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6 15:18: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简称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不可预见性因素多、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合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本文就工程合同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并给出对策建议。
一、 建筑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1、合同风险分析不足。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并且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做任何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2、合同管理意识不到位。当前好多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遇到利益纠纷问题后,往往不是按照合同条款去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希望借助各种私下关系,甚至委曲求全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业主方面则表现在:不按合同拨付款项;经常提出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随意凌驾于合同之上、干预工程实施等等。承包商不依靠合同解决问题,可能会带来一时的便利,但也会使业主在以后更加置合同于不顾;业主对合同的不尊重将会造成项目管理的失控。
3、 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质、能把握全局的人。具体地说就是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然而,目前我国这种人才是非常缺乏的。
二、 施工企业存在的合同管理的问题
1、 投标阶段的问题。首先是承包人对市场调查不够,在可选择的招标工程中,对某些工程的特点、性质、规模、业主资信状况、市场状况和竞争者状况等了解不够,不加选择,有标就投。其次是未全面了解发包人对招标工程的难度、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以及中标后的合同风险等。再次是未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分析、仔细审查。
2、合同审查和签订阶段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先施工再补签合同的情况,就使得这一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由于工程项目复杂,风险因素极多,为有效控制风险,这种情况应该坚决避免。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3、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没有积极与对方协调,力争达成补充协议。对协调不成功,没有通过索赔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尤其在施工阶段,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比如工程量变化、设计有误、加速施工、施工图变化、不利自然条件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期延误等,对承包商而言,不善于工期索赔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不善于费用索赔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亏本。
4、合同备案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淡薄;对承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缺乏深度;管理措施不配套;缺乏依法查处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威性;部分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
三、施工企业存在的合同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1、 合同法律环境不好。我国建筑业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漏洞可钻;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合同未依法订立,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 不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合同订立时缺乏预见性,缺少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因为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双方对某些条款的理解有差异或对合同风险预估不足等问题而发生争执。
3、 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匮乏,对索赔工作不重视。合同管理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缺乏自我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对具有上述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充实,以增强合同管理力量。
4、 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手段落后。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一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5、 缺乏有效的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和各专业分包人之间,及各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界面不清,责、权、利不明确。
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由合同关系人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通常也称为管理风险。其包括:发包方风险、承包商风险及其他方风险。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的措施与方法有:
1、建立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总师室或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将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级:公司级和项目级。
2、制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除了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体系外,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等指标。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3、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前面已经论述过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4、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述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
5、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履约管理
(1)实施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严格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合同控制的首要内容是对合同实施情况追踪,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自己的损失。
(3)加强索赔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履行宏观合同管理责任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引导并规范发承包人的建设行为,从原则上明确并界定建设工程实施双方在建设施工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但其仅解决了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基本要素问题。采用节点而非路径的方法进行施工合同风险控制。既有文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的研究主要基于三种视角:发包人[1~2]、承包人[3~7]和合同本身条款约定[1][8]。且仅从各参与方自身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少化来探讨合同的签署并提出相应项目管理措施,没有将项目相关方视为风险承担整体来探讨风险最低。因此,基于系统整体思想从全过程、全方位和项目全员参与的视角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实现路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 风险与风险管理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其风险具有三个典型特征[9]:①风险因素具有大量性。可产生风险的因素种类繁杂、数量多,有自然灾害、技术进步和非技术风险等;②风险防范具有多元性。一个建设项目具有多种利益相关者,要使风险降到最低,则要求相关方共同协作,合理界定并承担风险,共享收益;③风险损失的严重性。由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与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一旦出现风险失控事件,意味着风险由潜在可能性转化成了具体现实性,势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深远。为了避免风险事件的出现,必须进行风险管理。所谓风险管理,就是指如何在一个存在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合理水平的过程。或者说是组织(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上选择与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合理的成本收获预期的安全保障。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
根据合同风险的归责主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合同风险,前者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后者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根据合同风险来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可分为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和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比如合同缺陷、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签证索赔和其他费用等风险。合同履约过程中也会出现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履约环境恶化、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当不到位和利益相关方不作为等风险。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除不可接受风险之外,任何风险都有一个最适宜的承受主体。因此,应基于系统整理思想分配合同风险,这有利于实现项目风险总支付最低。这需要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合同风险有一个系统整体规划,具备双赢甚至多赢的理念,构建一个全过程管理的具有风险意识的知识结构完备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风险管理。建设项目施工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主要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此,要降低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需要发承包人具有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能力。
3.1 发包人合同风险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推进的时间进程,对于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人的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可分为五个阶段: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3.1.1 设计阶段
发包人应优选设计人,设计人的工作质量决定了施工图的设计深度与质量,进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可施工性与设计变更量。发包人应认识到施工合同风险的管理始于设计,终于保修期;而非始施工合同签署时,也不仅是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期。这要求发包人具备系统管理和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因此,发包人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如何分步分阶段构建并充实项目管理团队,由其负责项目的设计质量监控、招标发包、合同订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与结(决)算,从源头控制项目实施风险,防止信息漏出。建设进程中,各阶段信息量可能变化如图1[10]所示。图中的折线表示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信息流失。导致信息流失的最可能原因是项目成员结构不稳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①发包人缺乏全过程管理的理念;②仅配备专门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多种能力的项目管理人才。而图中曲线则表示在整个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信息并未流失,只存在稳定增长与积累。显然,基于系统理念构建项目管理团队有利于降低施工合同风险,保证团队的稳定性还有利于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团队具有合理知识结构有利于降低合同风险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学习成本。总的来说,项目管理团队应具备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在知识结构能力上应搭配懂设计、精通招投标与工程审计、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和会协调的专门人员,方可实现有效管理与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并降低合同风险的目标。
3.1.2 招标投标阶段
建设项目招标的意义在于以合理的投资,选择最适宜施工单位。要实现优选施工单位,当地建设有形市场的规范性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质量是关键。在招标投标阶段,发包人必须高质量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拟定符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选择合适的合同价格形式、拟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发现施工图的缺陷等工作。通过编制高质量水准的招标文件以实现下列风险控制效用:①合理分配发承包方应分担的风险;②确保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不至于出现工程量计量不准确、清单缺项漏项,现时发现施工图缺陷并及时纠正;③评标标准与方法合理可行并可以实现优选承包人;④通过合同主要实质性条款的全面合理准确约定提高谈判效率,降低合同谈判难度并保障项目实施成本的合理性;⑤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变更估价原则,充分保证合同价格的合理性水平,减少变更估价的不确定性,减少因项目实施地区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缺位或不作为带来价格调整的难度、不经济性与不确定性。⑥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管理经验增设专门条款。而增设类似条款是有助于项目顺利推进的。比如劳务工资拖欠救济条款。
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下的施工合同类型主要有两种:单价和总价合同。选择哪种合同形式,需要发包人进行综合分析项目情况。对于工期短,建设规模小,结构型式不复杂的建设项目,则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反之,则采用单价合同为宜。不论是采用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应无缺陷,清单工程量是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高质量有利于减少了工程计量计价的风险,降低变更估价可能性,进而控制了施工合同风险。
合同价格形式确定之后,合同实质性条款的约定是重中之重,合同实质性条款关系到风险的合理分担、变更处理、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发承包双方依赖关系的建立。作为发包人,具有整体利益观,即应在充分估计建设项目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风险分担原则。对法律法规类、政策类、不可抗力和合同可能存在缺陷的风险进行深度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用风险防范措施,对施工合同条款的合理约定。风险转移或风险自留或风险减轻及其组合等。
3.1.3 项目施工与竣工结算保修阶段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发包人的内部组织管理应具有科学性。建立现场工程师管理制度,派驻协调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现场工程师协调沟通,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现场变更签证合理性和索赔管理的及时性。建立有劳务分包负责人列席的工程例会制度。在第一次工程例会中,应一次性告知劳务分包人在进度款支付申请中应注意的事项,发包人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措施与办法。
在项目竣工结算与保修阶段,发包人应注意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对项目的保修期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3.2 承包人合同风险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人,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应始于投标阶段,终于保修责任完成。因此,承包人的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可分为五个阶段: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和保修。
3.2.1 投标阶段
对于投标阶段,承包人对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在招标投标阶段组建投标团队,投标团队应是项目管理团队的雏形,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应参与;②要深入研究施工图纸,准确把握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准确掌握施工项目信息,编制合理施工方案。③要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准确把握招标人的偏好。对施工图、招标控制价的深入分析研究有利于发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甚至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的缺陷,进而确定投标策略。㈣要对主要合同条款进行研究,以确定报价策略、施工合同谈判策略和合同风险管理重点。⑤要对评标标准与方法进行研究,以免废标,确保投标资格,最终中标。⑥应对项目所在地的材料设备市场进行深入调查,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和投标策略的拟定。
3.2.2 施工结算保修阶段
在施工阶段,组建科学的项目管理团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利用工程变更,不遗漏签证,适及时取得进度款,及时索赔与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注意过程资料的同步性,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工程资料有效支持工程结算造价主张,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建立保修回访制度,以赢得信誉。
4 结 语
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因素有多种,主要有人、机、料、法、环。因此,基于系统整体思想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和项目全员参与的建设施工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目标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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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缪希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风险防范研究[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0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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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首先,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交易方式,该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其次,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这决定了施工合同具有独立的特殊性、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为了避免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中得风险,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合同风险管理,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主要因素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划分,它包括主观性合同风险因素和客观性合同风险因素两方面。
1.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 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是法律法规, 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 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 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 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 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 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 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高速, 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 如果在一定范围内高速, 则承担部分风险, 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 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 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 这叫时效风险。
2.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 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 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使得条件, 在合同协议中或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 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 在合同协议中, 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 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 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 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 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处于被动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口头协议”。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合同管理质量的有效措施。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是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可能使其中隐含了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例。因此,承包商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能力,熟悉合同签订和变更,索赔程序,同时具备工程管理,造价管理知识和运用能力,才能确保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提高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3.1 建立索赔制度。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索赔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要注意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时办理有关签证确认,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赔依据,把握施工索赔的重点,在索赔时效内及早提出变更和索赔。同时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正确履行合同责任,严格控制业主反索赔和分包商索赔的事件发生。
3.2 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订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3.3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4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建立定期工作报送制度
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使合同管理工程师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发生的变化;从而能够及时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决策。
5.履约后,善后工作应有条有序
项目完工后,工程及时移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保修金返还等工作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做到人走帐清、档案及时转移等。对于每一份文件、信函、收据借据、照片、会议纪要、语音记录等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以备发生纠纷后能有凭有据,据理力争。对于拖欠的工程款,清欠部门、法务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欠目标,及时清欠,乃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出现呆账、坏账。
结束语
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经济,随着建筑市场逐步完善,合同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市场双方不可或缺的纽带。因此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是是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建筑环境和市场形势下,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内容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是指实事求是地调查所有风险事件的结果和来源。具体方法如下:第一,寻找潜在的合同风险或者客观存在的合同风险;第二,确立各种风险事件,按照其风险来源来判断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按照轻重缓急的方式将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可能面临的风险都排列汇总出来。
2.分析与评价
每一个合同风险都有其鲜明的影响量、影响范围、特点和规律,分析与评价具体可如下:第一,分析风险可能发生在项目的哪个环节、哪个阶段;第二,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出现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三,分析合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风险级别将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标明;第四,分析风险的可控性和起因。风险的分析与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灾害逻辑分析、事故分析、灾害估算技术、敏感性分析、保险技术统计、财务分析、预测技术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控制
1.提高合同风险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地位
制度管理是现代管理最主要的特色,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就在于提高合同风险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地位,而地位的提高又是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实现。例如,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是一所在建过程中的省属三级医院。该项目占地256亩,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8亿元人民币。其中,新院一期占地256亩,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规划床位2200张;二期规划建筑10万平方米;三期预留用地250亩。院区内设有直升机停机坪,便于烟威地区海上救援。本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紧、分包项目多、技术复杂等特点。为了这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医院顺利投入使用,务必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关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如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工程巡查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基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等。
2.加强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水平
由于合同制度不健全,很多建筑工程项目都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合同,造成很多风险。因此,应该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合同文本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加强合同文本的执行评审制度,及时完善和补充合同文本内容,提高合同的准确率。同时,要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是否履行合同会签制度;互相有关联的合同,在表达同一工程上,是否存在金额不相付的情况;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检查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是否有相关报告与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合同未签,工程已进行施工现象等。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国际EPC总承包模式在外资项目中已被普遍采用,在石油、化工领域甚至已成为主流模式。但在电子工程领域还未普及,近几年EPC模式所占比重逐渐加大,与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相比,其项目收益更高,同时所伴随的风险也更大,需要承包商通过各方面能力的提升与增强,才能够有效实施项目并达成既定的项目收益目标。
本文通过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的整体介绍,通过分析电子工程采用EPC模式的可行性、优略势,并分析EPC工程各阶段合同风险管理及防范的关键要素与环节,从EPC总承包商的角度提出电子工程EPC项目的合同风险预防措施与解决方案。
二、EPC模式与传统模式的的优略势分析
1、传统模式简介
所谓传统模式是指业主自营管理的传统项目管理模式,通常采用平行发包的模式,套用EPC的概念,将设计、采购、施工按照项目进度依次选择不同承包商实施,即E+P+C方式进行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这种模式有利于利用业主现有资源和条件,实现行政协调。
2、传统管理方式的不足
(1)业主直接委托设计、施工、供货及监理等开展各项工作。业主直接管理项目。既是投资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承担了所有风险。
(2)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部分之间的界面管理工作量大而复杂,业主需要较庞大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业主为生产型企业,产品才是“主业”,工程建设只是阶段性工作,或称为“辅业”,按照“做强主业,分流辅业”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管理人员存在“转岗分流”的后顾之忧。
3、新型模式
新型模式即以EPC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通过与专业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将项目管理工作整体委托给EPC总承包商,由EPC总承包商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4、新型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对比分析
对比要素 传统模式:业主+(E+P+C) 模式三:业主+EPC
(1)业主机构 大 小
(2)项目管理专业化 低 高
(3 )设计的主导作用 不能发挥 能充分发挥(一个主体)
(4)EPC的协调 分离、外部协调 统一管理、内部协调
(5)项目管理经验 一次性 专营,经验丰富
(6)项目管理技术 水平低 水平高
(7)进度控制 难交叉 能合理深度交叉
(8)费用控制 难控制 能主动控制
(9)质量控制 各管各的质量 全面控制质量
(10)投资效益 差 好
(11)风险 业主大,承包商小 业主小,承包商大
(12)业主效果 事繁,效益差 省时、省钱、省力
三、电子工程采用EPC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电子类工程由于具有如下特点,故更适合采用EPC模式。
1、项目多、分布集中
近年来,电子类项目越来越多,且多集中东部沿海及发达地区,产业集聚效应日益显现。专业的EPC工程承包商得到了快速成长,目前国内有能力以EPC模式承揽电子项目的工程公司已逐步发展和壮大,也得益于近年来电子行业的蓬勃发展。
2、技术密集、项目规模大、投资强度大
最能代表电子产品制造业的是集成电路和平板液晶显示器生产项目,这些项目需要有比较大的投资才能产生规模效应。由于技术密集,传统的施工企业以不能满足电子项目全过程工程管控的需要,以设计院为龙头,整合行业资源,以EPC模式则更能满足电子项目的技术要求。
3、项目建设周期短
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快,市场变化快。为产品尽快占领市场,进而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一般电子工程建设周期都非常短,“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较多。EPC项目组织架构简单,项目推进速度明显快于传统模式,能够帮助业主尽快投产。
4、成品率要求高
电子产品的成品率是电子企业的生命线,厂房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后续的产能及良品率,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及投资回报率。EPC模式,内部衔接紧密,技术方案能更有效且准确的实现,更易尽快达成生产所需的环境要求,保障产品的成品率。
四、电子工程EPC模式的主要合同风险及应对措施
1、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但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文本不明确导致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等各种合同条款风险频现,更有可能升级为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1)选用合适的合同文本,国际工程一般选用FIDIC的银皮书,国内工程可选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成熟的工程公司也可在已有的模板基础上进行修改,这也是优秀的EPC总承包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方法之一。
(2)强化谈判前的合同风险审核,对合同条款进行划分,明确哪些是主要责任条款、次要义务条款、提示条款、待定条款和默示条款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条款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同等级的风险审核。
2、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管理是EPC总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预期效益的。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就要求承包商具有全面的知识和熟练的技巧,善于开展索赔与反索赔。
应对措施:
(1)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合同管理不只是合同工程师的个人行为或个人职责,合同管理是团队共同努力,互相配合的结果。因此做好合同交底,分解合同管理任务就十分重要。
(2)做好合同管理的前期策划,合同签订前,总承包以拿项目的经营活动可以称为“一次经营”,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为完成合同目标,提高项目收益的活动可统称为“二次经营”,二次经营的过程就是化解合同风险的过程,合同签订后,深入分析合同风险,制订详细的二次经营策划,就成为了EPC总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
3、合同价款风险
EPC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总承包商承担工作量和报价风险。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和业主要求确定的工程范围、工作量和质量要求报价。但业主要求主要是面对功能的,面对结果的,没有明确的工作量。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工程的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是为了工程的安全和稳定、工程的顺利完成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因此总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工作量和质量的细节是不确定的,这就是EPC模式高风险伴随高利润的魅力所在。
应对措施:
(1)做好类似工程的报价及结算数据积累,EPC工程,一般在方案阶段就开始报价,签订合同时是没有具体施工图的,方案报价更多是指标性报价,这样类似工程的参考价就显得尤为重要,重要指标对应的概算报价,就成为衡量项目能否收益的关键指标,也成为EPC总承包商敢于承接类似工程的核心竞争力。
(2)善于利用业主的方案修改进行变更索赔,EPC合同为总价合同,为方案报价,相对应的是业主提出的功能要求及项目目标,由于电子类项目的工艺条件复杂,工艺条件的修改在所难免,善于利用这些修改,将已有的合同价款风险通过合理的变更索赔予以化解,是成熟EPC总承包商应有的商务能力。
五、结语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应市场的要求而推行和发展的,由于电子类工程的特点,这种模式必然将在实践会有更多的运用。对于EPC总承包商来说,EPC模式无疑是对自己管理水平的一项挑战,有机遇更充满了风险。如果也只有EPC总承包商在合同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在合同双方的博弈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Overall process risk management research based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Jiang-Weifeng1Zhang-Hongwei1
(ZILA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PARTMENT NANTONG,226002
HEBEI INSTITUTE OF ARCHIRECTURE CIVIL ENGINEERING ADIMINISTRATION DEPARTMENT,ZHANGJIAKOU,075024)
Abs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based 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t is from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negotiation, drafting, formulate, performance, claims, etc. This is a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systematic management work. Risk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Through distinguishing the processing from the contract, we can control and manage the risk of three phases: formation stage, signed stage, implement stage. Kill bad Things when they’re small. So we can realize the control targe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vestment, the progress, eventually fairly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especially as the vulnerable party of the contractor.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phasing, countermeasure
一、施工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发包方选择最愿意承担和承担最大风险的承包方中标;通过垄断信息的方式,使一些本应共担的,或本应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在承包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由承包方承担;通过相关业务的处置权,将风险进一步转移给承包方,甚至强行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1]。
现实中,风险虽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市场搏弈的结局,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承包方对风险管理失控的恶果。承包方在工作中,重中标,轻履约;重报价,轻措施;重义务,轻权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实体规定,轻程序过程;重客观性,轻时效性。这直接导致施工还没有开始,风险已经临门。具体表现为:一是承包方慑于发包方对中标单位的决定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和不利的客观环境因素,自愿不自愿地予以接受。二是承包方对合同风险控制工作不够重视,放任风险的存在和发生。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缺少风险意识和责任心。三是缺少风险控制的科学和有效方法。
二、施工合同全过程风险管理的控制重点
1. 合同订立阶段
(1)招标文件。一是发包人违法要求。二是不公平的要求。三是故意隐瞒对承包方提出要约有重大影响的细节问题;使承包方产生误解。
(2)发包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信。一是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二是虚假项目法人,如:没有独立项目运作的资金和管理能力。三是从项目本身上看,也有不真实和项目相关手续瑕疵的问题。四是承包方可能遇到费用不能结算的风险。
2. 合同签署阶段
这一阶段大量的风险是从投标文件中递延来的,是以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方的承诺进行确认;另一些则是由于承包方的过失或屈从发包方的压力等原因新增的风险。
(1)合同文本及合同文件体系,如:发包方不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示范文本;签订黑白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材料供应存在问题;施工准备不充分引发的问题等。
(3)预付款、进度款问题,主要是发包方不兑现承诺,不拨付预付款。对于工程款,主要是由于缺少细致的合同条款约定,特别是缺少对发包方逾期拨款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裁措施。
(4)工期问题,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对工期已经做了要求,但这样的工期可能被不合理压缩了。如果过分压缩工期,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
(5)工程变更问题。
(6)不可抗力问题。
(7)合同履约保证金问题。
3.合同履行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于合同签署后的潜在风险,最终转化为现实的风险,还有一些新增加的风险。
(1)对合同的变更。
(2)对承包方增加义务。
(3)承包方在合同中的权利没有有效行使,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全面的保护,相对增加了风险。
(4)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和保留,或者时效已过,事后无法主张权利和进行举证。导致一些工程变更及其它权利发生争议,并最终无法实现。这是本阶段最大的风险。
三、合同风险管理有效对策
1.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
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2]。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
3.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1)建立索赔制度[3]。(2)重视现场签证。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3)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4)及时处理停工损失。⑤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及定额规定。
4.重视信息管理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
作为承包方,应加大投入应用信息管理的理念和方式来进行合同风险管理,如:建立响应的数据库进行合同基本数据查询;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的查询和统计分析。另外,可以借助相应的软件,模拟合同管理中各个阶段的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高的事项进行重点控制。
5.认真开展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环境风险和来自企业内部管理的流程风险。而具体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除经济业务本身的风险外,会面临诸如违法违规招致处罚的制度风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失误导致纠纷和损失的条款风险。正确签订合同,往往能规避和化解上述风险。
一、企业在投标前对应进行调查,目的是规避经济风险,实现企业目的。企业中标后,就进入建设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这时应注意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合同签订形式的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以书面形式或公证形式签订合同。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等记载内容的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修改,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2、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一旦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二、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研究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包括交易性条款和救济性条款。合同交易性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和具体事项,是完成经济活动必需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前六项内容,就是交易性条款。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2、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3、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2、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除上述两个原则性条款,还应注意具体的救济性条款。违约救济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赔偿损害外,还包括:1)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①从属性,即合同无效,定金约定亦无效。②实践性,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应当书面形式约定。④限定性,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2)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如果太高,诉讼时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适当确定。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另外,合同中还常有其他类似条款:3)担保人和物:为了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担保法还规定了对于合同可以设立人和物的担保。4)预付款和订金等: 和定金不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则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5)合同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实质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的措施之一。6)履约保证金等: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据情况有些就是违约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7)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性条款。
四、只要合同的条款完善,出现数量,质量,价款等争议时,双方比较容易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即使仲裁或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确定是否违约和那方违约,并合理确定如何补救和赔偿。但是有时即使违约也不负补救和赔偿责任,象前面提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个情形,应充分注意。
一、工程合同管理
1·概述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定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
工程合同管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第二层次是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制定法规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
·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
·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法规
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签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如:美国的《建筑统一条例》,日本的《建筑业法》等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又如由德国建筑工程承发包委员会(DVA)编制,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DIN)审定作为工业标准颁发,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条例"(简称VOB),是进行工程承发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据,虽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居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种条例,但是,它规定一切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此条例。
3·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文件
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这些标准合同条件能比较公平合理地划分风险责任和权利义务,一般较科学、严谨,易于为合同双方所接受;长期使用为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所熟悉,便于理解和沟通,大大地减少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冲突,节省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精力和费用。
4·工程师对工程合同实施的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
二、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
1·概述
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关键,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建工程管理中的体现。通过立法确定索赔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制定索赔处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方法、方式是政府对合同进行宏观控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2·国际上的争议友好解决方式
美国在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多种中间调解方式,统称为 "解决合同争端的替代方法(Altemat Disputes Resolution-ADR),其中由双方共同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中间调解人的方式有以下凡种:
·小型审理
·中间审理
·合同争议评审团
上述几种方式虽然略有区别,但本质上类似,其结论一般都不具备最终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下面以DRB为例介绍中间调解方式:
1.争议评审团DRB
争议评审团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实质是争议双方邀请第三者进行中间调解,不过它的组织和工作程序比较完善,由十四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争议解决程序(ADR)。
争议评审团成员的组成是由双方各选定一名工程合同方面的专家,该专家要得到对方认可,然后再由被选定的两人共同推荐第三人作主席组成。
争议评审团的优点如下:
·费用由合同双方共同负担,争议评审团为双方服务,易保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成员不得与合同任何一方有妨碍其行为公正的联系。
·争议评审团要在工程一开工就介人工程,并定期访问现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有关合同执行情况和索赔事宜以及潜在的争议。
·争议评审团成员都是工程技术合同管理方面的权威,以保证其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影响力。
尽管评审结果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最终约束力,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为双方所接受,即使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和法庭大都会尊重评审团的评审结果。评审团在解决大型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中已日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有些合同条款将采用评审团方式特别古专用条款中说明。世界银行己作出规定:凡其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求在仲裁之前采用评审团方式进行调节,并且制定了有关评审团的评审程序和组成的建议条款,作为对FIDIC条款的修改。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做法,如香港的DRA(Disputes Resolution Advisor)方式。
2.合同上诉委员会 (The Contract Appeals Board-CAB)
美国的合同上诉委员会是美国各级政府建设部门都设置的一个组织,其职责是主持解决该部门内有关的合同争端。为了规范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 "合同争端法"(The Contract Disputes Act of 1978),及"法庭改组法"(the court reorganization act of1982),成为各级建设部门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纲领,其目的是及时地审理解决合同争端(合同纠纷),减少法庭诉讼的数量。
美国联邦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对合同争端处理工作,做了以下的规定:
·各级政府建设部门的合同上诉委员会必须有3名以上的专职审理员。他们应具备5年以上的公共合同法律方面的经验,由各级建设部门的领导任命。
·在合同争端审理期间,承包商仍应按合同要求继续施工,不得停工。
·合同上诉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要求合同争端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如拒不出庭,当地的地方法院将命令其出庭;否则,以藐视法律治罪。
·合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争议双方如不服从,皆有权向上一级法庭起诉,即可向"美国索赔法院"(the U.S. claim Court),各级"上诉法庭"(the court of appeals),甚至"美国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上诉。
从以上合同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特点可以看出:
·无论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是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都把及时地解决合同争端放在重要的地位,要求及时合理地解决合同争端,防止其大量地转入法院诉讼范畴。
·许多合同争端调解组织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由于受到政府及法律上的支持,带有准法律的性质。
·合同争端审理组织做出的调解决定,虽一般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争议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如果争议双方在接受审理以前达成协议,同意审理组织的调解决定具有约束力,该调解决定一旦证式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3·合同争端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国际仲裁惯例是或裁或审制,即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且结果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仲裁不执行属地原则,而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进行,由法院保证其得以强制执行。
尽管仲裁或诉讼不是合同争端采用最多、最合适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存在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造势作用。在这两种方式中广般国家都强调尽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且多数标准合同条件都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合同双方会在专用条款中将所要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国际仲裁机构都有一套自己严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规则和程序。
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制定仲裁法来规范仲裁行为,其中包括工程合同争议仲裁。由于工程合同的专业复杂性,有些国家会针对工程仲裁专门立法和成立仲裁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AAA)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仲裁机构。它制定了《建筑业仲裁规范》,该规则是由仲裁协会征求了美国土木建筑行业的讨论意见后最后定稿的,作为仲裁法来执行。仲裁规则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组织、程序、工作方法、裁决方式、仲裁费用等,是比较完善的仲裁法规。
德国的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各选定一仲裁机构,由选定的两个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或合同双方对协商结果不服,再由两个仲裁机构共同选定第三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结果为最终裁定。这与一般国际仲裁惯例不同。
三、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目标的主动控制。首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将这些风险定量化,对风险进行控制。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是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公司)文付保险技,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国际上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险。
·十年责任险和二年责任险。
·专业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所有风险(不包括除外责任)提供全面的保险,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Third Party)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一切险的投保人多数为承包商,现在,国际上普遍推行由业主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国际上,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士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国际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险有以下凡种:
·国际货物运输险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
·境内货物运输险
·财产险
·责任险
·政治风险保险
·汇率保险
美国保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命和健康保险,另一类是财产和意外伤害。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美国工程保险险种:
·承建商险(Builders Risk),相当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险(Installation Floater),即安装工程一切险。
·劳工补偿险 (Workers Compensation),即工伤险和意外伤害险。
·承包商设备险(Contraction Equipment)。
·机动车辆险(Automobile)。
·一般责任险(General Liability)。
·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 Risk)。
还有两种由业主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项目,一是"综合险"(Wrap-up),二是伞险(Umbrella)。
美国工程保险的通行做法和特点是: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充当重要角色。
·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工程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投保人、保险商通力合作是控制意外损失的有效途径。
·保险公司返赔率高、利润率低。
2·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 (一般为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团体或个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另一方 (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
(1)投标担保 (Bid Bond/Tender Guarantee)。
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俗称抵押金)或投标保函,保证一旦中标,则履行受标签约承包工程。一般投标保证金额光标价的0·5%-5%。
(2)反行担保(Performance Bond)。
是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一旦承包商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给予赔付,或者接收工程实施义务,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继续反行承包合同义务。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且是担保金额最大的一种工程担保。
(3)预付款担保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工程预付款用于该工程项目,不准承包商挪作他用及卷款潜逃。
(4)维修担保(Maintenance Bond)。
是为保障维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维修担保可以单列,也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内,有些工程采取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以上四种担保是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除此之外还有几种:
(5)反担保。
即担保人为了防止向债权人赔付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取得补偿,往往要求被担保人另外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开具担保的条件,这样,一旦发生担保人代被担保人赔付后,就可以从反担保的担保人处取得补偿。
(6)付款担保( Payment Bond)
是指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承包商按时向分包商、供货商、支付款的担保。
(7)业主支付担保。
指业主向承包商出具的担保,业主如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由担保人向承包商付款。
(8)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s)。
在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商要为分包商的工作对业主负完全的负责。因而,总承包商为了保障自己不被分包所累,防止分包商违约与负债,通常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避免由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工程项目控制目标的影响。主要包括:招标风险、签约风险、承包方信用风险、采购风险、成本风险、进度风险、技术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环保风险、结算风险、付款风险、竣工验收风险、廉政风险等十四类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掌握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从而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过程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应涵盖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全过程。
(二) 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大项目合同风险的管理,对关键履行环节实施重点把控。通常成本、进度、质量、安全风险是工程项目风险控制的重点。
(三) 适应性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必须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随着项目的推进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四) 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对合同风险的有效管理;
(五) 一致性原则: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保持工程项目管理过程和合同管理过程要高度一致。
(六) 部门协同原则:工程项目需要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识别:在收集项目合同风险初始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辨识出对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对工程项目合同各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分别按照1-4级进行评估;对工程项目整体进行风险预警评级。
(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针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程度及预警情况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风险事件发生时,按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采取行动。
(四)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监控: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的变化,项目整体风险预警评级、升降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动态监控。
(五)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后评价:项目结束后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过多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影响项目整体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合同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不当,可能与合同相对方产生合同纠纷,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
(三)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影响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当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不能有效解决和遏制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四级管理、三级监督”的机制。其中:“四级管理”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专指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具体工程管理部门;“三级监督”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条 煤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接受公司的监管、指导和督查。
第十条 煤矿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职责:
(一)矿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全过程风险管理。
(二)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填报项目风险应对方案(见附件二)
(三)招标风险:计划科要认真准备资料,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对列入集团公司谨慎合作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禁止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四)签约风险:企管科要严格按照两级公司和本矿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与招标书确定的条款保持一致;杜绝与个人签订工程合同以及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发生;签约失败时必须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承包方信用风险:承包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风险。计划科应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持续关注承包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提示提醒财务部门付款风险。严禁承包方违反规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六)采购风险:工程物资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风险与物资设备管理风险。计划科应根据两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合同条款,结合项目实际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和实施办法,把好生产厂家关、质量关、验收关。杜绝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现象发生。
(七)成本风险:项目超支等导致预计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成本进行准确测算,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项目超出合同金额的风险。
(八)进度风险:工程项目延期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九)技术风险:设计文件缺陷、设计变更、设计交底不清等风险。计划科应要求设计图纸、数据准确,设计变更及时,设计交底明确清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质量风险:发生质量事故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防止发生质量事故。
(十一)安全风险:发生施工事故风险。工程科、地面安全科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要求,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十二)环保风险: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风险。环保科应该严格监督承包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两级公司有关环保制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十三)结算风险:预算编制滞后风险、中间结算风险、完工未结算等风险。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结合已完工程报量,计划科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确保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违约责任和损失。
(十四)付款风险:工程推进进度、质量验收、工程结算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财务科应严格审查。不能按期付款的,分管领导应及时与各方沟通,签订免除责任的补充协议,。禁止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十五)竣工验收风险: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风险。工程项目完工后,计划科应接受承包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验收的,应依法处理好相关风险。
(十四)廉政风险: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矿党政部门、纪委应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规范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纪检监察力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分为4级进行,主要按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重要风险因素并结合工程项目履约动态风险表(见附件三)的评估情况和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评级。
(一)蓝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蓝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内。
(二)黄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黄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上,3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
(三)橙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橙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30天以上,45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天以上,45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45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6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四)红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红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45天以上。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45天以上。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45天以上。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60天以上。
6、工程因某种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7、工程停建。
8、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9、发生较大以上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不符合以上预警条件的,为一般风险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风险项目,由计划科负责日常风险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对于蓝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重点监控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对于黄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在及时上报公司的同时应对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高的事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橙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将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逐级上报两级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被评估为红色预警项目两周内,计划科应填写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风险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四)并将公司审核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督导,每月向集团公司计划处和法务部报送红色预警项目风险控制情况,直至该项目红色预警风险解除。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深化,建筑业的发展也逐步进入黄金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导,但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质量,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使大多数企业处于被动的尴尬地位,投资工程建设的利润少,风险大。相比于国外的建筑行业,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许多外资企业的外资项目直接依据国际上的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对国内的建筑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导致这些企业的所处地位更加不利。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可能出现的损失,其发生与发展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进行有效的风险预估和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损失,保证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在同时不可避免的风险方案中,要选择风险最小、损失最轻的方案,并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措施,挽回可以挽回的利益,将损失降到最低。
2、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分析
2.1要有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擅长的是计划意识,而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则较为薄弱。在现如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面对国内市场和外资企业的双重压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改变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随时从竞争的角度判断当前的形势,在承接工程任务时,要充分分析其潜在的可能风险,切莫急功近利,否则只会导致前功尽弃。许多的施工企业仍然对风险的意识不强烈,以及对风险的预估不准确,导致承担的施工风险过多,最终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
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本身就存在这诸多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大多是客观不可避免的,这是由建筑工程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工程的规模大、工期长、材料复杂且价格波动较大等,都是风险存在的客观因素。尽管这些风险具有很强的不可确定性,但是大多数的因素还是可以进行计算和顶测的。对于工期的延误以及设计图纸或是技术的变更,都应预算在合同之内,这是每一个工程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的。因此,作为施工的企业必须要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预估,通过合理的评价和分析,将其体现在合同中,并想方设法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出现和发生的概率,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2.2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施工合同管理团队
施工合同制定的好坏,风险是否进行了有效地评估,合同签订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这就要求合同签订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完善的风险评估能力。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是一项十分庞大且复杂的任务,不仅施工内容多,且期限长同时,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也是十分广泛的,涉及的知识领域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律关系、买卖关系、运输关系和监理单位等等,施工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其他合同所具有的内容之外,还要专门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施工的安全性、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些纷繁复杂的合同内容就对合同签门及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其要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满腔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能够时刻将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且要在每一次的谈判中积累工作经验,锻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熟练的谈判技巧,在充分掌握专业技术和专业业务的基础之上,进行合同的签订。要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团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首先,建筑施工的企业领导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意识到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注重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也要积极地引进国内外的先进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制定一套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制定主要是用来管理合同签订人员及其的工作范围,在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圆满执行。
(3)实行合理的奖惩制度。在合同签订之后要再次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奖惩制度的实行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员工履行合同的责任感,是较为有效的经营管理措施。
(4)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企业要狠抓培训工作,将其落到实处,在员工中建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企业氛围,建立属于企业自身的文化是每个员工都能获得自身的发展。
2.3对施工合同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对其进行可行性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合作商的诚信度和信誉度,其次要核实工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及落实。再次,就是要确认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最后,要检查工程设计图纸是否已经通过质险审核,能否满足造价要求等,只有对上述这些内容了解清楚之后,才能进行合同的签订,这是保障合同可行性的重要内容。
2.4加强谈判管理
施工合同是整个工程施工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管理部门必须要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对各项合同条款都要进行反复斟酌和研究,经过反复的谈判,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方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只有谨慎再加谨慎,小心再加小心的状况下,才能避免合同中出现漏洞,保证施工合同的可行性,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之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2.5强化索赔管理
由于计划经济的思想根深蒂固,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索赔管理意识并不强。对合同中所规定的的索赔项目的认识仍然不够全面和深刻。企业不敢提出索赔,怕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但这会严重损害公司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承包的双方都应该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合理的索赔保护机制。随着现代工程建设体系的日益庞大和复杂,其质量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做好详细的索赔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以内,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3、结语
工程施工企业要不断地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并逐渐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团队,才能不断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的漏洞,确保施工合同的可行性,避免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从而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企业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综合效益。作为施工企业员工,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水平,并对工作抱有无限的热情和积极主动性,时刻为企业的利益着想,通过为企业和社会做出贡献来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