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16:51: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房地产估价制度深化改革的动因
1.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推动房地产估价制度必须改革
新出台的《资产评估法》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对现行的估价制度进行了重大突破。《资产评估法》去门槛、明责任,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降低评估机构的运行成本,提高评估机构运营效率。打开了限制评估机构发展的桎梏,按照市场化规则,引领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资产评估法》作为评估行业的基本法,其所做出的规定,虽然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或者说是有待探讨的地方,但房地产估价行业必须遵守。现行房地产估价制度与《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有许多地方不一致,除《房地产管理法》特别规定外,应当依法做出调整。
2.国家深化行政w制改革的政策,鞭策房地产估价制度改革
近年来,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国务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分批次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房地产估价的资格准入虽仍得以保留,但已释放出明确的改革信号。国家还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举措,推动房地产估价制度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与国家改革大趋势相适应。
3.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形势倒逼估价制度改革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家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时期,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那种大拆大建、超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评估需求总量急剧减少,评估市场急剧萎缩。然而,我国目前拥有房地产估价机构5500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4万人,估价从业人员近30万人,房地产估价师队伍还在以每年几千人的速度不断增加,并且没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则的退出机制。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现状是僧多粥少,竞争惨烈。行业面临产能过剩,需要解决去产能问题。如果不进行改革,优化评估产能,将可能会使评估行业成本高企,利润下滑,甚至可能会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4.房地产估价制度的缺陷,需要靠改革来解决
一是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关于“工作经历”“相关学历”的限制,使得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能报考估价师,降低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估价行业从源头上缺少新鲜血液,难以吸引和培养高端人才,提高评估队伍素质。二是估价师没有水平评价,专业水平无梯度显示,降低了专业水平与服务机会的关联性,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专业水平越高,获取评估业务机会越多的良性竞争局面。三是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存在弊端。四是估价行业自律还没有完全到位。五是公平良序向社会提供房地产估价服务局面没有完全形成。
二、当前房地产估价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1.完善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资产评估法》出台后,应当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
一是对于房地产评估,无论是法定业务还是非法定业务,估价人员都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执业。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都要由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和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二是合理确定估价师专职和兼职,对于内部提前退休、下岗待业、符合政策的离岗创业人员,在估价师执业注册时,对人事档案存放及社保证明等注册要件灵活做出安排,不宜规定过死。同时,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兼职条件的估价师从事估价业务,最大限度地激发创业活力,营造大众创业局面;三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实行评估人员总量控制,根据社会需求,发展估价师队伍。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敞开入口,完善估价师考试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工作经验限制,将房地产估价师实践经验后置考核。取消报考的相关专业条件限制,“求才不问出身”,让所有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另一方面,设立出口,建立常态化的估价师退出机制。通过公平竞争等方式,淘汰职业道德不佳、专业能力不合格的估价师。
2.建立梯度递进的估价师队伍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小行业,却是精英人的行业。即便如此,估价师之间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也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种差异,显示出估价服务水平和能力的优劣,因而应当对估价师细分差异,梯度体现能力水平。细分标准为:通过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发表专业文章,或进行估价专业课题研究;房地产评估业务经验年限;估价报告评审成绩;执业信用记录;对估价职业特殊贡献;经由地方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推荐等。实行估价师水平细分,是对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水平的深度评价,是房地产估价服务市场真正实现良性竞争,优胜劣汰的一个重要抓手。此项工作可以由行业协会完成,并将细分结果向社会公示。以便于估价需求方辨识,从而能使之以估价师专业服务能力为导向,选择评估机构。
3.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制度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而改为备案管理制度。这一规定符合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符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方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要件,应当是满足《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要求。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统一制式的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证明是评估机构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证明文件,没有取得备案证明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下的关键,是处理好资质核准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工作。同时,解决好新设综合性评估机构的备案时限问题。
4.规范以报告审核为核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应当说,过去大多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已经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但表面化严重,形式大于实质。对被追诉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评估报告的出具过程研究发现,出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级审核缺少问题导向,职责不清,主体责任不明确,没有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评估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都把评估审核作为一项必经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没有履行评估报告审核,就已经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存在过错;履行了评估报告审核,一旦出现问题,参与审核人员都将承担相应责任。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厘清各控制层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具有迫切性和法律意义,不容忽视。针对房地产评估质量控制的缺陷,可以由行业协会对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基本制度加以规范、指引,各机构再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5.探索法定业务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是对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进行监管的有力举措,其意义不言而喻。但是,评估报告数量庞大,全部备案工作量大、时限不好把握,容易干扰评估机构的正常业务,既没必要,也影响监管效率。鉴于法定评估业务涉及对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特殊保护,对这类评估报告有必要特殊监管,强制实施备案管理。对房地产评估业务按照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进行梳理,将法定评估报告分离出来,可以大大减轻备案工作量,为利用有限资源开展备案工作提供了可能,也易为备案双方所接受。
6.健全估价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和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将评估机构的基本信用信息不做主观评价,客观真实地向市场展示,由市场主体自我评判、甄别、选择评估合作伙伴,体现出市场在评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将记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按劣分类,建立诚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由行业监管部门根据记录的信用状况,依法采取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同时,通过各种媒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从而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引导评估市场向有序竞争,优胜劣汰方向发展。
7.推广评估专家鉴定制度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是评估行业存在的根本。而认定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要有一个评判机制。实践证明,专家鉴定制度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异议的救济手段,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应当将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异议救济中,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估价救济制度。特别是在涉及房地产评估的司法审判、行政处罚、纠纷调解中,应当以专家鉴定意见做为认定评估结果客观真实与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的重要依据,避免以单一评估机构的鉴定意见做为标准,去评判另一评估结果对错这一证据采信上的不公正现象。
8.设立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省级常设机构
目前,各级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行政机关不能再对行业协会的工作一手包办。行业协会必须在不增加会员负担的前提下,自身强大起来,以自己的行为能力完成职责。由于今后将以综合性评估机构为市场主体,设区市一级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会很多,协会在设区市一级组建,在人员和经费上都有困难。按照《资产评估法》相关要求,估价行业协会被赋予的职责很多,任务繁重,很难由设区市一级组建的协会完成。因此,协会设立的层级应当上移到省,成立省级常设机构。由于会费可以集中使用,有条件设立专职人员,具体从事协会的工作,其工作经费能够得到保障。
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和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不同专业评估准则的交叉性条款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统一规定。对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实现共享,促进评估全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9.构建房地产评估数据平台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098-02
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意义
(一)解决重流转、轻保有的弊端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种及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税种中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属于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而且免税范围较大,只对经营用房、用地征收。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2011年的数据,2006―2010年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占到房地产税收的90%以上,而保有环节的税负占房地产业总体税负不超过6%。房地产税制这种“重流转、轻保有”的状况,使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地产要承受较高的税负,抑制了房地产的正常流动;而一些投资者购买房产后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可以坐等房价上涨。这不但降低了房地产的使用效率,而且使政府不能充分参与房地产保有阶段发生的自然增值的分配,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作用,应该减少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负,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制进行规范性改革并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课税。
(二)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约为15%左右),而一般房地产税收发达国家其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0%―50%。要使房地产税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必要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负,加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因为,相比流转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加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征收不会造成房价的上涨,更有利于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促使地方政府完善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所以,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趋势是合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为所有的不动产,对居民个人所有的房产规定一定的免税面积外,所有不动产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对调控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作用
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手段,可以直接并快速改变房地产作为投资品的属性,增加房产持有成本,从而改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进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例如,2011年开始的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尽管征税范围较小、税率不高,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有一定的作用。重庆房产税主要针对独栋别墅、高档商品房以及外来炒房者征收,税率设为0.5%、1%和1.2%三个档位,对于存量和新增的应税房产分别给予1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根据有关调查,房产税实施后部分购房者改变了买大房、买高档房的消费倾向。在房产税推行的10个月内,重庆主城区高档商品住房成交70万平方米,占商品住房成交量的6.8%,较上年下降4.1个百分点;同时,高档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也较房产税实施前下降7.1个百分点。
(四)调节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除了在住房保有环节调控房地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功能外,作为将房地产资本利得纳入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房地产税的作用还在于调整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缩短贫富差距、增加人民收入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的重要实现手段就是通过税收调节实现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让拥有更多房产、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公民缴纳更多的税费,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对房地产税征收的必要性
如何有效评估房地产税基是征收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基础环节。因为,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计税依据不能准确反映财产在征税时点的市场价值,比如,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作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到房产使用后的折旧或升值因素,使得房产税不能随着房产价值的增减而相应调整;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各级别土地的差别税额较小,不能真正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当前,我国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将土地使用税按使用面积从量定额征税、房产税对企业自用房屋按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余值征税以及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的方式,统一合并为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为所有的不动产,对所有不动产按照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计税依据。市场价值又称为公开市场价值,是多数估价需要评估的价值。房地产市场价值能够反映在特定时点房地产价值量的大小,能够反映不动产从政府公共服务(如城市基础设施)获得收益的大小,依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政府税收来说更具有弹性,对纳税人来说更公平。世界上财产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大多也是以经评估确定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保有环节的房地产本身不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其价值只能通过房地产评估的方式以应税时点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或以房地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来确定。因此,房地产税的征收离不开对房地产税税基即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
三、我国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的构建
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目的在于满足税收的公平合理性要求和开征房地产税的成本核算要求,使纳税结果为征纳双方所接受。这就必然要求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体系。
(一) 选择准政府性质的专属评估机构作为房地产税评估主体
房地产税基评估结果带有行政结论性质,关系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和纳税人应纳税额。所以,在房地产税开征初期及过渡期内,选择准政府性质的专属评估机构来负责税基评估工作更符合我国国情,即房地产税税基评估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提供,评估人员可以从社会上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执业评估人员中招收。这样既可以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又利用了政府部门在信息搜集和沟通协调方面的长处,还可以克服因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税基评估部门带来的人员编制负担。
(二)房地产税基评估周期的确定
国外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长则每隔3―5年进行1次价值重估,短则每年评估1次。如加拿大各省和地区通过计算机辅助评税,评税周期由过去的3―5年缩短到每年评估一次。我国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周期不宜太长,否则会因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使计税依据失去意义;但由于评估成本较高并且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基评估的技术还不完善,因此,也不宜每年评估一次。结合我国基准地价评估周期确定房地产税基评估周期比较适合。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及县、镇都有基准地价数据,覆盖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国土资源部规定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实践中大部分城市都是以2~3年为周期进行更新和调整的。因此,结合基准地价评估周期,运用各地的基准地价数据结合不同类型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建筑成本等资料所测算的房地产价格可以作为不同类型房地产税的税基。
(三) 建立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补充的税基评估方法体系
在选择房地产税基评估方法时,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收益法和成本法为补充。市场法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估价需要的可比实例数据比较容易收集。在房地产市场发达、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条件下,这种方法的评估结果易于被纳税人接受。收益法适用于有稳定预期收益并且收益和风险都能量化的房地产估价,但对未来收益预测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很少交易而又没有经济收益的房地产可以考虑采用成本法估价。
(四)房地产税基评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房地产税征税依据,就要求政府或评估部门掌握并不断地更新有关房地产的数据。目前,多数国家在为征收房地产税而进行税基评估的过程中引入了批量评估方法,即应用系统的、统一的、考虑到统计检验和结果分析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评估多项财产确定日期价值的活动。批量评估过程包括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即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础数据的采集,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建成年代、材料以及房地产交易数据、成本数据、收益数据等。因此,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房地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所以,应当尽快健全有关财产(主要是房地产)登记、处理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
(五)形成纳税人争议处理机制
在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过程中,因房地产个别因素造成的估价结果差异是不可避的。因此,应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首先,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以增强评估信息的透明度。其次,当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向原税基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为了保证纳税人的申诉权利,地方应成立税基评估专家委员会,允许纳税人对复核评估的结果有异议时向当地的税基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参考文献:
[1] 李宏彪.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2.
[2] 范信葵.物业税评估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北方经济,2006,(9).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第八条、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
前款中的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类进行。
拆迁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类型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规划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宗教产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遵循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对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者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县城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有利于县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永寿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县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县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房反拆除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与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投资进行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需要拆迁县城房屋的,应当由依法确定的项目法人进行房屋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拆迁人自行拆迁房屋的,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房屋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拆迁实施前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应当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颁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载明拆迁人、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户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确需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庄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屋产权产籍、房屋交易等有关部门、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金额、搬迁补助金额、家用设施拆装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加搬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层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及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差价金额和结算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家用设施拆装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枯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拆迁专家委员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的鉴定意见进行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房屋价格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实行准入制。估价机构要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清,经资格审核认定批准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拆迁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的朝向、层次、成新、装修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因素、评估价格等情况告知拆迁当事人,回答拆迁当事人的质疑。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的,其出具的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县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当地当年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制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空置院落部分的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
20*年11月1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连续使用至拆迁公告之日,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对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其中改为经营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交税凭证。
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时依法补交房产税。
20*年11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用途认定。20*年4月1日起,除本条第二款情形外,有关部门不应再对住宅房及进行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伍佰元。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批准建设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管理公告后,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项目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不能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强制拆迁的部门应当事先对被拆迁人进行督促教育,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与申辩,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行。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及、附属物及其它物品的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强制拆迁时,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公证人到场;被拆迁人拒绝到场或拒收财物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由此而引起的财物保管费用、财物损坏责任均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拆迁完成后的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房地产评估资格,对于相当房地产估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三万元以上、吊销房地产评估资格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将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1 房地产测绘特征与测绘的意义分析
1.1 房地产测绘工作的特点
因为房地产测绘大部分是在城市和城镇等区域实施的,这就使得测绘图上的内容繁琐,相关的权属界定等要素,需要进行清晰的标注和等级,所以这就要求房地产测绘比例尺较大才能适应测绘工作的需求。当前我国测绘工作所使用的最大比例尺系列的图纸一般是l:500或l:1000这两种,分丘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比例尺则更大,1:50的比例尺有时也会使用,这样所表示的内容更加的细。
房地产测绘的内容较多,进行房地产测绘时,其主要的对象是对房屋及用地的准确位置、土地的权属、用地的数量、土地的质量等情况以及同房地产相关的地形要素做出测量。房地产测量时需要对用地的准确位置、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进行调查,做好范围与界线的界定,同时要对房地产测量的面积进行定量。
房地产测绘的精度要求高,在测绘地形图上的要素成果,使用者一般能够从地形图上索取或者量取,其点位中的误差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这个精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对地物精度所提出的严格要求。但是房地产测绘却不能够以此来源为准,比如在界址点坐标、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量算精度要求非常高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实际测量和计算来获得,而不是直接从图上量取。
房地产测绘成果法律效力强,房地产测绘成果产品表现出了一定的多样化,测绘成果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以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是房地产产权确认、产权纠纷处理的主要依据。
房地产测绘的成果,既包括了房地产测绘图,也包括房地产的归属、产籍的调查、房地产界址点成果表等等。房地产测绘图主要有下面几种:分幅图、分丘图、分层分户图。作为房地产测绘最后的产品,在数量、规格上要比地形测量复杂很多。
城市基本地形图的复测周期一般在五到十年,但是房地产测绘的复测周期却不能够按照几年来进行测算,随着城市扩展的需求要对房屋、土地等做出及时的补测,对房屋和用地尤其是土地权属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及时的修测。对房屋和用地的非权属变化也要及时变更,以保持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现势性、现状性,及保持图、卡、表册与实地情况一致。所以房地产测绘成果要及时修补测,变更测绘。
1.2 房地产测绘的意义
房地产测绘的目的是为了给房地产测绘委托单位提供所需要的房地产的图件、相关的房地产数据、房地产资料等信息。房地产测绘提升房地产管理服务效果,这些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拆迁管理等等。同时也要为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征税、房地产收费、房地产仲裁等工作,提供一些基础的图、表、数字等相关的信息,保证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建设的科学性。
2 房地产测绘的内容与分类
2.1 房地产测绘的内容
房地产测绘的内容主要有:房地产平面的控制与策略、房地产的前期调查、相关要素的策略、房地产图的绘制、面积的测算、相关成果资料的检查等等。房地产测绘内容的严格遵循和实施,是房地产测绘工作的主要任务。
2.2 房地产测绘的分类
房地产的基础测绘指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和区域内,进行大范围、系统性的房地产平面控制网。房地产项目的测绘,是通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地产的经营与开发管理等工作中所开展的相关工作。房地产项目测绘同产权归属管理、房地产的交易、房地产开发等日常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房地产测绘工作量大,需要加大质量管理和保证。
3 提升房地产测绘质量的措施
3.1 提升房地产测绘质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在落实房地产测绘工作的时候,需要按个遵循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按照国家房地产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房产测绘的成果和质量,提升房地产测绘的质量和责任意识。提高组织领导的有效性,把各项任务具体分配与实施,明确测绘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构建协调的管理机制。通过提升内部管理的效果,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测绘工作为中心,保证各项测绘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同时,要仅仅围绕测绘单位内部管理的效果,构建良好的测绘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一些有设计缺陷的制度要及时的进行修订与完善,对于脱离实际的制度要及时的进行废止。要把房地产测绘制度建设同人事管理、质量监管等结合到一起,全面落实房地产测绘的承诺服务,提升测绘的质量。
3.2加强房地产测绘的质量监督
房地产测绘部门,需要借助各种先进的测绘技术和相关的仪器,提升房地产测绘技术的使用性和房地产测绘的水平,同时要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中心等单位的技术和业务指导管理。房地产测绘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机构规模等构件二、三级的质量审核体系。或者通过构建工作人员自检、测绘项目组相互检测、测绘专职人员的检查验收、测绘部门领导的抽查等审核的流程,保证房地产测绘的质量。在提升质量审核制度有效性的同时,构建房地产测绘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定期进行测绘业务研讨等活动,对测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讨论,以提升外部业务调查与内部业务处理的统一性。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来提升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升房地产测绘成果的质量。构建严格的测绘作业流程,做好测绘项目受理、项目派件、业务处理、质量核定等内容的管理,要将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突出的位置,提升测绘工作的督察力度,提高制度落实的有效性和责任性。要切实做好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考核评估办法,通过定期实施办事权规范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全面及时的整改。
3.3 提升房地产测绘队伍的专业化
按照构建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测绘队伍等要求,在分析测绘任务大小的基础上,构建同测绘任务相配套的测绘机构,并做好测绘人员的配备。如果测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抽调部分有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作出针对性的培训,以提升房地产测绘队伍。实施房地产测绘的工作人员,一方面需要熟练掌握房地产测绘技术、业务开展的方法,掌握房地产测绘的相关知识,具备使用各种房地产测绘的能力。一个合格的房地产测绘人员,既是房地产测绘的专业人员,也应该是房屋交易买卖中的鉴证人员,在具备和掌握良好的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基础上,保证房地产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吴天全,史宏军. 房地产测绘发展浅析[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29)
日前,市司法局采取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积极为全市经济大发展服务。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家,司法鉴定人余人。执业类别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用机动车评估鉴定等九类。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基础管理作用。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围绕司法鉴定流程标准化、鉴定服务优质化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文书规范、收费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办事公开等制度,有效地加强了内部管理,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保障功能。共制定了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等3大类27项制度。组织全市所有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二)创新模式、整合功能、引领司法鉴定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组建司法鉴定服务团队,形成配套功能。市司法鉴定协会精选了一批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其鉴定专业和机构特长,编成服务团队,每个团队都具有从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一系列的服务功能,能够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一条龙的司法鉴定配套服务。编制司法鉴定机构推介名册,开展上门服务。市司法鉴定协会将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和特点编制成册,推荐给企业和大项目承担者,供其选择使用,并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与企业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见面,实现对接,5月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与工业园区、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小屯大型水泥管道有限公司、通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兆武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实现对接,为其提供鉴定咨询和服务。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的保障功能。针对司法鉴定结论在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中,一般只有利于一方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化解矛盾机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建立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上访扩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援助。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共为农民工、残疾人、下岗职工等提供司法鉴定援助1200多件次,减免各种费用5万余元。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有关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导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建设、房地产行业的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定额实施。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施工、设备安装、建筑制品、商品混凝土、装修装饰、建筑监理企业和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以及市场准入。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建筑安装等中介组织管理行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市场管理,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建设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交易和招投标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伤亡事故;负责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和抗震防灾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基础设施、污水收集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各类公用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报批工作;管理房地产市场;牵头协调城市综合开发土地价格的测算,负责房地产估价、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本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制定和落实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八)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研究制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城市房屋拆迁作业的安全实施监督;并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资质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
(九)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城建执法实行综合管理,指导督促行政执法行为;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牵头协调城市建设资金投资方案,制订城市维护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一)根据国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制订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建设科技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本系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报批;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和劳动工资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和协调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政务公开;负责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规划、电力、电信、邮政、工商、交通、环保、水利、文物、旅游和公安等部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今后凡涉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取消的,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设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接待;负责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城建调研;负责各类综合性会议及各类专题会议的会务;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文稿及审核局发文件;负责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车辆调配和后勤服务;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档案、统计及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内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负责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建设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局管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管理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本局系统的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本系统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招聘录用和干部、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建设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提出城市维护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安排使用意见;负责和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固定资产;负责本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阶段性经济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管理科
负责制订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建设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做好有关立项、申报和实施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技术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维护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做好城市综合开发土地价格测算的协调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制订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供水、燃气、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工作;负责全市公用行业(包括供水管道、燃气管道安装、园林绿化等)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六)建筑与房地产业管理科
负责制订全市建筑与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产业政策,对全市建筑与房地产业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对外来建筑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或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和房地产评估、房产登记发证、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房地产估价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的管理,并做好有关资质审核、申报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稳定增长
元至6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累计完成投资507.5亿元,完成市政府年初明确目标(900亿元)的56.39 %,同比增长34.97%。其中:
1.小城镇建设完成投资179.06亿元,中心城区市政建设完成投资138.41亿元,合计完成投资317.4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 %,比去年同期的214.94亿元增加102.53亿元,同比增长32.3 %。出台了《__市__年示范镇建设工作推进计划》,目前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小城镇建设已顺利开展,其中12个省级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修编优化提升已完成,通过专家评审,截止6月26日,12个省级示范小城镇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9.35亿元,占计划的52%,12个省列示范镇完成投资额排序为:鸭溪镇、茅台镇、安场镇、风华镇、镇南镇、尚嵇镇、永兴镇、敖溪镇、土城镇、官渡镇、永安镇、新站镇。其余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进展顺利。
2.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__亿元,占年度目标(300亿元)的55.1 %,同比增长20.23 %。
3.村庄整治及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投资24.83亿元,占年度目标的60.56%。村庄整治黔北民居建设启动36162户,完成17231户。__年省危改办分两批下达__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9141户。截止6月底,全市已开工28838户,开工率98.96 %,竣工__户,竣工率62.44%,入住13438户,入住率46.11 %。__市目前新一轮农村危房改造摸底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市共统计上报危房改造245690户,占全市农业户籍户数的13.95%;上一轮农村危房改造182941户,占全市农业户籍户数的10.39%;上一轮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和本次摸底上报户数共计428631户,占全市农业户籍户数的24.34%。
我局组织实施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1.子尹南延线棚户区改造工程。隧道工程左、右洞已贯通,本年度截止6月底完成投资1120万元。
2.官井东路道路建设和官井路棚户区改造还房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2.5亿元,资金缺口达6亿元,急需融资贷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本年度完成投资5000万元。
3.官井隧道复线(互通立交)工程。已进行两期征地,共计征地43.38亩,全部征地补偿费用已赔付到位。已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隧道工程招标机构,本年度完成投资1000万元。
(详见《__市__年第二季度城建项目投资情况一览表》)
(二)整顿、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促进房地产和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上半年协助省住建厅举办一期“五大员”学习班,培训520人,一期“三类人员”新颁证学习班,培训476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两节”期间积极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
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一是加强中心城区项目管理。上半年,共对中心城区正在实施的98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有效管理,并建立了《__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对6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交付备案登记,备案面积25.2万平方米。二是建立项目统计制度。对全市277个在建项目的总投资、总规模、__年建设规模、形象进度、__年计划投资、完成投资、开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情况进行统计,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三是认真开展项目巡查调研工作。为更好地掌握新“国五条”出台后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我局组织人员分两组,于 4月至6月开展了房地产市场调研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工作。
加强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上半年受理54家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并核发了资质证书;对38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资质有效期延续、变更、升级资料进行审查,并报省住建厅审核备案。拟写了《__年第一季度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__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上半年进行了174宗房屋安全鉴定,鉴定面积约17万平方米,为排除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和老百姓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办证提供了依据。
加强招投标管理。上半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_省招标投标条例》、《__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住建厅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各县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到6月25日止,全市实行招投工程291个,工程造价__万元,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均为100%。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
__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37813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3709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城市棚户区改造__户。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15241套、竣工__套,分配入住441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500户。
按照省住建厅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6月底全部进入基础施工,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0月 底进入基础施工的开工标准,截止6月20日,全市廉租住房3079套中,除__区141套因拆迁受阻,仅有48套进入基础施工外,其余全部达到基础施工以上进度,全市廉租住房共计已经开工3236套,开工率105.1%。
公共租赁住房19008套中,全市除新蒲新区__职院600套、__四中96套进度稍缓,于6月20日已开标确定施工队伍,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准备工作外,其余项目全部进入基础施工以上进度。预计全市总共开工*套,开工率101.82%。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5726套中,已有14190套进入基础施工以上,1536套正在进行拆迁安置和同步进行地勘工作,全部能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
(四)行业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成效明显。根据年初召开的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__年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与各县、区(市)住建局签订了《__市__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组织各县住建局分管安全的局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市属在建工地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了四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__中建大厦等11个工地被评为“__年度__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表彰。开展__年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涉及全部保障性住房工程,共检查35个在建工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29份,停工整改通知书6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3份,处罚金额3.8万元。已对二季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执法检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对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开展了二季度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以脚手架、模板工程、卸料平台、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及挡墙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严厉打击建筑行业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一季度共抽查在建工程35个,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6份,现场处罚决定书17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上半年,市质监站共监督工程350个,建筑面积400万平方米,受监建设投资180亿元,已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7个。上半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出现劣质工程。
认真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的初审工作。截止6月25日,共审查21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初审249人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申报资料。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今年以来,我局针对气候、节假日和施工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次检查既注重全面性,又突出检点,克服走过场流于形式的不良行为,扎实有序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实施跟踪督查,以保证隐患得以消除,避免事故发生。上半年,我局对所监管的在建工程项目共检查400余次,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309份,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30份。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项目进行现场处罚24起。于6月21日在新蒲新区“建投大厦”工程项目现场组织举办了“__年__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应急救援演练”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到__月25日止,我局监管的市属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1起,死亡1人。
积极做好“双创一巩固”工作。组织__区、红花岗区、__县住建局、新蒲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督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创模”工作的要求,签定目标责任书。加大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实行围挡施工,围墙全面美化彩化,工地内材料堆放有序,并采取降噪措施,降低噪音污染。运输车辆进行覆盖运输,工地出入口实行保洁措施,保证工地主干道环境卫生,使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再上一个新台阶。
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上半年,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1136项,其中地勘532项,审查面积409万平方米,总投资77亿元。完成节能审查项目234项,面积164万平方米。一次性审查通过92项,审查办结1152项。发现并纠正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条,其中地勘项目违反强制性条文80条,这些错误的及时发现和更正,有效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对保障性住房、市、县级重点工程、民政部门的敬老院工程开辟绿色通道,此类项目由审图站直接收件审查,并帮助业主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此类工程的修改回复工作,缩短审查时限。
有效实施物业管理。上半年,完成7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定级,3家物业服务企业入黔备案的审核。指导10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完成备案。成立物业协会并开办物业经理人员培训,共培训217名物业人员。完成112家公司的市场监督检查,并发放新的资质证书。共审批开发项目在办理预售前落实物业服务企业9家,落实物业管理用房1097平方米。共有21个项目建立维修资金信息,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500万元;按程序审批7个小区支取维修资金71.64万元。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上半年,依法对87栋房屋核准商品预售许可,核发预售许可证22个,核准预售许可总建筑面积77.1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767套,建筑面积53.13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3.71万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0.73万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
档案管理成效明显。到5月30日止,已签订34个建设项目竣工 档案报送责任书及项目登记,23个建设项目工程办理了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及验收认可文件的审查手续,保证了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进馆渠道。已审查27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资料1000余卷(盒),已接收进馆近1000卷。接待查阅利用档案资料近200人次,查阅档案300余卷(盒),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屋产权、工程改建、房地产纠纷等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启动“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报送工作”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编制报送工作”。
(五)建筑领域节能深入推进
认真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基金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联系,理顺基金征收流程,明确职责,使基金的缴纳和返还更加规范和方便。到5月底止,我局征收市级墙改基金251.5万元。
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初审工作。对申报省住建厅《__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和《__省建筑领域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我市企业进行严格初审,到目前为止,已为7家市内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办理认证初审,共计9个产品,为5家市外企业办理了备案。
切实开展建筑节能认定工作。为扎实开展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十二五” 期末我市节能减排规划的顺利完成,我局切实开展建筑节能认定工作,对市属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送达的建筑节能认定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要求各县、区住建局认真执行建筑节能认定的相关规定,确保在__年底,我市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8%以上。
组织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为确保贯彻建筑节能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落到实处,每季度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一并进行。在检查中一旦发现建筑节能工作存在问题,检查组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各县、区住建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确保整改切实落实到位。
协助__县鸭溪镇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镇建设工作。20__年8月,在我局积极支持与协助下,__县鸭溪镇经过申报,获得了全国可再生能源示范小城镇的专项资金补助。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局认真督促该镇切实推进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工作,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帮助,目前,该镇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实体施工阶段。
(六)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序推进
代市政府拟定了《_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指导意见》(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等配套措施。已启动新舟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试点工作,以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和完善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实施了中心城区会址改建、官井东路道路建设、子尹路南延隧道、新蒲新区项目、湘江大道、沈阳南路、汕头路、高新快线__段、帝豪经房三区等多个市政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了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由我局牵头实施的官井隧道复线、遵龙快线、__西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即将启动。
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检查工作方案,加大实施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排查清理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拆迁等问题,严肃查处先拆迁后补偿、违背群众意愿牺牲群众利益等问题。
(七)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开展学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5月邀请法律顾问为全局职工作宪法专题讲座。拟定《__市住建局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一维两不”学法用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__市住建局__年“深化‘法律八进’推进依法治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等。制定了《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_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全局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参加了公共法和专业法考试。进行“六五”普法中期自查报告,并准备迎检资料。
行政应诉。今年新发生行政应诉3件,均为对我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提讼,其中1件原告撤诉,1件我局产权证被撤销,另1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行政复议。我局作为被复议单位进行行政复议3件,其中2件为对颁证行为提起复议,另1件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提起复议,目前预售合同案件已经审理结束,我局行政行为被撤销,另外2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原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1件。
我局设在市政府政务中心的窗口在办件受理工作中严格做到“五即时”: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即时告之、即时报送、即时审批。上半年,窗口共受理办件1158件,办结1009件,办结率87.13%。
(八)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制定《__市__年干部职工 学习计划》,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月”活动,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反腐倡廉教育。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在年初召开的全市住房城乡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将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纳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及各县、区(市)住建局签定目标责任书。三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十破十立”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效率__年”作风建设活动,以及以“治庸、治懒、治奢”为主题的作风整顿。今年上半年,市住建局共收到科级以上干部2人上交的礼金11500元,已全部上缴廉政专户,夯实了作风建设的基础。四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销假制度等十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今年以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突出抓好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建设,窗口服务质量得到较大改进和提升:一是加大管理教育力度。通过局领导找窗口部门领导谈心、质询,制定窗口管理教育制度等形式,加强窗口管理。二是查找问题,进行整改。要求窗口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定期整改。三是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通过每个月进行讲评和服务知识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四是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了群众满意度。上半年,共发放房屋所有权证__个,登记面积135.08万m2。发放他项权利证__个,权利价值20.3亿元;发放所有权预告登记证5401个,登记面积56.68万m2;商品房初始登记24个,登记面积67.72万m2。发放抵押权预告登记证5021个,登记面积52.03万m2。二手房(含住房和营业房)成交面积35.74万m2,成交套数3921套,成交金额10.48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商品住房供应增加,商品住房库存增大;城市扩容,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增长,商品住房供应量增大,但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占我市住房消费较大比例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受到抑制;同时城镇化的推进、城市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住房刚性需求在短期内不能完全释放;企业融资难度增大,影响投资进度、配套设施建设和交房时间,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
2.省级示范小城镇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示范小城镇建设用地条件较差,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二是部分示范小城镇支柱性、特色性产业不足,发展滞后,示范小城镇建设发展缺少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三是因地方财力有限,且大多缺乏相应的承贷主体和融资平台,融资渠道不畅,筹资较为困难。四是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才较为匮乏。
3.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项目建设进展不平衡。从各县的进展情况看,有的项目已进入主体施工阶段、甚至部分项目已主体基本完成,但有的项目近期才开挖基础,差距很大。二是中央补助资金未及时下达影响工程进度。从近期督查的情况看,多数项目特别是乡镇教师、计生卫生公租房项目已实施到主体工程,有的甚至接近主体完工,但项目资金只到位不足20%,影响了项目施工进度。三是部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部分县(市、区)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滞后、准备不足问题。少数项目因规划调整、土地和房屋征收难等问题频繁改点;个别地方等到上级补助资金下拨后才匆忙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开工时间推迟。
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监理单位及人员普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的处理。监管范围点多面广,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
5.工程质量缺陷治理任重道远,结构隐患和重大使用功能障碍时有发生。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等地方材料存在问题较多。部分监理单位运作不规范,执行“旁站监理”不力,监理人员良莠不齐,监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6.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还有较大难度。档案馆馆库用房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长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加上现有库房已装满,重新选址立项修建新馆迫在眉睫。由于受编制等制约,长期缺人员,特别是缺专业技术人员,致使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加大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力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1.积极做好我局承担的子尹路南延线隧道工程、官井东路还房工程和官井路道路改造工程、官井隧道复线建设工程等市政重点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大工作进度,完成更多的实物工作量。
2.加大示范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依托规划建立和完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库,各示范小城镇要结合交通区位、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实际,围绕做大做强特色经济,加快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扩容,以就业引导和推进农村人口更多地向小城镇转移。
3.抓好新一轮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建设黔北民居风格的民居。积极对接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残联、信用社等部门,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争取上级部门补助建设资金和地方财政匹配,相关部门支持,社会赞助,农户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认真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房地产信息数据,及时反映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符合我市 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的工作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认真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措施;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巡查,及时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严格按《__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进行交付;五是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从业主体和项目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六是研究探索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业和企业抗风险能力;七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从严查处房地产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是继续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逐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经营行为与企业资质项目管理挂钩。
认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清理整顿备案管理工作。针对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认真清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问题楼盘”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积极协调处理“问题楼盘”项目竣工备案、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协调媒体对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正面舆论宣传。协调媒体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正确引导鼓励房地产投资和住房消费。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
1.盯住进度较慢的项目。把还没有进入基础施工的项目作为督点,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场施工。
2.尽快完善项目各项手续。继续督促未完善项目手续的县,尽快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办理和完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等各种项目审批手续,力争在8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
3.谋划好明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督促指导各县(市、区)8月底前落实并上报2014年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并做好建设用地储备、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建设手续报批等方面的前期工作。凡是在8月底前不能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一律不允许申报,确保明年项目3月底前能够开工。
4.抓好续建项目建设。今年全市除开工任务外,还有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任务。在督促各县完成今年开工任务的同时,要同步抓好往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竣工、分配入住任务。
(四)加大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水平
1.继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认真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__年下半年,将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3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继续严厉打击建筑行业的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结合每季度建筑施工特点,继续组织召开每季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题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认真总结我市每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好各季度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按照《__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集中整治房屋渗漏、墙体开裂、预应力空心板安装可靠度不高、施工现场称量设施及材料堆放不规范等质量通病,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达标工作。积极引导企业按照《__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__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示范手册》和《__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指导手册》等要求,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达标工作,努力实现全市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在__年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标。
2.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继续深入强化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着重狠抓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和建设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员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能力。加大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推广力度,促进全市各地建筑工地争优创先,全面带动我市建筑工地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有效控制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以我市“双创一巩固”工作为契机,以提高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防护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开展建筑工地“脏、乱、差”专项整治,建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打造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
视情况组织一期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参加国家及省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培训,使我局相关人员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建立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控监测系统。大力推动我市“安监系统”建设工作,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抓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分1?2次对全市各县、区(市)开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检查。举办一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4.加强城建档案管理
加大力度宣传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继续为《__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作好学习宣传工作。围绕政府决策和中心工作抓好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档案的形成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工程进度深入基层,深入工地,做好业务指导及提供利用服务工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严把进馆档案资料质量。
(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辅”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征收(拆迁)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力度。建立健全征收(拆迁)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收(拆迁)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做到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切实加强房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方面要积极解决落实群众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稳控、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3.尽快出台房屋征收相关配套法规。组织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学习。
4.建立完善征收(拆迁)保障制度。建议收储或预留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双困户”的安置或临时周转过渡性安置。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收购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中的周转用房。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围绕城市化推进,继续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问题的整顿治理,做到既要依法行政又要跟进服务。
2.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拔任用、推荐领导干部,做到公开、公平、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