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7:11:3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基层监督问题,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2-0227-02
食品安全是保护人类健康、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饮食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要求越来越强烈。笔者对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浅谈,现报告如下。
1 当前基层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1 基层农村初级农产品质量难保证。一是植物性初级农产品质量难保证。由于农民缺缺乏相应的农业知识,违规或大剂量喷洒农药,致使蔬菜、水果及其它植物性农产品残留农药;使用化肥不合理,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超标,生产出的蔬菜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再次工业“三废”中含有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汞、砷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的会直接污染蔬菜瓜果,使得植物性初级农产品的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畜禽等动物性产品质量难保证。特别是猪肉质量难以保证。养殖户为加快猪的生长速度,提高瘦肉率,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兽药,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严重者引起中毒;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贮存不当,都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1.2 无证无照小作坊、小吃店普遍存在。目前基层食品生产加工散、乱、差的小企业、小作坊普遍存在。很多食品生成企业都是小作坊、家庭式的生产,他们大都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开业经营,生产条件简陋,很多是前店后坊、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企业,相当一部分缺乏有效监管和严格的生产标准。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经营管理落后,设备设施陈旧,一些食品小作坊贪图私利,偷工减料,非法购进劣质原料,制售伪劣食品;有的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和包装,冒充正规厂家的产品,误导消费者。
1.3 假劣食品充斥基层农村市场。一是农村小商店、小卖部、小超市及集贸市场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的集散地、倾销地。小商店里等备受农民欢迎的是廉价的各类小食品,且大都是一些劣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这些食品中有许多加入了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添加剂,严重危害着农民消费者健康。
1.4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是受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的影响,群众的消费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购买食品首选价格“便宜”,然后是数量、口感,一般不特别考虑食品安全问题[1]。二是群众普遍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虽然很多群众能意识到食品安全卫生的重要性,往往不重视或并不知道如何识别安全食品。三是群众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2 目前基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所一般有卫生监督员2~3位,监督人员要完成从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到日常监督、查处违法案件、执行临时指令等大量工作,平均每个监督员要对几百家单位进行监管,不可避免地使执法工作只能浮在表面,无法深入[2]。同时,监督员被要求管到每一户,强调的是覆盖率,这样的结果是每户都跑到、说到,但监督工作的力度不强。
2.2 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差距。卫生监督涉及学科多,对人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高,需要具备专业人员。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监督员不能耐心研读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有待提高;不能根据发展及时调整知识结构,对于食品安全检测一知半解,实际操作能力不高;重视执罚、忽视管理现象也时有发生。
2.3 食品检测机构建设滞后。目前,基层的食品检测力量分散,资金、设备严重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周期长,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其次,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测手段较为简单,监管人员仅凭眼观、手摸对市场进行检查,对简单的食品标志不清、不齐,过期变质,相关证照不齐或无证等还能检查识别,但对于食品添加剂、成份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卫生指标是否合格等却无法检测。
3 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策
3.1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为立法的基础强调预防为主,明确建立预防性监督体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法律规定的一些条款做出量化指标,提高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实现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3]。
3.2 建立食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研究制定有关食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将从业人员及企业资格的认定纳入统一规范的法制轨道。为整个食品安全机制提供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3.3 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依靠科技进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战略指导方针。树立社会大卫生的意识,全方位的思维方式,指导和开展卫生监督与卫生防病工作,并促进、争取政府加大卫生投人。
3.4 加大卫生与法制宣教力度,提高全民食品卫生知识与自我卫生保健意识能力,提高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与水平。强化基层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从而延长监管链条,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基层财务 监督 问题 对策
近几年,国有企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主要是由于其基层财务监督管理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要不断加强对其管理,才能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文中将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不足的有效对策。 一、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
目前,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十分严峻,首先,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进行监督。国家通过企业的经营者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但经营者的目的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国家监督的目标存在冲突。其次,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中监事会是最为重要的监督手段,但监事会对其财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财务部门,其体系需要不断的规范,并且企业的财务监管要在企业的各部门进行全面的实施。最后,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系要逐渐实现现代化,积极利用社会监督,而中介机构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 二、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制度不健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体制不规范,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各部门的职能过于分散,导致其监督的职责、权力等都存在问题,各部门缺乏统一的协作,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并且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致使在监督过程中极易产生腐败问题;同时,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致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不全面,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其二,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足。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对其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不足,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人员是由股东大会代表选择的傀儡人员,并且监事会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没有专业的技能,不能完成其工作内容,监督的效率低。第二,财务总监的监督权限受到影响。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其财务管理的权力日益加大,财务总监如同虚设,财务总监的监督工作不能如期的开展,其监督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经营者对财务总监十分排斥。其三,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不到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监督是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监督却没有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其中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其社会监督的效果。中介机构为了快速发展,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的监督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要求[2]。 三、解决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制度
国家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体制要不断创新与改革,要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主体、职责,并落实其责任,进而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进行全面的管理。同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减少国有企业资产委托的环节,使其关系更加清晰,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的效果。
(二)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的体系
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完善,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基层财务监督体系,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要均衡,企业的监事会要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进行有效的合作与沟通,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企业的所有部门要重视其财务监督工作,将财务监督的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部门,降低企业监督的成本,提高企业监督的效率,保证企业监督的质量。国有企业的财务部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聘用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保证其财务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社会监督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力度
随着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要不断加强其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保证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加强对会计师的考核与聘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实现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注册会计师要注重其公平性与权威性,保证其监督的效果,提高企业的监督质量,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3]。
四、总结
目前,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但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的问题急需解决,文中对国有企业基层财务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一一落实,国有企业的基层财务监督将更加完善,国有企业的发展将更加稳固。
参考文献:
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 对消防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基层消防大队在监督执法活动中仍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找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消防执法工作经验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 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思想观念退步,群众意识淡薄
由于缺少相关政治理论学习,当前少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思想松懈,群众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对“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认识比较模糊,对待群众的态度冷漠。没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没有真正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拖拉等现象。[1]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防部队在群众当中的威望,为自己设置绊脚石,影响了今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2消防监督业务不熟,执法水平不高
正常的监督过程应做到查前“精细部署”,查中“严密监控”,查后“准确评价”,而日常工作中,少数执法人员对业务学习积极性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无心钻研,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不能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执法质量不高,造成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问题。同时,行政处罚无前置条件、未调查取证即进行处罚、不进行权利告知、经集体审议的不经集体议案,内部呈批和审签不规范也是基层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错误。个别执法人员在法律文书制作中用词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错误漏洞较多。一些基层监督干部素质偏低,无法适应各种新技术对监督执法的高要求,这甚至成为制约消防执法整体推进的原因之一。
1.3监督不到位,存在检查“真空”区域
由于内部监管措施不利等原因,基层大队存在失控漏管,火灾隐患整治不力等现象。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流于形式,仅局限于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法律文书,而忽视检查步骤和检查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一定的指导协调。个别监督人员因缺乏一定的口头表达和组织应变能力,不能很好的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一些资历较老的参谋由于长期从事监督工作,对工作产生“审美疲劳”的错误想法,对消防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没有真正做到认真细致的检查,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火灾隐患。
1.4基层大队警力不足,业务经费缺乏
基层大队的缺编状态、业务经费缺乏,客观的制约着执法水平和效率的发挥。除少数大队人员满编制外,大队只有3到4名监督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一名干部同时要担负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工程审核、火调等多项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因身兼数职而承担繁重任务的工作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消防大队作为防火系统的基层单位既要承担监督检查、建筑审核、消防宣传等任务,又要积极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政治任务,同时还要处理好大队内部勤务,因而往往是疲于奔命,难免造成监督工作失控漏过。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的大队,因地方财政经费短缺,对消防投入不足,导致以“创收”为目的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基层大队为追求其经济利益,忽视了执法的社会效益,助长了、等歪风邪气的滋生。
1.5少数干部精力外移,工作标准不高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少数基层监督干部精力外移, 把主要时间放在炒股票、社会应酬或个人的前途利益上, 过多地考虑提拔、待遇条件等问题, 用于业务学习的时间过少,造成固步自封、业务水平停滞不前的后果。个别年轻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不愿吃苦,一味讲享受、比待遇、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工作标准不高,存在“差不多就行”的错误认识,不会掌握监督工作规律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的开展防火检查,工作能力长期得不到提高。
1.6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处罚执行难,影响执法公正性
消防工作与社会接触较多,关系复杂,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摆脱关系束缚,存在将个人感情夹杂在监督执法中的问题,难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些群众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将消防事务寄托在个人关系上。基层消防业务经费的争取离不开地方县、区政府的支持,但因招商引资等原因、政府往往对违背相关消防要求的企业进行保护, 对消防监督工作造成一定难度,甚至形成处罚执行难的尴尬局面。除此之外,法院不配合也是处罚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有的地方法院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公安机关的部门之一,本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为由,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处罚执行不了,造成执法中断。[2]
2、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当前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中的问题, 首先是要从提高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入手, 完善执法程序,将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纳入消防监督人员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使其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廉洁自律,克制执法随意性,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2.1强化群众意识,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
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是要认清形势,摆正消防监督工作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过程中的位置,做到权为民所用,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兑现服务承诺,转变作风观念,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保一方平安。要贴近群众,从身边的点滴事物开始,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法为民所用。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认真查找我们的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我们心中是否装着人民群众,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赖和支持,消防工作才能继续深入细致的开展,真正走进广大群众的心里。
2.2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
“君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消防执法监督干部,业务知识需要不断更新,做到与时俱进。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理念的升华,都需要通过学习来充实。如果不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那么就难以胜任新时期的本职工作。所以消防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缺什么,需要补什么。特别是年轻干部更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努力钻研消防监督执法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达到一名合格消防监督人员的标准。基层大队承担各项执法工作的干部要明确自身职责,有针对性的树立正确的目标,实现消防监督规范化,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2.3加强监督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对于提高执法能力,首先要加强监督员业务素质教育,把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大队领导要努力为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营造学业务、钻业务的浓厚氛围,将岗位培训形成一种制度。要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系统性的培训计划, 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消防监督干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坚持预防在先的原则,从而做到爱岗敬业,勤政廉政。
2.4 完善奖惩机制,努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在建立各种制度的同时,要将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需求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各项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起基层执法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升执法效果。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可以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个别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统一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奖励的同时要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
2.5充实基层警力,增强监督力量
我国大部分地区消防监督人员均属武警序列,由于法律赋予职责及部队的特殊性,消防部队不可能通过向社会招聘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内部调剂的空间也不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及消防部队的实际情况适时的增加基层消防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消防监督力量。[3]加大编制的同时,要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大量培养具备高素质的防火执法人员从而适应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效率,更好的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3 结束语
实践证明,有些火灾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基层消防机构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实施消防监督,腾出精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进重头越,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道路曲折而漫长,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通过科学方法的指导,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就一定能打赢监督执法之仗,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033-01
卫生监督执法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通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层卫生监督的发展尤显重要。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以发现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应对策,为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
1 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1)机构编制问题,在很多地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都没有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而是事业编制,在大部制改革的同时,基层卫生监督机构仍停留在差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上,这从根本上未能满足人员的流动,特别是约束了执法机构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2)立法方面,许多重要法规尚未出台,有些配套规章相对滞后,导致法律文件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3)执法方面与立法有一定程度脱节,各级机构的职责定位和权限分工不明确,执法缺位、越位与错位并存,没有形成高效的综合执法,执法力度较弱;(4)现有法律贯彻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违章现象惩治不力,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上级机构对下级的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相对人的申诉权利、执法中的听证、行政复议不重视或工作质量不高,对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缺乏了解;(5)理论研究薄弱,对卫生法学的本质、特征、作用、调整对象,以及卫生法律体系的构成、立法原则与权限划分等理论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6)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力度不够[1]。
1.2 财政投入不足,公共卫生执法经费严重短缺。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一要靠中央政策的支持,二要靠地方政府的领导与规划,所以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投入,关于卫生监督工作的许多文件,均提到了卫生监督经费由各级财政保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卫生监督经费的投入力度,然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以后,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度却不够,财政资金投入也不足,同时政策上不允许收费,我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缺口很大,也没有专项执法经费,机构发展缓慢。
1.3 执法对象方面:目前执法相对人法制意识和卫生观念淡薄,合法经营意识差,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法律知识缺乏,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对人法律意识差,阻挠执法、不配合、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给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4 其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叉执法,协调配合不畅,执法效率低下。卫生监督机构与质监、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交叉执法,相互协调与配合不畅,也制约着公共卫生执法工作的正常实施。
2 对策与建议
2.1 加强与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沟通,促成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应有效反映实际问题,促使政府编制部门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的有效转变,从人事、财政上予以解决;这样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就不再因为单位的正常运作而导致的一些非执法事务占用单位资源情况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同时也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
2.2 积极促进地方卫生立法。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规范社会卫生管理上的作用。根据各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制订富有地方特色、适应地方需要、突出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一步完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为今后的国家立法提供借鉴和经验。
2.3 落实经费和加大投入。落实经费是工作正常开展的物质保证,在资金筹措上,除国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外,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大投入力度,以满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的需求。
2.4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与监管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积极争取人员编制的同时,严把人员进口关,必须坚持卫生监督员“凡进必考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在人才引进方面,不能局限于医学院校的预防专业和临床医学专业,应招入一些实际工作中需要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检验专业和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以改变专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
2.5 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卫生监督工作的良好运行,关键在于领导重视[2]。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积极支持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法,不以任何形式干预监督执法,认真组织监督执法任务,落实具体方案,加强过程的监管督促,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卫生行政机构必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绝不能只停留在文件上、报告中;卫生执法机构充分调动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执法监督工作能够及时落实。
2.6 严惩监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必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开展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同时,也必须对卫生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加强考核监督[3]。不管是领导还是一般成员,都必须遵循“违法必究”的原则,在查证属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严惩不贷。树立良好的执法风气,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构筑起卫生工作的一道重要防线。
总之,切实贯彻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神圣职责。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提高整体监督执法能力,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老百姓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中切实履行卫生执法监督法定职责。
参考文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价值功能
首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价值功能。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凸显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重要职责。这一职责包括: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三,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依法公正进行的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权参与监督的积极意义,社区矫正完全是一种以社区为背景的开放式的刑罚执活动,矫正对象的确定虽然不是由执行社区矫正的矫正组织确定,但由于社区刑罚的执行,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工作上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如果缺乏监督,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样会被异化为罪犯“合法”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二、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采取的是一种"联合办公"的模式,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发挥的是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作用,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一)定期检察不到位
一些基层检察院对高检院规定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定期检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主要表现:一是对一年两次社区矫正定期检察活动在检察次数和时间上打折扣,有的一年只开展一次,或者不开展;二是在检察的区域范围上严重缩小。不少地方一年中只检察几个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全方位检察;三是在检察的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的要求,没有对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四是在检察的程序上过于简化,有的只简单查看一下服刑人员的定期汇报记录,没有深入进行其他相关检察。
(二)重点问题重视不够
对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和事件没有开展及时检察。比如,一些地方检察院对缓刑犯减刑呈报、裁定的审查、监督不严。再如,有的检察机关没有深入查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执行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导致社会和舆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产生了质疑,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保障不足
(1)法律监督机构不健全。由于监所检察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只有有监所地方的检察院才成立监所检察部门。虽然,随着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这种现状正逐步改变,但是仍然有不少地方城区检察院未设立监所检察机构,有的虽然指定公诉或批捕或综合部门人员兼职这一工作,但由于这些部门主营的业务不是监所检察,往往得不到应有重视,缺乏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导致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事实上的“盲区”,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这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能依法公正地开展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面临着体制瓶颈的制约和障碍。
(2)队伍数量和专业素养不能完全适应。《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进一步推进了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应当积极跟进。但具体执行法律监督任务的基层检察院却面临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数量不足、有的人员检察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的问题。有的地方检察院监所监察人员就1人或2人,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一年两次的定期检察就需要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进行检察,量大,面广、任务重,现有检察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要求。
(3)监督装备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定期检察需要到各乡镇、社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检察,有的社区矫正机构远离检察院,没有交通工具,检察工作很难进行。目前虽然检察机关装备有了普遍改善,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定期检察的交通装备还不能保障。
中图分类号: TS101.9 文献标识码:A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时刻关注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应该始终将“质量第一”作为指导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使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基层工程质量,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存在问题就是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漏洞,下面笔者针对这些漏洞进行详细探讨:
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市场经济处在不断的发展时期,原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来说发展还不成熟,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制之下,建筑行业所包括的工程设计、现场勘查、工程施工等各项建筑行为都应该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井然有序,纷繁复杂的市场关系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中,信用机制发展不完善,仍然存在着很多恶性价格竞争、违规操作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体系不能够合理运转,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承受巨大压力致使其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出现失职、渎职、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危害人民正常生活和国民经济建设。
(二)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对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没有明确的工作行为规范,使得各地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是同一工作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的执法标准都不一样,质量监管人员自身行为不严谨,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工程施工建设受环境因素影响大,质量监管工作存在很大困难,质量监管不严格;建筑工程工艺繁多而复杂,劳动强度大,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质量监管人员针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一,一般情况下留有很大余地,质量监管人员监管力度不强,处罚力度又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留下质量问题隐患,造成工程安全问题。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
除了以上两种因素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单一也会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以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目测、手感、尺量、锤敲等简单的手段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这些简单的手段并不能发现工程深部存在的质量问题。落后单一的质检手段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工程质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存在很大问题,这种检测方法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不能够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客观状态。技术水平的限制,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够及时发现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和安全隐患。
二、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一)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
引导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建筑施工方要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完善干预措施,除此之外还要与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工作联系,将工程施工状况详细及时的进行汇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各部门职能,使各部门各司其职,促进市场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并发挥起积极作用。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依法对不合格工程责任方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不合格工程建筑方的详细信息,将该建筑方的不良行为记录收录在《建筑工程质量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以行政手段干预建筑市场行为,引导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用机制打好基础。
(二)提高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素质
明确对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各地区依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完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用人机制,积极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吸引具备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到工作岗位上,制定质量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对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查办。加强对本机构内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素质培养,使每一位质量监管人员都能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后再上岗进行质量监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争取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监理工程师队伍进行劳动聘用制改革,在内部开展监理工程师司法考试,筛选优质的质量监管工程师,提高监督管理机构对的工作效率,改变现有工作人员结构,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采用多种质量监督方式,改进监督手段
根据工程种类和工程规模大小选用不同的质量监督方式,在同一工程中划分重点监督对象和非重点监督对象,对重点监督对象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质量监管标准,执行严格监督和直接监督;对于非重点监督对象可托付给社会监督管理机构,但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也不能粗心大意,也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监督验收。对于信用较好、建筑水平较高、施工质量较好的建筑单位可进行宏观监督或者抽样监督;把住人民住宅工程或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工程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直接监督。除了要根据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之外,还要不断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质量监管水平,改进质量监督技术手段,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
三、小结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要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重视基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创造出更多优质工程,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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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颜培军.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J]. 今日科苑. 2009(1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监督工作量也随之迅猛增长,由于消防监督执法警力不足,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已成为消防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起一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消防机构警力不足,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稳定火灾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不少基层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存在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不主动,监督执法水平不高,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导致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部分派出所认为其主要工作是治安案件和普通的刑事案件,认为消防工作不是单位的主要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个别公安派出所μ岣呙窬的理论素养、思想认识、职业道德和行为养成等基本素质能力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没有将其作为提升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基础性工程来对待,造成少数基层民警的职业道德根基不实,社会责任感不强。
(二)公安派出所经费不足、警力不足、人员流动性大制约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派出所没有独立的账户,开支全部通过公安局支付,办案经费少,法律文书、消防宣传材料无法印刷,没有消防监督、火场勘查设备器材等等这一系列因素都造成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停滞不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的治安、刑事案件逐年攀升,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加上民警的频繁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造成一些派出所无消防监督的行家能手。一些基层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致使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无法落到实处。
(三)监督执法程序和档案建立不尽规范。有些基层民警在检查时不知如何检查、怎样检查、检查什么,检查记录中屡屡出现漏填、空白等现象,不能很好地反映出检查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有的只是口头上提出整改意见,但未下发法律文书,造成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消除;整改到期后又不能按时进行复查,导致执法程序中断。部分派出所不能形成监督检查的延续性,没有按现有的检查规定,定期对辖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部分派出所没有按照要求建立档案,有些即使建立了档案但没有进行分类汇总,致使在查阅的过程中费时费力,同时也不利于管理。
(四)消防业务知识匮乏,职责不清。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原因调查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尽管消防监督人员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强化培训,但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或胜任消防管理工作。目前大部分派出所基本建立了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辖区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工作,片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是,部分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知识匮乏,对其本身依法履行哪些消防职责不太清楚,部分消防专兼职民警对消防监督检查具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还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多数民警在开展消防监督时,由于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匮乏,消防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较大,甚至不知如何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和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增强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基层管理组织”,必须转变观念,端正态度,统一认识,从法律赋予的义务角度出发,从责任职责角度出发,从人民赋予的权利角度出发,开展好消防工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范围、职责等,使派出所懂得既有执法的权力,也有监督的职责,从而提高工作能动性和工作效率。
(二)建章立制,加强领导,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共安全的重要部分,安全稳定已成为评价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砝码。领导重视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领导重视了,就会从人员、经费、制度上给予保障,各项工作就能蓬勃发展起来。因此,各派出所在明确一名派出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同时,要建立所长总负责、分管所长具体负责、所内消防监督员总协调、警务区(社区)民警具体实施的一条线消防监督管理模式。
(三)定期培训,加强指导,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的整体水平。消防监督是一项专业性与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再者,消防监督介于政府管理与公安管理之间,行政法制性很强,必须做到程序、文书等均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保障消防监督主体更权威、手段更有力、结果更有效。因此,我们必须将消防监督管理纳入民警综合的素质范畴,从增加消防机构指导培训和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学习积极性两方面同时入手,建立固定联系制度,即确定一名消防部门监督人员固定联系一家派出所,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定期带领民警一起参加消防监督检查,通过面对面的讲,手把手的教,不断提高民警消防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明确"管什么、如何管、如何管好",从而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建立联动监控机制,确保各种火灾隐患不失控和漏管。建立消防机构与基层派出所联动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工作和信息通报制度,将消防监督工作与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防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常规化。同时,基层派出所将积极拓展消防监督的范围,切实加强对农村、乡镇和社区的消防监督与防控,努力形成全警参与、上下联动的消防监督工作新格局,切实把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深化监督机构改革,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成为我们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1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行质监体系不完善,监督技术落后。如今我国每年都有几千万人从事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单位也越来越多,从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扩大到建设、监理、检测等单位;工程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大量使用,专业化施工队伍蓬勃发展;质量责任主体变动频繁,建筑活动各方主体改革、改制、更名、重组活动增多,人员和队伍流动性加大;参与建筑活动各方结成利益同盟,追逐利益最大化,减少投人,降低质量,增大使用期费用,损害使用者利益。面对如此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现行的基层质监体系越来越力不从心,亟待改进和完善。
同时,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基层一些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县级监督机构还存在着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素质参差不齐,离“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很远。其次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很难与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2)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儿次到位。质监机构在质监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基层质量监督工作多年已习惯于工程的直接管理,缺乏宏观管理的经验和方法,尚未建立一种新的监督体系。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
3)质监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履待改进和完善。
同时,讲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或者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往往当监督机构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他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这就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威慑力。
2加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
1)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负责宏观控制管理工作,通过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本辖区的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监管。通过抽查和巡查了解本辖区工程质量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突出的质量问题,可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和纠正参建各方偏离基本的工程建设程序的错误行为。将质量的控制点的验收工作交给监理,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动态抽查来督促监理人员忠实履职。通过违规查处,鞭策监理人员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a.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b.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c、切实做到现场检查;d.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e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2)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通过检查,促进各个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意识的提高。
3)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进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质量监督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需要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
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降职;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建设各方主体地位,保障建设主体合法行使自身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代表政府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着眼于工程重点监督和宏观把关。监督工作重点在于审查各方主体的合法性,指导和监督各方主体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各方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尽责性,以达到质量监督的有效目的。
切实树立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理念,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力,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由各方主体承担而不是质量监督人员或机构,督促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比如,依照条例规定,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参加,质量监督工作是在接到业主通知去参加验收,监督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人员执业的资格和验收工程程序的合法性,如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可以宣布验收无效且不同意工程备案和投人使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的。另外,质量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地位和职能,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与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几个月来,赣州市辖内县支行都能较好地运用IAS进行会计凭证的影像扫描、传送,中心支行也能通过IAS系统对各县支行业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IAS系统在赣州中支辖内运行情况良好。
1.实现凭证信息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效能。IAS上线,基本解决了路程远的县级支行会计凭证不能按时报送的问题。每个工作日,各县支行网点通过扫描技术将原始凭证扫描成影像存至计算机后,通过IAS系统中凭证影像子系统传递至事后监督中心,保证了监督的及时性,发现差错能即时通知,及时整改,提高了监督效能,有力抑制风险,避免资金损失。
2.完善了支付业务办理流程。IAS上线,解决了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递支付业务凭证信息时,传真效果差的问题。现在,如发生大额支付业务,均可通过IAS系统迅速将支付业务凭证影像信息清晰地传递至联行柜,如果存在差错,联行在第一时间内便可发现,通知整改,避免了业务发出后造成的损失,充分发挥了联行作为支付业务最后屏障的效能。
3.方便了会计档案的保存和调阅。对会计核算业务实行集中事后监督后,网点会计档案全部由中支事后监督中心保管,查询业务的详细信息,只有到事后监督中心翻阅会计档案找到原始凭证,这就使得会计会计凭证的查询变得异常繁琐。IAS上线后,只要通过系统操作就可调阅出任何一天的会计凭证影像的详细信息,方便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影像系统的推广运行,由于受管理体制、运行模式、监督手段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IAS系统操作人员对该系统上线的意义认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质量不高。一是工作量增加与人员少的矛盾加剧。由于基层县支行普遍人员紧张,会计部门人员少,而对口的会计、国库、发行工作任务繁重,导致一人多岗的现像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操作系统,网点操作人员操作时仍只能采用兼岗方式,无疑又要增加工作量,操作人员对推广该系统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只看到这一点,因此对系统的上线普遍有反感情绪。同时事后监督人员在对凭证影像进行审核后第二天仍要对原始记账凭证进行配对审核,这又使工作量增加。二是培训力度和培训面不够,该系统只在上线时对县级支行一两名操作人员进行过一次培训,因此大部分县级支行只有一两个人对该系统的操作较为熟练,一旦操作人员岗位变动,根本没有人能熟练操作该系统,影响了工作质量,同时受兼职工作多的牵制,每天忙于日常事务,操作人员不可能投入太多精力和时间去研究和发掘系统的各项功能,部分操作员除了只会扫描和上传会计凭证信息,对该系统的其他功能一无所知,因此对系统的利用率较低。三是由于责、权、利不相等,操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对风险控制的足够认识,认为当日的会计传票、帐表、交接清单等只是简单地由计算机上传,风险已转移,工作质量也因此大打折扣。
(二)整个操作流程过于繁锁,影响工作质量。利用凭证影像及时开展事后监督是凭证影像系统的主要功能,但凭证影像程序十分精细,每笔业务资料都要经过逐张扫描、上传影像文件、录入流水号、逐笔关联、会计主管审核、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审查等流程,才能完成全部正常工作任务。如果上级行事后督部门发现了问题或是影像资料受扫描仪质量的影响,不够清晰,事后监督人员还要打电话到支行网点进行核实,确认有问题后,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被监督部门反馈提交等,这一系列复杂程序既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制约了监督有效性的发挥。
(三)管理体制及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一是随着会计核算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业务也不断更新,而相关的IAS系统监督操作制度却没有出台,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对发现的差错应如何立即在IAS系统进行更正,往往要请示上级行会计、营业部、事后监督中心等各个有关部门,有时各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法又不一致,解决问题缺乏统一性,不利于业务的规范和监督质量的提高。二是由于对业务的办理和影像资料的质量要求、差错的定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所办业务只能凭事后监督人员的经验来判定是否为差错,而每个监督人员都自有一套经验和标准。换一个监督员就换一套标准,致使基层网点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不利于差错级别的划分和基层网点工作的开展。
(四)IAS在一小时经济圈内效果难以显现。IAS系统上线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一些县级支行网点与中心支行之间的路途较远,原始凭证不能按时传递影响事后监督的及时性的问题,但通过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该系统对于一小时经济圈内,凭证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中支的县市支行意义不大,反而额外增加了这些县市支行的工作量。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扩大培训面,有计划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金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及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对推广该程序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尽可能使全体会计人员都能熟练操作该系统,避免工作脱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操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认真研究、发掘和利用该系统的各项功能,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改善系统,提高效率。系统的开发运用首先是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无效的劳动。建议科研人员尽快完善程序,压缩工作量,达到合理运用人工与凭证影像系统相结合的效果。
2企业集团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集团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体系不科学、制度内容不合理、制度管理不闭环等,使得制度管控过度或过松,不能有效发挥制度的控制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设计不科学
一方面由于对制度管控理解存在偏差,过度强调制度管控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制度体系过于庞大,不但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达不到制度管控的效果;另一方面受财务人员管理水平影响,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度体系不完整,形成管理漏洞。
2.2财务内控制度编制流程不完整
财务部门对于制度的管控目的和具体管理的内容缺乏深入地研究和思考,制度内容过于复杂或者过于简单、制度限制性条款过于严苛等,造成制度与实际脱节,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制度编制过程中未进行充分的讨论沟通,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等,造成某个环节管理缺失或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冲突,使得财务内控制度不能有效实施。
2.3财务内控制度权限分配不合理
在制度内容中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权限分配方面,不能结合管理要求及本单位实际合理设计,出现由于管控过度影响工作效率,或者由于放权过度形成管理漏洞等问题。
2.4财务内控制度管控不到位
财务部门对财务制度培训宣传指导不够,影响了管理效果。且在制度制定后缺乏跟踪、监督检查以及有效的奖惩机制等,造成制度执行不到位。
3对企业集团基层单位财务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作为企业集团基层单位,在建立财务内控制度时应首先遵循以上原则,同时要结合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模式特点、本单位实际,科学设计制度体系,科学设计制度编制流程、科学选择权限分配,科学建立奖惩机制等,以实现制度的有效管控。
3.1关于财务内控制度体系设计方面的建议
3.1.1应结合集团财务管控特点。在集团化管控模式下,集团总部一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管理需要等,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成本管理办法》等,在全集团内各单位统一施行,各基层单位只有执行权,而无该类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因此,作为企业集团基层单位应着重建立本单位具体执行和业务操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如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制度、财务印章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制度等。3.1.2明确制度管控的目标。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首先应明确制度管控的目的以及应该达到的效果,才能对制度体系建设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设计。一是要通过制度管控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促进规范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健康发展。二是通过财务内控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工,促进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效管控,为企业创造价值。3.1.3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基层单位财务部门应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具体可从基础规范方面及对经济业务活动管理方面来建立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基本框架。(1)基础规范方面。主要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集团总部关于基础工作方面的规定及本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具体详细的基础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印鉴密钥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内部牵制制度、财务稽核管理制度、会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2)资产管理方面。主要建立账面资产及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日常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等。具体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包括备用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管理等制度。(3)债务管理方面。主要建立债务的审批、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借款管理、纳税管理、债务风险管理等制度。(4)收入成本管理方面。主要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及实施细则,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管理,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管理,财务分析管理等制度。(5)收益分配方面。应根据公司法、集团总部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等选择制定,避免重复或冲突。
3.2关于财务内控制度编制流程方面的建议
3.2.1制定制度建设滚动计划。财务部门应制定制度建设滚动工作计划,有计划、有侧重点,及时、逐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以避免为了完成目标任务或应付检查集中制定而影响质量。对于初始成立准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单位应首先重点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及实施细则、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制度、差旅费等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银行密钥及印章管理制度等基本的财务内控制度,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逐步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对于已经建立了系统、全面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的基层单位,应结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应制定合理的制度修订周期,既要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管理要求,防止制度内容引用法规政策过时导致出现原则性问题,同时避免制度要求不符合企业实际而出现较大管理漏洞等,也要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以免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效率,造成制度流于形式。3.2.2开展调查研究。财务人员在编写制度前,首先应收集、研究国家政策法规、上级单位、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对实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3.2.3组织财务内部讨论。财务部门应根据岗位职责明确制度的起草和审核分工,并组织财务人员对制度草案进行反复讨论。通过分工协作和内部讨论,一是可以加强财务各岗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实现财务制度的协调统一;二是通过对制度草案的多次讨论,可以促进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法规政策、上级有关规定,进一步了解、思考企业实际业务、管理现状等,既可以提高制度条文的全面性、严谨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促进提高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3.2.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财务内控制度初稿形成后,如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责任分工、专业方面以及职工利益方面的,应组织与各部门进行多次讨论沟通,避免制度冲突或管控环节缺失。3.2.5履行决策程序。财务内控制度编制完成后,还应根据内部决策制度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执行。特别是涉及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应符合“三重一大”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3.3关于财务内控制度权限分配方面的建议
把握好制度内容中涉及的权限分配问题,可以使制度管控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达到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3.3.1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对财务内控制度有关管理职责权限的设定,应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方式。集权是为了防止缺乏监督出现管理漏洞,分权是为了防止控制过度,不利于分清责任和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权限的分配,应结合企业不同时期、不同业务环节的管理需要而确定。在企业成立初期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更换初期,应按照偏集权化的原则设置管理权限,以便全面掌控和从严约束各项经济业务活动,防止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在企业财务内控管理运作相对成熟、各职能部门的管控意识和协作配合度提高后,可以按照适度放权的原则修订和完善财务内控制度,以实现分工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提高效率的目的,达到制度管控的最高目标。3.3.2权限分配与预算管控相结合。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涵盖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资本运营等全部经济业务活动的各环节,预算管理实行财务部门归口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参与、层层把关的管理模式。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等制度时应结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及责任分工设定各审批环节的权责界限,以确保预算的管控效果,防止制度管控与预算管控脱节。3.3.3体现逐级管控的原则。在财务审批流程制度设计中,应按照从业务到财务,从财务到决策层的顺序逐级管控,以便分清责任,明确审批流程中各层级、各环节的权责定位,实现高效管理。
3.4关于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效果方面的建议
3.4.1定期组织财务制度培训。财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在加强对财务审核环节进行监督、指导的同时,通过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学习的形式,及时宣贯财务制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对财务制度管理要求的了解和理解,促进从业务端加强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企业效益。3.4.2定期组织财务自查和内部审计检查。监督检查是确保制度执行效果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要定期开展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重点应做好财务自查和内部审计检查两方面的工作。全面系统的财务自查工作及内部审计检查工作一般应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在制度实施的初期可以通过不定期跟踪检查的方式监督制度的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制度,以适应管理需要。3.4.3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权、责、利”对等的奖惩机制,以保障财务制度的有效管控。奖惩制度应注重可操作性,考评方法应选择适当,同时确保持续执行到位。
4结语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管理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为企业提供决策支持、预算预测、资金统筹、财务筹划、税务筹划、控制评价等方面,财务部门要紧跟企业改革发展形势,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度管控实现业务与财务的高度融合,在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