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8 18:11: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业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电子化保险”是中国商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更是现实的需要。网上保险、企业保险、网上支付平台、BTOB、BTOC等以“保户为中心”的金融保险服务是CRM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目前CRM产品有很多种、保险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样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业,保险公司使用CRM产品是用来整合自身拥有的保险资源体系、优化市场价值链条、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CRM应当以现有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商业智能(BI)、决策支持系统(DSS)为基础,注重组织再造与业务流程重构。通过改革和组织再造,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的电话保险、网络保险、自助设备、网点整合成保险服务的前端体系,并渗透到管理、产品设计、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保险业务运营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适应保户战略的、职能完整、交流通畅、运行高效的组织机构,以“保户需求挖掘”和“满足”为中心,实行业务流程的重构,加强基于保户互动关系的营销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统一保户联系渠道,针对保户的需求及时推出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提高MIS应用级别和商业智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决策管理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系统、保户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系统、账户信息系统和决策模型、方法库、专家系统等的应用效果,集中对业务流程的主信息流进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从而起到对商业保险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终以形成CRM系统支持的商业决策分析智能为目标。
其次,CRM要能够将原来相互独立的商场、营销、服务、管理人员整合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能够满足各种“保户需要”的强大团队,同时提供一个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为保护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个性化服务。
第三,CRM要能够为保险系统打造核心竞争力。通过CRM来优化保险的组织体系和职能架构,形成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开发、创新和营销金融产品的能力,从而为打造保险的核心竞争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系统保障。
二、满足保险业务的三类CRM
在上述目标下,有什么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呢?对保险来说,有分析型、运营型和协作型三类CRM,而这三类CRM也有着很大差别,对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险需要有不同的选择。
1.保险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适用于保险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随着保险市场细分,各项新系统的应用,保险业务的各种离散的数据不断增多,如何将这些庞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险业务数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来并发挥作用,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险分司实施CRM系统的切入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满足保险业务的哪些需求。
首先,满足保险业务对“过程”管理的需求。过程管理是保险管理的主要部分,过去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一种管理规范。利用分析型CRM,对整个经营过程进行跟踪,并根据跟踪的结果来调整经营方向,过程管理是保险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对保户状态、保户行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维特征分析、保户行为分析,使保险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户,并按行业(职业)、地区、消费习惯、年龄及性别等进行多角度的分析、论证,继而制定和改进相应的市场策略,并利用分析结果指导保险分司的市场行为。
第三、分析型CRM满足保险分司对保险成本分析的需求。传统的理念认为“保户就是上帝”。其实,保户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当比例的保户是会给保险带来损失的。例如,服务费用过高保户以及带来诉讼的保户等。利用分析型CRM对保户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它对保险的贡献度、忠诚度,从而实现按贡献度、忠诚度对保户进行分类,对重要保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对其特殊要求给予更加快速的响应。对那些贡献度极低,服务成本很高的保户则降低服务水平直至剔除该用户。
2.保险运营型CRM
运营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运营型CRM使保险业务流程化,营销部分自动化,建立前台和后台运营之间平滑的相互链接和整合,跟踪、分析、驱动市场导向,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提供决策支持。
运营型CRM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网点分布决策与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够合理调整保险公司网点分布,整合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使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具有更亲近、更具响应性的关系。它能够对保户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数据处理,明确网点分布,减少冗余,使保险业务处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动化和智能化。
运营型CRM满足保险公司对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的需求。它能够连接、调整、整合保险公司的现有系统,并能够自我修复IT系统,使保险公司以更多的时间管理业务。通过运营型CRM系统可以实现保险公司的运行管理、自动销售管理、时间管理、工作流的动态配置与管理、业务信息交换等功能。它将保险的市场、销售、咨询、服务、支持等全部集成起来,充分利用保险网点柜台、自助设备和电话保险、手机保险、网上保险等为保户提供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采集保户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并与保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使保险各业务部门共享信息的自动化工作平台,将来自保险公司各个柜面业务系统的保户交易数据和来自于其他有关保户资料信息和服务信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统一的保户信息中心
3.保险协作型CRM
协作型CRM适于保险公司在实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协作型CRM集成各种服务渠道,综合服务平台,保险公司能将保户的各种背景数据和动态数据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时将运营数据和外来市场数据经过整合、变换装载进数据仓库,以便为保户提供综合、全面、真实、可靠的信息。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1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
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
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起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本身和体系,编号和分类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科学化,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然而,新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就新准则下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其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其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其三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在美国,由于受《1916年国家银行法》和《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响,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得比较缓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清除了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法律障碍,才使得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国的立法、历史或税收因素有很大关系,其发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对于我国来讲,由于金融市场的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监管的力量和技术也有待加强和提高,暂时不能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决定了银行保险的发展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
银行保险业务效用分析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经过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是因为这种服务机制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了银行、保险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实现了三赢原则。
(一)银行方面:作为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银行也必然遵循这样一条经济法则: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就是在收入逐渐增加的同时,成本可以不断降低,银行保险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金融业务工具之一。一方面,银行业具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和高科技设备,而银行保险业务是利用银行已有的营业网点及员工开展业务,银行不仅可以大量回收网点成本,提高高科技设备的利用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获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增强客户忠诚度,从而增加同业存款,增强银行资金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保险方面:保险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必须开拓新的营销渠道,而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无疑成为最好的业务资源。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作为保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另一方面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银行代收保费或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诈行为,提升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银行网点可把银行储户作为准客户进行主动联系进行保险展业,不需要在社会上随机去找潜在的客户和准客户。这样,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柜台和职员,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大量的产品营销成本,还可以减少设立分支机构,避免新机构所需的房屋设备、办公用品支出;同时减少投入于销售人员管理的人力和财力,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客户方面: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因为在银保合作中,随着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局面的实现,客户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服务。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赢利水平的提高,客户获得价格更加低廉的服务。另一方面,银行保险业务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需要以及对投资增殖的关注。保险产品可以帮助客户解决退休金储蓄、住房投资、子女教育投资等多种问题,使客户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务。
显然,银行保险业务在最大限度上可以达到银行、保险和客户三者的三赢原则,但随着银行与保险业务融合的进一步深入,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三个:
第一,金融风险蔓延,是指一笔业务或一家成员公司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金融服务集团。例如,一家银行拥有一家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如果该保险公司损失严重,银行则很可能将大量资本转向保险进行财务救援,从而使整个集团面临金融风险。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在提供一种产品时,很有可能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强制搭售别的产品,而这往往不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权销售保险的银行,在向客户提供一笔资金贷款时有可能会附加条件,如必须购买某种保险,也就是将购买保险作为提供其他产品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监管规避,也是银行保险可能带来的一个潜在问题。这里的监管规避指的是实现银行保险之后的金融集团有可能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全部或部分地规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个集团认为政府的保险管制要比银行管制宽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种储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移到其保险子公司去,这样,这方面的业务就可以避开严格的银行管制了。因而,银行保险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方向及对策
从世界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看,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银行保险在中国也将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目前要求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严格分业经营,加之我国的保险人体系已比较发达,人们已经接受了从人处买保险的概念,所以银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实践中,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一体化已经初现端倪。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单已是普遍之举,有的企业集团麾下更是银行、保险、证券门类齐全,如光大集团,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组建的寿险公司;中信集团也是如此。这些有可能成为中国今后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雏形。可以预见,中国今后在银行保险及金融服务一体化方面也会有较大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银保合作的监管。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推销保险和代收代付保险金为主,为此,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则,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
一、责任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辖区内尚未设立外资公司,现有五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华泰、天安。目前已开办的责任保险共四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有100多个。2001年,全省责任险保费收入1.20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002年,保费收入1.5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4%;2003年,保费收入1.17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8%。从2003年市场情况看,人保占有90%以上的绝对市场份额,太保约占4%,平保占不到3%,华泰和天安开业较晚,市场份额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发展情况看,责任保险整体上没有大的波动,属于徘徊式发展。
从河北省来看,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责任险保源丰富。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从业人员3286.56万人,其中,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到20万人,仅占0.5%左右,即使风险较高的采掘业,责任险投保率也仅为7%左右;各类大、中小学,共3.42万所,在校学生1340余万人,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学生不到30万人,仅占2%;医疗机构4671家,年就诊人数1000余万人,住院人数200多万人,拥有病床17.77万张,医疗责任保险仅承保了1.3万左右张床位,不到拥有数的8%。每年来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000多万人次,但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不到5万人次,占8%。由此可见,责任险保源丰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未来的财产险市场中应能占据主要地位。
(二)市场开发条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们转嫁责任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诉讼等活动迅速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其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资源开发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不能形成对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次,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就河北省来说,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和供电责任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达90%,其他险种仅占10%;再次,保险公司专业技术及展业骨干力量不足,“不会做”、“做不好”等现象明显,难以实现责任险业务的高质量管理和跨越式发展;最后,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占比较小。
二、影响责任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较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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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内部问题突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公司都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不仅缺乏对责任险的有力支持,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反而形成对责任险不小的冲击,侵占了部分责任险业务;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捡到篮子就是菜”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
(四)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在国外通过法定保险方式发展责任险的现象较普遍。20世纪40年代,欧美国家率先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70年代至今,欧、美、日等先后对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律师、医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实行了法定保险,如英国1969年就公布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案》。而在我国,即使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也需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后才能成为法定保险,其他大多数还是任其发展,保险公司对此一直强烈呼吁,一些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也逐渐形成共识,建议早日将一些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三、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落实。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尤其应建立健全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责任方的侵权过失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对因地位不平等而举证困难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责任险业务发展。
(二)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开发市场资源。随着经济活动的广泛深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故不断增加,涉及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责任风险所带来的潜在损失正被人们所认识,并日益受到重视,保险潜在市场需求不断增大,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知识,加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高公众利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防范意识。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一、保理业务的风险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一方面,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银行)承担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保理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进出口商之间的欺诈易,能否合理控制客户的风险,恰当地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是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基础。国外不少金融机构为了强化对客户资金流动的监控,通常会要求申请保理业务的客户将全部应收账款交一家银行集中代收或者融资。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0/A)或承兑交单(D/A)方式的基础之上。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账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行少,因此国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特别是开办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由于丧失对融资方的追索权,需要对资金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一般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在开办保理业务及其相关保险中,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既无业务准入,也无合作经验。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风险成本,降低了实际收益率。
2.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还没有正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之前,评估保理商的信用状况十分困难,由此面临极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保理业务强调的是对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准确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额度的设定。准确评估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是防范保理业务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必须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会员,享受相应的对各国保理商评级、信息通报等有关服务。但目前我国仅有中行、交行、光大三家银行加入了该组织,能够享受相应的服务。未加入FCI的其它商业银行也就不能享受FCI提供的服务,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3.缺乏法律保护的风险。我国保理业务相关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使保理业务无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虽然我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尽管我国已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并接受了FCI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及《仲裁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
4.贸易争端带来的直接经营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0和外贸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但由于一些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间短、经验少,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争端。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因为出口商履约不当,势必会引起进口商拒付货款,从而给办理保理业务的银行带来直接的经营风险。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全球金融风险隐患也越发严重,如果国外的进口保理商自身经营出现问题,也会殃及出口保理商,一旦进口商公司倒闭,则付款风险就会全部由我国银行来承担。
二、发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是发挥档案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提高,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为了确认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情况,参保职工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提供原始的缴费凭证,确定缴费事实。例如,1980年在长春纺织厂参加工作的王女士,今年已经46岁。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王女士参加了养老保险。1998年,王女士离开长春去南京打工。2009年,王女士从南京特地赶回到长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以往的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文/杨艳杰录?王女士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王女士的身份证及提供的单位名称,几分钟就查到记载王女士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统计表。王女士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
2.依法为参保单位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全面记录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档案不仅为参保个人解决了后顾之忧,也在参保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春市某运输总公司要为2003年退休职工个人自行垫付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报销,由于没有原始凭证无法入账报销。该单位劳资员只好来档案管理中心查询。档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把该单位所有人员缴费情况查明,并为他们出具档案复制件证明。该单位顺利完成入账报销工作,受到职工的一致称赞。
3.依法为退休职工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档案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具有其它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所以,它有极强的法律效应。近年来,随着各种惠民政策的出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利用率在逐年增加。退休职工在办理房改、调待、核查工龄、办理医保、领取独生子女费、领取采暖费等事项时,都需要查询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据统计,从2005年到现在,长春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共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30多万人次,退休人员档案的重要性不断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