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2 16:53: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经验,在企业面临的多重风险环境下,合同法律风险是最多发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环,合同风险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围绕合同履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而展开的,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现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及解决措施总结如下,以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借鉴、参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授权书及销售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关键词
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意识
笔者作为兼职律师,长期担任某著名台企在大陆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业务中,被咨询最多的问题,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项商务决策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个案提供法律意见之外,感觉关于法律风险,还有一些共性问题需要沟通,但限于时间总是难以深入。近期应邀配合母公司专职法务,对业务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这使我有机会对法律风险管理稍作务虚思考,形成以下文字,与读者分享。
一、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
对此问题,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顾问都能准确把握。平时经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律师就是托他帮忙打官司吧?我一般会这样回答:律师当然会打官司,就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出庭并不是律师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师不仅要在必须走上法庭时尽量帮助客户赢得诉讼,而且应该通过其日常服务,帮助客户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诚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种著名的职业。我们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他人做出建议,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此,对于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可如下说明:第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是法律风险管理;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尤其应当强调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①为了实现前述目标,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受托审查合同。合同是沟通企业与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如劳动者)的桥梁,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入法律风险。把守好合同桥梁,就有可能防范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风险发展成为法律危机、避免绝大多数的诉讼。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决于其能否赢得诉讼,而是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纠纷发生、避免纠纷升级为诉讼,从而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化解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即内部法务或/及外聘律师具体负责。此外,还需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框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正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宜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认识企业法律风险
在这部分中,先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角度初步认识法律风险,然后讨论管理者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问题,最后归纳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在不同的语境下,言说者使用企业法律风险术语,所欲表达含义可能有三种:第一,因企业涉法行为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订立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承受过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义务、遭遇对方违约却无法索赔,或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释歧义。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实现预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当事人提示的“民事诉讼风险”,就是指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确定性。②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企业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什么认识法律风险,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建立以下几种理念:理念一,自己不违法,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风险简单等同于违法风险,误以为只要企业不违法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问题是,自己不违法却仍有可能受到违法者侵害。而且这种误解系基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问题都能从法条中找到明确且固定的答案,真实情况则是,当前我国仍处在转型期,法律变动频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许多偶然性和非理性因素,因此除了违法风险之外,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同样是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理念二,自己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确实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法律风险,但是自己一方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变更),可能因为合同中被对方植入免责条款而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因为异议(除斥)期间届满、时效经过以及程序原因而落空。更何况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纠纷诉讼或仲裁,纠纷本身就是对商业利益的损害,需要动用宝贵的资源加以应对,因而就是一种法律风险。理念三,尚未发生法律危机,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关于何谓企业危机,有很多观点。例如:危机是指会给组织声誉或信用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和活动,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将要失去控制,该定义指出危机的损害性(尤其是声誉、信用等无形损害)和失控性。又如,危机是指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该定义强调危机损害的广泛性和潜在性。再如,危机是指事态已经发展到无法控制的程度,一旦发生危机则时间因素非常关键,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量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争取重新控制,该定义可以视为对危机应对的善意忠告。综合以上危机定义,可以将法律危机理解为业已发生的法律风险事故,即因为内外环境引发的,对企业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的法律事件。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如同硬币的两面:尚未爆发的法律危机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失控转化为法律危机,而法律危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形成更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见,法律风险是法律危机的诱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会导致法律危机。显性的法律风险容易识别,通过积极管控,向法律危机转化的可能性反而较小;而隐性的尤其是隐藏较深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转化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性反而较大,应作为管理的重点。
(三)关于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限于篇幅,这里只建议企业管理者特别关注以下两点:第一,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艰巨或带冒险性的事业;合资企业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则是共同冒险。因此,企业经营乃是冒险家的事业,商业活动无处无时无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以上道理十分浅显,为何还需强调?原因就在于文化差异。国人避讳谈论危机和风险,而西方人士虽然也有某些语言禁忌(例如避讳13),但在行为上却不回避风险和风险管理。国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状态下彼此处于战争状态,人对人是狼(霍布斯语),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约控制人的欲望、贪婪和邪恶。以上文化差异导致中外人士对自身、自然、经济、社会、政治、伦理等各种问题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同态度。第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个人法律风险。此处的个人,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经理人,也包括普通层级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如果不考虑公司人格否定等特殊情况,则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法律风险向股东的传导受到有限责任的屏蔽。还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归于企业,个人虽有声誉、职业生涯等风险,但不会直接暴露于法律风险。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例外情形,企业违法行为可能被同时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以职业经理人为例,在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义务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个人须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是出于降低个人法律风险考量,企业管理人员也应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四)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对于法律风险的属性,可作如下归纳:第一,法律风险与法律运作过程密切相关。法律运作包括法律创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废)和法律实施(执法、司法、守法)。企业法律风险不仅与企业自身及其员工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公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密切相关。第二,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本企业及其员工,也可能是交易对方,还可能是公权力机关和第三人。不规范行为可能表现为违法、违约、违规,违规包括违反交易惯例、管理规章、善良管理人标准等。违反商业伦理,虽然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但是如果违反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伦理规范(例如商业诚信),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风险是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所以才经常被人们忽视,进而导致现实的法律危机,但在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企业及管理者那里,却可以通过审慎的风险管理,得到有效的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第四,法律风险是主体不希望其发生的负面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经过对成本、收益、机会、风险进行充分理性的权衡考量,追求某种法律状态的发生,该企业实际是在进行某种法律博弈,当那种状态实际发生时,不应被视为法律危机。当然,无论这种刻意追求的、虚张声势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临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知名台企,状告报道相关事件的记者侵害名誉权)结果如何,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公众形象进一步受损的风险。总体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对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针对性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一)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例如交易伙伴的违约风险、税务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即使不借助法务人员的专业判断,普通业务人员也可以识别和评估,至于风险控制是否需要得到法务协助,则可视情况而定。而隐性法律风险较为隐蔽,识别、评估难度较大,需要法务提供专业意见。但是显性和隐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企业之间实力、背景和文化不同,其管理者和员工素质也有差距,同样的法律风险,对这个企业是显性的,对那个企业则可能是隐性的。此外,不同资历和执业经验的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也会参差不齐,既取决于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商务素养,也与其诚信、勤勉等职业伦理水准密切相关。考虑到成本节约和时间稀缺,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外聘律师,不可能事无巨细统揽所有法律风险的管理,其工作重点一般集中于隐性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在法律危机发生时负责应对。对于显性风险,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企业具体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指导、协助。这里建议管理者避免两个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认为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是处理显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事件,遇到麻烦和官司才想到请教律师,平时不希望律师“找麻烦”。其次是由于律师的日常工作,显性和隐性的法律风险都得到有效管控,企业一段时间处于“无讼”状态,从而意识不到法律顾问的价值,反倒渐渐忽视这项基础性管理职能。
(二)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是指外部法律环境没有变化或是变化不大,却因主体自身行为失范而形成的法律风险。对于静态风险,通过强化法务管理,规范行为方式,可以较好地起到风险防范化解效果。动态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较大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其狭义,即法律规范本身的变化。当前我国法律变动性较大,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经营环境,但此类风险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难以管理。在时际法冲突方面,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不少新法在施行前规定有过渡期(如内外企所得税合并前给原有外企规定了5年过渡期),对企业及公众影响较大的法律,从公布到施行一般都会给足准备时间。所以企业只要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对法律规范的变动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完全可以从容应对狭义的法律变化。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特殊法律变化。一是司法解释变化。在我国,司法解释已然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而且还是对司法裁判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都会导致人们必须对既有事实和社会关系做出重新评估、对行为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动态风险由此而生。二是指导案例的变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级法院的裁判先例对下级法院历来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从201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与立法修订本身相比,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变化更加频繁,③这就给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三)民事、行政、刑事、宪法风险第一,民事法律风险。涉及民事(含商事)领域不确定的负面后果,包括权利受损,救济权丧失,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等等。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所议定的交易条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民事风险实现有效的规避和管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约定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交易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形成交易细节秩序。《合同法》不会为当事人设定具体的交易条件,企业应充分利用合同法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与交易对象充分协商,尽量对交易细节做出具体、详尽、明确、符合特定交易目的的个性化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固定当事人业已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二是锁定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合同文本若是过于简约,或者满足于下载套用范本格式,往往造成语焉不详,难以实现订约目的,且容易诱发履约中的扯皮赖账,导致合同纠纷。而且由于司法腐败客观存在,此类合同也会给裁判不公提供可乘之机。当然,也应避免长篇大论却条理不清、歧义百出的合同,这同样也会给履约带来困扰和风险。第二,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属于私法风险,与此相比,行政、刑事、宪法风险都属于公法风险,主要涉及强制性规范,企业难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规避。行政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因为违反法律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另一种是企业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管理行政法律风险,应在商务决策中引入行政合法性评估,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在行政风险事故实际发生后,企业应视情形充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在行政法领域,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合法,但如果程序违法,法院仍应判决撤销。此外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而言十分有利。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远未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依然很低,这是企业在现阶段不得不面对现实环境,需要将其纳入决策考量。第三,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类特别严重的违法风险,即企业或/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面临刑罚处罚。在刑法领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受罚,认定犯罪必须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罪与非罪的两可之间疑罪从无,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一类相对而言容易识别、评估、管控的风险。然而刑事法律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因此特别提醒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强化刑事风险意识,远离刑事责任红线。第四,宪法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尚不具备直接的“可诉性”,但是不排除法院将涉及宪法的纠纷界定为普通法律的纠纷,予以立案审理。无论是否导致法律诉讼,在公民权利觉醒和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一旦涉嫌侵害他人的宪法公民权,例如平等权(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企业的公众形象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四)国内法律风险和跨国法律风险国内法律风险的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也不尽然。异地商业交易仍会面临地方法规冲突、地方保护、法律环境差异等困扰,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跨国(跨地区)法律风险的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私法或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诉讼或仲裁管辖的冲突;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涉及法律文化传统冲突;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成本较大。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律风险与跨国法律风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通常认为“纯国内”的业务中被牵扯进跨国诉讼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2004年11月发生在包头的东航MU5210号航班空难,航空公司、遇难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点、航线都在中国国内,却被遇难者家属以事故飞机发动机系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东航在美国均有营业活动为由,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长臂管辖”条款而诉至美国加州法院。
(五)外部法律风险与内部法律风险前者因企业之外的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引发;后者因企业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因素引发。外部风险相对较难控制,但是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影响立法进程,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无论外部或是内部法律风险,企业都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企业HR管理普遍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契机,而有不少企业却发生严重的劳动冲突,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样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溃败的外部环境,有的企业屡屡受骗上当,而有的企业则借助有效的信用风险和法务管理,始终保持安全运营。
(六)违约风险与侵权风险违约风险存在于生效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被撤销、未生效都谈不上违约,但是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违约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抗辩权,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而言,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是三类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侵权风险属于法定之债,绝大多数的侵权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当事人之间存在在先合同关系,但在损害发生时,受害方既可以选择以违约案由,也可以选择以侵权案由(如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违约和侵权所须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其共同特点是补偿性,除非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另有特别规定,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违约风险,行为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而且即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赔偿也受到违约者可预见性、守约方减损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在侵权责任领域是不被认可的。建议企业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在合同中合理限制自己的责任。当然,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法律也会对某些特殊免责条款的生效规定一定的条件,例如《保险法》中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四、企业应该如何对待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唯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将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企业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围。就此问题,笔者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持正确的心态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经《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报告》,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分别是:联想联想97分,TCL93分,海尔83分,中海油71分,中粮集团68分。路伟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评价:分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但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可见,法律风险并非“坏企业”的专利,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同样面临、甚至更会面临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应该树立法律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的观念,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正如GE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说:“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对待管理法律风险。”
(二)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律事务是历史最悠久的职业之一。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能力确有高下之分,取决于个体对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仅以法务人员使用的法律职业语言(法言法语)为例,法律语言的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下文,而且有约定俗称的特定用法,对语言的理解又影响到法条的解释,“以法律为准绳”并非如非法律从业人员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简单,律师所做的更多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阐释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因此,企业法务人员的合适人选,“应该具有很好的判断力,他们有一些不可言喻的谨慎、超然、想象和常识的混合”,这种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训练、资料拥有、经验养成和勤勉忠实的基础之上。作为一名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笔者希望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对法务人员特有的保守、谨慎,甚至是“迂腐”给予宽容和理解,因为这是他们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使然;希望将法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见纳入商务决策的考量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不会妨碍正常的商业经营,反而能使其更加安全顺畅。
(三)正确对待企业法律纠纷首先,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纠纷发生,并且针对可能的纠纷设置防火墙。其次,如果不幸发生了纠纷,优先考虑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等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纠纷,毕竟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成本太高。再次,如果以ADR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商务纠纷,也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预先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最后,如果不得不面对诉讼,与法务配合应对,并注意相关诉讼风险。
(四)企业管理人员应逐步养成涉法思维模式思维方式影响行为方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模式之所以与众不同,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国律师》前主编刘桂明先生曾有如下总结: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术业有专攻,不可能苛求企业管理者以及业务人员完全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但是他们如果能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所了解,或者更进一步,如果能够尝试着除了商业思维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会非常有助于与法务人员密切配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水准。以下是五点具体建议:第一,讲法律。处理涉法业务,首先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也就是具备规则意识。即便认为某项法律规定不合情理,在未经修改废止之前,仍须遵守执行。有可能某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符,也只能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有关机关审查,尽量避免直接挑战现行规定。第二,讲证据。处理涉法业务,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人看来,所谓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指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由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与讲证据相关,这里特别强调纸质书面合同的意义。《合同法》虽然承认口头合同、其他合同的合法性,也承认数据电文具有书面效力,但是非书面合同的可靠性远不及书面合同,数据电文在证据固定、签名识别等方面也有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从减小法律风险角度考虑,在订立商务合同时特别推荐采用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第三,讲程序。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路径。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之说。例如谈及司法公正,首先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又如行政行为,尽管实体或许正确,但如果程序违法也会被法院撤销。受此启发,在企业HR管理中也应引入程序思维,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但凡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HR作业,例如企业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员工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往往成为裁判者是否支持企业主张的关键考量。第四,讲法理。法官处理法律纠纷,不仅要求结论正确,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裁判理由必须公开,并且有法律依据的、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讲法理还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强调规则之治,法律至上,而且强调规则本身是良法,符合民主、平等、公平、保护权利、为权利提供救济等价值目标,即所谓良法之治。当代企业中国企业有幸在一个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经营发展,理应主动适应这一法治环境,对自己的行为模式进行相应调整。第五,讲伦理。对企业而言,就是讲商业伦理,其实质是企业经营不仅应当顾及股东利益,而且必须顾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底线是不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讲求商业伦理,不仅是商业伦理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因为公序良俗就是一个民商法原则,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商业伦理,不仅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而且会影响裁判者对是非曲折的评判,最终对企业商业利益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R.卡波尼格罗.危机顾问.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1.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是全部项目管理法律文件的主体,因此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即为合同风险管理。承包商在审阅合同文件时应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规避或巧妙应对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在实际的工程投标中,选择合同计价类型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招标单位对工程费用、质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综合考虑进行确定。对于工程量有较大变化的项目,应采取可调价合同,根据工程量的变化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从而降低成本增加所带来的风险。另外,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是降低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重视。
石油工程投标策略研究
石油工程投标工作涉及市场信息和经营策略等一系列重要领域,如果涉及国际项目投标,还会涉及国别政策,因此,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商务活动。石油工程投标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为了搞好投标竞标工作,组建一个由高素质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是必要的。一般投标文件由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两部分组成,技术文档决定工程成本,商务文档决定投标战略和最终决策,这就要求团队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工艺、设计、技术流程、设备材料等技术方面的知识,以及法律、金融、税务、保险等商务方面的知识。此外,还要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和经济政策。
2对招标方全面调研分析决定参与投标后,首先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直接或间接了解招标方的相关情况,且尽量详细,如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方在国内国际及业界的信誉度、招标方的董事会成员组成、业主目前拥有的其他项目的运行情况等。很多时候资源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在公开招标中往往更偏向于本国公司和与之有历史渊源的外国公司。因此,这就更需要我国企业在投标前准确掌握招标国的招标意向和当地政府的招标政策,这些都作为投标文件中价格定位、确定技术方案以及确定工程施工流程的重要基础。
3竞争策略要增强企业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掌握国际承包工程对标件的评价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承包工程对标件的评价主要为技术、财务、合同与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每个投标企业在相互保密的情况下编制投标书,招标当天当众开标,经招标方聘请的专业人员对各企业的综合评定,选出中标者。
4开标谈判中的价格策略根据国际石油工程招标的惯例,招标方会在开标后为投标公司提供最后一次修改标书的机会,主要以为投标企业组织1-2次公开的或单独的开标谈判会的形式。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很好的利用这一时机,充分利用价格的调节作用,综合各方面因素,扭转标书中的不利因素,提高中标机会。利用价格调节以提高中标机会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直接降低投标价格;②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或使用新技术以降低成本;③缩短工期。
一、合同文本的种类及标准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只有书面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和利益。再好的权利义务安排,如果不能形成书面合同,就会变成水中月、镜中花。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合同实践,合同书分为特定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和标准合同文本。特定合同文本是针对特定的业务一事一议而起草的文本,一般不进行大量重复使用;而示范合同文本,一般是国家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国际团体或企业等的,可以反复使用,但是不需要强制使用的文本;与特定文本和示范文本不同,标准合同文本是合同制定单位以最大程度满足己方利益为宗旨,针对某类业务,强制推行使用的文本。一部分观点认为标准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合同对方没有谈判、修改的空间。例如航空公司的机票格式合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银行的开户协议、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提供的文本。本文中讨论的标准文本与此有所不同,虽然由处于有利谈判地位的企业制定和强制使用,但是合同双方可以针对业务特点和价格等因素,对合同部分条款,有商务谈判空间,合同双方可以经过商务博弈形成最终文本。标准合同,在石油、工程、化工、运输等各行各业被广泛使用。
二、标准合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属于施工类企业,与业务单一企业不一样的地方是它涉及到设计、采办、建造、安装等多个板块业务类型合同。在海洋石油工程企业实行标准合同的推广使用,规避因合同文本选择不当引起的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效率,为业务操作提供指引,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和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它还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商业形象,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标准合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具体表现为:1.标准合同是经过实际业务较长时间的反复运用而总结出来的,能够科学地反映特定业务的基本需求和对标准合同制定方关注的合同风险点进行全面保护。标准合同具有使用广泛性,在某类型业务中适用,其适用面大,适用频率高,适用时间长,适用相对方较广。同时,标准合同规范了合同内容,节约了谈判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合同交易效率。2.在企业推广标准合同,掌握标准合同制定的主动权,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有效地防范与化解经营上的风险,维护企业的权益。3.标准合同有利于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加强标准合同相关工作,为合同人员的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从而提高效率。4.标准化的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企业采用标准化合同有助于让合作伙伴感受到企业合同管理的规范与秩序,也能够让其感受到企业员工的效率,从而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提升企业形象。总的来看,在企业建立起标准化的合同体系是企业解决合同管理相关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企业标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DOI]10.13939/ki.zgsc.2017.10.183
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必然带动企业法律合同管理不断发展完善,需要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在确保合同审核全覆盖的同时,不断提高审核质量。这意味着对企业的合同审核机构审核质量做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部合同审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标准及相应的审查技巧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设计一套完整的方案。
1 审查原则
(1)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2)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3)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1)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2)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1]
(3)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2]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1)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
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3]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3)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4]
对此,可采取会签审查法。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对相应条款提出可操作性的审查意见。一般而言,通用条款主要属于商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专用条款,如健康安全环保条款、保险条款、政府批准条款等,要发挥相应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
以某企业为例,合同的经济性由商务部门负责;技术性由业务部门负责;财税保险合理性由财务部门审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的内容由HSE部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确切、公平、合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交易惯例和具有可执行性,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由法律部门、商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符合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同逻辑及用语是否清晰、准确,授权委托等手续是否齐备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
综上所述,从知识体系方面而言,合同审查人员需具备多种知识体系才能出色审查合同,不但要懂法律,懂经济、财务,还要懂行业专有知识。[5]在技术层面上,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能将法律强制性规定与行业惯例有效地结合起来,促成合同商务目的的实现。在沟通能力方面,要能发动相关会签部门的积极性、发挥会签部门的优势提出会签意见。在经验储备方面,合同审查人员要根据每类商务项目的特点,总结对应的责任条款范围、技术规格要求、施工程序等,作为经验储备下来,形成企业合同审查人员的软实力,提升价值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保平.企业内部控制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上述问题常常会导致钢结构企业长期负债经营、应收款难以追回、提前不合理支付工程款等,在南方一些钢结构行业发达的地区,已经发生了由于上述问题致使钢结构企业倒闭的情况。
钢结构企业工程人员缺少合同管理知识,在工程管理上又可以直接表现为:
1、对投标报价不分析,仅仅按图纸进行预算和投标,当工程决算时追加的费用不被发包方认可,导致直接损失。
2、在合同签订时不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对策研究,只相信拉关系和所谓“君子协议”,当风险发生时无法解决。
3、在工程施工前只有技术交底,没有节点控制交底。导致项目管理人员只知道按图施工,不知道按项目节点控制施工,在工程变更和业主不按时付款时,仍然盲目苦干,对工程问题不能及时补救而造成直接损失。
4、不懂得充分利用合同进行索赔和反索赔,致使己方一再处于劣势。
5、在项目结束时对合同签订和实施不进行总结,只追求形式上的年签订合同数量和合同标的额,导致企业一再负债经营,最终被呆帐拖死。
为此,很多钢结构企业都聘请了律师,但是律师传统的合同管理方式,并不适应现代钢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诉讼律师的定势思维,往往表现为动辄以诉讼威胁发包方,并不能迅速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使承包方和发包方矛盾激化,难以继续合作。实际上钢结构工程时间短、定制设计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只能靠工程节点控制化解,不可轻易诉讼,否则直接受损失方还是钢结构企业。其次,钢结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该是法律部、商务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完成的综合治理结果,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与各部门一般沟通很少,在没有统观全局的状态下,顾问仅对合同做是否形式上合法的审查并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三,各部门之间对合同履行进程的配合,要求部门人员不但具有本部门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知识,传统上的法律顾问不能完成对上述部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同样,土建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模式也不适合于钢结构工程。首先,从工期上比较:土建工程一般工期较长,一旦发生问题,承包方可以有相对充裕的时间与业主在工程节点上进行谈判,各部门只要各司其职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纰漏。而钢结构项目速度快的特点,要求承包方必须将工程节点事先明确,一旦节点出现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在工程中各部门之间也需要密切沟通、迅速发应,如果有个别部门对工程问题视而不见或者在其他部门要求协调时坐视不管,往往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其次,从损失控制上比较:土建工程双方争执不下时,承包方可以把水泥、沙石、钢筋等拉走用于其他项目,因此前期直接损失较少。钢结构工程由于是定制设计,制造完成的钢构件除在本工程中使用外,一般无法在其他钢结构工程中再次利用,钢结构成品即使从工地拉走了也只能报废。所以应尽量避免与发包方关系破裂,这就需要合同风险管理者具有很高的前瞻意识和风险控制技巧。
由此可知,要达到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的最佳效果,只有引进同时具备钢结构经验和法律专业的律师,指导监督商务、工程、财务等各部门进行商务谈判、签约、履约、按时收款,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使得合同的三大目标——工期、价格、质量向着最有利于承包方的目标实现,将合同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早在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前,现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律师即担任当时全国最早的钢结构企业——杭萧钢构的法律顾问,自1995年至今,杭萧钢构在成为钢构行业的知名企业过程中,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杭萧钢构一直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在钢结构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中,中喆律师逐渐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系统管理方法。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钢结构企业顾问律师们逐步将杭萧钢构、山东杭萧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的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加以总结,并随国家法规和钢结构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已经将该套法律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杭萧钢构及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钢结构合同管理法律解决方案主要内容为:
1、招投标管理投标方向的选择:商务部在律师的指导下,在最有利于己方的市场进行投标,避免由于市场饱和造成的投标恶性压价情况的发生。
招标方资信情况调查:包括工商调查及担保方面的调查,以保证招标方在今后工程中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投标风险预测: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介绍,律师与技术、财务部门一道,通过工程预算进一步核实工程规模、工程量、设计资料情况、合同条件、工程环境等有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并对此作出风险预测和规避风险办法。
对标书的审核:根据招投标法及有关建筑法律,指出标书中对我方有利和不利的内容,并提出相关建议。
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件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根据建设部标准合同及有关最新法律规定,律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作出一套切实保护企业钢结构工程利益的合同文本,包括钢结构制作合同文本、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文本、高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文本、外协加工定做钢构件合同文本等。
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在专用条款上设计最大程度保护本企业利益的合同条款,并尽可能对标准合同文本不足的地方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
在业主要求与其签订业主拟定的合同文本情况下,对业主提供的文本进行审查,找出其中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与商务部一道与业主方进行谈判,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在合同签订前,与工程部、商务部、综合计部、财务部、总经理实行集体负责制,分别对合同提出具体意见,就不同认识进行磋商和必要调整,并签字确认。
3、履约风险控制律师对合同工程节点和付款节点进行归纳,找出合同条款中存在履约风险的地方,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在工程施工前技术交底的同时,工程部安排律师对项目经理、商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合同履行风险交底,并出具书面的节点、风险及防范内容。
项目经理按照主要工程节点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有关人员对工程节点资料进行收集,并将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律师。在发包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的工程节点文件时及时告知律师有关情况,以便律师提供相应工作预案。
财务部有关工程项目收款负责人,在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向项目经理和律师作出汇报并提供欠款情况简表,以作为工程部和律师发出催款和停工函的依据。
在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拒绝进行决算、拖延验收时间时,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公司名义发出工程联系单、工作函、公司函、律师函,督促对方按合同约定履约。
协同工程部一道,决定对工程停工及复工,并及时发出书面停工、复工函。
根据合同约定,对发包方、监理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反索赔,对于业主违约在先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问题主张自己的权利。
协同商务部、工程部与欠款单位进行谈判,及时令发包方作出抵押、提供担保等。
必要时候对违约方进行诉讼。
4、诉讼风险控制及时协调清理企业件所欠的三角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尽最大可能将工程问题解决在非诉阶段。
按照法律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对己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解冻。
在时效内提出管辖异议,以达到在诉讼时间上迫使对方让步的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搜集有利于己方的工程证据和对方违约的证据,以利在调解中取得优势。
准备意见,代表企业进行诉讼。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致使建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的垫资压力和助长发包方工程款支付的信用缺失,工程款的严重拖欠使建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加强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防范管理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一、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起因复杂多样。发包方付款信用风险一般体现在以资金困难、工程量签证手续未完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有问题以及以结算未完等各种事由拒绝支付。
(二)处理难度较大。应收工程款所涉标的额巨大,通常会达到几百到上千万元;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合伙、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法律关系。
(三)解决周期较长。工程款的时间跨度较长、证明工作量相关单证及往来信函较多,技术问题较广,导致解决应收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周期较长。
二、建筑企业加强应收工程款信用风险防范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筑市场竞争形势加大建筑企业垫资压力和清收应收工程款的难度
随着建筑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建筑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形成建筑企业集团化,竞争更为激烈,为争揽到工程,不惜竞相压价和接受发包方的苛刻条件。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成“惯例”,按约支付款项的信用缺失;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一般在拖欠严重时才开始重视,最后为清收工程款不得不投入大量人财物,甚至成立专门清欠部门,付出更多管理成本。
(二)施工合同的复杂性使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债权面临很大的风险
施工合同是目前最复杂的合同之一。该类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繁多。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对承包方至关重要,但条款内容约定的主动权在发包方。
(三)建筑企业对发包方信用风险管理的薄弱导致应收工程款的拖延支付
建筑企业履约中在签证和索赔两个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比较薄弱,在工程施工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签证和索赔,最后导致工程款的结算争议和拖延支付,造成原本可得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支持。
三、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的信用风险防范管理
(一)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
目前建筑市场是发包方市场,建筑企业在解决应收工程款问题上存在很多顾虑,担心自己与发包方诉讼过多声誉受损,影响今后承揽工程和市场形象,要避免诉讼但又希望有效解决问题,应加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管理:
1、及时对发包方进行商务调查(主要指发包方的企业信誉,违约记录,对外负债等情况),建立发包方信用风险档案。由于建筑企业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有些建筑企业进入诉讼程序才发现发包方基本濒临破产,资不抵债。因此,建筑企业可从合同签订或者发包方出现付款存在信用问题时就开始让法律顾问介入,对发包方进行信用风险信息收集和管理,提高通过诉讼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质量。
2、按照证据的法律证明效力标准加强基础管理,使法律顾问协助完善和收集与从招投标到竣工所涉及工程款债权的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洽谈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审定书等文件资料,使建筑企业形成有效债权证据,让发包方没有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3、建筑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权利是按合同约定及时得到工程款。权利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建筑企业依法行使催告权,如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书面函告提示并督促发包方依约支付进度款以及提示发包人不及时履约可能产生的后果。再如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建筑企业可向发包方发出行使优先受偿权通知,要求协商折价或拍卖,迫使发包方积极偿还工程款。
4、对发包方的违约行为从合同和法律角度有理有节进行处理。例如在发包方违约拖欠工程款时,对于在建工程,可以采取停工措施,但必须先向催告;对于竣工工程,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缓交、拒绝交付工程或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
(二)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应收工程款纠纷
多数建筑企业一般只有在发包方支付信用严重缺失情况下才主动提讼,但建筑企业此时提讼才发现,本来可以主张的应收工程款债权由于超过诉讼时效或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败诉或者胜诉后却无法执行到位。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诉讼手段防范发包方工程款支付信用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最佳时机。选择的时机一般是在发包方工程款支付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者发包方恶意拖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且发包方的经营状况还未恶化,有资产可供执行。
2、准确确定被告。选择被告不仅考虑施工合同的签约当事人,还应考虑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中持有一证的任何当事人。
3、准备证据资料。由于工程合同履行时间跨度长,相关合同协议、往来函件及工程的经济资料繁多,所以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切忌盲目。
4、确定诉讼请求。应考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考虑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还应考虑律师费、停窝工损失等等。律师费用在诉讼案件中除非合同有约定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争议主要过错在发包方,一般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1)网络安全方面:互联网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攻击,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系统可能被非法侵入,重要数据有被恶意更改的可能性,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也存在问题,网络的虚拟身份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困难,即便采用实名制也有一定的困难;2)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方面:签订合同是电子商务主要的交易方式,对于电子合同和电子购物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目前也很难证明,虽然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并且我国也已用《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仍有很多限制性和不可操作性,使数字签名的证据力难以发挥;3)纠纷的解决方面: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就是便利,使不在同一地点的双方可以快速交流,但如果发生争议,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不仅包括常规情况下法院参加诉讼的成本,还包括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取证等一系列成本,所以诉讼成本可能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4)网络营销竞争方面: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增长速度已经明显超过传统的犯罪,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商务环境及广大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表现在个人隐私、电子支付、管辖、域名等方面。
2研究思想及对策
1)网络安全方面:互联网易遭受黑客的恶意攻击,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系统可能被非法侵入,重要数据有被恶意更改的可能性,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也存在问题,网络的虚拟身份使得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困难,即便采用实名制也有一定的困难;2)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方面:签订合同是电子商务主要的交易方式,对于电子合同和电子购物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目前也很难证明,虽然可以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并且我国也已用《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仍有很多限制性和不可操作性,使数字签名的证据力难以发挥;3)纠纷的解决方面: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就是便利,使不在同一地点的双方可以快速交流,但如果发生争议,诉讼成本是比较高的,不仅包括常规情况下法院参加诉讼的成本,还包括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取证等一系列成本,所以诉讼成本可能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4)网络营销竞争方面: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增长速度已经明显超过传统的犯罪,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商务环境及广大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表现在个人隐私、电子支付、管辖、域名等方面。
2研究思想及对策
加强法律对电子商务规范作用研究不同于传统的商务环境研究,要充分把握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比较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尤其是分析电子商务不同环节上的特征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指出传统法律在各个环节上的疏漏。还要搜集有关资料,明确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中违法犯罪现象出现最多的环节,对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一一指出对策。1)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发现电子商务系统隐患。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公平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保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主体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加速金融工程学科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金融工程是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高科技基础上产生的,是指运用各种有关理论和知识,设计和开发金融创新工具或技术,以在一定风险限度内获得最佳收益。金融工学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对此领域研究可有助于创新电子技术及电子支付模式等,更能引起有关部门对的法制、监管的调整。3)发展数据库及数据仓库技术,用以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的数据库技术存储和处理信息来支持网络支付等各种决策,以决策的科学化及正确性来防范各类可能的金融风险及金融犯罪。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研究数据库的安全性,从社会化思路考虑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客户为中心进行科学的管理,实现统一的监控。4)重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核心内容―――电子合同关系。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仍然是“销售”,即主要以合同形式表现的交易活动。因此,合同关系成了法律规范调整的核心内容。由于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信息的通讯和存储,法律规范必须进行一系列相应的调整和变革,电子合同载体的“无纸化”与订立过程的“数字化”都对传统合同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并未改变。因此,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配合全方位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完全可以赋予电子合同充分的有效性,以改善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环境,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5)通过管理、培训手段从源头上控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计算机网络技术离不开人的应用,许多风险管理的措施也离不开人的应用,因此通过管理、培训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
案例背景:咸阳市某商住楼工程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工程造价4000.0万元,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土地所有方、开发方、施工合同的谈判及履约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资质挂靠方、合同签订方)。
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该项目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生产用地),并负责本项目的申报手续办理、资金投入、开发建设及房屋销售,自行承担相关所有风险及责任,独立享有项目销售的全部收益,对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负全部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方,在本项目的实施中仅向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建设开发所需的相关资质资料。
1 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合同的表现形式
自党的以来,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国家的政策扶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辅助下,显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大大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有力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近几年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展形势可以看出,房地产合作开发建房及其合同形式大致包括五种形式:
第一,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在双方的名义下共同开发,再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销售或使用。无论是合作开发的形式还是内容,都充分体现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在合作开发的过程中,双方在合同的约束下共同经营,荣辱共担,同时也按分配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就目前来看这种合作开发的模式较为普遍。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提供技术、资金方面的支持,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后者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后,遵照合同内容以转让的方式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商。这种合同形式实际是在合作开发的名义下吸收开发资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开发商为了吸收资金,以共同开发的名义向另一方借贷的合同。地产项目的经营运作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全部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承担,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的另一开发商只享受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成或获取固定的房屋,并不加名合作,无需承担经营风险。
第三,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地,两方在前者的名义下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开发商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从合同的实质来分析,该合同形式其实是由单方负责、双方合作的开发合同,也就是甲乙两方以合作开发的名义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建设地产项目的合同。
第四,由提供资金支持的一方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两方在公司的名义下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房屋建成后,由甲乙两方根据合同内容按比例分配房屋或房屋出售后的利益所得。从合同形式来看,公司性质的合作模式与法人型的联营体极为相似,项目公司在相关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开发和建设,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完成项目公司使命后即告终止。从某种层面来分析,这种合作模式更有利于化解合作双方的经营风险。
第五,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以挂靠形式与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挂靠方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被挂靠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分取固定的利润;这种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作开发为名出租房地产资质证书以获取利益。
本案例的开发合作形式属于第五种表现形式范畴,某印务有限公司不但负责开发经营所需资金,还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地、报建、施工合同履约,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销售。
2 认定房地产开发合作建房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无权以各自的意志决定其是否生效或废止。《合同法》对合同效力也有明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应该注意一点,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在法律认定过程中,相关机构主要根据甲乙双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同内容及其主体资格等信息进行审核。
2.1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并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199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审核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法规规定,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记录的房地产开发商才拥有地产项目的合法经营权,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一并视为无效合同。
2.2 审查合同所涉及合作开发用地的取得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必须在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如果土地使用权非依法取得,合同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视为无效合同。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此类现象屡有发生,如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和另一方在未经合建审批且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合同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另一种情况是甲乙两方依法通过了合建审批,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在开发手续尚未健全的基础上甲乙两方通过订立合同加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此类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合同。合法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流程应为:甲乙两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经规划部门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根据合同内容以两方的名义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的合作开发合同可作有效认定。
根据以上分析认定,本案例中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该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故施工单位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与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往来及合同履约的某印务有限公司并未和施工单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极易产生三方扯皮现象,对施工方的履约及工程款的回收将造成很大的商务风险。
另外,该项目虽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性质为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仅剩37年),土地性质并没有变更为商业用地,施工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可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占有该土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的基础,直接影响到施工合同能否实际履行,最终影响到能否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应该也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以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换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当事人不能以合同无效而逃避自己的责任,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施工方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施工方的履约及工程款的回收将造成很大的商务风险。
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内部资金问题不能如期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停工,施工企业提请诉讼后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施工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本案例中施工企业应吸取经验和教训,要从每个项目的投标伊始,针对项目的合法性、合作方的合法性审查上引起足够的重视,从根本上规避潜在的商务风险。
参考文献:
[1]许涤平.论工程合同管理中风险评估及应对[J].价值工程,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