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6 15:18: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篇1

调查内容主要是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调查问卷设计为半开放式问卷。就调查反馈情况来看,除问卷选项中的25家证券公司外,有的被调查者填写了东兴证券、东海证券、国都证券和联讯证券,共涉及29家证券公司。

被调查者特征

本次调查为抽样调查,被调查者特征可反映出当前参与证券公司业务的人群特征。被调查者特征分析如下。

性别分布

与银行业、保险业相同,当前参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男性调查者多于女性调查者,而且差距更为明显。这说明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权证、融资融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集合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的更多的是男性。被调查者的性别分布见附图1。

年龄分布

21~30岁年龄段人群是参与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最主力人群,其次是41~50岁年龄段人群。样本在6个年龄段的分布见附图2。

婚姻状况

已婚有子女的家庭更注重家庭理财,积极采取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品种的方式来获得资产的保值增值。被调查者婚姻状况见附图3。

月平均收入状况

此次调查显示,样本人群以每月3000~5000元的中低收入人群居多,占到总体样本的1/3多;其次是5000~8000元的中等收入人群,占到总体样本的1/4。这说明我国目前的中产阶级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更多地采取了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被调查者月平均收入状况见附图4。

股票、基金类业务为主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开设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权证、融资融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集合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的相关业务。此次调查显示,将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主要业务是股票类相关业务,1/3多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基金类相关业务。这与人们对这些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有关,说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仍然是人们在证券公司办理的主体业务。被调查者在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见附图5。

信誉至上

超过四成的人表示选择证券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信誉,三成的人认为是服务。被调查者选择证券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见附图6。

在此次“中国最受大众信赖的理财机构调查”中,无论银行、寿险公司,还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被调查人群选择理财机构的主要考虑因素都是信誉,占到总体样本的约40%。这显示我国目前的理财人群对于理财机构的选择过多地倚重其信誉,说明投资者对于理财的认识和理财机构的选择尚处于初级状态,亟需投资者教育。这也提示,目前这个阶段,理财机构借助各种方式构建自身形象非常重要。

证券公司满意度指数排名

本次调查以“消费者满意指数”评定消费者最满意的证券公司,分析中设计了两个指标:一是2009年度证券公司实际交易情况指标,因为调查显示人们在证券公司参与的主要(85%的)业务是股票和基金类业务,因此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9年度证券公司会员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的排名指标中股票基金交易总金额的数据。二是消费者选择情况指标,采用本刊此次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数据。总指标和单项指标总数均设计为100。

篇2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篇3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篇4

1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1.1改变了证券公司的发展战略

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特点颠覆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结构,改变了证券公司原有的价值创造模式。近年来,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开展了证券开户非现场化、构建网上交易平台、开发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的业务模式,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益型和普及性,吸引了新的潜在客户。这些业务模式的创新为证券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强了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结构的业务联系。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等构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互联网这一传播媒介拓展了客户群体,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证券公司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重视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证券公司创新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它也已经成为证券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重要着力点。

1.2挑战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模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由经纪业务组成,经纪业务收入也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互联网金融利用其获取资源的速度和范围为证券公司拓宽了客户渠道,转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传统的佣金比率也在不断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以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增长点。可以预见的是,互联网必将会成为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提供各项理财服务、进行资产财富管理的主要平台。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改变传统业务结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证券公司应由过去的渠道服务为主向客户的财富管理为主的转变,加强各类业务协调合作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服务能力和内部价值。

1.3加剧了证券行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由于非现场开户以及业务网上开展的形式极大地弱化了部分证券公司的地区和网点的优势,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逐渐取决于自身价值、服务能力和产品价值。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大大降低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成本。伴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日渐加剧。证券公司业务的进行已逐步脱离网点,业务开展的成本逐渐降低,佣金价格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也利用自身的特点逐步加入证券行业的竞争。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庞大的客户资源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向证券行业渗透。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更是对证券行业的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例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网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冲击了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模式;而P2P平台、余额宝理财产品更是严重冲击着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市场。这些都改变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公司的竞争格局。

2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

2.1探索互联网发展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发展模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快速、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拓宽业务产业链,降低运营成本。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互联网模式已成大势所趋。因此,证券公司若想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就必须正视互联网的重要作用,顺应互联网模式改革要求,转变发展理念,在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改革传统的内部管理模式,借助互联网完成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改变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缺乏规范制度的现状。证券公司应加大投入人力物力,探索互联网模式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途径,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善信息保密系统,使互联网真正成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2.2加强控制活动的完善

证券公司应建立权责统一、透明严谨的投资决策机制。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内部沟通的信息成本降低,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构建由管理层、投资决策部、自营业务部三位一体的决策体制,保证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大力度规范自身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流程,及时发现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必须加强自身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保证自身网络管理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内外部“防火墙”制度,在避免外部入侵的同时,加强内部信息的保密性,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风险降到最低。

2.3加强内部控制监督

互联网模式下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已成为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的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必须解决信息系统的隐患,降低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构建科学的内部控制稽核机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对公司自身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准确揭示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证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的运行。

2.4完善风险识别体系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业务特征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完善风险评估系统,并及时制定合适的解决办法。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更具有隐蔽性,因此证券公司必须构建科学的风险识别体系,对本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以及创新风险等加以识别分析,将隐患降到最低,保证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

2.5加强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

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传统经纪业务无论是所占比重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尽管如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依然是其最为重要的业务类型。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因此在互联网模式下,证券公司如要加强自身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一方面需要加强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互联网模式下经纪业务主要在互联网上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客户开户风险、资金存管风险以及证券委托买卖风险是其隐患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密。网上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保证客户身份证、资金账户和证券交易账户的一致,保证资金存取的准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网上监控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迅捷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完善客户证券买卖的每一个环节,对异常交易状况进行及时预警并迅速解决。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还应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安全性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构建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对项目潜在的风险进行挖掘,对业务项目进行严谨科学的审核监督,严格控制操作风险,结合实际状况在一定程度的允许合规风险,严谨信用风险,允许适度的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作者:于闽黎 单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周游.JH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2]王学峰.中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10):38-42,48.

[3]张琦.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基于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2):102-104.

篇5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11-054-03

盈利模式是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赖以盈利的商务结构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企业的商务结构主要指企业外部所选择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环境等商务内容及其时空结构,企业的业务结构主要指为满足商务结构需要的企业内部从事的包括研发、采购、生产、储运、营销等业务内容及其时空结构。通俗地说就是企业以恰当的成本和方式从客户那里获得收入,实现盈利的方法。

盈利模式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经营问题。只有有了好的盈利模式,企业才能实现持续盈利,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长期竞争优势;同时一个盈利的企业只有充分了解和认识本身的盈利模式,才能找到增加企业盈利的关键环节,从而提高绩效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

回顾我国证券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如图1、图2所示

我们不难发现,证券公司的盈利情况普遍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盈利来源以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为主;二是盈利的周期性明显,波动大。从盈利模式的视角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证券行业的外部商务结构(包括行业政策,客户需求,金融深度和发展历史等)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来源主要倚重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而这两项业务与市场交投活跃程度是同步强相关的。股票市场呈现周期性的繁荣与低迷,当没有其他业务来源或者其他业务规模太小无法对冲这种波动的时候,就会导致盈利的强周期波动。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成本刚性的存在,中小规模的证券公司盈利波动幅度比大型证券公司更大。

笔者认为证券行业盈利强周期波动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方面是外部商务结构决定了证券行业的先天周期性。如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都与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股票市场正相关,缺乏负相关的业务模式;国内财富管理市场尚处培育期,弱周期的资产管理业务等客户需求量较少。另一个方面是证券公司现有内部业务结构与外部商务结构不匹配,进一步影响了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外部商务结构的改变有赖于金融市场深化发展和监管政策改变,是比较宏观的影响因素,难以对其施加影响。因此,证券公司可以更多思考如何平衡发展不同盈利特征的业务,如何通过改变自身内部业务结构,加强管理,更好地匹配外部商务结构,从而增强盈利的稳定性。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积极拓展弱周期的盈利模式

随着资本市场金融深化,证券公司的盈利方式有所扩充,出现和即将出现一些弱周期的盈利模式,如集合理财、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通过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收取中介费,权证创设、要约收购等套利收入,融资融券等信贷收入,直接投资带来的实业投资收益和发行上市带来的出售收益。这些业务可以较好地平滑资本市场周期性繁荣与衰退对证券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因此,每个券商都很有必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向上述弱周期盈利模式拓展,实现强周期与弱周期业务的均衡发展,合理布局。

同时,证券公司传统业务也有弱周期的盈利点,比如存量资金的利差收入,基金和国债的代销手续费等。在政策和市场允许情况下还可以学习国外券商向投资者收取账户管理费,红利收集费等收费项目。在经营管理中,需要加强对这些盈利来源的分析和统筹。

二是针对不同业务分类和外部商务结构,匹配不同的管理策略,调整内部业务结构,增强各种业务盈利能力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经纪业务、投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每种业务的关键要素和盈利模式是不同的,需要对应不同的内部业务结构。

(一)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通过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渠道,同时提供必要的资讯和投资咨询,根据交易金额收费。分析经纪业务的盈利模式,我们可以拿百货超市等商业渠道做类比,营业部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必经之路,有如大家都去超市买日用商品。券商提供的渠道服务存在严重的同质性。因此,存在两种可行的盈利模式,一是以[低价-低成本-交易量]为组合的盈利模式,在提供同质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取胜,有如超市;二是以[高价-附加服务-大交易量]为组合的盈利模式,通过创造差异化服务获取高毛利,从而提升盈利,有如精品百货。

[低价-低成本-交易量]盈利模式的核心是成本控制能力与规模销售能力。对应的需要在经纪业务上采取降低成本的大集中,大统一,大营销以及经纪人制度等管理措施,调整内部业务结构,创新运营模式,大力推行虚拟运营和网上交易;由于需要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建立与客户开发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且其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紧密度不高,走低价模式的证券公司比较适合将经纪业务单独成立子公司进行运作。

[高价-附加服务-大交易量]盈利模式的核心是开发愿意为附加服务支付额外佣金的大客户,对应的需要采取强化附加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高端营销,收入费用与绩效挂钩,提供交叉投资服务等措施,国内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有中金公司。

有必要提醒的是,近几年券商经纪业务正充分享受行业性繁荣,整体盈利状况都很好。但这并非盈利模式优化的结果。其主要的原应是一方面证券业协会对交易佣金费率的管制使得国内交易佣金价格战一直打打停停,外部市场结构尚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另一方面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小非存量资产被激活,导致市值和交易总额增加,而券商总数却因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幅减少,更少的竞争者分享更大的市场,导致了券商经纪业务的阶段性繁荣。在行业环境宽松的时候,管理者往往会忽视成本控制,放慢业务转型步伐。但随着行业管制放松,券商规模扩大,或者资本市场陷入低迷,经纪业务的盈利能力将重新受到挑战。只有在管理上向低成本渠道或高附加值渠道发展才能脱离同质化竞争的红海,从而提高盈利的稳定性。从这点来说,经纪业务内部结构的调整利在长远,且刻不容缓。

(二)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其盈利模式的核心是优秀的投研能力。尽管资产管理业务有收费的盈利特征,但缺少了优秀的投研能力,是无法实现规模扩张的,而资产规模是资产管理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一环,因此笔者把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盈利要素也归为投研能力。

针对强化投研能力,需要在管理上采取[高薪+恰当绩效激励+高淘汰率]的措施以及开放性的人才结构。国内证券公司很少实行以岗定薪,投研人员的收入大都还是与他的工作级别挂钩;绩效方面的量化考核与激励往往是软约束,弹性很大,导致公司对投研团队的激励不正确或者不足;而在淘汰率和人才结构开放性方面比例则很低,这些造成了整体投研能力落后于后起的基金公司。在投研方面,国内券商应当学习基金公司,重点改革用人机制与激励考核机制。

(三)投行业务

投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财务顾问、兼并与收购等。其盈利模式是通过提供服务收费,盈利的核心要素是要保持一定的业务量规模和积极开展交叉销售。

当前,国内投行业务呈现承销独大,财务顾问、兼并收购业务规模偏小的特点,投行业务能否盈利主要看证券承销业务。而证券承销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与市场繁荣情况密切相关,项目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造成投行业务收入波动较大。投行业务的成本结构中人力成本较高,且具有刚性。在分析收入与成本特点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必须维持一定规模的业务量,才能平滑项目周期长且干扰因素多的业务特点,克服成本刚性达到盈亏平衡点。然而,国内投资银行业务又是一个寡头垄断的市场,市场份额集中度很高,这造成很多中小券商的投行业务始终处于“吃不饱”的状态,挣扎在盈亏平衡点附近。

因此,要构建和强化投行业务的盈利模式,对于已经占据市场较大份额的优势券商来说应当继续巩固份额,增强公司在公关能力、资源协调能力和保荐能力上的优势,扩大业务量。而对于处于劣势的中小券商,或者采用高投入模式,引入人才团队,强势扩大份额,或者需要另辟蹊径,对公司的内部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投资银行是券商业务中一项接触高端客户的业务,打交道的都是企业的决策层,因此也提供了对机构和高端客户进行交叉销售的机会。中小证券公司可以据此调整内部业务结构,建立内部结算体系,以交叉销售的业务量为重要指标,加强交叉销售的激励与考核,引导投资银行业务在既有客户上做深做细,深度挖掘客户价值。同时,还可以结合直投业务,通过做精项目,提升盈利能力,克服规模劣势,从而在一个寡头垄断市场上形成自己特有的盈利模式。

(四)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有研究信息的销售,指数产品,客户介绍收费等,这些业务的规模都比较小,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不构成全局性的影响,故不作展开。

三是强化企业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和财务资源调动能力

证券公司的最终盈利状况不仅取决于各项业务的开拓及盈利,还与公司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财务资源调动能力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谨慎的风险政策,正确地运用杠杆,严密防范风险,据此可以大幅提升证券公司盈利的可测性,形成券商盈利模式的稳定力量。

参考文献:

1.(AdrianJSlywotzky)亚德里安 J 斯莱沃斯基著.《盈利艺术》[M],2002年版。

2.(AdrianJSiywotzky)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和大卫.J.莫里森.《利润模式》[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篇6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或通过一些互联网工具进行资金融通、支付以及其他一些关于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稳定的信息技术水平上,广泛被用户所熟知,并且能够不断适应和满足用户新需求的新渠道和新方式。

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相互影响,而中国国力的强盛使得中国的改革发展受到了世界的瞩目。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中国金融方面的发展态势开始向网络化方向转变。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需求和供给方面有别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上进行业务的开展,是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一系列的金融业务。然而,由于互联网透明化的特点,容易引发信息泄露等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也十分的困难。层出不穷的新兴金融模式和相对落后的金融监管力度,使得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以证券公司为例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公司机构,随着当今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网络化成为潮流发展趋势。而互联网金融化在给这些传统金融行业带来冲击甚至可能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些有利的影响。本文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例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115家证券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92.41亿元,净利润440.21亿元,较2012年分别增长22.99%和33.68%。证券的业务产品不断丰富,融资方式增多,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在这样一个良好的发展状态下,证券公司不断创新发展,开始尝试搭建网络平台进行证券业务服务,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模式接轨,创造出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模式,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目的在于筹资和自己融通,其主要依靠于完整完善的信用体系得以运行。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狭隘和获取成本的存在,使得金融行业的最初源于线下进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不断创新发展,该技术与金融业的结合在提升客户投资、融资等一系列金融活动的便利的同时,也大幅度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拓宽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使得市场上不断出现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和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深入探索,在推动证券公司经营方式、价值实现等方面的转变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1.有利影响

(1)转变证券公司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就是强调的建立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活动,由传统的线下活动向线上转变。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相互影响融合,改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人工运作,由单一的线下宣传销售拓展到互联网中,拓宽了营销渠道,扩大服务范围。同时证券行业的网上开户和网络销售,使得券商在线下地域上的优势减弱,这样也同时削减了券商销售的地域限制,扩大了券商的营销空间。按此趋势,未来在网络将成为主要运营平台。同时这种运营模式的转变使得证券公司减少人力的成本,减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达到资本的优化配置,获得利润的最大化。

(2)调整产业内的交易结构

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分为四个板块:经纪业务板块、投资银行板块、资产管理板块和自营收入板块。由图易知,经纪业务板块占大比分比例,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业务大部分集中在经纪业务上。然而,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大部分集中于对经济业务板块的调整,然而这也间接影响到其他业务板块的比例,这就调整了证券业务的结构。互联网虚拟的特点,使得证券业的价值实现飞速发展,从而引发交易主体和结构的改变。证券公司业务的网络化,使得证券业务交易平台改变,也同时改变了交易主体。客户范围的扩大,使得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增大,这就使得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开始向客户的需求转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进行业务的运行及扩展。同时证券公司的线上交易就是需要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服务平台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改变行业内的组织交易结构,构建新的结构体系。

(3)弱化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金融中介的存在有两个原因:一是,金融中介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规模经济,通过中介沟通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资金融通或者其他一些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金融中介有较全面的数据信息,能够给交易者双方提供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帮助双方做出详细准确的判断,以缓解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交易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使得原先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数量大幅度降低,减少中间成本,使得信息刚开透明度更高,证券交易也更加自由平等。这样,金融中介存在的两个原因都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与证券业的结合来解决,自然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

2.不利影响

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业务,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比如一些证券APP软件终端,有很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互联网的虚拟性会导致网络资金交易的安全风险的发生,券商对于互联网技术人士的不完全也使得证券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资金安全问题和技术的完善健全都是当下证券网络化面临的难题与挑战。

同时,互联网金融虽然快速发展,但其目前并没有太多正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阻碍证券公司的发展。同时网络虚拟且丰富多样,证券产品的不断更新创造,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是证券业即将面临的又一个挑战。

四、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趋势分析

1.传统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化

近年来,各大证券公司都陆续将各自的传统业务放在互联网平台上运作,减少成本、节余资本,快捷高效的优点,使得这些业务逐渐向第三方网络平台转型,为客户提供了更为方便的证券业务服务。改变传统的业务服务方式,减少人力物力的耗损,实现更加快速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资本的流动。

2.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的融合并不单单指传统证券业务的互联网化,还有一些基于互联网而不断创新创造的新的证券业务。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特点,开发新的证券业务也是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网上自助开户、网络证券融资、网络理财管理等都可能成为互联网证券的创新业务。

五、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风险分析

1.风险扩散速度快

证券业的互联网金融化就是在网络上进行证券交易,高效快速的网络交易,使得证券业务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办理和解决,也为简单快速的证券业务服务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然而这样的高速网络数据信息处理同样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很快扩散。

2.风险监管难度大

与传统的证券机构和业务不同,证券业互联网金融化的业务全部依靠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多样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业也会不断创新产生新的证券业务,这也就导致了风险的多样化。方式的不可预料和丰富性,使得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时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可防范和解决的。这也就使得整个证券业互联网化很难得到有力的监管和防范,一旦在证券网络业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3.风险传染概率高

互联网金融化的证券公司的每个业务都不是完全独立存在的,他们是相互独立又存在某些联系的。因此业务之间的相关性,使得互联网化的证券业务有一个业务发生风险问题,可以迅速相互传染到其他的业务上来,风险传染的概率很高,这就要求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更强防备能力的防火墙。

六、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的建议与结论

1.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带来的影响

在证券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是时展的一种新形势。证券公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了证券业内部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方式,另一方面也给证券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持。从经营理念和实践上来看,从传统的实体店面经营向虚拟网络站点经营,是由有形到无形的转变;从销售方式来看,从员工面对面的销售向网络销售的转变,利用互联网信息的优势,了解更多消费者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开发出更多满足客户需要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券商与客户的双赢;从经营策略上,由原先的相互恶性竞争到合作互惠,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信息共享的特点,使得证券公司不断完善自身,建立起健全完整的经营体系,在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取长补短,使公司全面发展。

2.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

面对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化带来的种种难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身优势,弥补劣势,不断发展创新。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便捷的特点,将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电子科技产品与证券业务相结合,开发出新型的网络终端软件,使客户能够通过已有的电子产品“足不出户”就能进行证券业务的办理。加强自身优势、不断创新,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开发出更多更适合的证券产品,并普遍为客户所接受,满足消费者需要多样性,建立新的证券经营模式,实现业务创新。

3.完善健全证券网络业务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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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其他相关金融组织:制度样态的差异性考察

    (一)证券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主要承担转融通的角色,即证券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借人资金或证券,而此时的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具有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制度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制度定位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转融通之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如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就规定,证券金融事业,是指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商或其他证券金融事业融通资金或证券之事业。而商业银行则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二,资本金要求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台湾地区规定实收资本额不得少于新台币40亿元。而韩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韩国唯一的证券金融公司,其资本额相当于2.84亿美元。而商业银行资本金,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三,业务范围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虽然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相似,但业务范围相差极大。其四,监管主体不同。从域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机关,在日本为大藏省证券局、在韩国为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台湾地区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证期局”。而商业银行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管理。

    (二)证券金融公司与政策性银行

    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是政策性银行和证券金融公司两者之间的共同点。而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目的不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为了满足证券公司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进行转融通及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和从事证券借贷事务。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其二,股东结构不同。证券金融公司较政策性银行来说,股东呈现多元化和多样化。如台湾地区的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其主要股东就包括联邦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安泰商业银行股份公司、群益证券公司、和成欣业股份公司、大庆证券公司等。日本最大的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其股权结构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类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是其最大的股东,占股东权益的32%:证券公司占27%;上市公司和个人所占比例分别为l8%和23%。而相比之下,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主要是国家出资设立,是直属国务院{页导的,由政府出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

    其三,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政策性银行从事的业务领域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而且资金需求大、周期长、回收效益慢的领域,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就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贷款、提供对外担保、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筹集资金等业务。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上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融资融券交易顽域,包括转融通业务、证券借贷业务、证券公司营运资金贷款业务、对个人或企业法人的证券担保贷款业务等。(i)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代表性的财务公司有东风汽车T业财务公司、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等。财务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但须以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为限。其次,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内部成员,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再次,接受企业集团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而证券金融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设立条件不同。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在日本,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56条之四的规定,大藏大臣在收到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书后,必须参照其申请人员的组成,信用状况及资金周转的能力,以及有价证券市场的状况等,审查该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作为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的合格条件。此外,该申请人及人员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条件。而设立财务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其二,资金来源不同。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证券公司、中央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其三,业务领域不同。证券金融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领域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证券担保借款业务.除此之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而财务公司虽然只能以成员单位为服务对象,但其业务领域相对比较广泛,可以作为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和业务、交易款项的收付、保险业务、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业务。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发行和承销债券等业务。其四,监管要求不同。从境外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要求与条件并没有如财务公司这么具体明确。如台湾地区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人员的监管要求就比较简单,仅仅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几种行为.比如,变更公司章程、停业或复业、解散或合并等。而相比之下,对于财务公司,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较为详细,如《管理办法》就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相关业务规定和程序,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

    三、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与制度构建

    所以,为了构建良好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必须对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运行的进路和构建中的关键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认真的探讨。

    (一)证券金融公司运行的进路选择

    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正在紧张的筹备和设立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显现和暴露,但应有足够的预见和洞察。在相关进路选择上,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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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结构及演化趋势分析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结构现状

市场结构是指对市场内竞争状况和价格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市场组织的特征.市场结构的描述指标主要是厂商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通常用处于行业前n位的厂商资产、销售收入等占全行业的比率来表示公式如

一般情况下,行业内厂商数量越少、集中度(CR)越大.说明该行业垄断性越强;行业内厂商数量越多、集.中度越小,说明竞争程度越高。这里代表厂商.代表厂商数量,Ⅳ代表全部厂商数,这里我们取值为5、1O.分别统计计算。

由于精确数据取得较为困难.根据2000—2003年经纪业务的券商排名看.从2000年至今.总成交额排名前5位券商的经纪业务总体市场份额在25ji;一27ji;之间波动.前1O位券商的市场份额保持在35ji;一40%之间.中小券商占据相当份额。根据贝恩对美国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标准(值在30%一35ji;为低集中寡占型,30%以下为原子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属于低集中度市场.竞争程度很高。由于证券公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从排名前5位券商的营业部总数看,大约在560家左右.营业部的绝对数量占我国证券营业部总数量的22ji;.略低于前5名券商市场份额.也就是说前5位券商所属营业部的平均市场占有率只略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没有规模优势。如果从证券公司数量上分析.更能说明问题.截止2003年底,我国证券公司共有12O多家,总资产约5。7OO亿元,营业网点达2.9OO多个.和国外相比.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的竞争行为特征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行为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证券公司是一个价格接受者.市场势力应该十分有限

(二)结构演变趋势

以上我们从其描述性指标的数据分析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结构现状,并且推出其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行为.但这还不是全部.下面我们从影响市场结构的几个主要决定性指标因素人手.分析未来证券市场经纪业务市场结构的演变趋势.对于证券公司未来竞争行为作一个前瞻

1.进入障碍。证券行业属于三大金融行业之一.相对于其他一般行业,其进入障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壁垒、必要资本量和绝对费用壁垒、规模经济壁垒。政策壁垒主要指进入证券行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许可,进入后从事各种业务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管制.大多数业务资格要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批不过自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经对行业进入和业务许可逐步放松了管制.政策壁垒在逐渐降低.但目前看政策壁垒仍然是影响最大的因素。此外.兴办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需要大量资本投入.除了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外.一个证券公司要想吸引客户,起码要有营业网点的网络优势.这需要较多的房地产储备和电脑机器设备以及高素质人才.绝对费用还是很高的.但随着股份制的发展.对于有实力、讲信誉的发起人.募集证券公司所需资金并非特别困难。但最后一条规模经济壁垒是难以克服的障碍.下面再详细说明

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指的是随着证券公司净投入或者营业部以一定比例增加.其业务量和利润以更高的比例增加这一事实,或者说随着产出的增加.平均成本在下降。从理论上讲.由于经纪业务投入大多属于沉淀成本.在场所、机器设备和人员等可变成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满足新增客户服务要求,因此其边际成本近乎为零.从而规模经济是理论上成立的:历史数据也基本证明了这一点

范围经济是指证券公司从事多项业务具备互补优势,比单纯开展某项业务更具事半功倍效果,诸如投资银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以及投资咨询业务之间都具有相互支持的功能.虽然有业务上资金、人员分立的原则,但信息是可以共享的.而且品牌优势和无形资产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规模较大的综合类券商比经纪类券商更有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决定了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成本弱增性(Subaddjt1Vity),使得该行业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趋向.这要求证券公司规模越大越好.从事的业务越多越好.这给中小券商造成相当大的竞争劣势和生存压力。

3.产品差别。一般来讲,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服务产品主要是交易通道提供.从投资者的角度讲.证券公司营业部只是一个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除了地理位置(网上交易也消除了这一差别)外.其差别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在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的产品是同质的或者说无差别的这也是目前经纪业务竞争如此激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证券公司要做大做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要做出特色来.树立自己的业务品牌。

结论:从上面券商经纪业务的三个特点综合分析,券商经纪业务市场目前接近完全竞争.但其具有自然垄断行业的共性.因此其发展演变趋势是垄断竞争前期,理论上均衡结构是寡头垄断

二证券经纪业务竞争行为博弈分析模型

(一)短期竞争模式

根据以上证券市场结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短期内经纪业务目前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就目前的券商服务内容和水平所限.产品的同质化使得竞争主要局限于价格竞争策略.特别是去年佣金改为浮动制后.价格竞争由暗地里返俑打折演变为公开杀价。而产品竞争策略还未大规模开展

经纪业务短期竞争具有如下特点:(1)券商(供给者)、投资者(消费者)是理性的,对于价格是敏感的虽然投资者整体证券交易行为对于交易佣金总体上.也就是说全国范围看弹性很小或者说无弹性(从历史数据看.交易量并不随佣金水平相关变动).但个体投资者对于某家证券公司的无差别的交易通道服务来讲是具有选择空间的.因而对于价格(佣金水平)是富有弹性的。(2)通道及交易场所服务是同质无差别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的竞争。(3)券商可以提供任意数量的产品(服务),实际上远程委托(电话、网络)的飞速发展在技术上已经不是问题。(4)市场是完全的而不是分割的,提供服务的券商数量众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纪业务竞争行为博弈的短期均衡基本符合伯川德(Bertrand)模型。理论上谁出价最低谁会得到整个市场.谁的出价高就会失去客户,均衡就是所有券商都以边际成本报价进行竞争这一均衡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每一厂商都假定其他竞争对手的价格是固定的.通过轻微削价,该厂商可以赢取对手所有客户.经过多次轮番降价.最后达到自己价格底线——边际成本,这时厂商赚取的经济利润为零.并且没有厂商可以通过降价或提价来增加利润.外部

资金也不愿进入该行业。但理论上我们从上面的分析结合实际来看.券商的经纪业务的边际成本接近零,那么短期的均衡价格就是零。从实际情况看.实施佣金浮动后.在短期内通过价格抢占地盘的竞争战术屡见不鲜.某些券商更是打出了零佣金的招牌。特别是一些新券商和新营业部.由于没有客户和业务.所谓光脚不怕穿鞋的.因为固定成本都是沉淀成本.在不增加可变成本的情况下只要有新增客户就会减少亏损:还有一些小公司,由于客户稀少,降价损失相对较小.考虑到大券商不敢轻易降价.因此也敢于打零佣金。这种降价方式很明显并不是掠夺性定价.因为降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活命而不是排挤对手.并且价格有向下的刚性.一旦降下来再回升的可能性很小

从实行零佣金的券商实际效果看.在佣金降为零后,客户并没有想象中的大规模增加.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二级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大部分投资者处于深度套牢状态.交易意愿很小.交易次数很少甚至并不交易,所以佣金水平不是最为关心的因素:二是营业部的设立和网络服务部的增加仍然存在一定的政策壁垒.影响了一些低价策略券商开拓市场的努力但这两个因素不是长期存在的,随着它们的消除,零佣金的效应必将慢慢显现。

(二)长期竞争模式

上面我们从长期市场结构演变趋势的三个主要影响因素得出结论:证券市场经纪业务长期均衡状态应该是寡头垄断目前市场只是具有某种苗头,真正完成这一趋势的演变还需时间

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券商在短期的竞争中遵从非合作博弈的伯川德模型,但券商和其他公司一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一个目标.但伯川I德模型的竞争行为却把自己和整个行业逼入绝境.从长期来看.短期的博弈过程演变为一种重复博弈.结果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变化.这也是券商理的结果

从囚徒困境这一博弈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短期博弈和长期重复博弈结果不同.特别是对于一些正合博弈过程。在博弈方理性的前提下.产生合作博弈的结果是非常大的。从证券公司的角度讲.合作博弈的结果就是合谋或卡特尔(或者某种默契).主要是价格卡特尔。

券商的卡特尔串谋往往以失败而告终.主要有以下原因:

1.证券业市场结构集中度低.券商数量众多.协调成本巨大一般来说.券商数量越多,各券商经营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差异就越多,需要协调的方面越复杂,单个企业采取独立行动的可能性越大.卡特尔越容易失败:集中度越高.大企业越多越容易形成价格领导和卡特尔.反之亦然卡特尔的每一成员同时也有着欺骗卡特尔的动机:每家券商都希望通过轻微削价来赢得对手大量客户,结果是价格同盟不攻自破

2.监管及法律方面的限制价格卡特尔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价格法》,企业不能为了竞争或利润的需要,制定倾销价格或结成价格同盟。《价格法》第十四条(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于价格违反行为。原国家经贸委在《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有权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但要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商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即使行业协会出面协调.也存在法律约束。

3.在进入壁垒逐渐打破的情况下.新加入者由于降价损失小敢于低价竞争对于证券公司这种固定成本在总成本中比例较大的企业.其沉淀成本也较大.而边际成本又为零.在行业销售额下降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收回固定成本.往往不计后果地降价而打破卡特尔

长期来看.证券公司虽然有进行合作博弈产生卡特尔串谋的可能性.但其制约因素也是相当大的.这种利润也是不会长久的.并且冒着法律风险.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而券商要生存发展.还需认真寻求其他出路

三、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竞争行为的策略选择——创新性竞争

(一)推动业务创新与差异化竞争策略.减轻竞争手段单一化的不利影响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券商经纪业务之所以竞争如此激烈.主要原因在于其产品(服务)的无差别化,使得投资者在选择时形不成什么偏好.一样的产品服务当然选择价格最低的:在伯川I德竞争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出现相互杀价的一个前提假设是产品或服务的无差别化或同质化.如果加强产品服务的差别化.竞争的结果就不会如此残酷。所以创新的重点首先是服务产品的创新有实力的券商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模式.打造其它券商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在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手段基础上.对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目标、交易习惯等.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开拓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产品.特别是以投资咨询为核心的个性化服务.可以借助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数据库(CRH)和智能检索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符合其要求的信息定制服务.推动公司经纪服务品牌和服务质量客户个性化增值服务是决定证券公司在未来市场竞争格局中地位的关键.因此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研究咨询体系的建设和整合.通过收取研究报告费和咨询顾问费来补偿经纪业务部门手续费的损失。券商应该及时地将证券营业部由交易中心转化为投资顾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实现营业部经营模式的顺利转型操作上可以对营业部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增加投资咨询和市场开发人员比重.突出服务和营销功能.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科学的考评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广经纪人制度.实行全员经纪人和经纪人社会聘用制.经纪人的薪酬和客户资金数量或者交易量直接挂钩。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公司内部研究资源整合.完善公司内部研究和信息支持网络.加强综合研究所对各营业部信息咨询工作的支撑和指导.提高公司整体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金融证券属于虚拟经济.投资者信心十分重要.客户对证券公司品牌的信任程度不一或对某一家证券公司具有偏好也是其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证券公司应该走向社会、参与社会,利用可能的机会和途径进行广告宣传,提高自己的品牌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让客户感觉到不同的特色服务.从而认为该服务物有所值。

(二)降低经营成本

如果研究能力有限制.券商还可以侧重于折扣经纪模式和网上交易手段前面提到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底线就是自己的边际成本.谁的边际成本低谁就可以通过低价甚至零佣金吸引新增客户.而谁的平均成本低.谁就可以相同条件下盈利多一些或亏损少一些特别是在证券业寒冬时期.谁的忍耐力更强一些.谁活的更长一些.谁就可以等到春天的到来

佣金标准的下调将直接减少券商的佣金收入.直接挑战券商的成本控制能力.因此降低经纪业务营运成本和其他可减费用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传统营业部.应该减少无效经营面积.节省人工成本.通过调整营业部内部业务流程.实行成本分解.强化成本核算和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实行经纪人社会化聘任制度,工资和业绩挂钩对没有能力提供增值服务的营业部.咨询服务可以包给研究部门.自己只提供基本的交易通道功能.突出成本优势运用集中交易技术手段.通过同城集中、区域集中进而大集中的方式来逐步降低经营成本。利用信息时代的网络优势,大力发展网上交易,扩大非现场交易份额。由于技术特点和成本优势.网上交易已经成为经纪业务的一个优势和发展方向.为实现低成本运作做出了贡献。据测算,支持同等数量客户.网上交易投资仅占实体营业部 的30%至5O名.日常运营费用更是只有20%至25名之间。

(三)兼并重组

提高行业或者区域集中度可以降低竞争激烈程度和提高达成串谋或卡特尔的可能性,而兼并重组是提高集中度最为有效的方式在证券业低迷、资金回报率不高的情况下.依靠外部新增资金加入行业不太现实,一般券商增资扩股较难.而兼并重组是盘活业内存量资产的快捷方式。从历史经验看.出现行业亏损是进行兼并重组的最好时期.如2000年彩电行业价格战引起行业亏损后的厂商策略联盟.而策略联盟是不同的厂商之间为达到生存发展目的而形成的策略上的联盟对于券商来讲策略联盟可以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重新整合业务.一方面使券商之间的竞争形成有序和理智.同时也将为国内券商今后的相互吸收合并创造条件。

从国外的情况看.佣金下调会加快券商的合并进程。如2OOO年中期由于全美证券交易量的下降.以低佣金定位的网上经纪商之间出现合并:香港在2OO2年4月改最低佣金制为佣金协商制.全港5OO余家证券商被认为至少有1/3(特别是家庭证券行)将消失。在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调低证券交易佣金.了证券商合并指南,要求国内64家证券商在2000年底以前合并到15家,并要求合并后的证券商实收资本达到2.5亿马元(约6600万美元)虽然目前应证券商的要求取消了合并期的规定,让证券商有足够时间寻找合并伙伴.但证券商合并计划仍在积极落实中美国、台湾等地的经验证明:任何一次大的市场调整和金融危机,都会引发券商间的兼并重组。只有在多次的市场危机之后才会形成数家巨头对峙、共同分割市场的格局

因此.有专家预测在近年市场出现剧烈震荡后,两三年内将会出现第一次大规模的市场整合.券商竞争将从群雄并起的春秋时代通过兼并重组步人霸主对峙的战国时代。随着加入WTO后缓冲期的消失.国内券商做大做强的迫切性愈加明显

(四)推进其他业务发展,利用范围经济优势

对于纯粹的经纪类券商来讲.除了苦苦挣扎于经纪业务外良方不多.对于综合类券商来说,在“农业”(经纪业务)歉收的情况下.可以大力发展其他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首次公开上市(IPO)项目竞争越来越激烈,但资产重组和兼并等财务顾问项目是可以不断发掘的,并且可以配合其他业务的开展:而资产管理业务是众多综合类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不少实力券商做出了特色,规模做的很大.取得了可观收益。并且有了一定的市场口碑。从国外的经验看.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理论上是可以无穷开拓的,虽然风险较高.但确实是可以利用的不多的手段之一。券商还可以利用网点优势.在基金代销和保险推广上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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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3日

一、美国期货业行业结构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产生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欧美期货市场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其市场体系与结构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备。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是期货行业的主体。美国于1936年颁布的《商品交易法》将美国期货市场的中介机构划分为业务型、客户开发型和管理服务型。

业务型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期货佣金商(简称FCM)、场内经纪商(简称FB)和场内交易商(简称FT)等,其中期货佣金商是主体。FCM和我国的期货公司类似,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指令。美国的FCM可以分成三种: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务公司,如高盛,期货经纪业务只是其业务的一部分;二是专业期货公司,如瑞福期货。专业型期货公司又可分为市场专业型和品种专业型。前者以特定顾客为服务对象,而后者专注于特定的期货品种;三是贸易型期货公司,即商品现货商设立的期货公司。一些大型的商品现货生产商、加工商、贸易商为了套期保值便利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如嘉吉公司便承担了其母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客户开发型中介机构主要有介绍经纪商(简称IB)和助理中介人(简称AP)。介绍经纪商一般以机构形式存在,主要业务是为期货佣金商开发客户,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佣金商进行结算。助理中介人是为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商介绍客源的个人。

管理服务型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经理(简称CPO)和商品交易顾问(简称CTA)等。

金融期货最初就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产生的。1972年5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在所内设立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业务的部门,并推出英镑等7个外汇期货品种,这是金融期货合约首次在交易所内上市交易。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市交易所首次推出以价值综合指数为合约基础的股价指数期货,交易上市当天成交近1,800张合约。接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纽约期货交易所也纷纷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股指期货在美国诞生后,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84年股指期货一个品种的交易量已经占到美国所有期货合约交易量的20%以上。可见,股指期货由于其可以规避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巨大功能,得到了各类投资者的认同和欢迎,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日本期货业行业结构

日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金融公司兼营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一些证券公司或有投资银行背景的公司,如小林洋行等;二是一些拥有商品现货背景的大企业,它们因为对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有较为强烈的需求,而下设了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如三井物产、住友商事、三井商事等,这类似于美国的贸易型期货公司;三是专业型期货公司,以1958年创立的日商联贸期货公司为代表。

相对于美国和欧洲等期货业较为发达和成熟的国家,日本期货业多年来发展缓慢、体制陈旧、市场封闭、交易费用偏高,被称为“一个落后于时代变化的现代产业”,已经屡屡引起投资者的抱怨和批评。对于日本来说,商品期货交易量占据了期货交易额的绝大部分,金融期货交易量只占期货市场交易量很小的一部分。

三、中外期货行业结构比较

我国期货行业的产生和发展仅有十多年时间,虽然近年来发展迅速,但还处在需要不断探索和向国外取得借鉴的阶段。国内期货行业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和介绍经纪商。

我国的期货公司类似于美国的期货佣金商FCM。美国的FCM分为全能型、专业型和贸易型。我国现在由于期货业发展时间短暂和国家对期货公司经营业务种类的限制,还没有出现全能型的期货公司。我国非商品现货企业设立的期货公司,即相当于美国的专业型期货公司,然而这些期货公司现在很多都被券商收购,成为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63家券商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占现有163家期货公司的38.65%。我国多数大型期货公司由商品现货商设立。比如,成立于1996年的中粮期货,其大股东是中国最大农产品和粮油提供商中粮集团;成立于1993年万达期货,其控股股东是河南东方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的金瑞期货,由国内最大的集铜采矿、选矿、冶炼、加工于一体的特大型企业江西铜业集团投资兴办。这些期货公司类似于美国的贸易型期货公司。贸易型期货公司设立之初便是为了给母公司提供套期保值服务,往往对股东所在行业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较为了解,也较容易得到相关信息,因而在该行业有非常强大的研究实力和制定高水准套期保值方案的能力。

目前,我国已引入券商制度。该制度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为期货公司招揽客户、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公司执行等,并从期货公司获得佣金回报。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券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业务(即IB)必须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为了从股指期货业务中获益,我国券商纷纷收购或设立期货公司。这类期货公司成为券商背景期货公司,类似于日本的金融公司兼营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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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

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