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风险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13 17:31:5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际投资风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国际投资风险论文

篇1

国际投资与跨国经营过程中,由于跨国公司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竞争激烈、复杂多变,故存在诸如政治风险、经营风险、文化风险等众多的风险。其中因政治风险的极难预见性与损失巨大性等特点,已经逐渐被跨国公司所重视。所谓政治风险,是指政治因素对国际投资与跨国投资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或实现其它关键经营目标的可能性。常见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国有化风险、战争风险、政府干预风险及外汇风险。关于政治风险评估分析方法的研究已经开展了多年,对政治风险评估方法的分类有许多种,有从是否可以量化分为定性和定量分析;也有从所涉各方来分类的,即从东道国角度出发的宏观分析法,从跨国公司角度出发的微观分析法以及综合两大方面的宏微观分析法。但不论分析方法如何,具体的评估方法是不会改变的,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类:

1政治制度稳定指数

政治制度稳定指数由丹·哈恩德尔(DanHaendel)、杰罗尔德·维斯特(Ger?鄄aldT.West)以及罗伯特·米都(RobertG.Meadow)提出,旨在为政治风险提供一个定量分析框架。它由三个分指数组成:国家的社会经济特征指数、社会冲突指数和政府干预指数,其中社会冲突指数有三个分量:社会不安定指数、国内暴乱指数和统治危机指数。这些指数分别根据各类共15项指标测定,

计算时可从年鉴、政府文件和政治资料等出版物中获得。与其他方法相比,政治制度稳定性指数方法的优点是利用客观数据而不是主观判定资料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包含的因素也较全面。主要缺点是没在政治制度稳定性指数与各个风险变量之间建立联系,因而不能说明制度的稳定性或不稳定性与跨国经营或投资风险的关系。也就是没有指出衡量了政治制度风险之后应该做什么以及投资决策者如何利用所评估的结论。

2失衡发展与国家实力模型

此模型由霍华德·约翰逊(HowardC.Johnson)提出。其基本前提是,政治风险(没收)是该国失衡发展与该国实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决定一个国家失衡发展的因素来自五个方面:政治发展、社会成就、技术进步、资源丰度和国内秩序。失衡发展来自它们相互之间进步程度的差异性和非持续性。而国家实力表现为该国经济、军事与外交关系的结合。这一模型将世界各国依其实力与平衡发展状况分为四类:失衡强大国家、平衡强大国家、失衡弱小国家和平衡弱小国家。四类国家中,发生没收的概率最低的为平衡强大国家和平衡弱小国家,而失衡弱小国家存在中度没收概率,失衡强大国家没收的相对概率最高。在此模型中,与政治不稳定相当的变量因素是非均衡发展。

3国家征收倾向模型

此模型由哈罗德·克鲁德森(HaroldKnudsen)拉丁美洲国家样本统计分析资料提出。其涵义是:一个国家的挫折水平和大量外国投资的相互作用能解释该国没收倾向。而一国的挫折水平形成于该国的抱负水平、福利水平和期望水平,这些水平假定为代表一国生态结构。当一个国家的福利或经济预期低于抱负水平时,该国的挫折水平就高,若此时有大量的外国投资涌入,那么这些外国投资就可能成为国家挫折的替罪羊而遭没收。在此模型中,与政治不稳定相当的变量因素是国家挫折水平。

上述两种模型虽容易理解(失衡发展与国家实力模型和国家征收倾向模型),但比较主观、片面及缺乏可操作性,失衡发展与国家实力模型只是一种理论推导,不便于判断失衡发展的程度。国家征收倾向模型的统计资料来源于拉美,不具全面性。

4政治风险指数

美国BERI公司定期在《经营环境风险资料》上公布世界各国的政治风险指数,动态考察不同国家经营环境的现状以及未来5年后和10年后的情况。它先选定一套能够灵活加权的关键因素,再由专长于政治科学而不是商务的常设专家组对评估国家多项因素以国际企业的角度评分,汇总各因素的评分即得该国政治风险指数。予以评估的因素有3类10项:

评分采用百分制,70分以上为低风险,表示政治变化不会严重影响企业,也不会出现重大社会政治动乱;55-69分为中度风险,表明己发生对企业严重不利的政治变化,某些动乱将要发生;40-54分为高风险,表明已存在或在不久的将来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的政治发展态势,正周期性地出现重大社会政治动乱;39分以下为极度风险,表明政治条件严重限制企业经营,财产损失可能出现,已不能接受为投资的国家。

另外,美国纽约国际报告集团制定的ICRC—国家风险国际指南也较为实用。该指标体系每月公布一次,其构成因素及各自权重如下所示,

ICRC=0.5*政治指标+0.25*金融指标+0.25*经济综合指数

其中:政治指标包括领导权,法律,社会秩序传统……官僚化程度等13个指标。

金融指标包括:外汇管制,停止偿付,融资条件,政府撕毁合同等5个指标。

经济综合指数包括物价上涨,偿付外债比率,国际清偿力等6个指标。

不论政治风险指数还是国家国际指标,都采用定量的方式,方便实用。虽然结果由于评估人的观点和立场不同不宜照搬,但风险指数的设置却具有参考意义,经修改便可自成体系。

5政治风险评估总框架

政治风险评估总框架由杰夫雷.西蒙提出,他从东道国和跨国公司自身情况出发,将政治风险归纳为类50余种,。该评估方法的多维分类更加明确了政治风险的概念,有助于跨国企业认识风险事件及其可能带来的冲击,故能将风险分析更好融入投资决策分析当中。

6丁氏渐逝需求模型

该模型属于微观政治风险评估方法,丁氏(WenleeTing)的“渐逝需求模型”的基本命题是:在经济民族主义竞争迅速上升、粗暴的社会政治风险不断下降的条件下,外国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与该项目对东道国(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看中价值”呈反向关系。此模型考虑了渐逝协议现象以及非工业化国家发展工业经济趋势。这种趋势为:当越来越多的国家加速工业化并致力于经济发展时,对没收和国有化这类暴力风险将逐渐变得罕见。而这里的“看中价值”表现为该项目为东道国所需要的程度,动态的看,它随技术领先程度的降低和其他国际企业竞争的加强而逐渐下降。

项因素的相互作用决定着投资项目的“看中价值”随时间推进而下降的状况,而8-11项因素则间接影响同一时间“看中价值”的大小。如果公司在项目实施中,正面因素作用加强,则该项目的看中价值上升,反之则下降。

7产品政治敏感性测定

产品政治敏感性测定方法是理查德.罗宾森提出来的,该方法的主要含义是: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敏感性取决于该产品在东道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政治敏感性的大小与该产品面临的政治风险成正比,即政治敏感性低的产品投资政治风险小,得到东道国关注的可能性也小;反之,则政治风险大。当然,即使产品的政治敏感性大,其面临的政治风险也大,但如与东道国经济发展政策同向,也可得到东道国的政治鼓励而减轻政治风险。影响产品政治敏感性的因素共有12项,根据东道国的情况分别给予打分,对绝对否定者给10分,绝对否定者给0分,对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分数。最后累计12项因素总分,分数最低者表示该产品政治敏感性最强,分数最高者则表示政治敏感性最弱。

该方法简单实用,可根据产品特点,并在对东道国调查的基础上,对各项因素进行评分。然而,该方法也有其不足的一面,比如对每项因素的权重都是一样的,这样难免对结果产生影响,在外汇十分短缺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行销将明显减少东道国的外汇,则该产品政治敏感性的分数可能远远超过10,甚至达到20或者更多。所以,在对该方法进行使用时,权重应该区别对待,对不同的国家,每一项因素权重应有不同。另外,还需根据东道国不同时期情况,还可以适当增加相应因素,使最终结果更具有使用性。

对上述两种微观评估模型(丁氏渐逝需求模型和产品政治敏感性测定)中,都是针对外资投资项目产品及相关产业的评价,只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都能受到东道国不同程度的鼓励,就可相应减少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比较而言,丁氏模型更为全面,且具有动态评估效果,符合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评估情况。但从量化角度来看,产品政治敏感性评估显得更为方便,但权重的等量分配无疑也是它的一个很大的局限。

参考文献

1曾忠禄.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决策、管理与案例分析[M].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

篇2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从广义讲,包括对一切有意义的开拓性、创业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放。从狭义讲,是一种主要对尚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的且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主要是新兴高科技企业)做长期股权投资,旨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并通过所投资企业的资本增值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大多数学者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均采用后一种理解。如何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发展我国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已成为当前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及意义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要“推进器”,对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综合国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1.发展风险投资是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需要

几十年来,风险投资以举世瞩目的业绩开创了美国等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牵引这些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火车头”、“创新、创业、创造奇迹”的化身,也使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

2.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和试点这两个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迫切需要风险投资给予支持。

3.发展风险投资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始终体现了政府行为,而风险投资则使投资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投资决策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并善于在风险和回报之间作出优化抉择;对被投资企业的筛选体现了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准则。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如下:

1.我国的风险投资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四通、实达、联想、清华同方、海尔、宝钢、希望等公司都独自或联合其他机构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2.风险投资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3.风险投资公司的分布相对集中。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公司多数集中于东部地区。东部地区有风险投资公司52家,西部地区只有11家;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集中于高新区内,89%的风险投资公司选投了在高新区和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项目。

4.外资风险投资机构开始涉足中国风险投资业务。

5.各地在风险投资发展的这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一大群优秀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产生。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据统计,2007年末全中国拥有风险投资公司160多家,风险投资资金仅有 180亿元,实际项目投入只有30亿元,这一规模仅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所需资金的2%。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财税政策的支持不够有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 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这让好多参与风险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有个很重的包袱,也就无法刺激他们的热情和积极性了。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现代社会是法律社会,所以如果法律保障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发展。

1.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风险投资从萌芽到现在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其间,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些与风险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办法》、《关于设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

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关于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2)关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金额的限制。(3)关于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4)关于风险投资基金供给的限制。风险投资运作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本来源和通畅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5)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继《公司法》之后,按照订立协议、区别处理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立法。(6)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参加了若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相关制度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风险投资中介发展令人堪忧

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很薄弱。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风险投资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力量薄弱。

2.没有形成与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3.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混杂,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

4.无明确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

(五)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缺乏具有相应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懂金融投资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人才。

(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而我国不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已经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单一。

2.现行法律中存在着制约风险投资退出和发展的条款。

3.没有制定科学的为企业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方法。

4.产权交易制度相对落后。

三、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介绍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发展多元化风险投资主体,拓宽风险资本来源渠道

实现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是我们首先要努力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金融机构

(1)将保险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2)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3)将银行业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2.企业

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雄厚资金实力,是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选择。从目前来看,可以利用的资金有:

(1)上市公司的资金。(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金。(3)民营企业资金。

3.个人

引导个人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允许开办私人风险投资公司,按公司的运行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过购买风险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风险投资;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义以资金入股风险企业。

4.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5.国外风险资本

国外风险资本大规模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政府给予支持,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

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世界各国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发展,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鼓励风险资本的发展,将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由49?%降低到10%左右,使风险投资迅猛增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三)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制定和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扫除障碍

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运行规则与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有重大差异,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对传统经济的法律调整。

2.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

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1)投资主体;(2)基金的组织形态;(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

3.建立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和政策

在风险投资业运作过程中还需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风险投资保险等辅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辅助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加快发展。(1)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2)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法》。(3)制定新的《破产法》。(4)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四)培养高素质风险投资人才

人力资源是任何产业比不可获取的要素,对风险投资来说,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就显得更加重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加快对现有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培养

2.利用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海外人才

3.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是收入分配问题,可以给予风险投资人才工资、福利、奖金、股权、期权和收入提成制度等,这样可以激发风险投资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五)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1.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要充分利用、挖掘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潜力和积极性,改造、新增一些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当前主要是健全三类机构,一是标准认证机构。二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三是科技项目评价机构。

2.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水平是指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集体信用、民间信用等的全社会总体信用的发展程度。

3.建立全国性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这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风险投资机构、国内风险投资家与外商和外国金融机构,沟通业内信息、规范同业经营行为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4.加强中介机构方面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风险投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5.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中介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 (六)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两方面的思路,一方面要为风险资本的ipo退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快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三板市场的发展,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风险企业的股份转让和破产清算提供灵活多样的退出通道。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

2.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使股份转让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渠道。在风险投资可以选择的退出机制中,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都属于股份转让。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阶段,股份转让应当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因此需要为风险投资股份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篇3

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

1. 风险投资大都投向高技术领域,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的高技术项目或企业。

2. 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投资。高科技项目的风险不确定性决定了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同时,高科技项目成功所带来的巨大回报也决定了其高收益。

3. 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风险投资者在向高技术企业投资的同时,也参与企业项目的经营管理,因而表现出很强的“参与性”。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运作机制不配套。

1.资金来源单一。国外风险投资者大多是机构和个人,社会化程度高,而我国除海外投资机构部分参与外主要是政府,而政府投资政策性强,表现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

2.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美国,拥有110亿美元资产的风险投资公司较多,其风险资本数额达1000多亿美元,平均每个风险企业可获得3000万美元的风险资本。而我国风险投资规模较小,资本接近或超出1亿的很少,大多数公司资本只有千万,甚至几百万。

3.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最新动态, 技术开发具有较大盲目性和风险性。

4.过分追求资金安全, 失去风险投资意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偏重于支持技术成熟的项目,而支持风险企业孵化、创建的少。

5.风险投资策略评估体系不完善。一是目前对风险投资项目究竟如何评价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二是项目评价带有浓厚的人为色彩,缺乏严肃性、科学性,只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是否有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成果项目、火炬计划等,而这些并非风险投资的唯一标准。

6.缺少对所投项目的增值服务。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导致了风险投资公司运作上的无规范化操作,因投入风险企业后缺乏配套服务的积极性,后期跟踪和辅导跟不上,无法与国际上有实力的风险投资机构竞争。

7.缺乏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为了弥补主板的不足,在美国出现了NASDAQ, 在英国有USM,我国香港地区也在1999年开辟了二板市场。这些为风险企业上市创造了机会,使风险投资容易退出,而我国的二板市场还未建立。

8.风险投资人才奇缺。我国科技人才两极分化,有高水平的基础理论研究人才和有大批专利的发明家,有了解国内市场、企业和国内技术的企业家、工程师和技术工人,但缺少融管理、市场、技术、金融知识于一身的风险投资管理者和高科技企业创业者。

(二)认识意识偏差

风险投资产生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 而我国缺乏市场操作经验和风险意识, 在引入过程中, 政府管理部门及投资者都产生了一定的认识偏差。如政府对风险投资机制建设重视不够,以为建几家风险投资公司,投几个高科技项目就可以实现,却对其关键因素——创造一种有风险承受能力,有创新力和有经济效益的体制环境认识不足。此外,风险投资行业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控股与否并不重要,而我国则在此问题上套用一般性投资的运作规律与经验,一味地强调控股要求,使风险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导入另一误区。

(三)风险资本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风险投资的早期,尤其是风险投资还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时候,政府的表率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随着风险投资的逐步发展, 政府介入一方面会受到资金限制, 另一方面,反而会阻碍风险投资的发展。又由于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规模偏小, 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支持一些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项目,而无法进行组合投资,难以实现资本快速积聚与集中。

(四)战略定位不科学, 风险意识不强

风险投资业追求高回报,重视短期目标,眼光往往放在过去和现在,而忽视了风险投资的根本特征是投资未来。另外,由于风险投资的对象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记录的新创企业,而且因投资而取得的股权缺乏流通性,必须长期持有,甚至在投资回收前,还要持续不断地融资。因此它属于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风险,投资前能否正确、有效地进行各项投资方案的评估,以挑选出具获利潜力的投资方案,将成为经营风险投资成败的关键。但目前的风险投资中存在着明显的投机心理,受高收益的诱惑,缺乏理性分析和理性决策,风险意识不强。

(五)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不健全

从理论上讲,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退出:一是公开上市。可通过主板市场独立上市,亦可在将来设立创业板上市,也可以在香港创业板或海外上市, 还可以与其他公司重组以捆绑上市;二是兼并收购。通过出售股权、兼并收购等资本营运、产权交易的手段退出;三是出售给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四是被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五是破产清算。由于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过高, 基本上将中小科技企业拒之于门外,加之我国创业板还未设立,严格地限制了风险投资的滚动式投资。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1.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1) 尽快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管理条例》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风险投资有法律保障;(2) 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2.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投资网络,明确政府与民间风险投资的合理分工,实行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并存。

3.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二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 、三板市场( 区域性资本市场)。我国应建立以公开发行上市为主,出售和清算为辅的风险资本退出体系。但我国目前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且审批手续复杂,实行额度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风险资本退出可通过香港创业板上市或者借壳上市,不愿意受IPO约束的风险投资家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企业都可以采用直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此还可以通过股权回购,盘出业务,项目组方式,股转债方式,场外交易,清算与破产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有效退出。

4.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我国应积极创造适宜环境,提供优惠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风险企业家、风险投资家、创新家和金融人才,组建强大的风险投资队伍,使我国风险投资良性发展。

5.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财务、法律咨询与投资顾问等策略。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技术咨询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我国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目前还不够完善, 尤其是服务于风险资本运作的中介机构尚未起步, 因此我国应建立诸如官办投资信息网络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评估机构, 以及进行技术定级的标准和办法等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监督制度, 以确保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学科竞赛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的探讨较多,如卫慧平(2010)认为高校经济管理学科实验教学模式按实验内容划分,可分为自主型、合作和研讨型实验教学模式三类别,按实验技术层次划分,可分为传统的实验室教学模式,网络实验教学模式,社会实践教学模式[1]。吴凡和潘峰(2012)提出了国际商务实务模拟课程的4Cs教学模式,即Casestudy案例教学法,Computersupport电脑辅助教学,Counselinginstructing校外实务导师咨询性指导,Cooperation&Competition合作与竞争互动[2]。NSCardell,RBartlett(1996)探讨了大学本科经济学的实验教学模式[3],Gyorgy,K.研究了企业金融课的实验教学方法[4]。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模式的相关研究仍然较少,南雪峰(2013)提出除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也可以尝试让学生投入最低限度的实际资金进行阶段性国际投资实战,或组织专题讲座(由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的专职人员讲解现实中国际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或进行分组小论文写作等形式的实验教学模式的创新[5]。李辉,侯志铭,高嘉琳(2014)等提出了利用最新国际投资案例设计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或由学生分组自选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案例制作PPT进行课堂演示和讲解等方法[6]。程金亮(2014)提出国际直接投资部分的实验教学可以尝试体验式教学,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来了解国际投资的真实过程,打破传统的以老师和黑板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探索师生互为主体的新型模式,尊重学生的主体学习地位[7]。ChenXiaoying,Yur-AustinJasmine(2013)探讨了国际投资学课程中模拟投资组合项目的教学意义[8]。总之,国际投资实验和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也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因此需要结合国际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上升和投资形式不断创新的背景,积极创新相关实验实践教学模式。

二、传统的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学课程地位低导致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不受重视国际投资学作为证券投资学、国际经济学、国际金融学和国际贸易学等多学科相关的交叉学科,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的一门重要选修课。但根据笔者抽样调查,发现一些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30%的方案并没有把国际投资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常用投资学、证券投资学、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课程代替。即使是在纳入教学计划的方案中,只有40%左右的高校单独开始国际投资实践课或实验课,且国内现有经典的《国际投资学》教材体系偏重理论性和学术性,体现了国际投资学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特征。

(二)教学项目定位不明或内容不全面其一,根据对相关教学大纲的抽样调查,已经开设的国际投资实验或实践教学课程中,大部分仍然存在教学项目定位不明确或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如有的教学大纲强调一般性的国内市场证券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没有国际证券市场或国际投资的内容,国际化环境模拟的特色没有体现出来;而有的教学大纲的实验实践项目和内容虽然体现了国际性特色,却片面的退化为外汇投资实验课程、国际金融与外汇投资实验课、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实验(跨国公司实物资产的取得方式-跨国并购、国际投资环境评价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等)或国际直接投资案例教学课(招商引资策划方案和投资环境分析)等项目,忽视了如美股投资,国际指数期货,黄金交易等国际间接投资项目和内容。其二,根据对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软件或教学系统的抽样调查,笔者发现有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课程使用网络版金融实验室,提供的实验项目只有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投融资等相关内容,实验项目只有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及财务管理,金融投资行业专业课程等。某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只使用一套外汇交易模拟系统从事国际金融外汇模拟实验,或利用某金融软件高校金融实验室进行国际金融与投资模拟实验,实验项目只有股票、商品期货、外汇模拟交易、黄金等间接投资内容,而且股票和商品期货产品类别只限于国内证券市场等产品,没有国际化特色。其三,根据实验内容的语言环境而言,多为中文,缺乏双语甚至全英文的实验环境。因此,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课程存在国际化特色不明确和内容不全面的问题,且缺乏教学内容全面的国际投资实验教学软件。

(三)实验项目创新性不足一方面,从实验项目的特征来看,现有国际投资实验实践项目中多为验证性和设计性项目,如证券,外汇等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等直接投资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报告格式较固定,而探究性项目和创新性项目较少。另一方面,从实验中学生是否合作的角度来看,自主型实验较多,合作型和研究型实验较少。如证券投资主要是使学生了解注册开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委托方式、证券投资基本面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模拟交易、证券分析软件系统的使用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跨国公司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主要学习国外投资环境和政策、海外并购或海外上市的政策和流程、投资风险分析等内容。而如国际商务谈判这类多角色合作或竞争实验的项目较少,跨国公司经营战略或投资风险分析等研讨性项目较少。

(四)实验实践教学条件有限目前多数的国际投资实验实践教学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学校实验室集中教学模式。但是由于高校扩招后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或多校区并行教学等原因,常产生实验教学资源紧张等问题。而由于部分高校互联网和无线网络建设落后等问题,一时也很难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难以让学生利用互联网参加远程实验教学,也难利用互联网上外汇模拟交易平台或证券模拟交易平台等企业型实时模拟国际投资实验,降低了实验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另外由于还缺乏完善的企业接受实习生的政策机制和社会环境,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有限,所以也很难组织大规模学生到企业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实践教学,这也影响了社会实践教学的开展。

(五)实验教学管理方式的局限性由于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的限制性和大学学制和学时安排的计划性,目前大多国际投资实验项目都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在规定教学时间和实验地点进行指定项目的基本业务技能的操作,导致学生只能集中在实验室以班级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段学习,难免出现实验时间不足或不连续,实验设备不足,不能利用课后时间继续实验或不能在实验室以外地点远程参与实验等问题,实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如网络平台版的外汇模拟或国际股指期货的交易需要按照美国等多国交易时间看盘,就很难按照中国的上课时间完成实验。另外由于学分管理制度的限制,目前还少有能用参加学科竞赛来替代的国际投资实验课程学分的制度安排,所以实验实践教学还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学科竞赛相关联,也限制了实验实践教学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新时期国际投资课程实验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及教学内容改进

(一)突出教学项目的国际性特色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性应多做面向国际市场的实验项目、营造国际化的投资实验环境优化验证性项目,打造国际投资实验的国际性和双语性(或全英文)特色;应鼓励创新性项目,如外汇投资实验方面,要更重视外汇投资技术分析实验而不是外汇投资流程模拟实验,多做问题式教学;考虑到模拟实验与真实投资的心理差距会导致模拟实验投资的效果,可以探索允许部分有条件的同学进行最低资金限度的国际投资实战项目;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的案例教学方面可以由教师指导学生搜集实时的教学案例,对实验教学案例的形式要实现文字、图片和视频多种形式的结合;要充分利用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降低传统实验教学的比重,加大网络平台实验教学和实习基地教学的比重。

(二)注重实验项目的全面性和内容的动态性实验指导书中要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进行多元化、多视角和多层次的安排,实验内容应该全面覆盖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重点部分,同时也应紧跟时代变化,对实验项目动态调整,如结合国际直接投资中非股权投资形式的发展拓展服务外包、特许经营、订单农业、管理合同等内容的实验,结合互联网平台拓展国际金融衍生品投资项目;鼓励教师选择、重组和优化教学内容,如对高年级实验教学则可设计动态跟踪学科发展前沿的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课程,允许学生自主选择部分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的潜力,如对今年来中国企业OFDI案例的跟进和关注,并分组制作PPT在班级进行宣讲。

(三)完善实验教学软硬件条件维护和更新软硬件条件,加大实验室无线WIFI的建设力度,为使用互联网实验教学平台创造条件;不断拓展实践教学基地,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和构成,注重企业指导老师的聘任;积极与国外大学相关专业合作,引进国外的的实验教学模式和实验教学方法,如全球模拟投资系统(如美国的StockTrak系统);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指导手册,联合企业开发和完善实验教学软件和实验教学系统。

(四)改进实验教学管理的灵活性应灵活管理实验具体时间和地点,适当扩大实验的时间段和学习地点(网络实验可以由学生在实验室、图书馆、宿舍和自习室等地点完成),为外汇模拟实验的同学提供操盘时间安排上的便利;鼓励学生跨班级,跨学校形成实验小组,进行比赛和交流,探索学科竞争获奖成绩用来折算实验课程成绩的制度;在教学任务书中设计一定比例的学生自选实验项目,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五)统一协调好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不断加大,国际投资课程教学越来越具有重要性,所以应该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方案中重视国际投资学的课程地位,教学计划中应该安排有实验实践课时;同时要注意与经济管理类其它实验课程体系相互协调互补、层次递进,如果证券投资学、国际金融学实验等课程安排在前,国际投资实验实训安排在后,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方面要相互协调并各有侧重;另外,实验实践内容也要与理论课程内容相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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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面对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如何做好准备、如何形成一个防范体系、如何来完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链条等,对于我国近年来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海外投资项目来说至关重要。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本文主要论及商业风险。笔者将探讨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种类

(一)企业形态选择风险

1.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法人出资兴办的,归该法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是由个人独立出资、由个人单独经营且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主要是以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

由于独资子公司是单独经营的一人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遭遇经济纠纷必然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巨大影响。虽然独资子公司拥有东道国的合法法人权利,但是由于其投资者是外国人,很可能会被歧视。同时独资子公司在经营方面,相对于合资企业来说,很难适应东道国的法律文化,也有可能因此而遭遇法律风险。另外作为分支机构,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远在投资国的总公司便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在海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风险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态。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以上两种形态的企业虽然可以避免独资企业所遇到的诸如法律环境不适应的风险,却对企业重大问题决定权等造成了威胁,甚至可能危害到自身的商业秘密,因为在合营企业中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等重要权利与各方出资比例相挂钩。一旦出现所持比例相对较少的局面,即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会利用立法来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多数股份,就使得本国企业能够控制合营公司。

(二)合同风险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明示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行为。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确定违约责任中,所有的细节和程序都将通过合同行为来确认和生效。

1.合同签订风险

合同的效力发生是以合同的签订为依据的——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正因为如此,东道国在签订合同时,会抓住我国企业对其法律环境不熟悉,利用本国法律庇护制定对其有利的合同条款,使得中方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处于不利地位。

2.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发生效力后,双方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非常多的不规范,许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履行合同,而是以情势变更为由随意解释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尊重合同效力是不变的原则——对于像情势变更这样的情况更是嗤之以鼻。

(三)其他主要法律风险

1.反垄断法风险

由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导致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上有着显著差距。东道国面对国外资本的进入,会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措施。尤其是针对中方经营理念中非常普遍的“薄利多销”,极有可能被定义为低价倾销。同时,为了防止外资控制东道国市场,反垄断法会对外资企业征收非常高的企业所得税。

2.劳工法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很多企业甚至相当一部分经济学人士错误地认为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一大成本优势。而许多国家的劳工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雇佣本国劳工或者本国劳工在企业所占比例,这就会对中方企业在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所谓的“廉价劳动力优势”也就荡然无存。许多数据都表明近年来中方在国外的劳动纠纷与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不够息息相关。

3.环境法风险

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环境的权威解释为:“环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代表了包括未出生的人在内的、人类的生活空间、生活质量健康。国家总体上负有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之内尊重他国环境或超出本国控制以外的环境的义务,这一点已经成为了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但在国际投资中,资本输出难免会带来污染的移植。在我国企业步入国际市场时,切忌为了追求利润而无视国外的环境法规定。当年雪孚龙被指证在厄瓜多尔倾倒污水,赔偿十亿美元。而发生在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漏油事件把国际社会对跨国环境保护的关注推向了。 这些都是海外投资史上由于忽略环境法风险所导致的惨痛失败的经典案例。

(四)法律变化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即便处处小心、面面俱到,也无法预测法律的变化。以中国外汇规制法律为例,从1989年到2009年,前前后后就更替了八次,其中2005年和2009年两年均两次更替。虽然法律体系自身总在不断完善,这对法律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却无法给企业提供法律确定性保障。再加上法本身的滞后性,又使得法律无法绝对稳定的保留。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

二、产生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国际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与其目标的选择

国际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既定的投资环境下,其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一个将要实行国际贸易投资的公司,其经营管理水平,笔者认为,生产资源占有量、生产能力以及核心技术掌握能力这“投资性三驾马车”将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综合三个硬实力来说,做好充分准备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

同时,盲目的唯盈利论让很多企业的海外投资心态浮躁且自负。往往非常片面地看待国际投资市场,制定出非常不切实际的投资目标。这样就使得投资运行的结果和预定的相差甚远。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有关企业必须提高“投资性三驾马车”的硬实力,同时通过缜密的研究和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且运用科学的管理使投资活动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调节和政府干预是维持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贸易保护盛行。而且,“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将投资活动开展在东道国的界域之内,东道国的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等都会对投资造成影响。这样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现阶段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以及大多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具有很高的不可控性。

(三)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局限性

由于海外投资是一种涉及因素多、管理跨度大、宏观调控性强的复杂的高层次投资与经营活动,法制化是对外投资自身跨国性、控制性、实体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对外投资立法上,一直都是落后于实践的,这和吸引外资立法先于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国内层面,我国目前也并没有关于对外投资的基本法,综合法律文件或者单行法,调整当前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出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立法层级低而且分散,不利于合力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同时,我国对外投资战略长期以来更多的是倾向于国有企业,却没有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鼓励和引导。

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们所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提高“投资型三驾马车”的经济推动力,更重要的是应该树立严谨的风险意识。近些年,我国各类企业出征海外市场大都铩羽而归,再次证明了我国海外投资项目极高的风险性。

三、案例分析:中铁局在波兰的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风险

由于波兰和乌克兰将于2012年联合举办欧洲杯,波兰方面推出了A2高速公路项目的竞标,一共分为五段,其中中铁局(中海外联合体)仅以13亿?罗提的价格(约3亿欧元)的低价优势取得了A段和C段、总和49公里的项目竞标。但在2011年,由于波兰的各类建筑成本较2009年大幅增长,使得中海外联合体不得不要求波兰政府额外支付约2.5亿欧元的价款,而波兰政府则按合同拒绝支付,并于当年6月13日终止了与中海外联合体的合作合同。

正所谓欲速则不达,一开始,中铁局就已经输在了操之过急的心态上。波兰政府原定标的为28亿?罗提(约9.33亿美元),中方的报价却只有13亿?罗提(约4.33亿美元)。 但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都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对投资商极其不利。比如原本认定的8000米的桥梁打入桩,实际操作却达到了六万米(合同签订风险)。尤其是波兰法律中明文规定外商在本国进行投资时必须雇佣本国劳动者,这项条款一下就击溃了中方价格牌的基础——廉价劳动力。这就使得中方由于忽视了东道国的法律对引进项目的劳动法要求,在一开始便输得干干净净(劳工法风险)。

其次,由于铁路建设是一项耗时很长的工程,会有季节环境上的变化。结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特种生物雨蛙迁徙的情况,而波兰法律又规定雨蛙为保护动物,这就导致建设工人必须腾出两周的时间来帮助雨蛙迁徙从而加快进度,让中铁局一下亏损了近亿(环境法风险)。诺大的一个企业联合体,居然败给了小小的青蛙,这看似不可思议的同时也正是忽视前期准备的复杂性且操之过急而导致的必然。由此,公司的资金开始周转不畅,中方企业开始拖欠波兰工人的工资,导致大量的波兰工人后来参与到了集体罢工的示威之中,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此期间,我国又爆出了铁道部部长的腐败案,这更增加了波兰政府对中铁局的不信任。而中方幻想用两国政治关系来要求波兰政府出面支持联合体也成了纸上谈兵。由于波兰经济复苏以及2012年欧洲杯所带来的建筑业热潮,波兰国内一些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上涨超过5倍 ,而中铁方面又无法申请更多的资金支持(合同履行风险)。至此,该项目的投资以失败告终,并使得广州柳工收购波兰建筑商HSW的项目也因此搁浅,甚至连波兰总理图斯克在秋季大选中也因此项目遭到了反对党的攻击。

事后,对于中铁局的惨败而归,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毕竟,作为一个在国内具有足够实力的大型企业,一败涂地的结局的确是与其强大的国内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就说明相对于国内市场竞争机制,国际市场竞争体制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中铁局以“中式打法”企图拿下项目,就必然会忽略了大量的风险分析防范工作。不合理的合同签订预示着违约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劳工雇用问题也违反了东道国有关的劳工机制,没有实地勘察则是为触犯环境法规埋下了隐患,而层出不穷的政治问题也带来了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海外投资项目所形成的风险意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和法律人才需要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形成严谨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才是最大化规避投资风险的重中之重。所谓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是指:兼顾经济效益和法律成本,有保障地发展海外经济投资;兼顾自身发展和国际市场,建立经济集约型和尊重国际型市场;兼顾自身生产方式和当地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在人文方面和环境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在自身需求和国际市场上做到利益平衡。

(一)企业形态选择

一般而言,我国企业应该用一个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或者新设立的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签约主体以防止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这样一个公司的名义所参与的投资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不过在建立SPV时,母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应当咨询有关的国际会计事务所了解有关税法的规定。同时,若SPV最终退出东道国市场,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最大化地减少损失。

(二)劳工聘用选择

海外投资企业应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劳动法规,避免可能发生的劳动法风险。在计算劳动力成本时也应谨慎,要留出足够的资金来弥补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对东道国劳工聘用要求必须认真地研究,计算劳动成本,尤其是对规定只能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国家更应该仔细研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投资。

(三)法律环境变化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的规避

对于投资项目而言,投资者应当了解当地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机制、对资源类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法律规定。 但现实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并不了解,尤其像秘鲁这类的国家,法律体系不是很透明,会对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增加不小的难度。另外,诸如像掌握波兰语等小语种的人才,在我国非常的稀缺,这就需要我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做出足够了解,甚至应当选择规避这样的高法律环境风险的国家。

相对来说,法律变化风险是比较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的。毕竟法律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出现争议后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加入“稳定条款”或者类似的条款,约定使用现行法律以对抗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

(四)合同风险的防范

在合同签订完毕、履行的期间,出现最多的便是违约责任。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自身违约的风险,更应当注意对方违约责任出现的可能。最常见的就是明明一方利益遭到了损失,在实际判例中却无法计算的,此时相关企业必须要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加强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海外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国内立法、全面的政策体系以及多层次的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具体国情和海外投资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分散型立法方式。以美国为例,通过对外投资基本法《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确立了融资、担保与保险制度,同时也间接规定其他投资问题。

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国内法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基础上,建立《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同时颁布和实行有关的法规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国际层面上,我国除了积极参与区域投资协定的谈判,更要努力地去和有被投资潜力的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从立法的角度帮助“走出去”的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六)建立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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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有关研究

1.财务管理的目标问题。已发表了很多论著,也提出了众多观点。代表性的有:(1)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相等。(李陆德,2001)分析了两者的涵,说明在质上并不相同,在相同条件下两者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在数值上也不一定是相等的。

(2)相关者利润最大化。(张国庆,2005)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物质资本的地位将相对下降,知识资本的地位则相对上升,企业不再仅仅归属于股东,而且归属于相关利益主体,如债权人、经营者、员工、顾客等。

(3)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最大化。经济增加值是公司营运利润与资本成本的差值,是衡量企业在某个特定年份中赢利抵偿资本机会成本的指标(曾惠香,2004)。

2.财务管理地位问题。(林建于,2004)认为,财务管理并不是以该部门或财务人员为中心,而是在探究管理从何着手的问题;不涉及管理与生产孰轻孰重,而就各种管理工作之间的配合作讨论。

3.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经理人财务问题。(许美惠,2005)提出所有者财务问题,法人财产概念的提出,使原有集所有者、经营者、经理人职能于一身的财务管理机制,发展成为所有者、经营者、财务经营人员分工合作的财务管理机制,所有者财务由出资人进行,以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增值为目标。

二、国外研究文献

笔者整理分类国外的财务管理研究,依各年代及应用方面将其分为融资财务、投资财务和资产财务3大方面为主,本文即将逐一提出比较。

1.融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00年代~1950年代)。19世纪初,西方国家股份公司开始迅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当时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预计资金需要量和筹措公司所需资金。因此,这一时期称为融资财务管理时期或筹资财务管理时期。

1910年美国学者米德MEADE出版了本世纪第一部专门研究公司筹资财务管理的着作《公司财务》,1938年DEWING和LYON分出版了《公司财务政策》和《公司及其财务问题》。这些著作主要研究企业如何筹集资本,形成了以研究公司融资为中心的“传统型公司财务管理理论”学派。

2.资产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50~1964)。50年代以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买方市场趋势的出现,公司部的财务决策上升为最重要的问题。最早研究投资财务理论的JOEL DEAN于1951年出版了《资本预算》,对财务管理由融资财务管理向资产财务管理的跃进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3.投资财务管理时期相关研究(1964~1979)。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跨国公司日益增多,随着市场日益繁荣,投资风险显着增加。这对当时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0年代中期以后,财务管理的重点转移到投资问题上,因此称为投资财务管理时期。

如在1952年,H.MARKOWITZ就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的基本概念。1964年和1965年,美国著名财务管理专家WILLIAMF.SHARPE和J.LINTNER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S PRICING MODEL,简称CAPM)。此两者揭示了资产的风险与其预期报酬率之间的关系,将证券定价建立在风险与报酬的相互作用基础上,大大改变了公司的资产选择策略和投资策略,被广泛应用于公司的资本预算决策。

4.财务管理深化发展时期相关研究(1979~迄今)。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遭遇了通货膨胀。于是各国开始进行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行使有效财务管理的研究工作。严酷的经济现实迫使企业财务政策日趋保守,主要是因通货膨胀导致。

解除完通膨危机后,随着通讯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公司开始朝着国际化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空前活跃,此时财务管理理论开始转向国际财务管理领域。80年代后期,进出口贸易融资、外汇风险管理、国际转移价格问题、国际投资分析、跨国公司财务业绩评估等,成为财务管理研究的焦点,此时,企业财管进入深化发展的阶段,并朝着国际化、精确化、网路化方向发展。

三、总结

今天,财务管理已发展成为集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于一身,以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为主要容的管理活动,并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Herbert Simon.(1994),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REVIEW,SPECIAL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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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已爆发两周年,国内外各种有关研究和反思这场危机的著作和文章铺天盖地般不断涌现。从中国的角度考察,这场金融危机正在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下降曾带来农民工大规模失业返乡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沿海地区某些出口行业的产业结构偏低和工资待遇偏低又使得很多企业出现了“民工荒”和“招工难”的问题。

国内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研究和讨论非常多,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各不相同,最后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千差万别。当今的世界已经是一个全球化的共同体,从国际经济政治大背景演变的角度来研究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影响并找出应对之策,应成为今后我们重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农民工返乡和“民工荒”现象都是“开倒车”

20世纪的几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都是西方国家金融政策的失误和金融市场管制的失灵,而发达国家总是试图把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转移给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而言,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欧美国家消费中国产品的能力锐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外贸出口。金融危机发生后,南方许多出口加工型企业大量减少员工雇佣数量。据农业部的统计测算,全国离开本乡镇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总量约为1.3亿人,2008年,其中约有15.3%的农民工失去了工作或者没有找到工作,人数达2000万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致使大批来自中西部省份的农民工不得不从沿海地区返乡。这种农民工返乡的“倒流”现象是极不正常的,将大大减缓我国正在迅速推进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减缓我国的城市化速度。而且我们知道,我国政府出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大规模机械化农业,使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迅速富裕起来,实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农民工返乡的新情况,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的数量重新扩大,使未来的农业规模经营变得很困难。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的发展,将给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带来巨大的阻力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有效的处理方式,这种“开倒车”的形势在短期内将得不到扭转,将给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出口形势出现复苏增长的较好局面,然而又出现了新的“民工荒”问题,东南沿海很多出口加工型企业的劳动力严重不足。以用工大省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2009年7月的供求报告显示,企业需求总人数为60.3万人,求职总人数为35.4 万人,用工缺口达25万人!用工需求无法满足使出口企业不得不放弃大量海外订单,企业生产设备大量闲置。“民工荒”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沿海地区原来的很多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附加价值很低,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非常慢,以致工人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吸引力越来越小。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低附加值产品需求的减少,加上未来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民工荒”问题可能会愈演愈烈,并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从宏观经济层面考察,我国现阶段在农村人口比例依然较高的背景下就过早出现了“民工荒”问题,实际上减缓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也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开倒车”,应引起国家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资本和劳动力要结合起来“走出去”

当前,随着我国企业资金实力的逐步增强,“走出去”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对外投资的总量和投资的产业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属于赢利性组织,其投资决策的目标主要还是在国际市场上追逐更高的利润率,因而有可能忽略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最终的情况可能是大规模的海外投资将打造更多的中国跨国企业财团,使更多的中国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行列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同时却又导致大量的工作机会流失到海外,而我国国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居高不下。

资本和劳动力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两大生产要素。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时出现了资本过剩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一方面,国内的过剩资本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大量涌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有可能造成股市泡沫和楼市泡沫,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国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依然较高,“民工荒”现象反映出的不是我国就业机会过多,而是能够提供给农村剩余劳动力预期工资水平的就业机会严重不足,并且使得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的国际投资战略,也应该紧密结合当前的国内就业问题,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必须以对外投资为依托,在国内就业市场的基础上去开辟一个更为广阔的国际就业市场,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就业市场,为农民工出国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将国内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向国际就业市场。

三、在“全球化”视野下解决国内就业问题的若干政策建议

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采取的若干应对措施来看,主要侧重于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如果从国内层面分析,这些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我国的出口行业也出现了企稳回升的势头,中国经济依然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但我们有必要打开视野,从全球化的角度来进一步研究探讨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全球就业问题,让资本和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变得切实可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通过海外直接投资,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出去”创造机会

当前,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和外汇储备资金主要都是通过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主权财富基金操作的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司对美国黑石基金的投资,但投资的效果并没有我们设想的明显,投资的风险却又大大超过我们的想象;我国庞大的政府外汇储备主要投资美国国债,虽然能避免较高的投资风险,但这种投资的收益率又比较低。在西方国家资本市场遭受金融危机重创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轻工业、矿产资源开采、服务业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这种海外直接投资不仅能够开辟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的新渠道,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我国国内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引向国际就业市场。

在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中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必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很大的国际压力。坚持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将有利于降低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种种国际政治阻力。例如,我国很多省份都有一整套完整的农垦系统,都是由政府部门具体管理,可以考虑将这些机构逐步改制为大型的农业公司或农业投资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来优化资本结构并同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然后重点考虑对海外地区进行农业投资,与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技术合作,承租大片的可耕种土地,再招聘国内的农民工去发展规模农业,进而带动我国农民工出国打工、种地、定居、创业。这种投资以市场化为导向,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很好地解决深层次的经济体制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际政治阻力,顺利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帮助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海外就业。而且,这种对农业技术项目的投资,有利于吸引广大农民工在海外长期扎根工作,可避免以往海外工程建设项目劳务输出中普遍存在的用工短期化、不稳定、临时性等问题。

(二)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鼓励国内企业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

从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发展路径来看,来自大型企业的国际投资是主体。目前我们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同时对于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其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然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解决我国国内就业问题方面。因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战略的目标定位之一应是为国内失去就业机会的农民工开辟一条全球性的就业道路,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起来“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有强烈的海外投资意愿,但在海外投资实施方面又存在种种顾虑,包括不熟悉海外的经济法律制度、缺乏国际投资经验、担心海外投资中遭遇政治障碍等等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制度、金融资本支持、外交外事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和支持。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以企业为独立主体,以市场化运营为基本手段,以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为背景,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带动我国的商品、资本、劳动力等同步走向世界人力资源管理论文,这其中,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全球化尤其要关注考虑,为国内出现的农民工返乡问题提供一条新的解决方式。

(三)提供培训、外交协调、护照办理等系列服务,切实帮助农民工“走出去”

由于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局限,国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国际经济政治知识缺乏了解,在出国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做好信息支持、技术、语言培训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为中国劳动力进入世界就业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要在海外使馆设立专门的部门,协助解决我国农民工在海外遇到的种种困难,帮助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能“出得去”,出去后能“站得稳”,并尽快在海外取得较高的预期经济收入。

由于中国现在具有比较充沛的外汇储备、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中国人走向世界的梦想正在逐步变为现实,但这一趋势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不愿意看到的。现在西方国家在宣传“人权高于主权”等意识形态的同时,又同时利用签证护照等国家行为限制中国人走向世界,这些都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农民工顺利走向国际劳务市场。为此,国内外交部门应尽量协调解决农民工去非洲、拉美等国家的签证问题,争取更多的非洲、拉美国家给予中国“免签证”政策或“落地签”政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应尽量配合简化农民工的护照办理手续和其他出国手续。

(四)提供贷款资金支持与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支持农民工“走出去”

目前一个农民工要出国就业,办理包括体检、培训、签证、机票等各项手续的费用,至少要花费1-2万元,高的甚至可达3-5万,这笔钱对许多农村劳务工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建议,为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走出去”,自筹资金不足的出国打工农民工,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政府财政予以全额贴息,将小额信贷作为出国务工的启动资金,鼓励返乡农民工借助贷款方式“走出去”。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这项鼓励政策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同时在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走出去”的同时,还必须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结合海外劳务输出现状,开发在海外推广适用的保险产品,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包括意外险、医疗险等在内的综合保险服务。保险服务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论文,建议采取“政府资助引导、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由政府对出国务工农民购买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让农民工以更少的保费支出获得更高程度的保障,引导农民工积极购买保险,为农民工“走出去”提供有效的“保驾护航”;同时还应鼓励出国务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出国务工期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返乡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外出务工者的后顾之忧。

既然西方国家把金融危机的影响带到了中国,那我们也应该在全球视野下考察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为减缓我国国内因为农民工返乡问题带来的压力,确保我国国内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不被中断,解决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的矛盾,我们必须统筹安排,从战略角度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考察国内剩余劳动力走向国际就业市场的问题,扎扎实实做好“走出去”战略的引导工作,将国际投资战略与“走出去”战略结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走向国际市场服务,确保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要“走出去”,在“全球化”视野下解决国内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黄婧、纪志耿.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民工荒”问题探析——基于小农“生存伦理”的视角[J].经济问题探索,2010,(2).

[2]简新华,黄锟等.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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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创新一般被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应用型创新;一种是原发型创新。前者是指企业新采用一种已有的理论与方法;后者是指企业新创立一种理论与方法。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管理创新,掌握管理科学进步的一般规律都是重要的。

一、财务管理方法的发展与创新

财务管理方法是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进行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利润分配中所采取的方法。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阐述财务管理方法的演进。

(一)从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

筹资是财务管理的起点,起初筹资方式、渠道比较单一,筹资对象有限,企业规模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所以筹资没有标准的方法,只要找到有资金的人就可以了,资金的数量也没有相对标准,完全依靠个人经验以及当时的筹资对象。

直到1910年,米德(Meade)出版了《公司财务》,主要研究企业如何最有效地筹资,财务管理才有了初始的理论形态,开始向科学管理迈进。到了二战以后,随着投资的兴起,金融市场不断完善,财务管理从对一些出现的问题的本质认识发展到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

在筹资方面,引入科学管理理论较晚,主要出现了一些学派,如解决怎样分配普通股和债券的资本结构理论,如早期以格兰特(gurand,1952)为主的融资理论学派。

投资管理发展较晚,科学化程度高,如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科学化,提出了一些量化的投资分析评价指标,资本报酬率、资金的时间价值等。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开始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程序,并同宏观大势相联系,做出项目决策。1951年,美国财务学者迪安(JoelDean,1951)在他的著作《资本预算》中就提出了企业在投资时要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评价投资项目,成为投资理论的源泉。

19世纪以前,由于金融市场不完善,企业融资的渠道和方式比较单一,因此分配收益也没有专门的理论方法,只是根据企业和股东的需要简单地在所有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直到二战后,股利理论的发展才使分配决策程序科学化。1956年3月,美国著名的财务管理学教授詹姆斯・E.沃尔特提出了关于股利分派和股票价格的理论模型,与此同时,哈佛大学教授约翰・林特纳(JohnLintner)也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理论模型,阐述了分配股利的行为。

财务管理方法发展到今天,理论模型多种多样,研究的内容也越来越精细,统计学、运筹学等其它学科在财务管理理论中的应用,使财务管理方法更加科学化。

(二)从定性到定量再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筹资、投资理论模型的发展始于二战后,二战前的财务管理只注重内部生产,筹资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虽然发展早,但只提出了一些诸如资金成本、时间价值等基本概念,没有固定模型来分析筹资的数量和成本。

到了二战以后,随着投资的兴起,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筹资管理开始逐渐成熟。在筹资分析方面,财务管理从对一些出现的问题的本质认识发展到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量化分析,如解决怎样分配普通股和债券的资本结构理论,早期以格兰特(gurand,1952)为主的融资理论学派。1958年,莫迪格莱尼(FrancoModigliani,1958)和米勒(Merio.H……Miller,1958)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的著名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中提出了MM理论,用于分析企业筹资的资本结构,他提出的MM定理构成了现代融资结构理论的核心。后来该理论形成两个分支:以法拉(Farrar,1967)、塞尔文(sharevell,1966)及贝南(brennan,1978)等为代表的税差学派,将税收差异引入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中;以巴克特(betker,1978)、阿特曼(altman,1968)为代表的破产成本学派,研究企业破产成本对资本结构的影响问题。在此基础上,斯科特(Scott)、罗比切克(Robichek)、梅耶斯(Myers)、考斯(Kraus)、李真伯格(Litzenberger)等人提出了权衡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众多学者开始从不对称信息角度研究企业融资结构问题,把融资理论推向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新阶段。该时期的理论有罗比切克(Robichek,1967)、梅耶斯(Mayers,1984)、斯科特(Scott,1976)的平衡理论,后来的詹森和麦克琳(jensenandmeckling)用理论、破产理论和财产所有权理论来分析信息不对称下的企业融资结构问题。到了20世纪90年代,哈里斯与雷斯夫(HarrisandRaviv,1990)阿洪与泊尔顿(AghionandBolton,1992)等人对理论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建立了控制权理论。

投资理论在二战后的发展也是以量化模型为主,哈里・马科维茨(HarryMarkowitz,1958)在他出版的专著《组合选择》中,提出了投资组合理论,并指出风险和收益的计量是资产组合理论的关键。托宾(James.Tobin,1958)于1958年在《经济研究评论》杂志上发表的《作为处理风险行为的流动性偏好》中,阐述了对风险收益的理解,对投资理论作出很大贡献。到了1964年,夏普(WilliamSharpe)、林特尔(JohnLintner)、莫森(JanMossin)在马科维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分散投资减少风险的观点,从而建立了资产定价模型(CAPM)。托宾(JamesTobin)在资本市场线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离理论”,泰勒(J.L.Treynor)提出了“特征线”,试图通过基金资产组合与市场组合之间的关系来定系统性风险。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发展的基础上,诺斯于1976年在《经济理论学刊》上发表了一种全新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资本资产定价的套利模型(APT)”。另外还有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布莱克(Black)、斯科尔斯(Schole)提出的B-S期权定价理论。随后(E.Peters)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FractalMarketHypothesis),利用混沌理论研究市场的随机性和确定性。上述理论模型在随后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入了一些不确定性投资方面的因素,形成了关于测量和评价投资风险数学模型的理论,如风险资产的结构、最优资本配置原则、分散化分析、风险资产组合等。企业在投资时还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都为投资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企业投资管理的创新,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国际投资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悄然兴起,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尤其是9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的数额急剧增加,从1980-1985年年均126亿发展到1995年的2195亿,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促进了投资的国际化,同时也完善了投资理论,使其应用面向国际投资市场,形成了国际投资理论,并成为研究的热点。

(三)从关注物到关注人

从财务管理对象的变化可以看出,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依靠机器设备,虽然人的技术知识在生产中也占一定地位,但从未被重视。在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就在他著名的演讲中,提出并解释过“人力资本”的概念,在经济的发展中,人的因素显得越来越重要。直到80年代后,计算机的普及,信息在生产经营中地位的提高,才使人们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信息、知识、技术以及接受、利用、加工、创造这些信息和技术的员工在整个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知识成为企业价值的主要决定因素。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J.K.Galbrainth)在这时首先提出知识资本概念,为新型企业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在现在的新经济时代,企业的价值增长也不再依赖于厂房、机器等有形资产,知识资本承担了这一重任,成为企业中最有价值的资本,包括反映学习知识的能力、掌握技能的能力、发明创造力和完成任务能力的人力资本和为支持人力资本最大化的结构性资本,如企业的所有制、企业的计划、领导力、企业的数据库、企业对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企业的设备结构、企业的产品品牌和企业的公众形象等等。财务管理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投资的重点转向无形资产投资:知识资本――人才的取得日益重视起来,企业开始关注用什么渠道和什么方式取得知识资本,如何降低知识资本的成本,怎样优化知识资本与财务资本之间的关系,如何提高知识资本的效益。企业的价值不再体现在企业的规模或者企业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和债券的市价上,而是体现在所拥有的知识资本上。在分配收益时,知识资本也要与财务资本共同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使用知识及利用知识、创新知识的能力成为重要的分配依据。与此相适应,企业传统的收益分配格局将被打破,企业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形式的报酬提高,资本所有者的报酬会相对减少。将来知识资本的拥有者可能成为企业主要股东,分配理论也会随之创新。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方法的发展也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从简单的筹资、投资、分配到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筹资、投资。一开始是定性的管理,逐步发展到利用数字模型的定量管理。在统计学、运筹学等一些其他学科应用于财务管理中之后,从单纯依靠数字分析问题到数字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模型理论,也就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国际筹资、投资的发展,为企业经营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使财务管理理论朝国际化方向发展。总之,这些变化说明财务管理的方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总会有和其它方面相匹配的财务管理方法出现。

二、财务管理手段的发展与创新

财务管理手段是财务管理者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工具。在财务管理发展初期,只有筹资功能,职能的单一性决定了手段的低级性。直到20世纪初,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提出后,财务管理才开始向科学化发展,开始把重点转移到内部控制,出现了一些量化模型,1914年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提出后,标志着财务管理进入数字管理时代。

(一)从人工到利用工具

财务管理的工作主要是对一些会计方面信息的处理,而会计方面的信息主要是数据,所以在发展初期,经济环境决定了只能依靠人工。到了财务管理向科学化发展时期,虽然出现了一些量化模型,但是工作中的计算量加大了。后来,财务管理工作才开始运用简单的工具――计算器。之后计算机的发展,大大减少了财务管理者的工作量,同时也使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迈进了一大步,将统计学、运筹学等复杂的运算应用于财务管理理论中。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电子计算机的出现,单一记账功能的财务软件的应用,大大简化了财务管理者的工作,方便了数字模型的应用,尤其是运筹学在财务管理决策中的应用,简化了财务管理决策的程序,同时也减少了在决策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到了80年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储存、传递、分析更加方便,核算型财务软件也开始应用于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用范围从单机模式扩展到具有一定数据共享能力的小型局域网,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90年代以后,MRP、MRPⅡ、ERP等管理型软件的应用,将财务管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部门。人机财务管理系统以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和其他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结构化问题进行自动或半自动实时处理,而对那些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问题,则通过提供背景材料,协助分析问题,找出可能方案,确定各种可能的结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为企业决策者制定正确、科学的经营决策提供帮助。在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中,财务管理者可以准确及时地获取大量所需信息,并根据企业的具体管理问题采用计算机工具、技术和方法建立模型,解决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综合性问题。

(二)从单一功能系统到多功能相结合的复杂系统

财务管理起始于筹资,所以在财务管理产生时,只有筹资功能,另外传统财务管理以企业内部情况为管理重点,提供的信息也局限于一个财务主体,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财务管理有了筹资、投资、分配等功能,但是企业设置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的工作还是会计记账,作一些简单的预测分析。

当前,以Internet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交互式Web应用的出现,电子商务浪潮作为网络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引擎彻底改变了企业的生存环境。从大规模的生产到个性化生产;从企业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从企业间产品的竞争发展到信息和人才的竞争;从单个企业间的竞争到供应链竞争;从区域竞争到全球化竞争;从以规模取胜到以速度取胜,这些变化使财务管理在管理过程中的手段随之提高,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通讯手段的飞速发展,信息得以高速流动,资源高度集中,电子商务浪潮的掀起使企业财务管理走向网络化,IT环境的形成,信息可以被实时动态地获取、存储、加工和传递,尤其数据平台的建立,将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其他职能部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将企业的财务流程和经济业务流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供应链管理的发展,也是财务管理网络化的一个动因,在供应链管理中,财务管理用信息流将物流和资金流整合起来。这样,财务管理的网络化为企业经营在资金和商品之间的传递节省了大量时间,降低了经营费用,加速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在企业做财务决策时,也可以在这个链上获得即时的信息。可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引起了财务管理手段的变革,使财务管理从一个简单的系统成为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甚至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的复杂系统,网络成为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基于网络的财务软件普遍应用。除此之外,财务管理的外延不断扩展,如知识财务、财务智能,使财务管理更准确地把握企业全局经营活动的总体概况,出现了智能分析型财务软件,如财务雷达预警系统,可以保证企业执行计划的有效性,增强管理控制职能,业务环节上的预警机制如短缺预警、应收账款预警等,都是财务智能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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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风险;产业发展

Key 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risk;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75-02

1 外商直接投资给我国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1.1 外商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我国,造成我国特殊的经济现象和矛盾 ①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是真实资本不是货币资本,这就导致了我国资本流动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国内资本净外流。②外商直接投资具备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双重性质,本质上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主导的生产国际化,给我国产业的独立性带来严重挑战。③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占领我国的市场,这就会积累起数额庞大的人民币债权,容易诱发我国潜在的外汇金融危机。

1.2 外商直接投资主导的跨国公司全球产业整合给我过产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提高关税的实际保护率,是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最有效办法。尽管名义关税可以平均降低,但是在具体幅度上上游产业降低的幅度比下游产业更大,这样实际保护程度不降反升。由于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过多,特别是对于下游产业的设备和生产线,以优惠的减免税政策鼓励引进,造成大量重复产能,给上游产业造成了不小压力,也加重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1.3 外商直接投资在占领一定的让国内市场时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外汇金融危机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占领市场意味着最终得到外汇而不是人民币;我们让出国内市场,就要承诺外商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自由兑换和汇出。但是却有很大数目的外汇并没有真正汇出,而是作为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留在国内。假定某一天发生突发事件,外商集中要求兑换外汇,引起国内居民挤兑外汇和人民币,就为时已晚。除去冻结外汇,别无他法。

2 我国目前的状况和我们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

2.1 品牌与外来品牌的竞争状况 我国在加入WTO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跨国公司给我国带来的不是产品而是品牌,用品牌的优势直接打压国内的产品品牌。这种竞争模式从高端出手,一下子给我国多年形成的本土企业以产品为中心的传统竞争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明显的例子是,之前一些比较有优势的本土化工企业和汽车企业不是被收购兼并就是面临生存危机而退出国内市场。与此同时,在工业领域,到处可见外商资本的影响,不少产业的顶层都已被外商资本牢牢控制。他们甚至在一些领域形成技术垄断,在我国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外商资本在赚取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在积极扩张产业布局,甚至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领域也想不断染指,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完整性、独立性。

2.2 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造成民族品牌的资源的流逝及原因 首先,资金问题一些企业在取得继续发展的资金时存在困难依靠自己的经济实力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在竞争中取胜,企业希望可以通过接受外商直接投资获得跨国资本,解决融资问题。以汇源为例,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汇源果汁营业额为12.9亿元,同比减少5.2%,毛利从36.9%下降至30.2%,并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其次,竞争中迷失方向。面对跨国公司以及大品牌的竞争,使一些企业对自己的未来认识不清,即使是本土赫赫有名的企业、大品牌,也不知道在未来的竞争中能否长久地分得一杯羹,忧患意识促使其接受外商的投资接受并购,使得我国很多的名族品牌不断的流逝。

2.3 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造成风险及我们目前应该采取的措施 外商为了占领我国更多的市场份额,消除竞争对手,开展全球化策略,随着一些外商直接投资本土品牌,它们大部分都淡出了消费者的视线,随着时间被消费者遗忘,外来品牌却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这很容易造成相关行业上的垄断,并在一定时期实行垄断性定价,挤垮国内的许多还未做大做强的企业,一旦消费者消费某一品牌的习惯形成,外国品牌占领中国市场、轻松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以乐百氏为例,1999年乐百氏的销售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但2003年被达能集团收购92%的股权后,乐百氏就再未辉煌过,2005年乐百氏的亏损达到1.57亿元。目前我国的饮料公司已经有七家被美国的可口可乐或百事可乐吞并,化妆品行业的竞争也是外资主导的局面。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品牌,那在市场上还何谈竞争力?这个国家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外来品牌的定价,使大部分的利润流入其它国家人们的腰包,品牌是别人的,用户资源永远掌握在别人手里。因此,我们应针对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负面效应提出规避外资风险的措施。

2.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外商资本进入我国的产业政策 我国目前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诸多空白之处,很多领域不是很完善。因此,要从顶层法律制度上合理规范外商直接投资。一些政策应适当调整变化,比如,对外商资本进入我国要逐渐实现从单纯给予其优惠政策到为其制定法律执行准则、产业导向、技术标准等方面来。合理规范外商资本进入我国不同产业的投资比重,明确行业投资政策。

2.3.2 加快我国的科技创新,提高研发投入,打破技术壁垒 我国企业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管理模式、运营机制、营销规划等诸多层面落后发达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尽快提升自主科技攻关,提高我们企业的技术实力,一方面要从自身做起,提高科研投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另一方面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争取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集成创新能力。

2.3.3 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到外国投资经营,拓展全球产业布局 目前我国已有一批实力较强的企业在国外做的很成功,但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上实力还是比较弱,以争夺一些高端产业布局上还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因此,国家要积极支持一部分有实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真正站在全球布局的战略上来进行投资,明确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定位,合理利用国内外资源市场来发展。

2.3.4 要科学管理和引导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 要时刻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我们引进外国资本根本的目的还是要利用其资本,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时必须要考虑国内相关产业的实际承受情况,要选择那些能够帮助我国实施技术升级改造、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外商资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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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BOT方式 BOT方式法律关系 BOT特许协议 BOT投资回报率

一、BOT概述

(一)BOT含义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BOT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方式。其具体内涵是指一过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法定程序通过特许协议将国家拥有的特定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垄断权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外国民营企业集团(项目公司),政府保留该项目、该设施最终所有权及相关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在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以自主行使其对该项目,该设施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但经营期满以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或该设施无偿转移给政府所有。

由于按照传统,公共资金与私人资本之间往往有着明确的界限,使用方式和目的也大相径庭。与公共资本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同,私人资本投资是为了盈利。而在BOT方式中,私人资本参与的是公共事业的建设。尽管私人资本可以通过使用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来收回投资进而赢利,但从其实际的效果来看,是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因此可以认为BOT是私人资本在政府领域的有限扩张。

BOT方式为国家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基础建设中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方式。这种最早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在土耳其的融资方式由于其达到的资源配置的效果良好,很快在世界各地盛行。英吉利海峡隧道、澳大利亚悉尼港隧道工程、香港东区隧道、马来西亚高速公路、菲律宾的电厂项目等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BOT项目。

(二)BOT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BOT方式中的法律关系

BOT方式中的当事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公司、投资股东(项目主办人或称项目投资人)、项目贷款人(金融机构),建设公司、原料供应公司、设计公司、保险公司、营运商、经营管理公司,以及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人、设施使用人、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人等。这些当事人中,最重要的是政府和项目公司。

政府在整个BOT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设施建设的决策、总体规划等都由政府根据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发展策略来制定。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导地位更是鲜明。尤其是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决定权完全属于政府,因此在BOT方式中,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政府都起决定的作用。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特许协议主体的双重性

BOT方式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BOT方式的复杂性。正是通过特许协议,政府授权私营企业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相对于一般的特许协议,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有以下特别之处:

BOT特许协议的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其在特许协议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特许项目的发包方,又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既是协议的当事人,还是管理者。协议的另一方一般仅限于外国人,但对私人资本的国籍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BOT方式的初衷就是为了吸引外资,因此在急需资金的公共项目中,尤其是资金严重缺乏的国家,更是不会对资金的国籍做出限制。

(2)BOT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BOT融资方式与一般的融资方式不同之处在于,融资以后偿还建设资金的来源不同。一般的融资方式是以项目主办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资金的来源。而在BOT方式中,由于BOT项目大多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其投资风险是单个私人主体所不能承受的,因此BOT方式中的项目融资就是指利用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偿还建设该项目所用的资金。

(3)BOT方式风险特殊性

BOT方式融资,周期长,标的额大。因此风险也比一般的融资方式不仅高出许多,而且面临的风险种类也多。自然因素、政治因素、商业因素都可能是造成融资风险的原因。

二、BOT运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BOT协议的结构是以特许协议为中心,以参股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项目经营管理协议、产品和服务购买协议等为重要协议,构成一个伞状协议体系。BOT特许协议在伞状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特许权协议是东道国政府允许民营企业、尤其是外国投资企业享有投资、建设、营运、整个BOT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基本的争议涉及如下问题:特许协议事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1.民事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BOT特许权协议事一种民事合同,属于私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特许权协议事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事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如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意味着政府不经私人投资方同意,即可依自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来随意修改、飞出特许权协议,会增加私人投资的风险,使外国投资者不愿意投资。

2.行政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特许权协议事一种行政合同,属于公法契约范畴。主要理由是:BOT项目均涉及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特许权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本身不对等;特许权协议兼有国家行政合同的特性;将特许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赋予政府行政优先权,并没有削弱BOT项目对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区域间行政协助、协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等,签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双方相对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权。而民事合同则要求合同双方都是民事主体,或者如果一方本身是行政主体,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权利义务的分配参与到合同中。在BOT特许协议中,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到底是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签订合同。而在政府法律地位的争议中,实际上是研究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可以说,因政府的权利义务来决定他的法律地位。也可以说,因其法律地位来决定其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两者有较大的区别。BOT合同符合具有公益性这一标准。一个好的BOT合同,不光具有公益性,也同样具有赢利性。BOT合同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合同,既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又具有满足私人资本实现经济利益的特点。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在BOT合同中,政府和私人资本都是在自愿的情况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签署或拒绝签署的权利,并不存在政府强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不过在行政合同中,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一方在多数情况下也并没有强制行政相对人签署某些行政合同的权力。

(二)BOT投资回报率的限制

1.BOT投资产权的回收

BOT项目中最终移交与合作方式中的移交不同,在两种合作方式下的产权交移方式的比较中,可以深刻理解BOT方式产权投资的回收方式特征。

第一,合作方式中并不强行规定合作期满后的移交。《合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可见,财产是否移交由合作者自行约定。而BOT项目最终移交则是国际惯例,是既定的、必然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二,移交的对象不同。合作企业合同中可规定合作期满,合作企业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甲方(合作公司中的中方企业);而BOT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应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事业单位,而不是合作的中方企业。

第三,移交的性质不同。在中外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与中方一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财产,合作期满移交的是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BOT项目承办方是基于特许授权而享有对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该项目资产。即政府保留对BOT项目的处分权,合同期满后政府收回特许而使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完整回归。

第四,移交的范围不同。BOT项目移交的不限于固定资产,承办方应保证项目移交后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如此条件。

2.回报率的保证

国际上BOT方式中,存在三种投资回报模式:

自负盈亏的投资回报模式。即指完全由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自负盈亏式的投资回报模式不涉及政府对投资回报率的保证问题,相应地,BOT投资者的风险最大,同时盈利的可能性也最大;

固定比率式投资回报模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善。例如,在菲律宾的BOT电厂项目中,政府就保证国家电力公司按高于市场成本电价的15%价格购买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从而间接地提供投资回报率。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BOT投资者在固定比率模式中风险最小,相应的盈利也比较低;

弹性比率式回报模式。即指政府与项目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一个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经营收入越过回报率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底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在投资率上下限之间的经营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此种模式下,政府也会对投资回报率提供保证。

(三)在项目运行中,政府的特权限制

BOT项目中,政府的特权常常是项目不能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由于政府特权,使得项目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保证。主要就体现在,风险的承担,政府的担保上。

BOT项目区别于普通私人项目,有较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济组织与建设方面的设计单位、承包公司、供应商、运营商以及融资方面的各种机构等,此外还包括社区、社会公众项目的最终服务对象和东道国政府。各方本应根据自己在项目中存在的利益的大小,拥有参与项目决策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往往出现包揽一切的倾向。在没有项目所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产品最终的购买者社会公众充分参与的情况下,政府往往就与投资方达成了项目的优惠政策、产品价格、产品购买方式等影响深远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价格偏高,市场风险不能合理分摊等问题,最终损害了公众和产品购买公司的利益,影响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豁免权是政府享有的特权之一。BOT 投资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签约,进而做出保证。一旦因东道国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东道国政府违约,势必涉及到国家豁免和国家责任等复杂的国际法问题。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国家绝对豁免的坚持者,以政府或政府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是历来被反对的。于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处处可见禁止或限制政府及其人员从事经营的规定,以及对政府及其人员进行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然而,由于 BOT 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必然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东道国政府。这就使得我国政府和学者在进行 BOT 项目的运作和分析研究时不得不完全或者部分地放弃国家绝对豁免的观念。否则,我国将会把 BOT 项目的投资者“拒之于国门之外”。其实,这种有意识地放弃特定领域内或特定情况下的国家豁免权,并没有否定和侵害国家,相反,恰恰是国家充分实施的表现。根据国际法原理,国家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独立地处理事务,当然包括积极地实施行为,也包括自愿放弃某方面的权利。在采用 BOT 投资方式的情况下,东道国为了获取更为明显的利益,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放弃某些方面的豁免权应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采用绝对豁免主义立场的国家近年来已有日渐减少。目前,亚洲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在采用。

三、对BOT构建完善的一些建议

BOT法律制度构建的完善,首先应从立法上做起。提高BOT制度法律的位阶,是制度形成体系。其次是充实BOT法律的内容,改变当下法律条文空洞、内容过于空泛的现状,将部分内容细化,也使得BOT方式在实际运行中有法可循。

(一)对投资项目的规范

国家应定期公布那些项目适用BOT方式。规定BOT项目的经营期限,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特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二)对回报率的明确限制

对回报率的幅度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也对回报的方式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顾,达到双赢的结果,促进BOT方式的健康发展。

属于项目融资、物料采购、建设、经营、维护方面的风险,由项目公司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承担;属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对项目公司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由政府部门承担,属不可抗力风险且又不能投保的,由签约双方在特许协议中订明。

(三)对政府特权的限制

规定对政府特权的使用方式,以及对政府特权形式的情况做出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危机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根本性政策调整的时候才允许政府使用特权。国家豁免权的行使依然应有严格的使用条件。

(四)征收、国有化的限制

规定对BOT项目的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为保障外国投资者的盈利信心,BOT立法应承诺在通常情况下不对BOT项目采取征收、国有化等政治措施。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依法律程序对BOT项目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根据法律及具体情形给投资者适当的补偿。

四、结束语

BOT作为一种产生于上个实际八十年代并迅速应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历史并不长的融资方式,已经实际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是BOT方式的融资方式得到最佳的应用,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我在阅读中受到启发,因此也以BOT方式的法律问题研究对BOT方式的构建提出一些见解。希望关于BOT方式的立法尽快完善,以最大的加速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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