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贸易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10 15:30:4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机电贸易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机电贸易论文

篇1

2007年8月11日,欧盟EUP指令(《耗能产品环境化设计指令》)正式生效,并转化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至此,欧盟对外机电产品贸易形成了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ROHS(《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EUP三大“绿色”指令。这些“绿色”指令的实施,对我国与欧盟间的机电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作为我国出口支柱行业的机电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一、欧盟“绿色”指令的含义及主要针对的产品 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OnWaste of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指令,也称WEEE-2002/96/EC指令。其目的在于提高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电子废料的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

WEEE指令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加快环保绿色产品的研究、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根据WEEE指令,2005年8月13日后,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气电子设备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对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所产生的电气电子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将由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按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比例承担。WEEE指令适用于中低电压(低于1000VAC与1500V DC者)的十大类电器与电子设备。ROHS(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是一个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充,明确规定六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最大限量值。ROHS指令仅适用于WEEE列管电器中的第一至第七类产品与第十类产品,并另外增加管制家用电灯泡/管与照明灯具。该指令已于2006年7月1日强制执行。

EUP指令(The Enter-10rise Unified Process),全称为“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也称为2005/32/EC指令。该指令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都提出环保要求,以促进生产商采用先进的环境化设计技术来生产耗能的产品,鼓励生产商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某些有害物的使用量最小化,并使排放到环境中的排放物最少,从而达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及保护资源的目的。EU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而不是针对具体产品要求的指令。指令生效后,欧盟委员会将对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做出环境化设计的实施方法。该指令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原则上涵盖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生产方式、使用方式(包括耗水耗能情况)、产品寿命及产品报废时的处理方法或可循环再造的程度。并从源头人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等一整条产业链,对用能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二、“绿色”指令对我国与欧盟间机电贸易的影响

(一)我国机电行业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三大“绿色”指令的实施给我国家电企业和经销商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一是各种管理成本,如供应链管理成本。二是原材料成本。以平板电视为例,PDP产品要减少能耗就要提高荧光粉的发光效率;32英寸液晶电视若果用LED背光源将可降低一半的能耗。这样,一台液晶电视成本要增加近百美元。三是知识成本。包括必要的环境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成本及改进现有标准的设计制造成本。四是测试成本。包括产品需赴欧盟检测认证的费用、产品生产环节和废弃物排放的管理及测试成本等。EUP指令的重点在能耗上,企业在技术能耗等方面都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测试,并在必须提供的技术报告中详细说明。成本的上升是所有对欧出口机电产品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对以低价位取胜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而言,企业的赢 利能力将会受到重大考验。

(二)我国机电产品对欧出口量将相对下降。一方面,三大“指令”的实施将使机电产品出口的成本上升和赢利能力下降,使我国机电企业对欧机电产品出口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三大“指令”提高了欧盟机电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一些产品技术落后、应对能力不足的企业会因经营困难而退出欧洲市场。据测算,随着三大指令的全面实施,我国对欧盟家电出口量可能降低30%到50%,直接影响的电器产品将达300多亿美元,占对欧洲出口机电产品的70%。

(三)我国机电业面临设计理念的革命。与近两年欧盟实施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不同的是,EUP指令对我国家电业而言将是一次设计理念的“革命”。前两个指令对家电业的影响基本没有脱离原有的设计思维范畴,只是对原材料采用、包装、化工及回收环节加以控制,而EUP首次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中。按指令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并要通过符合性规定,取得CE标志,才能生产并投放到欧洲市场。因此,目前我国机电业面临的巨大挑战在于如何增强设计绿色产品的研发实力,在设计阶段将以上一系列因素考虑在内。

三、我国应对欧盟“绿色”指令的对策 虽然三大“指令”早已正式公布,但我国仅有少量企业做好应对策略,且主要集中在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大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对EUP指令的态度还很消极。因此,政府、行业和企业需要互相配合,加紧制定应对欧盟三大“绿色”指令的策略。

(一)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机电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同ROHS指令一样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醚和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将禁止在我国市场上流通,这是将类似欧盟两大指令的内容落实到国家政策层面。虽然近两年国家在能耗标准和技术标准体系方面做出许多努力,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应随时关注欧盟各国检测标准、技术规范的新进展,抓紧制定检测标准,为相互承认检测结果创造条件。

(二)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在国际贸易争端日益频繁和激烈的背景下,建立并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不但可节省大量直接应诉成本、让国内企业免于被动,而且可减轻甚至消除贸易壁垒带来的间接损失。在这方面,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帮助企业规避贸易争端。如,组织专门机构研究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欧盟的技术贸易壁垒,关注中欧机电贸易最新动态,建立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负责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及信息的传递,同时发挥驻外经贸研究机构的优势,定期收集、整理、欧盟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信息,研究欧盟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

(三)企业应积极应对挑战。在欧盟推出三大“绿色”指令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机电出口企业都在积极寻求对策。而我国许多机电企业尤其是小家电企业则显得消极。我国机电企业首先应端正态度,积极应对。对大型机电企业而言,重点是应尽快完成生产线的改造和原材料采购体系的完善。如,康佳集团推出贯穿上游原材料管理、制成控制和成品检测等为一体的RTS整体解决方案,形成了立体环保产业布局。TCL、长虹、创维等企业也纷纷构建绿色供应链体系,并推出“无铅焊接”等新型制造工艺。对珠三角、长三角等大部分小家电生产企业而言,重点是充当好“配角”,挖掘潜力。继续发挥制造成本优势及价格优势。

篇2

2两种商务模式的比较

尽管在某种程度上两种商务模式从商务流通环节上并没有很大区别,但在相关环节所进行的方式上却有了根本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环节变得更加方便,节约更多的时间,极大程度的使得商务活动变得更加精简、高效。

2.1贸易实务比较

在这个方面的比较主要针对于交易进行之前的环节,其中有贸易准备,还有贸易磋商,不仅如此还有签订以及执行合同,除此之外也包含支付环节。(1)贸易准备:在这一环节主要是围绕商业信息而展开的,经过对信息的以及查询,还有匹配的环节,使交易双方做到最基本的了解。在传统模式下,这些环节是在古老的方式下进行的,具体来讲,一般是查询纸质的资料以及档案来进行了解的,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一环节变得更加简洁与高效,只需要通过官方网站就能够将需要的材料尽收眼底,极大的精简了这一环节的劳动量;(2)贸易磋商:这一过程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时对产品以及企业背景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便可以进行接下来的磋商与洽谈。在传统模式下,贸易磋商的环节基本是通过语言与数据资料的形式进行,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来达到沟通与交流的目的。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就能够完成交流与磋商,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的资料传输,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沟通的密度以及交流的信息量都大大增加,使得磋商变得更加有效果;(3)签订以及执行合同:在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需要在天各一方的情况下,不远万里的聚集到一起,才能够完成与合同相关的事宜,使合同能够生效。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这一过程能够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电子合同还能够直接避免纸质合同因损毁而造成的影响;(4)支付环节:在原有模式中,这一环节都是以实物票据作为资金结算的基本工具,结算方式也是以信用证为主,托收以及汇付为辅的方式进行资金计算。电子商务则是将这一过程转移动网络上,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化的方式完成资金结算[3]。

2.2优缺点比较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将供需双方连接在一起,省去了商品流通环节所造成的成本叠加,将双方的运营成本都极大缩减。不仅如此,用户的选择空间也更大,只需要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在多家店面进行商品选购。除此之外,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为供需双方都都节约了成本投入,在这一模式集成化运作中,对资源进行了最大化利用,避免了资源闲置与浪费。

篇3

(一)格式不同而引起的内容误解。

各个银行和企业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因为各方当事人偏好不同,可能会采取不同格式的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如果当事人基于此对单据内容产生理解不一致问题时,就会为贸易带来不便。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责任在开证行时,则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标准格式;责任在受益人时,开证行可以拒收相关单据并且拒付;责任在提供相关单据的第三方。但是责任认定往往是在事后,而且因为参与主体的复杂性,责任追究往往显得单薄无力,既不能及时挽回贸易损失,也在贸易双方之间产生裂痕。

(二)审单和交单停留在纸质阶段。

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合同制已经进入电子阶段,相比起来,电子信用证贸易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交单和审单,往往关系着一项贸易的所有关键性信息,它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对网络安全性的担忧,导致大部分银行和商业公司在电子审单和交单这两项上一直比较谨慎,所以长期停留在使用纸质方式上。

(三)结算方式电子化面临挑战。

电子信用证业务的结算方式走向电子化还面临巨大挑战。在目前的电子信用证实践中,只有Bolero因为与SWIFT密切合作而申明采用eUCP规则,其他的电子信用证业务都是各自为政。另外,因为国际商会是以准立法方式推出的eUCP1.0,这项规定既给了贸易双方更多的选择,也从侧面说明这一立法有待完善和加强它的权威性。

(四)电子信用证电子签章面临的问题。

电子签章首先面对的就是法律效力问题,使用电子签章到底像不像书面签章那样比较容易获得法律认可。再则因为电子文件具有无数次的复制的可能性,电子签名也极有可能被别人利用,所以到底如何确认信用证是否是真人签发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站在贸易安全的角度上考虑,电子签章被盗用破译或者是贸易参与人必须付出大成本的检测代价才能确定真伪时,人们更偏向于使用传统方式,即纸质方式来进行贸易。

(五)电子信用证欺诈问题。

因为信用证方式是单证业务,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的业务时主要是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是否和信用证相符,并不是银行决定是否支付的条件,也就是只要信用证和单据符合要求,银行就会据此议付货款。UCP制定这项条款的本意是要维护银行使之不卷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但是这项规定不仅造成了当事人串谋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会使买方即使遭受卖方欺诈而必须承担损失的可能性也增加了。这种明显不公平的状况虽然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注意,但是各方所采用的救济措施也只是事后的追究责任,所以成效不大,如何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将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

(六)电子信用证业务脱离银行担保。

银行出于安全的考虑,在电子交易业务中的步伐比较谨慎,相比起来,许多不具备担保资质的电子商务公司却纷纷加入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提供的单证服务和信用证服务已经没有了银行担保,成为了名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服务。贸易担保公司要求必须缴纳15%左右的履约保证金,相对于银行对开证人和受益人的资信实力进行监督而言,他们为交易双方所设的门槛更加低,往往并不会要求交易双方交付大额保证金,对交易双方的资信调查也可有可无。这些没有资信实力的担保公司无疑是在为买方大开方便之门,使卖方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二、电子信用证安全防范措施

因为国际贸易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如果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问题,双方进入仲裁或者法院的司法程序的话,在取证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必将面临极其复杂的情况,而且经历时间越久,遭受损失越大,司法过程中的耗资也越大。所以,事后追究责任的措施固然重要,事情防范的意义也显得意义重大。针对上面提到的安全隐患,可以寻求以下防范措施:

(一)尽量选择双方都熟悉的电子信用证格式。

不管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还是商务公司或者银行的套用格式,对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应事前进行良好沟通,并对所商议确定的结果在电子信用证中有所体现,以构成银行付款的必要条件和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参考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尽量避免落入对方的文字陷阱,特别注意对方故意利用他国语言形成歧义,故要求以两国语言形成对比参照是非常必要的。在双方协定产生纠纷时作为两方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也要注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差异。

(二)推进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

这就要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来进行保证:一要确保电子信用证的内容和单据内容的统一性、准确性,这就要求电子技术的改进;二是法律要明确在电子交单和审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偏差时,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简称《CMI电子提单规则》,它规定了电子数据等同书面、数据电文的鉴定、密码、单据的发送与审核等。运用电子密码,使电子提单的转让和使用成为了可能,并规定电子数据的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当交易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同意在不违背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的前提下进行点传输和电子数据来进行商务往来时,双方当事人已被人为同意不再提出书面形式的抗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国际商会eUCP1.0版,简称eUCP。可以看作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补充,eUCP涉及了信用证法和电子商务法的内容,明确了一些贸易术语在电子单据和纸质单据中的不同定义以及电子交单的格式和电子拒绝通知的格式,此外还包括银行无法收到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损坏时的法律后果等问题。

(三)明确电子结算方式中各方行为的法律后果。

电子化的结算方式往往使资金在瞬间完成划拨和支付,因为法律关系复杂,包括银行和客户、计算机制造商、软件开发商、通讯线路提供者、供电商等都在这个复杂关系内,如果发生了资金未划拨或者划拨不及时等问题,那么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复杂多样的,相应的原因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时,我们就必须面对法律的认证方法和对各行为人的处理措施并没有完善的规定,这种隐藏的风险和对资金往来及对商业交易内容安全性的考虑使交易当事人都不能尽量信任这种结算方式而积极采用。

(四)立法确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方法及其法律后果。

针对电子签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中规定因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总会发生对电子签名的真伪产生疑问的现象,而电子签名关系到对签名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这项立法为尚无相关法律的国家提供了参考,并对电子签名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做出了说明。而对我国来说,需要尽快立法确定认证电子签名有效的方法,规定相关检验机构的达标条件,政府不能只依靠市场条件来建立这些检验机构,而必须由国家出资成立一个以高标准为基准的检验机构。对于银行来说,有必要追加一项权利和义务,即向交易双方求证电子签名的真伪,而双方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

(五)保证电子信用证业务没有脱离银行信用。

对于电子信用证业务不再是由银行而是担保公司来担保,那么,脱离了银行信用的电子信用证能走多远就可想而知了。电子信用证由商业信用发展成为银行信用的初衷就是因为银行作为一个不同于一般法人性质的产业,其背后有庞大的资金实力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它的抗风险性和安全性相较于其他商业团体要高。所以,一方面要提高国际贸易双方的安全意识,鼓励他们采用具有银行信用的电子信用证;另一方面也要打击紊乱的市场秩序,制裁无担保资格而进行信用担保的行为。银行信用不是制约电子信用证发展的绊脚石,反而是促进它发展的推动力。

篇4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贸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种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高效性、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经济贸易方式的缺点,尤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篇5

积极影响是指对国际贸易起到正面的、积极的发展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

(1)简化了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传统的国际贸易具有一套较为复杂的业务流程,多个环节的业务交流和跟进,不但需要大量的人力,同时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出现失误。而自从国际贸易使用电子商务后,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转变,其中无纸贸易就是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者结合的新兴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是借助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来进行有效的贸易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的优点,而且其发展非常迅速,很快就将传统的国际贸易给取代了。

(2)对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革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以及各项电子数据的传输大大的改善了国际贸易的经营管理模式,有以往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转换为以单项物流为主体的的贸易方式,真正实现了四流一体的新兴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国际贸易经营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

(3)对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将传统的一些物质资源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转换为了网络信息资源,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国际贸易当中的一些时空影响因素[2]。同时其生产要素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和加快。另外,一种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化资源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结合为基础的全球电子信息市场也开始形成,并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给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有

(1)加大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能够有效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却促使一些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开始拉大,同时也日渐加深。一些发达国家在凭借先进的技术、资金以及资源优势的同时,也促成了最新一轮的全球化竞争,发达国际在这种竞争当中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以及领先地位将经济牢牢的把控在自己的手中,而相应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不够高,本身的经济条件也不如发达国际,因此难以形成较为明显的优势。

(2)导致国际贸易当中出现大量税款的流失。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利用,促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活动越来越无纸化、信息化以及虚拟化,使得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主体其真实情况很难核定,像一些贸易主体的具体收入水平、具体收入来源、所要缴纳的具体税款以及其所经营的产品情况。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应用现状

(一)许多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水平落后

通常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水平较为落后,由于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结合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信息化技术等,同时还需加快和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企业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主体,所以也是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者,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网络水平和基础,这是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所以这类建设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网络建设以及对企业网络信息化的建设[3]。

(二)金融电子化进程缓慢

国际贸易的进行必然涉及到大量资金的流动,所以应该加强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工作,这样才能优化电子商务应用的环境,从而降低相关的金融风险,第一,需要提高企业及其个人的资金使用率。第二,要有效的解决传统自己运转当中的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因素。第三,需要建立其金融保障体系,加强金融贸易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加快金融电子化的进程。

(三)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由于电子商务大多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其风险性非常大。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还需明确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的规范应用以及具体的发展方向。这样就能促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可靠性。

篇6

1.2促进经济贸易的结构调整在当下的市场效益中,人们越来越欣赏每个产品的特色,特别是电子商务为人们供应了实现各种要求的途径,商品的特色催化了诸多崭新商业,这类崭新的商业也加入到联盟分配任务之中,不停竞争,推进社会的物竞天择,完善了市场效益体系。与此同时,也强化了能源利用效能、制造效能,削减了开支,完善了各种能源的分配。在效益体系整改的进程中,大规模的公司可以借助电子商务来分析社会的特色强项,不停地强化技能,增添工作室,提升工作水平,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虽然电子商务可以让各类企业实现网络销售,但是中小型公司只能依照经济趋势,灵活地开展制造,将重点放置于社会对于商品特色的要求上,及时高效地实现社会愿望。大规模地公司和中小规模的公司都运用了电子商务,都是为了在社会中开展竞争,但是营销策划却大相径庭,这为当下市场效益的体系整改提供了关键的借鉴作用。

1.3扩展人民消费方式通过分析雅虎2012年的年度报表,可以发现阿里巴巴2012年总销量达到了一万亿元。众人皆知,阿里巴巴网络交易都是用以实现人民的生活需求,通过分析消费总额可以看出当前外贸交易途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从以往依靠于实际商品和店铺的购买途径,转变为当下依靠互联网进行交易的途径,并且电子商务扩大了人们对于商品的选择范围,科学地运用互联网能源对商品的价位和效率展开比较,削减了购买方与供应方的间隔,科学地运用了供应方的各种信息。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运用电子商务购买自己所需或者心仪的商品,通过简易的步骤,就能够浏览诸多产品,商品的各个属性(比如外形、材质、功能等)显而易见,并且不停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了人们消费的权益,因此电子商务不只提供了全新的交易手段,同时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标准。人们交易手段的变革、生活标准的提升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也牵动了中国构建小康时代的进程。

2在经济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策略探索

2.1建立、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和制度美国、欧盟等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也不例外。虽然中国已经相继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范,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推出操作性强的电子商务税收等法律和相关市场规范,对不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尽快进行修改,为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指导。

2.2提高贸易的信息化水平公司的数字化能力要求公司不停优化电子商务的认知,培养更多的电子商务有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加大有关技术的应用,保障与全国电子商务之间的交流,加强公司数字化的变革。市场效益中体系的科学配置通常会使效益总体获得巨大利润,完善市场效益体系,各国依照能力和范围来分配任务,整改效益实体中电子商务和实际商务的比重,推进市场效益体系的完善深化。

2.3完善贸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诚信模式的构建与销售方、供应方的效益紧密相关,不断深化诚信模式可以为销售方、供应方构建和谐、公正的贸易环境。所以,在贸易进程中,销售方、供应方都必须重视自身信用,依法办事;有关机构和部门必须重视领导诚信模式的构建,并开展统计配置;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方必须先评估销售方、供应方的诚信。

2.4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和谐的法律氛围可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此方式不仅为销售方、供应方提供了安全保障,还使销售方、供应方可以遵照法律办事。营造一个优良的法律氛围,要求有关部门不停地观测、分析社会趋势,构建有关的法律制度,保障销售方、供应方的权益;在市场效益中的每一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

篇7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informationtechnologyandeconomicglobalization,thewideapplicationofE-commerceintheinternationaltradehasbecomeaninevitabletrendintheageofknowledgeeconomy.ThispapersummarizestheimpactofE-commerceoninternationaltrade,analyzestheproblemswhenapplyingE-commercetointernationaltrade,andfinallyproposesmajormeasuresforpromotingtheintegr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andE-commercefromtheperspectiveofconceptchange,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andcoretechnologyresearchandcorrespondingpolicy.

Keywords:E-commerce;internationaltrade;proposedmeasure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的兴起

20世纪40-50年代,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与光纤通信技术结合,引爆了至今仍未停息的信息技术革命。不论是数据的处理,还是信息的传输,人类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效时代。20世纪70年代,EDI技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的产生,使得人们开始尝试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进行商业数据的自动交换,这便是电子商务的初级形式。

继EDI之后,随着宽带技术的普及与网络安全技术的更新,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这一电子方式进行贸易或商务活动为特征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Business,ElectronicCommerce,或E-commerce)逐渐成为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依托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Extranet(企业外部网),将企业、用户、供应商以及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联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1]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自电子商务在全球出现以来,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向深层次扩展,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政府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都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2][3]具体表现如下:

1.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上虚拟信息的交换,开辟了一个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空间存在为前提的束缚,全球贸易市场以信息网络为纽带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市场全球化的形成。

2.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益和效率。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使得信息跨国界传递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满足了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价格,让那些成本过高或执行困难的交易变得可能。

3.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缩短了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之间供求链的距离,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4.电子商务增加了国际贸易的经营主体——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通过公司群体网络运作的“虚拟公司”,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虚拟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5.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竞争态势,促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应用与企业生产制造活动相结合,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贴近市场的需求,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的敏捷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成本低、快捷等特点使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到大的国际贸易中来,开拓国际市场,并且发挥其灵活机动的竞争优势,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所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信息技术因素在国际贸易中成为贸易参与国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但国际电子贸易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4]

(一)技术层面

1.EDI报文标准的不统一。在EDI作为电子化外贸的主要载体时期,EDI所需的专用硬件线路和各国不统一的报文标准是主要问题。只有使用统一“报文标准”(即发送方与接受方的计算机都能识别的通用语言)的买卖双方,通过EDI传输的数据才会被对方解码,进而使用。在进入2000年之后,iEDI对传统EDI的取代逐渐解决了这个问题。iEDI将传统电子数据交换移植到internet上来,使数据交换摆脱了专用网络VAN的束缚。然而,目前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的美国EDI标准和主要在欧洲和亚洲国家使用的联合国EDI标准并不统一,这对国际贸易信息的传输带了许多不便。

2.EDI硬件成本高而且应用程序存在安全问题。EDI必须使用专用的网络硬件,即VAN网络(Va1ue-addedNetwork),这不但需要企业或政府机关从电信营运部门申请专线,而且,即使大型进出口企业在使用EDI的过程中,EDI的应用程序即电子商务所直接依存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

(二)法律层面

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在电子商务中,贸易双方主要依靠数据电文的交换来达成合同,包括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等形式。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由于数据电文是存储在硬盘上的无形物,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对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是不统一的,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2.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关于要约及承诺的撤回,法律在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而在EDI电子商务之下,要约和承诺的送达只需几秒中,所以这种“撤回”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同样,要约的撤销在电子商务中也是不可能的。

3.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传统的合同、单据大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章,才会具有法律效应,相应的电子商务的合同单据则需电子签名,而在当前条件下,电子签名的技术还不完善,制作伪造电子签名远远易于伪造实际合同的签名。因而我国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应用目前还有许多限制。这就大大妨碍了正常贸易的进行。

此外,还存在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这些由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国际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现状及对策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据信息产业部CCID的调查统计,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显示出高速发展的态势。主要表现在:(1)法律及人文环境不断改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法律趋于成熟,电子商务教育和培训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子商务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2)网络基础设施及支付环境进一步改善,初步建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全国已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约60个,中国跨行支付系统运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3)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额持续增长。电力、纺织、交通等各行业都建立行业网站,开展在网上产品信息,进行网上洽谈、签约,开展网络经销。按赛迪顾问的统计,2004年全年交易额共计4800亿人民币,比2003年增长73.7%。[5]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展EDI应用开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总体而言,尚停留在对安全,保密认证,法律等技术手段和标准规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讨论上。我国现阶段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贸易,而只能做到“在线浏览,离线交易”。

2.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制约因素:公众购物观念落后于商务模式;国内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质量差;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企业信息化普及率低;网络安全和保密措施不足;社会化信用体系不健全;网上支付尚未真正解决;缺乏一个覆盖全国的物流配送体系;缺乏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等。

3.我国企业对电子商务认识还比较模糊。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竞争意识不强,对电子商务认识不深刻,仍把竞争焦点定位于实体市场,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抢占网络信息虚拟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即使已经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并未真正认识电子商务。目前我国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分布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几个大城市。

(二)我国国际贸易应用电子商务的对策

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面对严峻的挑战,我国的企业必须加快贸易方式的转变,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6]为了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竞争实力,我们应该采取如下的应对之策:

1.转变观念,迎接信息时代的挑战。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并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关的社会培训,以促进国民和企业转变观念,提高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电子商务在欧洲的推行与发展也与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网络架构已基本形成,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金融电子化和商业电子化的目标还很遥远。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我们在光缆铺设、电脑普及以及网络建设方面明显落后,许多边远贫困地区至今没有建立网点,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盲点”或“荒漠”。“信息贫困化”被视为下世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要有效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

3.加强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技术研究力量相对薄弱,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尤显迫切。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问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例如,罗端红等人(2006)在分析描述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系统结构和其中的主要流程的基础上,对ebXML等电子商务规范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与中间件技术之间的需求与供给关系,针对电子商务分布式跨平台的应用需求,提出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中间件技术实现规范与标准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可供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开发商和国际贸易电子交易运营商(e—MarketMaker)在决策时参考。[7]

4.注重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电子商务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跨国公司理论和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交易的安全性、网络贸易的征免税、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纠纷的处理,等等。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应当注重理论创新、宏观管理创新、政策创新、运行机制创新、交易方式创新、营销创新、运输方式创新等创新活动。

5.完善配套的政策条例和法规。中国现行贸易法是基于传统的有纸贸易方式而制定的,许多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方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的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应加快现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建立并完善配套的政策条例和法规。

6.加强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和人才培养。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既需要熟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又需要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熟识各国的政策法规及对贸易环节的要求与对策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的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电子商务专业还未被列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专业目录中,现有的各类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参差不齐。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方面的投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运营机制,指导、规范各类电子商务职业培训和考核,加强电子商务研究与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电子商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自主研发人员和一批熟知电子商务应用的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员,最终在我国形成一种电子商务良性发展的运行机制。

四、结束语

在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时代,国际贸易呈现出的变化是对新的贸易环境和贸易方式适应性的表现。据预测,201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一万亿美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走向世界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能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态势,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培育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竞争能力,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入新的里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7(1).

[2]崔范华,杜世风.谈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与策略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2006(12).

[3]张希颖,王恒书.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J].商业时代,2006(30).

[4]牟小刚.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所面临的问题[J].科技广场,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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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2.1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运输体制的影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构建一个功能强大的物流系统,该物流系统集物流、仓储、交通、运输、物流信息于一体,通过查看该系统信息可以获知整个国际贸易物流情况及物流贸易各个环节的运作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即可对国际贸易的运输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国际贸易的运输体制随着电子商务的渗透发生了变化。

2.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形式的影响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贸易往来,电子商务平台对信息量有很高要求,它是一种综合了资金、商品、信息、物流等环节的贸易流通模式,该运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单向物流的形式,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发展空间。

2.3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范围的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有效扩大了国际贸易的交易范围,使地区与地区、地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的联系更为紧密,即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贸易往来,在同一时间可以进行多项贸易交易,不会出现时间冲突,使国际贸易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国际经济的交易范围得到了有效扩充。

3分析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具体应用

在进出口商品过程中,企业常常通过利用电子表格进行商品的商检、报关、运输投保、结保险、汇等相关工作,极大的减少了时间、人力、物力的损耗,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环节,有效降低了交易费用和流通成本,进一步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节奏。国际贸易业务主要包括贸易关系建立、商业谈判、电子合同签订、订舱租船、报检、报关、申请许可证、货款结算、配额管理等贸易环节,整个贸易过程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成。在国际贸易进行过程中,会涉及到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流通企业、海关、税务、金融等机构,要想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就需要这些机构的相互配合、协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包括EDI方式、Intemet方式和Intranet方式三种方式。EDI方式指的是电子通讯方式,企业会通过标准的电子数据格式将估价单、进货单、报价单、清款对帐单、出货单等商业文件传送给交易企业,该种通信方式可以消除企业间的空间障碍、降低数据的流通时间,人工誊写商业文件的差错也会有所降低。Internet方式指的是国际互联网,通过国际互联网可以进行产品推销、购买商品、信息咨询、金融服务、商务洽谈等一系列商业交易活动。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还可以与企业进行网络购物、网上法律服务、网络广告的贸易往来,可以使我国社会资源得到高效配置。Intranet方式指的是企业内部网,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内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进行商务谈判、订单、促销、发票、海关申报单、提货单等日常经济信息的往来,并可以进行文件签署、电子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应用。

4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电子商务领域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还未发展成熟,电子商务领域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体系的规范性、系统性仍有待提高,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缺乏规范性文件作指导,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无法可依。

4.2电子商务具有较低的信用水平在电子商务领域没有建立成熟的信用制度对其进行有效规范,电子商务中货款支付的安全性偏低,该模式下产品质量也没有一个可靠保证,电子商务的信用水平偏低,如何构建良好的信用管理体系已成为发展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必须考虑的问题。

4.3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较为滞后当前,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较为滞后,大规模从事国际物流产业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国际贸易的物流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物流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普遍偏低,无法确保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4.4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技术水平偏低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技术水平普遍偏低,信息传递网络化、网络化办公等办公方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这些因素对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

5促进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发展策略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一系列应对策略,为促进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提供指导性建议:(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明确我国各级政府、消费者、企业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中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使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2)构建科学的电子商务信用保证体系,使其适合于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水平(。3)大力发展我国国际物流运输产业,提高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技术水平,对货物运输情况进行实时跟踪、有效监管,实现单据电子化、标准化、网络化(。4)要加大电子商务的自主研发能力,夯实电子商务基础,加强外贸企业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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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度校企合作和实战教学的探索

政府对推进高职教育、深化校企合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以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为例,2011年该校拿到了教育部、财政部提升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配套资金是600万。学校拿出8万元用于在线外贸交易实战基地建设。专门腾出一间教室,把它改造成办公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办公条件,建立在线外贸交易实战基地。学生可以一边上国际贸易实务课,一边去利用阿里巴巴平台和敦煌网在线交易平台开展外贸交易。有了这笔资金,教师去企业调研、带学生下企业参观、带学生去广交会的资金问题就解决了。校企合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和支持。学校希望企业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今后开展合作学校也要认识到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要充分考虑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点和成效。开展深度校企合作,对企业和学校是双赢的。企业经理、业务骨干参与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师带领学生下工厂、下企业,使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人才需求相吻合,培养出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同时企业也为学校实训教学提供条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学校与20多家外贸公司共同创立了江西国际商务职教集团,将校企合作落到实处。学校的合作企业江西华昌竹业集团为学生实习实训贡献了很多,有一间教室专门用于展示公司产品,里面的竹地板和竹工艺品都是公司免费提供的。公司为学生分配了阿里巴巴邮箱,提供报价单,还派经理去学校指导学生哪些市场可以做,怎么做。学生利用在线外贸交易实战基地就可以开展实际业务了。学生通常会在报价上加一点,作为学生、教师的提成。这种尝试对学生而言,不仅积累了外贸工作经验,还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外贸业务员一般不欢迎学生介入其与外商交易的环节,教师带学生去公司也就是看看表面的资料,不可能去接手外贸业务员的工作。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的“订单班”也是近年来的有益尝试。企业会定期派人到学校进行免费企业文化和业务培训,暑期安排学生去企业实习两个月,按实习生标准发工资。实习期结束学生返校继续学习。学生毕业后企业会对订单班的学生择优录用。尽管困难很多,但需要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去推动校企合作,去积极申报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这样我们所设想的事情就可以落到实处,使学生受益。

三、课程双语教学的思考

双语教学是指使用母语和第二语言进行授课的方式。双语教学在本科和高职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能否推行?如何推行?国际贸易实务推行双语教学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内容很多涉及英语,比如保险险别、支付方式和贸易术语等。与外商打交道,英语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使用双语教学,督促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培养学生的英语表达能力和准确使用英语拟定外销合同的能力。关于双语教学,目前有四个误区。一是100%用英语教学,不管学生的接受能力如何,也不管教学效果怎样。只要老师上课能全英文上课,就觉得很好,如果用中文较多,就会遭受质疑。二是双语教学变成了英语教学,学生把精力用于背单词、记短语,而教师也把精力投入到英语单词的发音、英语句子的组织上,忽略了课程的教学目标。三是滥用双语教学法。不管什么专业,不管什么课程都使用双语教学。四是消极情绪,认为学生英语基础薄弱,根本没法推行双语教学。衡量双语教学的成败,仍然应以教学效果的好坏进行评价,教师应该将精力用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注重教学效果。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开展双语教学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教材无针对性、学生接受能力差异、教师英语应用能力低、学校欠缺激励制度和政府重视度不够等。国际贸易实务的双语教材比较少,可供选择的余地不大。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的要求较高,尽管有些老师也过了英语六级,但是要求他用英语讲课,注意力都集中到英语上了,本身的特色和优势就发挥不出来。学校没有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教师双语教学的积极性很难激发出来。政府重视不够也制约着双语教学的推广。选择与教师自身的教学设计的思路吻合的教材,对学生根据英语高考成绩进行分班教学,对英语基础好的学生分层试点,以点带面,学校出资送教师出国进修,学校对双语课给予课时津贴,教育部门举办双语师范课程评比等举措,逐步破解双语教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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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随着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和服务提供的日益国际化,电讯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电讯服务通常分为基础电讯服务和增值电讯服务两部分。基础电讯服务在全球电讯服务贸易中占了85%,剩余的为增值电讯服务。(注:基础电讯包括语音电话、分组交换数据传输、电路交换数据传输、电报、传真、租用电路等。增值电讯服务主要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提供的电讯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库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强型传真、编码和协议转换、在线信息和数据处理等。)电讯业本身既是重要的产业,同时也是其他产业的支柱。许多其他的服务业要靠电讯服务来传递和交换信息,典型的如金融服务。电讯服务已经成为服务经济的核心,先进可靠的电讯网络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注:电讯业在所有服务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自1982年以来世界电讯市场年平均增长率为5.2%,自1990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年平均增长率为9.7%。SeeDataonTelecommunicationMarketsCoveredbytheWTO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Feb.17,1997),/wto/whats—new/data3.htm;EconomicIndicators,TheEconomist,Mar.8,1997,at119.)

作为世界上仅次于金融服务市场的第二大服务市场,电讯服务贸易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广泛关注,在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中,电讯谈判是重点内容之一。经过艰苦的谈判,成员方虽对增值电讯作出了承诺,但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则进展很小。其根本原因是各国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的市场开放程度相差很大,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也是如此,世界电讯产业的四强(Quad,指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日本,占全球电讯服务总收入的4/5)各自对电讯服务的管制环境也不同,因此在乌拉圭回合内达成这方面的市场开放协议非常困难。有鉴于此,一些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继续进行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目标是通过在世界贸易中提倡更大透明度和互惠性来限制贸易政策对电讯服务贸易本身产生的扭曲效应。

1997年2月15日,69个WTO成员方缔结了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该协议包括了世界基础电讯服务95%的收入,被认为是成功的多边协议,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之后,又有3个国家承诺开放其电讯服务市场,这样共有72个成员方就增加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作出了承诺。(注:SeeWTO:TelecomDealWillRingintheChangeson5February1998,Press/87(Jan.26,1998)(visitedFeb.18,1999)(/wto/press/press87.htm)。)基础电讯服务承诺并非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外的承诺,而是作为附录,构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被看作是改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基石和推动国际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利因素,在21世纪将对基础电讯产业产生最深刻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后,必然面临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事实上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早已为发达国家的电讯企业所关注。本文将主要以WTO关于基础电讯的协议为基础,分析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并为中国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提供一些思路。

一、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及其适用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FN)既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存在的基石,同样也是GATS最核心的内容。至于这一原则对国际贸易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没有MFN原则,WTO就不会比双边贸易协定有任何实质上的优越性”。在GATS约束所有成员方的一般义务的规定中,最明显的就是第2条关于MFN的内容。

(一)基础电讯服务行业适用MFN原则产生的免费搭车问题

根据MFN原则,所有作出基础电讯服务承诺的成员方有义务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在MFN基础上的利益,而不管这些成员方参与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的程度。换言之,WTO所有成员方可以享受基础电讯服务谈判所带来的利益,但并非所有成员方都会受到谈判义务的约束,这就是由GATS本身结构所产生的免费搭车(free—rider)问题。发达国家自然不愿给予发展中国家免费搭车的优惠,于是反对施加自动的和无条件的MFN义务。它们认为,免费搭车至少会产生两种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一,MFN规定禁止成员方在相互谈判中利用贸易减让来促使免费搭车者将其市场自由化,也禁止已经承诺开放市场的成员方基于互惠要求而对来自某些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关闭市场。因此,免费搭车者接受了贸易减让的利益,不管它们实际上是否作出了这种减让。第二,如果成员方面临外国竞争,并在国内市场上失去了一定市场份额,但却不能在互惠基础上进入外国市场,则会失去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本国市场的动力。(注:关于免费搭车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石静遐:《中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结合GATS的若干分析》,《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免费搭车的考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延缓了基础电讯服务的谈判进程。后来谈判组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同意在GATS框架内,对基础电讯服务不适用立即的无条件的MFN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成员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MFN义务。如果成员方希望豁免在某个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MFN义务,则在基础电讯服务协议生效之前,有一次这样的机会。

(二)国内管制基础电讯服务的法律与MFN义务一致性的问题

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WTO成员方在适用该行业的MFN原则时,产生了一些特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内有关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否与其承担的GATS中的MFN义务相一致。

以美国为例,为实施美国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作出的承诺,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根据1934年通讯法第214条通过了“外国人参与美国电讯市场的原则和政策”。从总体上而言,该原则和政策为WTO成员方的电讯服务提供者进入美国市场规定了开放的标准,但同时也保留了限制某些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权力。同时,为保护美国电讯服务市场不受反竞争行为的损害,该法令还规定了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美国市场后可能受到的不同管制措施。(注:Commentsof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intheMatterofRulesandPoliciesonForeignParticipationintheU.S.TelecommunicationsMarkets,IBDocketNo.97~142,p.3.)由此产生的问题是,FCC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并不相同的监管是否与美国承担的GATS的MFN义务相一致。这涉及到在基础电讯服务的领域对GATS第2条如何解释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至今并不存在相关案件和有约束力的机构裁决。但是,应当考虑到的是,GATT产生的实践可以为解释GATS中的原则提供有用的思路。尽管货物与服务之间存在差别,但对于GATT第1条MFN和其他类似规定的解释仍然可以为基础电讯服务贸易适用MFN原则提供参考。

GATT的一贯原则是希望通过消除贸易歧视的方式来增加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GATT试图通过第1条的MFN原则,禁止基于货物来源的歧视,来达到这一目标。因此,GATT规定MFN义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来自所有成员方的出口商享有机会的平等性,阻止成员方基于供应商国籍不同而给予歧视性的待遇。(注:SeeClaireMooreDickerson,GATT1994:Fool‘sGoal?11St.John’sJ.LegalComment,259,268,1996.)GATS规定MFN的初衷,是将适用于货物的MFN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促进经济增长同样也是GATS的目的,但根据其前言,GATS希望通过“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的条件下”,来达到扩展贸易的目的。尽管其目的在于促进对东道国市场的平等进入,但GATS规定的MFN原则不是竞争进入的担保。因此,WTO成员方可以在不违反GATS的MFN义务的前提下限制竞争,只要这种限制没有在外国公司间构成基于国籍的歧视。

事实上,GATS允许成员方通过谈判对某些服务业豁免MFN义务,这本身就使成员方可能在这些服务业给予某些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更优惠的待遇。(注:SeeMaryE.Footer,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ofTradeinServicesFollowingCompletionoftheUruguayRound,29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453,455~456,1995.)在GATT中则不存在这样的豁免。进一步而言,通过临时豁免MFN义务,GATS规定的MFN原则暂时不会完全地实现。但无条件的MFN应该是GATS追求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是一致的。GATS附录规定,对MFN原则的豁免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注:首先,在期限上豁免不应当超过10年,并且这种豁免要受制于将来的贸易自由化谈判;第二,服务贸易理事会(CTS)将在5年后审查所有的豁免,以确定享受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第三,在豁免期限终止时,成员方必须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这些措施是否已经被修改,从而符合一般的MFN原则。)这些条件表明GATS在调整服务贸易竞争条件方面的灵活性。在某些给予MFN待遇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服务行业,暂时允许豁免,但同时又坚持要求豁免的成员方市场应当逐步达到更高标准的自由化,以便减少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促进世界贸易增长方面,GATT与GATS有着共同的目标,但二者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GATT主要依靠的是非歧视方法,特别是第1条规定的MFN待遇;GATS则是通过增加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方式来达到经济增长和扩展服务贸易的综合目标。(注:RuthKu,AGATT—AnalogueApproachtoAnalyzingtheConsistencyoftheFCC‘sForeignParticipationOrderwithU.S.GATSMFNCommitments,GeorgeWashingto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Economics,Vol.32,1999,p.144.)GATS第四部分明确承认,贸易自由化进程必须通过确保所有参与方权利和义务的综合平衡来实现。因此,通过谈判以逐步自由化的方式来实现开放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基础电讯服务市场,是GATS确立的比较现实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下,GATS为其成员方提供了相当的灵活性,以便使其国内的基础电讯服务监管计划适用于该行业快速增长的竞争性的环境。在合适地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成员方被授予管理在其境内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允许成员方采取逐步的而不是立即的步骤去适合特定行业的MFN义务。FCC的实施框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符合GATS的这些目标和方法的,因而与GATS第2条MFN义务是一致的。这样的考虑给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启示,容后分析。

二、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GATS区别于GATT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GATS将成员方承担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承诺两部分。MFN原则是成员方承担的一般义务,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是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从形式上而言,对于GATS的每一成员方来说,MFN的范围是由一个所谓的反列清表(negativelist)来决定的-它适用于除列于成员清单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覆盖范围则是由正列清表的方式来决定的-它只适用于列入每一成员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而且现存措施须不排除在外。(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

(一)市场准入

GATS以逐步实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为目标,而市场准入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引入市场准入的承诺,反映了服务市场的竞争经常同时受到适用于国内和国外实体的措施的限制。市场准入承诺比MFN原则更进了一步。MFN原则要求如果一成员方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国境,它应当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准入则要求成员方应当尽可能地允许外国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GATS第16条不要求成员方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开放其服务市场,它仅仅规定只有当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对此作出确定性承诺时,它们才受这种义务的约束。

市场准入原则适用于服务时与货物有所不同。根据GATT,市场准入原则鼓励成员方将种种隐性、不易量化的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在此基础上要求通过谈判全面缩减关税。但当市场准入适用于服务业时,GATS不仅提供了通过贸易的市场准入,而且提供了通过投资进行的市场准入。(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注:GATS第1条规定了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自然人存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其中商业存在方式涉及到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外资进入。)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实际上是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在全球基础电讯服务谈判中,市场准入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由于其在电讯技术和电讯服务方面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因而对开放基础电讯服务市场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基础电讯服务在发展中国家属于新兴的幼稚产业,因而发展中国家对此持谨慎态度,具体表现为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页。)在基础电讯服务谈判达成协议之前,成员方对于市场准入所作的承诺非常有限,但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中作出承诺的成员方要承担相应的市场准入义务。成员方可以批准完全的或部分的市场准入,但对市场准入的限制要在其承诺表中详细地列明。每一成员方的承诺表包括四个部分:行业和分行业的列表、对上述列表的市场准入的限制、对每一行业的国民待遇的限制以及在每一行业上的额外承诺。这些承诺表构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的承诺在承诺表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后立即开始实施,任何限制也同时实施。一旦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作出了承诺,除非该承诺对任何成员方都没有利益而其撤回对任何成员方都没有损害,才可以根据GATS第11条撤回这种承诺,修正其承诺表。如果有成员方因此受到损害,则受损害方可以要求撤回承诺的一方与其进行磋商,这有可能导致出现赔偿问题。(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础电讯服务协议中,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是基于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来进行的。许多成员方没有列举有关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存在的限制,通过这些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一般是不受约束的。在投资方面,大多数承诺表允许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因此有权通过取得或新建的方式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外资电讯公司。在协议中,47个国家承诺在分阶段的基础上允许外资对电讯服务和设施享受100%的所有权或控股,允许语音电话服务进行竞争,允许两个或更多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但是,不少成员方通过限制外资比例的方式对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电讯服务进行了限制,10个国家不允许外资控制其基础电讯服务行业。

WTO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是基础电讯服务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协议。它体现了成员方在取消基础电讯服务垄断、放宽对外国产权限制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就经济发达国家而言,一般倾向于在2000年前开放多数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美国1996年电讯法宣布停止执行原规定的限制条例,使美国电讯市场更加开放。欧盟也从1998年1月1日起开放欧盟基础电话业务市场。(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53页。)但同时应注意的是,各国在基础电讯市场准入方面的例外也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完全的基础电讯服务竞争并不能一蹴而就。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是指一成员方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与MFN原则一样,都建立在国际经济关系的非歧视基础上,在许多方面可以看作是对MFN原则的补充。

在GATS框架下,成员方须逐个谈判国民待遇的承诺并将其列入承诺表中,才会受到该原则的约束。如果由于消费者愿意选择国内提供者的服务而使外国提供者面临潜在的不利影响,成员方对此不负责任。(注:参见王贵国:《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渗透》,载陈安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就服务提供的四种方式而言,对国民待遇的限制也表现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例如,日本要求,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提供基础电讯服务时,公共电讯经营者(publictelecommunicationoperators,PTOs)中具有本国国籍的成员应当占有相当的数量。(注:See,e.g.,WTOSecretariat,Japan,ScheduleofCommitments,Supp.2,at2.)

在基础电讯服务行业适用国民待遇遇到的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对东道国公共电讯网络的接入(access)问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不愿对基础电讯服务作出承诺。到1994年4月,基础电讯服务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仍未得到解决的服务行业之一。其原因在于,不论作为服务业本身还是作为其他服务业的支柱,基础电讯服务都有一些独特的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对东道国公共电讯网络的接入问题。由于信息传递本身的特性及要求,电讯服务提供者必须建造通讯网络或获得进入现存通讯网络的许可。在电讯业,对新进入者而言,网络的建造会遇到非常复杂的问题,因其属于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因此,如果不能接入东道国已有的电讯网络设施,外国提供者便很难提供电讯服务。这种接入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许多国家的电讯基础设施由政府所有并经营。有人提出,应当有一些以竞争为基础的(competitive—based)的规则来调整这些新进入者和占主导地位的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就意味着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东道国的国内服务提供者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公众网络,不管该提供者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以及来自哪个国家。但是,在许多国家,基础电讯服务的提供多由国有企业或国家直接进行垄断。当政府既是市场的管制者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时,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困难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从理论上讲,政府应当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地适用国内立法、规章、税收、标准等。例如,如果政府向别的服务提供者征税,它自己也应当纳税,但实际上这样做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时,政府通过作为基础电讯服务的监管者,对服务市场又施加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电讯服务行业的这些问题促使GATS的许多成员方在其承诺中又加进了不少国民待遇的例外规定。

至今为止,在GATS框架下进行的大多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仍主要是维持现状的性质(standstill)。也就是说,成员方现存的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如果有的话,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可以保留,但是成员方承诺将来的限制不比在谈判时所列部门中现行的措施更加严格。(注: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第132页,第139页。)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缔结之后,人们认为在已经作出承诺的服务业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承诺是最强有力的,WTO成员方试图保证和促进真正的电讯服务贸易自由化。从1998年起,世界上三大电讯市场-欧盟、日本和美国的市场基本开放。但在基础电讯服务方面,仍有许多艰苦的工作需要进行,特别是解决政府拥有的电讯企业在其国内市场的垄断问题。(注:基础电讯谈判组(NGBT)根据美国1996年的电讯法提出了在世界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开展竞争的原则,主要反映在参考文件(referencepaper)中,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反对通过垄断方式限制竞争或导致反竞争的结果等。该参考文件的问题需要成员方的额外承诺,一些成员方已经承担了这种额外承诺的义务,将其规定在承诺表的附件中。)进一步的市场开放将在2000年新一轮的GATS谈判中继续进行。

三、中国发展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法律思考

(一)中国电讯服务的发展及开放的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的电讯服务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中国电信经营着至少90%的蜂窝和固定线路网络。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之后,打破了这种垄断局面。1998年5月,中国电信无线寻呼股份制改造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是标志着中国电讯产业从产权机制上打破垄断的又一重大举措。随着国内电讯市场垄断的消除,电讯业将成为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主动力。但从总体上而言,中国电讯服务市场的竞争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国际电讯服务业务(包括增值电讯服务和基础电讯服务),中国大陆尚未开放。也就是说,未经国务院批准,除邮电部外的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国际电讯服务业务。中国境内的公用通讯网、专业通讯网的有线、无线通讯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商参股经营。例如,中国联通采取“中中外”方式在1997年底筹集了14亿美元,用于建设23个GSM网络。但政府禁止联通所采用的“中中外”投资模式,以防止外商通过“中中外”方式参与中国大陆的电讯服务市场的竞争。(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页。)

中国是世界上GSM电话最大的市场,蜂窝电话市场也存在巨大潜力。这一市场早已吸引了海外投资者的注意,他们将中国看作是极具潜力的投资场所。虽然中国没有在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上签字,但却是GATS的签字国。并且,中国已经在1998年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在适当的时机,中国将会向世界开放电讯服务市场。(注:参见杨圣明主编:《服务贸易:中国与世界》,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由此可见,如何发展中国的电讯服务贸易,逐步开放电讯服务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电讯业发展进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争取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通过GATS所倡导的非歧视、逐步自由化等政策,创造基础电讯服务平等竞争环境固然有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那些在该领域有较大优势的发达国家所极力推行的,WTO将为其电讯企业提供实现全球服务的广泛机会。(注:DeltevF.Vagts,BenC.Fisher,“BookReview:ElectronicHighwaysforWorldTrade:IssuesinTelecommunicationandDataService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pril,1991,pp.395~396.)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不是基础电讯服务贸易增长的明显受益者。但不容忽视的是,新的贸易机会将为中国提供“获得对其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服务的更为广泛的选择”,并有可能从新市场的开放中得到免费搭车的好处。中国应尽量采取积极的参与态度,避免成为基础电讯服务贸易发展的消极旁观者。

必须看到的是,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对中国形成了很大的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中国可能需要付出高额的机制转换成本,本对电讯服务业的垄断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利于开展竞争。至于中国对基础电讯服务贸易的参与,正如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明确宣示的,应将服务贸易的发展作为一种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考虑到某些发达国家享有的优势以及跨国公司的优势地位,不使富者更富和穷者更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GATS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及优惠的待遇。这种特殊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除了一些明显需要的系统建设所需的财政资助外,在开发数据、系统分析、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人才培训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协助也是很必要的。

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过程应对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每个成员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给予应有的尊重。应给予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它们的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且当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该准入附加条件以实现第四条所述的目标。”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和不妨碍民族电讯服务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中国应有选择、有步骤地开放部分基础电讯服务业务。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对电讯服务业作出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特别承诺时,可以享有上述一些特殊待遇,可以有较大余地去限制自己出价的部门范围。当然,不管这种优惠有多大吸收力,基础电讯服务市场的开放还是可能会对中国及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作为市场准入的交换条件,中国可以坚持对进口技术和在中国境内搜集信息的利用以及在关键领域培训和雇佣中国人员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

(二)利用例外条款维护中国利益

这里的例外包括MFN原则的例外、GATS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以及基础电讯服务行业的特殊例外等。在MFN原则的例外方面,关于基础电讯服务的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对基础电讯服务的MFN豁免。(注:但有关成员国应就这些例外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规定一个豁免终止的日期。该时间不应超过10年,每5年需要由服务贸易理事会审查一次。这些豁免的问题将来需要继续谈判。)例如,美国对单向卫星传输电视服务进行了MFN原则豁免。发展中国家中的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尔达、孟加拉共和国、巴西、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土耳其等也在其承诺表中列举了MFN豁免条款。中国可以根据基础电讯服务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在符合GATS第2条MFN原则豁免的前提下,将与有关国家谈判达成的例外规定在承诺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