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7: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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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人才流动性较大,很难培养和留住档案人才。这一点与档案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息息相关:一是工作强度大;二是工作比较枯燥、繁琐;三是工资待遇不高。对于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政府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的大背景下,我市工程档案部门受理档案验收的承诺期限由7天缩短为3天,而且增加了档案预验收环节,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的骤然加大,对档案人员的耐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1.2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服务技术和服务方法比较落后。资料搜集和整理依然仅靠人工处理的方法,信息化发展缓慢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普遍较低;(2)即使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已经对档案实施了信息化管理,但档案实体的整理和档案信息化扫描的工作进度无法保证即时完成,从而影响了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水平;(3)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设备严重落后。而且各个城市之间城建档案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这是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对城建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重视程度不够;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导致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1.3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利用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档案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档案利用量的增加,加之人员不足、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档案利用需求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满足,由此导致档案部门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下降,从而也影响到部门自身的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是对我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当前形势下,我们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这一点上难以做到。
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2.1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1)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以及适当的待遇留人”,广泛吸纳人才,打造一支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适当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2)要定期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对于优秀的管理或技术人才,要给予重点培养。(3)通过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对工作优异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2.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1)对档案进行全面的核查,在对竣工档案资料进行移交时,包括前期准备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都要保证其完整、准确、规范和系统。(2)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基础是档案的著录。由于每个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的条件不同,应该研究制定统一的《城建档案著录细则》,以实现档案著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3)合理组卷,在整理过程中如若发现案卷内容混乱,无页码等现象出现时需要重新进行加工,并将有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组卷合理化和规范化不仅有助于科学管理、优化馆藏,还能提高计算机管理的利用效率。(4)档案分类号以及档案题名的准确无误有助于提高检索查准率。对一些含义不清或模糊的题名要进行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计算机无法识别的情况。
2.3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先进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工作的融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现网络一体化:借助相应的软、硬件平台,通过扫描、录入等方式,实现档案的“三态”同步,从而实现网络检索和在线阅览,大大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效率。我们的社会已经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期,信息技术的在各行各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城建的档案管理也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将一些已经不符合或者陈旧的管理模式加以改进和创新,以此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入到城建档案管理上来,从根本上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4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由于档案管理单位的人员和编制有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来完成城建档案的实体整理、图片扫描和数据录入工作,也不失为解决当前矛盾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该方法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城建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和提供利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5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的“社会意识”
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是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自身的价值所在。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为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我们要注重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实现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的转变:一是要改变“重藏轻用”的旧观念,树立“以用为主”的新观念,如指引群众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利用。二是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将信息整理加工成册,提供给社会利用。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信息主动给社会。城建档案部门一定要充分提高“社会意识”,由此提高自身价值。另外,城建档案部门还要加强自身的宣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
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接收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105号)精神,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对竣工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无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督促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送;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城建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送;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送;
(四)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3个月内移送;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每年应移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条下列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提前将其收入馆藏:
(一)已撤消单位的城建档案;
(二)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城建档案;
(三)严重损毁的城建档案。
第十一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城市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各种管线、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工作结束3个月内将补测补绘结果移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该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
市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向市城建档案移送城建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合格后,方可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其统一分类、编号,并填写卷宗封面和脊背。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馆负责管理。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单位档案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接收、征集、管理、统计、鉴定、销毁、利用和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对城建档案进行整理、编目、归档;
(三)做好城建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等工作;
(四)对破损、退色、霉变的城建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五)对古老的、珍贵的城建档案进行复制或缩微。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鉴定工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到市城建档案馆阅览、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城建档案。
第十八条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送、捐赠、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服务并优先提供。
市城建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或公开其受委托管理的城建档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从事城建档案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登记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送城建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移送;逾期拒不移送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中图分类号]G25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403—01
前言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对于人类社会来讲,档案能够帮助人们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能够详细的记录并真实的反映人类的活动,更是积累城市建设经验,进行城市建设技术储备的手段,同时也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产物。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城市建设档案的社会化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方案的利用率。
一、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意义及现行体制的形成
城市建设档案管里的内容繁缛而复杂,包容最完整、最丰富、最真实可靠、最持久系统、最集中精炼的城市建设信息,很能体现出这个城市在当段时期的各方面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采用信息化方法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信息,从建立城市建设基础性数据库的角度出发,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电子信息库,实现城市建设档案时代信息化,从而被广泛共享。
建国初期,我国各城市城建部门就开始设立基建档案室,1980年8月,国家经委、建委、科委和国家档案局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在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自此,各城市先后建立基本建设档案馆,直接隶属市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
二、目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
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力度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信息化的建设中,系统或软件的开发过慢。对于软件和系统的开发来说,其是对传统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手段的升级,这项工作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去分步实施,即必须要从地区和整个系统进行统筹安排,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开发工作没有积极的应对。第二,信息化建设中的硬件水平较低。要想实现城市建设档案的信息化,就必须要是资源能够进行共享并可以快速的流转。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前在硬件的配置和网路的组建方面仍旧存在着滞后严重的问题。当前,仅仅依靠人力来完成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是不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的需求的。第三,管理的理念落后陈旧。对于信息化的档案管理工作来说,其与过去的管理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必须要加强管理理念的转变,加速管理知识和手段的更新。但是,这方面恰恰是当亲城建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
2.档案资源的收集和处理缺乏必要的规范
首先,当前收集档案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档案档案的收集主要还是以纸质档案为主,特种载体的档案的收集较少,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其次,对档案资源的处理不够规范。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只重数量而不重视质量。收集档案较为盲目,范围粗放,致使收集的档案中具有价值的档案较少;第二,档案的整理和分类工作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物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3.有关城建档案的行政执法的落实力度不够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城市建设档案的执法细则不够完善;行政执法过于缓慢。当前,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城建档案的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对其服务的领域进行了有效地拓展,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对于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档案散失和不移交档案等情况,执法单位常常是听之任之,执法过程过于缓慢。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改革
1.处理好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的关系,合理整合档案资源,实现档案综合利用
城建档案重点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市政、公用、交通基础设施;风景园林、市容环卫、防洪、抗震、人防、军用等档案资料,是系统的专业档案资源,城建档案应当实施专业管理,这是城建档案工作本身的性质、任务由以及作用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应当发挥专业管理在专业、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长处,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应在宏观上加强对包括城建档案、气象档案、财务档案等在内的各类专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帮助个专业管理部门水平,而不是越俎代庖、实施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在此基础上,各类档案资源也应当通过扫描、建立数据库、资源共享等方式,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整合、综合利用,共同发挥档案工作在社会建设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2.扎实抓好城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加强城建档案人员培训。
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专业技术和依法管理水平。认真实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搞好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努力创新城建档案眼务机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的分析研究,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中心,不断加强城乡建设档案法制建设,全面收集、科学保管、充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大力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信息工具、工作参谋、管理助手的作用,才能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3.城建档案的制度化,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
城建档案管理是一项涉及到档案的产生、收集、处理、管理等一系列过程的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所以,要完善现有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制度化,另外,要将档案管理制度化,另外,要将档案管理的不同领域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定特定的规章制度,将档案管理制度化。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编制竣工图时,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图纸、图表和技术资料。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97-02
一、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意义
城市作为功能多元的综合体特征,决定了城市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城建档案涉及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城市规划管理政策法规等数十个方面或专业,包含城市空中、地面、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各种类型,以及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其复杂性可想而知。城市无论是兴旺还是衰落,都在时刻经历着不断变化的过程,而作为真实记录城市发展变化过程的城市建设档案,其保管的城建信息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动态性就是要求档案管理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反映城市建设管理现状的最新信息,发挥档案信息的时效性作用。大到与城市相关的系统性基础设施的改扩建、尤其是地下系统的建设,中到某一个建设工程的改扩建,小到一套房子的法律纠纷,城建档案作为历史性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建设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将会给国家、企业、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起灾害性事故。
二、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
1.加强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形成一套程序化的管理机制,既要有管理办法,又要有管理措施,还要规范程序:一是争取将城建档案管理程序纳入到规划、建设的审批程序。二是要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单位的职责范围。三是将城建档案的验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
2.加强档案搜集与整理。(1)追踪收集。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形成档案材料快的工程。档案人员或兼职档案人员主动到现场询问和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并指导和督促技术部门有针对性地收集档案资料。这种方法收集速度快、档案资料齐全,质量也比较高,但花费的人力、物力较大。(2)分阶段收集。适用于建设周期长的工程。某些大型水利工程及某些跨年度的水利工程,要始终保持与兼职档案员及施工、建设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加强催收,尽力避免档案原始材料的散失,这样能保证工程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3)强制性收集。适用于对某些人员分散、临时机构较多的施工单位。要采用收取档案资料押金的做法。当一项水利工程报建后,施工单位先交一定金额的资料押金,施工单位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部门后才可退回这笔押金。这种方法对一些内部较复杂的施工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保证档案资料不会由于人为因素而流失。
3.加强信息服务。运用高新科技和信息管理手段,加强网络信息化服务工作,实现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要创新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市建设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查询服务。二是要加强组织与协调,建立起各单位、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整合资源,形成综合文档。三是要制定有效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措施,把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验收和移交工作纳入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审批程序,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统一接收和集中管理本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完善城市城市建设信息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利用服务。为满足社会各界利用档案的需求提供丰厚的物质基础。要增加软、硬件的投入,加大馆场建设,添置现代管理工具,如改、扩建馆库面积,配置电子技术设备等。要拓宽档案的接收渠道,除收集正常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业档案外,还可以采用捐赠、征集的形式,将反映传统的城市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名人的一些档案尽可能收集进馆,也可以收购与本地区和本馆档案有关的资料,如有关文件汇编、地方报刊、年鉴、地方史志等。
(1)档案管理人员数量远远落后于档案数量的增加速度,导致城建档案部门的整理、利用工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
(2)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满足档案信息化管理方式的需要;具有档案专业和一定计算机水平的人才相对匮乏;
(3)档案人才流动性较大,很难培养和留住档案人才。这一点与档案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息息相关:一是工作强度大;二是工作比较枯燥、繁琐;三是工资待遇不高。
(4)对于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政府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的大背景下,我市工程档案部门受理档案验收的承诺期限由7天缩短为3天,而且增加了档案预验收环节,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的骤然加大,对档案人员的耐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1.2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服务技术和服务方法比较落后。资料搜集和整理依然仅靠人工处理的方法,信息化发展缓慢导致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普遍较低;
(2)即使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已经对档案实施了信息化管理,但档案实体的整理和档案信息化扫描的工作进度无法保证即时完成,从而影响了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水平;
(3)相比于一些发达国家,我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设备严重落后。而且各个城市之间城建档案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这是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对城建档案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重视程度不够;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导致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1.3档案数量的增加对档案利用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档案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档案利用量的增加,加之人员不足、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档案利用需求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满足,由此导致档案部门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下降,从而也影响到部门自身的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档案信息,是对我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当前形势下,我们有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这一点上难以做到。
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对策
2.1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人才队伍建设
(1)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以及适当的待遇留人”,广泛吸纳人才,打造一支专业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适当提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
(2)要定期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对于优秀的管理或技术人才,要给予重点培养。
(3)通过绩效考核机制的建立,对工作优异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此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2.2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1)对档案进行全面的核查,在对竣工档案资料进行移交时,包括前期准备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都要保证其完整、准确、规范和系统。
(2)档案信息化工作的基础是档案的著录。由于每个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的条件不同,应该研究制定统一的《城建档案著录细则》,以实现档案著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合理组卷,在整理过程中如若发现案卷内容混乱,无页码等现象出现时需要重新进行加工,并将有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组卷合理化和规范化不仅有助于科学管理、优化馆藏,还能提高计算机管理的利用效率。
(4)档案分类号以及档案题名的准确无误有助于提高检索查准率。对一些含义不清或模糊的题名要进行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计算机无法识别的情况。
2.3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先进信息技术与档案管理工作的融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现网络一体化:借助相应的软、硬件平台,通过扫描、录入等方式,实现档案的“三态”同步,从而实现网络检索和在线阅览,大大提高了城建档案的利用效率。我们的社会已经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期,信息技术的在各行各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城建的档案管理也必须跟上时展的步伐,将一些已经不符合或者陈旧的管理模式加以改进和创新,以此更好的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入到城建档案管理上来,从根本上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2.4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由于档案管理单位的人员和编制有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来完成城建档案的实体整理、图片扫描和数据录入工作,也不失为解决当前矛盾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该方法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城建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和提供利用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5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的“社会意识”
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是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自身的价值所在。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为社会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档案信息,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我们要注重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的不断创新,实现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的转变:一是要改变“重藏轻用”的旧观念,树立“以用为主”的新观念,如指引群众通过“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申请利用。二是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将信息整理加工成册,提供给社会利用。三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信息主动给社会。城建档案部门一定要充分提高“社会意识”,由此提高自身价值。另外,城建档案部门还要加强自身的宣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城建档案意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背景介绍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建设档案工作,对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建设档案工作发展迅速,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馆藏日益丰富,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依法行政力度不够、档案资源结构失衡、信息化建设步伐较慢、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城建档案服务模式化单一,特别是城建档案的移交工作一直以来没有一套统一的接收方法,造成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不高、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困境存在的困境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并不断的完善, 已经成为做好城建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宝贵财富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城建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
1、城建档案基础工作开展不够,馆藏信息资源不足,种类不全面。城建档案基本工资是城建档案开发和利用的基础工作,而档案的有效开发利用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城建档案基础业务的发展,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在对城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过程,常常会存在一些失误,例如建筑工程档案材料收集比较齐全,而忽略了市政设施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而一些声像档案以及电子档案就更是屈指可数,这对于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建设单位自身在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上也存在误区和不足。大多数建设单位仅重视需要移交进城建馆的那部分档案,而单位本身不做保存或只保存不需进馆的那部分档案,这种现象在房地产企业尤为突出。
2、库存档案内容单一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各基层城建档案馆( 室) 普遍存在档案内容单一、门类不全、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现象。主要体现在各类工程建设档案, 尤其是民用建筑档案所占比重较大的集中体现在管网工程和声像照片档案数量偏少,匾乏的档案资源成为制约城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编研工作的障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存在一个现象:购房合同档案与客户资料档案保存都比较完整,且较为重视,房产项目档案的归档则参差不齐,有的是将项目资料集中堆放,未作系统的归档整理,有的干脆不作收集,仅仅满足城建档案馆进馆的需求,单位本身不做保留。实际上,城建档案馆所接收的档案只是整个建设项目过程的一部分,有大量的项目文件都需要建设单位归档保存,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项目档案才是建设单位应充分给子重视的。
3、信息化建设比较薄弱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城建档案信息网络尚未形成。城建档案信息加工层次偏低,不能适应社会各界对系列型和智能型城建档案信息成品的需求,只能提供低层次的城建档案信息。这样,难以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信息的社会作用,也难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最佳社会效益。城市是一个规模庞大,关系复杂,多层次、多功能的大系统。城市档案管理需要借助新型科学技术改变服务方式单一和落后的服务手段,大力提升城建档案服务质量,有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
4、城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意识还不够。档案意识主要指的是档案获取、传播、保密等意识。一直以来,城建档案的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都需要根据相关的规范制度办理很多复杂的手续才可以查阅,因此很多有意查阅利用城建档案的工程人员不敢去也不想去查阅,这样一来城建档案的价值就很难被需要的人使用和开发。因此,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无法依据城建档案来进行解决。
5、城建档案管理经费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城建档案人员的配备同其工作要求不尽适应。目前,部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不对口,素质偏低,有些单位常常安排一些专业不对口,或文化水平较低或老、弱、病、残等照顾对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大多数城建档案馆( 室) 经费不足购置档案设备及人员经费支出困难。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建议
1、强化社会档案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增加档案工作的透明度,合理、适度的加大档案信息开放力度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城建档案的利用需求不断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树立主动服务用户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并协调好各种关系,以创造性的思维方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宣传力度,做到依法治档。当前档案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有《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条款,依据的部门规章有建设部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城建档案法规建设初具规模,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充分有力。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灵活地运用文字、实物、模刑、录像等多种传播工具,图文并茂,使更多人了解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内容,增强城市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3、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升城建档案质量。首先我们要根据档案科学、规范管理要求制定好各项业务规划,并在工作规划的指导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既定目标。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理顺各种关系,加强各部门各领域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加大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工作。其次我们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等业务基础工作根据档案来源原则档案收集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
4、利用信息技术,改进服务手段。根据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创造更方便、快捷的条件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对城建档案利用的要求,缩短档案信息开发与当前需求相匹配。要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内部局域网,改进过去以手工直接查询为主对外查询方式,更好的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面向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提供更多有利用价值的城建档案信息,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素质。要加大城建档案管理人才培训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同时,在城建档案工作机构中配备工程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等多种专业的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大城建档案部门的经费投入,购置并充实档案设备。
结语
总之,城市档案信息资源利用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坚持与时俱进,从硬件设施、智力支持、现代技术和管理层面入手,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吴文杰.在建设项目文件归档与整理中两种规范的差异比较[J]佛山档案,2008(23).
在城市规划与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以及表格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载体在被归档后统称为城市建设档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城市建设档案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直接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重要的档案信息更是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因此,对于负责城市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收藏的相关工作人员而言,防止城市建设重要信息外泄,阻止非法人员滥用城市建设档案等也就成了其首要工作。
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纵观其发展现状,我们仍然能够发现不少问题。主要的发展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中,第一是城建档案管理缺乏专业性的人才,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的今天,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引进了大量的多媒体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对于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却稍显薄弱,无法满足馆内的日常管理需求。第二是由于地域差异,各大城市档案管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国家对于城市建设规模大的档案馆投入过大,而对于中小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却没有引起重视。第三是较之国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水平而言,我国相关管理技术稍显落后,很多档案管理中的系统尚不完善,对于档案信息的著录和分类检索操作技术也尚未得到应有的推广。
二、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发展
(一)档案的集成化管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中所运用的集成化管理主要由信息技术与系统理论组成,将系统内部要素进行有机的组织并让其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将原系统的统摄作用扩大化,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工作,首先就要建设一个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以及进行业务等集成化的档案管理环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城市建设,作为信息服务平台的城建档案管理采用集成化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集成化管理包括了数据的远程访问、计算机技术与通讯网络,同时还包括了数据之间的共享与互换以及超链接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化手段。这种多样化的管理方式能够很好的将不同地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进行分布存储,同时还能够为城建档案管理打造相关的网络连接,为其提供更为便捷的数据管理与数据传输。
(二)软硬件设施的配备
随着我国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多媒体信息技术以及通讯技术也在逐步的向前发展,加上政府在网上工程的推进,如数码信息网站的开通等政策的提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发展无疑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先机,在近几年,我国的各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在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都统一购置了UCAMIS城建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开启了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集成化发展,系统在实体档案库房与计算机虚拟数据库中建立了对应的指向链接,管理人员只需要通过指令即可查看档案管理情况,极大的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而随着相关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一级打印机等多媒体设备的投入,我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更是由此建立档案馆内部局域网,使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能够更好服务于城市发展。
(三)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准备
对于馆藏档案来说,其发展和进步直接关系到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集成化发展。我国相关对于馆藏档案管理已经实现了数字化,如引进UCAM1S系统来对馆藏档案信息进行著录和检索,所录入的数据极高,馆内局域网基本实现了档案信息著录和数字化检索等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数据的统计。到2008年时,我国城市建设档案馆还制定了关于馆藏资源频率分析的方案,即通过分析馆藏档案内的信息利用率来进行先后管理,对于利用率高的馆藏档案信息进行优先扫描处理并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相关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其进行双载体管理,为馆藏内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存储、检索以及使用。
(四)管理人才的培养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归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挡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戈队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φ500mm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道在φ30Omrn以上、架输电线路在35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10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24M(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4000m2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它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它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1%或3%(地上部分1%,地下部分3%,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单位应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