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 17:11: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大气污染的污染物分为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包括粉尘、烟、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态污染物主要有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硫化合物、含碳氧化合物、氨化合物以及卤素化合物等,其来源于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建筑尘土、森林火灾、生活燃煤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1 大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1.1 臭氧层的破坏
在距离地面20~30km的平流层中有一个臭氧层,其能够吸收阳光中的紫外线,保护地球生物免遭伤害。由于工业的生产中释放出了大量的氯氟烃气体破坏了臭氧层,使得臭氧层吸收和遮挡紫外线的功能减弱,大量的紫外线经过大气层直射到地面,对地面的生物形成巨大的杀伤力,对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危害。
1.2 全球气候变暖
大气中增加的二氧化碳能够吸收地表释放出的长波辐射,不能向外扩大热度,导致表面温度升高,产生了“温室效应”。地表温度升高导致全球变乱,气候反常,自然灾害增多,南极和北极以及部分雪山融化。大气混浊度的增加,太阳光的辐射减弱,地球长波辐射受到影响,灾害性和异常性天气将更加频繁。
1.3 造成酸雨
由于工业的发展和环保措施的不当,致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硫酸性气体和氮氧化物气体增多,这些气体在空气中与水蒸气相遇容易形成酸雨,其酸性通过pH值的测量一般在4左右,甚至达到3。酸雨成为严重的污染灾害,严重者致使植物生长受阻,林木枝叶枯萎,建筑物腐蚀锈损,土壤成分受到破坏,造成土壤贫瘠,使农林作物减产甚至死亡,饮用酸化物造成的饮用水,还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影响人类健康。
2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2.1 悬浮颗粒物
悬浮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粒径小于100μm的颗粒物,其中粒径小于10μm的称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当粒径小于5μm的悬浮颗粒物进入人体的呼吸道系统时会对肺部造成影响,致使肺泡损伤,产生炎症。直径小的悬浮颗粒物可以进入到皮肤和眼睛的细孔之内,阻塞皮肤的毛囊和汗腺,引起皮肤炎和眼结膜炎等。
2.2 氮氧化物
大气中的NOx主要来自煤气燃烧的废气以及汽车的尾气。NOx对呼吸器官有刺激作用,对肺的损害比较明显,进入呼吸道深部,会引起支气管哮喘。NO对高铁血红蛋白症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比较明显。NOx在紫外线光化学作用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刺激眼、呼吸道,引起呼吸困难、胸痛、肺水肿等。
2.3 二氧化硫
SO2易溶于水,易被上呼吸道粘液吸附引起炎症。当SO2与空气中的Fe2O3氧化生成硫酸雾,它的刺激作用比SO2高出10倍。SO2还会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影响机体生长发育。
2.4 一氧化碳
CO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可在大气中停留很少时间。CO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大200~300倍,使血液输送氧的机能大大降低。因此,当空气中的CO浓度到达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中毒症状,甚至死亡。
3 大气污染的主要防治措施
3.1 合理布局,调整产业结构
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时空分布等作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的最佳方案。调整产业结构,对已有污染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停、并、转、迁等措施。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
3.2 改进燃料结构,合理利用能源
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在燃煤过程中会放出大量的SO2,NOx,CO以及悬浮颗粒等大气污染物。要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首先要推广工业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并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煤气和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有效控制烟尘和SO2的排放量。
3.3 集中供热,节能减排
居民居住区分散在家家户户的生活炉灶数量极多,烟气污染比较严重。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代替分散供热,是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防治大气污染的另一重要途径。以中压、中型锅炉取代大量、分散的低热效率的锅炉,提高锅炉效率,节约燃料。另外,采取高烟囱集中排放,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从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4 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机动车燃料完全燃烧后排出的气体含有CO2、CXHY,NOx,SO2等有害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的废气污染面广,是城市大气污染的又一重要源头。要减少这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要改变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同时,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的控制力度,对机动车实行监督检测,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3.5 采用高效除尘设备
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主要是由于煤等固体燃料因燃烧产生的。 要去除这种污染物,可用干法、湿法、过滤及静电法。干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湿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泡沫除尘器、喷雾塔等;过滤法去除常用的设备有颗粒层过滤器和袋式过滤器;静电法去除的常用设备有干式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一般情况下,较大颗粒宜于采用干法去除,而细小颗粒则以采用过滤法和静电法去除。
3.6 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茂密的树林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能吸附大量飘尘。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CO2,释放O2,使空气得到净化。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面积,从而减轻污染危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4 结语
总之,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程。我们必须完善大气监测系统,提高监控水平,建立有效的大气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把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杨齐星.探讨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综合防治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56-57.
控总量
大气污染实施总量控制超排将处10万~100万罚款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将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征求意见稿,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管化工
可挥发性有机物将被严控严重违规者最高罚20万
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近地面臭氧污染,也是整治重点。盛夏季节,可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光化学反应,会在近地面形成臭氧污染。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含量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要求。
出现以下4种情况,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整治。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防恶臭
医院、学校周边不得建石化厂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最高罚10万
再遇恶臭扑鼻,居民不用受气。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等;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治扬尘
工地超仨月不开工应进行临时绿化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至少罚1万
扬尘污染防治,仍是重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等行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遗撒和泄漏物料的,都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禁烧放
露天焚烧落叶最高罚2000元禁燃区内放鞭炮最高罚500元
乱点火、乱放炮,也将面临重罚。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将被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罚!
有的行为能罚你一半年薪
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政府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为保卫蓝天白云立法,河南在行动。今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列入省人大立法审议计划。昨日,记者从省人大环资委获悉,目前《条例》草案正在进一步调研修改中,预计今年7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建才介绍,近两年来,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议案不断增多。今年,省人大环资委收到大会交付审议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有14件,占总数的24%,涉及到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就有5件,说明人大代表、广大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呼声较高。为了落实省委的要求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列为2017年头号立法项目。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长白山腹地,是吉林省区域面积最大的县级市,隶属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近年来,随着敦化社会经济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耗日益增大,城市人口逐年密集,各类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导致尾气污染加剧,大气污染从构成到防治到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气污染防治已成为敦化市一项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五年(2006~2010)环境空气质量年度对比分析
(一) 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分析
根据2006~2010年敦化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统计表分析,全市三个监测点位的五年各项污染物年均值均没超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三项空气污染物浓度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变化幅度不大。二氧化硫年均值从2006年的0.02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25 mg/m3;二氧化氮从2006年的0.02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26 mg/m3,可吸入颗粒物从2006年的0.098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95 mg/m3。
根据各年度采暖期与非采暖各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来看,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高于非采暖期,市区两监测点位(国税局、进修学校)的污染程度要高于江东地区,呈现出市区人口密集区污染程度在采暖期明显增高的环境空气污染特点,可吸入颗粒物在2006年度采暖期的0.106 mg/m3下降到2010年的0.093 mg/m3,说明敦化市在空气污染防治效果呈现逐年好转的趋势。变化趋势详见折线图。
(二) 污染物综合指数及构成变化情况分析
通过对敦化市2006~2010年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比较结果可知,5年来敦化城镇综合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6年较2010年下降了0.130,详见表1-2-1。
表1-2-12006-2010年敦化市大气污染物构成统计表
从大气污染物构成变化情况来看,2006-2010年大气污染物构成不相同,但可吸入颗粒物仍为各年度的主要污染物,2006-2009年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负荷比保持平稳,在2010年出现五年来负荷比增大,由43.6%增加到47.1%,主要原因一部分供热取暖锅炉老化,设备有等更新,另外敦化市机动车辆由2006年的27226辆增到2010年的50037辆,因此市区环境空气污染有所加剧。
二、分析结论
(一)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统计分析和评价结果,敦化市大气污染物在时间上呈现明显的变化规律,冬季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值高于非采暖期各污染物浓度值。在空间上,市区两处环境空气监测点污染物浓度高于江东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成为本市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的特征污染类型,呈现出市区人口密集区污染程度在采暖期明显增高的环境空气污染特点。
通过对敦化市2006~2010年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比较结果可知,5年来敦化市城镇综合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6年较2010年下降了0.130。
从大气污染物构成变化情况得出结论,2006-2010年大气污染物构成不相同,但可吸入颗粒物仍为各年度的主要污染物,2006-2009年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负荷比保持平稳,在2010年出现五年来负荷比增大,由43.6%增加到47.1%。
敦化市上述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供热取暖锅炉老化,设备有等更新,部分小型洗浴锅炉的烟尘排放也为敦化市环境空气污染做了很大“贡献”,几处存在于市区的全年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生产性锅炉烟尘,也是导致市区非取暖期可吸入颗粒物难以下降的原因所在。另外敦化市机动车辆由2006年的27226辆增到2010年的50037多辆,因此市区环境空气污染有所加剧。
(二) 环境空气污染原因分析
除上述社会因素外,气象条件起到很大的作用。敦化市属于中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非采暖期与采暖期几乎各半,因此采暖期长为这一地区的空气污染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敦化市市区所处地形为山间河谷冲积平原,大气稳定度多以中性和偏稳定度情况出现,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扩散。通过对这一地区逆温发生频率统计分析,无论是非采暖期还是采暖期,该地区的逆温出现频率较高,非采暖期为75%,采暖期为80%,导致市区污染在采暖期高于非采暖期污染特点,因而控制人为空气污染源成为影响敦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
三、大气污染防治建议
根据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五年评价结果,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非常接近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年平均的标准值,因而控制此项污染物的产生量是确保敦化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根据敦化市污染源分布情况,建议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严控燃煤污染,实行集中供热,推进脱硫、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控制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取缔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对违规“小炭窑”等大气污染源依法予以,强化环境源头治理力度。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4、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对市区内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堆放推行仓化、棚化储存;对建筑工地采取渣土车加盖遮篷等多项措施,禁止道路遗撒。
5、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6、推进生态工程建设,扩大城乡绿化面积,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改造城区土路,提高城区硬覆盖率和绿化面积。
7、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动员全民参与,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参考文献]
随着湛江钢铁基地和中科炼化项目的建设,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入重化工业加速发展时期,工业大气污染将迅猛加剧,只有制定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综合防治体系,才能应对新形式。
1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1.1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空气主要呈现煤烟型污染。2014年开发区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2500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2880吨,烟尘排放量为500吨[1]。究其原因,一是燃料消耗量上升,2014年全区工业企业年耗煤量为62415吨,耗燃料油为1044吨[1]。二是18家粘土砖厂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1.2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发展趋势
湛江开发区将构建以钢铁工业为核心的先进制造业的同时,现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石化产业配套园,大力发展“油头化尾”产业链,努力打造国家重要的石化基地。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首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钢1000万吨,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规模为炼油1500万吨、生产乙烯100万吨,预计2015年底建成投产。钢铁和石化两大项目将拉动投资5000亿元以上,一大批上下游配套项目落户湛江开发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内的广东鹏尊能源开发公司能源一体化项目和湛江京信发电公司东海电厂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工程项目先后落户。在开发区有限的环境容量条件限定下,大气污染物排放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式非常严峻。
2 湛江开发区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大气污染治理没有形成综合防治系统,管理模式滞后
湛江开发区缺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嵌入环境管理的机制。污染控制对象相对单一,未建立多污染物综合控制体系。从控制因子来看,开发区只建立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为污染控制重点的管理体系,对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薄弱。从污染控制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大点源,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小企业控制重视不够,城市大气管理制度不健全。
2.2 工业大气环境监测、统计基础薄弱
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不全,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烟粉尘等常规监测,还没有开展臭氧、细颗粒物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当前的工业大气污染状况得不到全面反映。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未纳入环境统计管理,底数不清,无法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3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综合体系的系统建立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内容众多,监督对象纷繁复杂,执法主体不尽相同,要从开发区整体环境考虑,结合开发区的环境特征,综合运用工业大气污染的各种治理技术措施,建立综合防治体系。
3.1 工业合理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钢铁和石化均属于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开发区要实现能量的的交换和利用,在钢铁基地、钢铁配套园、石化产业园和石化配套园四个循环经济特色园区的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建设起循环链。工厂之间互相利用废气,建立二次资源的再利用和再循环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气循环经济机制。便于污染物的扩散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以高效率的锅炉代替分散的低矮烟囱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这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开发区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2]。
3.2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源
全面整治工业燃煤小锅炉。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水产、制药等产业集聚区,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推行清洁生产,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力求产品在生产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2]。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工业企业的煤场、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有条件的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密闭仓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3.3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结合节能减排,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5年淘汰18家燃煤砖厂,有序推进大气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为开发区发展腾出大气环境容量。
3.4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4 结束语
总之,湛江开发区应该做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影响大气质量的多因子进行综合系统分析,得出最优的控制技术方案和工程措施,,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大气治理区域化、社会化。
一、大气污染现状
(一)大气污染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大气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如火山喷发等自然现象,人为污染源按照生产来源主要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
(二)鞍山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鞍山大气污染的来源经调查主要有燃煤排放、建筑扬尘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炼钢工业排放以及周围地区排放的污染源等。其中燃煤排放主要在冬季危害较重,这与鞍山冬季燃煤取暖期较长有关。根据调查显示,鞍山市煤烟尘、冶炼尘约占鞍山城市污染源的50%左右,煤烟尘主要来自鞍钢燃煤,其他企业燃煤居民区采暖燃煤低空排放所造成,冶炼尘主要是钢铁冶炼所造成。
二、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措施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鞍山市大气污染措施现状
鞍山市实施的“蓝天工程”是鞍山市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最为重点的工程。自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实施了蓝天工程后,鞍山作为治污重点城市积极响应,确定了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为主线、以调整城市供热布局和“气化鞍山”为突破点、以主城区及重点污染企业为主战场的总体思路,出台了《鞍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鞍山市主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鞍钢蓝天工程实施子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实施“蓝天工程”之后,鞍山的大气污染的治理已取得较大成就,空气质量正在逐步好转。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鞍山空气质量仍旧未达到国际标准,与民众期望仍旧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鞍山市所实施的“蓝天工程”仅是从政策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仅针对扬尘治理出台了《鞍山市扬尘污染治理条例》并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而政策相较于法律对排污主体的约束力较低,无法对排污及监管主体进行有效地调整。目前鞍山频发的大气违规排污现象与鞍山地区并没有明确立法有很大关联。我国仅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过于笼统并不完全适用于鞍山特殊的经济社会状况。因此完善鞍山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鞍山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有必要。
2.环保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惩处力度弱
鞍山市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而是分散到不同的部门进行分别管理。鞍山大气污染治理的不利与管理部门过于分散有关,分开管理的初衷本是使管理更加专业化,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个部门职能有交叉之处便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现状。造成环境监管的不利。因而在鞍山市建立一个专门的防治大气污染的行政部门的需求较为迫切。另外,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惩处力度弱的情况也不断发生。企业违法成本低,从经济角度考虑,对环保的参与意识不强。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教严重后果的进行刑法处罚,相信会大大打击违法企业。
3.公民参与大气防治意识淡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国情便是行政参与较多而民众参与较少。这与公民污染防治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而在大气污染方面,污染危害结果呈现较慢且在治理过程中公众作用影响不大,再次政府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度较低,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对于大气环境的保护将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相关治理措施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要求大气环境的保护要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然而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却不容易。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打着协调发展的幌子,却坚持优先发展经济,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保护环境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只有正确对待此项原则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即保障鞍山市空气质量的提升,又不影响鞍山经济的稳步发展。
(二)落实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即人们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6]。为坚持这一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严格环境执法,并且专款专用,为他其污染的治理开辟一条资金渠道,以增强鞍山市大气污染治理能力。
(三)完善环评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将在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对污染的治理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适当进行回应。其中专家,学者对于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意见,一通报送审查。
参考文献:
[1]沙维奇.鞍山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及对策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49-5.
[2]张楠楠,刁巧云.钢城空气差煤烟尘是“主犯”燃煤尘、冶炼尘污染占鞍山空气污染的50%[J].北方晨报,2006.9.
[3]侯国政,金荣生,刘家伟.蓝天工程还鞍山百姓晴朗天空[EB/OL].北国网,201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从事环境监测设备以及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对相应的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大气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影响大气环境的信息。
第二十条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大幅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煤炭洗选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减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强城乡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进城乡居民散煤替代,加强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建设,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
(三)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四)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定期制定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由信贷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实行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一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医药、家具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新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并正常使用;已建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在用油罐车、气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四十条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阶段性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达到本省新购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在本省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四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以及物料运输、堆放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六)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
(七)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料堆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闭,不能封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二条城镇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区域,严格限制燃放时间、品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或者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三)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上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三)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现场配制砂浆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或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关注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征求意见稿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超标排污最高可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追罚;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最高可被罚款2000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治。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大气环境质量优劣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2001年7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0日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问题作了部分修正。法规及修正案的实施,为本市控制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污染和扬尘污染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9年以来,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传统指标API的优良率稳定保持在90%以上,在世博会期间上海的蓝天白云更给中外游客留下了良好印象。
然而近年来,以PM2.5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区域性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今年年初,全国大范围长时间出现雾霾天气,上海也遭遇重度污染,PM2.5污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而现行《办法》对PM2.5污染尚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面对PM2.5污染加剧的形势,对法规进行修订已刻不容缓。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加快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重点明确,主要针对PM2.5,兼顾臭氧污染防治,从上海的实际出发,抓住能源消费、产业结构、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扬尘污染防治等主要方面,对现有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强化。
从侧重末端治理转为强化源头控制
2000年以来,上海滚动实施数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大力推进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技术措施,有效减少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但由于近年人口和经济快速增长,而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产业结构偏重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导致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仍处于历史高位,再实行工程性减排的空间已经比较有限。据统计,2012年本市能源消费量为1.2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5703万吨,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为47.5%,能源结构是造成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首先,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力争到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其次,加大力度淘汰高污染设施,除煤炭等量替电项目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全面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同时,推行清洁能源替代,要求本市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通过这些措施,严格控制和减少空气中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控制污染源的问题,不能只靠一条腿走路,如煤炭全部改成天然气,既不现实,价格又自己控制不了,就会使相关行业失去竞争力,致使环境治理陷入一个怪圈,建议加强对清洁用煤的探索和研究。
加大力度调整产业结构
工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原因,本市重工业占比高达70%左右,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造成大气污染。为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办法(修订草案)》从三个方面着手,推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其一,加强产业准入控制,禁止、限制大气污染排放量大的产业进入;其二,制定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对纳入名录的企业要求其自行调整或者予以关闭、停产;其三,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区域、企业集团实行环评限批,以此促进原有项目的污染治理。这些管理措施有助于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促使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和产业升级。
加强对机动车船污染治理
本市现有300多万辆机动车,每年进出港近300万艘次船舶,这是本市特别是中心城区的重要污染源。为防治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办法(修订草案)》要求本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车、船燃料地方质量标准,并针对不同对象分别作出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2006年以来,本市实施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淘汰了33.4万辆高污染机动车。对港区船舶,新增了船舶靠泊码头后使用岸基供电或低硫油等污染物排放量低的燃料的要求,但考虑到目前低硫油生产储备和岸基设施建设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只作出较原则的规定。本市城市建设中还大量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挖掘机、起重机等,这些机械大部分燃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污染物排放量大,但国家尚无相关排放标准,对此,草案专门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信息申报制度等。
由于在PM2.5生成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是重要条件,由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产生的PM2.5超过生产生活中直接排放的PM2.5,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家层面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为给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提供法制支持,《办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要求生产高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企业标注其含量,方便使用者识别和选择。
在审议过程中,禁烧秸秆也成为热议的话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全面禁烧秸秆,体现从严的要求,而目前秸秆综合利用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政府应该拿出对策。
1 大气污染特征
我国大气污染的特点主要是由能源结构决定的,属于煤烟型污染。在我国有监测的343 个城市中, 60%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超标, 由于污染源本身的复杂性, 颗粒物成份多样且复杂。相关研究结果表明, 大气PM2.5 中主要成份为有机物占30%, 其次为SO42-、NO3-、NH4+等二次颗粒物占35%~40%, 矿物颗粒约占10%~20%, 还含有碳黑及其它微量元素。其中有机物中已经查明成份超过200 种, 包含对人体有害的多环芳烃。同时, 颗粒物是其它污染物的载体, 也是大气化学非均向反应床, 影响大气反应过程;气溶胶态颗粒物降低大气能见度, 也可通过直接吸收和反射太阳光影响地球辐射平衡, 影响气候变化。
2 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一般可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沙尘暴、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海啸、岩土风化以及空气运动等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大气环境形成的污染称为自然污染。这种污染通过大气运动波及到很广泛的区域,并且持续时间较长,但所占大气污染的比重较小。研究表明,我国城市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污染物超标情况严重;二氧化硫浓度依然维持在高水平,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2~4倍。随着城市机动车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型-机动车复合型污染转变,增加了控制与治理的难度。
3 大气污染的影响因素
3.1 气象因素
气象条件是影响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如风向、风速、气温和湿度等,都直接增加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其中,风向问题是工厂配置中必须考虑的条件,污染严重的工厂应该放在居民区下风向。在气象条件中,逆温层被认为是必须十分重视的影响因素。
3.2 地理因素
由于地形、地物不同,大气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会有很大差异。地面是一个凹凸不平的粗糙曲面,当气流沿地面流过时,必然要同各种地形地物发生摩擦作用,使风向风速同时发生变化,其影响程度与各障碍物的体积、形状、高低有密切关系。在窝风的丘陵和山谷盆地,污染物不能顺利扩散开去,可能形成一定范围的污染区。
3.3 污染源因素
(1)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通常由各种气体和微小颗粒物组成,污染源的化学成分不相同,造成的污染危害也不一致。
(2)污染源的几何形状、施放时间和高度的不同,污染物质进入大气环境的初始状态各不相同。通常将火电厂的烟囱当作高架连续点源,核爆炸当作瞬时点源,公路作为连续线源,露天储煤场与露天采煤坑作为连续面源等,大气污染则为这些污染源的复合。大气污染物的浓度与源强成正比,越靠近源强的地方,大气污染一般就越为严重。
4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环境管理措施
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先首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技术革新和改造,并迁出城市中心或人口稠密的区域,减轻对城市大气的污染。对于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首先要合理进行产业规划布局,工业入园,城市的工业区与商住区域等进行明显分区,并禁止设置在城市的主导风向上。其次,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与修订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等,为城市大气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提供重要的法律手段。运用经济调节措施和政策、法律手段,促进产业布局调整与升级,加强生态防护建设,杜绝乱砍滥伐林木,鼓励绿化造林,减少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大气的清洁度。
3.2 工程技术措施
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工程技术措施主要包括清洁生产、集中供热(冷),使用清洁能源及其污染物的末端治理等措施。
(1)控制燃煤源点源和面源。燃煤产生的颗粒物和SO2及NOx对中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强化燃煤控制是进行城市大气质量管理的重点。建议对大型锅炉的除尘与脱硫脱硝与除尘改造,减少并逐步替代没有烟气处理的中小锅炉,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进一步推行热电联供,煤气化工程等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2) 减缓机动车尾气排放。随着人们收入的逐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还将持续。对机动车尾气源的控制,需要通过加强道路的管理与建设来实现,建议严禁超标车辆的行驶,逐步淘汰较高污染的车辆。
(3)控制扬尘和区域生物质来源基于扬尘源是我国大部分地区PM10的最重要来源这一事实,治理扬尘是治理大气颗粒物污染的关键。在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方案的制定中,要更多的考虑减少扬尘源的排放,制定针对本地土壤尘、道路扬尘以及建筑施工尘的相应措施。建议实施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建设城市森林系统,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4)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颗粒物排放不同城市工业结构不同,工业粉尘对颗粒物污染的贡献也有很大差异。重化行业是中国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调整产业结构是从源头解决污染排放最为有效的措施和手段,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不仅能够有效控制颗粒物排放,而且能够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
(5) 使用清洁能源。广泛发展与使用风能、太阳能,合理开发水电,尽量利用潮汐、火山与地热发电。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分选与升级,降低其烟尘、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特别是加强油品升级,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包含CO、NOx、挥发性有机有毒物(VOCs)及含铅颗粒物等。其中,NOx 和VOCs 是生成O3 和形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前体物,而NOx经过一系列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硝酸盐气溶胶,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有效方法是开发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型车辆动力源,以液化气、氢气等取代柴油和汽油,研制新型太阳能、电动汽车,积极发展城市地铁,这都有助于减轻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6)加强污染物的末端治理。这是污染物治理的最后阶段,对锅炉烟气进行除尘、脱硫、脱氮,对喷漆等工业废气进行吸附与催化燃烧等,加强煤层气的综合利用,避免瓦斯气体的直接排放等,污染物的终端治理是防治大气污染最直接的有效手段。
4 结语
前言:
在我们的生存的环境中,大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和我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们人类,有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将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我们身体的健康。常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情况下有2种情况,一种是颗粒状物还有一种是气态状物的污染,一般情况下颗粒状物主要是以烟尘为主的,气态状污染物组要是包括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等有害气体。这些污染物是能够在大气中的到扩散的,一旦扩散了,那么后果是不看想象的,扩散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地域性和区域性是非常强的。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就在源头上下手,及时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要从环境的地域性和区域性下手,全方位的考虑到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全面的分析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各个因素,及时的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分析,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来进行防治,从而来达到控制大气环境的质量,这样就会达到了减轻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1.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1 实行区域以及集中采暖供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燃煤炉灶以及一些采暖的锅炉所排放很多的二氧化硫以及一些有害烟尘,这些都是影响大气恶化非常重要的原因,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得在城区采取集中供暖的方式。这样供暖是好处主要是,可以充分的提高锅炉设备的一些利用率,大大的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的利用热能,进而来提高热能的利用率。极大的降低了粉尘的排放量。
1.2 绿化我们的环境,大量的植树造林
在防治大气污染中最有效的方法是植树造林,这种方法即经济又有效,我们所种的植物是可以吸收很多的有害气体,进而来净化了空气,在大气环境中是一个天然的过滤器。这些树叶经过了雨水的淋洗以后,可以来吸附空气中的粉尘,进而来使空气达到了净化的效果。与此同时,绿色植物可以通过光合作用来释放出很多的氧气,通常情况下1 hm2的阔叶林,一天是可以能消耗掉大概1 t二氧化碳,并且是还可以释放出750 kg氧气。因此,植树造林在大气环境中是起到了非常好的调节作用。
1.3 调整我国能源的结构,进而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在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还有的是我国目前是以煤炭为主的原料,这一现状在短期是不会改变的。所以应优先推广型煤以及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还有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还有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4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吸收法。吸收是利用气体、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以分离和净化气体混合物的一种技术,可分成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物理吸收是指被吸收的气体组分与吸收液间不产生明显的化学反应的吸收过程。在对气态污染物处理中,选择合适的吸收液至关重要,是决定处理效果好坏的关键。吸附法。吸附是一种固体表面现象,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处理气态污染物。该方法使气态污染物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分,在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的作用下,被吸附在固体吸附剂表面,从而达到分离的目的。
1.5 颗粒污染物的治理。
治理颗粒污染物的技术方法很多,根据作用原理,可以分为一下几种类型:干法:利用颗粒本身的重力和离心力,使气体中的颗粒污染沉降,而从气体中去除的方法,如重力除尘、惯性除尘和离心除尘。湿法:用水或其他液体使颗粒湿润,而加以捕集并去除的方法,如气体洗涤、泡沫除尘等。过滤法:使含有颗粒污染物的气体通过具有很多毛细孔的滤料,而将颗粒污染物截留下来的方法,如填充层过滤、布袋过滤等。静电法:使含有颗粒污染物的气体通过高压电场在电场力的作用下使其去除的过程。
2. 大气污染治理建议
2.1 加强监测
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主要的检测有颗粒物质、含硫污染物、氮氧化物的测定。
2.2 开发废气净化回收新工艺
一般说来,排放的有毒气体都是有价值的生产原料,若生产设备的密闭操作或采用新的废气净化回收工艺流程可为综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实践证明,有毒废气净化回收能达到减少空气污染和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2.3利用生物措施
植物对大气飘尘和空气中放射性物质也有明显的过滤、吸附和吸收作用,还有吸收有毒气体的作用。从这些方面来说选择某些敏感性植物又可起到毒气的警报作用,故可营造对污染物具有指示作用的植物。
结语:
总之,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同时还给大气环境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污染,这就是说明了我们只注重了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问题。环境保护这项工作不是一个短期的工作,而是需要我们有一个长期性以及艰巨性的任务,我们必须的认识到这一特点,所以环境保护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大气质量环境污染的监督以及管理的力度,做到真正的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要降低污染物的排放,进而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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