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结课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8-05 16:33: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纳税筹划结课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纳税筹划结课论文

篇1

随着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时各高校不断提高科研经费、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科研教师待遇等措施都使高校教师的收入迅速增长。针对高校教师收入的不断增长,国家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核查与征管。由于收入的增长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持续增长。虽然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有大幅度增长,但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与之不相匹配。因此,高等院校应根据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福利制度,并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校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为了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进行了一定的纳税筹划,但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很多纳税筹划的方法偏离了合理合法的轨道,成了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不仅未能达到成功避税的目的,反而使个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时也给高校和个人带来了相应的声誉损失。

因此,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困难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各学院掌握着部分分配权。高校教师个人收入部分中来源于其他学院及独立学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学院负责管理和分配,这种课酬是正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课报酬,是正常岗位任务之外的劳动。每个学院是独立的责任中心,就本学院教学课酬而言,自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对于本学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规学生的授课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的“次”和转移税负法筹划。

(三)收付实现制原则与高校课时费发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各个月的课时不同,加上假期没有授课,会导致各月的工资水平不一致,而现行税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某几个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现没有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上限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的来源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因此,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空间。但是费用扣除范围过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个人纳税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筹划的选择空间。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通常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减少税基,降低税率;二是尽可能的将纳税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高校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因此在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针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首先应首先明确以下几点:

(一)明确纳税筹划主体,合理划分高校各类人员身份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在这种体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门较多,来源较分散,支付所得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学校统一的工资薪金,又有各学院支付的薪金,还有来源于其他学院、独立学院、某一研究机构的收入。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学院发放的薪金,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进行统一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由学院发放,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则应由各分级学院设计和选择,否则要由学校筹划。

(二)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纳税筹划选择的条件较多,因此应根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酬金和补助合理发放,合理区分工资酬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

(三)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分项节税

我国税法对中对应于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主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稿筹及科研经费所得。对应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计税方法及相应税率不一致,同时,对于同一类型的收入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划分方法,也可以相应地得到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可以根据相应的收入类型与计算方法入分项节税。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确定课酬发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高校课酬津贴发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两个阶段,论文指导费也多在6月份,如果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高校应均衡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避免每个月收入大起大落达到高一级税率,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2.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教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要是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的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教师的实际收入,而且还可以降低其纳税额。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将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费提供班车,或者是对于买车的教师给予买车补贴或燃油补贴。(2)提供住房。对未婚的教师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对已婚的教师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对于不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的教师,可以为其提供一定限额的贷款,然后每月从教师的工资中扣除,这样就可以减轻了教师还贷的利息负担。(3)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为教师配备较为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等,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师拥有使用权,可供教师平时使用。(4)为教师提供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

3.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的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职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多大的波动,有的时期收入过高,有的时期收入过低,则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时期被课以较多的税收。所以,对一次性所得较高的收入,高校可以有计划地将其分配到若干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个税,从而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合理安排工资结构

现在各个高校的教师工资薪金体系主要有两种: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为基本收入和课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课酬则是高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每个月实际上课数(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的,月末将基本收入与课酬汇总一并发放。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月收入就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指先确定教师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若在学期末或学年末超过标准工作量,则支付超课时部分的薪酬或论文指导费,反之,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下面举例说明两种薪酬体制下,高校教师个税缴纳的不同。现假设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规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乙高校采取业绩津贴制,规定基本工资与津贴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课时50元标准扣除,超额则按每课时50元支付。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资水平一样的情况下,由于每位教师在每学年或每学期的实际课程安排不同,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同,从而造成不同的薪酬体系的税负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均衡,从而增加了高校教师的个税负担,以此建议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简单,可降低高校相关的管理成本。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①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的规定可知,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含)以下时,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说,当劳务报酬在12500元(含)以下时,应通过与付款方协商,签订(临时)合同等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具体数据见下表:

2.分次取得劳务报酬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固定性与临时性,所以税法规定了其确定的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取得的收入分次结算,通过多次扣除费用,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例如,某教师在另一所高校兼职授课,每课时收入550元,每次2课时,一个月4次,则总共收入为4400元。若该教师采取一月一次进行结算,则应纳税额为4400×(1-20%)×20%=704元。若将每月的收入进行分次结算,则应纳税额为(1100-800)×20%=60×4=240元,节税464元。

3.将部分报酬转为费用

可以将劳务报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适当的转化为费用,从而减少其纳税额。例如,某高校教师到某机构为其职工进行培训,约定该机构支付该名教师劳务报酬6000元,期间费用如交通、住宿费等1000元由教师自行支付,则该教师应缴纳的个税为6000×(1-20%)×20%=960元。若将该约定改为,该机构支付给教师的劳务报酬为5000元,并报销期间费用1000元,则该教师应缴纳的税款为5000×(1-20%)×20%=800元,从而实现节税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对高校教师而言,稿酬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也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额减征30%。并且规定了确定的方法:对于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下面就针对相关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1.将一部著作分解为系列丛书

可以将一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的丛书,这样就可以进行几次的费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开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为15000元。现将这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一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3部,每一部稿酬为5000元;另一种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5部,每一部为3000元。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

2.将稿酬收入费用化

稿酬费用化的筹划方式与劳务报酬相似,这里就不在赘述。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国税制实行收付实现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时才确认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投资入股,以取得投资收入并延期纳税。

例如:张某2011年1月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100000*(1-20%)],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张某专利权的转让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张某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那么在投资入股时,张某不用就专利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张某的股息、红利收入是连续的,张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来的收益。当然,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冯某对未来的判断。如果张某喜欢确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如果张某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发展前途,显然以专业投资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奖的纳税筹划

1.关于科技奖的税收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教师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差补助。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81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因此应对高校教师个人取得的奖励收入来源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扣除,从而进行科学筹划。

2.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许多科研项目,如果利用自筹经费方式开展课题立项及研究,相应地就可以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教师发放津贴差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某高校教师苏某,2011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务筹划相关课题,共2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60000元。若苏老师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519]的规定需纳税11445(60000×20%一555)元,税后收入为48555元;若将事先支付的51500元报销后,取得津贴差额8500元,则纳税1700(8500×20%)元,经筹划可节税11445-1700=9745元。

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纳税人来说,机会也就越来越多。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非常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进行该种筹划,从而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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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财务管理专项研究课题《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CWZX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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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 工资薪金纳税方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新个税法》及《国税局关于调整取得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范围为3%-45%,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工资、薪金为应税所得额,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四者合并的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23%),再按照规定以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3500元确定计税基数。需注意的是,事实上个人月工资收入在4545元以下的都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形成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新局面。

国家规定把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或个人取得的年终加薪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以年终奖或年终加薪的1/12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进而得出个人应缴税额;此外,国家规定除年终奖金和年末加薪所得外,其他各式奖金一律按各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或年终加薪所得此类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若高校教师想减少税收负担,高校应尽可能的减少各种奖金在平时的发放次数,而应等到年末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据此,高校教师全年得到的税后奖金收入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1.2 工资薪金筹划的必要性

工资薪金作为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教师合法劳动所得,工资薪金的高低关乎高校教师切身利益以及他们对工作的投入程度。高校教师工薪收入的不断增加,个税缴纳额也不断随之上升,尤其在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由先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为了增加教师个人实际收入,推行更好、更合理的工资和薪金的规划方法迫在眉睫。从长远来看,不仅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总量,更是国家税收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种“双赢”行为,意义重大。

2 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具体路径选撵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专业人士制定的,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需缴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案,主要的纳税筹划路径选择有如下几种:

2.1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

工资、薪酬成本福利化是指学校采用实物或某种社会福利代替教师工资、薪酬的一部分。如用健身器材、办公桌、电脑、家具家电、打印机、汽车等实物根据教师个人需要转换为工资抵消现金;间接以福利支出形式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教师外出差旅费、外出培训费、通讯费等;用教师工资支付其个人房租、购房款、房贷以及教师差旅费、培训费用的一部分,或为教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或公派留学机会,鼓励教师考取博士生,由高校承担相关费用。减小计税基数,增加个人收入。

2.2 收入费用化

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根据高校经济水平以及教龄等确定)、薪级工资、上课的课酬(课时费)、科研项目奖励、校外讲座、出书等额外报酬。对这里的收入进行筹划一种方法是合理转化科研奖励。即将科研奖励金用以报销科研过程中直接发生在采集资料、审理稿件、出版刊物等阶段的相关费用,余下的以现金再补差额;另一种是劳务报酬、稿酬费用化。即校外讲座、出书等常会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开支,由对方以劳务报酬或稿酬等形式相抵消支付,提高实际收入。

2.3 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超额累进税率的使用,高校可根据不同政策决定本校奖金以何种形式发放,是按月、季度、半年还是全年一次发放。若工资薪金收入较高月份采用较高税率,收入较低月份采用较低税率,最终将导致实际的工薪收入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当然,“平衡”不是让每个月工资必须相等,而是尽可能让每个月的收入总额适用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小税负。

2.4 按最高比例缴存“三险一金”

高校教师享受的“三险一金”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精神指示,各地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不包括在当前个人收入内,工资和薪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明确规定,“三险一金”缴存比例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薪金的12%,超过部分则需要交税。所以,高校应尽可能利用与“三险一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在高校经济条件允许的基础上,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进行缴存,一方面使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好福利而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一方面能减轻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2.5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筹划

从1980年-201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先后四次调整,从最初的800元上升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980年-2014年依然维持在800元,34年未作调整。同样是3500元工资,所交个税为O,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却要缴纳[(3500-800)×20%-0]=540元,相差甚大。对纳税人而言,可采取分次领取劳务报酬的方式,获得节税效益。一方面可采用费用抵减法。即高校教师在外劳动取得劳务报酬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劳务报酬支付自己付出劳务时所花费各项费用支出,如差旅费、通信费、交通费、用餐费等,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可均衡分摊劳务报酬收入。即高校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劳务报酬均衡分摊到各个月的工资薪金中,便于节税。

2.6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稿酬是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之一,为了更好地保证教师收益,应尽量出版系列丛书,将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或采用将一本著作由一个人创作改为由多人合作创作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以费用扣除次数为出发点,通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灵活的将收入均衡分为几部分,即减少名义收入使税负降低。

3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技巧和方法

新个税法中具体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应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将该月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除以一年所有月份,即12个月,然后根据商数决定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由于计税方法不同,使得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月度工资在收入分配金额上有所差异,为此可将年薪、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为月薪,按月发放,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减少纳税额。

3.1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回避区间

由于新个税方案下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存在“误区”,即多一块钱年终奖有可能要多交数千元的个税,这是年终奖征税的“不合理地方”,也可以说是“漏洞,”这是由于其适用税率不同所造成的。因此,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应注意避开“不合理地方”,否则会无形中减少自己的实际收益。首先“不合理地方”体现在年终奖适用税率从3%上升到10%时这个区间段内。假设A为年终奖增加后的实际数,18000为最初年终奖,105是税率为10%的速算扣除数,根据公式,则:

18000-18000×3%

得A

由此可知年终奖的第一个发放误区为:18000元

3.2 合理设计月薪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

3.2.1 问题分析

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高校应根据每位教师的实际收入调整预算,对产生的差额,如果当年年终奖时的调整不会让调整后的年终奖金落入“发放误区”中,则保持原来的状态;否则明年调整差异。

本文考虑将年终奖与本年度第12月工资进行组合,即把年终奖一次性并入到第12个月工资中,并设定公式,通过MATLAB模型,找出第12个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最佳结合点,减少应纳税额。

3.2.2 建立模型

设应纳税额为Y1,第12个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a,应纳税额记作YI=YI (a),即Y1是a的函数。通过查找个税税率表,具体表示为如下分段函数:

应纳税额Y2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b两者的函数关系可通过分段函数表示为:

设年终奖与第12个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记纳税总额为Y。具体的纳税筹划模型可表示为:Y=YI(a)+Y2 (b),O≤a≤X, O≤b≤X

3.2.3 模型求解

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及当年第12月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而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为Y1。由上节4.2.2中式(1)及式(2)可计算出第12月工资应税总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税总额,两者相加得出纳税总额。从中筛选出最小纳税总额所分别对应的不同分配方式,即是上节4.2.2中提到的模型(3)的解。

为寻找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这里考虑将第12月工资与年终奖进行组合发放,降低税负。本论文以MATLAB软件为依托建立数学模型,假定在MATLAB软件模型中输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及第12月工资的应税总额X时,通过MATLAB模型能自动计算出最优的纳税分配方案。

4 高校教师薪金筹划路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3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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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12-02

0 引言

结合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按照“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实践抓教学”的原则。独立院校《税务会计》课程需要构建符合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进一步制定符合工作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选定课程,修订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符合岗位需求的教材和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处理会计业务、熟练计税报税、熟悉税务和纳税筹划,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高素质技能型会计专门人才。

1 国内外会计专业课程对比

1.1 国外高职教育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分析

1.1.1 澳大利亚会计教育

澳大利亚的会计专业教学与职业资格考试直接挂钩,所设置的课程体系注重会计知识的应用性,以满足岗位需求,因此获得了澳大利亚及英国会计职业组织的一致认可。

1.1.2 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

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的授课形式、教学方法等都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努力教会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马格德堡―施滕达尔应用科技大学“双元制”本科专业的授课形式是3个月在校学习,3个月在企业实习,互相交错。每次实习结束,学生都会提交相应的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情况的阐述、还欠缺哪些理论知识等。此外,学生毕业前还需在国外企业实习12周,出国实习的申请和所有手续都须自行完成。

1.1.3 加拿大会计教育

终身教育是加拿大职业教育模式的一大特色。加拿大会计职业教育基于终身教育理念,课程设计强调能力本位,即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来规划课程体系,按照1∶1的比例安排理论课和实践课,重点锻炼实操能力。教学大多采用学生自我学习和评估教学等教学方法。

1.2 国内高职教育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分析

现阶段,国内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仍沿袭传统“三段式”课程模式,主要由普通文化课、专业课、实践课三部分组成,偏重理论授课,不太重视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自教学改革实行以来,高校的确增加了一部分实训课程,但是大多数院校往往只做表面功夫,并为将实操课程落实到位。

2 独立院校税务会计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2.1 确立“六个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确立“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融合、专业教师与兼职教师相融合、素质教育与技能培养相融合、教学内容与工作岗位相融合、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相融合、实训基地与实训课程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2.2 构建基于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结合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精品课程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以及“对准岗位设课程”的原则,进行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整合,构建课程体系“两大系统”(文化素养和职业能力两个培养系统)和“一线二点三领域”的课程体系,将《纳税会计》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税务实务》和《纳税筹划》作为职业拓展课程,并打造《税务实务》院级精品课程,将《税费计算与申报实训》作为实训课。把注册税务师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最新相关内容纳入《税法》《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力争毕业生取得“双证书” 的人数达到60%以上。

2.3 进一步完善教材建设,优先选用高职规划教材

以课程为单位编写系列教材,教材内容涵盖工作过程,教材的编写可以与行业企业的相关人员共同完成。针对我国税收法规变化快的特点,实行教材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便于学生尽快适应工作。摆脱课程教材原体系框架,加大力度引进企业原始财务凭证资料,开发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材,工学结合,理实融合,使课堂所学与将来工作的行业、工作的区域、工作的环境和工作的岗位相对接。例如:将利用实训基地的工作资料编写集凭证编制、账簿登记、纳税申报、纳税审查为一体的模拟实训教材《税费计算与申报》。

2.4 转变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分析能力为本引入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适用于会计教学全过程,包括授课前、授课中以及课后练习。授课前的应用通常是借助描述型案例推导出一个结论,即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学生通过案例一步步接触到理论知识,无形中对其产生了感性认识,并且想知道更多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这就是双边教学的特点。譬如,在讲授营业税会计时,可以线引入某个教学案例:一家位于某市的建筑单位前进建筑工程公司,主营建筑、装饰、修缮等工程业务,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资质。2008年,该公司承包了该市三环某标段高速公路3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继而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业务以800万元的总价分包给鸿达建筑公司。前进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了建筑业发票,并如数缴纳了税款。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72.6万元[(3000-800)3%(1+7%+3%)];对分包给鸿达公司的工程,前进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了鸿达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26.4万元[8003%(1+7%+3%)]。并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自己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复印给分包企业鸿达公司。介绍完案例,教师适时提出问题:前进建筑工程公司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学生则根据案例,主动分析该承包公司需要缴纳哪类税款,并计算税额,然后思考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开始结合所学的会计知识主动分析和探讨,无形中培养了学习兴趣,也锻炼了自身独立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5 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制定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①在考核方法方面,将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分别占30%、30%和40%。

②在考核内容方面,适当增加案例分析等实操试题,减少一部分理论性试题,重点考核学生的思维能力。例如《财务管理》中对现金、存货管理内容考试可以使用案例分析题。《税务会计》课程中的账务处理可以采用相关财务软件进行模拟记账和申报,最终形成一定的财务数据结果,根据此数据进行成绩评定。

③在考核形式上采取多样化的考核形式,包括卷面、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调研小论文等。尤其是实训课考核要将学生在课堂上的回答问题等表现情况、平时完成调研小论文等情况以及同学之间的相互评价作为重要的依据纳入到综合考评之中,既要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又要反映学生活动参与情况。设计一套多样化考核方式的题库,将重结果的考核方式改为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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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34-04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

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①

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该批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房地产转让之实的行为是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的。但是该文件有两个问题:一是其自身的效力问题,二是该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问题。

第一,国税函[2000]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但其他税务机关遇到相同情形事项是否参照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效力位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现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执行口径不一致,有参照执行的,也有未按照执行的。①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该批复仅是根据个案的批复,并未给出适用情形的界定标准。例如,在一定期间多次转让是否会认定为“一次性”?转让 100%以下股权就可以不征?“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主要”如何界定?

在该文件效力不明且文件所规范的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然而,该文件只对财税 [1995]48号文的第一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新文件并没有包括其中。也就是说,48号文中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依然有效。那么在2000年已经出现相关批复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21号文未将这种“以股权转让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的行为明确排除在48号文“暂免征收”的情形之外呢?下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以及中国税法中关于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分析,认为上述行为无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特征及股权转让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随“流转”而生,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的“增值”可以简单地描述成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依法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这里的“增值”发生在流转环节,其承担的税负可以转嫁,亦即在房地产交易中如果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可以简单地表示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扣除项目,主要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所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金,其中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所上缴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等。在这些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金额占较大比重。在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成本高,则扣除的金额增多,则土地增值额较低,反之土地增值额较高。

同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部分,税率为60%。

因此,土地增值额越高,则适用的税率可能越高。故在房地产转让取得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越高,则扣除的金额越多,由此土地增值额越低,导致适用的税率就可能越低。反之,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成本低,则土地增值额高,故可能导致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纳税款。

(二)48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兼并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暂免征税”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依法进行税收减免,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并起到对特定产业或行业的鼓励、扶持作用。中国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建立了大量详细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但是并未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制度。通常而言,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延迟纳税等。本文所探讨的“暂免征收”即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在台湾的税捐制度中又被称之为“缓课”。

48号文第3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这种暂免征收不等于免税,即对于该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是被直接免除,免税条文的表述如48号文中的第5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其次,这种暂免征收的具有期限性、临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暂免征收而未规定后续征收的时间,根据前面分析的土地增值税因其流转而征税的性质,我们认为后续征收应发生在下一次土地流转的环节,由于下一次的土地流转环节发生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不就暂免征收作出固定的时限规定具有合理性。当然,也有对于暂免征收的期限规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个人或营利事业以其所有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作价认股者,其所得税得选择缓课五年。”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48号文第3条仅是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暂免征收,不等于该部分税收被直接免除。同时,暂免征收的税收优惠期限持续到土地的下一次流转环节为止。

三、常见的以股权转让房地产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2012年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 000万元。该宗地拟投资6 000万元开发非普通住宅项目。2013年A公司投入该项目开发成本1 5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200 万元。后因资金原因无力开发,欲将该在建项目以 8 500万元转让给 B公司。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A 公司为减少税费,要求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项目。交易前两家公司对两种交易方式进行了测算(两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单位:万元)。

(一)交易环节税赋测算

1.以股权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2.以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应纳税金额

从两张计算表可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以房地产转让交易方式少纳税金。

(二)后续开发销售应纳税额

房地产在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流转。设定B公司受让后投入7 500万元继续修建,发生期间费用800万元。销售收入26 000万元,均为非普通住宅项目收入。

1.当上个环节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2.当上个环节以转让房地产方式转让时本环节主要应纳税额

(三)两开发环节税赋分析

结合受让后继续开发销售环节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前后两环节纳税额共计7 196万元,而以房地产直接转让的方式纳税额共计5 817万元。其中纳税的差额主要产生于土地增值税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比房地产直接转让方式多纳929万元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实际上并不能节省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采股权转让方式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得到的结果是整个环节缴纳的税金最多。

结论

48号文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并不能依据该条文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因为土地增值税随土地的流转环节而生,交易环节的免征部分会在下一环节进行递延征税,且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上一环节暂免征税部分可能导致可扣减税额的减少,进而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导致最终纳税数额的增加。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相比,有负债风险、政府审批、第三方权益影响等诸多差异,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基于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主要资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税务等情况的尽职调查,谨慎合理地选择并购方式。在房地产转让环节,转、受让双方应当进行全面的税负分析,将日后目标公司开发或继续开发该房地产项目所产生的税负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等体现在股权转让的价格当中,以确定合理的房地产转让方式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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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田焱.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策略及案例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8] 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以法律的规范性及正当性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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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税法课程的教学中,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教师一味的说教讲解税法课程,无法调动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目前我们的教学方法还受着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学手段比较陈旧,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多,学生练得少的现象普遍存在,课堂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

2.税法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在目前高职院校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下,暴露出了实践性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现有税法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偏少,在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不够,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3.知识更新慢、理论研究不够

由于税法课程是对税收法规知识的介绍,而税收法规在不断更新变化过程中,所以,做好税法课程课堂教学的备课非常重要。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法规理论研究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无法满足高标准的教学需求。

4.考试方法有待改进

税法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属于考试课程,其考试基本采用闭卷形式,简答、问答题多。笔者认为,考试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加大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税法作为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当前适合于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使用的实践教材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教材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买为辅”,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组织一线教师编写税法实训教材,建立税法教学案例库。

(2)高职院校应当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场所。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同时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说:“从学校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增强专业的适用性,从企业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学校的教学力量,提高教育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

(3)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培养税收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税收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作为税收专业教师自身不能脱离实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税收教师的实践技能,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要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是专业进修,经常到企业从事报税的实践操作工作。应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向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聘请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财务总监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既到学校指导税收教学工作,进行教师培训,又担任税收实践课程教学,弥补在校税收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对未经过实践锻炼,动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师,可与税务部门联系下派到业务部门、企业等挂职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税收教师经常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税收实务操作,并能够解答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

税收专业教师只有深入实际,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才能更好地进行教材的选择、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实践课程的操作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实践教学,更好地指导学生。

2.勇于创新,大胆进行税法课堂教学改革

1.推行案例教学法

《税法》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 单纯的税法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不仅丰富而且生动。教学过程中可辅之大量的习题,教师采用与《税法》教材相配套的《习题集》、《CPA 疑难案例》等,每一个税种讲解完后,就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后作业以巩固学习效果。

2.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课件教学,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税种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会浪费大量时间。此外,税法知识日新月异,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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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已将“财务管理”列为工商管理学科下的一个本科专业。由此,各高等院校对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各有不同的思路。而我国本科院校自进行分类管理以来,研究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等各类院校在教学与科研的侧重点上出现了很大差异,这同时影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需要不同的、科学的课程体系来支撑、实施。本文以哈尔滨学院(下文简称“我院”)为例,就教学型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问题提出改革思路。

一、课程建设要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为了满足财务管理环境不断变化和财务管理理论与方法不断创新的需要,为了使我院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我院确立了有别于研究型、教学研究型等普通本科院校的类型:即教学型本科院校,并确立了与此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属的唯一一所面向全国招生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其中的财经与管理学院,长期为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输送大批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应用型财务管理专门人才,主要立足哈尔滨、面向省内外,重点服务于基层、生产一线,尤其面向中小企业从事财务管理的实际工作,而中小企业几乎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具有广阔的市场。合适的定位,会给学院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更为财务管理学科建设提出了新课题。

我院以往的财务管理课程设计几乎是参考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而设定的,不仅不符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而且没有自己的办学特色,更没有体现专业方向。在“通才”与“专才”相结合的高等教育中,定位模糊不清,没有侧重,而现代社会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人才更是因社会的需要而有不同的分工。因此,如何在我院提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前提下,进行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计,对培养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理设计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与课程内容

我院现行的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专业课程间的内容交叉重复问题突出。会计学和金融学知识在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就造成大部分高校在设置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时,要么偏重于会计学,要么偏重于金融学,而没有形成关于财务管理学的独立的、科学的、系统的课程体系。

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应该以服务对象为基本研究内容,即以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为框架来设置课程。为了符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其中,专业课又可以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

(一)公共基础课

开设公共基础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并有较扎实的汉语写作、数学、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基础和较强的应用能力。主要应设置思想品德、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哲学、计算机基础、财经应用写作、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形势与政策等课程。

(二)学科基础课

开设学科基础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以及相邻专业的基本知识,有较深厚的学科理论基础,使学生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这些课程应涵盖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金融与贸易、经济法规以及与财务管理专业相近的基础知识。主要课程应该设有: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基础会计、统计学、金融学、税法、经济法、会计信息系统等。

(三)专业课

开设专业课程的目的是为了系统地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使学生能系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创造能力。

专业必修课程可划分为: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基础、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公司理财、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原理等课程;专业限选课可以划分为:电子商务概论、证券投资、财务软件应用、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税收与纳税筹划、资产评估实务、咨询与鉴证服务、财会职业道德专题、毕业论文专题讲座等课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上,要合理界定财务管理基础、中级财务管理和高级财务管理课程的教学内容。笔者认为,按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财务管理基础主要讲授公司财务管理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观念和基本技能,并对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加以阐述。中级财务管理主要讲授公司理财的具体方法,注重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并对金融衍生工具做详细的介绍,以便使财务管理课程的设置与时俱进。高级财务管理则主要介绍特殊情况下的财务管理。三门课程的内容既不能重复,也不能完全割裂。要使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训练有效地体现“由一般到具体,由基本到特殊”的原则。

三、改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财务管理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永远是一门实践艺术。在实际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描述、轻分析的教学观念还处于主导地位。在传统的财务管理教学方法中,以教师讲授、全堂灌输式为主,即使有些实践课程和校外实习,也是走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课程的安排上,也是理论讲授多于实践操作,使培养的学生“什么都知道,却什么都不会做。”更有甚者,学生不知道学习这些知识有什么用,越学越死,越学越糊涂。

笔者认为,理论教学可以在财务管理基础教学中占有大量比例,而在中级财务管理和高级财务管理教学中,应以实践和实训为主。课堂教学应大量采用案例教学,并结合实习,使学生学以致用。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结合所学知识,形成以各个知识点为支撑的案例,以课堂讨论、课后点评的形式,使学生通过案例的模拟训练更为切实地掌握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使学生把财务管理基础知识和技能作为工具来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综合运用的能力。第二,在专业教师的带领下,与实习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学校要不定期地聘请优秀的理财专家来学校举办讲座,让学生吸取实用的理财经验。帮助企业进行财务诊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等工作,使学生对财务管理有一个感性认识。结合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有针对性地研究与探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将现代化的教学设备以及教学手段运用到教学中来。同时,可以辅以多媒体增加教学的信息量,丰富校园网中的教学资源,使校园网成为师生交流的平台和窗口。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围绕哈尔滨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来进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建设,把教育教学重点转移到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上,使学生形成合理的能力结构,不仅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还可以满足学生就业、创业的需要。“人才兴校、特色兴校”,人才是支撑,特色是品牌,一个有特色的专业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一个有特色的本科院校才会蓬勃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正飞.关于财务管理专业建设的若干问题[J].会计研究,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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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院项目背景以及专业定位

从2005年开始,我院与澳大利亚霍姆斯格林学院开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07年开设了中澳会计合作项目,按照澳大利亚AQTF教学认证体系标准,引进澳大利亚全英文教材,采用我院教师和澳方派遣教师联合授课方式,旨在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能力和英语能力。

中澳会计专业面向社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借鉴澳洲,和国内相关大学中外合作会计专业招生经验,招生范围包括非艺术类高中毕业生,扩大了招生范围、减少了招生类别限制,实现了考生不分专业自由报考的机制。

学生在入校后,通过第一学年英语的强化学习,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同时尊重学生自身的意愿选择,把中澳会计专业分成出国留学方向班和国内升学、就业方向班。学生毕业之后也有多种选择途径,既可以选择国内就业,专升本继续深造,也可以按照3+2留学模式赴澳大利亚留学两年,获得本科学位。兼顾考生国内就业和出国留学两方面的职业规划。

因此,本专业与国内普通会计专业相比具有更多优势:不仅注重培养学生掌握我国会计学的知识,帮助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国内相关执业证书,而且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大量的双语专业课程,使其掌握澳大利亚会计专业知识,获得国外同等学力水平。毕业时如顺利通过外方测试,并完成全部双语专业课,学生即可同时获得我院毕业证及澳大利亚TAFE证书。

2 人才需求分析以及培养目标的定位

随着知识大爆炸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据人事部最新统计数据表明,会计相关专业早以成为十大最为走俏的专业之一;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会计国际化水平日益加快,随着对外直接投,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加强,各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纷纷探索国际会计协调的途径,在这一宏观大形势下,对我们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要尽可能的培养出既通晓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又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复合型,实用型人才。

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分别进行了人才需要的调研,调研对象不仅涉及政府,企业,银行,以及行业协会,还涉及到澳洲大学的相关项目负责人,也通过对山东各大人才市场及人才招聘会的走访,我们了解到,会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除了从事专门会计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之外,其他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也需要具备,尤其是综合管理岗位,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国内就业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在资金往来结算、成本计算、资产核算与管理、投资核算与管理、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财务预算、农村经济理财、财税协管、仓储管理等岗位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职业岗位具体包括:出纳员、会计核算员、办税员、统计员、初级纳税筹划师、内审员和会计主管等。

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任职资格按照难易程度和资格证书等级,依次可以划分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资格证书、中级会计资格证书和高级会计资格证书四个层次。其中前三个层次主要以考核为主,考核通过即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而高级会计师采用的是考评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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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所谓全员全额扣税扣缴申报制度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收入群体,人员组成较一般企事业单位具有人数多、身份复杂的特点。与高校人员结构复杂局面极不对称的是,税法中并没有详尽地对不同性质的人员分类方法给予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类人员身份不尽相同,高校财务人员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的判断进行分析处理,这种模糊性给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运行产生了制度上的障碍。

5、收入发放时间及发放形式不统一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税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的形式,全面深入了解,对高校所得情况复杂、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情形予以研究;积极协调税务机关、高校、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具体的征管方法,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上缴及避免教师实缴税金的不合理增加。对于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歧义或难以界定的收入形式,本着税负公平的原则,应该及时作出相关补充规定,保证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从而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制度保障。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全额管理通过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一户式管理模式实现。 一户式管理指高校在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将每个教师依姓名和身份证建立一户式档案,在前述对个人校内收入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按月各类应税收入及其对应所得税的分类明细档案,按个人所得项目明细填报“支付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按时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内容,包括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明细纳税申报。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虽然代扣代缴是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重要途径,但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这就要求在出现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或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时,教师应按税法要求主动自行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信息渠道的不顺通,信息来源的单一化都会降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质量,因此,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信息的获得以加强对全员全额申报的监控,也有利于简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程序。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护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度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堵塞申报漏洞,这不仅能节约社会资源,又能充分发挥已采集信息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掌握高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参考文献:

[1] 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 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 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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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单一僵化

现在,高职会计专业的税收课程遵循着传统模式,教材和授课地点都是固定不变的,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接受。税收是一门具有较强实用性的专业课程,教师的满堂灌,对学生积极性的提高极为不利。由此可见,教师在讲解税收这一章节时,一定要广泛搜集各类案例,引导学生全面深刻的理解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实质,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另外,教师还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如双向互动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尊重学生的主体性,满足学生个体发展的需求,提升学生对税收政策的应用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但是,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还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教学的手段和方法较为单一,观念陈旧,严重阻碍了教学效果的提升。这样,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很多,但是学生却掌握的较少,由此导致教学效率不高,学生缺乏充分的课堂训练,不利于提升学生税收政策的应用能力。

2.税收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目前,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倡导教学以实践为基础,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性教学还存在诸多弊端,亟待解决。在实践教学方面没有充分重视税收政策的讲解,实践性时间、内容、方式及组织方式等都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同时缺乏系统全面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在整体课程中所占的比例偏小,严重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由于税收实践性教学的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环节的随意性,而且高职院校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规范实践教学的质量。以上种种问题,不利于培养会计专业的专门人才,制约了高校会计专业的进一步发展。

3.考试方法亟待改进

税收课程作为一门基础课程,一般会在学期末进行考试,且基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本文笔者认为,考试作为一种人才考核方式,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能力,如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能加强学生的记忆能力,而且写论文时可以广泛查阅资料,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教师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应该转变思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从整体上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的相关措施

1.课堂教学中应该充分多种现代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式

(1)教师讲授法。教师的授课方法对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师采用讲授法能帮学生进一步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培养税收意识,同时教师的讲授能帮学生进一步巩固基础知识,但是教师应该注重方式方法,避免本本主义和填鸭式教育,提升课程改革的成效。

(2)学生讨论法。学生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讨论。例如,教师可以事先给定话题,学生课后自由收集相关话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能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如分析信息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收集资料的能力等。总之,开展课堂讨论,能进一步提升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升学生的自信心。

(3)案例教学法。税收是一门具有较强实用性的课程,教师单纯的进行税收条文的教学比较乏味,但是适当引用案例,会丰富课程形式,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提升税收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在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外,还要结合相关内容,给学生留下思考题或者在课堂进行讨论,最后由学生进行总结,教师点评。案例教学能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除此之外,案例教学能实现课堂教学的双向互动,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跨世界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大税收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应该转变人才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税收课程的课时,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目前的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方面,充分考虑了知识的逻辑性,教学活动易于开展,但是对知识完整性的过分追求,导致教学的实践性不强,不利于加强学科之间的联系。税收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所以在进行课程内容的设计时,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建立健全税收实践设施,就要进一步强化实践性模拟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训课,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合。高职院校可以适当增加税收原理、税收筹划、涉税实务等课程的教学,不断扩大税收实训科目。但是,目前市场上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教材较少,适合高职学生的教材更少。为了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高职院校应该自编会计专业的教材,教师不断积累实践经验,然后组织一线教师统一编写税收实训教材。

(2)高职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实训基地和税收模拟实训室的建设,为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奠定基础。高职院校应该加大实训经费支出,不断完善税收模拟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训场所的完整性,为学生创设逼真的工作环境和场所,满足学生对职能岗位、工作流程的好奇心。同时,高职院校要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实现校企合作办学。校企合作能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实现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能为学校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为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设置指明方向。

(3)高职院校应该建设高质量的教师团队,提高教师的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才能指导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税收专业的教师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更好的掌握专业技能。高职院校应该为教师创造良好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或者为教师提供到税务企业实习的机会,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可以聘请注册税务师、税务专家或者财务总监等亲临学校指导工作,进一步弥补教师实践能力不强的弊端。

3.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变传统的考核内容,突出实践技能的考核。高职院校对考试内容进行变更,能对教学内容起导向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实践性教学思想,不断突出技能的培养,实现教学方式和模式的创新。如教师提供相应的企业资料,学生自主讨论,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

(2)将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有机的结合起来。教师应该结合具体的教学内容安排课后思考题或者作业,组织学生讨论热点问题,同时学生可以写论文,根据论文或者作业评出平时成绩。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熟练掌握相关的税法知识,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期末考核时采取闭卷的形式,能对学生的基础知识有一个全面检测,同时不断强化学生的记忆能力,为学生专业课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