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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8 11:48: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金融期货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期货论文

篇1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篇2

一、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导致这次危机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国的消费模式和监管的松懈。从微观E来讲,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不力,让大量风险贷款债券进入金融流通领域。从而扩散到整个国际金融体制,引发了危机

虽然金融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个沉重的打击,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的重新配置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危机不可能终止其发展。而目前正是我国金融期货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不能因为此次危机的爆发而中断金融期货的创新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通过将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创建到稳步发展,走过了一段艰辛的历程,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绝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金融期货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控制不力会引发金融风险

“327”国债期货风波、东南亚金融危机都证明,期货市场是把“双刃剑”,监管不力、利用不好,会给现货市场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加剧危机的发展。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针对本文中提到的问题及风险,作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四、总 述

篇3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国际经济环境动荡,全球范围内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增加,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期货应运而生。此时,一些西方学者利用随机过程展开始对市场价格进行研究,获得了许多关于金融期货理论的研究成果。至20世纪90年代,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对金融期货基本问题的研究。金融期货研究组(1993)孙超英(1995)等基本上都介绍了金融期货的基本情况及功能,并对于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出了相关意见。杨玉川(1998)以国际金融期权期货发展为实证,对我国发展期货期货市场进行探讨。钱小安(1995)还曾从市场关系角度对金融期货进行研究,认为国债期货存在崩溃可能,但由于之后国债期货被暂停,这方面研究并未继续深入。21世纪以来,国内对期货研究逐渐增多,武春晓、姚文平(2001)讨论了股指期货交易规模问题,吕晓峰(2003)基于效率层面对金融期权、期货与基础市场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研究仍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少、创新性不足

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交易中的一种,具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点,同样具有发现价格、回避风险、套期保值的功能。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汇率,利率等。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历程,时间稍短,因此在交易品种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相较于国外发达的金融期货市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稍显匮乏。20世纪90年代,我国曾推出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但由于当时市场的问题,大多期货类型都未形成规模,只有国债期货得以幸免,但国债期货后又由于327国债事件被停止。如今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外汇期货市场难以运行,股指期货交易品种数量少。而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巨额资金有机会对金融期货价格进行干预,为大资金操纵金融期货提供了可乘之机。早在2007年就有过关于沪深300指数是否被人为操纵的讨论,今年股指期货正式受监管层同意批复之后,中信证券就曾出炉一份报告,暗示股指期货存在纵的可能。倘若金融期货市场不进行品种创新,使金融期货的品种更加丰富,金融期货交易规模因此扩大,就难以消除被大资金操纵的风险。此外,品种缺乏还抑制了金融期货的交易需求。金融期货品种是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金融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所具有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也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品种过少,不仅导致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且容易造成市场系统性风险积聚,即可能产生大笔资金相对集中于少数几个品种的现象,造成市场集聚效应,个别品种不堪重负,市场泡沫化;甚至引发金融震荡,成为社会不安定的诱因。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主要是由于缺乏适宜的运行环境,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期货了解不够深入,市场不够成熟。加之新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一个新的金融期货品种上市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面临环节多、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品种单一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品种匮乏问题,可以积极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经验,并依据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现状进行一定改造,优化品种结构,改善金融期货市场中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期货市场的往往法规是当某方面问题发生后针对相关问题制定的,金融期货市场利益诱人,易出现各种类型的非法事件,而发生的问题越多相关的法规也随之增加,过多的法规给期货市场上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如中国证监会针对期货主要市场的问题就制定了十几个规范市场运行、控制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文件。不过是主要问题便已经制定十余个文件,那么要想解决市场上其他林林总总的问题所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之多便可想而知了。若是以这种方法用来全面规范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问题,那么将是繁复低效的。规范性文件过多只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之一,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法律监管方面同样存在着问题。在我国,虽然有许多关于金融期货市场的行政命令与法规,但到现在仍没有一部期货交易的法律,只是依靠效力层次和权威性并不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十分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哪怕是美国,从创建期货市场到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也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何况由于历史局限性,中国在金融期货市场走的是“先发展,后立法”的路子,因此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的情况情有可原,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必须着手解决。要想改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法律缺陷首先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立法支持,使得监管能够有法可依,监管进行起来能够“底气十足”;其次还要转变“一事一立法”的法规制定方式,建立一套完备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更好的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监督,减少市场中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四、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改革开放的扩大,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继续深入发展的趋势不会改变。相较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还很年轻,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也难免存在缺陷。首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模糊,导致交易所自律性受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又明确规定金融期货交易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者内容相互矛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定位不明确。不同法律主体的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实行公司制,那么交易所将以营利为目标,而实行会员制则相反。如今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若是以公司制为出发点,那么交易所很有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减少自律监管的支出,放松对会员交易行为的监管,交易所的自律性自然也就大打折扣。其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身的积极性不足。中国金融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属于期货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相同,共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并且,在金融期货市场问题的处理中交易所的规定和一些行为也是由政府主导的,这种力度的监管大大降低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易滋生其对政府的依赖,自律监管的积极性必然也受到影响。有问题并不可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成长才最重要。对于交易所自律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寻求期货交易所营利性与自律性的平衡是关键,只有定位明确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才能更明白自身的职责所在。当然,我国政府对期货交易所也应进行适度引导,给予交易所一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积极进行自律监管。

参考文献

篇4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论文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硕士论文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篇5

关键词 股指期货;参与模式;中介机构

 

金融期货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世界金融市场日益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诞生的。金融期货经过近20年的迅速发展,已占世界期货交易量的67%。近年来,比重更是上升到80%以上。由于实际条件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金融期货市场参与模式呈现出不同的市场格局和发展特点。对于我国来说发达与新兴市场的借鉴重点将有所不同。在以美、英、日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上,已形成成熟的期货行业体系,其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监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系列、有序的参与层次,都有我国发展金融期货所必须认真借鉴的宝贵经验。而对于台湾这个新兴期货市场,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整套适用于东亚,尤其是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期货市场文化,促进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这是我们要重点吸收借鉴的地方。

1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期货的模式借鉴

1.1 美国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美国是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其期货行业结构在原发型期货市场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国主要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在美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部门或者专业子公司2种方式参与金融期货。一些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如美林期货公司、jp摩根期货公司等都是期货专营商。而另一些证券公司,则通过部门参与,如摩根斯坦利、所罗门美邦等公司都兼营期货交易(期货兼营商)[1]。

美国的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货交易所取得会员资格,开展经纪、自营两类业务。既客户从事场内期货交易,也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风险管理从事自营交易。

1.1.2美国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第一类: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 commissionmerchant)、场内经纪商fb(floor bro-ker)以及场内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种期货经纪中介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据统计,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注册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据不同的营运模式,美国的fcm又可以分为3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环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头,期货经纪业仅占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瑞富期货公司(refco)为典型代表;三是现货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这类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现货加工商、仓储商、中间商和出口商等。它们最初涉足期货市场主要是为了套期保值,后来逐渐拓展到期货经纪业务,有些现货公司还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资者服务公司(cargill investor services)就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保业务。此外,型中介还包括fb和ft。fb又称出市经纪人,他们在交易池内替客户或经纪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指令。ft与fb正好相反,他们在交易池内替自己所属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账户做交易,通常称之为自营商(local)。

第二类:客户开发型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ib(introducing broker)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p(associated person)。硕士论文 ib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一般都以机构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开发客户或接受期货期权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ib又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由fcm担保的ib(gib)。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簿和交易记录。gib则与fcm签订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册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则有1 043家。我国尚不存在类似于iib的期货中介机构,而期货经纪公司在异地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则与gib颇为相似。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经纪业务联系人(ap)主要从事所属的fcm、ib等机构的业务开发、客户等工作。他们均以个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执行人、销售助理和分店经理等。经纪业务联系人不允许存在双重身份,即不能同时为2个期货经纪机构服务。在nfa注册的经纪业务联系人共有53 898人。其中,以账户执行人ae(account executive)最为典型,他们是fcm的业务代表,是专门为期货经纪公司招揽客户并替客户执行交易和提供市场咨询的人,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经纪人的角色类似。

第三类:管理服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cpo(commoditypool 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trading advisor)等。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目前,在nfa注册的cpo有1 470家,cta有790家。

1.2 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及状况 台湾期货市场属于新兴的期货市场,其发展方式为先行开放国外期货市场,然后再建立国内市场,这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思路是一样的。台湾市场是新近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兴市场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历程、投资文化及投资者结构与大陆情况极为相似等原因,在诸多方面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1.2.1台湾证券公司参与情况。台湾证券公司可以作为期货兼营商,全面的参与期货业务,同时,存在一些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专营商,提供更为专一的期货服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专营自营商13家;有他业兼营自营商23家;有专营经纪商23家;他业兼营经纪商17家;交易辅助人75家;结算会员32家[3]。

台湾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部门等形式参与经纪业务,可以通过部门、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参与自营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在台湾,许多期货公司都具有证券公司背景。如,台湾的元大京华,成立专门的期货子公司———元大京华期货公司,从事经纪和自营(1998年增加)业务,同时,元大京华证券公司下的自营部也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经纪部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人业务。宝来证券在新金融商品处下设期货自营部,并成立宝来瑞富期货子公司,成为台湾最大的期货商,开展期货、选择权、期货经纪、结算、期货自营等业务。

根据仔细比较分析,台湾不同规模的证券公司在参与形式上,分别存在一定的趋同性。经纪业务方面,大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参与(这种子公司多为证券公司为开展期货业务而专设),中小型证券公司更倾向于采取部门形式参与。自营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一般都设有自营部门,但大型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开展自营业务,而中小型证券公司一般没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经营经纪业务而不开展自营业务。

1.2.2台湾期货市中介机构。台湾的期货交易商分为期货经纪商和期货自营商。期货经纪商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和兼营期货业务的证券商。一般企业法人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在台湾的证券行业与期货行业是混业经营,证券商既可以自营期货与期权业务,也可以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另外,仅证券经纪商可以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证券商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得申请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属期货服务事业,它接受期货商的委托,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期货交易辅助人从事期货交易招揽业务时,必须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进行。期货交易辅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商的委任,但期货商可同时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货交易辅助人[2]。

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4类:一是专营期货经纪商,只受托从事证期局公告的国内外期货期权交易;二是兼营期货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国券商和金融机构;三是期货交易辅助人,主要是一些获许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四是复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户从事国外期货交易的机构,它们将委托单转给境内的国外复委托期货商,然后再转给境外的交易所达成交易。

2 我国券商参与模式设计

我国期货业目前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尚是一片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尽快推出金融期货势在必行。通过对美国这个成熟市场及台湾新兴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同是作为新兴期货市场的内地期货市场,要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券商参与模式可以参考如下几个方面。

2.1 加快期货市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与自律管理体系

尽管几乎世界各国在建立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台湾的期货市场却是在借鉴美英等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并发展起来的。医学论文 这样,既可以避免少走弯路,节省“学费”,充分获得后发性利益,同时也可以使期货市场迅速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规范来发展期货市场。

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同时参考美国的监管模式,我国的监管主体应分为三级,包括国家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据此规定,证监会是国家监管主体。在我国,金融期货推出后,如果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那么有权力进行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将包括期货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而市场及交易监管主体则为交易所。

2.2 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结构

无论是美国、台湾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在市场结构方面都反映出一个共性,那就是分层控制风险,层次化市场管理,减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机构数目。主要体现在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分离以及ib业务的引进等。这种金字塔式的市场结构,有助于控制市场竞争,形成价值链结构管理。这在我国现在强调混业经营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避免行业恶性竞争。

2.2.1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分离。在香港,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是明显区分的。而在台湾,虽然没有交易会员这一说法,但从本质上看,参与交易的期货商就相当于交易会员,而期货商并不都是结算会员,因此,在台湾实际上也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分离的模式。

而我国期货市场上,期货公司实际上资质差别很大,但目前不区分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全部经纪公司都是交易所会员,都拥有交易及结算资格。可见,让部分资历较好的交易会员成为结算会员,可以将结算风险进一步过滤,减小了交易所的风险。

此外,我国现在有上海、大连、郑州3家期货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对各自的会员分别进行结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时交易就要结算3次。若能将3家交易所的结算系统统一起来,以交易实体为结算单位,即无论在几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结算1次,这样既能节省结算费用,又有助于对交易实体进行综合风险的控制。当然,要实现交易所间结算的统一,这在当前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也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2.2.2推行ib业务。在台湾、美国等市场上,都有ib或类似的中介层次,并且,在台湾,只有证券公司才可以从事ib业务。这不仅有效地控制了参与风险,限制资质不达要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期货参与层次,同时又为他们提供了参与并分享金融期货业务的机会,还增加了金融期货市场的组织动员能力,有利于开发更多的期货投资者。因此,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相应地推出ib业务。

2.3 证券公司应成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 无论是在美国、英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在台湾、香港等新兴市场,证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业务的主导参与机构。特别是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规模较小的现状,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资金实力、规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证券公司参与市场,这对于稳定市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授予更多的选择权。尽管台湾的证券公司都朝着金融控股的模式发展,原本由部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货子公司后,也转为由子公司负责期货经纪业务的模式。但我们注意到,在市场发展初期,至少在法规方面,对证券公司的限制比较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期货参与模式,而非强制要求其一定要通过子公司或部门来经营。并且,从台湾的实际交易数据中分析发现,市场自营账户发生的交易量占到整个交易量的45%左右(表1),显示了台湾市场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导参与机构对市场的强大影响力,这一点是国内股票及期货市场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证券行业相对期货行业绝对强势的国内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认为,未来证券公司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影响将是很大的。

2.4 推行“业务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场参与者资质和数目 尽管台湾目前有近200家证券公司,但真正参与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货公司也只有20多家。台湾期货交易所已发展了近10年,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但其参与数量始终在一个较小的比例范围之内。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金融期货业务并非只是一个统一的业务资格,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业务条件,并且,证券公司等参与者可以针对某项业务有针对性地申请该子业务资格,如股指期货业务资格。

同时,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单一牌照制度,虽然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这对于市场早期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当市场成熟时,这种业务范围的限制就会抑制公司的发展。职称论文 因此,实际上香港业务牌照制度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也是一种市场逐步放开的过程。

这对于我国在开放股指期货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市场准入一定要逐步放开,先紧后松,才能稳定市场;要是先松后紧,出了问题就容易造成市场混乱。我国之前对期货经营资源控制并不严格,以致目前拥有180多家期货公司,他们可以经营全部期货业务。事实上,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期货公司规模比较小,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也导致了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期货公司应借鉴台湾模式,朝着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而非仅仅是做多。增资扩股、引入资金实力更强、管理模式更先进的公司为股东、甚至兼并收购等,都会起到整合市场的作用。

3 结语

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国外有的市场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已有市场的情况,不能强套硬搬。比如,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质量差,这就与国外市场截然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参与情况。再如,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客户承受能力有限,若将来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同时接纳数倍于商品期货的客户交易,如何处理急剧扩大的交易量等。

对我国现实中收购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琐,也决定了一些理论上可行的方案,在现实中就不太可行。总之,根据股指期货所具有的功能和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市场监管和券商参与模式设计几方面的配合。

篇6

本次论坛计划征集证券期货相关的学术研究、实务探讨、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方面的论文,并计划出版论文集。诚邀您参会、交流并赐稿!

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到来!

会议主要内容:

1.举办期货论坛。

邀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交易所和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当前期货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2)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3)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及前景;(4)CTA相关问题研究;(5)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研究;(6)期货市场避险功能研究;(7)套期保值相关问题研究;(8)套利相关问题研究;(9)期货新品种开发研究;(10)焦炭期货交易研究;(11)证券期货专业建设问题研究;(12)铁矿石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研究等。

2.举办“证券期货专业建设专题研讨会”。

将邀请相关高校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作专题报告,就证券期货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开展研讨。

3.征集相关学术论文并出版论文集。

提交论文应符合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字数以5000字左右为宜。请按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处理后提交,应有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演讲嘉宾的发言稿、特别约稿以及证券期货专业建设研讨的文章可不受此限。

请将论文电子版直接发电子邮件至: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并在主题上注明“姓名及大会提交论文”字样。

提交论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

会务说明:

1.参会人员免交会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请自理。

2.请参会代表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将报名回执(复印有效)邮件或传真至会务组,以便于会务安排。

3.联 系 人:李媛、刘崇献

联系电话:010-89534656/909

传真:010-89534211

电子信箱: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

篇7

【论文摘要】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产品工具,是表明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重要标志。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期货市场的概念入手,对其发展历程、目前发展状况、前景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1引言

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3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角色分析

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他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4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4.1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4.2期货市场应实行法制化管理,用发展的思维统领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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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标志着我国首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启动。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已经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铜期货交易中心,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品种的交易量也居亚洲第一。2004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对期货市场的政策也由规范整顿向稳步发展转变。自此,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纷纷参股期货公司,使期货行业获得新的资本通道;2009年,三家商品交易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0年4月,股指期货交易开锣,标志着我国正式迈入前景更为广阔的金融期货领域。

一、期货市场交投活跃,产品结构尚需完善

2012年,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资本市场疲弱的背景下,期货市场整体业务规模却快速成长,盈利整体同比大幅提升。去年四大期货交易所三次下调手续费率,对促进交易积极性和提高交易活跃度产生了巨大的刺激效应。此外,近三年全球宽松的流动性及部分商品供需缺口的炒作等因素,也成为提升期货交易量价水平的助推力。

据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2年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14.5亿手,累计成交额为171.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7.6%和24.4%。其中,商品期货方面,大商所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增长最为显著,分别为119%和97.5%,上期所稳步发展,增长率分别为18.5%和2.6%,郑商所表现不佳,同比下滑14.6%和48%;股指期货方面,由于存在做空机制,中金所的股指期货交易额和交易量并未受A股市场表现疲弱影响,全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大涨108.4%和73.3%,占比高达44.3%。

2013年以来,交易活跃度依然亢奋。自去年年末菜籽、菜粕、玻璃等多个新品种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后,今年上半年郑交所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出现反转,同比分别大涨131%和51%,大连商交所和上海期交所也交投活跃。另一方面,虽然A股市场表现依然不佳,但股指期货成交却继续呈现爆发式增长,上半年交易额占比已达53%。总体来看,随着手续费的不断下调以及新品种陆续涌现,全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市场参与者更为活跃,有望在去年良好表现的基础上再创出一波行情。

虽然近几年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但市场结构和产品类别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行业统计显示,2012年全球金融期货交易额虽较以往有所下降,但仍占到整个市场交易额的84.5%,而传统商品期货交易金额占比仅为15.5%,股指、利率等金融类期货和期权品种更取得了爆发式增长。在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在今年上半年的交易额在整个市场占比虽已达53%,但仍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国内期货市场快速发展背后也存在着套保不足、投机过度等问题,限制了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服务国民经济的角色。

二、期货公司实力增强,重组并购更为频繁

1.国内期货行业基本情况简介。截至2012年末,在期货业协会登记的国内期货公司共161家。从股东类别看,主要有传统期货公司(股东具有产业背景或雄厚资金实力)、金融机构参控股期货公司(股东具有券商、信托公司背景)和中外合资期货公司(股东为中外合资),其中合资期货公司仅有3家。各类期货公司中,虽然仅有中国中期 (000996)一家通过资本运作实现“曲线”上市,但从各项指标来看,永安期货、中证期货、广发期货、南华期货、万达期货等多家期货公司已满足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其中永安期货和南华期货已完成股改,正在接受保荐券商的上市辅导,有望在年内报会;区域分布上,国内期货公司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北京(28家)、广东(24家)、上海(20家)、江苏(11家)、浙江(11家)为国内期货公司前五大集中地,数量合计占国内期货公司总数的58.4%,这些地区的期货公司整体规模和经营状况较好,业务种类和网点数量也较多,但由于控股股东行业分布不均,尚未出现市场份额占明显优势的行业领军者。2012年,排名前20位的期货公司的成交金额总和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额的47%,这些期货公司也主要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

2. 国内期货公司经营表现良好。2012年,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盈利整体同比大幅提升。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去年161家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为173.16亿元,其中手续费收入为123.63亿(含交易所返31.9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4.22%;净利润为35.7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19.68%;平均ROE为4.4%,显著高于上年的2.9%。在行业整体盈利好转的同时,净利润过亿元的期货公司数量也较上年大幅增加。数据显示,2012年永安期货、国际期货、中证期货、广发期货、国泰君安、银河期货、中粮期货、华泰长城期货等8家期货公司净利润在亿元以上,而浙商期货、招商期货、南华期货、国信期货和海通期货也达到9000万元水平。股指期货交易的日益活跃,带动了以中证期货、广发期货、国泰君安、银河期货和华泰长城期货等为代表的券商系期货公司整体业绩提升。

此外,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2012年净资产、客户权益和手续费收入排名前十的期货公司行业占比分别为30.2%,34.1%和27.1%,而上年该比例分别为27.6%、33.0%和25.6%;分类评级显著改善。2012年A、B、C类以上期货公司分别有22家、73家和153家,超过上年的20家、59家和138家。其中,66家期货公司评级被上调,仅有18家期货公司评级被下调,显示期货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稳步上升。

3.增资扩股与并购重组更加频繁。随着期货市场规模迅猛发展和产品种类增多,尤其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的资本规模持续上升,增资扩股与并购重组更加活跃,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中大型期货公司显著扩容。

近年来,受股指期货推出的影响,期货行业掀起增资和并购浪潮,尤以券商系期货公司为主力军。增资方面,2012年共34个增资案例,今年以来共22个增资案例,其中券商系期货公司占比均近一半。例如,中证期货在中信证券2012年大举增资7亿元、广发期货在广发证券2011年两次增资后,目前分别以15亿元和11亿元的注册资本规模排名行业第二、三位。

除了券商参控股期货公司,部分产业集团和信托公司也以不同方式进入期货行业。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愈发依靠股东自身优势,如券商系期货公司逐步向金融期货方向靠拢,寻求开展IB业务及创新业务;具有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依托地域优势、品牌优势等着力打造核心竞争力;而传统期货公司则寻求“现货+期货”及“传统+创新”等多元化发展模式,以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

此外,当前国内期货公司“小而散”,总体数量多、单体力量弱的特点依然较为突出,公司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经营管理、合规水平和服务能力总体参差不齐。通过并购重组,可有效促使资源结构集中,缓解恶性竞争,取得规模效应。由于监管机构未再批准新的期货牌照,兼并收购越来越成为期货公司做强做大的一条重要途径。

4.券商系期货公司异军突起。近两年来,券商系期货公司的规模迅速提升,在期货市场影响巨大。一方面,券商积极参控股期货公司,并纷纷加强旗下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期货公司通过向券商股东提供全方位交易的通道、方案和产品,共同拓展业务创新空间。

截至2012年末,共有69家券商参控股期货公司,其中全资26家,控股39家,参股4家,注册资本金合计203.55亿元,平均每家注册资本约3亿元;上市券商中除太平洋证券、西南证券旗下无期货公司外,其余均有控股期货公司;净资产年均增幅近30%,注册资本、净利润等指标增长也较为显著,客户权益规模占市场总量的55%;交易额年均增长72%,占市场总规模的四成。2012年,券商系期货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0亿元,其中88%以上实现盈利(高于80%的行业水平),利润贡献率达55%。数据显示,券商系期货公司期指成交占比显著增长,股指期货渐成为主要盈利来源。

事实上,券商系期货公司的优势不仅体现在IT技术和产品研发方面,在股指期货经纪人(IB)业务方面的优势也体现明显。2007年监管机构颁布IB制度以来,券商系期货公司均已取得IB业务资格,这些期货公司借助商品期货业务,探索IB业务模式。实践中,券商及其控股期货公司都设立了IB业务部门,部分券商还给营业部下达IB业务指标,将利润全部留存给期货公司。由于起步较晚,此类期货公司IB业务客户保证金规模和交易额平均占比在一成左右。诚然,IB业务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业务考核激励不够、主动性不足、客户开发难度大等问题,但是,以IB为核心的金融期货制度安排,有力地促进了期货行业的发展,提升了期货公司的资本实力、人才结构和风控能力。通过IB业务,期货公司与券商在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充分磨合,期货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日益提升,为金融期货的平稳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期货业务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1. 经纪业务为期货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当前,期货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纪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种类较为单一。2010-2012年,我国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分别为105.7、99.8和123.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5.83%、74.42%和71.4%。虽然占比持续下降,但仍显示出对经纪业务依赖过大,同质化竞争依然严峻。

2. 传统业务盈利能力持续下降。通常来讲,交易所规定某期货品种的最低手续费标准,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根据各自情况加上一定的费用,也就是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佣金(期货公司的佣金率大多在万分之0.3到万分之0.8范围之间)。2007年以来,各期货公司间为争抢客户而纷纷下调佣金水平,导致平均手续费率持续下降,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为遏制资金炒作,在2010年末取消手续费优惠并上调保证金比例后,期货公司才被迫提高佣金水平,使得2011年整个市场的平均手续费率稍稍回升。虽然2012年四大期货交易所三次下调手续费率,但目前已降至成本线附近,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极其有限。

3. 创新业务是行业做大做强的驱动力。随着行业整合及政策支持提速,未来期货公司将更加注重创新业务开发,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境外经纪、自营等业务有望实现良好发展。

(1)投资咨询

投资咨询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传统经纪业务之外的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从而提升客户粘性和收费水平。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和培训;提供经济、期货市场信息服务,及期货、现货市场的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研究;设计套期保值和套利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咨询服务。证监会于2011年8月开始发放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牌照,两年来已发放86张牌照。

(2)资产管理业务

国际市场中经营期货业务的公司多拥有资产管理牌照,可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证监会已于2012年7月颁布法规,允许国内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票、短融、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投资领域的各类标准/非标准产品。期货公司未来可具备向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向发展。2012年11月19日,国泰君安、海通、广发、永安等18家期货公司获得首批资管牌照,截至目前共27家期货公司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3)风险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围绕现货企业从事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业务。其中,仓单服务既包括仓单中介服务,也包括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销售等更多交易业务;合作套保为企业规避现货损失量身设计套保方案,并选择合适的套保工具;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包括点价、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2013年3月31日,永安、广发、方正、宏源等8家期货公司获得首批风管牌照,截至目前共有17家期货公司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4)境外经纪业务

2011年9月,国际期货、中粮期货和永安期货三家公司获准参与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试点筹备工作。该业务放开后,国内期货公司将能够通过成为境外期货经纪商的二级商开展境外期货交易,更好地服务客户的跨境期货交易需求,提供更丰富的交易选择。

(5)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创设期货相关产品,或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通过承担风险获取收益。目前,监管机构正在探讨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拓宽的可行性。

当前,国内期货公司业务种类不断拓展,逐渐融合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与自营等,从而发展成为更加综合的金融机构,部分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还将业务触角伸向海外。同时,由于各类新上市的期货品种不断增多,期货公司的价值不断受到银行、保险等机构青睐,尤其是牌照资源对于致力于打造“全牌照”的金融机构而言,吸引力更是不断增强。随着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推广,期货行业已在盈利模式、盈利空间、竞争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综合实力强、研发水平高的期货公司有望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厉以宁曹凤歧主编,《跨世纪的中国投资基金业》,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周正庆主编,《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3]刘军峰,基于协整理论的中国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长期均衡关系的研究,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0。

[4]刘逛,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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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97-01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自从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首张股指期货合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股指期货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之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期货交易所的成立揭开了我国股指期货发展的序幕,中金所于当年的10月30日推出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上通过了推出股指期货,中金所于2月22日正式启动股指期货开户,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入了倒计时,2010年无疑将会成为股指期货元年。

1 推出股指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作用

1.1 为我国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马克维茨(1952)在其发表的论文《证券组合选择》一文中指出,投资者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部分。对投资者而言,非系统风险可通过股票投资组合的策略来降低。但当系统风险发生时,各种股票的价格会朝着同一方向变动,单凭在股票市场上的组合投资,显然无法规避价格整体变动的风险。而股指期货的推出,使投资者规避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成为了一种可能。当股票投资者在对未来股票市场的走势无法把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或购买股指期货合约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1.2 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通过公开、高效的期货市场中众多投资者的竞价,有利于形成更能反映股票真实价值的股票价格。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众多,价格形成当中包含了来自各方面的对价格预期的信息;另一方面在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指令执行快等优点,投资者更倾向于在收到市场新信息后,由现在期市调整持仓,也使得股指期货价格对信息的反应更快。我国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后,也有相关方面的例证:2007年5月29日,沪深300指数收于4168.29点,比上一交易日上涨2.3%,创出历史新高;但中金所的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却并没有跟随现货价格大幅上涨,IF07O7合约甚至以阴线报收。期现背离的结果是沪深300指数于5月31日重挫6.76%。

1.3 有利于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实践来看,国际金融中心均有发达的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市场。如纽约的证交所股票综合指数期货、东京的东证股指期货、伦敦的金融时报指数期货、新加坡的日经225股指期货以及香港的恒生股指期货等。股指期货的开发与实践,可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有利于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

2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所具备的条件

首先,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颇具规模。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业绩也有大幅增长。截止到2009年12月,我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累计超过1640家,总市值超过20万亿元,同时,我国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上市公司质量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加之上市公司业绩不断改善,使得市场交易效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都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创造了比较好的市场环境。

其次,机构投资者增长迅速,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己经形成。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规范股市的政策,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主体日益丰富,机构投资者的种类、数量和所占比重大幅上升,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QF11,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三类企业(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些都为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的优化提供了良好条件,有效地推动了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中国股市正在从一个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逐步转变为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些不断增长的机构投资者催生了对于股指期货的市场需求,同时为股指期货交易储备了交易主体。

再次,仿真交易的进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10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始了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仿真交易已经进行了三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国务院以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不断完善技术系统,严格审查期货公司的会员资格,可以说仿真交易的进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推出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1 对股市资金规模的影响

由于股指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因此推出股指期货在短时间内,将会吸引偏好风险的投资者从证券市场转入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部分资金将会流入期货市场,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对证券市场的资金具有一定的挤出效应。股指期货还有另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它会吸引大量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

3.2 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境外股指期货发展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交易具有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股指期货会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他投资策略的大量需求而增加对股票交易的需求,从而增加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3.3 对我国股票市场结构的影响

股指期货推出,有利于吸引大批优质公司登陆我国股票市场。这是因为股指期货的重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大型的优质蓝筹指标股作为我国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必然被机构投资者作为套期保值资产组合的首选。主流的成分股将受到资金的追捧,流动性提高,价格也会随之提高,而非成分股将被弱化。这样将有利于大盘蓝筹股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和上市,不仅使我国股票市场的结构更合理。改变过去非主流上市公司占主导地位、炒题材和不注重价格投资的局面,而且使我国股票市场成为结构合理、运行稳定的成熟的股票市场。

3.4 对股价波动率的影响

股指期货在短期有“助涨助跌”的作用,但是股指期货本身并不能改变经济的基本面,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股市的价格走势,所以长期来看可以稳定股价,使股市估值趋于合理。同时将促进股市更为完善和成熟,使投资者更趋理性,减少股价不正常的暴涨暴跌现象。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的推出在短期内会多股市的资金规模产生一定的排挤效应,但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场外资金进入股市,也会增加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有利于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的结构,促进股市的健康和繁荣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股指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因此存在着较大的杠杆效应,投资风险大,因此,普通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之前,应当对合约制定、交易规则及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认真学习和理解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制定切合实际的投资策略。

参考文献

[1]王广勤.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影响[J].当代经济,2008,(2).

[2]林煊.股指期货推出的市场影响[J].现代商业,2009,(9).

[3]李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综述[J].武汉金融,2007,(4).

篇10

我国曾在1992年-1995年进行过国债期货试点,并且很多论文对首次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诸多原因中,除了政策、监管、投机、国债现货规模等方面的原因外,利率没有市场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最近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对重推国债期货的呼声很高,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专门推出了国债期货模拟交易。重推国债期货,有利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应该重新推出国债期货。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和功能

(一)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

1.从金融产品的衍生关系来看,国债期货属于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亦称“利率期货合约”,是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对某些特定的具有利息和期限的金融商品在将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的期货合约。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利率期货的标的资产可以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各种债务凭证,也可以是利率本身。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挑选出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国债,并以这些国债作为标的资产而形成的利率期货,就称为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种,国债期货的本质无非是以国债作为载体、利率作为交易对象的一种金融期货产品。

2.从票面利率形成机制来看,国债期货合约的票面利率决定于利率变化

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家财政机构发行的政府负债凭证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是国债现货发行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在一定时间约束下的综合性利率。国债期货的基本属性就是利率属性。

(二)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

1.规避利率风险

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的功能,是通过在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之间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实现的。其基本原理是:由于国债期货价格与其标的资产现货价格的变动趋势具有同向性,当现货价格趋于上涨时,其期货价格也趋于上涨,反之亦然。因此,人们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避免因利率波动而造成资产损失。

2.价格发现和活跃国债现货市场功能

在国债期货市场上,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是通过公开竞价持续进行的,每时每刻的信息都会为交易者提供买、卖决策的依据。随着交易的进行,交易者可以不断地根据所获得的最新信息修正原先对市场的看法,形成新的成交价格。而这种成交价是连续公开竞价和不断纠错的结果,具有公开性、连续性、预期性和权威性。

3.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

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两类主体实现的:一类是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发行承销商。作为规避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国债期货可以使国债发行承销商实现二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因此承销商更有信心积极参与国债一级市场的承销;另一类是国债二级市场中的交易商。作为国债现货的持有者,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必须经常在国债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从而活跃国债二级市场,而国债二级市场旺盛的交易又会促进一级市场的国债发行。

二、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和实现机制

(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内涵

利率市场化,就是逐步实现由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的过程。利率是一个资金价格体系,该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短、中、长期利率,以及本币、外币利率等不同市场、不同层次、不同期限和不同币种的利率构成的。其中,国债期货利率就是构成利率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会导致各种利率之间呈现出不尽相同的变动规律。因此,我国利率市场化必须按照社会政治、经济变化规律来确定利率市场化的步骤和层次,逐步实现各个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

(二)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机制

为了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机制:一种是政策机制,即通过政府及其在不同时期出台的政策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按照先后顺序,逐步实现不同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一种是市场机制,也就是通过金融市场需求的不断升级和金融市场供给迎合这种需求,或者通过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供给来开发、引致市场需求,在金融产品创新的供求互动中,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三、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的互动性

无论从国债期货角度还是从利率市场化角度,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之间关系都十分密切。

(一)利率市场化内涵决定了国债期货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利率体系中不同市场和不同层次的利率会逐步实现市场化,若其中某一或某些层次上利率波动的剧烈程度和频度超过了人们对利率风险损失的承受限度时,为了有效的规避利率风险,国债期货就会在人们巨大的避险需求中应运而生,并随着国债市场层次及其相关利率风险的增加而逐步得到发展。

(二)利率市场化机制决定了国债期货的地位

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如果政策机制占主导,市场机制对形成整个金融市场基准利率的促进作用很容易被削弱。于是市场机制下的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就很难取得基准利率的市场地位。相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国债期货市场反应真实的国债供求关系,国债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发挥比较充分,则会缩短基准利率遴选时间,国债期货合约票面利率也就很容易取得基准利率地位。

(三)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决定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如果没有国债期货,或受国债现货规模小、品种少等因素的限制,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那么在国债发行、现券流通和回购交易等多层市场就会导致多种利率形成机制,使利率风险增大,从而减缓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相反,如果有国债期货及其跨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同时有充足的可供国债期货交割的债券规模和合理的品种结构,那么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能够正常发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就会打破多层次市场的条块分割,形成相辅相成的利率体系,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结论

从国债期货和利率市场化互动关系上看,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了17年的发展,目前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多层次国债市场、国债现货规模和政策法规等方面,都形成了重推国债期货的基础或前提。国债发行和现货交易利率的市场化,为国债期货重新推出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国债发行、现货、回购市场场内、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国债市场是重推国债期货的现实条件;我国国债发行和存量规模迅速扩大,期限结构日趋合理,是发挥国债期货功能的重要条件;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债期货的成功推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