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8:00: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纪检监察工作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2加强领导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理想是反应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核心元素,马克思理想信念作为防止腐败的基本思想道德底线可以有效的保证党风的廉政建设,并使反腐斗争逐渐大众化和普及化[2]。当前,我国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很多传统的观念与新时期的新思想产生了冲突,所以导致腐败问题不断的涌现,因此在医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教育为主,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将腐败的思想扼杀在萌芽状态。
1.3更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观念相关管理着一定要引导医院的工作者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在面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时,医院的党员干部要从实际问题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要从根本上改变观念,转变传统的以整顿为主的工作形式,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增加廉洁素质,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
2.1加强医院的监督工作医院的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监督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并且相关的监督人员要在工作中不断寻找新的监督方式和途径,有效规范医院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医院很多工作者会受到腐败思想的侵蚀,某些医院的领导会利用手中的权利谋求自身的额利益,收取病人家属的礼品和贿赂,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利益,增加了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不公平现象,此时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党和医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2.2建立完善的权利运行机制在医院的管理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规范领导干部权利,因此针对医院一些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岗位,一定要健全相关的约束机制[3]。对于医院的重点部门不许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对相关人员实施监督和制约,要建立健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此实现领导、干部科学合理的制定决策。
2.3建全行风建设行风建设作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医院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而且医疗卫生行业相对比较特殊,日常经营中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多数医院都是一味的重视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而忽略医院的管理工作,因此导致医院行风建设上出现制度不健全和建设滞后的现象,所以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医院行风的建设工作,针对医院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此提高医院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保持我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当而且必将起到排头兵和急先锋的作用。作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检察人员首先要自己做到清正廉洁,确保廉洁从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反腐倡廉行动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持续性,要保证廉洁从检,就要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的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打击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行为,来监督国家公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保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通过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达到促进公平正义的目的。而“正人须先正己”,要监督别人,首先要做到自身廉洁公正。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确保检察人员自身廉洁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我国检察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我国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而要使这一核心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就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的职能,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逐步构建一套严以自律不想为、严肃查处不敢为、严格管理不能为的检察廉政建设体系,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模式的客观要求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模式是由检察院、法院所形成的司法共同体。虽然检察院与法院的职能和工作侧重点不一样,但二者所要遵守的政治原则、法律标准、司法价值、执法宗旨是共同的,都是要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权威,实现公平正义,都要贯彻执法为民的宗旨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只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廉洁从检的自觉性和自主性,才能从客观层面去透析司法和谐公正。
二、我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
从目前我国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清
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纪检监察室和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还有部分不是很规范:有的将纪检监察室作为政工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使纪检监察工作有名无实;有的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纪检工作人员既要做纪检监督工作,也要做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分散了纪检工作人员的精力,有些干警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的纪检监察室,有的基层检察院以前设置有纪检监察室,但是后来基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而撤销了纪检监察室。
(二)部分领导和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成见,认为纪检监察抓得越紧,就会查出干警的问题越多,不良影响也会越大,对领导的政绩影响就会越大。有的同志认为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工作才是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核心工作,纪检监察等是附属工作,为保主要工作、核心工作,附属工作就不能过于认真、严格,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
(三)纪检监察力量不够强
一是人员少,大多数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只有l到2个人,这不仅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迅速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二是年龄大,纪检监督室被大部分人认为是检察院的“养老”机构,安排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是即将退休或体弱的人员,没有主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力和体力。三是业务能力不够强,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大部是没有检察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的是部队复员转业的人员,有的是长期从事文字工作的干警,没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经验,使得他们往往不知该如何去开展针对业务性很强的检察官的监察工作。
(四)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由于机构不规范、人员少、工作杂,使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得不到全面认真的开展,平时开展的基本上是答复付上级检查和核查针对个别干警的投诉,或者配合自侦部门的讯问工作,主动监察的情况很少,没有真正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
三、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一)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检察院领导的观念要更新,要把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做为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认识到搞好自身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要将纪检监察工作从“无位”转到“有为”。检察干警要时刻认识到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不是为难自己,而是保护自己的另一种方式。“从而使得从领导到干警都能正确地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管理途径和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
目前我国地、市级以上的检察院基本上都设立了较为完备的纪检监察机构。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机构还不完善,要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对于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检察院要尽快设立,对于虽已设立但还是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尽快分离出来,独立地开展工作,对于已经独立出来并独立开展工作,但还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的检察院,要将其他工作从纪检监察部门剥离出来,让纪检监察部门专心从事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
(三)加强纪检监察的力量配置,增强纪检监察能力
总体来说目前我县是和谐的,经济发展秩序基本是良好的,但是因邻里之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就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来看,自2010年至今,发案率上升17%,同时基于双方当事人乡邻乡亲的实际关系,矛盾根源也相对较深,化解矛盾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但难度也相对较大。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双方当事人诉求也呈上升趋势,矛盾焦距点越来越多,很容易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致使司法机关维稳压力较大。
(一)矛盾的主要表现
目前基层矛盾主要表现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一是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二是对抗性明显增强。基层检察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有的找到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讨说法”,有的干脆到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问为什么不逮捕,到公诉部门责问为什么不诉,等等。对类似问题,在基层检察院解决好了,来访人的心气顺畅了,和谐的音符也就协调了。
二、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一是检察院职能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逐步确立,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很多矛盾纠纷都以法律诉求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因此,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检察机关应该站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既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执法者,也是奏响社会和谐强音的参与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履行延伸职责时发挥调处功能。
二是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个别案件利害关系人案件时过境迁才到检察院申诉,有的受害人当时“私了”过后“含冤”,再查找证据已非常艰难,等等。
三是对检察院期望值过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及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使人民群众时常期望,有时“失望”。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从而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二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案件,这些人都有一定权势,社会关系复杂,经常案件一到手,说情者便会络绎不绝。社会关系网的干扰,不仅影响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也使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三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存在差距。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
三、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检察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转变执法观念是根本
执法观念问题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固守单纯法律监督、就案办案、办案越多成绩越大的陈规老矩,还是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执法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从根本上予以转变。一要转变单纯的法律监督观念,树立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不用置疑的政治使命的思想。
(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突出办案效果是关键
社会处于深刻变革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凸现的诱因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盘根错节,纷繁复杂。如何争取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三个效果统一时必须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以人为本,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合法权益,遵循执法想到稳定,办案想到和谐。坚持亲民、务实、公平、正义,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着力点放在加强控申接访,讲究政策策略,坚持释法说理上。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执法机制是保障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维护稳定是政法机关最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面对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的不同诉求,各种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尽力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综治维稳工作谈感受和认识,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加大严打刑事犯罪不动摇,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贯彻依法打击犯罪的方针,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原则,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严打抢劫、杀人、绑架、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二是突出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将“坑农害农”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诸如食品领域多发性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三是深入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按照县委坚决惩治腐败的工作要求,坚决查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农机购置补贴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取信于民,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四是注重整体协同配合。在办案中集中办案力量,做到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联协调,搞好各个职能部门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真正形成维稳合力。
二、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坚持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涉及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人身损害、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与民生相关的案件,以及对因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办理,及时反馈答复当事人,对明显不公正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三、加强控告、申诉和接待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前言
现阶段,在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水平、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已经成为各个社会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加强不但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加以履行的需要,同时也为反****、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怎样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正确的认识,并且对推动队伍建设的有效策略进行探索,则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由此可见,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意义
(一)有助于反****斗争及党风廉政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反****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所涉及的范围也变得更为广泛,这便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自身的职责加以全面的履行,促使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更好的富于创造性、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那么就应当进一步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这是深入开展反****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求。
(二)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需求
纪检委承担着检查党的决议、政策、方针、路线的执行情况,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章程,协助党委协调组织反****工作以及强化党风建设的重大任务。纪检干部应当深入的对法律、经济和政治等基础知识加以学习,对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加以刻苦钻研,致力于突促进、保证、服务科学发展能力的提高上。因此,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需求。
(三)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战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证
由于纪检监察干部始终处于反****斗争的前线,经常性的面临反****的巨大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并非天生便具备着较强的“免疫力”,在逐步深入反****斗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蚀与腐蚀斗争更为尖锐的状况下,要尽可能的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强化防变拒腐的能力,这便迫切的要求进一步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增强。所以,强化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战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证。
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一)工作有待扎实,思想有待稳定
就工作性质上来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相比,纪检监察部门的待遇并不是较为理想,并且经常的有“费力不讨好”的不良局面出现,这便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出现一系列的波动起伏,时不时的出现不平衡心理。另外,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并没有正确的加以树立,存在着明显的知难而退的不良倾向。
(二)管理体制完善性不足
虽然纪检监察单位按照社会发展和时展的要求,对自身的制度建设不断的进行提高和改进,同时取得了诸多可喜的成绩。然而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单位的许多制度缺乏必要的完善性,并且仍然存在着很多体制不健全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造成严重的负面性影响。只有不断的按照部门的发展需要将一定的调整做出,才能够全面的将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出来。
(三)纪检监察人员素质不高
相对而言,纪检监察工作是有着较强纪律性及独立性的一项工作,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的素质在工作水平提高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的发展来看,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着整体素质下滑、人员队伍老化等状况,纪检监察队伍人员流失及老龄化会对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严重的制约和阻碍,无论是队伍力量还是业务素质均无法与现有的监督要求相满足。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激励机制,加强队伍活力
纪检监察干部属于专司维纪执纪,专司检查人、教育人以及监督人的特殊群体,是党的忠诚卫士,是管干部的干部,是管党员的党员,因此,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较好的品质。所以,应当将纪检监察干部的门槛适当的提高,对资格准入加以实行,力求凡进必考,全面的杜绝照顾性进人和安置性进人,为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奠定扎实的基础。同时,要构建健全的纪检监察人员提拔任用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对挂职锻炼以及跨单位跨行业交流加以逐步实施,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激烈考核机制,对连续三年均评选为先进者,应当切实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晋升的机会,而对于长期处在末位的人员应排除队伍。同时,应当选用恰当的待遇激励人,加大纪检监察岗位津贴,以便于从根本上将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促使他们更加情愿、更加安心的投身于工作中。
(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实效性
纪检监察干部及纪检监察工作是切实的代表一级组织对监察、监督职能加以履行,是伸张正义和严肃纪律的神圣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立足本职工作,是纪检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所以,应当尽可能的增强自治区、中央贯彻落实重大决策情况的检查监督,致力于解决对上级要求落实贯彻不认真、不及时及打折扣等问题,大力的纠正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还应当对执法监察积极的开展,对有关部门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审批不严格的问题重点加以检查,坚决纠正资金使用、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纪律就规定的行为,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防范廉政风险工作,重视监管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及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业务流程,并且对权力运行机制进行规范,实施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及管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整体素质,推进教育培训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举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类信息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检务公开机制、加强了检务公开保障、强化了检务公开效果。笔者以2014年8月以来,L县检察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为调研对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
以L县检察院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县检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办理案件总量的82%;公布法律文书204份,占文书总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条。虽然在广安市内,取得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综合排名居首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2014年8月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出现过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以L县检察院为例,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的近一年中,出现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的问题。部分干警对案件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案件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因此对案件公开业务不热心,不学习,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已经很透明、规范,而进行案件信息公开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因此有抵触情绪。以至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虽然经过数轮系统培训,但不少承办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办的业务,甚至怠于操作;而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更加不理解。特别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案件承办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时公开“法律文书”,而是在案管部门清查通报后,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二)业务不熟悉,操作中状况频出。 以L县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近一年的运行情况为例,出现很多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对“案件信息公开”原理不了解,而导致无法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问题。如:“程序性信息公开”需要承办人及时点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公开”按钮,查看案件是否已经公开,判断是否应该公开,否则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处于待公开状态,造成案管部门无法正常导出案件信息。实务中,不少承办人经常怠于或忘掉此项操作。又比如实务中的案卡填录不齐,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正常公开;而且,也会导致无法进行此后的法律文书公开操作。常见的情况是各种日期的填录缺失,特别是“判决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错填问题比较频繁。在这类问题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无“强制措施”,进而导致案件信息无法正常公开的情况比较特殊。笔者通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操作,但很多承办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工作原理,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手足无措。
(三)操作不规范,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以L县检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为例,不少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特别是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法律文书公开操作中存在错误。
1.匿名的问题。一是该匿名的没有匿名(常见情况是证人等参与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却匿名了(常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却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技术处理过的姓名均应为三个字,当事人姓名不应以单个“某”字替代。无论当事人是单姓、复姓、少数民族或者外国人,名字是一个字还是两个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个字(字母)加“某某”表述。两个以上当事人姓氏(姓名第一个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个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区分,如张某甲、张某乙。但在实践中,不少法律文书的匿名操作,没有严格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2.内容屏蔽处理的问题。一是属于屏蔽内容的涉案信息没有屏蔽处理,不应屏蔽的内容却屏蔽处理了(常见情况是法律文书中的犯罪地点不应作替代或屏蔽处理,但却屏蔽处理了;如办案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检察官等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也屏蔽处理了)。二是内容屏蔽操作不规范。不少法律文书的屏蔽处理,不是按操作细则规定的统一的“*”号,而且在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细则,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龄(按操作细则,不屏蔽),身份证号码(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细则,其所属的省、市、县行政区域不用符号替代),银行账号(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手机号码、座机、qq号码(按操作细则,统一屏蔽后四位),这些信息的屏蔽处理较混乱,多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3.公开版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应公开的书、刑事抗诉书和不决定书名称的表述格式为:文书类型(姓名+犯罪行为+案),如“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显示两个姓名,其他当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两个以上罪名的,显示两个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抢劫等案)”。实践中,很多公开版法律文书的名称都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公开法律文书名称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诉人)的姓名应当与文书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过,文书内容中已匿名,而文书名称却不匿名的错误操作。
4.公开版法律文书的修改痕迹没有合并的问题(按操作细则,所有公开文书均应进行痕迹保留操作)。实践中,案管部门审核公开文书,发现不少公开版法律文书均未进行此项操作,修改痕迹明显,且为习惯性问题,较为频繁。
二、对司法实践中应对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各级检察人员应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现实责任感。进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形成习惯,以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其中,需明确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规定违反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对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考核、奖惩等。需要形成两个机制,一是部门协调机制。案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主导、督促作用,对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反馈上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对于存在共性的问题主动到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二是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及时统计、清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未及时公开或公开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以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需要建立两本台账,一是不规范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通过对不规范法律文书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问题清单,并交由业务部门进行学习、整改,以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规范、标准,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的质量。二是应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应利用其作为法律文书进出口端的便利,对法院移送的判决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的及时。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监察学会工作,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任何实践都是盲目的。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同样如此,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要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没有前人的现成经验可以照搬,又没有本本上的规定可以照抄,只能靠加强纪检监察的理论研究来解决。比如说,反腐败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做到既加大改革的力度,又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使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减,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如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宏观上提供解决的思路与对策,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工作既不能走以前靠政治运动来解决问题的老路,也不能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的工作模式,而要将其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走出一条靠民主、法制、机制和制度来保证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新路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调研工作,在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总结经验与规律。因此,我们一定要发挥监察学会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的投入,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与服务。
现在,我们有些同志对调查研究工作认识不是很对,存在一定的偏差。有的认为,调研是研究室的事,是调研干部的事,与自己的工作无关,每年写一两篇文章也是为完成任务,应付差事。其实调查研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与其它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调查研究,它不但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做工作的基本方法。我们做任何工作,都存在一个熟悉了解工作对象的问题,不了解工作对象是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的。比如,将军要了解敌情,做生意的要了解市场,医生要了解病人的病情,等等。了解工作对象有时还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不管你是查办案件的,还是搞宣传教育的、纠风的、执法监察的,都有一个特定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因此也就存在一个掌握、了解这个对象的问题,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说,调查研究是一种基本的工作方法,同志的一句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搞好调研工作对开展好其它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要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理论研讨成果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研究工作,多出研究成果,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为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服务。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研讨的目的在于运用。如果理论研究紧紧局限于书本中、停留在口头上,不能用来指导实践,就难以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一个理论成果的优劣,首先要看是否贴近纪检监察实践。“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对于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这里的“活水”指的就是纪检监察实践。离开纪检监察实践,调研工作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调研工作要贴近实践,要求调研人员要变封闭性调研为开放性调研,不要闭门造车,要深入实践,要从领导决策、业务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需要出发,做好调研工作。其次要看是否能“出点子”、“出主意”。换言之,调研成果的“含金量”如何。调研工作的宗旨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指导实践。一项调研成果主意再好,如果不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调研工作毫无意义。三是要看是否实事求是。搞调研工作要求调研人员客观、公正。不能先入为主,带着观点去找例子,按照领导意图定取舍。应当抱着科学的态度、开拓思维、严谨分析、还事物真面目,以求正确指导实践。
我们要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出发,抓住反腐倡廉实践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突出的实际问题来开展研究,正确地选题立项,把研究的着力点,放在领导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上。同时要注意方法,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理论研究的方法十分重要,方法对头,就能取得实效;方法不对,就会劳而无功。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防止两个问题:一是脱离实际,不注重到实践中去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从理论到理论,结果下笔千言,洋洋洒洒,道理虽不错,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起不到什么作用。二是就事论事,不善于就事论理,缺乏必要的提炼和升华,甚至成了事例堆砌,这也是理论研究的大忌。总之,理论研究是一门科学,既要深入第一线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又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加以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理性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规律,拿出对策。这样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有的放矢,实践最需要,领导最欢迎,最具有指导性和生命力。这样的研究成果多了,我们就会工作少走弯路,决策减少失误,成效更加明显。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提高学会工作质量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对办案统一管理监督,宏观掌控案件办理质量,总体把握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为检察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许多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称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拟对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议。
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
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二)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
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基础。
(三)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
(四)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灵山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工作实践
(一)领导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为筹备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灵山县检察院成立了检察院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筹备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供了组织保障。召开了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通过会会交流,实地参观,分组讨论,着力解决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认识问题。2011年12 月25 日,该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二)加大投入,配齐机构人员
一是加强硬件建设。增加经费,及时配备办公设备,配齐了扫描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办公设备。二是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吸收有益经验。由案件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带队,案管中心工作人员专门到先行试点的南宁市检察院、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跟班学习交流,熟练掌握工作内容和程序,为顺利开展工作打下基础。三是确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机构、人员。该院根据实际情况,为案件管理中心配备主任一名、成员一名。
(三)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困难
一是召开院班子成员和院案件管理中心、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要求各部门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协调处理在案件统一归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召开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科室内勤参加的会议,对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规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明确了内勤职责,并且专门致函县法院和县公安分局,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及运作相关事宜。三是技术科及时安装案件管理系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软件录入、查询、扫描仪使用等的培训,同时技术科及时提供技术保障,对碰到的问题及时解决。
三、基层检察院加强案管机关建设的思考
当前,由于受人员素质、管理权限、案多人少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心这一机构设置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并不具有独立的资格,管理人员也往往是身兼多职,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以致监督流于形式,并未达到以管理保证、提高案件质量的案管工作的预期效果。如何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各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运用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对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时下,实务界和理论界倡导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迫切需要转化到刑事司法运作之中,检察工作尤其如此。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的原则
观点提示: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还应遵循比例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运用的始终,比例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学表达。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在监督对象、监督环节、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各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按照适合性、有效性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运用侦查、批捕以及公诉、抗诉权等手段来保障监督目的实现时,所采取的每一措施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职能为目标。依据必要性原则,法律监督的种类应当与监督对象违法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监督手段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当中是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按照损益相称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成本应与该措施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相称。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严格遵守法律,检察机关应处理好“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不能取代刑事法律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讲求区别对待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相均衡。讲求区别对待是为了达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它实际上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
观点提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从追诉资源的配置、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对被追诉者权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必要手段。职务犯罪相较于一般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从追诉资源的配置、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对被追诉者权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应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基于职务犯罪的种类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当将有限的追诉资源投入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对大案、要案的侦破,对重大案件犯罪人的惩处达到震慑的目的,提高追诉的效益。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强制性程度不同的侦查手段。
再次,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追诉者基本权利的适当限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当然,任何对诉讼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外限制被追诉者的手段应当禁止使用。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强制措施运用
观点提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案件类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等等因素相适应。
刑事强制措施是以程序保障为目的的实体权利干预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环节都会对被追诉者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本身的结构及其适用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羁押措施或者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对于那些罪行较重(比如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犯罪)、可能判处刑罚较重、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较为严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反之,则对其适用较轻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其次,在适用手段上,拘留与逮捕的选择、羁押期限的长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选择、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选择均是体现宽缓和严厉的重要标准,应与案件类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相适应。
再次,在适用条件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是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区别适用的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分是否“有逮捕必要”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主观因素、证据因素、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犯罪情节等等。但是,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不可随意突破法律的规定。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制度改革
观点提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以及内容的选择上,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
公诉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公诉权的行使,检察机关以控制刑事审判程序的入口和关注裁判结果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由于裁量权的存在,刑事政策在公诉制度中会产生重大影响。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主要体现为诉与不诉的选择以及内容的选择。
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上,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权衡或不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被害人权益的影响依法作出或者不的决定。此外,我国立法应当在阶段确认刑事和解对不决定的影响,适当扩大不的适用范围,增设附条件不制度。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在内容的选择上,检察机关对比较轻缓的犯罪应当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于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实现程序分流,让司法机关将审判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去,真正做到案件类型与审判方式相适应。同时,检察人员应充分运用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监督权实现
观点提示:对于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诉讼环节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所作的宽缓或者严厉的处置,都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给予宽缓或者严厉的处置。如果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出现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就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诉讼监督,使违法行为得以纠正。
在立案监督中,我国立法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范围延展至所有的立案活动,建立配套的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
在侦查监督中,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探索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备案的制度,检察机关的案情知悉制度,以及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体制,让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引导和监督。
在审判监督中,我国立法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监督中对程序违法的庭审后监督的方式,并且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效力,设定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此外,应当对刑事审判结果的监督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刑事抗诉的具体事由,将再审抗诉的启动权完全交给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探索对特定范围内的案件判决建立备案机制,督促法院依法及时开展执行工作。此外,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起权交给检察机关来行使,增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控制权。最后,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更替
观点提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合理的办案机制,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分流机制和检察机关的考评和责任机制两个方面。
2、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高校实际加深理解,体会到干部制度改革中科学化、***化、制度化的重要意义。
3、组织部分的业务学习活动,坚持每周一上午的业务学习制度,协助做好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有关工作。
二、认真完成纪检监察有关工作,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上台阶作出努力
1、做好全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了会议的主报告,着力推动我校各负其责地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运行机制的建立。
2、协助做好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来我校巡视我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预备工作,起草了我校的汇报总结材料。
3、分管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组织干部参加省教育纪工委的知识测试,党风廉政教育网页不断更新,教育功能逐步扩大。
4、分管的档案工作被评为校先进单位。
5、以招生监察为主,做好行政监察工作。先后参加了烹饪专业单招考试、普招专业加试和成教专业加试、高考录取等工作的监察,在参与中监察,在监察中服务,无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有关工作,为试点取得成功作出应有的贡献。
1、先后赴张家港、南通、宿迁等地调研,解放了思想,明确了思路。
2、起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的讲话稿。
3、负责干部测评系统研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设计测评表,协助做好测评组织工作,负责测评系统的演示课件制作的有关工作。
4、起草了《**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能管能教”暂行规定》、《**大学不称职处级干部认定标准和调整办法(试行)》、《关于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大学学院、部分、单位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诫勉制度的规定》、《**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大学关于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学关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大学关于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分联系会议制度的规定》等9个制度。
5、完成了《论高校干部考核评估机制的建构》的论文,并在我校学报上发表。
三、做好党群总支的有关工作
1、完成年度和学期工作要点和小结的起草工作,并对每学期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作出安排。
2、协助书记做好总支大会和集中学习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工作。
3、完成了支部目标治理终期评估的有关工作。
4、做好职工考核、职称提升测评等有关工作。
四、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在纪委工作4年半来,廉洁自律的意识不断增强,用纪检干部素质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果断不做。不接受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吃请和礼品,果断拒收礼金、有价证券,并经常向自责任人汇报自己廉洁自律的情况,对责任对象开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