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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现代国民经济体系当中,小微企业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也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在促进经济建设方面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当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十分众多,除去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其他大型私企之外,绝大多数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但是在我国的税务管理当中,由于受到小微企业自身特性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工作当中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必须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从而提升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出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一、新形势下小微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欠缺,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大部分的小微企业当中,由于受到自身规模以及经济性质因素的影响,许多管理者的经营理念比较传统,财务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当中由于没有形成比较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有限,使得许多的财务工作质量不高,造成了许多财务核算失准的情况,很难准确的反映出小微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就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来看,由于覆盖面较窄,优惠幅度较小,使得其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面很难发挥出有效的作用。“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照服务业税率5%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不足1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1.5万元以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受到的扶持力度十分有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的严峻。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在小微企业的划分当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许多的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地,其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就无法得到发挥。
3.税收管理不到位
小微企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导致许多的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以一个基层管理分局为例,企业所得税调查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户203户,汇算企业所得税287万元,其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160户,占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的78.82%,小型微利企业汇算企业所得税税款23万元,小微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率仅为8.01%。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当下我国小微企业税务管理面临的有利因素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企业纳税工作提供了便利
为了更好的对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规范,国家在2013年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从而为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以往的会计准则当中,纳税申报工作的计算十分复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而在新的会计准则之下,企业在进行纳税工作的过程中,调整事项大大缩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纳税申报工作的难度,为企业的纳税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国家各种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的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国家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负担的目的,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小微企业符合相应的条件,就能够降低企业20%的所得税,从而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的负担。除此之外,在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当中,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各种优惠的政策,为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营改增”政策提供的发展契机
从2012年上海开始事项“营改增”试点到2013年全国实行“营改增”税制,小微企业在这之中获得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在目前实行的“营改增”税制当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方式十分简便,改变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通过实行增值税税收,降低了小微企业40%的纳税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加强小微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完善人员体系,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在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中,许多都是由于人员因素造成的。因此必须要完善小微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审核体系,保证企业获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之后,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纳税管理工作难度大大降低,企业可以更好的促进自身核算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实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更好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深入学习税收法规政策
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许多的税法法规,对小微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小微企业必须要深入的学习税法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从而为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的条件。只有在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充分的了解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后,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提前制定最佳纳税计划的方式,做好合理避税以及税前的预测工作,最大程度上的提升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企业必然会面临一定的涉税风险,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一旦税务风险比价严重,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这就需要小微企业的管理者树立正确的管理思路,坚持合法的税务管理原则,提升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工作,通过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其中隐含的涉税风险,从而提升内部税务评估工作的水平,更好的开展自我纠正的工作,最大程度上的降低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
四、结语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当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十分众多,除去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一些其他大型私企之外,绝大多数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国家在税收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当中做出了很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从而提升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出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
作者:李俊贤 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姜长云,洪群联.对深化服务业“营改增”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3(09).
[2]李琴“.营改增”背景下的现代服务业差额征税探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4(04).
编者按:国内财务软件市场这几年来竞争激烈,到底国内财务软件市场怎么样,听听下面这篇文章的分析,你就明白了。
关于中小企业需要什么样的财务管理软件,大家各持己见。现在看来,“全面管帐”已经逐渐被认可了。那么,剩下的焦点就是:要不要假设中小企业有专业会计管理的能力?说到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家都会说中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80%,这里面有多少企业有专职会计呢?我们估计不到20%,如果我们的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中国的中小企业的大部分,使用“傻瓜”式财务管理手段才是最理想的管帐方式。 举目四顾,电脑公司、广告公司、汽配商行、通讯器材等,我们见过多少企业有专职会计(即便有,也是半路出家的业余会计)?做过私营老板的人一定有如下同感:除非自己或自己的可信任的亲朋好友直接管理财务,否则宁愿任其混帐,也不会将财务管理交给“外人”。但是,既信任,又有会计能力,双方又愿意合作的人,对大多数人而言,实在太少了。因此,适合中小企业的财务手段,必须以不需要懂会计为原则。
我们曾经听到一个个体老板说过一句话,难听但实用,也的确发人深省:“电脑管帐,最好把活人用死”。对财务管理这一命脉,中国的小老板们谁都希望能亲身参与,甚至主宰。如果所有财务数据完全由会计说了算(老板看不懂干着急),如果会计不是上面提到的亲信,这种模式在中小企业里,几乎不太可能!
在国营企业里,其一:人们传统观念里对国家财产和法制非常尊重;其二:也许因为财产不是自己的,部分国企领导也没有私营老板这么多的对财务管理的“信任危机”;其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本身就赋予了财务人员很大的权利,有时厂长也管不了。以上三方面与现在的中小私营企业迥然不同,将适合国企的体制照搬中小企业,肯定不行!
所以,《管家婆》的观念是:不用懂会计的“傻瓜”式全面管帐的解决方案,才是中小企业管理软件的主流。需要专职会计来操作的财务管理软件,面对中小企业前途可忧!市场没有绝对的正反。到底谁是主流,让历史去证明吧!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002
1 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是指企业通过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特点是:
(1)合法性。税务筹划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少缴税的最终目的,而且这样的手段是经过我国税务部门允许的手段,如果企业通过不正规的财务管理手段获得少缴税,其所为的行为就是不合法,它就不能称为税务筹划。所以税务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合法性。
(2)筹划性。筹划性就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要具有发展的观念,加强对于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保证其财务管理执行前就要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避免财务管理活动完成以后出现不适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的损失。
(3)目的性。税务筹划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税务减免或者少缴的目的,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尽量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大企业的非经营性利润的增加。
(4)专业性。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具有其规定的条件,只有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的进行也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1.2 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
(1)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
我国税务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等政策支持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它需要小微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现税务方面的优惠,而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急需减少企业的资金支出,以此避免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资金短缺的困境。通过税务筹划要求科技型的小微企业不得不对自己企业的产品经营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减免政策,通过有效的措施提高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小微企业不会因为资金短缺因素导致的进行困难,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存风险。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少,企业规模小等特点,而且其财务管理工作也没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对于财务管理水平不重视,而我国在实行税务筹划制度以后,小微企业为了获得资格,实现企业的免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它们就会通过有效地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因此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的人员配置上促进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小微企业通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利用科学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制度为依托,实现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现。
(3)税收筹划是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需要及时地了解外边市场的技术产品情况,尤其是外国的产品市场情况,对此它们就必然会与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方面的合作,而国外的企业它们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都应用了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的合法利益,对此我国的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地引入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它们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与外国的方式相一致。
2 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支持,而且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的政策,如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给予一定的减免或支持。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税务筹划问题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主要就是依靠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的,企业的自身管理制度等对于税务筹划的进行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首先就要从企业本身角度入手。
(1)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正确。
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对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视,它们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其减免税收或者减少税收的目的,正是由于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使得他们常常把税务筹划与税务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于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现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他们的财务管理通过合法的措施可以实现,但是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常识使得他们花钱雇佣税务师等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进行弄虚作假,达到所谓的税务筹划的目的。
(2)科技型小微企业缺失关于税务筹划的人才。
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科研创新,它的人员数量少,所以它的岗位设置就不具有科学的企业内部结构组织,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不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因为它的性质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小微企业就缺乏税务筹划人员,即使具有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专业知识也有限,因为税务筹划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他不仅需要了解会计的基本知识,还要了解国家的税务法规制度、国外税务知识以及相关的企业管理知识等。这些客观的原因都会导致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缺失,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
2.2 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
(1)缺乏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指导。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依靠的就是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地自我完善,因此在企业自我完善的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而政府部门却对此不重视,它在规定相关的税务制度以后,他们不重视对其的宣传,使得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能熟练的应用它。
(2)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 改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减少小微企业资金支出,降低其成本、增加其科研投入等有着关键的作用,对此我们要采取多层次的手段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
3.1 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建设水平
(1)提高税收筹划相关人员的素质。第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层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赢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第二,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小微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2)税收筹划应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总体上谋划去选择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案,科技型小微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对实现企业最大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案。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综合的分析,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长远机制进行考虑分析。
3.2 提高政府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力度
(1)大力清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负担问题。
(2)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微企业提供建账建制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掌握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3)加强税务部门与科技型小微企业之间的联系。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运行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需要我国的税务部门及时地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促进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3.3 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政策方面给出了极大的空间,尤其是2011年我国针对性地建立对于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的创新的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以及补贴等,但是当前对于科技型的税务政策还是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于要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到真正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要适当降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税务支持的概率。
第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开发阶段包括在税务优惠政策上,减轻小微企业的前期开发资金的紧张情况,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一定到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三,提高税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设备、厂房等设施购置等实行减免税务的措施,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产品获利税收给予20%的减免,并且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于小微企业的科研人员也要减半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务筹划
Key word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x planning
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需要一定的条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组织架构有一定层次,企业业务流程需要一定长度,产品要相对比较丰富等,但大多数小微企业缺乏必要的资源,没有专业财务人员,不熟悉或不理解税收政策,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等自身的特点,在税务筹划上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小微企业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与核算,尽量做好税务筹划。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有关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问题,希望能对小微企业有所帮助。
一、充分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法就是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范畴上,可以将小微企业划分为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方面和营业税方面的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微企业的认定需符合: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预缴期、汇算清缴期减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万元
(二)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2万元)(按季纳税的≤6万元);
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营业税范畴的小微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财会[2013]24号,营业税范畴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2万元)(按季纳税的≤6万元);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利用临界区间(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
(一)控制应纳税所得额度,避免失去所得税优惠资格
以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为例,依照税法,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化,企业所得税率也随之变化,在一定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额会小于税负增长额,企业可利用年应纳税所得额临界区间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筹划目的。
下面通过式子求出其临界区间:300000×(25%-20%)=15000(元),300000+15000÷(1-25%)=320000(元)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300000×(1-20%)=240000(元),当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320000×(1-25%)=240000(元),即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及32万元时,其税后利润相等,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32万元)区间时,临界区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其增加的税负。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1万元,税后利润=310000×(1-25%)=232500元,较之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其税后利润为240000元少了7500元。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32万元)这一区间。若出现这种情况,该企业应当进行的税务筹划:例如进行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使其成为小微企业,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筹划目的。
(二)准确划分营业额及销售额,避免混合销售税率从高不从低
对于有兼营行为的小微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否则会被视为混合销售,税率从高不从低。如某旅店兼营食品外卖业务,旅店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缴纳3%的增值税。某月该公司合计收入29500元,提供住宿业务开票额为19500元,销售外卖10000元(不含税)。若没能分别核算,则本月应交税=29500×5%=1475元。若能准确把握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则本月的两项收入分别都小于2万元,就可以免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勿累积开发票,避免开票当月收入超标
小微企业对于固定客户有零星业务发生的,由于发生金额小,往往会采用累积一定时期业务之后才汇总开具发票,这样操作不仅违反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开票时限的规定,而且容易造成月收入偏高,并使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标准,致使无法享受免收的优惠。因此,小微企业一定不要累积开具发票,避免开票当月收入超标。
(四)尽量争取按季申报纳税,避免月收入不均衡的超标
对于收入不均衡的小微企业,应该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这样能避免月份之间收入忽高忽低,即使某些月份超过2万元的标准,但只要1个季度内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企业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小微企业当月收入2万元(季收入超过6万元)的超过部分可考虑延期收款、分期收款等方式,或适当增加一定费用以控制收入额,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三、规范企业日常会计核算
(一)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有据可循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尴尬现象。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税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税前扣除费用也就无法实现了。
(二)取得合法凭证,做到最大程度税前列支费用
取得合法凭证(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凭据)也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国的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譬如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又如小微企业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涉及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必须是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此外,在购买物资时,由于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认为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可以节省费用,但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以为少了500元的费用,但不能列支费用,期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多了10000元,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则需多交2500元的所得税。
四、按时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小微企业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均需按期及时申报。如小微企业处于筹建期、免税期、清算期或由于经营不理想,并没有纳税收入而无需缴纳税款,亦须按时纳税零申报。此外,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流动频繁,管理者应主动提示离职人员先做完纳税申报再离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处罚、信誉度损失,起到节税作用,有助于实现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小微企业财会人员应多关注税务资讯,了解国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用足国家给予的优惠,合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争取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支出,挖掘节税的潜力,获取节税收益,这对小微企业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的事前筹划,以取得节税收益。在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下,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小微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使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阻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当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务中的税收处理情况,并以GH企业为案例,探讨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扶持某些特殊产业和企业的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业务,其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收政策是,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为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为了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在印花税方面规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现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两个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政策规定的应用范围和期限条件。而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季度小于9万元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以GH公司为例,2015年6月销售收入额为3.1万元,第二季度销售额为9.1万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报税销售额3.1万元,GH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调整6月部分销售业务的销售方式,将本月应确认销售额调整为2.8万元,则可以运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期只到2017年底,从2018年开始,此项优惠政策可能继续也可能取消,这种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的问题,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包括控制纳税额节点和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运用两个方面。
以GH公司为例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来计算所得税,不利于优惠政策的所得税支出是30×0.25=7.5万元,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纳所得税支出为30×0.5×0.2=3万元,则节税收益为4.5万元。
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
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大量创新及产品研发支出,虽然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正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计扣除50%,但是小微企业的研发支出并无单独的优惠政策。同时,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每年需要备案认定一次,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而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多为技术人员的经营者不了解税收管理知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一般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得并不及时,未能很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三、结束语
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对企业产品经营和销售方式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优惠政策,同时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健.浅析我国税收筹划问题[J].科技致富向导,2012,(3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述文件分别进行了解读,本刊编辑部对政策及解读全文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 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 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 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2. 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4. 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 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 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 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交易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加强后续管理。十、本公告适用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 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税务总局此次公告是对此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有助于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让政策红利惠及每一户纳税人,为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国务院2 月25 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税务总局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采取10 项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四个方面、10 项措施解读如下: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第1 项措施: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这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宣传的总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主动性,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宣传工作,普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及具体操作规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二是整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规定,方便纳税人查询应用。第2 项措施: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结合4 月份全国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务总局继续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专项宣传。
主要工作:一是3 月底至4 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
第3 项措施: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税务干部是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员,其政策业务水平对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较大影响,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第4 项措施: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今年2 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 号)规定,查账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目前,定率征税小微企业办理2014 年度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对“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进行备案。
主要工作: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让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也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第5 项措施: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各企业情况不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很大。税务机关将依托计算软件,帮助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优惠政策,自动弹出适用税率,协助计算税款,显示减免税种和数额。二是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获得感。
第6 项措施: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让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利,税务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第7 项措施:严格定额征税管理。目前,对一些经营规模较小、核算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采取定额征税方法,为规范定额征税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通知对此予以进一步强调。
主要工作:一是保证定额征税的“额度”确定、调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严禁不按规定调整定额。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第8 项措施: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和压力,增强基层税务干部的责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总局对省级税务机关督查,把这项工作列为税务部门2015 年“一号督查”事项,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二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对不达标的省市,要按规定扣减考评分数。四是让社会检验落实效果,今年三季度,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9 项措施: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 反映诉求平台。一方面增强对小微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遇到困难的,给予一个补救通道,同时,也反映基层税务机关服务的情况。
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税务人员挂牌上岗,给小微企业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能够具体深入第10 项措施: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掌握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真实数据,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发现问题,更好地取长补短,保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二是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17 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 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万元以下纳税人。3 月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 征收,以及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 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 企业2014 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 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 企业预计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 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3 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截止至2015年底西安工商登记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61531个,从业人员943126人,西安法人单位共计79270个从业人数2893959人,其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77.6%,活跃在农、林、牧、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等各个领域,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西安经济、创造物质财富、弥补市场不足、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进步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内受限于自身发展劲头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荒等问题,外面临税费高、融资难、成本居高不下的严重生存困境,使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不容乐观,此时如果政府再对小微企业征收较高的税收,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小微企业步履维艰。
一、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小微企业失去与大中规模企业交易的资格,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2.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
通过实地调研的数据发现,大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率几乎相差无几。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标准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小型微型企业都不在标准限定的范围内。
另外,对于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的企业来说,其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按照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按照20%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即使按最高标准6万计算,年应纳税额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由12000万元减至6000元,平摊至每月仅减少税款500元。
3.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门槛较高,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积极性不高
从总体来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基本上都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拥有比较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比较准确的核算其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收入,采用查账征收税款的方式。而有相当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目混乱,难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不具备享受优惠的基本条件。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在优惠力度不大,享受税收优惠还要承担一定的税务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大大的降低了。
4.税收优惠执行程序繁杂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其他的费用也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且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税收任务与税收征管的矛盾。税收任务一直都是税务机关考核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绩效指标,为此有时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缴尽脑汁,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于纳税人的要求会要相对严格一些。对于那些税源不够充足地区的税务部门来说,落实这一政策难度较大,税务部门会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完成既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从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对于财务管理非常薄弱的小微企业来说,税制如此复杂,在判断如何申报缴税,交哪些税和交多少税额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流程过于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过程使得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了不多的优惠奔走浪费精力和时间。
二、国外发展小微企业对促进西安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益借鉴
1.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较零散,很多是在原有的政策上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稳定性差,时限性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主旋律,站在法制化的角度看,以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突出针对性、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有了统一全面的法律体系,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变得有法可依。
2.改进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改进主要是对其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应以财务会计管理的健全为依据,并且调低纳税人的起征率。同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创立初期阶段,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但是收入较少,小微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无法抵扣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试行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逐步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减轻小微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顺利渡过创业阶段的初始困难期。
3.推动所得税政策的优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使低税率具有丰富性,制定不同档的税率,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关照。同时,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运用减半征收的方法,并且要使其期限逐步延长。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 15%的低税率征税,但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而该项认定需要满足 6 个条件,对于研发实力弱小的小微企业来说,很难达到要求。另外,工信部小微企业的含义与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等同,两者存在差异,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税率按 2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使绝大部分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
4.加大优惠力度
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西安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的企业,针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制定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同时,制定贯穿小微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免小微企业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税负,可以改流转税减免为政府财政补贴,变全额性的优惠为定额补贴,注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并重,尽可能为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纳税服务政策。要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进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加强政策宣传,注重政策落实
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政府在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执行不到位,政策也就成了摆设,因此政策好也需要到位的执行。企业从政策上享受了优惠,但是后续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跟上,很多“个”转“企”的仅仅是在形式上转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欠缺,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税务部门应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建立以服务为导向,多多走访小微企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信息,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现状,为企业出谋划策,在政策上享受更多优惠,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成长。还要进行跟踪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立台帐,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时跟踪,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不定期到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6.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在企业转型升级中,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正确引导小微企业用好用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并且正确履行义务,帮助企业安全纳税,减少税务风险。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在财税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以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包括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同城同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办税服务大厅是处在第一线的税务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纳税人,更应创建一个一站式服务模式,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目的,以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7.改革税收优惠管理方式
在对小微企业的认证中可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性上对小微企业形成精准性的认定。引入第三方的认证,可以促使税务机关减少工作量,使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建议取消备案资料的报送等,采用电子报送的方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便利性管理,切实给小微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定期向其小微企业会员发送最新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会计和纳税申报培训,从而使小微企业不但能了解到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使他们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提高主动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如果存在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却没有享受的,要查明原因并帮助企业享受到优惠政策,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总之,小微企业是经济的特色和活力所在,西安政府应全面分析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在政策制定上为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优惠出谋划策,从而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地创业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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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156-02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微型企业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发展小微企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等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 相关概念及定义
2.1 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分别是称为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设计的概念。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国家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不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更不是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2.2 优惠政策
政府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能够达到缓解就业压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发展服务业的目的。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取得一定积极的成效。
2.2.1 减税措施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选择执行,允许小微企业运用新准则处理方法,接受税法的差异以及小准则和准则的处理差异。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2011年11月1日,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大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从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万元。在营业税方面,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万元。
201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并延长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的期限至2014年10月31日止。
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实施范围,要求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2.2.2 减费措施
2011年初,财政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2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2.2.3 其他扶持措施
2011年6月7日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简称“银十条”)。2011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从机构准入、资本占用、存贷比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服务收费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持续支持小微企业。
3 研究现状
3.1 税制扶持稳步进行
近年来,各项优惠措施接连颁布,有效的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扶持作用凸显,改革进程稳步推进。吴建华(2011)也指出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小微企业经受到了严重打击,至今一直没有缓过劲来,部分地区反而更加恶化了,再次提高“两税”起征点,不但解决小微企业燃眉之急,而且这个新规从11月1号起执行,是令出即行。
目前的结构性减税还很少涉及到制度层面,减轻小微型企业的负担,适当地增大了它们的利润空间,改善其生存条件。最后指出金融、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做出努力,这样才能使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环境变得更好。陈祥瑞等(2012)也认为自《小企业会计准则》由小微企业选择执行以来,处理差异确实改善了企业税负重的情况,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有利于企业技术革新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但现行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营业税政策仍存在问题,需要加以修改。
3.2 小微企业自身会计实力薄弱
在各项改革措施的洪流中,部分企业审时度势,及时抓住机遇,享受优惠,但部分小微企业由于自身会计实力的局限性,无法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造成纳税筹划效率低下。刘春燕(2012)提出从财务会计管理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全面正确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改善其经营管理,增强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整体实力的迫切性。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万利(2012)同样指出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注税行业的参与,需要注册税务师的服务与指导。注税行业参与到事务性的纳税咨询、辅导性的建账建制、宣传性的法规政策等纳税服务中,能够更好的支持和发展小微企业。
崔远(2012)认为小微企业存在诸多问题,如财务、税务管理水平较低,主要是管理理念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票据管理混乱、制度建设滞后等。以上问题,制约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方面,小微企业不但需要自身的努力,更需要中介机构的专业帮助。整个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反映了适应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的紧迫性。
孙春山(2012)以某小型企业为例,阐述了对小微企业纳税评估的方法和工作流程,通过“以电控税”与“投入产出比”的配合应用,提高了对小微企业纳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王晓政等(2012)强调开展小微企业节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对帮助企业正确树立纳税意识,降低创业成本,缓解资金紧张,增加盈利,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3.3 小微企业融资仍困难
银监会也曾出台过政策相关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过于严格,要求银行贷款增量90%,即使能够银行债募集到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仍无法将资金投放向小微企业。李瑞红也指出当前财税政策不协调: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和部分贷款核销设置的标准过低。存在取证象和执行难现象,商业银行内部机制有待完善。
3.4 小微企业新发展方向设想
贾康(2012)认为需要进一步实施结构性减税,并倡导各地区尽快形成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出除深化改革之外,需要注重政策性融资机制的打造和财政的可持续支持,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分析国内探索两难困惑的基础上,提出以财政为后盾,构建政策性融资或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政策设想。江暮红(2013)指出面对中央政府应该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变被动为主动,加速转型升级,将生产性的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实行外包,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丁开艳(2011)认为尽管自扶持小微企业各项政策出台以来小微企业总体反映收效良好,但目前的减税政策只能降低少部分企业生产和融资成本的弊端也显现出来。特别指出免印花税难解“贷款难”免印花税并不能提高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建议我国应不断进行金融市场改革,逐步建立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格局,提高银行给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4 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
4.1 存在问题
4.1.1 税源涵养不足
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缴税困境主要是企业整体的税务负担较重,处于创业初期或经营利润微薄的企业,无法实现有效利润积累和再发展。此外,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到转型升级、自主创新、吸纳就业及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引导作用及调整力度不明显,涵养税源力度不足。
4.1.2 小微企业会计实力有待提高
通过研究,发现小微企业在信息、技术、人才、融资等方面还处于劣势,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原始资本不足的问题,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社会融资困难。其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会计实力的薄弱。
4.1.3 融资仍然阻碍小微企业发展
税制改革稳步推进,财税和金融改革措施齐头并进,小微企业确实享受到了相关的优惠。但同时也暴露出了金融服务的不完善。印花税的减少,只是提高企业寻找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并未真正降低筹资门槛,借贷难仍然存在。此外,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新的融资渠道发展缓慢,多层次的投资融资体系尚未建立,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小微企业资金问题仍不能解决。
4.2 解决途径
4.2.1 涵养税源
国家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降低企业创业阶段的负担,长期以减税免税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涵养税源,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此外,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训补贴,提升其管理企业的水平,从管理理念、税收筹划、政策解读等支持小微企业。
4.2.2 加强税务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扶持下,小微企业群体正在茁壮成长。但财税扶持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在小微企业人才、技术等方面欠缺的情况下,使得其会计实力薄弱。对于自身条件限制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中介机构的外包服务来实现税务优化。
4.2.3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小微企业当前存在问题主要是经营困难和融资难,政府进一步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加大资本市场体系、信贷体系、股权投资体系、信用担保体系等建设,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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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经济下行严峻形势下,小微企业生存举步维艰,银行信贷投放趋严、趋紧使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是当下关注的重点问题。为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鹰潭市金融机构巧用“银税”大数据,搭建银税企互通平台,面向诚信小微企业创新推出“税易贷”业务,疏通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一、“税易贷”信贷产品业务发展状况
“税易贷”业务是基于大数据产品设计理念,通过对客户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针对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及其他增信手段的融资难问题,根据不同的区域、税种、客户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户、纳税账户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贷款额度设计,批量化营销的一种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新型信贷产品。2015年9月1日,江西省建行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签订了《“税易贷”业务合作协议》,2015年12月,鹰潭市建行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业务。
(一)税务部门积极筛选推介客户
“税易贷”业务由当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辖内税务部门评级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并在名录内通过对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情况的了解向对接银行出具《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推介一批诚信纳税企业;银行机构可对《小微企业“税易贷”客户推荐函》中推荐的企业进行再筛选,选择符合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其中优先选择A级企业,适当选择B级企业。此外,银行也可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A级、B级所有企业名单,通过前期调查自主拓展企业客户。自2015年12月“税易贷”业务启动后,鹰潭市税务部门迅速反应,第一时间提供了全市国税系统的A、B级纳税客户名单669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26家,B级纳税企业643家。首批推介企业12家,其中A级纳税企业1家、B级纳税企业11家,当月建行鹰潭市分行就及时对接企业2家。
(二)银行机构稳步对接
“税易贷”是建设银行2015年创新推出的结合大数据,运用评分卡技术的“小额贷”信贷产品之一,是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对按时足额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可循环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税易贷”主要针对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群体,可向守信纳税人提供最高200万元的无抵押纯信用贷款。可提供有效期1年(含)的循环贷款额度,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自主支用和还款。2015年12月17日建行鹰潭市分行向江西某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辖内首笔“税易贷”信贷业务。截止2016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共办理“税易贷”业务25笔,金额合计1135万元。
(三)风险监测及时跟进
银行机构在办理“税易贷”业务时,贷前严格调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做到“三核”、“三查”、“三亲见”。贷后管理遵循“以非现场主动预警为主,以差别化现场检查为辅”的原则,包括主动监测预警、现场检查等内容,定期向税务部门采集企业纳税数据,通过纳税情况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同时与企业主签订企业自然人保证协议,信贷资金出现风险时企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税易贷”业务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有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银税双方“征信互认、银税互动”,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守信企业将优先得到银行提供的专项信贷支持。通过“以信养信、以信授信”,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纳税信用,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培养、扩大企业税源,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更多守信纳税人特别是守信小微企业从中受益。
(二)有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开展银税合作、利用纳税信息为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增信,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大数据,银税信息共享,银行可以批量获取优质小微企业客户,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并提升信贷风险甄别能力。“税易贷”作为创新型信用贷款品种,按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税易贷”客户必须为在本行没有任何授信业务的新增客户,进一步拓展了银行机构新的客户源,金融信贷扶持更为普惠。且虽然“税易贷”额度不大,最高授信仅为200万元,但通过企业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关系的建立、维护,在帮助企业逐步做大的同时也为银行培养了潜在客户。此外,“税易贷”业务受理便捷快速,满足了小微企业日常经营需求。“税易贷”的申报审批与其他小微企业业务相同,在通过银行机构筛选后,享受便捷的“绿色通道”服务,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审批资料二级分行机构直接审批,同时由于“税易贷”无需抵押,节省了评估时间,一般7~10个工作日即可放贷。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税易贷”产品的推出对小微企业是一个福音,为企业在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在无需任何抵押的情况下,获得银行低成本融资。“税易贷”目标客户主要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为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4~6倍,A类信用等级企业最高放大倍数可达5~7倍,贷款额度需求基本满足客户日常经常需求。资金价格为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40%,相对于其他小微企业信贷品种上浮70%左右的价格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同时“税易贷”为信用贷款,只需企业主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无需再办理抵押、担保,相应减少了评估费用,融资成本切实降低。
三、“税易贷”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监测难使“税易贷”投放较为谨慎
当前全国经济下行形势仍然较为严竣,信贷资产风险不断显现,“税易贷”是无抵押贷款,仅用纳税信用担保,加之企业主投资领域广,风险大,银行资金流向监测较为困难,银行在推广此项业务时仍十分谨慎。同时“税易贷”业务是金融机构利用税务大数据实现银税对接的全新业务,没有任何风险防控经验借鉴,银行表示目前业务推进仍处于边做边看的模式,全面推广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二)银行绩效考核对业务开展存在“挤出效应”
当前金融机构面对经济下行、竞争加剧、不良显现的“三重压力”,银行业间对信贷人员风险绩效考量更为严格,既要做大信贷增量,又要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信贷业务实行“终身制”。优质信贷资源有限,信贷员对新增客户较为谨慎,从绩效考核考虑,银行更偏重于保障重点优质的大客户,倾向于向风险小、成本低、单笔收益高的大企业提供贷款,这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挤出效应”,小微企业的信贷增量做大仍显困难。
(三)政银双方协调配合机制仍有待完善
“税易贷”业务政府部门只是在前期客户筛选推介中由税务部门参与,出具纳税证明,后期管理中介入很少,多数情况下由银行独立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测、跟踪,对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如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全面,信息的不及时、不对称对银行适时跟踪、监测信贷资产十分不利,给贷后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政府和银行间有效交流与配合的不足,使“税易贷”的信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
四、进一步推广“税易贷”品种的建议
“税易贷”是利用大数据,实现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的重要举措之一。作为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政银双方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银税互动,让“税易贷”业务“既叫好又叫座”。
(一)设立风险补偿金
建议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市县政府共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设立为小微企业贷款增信的风险补偿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信贷资产损失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切实化解贷款风险,解决银行后顾之忧。
(二)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客户推介过程中银行机构要联合税务机关加大宣传“税易贷”品种,对感兴趣、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辅导,跟踪了解情况,及时了解企业信贷需求,实现企业与银行的有效对接。“税易贷”实施过程中,银税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布企业纳税信息和银行放贷信息,探讨如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监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协调解决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负责对金融服务合作的监督、统计与评价。
(三)加强诚信奖惩机制
加大对诚信的宣传,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制定“税易贷”通报制度,通报银行放贷情况、企业按期归还情况,对诚信意识不佳、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点名通报,并采取取消或减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予以惩戒。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奖励激励机制,细化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中对“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等免责规定,促使基层一线信贷人员放开思想包袱,切实推进“税易贷”等有效服务小微企业信贷创新品种的业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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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月书,杨军.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7):77-85.
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新三板制度的正式启动,使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共同组成的新局面。同年12月,我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新三板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三板企业顾名思义,即是在新三板市场中挂牌的企业,目前根据2015年5月27日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新三板市场上挂牌的企业达到2472家,在规模上接近了沪深两市25年来的上市企业总量,其交易量也连续创下历史新高。可以说新三板的诞生,为我国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绿色融资平台,并将会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发挥非常积极和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现存的资本市场结构、民间资本存量、资本市场的波及面都会产生本质上的影响。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以及在征收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过程的总称。相对于一般的中小微企业,新三板企业的财务水平更加健康、信息更为透明且具备极强的成长性。而与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相比较,新三板企业更加关注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运营的能力,这就为以往主板和创业板所无法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些特点也同时决定了新三板企业在税收管理中,与一般的中小微企业、主板企业和创业板企业都会存在较大的不同。如何在目前新三板如火如荼的发展过程中,提升税收管理在其中起到的合规和约束作用,以及在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筹划中所凸显出的一些新问题作出理论化和实务上的思考、解释和建议,便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
首先在理论意义上,目前对于税收管理的研究还仅限于对传统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而对于我国新推出的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却存在严重的不足。产生这种不足的原因是由于新三板企业可以视为中小微企业的一个升级的版本,相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新三板企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但是在与主板和创业板企业的比较中,却存在着规模不足、治理结构较为落后等先天性劣势,而同时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迅速,逐渐占据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近一半份额后,对该领域所暴露出来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得到重视,所以对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方面的研究能够有效的提升对于不用类型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理论认识,丰富现有税务管理理论,拓展税务管理的思维和模式。
其次在现实意义上,对于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研究,对于税务机关明确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现状,理清新三板企业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会有较为突出的作用;而对企业而言,通过对于新三板的研究,能够促进企业合理避税,降低企业运营压力,同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新三板企业的快速发展都会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并还能够为税务机关在其他领域的税务管理问题产生重要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一、新三板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及涉税难点
(一)新三板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
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的基本要求,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请满足如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依法设立,并存续超过两年
对于拟申请新三板的企业应满足设立时间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体存续日期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计算。同时要求公司设立符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
2、业务明确,具有持久经营的能力
所谓业务明确是指企业能够明确的阐述其所进行的具体业务或产品,及其所涉及的商业模式等信息。
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一项甚至多项业务,每项业务都有与之对应的资源要素,并由该要素为主要核心实现企业投入、产出等功能。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根据目前生产运营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有能力按照目前的生产能力和既定的生产目标继续生产经营下去。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规经营
申请新三板企业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层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通过有效运营机制的运行,努力保护股东权益。并在运营过程中,公司所属各级人员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相关财务信息能够独立进行核算,并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4、股权明晰,相关票据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企业其产权必须明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各关联股东之间不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并在股票发行过程中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
(二)新三板企业涉税难点
根据2013年颁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作为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而在实际情况是由于新三板的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在涉税及相关领域存在着长期的建设缺失,同时由于长久以来在税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运作,导致部分挂牌企业在税务方面存在着较高的运营风险,这些都成为新三板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股改中易存在的涉税难点
首先,在股改过程中申请或拟申请新三板的企业未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或未及时办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等材料。虽然以上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相对较为轻微,并不影响企业在新三板中挂牌,但是从其中能够暴露出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财务人员对新三板所需的制度要求理解不清,由于以往业务所不涉及相关税种,但是在新三板申请后,对于相关的税务办理流程认识不足,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纳税,甚至会带来较为恶劣的经济后果;第二,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为疏忽。产生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还有可能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为疏忽,导致了相应的手续,没有及时的进行办理,最终导致了影响企业新三板挂牌的申请。
其次,在股改过程中具体的操作不当问题。例如,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的过程中,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在企业整体改制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处理上,没有按照相关税法要求,缴纳相应的各类契税等问题。
再次,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例如,在股权激励设计上,没有按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较少考虑公司的实际商业目的,执行了较为激进的股权激励方案。
2、同业竞争中易存在的涉税难点
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应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要求对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对其进行合理性进行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但是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在新三板挂牌,而在挂牌之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而对部分公司进行了注销,但是却没有完成相应的税务手续注销。这样同样容易引发税务管理问题的产生。
3、关联交易中存在的涉税难点
关联交易问题同样是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中将会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关联方,主办券商应对其进行调查,明确其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方交易,并对关联交易中涉及的决策缺陷、决策程序、定价测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关联交易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可见,在新三板挂牌的重要条件中,关联交易往往是衡量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易存在较为严重的涉税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部分企业运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来对自身利润进行转移,以达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
4、欠税、逃税、补税等相关问题的涉税难点
部分企业在挂牌新三板前存在欠税情况;或者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问题;或者为了提高账面利润,调整利润,从而补交税款。甚至部分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在挂牌前或挂牌后仍然存在所谓的“内外帐”的问题,税务管理方式较为粗放等一系列不合规的涉税问题。
二、新三板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税务机关面对以上新三板企业在税收管理过程中易发生的诸多问题,在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本研究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保证对于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
(一)依法进行税收工作,宣传与检查并重
从现有税法等法律法规来看,新三板企业涉税的一些基本问题,税法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解释,但是这些条文较为分散,往往无法根据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解释。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对新三板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同时应加强对于税法以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相关问题的专项说明和相应的解决方案设计,帮助新三板企业能够快速的解决自身存在的税务问题,降低出现不合规纳税的风险。
(二)建立和健全现有新三板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首先,针对新三板企业税务管理问题有法可依,且法律与新三板企业实际情况相贴合,能够更加深入和彻底的解决新三板企业在申请过程和日后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涉税问题;其次,更加贯彻我国对于新三板所赋予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扶持的政策导向作用。高新技术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进器,但是成长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规模较小,缺乏与行业巨头竞争的实力,新三板正是为此类群体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绿色理财平台,
(三)建立新三板企业长效监督和专项治理机制
新三板企业的长效监督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将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状况,按照企业性质、发展状况、行业趋势、以及涉税问题类型等维度进行分类,分析不同维度条件下,企业容易面对的各类涉税问题,并预先建立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根据新三板企业的企业生命周期曲线进行有目的性的管理,起到长效监控企业税收管理状况的目的。对于企业由于经济周期或者是突发事件导致的出现偶发性的涉税问题,结合其行业发展共性,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对应的专项治理机制。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以长效监督机制为正,以专项治理机制为奇,一正一奇,共同加强和完善对于新三板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增强税务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团队建设水平
良好的税收管理机制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税务管理队伍的人才保障。通过理论学习和对于实践问题的仿真模拟研究,能够充分的提升税务管理人员在应对新三板企业涉税问题上的解决能力,能够充分并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工具,科学并有效的进行税收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团队建设,提升团队整体战斗能力,使之能够在应对新三板企业常规性税务问题的同时,能够对其偶发性税务问题进行及时、快速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