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1:47:3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财政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5-0079-05
一、问题的提出
县域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基层财政体系,客观上为高层政府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宏观上为相关体制的转换、制度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微观上又通过对辖区内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直接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福利效用水平,其在公共财政体系中的财政地位可以具体诠释如下:
1.县域财政体系具有民主财政改革突破点的特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局部制度变迁源于各项制度或各个地区的制度所具有的相对性,局部制度变迁会导致整体制度变迁,而且局部制度变迁有着不易引起国家根本制度变迁的优点。就中国的县域财政体制而言,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存在空间和作用方式,它也是中国财政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点,面临着财政压力、财政风险诸多问题。财政压力的释放出口主要有两个:一是财政政策的调整:二是财政制度的调整。财政政策上的调整属于非制度性、策略性的治理方式变迁,是在给定的财政制度框架内对有限财政政策手段的重新组合和搭配;财政制度上的调整属于基础性的制度变迁,它往往可以通过各种资源的交易改变整个社会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国内外历史经验表明,财政制度变迁释放财政压力的过程可以促进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建立,持续的财政压力最终导致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演进。笔者认为,县域财政作为基层财政,具备了民主财政中的基层财政优先的原则,而且不具有引起根本制度突变的可能性,所以,把县域财政作为突破口寻求到释放财政压力的财政制度的调整方案是中国政府的理性选择,进而推动中国民主财政改革的进程。
2.县域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1]
从地方财政运行的总体情况看,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由于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的政府层次,基本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段、财政支出的最末段,最贴近于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所以,所有收支矛盾、体制矛盾、条块矛盾和经济运行问题都集中反映于县级财政上。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转轨的冲击、长期持续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分税制引发的财政收支矛盾、转移支付缺陷、条块管理的冲击、“三农”问题、教育投入不足、财政困难等问题无一不集中反映在县级财政上。所以,县级财政的运行状况不但对于考察地方财政运行状况、解决地方财政运行问题至关重要,而且也对建立健全中国整个财政运行的良好机制至关重要。
3.县域财政关系到大多数人口的福祉
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教育预算支出和55%―60%的医疗卫生支出[2]。县域财政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根据公共福利经济理论,社会总效用函数是社会成员个体福利效用之和,而公共产品理论表明,个人的效用函数为他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函数,即Fi=f(Xi,G)。其中,Fi为社会成员i的效用函数;Xi为i所消费的所有私人产品;G为i所消费的公共产品(含公共服务),因其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i所处社区中的公共产品数量是固定的;i=1,2,3……n。结合我国国情,无论从地理因素还是人口因素来看,县域财政对我国国民福祉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 860个县及381个县级市,下辖总计20 601个小城镇(2002年)。县域国土面积占了全国的62%,人口总数占全国的70%。[3]由于县域财政以绝对责任主体的角色承担了全国70%人口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G)主要的供给责任,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便成为其辖区内居民个人消费效用函数的重要变量。再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县辖区多为农业地区,所辖人口的绝大多数也是农民。而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将Fi假定为是G的增函数,由此可得知下列影响关系:县域财政GFi社会总福利函数。显然,县域财政通过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效用水平而影响国民的总福利水平。
县域财政地位的实现体现在其公共服务能力极大提高上,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使县域财政走向民主、开放与健全,也可以破解县域财政所积累的各种矛盾,更重要的是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通过使居民公共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而影响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本文在对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界定后,指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指标,进而提出具体的提升路径。
二、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及影响指标分析
财政能力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政能力大体包括三个主要支架: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和政府的财政平衡能力。其中,政府财政的支出能力是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的体现,是政府财政能力的实践环节。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是政府基于本身的财政收入能力,通过公共资金的运用,达到对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我们也可以称其为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是县域财政在对国家公共政策的正确认知、理解、接受、整合、协调基础上,通过运用、控制财政资源,能达到的对公共需要满足及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其中,县域财政公共资金的运用是以财政资金为核心的,对财政人力、权力、行为的综合实践。
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
1.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公共政策实质上是指以民众对公共利益选择为依据,政府或公共部门代为制定的政策。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大体包括两种能力:一是对公共政策的认知、理解、接受的能力。对公共政策内容及精神实质的认知、理解、接受是对公共政策执行中准确性的把握,对政策目标的一种确信。二是对公共政策的实施能力。主要包括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分解能力和对政策的立案能力。[4]县域财政的政策分解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能有效地贯彻中央或上级的公共政策,需要将中央和上级公共政策分解为各项具体的政策,化为各种可供直接实行的措施和办法的能力;县域财政的政策立案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不能局限于执行上级的公共政策,而且要注意探索和研究本地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公共政策执行中发生的偏差和失误,主动向中央和上级政府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提出新的政策设想和方案的能力。在实践中,如果县域财政对国家的各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越高,那么,实现公共服务预期效果的成功率就会越大。
2.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
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决定着县域财政支出运用财政资金规模的大小,可用支出资金总量越高,代表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就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量”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县域内综合的经济实力,从而决定财源的多寡,进而决定县域的财政收入水平,最终决定县域内可以用于财政资金运用额度的大小。而县域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域内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能带来高附加值的优质生产技术的的运用程度等等。二是财政体制的分权及完善程度。分权涉及到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自治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经济决策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支出责任、税收权力、债券权力的划分等等,分权程度及其完善程度决定着县域经济权利自由度的大小,自治程度的高低、县域财政财权的大小、财政自主性的大小,这些都可以影响到县域可运用财政资金的数额。三是县域的产业结构特征。均衡合理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布局能充分地保障县域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从而来满足县域财政支出总量日益增长的需要。
3.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
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决定着县域财政运用财政资金质量的高低,可用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越优化,说明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支出能力“质”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但决定于财政支出的总量,而且可以通过影响县域居民的需求结构,来影响县域财政支出结构的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县域财政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会从满足基本需要型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公共物品走向提供满足较高需要型的文化、娱乐等公共物品。二是县域人口及产业的结构。县域内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重,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也直接影响到财政支出的取向,特别是近些年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视,提高了县域这些方面财政支出的比重。三是县域政府职能的转变程度。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承担起公共领域的事务,财政职能是满足民众的公共需要。如果县域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就意味着财政支出在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投入的比重会大一些,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福利、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相对比重就小些,反之亦然。四是国家阶段性的发展政策重心。县域财政支出会随着每一阶段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摆动而变化,国家政策发展重心会影响到县域财政支出结构比重。
4.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县域财政的公共服务程度是衡量县域政府财政服务优劣的指标,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越高,就代表其履行财政支出职能越科学,代表其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当前,决定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县城政府职能的范围。县域政府职能界定越加科学,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就越高。科学化的县域政府职能内涵包括:服务性的县域政府,以民众的需要和认同为第一行政标准;有限并且有效的县域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并且在施政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法制化的县域政府,以法律对县域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且县域政府行为的本身也严格地遵照法律进行;负责任的县域政府,县域政府不但要对自己所定的行政规则负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财政行为及产生的行为后果负责。二是县域政府体制架构。政府体制是指政府机关为推行其政务所建立的责权体系、组织结构体系、运行体系、法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政府体制的合理化是提升县级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制度基础。有效的政府管理来自有效的政府体制架构。[5]按照组织行为学的理论,组织就是一种能量转化的载体。政府组织首先把物质资源、人力智能、知识信息等加以聚集汇合,然后把聚集的各种要素进行制作加工,形成新的功能并将其新的能量释放出去。在这一吸纳、加工、释放的过程中,政府体制的安排,对于能量的总量、作用方向、强度,也即将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政府更新行政观念,重塑行政文化,完善政府权责体系,并且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努力构建行政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结构体系,这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提升是有实质性意义的。三是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也影响着县域公共服务程度。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知识的占有、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创新上,核心是对人才的重视。其次表现在县域地方政府的体制创新能力上,核心是政府规模、分工、功能的设计上。最后还体现在县域政府其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上。县域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是县域政府在县域社会范围内调整现有的制度安排,以适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来替换不适宜的旧制度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力。
三、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
针对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笔者尝试提出提升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几点建议:
1.提升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
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而进行筹措财政支出资金的程度。如果县域财政筹措的资金能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那么就认为县域政府拥有财政上的自给能力,否则认为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缺乏的。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可用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衡量:
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收入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支出
通过这一简单的公式,考虑到当前中国县域财政的状况,所共知的是,县域总体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会小于1,这说明县域政府财政缺乏自给能力程度最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表现为脆弱性。其实,我们不难分析到影响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因素:一是财政制度的安排。这些也是被学者们反复论证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划分的结果在县域这里往往表现为分母大,而分子小,导致计算的结果小于1。二是县域本身存在的财政来源特征,这些与县域内经济、产业结构、人口结构都有关系,县域综合生产力水平不高,根本上导致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的下降。在实践中,县域必须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壮大县域支柱产业,加大对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从而消除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努力促进县域内产业科技的创新、县域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并且促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域财政自给能力不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重新进行制度安排、还是提高县域本身的财源结构和能力,从而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都需要长时间的酝酿开展。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当前的财政制度模式及农村城市二元经济模式、财政管理模式是一个时期内国家不断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社会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均衡状态,是一种制度结构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暂时不变的状况。诺思说道:“制度均衡是这样一个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更注明的是,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有的规则和合约都满意,只是由于改变和约参与者游戏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6]诺思的这段话想说明的是制度均衡的达成是一种参与者利益均衡,但是制度均衡时也存在不满意状况。那么,对于县域而言,如果不满意程度引起的改革成本小于改革者获得的收益时,制度变迁必然发生。而这种制度变迁我们不期望短时间内发生,但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推动各种制度变迁来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
2.提升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1)提高县域财政执行人员公共政策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社会实践程度,从而加强财政执行人员对公共政策在政治、经济效益及社会收益上的获得有充分的认知,进而对公共政策的目标及意义有个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公共政策才能被很好地执行下去;(2)加强县域财政执行人员的财政职业素质教育,规范其行为,做到在执行政策时候保持绝对的价值判断上的中立,不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自身行为偏离公共政策执行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执行行为。比如在中央整顿乱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县域财政部门虽然会使自己的收入减少,但也要对国家的公共政策坚决的执行;(3)建立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追踪问责制度。严格县域财政的考核制度,增强财政行政人员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责任意识,对执行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在保证行政人员合理的行政自由度的基础上,对出现重大错误人员要进行问责;(4)制定法制化、规章化的公共政策的执行程序。这样才能使公共政策执行时有依据作为参考,增强政府财政人员的制度性约束,减少其行为的随意性;(5)县域财政在认知、执行公共政策时要保证上下级以及基层民众的信息联系,主动把自己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执行情况与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基层民众对公共政策理解程度,注意对公共政策的宣传,听取民众对信息的反馈,等等。
3.提升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1)转变县域政府的职能。县域政府要遵循市场与政府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逐步扩大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服务、福利、公共安全网、公共信息、农村公共物品等公共支出中的社会性支出的投入力度,把生产投资型的县域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的财政;(2)县域政府要树立高效的政府行政理念。完善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县域政府各部门的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行政权力结构,使各种行政权力在相互配合与制约中得到行使,同时,建立健全审批的公示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社会听证、咨询论证制度、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信息反馈机制。这些措施,一方面解决了行政权的重复交叉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行政权运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以及民众对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参与度;(3)改善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在县域政府公共服务实现过程中,注重经济、行政、社会等各种实现方式的综合运用,大力倡导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等先进的电子政务工具在公共服务中的运用,可以减低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及政府的公信力;(4)提高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创新意识及能力,鼓励县域政府各部门对公共服务实现方式的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手段的创新,等等。如在公共服务实现方式上,对一些规模经济特征不强、可以形成成本合理补偿机制的公共服务可以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或第三部门等民间机构。
4.科学界定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
公共服务能力不仅是指对公共服务量的满足,而且也表现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由于县管辖区域内大量农村人口的存在,城乡在公共服务享受上表现出巨大的差距,这也对县域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努力实现县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这有赖于县域财政转移支付目标的科学界定,从而使科学目标指导行动,最终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提升县域公共服务能力在“质”上的飞跃。[7]
从县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县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应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证县乡村辖区内的行政、公检法、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等社会秩序保障机构能够顺利运转,政府职能得以顺利履行,人民生活得到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第二层次是消除社会阶层间不公平问题,解决社会失业人员的生存、贫困家庭的救济,孤苦老人的赡养,县乡贫富差距过大,优先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第三个层次是努力实现辖区内各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区域的公共服务水准得以切实保障,居民都享有同等的就业、求学、交通等方面机会与服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辖区内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第四个层次是通过县辖区之间的转移支付,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各自比较优势和县域经济、政治、文化内在共同点,彼此扶持,构建出全国互联性县域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共同实现辖区内外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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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所谓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就是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原来的过分关注经济建设的建设型政府,调 整为政府职能主要关注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区别于管制型政府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 [17]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级政府构建坚实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四大体制支撑,即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从财政体制来讲,首先要 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使其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 付的力度,弥合东西部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使其达到公开、公平、公共、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从收入分配来讲,必须按照“保低”(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控高”(调控过高收入),“打非”(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的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 势得到根本性扭转,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18]
(三)加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主权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
有研究认为,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困难,原因在于其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公共财政的差距。[19]县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 政包袱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县级财政负担过重,财力偏紧使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 心无力。由此,近年各省积极实施“强县扩权”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县级政府在县域经济中的自主权。强县扩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大权,可以 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20]
陕西省于2007年起开始实行“强县扩权”试点。2008年一季度,15个扩权县(市)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 平均增长15.9%、28.7%、28.7%。扩权县直接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大幅增加,发展环境更加宽松。神木抓住机遇,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 展,顺利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从而改写了陕西省没有全国百强县的历史。
四、总结
西方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天然责任,而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只能将范围缩小至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 和各地广泛的实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必将越来越成熟。如何实现民生措施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和扩大 县级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以下问题还应进行继续深入地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如何评价,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措施的实行,这一领域必然会引起学者的关注。同时,各地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应切实贯彻落实,使这些 惠民举措真正为百姓带来福利,而不是出于各级政府一时的“政绩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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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90-09
一、 引 言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颇具哲学思辨的经济学基本问题。本文无意于为这一问题划上终结的句号,而是试图提供一幅具有中国特色改革动态的历史素描。在此之中,我们利用近乎“自负”的理性,尝试着解释从权威体制向“准”权威体制演变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励精图治、致力赶超的政治权威如何协调市场深化与政府范围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尝试着分析政治权威、利益集团、政府组织和分工模式如何影响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的协同演化过程。如果这种解说能够合乎理性地重塑历史的主要线条,能够延伸出当前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特征,能够拓展出走向未来的改良路径,那么这种解说就应该是成功的。
关于政府范围的经典解释是“市场失灵论”,即政府范围的合理性源于市场机制的经济可行性,分散决策的非合作市场协调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可能选择集。相对于非合作均衡,政府协调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应然选择集。因此,公共物品、收入再分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领域为政府这一组织形态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了证据。这种理论洞见是建立在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自发演进型市场经济形态之上的,增加市场的完备性很难解决它本身的“失灵”问题。但是,在转轨国家和以“赶超”为目的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分析范式必然受到挑战。这种情况下,政府担当了不完备的市场做不到的任务,既然市场不是“稳态”的,那么作为市场竞争剩余的“市场失灵”也就无法确定。政府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放弃政府担当,市场的自发成长能否担当此任?政府继续担当,可能的市场永远不会形成。刘尚希也指出了以“市场失灵论”判断公共支出范围具有局限性,他采用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判断方法,将公共风险作为政府支出范围判定的标准,凡是最终风险归宿到政府的,就应该作为政府支出的项目,于是在逻辑上就有了公共风险―公共产品―政府支出的顺序,因此认识到公共风险是最重要的。“公共风险说”象“市场失灵论”一样,都要找出一个不同环境下通用的政府职能范围界定标准,我们认为对通用标准的寻找不是没有意义,但也许正是对通用性的过份追求,而忽略了我国经济渐进转轨这一基本事实。[1]
Hart、Shleifer和Vishny(1997)在一个政府公共服务(如监狱)是采取市场外包还是“自制”的两元决策框架中,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了政府合理范围的经济决定。外包合同始终是不完全的,这主要表现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界定和监督始终是不完全的。对于一个既定的承包合同,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相比,私人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过强的成本节约动机会诱致“偷工减料”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如果社会成本降低不抵服务质量恶化,社会福利就会下降。公共部门具有较弱的成本节约动机,因而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相对稳定,但要付出相对更高的社会成本。政府的合理范围就是在成本节约与质量控制之间的权衡中得出的,质量易于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垃圾处理)可以通过市场外包以获得竞争性低价,质量不易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外交)就不得不由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种理论洞见的政策含义是显然的,为我们理解转型国家政府范围的阶梯式演变(从生产的市场化到生产、提供的全面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这种分析除了具有跟“市场失灵论”类似的局限性之外,它本质上是静态的。从动态的视角看,竞争性外包市场中的厂商不仅具有很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而且具有很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创新动机。私人部门的创新,尤其是工艺创新不仅不会增加成本,反而可能降低成本。公共部门的高成本换来的只是消极意义上的质量保障,而不是积极意义上的质量创新。因此,Hart、Shleifer和Vishny对政府合理范围的界定标准更多地适合短期的静态经济决策,而不太适合包含改革动态和市场结构变迁的情形。
汤玉刚、赵大平沿用了公共选择学派的实证经济学分析传统,将政府范围的决定视为一个包括政治权威在内的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相竞争的政治均衡过程。[2]在“有管理的竞争性政治市场”上政治权威通过管理“政治价格”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由此形成的均衡政府供给结构与规范经济学意义上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均衡结构往往会发生背离,而且政府供给范围的公共性越小,这种背离产生的效率损失越大。他们的分析也是短期的、静态的,侧重于政治过程和政策形成过程,而忽略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改革过程中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互动。
二、 权威主导型“赶超”及其“异化”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最重要特征是“权威主导”和“目标赶超”。这里所谓的“权威主导”不是指政治权威对社会经济微观事务的全面控制,也不是指历史横截面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分权―政治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是指历史纵断面上政治权威对策略性改革动态过程的方向性驾驭能力。下面将说明,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在短期内加快了市场深化的速度,同时,也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异化”出了进一步经济市场化和财政公共化的阻力。这里所谓的“目标赶超”体现在政治权威和各届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目标上,我们假定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既是实现赶超的目的,同时又是实现赶超的工具。基于改革初期的经济运行模式和发展阶段,政治权威的目标函数是实现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在改革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制度目标的正式提出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种假设省略掉了具体的历史细节。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并不像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策略性互动那么直接,但从忽略了改革细节的历史过程来看,政治权威为实现“目标赶超”而设计的改革路径确实呈现出一种“柔性”策略互动。这一制度组合目标的时间最小化。在转型经济中,市场与政府两个变量都受到权威决策的影响,因此政治权威可以在经济转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策略性地控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的协同演进,从而实现其战略目标实现时间的最小化。这种对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认识与简单的“渐进论”和“爆炸论”之争具有明显的不同,渐进到目标模式需要时间,“爆炸”后到目标模式同样也需要时间,关键是不同的时间路径对应的社会福利不同。
权威主导的动态优化过程必然充满了各种策略,具体而言,价格双轨制、存量与增量改革、国有部门的策略性退出、多种形式的补贴或赎买以及地方政府(块)和政府部门(条)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等都具有很强的策略性安排的特点。在本文的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两元分析框架中,我们仅仅考虑两种特定的策略性安排:第一是经济转轨早期对部分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第二是经济转轨早期地方政府(块)与政府部门(条)首先成为市场竞争的参与主体,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替代市场自发型无形之手笔者认为,很难用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来区分当前我国的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政府推动市场化实际上是运用了无形之手的原理,而非显性规则下的有形之手。,加速实现市场化目标。我们将说明为什么这两种选择是策略性的,以及它们各自产生怎样的“异化”。
先来考察经济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进行策略性保护的效率属性。假定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
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在特定的时期内可能是很重要的影响改革路径的因素,这里我们仅从经济理性决策的角度分析。,从纯粹经济效率的单一目标考虑,效率高者应该得到优先发展,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将得以改善,但现实中问题没这么简单。问题之一是在现实中效率高低几乎不是理论界定的,而是经济主体在相似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竞争的结果,如果彼此竞争的制度约束不同,效率高低的评判就无从着手。因此,渐进转轨过程是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规则约束同质化的过程,也是在不断趋同的竞争规则约束下“优胜劣汰”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在转轨的早期阶段,有限信息、有限理性的政府无法通过“标尺竞争”来发现和判断国有和私营部门的相对效率,从而有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之说,[3]这使得对原有及新生国有部门给予策略性保护具有了某种效率上的正当性。问题之二是同质性企业(这里主要指从事相同行业、经营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高低理论上可通过竞争发现,但身处不同产业链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评价很难通过竞争关系来说明,相反,处于不同产业链的企业之间互补关系可能是问题的基本面。杨开忠、陶然和刘明兴的论文观察到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解除管制(表现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政府退出),并通过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来提高效率,同时又由于新兴的最终产品生产部门(民营经济)需要中间产品部门(存量国有经济)为其提供中间投入和技术装备,所以不仅避免了对存量的冲击,甚至提高了上游国有部门的产出、就业乃至于技术效率,从而使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了平稳过渡
在适度保护原国有经济的同时,逐步放开民间经济,从而使高成本的国有企业成为经济转轨的一种“公共品”,在中央计划者看来这种公共品是经济平稳转轨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间经济的市场秩序扩展,这种转轨的“公共品”逐渐丧失其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共性,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竞争性行业,非自然垄断行业制造行政垄断)这种公共品成为了市场经济深化的“公害品”(Public Bads)。。[4]从这一角度看,在民营经济尚未成熟的转轨期,策略性地发展某些关键国有部门具有增进宏观经济效率的作用,因此政府供给范围的收缩仅限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而并非从企业投资领域的全面退出。问题之三是作为政府主导型的转轨过程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效率绝非政府追求的惟一重要目标,某些时候,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更甚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从规范的意义上讲,企业主要是效率的追求者,政府主要是公平的维护者,这是社会分工自然演化的结果。但受到现有分工水平和分工格局的制约,在配套改革,尤其是社会保障网络缺失的情况下,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部门却起到了“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5]尽管这里的“社会”和“公共”两个词绝非其本原意义上的,但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追求社会稳定的目标。因此,这里存在着效率与稳定的短期权衡,这种权衡关系将随着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政府职能的相应调整而同步变化。无论如何,以上三点背后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政府在企业投资领域的迟迟不肯退出是整个转轨动态优化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尽管跟标准的竞争性市场均衡相比,它们不是绝对最优的制度安排,却具有动态效率。但是,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前提:经济市场化的动态优化过程必须按照理论设计的那样实现成功转轨,否则这些策略不仅不是动态有效的,而且是很差的制度安排,是新的低效率的根源。换言之,这些临时策略性安排之所以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合理性,是因为对这种过渡性策略安排的效率评价必须与一个动态的经济转轨过程相结合。首先,如果这种安排在转轨的前期阶段能够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在转轨的中后期阶段又能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较高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就不仅具有静态效率,而且具有动态效率。其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能够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很大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不具有静态效率,但却是动态有效率的。再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具有静态效率,却是动态无效率的。最后,这一种情形最糟糕,如果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同时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既非静态有效,也非动态有效。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所争取的是前两种情形,所尽力规避的是后两种情形。
再来看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推动市场加速形成的策略性选择。如果说计划本位下的政府更像一个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多种社会经济目标,不论宏观、微观都集于一身,其主要缺陷是社会计划者难以有效利用分散于社会各处的知识和信息,自发的社会分工秩序受到中央计划的抑制,那么,转型期中的政府角色则向另一个极端的方向快速突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计划协调能力加速衰减,政府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强化,公共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碎片化”格局很快形成。第二,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由原来的社会计划的执行者,由原本意义上的中央当局的多任务人,迅速调整为类似企业家职能的单一经济目标追求者,这一单一目标又因为纵向官员政绩评价指标的单一化和横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受到双重加强。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给予各级官员过强的“企业家精神”激励。在资源有限或个人精力有限的约束下,从事多任务目标的行为人或从事具有多维属性的单一任务的行为人,如果在某一目标或某一维度受到特别强的激励,他必然会以牺牲其他目标或其他维度的努力程度而获得更大的满足。于是,资本追求增值的天然属性与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增长的强烈动机相结合,数量目标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质量目标则被忽视,有形指标受到重视,无形指标被忽视,结果受到高度关注,而过程则被忽视。转型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于标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有限政府”,而是成为地地道道的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当然,这里的市场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中的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何晓星将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称为“地方政府的内公外私”,即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资源对内都是公有的,具有非排他性,政府可以以社会计划者的身份规定各种公共资源的价格和使用方式,以在对外(外地)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满足其追求地方政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地方政府对外则表现出私人产权的属性,在资源的使用和产品的交易中具有绝对的排他性。[6]以上分析逻辑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主导的“条条”经济。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投资比例居高不下和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的根源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结构失衡、“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目标难以落实的根源之一。 事实上,地方政府(部门)已将市场机制的运用推向了极端,政府成为一家以盈利(如GDP)为目的的经济单位,这不仅大大推迟了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公平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形成,而且使得社会分工演化中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分工被扭曲,政府从事了从长期来看并不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市场竞争活动,而私人部门无法自发协调完成的公共事务却被政府忽视。尽管政府日益认识到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的首要任务,但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这种改变是艰难的。
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型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不是越来越清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改革初期就提出的“政企分开”目标至今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许在现有的政治架构内“政企分开”本身就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内的行政官员又面临着被巨大经济利益俘获的问题,这表现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特殊联盟关系。显然,这种格局的出现与政府作为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定位是密切相关的,政府或官员被私人资本所俘获,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存在问题,这诱使企业家投入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寻租或联盟活动,另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没有问题,而约束规制执行者的制度出现了问题,规制者面对市场机会和权力租金的诱惑而主动与私人资本妥协、联盟。这一方面说明政府供给范围有从提供投资(包括有形和无形公共品供给)向提供“公共”政策转变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的经济活动有超越财政管理和监督的趋势,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僚机构越来越学会了利用“伪市场”手段来获取源自于公共权力的部门或私人经济利益。既然是“伪市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就难以仅仅运用所谓的经济手段来实现,这恰恰印证了“伪市场”必然对应行政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在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伪市场”中政府部门很难成为公平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必然存在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放任甚至纵容,从本质上讲,政府主要还是经济效率的追求者,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决策当局对公平赋予较高的权重,最低公平设定(中央权衡的约束条件)高于社会最优值,在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权衡过程中,效率始终低于潜在最优值。改革开放后,中央权衡中的效率权重明显提高,但为了达到理想中的效率目标必须考虑路径选择问题,稳中求进的渐进改革策略使得在经济分权中地方政府本位和部门本位控制了大部分的经济资源,从而表现为经济效率的追求者、地方政府及相关裙带、部门及相关裙带内可以很好地实现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协调,但这些裙带或圈层外的社会群体则只能是效率与公平的低层次权衡,实现效率的初始禀赋和发展机会对他们而言都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如果阻止裙带或圈层的利益外溢,如果遏制公平竞争机会的拓展,社会效率只能是低水平的非均衡的效率,公平也只是既得利益者的公平,而不是全社会的普遍公平,两者的权衡也是分割的、碎片化的低水平权衡。
可见,无论是转轨早期对“关键”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还是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两种策略性安排交织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深化,增进短期(静态)社会福利的作用。与自发演进为主的市场化方式相比,我们可以称我国的市场化方式为策略性的。但是,这种策略性的市场化方式本身孕育着反市场化的力量――部分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之弊和政府职能转型难题。于是随着经济转轨进入中后期阶段,早期政府推动的策略性市场化方式“异化”出的力量则成为阻碍改革沿既定正确路径演进的力量,从而可能将社会导向动态无效率的均衡。
无论是对国有经济的保护,还是条块竞争的政府主导型市场化,这些策略性安排必然是临时性的,必将随着转轨过程而被放弃,从而转向目标最优的制度安排。这里的问题是:早先权威主导型市场化转轨的目标是否会因策略性路径内生出的“异化”力量而改变?经济转轨的路径和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是否会被锁定到一个动态无效率的状态?
三、 执政模式、政治承诺可信性与改革的路径控制
公共政策是个人(关键政治人物、立法者)与社会群体(包括官僚集团、党派、民间组织等)共同作用的产物,这些政治角色之间不同的作用模式则构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架构。我们可以设想两种极端的情形:情形之一是,公共政策由全知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做出,其他人物仅是公共政策被动的适应者,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人与人之间的同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情形之二是,不存在所谓的社会计划者,政治家是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对社会群体制造的政治压力高度敏感,以此来迎合大众偏好,获取最大的政治支持。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关系高度复杂,民主政治体制相对完善,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异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现实是两种情形的混合物,而我国转轨的过程蕴含着一个公共决策模式从更偏向情形一向更偏向情形二的渐进转变。正是这种渐变使得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过程可能受到威胁和削弱。
西方政治经济文献中对利益集团的讨论已相当深入,但那里的利益集团大多指的是有组织的集团(organized groups),因而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利益集团是如何形成并达成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是如何通过民主政治这一舞台对关键政治人物及官僚系统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政策或再分配的,以及利益集团之间是如何冲突和妥协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形来看,真正意义上以争取特殊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只存在于有限的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是另一种形式――未经组织的社会群体(unorganized social groups)。前者具有明确的组织和行动方案,通过游说活动影响政府决策,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后者大多没有统一的组织,但却自发地表达同样的政治经济呼声,以此来引起政治家或政府的关注。两者之间可能相互转化,所以对它们的区分也不得不带有时间特征,从目前的情况看,粗略地分类,属于前者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因各种理由而被保护的国有部门和垄断性行业等等,属于后者的主要包括相对强势的拥有社会保障的城市职工、教师、公职人员,相对弱势的城市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者等等。两者都能够对公共决策产生压力,从而影响政治均衡的结果,但由于制造压力的方式不同,因而制造相同的压力,不同集团或群体付出的社会成本不同。这里我们需要考察的过程是:渐进转轨的初期阶段,竞争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尚未形成,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设计在公共决策中占有相当的权重,这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社会力量对公共决策者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一阶段,政府供给中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保护性支出,对相关群体的补贴性支出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平稳转轨的作用,这主要是社会计划者为实现动态优化过程而做出的策略性安排,但是次要的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受益的部分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对改革持有怀疑和犹豫态度,他们的要求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最优化策略性安排拟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转轨初期阶段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渗透,相关利益集团浮现出来,与之相对应的具有某种社会经济特征的群体也浮现出来。我们将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浮现的渠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是造成财产或财富差别的最直接原因,作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以及政治学家和政治家大都把财产作为划分集团或社会群体的标尺。Widen对政府经济分析中的“集团”本位做了系统的综述。[7]而造成的,这种差距或为市场竞争所诱发,或为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所导致。第二类是政府基于某些规范性考量而给予某些目标群体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在时过境迁之后却难以消除,反而使当初的目标群体演化为有相当政治经济话语权的利益集团,这一类渠道可称之为“异化”――当初有助于转轨的策略性安排成为当今阻碍实现转轨目标的力量。新生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公共政策结果,也就会影响整个转轨的路径,并有可能使原有的动态优化过程半途而废。由此也很容易地看出,原先作为政治权威控制转轨进程工具的政府供给,现在正被转轨过程中的各种力量所内生决定。
前面我们提到,政策结果是关键政治人物(类似于社会计划者)与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交织作用的产物。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结果可能接近于社会计划者最优化决策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两种均衡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与非组织化的社会群体之间冲突显著的时候。第一类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具有推进市场化转轨进程的动机,第二种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是反对进一步转轨的力量。这个时候,所谓的政府供给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才真正成为一个显性的问题,在此之前,“越位”与“缺位”还只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并因转轨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而具有合理性。这个时候,市场化的转轨进程能否最终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关于经济改革的政治承诺是否具有可信性。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情况下,在位者很难做出可信的长期(至少多于一个选举周期)政治承诺,从而使政府难以通过策略寻求跨期(选举周期)投资最优化,也就是说政府将偏向于收益快、见效明显的短期社会供给,而忽视本期低回报,而下一期高回报的社会供给,如各种人力资本投资。[8]相反,一党长期执政的好处就在于政府可以做出相对长期的政治承诺,一方面可以实现象经济转轨这样的跨期动态优化,另一方面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关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而现实中我们发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体中战略性政府投资并不一定太少,而一党长期执政的政体也不一定进行更多的战略性政府投资。这不是上面的分析逻辑有问题,而是由于存在更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发挥着相反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存量和政府财力约束是一个重要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和政府财力越充裕,政府进行战略性投资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机制是,竞争性执政条件下选民约束(通过代议制)更强,从而迫使政府做出更富远见的投资和公共供给,进而有可能抵消了不可信政治承诺带来的低效率。而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往往是官僚体系的惰性和腐败使得政治承诺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从而难以收获可信性政治承诺带来的好处。因此,要继续推进转轨进程,首先,需通过执政党强化市场化改革的政治承诺,使之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继续发挥主导角色(至少要在市场化转轨基本完成之前)。其次,可能是更重要的,更有前景的取向是让来自集团或群体的不同“呼声”公开透明化,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后,需改革执政党与政府系统的政策执行力,尽量缩小政治承诺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差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得不继续推进市场化进程,使政府的职能分工逐步收敛到其核心领域,使政府职能的收敛与市场吸纳功能的拓展相协调。
“职责同构”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种政府管理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朱光磊,张志红,2005;周振超,2005)[9-10]的“权威+官僚系统”单一政党执政模式有利于增强跨期改革承诺的可信性,这种模式相当于提供了一种类似“规则”,而非“相机抉择”的机制,从而减弱了政治决策时间不一致性(Kydland,Prescott,1977)可能带来的宏观动态效率损失。当同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尤其是权威、官僚和一般居民偏好趋同的时候,上述执政模式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这保证了宏观动态效率的获取,而且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较小。[2]当异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这种执政模式虽然仍然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很大。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最优公共政策的竞争性发现机制和弹性调整机制就成为最为迫切的需要。原有的执政模式如何改变才能适应这一新趋势?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效率损失实现这一改变?我们在最后一部分再回到这一具有前瞻性的话题上来。
四、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两期离散时间的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本部分致力于将经济转轨与财政转型置于一个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之内,并在这一框架内比较策略性与非策略导致的社会福利时空分布。首先,我们考虑一个离散时间的两期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情形。
前面笔者已对“策略性”安排的两种形式――对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与政府参与型加速市场化做了分析,与之相对的是“非策略性”安排,这里的“非策略性”安排可以理解为经济转轨的另一种路径:实行一次性存量资本均等化分配,从而使社会经济进入一个原始的自然演化轨道。这种假想虽然有些极端,但能够抓住“非策略性”安排的最主要特征。另外,“非策略性”安排在当时是否具有政治可行性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参照系与实际的和将来可能的转轨路径做比较。
表1列出了第一期(转轨的早期阶段)与第二期(转轨的中后期阶段)的可比之处。从公共决策的类型来看,转轨的早期阶段类似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规划过程,这时政治权威推动改革的作用非常重要,转轨的中后期利益集团、社会群体以及政府(执政党)本身的多元互动成为公共决策机制中的主要特征。
表1中的市场深化是指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分值越高说明市场经济的质量越高,分值越低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不当干预、行政性垄断等问题越严重。财政制度指的是财政公共化转型的程度,同一时间,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则分值越高,转轨中的策略性政府供给会降低财政公共化的程度。非策略性转轨中的市场深化和财政制度初始赋值为2 ,第二期转轨目标实现,赋值为10。以此为基准,策略性转轨第一期的市场深化赋值为5,这意味着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的策略性保护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推动会产生较高的即期社会回报,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如果策略导致的内生利益集团(“异化”力量)掌握了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决策,那么社会有可能被锁定到非社会计划者原先预期的低效率状态(赋值为2),转轨将半途而废。当然,如果在推动改革上仍然具有一定权威的政府以及赞成继续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社会将继续优化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的配置比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程序,从而在第二期达到与转轨目标设定相一致的社会状态(10)。另一方面,就财政制度而言,第一期,早期的策略性政府供给必然导致财政制度的赋值(1)低于“自然”状态下的赋值(2)。第二期,财政制度的演化面临着上面同样的难题,与经济转轨的过程相对应,一种可能是推进改革,完成转型, 实现公共财政制度(10),另一种可能是改革半途而废(5),“公共”财政成为既得利益者通过公共方式进一步攫取私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
策略性转轨中,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追求的是社会福利的5+10模式(策略性安排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和财政制度演化的1+10模式(策略性安排虽然静态低效率,但有动态效率)。从整个转轨过程来看,早期政府供给的策略性选择――“越位”与“缺位”是静态低效率的,如果他们具有动态效率,即转轨的过程能够平稳实现,那么所谓的“越位”与“缺位”就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他们不具有动态效率,并在转轨的中后期不断制造出新的“越位”与“缺位”,那么潜在的问题就变成了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五、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连续时间的情形
第四部分对两期离散时间情形的分析虽然简单明了,但它忽略了我们第二部分提到的“目标赶超”特征,即在政治权威看来,采用怎样的策略性安排才能尽量节省赶超的时间?这一部分,我们利用一个连续时间情形的图形说明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可能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和社会福利我们将社会福利看作市场深化程度与财政公共化程度的双元函数,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社会福利水平就越高。同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又存在策略性互动,这种互动会如何影响社会福利的时间分布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的时间分布,见图1。
有策略(下图)行为的经济转轨
图1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社会福利的增进相对较慢,但随着各种配套制度的健全市场深化会自动加速,并最终在t2时间达到市场化转轨的稳态水平和稳态的市场深化程度W*。图1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市场深化的速度相对较快,这主要是政府供给的策略性安排和市场化过程中政府的策略性参与造成的。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W1>W′1,但接下来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当然也有若干中间状态):第一种情况是在原有计划者权威的积极推动下很快实现了整个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从而在时间t3处就逼近了稳态的市场经济和市场深化水平,图中曲线3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目标赶超”得到最好的实现。第二种情况可能是早期策略性选择内生的“异化”力量主导了改革进程,从而使转轨过程半途而废,社会被锁定到一个低效率的市场化和社会福利水平W′*,如曲线1所示,显然W′*
与经济转轨过程相对应,我们来观察财政转型过程。图2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S*表示与标准的稳态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财政制度,这一状态在t2时间达到。图2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在转轨的早期,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是滞后的,这主要是因为经济转轨中的策略性选择减慢了政府供给朝市场经济内生型公共财政转换的速度,显然,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S1
最后来看图1和图2中的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在时间t1之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在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化的作用,如果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深化更具有战略意义,那么这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就是值得的。但策略性市场化转轨本身孕育着巨大的路径风险,由此可能形成三类迥然不同的市场化转轨路径,同时派生出三类不同的财政转型路径。
六、 结论与讨论
我们基于对中国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过程、路径的经验观察,讨论了政治权威改革目标正确设定条件下政治承诺的跨期可信性问题,指出了政治权威与策略性改革所内生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是决定“目标赶超”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呈现出一种策略性的互动关系。
1.对我国经济转轨期政府供给范围转变的效率评价应该以转轨的动态过程为背景。政府主导的经济改革过程与体制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财政学中经常讨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的认识不能进行孤立的判断,必须与一定时空环境下政府主导的转轨策略,以及这一策略安排的后续可信性相联系。如果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能够尽快完成,则由于其中策略性安排所导致的暂时性“越位”、“缺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动态有效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否则,此前所做的各种策略性安排带来的是更低的效率和更差的结果。因此,在转轨的后期阶段必须坚持改革的政治承诺,完善新的履行这一政治承诺的法治化基础,并寻找推动市场化转轨顺利完成的新动力。
2.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利益集团的出现和社会群体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利益集团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过多的利益集团活动可能带来经济增长的僵滞,另一方面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是政府判断社会偏好,使政府供给更富社会效率的主要渠道之一。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控制不同类型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实现上述两者的最优权衡,但对政府而言,鉴别成本很高,错误鉴别的可能性也很高,因此根本的作法还是使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活动公开化,从利益集团政治性寻租的源头上来解决问题,从而既规避了利益集团的不利影响,又利用了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对不同社会群体非组织化的自发集体行动也应该采用类似的取向,从而为不同局部利益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偏好的凝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政治平台。
3.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形成机制转变的过程。转轨的早期,利益的群体化现象虽然存在,但并未强大到成为显性的利益集团,从而他们对公共决策的政治影响力还是有限的,这时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公共决策的主体是一个拥有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的社会计划者。这一社会计划者为保障体制的顺利转轨,会做出策略性安排,而策略本身会导致利益集团的内生形成。同时,由于经济市场化本身,特别是机会不均等的市场化会带来利益群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分化,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的出现不可避免,公共决策的机制中社会计划者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必然相对增强。这种公共政策形成机制潜移默化的转变很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市场化转轨路径,从而将社会长期锁定到一种畸形的市场经济之中。面对这种困境,最直接的反应是通过党政系统强化市场化转轨的政治承诺可信性和执行力,间接反应是政府通过联合具有推动改革动机的利益集团,并利用社会群体的政治经济“呼声”对抗反对继续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为转轨过程的完成提供新的动力机制。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推论:公共决策中的策略随着决策民主化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行,而公共政策的战略性选择也会从社会计划者的单边抉择模式向多利益群体的博弈均衡模式转变。
4.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改革是“一次改革”:即由计划到市场的改革,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新生的民营企业一起进入了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那么21世纪的今天我们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革”:即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向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转变,实现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市场经济的竞争者身份上退出,专司其管理和监督职能,政府供给从一般建设性领域退出,专司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从而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分工进入一个自发演化的良性循环,成功实现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财政体制的公共化转型。
5.“职责同构”的“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在经济转轨的早期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职责同构”必将被“职责异构”所取代,只有这样,政府职能的“条块”交织现象才能得以消除,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职能分工才可能通过政府间竞争过程得以发现并规范化。同样,社会偏好异质化也给“权威+官僚系统”的执政模式带来挑战。给定“权威”也是有限理性的这一假定,社会偏好异质性使得有限理性的“权威”更加难以发现最优的公共政策,这表现在“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下只有当不良政策的负面效应积累到非常显著的时候,政治系统才会对此做出反应。这就需要更具灵活性和竞争性的执政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党内民主和竞争机制建设应该是一条具有经济效率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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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晓星.论中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J].社会科学研究,2003,(5).
一、 引论
2006年3月中央提 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发了学术界的研究兴趣。刘尚希(2007)、贾康(2008)、迟福林(2007,2008)、丁元竹(2007,2008)等人对基本公共服务做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
从概念上说,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国化的一种表述 ,其涵义接近于欧美国家的“普遍公共服务”,即政府应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个公民。结合上述学者的研究,本文如此定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 ,政府利用可支配的公共资源,满足全体公民最集中、最迫切和最低水平的公共需求。
上述定义是本文的立论基础,它界定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力量、受益对象和覆盖范 围。本文试图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状况做一简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所必须的制度安排。
西方的发展历史证明,不论奉行什么国家理论,不论什么政党执政,在“普遍公共服务”应由政府供给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欲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将经历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既可以缓冲和分散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集聚的各种矛盾和风险,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藉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一个简单评估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民生问题却日益突出,这偏离了我们的常识,也恰恰说明多年来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某种忽略。因此,考察改革开放之后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 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所面临的形势,为深化改革奠定可靠的基础。本文以1976—2008年为区间来研究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一)财政支出结构与基本公共服务
由1976~2008年的财政支出数据 ,可以分析30多年来基本公共服务在财政支出结构 中的变化状况,归纳如下:
1.前30年(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经济性支出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稳居第一 ,表明经济建设是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2006年,经济性支出是10734亿元 ,首次下降为第二位 ,2007~2008年 ,该项支出继续低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2.“五五”计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为761亿元 ,“十五”计划达到34501亿元,增~II143.7倍。2006—2007年,该支出分别是10846亿元和15435亿元,2008年明显增加。然而 自“八五”计划开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增长越来越滞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见图1)。
3.1986年以来行政管理支出迅速膨胀,到2006年该支出增长了33.4倍,之后的两年,保守估计增长也分别在4O倍以上。政府消耗了可观的财力,而弱化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再从经济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该 比重从“五五”计划的59.89%逐期下降到“十五”计划的29.14%,2006一2008年均低于27%。而基本公共服务支 出占财政支 出的比重,由“五五”计划的14.40%跃升为27.18%(“九五”计划),2007年为29.12%,2008年则超过了30%。
总之,1976 2008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规模确实出现了快速增长。然而在前3O年间,经济性支出在总量和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上,均强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这种局面到2006年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基本公共服务的上述二项指标首度超过经济性支出,并在随后的两年继续提高,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有了重大进展。若进行国际比较,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仍然偏低。比如说直到2007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29.12%)才刚超过1995年全球低收人国家的平均支出水平(27.5%)。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上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存在争议。我国不必拘泥于西方 国家 ,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既有做法,去单方面追求某些数值指标,而要紧密结合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广大公民的基本公共需求,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 )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结构的变化
1.教育支出。教育支出额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增加了42.7倍(见图2)。2006~2007年教育支出分别是 1978年的72.8倍和94.1倍,2008年更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五五”计划为7.95%,“十五”计划是12.15%,2006~2007年在 14%以上 ,2008年下滑到 I1.2%左右。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 比,如泰国是22.44%(2000年),墨西哥是22.54%(1999年),显然我国的教育支出水平较低。而且该支出占GDP比重,我国一直在3%以下,五年峰值为2.54%(“六五”计划),年度峰值为2.86%~、2007年)。
考察教育支出,首先有必要关注教育费用在政府与家庭间的分布。2O世纪9O年代以来,学杂费占教育费用的比例骤然上升,意味着政府支付的份额在压缩,家庭承担的部分在扩大,客上产生了政府转嫁支出责任的结果。中央政府从2006年起,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力度,首先在西部农村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免交学杂费,2007年 “两免一补”政策向中东部推广,2008年在试点城市全面铺开,并把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调整为8:2,政府重新回归教育公平的维护者而非旁观者的角色,同时急需改善财政支出效率。其次,因为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2l1”和“985”工程建设,高等教育支出快速增加,基础教育支出相对减少,教育支出的层级结构趋于 “倒金字塔型”2006~2008年 ,这种结构出现了可喜变化。最后,过去十几年的教育收费化改革 ,强化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以及它们内部分配极不平衡的格局 ,引发了人群之间接受 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差距太大,严重损害了作为社会公平重要基础的教育公平。尽管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但要彻底扭转仍需很长一段时间。
2.社会福利支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财政性社会福利支 出的绝对额增长较快 (见图3)。然而它的支出水平较低,其所占GDP的比重 ,“五五”计划为O.56%,为前30年间的最高点,而后逐渐下降,“九五”计划时最低 ,仅为0.19%。2005年以后,社会保障支出大幅度增加,分别是4394.11亿元、5396.01亿元和5517.83亿元。出于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回应,2007~2008年 ,社会福利支出远远高于历年。但是,从社会福利支出内部结构看:1976~2008年,抚恤支出水平较平稳 ,在25%上下移动 ;救灾支出比重长期偏高,五年峰值达49.88%(“五五”计划),年度峰值为66.73%f1976年 ,“唐山大地震”),“十五”计划降至10.12%。由于2008年南方大面积的低温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救灾支出成倍扩增;救济支出先降后升,说明市场改革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繁荣 ,绝对贫困人 口锐减 ,另一方面却诱发了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扩大,相对贫困人口猛增,救济支出反而快速上涨;退休金支出比例前20年在14%一19%之间小幅浮动,后10年下降为9.7%左右,2006—2008年,该比例也与老龄人口比交叉爬升,不但凸显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稳定,而且日渐庞大的老龄人口累积了更密集的养老金支付风险。
十分关键的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支出水平 ,不足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受益。尤其是占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工人 ,他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生力军 ,也往往是自我保障能力较低的群体,却游离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从根本上降低了社会保障支出的效率。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未同步惠及承受力较弱的社会群体。直到2005年以后 ,才陆续有东部发达省份的某些市县提高了养老保障标准,并全面覆盖到城乡居民,而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则是省级统筹的平衡。
3.卫生支出。政府卫生支出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人力资本的健康投资,二是防止不利群体因病致贫。
我国卫生财政支出规模逐期递增,“十五”计划卫生支出超过了之前五个 “五年计划”的总和。2006年以来 ,政府卫生支 出显著增加 ,依次为 1421.22亿元 、1973.76亿元和1948.71亿元,它 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前3O年最高是5.87%(“六五计划”),最低是3.94%(“十五计划”),2006~200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3.55%。但是卫生财政支出与卫生总费用的缺口愈来愈大(参见图4),2006—2008年则延续了这种趋势。如果置于国际背景中比较 ,我国卫生总费用 占GDP的比重2004年为4.7%,既低于转型国家俄罗斯(6%)和发展中国家巴西(8.8%),更远低于发达 国家美国(15.4%)和 日本(7.8%),与尼日利亚(4.6%)基本持平。就卫生费用的构成而言,我国政府卫生支出比例连年下降,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飞速攀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分摊比例,1978年为79.6:20.4,2004年为38:62。在上文提及5个代表性国家中,卫生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我国只低于尼日利亚(30.4:69.6,2004年 ),比其他4国都高。而且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间的配置极不对称,约80%的医疗卫生人员及设施集中于只拥有不足40%人 口的城市,占60%左右的农村居民只能排队享用20%的医疗资源。因此,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政府不仅要增加卫生支出 ,尤为紧迫的是,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尽早健全以“预防为先”的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体制。否则,更可能被“锁定 ”在社会公平与公共财政效率双双受损的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状况可概括为:第一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虽然逐年递增,但水平偏低,与经济快速增长和财政大幅增收的趋势并不匹配;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在政府层级间的支出责任模糊,导致了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过大;第三,财政支出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和监督缺乏 致使财政资源的“自利性配置”倾向显著,效率欠佳;第四,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考核评价,更强调在GDP国际性和地区性竞赛中的表现,而漠视了社会发展。2006年以来 ,我国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和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相比,还只是刚刚开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经济发展规律在起作用,即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虽然来自国际比较的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该种解释;(2)片面的“经济建设中心论 ”赋予了经济增长以压倒性地位,社会发展成为“蛋糕周围可多可少的奶油”;(3)经济增长的成果稀释了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4)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缺乏健全的制度安排。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基本公共服务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民生冷暖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建立如下制度安排,将被证明是有效的。
1.基本公共服务分工制度。通过充分的公共讨论达成一致,确认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如拟定为五项,即基础教育与就业培训、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并将五个项目明细化,依据一定标准分为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和中央与地方共担项目,界定好各自的侧重性分工和法律责任。同时为了激发地方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五个项目的优先序列。
2.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核心职能的履行,是以巨额财政需求的满足为前提的。构筑公共财政制度主要指向如下几点:(1)改善预算支出结构。有计划地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对调整经济性支出,严格压缩行政管理支出,协调三类支出与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对比关系;(2)改进转移支付。由于城乡之间、东 中西部之间的非均衡发展 ,因此 ,转移支付既要有效缓解地方的财力紧张,以提供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又不能因此拉大发展差距,产生新的不平等;(3)改革中央与地方关于财政权 的配置。必须以“一级政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为 目标 ,理顺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配置关系,确保地方的财政支付能力。
3.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对现代政府而言,是不可回避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是享有信息 自由的权利起点 ,也是后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 以实现的先决条件。鉴于我国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先行选择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信息充分公开,及时公开,并逐步规范化,以此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公信力,避免产生“政府买单 ,百姓不卖账”的消极局面。
4.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绩效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全球化时代,它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有机构成。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包含三条:一是控制行政总成本 ,扭转其恶性膨胀趋势;二是采用开放性评估 ,委托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也可聘境外专门机构)主持评估 ,以突破“自说 自话 ,自评 自夸”的窠臼;三是关注公民满意度 ,把来 自公 民评价的压力转化为政府追求绩效的动力;四是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对接起来,突出基本公共服务类指标的权重,引导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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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各个国家的政府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公共财务管理改革,也强烈冲击着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本文针对当前公共财务管理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公共财务管理的对策。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见,在当前倡导“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财面对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公共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寻求公共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务及财务活动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可见,公共财务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i公共财政对公共财具有统驭作用,公共部门必须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从事财务活动。
2 公共财物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2.1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2.2 支出不讲效益政府成本过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带有明显的“gdp化”倾向,至于成本指标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支出缺乏成本意识,节俭意识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盛行,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各种会议泛滥成灾,一些部门和领导竞相出国公费旅游、竞相进口豪华车享受也绝不是个别现象,这都已成为我国财政资金的一个巨大漏洞。
2.3 巨额负债多虽然《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准编制赤字预算,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执行赤字预算,大量甚至过度举债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导致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公共财务危机重重,严重威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从财政上看实际早已“破产”,不少地方、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负巨额债务状态下运行的。
3 公共财物的对策分析
针对对公共财物管理驯犬及其主要问题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财权合理配置公共财权,首先要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权运行。其次,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其应有的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再次,规范财权,统一财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权限都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预算统筹管理,而不是分散多头管理。我国改革开放是以财政的“放权让利”为突破口展开的,要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就是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将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完全纳入到预算内管理,让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论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3建立激励性财政资金供给制度。对一些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主要根据其为社会提供的业务量,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如参观人数、读者满意度、污染指数等,确定财政资金供给量,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即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公共事业组织定员、定额的核定,以及定员、定额的调整,要科学地反映各类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体现与社会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证其所需要的公共资金,从而激励公共事业组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在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组织的业绩评价体系,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公共服务的效果,以决定政府财政供给的规模与结构。
4强化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方式的灵活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业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有些公共服务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务需求缩小了,就不需要维持原有的支出规模。因此,要通过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每年审查有关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供给资金,及时调整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规模与结构,既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又减少公共事业组织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公共事业组织成长环境
1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公共事业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1)实行公共事业机构免税资格核准制度。即公共事业机构是否具有免税资格,要由税务机关核准。从国外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情况看,有自动具有免税资格和税务机关核准其资格两种情况,自动具有免税资格一般指公共事业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具有免税资格。我国目前还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实行税务机关核准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2)坚持免税公共事业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只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机构,才能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机构来自与公益事业无关的收入要依法纳税。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存在营利与非营利活动并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标准,才能正确界定是否给予减免税。(3)要求免税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就能保证免税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其财产为法人占有,机构终止或解散时财产归政府所有或转移到其他公共事业机构,防止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落入私人手中。(4)根据我国公共事业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行税制中有关公共事业机构减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修改,使之更加详细、清晰,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又防范产生税收漏洞。
2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政策。对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1)明确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减免税,以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利益服务。(2)对捐赠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具体界定,要求接受捐赠的公共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免税资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围等。(3)对公共事业机构捐赠实行限额扣除,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如按应纳税额的10%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的政策体系。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在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营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收费标准即公共服务定价必须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由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要点包括:(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事业服务定价政策决策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公示、投诉等,充分反映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2)成本补偿。即收费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可补偿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有些服务可免费或低于成本收费。(3)激励原则。在不违反非营利性宗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业服务定价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公共事业发展。
当前,我国县域基层存在农村社会发展缓慢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等问题,这些都与我国县域财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优化财政管理,以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县域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对此,作者从以下五方面提出优化县域财政管理的措施,以促进县域财政更好地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理顺县域财政管理体制
县域要积极总结省管县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与县域财力相适应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深化对县域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继续理顺省、县的财力分配关系,适当调整省、县间税收分享范围、分成比例,增加对县域的税收分成比重。同时, 适当下放县域管理资金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一是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资金逐步下放,如主要用于城乡发展规划编制、高端人才引进、职业教育、县乡特色产业、旅游规划建设、特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下放到县,增加县域资金安排的自主权,发挥县域管理的优势,自治区加强监督,确保管理使用合法合规科学高效。
二是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县域基本财力保障制度,结合考虑县域财政的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均衡各县间财力分布,切实减轻县域财政负担。同时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通过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将清理压减的专项资金,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加强财源建设,加快增强财政实力
县域财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持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理念,不断开辟新兴特色财源。县域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导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不断整合优势资源,持续推出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对接的大项目,争取资金的支持,加快项目建设,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确保县域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同时,坚持财源建设主体与优化结构兼顾。
一是加大工业扶优扶强力度,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运用贷款贴息、垫息等方法对有发展前途和市场竞争力的县乡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扶持配套中小企业,推进产业纵向延伸和横向配套,形成产业集群。
二是大力推动第三产业发展,重点推动现代服务业、交通物流、旅游业、城镇化等的发展,从整体上推动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化为财源优势。三是稳固农业基础财源,加快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就业增收,扩大农村居民消费。
三、优化县域财政支出结构
一是实施“一保三控”,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经费增长、人员编制及机构增长、财政供养范围,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之内;
二是在结构上补齐“短板”。加大财政对以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打造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在政策上放开搞活。该由社会办的事交给社会办,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指导目录,通过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四、加大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建设力度
加大对县域财政资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力度。一是继续完善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加强动态监管建设,完善资金拨付审批环节的管理,实现全过程、各环节中的审查、稽查与监督检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执行县域以上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三库”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物资采购与资产存量联结机制,加强采购预算约束力,无预算不采购; 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阳光采购,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完善县域财政监督机制,继续发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县域财政管理监督,建立财政收支与财政监督相连接的网络系统。
同时,加大力度整顿财经秩序,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为推进财政支出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消除阻力和障碍。
四是完善县域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完善县域财政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健全县域财政绩效评价机构,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公共收支绩效评价体系。同时,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问责机制,将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纳入对部门、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考核范围。
五、提高县域财政管理透明度
最后,要提高县域财政管理的透明度。一是明确公开渠道与方式,采取在政府信息网信息公开平台和财政信息网。二是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内容包括财政制度、预算编制信息、预算执行信息、决算信息、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监督结论等,内容繁杂,需要分门别类和分别考虑公开的策略。
三是提高公开内容的质量与效率。主要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政政策、财政项目、补贴发放,公开内容要经得起审计和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参与质疑。预算执行与安排情况报告在县域人大通过后的法定时间内公布,县域决算、部门决算应在县域人大常委会审批后的法定时间内公布。
四是建设县域财政电子信息平台。通过互联网公开财政政务信息,提高财政透明度,促进财政管理提高质量、推动政府高效廉洁运作。
一、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问题
国家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基础教育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逐步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当前农村基础教育有了较快发展,但保障水平还较低,存在问题还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管理体制存在差异性
首先,由于教育管理权限的下放和学校自主权的扩大,导致了中央政府关于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教育、满足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学校自身利益的矛盾。
(二)教育资源不均衡
在财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全国各省区市中小学财力资源配置存在着差异。在人力资源配置现状方面,专任教师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所占比例均是城镇高于农村,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教育环境存在差异性
不论是从客观的地理环境来看,还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环境来看,城镇和农村的教育环境都存在着悬殊很大的差异。城镇的交通条件便利,但是农村却很差,上学路途遥远且没有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多学生上学非常不方便。教学环境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学校教学楼与教育相应配套设施上都是农村远远落后于城镇。
(四)人才培养不当
课本知识只是一点共性知识,共性知识是不能使人成才的,使人成才的是个性知识,共性知识学的越好,占用的时间就越多,学习个性知识的时间就越少,成才的希望就越渺茫。但是我们的教育要求学生好好学习,鼓励学生考高分,实际上是要求和鼓励学生浪费过多发展个性的时间,使学生不易成才。
二、我国基础教育服务非均等化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的政策和制度不合理
城乡分割制度造成城乡之间基础教育非均衡发展。教师分配体制扩大了城乡教师资源之间的差异。现行的校长负责制造成了教师管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间接地限制了教师的流动。
(二)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现行基础教育财政体制要求把发展基础教育所需的资金交由地方负责筹措与分配,实际上等于默许了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客观差异对发展教育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农村教育经费中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城乡之间教育基本建设和维修经费、公用经费投入差异巨大。
(三)主管基础教育的政府级次、职能部门过多
我国五级政府都对基础教育的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基础教育的管理还涉及教育、人事、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这样一来,如此多头的管理,一方面会造成政府间交易成本的增大,浪费宝贵的基础教育财政资源,另一方面又容易助长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基础教育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教育师资人才水平参差不齐
城乡教师整体水平与素质存在巨大的差异:就城乡教师的学历结构而言,一些城市地区已开始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甚至本科化,而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小学教师合格率仍主要维持在中师学历水平。在一些落后农村地区,代课教师的比例仍高居不下,合格教师的严重匮乏更凸现了城乡师资水平的差异。
三、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基础教育公共品对社会经济发展日趋重要。因而,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责任。为了更好地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晰政府角色,强化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夯实均等化的政治基础
1.政府应承担起基础教育投资的主体地位。基础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其应由政府来提供,并努力使均等化发展目标得以实现。
2.明确界定基础教育服务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多级政府分担经费,既是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各级政府支持教育。
3.履行基础教育服务职能的政府级次不能放置太低。基础教育应由相当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办学,这样有助于避免因末级基层政府缺乏财力保障而使基础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现象。
4.把政府间财政的转移支付视为最重要的手段。不仅可以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供给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基础教育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以此消除或缩小地区之间的不均等。
5.实施城市和农村一体化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教育体制的设计上不应有城乡之分,在财政分配上不应过多地向城市倾斜。
(二)公平基础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1.统筹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从教育投入层次来说,教育资源应该更多地向基础教育倾斜;从教育投入的区域分布来说,应该更多地向西部地区倾斜;从城乡教育投入来说,应加大农村教育投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2.统筹城乡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减小地区及城乡差异。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统一筹划。只有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使人们的教育支付差距减小,促进城乡的教育协调发展
3.建立矫正的补偿平等措施,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国家应该补偿纠正教育资源及机会在配置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建立体现实现城乡间甚至是每个公民间基础教育公共产品均等化服务的公共基础教育,建立和完善财政制度公共教育财政体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基础教育服务的过程公平
1.采取差异策略,促进地区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应该在全面统筹教育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具体措施上采取差异策略,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要求。在政策、经费和师资等方面对落后地区进行倾斜和补偿。
2.扶持弱势群体,促进阶层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国家通过公平的政策与制度设计来消除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在教育机会获得中的不当干预。加强对弱势群体阶层家庭和弱势群体阶层子女的扶持。
3.制定鼓励性政策,促进不同性别之间的基础教育均等。首先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为女童接受教育提供一个安全的学校环境;其次要改革学校教育,调整教科书中性别不平等的内容;再次要引导社会观念,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教育,树立性别平等的教育榜样。
(四)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结果公平
1.实现最基本的教育服务均等化。国家应根据对基础教育运行的实际调研情况,公布最低的国家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标准,各地的基础教育只允许高于国家标准,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允许基础教育服务地区性差异存在。均等化并不意味着全国的基础教育完全一致,相反,基础教育的均等化应允许在全国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
3.教育部门要大力肯定并宣传分数并不具有唯一性。教育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肯定分数不具有唯一性的观念并宣传推广,促使不同特长个性的学生都能受到老师的重视与积极培养教育。
参考文献
[1][美]科尔曼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m].何曦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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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敬朴.基础教育矛盾与对策[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