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5 17:11: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管理合同,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安全管理合同

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篇2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64-02

合同档案记录了企业在各类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过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档案共性外,还有三个独特的特点,就是凭证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合同作为企业对外经营活动的凭证性依据,具有规范的形式要求和严格的时效属性,规范的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合同档案形成经历环节较复杂,材料多,参与人员广、履行时间长,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造成疏漏。因此,如何规范合同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使之成为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有力凭证和依据,如何使合同档案更好地开发利用,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课题。

一、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合同及其辅证材料多而繁杂,合同管理也必须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晰合同档案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目前企业的合同管理普遍是“谁主管谁负责、谁签订谁履行”,所以合同履行完毕后就保存在各个职能部门中。档案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人员不提出归档要求,合同人员就不会主动将应归档合同材料整理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而合同档案是企业维护经济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明确合同档案的管理是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的关键。

在市场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这种通过合同确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合同这一特性决定了合同的主管部门为法律顾问部门。一般而言,合同管理都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及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备案,普通合同的签订法律顾问部门一般是会签及目录留底。在合同的管理流程中,合同档案的归档是合同管理流程的闭环处理环节,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确合同档案的归档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更要积极主动与法律顾问部门就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明确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从制度上明确合同签订部门需对合同档案管理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跟踪已签订合同收集、积累、整理和及时归档,企业合同档案管理专责要做好统计、核查归档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制度上规范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编,使企业档案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档案网络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管理不留死角,确保合同档案管理达到优质高效,具备规范性和时效性。

二、强化合同档案过程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管理完整性

(一)合同档案齐全完整的重要性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考察、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解决纠纷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及封存样品等实物。合同档案文字类原始档案有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或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对方资信调查资料、来往文书、会议纪要、会谈记录、现场签证、会签单及合同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等。由于合同涉及面广、环节多、实施时间长,如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几年时间,特别有些单位只注重主合同的收集,对相关会议纪要、签证、变更等助证材料收集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合同档案资料不完整,严重的会影响了合同结算、合同纠纷的解决,部分经济合同还牵涉到合同参与人员的廉政问题。如某企业十几年前进行一项大型技改工程,其中基础工程抽沙回填。有关管理人员十几年后被诬告,说当时该工程采取围标,招投标造假,且在工程结算时随意加大工程量并收取回扣等。检察机关到单位进行取证,查阅了当时合同档案资料,由于此工程档案从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施工竣工文件收集完整,所有收集的文件都是原件,并收集了招投标和签署合同过程的影像档案和会议纪要,整个工程起止过程材料十分齐全、准确,足以证明合同招投标过程主要是合法合规的;决算金额比合同额大的原因十分清楚,其证据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等)也十分齐全,检察机关认为该工程的合同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最终采信该档案材料,还了当事人的清白。因此,确保合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非常重要。

(二)明确、规范合同管理流程,保证合同档案收集及时、完整

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需合同主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法律顾问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为了确保合同档案资料收集齐全,需从企业工程程序、工作流程中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保证企业工作的规范化。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合同签订、履行等相关资料。对方先行签章的正式合同交付我方签章,合同生效的同时合同主办部门就将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对于我方先行签章的合同交付对方签章后,应在规定时间(如10个工作日等)内取得对方签章的正式合同文本,及时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履行时间长的合同当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及时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三)合同档案的收集要求

合同档案形式与内容的规范要求合同档案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较高,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合同档案齐全完整的程序决定了收集工作的质量。合同档案的收集应及时才能保证其齐全完整,合同文本一经签字、盖章、公证后应实时归档,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互致的信件、传真、电子数据资料等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应随时收集、整理和保管,避免合同档案的遗漏和有效性的损失。

三、明确合同档案归档范围、整理要求,规范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编

(一)明确合同档案的归档范围

除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健全责任网络外,还要明确规范收集范围。一般情况下,一般性合同应归档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合同文本(原件,不可缺。(2)合同会签表。(3)合同的附件 (合同有附件的不可缺)如:技术协议,方案书等。(4)变更、转让、终止等合同补充协议 (有补充协议的不可缺) 。(5)合同资信资质材料,包括:对方营业执照、资格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资信资料;对方签约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6)合同签约依据性材料,包括:询比价及招投标资料、意向书、备忘录、会谈记录、中标单位选择说明等。(7)合同履约过程材料,(履约过程有文件产生的应归档)包括:送达回执或确认书、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质量异议书、催款通知书等。(8)合同验收材料,包括:合同竣工(交货、发货)确认单、验收确认书、测试报告、工作报告、验收报告。(9)合同终结表。重大合同除包括一般合同归档范围的八方面内容外,还包括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报批文件、批准证书、领导批示等文档资料。

合同档案归档时一定要齐全完整,归档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等方面都应保持齐全完整,否则不能称作一套完整的合同档案。针对每个项目要收集的资料列出清单,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好履行完毕的合同档案,档案部门接收合同档案时根据合同统计台账与档案移交清单认真核对,并检查档案质量。有合同管理软件运行条件的单位可将电子文本实时逻辑归档,再按规定进行合同档案实体归档和电子版的物理归档。

(二)合同档案的整理要求

合同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一份合同内相关资料的有机联系,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不宜打乱其原有的保存状况,整理后的合同档案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规范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理

合同档案资料繁多,尤其工程合同,合同档案实行按“件”归档方式,按照“一事一档、一项一档”原则,分门别类,由各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履行过程涉及到的履行、变更、废止信息的收集,统一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对单项合同(如采购、单项工程、融资借贷)及系统性较强的合同(如建筑、财务等),在整编中可多设一级类目,使合同档案间关系更加清晰。档案管理部门要肩负起合同档案指导责任,指导相关业务人员按规范做好合同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重视合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档案归档资料繁多,要利用好合同信息管理,建立系统、方便、快捷的查询信息系统相当重要。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合同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提供合同档案利用服务。合同档案的利用应制度化,按保密规定设定利用者权限,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可对合同档案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汇编,方便利用。

一是利用现代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合同管理应用系统,并与档案管理系统通过接口直接归档电子版,提高合同档案运转效率,通过网络实现浏览、快捷传输、实时归档、实现资源共享,便于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是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检查合同档案归档情况,确保档案信息完整。

三是做好合同档案的专题汇编和档案利用实例的编写。专题汇编便于合同档案的利用,利用实例的编写是凸显档案价值,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合同档案的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程序、把好合同档案收集源头、抓好合同形成关键点,使合同档案的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有序规范,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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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更多的运用到电力资源,电力甚至已经成为了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俨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的前进与发展离不开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作为电力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变电站,是用户与发电厂之间的媒介,因此,只有确保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才能为电力系统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支撑。

1电力系统的变电运行安全和管理分析

(1)明确管理方向。为了在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电能的处理工作,首先就要确保变电站运行安全。应根据变电站自身条件的不同与运行的全过程的综合性,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向和目标。其中应涉及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以及对安全事项进行有效处理工作,甚至是技术管理方面等。在安全管理制度得以完善的基础上,使变电站运行的更加顺利并且安全。保证管理方向清晰,管理行为应与之相符,为实现变电站的预期目标提供有利的条件。

(2)规范化处理特殊状况。设备的运行将会受到很多外来因素的影响,其中人为因素以及环境因素是比较常见的影响因素,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安全事故。这也是目前变电运行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都可以看到,像是我国北方冬季的降雪量过大,导致积雪压倒电网以及电线杆,还有地震、火灾给变电站运行带来重大危害。针对这样对变电站运行极为不利的特殊环境因素,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重视,对于特殊状况的处理预案应予以完善,处理特殊状况时还应扩大范围,从而使其造成的损害得以降低,在发生类似情况时,能够有效地处理。

(3)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得以提高。电力系统具有错综复杂的特点,因此,作为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应通过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促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如果管理人员技术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并且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要求,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变电站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的良好职业素养有多么重要。不断地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有效地提高其职业素养,才能实现变电站安全运行的最终目的。管理人员还应不断地从自身工作中总结经验,更好地解决变电站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落实好本职工作。

2当前变电运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做到安全工作的妥善管理,将会给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很多电力企业对安全管理还不够重视,具体表现在材料质量方面和技术设备标准方面。没有相应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利于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

(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匮乏。变电站运行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相关工作人员不论处在什么岗位,都应确保安全操作。但是,我国目前的大部分电力系统的相关在职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安全操作,注重细节的重要程度。由于不具备良好的安全操作意识,一些机器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检修、更新和维护,使变电站运行过程中,存在设备年久失修,甚至有些需要及时替换的现象。

(3)设备陈旧落后以及维护工作不到位。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所有设备都在不停地运转,如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工作,设备必定会产生相应的损伤,并且还会变得陈旧老化。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些设备已经出现的问题,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发现问题以后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将会严重影响到变电站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对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加强重视。

3加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按照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的制度是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按照国家对电力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有利于保证变电运行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 要求管理人员遵守相关的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使管理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减少在工作中的失误,通过严格的管理模式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养成重视安全的良好习惯,让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牢记安全,使变电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安全保障。

(2)有效进行巡查并完善交接班制度。在变电站的运行过程中,设有值班岗位人员定时进行巡查工作,并且安装安全监控录像系统,能够促使变电站安全稳定的运行。对于值班人员巡查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做好合理安排。制定好明确的巡查时间和次数,要求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对于巡查工作应做好细节要求,以期达到相应的标准。对于执行巡查工作的人数和相应的值班时间,还有进行交接班的值班人员的数量和具体时间都要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好巡查工作,合理安排交接班人员有序的开展工作,使交接班制度不断地更新、完善,进一步适应变电站的安全平稳运行的需要。

(3)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值班人员在自己当值的工作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时间点,及时记录好变电站运行过程中的相应数据。根据分析制度开展工作,使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使分析制度得到有效地执行。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分析制度进行工作,将会对变电站的运行在认真了解的基础上,展开细节分析,进而推动整个变电站的正常运行。

4结语

电力能源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促使人们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方面。500kV变电站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具有直接影响。500kV变电站的安全运行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变电运行的安全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保证我国供电状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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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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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对其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然而,现在企业中严重缺乏专业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使企业中的网络管理不能发挥出最大的优势,不仅如此,企业网络管理中还存在很多漏洞,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如面对海量的信息,缺乏对信息的读取、整合能力,对信息的利用率低,这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网络受到攻击时,排查定位能力差,解决安全问题动作迟缓,延误企业做出决策。由此可见,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企业工作运行是否顺利。

二、如何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管理

企业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严峻,加强企业网络安全管理问题迫在眉睫。企业应快速掌握网络安全状况,认真解决企业的网络安全问题,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在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方面进行改善。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网络配置管理系统,使威胁出现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增加对危险状况的响应速度,使企业受到的威胁程度降低到最小。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网络管理的监控力度,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对安全事件进行查看,使潜在安全隐患转化成可见的危险因素,使企业在发现的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并且解决。

2.利用图像方式使安全隐患“浮出水面”。图像可以清晰的反映出网络安全问题,使潜在的安全隐患“浮出水面”,变成可视化的安全威胁,便于工作人员解决问题。图像化界面的形成有效的减轻了工作人员分析数据的压力,使威胁更加直观化、透明化,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

三、在技术方面强化企业网络安全管理

为了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中的安全问题,近些年来,很多企业通过运用技术管理的方法,实践证明,该措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1.加强对安全漏洞的检测。企业网络安全漏洞主要分为软件安全漏洞、网络接口漏洞和设备捆绑使用时产生的安全漏洞三种形式。一定要实时对安全漏洞进行检测,防止以上三种形式的漏洞出现,要在发现安全漏洞的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补救,通过漏洞补丁等方式进行改善,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

2.广泛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是目前在企业网络安全管理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效果也是非常不错的。防火墙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内部网络,及时对外部存在威胁的网络进行隔离,控制携带危险的网络进入,防止企业网络受到攻击,是一种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网络安全的有效措施。防火墙之所以备受众多企业信赖,其原因在于防火墙的安全性极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网络安全,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选择防火墙。

3.加强入侵检测技术的应用。入侵检测技术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检测到对企业网络构成威胁的因素,并且能够对危险因素进行准确判断,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该技术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隐患,使企业受到的威胁程度降低到最小。

4.加强行为审计和身份认证。主要从主机本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用户登录、用户操作等具备访问控制、认证、记录、审计和防恶意代码攻击的能力。由于主机系统非常复杂,通常采用多种技术来增强应用平台的安全性。主要通过对主机系统加固、安装防病毒软件、日志记录等技术手段进行建设。

5.加强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为了保证企业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如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对数据进行本地/异地备份,当出现数据丢失或人为破坏时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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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减少交通运输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应急各项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在我区地方交通海事部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水上船舶安全面达98%以上;杜绝水上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力争实现水上事故零死亡目标。

2、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客运行业监管责任事故。

3、杜绝渡口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力争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死亡目标。

4、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施工较大责任事故,工程质量监督面100%,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率10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真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三是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全面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考核。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所属单位的考核。

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凡是发生责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水陆运输非法违法经营。

2、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抓好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的源头管理,落实好“三点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二是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打击无证经营,严格治理“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一是加强对乡镇公路危桥险桥的综合治理力度;二是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三是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

4、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严格把好船舶检验,船员适任、资质审核“三个关口”,重点查处“三无”船舶的运营问题;二是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进一步督促落实乡镇、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监管体系。

5、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工地”建设。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一是按照年事例,按期培训水上安全分管乡(镇)长、乡管员和渡工安全法规培训班;定期对司乘人员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资质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强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库,抓好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努力提高安全应急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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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海事处地处水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跨河桥梁日益增多,统计至2012年底,辖区通航水域桥梁58座。近年来发生多宗船舶碰触桥梁事故和险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任重道远,撰写此文呼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港务部门、海事、航道、航运公司、码头业主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居安思危,处理好安全生产与桥区水域安全的矛盾,共同消除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1.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1桥梁存在问题

部分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要求。辖区西樵水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市桥水道(黄琼口至市桥大桥)为内河Ⅴ(3)航道、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设计桥梁通航高度应为8米至8.5米,但上述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分别为6.5米、6.0米、6.5米、5米均未达到内河通航标准的要求。

部分桥梁防撞设施不足。早期建设的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紫坭大桥等大桥桥墩较多,墩柱细小,缺乏墩柱防撞保护设施,防碰撞能力差。

桥梁未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桥区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的桥梁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未设立通信设备、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

1.2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情况:2012年发现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23宗,具体分布如表1。

近3年来船舶通过桥区水域事故和险情一览表:2010年至2012年,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因超过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航行发生险情8宗,其中2宗造成事故,具体分布情况如表2。

1.3 部分码头业主未按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定船舶靠泊能力调度船舶

骝岗水道裕丰钢铁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300吨级、西樵水道番禺水泥厂码头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为500吨级,但业主存在超过港务局核定港口经营许可证靠泊能力调度船舶靠泊的情况,船舶靠离码头需通过航道、桥梁,因此存在影响桥梁通航安全的情况。

1.4砂石临时装卸点缺乏规范管理

目前西樵水道、蕉门水道、沙湾水道、市桥水道存在多处砂石临时装卸点,砂石船装卸货物是靠自身输送臂,船舶卸货不需要规范码头便可进行。港务局对临时装卸点未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只进行登记报备;航道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临河建筑物审批;海事部门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未进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管理。

临时装卸点在调度船舶没有限制船舶吨位、等级,特别是船舶通航尺度,只是由船舶自身掌握,是引发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违章航行的主要源头。

1.5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需进一步完善

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第十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辖区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包括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等。第十六条:桥区水域是指由可通航桥梁两侧若干距离之间、因桥梁的存在而影响或可能影响船舶操纵或安全航行的水域,其范围由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桥区水域的自然环境、航道等级、船舶尺寸、潮水潮流、洪水枯水、通航桥孔尺寸等因素进行认定并公告。

《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关规定第八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按桥梁通航孔标志通行,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追越、并驶或横越。船舶通过单孔通航的桥梁时,上行船应避让下行船;潮流河段逆水船应避让顺水船;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会遇。第十五条:禁止船舶、设施在下列水域锚泊:各大桥、自来水厂吸水口上下游各100米。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97)相关规定:桥梁通航净空高度系指代表船型的船舶或船队安全通过。桥孔的最小高度,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数值为代表船型空载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桥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富裕高度值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桥梁,宜取4m,

1.6桥梁通航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存在问题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缺乏量化管理数据。该规定要求船舶通过通航桥孔,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船舶通过桥梁的能见度、风力和汛期流速限制只有定性要求,未有量化数据要求,船员、海事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理解不一,现场难于操作。

当地海事机构未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桥区、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当地海事机构未依据《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重点通航水域桥梁桥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通过桥梁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桥区水域的范围、通航尺度、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报告制度等限制条件,不利于现场海事人员的监管。

2.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原因

2.1当地政府缺乏长远规划 补救措施不足

桥梁通过尺度增加(净空高度、通航宽度)、桥梁桥墩跨距增大需增加资金,当地政府对航运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造成早期建设桥梁通航净尺度未到达通航标准的要求、防撞设施不足等问题,对存在问题补救措施不足。2.2 经济利益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市场竟争日益激烈,目前内河载运砂石船舶多数在1000载重吨以上,在1000以下船舶生存空间很少,船舶日渐趋于大型化;建筑市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提供了生存条件,临时砂石装卸点对船舶靠泊缺乏规范管理,形成船舶超过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冒险航行。

2.3 航运公司对船舶管理未落实到位

目前违章通过桥梁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基本属于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公司对船舶动态、人员调配、航行安全、定期登轮检查等方面管理未落实到位。

2.4船员安全意识薄弱

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未配备《珠江航行指南》、《潮汐表》等航行资料,船长、驾驶员未掌握计划航线涉及桥梁的通航尺度,部分掌握桥梁通航尺度的船长、驾驶员也在船东的指挥下冒险航行,反映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通过桥梁作业熟视无睹。

2.5涉水管理部门未形成合力

目前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港务局对航运公司资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临时砂石装卸点实施管理;航道局对航道规划、维护实施管理;但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2.6 个别海事人员忧患意识有待提高

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大桥车辆通行密度大,万一发生船舶触碰大桥造成大桥坍塌事故,将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但个别海事人员对此未有充分认识,认同船舶在低潮时使用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起算面(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下高度通过桥梁,未按规定留足通过桥梁的足够富裕高度。

3.安全管理建议

3.1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 提高桥梁防撞能力

对通航密度大、未达到通航标准的重点桥梁,当地政府应加大投入。对于不合适增加桥墩防护装置的,可在大桥上下游适当的位置,设置限制高度设施,限制超桥梁通航净空高度船舶通行;利用科技手段,在大桥设置闭路电视、雷达应答器、电子预警报警系统、设置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2 涉水部门应加强沟通 形成合力共同消除桥区安全隐患

港务局、航道局在办理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许可、备案手续时,需要求业主制定船舶调度规程、限制靠泊船舶吨位、尺度,并把审批报备情况通报海事部门;港务局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加强对船舶的管理。

3.3海事部门需要强化的工作

3.3.1 加强宣传

通过走访码头、砂石临时装卸点,提醒其合理调度船舶,控制船舶吨位、尺度,做好船舶通过桥梁安全工作;督促提醒航运公司、船舶落实公司管理制度、督促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按公布的大桥通过净空高度留足富裕高度航行作业,不得超过公布的大桥过净空高度冒险航行。

3.3.2 加强巡航

对重点桥区水域如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等水域增加巡航密度,通过AIS、CCTV辅助巡航,及时提醒船舶遵守《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3.3把好船舶进出口签证关

对前来办理签证的船舶,查清楚是否经过重点水域的桥梁,不符合条件的,提醒不能通过大桥,不予办理签证手续,已通过大桥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3.4加强对临时砂石装卸点的管理

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业务流程》的要求临时砂石装卸点进行管理,核定靠泊作业船舶的吨位、尺度,及需要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3.3.5加强海事行政处罚力度

对超过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冒险通过桥梁的船舶,进行海事行政处罚,决不姑息。

对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达到或大于公布的桥梁通航净空高度通过桥梁航行的船舶,认定为船舶在通过大桥时未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的规定。

3.3.6向当地政府通报桥区安全隐患

对西樵大桥、骝岗大桥、高新大桥、市桥大桥重点水域桥梁

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建议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加大资金投入,设置防撞护桥设施、信息化监控设备、安排护桥巡视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拆除旧桥,按通航标准建设新桥梁。

3.3.7 完善桥区水域安全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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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这就要求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合力攻坚,实现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确保交通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为企业发展战略稳步推进构筑坚强保障。

1、实行领导安全责任制,加强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有交通安全分管领导责任。必须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总体计划。要求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和合同,将交通安全指标层层分解到各个相关部门,逐级明确各级领导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要求车辆单位的行政正职要坚持召开每月一次的交通安全干部例会制度,分析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亲自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承包单位的领导,每月到承包的单位(队、班)活动一次,亲自填写承包反馈单,监督检查基层车队的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实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负责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企业将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和“车辆回场检查”制度;要求企业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路检夜查;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驾驶员大会,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工作;每月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车队综合达标验收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确保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2、狠抓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落实驾驶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及准驾证制度

企业严格执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把转岗和雇佣驾驶员的准驾关。按照规定要求,凡是办理准驾的转岗和外雇司机、车管干部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审批办理。同时建立转岗和雇佣驾驶员的管理档案,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进入驾驶岗位。企业要求每一名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内容要应知应会。企业要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名驾驶员的学习掌握情况。企业要每一名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单位和驾驶员双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订率要达100%。使每一项措施和制度都落在实处。

3、规范“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

考核及检查制度

企业坚持以创建“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为主线,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基础建设。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标准化示范车队”的推广工作。以规范基层车队基础工作,强化车队安全管理,提高车队建制的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规范车队安全基础资料、记录、台帐 ,实行车队管理标准化。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文化,开展有针对性地交通安全文化活动,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要在基层车队建立交通安全宣教室和安全文化长廊,建立亲情台和亲情卡,悬挂管理制度图板,从而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并按照企业要求对车辆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标准化示范车队考核验收,每月一次车队ABC分类,每周一次安全讲话和安全学习。积极实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制度。对每一个事故隐患都做到层层管理,层层落实。真正做到闭环处理。安全环保监察科将在每季度的综合考核后,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检查整改情况。对于违章的驾驶员视情节给予停止驾车资格、待岗、通报批评等处罚。

4、加强风险管理,认真识别危害,提高应急反应

能力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继续深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鼓励驾驶员提高自发识别风险的意识,掌握预防事故的方法,学会消减风险的措施,提高安全行车的技能。要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的实施工作,突出行车风险管理。对本单位行车区域内的道路制定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图;在行车前要针对不同的任务、天气状况、道路情况、车辆技术情况作好风险识别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5、认真抓好车辆GPS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对车辆

实施有效的安全监控

认真做好GPS汽车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设立专人负责GPS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好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数据上报工作。对公司车辆进行全方位监控,每月对监控车辆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GPS管理规定,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在季度考核中扣除单位相应的分数。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分析交通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性能,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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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中安全条款章节的准备安全条款是此管理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向所有参与投标单位的安全交底,同时也是将来写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安全目标、项目的风险交底、安全措施费的设定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安全资质的要求、安全绩效的要求、评标安全打分办法、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安全奖惩的要求等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

2.项目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招标文件给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特别是指出最大的风险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同时对风险管控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对可能产生的安全投入要明示,提醒承包商充分认识风险,合理制订安全预算和安全措施费报价。

3.安全措施费的测算模型安全措施费测算模型是将在实施过程中可作为安全投入的项目进行公示,提醒承包商对这些项目需要单独进行测算和报价,以便在合同签订后保证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保证模型中的安全投入项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防止因安全措施费被挤占而导致安全投入不足。

4.投标人的安全资质评价承包商的安全资质、以往的安全绩效应作为对其投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往的安全业绩最能体现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能力和领导对安全。重视程度。在安全管理中经常讲“一票否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票否决很难实行,特别是凭安全管理人员的力量对已中标的承包商一票否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安全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认为在安全资质评价阶段对承包商一票否决是最容易的。然而,将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排除在投标人之外以防止其浑水摸鱼的结果,却导致中标后即使承包商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中止合同的情况出现。当然,但凡通过资质评价的承包商,在安全管理上业主都应该能接受,除非出现重大问题。

2、招(评)标

1.评标安全打分办法评标安全打分办法是在选择承包商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评价的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除非出现重大漏项,如没有列安全措施费等,否则各承包商的评标安全分的差异极小,不会影响到中标。

2.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是很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的安全文件,可将其视为对合同中安全条款的非强制性补充。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安全管理要求,则没有必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如认为合同中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可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补充明确。

3.项目经理述标在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中标后的拟任项目经理述标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标书编制往往是专业人员的事,负责项目施工的管理团队是不参加标书编制的。在评标环节中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述标,这就相当于对未来项目经理的面试。如果项目经理对项目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项目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将极大地影响评标人员对该单位中标项目的信心。

二、合同生效后的安全管理

1.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是审查承包商的安全准备和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正式生产要求的重要内容,不满足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能开工。需要检查的安全生产条件可分为必要条件和非必要条件。其中,必要条件主要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岗、施工安全方案是否生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满足要求、现场安全条件是否具备、施工机具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培训是否进行并考核通过等。必要条件之外的,可作为非必要条件,随着项目的深入开展而逐步完成,如分项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措施等。

2.工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评价合同过程的安全管理可分为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安全奖惩、安全会议、安全报告等。在此管理过程中,核心是建立一个小的PDCA持续改进系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问题隐患整改跟踪系统,以保证这些问题能得到及时地整改,从而消除隐患。承包商的整改情况可作为对承包商进行阶段评价、奖惩的依据,现场的安全状态可作为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这些内容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约定,以防止产生纠纷。

3.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项目结束后的安全评价是对承包商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绩效的总结,包括事故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等。该项评价是对该承包商能否参与后续其他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推荐依据,可以纳入对承包商管理的管理数据库。对安全绩效特别差的单位,可以考虑下一次不对其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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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 1  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 2  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 所示。

图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 年2 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 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 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 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 3  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 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图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组成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出台行政法规; 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 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 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 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 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 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 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 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 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 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 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 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 将产品送检或提品质量检验报告。

2  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 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 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 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 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2  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 3  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 4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 5  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  结语

在“ 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 000 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 000 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孙章,何宗华,徐金祥.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25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