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3 16:37: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篇1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其他个人的所得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已成我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50%左右。对于我国的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它包括对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所缴纳的税收。

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这就给个人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是在经济社会中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可以激发人们更加努力的奋发向上。因为其合法性、合理性,它完全不同于偷税漏税,所以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的避税途径对于众多的工薪阶层来说是现实合法的,本文将就如何进行合理、合法避税进行分析探讨。

一、从纳税主体角度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一类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各国的居民,从而使自己自由游走在各国之间,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深,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到国外务工,这样利用这种非居民身份来避税也就越来越有可能存在于诸多人身上,成为一种新的避税选择。

二、利用起征点合理避税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等课税项目在基于一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那么,纳税人就可以在不减少自己实际所得的前提下,通过规划将纳税期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进而达到避税、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这样的避税方式主要适用于低收入人群。

三、利用捐赠合理避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国个人在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金额如果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按照这个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进行合理的避税,但是,捐赠方式有严格的要求,必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而且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同时,有30%的限额规定。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个人在向灾区捐赠的时候如何进行个人税收的抵免。

利用捐赠进行合理避税可以被所有的员工广泛采用。同时,也是一个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的表征,可以说既利己又利人。此政策基本上是源自西方,经过我们借鉴后,在我国也发挥了广泛的作用。

四、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收入所得中扣除的,而且个人可以补充交纳住房公积金,那么根据这一规定,就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的空间。个人完全可以在雇佣单位交纳的原有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缴纳,也就是说能多交就多交,从而减少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额度,达到避税目的。利用公积金避税这一措施基本上可以被大部分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采用。

五、利用理财产品合理避税

随着家庭收入稳步上升,家庭理财、个人理财已经成了一个越来越时髦的话题。而在理财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这可谓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本文的观点不同于大多数人的想法,理财不仅仅是有钱人的经济游戏,理财是一个大部分人都可以运转的资本增值过程。同样而言,利用理财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也可以成为大部分人的选择。其主要的方法和途径如下:

(一)两种免交利息税的国债

国债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利息稍微高一点,相对于股票而言,收入的风险性相对低一点,它可以成为不错的理财选择。而同时,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券所得的利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可以考虑投资这两类债券,安全性较好,又可以避税,收入也较有保障。

(二)教育储蓄——又一个可以避税的理财选择

储蓄,对于我国大部分国民来说,是一种比较保险、稳当的理财方式。中国的储蓄率高在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教育储蓄,相比于其他储蓄而言,教育储蓄利息收入不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25%的利率优惠。

不过使用这个理财选择,有一定限制。如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家里有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的家庭才可以选择这种储蓄方式。

(三)保险——一种有保障的避税方法

保险,它不仅能够对人身、财产等诸多事项起到保障作用,而且还有节税避税的功能。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遭受意外损失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不属于个人收入,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保险是一个有保障的避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可以为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所采用。

六、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

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避税,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七、通过延期获得收入避税

篇2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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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一千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世界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30%,与之相比相差甚远,加之当前税收流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因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探究治理方法,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用和经济效应。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分析

(一)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即将纳税人的所得按照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用税率加以征收。这种模式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计算方法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影响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同时加大征管成本;此外,这种模式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采取不用手段来避税,现今社会,很多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法减少应税所得或者降低税率来实现避税,这就直接削减税基,缩小了税源,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分类征收模式不能完全并真实的体现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价格以及纳税人自然状况等因素,可能会使不同的纳税人产生不同程度的超额负担,这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分类征收模式有必要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化。

(二)税率和税基设计不合理

我国推行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与美国相比我国边际税率明显偏高。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起征点,很多人士都认为这对工薪阶层有利,但是,华生教授指出提高起征点扩大了贫富差距,最彻底有效地方法应该是简化和降低中等及中等偏低收入工薪阶层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保持45%最高边际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即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的架构。

(三)税收征管水平低,税收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和惩罚力度不够

税收征管实质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即税收征纳双方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征纳活动,依法刑事纳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切实保障。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尚不够严密,税收征管科技含量不高,对收入监管薄弱,不能及时与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政策配套跟进,导致纳税人偷逃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人所得税流失。

(四)纳税评估定位模糊有误

发达国家(地区)以税收遵从理论为支撑,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界限明确,职责清晰,而我国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于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一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混淆,纳税评估在实际推行中也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并没有有效地监管税源,这就容易导致纳税人偷税、避税。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角度

我国是世界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广和宽泛的国家,税收优惠的方式多、内容丰富、范围广,很多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收入转入到税收优惠的空间,争取减少纳税甚至偷税避税,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治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由分类征收模式转为混合征收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就我国目前来看,金融市场不发达,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完全摒弃分类所得税制推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合国情的,因此,应该对各种收入进行分类整合,将个人所得中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进行综合征收,其他所得分类管理。

(二)合理制定税率,简化税级

莫里斯和维克里提出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并与1996年被授予诺贝尔奖经济学奖,最优税制理论要求减少税率这也是发达国家边际税率低的理论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仍需继续降低税率级次,同时压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调节贫富差距,稳定税收收入。

(三)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强化代扣代缴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执法细则,加强税务稽查,特别是对纳税信用不良、偷税金额庞大等纳税人,应予以惩罚,对于诚信纳税、主动纳税、对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的纳税人应予以表扬,奖惩有度。

(四)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系统研发

现代个人所得税制要求有完善的征管条件和配套设施,例如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为了打击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要求完善金融市场,发展非现金等转账方式,建立普及范围较广的信息系统,研发更科学的计算机系统来强化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经济手段,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原因及找到治理对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需要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为思想基础,同时汲取国际经验,研发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网络软件,与时俱进,在全民的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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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与缺陷越来越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负过重,虽然国家多次出台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等规定,但由于居民个人经济负担的不断加重和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多数人依然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偏重;二是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同样的收入在不同条件下,计算的税负差异极大。为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呼声在不断的提高。虽然之前国家先后多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依然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纳税人的诉求。本文就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个税所得税征收分类差异导致所得相等而税负不等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直以来实行分类税制形式,将个人所得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其优点主要是计算简便、管理方便,利于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降低征收成本等,这种个税所得税征收办法对于我国早期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十分有效;但缺点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个人所得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且个人所得收入差距明显扩大,高低收入之间差距悬殊。此时如继续使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就明显不利于税收公平,并且也增加了更多的偷避税空间。

二、个税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期限存在的明显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方法上有按次计税和按期计税之分。按次计税对一次性的个人所得收入进行一次性征收。按期纳税对一定期限内的个人所得收入合并一次征收。二者看起来似乎差别不是很大,但在实际计算中,不同的计税方法可能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小陈以稿酬所得的形式获得5000元稿费,如果这笔所得是一次性获得的,则其只能享有一个20%的免征额1000元,也就是说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但如果换一种收入方式,这笔稿酬所得是分5次获得的,每次获得1000元,则其可以每次享受一个免征额,税负变为(1000800)*20%*5=200元,虽然依然不能与薪酬所得的税负相比,但是比起一次性获得报酬的800元税负仍然少了600元。可见期限适用上的差异对于纳税人的税负影响依然不可小觑。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存在不合理

现行过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增强纳税人偷漏税动机,高收入阶层逃税严重,比如:有的人以各种明目将个人支出性支出进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还有的人在经济活动中以现金交易形式进行结算。而且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又比如:小刘是一名记者,假设2015年1月份得到4800元的薪金收入,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30元;如果这笔所得以稿费所得的形式取得,那么当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120%)*20%=720元。同样的辛勤劳动所得收入,不同归类下的税负相差了690元。这一例子清晰地说明了不同所得类型的税负存在明显的不公问题,近些年的改革措施虽然大幅降低了低工资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但由于没有同时对其他类型的所得进行相应的修改,就使得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越来越大,税负愈显不公。

四、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税额设计存在不平衡

虽然最近这些年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改革的方向一直趋向提高免征额、降低税率的手段进行降低税负。虽然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的主体形式是工资薪酬所得,但在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下,这种不平衡的改革使其他类型所得的获得者面临极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同样的进行辛苦劳作,低收入情况下(不高于4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免征额仅能享受800元。

五、个人所得收入的分配调节力度不强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避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方面并未发挥应有作用。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是很大,而且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对收入直接调节的力度不大。在2015年两会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提到大概只有3000万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际纳税人的规模应该在3亿左右。并且65%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我国每年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该现象的存在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集中于从工薪阶层获取财政收入,因而在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方面却收效甚微。

六、个人所得税纳税稽查力度不够,偷避税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目前社会资源信息不能联通共享,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大、涉及面广。特别是在经济活动直接以现金交易、个人支出性开支以各种明显进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现象存在,使得个人所得收入征收比较困难。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是以企业代扣、代交为主,个人自觉交税为辅。但由于税收政策问题和个人认识问题造成偷避税现象较多。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平的局面,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通过以上分析找到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寻找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缺陷,重新架构个人所得税体制,甄别不同的纳税人来分别设定免征额、纳税期限和税率标准等,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公平合理,并在经济调节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正面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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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已经进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中,成为人出生就逃不开的一种税种。现在的个人税税负对于很多一般工薪阶层甚至高端人才和明星都比较大。税负的增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和生活的开支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的减轻有助于国家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现状

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相比发达国家实施起来晚了很多。一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免征额为每月800元,其实在那个时候国民里面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很少,这个法律主要多数是针对外商。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从8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税。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中,工资,薪金所得占的比例比较大,占个人所得税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就是财产的转让和利息红利分配所得,这保障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额。

3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3.1高端人才引进难

因为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比较高,不利于国家对国际高端人才的引进。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引进,高端的人才从国外深造回来,会考虑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问题。某一个国家性的人才在美国留学,从表面上来看美国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的税收是差不多的,但是高端人才真的回国以后会发现,中国的税负比美国的要重很多,因为在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准予扣除的项目要比中国的多很多,所以整体的下来在美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中国的会少,这样面对着国际上高端的人才,在面对选择在美国就业还是在中国就业上,美国就会占有优势。这样的话就不利于我国在国际高端人才上的引进。

3.2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

在中国6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都是靠着每个月几千块收入的工薪阶层,这是因为工薪阶层的纳税个人所得是适用于代扣代缴的管理方法。这样就非常容易征收,在每次发放工资的时候就被已经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有着严格的征管的制度和方法,而对于真正有钱的如影视和商业大佬们这般富裕的人,反倒没有严格的征管制度,而不容易征收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比如现在网络上具有舆论价值的,在网络上搜索明星逃税的,就会出来特别多的案例,但是他们补交以后就没有事情了,他们挣着普通老百姓一辈子也可能挣不到的钱,自己却逃税。如某明星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签订所逃避的所得税的金额可能是工薪阶层一辈子所不能渴望的,这些拿着几千块钱的工薪阶层却每月都按时交着税。这就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这样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阴阳合同”只是他们逃税的一种方式,除了这种方式以为,由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各种跨国化的资产,可以使得他们逃税和避税的手段多得多,这样就会使得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收入低和收入高在缴纳税额上的不平等,还有一种是在收入相等的情况下,自身条件的不同而所需要纳税的金额却是相同的,举一个现实的问题:两个收入相同的年轻人,一个是家庭情况良好的,父母都是有着较高收入的退休工资的,是一个单身。而另一个人是家里是农村的,还要一个兄弟姐妹需要抚养。家里还是小孩。如果对这两个年轻人征收同样的税的话,你会觉得公平吗?对,在人们看来,这是不公平的。这是因为税收监管体制不健全和不平等所导致的。

3.3费用扣除不合理

在过去人们认为奢侈的衣服和生活的服务等,现在看来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现在在大街小巷里随处可以看见的是这种手机、电子产品,那个时候对于我们来说是奢侈的东西。所以结合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应该把扣除的费用进行调整。这个扣除费用没有更广的面,现在在个人所得税里面,仅仅只是扣除个人的基本的生活费的需要,而现在社会的发展,基本扣除的免征点的费用不仅仅是人们个人生活的开支,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开支,如个人家庭的支出还要对老人生活费的支出,还有孩子生活费支出和教育的支出。这些笔者认为都应该是构成人们所得税扣除费用的一个部分。

3.4并没有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的差距,根据有关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工资薪金的税收的收入占40%。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的收入是来源于工资薪金的,这一部分都是有稳定工作的人群,公司代为收取税收。但是真正有钱且有效的交税却较少,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很多。根据统计,在这些拥有高收入人群中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只有5%。他们采取一系列逃税和避税的方法减少了他们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缴纳的税额,这样就可以看出高层收入人群和普通的工薪阶级的人纳税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所以要加大在明确高层次人群的收入。为什么工薪阶层能成为纳税的主要部分,就是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比较的明确,很好去征收和征管。现在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很多时候就是直接打在银行卡上,而银行并没有和税收征管部门关联。所以不能征收到税额。如果一个人收入每月85000元,那么85000元的收入的边际税率就是45%。但是如果这85000是来源于股息红利,那么只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它不累进。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你是从工薪阶层的这个方面你获得了几百万元的收入,最高的税率是45%;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现在大多数有钱人都是进行投资分股息,但是如果他分得股息和工薪阶层是一样的,但是所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却是不一样的,分红和利息的税率是20%,可以说是少交了一半的税额了。

3.5信息共享不够

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很多人的收入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所以很多人大多数的收入并不是来源于他自己主要的工资薪金。但是大多数是通过银行的转账所得。还有税务的相关部门的信息并没有共享,只是被动地接受纳税人提出的相关纳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和银行合作,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来源。

4对策的提出

4.1费用扣除的合理化

费用的扣除并不能单独看个人,还要从各个方面扣除,从家庭、生活、子女的教育,老人抚养,医疗费用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各个方面进行考虑。根据每个人家庭因素的不同和其他生活水平的不同有相应的扣除方试,也可以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的不同,比如北京、上海和贵州、云南等地的消费水平和收入的差距不一样进行扣除。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大致的扣除费用,各个地区政府根据当地的收入和消费情况在这个扣除税费的标准上进行加减去更加符合税收的征收。

4.2建立信息并共享

税收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的力量把每个人的交易信息给建立起来,和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还和银行合作,因为基本上交易的收入都是在银行上进行收支。这样每个人的交易情况就可以知道,可以明确每个人的真正的税收收入是多少了。通过银行的收就把相关的税费就直接扣除,转到个人账户的时候就是直接扣除税费的收入。比如明星参加某个综艺节目,可以根据这个综艺的收入和支出算出明星这次在这个综艺的收入是多少。每一笔收入都应该进行说明。还有明星在拍电视剧时的报酬就可以进行调查,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

4.3加强逃税的监管及惩罚力度

现在特别火的就是明星的逃税问题。之所以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的比重占的最多的是工薪阶层是因为公司就直接给代扣。而明星这样高收入的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却占少部分,他们一次的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应该是普通工薪阶层几年或十几年的税收收入。这些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就应该是受到严密的监控,若有违规应予以严惩。

4.4采用一次收取税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的收入不再那么单一,而是多元化的。可以分为薪金类和非薪金类。可以分别对两类收入进行税收的计算,在一个纳税期限满的时候,一次性加总个人的收入,然后进行一个总的税负扣除,这样就减少了避税的手段,也同时减少了个人的税负。

篇6

1. 综合效益原则。筹划个人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各工资项目。不能为了节税而增加了其他成本。

2. 前瞻性原则。纳税方案必须在纳税项目成为事实之前开始筹划。

3. 合理灵活原则。家的法律制度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法律条例做出了调整和修改,那么纳税筹划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而改变,保证节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二、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1.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筹划。这是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要么考虑周全,详细计算,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以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看,扣除的费用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低;要么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从个人所得收入中扣除成本与费用之后的剩余。在现行的比例税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归属个人所得收入,让收入适用的税率降低。

2. 利用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在发给企业职工、干部的离退休工资、福利费、安家费、退休费、生活补贴、救济金、抚恤金等,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补贴、保险赔偿、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达到避税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与年薪制,那么员工获得年终兑现的绩效工资、年薪则按照纳税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的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但是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员工所获得的其它项目奖金,像考勤奖、季度奖、半年奖、先进奖、加班奖等必须和当月的所得收入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可让纳税人寻到一种以年终奖为主的避税方法。

比如:某员工的年终奖是48000元,月薪是6000,则不同发放方式的结果也不同。

第一种:一次性发放48000元年终奖,这位员工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3500=2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税额为:2500×10%-105=145元。10%和105是根据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得来。即48000÷12=4000,所以,一次性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48000×10%-105=46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为:145×12+4695=6435元。

第二种:分13次发完年终奖,每月发3000,12月再发12000,该员工每月的个人所得为6000+3000=9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9000-3500=5500元,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00×20%-555=545元。年末发放的奖金是12000元,12000÷12=1000元,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3%=36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545×12+360=6900元。

和第一种发放方式相比,第二种发放方式让员工多缴465元的个人所得税,把部分年终奖与每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虽然减少了一次性年终奖的金额,让原本年终奖的税率从10%下降到3%,让年终奖的纳税额从4695元降低到了360元,但是大幅提高了每月平均缴税的标准,从145元增加到了545元,增加税负400元。

第三种:把年终奖分成13次发,每月发2500元,12月份再发一次18000的年终奖。该员工每个月的所得收入就变为8500,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500-3500)×20%-555=445元;年终奖变成了18000元,18000÷12=1500元,速算扣除数与适用税率为0元和3%,则该员工的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元;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445×12+540=5880元。

这种发放方式,比第一种发放方式减少555元的税负,比第二种则可以让员工减少1020元的税负,利用好年终奖的低税率和每月的速算扣除数标准,可实现最理想的节税效果。根据以上三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可知,国家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倡导相对提高个人月度收入,适度将年终奖平均到各个月发放,需要追求当月收入避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好使当月收入减去3500元后的数值处于4500~9000元这一区间,力争合理运用速算扣除数标准,来达到减税的目标。而当“一次性年终奖÷12”得到的商数稍微高于第一档税率的临界值时,应该调减到临界值,使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再分配奖金和每月职工收入时,合理计算好年终奖在每个月平均发放的金额,确保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全年总体税负。

(二)利用好企业报销来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是指员工因受雇、任职而获得的劳动分红、年终加薪、薪金、津贴、工资、补贴、奖金以及所有和受雇、任职相关的其它所得。所以,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但凡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类所得,都应该纳入薪资范围,计入计税基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发票,企业给报销则属于常规的生产经营费用,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通过有效、正规、合法的发票来实报实销各种差旅费、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费等,避免被误会成是补贴,也可以帮员工实现避税目的。

(三)应用非货币支付或提高员工公共福利支出达到避税效果

企业若想变相提高员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可将公共福利支出当成费用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员工的居住地通常相对分散,企业可为其提供班车免费接送上下班,或者把企业的车辆出租给员工使用,然后稍微降低员工月薪,名义上的工资额减少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减少。

2. 免费提供餐饮:部分员工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或者个人原因,通常会在企业用餐,很多企业会收取员工的餐费,如果把餐费免掉,则可以在提高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同时减少了部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3. 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为其提供手机等通讯设备,然后相应地调整员工月收入,手机的实用性强,企业为员工统一配备手机,员工在名义上的收入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也可规避掉。

4. 提供租房及家具:对部分有租房需求的员工,企业可根据他们的个人需求,为其提供低价位的房屋及家居,同时相应地降低员工的月薪。

(四)正确选择保险项目

人们购买保险后,法律赋予我们三项收税优惠:1.保险赔偿不计入个人收入,它属于个人因不幸的意外所获得的赔偿,因此可免除个人所得税;2.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个人将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付给指定金融机构,这些费用不计入个人当月的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3.根据国家、省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以上项目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后所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公积金扣缴比例

财政部规定:企业、员工个人在不高于员工上年度平均月薪12%幅度的基础上,可在个人应纳所得额中将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根据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上升到12%。

四、结语

合理运用税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筹划个人所得税,对员工而言,可提高收税利益,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以及纳税意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法,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林珊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同筹划研究[J].中国商论,2016(10).

篇7

收入较高的明星个人所得税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就在我国开始正式受到关注,当时,我国就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邀请了一些明星来进行广泛的探讨。比如,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郁钧剑认为,纳税手续需要简化;海政歌舞团歌唱演员宋祖英认为,我缴的税同样是用之于民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当务之急;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袁苑认为,纳税形象要与艺术形象相统一,申报方法要因人而异,把“大款”的税给收上来。这些明星人物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各抒己见,反映了他们对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重视和思考。笔者认为,我们要坚决抵制明星不良的纳税行为,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更好的维护明星品牌,营造更好的社会效应。

一、明星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明星品牌的取得以及维持都是依靠社会大众对他们的信任度。一旦某个明星因为偷税漏税而造成个人名誉的损坏,有时会造成永久的遗憾。因此,明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是关乎明星生存发展的重要话题。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针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而征收的一项税种,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我国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开始正式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逐步提高,近年又有人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无论起征点多少,都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从本质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再分配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时间较晚,发展还不够成熟,导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有很多与时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尤其是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人物,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是一个小数目,在我国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之下,极有可能发生一些偷税漏税的情况,这可以为他们节省不少的支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我国有一些明星会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择手段的瞒报或者少报个人收入总额,这是因为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还有空子可钻。我国明星个人所得税纳税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原因就在于:(1)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度违背了公平原则。所谓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说收入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还存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条件和标准,这就容易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过程中产生隐性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真正遵循公平原则,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不能有效地贯彻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立法原则,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尤其是一些高收入者比如明星有着更为强烈的避税动机。(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不够全面,税率设计不尽合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的项目办法不够全面科学,对于一些已经列举的项目进行征税,否则就不征税。这种征税方法不能涵盖个人的各种收入,尤其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收入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在这样的税收制度之下,很有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不完整,一部分征了税,多数没有征到税,还有一些基本上偷了税。因此,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征收办法显然是不尽科学合理的,因为对于明星这些公众人物来说,他们名目繁多的收入项目要能够全部征税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同时,我国税率设计也不够合理,主要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此种方式的弊端就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同种类型所得设置的税率不同,产生税负不公的现象。这对于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来说,更是成为了他们进行避税的主要突破口。(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合理,分类计税与综合申报相脱节。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就是说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这种一刀切的办法显然有失公允,无法真正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对于高收入的明星来说,他们在这种个人所得税体制之下,必然会尽可能的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以享受一刀切的“优厚待遇”。此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计税和综合申报环节相脱节,无法真正把个人所得税与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相互融合贯通,反而使得它们进入了一个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这是由于这种分类计税模式已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了,无法真正发挥出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有效作用,也无法真正从根本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明星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应对措施

在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之下,明星的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化,收入项目也是名目繁多,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候,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在个人纳税申报方面,更是考验明星人物的法律意识、道德情操以及明星品牌的时候。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民经济增长呈现回落态势,重大自然灾害对宏观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加剧,全球性通货膨胀较为严重。因此,明星收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应该研究经济形势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系,验证理论政策的可行性,个税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在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基础之上,增加综合性的税收办法,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由于我国现有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我们就有必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基,真正实现纵向和横向的个人所得税公平分配。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它将合理整合综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有效防止高收入群体明星人物的偷税、漏税或逃税行为,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尴尬境地。(2)努力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在合理税基基础之上保证公平税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还不够合理科学,我们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税基,对于一些列举出来的项目进行合理免税,对于一些没有列举的所得项目进行合理征税,这样的方式能够拓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避免税源流失,有利于调节高收入人群和其他收入人群的再分配,可以考虑到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此外,我们应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做法,并不断优化此种税率结构,尤其是针对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征收递进式的税额。(3)推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这种分类综合结合的混合税制以及自行申报系统都需要纳税人有着较高的纳税意识。对于明星人物来说,他们的空闲时间不够多,收入又是五花八门的,且总额较大,他们应缴的税额应该是较大的。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纳税意识的提高教育,鼓励他们进行自行申报,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股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风气。

总之,对于明星来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再次上调起征点或降低税率,建立不同层次居民实际生活情况的灵活化的个税征收体系,尽量做到精细、科学、公平,使得税收与指数挂钩,实行分类与综合的计税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真正成为一项系统化工程,让明星发挥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的楷模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傅凤阳.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与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21):52~53

篇8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

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2] 徐海鸣,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5);

[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篇9

关键词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税收政策

(一)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总额-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将奖金除以12个月的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直接以一次性奖金数额为计税基础,按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该方法。大多数公司每年将增发一个月工资、年度绩效奖等公司发放奖励比较集中的12 月份作为一次性奖励计税的使用月份,有效降低了绝大部分员工的税负。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问题的提出

目前,大多数公司员工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年度绩效奖、效益好的单位还要增发一个月工资等。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毋庸置疑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存在避税的可调控空间的,就主要集中在各单位二次分配发放的奖励性工资和年终集中发放的奖励上了。

由于受工资体系和工资结构设计以及工资总额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等因素限制,存在部分员工个人所得税比筹划后多交的情况。例如,某员工每月的净收入(注:正常情况下,假定净收入=应发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下同)为2500 元,离3500 元/ 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还有1000 元的差额,如果每个月700 元的奖励平均发放将不用纳税,如果4 个月集中发放将缴纳75 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3600 元的年终奖平均到各月发放将不用交税,年底一次性发放将缴纳108元的税金。

又如,某员工年底奖金为18000,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40 元;如果他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95 元(如果不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将缴纳更多),即他虽然多发了1000 元的奖金,但却要为此多交1255 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边际税负的不合理,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公司内部各单位发放奖励性工资的发放时间、范围、额度均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相关奖励的发放有其自身的需求和特殊性,如考核业绩完成才能发放奖金等,再结合个人月份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构成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无法预见员工个人月份收入的情况下,必定难以对每名或部分员工的收入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但对于合理避税问题,还应总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各单位负责人、工资会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个人所得税理论与筹划技巧的学习,对于日常性工资可以由各单位会计进行把握,让其结合日常工资和内部奖金的发放进行合理避税。

(二)通常情况下,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尽量避免多月的奖金或补贴放在某一个月一次性发放,尽量做到均衡发放。

(三)统筹好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

(四)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指的是在此范围内的一次性奖金的金额,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他多发放的奖金金额,如:

(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等) 。如某员工的年底奖金为19000 元,可将其中的1000 元错月发放,这样就可以避免税率由3%提高到10%。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每月所得距离起征点差额较大的员工,这部分员工是指年净收入在4.2 万元以下的员工),将年终奖平均在每月发放,以用够3500 元/ 月的费用减除标准,避免交税。

(2)对于收入在起征点边缘(年净收入在4.2 万元-6 万元)的员工,将每月收入平均化,尽量用够3500 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其年终奖在年底一次性发放,最高限额为18000 元(税率3%);也可将年终奖在平时平均发放,每月扣除允许的减项后,所得不超过5000 元(税率3%)。

(3)年净收入在6-12.6 万元的员工,用足1800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10%纳税,超过8000 元以上的所得部分按20%纳税。

(4)年净收入在2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薪等在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54000 元(税率10%),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8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20%纳税。

(5)年净收入在30 万左右的员工,其年终奖和13 薪等年底一次性发放,避开年终奖的无效区,最高限额为108000 元,(税率20%),以用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余下的工资均衡发放,每月仅超过12500元以上的部分按25%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应科学组合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尽量接近最适用的低税率,同时,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税负。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指净收入,以下同)在6 万元以下的职工群体是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办法的,而应尽可能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工资奖金的均衡发放;对于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 万元以上的群体,应预先谋划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降低其个人税负,科学组合一次性奖金和月薪比例,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的税负。

篇10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