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合规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6 15:18: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合同合规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合同合规管理

篇1

国有企业关乎国家的经济命脉。国有企业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设,对防范各项风险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有效地规避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涉诉风险,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目前,国有企业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仍存在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合同签订时间滞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履约监控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合规管理运行体系,抓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保障合规管理的实践性,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监控,降低法律及合规风险,提升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比较繁琐,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和标准,未能将相应的职责细化到相应部门以及负责人身上,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信息孤岛,以及由于各自的目标、利益、出发点有所不同,导致合同管理工作难以畅通无阻,合同管理制度内外衔接不够,执行力不强。比如在合同签订之前未能明确合同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合同签订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合同签订之后由哪些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如何与客户保持联系和达成共识等。

1.2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包括合同管理的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比较少,企业人才培养的重视度需要提高,人才的任用和选拔办法有待完善。由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涵盖财务、预算、税务、金融、法律、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学科内容,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以及熟悉公司的各项任务。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合同文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待提高。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合同模板,有些国有企业照搬照用,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正和更改,未能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内容,使合同不够合理规范。

1.3合同签订时间滞后

部分国有企业存在合同签署不及时的问题,合同签订时间滞后,容易造成合同签署的内容缺乏有力保障,造成某些已履行的法律关系在实际发生经济纠纷时欠缺合同的有力保障,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这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批准程序较多,涉及的部门较多,各个部门在审核时会站在专业的角度去考虑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也会综合公司各方面的利益,这样的合同审批方式固然严谨,但是无疑也拉长了合同审核批准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管理的效率。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开展财务预算和招标投标业务活动时,经常会出现计划下达时间晚于合同履约时间,而部分国有企业因为生产原因,通常在计划下达之前着手准备,在计划下达之后才签署合同,这就造成某些交易已经准备或实施但是尚未签订合同,产生了较大的合同法律风险。此外,在出现合同违约纠纷时,国有企业往往由于“上传下达”的时间较长,没能及时作出处理,错失处理的最好时机。

1.4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履约监控有待提高

目前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涉诉事件层出不穷,诉讼标的金额倘若过高,就容易造成较大的风险,同时国有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履约监控有待提高,未能提前全面对合作对象资信资质进行尽职调查,合同未能按照既定要求履约,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内容缺失,出现合同违约事件时未能及时作出应对,应当开展招投标工作时未开展,处于某些利益关系而选择不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国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出现商业承兑汇票纠纷、担保纠纷、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等现象。

2国有企业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改进措施

2.1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运行体系,涵盖从合同准备到合同终结的全过程,从而约束和规范经营活动。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要求,结合当前市场需求和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编制、和实施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合同管理组织架构、合同流程管理规范、合同联签制度、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合规监督制度、合同管理奖励和惩罚制度、合同管理培训计划、合同模板审批机制、合同专用章使用办法、合同定期统计和审查规定、合规管理风险评估办法、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等,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中,合同管理组织架构应覆盖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各个部门相互制约和促进,并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合同签署行为;合规监督制度应包括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两个部分,内部监督管理是指国有企业高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合规条例,合理审批公司的项目合同,同时国有企业普通职员也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守则和合规内容,切实监控公司内部实际的经营行为,有效降低合同风险;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涵盖合同签订及时率、合同履约情况、合同价值等指标,提高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合同管理保障机制是指在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之后,把评估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奖金、岗位晋升、评先选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好员工的表彰、奖励和问责工作。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提高全员依法合规管理意识,促进员工合规管理意识和合同管理的结合,联动员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规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的有效性,共同防范合同风险。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可通过对外宣传和对内培训的方式提高合同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执行力,加强合同管理和合规管理的宣传力度,开展专题讲座、特别宣讲、案例分享、经验推广等活动,贯彻合规管理的相关做法和具体要求,使全体员工知晓合规管理的内容和重点,掌握合规管理的内涵,把握合同管理操作程序的合规性,逐步成为日常工作规范,落实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中。

2.2抓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保障合规管理的实践性

理论离不开实践。因此,国有企业应抓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保障合规管理的实践性。国有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综合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合同管理团队。国有企业应制定合同管理培训计划,涵盖合同管理新知识体系系列课程,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风险意识,使其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时,应制定科学的招聘标准,通过选拔考试、竞争招聘和多次面谈,选择相应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同时,国有企业应规范合同文本,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收集和组织修正合同模板,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制定和使用符合公司特色的合同文本,提高其规范性。并且国有企业需要注意定时更新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模板更加全面和符合实际状况。

2.3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国有企业应完善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功能,简化不必要的合同审查审批流程,缩减合同审批的时限,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保证合同签署的及时性。由于信息是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可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把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之上,全面推广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流程,通过网络优势,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规监督监控,完善合同签订流程节点,实时掌握合同的实施进度,提升合同管理的透明度,实时掌握公司各类合同审查和签订情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货物收发、款项支付等环节,全方位实现公司各项资源的及时传输和共享,避免国有企业信息处理“孤岛”的发生。比如国有企业可有机整合财务共享系统、ERP系统、OA系统等,搭建公司专属的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系统,包括合同评审、合同审批、合同制度管理、合同相关业务授权、合同条款智能检索分析等功能模块,巧妙地把合规要点融入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当中。对于常见的业务招待费,国有企业可在财务共享系统当中增添事前审核的程序,只有领导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实施,杜绝员工违规接待的行为;对于费用报销,系统可自动识别和智能提示发票的真伪,是否重号;对于合同和资金的审批,系统可实现线上多种方式审批;对于项目招标,可借助系统实现线上集中招标的功能。通过建立高效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既可以统一规范公司的前端业务,又方便公司监控和分析潜在的风险,使合规管理的运行渐渐脱离人为控制和判断,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借助先进的智能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学合规管控,确保合规管理的全覆盖。

2.4加强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监控,降低法律及合规风险

对于很多国有企业来说,签署合同之前和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诉讼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在事前,国有企业应当优化合规管理运行中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报告和应对机制,配备专业的合规人才,正确指引公司的行动,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构建和实施合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公司的各个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畴的合规风险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应对机制,可由合规工作小组负责整体的筹划和协调,由合规工作小组负责人牵头开展合规风险应对工作,而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合规管理风险报告机制,一旦涉及重大合规风险领域,应及时报告,同时应定期评估分析和报告公司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在事中,国有企业应合理分工,实施合规管理动态风险把控措施,全面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打通公司内外部的沟通渠道。特别是外部沟通,国有企业应当和相关的监管部门打好交道,形成良性的互动来往,避免出现合规部门和其他部门员工的利益勾结情况。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工作,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国有企业应借助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线监控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状况,开展全方位的风险评估分析工作。在事后,国有企业应制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合理控制和调整合同内容,及时反馈情况,鼓励法务人员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业务谈判当中,按照实际状况做出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范围和风险系数,识别和分析合同的风险,作出专业的建议,使合规管理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3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是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协同监督下才能正常贯彻实施。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内外发展,推动国有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应充分融合合同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适宜性,促进公司健康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浩.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131-132.

[2]贾景宏.试论国有企业基于合同管理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9(10):41-42.

[3]曹书慧.国企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探讨[J].经济管理文摘,2020(16):38-39+42.

篇2

最新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建设的历史新阶段。电力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是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核心环节。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国家统一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问题没有列入日常议程,导致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非规范状态运行。针对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在新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际,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相关事项谈谈笔者的粗浅看法。

1.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

电力企业系统内部众所周知,电力企业从各自为战走向区域并网,直至现在的国家电网运营,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为时还不长,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刚刚起步。就笔者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的工作实践情况看,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的规范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需进一步健全

按照现行体制,电力企业内部没有专门设置合同管理工作机构,配置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日常合同管理与审核工作人员是由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兼任。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电力企业系统内部应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和一支较高业务水平的合同管理队伍。

1.2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内部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效率低下

在电力企业系统内部现行的合同会签制度与工作流程中,在每一份合同的最终签定之前,都要经过电力企业内部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专职、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局长的签章,按照这样的会签工作流程,一份合同会签完毕至少一整天,快则三、五天,慢则不可预计。如果遇到某个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外出开会、出差、病事假等特殊情况,甚至几个月还无法会签完毕。在此产生一个规范与效率的极大矛盾。

1.3 电力企业合同规范性文本类型不全,适用文本严重欠缺

目前可供基层电力企业选用的电力企业系统合同文本有国家和地方电力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适用的示范文本,还有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合同文本。现有的电力企业合同文本,仅局限在电力企业主产品为核心的产前、产中、产后相关的产、供、销等环节。而电力企业资产社会化服务经营(如房地产租赁)、电力企业职工福利后勤保障供给(如劳保服务用品采购)等方面的示范性文本严重欠缺。此外,现有可供选用的强制适用示范文本中,存在很多不需要或不适用的条款,显得过于繁琐,不符合经济合同简洁明确的表述要求。

1.4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缺乏科学设计

就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编号实际做法而言,普遍存在各自为战、自以为是的严重问题。既没有对各类合同分类设定编码,也没有对合同设定系统编码规则,这给电力企业的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和混乱。

2.电力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形成的基本原因分析

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客观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而言是电力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但就其合同管理工作本身而言,形成这些问题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很多原因。笔者认为前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问题的形成基本原因为:

2.1 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系统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仅仅作为电力企业内部一般的日常事务来设计安排,没有将合同管理工作作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枢纽来科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使得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长期处于非规范状态,就最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而言,也尚未将合同管理组织机构与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提出专门要求,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很难快速完成。

2.2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性制度不健全

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长期来都处于探索与不断修正与完善过程中,至今尚未形成专门的成熟的科学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纲要,这将使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还得再继续探索中前行。

2.3 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专业力量严重不足

在电力企业内部绝大部份职能科室都有一定量的合同承办或会签业务,但承办合同起草、审核、会签、登记管理的人员几乎没有合同管理专业人员配置,这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忽视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的结果。没有合同管理专业队伍,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将成为纸上谈兵。

2.4 电力企业系统“政企合一”的现行模式制约

在电力企业系统,名义上已经列入国家电网公司的现代企业模式运作,但实际上还处于行政管理电力企业。因而,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仅仅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工具,而并非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作为核心枢纽来建设。

3.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从我国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出发,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非常艰巨,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但是,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发展必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尽早尽快地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笔者认为,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措施主要有:

3.1 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各项制度

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企的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加快制订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置、标准合同文本、会签工作流程、合同分类编码规则、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息传递与保密原则,至规范化工作机制与效率的关系协调方法各环节的具体制度,科学的制度是推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化的基础。

3.2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专门工作体系

从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种类繁多,合同数量巨大,客观要求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足配好合同管理的专业专职人员,建立一支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依法治企要求相适应的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专业队伍。健全的工作体系是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组织保证。

3.3 科学建立电力企业合同编码规则

合同编码规则是合同签订后有效管理和信息传递利用不可或缺的前提。合同编码规则设计时,应充分体现电力企业的区域、网级及合同的年份、类别、属性、序位等因素,便于对电力企业合同的信息化处理。

篇3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二百零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一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百一十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一十四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一十六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一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二十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二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百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百二十九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百三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二百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二百三十八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二百四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二百五十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二百五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二百六十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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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

要想分析企业合同档案的分类管理,就必须掌握企业合同档案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1 法律性

人类社会中,合同制度是一种最为古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社会而言,合同以法律形式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合同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又赋予了法律效力。合同档案是一种原始记录,其记录内容包括合同变更、签订和终止整个过程,因此,合同档案具有法律特征。

1.2 凭证性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会引发较多的经济纠纷。合同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的凭证,又是法院及仲裁机构处理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依据。因此,合同档案具有一定的凭证特征。

1.3 规范特征

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等环节,必须要在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执行,也因此,赋予了合同档案规范的特征。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而言,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例如,订立合同的形式有3种,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内容方面,对合同的当事人姓名、数量、价款和住所等一般条款做了明确规定;还特别规定了合同的格式条款。只有赋予合同法律形式,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将合同作为档案保存时,一旦丢失某一部分,就失去了合同部分及全部法律效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相关文件多

企业合同档案既包括签订的合同文本,又包括签订前和签订后的任何一个有关材料,例如,签订前的洽谈、招投标,签订后的变更、解除和签订等。邀请函、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会议纪要、议价单、会签审批表及解除协议等,组成了合同档案,要想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就必须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工作。

1.5 合同档案数量多

与行政机关相比,一个完备的企业,每年内制定的合同档案相对较多,少则几百件,多则几千件。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两种合同档案的分类方法,从而更有效地做好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

2 合同档案集分式归类方法分析

2.1 以集分式归类原则为中心

从旧版及新版电力企业档案分类表来看,主要是依据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归类,科技档案包括电力生产、科研项目和建设项目准备。而文书档案包括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两大方面。在这种归类措施下,既给合同档案的分类整理增加了难度,又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及统计管理。对合同档案进行归类时,要以集分式分类原则为中心,依据《合同法》中无名合同及有名合同的种类,重新制定。

2.2 集分式分类表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的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热力、水、电、气合同,技术合同及建设工程合同9种。依据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制定集分式分类表,并在分类表中,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依次为60~69号。

有名合同,又叫作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叫作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规定中,未确定其规则及名称的合同。本科会计毕业论文

2.3 分类表的使用法方法

将合同档案分类归档过程中,年度、分类号以及件号共同组成档号,年度为签订合同的年份,与合同相对应的具体分类号码为分类号,件号是在相同年度、相同分类号中,按照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制定的流水号。“—”作为代码间裂解符号,代码用阿拉伯数值0~9标注。例如:2014—62—002,该档号表示2014年度,借款合同中的第二件合同档案。

3 合同档案归类管理的注意事项

在把合同方案转交至档案室前,企业要安排一个部门,做好办理合同的相关工作,防止出现办理人员和部门相对分散,无法做好合同材料收集工作。

对合同编号实行统一编制,并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从而有助于合同材料的统计、保管和利用。要按照相关原则编制合同编号。诸如,将合同分为几大类,同时采用特定符号标记,例如物资类可以采用WJ表示。随后依据时间顺序,在类别号里编制流水号。独立性是各个合同编号的特性,一旦制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私自更改。采用合同编号排列法,对未移交的合同材料进行保管,从而实现简便、快捷地查找相关合同材料。

移交前,由合同主办部门统一负责收集合同材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多和合同档案数量多是合同档案的两大特征,因此,合同主办部门在收集合同材料时,要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档案室要监督和检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合同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全部合同材料上交至档案室。有些合同在签订结束后,存在变更、作废和解除等问题,难以确定合同最终办理时间。所以,尽量不要将刚签订的合同转移至档案室。对于此类档案,先由合同主办部门进行收集和保管,待合同办理时间确定后,转交至档案室。

4 结语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合同方案的归类管理,大多采用分散式归类管理,给合同档案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不利于合同档案的查找和利用及统计管理。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来讲,充分利用其管理特性,采用集分式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于企业合同档案的有效管理。由此得出结论,在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集分式管理效果更好,更加实用,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的需求,能够在企业合同档案的查找、使用及统计中达到显著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林峰.企业合同档案管理难点问题分析及建议[J].中国科技博览,2013(20):231.

[2] 王志伟.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初探[J].机电兵船档案,2015(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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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就要签订合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由合同体现着,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1 企业合同管理简介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2 规范化合同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2.1 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决定其自身的命运。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有许多是在合同的立项、订立和履行中发生的。合同管理首先就是要尽可能的发现签订某宗合同隐藏的风险。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加强合同中立项的审查以慎重决策减少无利益投资;加强合同订立的管理可以减少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个人疏漏产生的风险;加强合同履行中的控制可以保障合同利益得以更为及时、安全的实现;加强合同的备案与存档可以督促有关机构与人员更谨慎执行合同事务,防止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最大范围内确保收益的实现。

2.2 提升企业形象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最重要的形象。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质量、价格竞争,更重要的是企业信用,企业形象竞争。规范的合同管理毫无疑问的将使接触企业的人感受到合同管理中体现出的企业管理的规范与秩序,工作的严谨与守信,较高的法律意识和员工素质。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竞争力,赢得市场,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一个企业是不是重视合同管理工作,重视的程度如何,直接反映了这个企业对自身形象的重视程度。通过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及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应注意的问题,有助于企业员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严格履行已生效的合同,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用及形象。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对一个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作用发挥情况的分析,可以更加准确的做出对该企业素质的判断。

2.3 创造经济效益 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创造经济利益,一次重大的交易失败、频发的交易失误会造成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一蹶不振。防止了这样的损失,就是创造了效益。合同管理通过控制随意的决策,通过对合对方的准确分析判断,通过科学的谈判对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的合理设计,通过对履行过程中集体问题的妥善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提高企业诚信的知名度、信誉度,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3 加强规范化合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的途径

3.1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合同纠纷的大量增加是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重大考验。要进一步强化合同规范化管理,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就要提高企业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但法律风险事前是可防可控的,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以合同管理作为企业防范内部法律风险的重点和突破口,利用“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有效地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并净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针对合同履行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违约纠纷事件,及时采取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保证、提高客户保证金等多种保全手段,尽量减少因违约造成的企业损失。总之,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这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3.2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制度是管理的灵魂。建立、健全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活动定型化、条文化、制度化,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使之在合同管理中互相支持和配合,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扯皮或失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体制应当从整体上进行规范,明确管理的范围、管理的部门、管理的人员、管理的职责、管理的程序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罚奖励标准。

3.2.1 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例如,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重要的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2.2 企业合同管理要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企业应当独立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权负责单位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制度。例如,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一整套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

3.3 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规范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合同管理面广线长,法律要求严格,专业性强,因此要求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规模和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目前,大部分企业合同管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室负责, 中小型企业一般由财务、审计或供销部门指定专人兼管,由专人分门别类建立档案,集中保管,才能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完整性。这样使企业合同订立、履行整个过程有人专管,并经常进行检查、过问及把关。同时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对违反合同管理要求的人员进行处罚,对执行合同好的人员进行奖励。这是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目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企业合同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

总之,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范化、制度化是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相应要求。完善、规范的合同管理,能够使企业形成一种自然的工作机制,形成程序化的制度管理,各负其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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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合同的管理是贯穿在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这包含着从项目设立之初的设计到项目竣工的验收,期间所涉及到合作单位比较多,不仅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还包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材料的供应商等。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阶段,可将合同分为形成阶段、签订阶段、履行阶段以及结算阶段。上述的四个阶段中,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当中都存在中这样那样的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以下五点是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相当不健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房地产企业中的合同管理也逐步得到建立并发展起来。我国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比较统一的合同法,工程的合同制度就以法规的角度得到确立,从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成为了各企业间契约关系的一种凭证。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还是相当淡薄的,对于合同的管理往往都是持漠视的态度,更有甚者对合同和合同法律之间的关系还不清楚,依法来订立合同并履行相关条约的意识还是欠缺的,这就埋下了较多的风险隐患。

(二)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跟潜在的一些签约方进行一系列的商务考察以及招标活动的阶段就是合同的形成阶段。这期间由于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总体开发进度时间比较紧迫,所以部分企业在进行招标之前,缺乏了解、审查对方企业的实力、企业的资质以及项目施工水平等情况,有甚者在没有进行商务考察的情况下就直接委托对方开展施工作业,由于合作对象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多次的更换施工单位有时会出现停工现象,这样就势必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确定相互的契约关系阶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双方经常签订阴阳合同,而阴合同不是降低了工程的价款、下浮了让利或者增加了付款条件就是延长了付款的期限、缩短了工期或肢解了工程,这都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隐患。

2、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审查相当不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主体要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但是,在合同的实际签订中,部分企业对合同签约的主体审查不严格,合同签订的对方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这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3、在签订时存在合同的文本有漏洞,相关要素不齐全的问题。当前我国大部分的房产企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都是自行编制的,不是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工商管理局所修订完善的范本。这些自行编制的合同文本可能有以下几个问题:由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不一,可能存在漏洞的风险;签订时没有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在合同中设立了一些霸王条款,使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增加,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处罚变相加重;有些条款存在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4、有些企业存在着先开展工程施工,然后再签订合同的问题。因为许多项目工程的工期进度比较紧张,所以存在着施工先行,然后再增补合同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在施工竣工以后再补签合同,进而导致了双方在项目工程的质量、材料的单价、数量以及工期等方面的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

(四)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存在的管理问题

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施工并推进项目的开发的时期就是合同的履行阶段。在这段时间内合同的管理主要存在着三个不重视的问题,即不重视合同的交底工作;不重视合同在签订以后的管理工资;不重视相关资料(证据)的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后评估被忽略

合同的后评估任务主要做的就是总结一下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总结推广那些好的经验,及时改正那些过时的而且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款,为以后的工程项目开发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就目前我国的房地企业来说,很多都忽略了合同履行之后的相关后评估工作。

二、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对策

(一)增加房地产企业的法律意识,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

1、房地产企业可以建立一整套能适应企业当前的发展状况的而且比较切实可行的还能比较有效的调动相关责任人的一些合同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执行力,同时也避免了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变更合同的时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另外,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避免了企业人员的变动对于合同管理工作所产生的影响。

2、房地产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他们都能比较熟悉的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企业可以定期的组织并开展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使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得到逐步的强化。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绝不签订阴阳合同和私下合同,若必须签订协议,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也需要保持一致。

(二)强化合同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企业要重视施工合同范本的编制,对于那些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合同管理经验要积极的吸收和采纳,合同范本的编制要严谨,合同的条款表述要做到统一,从而避免了分公司和相关项目部门对条款任意改动所带来的风险。合同的范本要经相关职能部门的的讨论审核,并充分的吸收相关部门的所提的建议。要尽量做到用词的严谨清晰,对于模糊的词汇要慎用。合同的范本至少要包含以下六点内容:统一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工程延误处罚条款;详尽约定工程质量的相关检验标准;双方自身约束的条款;约定材料上涨问题;约定好项目设计的变更以及现场签证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问题。

(三)强化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全工程管理工作

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工程的全部过程中的,由于工程的质量、工程的工期以及工程的造价都是按照合同来执行的,所以合同的管理需全工程、全员,不断的发现问题,积极的总结相关经验,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就要寻求解决办法,使合同得到逐步的补充和完善。房地产要积极做好同项目的招投标公司以及监理公司的相互配合,工程项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的合同来执行,充分保证工程的质量标准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的进度要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进度,工程款要按时支付。

(四)合同管理需要聘用专业化较强的人才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就意味着房地产企业需要设立相关的专门人员、专门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不要再把合同的管理视为其他科室的工作。另外,由于合同的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知识面比较广而且比较复杂,也需要企业招聘一些专业化较强的管理人才。采用公开招聘以及内部选拔的方式,把那些专业化较强的人才分配到公司的总部、分公司以及各岗位上轮岗,将有利于其更为系统的掌握管理知识。同时,企业也应该注重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

(五)企业可以建立相关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

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要进行实时的跟踪和总结,以避免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需要建立相关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比如,对项目工程进行定期的分析、实时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

结论

合同管理具有长期性,合同的管理内容比较庞杂、合同的管理所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合同的管理展示了国家的干预性以及合同的管理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等都是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所具有的特殊性。从它的这些特性来说,房地产企业要做好法律知识的学习、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标准管理程序的制定工作。另外,企业还需要编制较为合理的合同范本并聘用专业化较强的管理人才,完善相关的合同分析考核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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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限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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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行业是运用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投资主体服务的行业,工程监理企业是行业主导力量,监理市场的竞争主体,协会做好双向服务与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全方位支持及有效管理,可以使这股力量继续发展起来,着实为工程建设的发展带来有效的帮助,建设监理隶属于工程咨询行业,它为社会提供了专业化、社会化、高智能的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工程监理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把固定资产投资视为崭新的物质技术基础,所谓建筑业的活动就是指形成现实生产力的生产活动。不仅要承包商自觉保证,而且要即时验证,为确保投资者的建造过程的工程质量良好、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达到要求,就要对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以及工程量是不是合规合理、符合实际?这个复杂的过程究竟是不是符合规范规程、工艺要求与技术标准?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此时需要一个专业的监督者进行同步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渠道多元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监理行业的合法地位由我国颁布的《建筑法》确立了。为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度,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之一包含工程监理单位,当代的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社会已经普遍认可监督以及管理工程项目所发挥的作用。但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在业内人士不断努力下得到了长足发展。

1 建设监理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为了使投资主体也就是业主认识到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需要专门从事项目管理的专业队伍承担,把原来项目风险承担者、经营管理者、决策者和受益者将四者结合在一个主体身上,改变了其错位,真正形成了其四者的项目法人治的约束条件体制。我国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现在,尤其是既有外资投资,也有国有和私人投资竞争性项目。经营主体法制化以及项目投资多元化一个投资项目,反映在投资体制改革上重要特点之一,股份制组织形式更使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向广度及深度发展,它是一份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作为现资管理制度之一的体现了每个参与者应得到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最小或化解风险这一变化。这样可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成功带来保障,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加强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就全面推行该制度了。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项目责任事故后,建设行业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导致了建筑市场的各主体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共同的意愿:各参与方应对承担其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时候应从宏观方面开始,而政府不应成为各参与建筑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风险承担者。

2 监理行业的特点

因为其监理工作是具有规律性的。所以建设监理企业的工作流程能够被建立的很规范。监理企业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在相应的知识加以支持下会有不同的监理任务,也就是所说的监理工作正规的工作程序。建设监理企业是知识型企业监理人员在建设项目中对施工合同以及施工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费用进行控制,监理企业的盈利要点对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关系进行协调,是其监理人员在自己拥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拥有向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的条件的资本。所以监理工作是具有代表性的知识型工作。

由于监理行业规范化的工作模式才导致实施知识管理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监理企业管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在公司内部实现对知识共享、转换和支持的工作,同时为公司监理人员创造良好的知识管理环境,使其有效发挥其专家作用,这也是建设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原因。经常在手工作业中会出现由于疏忽而造成忘记监理的现象,漏监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为了避免漏监的发生,为更好的实现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监理企业应该采取知识管理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的规范工作流程。以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应该支持企业的知识管理。实施知识管理的目标之一实现工作的知识支持。也就是就是要将企业知识整合起来,以支持员工的日常工作。

3 发挥政府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监理行业仍存在监理市场业主任意压低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独占现象及监理费用不及时归还的等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政府在坚持市场竞争前提下对其有序管理,转变职能,政府行相关的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应加大宏观管理力度,促进健康发展。实现竞争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禁止用行政命令直接组织指挥项目建设,严格审批剔除不合格从业的清出制度和从业准人制度提倡有形市场,规范业主行为的同时也保证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利用法规从而明确投资项目参与者的权利、地位、责任;规定业主行为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办法;依靠社会上专业人员的力量积极扶持发展监理专业人员协会,组织项目的实施,为了发挥他们在建筑市场中的管理作用。同时把政府的专业管理职能转交给协会。

工程建设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作用一天比一天增大,工程建设监理制需要不断在实施过程中发展完善。但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受到不同的障碍与矛盾的影响,使其并没有达到理想中的作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工程建设监理制难以有效运作与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参与者各种不规范行为有关。例如,投资主体虚置的问题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仍然没有很好地把它解决好。制在实行现代化企业制度下的开始的时间,依旧没有对负责项目的管理者形成正确的约束,与此同时依旧存在着传统的建设单位的监理机构以及基建管理部门重合管理的现象。与主体的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市场中参所承担的风险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该是对应的。一般工程责任导致的损失与监理单位的酬金如此之低不容易搭配,让业主承担了极大的风险。这些导致监理工作很难继续下去,形成了现在大多数的监理工作仅仅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貌似虚设的局面。严重的时候,监理工作的权威性受到藐视,但不得不承认,从业人员及监理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4 建立监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监理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每位从业人员业绩得以正确肯定和评价,能够确保自身价值得以实现而且还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业主在保证自己的利益前提下,以监理工程师为中心,为监理工程师服务,热情的支持监理人员的工作,采用各种有效手段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使监理人员也能意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感,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信誉,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运作,制订现代企业制度是必须的,其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我们应该按照国际的管理制对监理工作进行运作,工程项目的利益以及效率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投资主体应承担投资风险.责权利风险的统一,为达到想要的目标,使业主避免风险,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所要求的权力真正的体现,也就是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这样对工程的管理有很大的优势,譬如,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权力是监理工程师,他能引导项目向预期目标发展,可以控制施工进度,在严把工程质量方面就占有主动位置,其二,监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应具有扎实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及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应用知识。监理单位的生存之本就是培养造就一些不仅懂技术而且还懂管理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监理单位的市场信誉决定其在市场竞争的优势,所以要把重心放在人员素质上。

5 推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开展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

为解决监理工程师人证分离、无序流动等问题,推荐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把监理企业品牌评价工作做好,开展监理人员与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调研公路监理制度,研究监理制度深层次问题,并着手解决。行业新风建设活动的总结评价阶段。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将通过以往的经验来制定相应的措施,树立行业新风,找出其中的缺陷,加强成果的巩固,特别是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配合交通运输部,这样可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使招标投标环境得到净化。交通建设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以监理行业新风建设活动为缘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现代工程管理有很大的益处,牢固建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深入研究解决监理工作匿藏的突出问题。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交通建设监理行业还会探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总监负责制。

6 结语

篇9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7-0357-03

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政策的支持下,重组和并购成了未来5年的主旋律。但是,目前国内医药流通行业“小、乱、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秩序不规范、跨地域管理和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等问题给质量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质量管理面临重新定位,须重新寻找方向和思路。

1 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质量管理的发展方向

1.1 构筑完善的一体化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手段对药品进、销、存等进行及时追踪,一方面是药品监管的趋势,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信息增值服务和网络邮购等手段开辟新的赢利空间。因此,上至政府有关部门、下至企业,都对信息化建设投入了更多的关注。新版GSP讨论稿在“设施设备”一章中专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配置、硬件与网络、操作管理、数据安全做了明确的要求。目前,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华润集团(以下简称华润)等国内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都开发了自己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把企业的采购、销售、库存和物流配送(WMS)有效地管理起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但是,各企业间信息缺乏相互连接和共享,使得信息在整个医药流通体系的供应链上不能够有效地扩展开来。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动政府加快医药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广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自动连续补货系统(CRP)、电子订货系统(EOS)、销售实时控制系统(POS)、寻车寻货系统(KIT)、资金快速支付系统(EFl)以及条形码技术,实现医药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医院、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共享信息,提高库存管理、装卸搬运、采购、订货、配送、订单处理等环节的效率[1],同时保证医药监管部门的全天候监管。

1.2 构筑标准化、专业化、一体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新版GSP讨论稿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是:药品批发及物流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对质量体系内审、改进、内审适用范围、质量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级别管理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从中不难看出,新版GSP正在和国际ISO标准趋向一致。国控自2007年开始,就聘请专门的咨询机构开始了集团内ISO 9001标准的认证工作;上药物流2010年也通过了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复审,完成了现有质量体系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但是,作为行业的领头羊,有些问题还需要和监管部门一起探讨,用自己探索的经验和领先的思路为监管部门出台法规提供依据。

1.2.1 药品编码没有形成统一标准

我国药品编码未实现标准化,无论是医药工商企业还是医疗机构,均自行设计编码,自成体系,相互之间不兼容。已有编码只能在各自的系统内使用,大大增加了药品监管的难度。国家2011年4月1日起强制推行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扫描、上传是监管部门在编码统一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1.2.2 药品包装规格不统一

要实现药品机械化自动入库、堆放、出库,药品包装规格要统一。但国内各企业药品包装规格彼此间差异很大,往往造成很多新建的物流中心在药品入库和出库时还需要转换包装,增加了劳动力成本,降低了物流效率。

1.2.3 冷链物流标准的滞后

2008年,浙江英特药业与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浙江省疾控中心起草了浙江省的《药品冷链技术与管理规范》;2010年5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这些地方规范规定:冷链系统涉及的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等均须经过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冷藏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承担冷藏药品物流运输的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冷藏药品冷链管理制度,包括温度异常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对承运商、经销商、包材供应商、设施设备服务商的审计制度,定期对冷藏药品的储运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冷藏药品的发货、运输、收货、验收、贮藏等环节的基本操作标准以及温、湿度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但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出台后,商务部透露医药冷链物流的标准已经起草完成,但是标准还不成熟,还需要试运行至少1年。

总之,如何协助政府制定、出台统一的药品编码标准和统一的药品包装标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强政府监管以及如何与通过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完成生产到流通配送的完美对接,是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质量管理的责任和方向之一。尤其是在美国大型医药物流企业――美国卡地纳健康集团(Cardinal Health)收购永裕医药(中国)进入中国之后,要求国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提升显得更加迫切。

1.3 实施集团化集中采购和多仓运营的质量监管

集团化集中采购、多仓运营是企业增加谈判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利润空间的有效手段,也是未来医药流通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的多仓运营还是沿用委托第三方物流的模式,即到具有医药第三方物流资格的企业属地的药监部门备案,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和委托验收协议,规定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于第三方委托后的多仓,可以统一接受网络定单,就近入仓、就近发运,实现物流和商流的异地运作,信息ERP系统和WMS系统的无缝连接也保证了GSP要求的各项记录能通过网络及时地反映在业务系统内。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目前也在探索和尝试这种模式。

笔者认为,实际意义上的多仓运营应该是集团内所有通过GSP认证的仓库都具有储存和配送集中采购药品的资格,而不仅限于取得第三方物流资格的几家大型物流公司。另外,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等档案资料是否可以由集采点的质量管理部盖章扫描形成PDF文档进入集团的信息系统、供集团内所有销售企业留档也是质量管理探讨的方向。

1.4 发展第三方物流务须加强对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第三方物流经过5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国控、上药及九州通都具有了相当丰富的管理经验。企业将物流委托后,质量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养护、配送、包装、装卸、承运及其相关信息管理等各项物流业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更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管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可在信息平台上全程监控产品进、销、存、运的质量状况,定期对物流公司质量体系运营状况进行审核、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物流公司进行整改,在不断的审核和整改过程中达到质量管理的提升。因此,第三方物流必须通过GSP认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

2 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质量管理

2.1 国内区域性龙头企业在新形势下的质量管理定位

这类企业一般有自己的仓库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某一个局部区域或招商模式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凭借做精做专,得以生存。如南京医药、广州医药和华东医药等,他们有资源、有招投标和终端销售的能力。这类公司要么向大型企业靠拢,成为大型企业的二级子公司,承担大型企业的区域性分销和物流,其质量管理体系自然也就纳入了大型流通企业的管理模式;要么仍旧沿用老的模式独立运营,虽然GSP标准的不断提升增加了他们的质量管理成本,但凭借好的品种和好的人脉,企业还是可以有相当可观的利润空间的,极有可能进入“十二五”规划所指的20家年销售额过百亿的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范畴。

新版GSP讨论稿实际上是以这些企业为基础稍做拔高制定的,企业只要不断加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注重自身业务模式的精细化管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大型企业为标杆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确保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在竞争中还是能生存和发展的。

2.2 外资批发企业的发展需借助国内大型医药流通企业

自2004年底我国向外资全面放开医药分销业务以来,外资企业纷纷与国内企业联手以参股或控股的方式进军中国医药批发市场。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部分外资企业为了实现扁平化的产品流通渠道,利用自己的网络分销国内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实现利润最大化,借助国内大型现代化物流企业成立独资医药经营公司。2008年,葛兰素(GSK)将处方药储存、配送全部委托给国控,借助国控在北京取得GSP证书;2010年,辉瑞将药品的储存和配送委托给国控,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独资批发企业。

2.3 传统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思路

随着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的出台和GSP门槛的提高,我国现有的1.2万家医药批发企业中将有不少面临转型。大部分小型企业在整合中将被淘汰或并购;剩余的少数中小型企业也没有能力承受GSP的质量管理成本,将抛弃传统意义上的业务,利用自身的人脉、对某些品种了解的深度等优势,向专做学术推广、专攻营销方向转型。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以整合并购为主题的大趋势下,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的质量管理方向应着重于影响、协助监管部门出台规范化、一体化的标准,加速国内企业的质量管理与国际接轨;中小型企业应加强自身精细化管理或委托专业化的医药第三方物流,跟上形势的发展。

3.1 对第三方物流的深度认识

《规划》提出:推动医药物流服务专业化发展,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的物流功能社会化,实施医药物流服务延伸示范工程,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向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延伸现代医药物流服务。在满足医药物流标准的前提下,有效地利用邮政、仓储等社会物流资源,发展第三方医药物流。

第三方物流能够承担一些中间的配送职能,但最终到医院还需要商业公司进行配送。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第三方物流目前所履行的职能与国外第三方物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第三方物流主要是帮助配送,填补配送网络的缺陷,而国外的第三方物流是专业化过程中的一种分工,由供应商发起,以供应链管理为导向。

3.2 药品流通规划考验地方政府部门

商务部已明确年度跟踪监督、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等制度,以促进《规划》的落实,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2011-2015年药品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摸清本地药品流通情况,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出本地药品流通“十二五”规划。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将会影响推行实施《规划》的力度,各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因素的影响下,会更加偏向于本地的医药商业企业,这将成为“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障碍。

总之,在目前国内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仍然受限于整个医药体制,这也是商务部提到的“其进展状况在本规划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在目前国内医药市场格局下,如果政府可以改革现行的医药体制,那么医药流通市场化也将更上一个台阶,药品质量管理的方法也将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篇10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违反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对于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并追回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办1999年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对于部分提前退休的人员适当减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按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和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距正常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当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时,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企业核定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严格按有关政策及标准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政策严格把关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职工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时要进行复核,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的,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对于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要有经批准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一: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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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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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名称|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依据| 从事的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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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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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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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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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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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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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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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一、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程序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进行确认。经批准的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它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具体认定程序是:

(一)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要提供上级对本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并确定本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企业根据上级主管劳动部门认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适用范围,将本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核。

(三)各企业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所属企业上报并经审核的岗位汇总后,按属地原则分别列出企业名单和适用范围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经确认后,分别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现在的上级劳动主管部门与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联系,企业原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应提供该企业提前退休工种的确认件并对其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给予认定,由现企业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确认并送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对于以前职工档案记载不全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找原始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民主、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填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时,要由单位负责人和企业劳动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确认。

对于曾经在原企业从事过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后调离到其它企业的职工,其从事提前退休工种档案记载不全的,由现企业劳动部门和原企业劳动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认定。

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