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7:13:0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汽车产业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龙头产业,高速发展的机动车辆保险也有了发展的生机。随着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保险的费用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比较晚,因此,整个机动车辆保险的制度以及相应的理赔系统尚未完善。这些不健全的保险体系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长久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伴随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理赔概率的增加,保险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存活压力。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当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情况,并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体系,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公司的风险调控体系,并逐渐使得机动车辆保险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1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
总的来看,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前后则是由于机动车本身的风险带来的,这种风险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此是可以进行调控的,而后者是外界因素导致的机动车辆保险出现问题,这种因素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所不能进行控制的。1.1内部因素1)保险产品设计有误。机动车辆保险一定要注重新险种的开发,并对新的险种进行不断的革新和优化,同时,针对险种的特点以及市场的需要做出一定的变化,这是保障机动车辆保险先进性的关键。因此,这需要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开发和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但是,当前的机动车辆保险经过多次的改革变动其中的基础费率已然不能是恶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需要被真实的反应出来,所以保险公司对精算基础缺乏标准化的制定。这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与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相互吻合。而随着市场竞争力的逐渐激烈,使得低价保险市场应运而生,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整体里经济收益受到严重损失。2)承保风险方面。保险行业当前的承保质量普遍较差,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变高。首先,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调控底线掌握的不够完善,并使得保险费率的降低不能和实际的情况相互吻合,其次,保险公司当前存在超能力承保的现象,这严重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财务状况,导致其稳定性下降,最终带来企业经营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3)理赔风险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且行业内部的人员流动性较高。而车险人员的年龄却普遍较大,整体看来,行业人员缺乏比较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所以不能对最终的赔付款进行准确的计量。这些导致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分歧现象严重。1.2外部因素1)逆向选择。首先,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状况比保险公司更加清楚,而越是高风险的投保者,其对保险的购买欲望越高。但是,若一味的提高保险的费率将使得这些潜在的用户望而止步。其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往往内部含有的专业词汇较多,这些专业词汇使得想要投保的人员很难对保险内容进行准确的认知。逆向选择使得事故的发生机会增加,导致很多优秀的客户被排挤出市场,导致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大大提升,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增加。2)环境。环境因素主要是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其中地理环境有天气、地形以及交通情况等具有自然性特点且不确定的因素等。社会环境是只市场情况以及人文环境等。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好的地点,出险率往往比较低,且治安的好坏也会影响到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3)自身因素。自身因素指的是厂牌车型、车辆排气量、使用性质以及车辆使用限期等等。
2对策分析
1)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在保险公司企业内部引进经理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制约。同时,搭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企业管理体系。借助信息技术使得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业务走向信息化,进而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高速发展。2)科学的设计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的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避免保险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同时,注重产品的革新,使得高质量的保险产品被设计,并保障自己的特色产品服务可以推广开来。注重投保人的意愿选择,并根据知己的投保喜好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性机动车辆保险设计。3)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逐渐规范承保行为,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保险体系。若客户的出险率比较高,则需要从出险次数方面进行控制,同时,提高赔率。若案均赔款比较高,则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保手段等方式进行风险的化解。4)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加强公司内部保险培训;加大公司的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诚信档案;加强机动车辆保险队伍的道德建设。5)车辆风险的控制手段。在确定被保险车辆的费率等级时,从分考虑车辆的车型等因素。对无赔款优待制度进行改进。学习国外经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费率浮动机制。提高汽车的自身管理水平。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控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有内因和外因两种。为了杀跌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需要分析其中的风险因素,并采取对应的措施。我们可以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并对保险产品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进行车辆风险的合理控制。
参考文献:
[1]田志刚.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无线音乐•教育前沿,2015(5).
[2]浅谈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及控制[J].商情,2016(34).
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演进过程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历了屡次变脸,由最初的一家公司开办,到目前的经营主体多样化;随着标的的多样化,车险名称从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下面从不同时期来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演进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阶段和标志性事件。
解放初期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称为汽车保险。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汽车保险。不久出现争议,认为车险以及三者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人保公司1955年停办车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最初,汽车保险承保的标的只有汽车,随着其发展,保险标的范围扩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汽车保险这一名称,而我国已于1983年11月将其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针对我国原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不足,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重新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于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旧的条款相比,新条款明确指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对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新条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2001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布正式启动“事故车辆定损系统”。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对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时交警不再负责定责和调解,所以,占据我国车险市场最大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一些地区试行“碰撞赔案快速处理办法”。我国2002年3月4日《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订,而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2002年8月15日《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在全国统一执行。条款变化的特点为:2000年采用统颁条款;2003年采用个性化产品。2002年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及条款在全国放开,这一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各家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设计开发了8个主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条款,成为首家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随即公布了其制作的我国首张完整的车险精算费率表,该份费率表是在平安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数据上,参照国外先进模式和经验制作的。新费率表在主险、附加险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3项费率修正系数,体现了在从人、从车、从地域因素下的实际风险。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A,B和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联合制定,开发完成了2007版车险行业条款,分A、B、C三款,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启用。截至2009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86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接近2亿人,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2009年10月1日起随着新《保险法》的开始实施,各产险公司也分别对06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进行修订,截止2009年11月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获得保监会的新条款审批。大多数公司已经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正式启用09版车险新条款。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创新现状与动力
按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诱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可将产品创新划分为四种类型:即顺应需求论、制度供给论、技术推进论和综合诱导论。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以上几种诱导因素在不同阶段分别起着作用。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而制度的创新是基本保障,技术进步是后援保障,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的代表险种是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代表险种是商业ABC三款综合车险条款。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2009年10月改版采用09新车险条款。目前险种分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两部分,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如人保公司把车辆损失险细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平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天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华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天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等。
下面来了解我国目前市面上最新的09版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情况:人保、平安、中银保险及国寿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对比图表。
三、保障体系
结合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历程,尽管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但是同样需要技术和制度的保障,车险产品核心后援保障纬度强调的是与产品创新相配套的各个重要环节对产品创新的有效支持,对创新产品价值的市场实现予以有效保障。其中公司文化背景和客户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销售渠道的支持、风险管控的落实、产品适当宣传、公司投资能力等都能满足产品设计提出时的一些假想。
1.制度和法规方面的保障。我国经营车险的公司主要是财产险公司,而财产险公司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唯一的《保险法》已经过两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137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2.新技术的采用。车险车品创新无论从经营环节的每一步,还是从销售渠道和方式上看,都离不开新技术的推广,电脑的推广使得保险单从过去的手写保单变迁到机器打印,人工核保定损变迁到远程定损,电话、数码相机、DV机、电子笔、互联网等现代通讯设施的使用使得车险产品从展业、投保、核保、承保、查勘、定损、理算、续保等环节得以现代化。车险费率的厘定也源自精算技术的发展。
3.投保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提升。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车主风险意识的提升,保险公司竞争的白热化,销售渠道的创新等共同催生了消费者的投保意识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这些也成为车险产品创新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克穆,李开斌.个人保险产品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5.
[2]李娟.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探讨.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3).
投保人依据自身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及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选择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起步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辆保险迅速普及和发展,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比较粗放,保险费率市场、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销售误导、理赔纠纷现状,让众多客户潜意识怕在购买保险时上当受骗,担心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迫于国家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交强险,大多的车主只会购买交强险。投保人依据实际购买能力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险种,普通家庭及一些保守谨慎行客户,考虑自身行车的稳定性、安全性,只会选择购买交强险。据数据统计,交强险的赔付率高。
二、保险人承保环节的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因素,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车辆的相关因素或有的投保人故意隐瞒情况,保险人无法有效的对机动车的车辆情况、车辆风险进行相应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承保。随着机动车辆市场的发展、各大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人在寻求业务发展的同时往往会忽视承保的业务质量,导致一些高风险业务,赔付率高的业务被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资料未严格进行审核或机动车辆验标动作未落实到位,或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免赔率、除外责任未解释到位,增加保险人的风险。
三、保险人理赔环节的风险
保险人理赔流程环节管控不到位,①现场查勘,查勘员推脱不到现场查勘,请修理厂人代勘或要事故车客户自行将车辆开到维修厂定损修车,导致事故的真实性情况、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无法得到验证,事故现场的证据无法在第一时间固定。如人伤大事故,查勘员未到现场查勘了解事故的真实性,固定好现场的第一证据,后续的赔偿问题涉及到伤者的户籍、误工、护理、伤残赔付时,保险人没有证据核实投保人提供的索赔资料是真是假。②查勘队伍素质、技能能力的高低、洞悉事故问题的能力会影响到保险人的风险损失程度,随着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滋生出来的一些道德缺失行为,有一些个人或组织,受利益驱动,主观心理行为和道德观念发生扭曲,利用保险公司存在的漏洞,进行恶意骗保。目前保险诈骗也日益猖獗,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甚至有集团化作业的倾向。③定损尺度标准不一,工时、配件价格不规范,定损尺度浮动空间大,配件换修标准不一,工时费用过高。
四、交通基础设施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给保险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建设步伐加快,道路长度和道路面积稳步增长,但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机动车的增长幅度,大部分城市地区都存在交通拥堵的现状。道路扩建但配套的信号灯、斑马线、护栏、监控设施未相应建好,且交通设施未定期进行维护,导致一些道路提示牌被遮挡、斑马线磨损。道路规划不合理,对人流集中地区未设天桥对行人进行分流或设交通信号灯指引车辆及行人行走,导致人流集中地区成为交通事故的多发区。
交通管理体制不健全。对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制不完善,国人的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机动车的超速、占用人行道、斑马线与行人抢道的行为时时发生。这些违规行为都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五、驾驶员及行人因素给保险人造成的风险
驾驶员不规范的驾驶行为和道路交通陋习多,超速、超员、路口违返信号灯、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2012年,全国共查处超速行驶9000多万起,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7000多人死亡,共查处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2649万起。
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无视斑马线存在,只要认为哪里有一条斑马线,无论它存在与否,就直接穿过,无视信号灯,随意行走,为求近路,损坏马路中间的护栏,或翻越护栏横过马路,这就是“中国式过马路”。驾驶员及行人的不文明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六、机动车辆自身情况给保险人造成的风险
机动车辆车型的风险排列状况为: 美国、西北欧车
七、第三方因素给保险人造成的风险
驾校的考核体制不完善,未加强新入门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驾驶技能培训。目前,全国驾龄不满1年的实习驾驶人近3000万人,占机动车驾驶人总量的11.3%。2012年,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交通肇事导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2.6%和25.7%,死亡人数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总数的15.4%,比2011年高出3.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会车、违法占道行驶等违法导致的事故中,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肇事明显居高。机动车辆检测流程制度不完善。有的机动车辆自行进行了改装、车辆的安全性能未得到有效评估,即通过车检。医院对伤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诊断证明,法鉴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报告。交警部门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事故责任认定这些第三方行为均会增加保险人的风险。
参考文献:
一、引言
私人汽车的拥有量平均年增长率达23.26%。近十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72%以上,并有逐年上涨的趋势,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无疑将成为财产保险发展的第一驱动力。
二、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指标选取
本文基于数据可得性的考虑,采用2005至2014年华中三省的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华中三省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我们将从经济因素、交通因素和风险因素三个方面来对影响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或社会统计指标作为衡量这三个因素的变量。
1、代表机动车保险需求的变量
本文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作为第一指标(Y1),它能直观的以货币形式体现机动车辆保险的需求量;以机动车辆保险密度作为第二指标(Y2),它能反映机动车辆保险的普及程度及其发展水平;以机动车辆保险深度作为第三指标(Y3),它能反映机动车辆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代表经济因素的变量
(1)机动车辆保险价格
本文选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EPI)作为机动车辆保险价格的衡量指标。
(2)居民收入水平
本文选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INCOME)作为居民收入水平的衡量指标。
(3)城市化水平
本文选取城市化率(URBAN)作为城市化水平的衡量指标。
3、代表交通因素的变量
(1)汽车数量
本文选取民用汽车保有量(AUTO)作为汽车数量的衡量指标。
(2)道路状况
本文选取公路里程(RODE)作为道路状况的衡量指标。
4、代表风险因素的变量
本文选取交通事故发生数(RISK)作为风险因素的衡量指标。
(二)模型设定
本文将运用Stata14.0软件分别以Y1、Y2、Y3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本文数据的回归模型,通过Hausman Test选取最适合本文数据的回归模型并对回归模型进行经济学分析。基于对数据稳定性的考虑,为了消除系数绝对值偏差和减轻异方差影响,对文中的所有宏观变量在实际计算中均采用对数形式,即保留EPI和URBAN两个变量的原始数据,对其它变量均取对数。
(三)计量方法及主要结果
Hausman Test基本原理:
H0:内部估计量(LSDV)与GLS估计量一致
H1:内部估计量(LSDV)与GLS估计量不一致
若接受H0,则表示随机效应模型更为合适;
若拒绝H0,则表示随机效应模型估计不一致,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
1、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被解释变量的Hausman Test
根据Hausman Test结果显示:Hausman Test=-26.13
意味着即使在9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要接受原假设,即随机效应模型要优于固定效应模型。
2、以机动车辆保险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Hausman Test
根据Hausman Test结果显示:Hausman Test=7.51
意味着即使在9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要接受原假设,即随机效应模型要优于固定效应模型。
3、以机动车辆保险深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Hausman Test
根据Hausman Test结果显示:Hausman Test=4.54
意味着即使在90%的显著性水平下也接受原假设,即随机效应模型要优于固定效应模型。
4、随机效应模型
本文对研究数据进行随机效应模型估计的实证结果如表1所示。
如上表随机效应模型拟合结果所示,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模型均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城市化率、民用汽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发生数这三个因素与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均在90%以上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城市化率和民用汽车保有量与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而交通事故发生数对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正负影响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所取指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它三个变量虽然与机动车辆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不显著,但是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意义与预期是一致的。从各解释变量的系数来看,其系数所表示的经济意义与我们的预期是相符的。
(四)回归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分别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机动车辆保险密度和机动车辆保险深度作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结果是大致一致的,这说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是符合要求的。
1、机动车辆保险价格
价格指标所反映的是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率,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越高、各项费用成本越低,机动车辆保险的价格就越低,越能刺激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从其他方面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以此来实现在不损失利润的前提下降低保险价格。
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无论是保险经济学理论还是各种实证研究均表明收入与保险需求呈正比关系,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经济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本文模型所验证出的结果与此正相吻合。可见,不同的收入水平对机动车保险的需求是有差异的。
3、城市化率
城市化水平对一个地区的保险需求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城市化率较高的地区,其经济发达程度也较高,同时其保险需求也较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也在不断加快,而保险需求也是增势迅猛。因此城市化建设将有效的拉动该地区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增长。
4、民用汽车保有量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急剧增加。由于汽车维修费用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额度的一再增加,汽车所有者及驾驶员的保险意识均有很大提高,直接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增长。一定的汽车拥有量是产生机动车保险需求的基础,但汽车拥有者的保险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5、公路里程
在以上三个模型中,虽然公路里程并没有表现出与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显著相关性,但公路里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我们可将其视为路况因素。路况的好坏对人们是否购买汽车的决策有一定影响,进而对机动车保险的需求产生影响。由此可见,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机动车保险需求增长。
6、交通事故发生数
根据本文模型结果显示,道路交通事故数与机动车辆保险需求是有显著相关性的,因此,我们认为模型的结果仅能够验证其与保险需求有显著相关性,但无法验证其相关性的正负。
三、建议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从上文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到,民用汽车保有量对机动车辆保险需求有着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因此,继续增加民用汽车保有量是有利于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然而交通拥挤,堵塞严重,是抑制车险需求潜在消费群购买汽车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需求的持续增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交管部门的合作来帮助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协助政府的“排堵通畅”工程发挥作用,进一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改善路况。
(二)设计差异化产品,提升保费公平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机动车保险产品的设计正一步步走向差异化与精准化。保险公司应利用大数据的积累,与数据平台的建设,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特点的客户需求以及驾驶员开车习惯来设计差异化产品,并依据这些数据采取不同的费率,提升保费的公平性,制定更加细致的保险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Khovidhunkit P,Khovidhunkit P.Demand for automobile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microform]/[J].2005.
[2]Esho N,Kirievsky A,Ward D,et al.Law and the Determinants of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J].Journal of Risk & Insurance,2004,71(2):265C283.
一、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现有各类型机动车辆*余辆,驾驶人员*余人,根据二期扩建规划,预计到明年底机动车辆将增加到*余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将增加到*余人。
2、已经和即将进驻开发区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户的机动车辆和人员,由于异地车辆审验、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繁琐和不便,待开发区交安委组建后,必将有一批机动车辆和人员转入管理。
3、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部学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开发区四周又云集着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加之长风大街的开通,东西南北,四通八达,车流量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组建条件和管理环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规模
1、管理名称及法人
1、1管理名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员会
1、2隶属单位: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1、3法人代表:*
1、4负责人:*
2、组织机构:
2、1主任:1人
2、2内勤:1人(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
2、3车管员: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管理办法
3、1主任由总公司选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3、2其他所需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3制定岗位实施细则,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3、4实行年度测评、奖优罚劣、竞争上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机制。
4、办公地址:鉴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极佳投资环境,场址选择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为最优方案。
三·经济分析:
1、市场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处于全市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非常时期,开发区机动车辆与驾驶人员增长较快,要求简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较大。
1、2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具有一定规模,且又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交通管理机构。总公司交安委的组建成立,依托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先进合理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必将对开发区驾驶人员以及各类型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稳定的管理基础。
1、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的普及,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管理服务质量,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良好的服务,树立诚实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将吸引周边地区一大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入户挂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围。
2、资金来源
2、1申请国家预算内拨款
2、2向国内各大银行及财政信托公司贷款
2、3自筹组建初期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万
3、费用估算:先期投资年费用约*万余元
其中:场地租赁费:*元
办公设备:*元
人员费用:编制定员5人,年平均工资*元,年工资总费用为*元
其他费用:*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开发区现有车辆*辆,单车年管理费*元,年收益*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是一家国有经济性质的注册企业。公司于1992年成立后,根据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总公司在牢固树立服务第一、效率第一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各项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吸引全社会的科技人才和投资者加盟,为共同建设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懈的努力。随着总公司“大招商、招大商”战略目标的整体推进,在开发区组建一个机动车辆管理机构,有效的实施人员与车辆的管理,已经成为促进当前开发区迅速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 一、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现有各类型机动车辆xx余辆,驾驶人员xx余人,根据二期扩建规划,预计到明年底机动车辆将增加到xx余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将增加到xx余人。 2、已经和即将进驻开发区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户的机动车辆和人员,由于异地车辆审验、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繁琐和不便,待开发区交安委组建后,必将有一批机动车辆和人员转入管理。 3、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部学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开发区四周又云集着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加之长风大街的开通,东西南北,四通八达,车流量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组建条件和管理环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规模 1、管理名称及法人 1、1管理名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员会 1、2隶属单位: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1、3法人代表:xxx 1、4负 责 人:xxx 2、组织机构: 2、1主 任:1人 2、2内 勤:1人(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 2、3车管员: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 管理办法 3、1主任由总公司选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3、2其他所需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3制定岗位实施细则,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3、4实行年度测评、奖优罚劣、竞争上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机制。 &nbs
p;4、办公地址:鉴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极佳投资环境,场址选择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为最优方案。 三·经济分析: 1、市场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处于全市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非常时期,开发区机动车辆与驾驶人员增长较快,要求简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较大。 1、2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具有一定规模,且又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交通管理机构。总公司交安委的组建成立,依托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先进合理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必将对开发区驾驶人员以及各类型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稳定的管理基础。 1、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的普及,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管理服务质量,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良好的服务,树立诚实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将吸引周边地区一大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入户挂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围。 2、资金来源 2、1申请国家预算内拨款 2、2向国内各大银行及财政信托公司贷款 2、3自筹组建初期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xx万 3、费用估算:先期 投资年费用约xx万余元 其中:场地租赁费: xxxx元 办 公 设 备: xxxx元 人 员 费 用: 编制定员5人,年平均工资xxxx元, 年工资总费用为xxxx元 &
nbsp; 其 他 费 用: xxxx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开发区现有车辆xxxx辆,单车年管理费xxxx元,年收益xxxx元。 4、2随着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预测在明年底前将吸纳各类转户迁移机动车辆xx余辆,年收益xx万元。 4、3随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必将吸引众多零散和家用私车车主的入户挂靠,在极大便利广大群众购车上户的同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无法估算。 综上所述,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安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依托开发区组建交安委具有明显的优势,投资利润率较高,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管理上是可行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交安委组建后,对开发区和社会都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保险理赔难和汽车保险销售误导而引发的投诉,已成为备受诟病的顽疾。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车险理赔投诉占财险投诉量的60%,理赔难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了保险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本文分别论述了保险新规治理理赔过程中的“霸王条款”,落实理赔工作的“”,使车险理赔不再难,推动车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霸王条款”得到治理
在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履新之后,把攻克保险理赔难当成保监会要抓的头等大事。从去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保监会就机动车保险了多项规定。2011年9月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紧接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中,对于车主反映强烈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都进行了更改。2012年2月15日,在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会议上,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出了《加强和改善车险理赔服务倡议书》,倡议保险业进一步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建设。2月29日,保监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3月8日保监会正式《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这次新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将车险中最富争议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14项霸王条款直接删除。
(一)高保低赔成为历史
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做法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很多私家车主都有过这样的疑问:明明是已经开了好几年的车,保险公司却按照新车价格计算保费。等到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又以市场价格进行估损核赔。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车险市场的发展,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也是屡遭消费者投诉的“霸王条款”之一。而今年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以车辆实际价值投保的规定,车主们不必再为使用多年的车辆反而要以新车购置价投保所困扰,一定程度上对车险市场投保的规范化操作,治理“霸王条款”,保证车险市场费率的公正合理做出了贡献,也必将大大减少理赔纠纷,降低客户投诉率。
(二)落实代位追偿,治理无责不赔
代位求偿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业的重要原则之一,而在车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并非积极行使代位追偿权,而是当车辆出险时,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一再拖赔惜赔,即所谓的“无责不赔”条款。既然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起对保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尽的赔偿义务,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同时,《示范条款》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二、保险理赔工作的“”得到落实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此为保险理赔工作的“”。为了规范车险市场上的不合理条款,解决备受争议的理赔难题,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把保险理赔工作的“”落到实处。
(一)理赔更加准确、合理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等,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新规从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等方面,大大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使条款更加简单化、规范化,使理赔工作更加准确、合理。为治理车险市场的理赔难题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对于改善行业形象功不可没。
(二)理赔更加主动、迅速
车险理赔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车险理赔的效率不高。车险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理赔时效偏长,理赔结案率偏低,故意刁难久拖不赔,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等。
去年,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就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今年2月29日,保监会下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不但进一步缓解了车险理赔难题,还将对车险理赔案件等相关审核时间做出具体的规定。今后,保险公司或将在客户提交全部索赔材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般案件索赔资料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情况特别复杂的案件可能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一系列保险新规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在治理车险理赔难方面的决心,这是消费者的福音,相信在保监会的监督指引下,在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下,在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日进增强下,车险市场的的规范化会越来越强,车险理赔将不再是困扰消费者的难题。
参考文献
[1]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2011-11-1.
[2]关于印发《
一、中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连年快速增长,使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也得到快速提升,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带动了汽车销售量的爆发性增长。车险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从2000年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0%以上。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来看,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目前还仍然属于寡头市场,尽管共有38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此业务,但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仍然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它们占据的车险市场份额达84%,除老三家外的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占据大约16%的份额。从其中可以看出中小型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车险保费收入以及占财险份额都相对较低,这也是导致现在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壁垒的原因之一。
二、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市场发展现状
从0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得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自主开发机动车辆产品和自主厘定费率。这样的转变使得保险公司的费率差异化,车险的竞争越加的激烈,其中也不乏各保险公司之间价格的恶性竞争,价格战的厮杀也屡屡出现,如增加保单责任以吸引投保人或者给予中介回扣从而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等。这样的厮杀导致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部分长期性亏损,这种非良性的发展势必会导致中国车险市场的混乱以及投保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如何引导或者开发新的发展模式是中小型保险公司亟待思考的。
三、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尽管目前的车险市场的利润已经被惨烈的价格战打压的异常稀薄,但是为了争夺市场,夺取市场上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发展,很多公司仍然不遗余力得在车险市场中搏杀,所以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发展模式进行一些思考,从价格战中摆脱出来才是最后取胜的法宝。
1.车险保单的六西格玛质量管理
6σ管理法是1986年由摩托罗拉公司的比尔•史密斯(Bill.Smith)提出,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其核心是追求零缺陷生产,防范产品责任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用到车险保单中,6σ管理则是要从根本上提升保单的质量,从保单承保的内容到保单承保、理赔流程中服务的提升,使得投保人的客户体验达到比较高的满意度,继而投保人会对这样的高品质保险公司有相当的忠诚度。这样中小型保险公司才能在与“老三家”的竞争中显出优势。
(1)保单的费率厘定以及对多种因素的考虑
保单的费率应严格遵循精算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定价,而不是一味的打价格战,搅乱保险市场秩序。现在市场中的车险保单费率厘定的标准单一,未充分考虑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这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平以及市场效率的缺失。从而严格对费率的厘定以及对其他投保因素的考虑,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客户得到个性化的产品。
(2)保单承保过程
现在车险市场时常出现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大多是由于投保时,人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样的问题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无疑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巨大的打击。因而,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要提高自己的专业业务素质,本着专业的态度将车险产品介绍给投保人。
(3)对于定损的流程,保险公司则应当最大程度的加快反应速度,在定损效率上让顾客感受到方便快捷。理赔是否足额也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
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对于提升投保人忠诚度以及公司声誉都是有着重要作用。
2.车险市场的覆盖策略
车险市场已经被老三家占据了较大份额,中小型保险公司要如何立足,这就涉及到公司市场话语权的问题。
市场中有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顺利打入4S店,众所周知,4S店一般是只认可老三家这样实力雄厚的公司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模式是值得中小型保险公司借鉴和参考的。
首先从汽修厂切入,与汽修厂签订直赔协议,获得前期合作机会。并且将现有的客户送一部分到此汽修厂进行维修,待达到一定量后,要求汽修厂出本公司的保险单。这样共同维护双方的客户,达到双赢的结果。
然后,将部分的送修车辆分流到4S店,因为从目前4S店的盈利点来看,主要是它的服务,而不是汽车销售,所以将希望在4S店享受高品质服务的客户引到4S店,模仿前面与汽修厂的模式,4S店达到一定送修量后要求出单,与4S店实现共赢。这样又进一步拓展了保险公司的市场。
待两方都合作到一定阶段后,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此时在市场的话语权增强,那些小型的二级经销商一般是跟随大流,则会在4S店与汽修厂的影响下选择与此保险公司合作。这样的一个由点拓展到面,从而延伸覆盖出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占领和瓜分剩余市场。
四、为了避免在现今惨烈的价格战中一味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各保险公司都应当积极探索新的车险发展模式,从产品质量到人员素质的提升,再到市场拓展覆盖的策略。这样,车险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脱离价格低质量低的怪圈,实现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 张庆洪,何清,机动车辆保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8
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整,该法的出台无疑也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以适应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
车险业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它通过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建“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费率杠杆,加强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上海市机动车辆于4月1日率先开始统一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日也正式启用“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从4月1日起,凡涉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保或续保业务,上海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核心业务系统将对接联合信息平台进行实务操作,并统一执行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员违章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数据全部“记录在案”,作为机动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确定费率的依据。随着联合信息平台的引入,费率制订将由“随车为主”转变为“车人兼顾”,对于经常违章的车辆,特别是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最高可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70%;而没有交通违章记录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10%;两年以上没有理赔记录的车辆,费率有望下浮30%。全国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同交警部门共建的“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在不久也即将出台,无疑这对于抑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章恶疾有着重要抑制和威慑作用。
条款和费率将被修正
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带来更多困难。
目前,交通拥堵和道路通行效率低已严重影响大中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专业人士调查研究分析表明: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其中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而这些事故发生,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无疑有利于“排堵保畅”,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但这同时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带来挑战,因为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同时,因事故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缺乏第三者的监督,这样也会增大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小额赔案在车险赔偿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不能把好“私了”事故的理赔关,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根据新法规调整车险产品和费率以抑制道德风险,如根据驾驶记录计算保费,赔偿处理时实行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规定提供更严格的索赔单证等。车险市场的最新动态也表明这样做的必要性:今年初国内几大产险公司都相继对车险产品作了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本法出台后的车险市场。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将增大小型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配套。本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文章编号:100-4625(2007)04-0068-02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车险定价发展及现状
我国车险定价近些年来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在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前,机动车保险费率都是统一定价的。消费者不管是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只要是买机动车险,价格都一样。车险费率改革后的2003年1月至2006年7月,车险费率全面放开,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其特点和优势制订了多样化费率,不同的车辆、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交通记录,甚至开车人的性别、年龄不同,车辆保险的费率都不一样。例如,人保财险根据各地车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A、B、C、D四类,费率也因而产生差别。平安保险依据车辆所属性质、使用性质衍生出7张独立的费率表,同时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2项系数,实现了风险的完全量化。太平洋保险则设计了11大类50余个浮动项目。费率的多样化更加反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更加市场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事实上,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保险公司销售的费率并不严格按公司费率表执行,还是被动地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大规模折扣销售。这一方面说明市场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定价的精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市场是检验产品的最有利的工具,哪家公司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它的市场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市场竞争导致各家公司价格折扣比例不断上升,恶性循环,影响了车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随着2006年7月交强险的实施,各保险公司都采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召集各保险公司协商制定的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市场上只有上述三种费率可供消费者选择,通过研究这三款费率表,发现这三款基准费率大致相同,但保费价格的可调整因子和优惠的项目非常多。如A款累计各种优惠可达到总保费的50%以上;B款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了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优惠30%;C款费率系数,优惠幅度最高可达到50%。对这些名目繁多的调节因子,投保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虚报 内容,达到优惠的目的,从而引发投保道德风险,加大了车险经营中的风险。近期笔者通过对杭州车险市场的销售主体业务员、人的调查了解,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7折销售,另加15%的费用,这样折算出市场费率在6折左右,这反映了车险费率在制定过程中精算误差较大,现有车险费率表的定价机制有待改善。
二、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为深入分析车险定价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面将以具有性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种为例,对车险的定价进行适当性研究。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我国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在对车损险保费定价中,都将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依据。条款中都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赔款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值的比例赔付。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实际价值,即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市场价格。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金额情况,采取保险价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承保。用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如下的方法:一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按照折旧后的车辆价值进行赔偿,也即客户按照新车的购置价缴纳保险费,而保险公司按照旧车的价值赔偿客户;相反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新车零件进行赔偿的。二是如果客户投保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的,那么如果发生全损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投保的实际价值扣除投保之后的折旧进行赔偿。但如果出现部分损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会按照新零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而是按照投保的价值进行比例计算。
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定价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存在不合理。一是新车购置价中已含有车辆购置税,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则车辆购置税本身也要缴纳保费才视同足额投保。而只有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车主才可能得到含有车辆购置税的赔款。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会以当时汽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客户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实际上就等于多付了保费却没有得到与此相匹配的赔偿,这种定价目前已造成大量理赔纠纷。如刊登在新京报(2006-1-22)题为《不能总以购置价确定保险金》的汽车保险案例中,田先生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购置价3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田先生接受了。两个月后,田先生的车被盗。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保险金额30万元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实际购买价12万元赔偿,差额部分视为超额保险不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先确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了保险金额,待到事故发生,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计算依据,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按购置价投保和按实际价值理赔是采用双重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投保时合理的保险金额一定要等于或者小于保险价值。购置价只是计算车辆现值的一个数据、一种方法,并非现值。如果以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上就是把购置价等同于车辆的现值。车辆出险以后,必然就要考虑折旧、降价、损伤等因素确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实质上是使用双重标准计算保险价值,这一点在旧车上反映更加明显。特别是当发生部分损失时只涉及汽车配件和修理费,这些本身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对这部分进行赔款时,保险公司定价要求按保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付,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其次,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认定足额保险存在不合理。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类,除定值保险外,一般的财
产损失保险的保险价值都是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判定是否足额保险的依据就是根据保险金额要不小于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车险却将保险金额不小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作为判定足额保险的依据,与通常的财险采用了不同的标准。事实上,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险的一种与普通财险没有实质的区别,这种判定足额保险的不同标准,实际上充分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经营中对重置价值保险缺乏规范的操作。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
随着交强险的出台,强制三者险已承担了70%以上的赔付,这表明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起码应是交强险推出前费率的50%。但笔者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A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B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协会C条款中的商业三者险研究发现,这三个协会条款中商业三者险优惠幅度只有20%左右,费率明显偏高。
三、完善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当前车损险与三者险定价适当性的分析,表明我国目前车险定价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合理,同时定价也偏高,因此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推动和调整,从而促进车险定价机制的完善。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
充分的市场竞争会促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提高定价的合理性。因为充分的竞争将直接考验保险公司履约的信用和履约的能力,同时也促使保险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产品,增大选择空间,使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充分有效的竞争还会使车险价格趋于均衡水平,使价格尽可能准确地反映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
(二)提高精算水平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让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必须运用系统的精算体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量化,实现车险费率的分解与组合,使得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实际所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以此来计算缴纳保费,使车险价格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三)加强信息披露
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的监管方式发生了转变,监管的重点也从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转移到了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此,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业资信评级制度,定期向公众传递各保险公司资信方面的信息,通过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使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以便于其正确选择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