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6:51: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务局管理体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情况
(一)转变观念,加强工程管理
××市境内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总长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条,全长732公里;建有节制闸61座,桥梁698座,电力排水站12座;下设9个工程管理站、6个河道堤主闸涵管理所,管理人员共计65人,主要负责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经过与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部门统一协调,××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已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为纯公益性国有单位,人员工资是定额事业费;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拨款10万元进行闸站维修养护。虽然资金匮乏,但我局千方百计完成每年的工程养护及管理必要工作,确保泵站达标管理及泵站安全运行。
(二)多措并举、促进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来我局投入大量资金,推进多种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组成专业维修队、进行培训、检查、维修养护工作;二是汛期组建突击抢险队,以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负责闸、涵、扬水站等工程抢险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对千里堤分步进行堤防标准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态管理。由于沿堤村庄较多,村民随意堆放垃圾现象严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个垃圾池、并派专人专车清理;五是对闸所进行标准化建设,包括闸、扬水站的达标建设和宿舍美化、绿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对全市最大的××扬水站进行新建和场地统一规划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过这些措施,让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责任感,从而大大提高爱岗敬业意识,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保证下步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水养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来我们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养殖、取土、占地经营等活动统一规划、审批、并收取有偿使用费。以更好地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开发好水利资源;具体是做到以堤养堤、以渠养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河渠弃土做到有偿使用;同时我们又把该资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中,确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续性、长久性发展,实现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环,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义务,没有养的来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面临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长,缺少管养人员和经费;二是分级管理中,各乡镇对桥梁工程、闸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没有真正发挥养护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资源还未被充分利用开发,对违法案件执法力度不够。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一是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完成“定岗定编”及两费测算工作。二是正在筹划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水利、人事、财政、编办、发改委联合组成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为公益性水利设施事业性单位,力争财政按管理维护定额拨付管理和维护费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规划管理,推行管养分离改革
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在市管各站所抽调15名技术骨干组成专业维修队。主要工作:汛前对境内的闸、涵、扬水站等岁修工程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培训各站所人员安全运行知识;汛期突击抢修应急事件;日常维护千里堤堤顶、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二)加强执法,保证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强化执法力量,成立四个执法监察中队,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运行。二是积极协调公安部门,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严厉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活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开发堤防有偿资源
针对农村河渠非法取土屡禁不止的问题,专项调研发现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农民对河渠防洪除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守法意识相对淡薄。二是农村房基建设确实极少有取土空间(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废弃地多半成为乡村发展工业用地),导致农民只能“避重就轻”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创:同时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组织义务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积普遍较严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务局又没有专项资金可用。针对以上情况,采取“疏堵结合”,在淤积严重的部分乡镇河渠上规划出年度取土段,由技术人员管理。按设计要求,在对取土量、取土位置进行严格规定和监督的前提下,允许乡村群众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费。并协同国土、林业部门,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资源,有序开发地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堤防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强领导,促进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水管体制改革对新的形势下水利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市对此工作十分重视,并排好工作时间表。
7月成立××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情况
(一)转变观念,加强工程管理
××市境内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总长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条,全长732公里;建有节制闸61座,桥梁698座,电力排水站12座;下设9个工程管理站、6个河道堤主闸涵管理所,管理人员共计65人,主要负责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经过与市财政等有关部门部门统一协调,××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已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为纯公益性国有单位,人员工资是定额事业费;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拨款10万元进行闸站维修养护。虽然资金匮乏,但我局千方百计完成每年的工程养护及管理必要工作,确保泵站达标管理及泵站安全运行。
(二)多措并举、促进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来我局投入大量资金,推进多种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组成专业维修队、进行培训、检查、维修养护工作;二是汛期组建突击抢险队,以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负责闸、涵、扬水站等工程抢险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对千里堤分步进行堤防标准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态管理。由于沿堤村庄较多,村民随意堆放垃圾现象严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个垃圾池、并派专人专车清理;五是对闸所进行标准化建设,包括闸、扬水站的达标建设和宿舍美化、绿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对全市最大的××扬水站进行新建和场地统一规划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过这些措施,让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责任感,从而大大提高爱岗敬业意识,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保证下步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水养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来我们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养殖、取土、占地经营等活动统一规划、审批、并收取有偿使用费。以更好地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开发好水利资源;具体是做到以堤养堤、以渠养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围内土地和河渠弃土做到有偿使用;同时我们又把该资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中,确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续性、长久性发展,实现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环,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义务,没有养的来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面临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长,缺少管养人员和经费;二是分级管理中,各乡镇对桥梁工程、闸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没有真正发挥养护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资源还未被充分利用开发,对违法案件执法力度不够。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一是制定了改革实施方案,完成“定岗定编”及两费测算工作。二是正在筹划成立由主管市长为组长,水利、人事、财政、编办、发改委联合组成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为公益性水利设施事业性单位,力争财政按管理维护定额拨付管理和维护费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规划管理,推行管养分离改革
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在市管各站所抽调15名技术骨干组成专业维修队。主要工作:汛前对境内的闸、涵、扬水站等岁修工程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培训各站所人员安全运行知识;汛期突击抢修应急事件;日常维护千里堤堤顶、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二)加强执法,保证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强化执法力量,成立四个执法监察中队,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运行。二是积极协调公安部门,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严厉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活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开发堤防有偿资源
针对农村河渠非法取土屡禁不止的问题,专项调研发现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农民对河渠防洪除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守法意识相对淡薄。二是农村房基建设确实极少有取土空间(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废弃地多半成为乡村发展工业用地),导致农民只能“避重就轻”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创:同时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组织义务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积普遍较严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务局又没有专项资金可用。针对以上情况,采取“疏堵结合”,在淤积严重的部分乡镇河渠上规划出年度取土段,由技术人员管理。按设计要求,在对取土量、取土位置进行严格规定和监督的前提下,允许乡村群众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费。并协同国土、林业部门,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资源,有序开发地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堤防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强领导,促进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水管体制改革对新的形势下水利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市对此工作十分重视,并排好工作时间表。
7月成立××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一、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发票的名称、种类和规格
(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发票”、“××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二)税控发票的种类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三)定长、不定长发票的规格
1.定长发票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
(4)76mm×127mm,(5)76mm×152mm(票样附后),(6)76mm×177mm;
(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2.不定长发票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三、卷式发票的内容
(一)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3.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4.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三)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控发票的其他要求
1.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
2.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不定长发票长度与定长发票长度相同。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
3.平推式发票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四、税控发票的联次和要求
(一)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帐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五、税控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
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
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六、税控发票报送数据的内容
(一)税控发票报送数据包括发票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发票需报送发票汇总数据或者发票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发票汇总数据又要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发票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可靠存储发票明细电子数据。
(二)发票汇总数据包括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
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发票开票时间段。
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
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发票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
(三)发票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发票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发票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
(四)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七、税控发票盖章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八、税控发票的鉴别和查询
税控发票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发票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
附件: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附件2:
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互相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发票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是指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及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有关信息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
税务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共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数据存储:税控收款机应安全可靠的存储税控数据。
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
发票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发票打印数据)。
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发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发票打印: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在一份发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项内容时,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发票内容应是完整的(应有该发票的大写合计金额和税控码)。
税控码:一般不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打印的税控码是指由税控卡根据发票上的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发票上的数码(20位加密数码)。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的打印的税控码位数和形式总局将另行规定。
发票顺序号的设定:
税控收款机中,发票顺序号由发票装卷时输入本卷发票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税控要求: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开票累计金额及退票累计金额的限额管理功能,限额由税务机关在发行税控卡时设定,可通过用户卡修改。当超过设定限额时应提示用户。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042-01
金城镇地处金坛市城郊,是经过两轮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的金城镇,第一轮区划调整是2000年1月4日,是由原金城镇、城东乡、城西乡、后阳乡和白龙荡乡合并而成。第二轮区划调整是2007年3月26日,是由第一轮区划调整后的原金城镇、洮西镇(由原洮西乡和涑渎乡合并而成)、白塔镇合并而成。镇域总面积169平方公里、总人口18.5万人,南北里程跨越32公里。
一、基本情况
全镇32个行政村,村村建立档案室,村组两级财务及文书资料都交村立卷归档,要求村级自行政村合并(2001年4月)、组级自村民小组合并(2002年5月)财务全面建档,行政村、村民小组合并前财务可以分原村、原组归村捆扎保管,有条件的村(档案室大,档案柜多)档案(财务、文书)追溯至80年代立卷保管,村级财务镇会服站只保管当年财务资料。2007年第二次区划调整前只有原城镇组级财务、资金交村代记代管,原白塔、洮西组级财务分散在各生产队会计家中保管,资金分散在生产队保管员、生产队队长或村民代表保管。乡镇合并出台了《金城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后,组级财务都能实行村记村管,每村组级只设一本联组账,实行资金分开账合并的财务核算形式,组级财务通过村会计指导和监督,资金交村或经管站代管,月末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300元以内,组级费用支出、资金使用实行村支书一支笔审批。经济合同统一由村委会签订和完善,集体资产资源、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组级财务、文书和印章交村专人保管。每村只设一名村会计和一名联组会计,32个村有8个村联组会计由村会计兼任,有7个村联组会计由村其他干部兼任,只有14个村设专职联组会计。
二、主要做法
1.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1.1组建会计队伍。在镇村两级设立了会计服务站,从镇机关选拔业务骨干担任会服站会计,村干部中选择文化高、责任性强、有会计业务基础的人员担任村出纳、报账员,我们结合《金坛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从2004年起每年对全镇村组两级出纳、报帐员、会服站的人员进行轮训,使农村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1.2开展财务会审。每年开展一次财务会审,每月组织村会计实行财务集中记账,对村组集体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合法票据严格按规定操作,做到边审核边规范,对工作中发现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处理。
1.3推行会计电算化。依照《金坛市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金城镇2003年全面实行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通过电算化,有效地解决了手工操作中存在的农村会计科目设置、使用、核算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建立起了合理的人员分工责任制,使操作规程明细化、责任化,确保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我们通过网络技术对全镇农村财务账目进行即时监控,2007年对原有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了更新,对原白塔、洮西两个镇并过来的17个村的财务在科目和核算上又进行统一,创出了农村财务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
1.4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自2007年4月行政区划调整以来,我镇在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规定(金城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十不准”规定)。今年依据新颁布的《金坛市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又出台了《2010年金城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2010年金城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金城镇农村财务纪律“十不准”规定》。农经办每年还对32个村进行农村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目标考核,并将条线考核纳入镇农村工作考核。通过近几年一系列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实施,我镇农村财务基础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
2.村级财务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全面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村“如何管好财、用好财”的问题,成效显著。
2.1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实行财务集中和村帐民理,使群众关心的涉农资金补贴、拆迁安置费用、救济优扶资金等项目开支,群众“看得清”,“放下心”,干部“说得清”,“讲得明”,消除了干群之间猜疑,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
2.2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实行村级财务后,财务由分散管理变为集中核算管理,既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效率,又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会服站”对专项资金实行直达制度,确保了国家涉农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3.村级财务管理稳步协调发展
目前,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稳妥协调发展,总结前几年的工作,我们有几点启示:
3.1领导重视是前提。村级财务、资金双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村的一次大改革、大动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尤其在2007年组级双改革中,村组干部顾虑较重,我镇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发动组织,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3.2制度规范是关键。为了规范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我镇做出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自2004年就统一制订出台了《金城农镇村财务管理制度》、《金城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年金城镇农村财务纪律“十不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逐年修改、完善和提高,以强有力的制度、规定、办法来指导和规范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村级会计持证上岗制和会计证年检制。
3.3加强监督是保障。为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我镇大力推行农村审计,强化监督机制。一是群众监督。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施全程监督,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随时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到村或会服站查询。二是业务监督。镇会服站经常对村财务进行业务审核,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三是审计监督。定期搞好“四审计”,即结合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计;今年我们完成了5个村的村支书离任审计和7个村主要干部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想进税务局,你要考税务相关专业,毕业后考公务员,就可以进入税务系统了。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等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 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一、国地税合并从国家经济大局来看,利国利民利企利税。
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分家,各司所职,大大的鼓励和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可以说国地税分家是时代的选择和产物,24年后再根据当前国情进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
(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例如:上海市很多年以前已经实行了“准国地税合并”的方式。如果你拨通上海市税务局的电话,会听到总机小姐告诉你:“这里是上海市税务局”。据称,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上海没有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机构的精简和效率。现实的情况是,上海在税种方面划分向来清楚,在全国一直是一个良好的典型。而上海每年上交中央的税收一直名列全国榜首。
上海人对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做法一直非常肯定。他们总结税务不分家有三大好处:一是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二是纳税成本低。企业不需要同时跑两个地方交税,不需要接待两个税务局的检查,不会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培训。因此,上海本地的财务人员对于哪些是属于国税,哪些是属于地税,不会去刻意划分。三是税务机关能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二、面对国地税合并,我们该如何调整心态,恪尽职守,安心工作。
(一)永远不要放弃对自身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句老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特别是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政策经常调整,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强化自己的专业能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才不会一问三不知,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2、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一、税务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在计划制定阶段,我行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地方税局领导统一安排,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制定了年度税务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了工作重点,成立了税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财务部牵头,负责税务自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对自查内容进行宣传,并形成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和分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工作.针对市税局领导提出的重要指导意见,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深化税务文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商业银行,更需要明确界定各项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续、要求,把握规律,理清思路,规范纳税过程行为。将增强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进取心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倡导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二)增强工作执行力,防范税务风险
客观分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梳理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改进手段,健全完善税务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整改的要求,坚持税务工作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综合治理等各方面,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终奖金挂钩,使员工养成周密细致、科学高效的行为习惯。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专业技能
培训内容专业化,重点培训与我行密切相关的大税种,特别是加强增值税转型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内容的培训。开展我行内部的互动式培训,带动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并由专门涉税人员负责收集适用本单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颁布或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已组织税务专项培训*次,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100%。
(四)抓好整治工作,保持我行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我行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治理,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我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