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5:18: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石油石化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进步,逐步缩小同国际大公司安全管理的差距,必须坚持装备、管理、培训相并重的原则,在三个并重当中,装备是前提,管理是基础,培训最重要。
随着企业的改革改制,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工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有较高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的从业人员已基本退休,高技能的生产工人出现了断层现象,现招收的新员工,绝大多数都存在高学历,低技能的问题,加之生产任务重,时间紧,培训工作往往不能落到实处,导致在作业过程中相互保安和自主保安意识较差,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许多新装备、新技术逐步融入安全管理及工作生产之中。要造就高素质、高效率产业人员队伍,将新技术、新装备真正转化成新的生产力,适应现代企业生产的需要,安全培训工作将是持久而艰巨的任务。
一、安全培训模式
根据现代安全培训管理方法,首先应进行安全目标的管理,即公司根据一定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制定出明确的安全培训工作目标,并将目标分解到本系统的各个部门和个人,各个部门和个人严格自觉地按照所定目标进行工作。然后,公司必须编制年度HSE工作要点以及公司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安全培训计划的内容要包括:
1.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2.职业卫生技术;
3.有关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所必需的建筑物和设施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和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
6.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
安全培训计划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过程中,借鉴美国著名人力资源开发研究者戈特的系统性培训模式,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要求做到坚持不断培训,努力促进学习,明确培训目标,注重提高业绩,完善培训机构,精心组织学习,做好充分准备,有序开展工作,做好培训总结,不断改进提高。
石油钻探生产环境复杂,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钻探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要适应条件的变化和新技术的要求,杜绝一劳永逸的学习态度,树立不断培训的思想。
二、安全培训内容和效果
1.安全教育培训分四种类型:
1.1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1.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4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2.因此,企业应首先确定以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要求:
2.1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
2.2企业技术、管理人员;
2.3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2.4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
2.5从事装置检修、维修、维护作业的人员;
2.6专职负责消防人员;
2.7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2.8其他有作业风险的岗位人员。
企业职工岗位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的工作。在新装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议,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培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企业应定期召开各级安全培训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安全管理工作,传达国家和相关方的要求,并根据下一步工作要求部署安全培训计划。企业根据其组织形式和管理层次,确定各级安全培训会议的形式和要求,并建立安全培训记录和档案,至少应包括:
(1)安全培训计划;
(2)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3)安全培训考核后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记录;
(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5)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档案;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档案;
(7)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档案;
(8)培训、实习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等。
安全培训过程中,要结合实践,反复演练,将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底,下面以应急安全培训管理为案例做下简单解析:我们公司采用三级应急响应结构,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的级别启用不同的组织机构。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由应急响应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应急行动,包括调动企业内部和外部应急响应资源。当基层队发生轻微事故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由基层作业现场应急处置小组负责,指挥相关应急人员应对发生的紧急事件。
当发生较严重的事故,并有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生产区域时,我们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由各单位应急救援小组负责,动用单位内部应急资源,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必须赶到现场协调事故处理。
当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时候,我们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由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或动用外部资源,应急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
我们通过桌面演习和现场演习的安全培训形式,演练了应急预案并提高了人员对预案的认知。
培训效果的管理,在培训过程中,培训的实施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的实施,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根据反馈的结果,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并且培训实施者应将受训人员的参与程度、考试成绩即使反馈给学员,鼓励学员积极完成培训课程。
直线领导负责对员工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在学员参加培训后三个月内,通过观察日常工作和沟通评估培训效果。对培训效果的评估要包括学员的HSE意识和能力是否提高及提高的程度,HSE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培训课程的设置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三、安全培训的意义
1.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搞好安全培训工作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的缺陷等都是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那么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达到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目的。因此安全培训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2.安全培训工作是员工在职安全生产的前提。职工从入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到定职以及到日后的工作中,通过一系列的不间断的安全培训,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做到一切工作遵守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程序执行,最终达到员工在职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的进行;
3.安全培训是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责任标准》中也对安全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应定期收集和分析员工的培训要求,及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依据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修改和完善培训计划,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4.安全培训可以为企业降低安全用工的风险。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估计,每年工伤赔偿费用使全球经济增长降低4个百分点。多数国家的事故费用(这里"事故"的含义包括职业相关病症)占其GNP的2%~5%。我国根据数据统计,每年职业伤害(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直接费用超过1000亿元,总费用至少超过GNP的4%,其中尚不包括无伤害事故的费用。从经济的角度看,如果安全培训工作做好了,我们就可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和连续进行,我们的企业效益就有保证,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秩序也才有保障,从而就可以发挥极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安全生产工作做不好,它不但会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并危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人们生活造成诸多的不便。
四、结束语
安全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它是理论与实际经验的具体体现。随着石油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新老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增长较快,希望各个企业能够把安全培训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新招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实现率达到100%以上;
2、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100%;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5、广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复培复审完成率100%。
二、培训内容
1、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的概念、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专业知识:各项应急预案,对应特种作业人员专业知识、安全达标规范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培训计划
1.一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
春节期间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防盗、抢事件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2.二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加油站消防安全制度。对象:加油站员工
安全管理员工作标准。对象:管理人员
3.四月:消防安全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4.五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初起火灾的扑救与人员疏散逃生
消防设施种类及使用情况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5.七月:食品安全知识及应急预案。对象:餐厅、超市员工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服务区。对象:全体员工
6.八月: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防雷击应急预案
山体滑坡及泥石流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7.十月:“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冬季道路安全保畅应急预案
对象:服务区全体员工
8.十一月:冬季锅炉技能及防火培训。对象:锅炉工
除雪防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今天很荣幸能够作为本期培训班的学员代表在此发言。首先,非常感谢省应急管理厅宣教中心给我们来自各个职业院校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同仁提供了这样一次宝贵的开拓眼界、更新观念、提升自我素质的培训进修机会。培训中,我们将系统地学习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培训教师的基本素养与职业能力、安全培训授课与微课技巧、职业安全课程设计、互联网+安全培训、安全应急救护技能提升等内容,这使我们未来有机会为我省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应急素质和技能提升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贺州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继续推进我局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结合我局职责实际,决定于2021年7月对我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进行随机抽取检查,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
从我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中进行随机抽取。
三、工作机制
(一)抽查原则。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监管职能、落实严管措施、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开展。
(二)抽查方式。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本局2名执法人员,需要技术专家参与的,可从技术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本次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抽查内容
按照我局在《贺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中的37项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行业特点从37项抽查事项中涉及到的事项进行检查。各行业具体涉及到的抽查事项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三)工贸企业抽查事项: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附件:
1.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
人员情况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共37项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安全生产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 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3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6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7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8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9
安全设备的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
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12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13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1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15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6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17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8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1号令)。
19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检查
安全培训的资质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0
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备注: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监部门检查同意。
22
图纸真实性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第4章。
23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4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26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27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工艺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 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0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管理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冶金行业、有色行业、机械行业、建材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31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2
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2004);《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机械安全机械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5226.1-2002)等。
33
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4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 005)。
35
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36
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
37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附件2: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7月份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编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总基数、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备注
1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1
对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应急管理和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16.图纸真实性情况;17.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18.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19.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20.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全市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0/5%
2021年7月
2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8.安全警示标志情况;9.安全设备管理情况;10.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2.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1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15.工艺管理情况;16.应急管理情况;1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全市危化经营企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100/1%
2021年7月
3
贺州市应急局2021年7月双随机抽查计划
3
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抽查
不定向抽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2.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安全培训保障情况;4.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应急管理和其他安全管理情况;9.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10.机械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1.建材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12.轻工类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3.粉尘涉爆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14.涉及液氨制冷企业其他重点检查项目情况。
工贸行业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3/33%
2021年7月
附件3:
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企业及执法人员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1
华润水泥(富川)有限公司(富川县莲山镇石岭头灰岩矿)
张兵元,罗 阳
工贸行业企业
1
钟山县盛贵混凝土有限公司
冯招升,高 毅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职工安全培训是煤矿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规章制度掌握不清、技能水平不高、应急处置方法不当,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如何进行职工安全培训,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已经成为职工培训管理人员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
一、常规培训模式面临的困难
(1)职工参加培训缺乏主动性,消极参与培训效果不良。
规章制度培训枯燥乏味,多数职工认为工作会干就行了,没有必要花费大量时间参加培训,而且培训与职工薪酬挂钩比例小甚至不挂钩,造成职工参与培训没有积极性,消极应付培训。(2)职工分布比较分散,集中培训难度大。铁路运输企业各岗位呈线性分布,岗位之间距离达数十公里,偏远站点甚至超过百公里,每个月都将全线职工集中在一起进行课堂培训,成本高、难度大。(3)职工没有时间参加培训。行车岗位人员紧张,且都是三班两运转工作制,职工下班后需要休息,班前需要休息,占用休息时间参加培训,职工休息无法保证,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二、职工安全培训模式探索
(一)“六个一”培训模式
“六个一”培训即每日一题、每班一讲、每月一考、每季一班、半年一比、一年一评,这样充分利用班前会开会时间进行学习,然后定期进行短时间重点知识培训。(1)每日一题:各单位制定每日一题学习计划,让职工利用班前会时间每天学习一道题,内容包括应知应会、规章制度、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学习完毕提问前一天学习的内容,让职工做到少学勤学。(2)每班一讲:坚持“干啥讲啥”的原则,在班前会上,值(带)班领导、班组长针对本班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安全重点、相关事故案例进行讲述,或进行班前安全预想,让职工在互动中学习。(3)每月一考:每个月针对当月每日一题、每班一讲的内容,利用半小时时间进行计算机考试,温故知新。(4)每季一班:针对职工作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个别技能较差的员工,每季度有针对性的组织2小时的短期培训班,大量的规章制度、应知应会等常规知识通过班前会学习和自学完成,重点、难点集中培训,这样占用职工休息时间短、培训有针对性,效果较好。(5)半年一比: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技术比武,通过比武检验安全技能培训效果,从中找出培训短板,便于以后培训工作改进。(6)一年一评:根据本年度两次技术比武成绩,评比出各工种的年度岗位技术能手进行表彰奖励,选树典型,激励广大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二)以赛促学培训模式
常规课堂式技能培训,职工感觉枯燥乏味,培训效果也不能到达预期目标。如果把培训班变成知识抢答赛会场,将需要培训的知识点变成竞赛的抢答题、必答题、风险题和观众抢答题,职工为了不再竞赛会场丢面子,势必会积极学习、充分准备,如果个别题竞赛选手答不上来,在主持人公布答案后,职工对该知识点也会理解透彻、记忆深刻,培训效果远远好于常规的课堂培训。
(三)应急演练式培训
通过上岗考试的职工一般对本岗位的常规知识都掌握较好,但由于工作经验缺乏,对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技能一知半解,甚至遇到非正常情况时手足无措,这也是事故多发易发期。如何培养职工应急处置能力,仅仅通过课堂培训是不够的,需要经常模拟非正常情况作业的情景,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演练,使职工达到遇事不慌、临危不乱。
日
期:___________
2021年安全环保部主管的个人工作总结
__年__月__日,本人承蒙上级领导的厚爱,担任安全环保部主管一职,感到非常荣幸。在我加入安全环保部的这段时间是我人生中弥补不足的一次珍贵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悉心关怀、指导、信任和同事的理解、支持帮助下,使我在短时间内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渐渐融入到本部门的大家庭中,逐步将本职工作走向正轨,为以后更好的开展和完成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至今一个多月来,在安全部我熟悉了本职岗位的具体事项和工作的全面性,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完成领导交待的相关事务。现将近期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1、安全会议
安全部每周召开总结会议、或例会,会上对上周的安全工作总结,对本周的工作进行安排,总结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安全管理工作,集中研究,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做到有问题提前发现、提前预防、提前解决。
2、安全培训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对全公司全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本岗位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内培上岗证,专职安全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知识,通过各项培训,提高了大家对安全的认识、增强了大家的责任心,营造了浓郁的安全文明的工作氛围,提高了我们大家的安全意识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
3、安全活动
安全环保部除了自主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活动外,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分管部门的各项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分管部门号召,开展各项活动。如“___落实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我部门邀请___湘安消防公益服务中心宣教处主任杨文烽老师莅临我司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活动,活动有消防知识安全培训、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应急疏散共___部分,在演练中大家都积极参与,都以非常认真的态度对待。通过演习主要目的让大家遵守安全规章,让我们大家掌握了在紧急___的时候是如何选择正确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消灭事故,熟悉了处理事故的方法和处理突发事故的注意事项,在___时又懂得如何逃生和保护自己与他人,使我们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消防知识的教育,增强了我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应急防护、自救和逃生能力。
4、安全资料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部各项管理制度如《一企一档》、《安全事故报告》、《隐患整改通知与验收》、《新员工入职三级培训》《班组安全检查表》、《安全员日常检查表》、《月度安全检查表》、《员工工伤报告与统计》、《安全培训记录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制度、表单、流程、方案、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安全员认真阅读、理解,灵活运用到工作中去、如实做好相关记录,实现有据可依,有档可查。
5、安全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标志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另外还根据职业卫生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更换和新增了各类告知卡、标示牌、安全生产栏及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等,安全部及时对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加工区、机器设备、危险源等场所进行标识和警示,如广告牌、横幅、安全责任牌、危险因素标示等,时刻提醒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切勿违章、违规作业。
6、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今后的工作计划
①加强自我学习,我们对安全管理相关知识不够熟悉,要多学习、多向一些能者学习经验和相关的知识,只有充实自己才可以将更好的为公司做好安全工作。
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宣传,多收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教材,多安排一些学习课程,让大家多掌握一些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特别在关于作业场所自我防护与安全操作方面要大下功夫。
③安全监督落实不到位,要加强执行力度,杜绝“三违”,保障安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时刻要注意现场安全动态(范本),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因素,发现问题必须要做到立即处理和汇报,所有安全隐患及事故必须调查清楚,不调查清楚绝不放过。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及事故者严惩不待,违者必究!
④多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与公司部门之间的沟通,面对政府管理部门我们要保持工作上的衔接,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部门之间的一些工作配合,我们要主动与制造部及时沟通,在以安全为主的前提下要配合好制造部的相关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好的业绩,让安全与业绩共同并进。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未设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培训内容
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条件和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学光盘和编写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材》的内容;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6)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安排和要求
1、非煤矿山(砖瓦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4、危险化学品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国家、省认可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任职上岗。
5、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任职上岗。此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必须在年3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由镇安监所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档案由镇安监所存档。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必须在年12月底前全部培训结束。
7、安全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考核不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县、镇安监部门用于培训、考核、发证、奖励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1、县、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3、强化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特别是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须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行培训,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46
南京地铁自2005年开通后,连续多年保持着良好的安全管理记录,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运营安全的最后一道守门员,乘务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乘务安全管理从宏观的体系构建,到微观的管理任务的具体分解,再到意识层面安全文化的创建,安全管理稳中求进,确保有序、有效。
1安全体系构建
11成立安委会,构建安全管理网络
中心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成员由中层管理人员组成。安委会负责研究、指导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管理网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成员由各车队安全工程师组成,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安全管理网络由分管安全中层、各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组成。乘务安全管理工作自上而下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决策层是安委会成员,管理层是中心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工程师,执行层是各班组长。
12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心将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逐级安全管理考核制度。中心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工程师协助领导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班组长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前做好预想,班中做好作业现场安全控制,班后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员工严格执行中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管理任务
21召开安全会议,传达安全政策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人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学习近期安全文件,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的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交流、总结安全管理工作。
22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安全培训分为新员工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所有新进员工(含外单位实习人员、本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经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到岗位操作。二级安全教育由安全工程师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日常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由班组具体实施。班组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定期更新档案,其中“安全培训签到表”、“安全教育台账”和“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作为永久记录存档。
23持续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心每月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车队每旬组织日常检查不少于1次,班组每周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中心组织专项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方案,明确检点及复查项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通报并下发。车队和班组的日常检查要结合生产,闭环中心检查发现问题,重点对作业人员劳动纪律、作业人员业务状况、新规章制度的执行,结合“危险源”检查关键作业项。
24重点进行危险源管控,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
乘务完成危险源识别及评价38个,其中R1(重大危险源)0个,R2(不可容忍之风险)5个,R3(可容忍之风险)22个,R4(可接受之风险)11个。作业人员、班组长、车队工程师按照危险源级别、检查频率不等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月报制度,加强对安全隐患的跟踪和整改;建立安全隐患季度总结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梳理后向各车队进行通报。
25组织应急演练,锻炼心理素质
中心按照公司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时完成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写和组织。乘务主办的应急演练,领导和相关工程师应参加演练并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班组长组织所有员工学习该演练方案,每人一卡填记《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卡》。演练结束后班组长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表》,评估人员填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26充分应对突发事件
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车队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发生突发事件,班组长逐级汇报,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小组视情启动四级保障方案,赶赴现场保障。事件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班组长形成初步报告,专业工程师通过视频、录音、询问当事人等途径对事故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和完善,中心视情召开事件分析会。
3安全文化创建
31开展“安全生产日”活动,打造“电客车司机节”
为加强安全管理,中心以“讲责任、严执标、强使命、保安全”为主题,确定5月15日(2005年5月15日是一号线观光运营首日,寓意乘务安全已驶入马拉松赛道)为安全生产日。“安全日”当天在办公区域悬挂安全主题横幅,在生产场所张贴安全警示图画,营造浓厚的“安全日”活动氛围。“安全日”当天各司机班组出勤前组织上岗宣誓,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安全日”期间打造专属电客车司机节,开展好司机的评选。
32安全警示长廊展示事故案例
中心在林场基地打造主题为“让过去告诉未来”的安全警示长廊,根据历年发生在本中心、本公司、外单位事故案例,按照事故案例的影响程度和教育性,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打造安全警示长廊,后期拟通过声、光、电的应用,全方位打造警示馆。老员工根据培训计划定期参观警示长廊,提高安全意识;新员工纳入二级安全培训,力求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安全责任。
乘务安全管理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各级管理人员需提高安全警惕,创新管理思路,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地铁运营乘务安全管理良好局面,实现公司“安全第一,运营必须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