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8:09: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政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从上文文献综述中我们发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果并不一定是相互加强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否相互配合取决于经济结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时间等多种因素,分析影响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的重要因素,对于增强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内学者大都从理论和政策层面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忽视了对两者之间配合效果的实证研究。张志栋和靳玉英(2011)仅分析了价格层面的配合效果,研究角度比较有限,而且利用29年的年度数据时间序列较短,建立的模型并不具有很好的稳健型。为了弥补目前学术研究的不足,本文采用1999年1月至2014年1月的月度数据建立了VAR回归模型,对我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间的互动效果进行了分析检验,希望就政策组合的效应和政策制定的效果得到清晰的结论,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的有益建议。
二、计量模型
1.计量方法。VAR模型可以用下式表示:其中Yt为时间序列构成的向量,p为自回归滞后阶数,ut~IID(0,Ω)是随机误差列向量,其中每个元素都是非自相关的,但不同方程对应的随机误差项之间可能存在相关。
2.样本与统计数据说明。本文利用财政预算收入完成额、财政预算支出完成额、货币供给M2三变量构成的VAR模型研究财政货币政策之间的影响关系,为消除变量之间的异方差,将统计数据取对数后进行分析。样本取自期间为1999年1月~2014年1月的月度数据。本文以lnczsr和lnczzc作为代表财政政策效果的统计量,以lnm2作为代表货币政策效果的统计量。Lnczsr表示取对数的财政预算收入完成额,lnczzc表示取对数的财政预算支出完成额,lnm2表示取对数的广义货币供给量M2。所有数据均来自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模型利用软件EViews7拟合。
3.VAR模型的设定和估计。(1)以(lnczsr,lnczzc,lnm2)变量构成一个三变量的VAR模型。在得到正确的模型估计结果前我们需要确定VAR模型的滞后阶数。根据SC准则和HQ准则确定最优滞后期为4期。并对VAR(4)模型中的残差是否服从独立同分布进行了检验,通过诊断检验。(2)从水平的VAR(4)模型可以得到估计表达式。
三个方程的可决系数(R2)分别是0.9258,0.8696,0.9998,拟合优度较高。从第一个方程来看,度量货币供应水平的lnm2的滞后二阶的系数为负(-1.790),但是所有lnm2变量的系数之和为正(1.0052),可见总体上增加货币供给速度将增加财政收入增加速度。从第二个方程来看,所有lnm2变量的系数之和为正(1.2655),可见总体上增加货币供给速度将增加财政支出增加速度。从第三个方程来看,度量财政政策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总系数为负(-0.023),说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增加将降低货币供应量的增加速度,而度量财政政策的财政支出增长速度的总系数为正(0.0189),说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增加将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增加速度。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当货币政策扩张时,由于税收制度的稳定机制导致财政收入也相应增加,这将削弱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效果;但是扩张货币供给是同时配合增加财政支出,可以抵消掉财政收入增加的负面效果。(3)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检验结果发现lnczsr,lnczzc,lnm2三个变量互为格兰杰因,说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性较强。(4)脉冲响应函数。脉冲响应函数是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误差的反应,也即在扰动项上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新息(innovation)冲击对内生变量的当前值和未来值的影响。图1是对VAR(4)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曲线,横轴表示滞后阶数,纵轴表示内生变量对冲击的响应程度。从图1中可以看出,对对数的财政支出施加一个单位的正向冲击,6个月内引起对数财政收入的小幅波动,在10个月之后冲击的作用消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逐渐一致,但引起对数货币供给量的大幅度波动,前5个月波动幅度在-6至4个标准差之间,10个月后波动以一个正的标准差为均值上下波动,且波动幅度逐渐减少,30个月后对数的货币供给大致稳定在1.0个标准差处。对对数的财政收入施加一个单位的正向冲击,在6个月内引起对数的财政支出的小幅波动,在10个月之后冲击的作用消失,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逐渐一致,但引起对数的货币供给量的大幅度波动,前5个月波动幅度在-2至4个标准差之间,10个月后波动以一个正的标准差为均值上下波动,且波动幅度逐渐减少,30个月后对数的货币供给大致稳定在1.0个标准差处。对对数的货币供给施加一个单位的正向冲击,对数货币供应量的正向冲击虽然会随着时间的延长有所减弱但是其影响却会长期存在,在15个月之后稳定在0.7个标准差的位置,而且该冲击在5个月之后将导致对数的财政支出的小幅增加和对数的财政收入的小幅减少。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财政政策的冲击将对货币政策产生长期影响,具体而言,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会增强货币政策的效果,而且增加财政支出和增加财政收入对于货币政策的增强效果是一致的。第二,货币政策的正向冲击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作用非常小,而且还会引起财政赤字。(5)预测方差分解。VAR方差分解能够分析影响内生变量的结构冲击的贡献度,图2是对VAR(4)模型的方差分解曲线,横轴表示滞后阶数,纵轴表示内生变量之间的对结构冲击的相对作用。从图2中可以看出,对数财政收入变动中,自身波动的解释部分大概占到75%~100%,自身波动的影响逐渐减弱,稳定在75%左右;0%~20%由对数的财政支出的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20%左右;0%~5%由对数的货币供给量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5%左右。对数的财政支出变动中,自身波动的解释部分大概占到74%~82%,自身波动的影响逐渐减弱,稳定在74%左右;18%~18%由对数的财政支出的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18%左右;0%~8%由对数的货币供给量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8%左右。对数的财政支出变动中,自身波动的解释部分大概占到65%~100%,自身波动的影响逐渐减弱,稳定在65%左右;0%~25%由对数的财政支出的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25%左右;0%~10%由对数的货币供给量波动解释,且影响逐渐增强并稳定在10%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效果要大于货币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效果。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排污收费是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我国排污收费政策的管理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环境要素来说,排污收费的对象包括水、大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六种,共计124项因子.我国排污收费执行程序包括申报、核实、核定、依法征收、强制执行、排污费减缓免等一系列步骤,征收标准也有明文规定[3].
1.2环境税收政策
环境税收政策是一种调节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狭义的环境税收政策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和减免的一种税收,即目前学者提出的环境税概念.我国当前并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环境收费政策.我国现阶段的环境税收政策以收费为主,税收为辅,少量的税收政策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中.同时,在我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征收规定中,也有许多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生产和鼓励环境基础设施建设[4].
2现行环境保护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通过运用财政经济政策,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1财政用于环境保护投入的总量不足
根据国际经验,当环境保护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世界银行,1997).从2007年开始,我国统计年鉴把环境保护列为单独的财政支出项目.在2007年至2012年这六年里,虽然财政用于环境保护这个项目的支出在绝对值上呈增长趋势,但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则略有波动(见表1).环境保护支出的增幅偏低,而且同控制环境污染的理想水平相比,我国环境保护支出明显偏少,占GDP的比重过低.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也跟不上GDP的增长速度.另外,我国并没有建立起有利于财政投资稳定增长的政策法规体系,环保投入没有稳定的增长机制。
2.2排污收费制度不合理
2.2.1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我国排污收费标准过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收费;二是收费数额远低于治理成本,也低于所获收益.例如,高污染企业如果不采购污水处理设备、偷排污水,每月得到的经济收益可能高达几十万,而环保部门最高罚款限额仅为十万元.若是企业花费几百万或几千万购买一套污水处理设备,从眼前利益看,反而是不划算的.出于对眼前利益的考虑,企业宁愿交十万元的罚款,而不愿花时间和资金去治理环境.
2.2.2征收面窄,收费项目不全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只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只对超标污水、废气、废渣、噪音等进行收费,面对新的污染源如震动、放射、玻璃反光、热污染等,没有足够重视.在制度的制定上存在滞后,不能及时有效地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2.2.3排污费的管理混乱对于排污费,我国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中央和地方各省往往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的地方财政困难,难以保证环保部门的经费需要,地方财政层层截留中央级收入,人为地将属于中央级的排污费缴入地方国库,挤占挪用排污费[5].
2.3缺乏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3.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我国目前尚未开设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收,只存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等.这些税种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治理污染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本身设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因此,这些税种保护环境的作用非常有限,难以成为稳定的治理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2.3.2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缺陷在现行税制中,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存在形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例如,很多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限只有五年,由于环保产业的投入大、投资回报率低,短时间内甚至没有收益,所以五年时间偏短.总的来说,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只是很有限地发挥了作用.
3环境保护财政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早在二十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并在环境保护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举世瞩目的成就.
3.1财政投资政策
根据国际经验,当环境污染的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投入已经占到GDP的1%-2%,其中美国为2%,日本为2%-3%,德国为2.1%,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投入逐年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明显偏少,占GDP的比重过低,并且没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合理的增长[6].
3.2财政补贴政策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政策,对控制污染的行为给予直接财政补贴.但由于直接补贴政策有悖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由直接财政补贴转向了间接财政补贴.间接财政补贴包括比例退税、减免税收、特别扣除、投资减税等形式.间接补贴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减免政策.近年来,加拿大、英国、美国、法国等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以及核能的开发给予了财政间接补贴,即税收减免优惠,纷纷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环境保护.我国虽然也有财政补贴政策,但是间接补贴占的比重较小、涉及的面较窄[7].
3.3环境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上开征的环境类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类:(1)燃油类税.包括燃料消费税、石油产品消费税、矿物油税等.该类税种为第一大类环境税,共计有42个国家征收,收入占环境税总收入的80%以上(.2)车辆类税.包括车辆登记税、车辆使用税等,其征税对象为各类机动车辆.开征该类税种的国家有35个,是第二大类环境税(.3)能源税.能源税的征收对象为煤、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产品(.4)碳税.碳税的征税范围为矿物燃料及能源产品,根据不同燃料或能源的含碳量确定计税标准(.5)硫税.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6)废物处理税.包括废物税、垃圾填埋税等,其征收对象为一般生活性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废物等(.7)其他.除以上六大类环境税外,国际上开征的环境税还有包装税、臭氧层破坏物质税、农药税、空气污染税、噪声税等.相对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而言,国外的环境税收政策涉及面相当广泛,其税种几乎涉及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方方面面.不仅如此,国外的环境税的税负还非常重,在重税负的压力下,企业和消费者必须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8].
4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选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财政政策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的环境保护财政政策选择.
4.1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增加环保资金的财政投入
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政府必须加以鼓励和支持.为了改变我国目前财政用于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现状,政府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环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建立环保投资增长机制.这样,环保支出便有了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有必要寻求其他的资金筹措渠道.针对这一点,可以考虑建立环保专项基金.对于专项基金,要做到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基金的来源可以是罚没收入、企业赠予等.基金的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一般可用来建设环保基础设施.最后,政府可以多支持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一方面,环保产业本身可以起到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而言,环保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意味着私人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分担了政府部门的财政压力.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积极运用比例退税、减免税收、投资减税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领域,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9].
4.2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政府部门必须针对不完善的方面进行改革.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提高现行的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推进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杜绝企业花钱买“排污权”的想法.同时,可改变现有的超标收费方式,采用只要排放污染物就付费、超标排放加倍处罚的方法.其次,扩大排污收费的征收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污染源,例如微波辐射、电磁辐射、高技术污染、热污染等.排污收费制度必须根据现实需要,将这些新的污染源纳入收费项目中.最后,加强排污费的管理.征收排污费所需要的人员和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征收上来的收入直接上缴上级部门.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确保排污费收入专款专用.
4.3建立健全环保税收体系
(一)公平优先首先,我国义务教育政策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从明显“城市偏向主义”、忽视农村教育发展的政策转为优先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倾斜;从集中优质资源打造重点校、培育精英的学校教育模式转向重点攻坚尚未“普九”的学校;此外,中央专项转移资金较之“九五”期间投入规模更大,惠普面更广。其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逐步上提到“以县为主”“以省统筹”。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最底层的利益———农民不再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负担者。而免费义务教育被写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也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实现了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重大历史性转变。[3]再次,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分担责任,优先照顾了不发达地区,有力地促进了西部贫困地区顺利完成“普九”,保证了入学机会的平等。
(二)注重对效率的探索与实践在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优化上:一是“撤点并校”,使农村学校初步实现规模办学,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二是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以利于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简化与优化,减轻乡镇财政负担。尽管在现实中,委托中心学校代行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能也会产生新的弊端,不利于各学校的均衡发展,不利于对乡镇中小学、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但如何因地制宜地探索出一条整体效率最大化的路子,仍是当前讨论的焦点。在资金投入的回报上,最能集中体现的是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在2007年底如期实现: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从2003年的77%提高到2007年的98%;在410个攻坚县中,368个通过了“两基”验收,其余42个最困难县也按计划要求达到了“普六”标准。
二、全面普及义务教育后,遵循一种新的价值观———教育均衡发展
一方面,在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普及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教育公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与社会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和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日益成为关系国家战略的重大问题。仅就农村义务教育来说,“均衡发展”较之“公平优先”的价值有三大特点:一是范围的扩大。从纵向上不仅局限于中西部攻坚地区,而是包括整个农村地区的均衡发展;从横向上包括城乡均衡发展。二是更加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首先是提高农村教师质量,其次是用信息化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可见,今后对农村教育财政的投入主要以提升质量为主。三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育群体的素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翟博(2007)将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低水平均衡阶段(追求起点公平)、初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过程和教育条件的均等)、高级均衡阶段(追求教育质量的均等)、高水平均衡阶段(追求教育结果的均衡)。他认为,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第一阶段目标,进入了初级均衡阶段和高级均衡阶段,这个阶段在整体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还面临困难的情况下,区域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应当成为重要的政策选择。[5]可见,实现均衡发展并非平均化进程,而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条件为基础,既要鼓励因地制宜寻找发展之路,也要扶持薄弱区域。
二、建立“小金库”长效防治措施的思考
1.税收制度有待完善税收制度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倘若税收制度不健全,就容易导致企业的负担过重,最终致使政府税收减少或税收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待完善。就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新办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对税收优惠政策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例如以新办的劳务服务公司为例,在其营业的第一年国家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在营业第一年新办服务公司很难实现盈利,因此就使得免税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我国在对企业实行免税优惠政策时,对其投资环保产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今后有待完善。其次,我国也需完善增值税设置。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最大税种,但是我国自从设置增值税以来便伴随着重复课税问题,企业面对重复征税往往不堪重负。除此之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也未完全显现。当前除了禁止出口的商品或者援外出口商品,我国对其他出口商品一律实行零税率,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将这些出口商品按照出口退税率进行计算,因此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不断提升,我国要想实现出口商品整理零赋税的目标,可谓依然任重道远。
2.国债政策工具缺少有效性国债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如何直接影响到财政政策工具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国债政策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对于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债资金管理体系,对于国债资金的利用缺少监管机制的引导和制约,在国债投资项目中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体系,同时对项目执行也监管不力。其次,国债投资的乘数较低。我国国债投资侧重大规模项目和资金密集型项目,政府往往热衷于包揽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使得国债投资的周期较长。此外,与大项目相比,国债投资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中小规模的项目关注却不多,结果使得国债投资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佳。
3.债务风险较大国家财政支出需要依据国债的发行量来反映债务依存度,其计算公式是“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中央财政总支出×100%”。我国的国债是由中央财政负责发行、使用和控制的,而且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有着较高的现实意义。因此,当我国的国债发行量较大时,债务的依存度就会过高,这就意味着财政支付需要依靠债务收入,于是这就会把财政置于一个极具风险性的位置之上,这样将对未来的发展构成威胁。例如审计署的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达到10.7万亿元,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而且有的地区债务率超过了200%,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潜在风险。
二、完善治理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的建议
1.建立健全税收体系税收是国民经济的首要来源,要想完善治理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首要的是健全税收体系。为此,国家首先可以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正向调节功能。对于新办企业和其他国内企业,国家可以实行合并内、外的税收方式,让国内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待遇,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落实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在执行减免税的规定后,就可以从收益的年度开始计算。此外,对于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国家也要让其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待遇。其次,国家也应适当延长亏损抵补的期限。我国应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在亏损抵补方面的相关做法,譬如当出现亏损的时候,要允许向前、后结转,这样可以延长向后结转的期限,还可以将纳税人出现的亏损抵完,将其当做年度经营利润的递补,也可以把它当做投资利润或者资本得利的递补。此外,国家还应该积极进行税收改革,革新原有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改革增加人民的收入,促使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消费,从而扩大社会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增长。
2.优化财政支出政策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我国要想应对和治理金融危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政策。为此,国家首先要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投资,保证农业健康发展。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应对和治理金融危机的重要前提,为此国家要将农业放到基础地位,适当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的补贴,努力提升农村的现代化水平,全面推动农村改革,从而提高农业对金融危机的抵御能力,保证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其次,国家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房地产行业在某种程度上已绑架了我国的经济,据统计,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的30%来自于房地产行业,而地方财政收入的50%都源于房地产行业,此外2013年房地产行业的固定投资额更是占到了全国固定投资总额的1/4。当前我国的房价依然是居高不下,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十分严重,依然盛行着“宁炒一座楼、不开一家厂”说法,因此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十分薄弱,一旦爆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国家要积极采取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加大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以此来调节房地产行业的热度,降低我国的金融风险。
3.谨慎对待财政政策谨慎对待财政政策是有效治理和应对金融危机的关键。首先,我国要谨慎使用财政政策。通常情况下,在通货膨胀的时期国家需要采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这将有助于增加税收、减少财政支出;而在紧急萧条时期或者在短期的需求调节中,国家可以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这将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促使经济复苏。其次,国家要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效应往往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国家要将两者综合运用,从而发挥其最大作用。譬如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就要用宽松的货币政策作为辅助,这才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而在调节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实施总量时,通常情况下货币政策的总量所发挥的作用大于财政政策,但在特定情况下财政政策也可以满足调节总量,例如当经济萧条时,国家可采取减少税收、回购国债等政策来提高货币的供给量,刺激居民的消费。为此,国家要努力优化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结构。
(二)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完善现代产业产业结构作为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加强产业结构的调整十分重要。首先,积极提高中高端产业整体实力,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其次,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控制工业生产能耗及环境污染,优化资源配置,重视环境保护。引导企业逐渐从低层次转向高层次实现长线投资,将技术与品牌作为发展核心,增加差异性竞争产品,利用产品独特优势抢占更多市场,提升企业整体实力,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基础产业,形成完善的资金链条,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基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三)完善投融资体系,提供金融支持完善投融资体系,要从政府入手,促使其有效发挥职能,重视对整个社会的宏观调控,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并积极拓展投资渠道,丰富投资主体,促使市场在投资结构中发挥引导作用,增强企业风险和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外,财政政策还需要在各项税收制度上加以调整,通过调整税收,激活企业内动力,促进企业将科学技术作为发展核心,并制定全面、系统的规划,为经济结构调整指明方向,进而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支持。
(四)协调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发展城乡经济之间的差距作为影响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积极协调城乡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前提条件。因此,财政政策要明确城乡协调的重要性,适当向农村倾斜,逐步完善农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加强区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沿海经济,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立足于农民需求,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有效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实现共同发展目标,避免由于城乡差距过大,引发矛盾,从而为经济结构调整注入新动力。
贴息杠杆“四两拨千斤”
说到财政政策,人们总会想到,我国中央财政手头拮据,地方财政也不堪重负。因此,靠财政直接出钱不现实,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经济。那么能不能运用杠杆作用和市场经济下的趋利规律,寻找一个靠财政政策四两
拨千斤的办法呢?贾康提出,财政贴息在引导社会投资上便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所谓财政贴息,即财政只代为支付部分(特别情况下也可是全部)贷款利息,由项目本身负责贷款本金和其余利息的偿付。这样可以变直接投入为间接拉动和协调引导,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影响其他投资主体的行为。贾康举例说:如果金融机构年贷款利率水平为10%,某一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资金100亿元,却只能承担5%的年利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原理,它无法从商业性贷款渠道得到所需资金。但若由财政承担另外5%的年利息,对于贷款方来说,便可以得到10%的一般利率,从而愿意向项目提供资金。这样财政不仅有效地支持了该项目的建设,而且用5%的贴息资金引导了相当于100%的社会资金的使用方向,杠杆效应高达20倍。在同一个例子中,即使财政作全额贴息,也是以10亿元预算内资金拉动引致了100亿元的社会资金流入重点建设项目。这样事半功倍的措施,财政何乐而不为呢?据估计,当前我国约有近10万亿元的社会资金。投资需求之所以不足,并非缺乏资金来源,而是缺少有效的引导机制。财政运用贴息方式进行政策性融资,第一,并未对原已十分紧张的预算内财力施加更大的压力,只是将原有资金的使用方式由直接投入变为财政贴息,可行性强;第二,时滞期限短,项目确立后可立刻付诸实施,对社会投资需求的拉动作用近乎立竿见影;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杠杆作用明显,其效用放大倍数等于1/贴息率。贴息资金通过政策性优惠、弥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方面的缺陷,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是政策性融资的有效工具。
减税不行可以减负
在当前企业效益滑坡、库存增加的情况下,一些人提出“减税”的主张,贾康认为,在我国目前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应注意财政收入的增长,减税总体上操作余地不大。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财政不断减税让利,财政占GNP比重和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1994年以来的新体制虽然阻止了“两个比重”的下降,但尚未有明显上升。因而中央财政的困境没有缓解。从财政收入按项目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出,各项税收仍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近年来预算外收入增长很快,从1993年相当于财政总收入的32.9%发展为1996年的52.6%,当年甚至超过了中央财政收入。这些预算外收入分布面广,数额巨大,挤占并侵蚀了税基,其中相当一部分处于财政监控范围之外,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并引起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宏观调控需要必要的财力作为后盾,从目前财政实力和宏观税负看,并没有什么减税的余地。并且我们仍应努力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保证财力增长。同时,我们应进一步规范预算外收支,使“费”、“税”合理归位,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某些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负担。
国债发行尚有余力
继1000亿元国债之后,财政在发行国债上还有没有潜力可挖?
贾康认为如果妥善解决债务依存度与债务负担率之间的矛盾,国债规律仍又以扩大。
他说,目前我国实施国债政策的最大矛盾是两个衔量指标间存在严重的冲突。一是债务依存度,它反映一国的财政支出中有多少是由举债支持的,即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根据各国实际经验,这一指标应控制在15%-20%之间为宜。而我国却已大大超过了这一范围,特别是在举债还债完全由中央负担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已高达50%以上,似乎已没有继续发债的余地。二是债务负担率,它衡量一个国家承受债
务的潜力,等于当期国债余额/当年GDP。国际上通常认为这一指标不应超过45%-50%。而我国的国债负担率不仅远远未达到这一警戒线,也比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水平低得多,目前仅为7%左右。就此看,似乎国债规模可以进一步扩大并有巨大的潜力可挖。
分析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GDP中财政收入的比重过低,而且国债平均期限太短。现实的经济情况要求我国的国债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因此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是,适度扩增国债规模必须纳入“提高两个比重、振兴国家财政”的统一部署之中,并相应优化国债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财政应抓住目前金融机构连续降息的有利时机,增加中长期国债的发行,降低国债筹资成本,充分挖掘社会资金为国家建设所用。财政可以面
对不同的应债人发行专门用于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种国债、金融债券,同时积极稳妥地增发外债。
推动外贸,财政大有可为
贾康建议,我国外贸出口速度不断滑落,财政政策应考虑采取必要的短期应变措施,并将其与长期财税对策衔接起来:进一步适当而较平缓地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率必然要受到目前国家财力的制约,也要面临将来是否可以继续的困扰。因此,提高出口退税率必须全面考虑,审慎决策。在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选择上,需主要把握如下几个因素:第一,
出口产品在我国
历年对外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或者存在较大发展空间。第二,出口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为欧美国家。东南亚和日本由于本币贬值,需求大幅萎缩,即使将出口这一地区的产品提高退税率,意义也不会很大。第三,出口产品具有产业关联度高,对出口退税依赖性大的特点。这类产品倘若不提高退税率,便有失去市场并发生较大连续反应的危险。
加快退税的进度,简化退税程序。近年来,拖欠出口企业应退税款的规模不断扩大,由于退税不能足额及时到位,加大企业利息负担,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退税时滞成为导致出口企业亏损的原因之一。在多方筹集退税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重要工具。财政政策是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宏观经济目标的长期和短期财政战略,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功能可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扩张性政策、紧缩性政策和中性政策。货币政策是说一国的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措施总和。货币政策手段主要有:法定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
通常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实施何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纵观我国实行宏观经济政策的历程,从建国后一直奉行的“双松”政策到1998年底起开始施行的历时近七年之久的“一积极,一稳健”的宏观政策,再到2005年我国政府开始奉行的“双稳健”政策,我国政府正是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国际经济动态的转变,审时度势,成功地完成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宏观经济政策的转变。当前从经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出现的逆转以及已经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我国经济增长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调,国际收支不平衡程度将有所缓和。同时,出口增长将回调,但幅度有限,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持续作用下,银行的流动性虽然比去年有所缓解,但仍然比较充裕,货币信贷仍然处于比较宽松的环境。在此背景下,继续实行“双稳健”组合似乎是我国2007年继续实行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选择。
然而,就当前经济形势来看,影响我国政府做出宏观经济决策、实现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三大矛盾需要高度关注。首先,社会过度储蓄引起的过度投资问题。从2000年到2006年1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由123804.4亿元增加到334361.4亿元,增长了1.7倍,增长幅度平均每年达到18%,存差也由24433.3亿元扩大到111219.8亿元,存差扩大了3.55倍。在储蓄增加额中,有45.3%来自于城乡居民增加的储蓄,另有31.1%来自于企业增加的储蓄。就是说,当前我国储蓄的迅速增长主要是由居民和企业两大主体的行为产生的。居民将过多的收入用于储蓄,一方面是与我国社会保障福利制度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储蓄主要来自于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所占比重不高相关。企业将过多的资金用于储蓄而不是投资于创新活动,一方面是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关,另一方面是这些储蓄大部分是大中型企业增加的存款,而中小企业依然缺乏资金。在社会储蓄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压力不断增加。随着存差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要千方百计将这些剩余资金“消化”掉。由此,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又投向了建设领域,新一轮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由此产生。还有,储蓄过度增长引起过度投资,实际还对消费形成了挤出效应,因为在资金一定情况下,投资过多占有份额,必然排挤和抑制了消费。
其次,工业的过快增长引起的产能过剩问题。当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社会资金向金融机构流入,另一方面是社会消费增长速度又远远慢于工业品的生产增长速度。由此,我国经济发展中又遇到另一个矛盾,工业品产能的过剩。按道理,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消费增长并不慢,而且从2004年以后还有加快增长的趋势。比如从2004年到2006年社会消费平均增长幅度都在13%以上。但是,我国工业在投资的不断刺激下产品生产量增长更快,例如2000年到2005年,全国家用洗衣机、电冰箱、彩电、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移动电话、汽车产量分别增长了1.05倍、1.33倍、1.11倍、2.7倍、11倍、5.78倍和1.76倍。2006年,上述工业品还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当工业品持续以快于国内消费增长速度增加时,便被迫形成大量出口,大量出口既造成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又形成巨额贸易顺差,由此导致外汇储备越来越多,而越来越多的外汇储备反过来又要求M供给规模不断增加。
再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引起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当前,我国收入差距呈现全面扩大的趋势,既存在城乡居民、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也存在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2000年到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79倍扩大到3.22倍,2006年扩大到3.4倍。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公共医疗、养老、教育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项目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更大;在地区之间,西部地区居民最低收入省份与东部地区居民最高收入省份差距也呈扩大的趋势,比如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公务员收入是贵州的3至4倍。在城镇内部,2000年到2005年,按五等分法,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比由1∶3.6扩大到1∶5.7,而困难户收入与最高户收入差距达到11倍。行业差距更大,全国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约1.5万,一般企业1万左右,而大企业5至6万,能源、电信、金融企业可超过10万。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也如此,从2000年到2005年,按五等分法,农民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比已由1∶6.47扩大到1∶7.26。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达到相当悬殊的程度,基尼系数已超过0.4。2005年,我国城镇有近2000万人月收入在200元,有近4000万农民年收入在800元以下,他们经常入不敷出,要靠借债维持生存。近几年来,我国消费不足实质是结构性消费不足,主要表现为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消费不足。当前,我们面临的矛盾是,一方面,城镇的收入分配在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在不断下降,他们将越来越多收入存在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农民边际消费倾向高,但他们却无钱消费。如何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公平地分配到不同收入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和农民身上,让他们提高收入水平并增加消费,这是当前我国宏观政策的关键所在。
从经济运行角度看,如何避免或消除经济运行中储蓄过剩、产能过剩和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不仅是近期宏观调控需要面对的,而且也是国家长期政策和制度安排需要考虑的。就当前而言,我国的货币金融政策尚显偏松,财政政策相对偏紧,这种政策组合不利于控制工业产能的进一步过剩,也不利于扩大国内的消费,因此考虑到情况的变化,我们应该奉行“总体稳健、适度微调”的思路,在目前政策姿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力度上调整当前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组合。
具体调整建议:
一是调整货币政策。首先,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调控仍有空间,适当时机还可进一步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并相应提高贷款利率;其次,金融机构应尽快调整资金使用结构,不断调低投资贷款比例,相应提高消费贷款比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家电消费贷款、教育贷款、婚丧贷款等,鼓励居民贷款消费;再次,为了缓解资金流动性过剩的矛盾,一方面要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减少银行存差不断扩大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比如扩大企业中长期和短期债券发行规模,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探索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等;另外,要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以代客境外理财的形式加大投资国际金融市场,以此缓解流动性过剩和因贸易盈余及FDI流入给央行带来的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二是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应从目前的偏紧(压缩国债发行规模、压缩赤字规模)状态向灵活状态调整,适当扩大政府的投资和消费。一方面,各级财政应进一步增加用于城镇低收入人群的贫困救济支出,进一步扩大救济覆盖面,继续提高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职员工资水平,并继续向有利于消费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推动农民消费。专项基金从三方面筹措:其一,从每年财政增收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比如财政增收的10%)的资金;其二,每年发行一笔新农村建设专项国债(比如每年500亿元);其三,从每年土地出让金中切出一块资金来。将这三块资金捆成一起,组成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并支持农业、农村生产能力建设,降低农民生存和发展成本,增加他们的收入,以刺激消费。
三是国有及控股企业每年要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上交财政。近几年,在企业储蓄存款中,有很大比例是国有企业存款,这些存款绝大部分来自利润。目前,在现有体制条件下,许多国有企业的赢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原有财政投资和行业垄断形成的,这些赢利全部归企业,明显地形成了过多的企业储蓄,为进一步投资创造了源泉。因此,无论是从财政投资回报还是公平性原则看,国有及控股企业每年都应该向财政上交一部分利润,国家拿这部分利润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降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成本,提高他们的相对购买能力。
四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城乡居民预期支出。当前,城镇居民消费倾向偏低,储蓄倾向偏高,与我国教育、医疗、养老、失业扶助、贫困救济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都有密切关系,人们紧缩即期消费,为未来储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造成的结果。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消除现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冲突与掣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框架,该市场化的要继续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不该市场化的一定要根据公共服务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对于影响居民消费的诸多社会保障制度政策,要及时清理,当前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医疗、就业扶助、贫困救济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提高政府对这些方面的支持力度,扩大城乡居民的受益范围,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是必须着手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长期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由长期问题引起的,仅仅靠短期调控是不够的,还必须着手解决长期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主要是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导向实现的,过去我们实行这种战略是正确的。但是根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教训,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战略,必然会给经济运行带来许多难以处理的矛盾。因此,要解决投资过热、产能过剩、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还必须从长期制度安排方面入手。比如一方面,改革现行财税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将目前一部分事权向上移交由中央承担,比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资源管理与环境治理等,同时将一部分财权向下移交地方政府支配,以此降低各级地方政府抓投资、上项目的冲动;另一方面,改变鼓励出口的政策安排,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步骤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安排,适度加快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步伐,适当提高人民币汇率浮动范围。同时,在加快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高度警惕和监管国际投机资本流入国内,防止恶意炒作人民币,干扰我国汇率改革的进程。
还有,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既要规范初次分配政策和制度安排,又要进一步利用税收、财政转移支付、捐赠、补贴等再分配手段,调节初次分配阶段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最终实现“调高、扩中、提低”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晓河.国家发改委研究院.
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发展于2000年。西部地区在7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开发以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简写为“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探询转移支付在西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一)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纵向不平衡,是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税收和债务工具划分给中央政府集中了较大部分收入。在分税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达166%,2000年中央财政经历改革后最艰难的时期,自给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财力得到了稳定增长,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来的最高水平。与之相伴,地方财力自给水平稳定在较底的水平,始终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仅为59%。由此可见,地方财力的收不抵支现象只能依赖于中央较为充裕的财力支持。
(二)解决地方政府间财力横向不均衡,是转移支付的另一个原因
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出了多个层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之间的分配也存在较大区别。以2004年为例来说明。中央财政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补助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区中,广西只有621元,四川为619元,贵州恰为724元,可见西部部分地区的补助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当年上海市的人均财政补助高达2257元,浙江省也达到了773元。此外,图1还告诉我们东、中、西省市地区之间在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异,地区之间东多西少的局面明显。这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初衷显然不符,财政转移补助支出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二、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现状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当前,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和财力性转移支付三种形式。随着中央财力的不断增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不断增加,并且这一增加的趋势依旧十分明确。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7330亿元,相当于1994年497亿元的14.7倍年均增长27.7%。西部大开发政策出台以来,中央逐年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依据转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总结如下:
(一)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当年中央财政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期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200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4379.1亿元,其中西部地区占20%,中部地区占23%,东部地区占57%。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也达到4143.71亿元。
(二)专项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中能够体现国家政策意愿的一种方式,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一是人员支出因素;二是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社会发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专项转移支付能够解决西部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诸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兴建问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的规模效应,一定程度上能把财政资金对西部地区的“输血”变为“造血”。2004年中央专项补助为3423.2亿元,其中东、中、西依次所占比例为14%、52%、34%。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达到3812.72亿元,比2004年增长46.4%,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区的比例高达90%以上。它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此处着重谈到两种形式:
1.一般性转移支付
1995年中央财政开始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过渡时期转移支付改名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全国而言,从1995年的21亿元增加到2004年745亿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5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69.94亿元。
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众所周知,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区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来西部广大民族地区得到了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2000年25.5亿元,2001年33亿元,2002年39亿元,2003年55亿元,2004年达76.9亿元。
此外,还有“三奖一补”机制、取消农业税后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区财力均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的问题
财政转移支付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中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将西部地区开发推向深入的进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由于支付方式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当前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略显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与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的下移和财权的上移形成了一对矛盾,转轨时期西部地区庞大的事权和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明显。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责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费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分税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实行几乎把地方政府的财源剥蚀殆尽。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恰好能反映出来这种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状况。1994-2005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从12.7%提高到29.3%。其中西部地区更是由12.5%提高到51.1%,2005年以来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是青海、、宁夏、甘肃、新疆,而他们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
此外,当前我国均衡财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这一种方式,略显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均衡地方财力需要中央政府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且这一支出有着较为明显的刚性特点,这就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和支出压力。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均衡地方之间财力状况方面,还存在省际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这种形式,某种程度上它的运行状况相当良好。
(二)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规模过大
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税收返还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制定税收返还基数的时候,实质上已经默认了东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之间财政实力的差异。因此,采用税收返还方式进行转移支付,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因历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差异问题和各地区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问题。
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比重变化,可通过我国1999-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的细项分类加以说明。从图2可知税收返还比例自1999年以来虽成下降之势,但最低时还保持在35%之上,仍然处于转移支付各细项分类之首。专项转移支付也始终能够处于30%之上的水平。两者之和虽说已从1999年87.2%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60.4%,可谓降幅巨大,但依旧占据转移支付中的绝对多数。而有利于地区财力均衡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才处于28%的水平,还不到总量的1/3。
(三)财力性转移支付有待进一步完善
财力性转移支付在均衡地区财力能发挥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采用基数法确定对不同地区的补助金额,这一方法直接导致了转移支付制度的失效。1995年我国初次采用因素法这种方式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它被称为“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法”。主要内容有:核定各省级地区的标准支出数,将其与1994年实有财力进行比较,凡财力不足而出现收支差额者,将其列入转移支付对象。
这种办法虽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大突破,为转移支付制度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它是两个不同体制的产物,在确定这一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这一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采用因素法的转移支付力度有限,其占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太小,同时在技术方法、影响因素的选择和权数的分配上还不是很完善。
(四)转移支付缺乏法律支撑和监管机制制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为法律基础的。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均不是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定的专门法,充其量是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确认。实践中多是以行政规章作为指导依据,与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
同时我们在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组成转移支付制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各自的实施目标、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上依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主体还不十分明确。
四、对完善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政策的思考
(一)明晰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探索新形势下的转移支付模式
财权与事权的不一致是分税制以后的突出问题。为了使地方政府不会因为缺乏财力而使事权得不到有效落实,需要思考如何丰富地方财源。地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税收体系,可以通过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一些权利。西部地区解决这一问题任务更为繁重,可以给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如赋予地方政府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其比例的权利等。进一步完善共享的增值税、所得税相关事宜,保证地方财力有一个稳定的来源。
探索创新省级之间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德国政府采用了一种为世人称道的成熟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2]马拴友,于红霞.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收敛[J].经济研究,2003(3):26-33.
[3]霍克,丁伟.我国地方财政收支收敛性检验与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5(9):32-34.
[4]黄解宇,常云昆.对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财经研究,2005(8):111-122.
[5]宋超.发挥西部大开发中转移支付制度作用的对策分析[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6(11):12-16.
[6]罗荆,唐.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思考[J].新疆财经,2006(2):48-52.
上有着广泛的影响,我们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德国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的横向转移支付方式。也许囿于体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一时间无法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横向转移支付,至少我们多了一种使各方财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经济进一步发展,条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尝试一下这种支付形式。
(二)减少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与专项补助的比重
降低税收返还等在转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区财力的均衡。税收返还的数额巨大,每年有3000多亿元,建议将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数方法分配。这样可以减小税收返还所带来的扩大地区财力效果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平衡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财力状况。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补助中成功的经验,降低专项补助的规模,当中央提供专项资金时,明确方向,但要减少地方的配套资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围,不使专项资金流向富裕的地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三)规范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
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支付方式应成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区财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因素法”在转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用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更多地考虑地区差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大体归为三类: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区的面积、人口、种族和气候等条件;二是经济发展水平,包括各省区人均GDP,人均财力、投资占GDP比率等变量;三是公共服务水平因素,例如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供给水平。
(四)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监督机制完善
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监督任何资金的基础。转移支付资金也不例外。首先,应进一步修订《预算法》,明确转移支付在预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现形式;其次,应制定《政府间转移支付法》,明确实施转移支付的形式、原则,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程序,以及违反时进行处罚的标准等;再次,可以考虑在即将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法》中明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的优惠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照顾。
同时,要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倡多部门的共同监督,构建起由各级人大、审计部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和社会所组成的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萍.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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