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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采购合同变更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图分类号]F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1-0054-02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行为准则都是依法律为依据,法律规范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进程中,合同显然引起了大家更多的重视。它能很好地规范劳务双方的行为,如果双方出现纠纷,依照合同内容就能够很好化解。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在工程合同中尤其是采购合同管理上还存有很多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要通过多种方式加以改进,使合同能够为社会主义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1采购合同管理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治经济,就是建有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实施就是一个重要体现,通过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法律地位,既保障经济主体双方的权利又规范双方的义务。在工程领域由于涉及的项目多,需用的材料种类复杂,采购原材料时极易产生纠纷,因此采购合同就体现出重要的价值。管理是一个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现代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内部管理,而合同管理是其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工程项目中的采购合同对企业今后的经济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采购合同管理可以说是企业正常发展和经济运行的一个基本元素,管理好采购合同,可以使企业避免经济纠纷,提高经济效益,是创造稳定发展环境的重要保证。
2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虽然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工程项目中,由于其特殊性,如工期紧,周期短,施工条件的限制,采购人员的紧缺,仓库的储备条件不足等,常常造成相应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也有很多的问题存在。
2.1对合同及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工程项目中,很多人认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好工程项目,把握好质量关。工程项目的质量当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千万人的生命安全问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甚至影响到国家大局的稳定,不容忽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除了工程质量外,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处理好、解决好,一旦产生问题也会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比如,采购合同的质量也同样是一个安全问题,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安全,装置的安全,最终关系到项目的安全。所以说,采购合同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很多人非常重视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因为那是直接的看得到的经济利益,而大多数人都对采购合同不够重视,因为很多人认为那就是简单的几张纸而已。因此,供货方与采购方之间很少签订正式的文本合同,更多的只是口头的约定,等到工程结束进行结算时,双方往往会出现很多的矛盾,材料的数额、材料质量的达标程度,材料供应的提前或者延后的惩罚措施等,都会出现分歧,从而产生纠纷,这就会给双方造成很多的麻烦,供货与采购的双方经常为这些本不应该产生的麻烦耗费大量的精力,严重影响了后面的工程进度。也有一些工程项目虽然草签了一些采购的合同,但疏于对合同的管理,经常到最后合同等同于虚设。
2.2采购合同内容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有些工程企业虽然也签订了一些合同,但合同的内容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合同文本的不健全表现在多方面,比如,施工材料供货时间不明确,材料的堆放不做要求,对于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太笼统,对于供货商的责任规定得较多,而对采购方的责任却常常忽略,造成合同双方的不平等。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在工程中就会使很多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3采购合同变更程序不规范
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采购方的临时起意,一般工程在采购材料中经常出现材料内容的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一些施工材料,或者变更一些施工材料的型号标准等,很多时候采购与供货两方都是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解决,虽然口头约定原则上有效,但没把这些变更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干脆就未补充到合同中,这就容易为以后的事情处理留下隐患,实践证明,由于未把变更的内容形成合同的做法,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从最初采购签订的采购合同,到最后的解除合同,由于期间的内容变化太大,而合同中并没有及时补充更新,这样,最初签订的合同几乎成了摆设。
2.4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由于中国经历的是国有采购,即国有单位采购居多,而工程合同管理也像采购合同管理一样在其从原来的较低水平向现代先进水平的过渡中,难免出现合同管理人员参差不齐、良莠混杂的局面,故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是弥补这种差异的不二选择。由于工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大都集中在施工的一线,都是施工方面的人才,在合同管理方面很少有专业人员来负责。很多人以为合同管理就是简单地看管好合同就行,这大大误解了合同管理的含义。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它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关于合同的法律法规知识,也要了解税务、工商、财会、政府政策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有书写、计算以及现代化技术设备的运用能力等,但这些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很多从业人员都是不具备的。
3采购合同管理的改进建议
3.1签订合同的双方提高合同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人员在管理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要熟悉合同文件、明确防控重点,加强风险控制,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合同进展、详细记录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合同模板评审、合同文本编制、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合同管理人员应该清楚合同管理流程,有效管理合同。在采购合同中,采购方与承供货方必须要有合同的意识。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律,它既保障对方的权益,同时也在保护着自身的利益。若能签订正规的采购合同,可以避免很多的纠纷,可以为自己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使自己更有精力去生产经营。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旦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工程的合同办事,而不可把合同当儿戏,要有用合同保障自己权利的意识。一旦出现纠纷,也要按照合同办事,切不可置既定合同于不顾,任由自己想法解决纠纷。
3.2规范合同文本及其内容
合同模板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一种方式,应当规范合同模板,避免一人一个合同模板,同时又要根据合同模板,实施具体的条款拟定以更贴近实际的需要。较高的标准文本使用率与较低的合同纠纷数量是相对应的,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库、深化标准文本应用水平、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对于降低合同纠纷数量十分必要。合同的签订不是说只要签了就行,而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详细的签订。签订时一定要采用正规的合同文本,把双方考虑到的内容都写到合同中。一些虽然出现概率很小,但一旦出现就影响很大的事项也要写到里面去,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表意明确,不产生歧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产生合同纠纷。
3.3使用科学技术,规范变更程序
合同的管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一般的工程项目合同都比较多,既有企业之间的合同,也有企业内部与员工的合同,这样在管理合同时就容易出现混乱,可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技术进行合同的保存、分类等,这就大大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率,同时也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准确性。在工程项目中,由于设计方案变更,引起的材质、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质量等变更,均应签订变更合同。对于合同的变更,哪怕很小的问题,都应在变更合同中详细加以描述。不要图省事而只是口头约定一下,千万不要为以后留祸患。
3.4引进专业管理人员,提升整体素质
只有专业的采购队伍,才能打造专业的采购市场。由于目前采购的现状和种种原因导致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差异,除了应在制度规定上对其加以规范外,还可以引进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有了专业的管理人才,采购合同的管理才能与现今的采购市场发展步伐保持一致。采购合同的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加上采购合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舍得花钱,引进专门的人才进行合同管理。有了专业的管理人员后,还要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只有有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真正从心里做好合同管理的事情。其次,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对现有人员进行技术和知识的培训,使其更好更快地规范合同管理。
4结论
总之,采购合同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正视并解决目前的问题,改正现有的合同管理中的缺点,通过提高合同的法律意识,规范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变更程序,引进专业合同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等途径,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采购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1(6)
[2]王福元目前建设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
[3]陈慧超建设采购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J].施工技术,2010(1)
2.核电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2.1保证供货内容全面、详细、完整
当前核电工程中的设备采购大多采用系统打包采购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在充分发挥优势的同时对采购合同的拟定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打包采购的中全面系统性强,对所有设备、支架、相关附件、整个工艺工程中的所需要的仪表、硬件软件整体打包。进行采购合同拟定时需要对细节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安装的配套附件、专用工具、预埋件以及各系统之间接口的约定,全面规定供货的边界,采购合同内容要求全面、详细、严谨、完整。
2.2全面规范技术设备和选择品牌
要控制设备的质量,保证设备性能,对技术设备进行全面规范很重要。当前采用的采购打包系统可能在对核心设备进行规定的同时对一些安装配件重视不足,材料采购上规定不够明晰,如球阀、排污阀、电池阀、隔离阀等配件没有明确要求,螺栓类的材料有不锈钢材料、碳钢材料之分,这个不同材料用起来差别都很大。品牌选择上也有很大讲究,不同厂家由于制造水平差异设计制造的不同品牌的设备性能差异明显,产地不同的同一品牌设备,质量也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国产品牌设备与进口品牌设备一定要清楚地做出描述。当前全球化的发展设备制造业也日益国际化,我国核电工程的发展对这方面的设备需求也越来越多,一些进口产品制造商借机打入国内市场,在国内设置了工厂和制造基地,利用国内的人力、场地节省了费用获得更多的盈利,但这些国产化后的相关设备价格出现差异时其质量也会不同或是质量下降。有的进口设备性能在使用上明显优于国产的,但出于盈利考虑一些供货方就会在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在品牌选择上,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4家实力均衡的厂家对比,不要急于签订合同,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某些厂家因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提供品牌设备的供货,或者因订单饱和无法及时排产的情况而耽搁工程的进展对项目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厂家之间的竞争也会带来同一品牌不同厂家的价格不同,在合同最后签订时一定要保证产品性能,采购合同中一定要做出明确规定,避免供货发趁机牟利而使设备质量无法保证后期影响工程的进度。
2.3有序编码
采购的设备进行编码并在出厂前进行核实,保证设备有序也是采购合同的技术文件中需要体现出来的。因编码要求笼统、管理不严、程序缺乏等状况导致的编码混乱而影响工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合同中要规定要求供货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编码、标牌和铭牌。为保证标牌统一有序,对标牌的形式、规格做出明确规定,在名牌填写上要求规范,设备编码位号一致。
2.4备品配件进行清单管理
采购合同中要将备品配件的型号、规格、图样详细信息进行描述,便于采购同时也有效弥补打包采购的缺陷。打包采购时供货商一般主要考虑提供主设备未统筹考虑系统配置内的备件和材料。需要在采购合同中以清单的形式尽量全面的列出备件,包括备件数量、比例、类型。
2.5提交具体设备的资料
在打包采购中要注重单个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技术描述,目前一些完工资料中只能查询到机械部分的备件,对轴承的型号、尺寸图的信息都不明确,为避免对后续管理、设备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完工资料中要对一些设备如泵的构造图、配备图进行资料完善,提供具体设备的资料。
2.6变更规范
减少后续扩建、异常情况的风险系数,不宜太早签订采购合同,因为设备采购阶段还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可能需要变更,变更严格按照规范来,供货厂家可能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以优化设计为由节省材料、设备,这些对后续扩建异常情况的处理都是非常不利的。材料设备变更要严格控制,之前就有商家为了获得差价利润,会提出各种理由来更改一些部件或配件的数量、规格,比如设备批次不同原设备部件停产、或订单饱和的说辞;交货时间变更需进行提前约束,尤其是一些重要核心设备的供货一定要严格规定供货时间拒绝变更,尤其在临近交货期不得因工程的需求迫切就降低标准。
2.7规范设备保养
在工程开始以前设备还需经过调试,调试阶段设备会处于一种停备用状态,这个时候的保养不到位就会导致生锈腐蚀等问题的出现,尤其是在核电工程中,设备大多会存放在工程附近,这些工程大多位于海边或是一些开阔的地方,位于海边的设备极其容易受到湿润而盐度高的海风的侵蚀,保养不周等工程开始以后设备系统就无法正常运行。工程开始后对于一些不常用的设备的养护也很重要。养护需要一定的油及其他养护设备,设备规格不同养护设备就不同,这些设备都需要供货商配套配备,以免后期工程开始后购买不便。
2.8设备采购验收
采购设备包装出厂前,合同中需申明要进行专门的验收减少后期麻烦。
(l)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2.采购合同的签订
(l)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②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④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⑤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⑥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①订约提议。
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②接受提议。
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一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③填写合同文本。
④履行签约手续。
⑤报请签证机关签证,或报请公证机关公证。
有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还应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签证。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证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证或公证。
3.公司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加强对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时至今日其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政府采购腐败问题屡屡曝光,政府采购产品的使用人对政府采购也颇有微词。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在系统性和科学性上的设计弊端使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践行效果与制度建立的目标之间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一基本定位是《政府采购法》起草过程中的重大成就之一,这为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如果不能切实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和精神,系统科学地去设计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那么“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是一句口号。从合同的产生到结束,一份合同要经过订立、生效、履行、变动和终止的生命历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其订立过程比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复杂,合同订立程序方面的问题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法律规制的相对独立性而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规制中分离出来。所以,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采购合同的法律规制针对的就是除合同订立程序之外的采购合同的生效、履行、变动和终止这些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不确定而催生了责任界定的模糊地带。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对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上述“法律效力”为何种效力,“法律责任”为何种责任。因此,从《政府采购法》中无法得知政府采购合同确切的成立生效时间,以至于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应当界定为合同生效之前的缔约过失行为还是合同生效之后的违约行为,进而无法确定违反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相差甚大,缔约过失责任偏蕾于救济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偏重于救济受害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合理利益。若责任界定模糊地带继续留存,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合同权义配置不舍理而削弱了竞争机制的公平基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实践中的做法,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决定部分转让、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法定范围内追加合同标的及相应金额;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等。对应的供应商义务主要为:提交履约保证金;依采购人的决定部分转让、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合同标的并接受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规格等保证合同标的质量等。供应商仅有的主要权利即要求采购人付款,面对应的采购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合同价款却几乎没有任何时间及方式的条件限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比重相差悬殊,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即使作为法律所宣称的平等主体也根本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味地强调政府采购的公益性而忽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只能使政府采购制度逐渐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公平基础,以致于损毁政府采购的制度价值。
第三,合同变动及终止条件不明确而强化了采购人滥用权利的天然优势。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部分转让、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决定权均在采购人一方。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合同部分转让的适用条件未作任何规定,对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适用条件也只笼统地表述为“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人本就占据天然的优势:其一,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采购人在合同中拥有诸多特殊权利,而少有履行义务的限制;其二,供应商承担责任过重,一旦被确定违约,往往将承担民事与行政双重责任;其三,虽然同样作为合同主体,但供应商对于多数采购人合同之外的行政主体身份心有所忌;其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采购人行使合同权利多数只需要备案而无须审批,增加了采购人行使权利的任意性。这些优势已经使采购人傲立于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再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变动及终止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作为合同主体的供应商即使试图去主张其合同权利也无法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采购人滥用权利更加有恃无恐。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明确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调整相应的责任承担。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确定为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就要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的合理期限。就政府采购而言,由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会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要求采购方答复的期限(即承诺期限)。那么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这种情形下规定承诺的合理期限即中标、成交通知书到达的合理期限至关重要。相应地,在合理期限过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中任何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签订合同的违约金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数额。如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确定为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时间,那么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中任何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被视为缔约过失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地,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成交、中标供应商不签订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就成为了关键。
关键词: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
电力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关键资源保障就是电力物资的及时供应,在电力行业的生产和经营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电力物资。在保障和实现市场经济顺利运营的同时为了实现电力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加强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科学有效管理至关重要。电力企业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合理化发展,能够更好的迎接外界的风险挑战。
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定义和分类
(一)电力物资采购风险定义电力物资作为一种有形物资采购,其采购方式多样,有贷款采购、直接购买、租赁和交货等等。物资采购的主要包括了购买技改或者电力生产,其中还包括电力资源设备和工具原料等。与此同时,包括需求以及项目计划、合同以及招标和仓库管理,再到后期的物资验收和运输和物资配送等环节都属于电力物资购买的职能范围。电力物资采购的实际结果和预期目标存在偏差的状况下就容易出现电力物资采购的风险。电力物资采购风险会同时存在于采购合同管理和和实际采购操作整体过程之中,所以在电力物资采购过程中从合同制定到合同确立再到实际的电力物资的运输管理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谨认真,工作人员要对管理工作足够重视。
(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分类本文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进行综合归纳总结,得出了采购合同常见的几种风险分类。首先是品质风险,电力物资采购企业衡量每一次的物资采购是否成功的主要依据就是能否准时收到采购的物资和企业接收到的电力物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同标准,所以说电力物资的品质风险也是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主要存在风险之一,一旦出现电力企业采购的电力物资不符合质量标准将会对电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经营危机,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二种常见的采购风险就是服务风险,在电力物资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服务质量的低下也会严重引起一系列风险,其中的风险内容主要包括电力物资供应商在供货和协调环节上的服务质量不佳引起的风险。第三种风险就是交期风险,确保物资交期准确性可以对物资采购方带来很大的便捷和优势,可以实现产品准确交期,从而提升产品的品质,也可以减少缺货现象,降低运送损害性,从而实现电力物资运送成本的有效缩减。第四种是弹性风险,电力企业通常都会在电力物资使用前进行相关的产品检测,从而保证生产运营的顺利进行,电力企业向供应商订货的多少主要依据就是产品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企业的使用标准。产品供应弹性问题也是供应商方面容易引发矛盾的关键所在。同时也存在产品采购完成之后面临的临时性价格调整和部分的产品修正由此容易引发的弹性风险。第五种风险就是存货风险,电力企业也存在存货过程中系统临时出现问题和偶发性排成的问题,一旦出现支援调度问题和预测失真问题都可能严重危害电力资源供应链受阻,从而引发相关的资源存货风险。
二、规避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电力企业应该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优化物流协同合作[1]。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保障供应物资的连续性,避免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链断裂,这也是电力企业实现企业自身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电力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就是对电力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采购合同是通过协议的形式利用法律保护连接电力企业和电力资源供应商,实现供需对接,从而建立起双方统一的采购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的电力资源供应体系无论是对电力企业还是电力资源供应商都有重要意义,对电力企业可以帮助减少企业成本,对供应商可以实现资源运作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的物资采购环境较为复杂多变,对于电力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清楚采购管理系统的整体运作状况,在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调整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对各个环节的完善和管理。更加清楚的认识和了解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诱因,防范物资的采购风险同时优化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在通常情况下,物资采购市场方面主要是大型电力企业所占份额较多,所以制定的物资采购合同内容也会相应增加。此时就需要对合同管理的侧重点有所明确,关于物资材料供应时间上是否及时和物资供应环节的服务质量加大关注。对于供应系统的稳固和科学以及物资供应时效性供应商要格外注意。最后,电力企业资源供应的有效保障就是要组建起高效合理的企业采购管理团队。电力企业应该在供应程序上加强有效调整和积极建设,对于采购合同风险加大控制力度,同时做好供应资源的品质监管。
在电力企业与物资供应商的合作中经常会存在供应与需求的不确定因素影响,所以在物资的采购和管理中,应该主要注意物资采购方和供应方对于部分条件的弹性设计。保障在可能出现的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下,可以及时有效的实现影响的解除,从而实现良好供需关系在电力资源采购和电力资源供应商之间建立。大中型电力企业应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保障供应链的管理顺利实施。同时尽量减少电力企业的资源库存,降低运营生产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避免发生物资需求波动较大和突发性状况时,因为弹性不足导致运营模式不能有效符合现实情况,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所以电力企业应该及时做到自身各方面应变能力的提高,同时关注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所以保持物资采购的弹性管理至关重要。电力企业和资源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和联系越紧密就越有利于采购管理的有效运作。电力企业与资源供应商之间应该实现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提高采购合同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这些都是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关键。只有在规范的合同体系的约束管理下,才能实现采购管理双方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合理分配,从而促进和谐健康的合作和发展进步[2]。
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的管理和控制存在漏洞电力资源合同管理的有效性主要由采购合同管理和控制体系来保障和实现,但是目前的很多大中型电力企业都没有根据实际要求来建立合同管理和控制部门,由此就会存在合同的管理与合同承办的混乱现象,不同部门对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工不明确,没有清晰的界限,电力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合同进行分级式管理,在审查的基础上实现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立起配套的合同管理评价体系,做到彻底控制和管理采购合同。
(二)对合同管理和控制的意识薄弱目前很多企业存在偏重关注物资的采购合同文本却忽视对合同有效管理[3]。电力企业没有在采购运营过程中运用有效措施管理合同,没有结合实际的企业发展状况来进行合同跟踪,缺少合同管理风险意识。电力物资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电力企业也应该及时制定针对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约束合同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信息传达不明确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物资签订过程中没有从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及时捕捉市场信息,没有结合合理的招标方式进行完善,对价格波动的及时反映不敏感,对于运输和包装管理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很多物资采购合同制定过程中容易出现内容不规范,条款不严谨,引发合同双方在供货价格和供货时间上存在矛盾,致使资源购买方和供应方出现问题。
(四)没有实现封闭式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和管理中不能完全按照规范流程,合同履行也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从而致使矛盾频发。电力企业应该正视合同纠纷问题,重视潜在矛盾,避免纠纷升级,影响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没有明确的风险责任条款电力物资采购合同条款制定中,条款概念模糊,合同过于形式化,没有发挥合同应有的约束力度,从而造成执行力的不足。物资无论是在生产还是在验收环节都没能实现有效的连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力,很多企业存在没有收到物资就直接汇款的状况,从而导致经济损失的加大。
四、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分析
(一)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约流程分析上市企业在下发中标通知的同时进行技术协约的签订,刚投入使用的机械类材料需要按照部门管理和物质供应等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电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员应该在货物运输之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合同资料,并相应提出合同相关意见,公司的物流管理部门同时将物资采购相关合同进行归档整理。
(二)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流程分析电力公司的资源管理人员应该及时根据设计的变更调整合同,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对采购过程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同时确保物资合同的供应方和购买方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不能使随意对采购内容进行调整,电力公司物流人员要在保障物资规格和价格稳定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审核,合同签订数量的增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电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员需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合同进行审核。电力公司专门部门的领导应该将审核通过的有效合同及时移交物资管理审核部门,电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员会将合同整理后进行合同分类和合同归档管理。
(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在履行时的管理流程分析电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制定合理的采购合同以及物资的催缴政策,对于采购的大型电力机械应该做到准确及时了解供应商的整体生产环节和生产计划和流程。应该定期专人追踪供应商的生产进度情况,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供应商应该按照合同的交货日期制定合理的生产技术,节约时间成本,重要物资及时追踪管理,电力公司的物流管理人员应该做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同时应该完善物资的配送管理制度,做到及时交货,工作人员也应该及时与物资供应商联系,随时了解施工进程,及时与供应商协调配送时间,从而确保及时交货。
五、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作用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签约,第二是数据的变更,第三是履行约定的内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主要制定原则就是要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作用明显。
(一)明确采购任务内容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的主要内容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来明显体现,配合管理合同可以实现对电力物资采购任务的有效管理。电力企业的具体物资采购任务的确定主要依据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制定。可以通过采购合同的具体管理内容明确采购的物资型号、物资技术含量、物资采购成本、具体数量和物资的交货验货方式。
(二)约束签约双方的行为准则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可以实现对签约双方行为准则的约束。通过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有效管理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使合同双方对自身任务和责任有更加明确的认识,确保了一旦出现合同签约双方违约状况,一概按照合同规定内容来承担责任。
(三)解决采购中的矛盾电力物资采购的很多部门采购计划并不能固定,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主要影响因素就是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引起的,在对合同理解方面合同签订双方都会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限制而产生理解偏差,物资短缺等因素也会导致供应商供货拖延。以上诸多问题都是引起电力企业和电力物资供应商之间出现供需矛盾的主要因素,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相关问题条款来解决问题才能实现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物资采购过程中只有保证各个环节的合理运作才能实现物资采购的预期目标,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多种隐含风险,所以企业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物资的合同管理工作,用此种方法来规避风险,使运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
六、结语
近年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迫切需要加强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资金的利用最大化,保障实际运转过程的合理有序,这样才能实现施工企业的更好更快发展。电力物资采购管理合同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合同的有效执行上。只有不断完善管理监控流程才能确保管理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董付梅.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2,33:118-119.
进一步突出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十三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质量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政府采购属于目录中品目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
采购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合同已经履行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并及时将相关自主创新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科技部:
(一)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
供应商有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存在舞弊风险是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问题的原因之一。即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需要进行相应的物资采购的计划、审批、询价、招投标、签订合同、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物资等不同的过程,这些过程中如果存在工作人员进行舞弊则会导致其工作的公正性受到较大的影响。除此之外,存在舞弊风险还体现在部分电力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容易出现舞弊操作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自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计划编制存在漏洞
计划编制存在漏洞会造成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极大程度下降。如果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则会导致物资使用部门无法针对本部门实际生产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资采购计划进行实际的采购工作。除此之外,计划编制存在漏洞还会导致采购的物资没有办法符合电力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另外,计划编制存在漏洞还会导致电力工程项目的物资入库量、出库量与库存余量都存在较大的混乱并且无法反映物资的流向,最终带来了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问题。3.招标缺乏公平招标缺乏公平带来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即由于电力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招投标应没有公开化的并且审计人员也没有参与到招标过程中,因此无法通过调研取证来考察招标价格是否合理或者是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除此之外,招标缺乏公平还体现在选择中标单位没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评分过程是否在实际上被泄露,以及评标定标记录不完整等情况,上述招标问题的存在最后都会对于电力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造成较大的影响。
二、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优化
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这主要体现在优化签约审计、合理进行对账、财务风险回避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进行了分析。
1.优化签约审计
优化签约审计是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的基础和前提。在优化签约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证合同合法合规签订,这也是避免后续风险的基础同时也是深化合同管理的前提。除此之外,在优化签约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对采购合同的各项规定逐一调查,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审查经办部门和人员是否合规操作来判断有无舞弊现象存在。另外,在优化签约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应当对供应方的审计应重点考察其资质、信用度、公司规模、注册资金、合作态度、售后服务等并且对于合作过的供应商还可综合评价其过往供货质量、履约次数、交货准时率、产品合格率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内容,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水平的有效提升。
2.合理进行对账
合理进行对账对于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合理进行对账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对于物资采购合同台账、汇总和信息反馈的审计。除此之外,在合理进行对账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确保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尽量避免采购合同风险的发生,工作人员需要对物资采购合同台账、汇总和信息反馈环节加强管理并且确保采购合同都编号同时进行分类汇总以整理成册。另外,在合理进行对账的过程中电力企业提高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水平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并且做到防患于未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合同履约纠纷出现时需要考虑如何处理并且处理结果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以保证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电网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财务优化效率的持续进步。
一、引言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的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的管理又有了更详细的规范依据。EPC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方式广受建设领域的关注,其合同结构简单、便于管理及项目整体效果好这些特点对发包方来说更具吸引力,但同时这些特点对总承包方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总承包方在对项目的管理过程中确实容易遇到较一般的项目管理更多样的问题,其中涉及到工程变更的管理更是缺乏系统成熟的经验可借鉴。笔者以亲身参与某化工企业某产品生产线建设的EPC项目的经历,提出在此类项目中有关工程变更管理的几个方面问题及其改进建议,希望对今后此类项目的实施有所思考和借鉴。
二、EPC项目工程变更的特点
EPC项目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即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服务等阶段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项目的变更比一般工程项目的变更所指范围更广,种类很多,按变更种类有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及发包方指示的赶工等;按变更影响有项目工作范围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程量的变更、质量要求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等。产生变更的原因也很多, 如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开挖地基后发现原来勘探时未查明的新地质状况、施工环境出现新的变化、由于原设计失误或者因又有了更好的设计方案而对原来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因新技术和知识而需改变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或计划、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等等。任何一种原因导致的对工程本身工作量、质量或工程工期进度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或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的改变,最终都可以表现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几乎贯穿建设项目的自始至终,而且基本上所有的变更都会影响工程成本。EPC项目的工程变更有如下特点:
1.EPC项目较一般工程项目更容易发生变更且变更情况更复杂。这主要是因为总包合同从招标到签合同对总包方来说大都时间非常紧迫,对潜在承包方来说能从发包人那里获得的资料可能非常少,没有任何图纸和现成的方案,只有进度和建设成果要求。直到中标签定总包合同时总承包方也只有一个简单的建设方案和粗略的实施计划,还没有完整详细的设计图,也没有较详细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这不仅使得总包合同在签订时甲乙双方都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在前期资料缺少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可避免在日后设计施工过程中会有各种可能导致工程变更的事件发生。减少这些风险的唯一方法就是尽可能多的了解待建项目各种信息,了解市场上同类或相近项目的建设指标和造价信息等,作为总包方还应尽可能掌握设计关键工艺指标、主要设备的选型采购和主要建材的成本价及主要施工工艺的施工资源等,全面的进行风险识别和制定风险应对计划。
2.无论发包方还是总承包方都会非常慎重对待工程变更的发生。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签约合同价是不做调整的。发包方不希望导致调增总包价的变更出现,而总承包方在面对一个个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时也要先考虑好怎样变更才能尽量做到双赢。
3.并非所有的变更都能影响项目结算时的总包价。变更按照是否影响总包价可分为能改变总包价的变更和不改变总包价的变更,比方说如果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前面的某些设计不完善或者有了更佳的设计方案,想修改,在发包方批准变更的情况下,若产生更多成本,都由总承包方承担,不涉及总包价的改变;同样如果该变更在不影响交付工程成果质量和工期前提下能为总承包方节约成本,发包方也不因此减少总包价。但如果发包方为了提高项目的质量标准而改变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材料材质要求或者提出压缩工期等在总包合同约定外的要求,总承包方就可以要求在总包价上增加结算工程价款。
三、EPC项目中总承包方在进行工程变更管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总承包项目总包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的约定务必要精细。对于任一工程项目而言变更都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在大型复杂项目中,由于项目前期的调研总无法全面预测日后可能发生的各种环境变化,而发包方也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在项目较长的实施过程中提出新的要求,所以除了小规模的、比较成熟的总包项目,一般的EPC项目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都应当遵照《建设施工合同条款》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专门的条款中对关于总包价的工作范围和质量标准等必须明确约定,而且对总包价的调整范围和方式也要明确约定,约定什么范围内不对总包价调整,多少范围之外可以调整总包价款,依据什么调整,怎样调整等。总之,起草一套技术要求明确、责任划分清晰、工作范围准确、条款严密完整的商务合同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书是一个EPC项目是否能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关键。
2.各分包合同在涉及变更时要注意专业交叉部分是否分工有变化,避免模糊签证甚至重复签证现象发生。一般的EPC总承包合同都包括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作为总包方来说这些合同对上都是一个发包方,合同管理相对不难,对下却可能面对许多不同的分包商,分包合同可能有交叉,这就使得各个分包合同之间交叉部分的管理尤为重要。比如在某化工企业某产品生产线建设的EPC项目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总管整个项目的控制和协调,总承包项目经理下辖设计经理、施工项目经理、材料采购经理和设备采购经理等专业分管岗位,但出于总包项目商务合同的严格保密要求,这几位分管经理不能看到自己分管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商务合同,只有总承包项目经理一人能接触到总包和分包所有的商务合同,这种权限分配对总承包项目经理个人能力素质的要求特别高,对其项目管理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要求也很高。该总包项目分包队伍较多,交叉作业较多,有的专业施工分包方同时也是设备制作分包方,但由于施工和设备采购分属施工项目经理和设备采购项目经理管理,当项目中部分设备支架的制安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更时,施工项目经理对该施工分包队伍下达了变更指示并签证认可,但他不了解该设备支架的制安费用已经包含在另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中。由于施工项目经理下达变更指示时该设备支架的制安尚未进行,所以按照另一份设备采购合同条款,该制安费可以从其设备采购合同中相应扣减,而设备采购经理不知道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临时下达的变更指示及对签证的认可,只知分包方完成了对设备采购合同所要求内容的履行并顺利交付安装现场,没有对该设备采购合同的完成出具内容调减的施工说明。于是出现该施工单位在施工分包合同结算中依据变更签证单提出对其设备制作合同中已经包括的部分设备支架的制安费的重复结算要求的现象。
3.发生变更总包方要按照变更内容是否对总包价产生影响进行区分。这就是说发生变更时总包方首先要分清楚哪些变更带来的造价变化是总包方应在总包价中承担的,哪些是发包方可以对总包价进行调增或者调减的,可以调增总包价的要尽力争取,要及时获得发包方总价调增认可并明确签证,及时提出调增价款的结算明细和计算说明,争取尽早把调增数额以双方都无异议的甲方签证或补充合同形式确定下来,避免日久生变;可能导致总包价被调减的情况要尽量避免,或权衡利弊后综合考虑。比如在上述EPC项目中的某设备钢平台制安合同明确约定钢平台外包覆不锈钢板的厚度是0.4mm,实际施工时发包方为了达到更好的包覆效果提出把不锈钢板厚度由0.4mm全部变更为1.2mm,并双方项目经理口头商定多出的0.8mm由发包方承担。结算时不锈钢材料费的分担双方没有异议,但其安装费由于不锈钢板厚度的增加按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规定可以调增,此部分费用当时发包方并未预计到,而且变更时只有双方项目经理口头约定,并无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变更或签证单,也无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供结算参考的依据,成为结算工作的争议之一。
4.总承包与发包方之间对于工作量变更的沟通要及时坦诚有效。由于EPC项目的设计工作在总承包方承包范围内,不像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方独立于施工方之外,这容易导致发包方对设计的权威性和可信任性降低,更不用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的可信任性。而EPC项目在总包合同签订时还没有出详细设计图,也没有可供施工图预算的工作量,这就又使得发包方会格外注意日后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中的工作量变化。而总承包方在总包价已签定的情况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本能也会想方设法在满足项目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力争在不降低总包价的基础上减少成本。为了总包项目承发包双方的互利共赢,总承包方一定要本着坦诚相待的原则,不仅施工图交底、工艺技术交底工作要细致诚恳,对由于设计或其他原因等需做的设计变更更要跟发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从项目最优化的角度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后对项目工期、质量、工艺优化方面的具体影响。如果设计变更会带来总承包成本的增加,该总包方承担的总包方不能推诿;如果是出于优化设计而减少工作量的变更,总包方一定要向发包方说明此变更不能单从数量上看减少了工作量总数,而从项目本身和日后长远的使用效益上看也能为发包方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总之双方坦诚良好的沟通是彼此相互信任取得合作共赢的基础。
四、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针对笔者在参与某EPC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变更管理问题提出探讨,但由于EPC项目的变更管理根据具体每个项目环境的复杂和多变,在实际的应用中都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新情况出现,制度的完善才是优化管理的根本,EPC项目的变更管理只有在一个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规范发展,以不变应万变,渐渐形成自己完整规范的管理操作体系。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现状
(一)审计监督缺乏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实施至今十年多了,但在该法中就审计部门如何对政府采购项目如何进行审计监督没有明确的法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未颁布实施)中依旧没有相关条例明确,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的审计依据和规范。而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也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通过对近几年的相关论文的检索,也没有发现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审计的相关论点和建议。
(二)基层审计机关面临的问题
2014年1月9日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总理也提出了“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该纳入审计。同时,采购单位也要求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目前,基层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以路灯安装(含路灯)、智能化安装等项目为主。此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安装专业为主,包括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两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安装工程容易发生变更。发生变化时,都以变更形式计入原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部分如果仅仅是设备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中有此部分单价,结算问题不大。如果发生在安装部分,因原政府采购合同中无相应的单价,多以“安装费”一项计入合同,无相应的中标单价或下浮率,结算时就难以准确的计价,造成审计争议。
那么,政府采购是否应该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如何进行结算审计?这是本文需要探讨和阐述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合法性的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有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审计和延伸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作为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延伸审计,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是符合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方式方法。
(一)作为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延伸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俗称“同级审”,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作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延伸审计,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由财政部门提出,由审计部门先期介入,对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二)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一部分。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相同,由财政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在政府采购项目订立采购合同时,并就结算审计先期约定。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采购单位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审计部门申报结算审计。
(三)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主要还是采用工程结算审计的常规方法进行结算审计。
1.对原招标部分的单价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在工程结算阶段不予调整,但对单价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2. 对于采购数量,依据合同数量和采购单位接收数量进行点验,核实,并在结算时依据实际数量调整。
3. 对政府采购程序等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如发现问题,在结算审计报告中指出,并要求整改。
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建议。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应该分阶段、分情况考虑,但必须以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的现场工程量、规格、品牌做好确认工作为前提,审计机关不能“越位”:
(一)设计、招投标阶段
1.完善设计图,严格执行批准预算。明确施工方式、工序,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尽可能避免在施工中发生变更。《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源头上避免项目发生变更。
2.将货物采购与安装工程分离。以路灯安装工程为例,路灯设备以政府采购形式发包,在结算时只需核对路灯数量,路灯数量即使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合同中已有单价,便于结算;安装部分通过工程项目形式进行发包,明确单价、下浮率等,采用工程结算审计方式进行结算。
3.在招标时,除了明确设备的价格以外,对在设计阶段不能准确定出工程量、需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调整的部分,如电缆线、数据线等,可以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部分先行报价,一旦发生变更,即有结算依据。
(二)工程实施阶段
在这个阶段,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需要分情况考虑:
1.当工程发生变更、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参照原中标单价结算。
2.当工程发生变更、但不是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或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外时,采购单位应当将变更部分看做另一个工程,通过政府采购或以工程发包形式重新发包。
(三)工程结算阶段
1.对于没有变更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虽发生变更、但变更部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有单价且变更部分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并依据采购单位的接收记录和合同单价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