证券会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6 18:53: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证券会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证券会计论文

篇1

第一,是将管理会计定义为运用合适的技术和概念来处理某个主题的过去、未来的相关数据来帮助管理当局制定的适当经济目标,同时以实现这些目标作出合适的决策为目的;第二,则将其定义为在一个组织内部,对管理当局用于计划、评价及控制的信息进行确认、计量、分析和报告的过程。战略管理会计的定义为用于构建与企业间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战略有关信息提供与分析。也有人认为战略管理会计是为了强调比较重大的战略问题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层所关注的那种管理会计方法,通过运用财务的信息来发展具有远见的战略,以图取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1.2战略管理会计的作用

战略管理会计是为企业战略管理服务的管理会计,能够通过对环境的审视、对竞争者的分析以及能以战略的眼光看待其内部的信息,它的战略方法和手段具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可以为企业的财务战略提供一些会计信息和技术支持。

2战略管理会计应用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必要性

资本市场的动荡给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曙光,证券公司的收益来源主要是证券经纪业务,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却又陷入低迷的阶段,有很大一部分的投资者均损失惨重,这严重打击了一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当投资者的热情开始较低,那么开户者也将大大减少,直接导致证券公司的经济业务的收入大幅度的降低,给证券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损失惨重。所以,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需要引进全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客观分析,结合自身的劣势情况来制定明确战略。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大量问题,第一,业务的内部结构不够完善,对于行情的依赖程度很大,忽视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使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变得极其缓慢;第二,有些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松散,管理人员经不住市场诱惑,导致其自身理念产生很大变化,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第三,对于员工工作的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业绩不突出,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到下面的经营状况,导致公司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决策。所以,必须要对证券公司进行改革,最好是用战略管理会计的方法来管理公司的发展,最好是制定一个整体的战略规划,这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收益,同时能够加强公司对于内部的有利控制,因此,将战略管理会计应用于我国证券公司是必然的选择。

3证券公司应用战略管理会计的措施

3.1整顿内部结构,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实施打好基础

公司内部理论框架的构建是战略管理会计实施的基础,所以对于战略管理会计的实施应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认识公司本身优劣势,然后将战略管理会计慢慢应用到证券公司的管理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上,深刻的把握战略管理会计的涵义和内容,将其所包含的理念与证券公司的实际发展理念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完善和健全的理论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真正的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战略管理会计方法。

3.2营造管理环境,树立战略管理意识

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战略管理会计非常适合我国证券公司的引用和发展,其发展前景日益广阔。不过,在公司的运用和推广过程中,应对为战略管理会计的运行构建出一个适宜的管理环境,打造出一个良好的管理氛围,这样有利于战略管理会计理念的运行和传播。另外,还应当使公司内部的员工树立起战略管理意识,引导员工改善传统的工作理念,积极促进各个部门间配合,将大胆创新的意识植入到员工的心中,使战略管理会计及其管理的理念转变为公司专门的管理体制。

3.3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完善的战略管理体系

优秀的战略会计人才能够在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还能引进先进的发展管理理念,所以证券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同时,企业还应以战略的眼光纵观全局,转变其自身的传统观念,积极探索出一套适合证券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管理体系,结合公司的实际,将其完善,并认真加以实施,这样就能充分的发挥战略管理会计的作用,从而促进证券公司的良性发展。

篇2

(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含: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资产管理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等等。每个参与主体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驱使,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地位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参与主体和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同时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对证券化参与主体条件和行为上的监管限制往往会对证券化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对于银行发起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银行监管法规中一个重要方面,也是银行进行证券化交易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美国为例,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监管部门开始建立资本充足率机制,之后慢慢完善资本要求,至1992年开始全面推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即以风险加权资产来决定资本要求。在此期间,为减少资本压力,美国的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方式来管理资产负债表,而资产证券化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资本的监管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和繁荣。对投资人的产品选择限制和监管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另一个法律法规因素。美国对各种投资人所能参与的投资产品有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某些机构投资人,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比如,美国的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对美国的退休基金投资有严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参与很多高风险的项目或行业,不能购买无评级或非投资级的债券等等。该法案对资产支持证券没有特别限制,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来不能购买的资产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购买高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退休基金可以变相地参与本来不能参与的产品或项目。这些机构投资人的参与无疑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资产证券化的税收。

税收是资产证券化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交易的融资成本有直接影响,往往决定了证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推动证券化在交易流程、载体设计和证券结构上不断创新和优化的动力之一。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政策和法规涉及到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者等多方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税收

由于资产在不同参与主体间的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可能重复征税的环节,特别是针对发起人的资产转让,国际上常常根据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些转移方式包括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中国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上除了所得税,还必须考虑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等税收问题。一般营业税和印花税的收取比较简单直观,如果没有特定的法规赦免,且难以规避,就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有时就算可以通过某种形式避开,但在规避之后会导致交易灵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规避营业税,就必须将证券化交易设计为担保融资,但这样就不能实现真实销售或实现破产隔离,并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评级受影响。

2、特殊目的载体税收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交易主体是特殊目的载体,对其税收规定必须明确。由于特殊目的载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税实体等,不同的形式在税收上会有不同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载体设为纳税主体(如公司),那必然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但是为了避税而采取一定的载体模式(如信托),该载体又有可能在交易行为上受到限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机制和避免双重征税,资产证券化殊目的载体目前大都选择信托形式。通过对特殊目的载体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改变,国家可以利用税务权力来推动、引导或抑制证券化的发展和走向。在这一点上,美国资产证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载体及其税收规定的演变值得我们参考。

3、投资人税收

投资人的税收规定也对证券化有直接影响。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和相关产品的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收益率,从而影响证券的吸引力和投资人的范围。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属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代表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属债权类证券。美国税法中对股权类和债权类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同的,这两种结构证券对不同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样。有时,即使是投资同一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同投资人也会因为本身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后收益。所以,税收规定可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证券化的证券结构设计。此外,不同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者投资本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规定也不同,从而会决定资产证券化对外资的吸引力。对于中国资产证券化,除了所得税的考虑之外,中国在投资人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和所得税预提也是外国投资人需要考虑的税收成本。如果考虑到人民币国际化和中国金融产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在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等环节的税收处理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配合整体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

会计的作用是记录经济活动过程和明确经济活动的责任,并以此来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体现其反映、监督和参与经营决策的职能。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下,对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在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准则的变化也会对经济活动本身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是如此。资产证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行为,如何从会计上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计量、核算和反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券化的交易设计和结构,推动证券化的创新。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中对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合并、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留存权益、证券投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各交易主体(特别是发行人和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会计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美国有专家和政客指责会计准则是本次危机的催化剂或导火线。首先,在危机爆发前,由于美国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宽松,发行人能够轻易把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在提前实现利润的同时隐藏风险,从而粉饰了真实的盈利和风险水平。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刺激,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金融危机埋下种子。第二,从2006年开始,美国开始实施第157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产品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危机开始后,该准则受到了一些银行家、金融业人士和国会议员的集体攻击,认为在市场大跌和市场定价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该准则会导致金融机构对资产(特别是资产支持证券)过度减值,造成亏损和资本充足率下降,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核减资本金——资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死循环之中,从而加重金融危机。2008年,60名国会议员联名写信给美国证监会(SEC),要求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之后,美国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稳定经济救援法案,其中确认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业压力下,SEC针对特定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了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虽未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但是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内部定价(包括合理的主观判断)来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紧跟着了FAS157-3号公告,对“非活跃”市场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进一步指导。

与此同时,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政府也决定修改欧盟会计准则中按市值计量资产的规定,以缓解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公告,对IAS39和IFRS7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这些会计准则方面的调整和补救措施无疑给了当时拥有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一点喘息的机会。不管这些对会计准则的争议和补救是否合理,会计准则和制度对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经济危机之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66号公告——金融资产的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第167号公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对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和载体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规则。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针对所有主体的以控制为基础的单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新的会计准则都要求对表内或表外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更多的披露。在关于资产证券化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或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方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在基本原则上更趋一致,都使用类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础比较统一。在这些新的会计准则下,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载体(特殊目的主体)将会被发起人合并而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大部分转让的资产将不被作为出售,而是作为抵押融资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产证券化的转移资产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股权收益率等功能,无疑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抑制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会计法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对资产证券化有重大影响,会给发起人带来截然不同的会计结果和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用途和优点都是基于特殊实体表外处理和资产实现销售的假设,比如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出表,降低资本要求和提高资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不能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终止确认),资产也必须回归资产负债表,相应的转让收入也没有办法马上实现。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来说,以上两个问题相关的会计规则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关的会计操作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真正读懂会计报表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数据信息。下面结合案例来说明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下面是一个虚构的银行季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银行总资产400亿美元,股东权益50亿美元,未进行贷款证券化情况下预计的季度净利润为1.44亿美元。该银行的资产中有贷款250亿美元,其中有100亿贷款拟在该季度末进行资产证券化。该银行在该季度末进行了100亿美元的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总共发行了与资产等面值的资产支持证券100亿美元,其中90亿美元有评级的证券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而银行保留了10亿美元级别较低的证券。同时,该银行还保留了超额利差的权利和对所转让的贷款的服务权。以下是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收益计算。以下是在不同会计处理情景下的财务报表情况: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无需合并,资产的转让形成销售(终止确认)。在该会计情景下,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不再出现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证券发行的现金所得(89.6亿美元),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10亿美元)以及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的价值(2亿美元)。该交易对银行的负债没有任何影响。同时,交易的经济获利(1.96亿美元)将会作为资产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表(为简化,不考虑税收的影响)。

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所以股东权益比例有所提高,从12.81%升至13.24%。利润表中,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季度净利润从原来预计的1.44亿美元飙升至3.4亿美元;资产收益率从1.43%增加到3.37%;股权收益率从11.20%增加到25.43%。这个例子中,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财务指标的“刺激”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合并或资产的转让不能形成销售(作为借款抵押)。在该会计情景下,虽然证券化中转让的贷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在会计上必须保留在证券化后的资产负债表上;出售证券的所得增加了现金,但同时成为银行的负债(借款);银行保留的资产支持证券,超额利差和贷款服务权不在表内作确认(也被称作“消失在表内”)。由于这个“担保融资”交易行为,该银行的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在证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东权益没有变化。同时,由于资产的转让没有实现销售,该交易对利润表没有任何影响。证券化之后,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趋于弱化,虽然总体资产的风险因为现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负债的增加提高了杠杆,股东权益比例从12.81%降至10.47%。同时,由于资产的增加,当期资产收益率从1.43%降到了1.17%(虽然只是暂时的)。从以上两个会计情景下财务报表的对比中,不难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计处理方式决定的。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复杂多变的结构和形式,很难判定究竟哪一个会计情景更能反映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使用哪个情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而这些条件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结构、资产的特点、风险和回报的分配、控制权的转移、资产的服务和管理、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殊的协议条款等等。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证券化会计上都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败的教训,值得我国相关会计政策制定者和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

三、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会计介绍

(一)金融危机后会计准则的变化。

2007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特殊目的实体的合并问题再次成为议论的中心。资产证券化会计特别是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规定,由于没有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及时有用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信息而受到指责。为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重树投资者信心,监管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对特殊目的实体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压力之下,FASB也终于选择了废除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严格特殊目的实体(SPE)的合并规则。FASB于2009年6月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转让》(FAS166)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订版,该公告要求提供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证券交易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转让的金融资产风险方面的信息。该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变了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要求,同时还对额外披露做出了严格要求。FAS166要求资产转让方在财务报告中具体披露其对已转让的资产任何持续参与行为(包括追述、担保、服务等关系),不管该转让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实体。FAS167对FIN46(R)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新的可变利益实体(VIE)合并规则。FAS167与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免于合并的特权,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评估;•FAS167要求报告企业进行分析以确定它的可变利益或利益是否给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并以此识别该报告企业是否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对报告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进行持续地重新评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时才进行重新评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确定基于确定哪一个企业吸收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或接受了一个实体的大多数预期剩余回报;FIN46(R)中确定谁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删除;•当风险权益投资持有人整体上失去了源自该投资的投票权或类似能主导被投资实体的最重大的影响其经济表现的活动的权力时,FAS167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重新考虑事项以确定一个主体还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难债务重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为要求重新考虑一个实体是不是VIE以及一个企业是否是一个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虑事项,而FAS167取消了这一例外;•此外,FAS167还强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销售确认”和“表外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很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参与人(尤其是发起人)被迫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导致大规模资产的回归。以下是美国不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消费者贷款总量(不含抵押贷款),这些消费者贷款大都是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发行使得这笔庞大的游离于表外的资产从超过5500亿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亿美元。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现行会计法规介绍。

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的具体介绍还是要再回到资产证券化会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实体(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资产的转让是否在会计上形成销售?目前,美国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FAS166)分别是对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根据FAS167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均为可变利益实体(VIE),在该准则的范围之内:(1)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己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2)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力,实现对实体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主导;②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③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实体都符合FAS167中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实体几乎都是可变利益实体。如果一个对VIE的投资满足用来承受VIE的部分预计损失或获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权利的条件,那么这个投资可以称为可变利益。首要受益人对资产证券化来讲,实行FAS167的结果之一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多个交易参与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而且,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资产的原始转让方。FAS167围绕“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概念确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测试程序。FAS167认为:一个持有VIE可变利益的报告企业必须评估它是否拥有对VIE的“控制性财务利益”,如果有,则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控制性财务利益”有两个特征:(1)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2)吸收VIE潜在的重大损失的义务或接受VIE潜在重要收益的权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个企业要对VIE进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对第三方的)都必须并入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而不只是该企业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对谁“拥有主导对VIE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力”的判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对VIE经济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表现。当然,在有的交易中,对负债的管理也会对VIE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比如商业票据管道。有些对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表现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可能不是证券化交易任何参与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贷款的提前偿付或抵押物的贬值等等。在一般的证券化交易中,对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往往是服务商对贷款迟付或违约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资产管理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监督和处置等。在决定谁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时,报告企业必须考虑如下问题:•我拥有的这个权力是单方面的吗?或者,•其他参与方是否也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是否还有另一方也必须对每个重要决定表示同意?-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对我的某些行为进行主导?-是否还有另一方有权替代我,而且无需特定理由?-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对这些活动有主导权,只是针对资产池中不同部分的资产?-是否还有另一方或多方对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动有主导权?哪些活动更重要?•我的这些主导权是现在就已经可执行还是要基于将来的事件才可以?

2、《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6号——金融资产的转让和服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实体需要由资产的转让方合并,那么实体中的资产就会回归转让方的表内,前述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第二大问题也就无须回答。但是,如果资产的转让方无须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合并,那么资产的转让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处理,而这个处理往往只有两个选择:(1)销售(终止确认),或(2)担保融资。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FAS166下,对资产证券化中一个资产,一组资产或一部分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要有两个前提:(1)转让方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权;(2)转让方收到了现金或其他对价。控制权是FAS166中的一个核心概念,FAS166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控制权才算被放弃了:(1)资产在法律上被隔离开来;(2)资产的转入方有权出售资产或将其作为抵押物;(3)资产的转让方不再对资产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条中的法律隔离也就是资产证券化中常说的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一般分两步走:(1)资产的转让方(卖方)首先将资产转让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虽然这个特殊目的实体一般由转让方全资拥有,但对实体的特殊设计使得转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人对该实体的资产没有追讨权。这一步转让一般不涉及额外的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2)特殊目的实体将资产转让给一个信托或法律载体。这一步一般都会有信用增级或收益保护措施来取得投资者期望的信用水平。从法律上来讲,以上第二步转让不一定是真实销售,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受托人理论上可能有权对信托中的资产进行追讨。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实体设计不允许实体进行举债或其他经济行为,其破产风险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过以上两步,资产证券化的转让资产一般能够实现在法律上的“隔离”或“独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律师意见是会计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实销售并不是资产实现终止确认的决定条件。而在资产的转让方是否对资产还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对协议条款进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响控制的情况:•是否有协议要求资产的转让方在资产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协议对资产的转让方提出回购的义务和权利,比如一个期货或回购合同)。

•资产的转让方是否有单方面的权力要求特殊目的实体返还特定的资产(除了清理回购),而且该返还会对资产的转让方有不小的利益。

•资产的转入方是否有权力要求资产的转让方以一个有利的协议价格回购所转让的资产,而且由于该协议价格的有利,资产的转入方很可能会实施这一权力。如何计量终止确认如果一个、一组或一部分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满足销售(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该资产证券化就会在会计上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转让的资产还会继续保留在资产转让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要和其他资产分开列示;出售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得将会作为借款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相关的资产销售盈亏也不得在利润表中确认。而资产转让方持有的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将不再在报表中显示,其经济呈现就是所转让的资产和证券化借款的差额。如果资产的转让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那么就要对资产销售的损益进行会计计量和记录,这其中包含多个会计步骤:(1)归集所转让资产相关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的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成本和市价孰低法下的价值准备和资产的损失减值准备等;(2)归集在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项资产和负债;(3)对各个资产和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这个步骤往往会涉及到很多主观判断,需要运用到合理的假设和适合的定价模型。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在会计上的处理如下:

•把资产的销售所得(扣除交易费用和相关的负债)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溢价和折扣,资本化的费用和收入,价值准备和损失减值准备等)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资产计入原资产的销售所得,并以市价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证券投资和服务费权等);

•把交易中获得的新负债作为原资产销售所得的减项,并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比如担保、回购责任、互换合同、承诺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复杂和特殊以及公开市场的有限,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某些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的难度很大,所以金融定价模型的应用是证券化会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会计为目的的价值评估和资产证券化的真正经济价值评估有时是不一样的,必须只考虑已经转让的资产,而不能把将来的资产转让考虑进来。会计处理举例说明最后,我们用两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一下FAS166下资产转让的销售确认:例一:住宅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该交易的基础资产为面额一亿美元的贷款,发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但保留没有评级的仅付利息证券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同时,发行人还保留对所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例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交易(假设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该交易为一统合信托发行的一系列证券之一,资产转让的也是该信托循环购买中的一次。本次转让的基础资产为面额1.2亿美元的信用卡贷款,账面价值为1.19亿美元,发起人保留0.2亿美元的卖方权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评级证券(A级和B级证券),同时,发行人还出资150万美元建立现金抵押账户来为证券进行增信;现金抵押账户和超额利差(剩余利息)归发起人所有。该次发行的总交易成本为100万美元,本次资产转让所占的比例预计25%。

篇3

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企业舞弊三角理论,是对舞弊行为进行分析的一个代表理论。他认为,企业舞弊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压力(Pressure)、机会(Opportunity)和合理化(Rationalization)。这三个条件具体表现为:

第一,压力。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是直接的利益驱动。事实上,任何类型的企业舞弊行为都源于压力,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企业舞弊的压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经济压力、工作压力。其中,经济压力是指企业管理当局或者个人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是为了掩盖某些经济事实而产生的舞弊动机;工作压力包括失去工作的威胁、提升受阻、对领导不满等,它也会促使当事人通过舞弊的手段来应付考核或者从公司的资产中进行补偿。

第二,机会。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它主要有六种表现形成:内部控制的缺乏或低效、信息不对称、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健全、缺乏惩罚措施、无法评价工作质量绩效以及无能力察觉舞弊行为。

第三,合理化。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为舞弊行为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企业舞弊者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是一笔损失;我只是暂时借用这笔资金,肯定会归还的;这是公司欠我的;我会通过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回报等等。

二、会计舞弊的理论分析

(一)面临的压力。压力要素是任何舞弊行为的直接驱动力,会计舞弊也不例外。对于会计舞弊而言,它面临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有其特殊之处。

1.经济压力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主要表现为筹资压力。

在许多企业、许多人看来,发行股票实质上是“圈钱”,而公司股票上市往往又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好处,所以许多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动机十分强烈。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可以发行和上市股票的。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近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便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的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

新股发行公司除了存在“圈钱”的想法外,还面对着“圈钱”多少的压力。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其中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能做手脚的只有股票发行价格了。在我国,1996年12月26日以前,股票发行价格是根据发行当年预测的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的,由于市盈率同样是证券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所以,许多公司就高估盈利预测,而实际完成数远远低于预测数。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价格做出调整,按照发行新股前三年平均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计算,于是,为了获取理想的募集资金,许多公司便在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上做文章。1997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又将新股发行价格改为: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30%.在这种发行价格的定价模式下,新股发行公司们又在上年会计报表和盈利预测报表上同时做文章了。在这些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了缓解圈钱思想带来的压力,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圈入更多资金的目的。

除了IPO外,配股或增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果本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会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2.工作压力源于上市公司的处罚机制。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以及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例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做出解释和道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基于这一规定,以及前述企业多募集资金的动机,一方面公司在上市时高估预测期间的利润,在预测期间利润无法实现时,又不得不对粉饰其会计报表,以避免公司上市头一年就受到处罚,进而丧失以后配股的资格。

同时,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有一年的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公司将被处以特别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公司以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这显然是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不得不用舞弊手段粉饰其会计报表。(二)存在的机会。机会是舞弊动机实现的前提条件。会计舞弊的机会主要体现为:缺乏内部控制制度、信息不对称、会计政策的缺陷、审计的不足和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1.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与工时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因此,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确保各种信息的记录、归类和汇总等过程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并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从而保证各种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十分薄弱。目前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有的并未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即使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总体上来看,仍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一是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不健全,把执行了业务规章制度完全等同于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公司受利益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控制制度的健全让位于业务的发展,以致于既定的内部控制失控。二是偏重事后控制。内部控制有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之分。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属于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待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才设法堵塞或予以进行惩处,这样导致内控成本较高、收效甚微,使内部控制失去效力,无法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信息不对称

公司管理者实施会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者可能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管理者会计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公司董事会)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

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者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从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者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者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

3.会计政策的缺陷

任何一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一切,它们只是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的进行会计处理,滋生了舞弊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4.审计的不足

首先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依赖的基础,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却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这体现在:第一,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有效行使。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个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能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人的公司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可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内部人。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第二,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它们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其次,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作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则非如此,审计收费往往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挂钩、而与审计时间相脱钩,甚至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对资产庞大的上市公司收取极低的审计费用。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审计人员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

最后,审计人员业务素质欠佳。合格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民间审计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尽管目前国内确实存在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国内不少审计执业人员在指导思想上往往过分偏重实务操作,忽视自身理论涵养的培养。与此同时,各事务所对后续教育又往往重视不够,培训资金投入不足,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5.缺乏适当的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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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监管力度,但会计信息失真并没得到根本解决,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一、影响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因素

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受多种因素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不同,会计监管模式也会有较大差异。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为经济体制、法律和文化背景。从会计监管在各国发展情况看,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CPA)协会等民间团体在会计监管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加大。其次,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也是影响会计监管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经济、法律、文化等各种视角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监管体系不健全,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内部监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组织体系,体现了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内部监管弱化、缺乏再监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监管机构重叠交叉、权威不够,审计资源需要重新配置。

2.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财政部2002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企业高达70%。安徽省对127户企事业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发现90%的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纪现象。会计界普遍认为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如对企业会计操纵导致股东损失的行为监管不足,同时被监管者面临多头检查,应分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最终走向适度监管。

3.监管方式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系统性。现有监管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而对其就同一事件不一致的误导性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忙于事后检查,监管效果较差。

4.法规制定相对滞后,会计监管法规不完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系统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加上相关执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使会计监管弱化。

5.会计违规处罚不力,威慑性不够。按有关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有责任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管。自1999年国家加强了对会计违规的处罚力度,80%以上采用了内部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方式。近两年处罚力度虽然有所加大,公开处罚、罚款方式增多,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仍占较大比例且收效甚微。

另外,监管时间严重滞后与监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使监管效果降低。监管时间上的滞后,至使证监会在查处时其违规披露行为已造成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会计监管人员职业道德好坏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1.完善会计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一个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层次多级化、各监管主体相互协调的监管组织结构框架,是我国目前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重点所在。

(1)健全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我国企业内部监管弱化,主要原因是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应从内部控制规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健全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2)加强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从独立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来看,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有其绝对优势。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政府应转向以宏观调控为主,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目前我国会计监管自律组织主要是社会审计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会计监督作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理顺自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自律检查与惩戒机制、增强自律组织监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4)完善再监管机制。监管者并不是万能的,失误也在所难免。因此,必须考虑设立专门机构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加强司法对监管者的再监督、加强公众监督,以完善对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政府应尽量利用CPA的结论,集中精力加强对CPA的再监督,形成一个高效的会计监管运行机制。

2.完善相关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增强会计监管威慑力。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相关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规如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之间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加大处罚力度等。

3.创新监管方法,增加监管时效性与科学性。在新形势下,会计监管机构必须改进和创新监管方法,必须注意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多元化,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加强常规化会计监管,尽是减少监管时间上的滞后性。

4.加大会计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会计监管业务水平的好坏、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是加强和完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关键。

总之,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考虑我国经济现状,借签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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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功地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从其操作方式看,两家银行分别以相等金额的信贷资产作抵押,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证券,以抵押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率。显然,这属于担保融资,发起机构并未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与国际上通行的多数发起机构寻求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即将证券化交易列为资产销售而非融资安排不一致。

从目前的制度环境看,发起机构实现资产负债表外处理的难度有点大。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规范,从会计角度规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如第四条规定:“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此条款对认定为一笔证券化资产控制权已转移时的会计处理是明确的,即作为“真实出售”处理,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但是,该《规定》的条款对如何判定这笔交易资产是否属于“真实出售”,只是说“95%”的风险与报酬所有权转移,过于简单和笼统。因为证券化交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买卖,而更多的是附有条件的买卖,交易结构设计尤为复杂,认定证券化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能否作“真实出售”处理并不那么简单。

在传统的买卖中,资产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买方就可以任意处置其所购买的资产,不会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在简单的交易中,一项资产的控制权与从该资产中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是同等的概念;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合约安排使得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让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成为不同的范畴。因为证券化交易不是纯粹的资产转移,通常伴随着追索权、担保权、抵押以及服务合约等各种形式,这就使得证券化资产转让是作“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的判定难度加大了。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40的规定,如果证券资产转让方同时满足了如下三个条件,则视为转让方已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有效控制,可以认定为“真实销售”。“第一,被转让的资产与转让方分离,即转让资产已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包括发生破产或其它被接收的情况。第二,受让方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或者受让方是合格特殊目的实体,而且该实体的受益人可以无条件地拥有抵押或转让该项资产的权利。第三,转让方不再通过以下途径保持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同时有义务在转让资产到期前回购转让资产,签订合约使得转让方有权回购目前在同类市场上不能轻易获得的转让资产。”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39号的规定:“35,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的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36,如果某金融资产转让给了另外的企业,但该转让不符合第35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则转让方应将此交易确认为抵押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回购已转让资产的权利不是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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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按揭公司再将按揭贷款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这个过程也会出现一个真卖还是非真卖的问题,只不过此时的买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实体。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似乎只有选择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一个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既然是这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信托账户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主体,它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进一步讲,特殊目的实体(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是否应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呢?

l特殊目的实体受让按揭贷款后,需要将其“证券化”。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按揭贷款“卖”出去。此时,买家成了广大的投资者。正如前述,在我国现实情况下,特殊目的实体最可能表现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资者最后买到的将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凭证。当投资者买入信托凭证时,将现金资产支付给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将收到的现金支付给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将其转付给按揭贷款提供者。如此一个循环下来,按揭贷款提供者便将信贷资产“变现”了。实务当中,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同步完成的。对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没有什么很特殊的会计问题。恰恰是信托受益凭证持有人,遇到该如何对受益凭证所附着的收益权进行核算的问题。

l如果我国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那么还会牵涉到信托投资公司该如何核算的问题。试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也有一个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尽管上述问题解决起来都不容易,但将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关于资产真实出售标准问题。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出售,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门之后不能再找回卖家,那么事情就变得很简单,也用不着去讨论了。问题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创新工具,交易结构的设计往往比较复杂。否则美国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绕”糊涂了呢?在资产证券化结构日趋复杂的今天,要拟定出一套合理的会计规范,不能为复杂的结构所绕住,而应该抓住其中风险和报酬是如何分配的这个关键。如果与所转让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从卖家转移到买家,那么无论将结构设计的多么复杂,也不能确认资产是“真”的卖出了。至于如何来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出去了,则必须从资产买卖合同的条款以及资产证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级方式等,来加以分析和判断。会计标准不可能定到使市场中的每项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对号入座”,但在基本原则之下尽可能详细以便于操作,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本身的核算和合并报表问题。特殊目的实体如果表现为一个公司制企业,那么其本身的会计核算问题不会显得太难。但是,如果表现为一个信托计划或信托账户,那么也将其视作一个公司制实体来进行会计处理、也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就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了。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计划进行会计核算时,大多数就不是这样处理的。那么,较为合理的选择是什么呢?答案应是将信托账户或信托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实体来对待,并独立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资产与信托资产独立开来,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因为,信托资产本来就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按揭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问题,取决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问题是,如何才能判断按揭公司是否能够控制特殊目的实体。这是一个国际上极富争议而又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想当初美国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实体因为会计准则的某些“不完善”而导致资产和负债风险没有恰当地纳入合并报表,真让人后怕!这方面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必须要有实际持股甚至比例还要超过50%才表明控制权的存在?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因素来界定控制权的存在?因为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会存在股权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与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类”组织。如果将此问题延伸开去,将很难三言两语说清楚。但无论如何,值得认真考虑通过股权比例以外的多种因素来界定控制权存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这方面已经有较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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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品种。因而它也遭遇到金融衍生品的共性问题,诸如会计属性的确认、计量及会计风险的防范等。会计是对资产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做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才能善用其优点,预防其弊端。要做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首先要认清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及其交易特点。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及其交易特点

自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后,此次行为的发起人可以将原本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流通性比较强的证券,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率,进而也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其参与主体比较多,交易的过程较为复杂、后续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也正是这些特点,造成了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将面临巨大风险,同时,证券化的发起人的利益相关者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何进行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以达到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进而有效的防范风险,保护相关者利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国际惯例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研究

就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要角色,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均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除此之外,本文认为信息披露也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十分重要。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了第40号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如果仍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报酬,那么资产证券化交易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不能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该项资产仍体现在发起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应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体现在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如果发起人转让了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报酬,那么应确认为“资产出售”,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即该项资产不在属于发起人企业,不体现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所募集资金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体现在利润表上,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标准集中于“风险与收益”的归属上。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是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6年颁发的125号财务会计准则中提出的。这一方法认为作为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项目进行确认。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看做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认为资产转移的确认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而非交易的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

(三)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2年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后续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这一问题,IASB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判定标准,称之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要求: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只要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收入有关的那部分资产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由此看来,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而另一部分资产未被终止确认。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信息披露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在IAS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为了能够让投资者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重要性的信息,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B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为了加强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此做出了规定,SFAS1140中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以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几项内容: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 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

对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准则的评析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中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是:首先看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转让者不再保留控制权,该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综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思想,在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

如新准则第23号总则第3条提及的“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而新准则第23号第7条中的“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又体现了现行终止转移确认标准的依据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我国资产转移会计确认法将两者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主要是结合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发展程度与其未来趋势。相较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角色,在当下的中国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才刚刚起步,业务单纯,应用面窄,以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为引导的会计确认方法,方便实施、使用。同时也应考虑在这样一个全球放开的经济大环境下,我国金融行业的全面开放是不可避免的。未来我国金融市场会逐步与世界接轨,金融衍生品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为新准则第23号的应用空间留有余地。

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建议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对于发起人是认定“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并且在资产证券化中会计信息是如何披露的,而正是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将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财务状况和利益相关者的牵扯利益,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工作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和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建立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准则并予以进一步的健全,才能在日后愈发频繁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更加真实、客观的反映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监督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进行有效地风险防范。

明晰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我国资产证券化首次启动于2005年,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风险警惕性高,有一定的推广助力,倾向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会计确认。待资产证券化发展,风险防范力度需加强时,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明晰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减少企业自由操作空间,方能有效发挥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在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适用的会计确认方法,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与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专门规定是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缺陷。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交易过程及量化的财务风险是整个信息披露的关键。因此,我国在具体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可参照国际惯例,一方面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说明资产证券化在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改变企业风险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管理当局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另一方面披露资产证券化带来的财务风险(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数量信息。并且,在披露中将表内反映与表外披露相结合。对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完整地加以披露(具体披露环节应当包括:基础资产的初始选择和集合信息披露、基础资产的转移信息披露、基础资产的信用增级信息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收人分配信息披露、基础资产收益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资产证券化中SPV对外委托服务信息披露、SPV风险防范状况信息披露以及SPV法人治理与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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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对于储蓄规模巨大的我国来说,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能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随着经济和证券行业的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合理的会计理论来指导才能高效得到解决。这就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理论的重要性呼之欲出。本文将对基金会计的作用和特殊性进行分析,并结合会计基本要素进行探讨,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的作用和特殊性

1.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的作用

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它承担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工作,同时承担着市场的监督任务。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会计的作用更是不能被忽略。我国现在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虽然在国民经济转型的大潮推动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与基金会计的不规范有着必然的联系。首先,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较低,很多专营投资机构,只有相关的各项比例数据,却没有实质的内容。其次,在时间方面披露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第三,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资产估值存在严重问题。

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都给投资机构的管理者留下了不按规则办事的余地,怂恿他们的侥幸心理越来越严重,这样就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一套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规范了信息披露问题,才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透明运作,才能维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的特殊性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核算对象的,所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的特殊性也是源自证券投资基金与别的会计主体相比表现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信息披露和信息使用者这四个方面。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和发展过程中不能直接套用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如果直接套用,由于不能适应该行业的特殊性,反而不利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特有的会计核算准则的实施刻不容缓。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其实,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其会计要素仍然符合一般的六大会计要素。其分别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相辅相成,共同支撑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本文着重分析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两大模块。通过对这两大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揭示会计理论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的重要意义。

1.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还是有一套根据会计原理制定的核算办法。这样,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一定的迅速发展。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对市场上的问题股没有提供账务处理依据。其次,低估了部分股票的价值。第三,配股权证也存在估值不合理的现象。股票领域面临的问题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问题,以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金融行业的先进经验,设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的估值机构,并制定一套专门的公开的估值方案进行估值。

此外,《核算办法》对此行业的估值也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要求在持有债券期间按票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另一方面又要求按市场价进行估值, 将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确定投资估值增值或减值。而且, 债券的成本包含利息以外的所有购买款, 换言之是不考虑溢折价。这样就在账务处理上埋下了严重问题。对于发行一段时间的债券其实已经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在债券利息收入和未实现资产利得中得到了重复计算。为了能够减少以至于避免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和行业必须实施普通的投资核算办法,在计提利息的同时分摊折溢价,才能清楚地反映出债券价值、应收利息和未实现利得,才能确定是否获得最大利润,从而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更加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

基金的所有者权益,事实上也习惯性的被称为净资产,把它称为股东权益或者是业益是不对的。从动态方面看,是投资基金资产总额扣除全部债务后的余额。从静态方面看,它被分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与损益平准金三部分。只有这样划分, 才能更科学地核算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或赎回业务。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很有必要将申购款和赎回款按净资产的三项具体划分。在现行的确认和计量方式中,将申购款和赎回款中除了面值和未分配利润这两项的金额都简单地划为未实现利得,但是这并不符合这一项的经济含义,应该划为“超面值缴入资本”比较合理。因此,针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计量,相关部门也要实施相应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各个核算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推进实施步伐,改善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中会计科目不明确的现象,从而使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和运营日趋透明化,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发展。

结语

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和深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制约着国民经济的优化资源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我国金融行业来说,并没有发展到相对成熟的程度。然而,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推动我国国民资产由储蓄化向投资化转型,从而推动金融行业的繁荣。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理论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都制约着证券投资基金发挥本应该具有的尽善尽美。所以,本文通过结合会计要素的分析,总结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会计理论问题,以此诱导该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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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90年代迅速向全球扩展,现在已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融资的新手段。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传统财务会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考虑,对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索。美国先后由FASB了FASNO.77、FASNO.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FASNO.140《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以及金融负债的解除》等数条规范性文件来确认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会计问题。IASC则是通过制定有关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综合性会计准则来规范、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即IAS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IAS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我国财政部首次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同时,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会计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虽非专门的证券化会计规定,甚至没有直接提及证券化,但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比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主要会计处理作初步的探讨。

一、资产转移的确认

1资产转移的确认标准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间的资产转移的会计确认涉及到采用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而两种处理方法对发起人的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这使得证券化会计中资产转移的确认问题,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处理的核心。

资产转移可以确认为担保融资或资产出售,其主要的确认依据是终止确认标准。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出售,将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销,转让利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即为表外处理方法;如果不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发起人应将其视为担保融资,该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而获得资金应列入负债,同时,不确认转入利得,即为表内处理方法。资产转移如果采用表外处理方法,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会发生变动,一般表现为风险资产减少和现金资产增加,而负债项目不变,同时,因资产转移所得确认为收入或损失,故发起人的损益表中项目会发生变化;如果采用表内处理方法,则发起人的资产项目除现金外其他资产金额不变,而负债总额增加,同时,不得确认转移利得因而损益表中的项目没有变化。在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显然,资产转移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发起人财务报表有着完全不同的影响。

2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和准则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风险与报酬法进行判断: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其次,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如果发起人放弃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权的,不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最后,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时,则采用后续涉人法判断发起人的继续涉入程度,按在转让日的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相应的有关负债。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准则以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一些补充。准则对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作了进一步说明。在出现后续涉人情况下的金融资产出售问题准则,具体说明了附回购协议情况下、保留次级权益情况下和提供信用担保情况下如何进行终止确认。而规定则具体说明在提供担保方式进行后续涉人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规定和准则充分借鉴了IASC和FASB的判断方法,运用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来进行判断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准则第23号总则第3条提及的“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准则第23号第7条中的“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叉体现了现行终止转移确认标准的依据是风险报酬分析法。资产转移确认标准的评价

虽然看来将这三种方法综合运用会更加严谨,但是,有关的各个标准都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风险报酬分析法适用于较简单的资产转移交易方式的会计处理.确认原则主要依赖于发起人是否保留着证券化资产的全部收益与风险。随着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这使得风险报酬分析法在实务中带有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这使判断标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虽然规定中给出判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准则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还是比较笼统和模糊,比如,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的判断、如何界定风险和报酬的95%、判断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的转移。这些规定不仅不利于实际操作,而且还会给发起机构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

对资产证券化的终止确认,后续涉人法更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较弱,而后续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体量化的难题,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后续涉入法的判断标准是控制与有效经济控制,准则从控制权的角度来定义控制的内涵,即对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决权识别的方法,业务人员从股权的变化中可以轻易的判断出控制权的转移。其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具有发起人后续涉入的特征,如开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档次发行证券并持有次级证券的方式来对证券化资产继续涉入。后续涉入法则着重考虑了后续涉入的问题。而且在以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增强证券的投资价值,发起人会普遍运用持有次级证券等后续涉人方式来对证券进行内部增级。因此.后续涉入法会更适应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1规定和准则的比较

规定和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主要运用公允价值。准则在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准则规定将发起人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为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确定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时,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了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协调一致。这种规定也与IAS39的相关规定相同。在部分实现销售情况下,准则补充规定了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准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采取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人的会计处理单独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供财务担保是我国金融资产交易中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不对资产整体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转让日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准则对因持有或卖出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分转让前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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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金融企业改革上市,它关系到中国整体改革的大局。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金融企业出现了较多的不良资产,资本充足率不够,急需利用资本市场。应该说,中国银行业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中国改革的成本,这是改革的代价。但是在金融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很多的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方面的问题。因此,金融企业上市比一般企业较为复杂,比如银行在常规贷款之外,还有风险和风险准备方面的问题。目前的会计准则仍可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还要提高,要参照国际标准对金融企业披露提出要求。

可见,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只有具备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才可能有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会计准则的提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前提。

二、为证券市场服务是会计准则的一项基本目标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一种规范,其根本目标是通过财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具有众多的使用者,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是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与企业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他们需要掌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并据此作出相应决策。因此,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会计信息需要至关重要。对此,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

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投资风险及期望收益,他们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发现证券的价格。好的会计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的结果,坚持或更正先前预期,从而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好的会计信息还必须有较高的准确度,以使使用者预测企业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有更合理的基础。尽管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纯粹的会计技术的改变对企业价值没有直接的影响,但会计政策、会计技术会有利于或有害于企业价值的形成。

在我国,对会计准则目标的认识与国际上存在差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首先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再次是满足企业内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的用户首先是政府,而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居于次要地位。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观点有较大差别,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目的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决策服务,为资本市场服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甚至认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特殊需要不在会计准则主要服务范围之内,各级政府可以为实现各自的目标,明确规定不同的和例外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影响为了其他用户的利益而公布的财务报表,除非它们也能满足那些用户的需要。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额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但这些信息的报告不在会计准则框架范围内。

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三类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别较大,共同之处不多。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的是较笼统的统计数据、汇总数据;国家税收的需要与会计目标有很多区别,为应付税收而设计的会计体系是满足不了其他使用者的需要的。企业管理当局需要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主要是为内部考核服务;而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投资、借贷的需要,要求会计信息应能揭示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经营风险。根据这三类用户制定的会计体系明显有别于满足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体系。而我们在根据这些复合目的制定会计准则时,又未充分了解每类用户的需求并找出他们的共同之处,而仅仅是将其他国家为外部投资者设计的会计概念和会计体系借鉴过来,形成了现在会计准则多重目标的相互矛盾与冲突。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协调,满足不了证券监管的需要,这就要求区分会计准则目标与政府的政策目标,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出发点,即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资本市场服务,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

准则服务对象的确定毫无疑问受到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准则制定者的价值判断。服务对象的确定是准则制定的基本前提。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和九十年代初刚开始制定会计准则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根本的不同。2002年10月底,我国国内上市公司已超过1210家,总市值占到国民产值的50%左右,二级市场投资者不仅有为数众多的机构,更有多达6000万个人的投资场所,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会计准则在数量和质量上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资本市场全球化对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化

近10多年来,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速度逐步加快。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表明,投资者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投资机会;公司则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成本的资本。然而,这一发展却遇到一大障碍,即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因会计准则存在不同程序的差异而缺乏可比性。这使资本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也使市场作用难以发挥。

1997和1998年间,亚洲部分国家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进而引发了俄罗斯及部分拉美国家的金融危机。危机的原因之一是透明度不高,会计和审计不可靠。其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要求这些国家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否则不提供支持。金融危机促使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视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会计问题,也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彻底的改革,以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在不具备良好准则制定条件的国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