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20 18:09: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篇1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篇2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篇3

1.农用地内部流转的内涵

农地产权的内部流转的内涵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在集体和承包经营人之间内部的“初次流转”和在承包经营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内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再次流转”。

2.我国农用地内部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无规范合同契约。就算农户与业主签订了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双方也由于知识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规范,内容归于简单,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没经过村委会签证、盖章,也未报乡镇府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处备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农用地的内部流转不同于城市流转,主要是周围的邻居或者亲戚之间发生流传,由于彼此之间长期形成的稳定关系,增加了互相之间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农村的价值比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头协议,很少订立书面合同,也不会要求相应的物质担保或者抵押。这样形成的流转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中途出现土地纠纷,牵涉到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或收益权问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3)流转合同期限短。农用地的流转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如果进行规模化种植或者养殖,在短周期内难见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内部流转的长远发展。

(4)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由于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发展,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也相对滞后,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完善,使得农用地出现产权模糊,而土地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农民迫切需要完善的产权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用地的内部流转。

(5)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很不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市场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用地价值不公平。农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价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导致农用地的市场价值得不到公平的确定,出现非等价交易。第二,产权市场平台缺失。农用地的交易大多是农民之间的私下交易,没有一个中间平台,为农用地交易的双方服务,及时披露待流转土地的相关信息以及供需双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预强。农村土地流传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规划确定当期的土地流转规模和土地流转价格。而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手段敢于过多,往往出现违背土地市场经济规律,忽略市场基本供求状况,导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碍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

3.农用地内部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及建议

(1)规范合同契约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明确流转合同的内容形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在流转期内产生的各种收益的分配问题。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制度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土地流转市场的长远发展。

(2)坚持依法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内部流转,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就是依法原则。以现存的法律法规为产权流转的准绳,坚决杜绝、惩治非法流转。

(3)坚持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内部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主体自愿的原则。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集体)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首先必须经过与所转让地上的承包者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先由占地农民将其承包经营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集体,再由集体转让给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则不仅表现为主体双方自愿,而且表现为包括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转双方的意愿。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土地流转要公开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待流转土地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隐瞒土地的情况,不准误报土地的面积和质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完成流转。土地流转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根据流转土地夫人具置、面积、产量综合制定土地流转的价格,必须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谋抬升土地价格,导致土地交易的无序竞争,破坏土地流转市场的公平性。土地流转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转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土地流转双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进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为土地流转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保证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5)建立农村土地市场。

农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场所,必须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场所,为供需双方搭建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传的效率,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

(6)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没有完善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可以保证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可以规范土地流传过程中产生收益的分配问题。进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用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过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转合同的期限较短、土地产权不明晰以及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传,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长远发展,必须完善农村土地流传的流程、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农村土地流传市场和建立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建设一个健康、完善、公平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参考文献

[1]康雄华,张安录,王世新.农地内部流转市场研究进展与展望[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01

[2]伍业兵.当前农地流转的特点、问题及政策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07

[3]黄烈佳、张安录.农地城市流转问题决策问题研究[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5.

篇4

天则经济研究所 盛洪、赵农等“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

天则经济研究所报告

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49174.8亿元,2008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2.79倍;累计获得净利润33098.6亿元,2008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3.25倍。

2008年,138家中央企业共实现利润6961.8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52.3%。而在央企实现的净利润中,中石油、中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石化等十家企业占70%以上;其中,中石油和中移动分别为1268.02亿元和1127.93亿元,这两家企业就超过了全部央企利润的三分之一。可见,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由垄断企业实现的。

2008年,国有企业人员薪酬比其他单位高13.3%,比社会平均水平高12%;工资分别高17.1%和13.7%。行业间存在巨大差异。2008年,职工工资水平排名前五位的是证券业、烟草制品、银行、其他金融活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009年,上市央企的高管团队平均年薪31.3万元,比民企高管高出61%,较地方国企的高管高出37.3%。

2007年至2009年,992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68%,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9.22%。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应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予以扣除,从而测算国有企业的真实绩效。

据测算,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

制度

农民产权保护不足增大贫富差距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 徐建国

“城乡差距的产权基础”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工作论文

中国的农村到底是怎样落后的?至少部分原因是农村的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建国初期,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对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施加了严格限制。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人力资本也由于计划经济被禁锢在生产队或其他形式的集体经济体内,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和后续的缓慢的农村改革,没有在农村确立起完整的产权制度,农民对土地和人力资本的产权依然受到多重限制,无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致富,是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

缺乏完整的产权基础,使市场机制在农村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

而农民的贫穷和农村的落后,进一步影响农民对农业的投入。

解决“三农”问题,要求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城市化和城乡协调发展,为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和长期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观点

组织创新提高医疗效率哈佛大学经济系教授 David M. Cutler

“医疗企业家在哪里?”

NBER工作论文16030号

美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并且还在持续上升的成本引发了巨大批评。政府在医保和医疗项目上的角色,是联邦财政负担巨大的重要原因。超过三分之一的医疗资源并没有被用于改善健康,这使得美国政府每年多花7000亿美元。

篇5

     同学们不见常见经济学毕业论文的问题

     问:这2个题目网上都已经有人写了,再写老师会说是抄袭了吧?

     写文章要有技巧,更要有新意,就如一个人说话,要说能让人记住的话。

     方法有这样几条:      别人在正方,你就让站在反方,还会有人说你抄袭吗?所谓研究,就是探讨,理念研究、学术研究永远没有标准答案,知道这一点很重要。      别人是大题目,你就以小见大、小题大作。大题目不好写,要有深度,要研究透彻,要形成体系,但是,化时间搞清楚一个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有亮点就行。

     举例:《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问题研究》这个题目

     有人将中小企业融资难归结为处于融资竞争的弱势,这是完全错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原因有几个:

     1、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产权不明晰,如虚假注册资本、股权设置、企业的设立与清算;

     2、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导致经营不规范、风险成本加大,如偷漏税、财务管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界限不清,政府、税务、银行“三表”的现象;

     3、法律环境不完善导致企业信用极度恶化,如:商业信用缺失、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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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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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政策力度的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明确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根本原因所在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有解释及其不足

1.1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论不容置疑.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安排偏差确实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历史原因:但必须看到.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的偏差.扩大对轻工业的投资比重,轻工业发展步伐JIl快。从理论上说.轻工业的较快发展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入非农产业但现实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因此.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偏差无力解释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仍然滞后的原因。

12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论现有的户籍制度论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问题的解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这种解释还只是停留在表层.并没有深入说明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户籍制度能够如此顽固地坚持着.以至于持续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1.3农村劳动力素质约束论劳动力素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样缺乏解释的是为什么农村教育始终落后于城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的根源又是什么?

1.4土地制度约束论现行土地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单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来解释农村劳动力转移滞后其解释力度不够

2基于利益刚性角度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原因分析

如上所述.目前国内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问题的解释或着力于以上的一个方面.或综合以上符素进行分析,但其解释都有一定局限性笔者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恨本原在于城市集州的利益刚性

!.1利益集团的一般理论,、所渭利益集州是指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并试图参与政治过程,影响政府政策、立法、行政管理等活动,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团体,但它本身不以控制政府、掌握权力为目的。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日益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已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城市利益集团的利益刚性就是在政治集团逐渐对压力集团有所反应的政治背景下形成的

2.2我国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的形成

2.2,1城市集团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如果没有人为的经济干预,市场将根据我国资本短缺,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特点选择能够吸纳更多劳动力.需要较少资本的轻工业优先发展。因此.为实现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计划经济应运而生。政府依靠计划手段保证城市重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这种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了资源配置的城市偏向:为保证重工业发展所需资金.国家通过剪刀差吸取大量农业剩余并在财政和信贷上完全偏向城市重工业:为降低重工业发展的劳动成本.国家实行低工资政策,同时向城市居民提供大量实物补贴和福利待遇:为保证价格信号全面扭曲的宏观环境下,短缺的资源能够优先用于发展重工业,政府制定全面的资源配置计划.其中包括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计划。由于要保证低价格条件下的农产品供给以及减轻城市生活就业眶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转移相应地受到了严格限制,能够有效限制人L7流动以及提供利益差别的户籍制度也因此被彻底地贯彻执行。

这样.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其客观要求下形成的户籍制度、计划经济体制相互联系,共同赋予了城市集团在传统体制下利褴分配的绝对优势。这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初始偏差进而形成了潜在的城乡利益集团在政治资源分配上的偏差及集体行动能力的反差当我国的政治环境逐渐对压力集团有所反应时.城市利益集团的潜在政治影响力显性化。

2.2.2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形成。根据诺斯的观点,制度变迁是具有路径依赖性的,即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城市集团是传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根据路径依赖理论.他们对维护既得利益,“锁定”城市偏向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相对于农村利益集团而言.城市利益集团规模小、组织化程度高、资源控制力强.集用综合影响力较大此.城市利益集团更倾向于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其拥有的强大政治影响力也使得政府住决策函数中赋下城市集刚较大的权蕈。这样.城市集就能够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来保持制度变迁中城市偏向的性质,形成城市偏向的路径依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但是城市集团的利益却呈现出刚性化特征。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维系着户籍制度下的城乡利益差别.坚持教育的城市偏向.形成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及粘性的城市工资福利制度.最终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和分享.解释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的现实原因

2.3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2.3.1户籍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日益实现。但由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容纳能力有限.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人城市会损害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因此.呈现利益刚性的城市集团必然选择支持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以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城市集团的影响下.以户籍制度为载体的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心理歧视、福利歧视等依然存在,这些歧视增加了进城农民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和压力。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此外,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缺乏实质性进展.一方面许多城市的准人条件,如学历、资金、技术等,超过了普通农民的能力范畴;另一方面,与户籍制度改革配套的选举、人事、教育、医疗、征兵等制度改革滞后.这也使得理性农民对放弃农村户121、迁人城市定居保持审慎态度因而.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存在使得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减缓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

2.3.2教育的城市偏向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我国城乡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分配极不平等。城乡教育差距源于政府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城市偏向。在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影响下,教育的城市偏向得以保持且不断强化.从而造成了城乡教育投入差距大、教育机会不均等、教育经费负担程度不平衡的现状。教育的城市偏向造成了农村教育的弱势地位.影响了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削弱了进城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城市生存能力间接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程。

2.3.3集体土地制度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滞后影响土地制度存续:在城市集团利益刚性的影响下.国家选择由土地来承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成为现实的选择。城市集团利益刚性支持下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福利制度持续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地少人多.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强化,规模经济和土地流转难以实现.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持续存在;另一方面,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效率性约束、功能性约束和市场性约束也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集体土地制度造成土地平均分配,土地的分散、细碎直接限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现代管理方法的推广.较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束缚农村劳动力.不利于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强化使得缺乏礼会保障的进城农民倾向于保留土地.土地福利保障功能的显化也使离开土地的农民不愿放弃土地的附属收益.这样.土地的功能性约束形成农f’f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粘滞效应:现行土地制度产权不清以及土地流转的预期收益过低导致土地流转困难.增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成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现行土地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原因和结果。现行土地制度的存续是城市集团利益刚性作用的结果.而这种土地制度又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强化了城市集团的利益刚性

2.3.4城市工资福利剐性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城市利益集团利益刚性的作用下.城市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呈现刚性。这种工资福利的刚性既阻碍了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也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了负面影响。城市职工工资福利刚性上扬.而企业在政府的职业保留制度下又不得不优先采用城市劳动力.因此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也将上升;或者城市职工与外来工同工不同酬.企业使用廉价的外来劳动力的低成本优势被本地职工的高工资福利所抵消。这样,企业的劳动成本居高不下.等量资本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下降,企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能力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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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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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明确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即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的建成意味着“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那么城镇化的发展水平则是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前国家政策倡导实现“三化” 协调发展,而“三化”发展重在农村,如果不合理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在推行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土地保障权益受损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形态表现为明显的城乡二元社会格局,突出表现在城乡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仅是政府公共财政资源分配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整体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平。虽然,我国政府正在致力于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试图通过制度建设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农民保障缺失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保障权益本应是每位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农民只有在放弃土地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并且这种社保也是不完善的,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农民享有的只是低水平浅层次的保障,且内容单一,多为勉强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金,对于未来的生活保障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地位显得岌岌可危。

(二)公共利益模糊,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受损

在对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剥夺的现象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公共利益定位模糊是影响农民土地发展权益实现的直接原因。现实中,政府往往以宣扬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价值观来推动征地拆迁进程。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其本质就是利益问题,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平衡问题。对于现代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农民来说,土地已经超越了原有的单一生产资料的属性,是一种被赋予经济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的特殊资源。所以,在政府强力推进城镇化,促进农地流转之时,也应该及时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民生问题,开拓失地农民新的就业渠道和机会,使得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功能得以延续。但是从目前全国推行城镇化,开展有序的土地流转的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的工作事与愿违。

(三)农地产权缺陷,农村土地整体绩效受损

农地产权制度缺陷,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而导致的农地流转绩效偏低,土地资源配置低效率;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制度功能缺陷而导致的农地资源整合不到位,土地资源整体价值流失。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践证明这种产权制度设计产生了极大的制度绩效。但是,面对世界农业现代化的挑战,我国大部分地区缺乏土地资源的科学整合。加之在各地大搞开发区的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速度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的速度,大量农田被变相侵占。由于农民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在政府、开发商、村两委强力推动的城镇化作用下,势必会对村集体尤其是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造成影响。

二、问题的分析:我国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探析

(一)农民方面的因素

第一,传统思想束缚。小农意识的长期延续造成了农民关注自身利益较多,对集体土地权益保护采取漠视态度。同时“畏官、惧官”的传统思想观念长期以来困扰着农民,造成农民群体难以有效应对来自政府、开发商等强势群体的压力。

第二,广大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维权自觉性缺失。知识能力较弱造成农民在信息获取和利用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加上农民的平等自主意识不强以及法律观念薄弱导致多数人对政府的侵权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

第三,农民家庭经济实力不足。多数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缺乏客观认知,面对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现实,农民往往偏好于土地非农化流转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款,忽视了农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权利意识淡薄。一方面乡镇基层组织浓重的“人治”色彩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即使将有关征地纠纷诉诸法律,但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也会造成立案困难且过程繁琐,使得法律功效在帮助失地农民维权时捉襟见肘。

(二)政府方面的因素

现实中政府是具有“经济人”特征的组织,趋利性的政府特征促使其热衷于大搞城镇化,从而能够获得巨大的土地财政资金。政府的单方主导性和威权特性使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鲜明,政府的双重角色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具体来说:

第一,“土地财政” 的丰厚利润驱使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不断。为此,政府会巧立名目违法征用、圈占农村集体土地,将本应属于农民的绝大多数利益归为己有,使得地方政府在获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能增加政绩。

第二,政府公权力难以受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行为失范。

第三,问责制度建构的相对滞后使得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缺乏硬性约束。建立问责制的目的在于防范政府权力的恣意妄为,但由于相应的机构设置和配套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完善,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个部门之间事权关系尚未理顺,责任主体模糊,归属不明晰,这就带来了问责程序操作上的困难。

(三)法律方面的因素

目前,我国涉农法律制度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村集体,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乡(镇)、村、农民三者之间的产权逻辑关系。根据对失地农民的走访调查结果来看,多数人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混为一谈,多数人认为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就是所有权。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条款规定存在矛盾。如《宪法》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这就使得“公共利益”的界定超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包含的范围,给农地的非农化利用制造了借口。

三、问题的解决:我国农民土地权益有效保障的实现路径

(一)明确公共利益,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

第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法律厘定,避免地方政府利用制度漏洞灵活变通法律法规,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从征地中大肆获利。因此建议将公共利益限定在具体行为方面,列举出具体类型,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二,必须对农民在征地事前、事中和事后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立法,保障农民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同时还应对补偿程序加以完善,可采取先补后征的做法,在失地农民的征收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后才能占用土地,防止拖欠失地农民的征地款额的现象。

第三,建议制定完善系统的《土地流转法》,保障日后更为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机制的有效运作,严格土地市场流转程序,消除不合理的土地流转限制,使得农民能够依法自由进行拍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二)优化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农村土地流转

篇10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指灌溉面积不足一万亩,排涝面积低于3万亩,库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渠道流量小于1m?/s的水利工程和农村水利工程。按功能区别,可将其划分为蓄水设施、引水设施、输水配水设施、交叉建筑物、提水设施、田间灌水设施、防洪设施、排涝降渍设施和生活供水设施九类,其规模虽小但在城乡为排涝、灌溉、发电、防洪、养殖、改善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研究迫在眉睫。

1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特征

农村水利工程通常规模较小功用简单,但对于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意义重大,合理设计并有效管理工程运营重要性不容小觑。

1.1 主要用于农业灌溉 水利工程灌溉效益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功能上。农民既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主体也是其管理和使用主体,各农户之间利益联系紧密,具有一定的公共工程性质。

1.2 兼具非排他性与一定竞争性 非排他性是指人人皆可消费该物品。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功效。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兼具非排他性与一定竞争性特点。一方面,它可能会因为设计不合理而被不具有使用该资源资格的人使用,另一方面,其具有的竞争性特点使得一个使用者的对该物品的消费会降低该物品的使用价值,故对工程的使用方面常出现注入拥挤、过度使用现象而给工程造成潜在的毁灭风险。合理设计工程并有效管理对工程功能发挥到最优状态意义重大。

2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而水利设施是农业发展的血脉,故我国也是水利大国,我国从先秦时期至现金修建的水利设施不计其数,由于其规模巨大和技术先进而扬名中外的工程也数见不鲜,但“重建轻管”是我国工程管理界存在的普遍思想,尤其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力度远远不够。

2.1 工程管理常见问题

2.1.1 工程年久失修,效益衰减 根据实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80%以上的小型水库病险率达百分之60%,且未修复,工程安全陷入恶性循环,严重威胁农业农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1.2 农户参与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传统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模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管理,但实行家庭承包责任之后我国仍采用此管理体制,农户未将水利工程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缺乏参与管理的意识。有些跨区域性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受行政管理关系的约束,缺乏信息的民主公开与民主监督,也降低了农户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2.1.3 管理资金投入不足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尤其是灌溉工程常具有公益性、投资回报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完全依靠社会投资方式融资管理很难解决小型水利工程量大、面广的资金缺口问题。工程管理缺乏资金支持,工程陷入恶性循环。

2.1.4 工程产权不明 有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历史遗留的产物而产权不明,或者由于其兼具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准公益性特点而权责主体不明确。尽管近年来国家水利部要求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但由于缺乏典型引导和实践经验,农户参与管理意识较低,故产权制度改革仍不彻底,管理效率

低下。

2.1.5 水费收缴难以到位 农户缴纳农业用水意识较低或者经济能力有限,水费收取很难到位,特别是农业水费的取消更增加了收取水费的难度。有些农村地区由于水资源分配不具、上下游供水矛盾较多,水费征收更加困难,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

2.2 管理改革存在阻力

2.2.1 水费改革存在阻力 我国南方灌区一般实行分级管理,水费由乡财政征收,改革欲通过组建协会取消村级与乡镇中间环节以减轻农民负担。但政府对水费改革认识不够,改革无法继续推行。

2.2.2 产权改革存在阻力 根据我国投资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和农民投资兴建斗渠及以下的灌溉工程,政府酌情补助。事实上绝大多数地方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一直处于未建成、不停地续建改造的状况,村集体或者个人都无能力完成这一历史遗留任务。2003 年水利部出台的“改革意见”指出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户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但实践操作中存在农户用水协会登记难的问题,协会难以受法律保护。

3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参与式管理模式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参与式管理模式主要体现为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用水者协会,工程参与式管理模式以管理竞争机制和补偿机制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农民用水冲突,农民节水意识增强,农民不仅享有获取报酬收益的优先权,也是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

3.1 工程产权制度

3.1.1 承包经营管理模式 工程承包管理有两种方式:其一,根据工程造价和灌溉能力确定承包者;其二,通过公开竞价招标方式将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全部承包给农户。农户承包者根据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水利供水服务任务和维护标准对水利设施进行管理。或者利用土地承包将小型水利工程附带承包,或者将支渠以下和田间工程承包给村民小组或农户,或者将工程管理整体承包,有效保证工程效益。

3.1.2 租赁经营管理模式 租赁经营管理模式一般限于小型灌溉工程,是把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小型灌溉设施经营管理权租赁给个人,个人在此租赁期限内和经营权利范围内发挥其自主性使用和维护,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相对来说,此种经营管理模式风险较高。

3.1.3 拍卖管理模式 拍卖模式同竞价或有价出售将工程性质改变为民有民营,工程产权彻底改变。有些地区实行所有权拍卖,而有些只是将工程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售。实行拍卖的前提是严格区分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存量,并且仅限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一些资产数额较大或无法分割的渠道或堤防工程由于农户购买能力有限或社会安全要求度高无法实施拍卖。目前拍卖主要用于喷灌机具、机井、蓄水池等小型农村水利设施。

3.1.4 股份合作制管理模式 对于经营性较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采取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式经营管理。它是我国农民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个有力创举,是一种真正的产权改革模式,有利于克服承包责任者和租赁者之间的短期经济行为弊端,实现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主要应用于机井、小型山塘和节水灌溉工程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3.2 用水者协会 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的目的在于在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吸引更多水利设施用户参与工程管理,农民是工程管理的主体,有权制定相应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任命具体管理者。这是一种由农民自主组织和管理的群众组织,并赋予其法人性质。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的一般运作流程为:供水管理、工程检查维护、用水计量管理、水费征收、财务管理、自我评价、档案记录。以服务于农户利益为宗旨,制定供水计划和供水合同,然后根据核定的灌溉面积进行收费。该模式强调了农户集体参与和保证一定的独立性,为斗渠以下田间工程确定管理主体,在受益户较多的跨村、跨乡以及按流域、渠系建设和管理的地区应用更加适合。

4 结语

用户参与式管理模式是为了吸引农户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对小型灌溉工程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矛盾,通过试点工作证明,此模式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如何建立一种机制使得农民在经济上实现一定的独立并自主管理是我国目前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工作的一个难点,有待同仁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