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8 09:18:4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会计基础知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训的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教育正朝着把大学教育普及的方向快速发展,就业成了教育中最突出的一个新问题。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年代,大学生是不愁工作的,但在教育全面扩招的今天,就业成了国家、企业、家庭中最大的新问题。是工作机会减少了吗,不全是;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太挑了吗,也不全是。因此,我们的教育单位“觉醒”过来了,是我们培养的学生不能适应了。所以很多院校都在改革,针对用人单位的普遍意见(学生缺少实践能力),都在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上花了很多的成本。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又走入了一个误区—忽略的理论知识。在近十年的会计教学中,笔者发现,会计实训是很重要的,但理论知识的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对初学会计的学生来说,应如何打好他们的基础呢?笔者认为教师在教授课程中应做到语言风趣,尽可能的列举生活中的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很抽象的概念。比如,在基础会计教学中,大多学生对于生产成本这个会计科目非常难理解,我举了一个炒“宫爆鸡丁”的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把“直接材料”的投入、“直接人工”的投入、“其他直接支出”的投入和“制造费用”的分配转入比喻成“鸡丁”的投入、“花生米”的投入、“油盐”的投入和“水电煤气”的分配转入,增强了学生的感官熟悉,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二、实训和实训工具是理论知识的保障
注重理论,加强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是基础会计教学的根本任务。在基础会计教学中,每当碰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内容时,在课堂上很难下定义和解释,假如教师只是照本宣科,即使花费了大量精力,其效果仍不理想。假如我们在会计实验室中进行实物教学,复印一些典型的原始凭证,购买各种格式的记账凭证、报表,要求学生完成填写、鉴别、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自己动手装订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和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依次完成整个会计循环。若有条件可领学生到实习企业进行参观,在参观中让学生多了解一些工厂的生产流程、业务内容;在实习企业会计工作室,让学生多看一些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了解从原始凭证到会计报表的整个核算过程和会计工作组织知识。这样学生所接受的将不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实战演习,从初始记账、算账、报账到关键的用账、可以弥补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缺憾,可以为我们培养出理论够用、技能过硬、素质全面的会计人才。
三、理论知识应和实训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会计专业理论和会计实训的衔接,能突出会计知识的适用性。会计理论来自于会计实践,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同时又对会计实践工作加以指导,所以教师在对基础会计教学过程中,不仅需要构建出较完整的理论框架,而且还要树立起完整的操作理念。因此,在讲授基础会计课程时都需组织配备相应的会计模拟实训资料和教材进行衔接,将一定的课堂教学时间用于指导学生实训,将较系统的实训资料发给学生,把需解决的新问题交给学生,将实训作为基础会计课程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通过指导学生会计实训,把学生的理论思维引到和会计相结合的实际中去,通过实训增强学生的感性熟悉,增强会计知识适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有过这样的心得——学生太“懒”了,许是高考压得他们太久了,一进大学就松懈下来。确实大学学习较之高中要松的多,所以为了能让学生心得到学习的成就感,基础会计教学应将会计专业理论教学和会计实训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许多理论新问题根据实训需要由学生自主去钻研解决,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心得到一种成就感,以此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个能力的培养可以让学生在课后完成。教师的讲课精力可也放在学生通过钻研而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新问题上来,便于体现学生在学习中发挥主体功能和教师的主导功能。
四、基础会计教学中的误区和规避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把握好理论教学和实训的比例,假如课前没有充足的预备工作,很轻易造成厚此薄彼的现象。非凡是实训,根据学生的配合程度和教师的控制能力,所需时间会不尽相同。因此为了能更好了教学,教师应在课前做好预备工作,做到课前收集资料、课中精炼讲解、课后留有内容,让学生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动手操作的能力。
总之,对于基础会计的教学,需要在注重会计理论教学的同时,注重会计实训,并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基础会计的教学质量,为学生学好后续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摘要:
[1任兆英摘要:会计理论教学和模拟实训的衔接新问题分析.会计之友,2006,(11)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日;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旧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
在旧的会计制度当中财会字[1997]26号《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中指出: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人相关的科目”。
也就是说旧的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中认为该种行为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能看做销售处理,那么不确认销售的收入和成本,但是税法要求这种方式下必须计算交纳相关的税费,然后将相关的税费和商品成本转入相应科目,增值税按正常的售价来核算。
例如: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10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00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134000贷:库存商品一甲型钢材100000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三、新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处理思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不像财会字[1997]26号一样按账面价值结转。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存货发出(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属于非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还有捐赠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以按成本转账,也就是说上述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当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无偿赠送他人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来结转。其他6种情况只要符合条件一律都应该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现举例如下:
(1)属于用在非应税项目、不能确认收入的举例:
例如:《初级会计实务》136页例题3—36[例3—36]N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捐赠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N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借:销售费用;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实为销售的行为
1.实行统一核算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显然,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会计分录如下:
1)移货方移送产品时:借:应收账款——受货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移货方。2)受货方收到移送的产品及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受货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移货方。
如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移送产品不属于“用于销售”,移货方不用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到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再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受货方只做货物进、销、存仓库保管账,不做涉税的会计处理。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和用于集体福利性质是不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三)形、实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投资方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借:原材料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实是货物在企业内部领用,属于资产形态的转变,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21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