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7:13: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分离工程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1微滤分离技术(MF)微滤分离技术属于高级过滤技术的一种,采用筛分原理,同时将压力差作为助推力,实现膜分离。其技术原理和普通过滤方法基本一致,但其能将更小微粒过滤掉,是比较安全可靠的过滤技术。
1.2超滤分离技术该技术主要应用目的为去除水中多余杂质,通过压力驱动实现膜分离。目前,大分子物质、蛋白质、胶体等物质分离时,常会用到超滤分离技术。该分离技术能够快速将废水中杂质和悬浮物取出,并可以作为活性炭过滤器的替代品,具有广泛用途。
1.3反渗透分离技术(RO)在高压水环境中,反渗透分离技术可以及时阻止某些细菌、病毒(或锌、钙等离子),而保证水分子能够顺利通过,获得高质量水。该分离技术在苦咸水脱盐淡化处理和海水淡化中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目前现有淡化方法中,反渗透分离技术是最经济的。在一定程度上,其自身效用已经超过电渗析分离技术。
1.4动态膜技术(DM)动态膜技术包含两层分离含义,一是动态膜自身分离层,二是动态膜载体。所谓动态膜载体,是指利用大孔径不锈钢丝网材料对动态膜进行承载,使得动态膜自身分离层依附在载体上。现阶段,动态膜技术尚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对污水处理进行时,还需要不断实践和创新。
2膜分离技术在水处理环境工程中的应用
2.1饮用水处理饮用水处理主要原则是去除水中细菌、病菌等有害物质,并将水中悬浮物过滤掉。将膜分离技术用在饮用水处理工作中,是水处理环境工程的重要突破。应用微滤、超滤、纳滤等分离技术,不仅过滤作用强大,还能去除水中微米级别颗粒,效果良好,提升了饮用水水质。和常规饮用水处理技术相比,膜分离技术具有很大优越性。
2.2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废水排放范围广、排量多,且水中含有不同种类、浓度化学物质,是非常令环保部门头疼的课题。工业废水处理原则是消除水中有害物质、回收水中有用物质、节约水资源,工业废水要采取严格净化措施,达到国家标准方能排放。膜分离技术在工业废水处理上。它不仅能净化工业废水,更能实现水中有用物质的回收再利用,收到良好环保效果,在节约水资源上也发挥着无可替代作用。目前,膜分离技术在工业废水处理中应用广泛,工业废水经过膜分离技术处理后,能够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也使得废水中有用成分得到有效回收。
2.3苦咸水脱盐处理为解决我国部分地区淡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将地下苦咸水进行脱盐淡化是有效途径之一。目前,苦咸水脱盐处理主要应用到的膜分离技术包括反渗透技术、电渗析技术、蒸馏技术以及纳滤技术等。电渗析分离技术不能有效去除水中细菌、有机物,且能耗较大,因此目前使用范围还不够广泛。而苦咸水经过反渗透分离技术脱盐淡化处理后,会改善水质,并符合(甚至高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反渗透分离技术操作简单、清洁环保、能耗较低,过滤过程易于控制,具有良好净化效果。当然其成本低廉,是目前苦咸水脱盐处理的最佳方案。
2.4海水淡化处理目前,在海水淡化领域,主要应用到的膜分离技术包括电渗透分离技术、膜蒸馏技术以及反渗透分离技术等。其中电渗透分离技术可以对海水进行直接淡化,用来制造适合人类饮用的水源。但目前该技术尚不成熟,且能耗较高,水资源回收率低。膜蒸馏技术具备众多优点,如设备构造简单、易于操作、清洁环保、能耗较低,并且膜的使用寿命相对较长。应用反渗透分离技术对海水进行淡化,相比之下,不但成本较低,同时具有脱盐率高、耗能低等特点。反渗透分离技术应用在海水淡化领域,是水处理环境工程的一次重大突破和变革。现阶段,利用反渗透分离技术对海水进行淡化,可有效解决淡水资源不足的问题。
论文正文:
水利工程经济费用分摊对策
1、水利工程经济评价及费用分摊
水利工程项目中经济评价是对工程项目在计算期(包括施工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内投入产出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方案的一系列过程,以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作出全面的分析和评价。经济评价是评价项目可行与否,进而决定工程能否立项建设的一个重要依据。
而一些多目标、多用途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在作经济评价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同受益部门(如灌溉、发电、工业供水、城镇生活供水等)或不同受益地区。因此,对这类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的投资和年运行费,通常要在各受益部门或地区之间进行费用分摊的分析计算,以确定工程合理开发目标,并为方案提供各种费用及计算依据。
2、费用分摊的计算
水利工程项目的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按各功能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的比例分摊。如按水库各功能的库容或用水量等指标的比例进行分摊,可用单一指标、也可用几个指标综合计算。
②按各功能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采用此法时,一般应按替代方案在经济分析期内的总费用折现总值的比例分摊综合水利工程的总费用,然后再进一步分解到各部门分摊主体工程投资和年运行费用的比例和数额。
③按各功能可获得的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采用此法时必须遵循被分摊费用与计算分摊比例所采用的经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合理计算和划分各部门的经济效益和被分摊的费用。
④按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分摊。计算时,先分析计算可分离费用,再根据各受益部门或地区的剩余效益的比例,分摊剩余费用,两者之和即为各受益部门或地区应承担的份额。
⑤按受益部门或地区获得效益的主次地位分摊。当项目各功能的主次地位明显时可采用此法。费用分摊后,还应该对分摊结果进行合理性检查,以使各功能分摊的费用公平合理。
3、案例
某水库工程是一宗具有防洪、工业供水、生活供水及灌溉等综合效益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总库容为6814万m3,其主要建筑物有大坝、溢洪道、生活供水隧洞、导流输水隧洞、工业供水建筑物和灌区建筑物等。工程施工期为三年,正常运行期为40年,则工程计算期为43年。由于水库涉及到防洪、工业供水、生活供水及灌溉等不同的受益项目,因此在做经济评价时需要对以上不同的受益项目分别进行评价,以确定各受益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同时便于安排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和年运行费。
这就需要对工程的费用进行分摊。本案例从投资方面谈谈费用分摊的计算情况。本工程总投资11163.09万元(项目建设时间为2000年),其中各项目单独的投资为:工业供水工程投资523.65万元(导流输水隧洞及工业供水建筑物);生活供水工程投资449.05万元(生活供水隧洞);灌溉工程投资606.44万元(灌区建筑物)。合计各项目单独投资1579.14万元,则剩余公共部分9583.95万元需要各受益项目进行费用分摊。
3.1按各功能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的比例分摊
3.1.1按水库的库容比例进行分摊
首先,项目的防洪工程费用可通过防洪库容占防洪库容与兴利库容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工程防洪库容为761.1万m3,兴利库容为5430万m3,则本方案防洪工程投资为:9583.95761.176.1+5430=1178.2万元。兴利库容分摊费用为8405.75万元。
3.1.2按各受益项目的用水量进行分摊
由于各受益部门所占的兴利库容计算不够直接方便,因此剩余部分费用8405.75万元按各受益部门的用水量比例进行分摊。水库每年可向当地企业提供工业用水2500万m3,向当地城镇提供生活用水2950万m3,水库多年平均农业灌溉供水量为1590.4万m3。根据上述用水量,各用水部门用水量比例如下:工业用水:25002500+2950+1590.4=35.5%生活用水:29502500+2950+1590.4=41.9%灌溉用水:1590.42500+2950+1590.4=22.6%则各受益部门费用分摊如下:工业供水工程:8405.7535.5%=2984.04万元生活用水工程:8405.7541.9%=3522.01万元灌溉工程:8405.7522.6%=1899.70万元
3.1.3分摊成果
根据上述分摊计算结果,最后可计算出各受益项目所分摊的投资如下:防洪工程投资:1178.2万元工业供水工程:2984.04+523.65=3507.69万元生活用水工程:3522.01+449.05=3971.06万元灌溉工程:1899.70+606.44=2506.14万元
3.2按各功能可获得的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本工程也可按各项目的效益现值比例进行投资分摊。工程项目的效益分为财务效益及国民经济效益,由于防洪工程没有财务收入,其财务效益为零,而灌溉工程的财务收入也是很少的,因此若采用财务效益现值比例进行投资分摊,防洪工程这部分投资将为零,灌溉效益也很低。这种分摊方法把水库防洪的功能给忽略了,灌溉的功能也被低估,进而让其它的受益部门分担了这两部分的投资。很显然,这样分摊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国民经济效益现值比例进行分摊。
3.2.1各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现值计算
防洪工程经济效益按工程可减免的洪灾损失计算。本工程防洪标准由原来不到1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担负着下游2.3万户共6.0万居民及5300亩耕地的防洪任务。根据当地统计,工程建成后平均每年可减免的洪灾损失约为2017万元,则防洪工程经济效益现值为11835.3万元。本工程工业供水主要是向一大型钢铁厂提供工业用水,其经济效益按水在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工业供水经济效益计算为1125万元,则其经济效益现值为6601.23万元。
生活用水的经济效益按生活用水量乘以生活用水的影子价计算,则生活供水的经济效益为1475万元,其经济效益现值为8654.94万元。灌溉工程经济效益按有灌溉和无灌溉所增加的粮食产品产值乘以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计算。本工程改善水田灌溉面积3842.9亩,新增水田灌溉面积21916亩,灌溉的经济效益为970万元,效益现值为5691.72万元。
3.2.2国民经济效益现值比例分摊计算
根据上述效益现值计算,各项目比例如下:防洪:11835.311935.3+6601.23+8654.94+5691.72=36.1%工业用水:6601.2311835.3+6601.23+8654.94+5691.72=20.1%生活用水:8654.9411835.3+6601.23+8654.94+5691.72=26.4%灌溉用水:5691.7211835.3+6601.23+8654.94+5691.72=17.4%则各受益部门费用分摊如下:防洪工程:9583.9536.1%=3459.81万元工业供水工程:9583.9520.1%=1926.37万元生活用水工程:9583.9526.4%=2530.16万元灌溉工程:9583.9517.4%=1667.61万元
3.2.3分摊成果
根据上述分摊计算结果,最后可计算出各受益项目所分摊的投资如下:防洪工程投资:3459.81万元工业供水工程:1926.37+523.65=2450.02万元生活用水工程:2530.16+449.05=2979.21万元灌溉工程:1667.61+606.44=2274.05万元
3.3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分析
一
浙江省平阳县现有水利工程8000多处,河道总长550km,水域面积1866hm2,江堤海塘长度79km,出江出海水库34座,水库、山塘105座,大小溪流114条。随着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平阳县水利工程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侵占、蚕食河道、溪流,非法建房、办企业,有的开发商和少数居民肆意向河道弃渣、弃土,倾倒垃圾;二是在堤塘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堆放砂砾料,破堤通车埋设管道等,直接影响了堤身稳定和安全;三是在出江出海水闸防冲护趾及两侧滩地任意停放船只,导致水闸翼墙开裂和护岸设施沉陷、滑坡;四是一些村级经济实体、村民无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在坝体边坡采石放炮,在库塘内电鱼、炸鱼等,直接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五是一些经营户和厂家未经批准擅自在溪流上非法采砂、打井抽取地下水等,造成溪堤垮塌、地表沉陷等。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暴露了水利管理中的漏洞。究其原因:一是领导思想上未对水利工程管理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重工程建设、轻工程管理的倾向,认为管理难度大,容易得罪人,且没有“油水”,往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二是管理经费无保障。在兴建工程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工程建成运用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管理设施简陋,管理人员经费不落实,形成工程建设越多,背的包袱越重的恶性运行机制。平阳县每年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也没有考虑安排工程机构管理经费。乡镇流域管理机构各项规费收入只能勉强支付一般性的工资支出,根本没有能力改善工作条件。水闸、水库管理人员全年仅拿300~500元补贴,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三是产权不明晰,主体不明确。平阳县水库、水闸大多建于20世纪70年代,多是靠国家拨一部分资金、物资,农民义务投工投劳来完成。以后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也基本上是国家补一点、乡镇投一点、村级筹一点的“三合一”工程,投资主体很不明确,加上经营管理粗放,工程出了毛病,水利部门掏钱帮助维修,“有娘生无人养”,谁也管不了,谁也不管。四是宣传教育缺乏深度,工作缺乏力度。一些干部、群众对水法规不甚了解,个别人为了自身利益明知故犯,但水法规又缺乏刚性条文,致使一些人有恃无恐。五是管理部门力量薄弱,业务水平低,素质差。大多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管理知识缺乏、业务能力偏低,难以适应工作。
二
水利工程管理已成为水利工作的一大薄弱环节,成为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一大障碍。必须把水工程管理和建立水管单位的良性运行机制作为水利部门的一件头等大事来抓。
1.统一认识,转变观念
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关键在领导,领导的关键在观念的转变。领导工作的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要转移到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上来,从根本上转变那些不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要求的传统习惯和方法;从过去只重工程建设转变到加强管理、建管并重;从过去主要对水利行业内总的管理转变到对全社会的水事活动的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转变到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管理上来。着力研究和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工作新机制、新格局,为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
2.多管齐下,广泛宣传
要紧紧抓住“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的有利时机,做到与长年性宣传相结合,与案例宣传相结合,与水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与宣传水利建设成果相结合。宣传应着重向基层乡村干部转移,向山区、半山区群众转移,运用多种形式、多种载体深入开展宣传,如组织大型晚会、水利成果展、万人签名、水法规咨询、知识竞赛,散发宣传资料,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等,通过各种形式,使水法律法规逐步入耳、入脑、入心,形成全县上下共同保护水利设施,依法保护水资源的良好局面。
3.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一是聘请乡镇水利员作为水利协管员,定期组织水法律、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讲座,明确他们对本乡镇范围内水工程运行负有检查监督职责,考试合格的发给聘书。对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年终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放任、或失职者,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调离或辞退处理,以增强其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各流域管理所增挂水政监察中队牌子,实行合署办公,明确规定对本管辖区内的水工程负有日常的管理职责。而且各管理机构要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程管理,分片划组管理到每个工程。三是县水利管理所作为全县水利工程管理职能部门,侧重在水工程维护修缮、检查观测、控制运行等技术方面加强督察。县水土保持监督所、水政监察大队作为全面执法管理单位,依法对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中涉水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水法律、法规监督实施。这样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协同,变一家管水为多方管水,合力同唱“一台戏”。4.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贯彻查处和预防相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行巡查执法责任制。首先从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程着手,县局已制定和颁发了《平阳县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关于加强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平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将出台《平阳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平阳县水利局行政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文件,分别对考勤、巡查、受理、立案、考核、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和互相监督办法。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凡举报有功人员均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各职能单位围绕各自工作职责,做到每周巡查两次,巡查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各流域管理所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较大的一时制止不了的立即上报县水保所、县水政监察大队调查取证,按执法程序进行调处。每个层次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不同,都有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5.突出重点,强化管理
根据平阳县水工程的实际状况,其工作重点要放在加强对堤防、河道、水库、水闸、山塘等水工程管理和执法上。当前要以制止侵吞、蚕食河道、溪流,乱采乱挖,开发建设活动随意弃渣、弃土和在堤塘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为主要内容,以打击和制止现行为主,加大巡查管理和执法力度。县局要结合防汛检查每年开展几次全县性管理工作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局纪检组参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6.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局长对全县水工程管理、执法负有全面责任,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做到建管并举,强化执法。水利局分管水工程管理和执法的副局长,要全身心地扑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上,以身作则,知难而进;要运用多种载体,组织开展“管理、执法年”活动,同时建立管理、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分析研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管理、执法的新办法、新措施;加强对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努力成为精通本职工作的内行;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职责和目标,强化监督和考核办法,把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作为评选进行单位、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条件;加强管理、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严于管理、勇于执法、敢于执法、敢于碰硬、纪律严明、勤政廉政的水利队伍。
三
水利工程管理是水利部门的难点、热点问题,上级水利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为水利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此,笔者建议:
1.精心部署,精心组织,上下联动,形成一个全面抓“管理、执法”的工作机制
省、市水利部门要在抓好水利建设的同时,把管理督察放在日常工作的首要位置,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由省、市水利部门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进行检查。要选准薄弱环节,全程跟踪监督,建立督察督办制度,对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每年在评选水利工作先进县(市、区)时,要把水利管理、执法工作好坏作为一个基本条件。
2.从政策上、经费上、人力上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证管理、执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地运作
该枢纽由主坝和副坝两部分组成,其中主坝为混凝土闸坝,最大坝高37.8m,坝长338.45m,坝顶高程1242.6m;副坝位于黄河左岸阶地上,为土石坝,最大坝高15.1m,坝长529.2m。水库正常蓄水位1240.5m,总库容0.26亿m3,总装机容量12.03万kW,多年年平均发电量6.06亿kW·h,设计灌溉面积87.7万亩。
2物探任务与要求
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工程的物探工作始于1996年,至2003年底全部结束。期间历经了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各阶段工作时间及任务要求如下:
⑴可行性研究阶段物探工作于1996年进行,主要任务是通过岩体波速测试和声波测井,划分岩性并了解岩体动弹性参数。
⑵初步设计阶段物探工作于2000年进行,物探任务与要求为:
①通过声波测井取得主坝坝基、交通桥基础岩体结构、软硬岩体分布规律,了解孔内软弱夹层、构造破碎带分布情况,以便验证和补充钻探资料。
②测定岩体的纵、横波速度,并求得泊松比、动弹性模量等参数。为坝基岩体质量评价提供依据。
③通过综合物探方法查明副坝坝基地层结构及古河道分布情况。
④查明导流明渠、交通桥地层结构及古渠道分布情况。
⑤通过对灌浆前、后岩体波速测试,评价灌浆试验效果。
⑶技施设计阶段物探工作于2002~2003年进行,物探任务与要求为:
①通过对坝基岩体进行地震波测试,了解基础岩体的弹性波参数,为工程基础岩体评价、验收提供依据。
②对固结灌浆的基础岩体进行声波检测,通过灌浆前、后岩体波速的变化情况,评价固结灌浆效果。
③通过对坝基混凝土垫层进行回弹检测,了解并查明混凝土垫层与基岩面的胶结状况。
3地形及地质简况
3.1地形地貌
坝址区内地势南西高而北东低,相对高差500~1000m。黄河自西向东流经坝址区,河谷呈不对称“U”形谷。坝址左岸地势相对平坦,为黄河Ⅰ级阶地,岸边有美利渠与黄河平行展布;右岸为香山山脉北麓,岸边有羚羊角渠与黄河平行展布,羚羊角渠南侧地形较陡,且冲沟发育。
3.2地质简况
坝址区附近有石炭系、第三系、第四系地层发育。
主坝坝基为石炭系下统前黑山组(C1q)、臭牛沟组(C1c)、中统靖远组(C2j)和第三系上新统临夏组(N2l)地层。坝区位于窑上复式倒转向斜的正常翼,岩层遭受构造破坏剧烈,层间挤压带、小型褶皱、揉皱,小断层以及节理、劈理发育,泥岩呈大小不等的菱形块体,炭质页岩则呈鳞片状,并具有失水干裂解体,再遇水泥化的特点,使坝基岩体成为典型的极软岩。岩层沿走向和倾向均呈舒缓波状,总体产状:走向NE45°~EW,倾向SE或S,倾角33°~70°。
副坝、导流明渠、交通桥及水源地部位分布着厚层第四系松散堆积物,表层为风积砂,深部则为厚层砂砾石层;基岩为第三系上新统临夏组(N2l)的棕红色、紫红色砂质粘土岩,局部夹有砾岩。
4物探方法与技术
根据不同勘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物探主要开展了声波法、地震波法、地质雷达法、电阻率法工作。具体方法有:单孔声波测井、声波对穿、地震波相遇法、地震波CT、瑞利面波法、高密度电阻率法、地质雷达等。
⑴声波法:包括单孔声波和声波对穿。它是弹性波测试方法之一,其理论基础建立在固体介质中弹性波的传播特性上,采用频率主要为1k~30kHz和50k~1000kHz两个频段。该方法以人工激振的方法向介质发射声波,在一定距离上接收受介质物理特性调制后的声波,通过观测和分析声波在不同介质中的传播速度、振幅、频率等参数解决工程问题。本工程使用仪器为SD—1型声波检测仪,单孔声波由下而上逐点测试,点距为0.2m。声波对穿由下而上水平同步逐点测试,点距为0.1m。
⑵地震波法:包括地震波相遇法、地震波CT和面波法。其理论基础与声波法相同,采用频率范围为1~n×100Hz。该方法利用人工激发的地震波在弹性性质不同的地层内传播规律,研究与岩土工程有关的地质、构造和岩土体的物理力学特性,可对工程场地和人工建筑物的适应性进行评价。本工程使用仪器为R24型工程地震仪,地震波相遇法采用4~12道接收,检波点间距1.0m。地震波CT采用二边对比观测系统,激发点间距1.0m,接收点间距2.0m。面波法采用双边激发,12道接收,检波点间距2.0m。
⑶高密度电法:以岩土体的电性特征为基础,通过仪器观测和分析研究即可取得地下地质结构的变化规律,以此解决岩土工程问题。本工程使用仪器为WDJD-1型多功能电测仪,选用温纳尔装置,基本点距为2~3m,电极隔离系数为9~16。
⑷地质雷达法:通过地面的发射天线(T)向地下发射高频电磁波(主频为数十数百乃至数千兆赫),当它遇到地下地质体或介质分界面时发生反射,并返回地面,被放置在地表的接收天线(R)接收,并由主机记录下来,形成雷达剖面图。由于电磁波在介质中传播时,其路径、电磁波场强度以及波形将随所通过介质的电磁特性及其几何形态而发生变化。因此,根据接收到的电磁波特征,既波的旅行时间(亦称双程走时)、幅度、频率和波形等,通过雷达图像的处理和分析,可确定地下界面或目标体的空间位置或结构特征。本工程使用仪器为RAMAC/GPR雷达系统,实测采用剖面法,且收发天线的连线方向与测线方向平行,分别选用主频50MHz和250MHz两种天线进行测试,记录点距0.2~0.5m。
5物探成果概述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施设计阶段共提交物探测试成果报告7份,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5.1可行性研究阶段
通过对坝址区附近的钻孔声波测试和右岸PD01平硐硐壁岩体的地震波测试初步掌握了坝基岩体的弹性特征及不同岩性岩体的波速分布的基本规律。主要成果为:
⑴钻孔内基岩岩体波速主要受岩性控制:第三系上新统临夏组砂质粘土岩的波速均值为2100m/s,而砾岩、砂砾岩的波速均值为2900m/s;石炭系下统泥岩、炭质页岩的波速均值为2560m/s,泥质灰岩、砂岩的波速均值为3500m/s,灰岩的波速均值为4000m/s。
⑵PD01平硐岩性主要是石炭系泥岩、页岩等,岩体裂隙发育,实测岩体弹性参数为:纵波速度1500~2500m/s,横波速度520~1200m/s,动弹性模量1.69~8.10GPa,表明该平硐岩体强度较低。
⑶断层破碎带与泥岩、炭质页岩等低波速岩体间无明显的波速差异,而与灰岩、砂岩等高波速岩体间的波速差异明显。
⑷该坝址所测岩体波速与岩体风化分带的关系不甚明显。
5.2初步设计阶段
5.2.1地层结构
利用地质雷达、高密度电阻率法、瑞利面波法等综合物探方法,并结合钻孔资料,基本查明了导流明渠、副坝、交通桥、水源地的地层结构以及古渠道、古河道的分布规律。主要成果如下:
⑴导流明渠、副坝、交通桥、水源地的地层可分为三层结构。表层主要由风积砂等第四系松散堆积物组成,局部出现薄层耕植土,层厚1~12m,电阻率一般为500~1200Ω·m,面波速度一般为150~200m/s;中部岩性为砂卵砾石,层厚8~26m,电阻率一般为200~500Ω·m,面波速度一般为200~350m/s;下部为基岩,岩性为第三系砂质粘土岩,该层作为坝基岩体,层厚大于500m,电阻率一般为80~200Ω·m,面波速度一般为450~650m/s。
⑵古渠道主要分布在美利渠北侧,在平面上共有三条展布,主要规律为:位于导流明渠进水口附近为一条;交通桥上游20m至主坝下游100m之间分为三条;主坝下游100m处至导流明渠出水口附近,最北侧的两条古渠道合并为一条,而邻近美利渠的那条古渠道与美利渠平行向下游继续延伸。由于这些古渠道都由粉细砂充填,所以物探异常解释的渠底深度一般为5~10m(古渠道附近正常沉积地层的表层风积砂厚度较薄,一般小于3m)。
⑶古河道主要分布在左岸副坝区,其最大深度不小于30m。上覆地层为砂卵砾石,层厚10~30m,且由导流明渠往北逐渐变厚,下伏基岩为第三系砂质粘土岩。
5.2.2声波测井
通过对钻孔岩体的声波测试,较全面地查明了坝址区内不同岩体的声波变化规律:
⑴第三系(N2l)地层中,砂质粘土岩的岩体纵波平均速度为2120m/s,动弹性模量平均值6.37GPa;砾岩的岩体纵波平均速度为2400m/s,动弹性模量平均值为9.66GPa。
⑵石炭系(C)地层中,泥岩、页岩、炭质页岩、灰质泥岩、泥质粉砂岩、长石石英砂岩等岩体的纵波平均速度为2130~2410m/s,动弹性模量平均值为6.78~12.96GPa;泥质灰岩、灰岩、砂岩等岩体的纵波平均速度为3020~3690m/s,动弹性模量平均值为16.70~28.93GPa。
⑶断层破碎带的纵波平均速度为2150m/s,动弹性模量平均值为6.91GPa。
5.2.3岩体地震波测试
通过分析右岸PD02平硐硐壁岩体和左岸02#静载荷试验场地的地震波测试成果,得出下列基本结论:
⑴岩体弹性波参数均相对较低,纵波速度一般为1000~2500m/s,岩体动弹性模量一般为1.1~9.6GPa。
⑵岩体泊松比(μ)与岩体纵波速度(Vp)具有较好的相关性,相关关系为:
μ=0.4629-0.00006Vp;相关系数R=0.97………………………(1)
⑶岩体纵波速度各向异性差异不显著,各向异性系数一般小于1.2。
⑷受开挖扰动卸荷的影响,在垂直方向上岩体具有两层速度结构,表层地震纵波速度仅为400m/s,埋深约为0.6~0.7m。
5.2.4右岸灌浆试验检测
综合分析灌浆前后岩体的声波和地震波测试结果可知:
⑴坝基岩体具有一定的可灌性,灌浆后岩体强度得到一定的改善。
⑵地震波CT测试效果优于单孔声波测井的测试效果,既跨孔透射法优于单孔声波测井。
⑶地震波CT测试,更能客观地评价灌浆试验的灌浆效果。灌浆前后整体波速提高率一般为5~12%。
5.3技施设计阶段
5.3.1坝基岩体地震波测试
为提供枢纽工程坝基建基面岩体弹性波参数的建议值,我单位于坝基开挖工作前期,在拟开挖的坝基岩体上,模拟现场施工条件,进行了坝基岩体地震波测试的试验工作。总结出了不同开挖方式对坝基岩体扰动的影响程度、原状岩体经开挖暴露后纵波速度随时间的变化规律、物探工作的测试方法、测试时机及坝基岩体的开挖方式,并提交了建基面岩体波速验收标准的建议值。
在坝基开挖施工期间,采用试验时确定的测试方法——地震波相遇时距曲线观测系统,以基岩面岩体基本未扰动为原则,在人工撬挖的保护层上进行了大量的地震波测试工作。测线总长度累计15967m。取得了丰富的坝基岩体的弹性波参数,为坝基岩体的评价、验收提供了定量指标。坝基岩体地震纵波速度的变化规律基本上反映了坝基岩体分布的规律。
5.3.2安装间、北干电站、河床电站、隔墩坝基础岩体固结灌浆声波检测
根据初设阶段灌浆试验的检测成果,并结合灌浆区内岩体亲水性强的特点,确定了坝基岩体固结灌浆物探检测采用钻孔声波透射法进行。
通过分析安装间~隔墩坝的17对钻孔灌浆前后声波透射的测试结果表明,杂色泥岩、灰质泥岩灌浆后的波速总体平均提高率为6.3%,此结果与初设阶段的测试结果基本一致;砂岩条带灌浆后波速总体平均提高率为10.1%,说明砂岩条带的灌浆效果相对较显著。
5.2.3坝基岩体混凝土垫层回弹检测
坝基岩体混凝土垫层回弹检测的目的是了解并查明混凝土垫层与基岩面的胶结状况。回弹仪主要用于检测混凝土强度,该工程中使用回弹仪(型号为HT—3000)检测混凝土垫层与基岩面的胶结状况是其应用范围的拓展。检测的基本原理如下:
当混凝土垫层与基岩胶结紧密或胶结良好时,混凝土与坝基岩体形成一个整体,此时在混凝土表面测试的回弹值应为混凝土强度的真实反映;当混凝土垫层与基岩之间胶结不良或胶结面出现架空时,由于混凝土的约束力降低而使回弹时产生颤动,造成回弹能量损失,从而导致在混凝土表面测试的回弹值低于正常混凝土强度的真实回弹值。由此,可根据实测混凝土表面回弹值的变化规律,来定性地判断混凝土垫层与基岩的胶结状况。
参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及回弹仪的率定结果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C20混凝土(龄期大于28天)的实测回弹平均值应不小于25.0。而实测回弹平均值小于25.0的测区是由于混凝土垫层与基岩间胶结不良或脱空所至。检测结果表明:
基础岩体为杂色泥岩、灰质泥岩的坝段,实测回弹平均值小于25.0的测区约占测区总数的28.0%。说明混凝土垫层与基岩间脱空现象较明显;而在南干电站,基础岩体主要为砂岩。实测回弹平均值小于25.0的测区仅占该部位测区总数的3.8%,说明混凝土垫层与砂岩的胶结状况相对较好。
6总结
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物探成果在技施设计阶段均得到验证,如5.2.1中的地层结构空间变化规律已在基础开挖后得到证实,其开挖结果与物探解释成果基本一致,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发挥了物探的应有作用。
纵观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的物探成果及其工作量,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坝址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是建基岩体的质量问题,所以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都进行了大量的基础岩体弹性波测试,使得测试成果得到进一步加强。下面仅就坝基岩体的质量特征进行总结。
6.1坝基岩体弹性特征
⑴坝基岩体弹性波普遍偏低,主要是因为岩体主要由泥、页岩等泥质岩类组成,且岩体中破裂结构面发育,岩体破碎所致。
⑵实测坝基岩体地震纵波速度一般为1000~2500m/s,岩体动弹性模量一般为1.10~9.60GPa。岩体泊松比与岩体纵波速度具有较好的相关性,相关关系见(1)式。
⑶受岩石结构、微裂隙、劈理、层理发育影响,致使岩体波速值各向差异不显著。坝基岩体弹性波测试结果表明:杂色泥岩、薄层灰质泥岩、厚层灰质泥岩、炭质页岩、砂岩的平行地层走向和垂直地层走向的地震纵波速度比值分别为1.04、1.08、1.06、1.07、1.03。
⑷坝基岩体同一岩性的声波速度比地震波速度一般高约20%~40%。地震波主频约为n×100Hz,属低频范围,而声波主频约为10k~20kHz,属高频范围,虽然两者均属于弹性波的范畴,但由于两者的震源扰动机制、波源频率、测段长度的不同以及测试岩体具有的低通滤波作用的影响,使得同一岩性的声波速度高于地震波速度。
6.2坝基岩体卸荷特征
⑴爆破开挖、机械开挖对坝基岩体扰动明显。经爆破开挖和机械开挖后,表层的纵波速度一般为400~700m/s,影响深度为0.2~0.6m。
⑵原状岩体经开挖暴露后,纵波速度有随时间延长而降低的趋势,在11小时内纵波速度值下降5%左右。
⑶坝基边坡岩体较建基面岩体卸荷影响相对较大,一般边坡岩体地震纵波速度略低于建基面岩体地震纵波速度。如杂色泥岩、薄层灰质泥岩、厚层灰质泥岩边坡的实测地震纵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1430m/s、1380m/s、1840m/s,而其建基面的实测地震纵波速度平均值分别为1510m/s、1460m/s、1910m/s。
⑷开挖方式和暴露时间直接影响岩体卸荷程度和弹性波速,因此采取有效的开挖方式,减少对基础的扰动,并及时保护对工程来讲非常重要。
7体会
物探工作是各个设计阶段工程勘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快速发展,类似工程今后可能还会遇到。通过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的工程实践,颇有体会:
⑴要充分理解《规范》和《任务书》对每一勘探阶段所要求的精度和深度,扎实做好每一勘探阶段的基础工作。笔者认为,黄河沙坡头水利枢纽物探工作的布置、资料解释比较合理,起到了前期成果指导后期工作,后期成果补充、验证前期工作的效果。
多年来,滨城区河道工程管理一直采用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模式。自2000年试行了“管养分离”运行模式以来,群众护堤员全部下堤。各工程管理段根据所辖堤线长度,结合各自人员情况,把堤防分段落承包给专职堤防管理人员,进行堤防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险工、控导实行班坝责任制,根据工程长度、管理工作量,按一定坝段数量承包给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对涵闸工程采取了闸管任务岗位分工承包制的管理办法。
二、滨城区河道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程管理作为水管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重视程度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有些时候认为工程管理光花钱不出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运行管理模式落后,工程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工程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由于管养分离经费迟迟不到位,既要管理好防洪工程,又要稳定发展养护队伍,提高他们的工作、生活质量,以每年有限的岁修经费难免顾此失彼,出现了饿着肚子搞工管的局面,养护队伍的生存和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养护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陈旧,劳动技能偏低,生产生活设施简陋。
3.劳动工器具缺乏,机械化程度低,职工劳动强度大。
4.工程建设、管理、经营三者关系不顺。比如某些防洪基建工程的附属设施设计不健全就通过了验收(如护堤地未整理、排水沟等问题),给日后工程管理带来麻烦;利用黄河工程搞淤区经营开发时对工程管理面貌的影响考虑不足,给工程管理制造了障碍(如有的单位淤背区对外承包开发时,未落实好承包户相应的工程管护职责,影响了工程完整和工程面貌)。
三、滨城区河道工程管理的发展方向
1.发展思路
滨城区河道的工程管理应认真贯彻中央水利方针,依照黄河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拓宽视野,提高境界,理清思路,开拓创新,制定措施,狠抓落实,以保持工程完整坚固、增强抗洪能力为重点,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建立“管养分离”良性运作机制为动力,以工程绿化、美化、建设工程景观点、“管养分离”亮点、涵闸远程监控系统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工程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发展目标
要切实按照黄委会和山东局的总体布署(规划),消除近堤坑塘、堤河、井渠等险点隐患,强化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安全运用,逐步实现堤防标准化,控导工程标准化,继续开展工程管理“管养分离”工作,进一步完善、优化河道目标管理,实现工程管理数字化、养护机械化、人员专业化。加强植树绿化,抓好淤背区开发,实现重点险工公园化、淤区开发园林化、庭院、闸所环境优美化,实现黄河工程生态景观线的目标。创造出工程管理最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搞好工程管理应采取的主要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树立争先创新意识
工程管理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又是治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工程的抗洪能力,而且还体现着一个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必须全面提高对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落实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全面加强对工程管理各类资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直至上升到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工程管理工作。
2.加强日常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各工程管理段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年的工程管理工作意见和详细的实施计划,有条不紊地加强和开展工程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使工程常年保持完好和坚固。要坚持“月检查、季评比、半年一初评、年终一总评”的检查评比制度,制定出适合本单位便于操作的工程日常管理办法和工程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办法。靠狠抓各项制度、办法及责任制的落实,来促进工程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建设。
3.启动“亮点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亮点工程”建设是工程管理技术水平和工程管理创新意识的集中体现,因此,必须抓紧启动“亮点工程”建设。“亮点工程”建设应集工程标准、经营收入、生态环境于一体,加上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形象工程。并以此带动全局创名牌、上档次,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4.开展“数字工管”建设工作
“数字工程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各部门除了抓紧学习和研究外,还要注重这方面的动态。“数字黄河”工程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作为“数字黄河”工程五大应用系统之一的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现代化(即“数字工程管理”)建设已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必须了解“数字工程管理”的概念。为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一要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做好“数字工程管理”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是认真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摸清工程管理及系统建设需求等基本情况,关注首批“数字工程管理”试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三是以完成涵闸远程监控系统为突破口,认真总结经验,全面促进“数字工程管理”建设。
5.加快黄河水土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
1前言
智能建筑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问世以来,因强大的技术优势与巨大市场需求优势的推动,很快即将风靡全球,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便发展成为现代建筑的主流,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才短短的几年时间,就有几百座智能大厦拔地而起。然而,投巨资建成的智能大厦,在智能化方面的效果与期望值的差距较之土建与装饰的这一差距则要大得多。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的设备,伴随着现代化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都已历经几代的更新,基本上都是由国内外著名公司制造,其质量可靠性一般都较好。智能建筑中智能化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还是因为智能大厦弱电工程的实施不当。弱电工程的实施有以下几项不利因素。
1.1弱电施工的时间与空间往往受到其他施工方工程进度的挤压
智能建筑建设期间,其时间资源与空间资源是一个有限的资源,由土建、装饰、安装、弱电系统集成的很多参与方共享。谁占有充分,谁的管理就容易,效率、效益就高,于是施工各方对时空资源会相互争占。在争占中,土建方占有主导地位,弱电则是一个最弱势群体,其施工的时间与空间很容易受到其他方的挤压。
1.2弱电系统集成与土建、装饰、安装接口界面不清
弱电与土建、弱电与机电设备、弱电与强电安装,无论是施工,还是系统功能的最终实现,关连性大、藕合度高。而这一方面的规范化体系又很不健全。因此,在彼此的接口处,界面不清,这一块的工作由哪一方负责,在设计与规章中界定得不明确,这就是造成施工时的相互推委,配合失调。
1.3弱电系统集成商施工队伍素质不高
现在的弱电集成公司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施工工人队伍,施工中,配管配线及末端设备安装这类劳动密集型作业,一般都要临时雇用一些民工。这些民工的技术水平、责任感、职业道德都不让人放心,往往在工程中留下质量隐患。
1.4弱电监理不够专业
目前,负责弱电监理的工程师多由强电监理兼任,他们对弱电系统的许多新的技术、设备缺乏了解,难以监理到位。
以上这些就使得弱电工程实施难度大、麻烦多。有时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因各方利益的冲突,相互推委,耗大量精力协调也很难找到一个让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工程又急不可待,让人伤透脑筋。这些无聊的扯皮,严重地影响工程质量,制约工程进度,增大施工难度,徒耗建设费用。
怎么解决这些矛盾呢?
智能建筑的建设方应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卖方市场中业主的优势,强化对弱电工程的管理,建立一套企业的工程管理流程,制定一套约束各方的管理程序,一套让参与各方都预先承认的规则,就可大大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困难,保障弱电工程的质量。
2有关弱电系统设计的管理
2.1先要做好弱电系统的整体规划
在智能建筑的方案设计阶段,便要依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服务功能,物业管理方式作尽可能深的分析与探讨,从适用性、先进性、经济性上综合考虑,作一个定位合理的整体规划。要上些什么项目,要达到一个什么标准,做出明确的需求分析,再由设计院进行扩初设计。
2.2扩初设计阶段,对设计院提供的服务要有明确的要求
(1)设计院对每一个子系统的设计方案,都要作详细的技术交底,甲方应与设计院就各个子系统的监控对象、监控方法、监控功能、设备数量、系统结构和布局,预算费用,特别是在降低造价、节约投资上进行深入的讨论,对与甲方有较大分歧的设计,要组织专题论证。
(2)设计院要有总管本项目强电设计与弱电设计的技术负责人,管理、协调本项目的强弱电及相关专业的设计。
(3)要对弱电线管、线槽及水、电、风系统中的线管、线槽、管道的排布作统一设计。弱电系统中的电缆、线管、线槽不得与风管、水管、机电设备、强电走线相冲突,并应选择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安装相适应的合理布局和走向,以节约工程投资。
(4)对弱电系统要作综合布线设计(暂可以只对电话布线、数据布线、消防布线、广播布线和BAS布线)。对明装的线管、线槽不仅要有水平定位、还应有垂直安装尺寸及足够的空间,要兼顾其与预埋线管、线槽的连续性与整体性,要能保证隐埋线管、线槽的预埋作业的整体实施。
(5)对隐埋线管、线槽的载体:地面、顶层楼板、墙柱面的面层,土建设计要有足够的嵌入尺寸,对大面积的平面,还应对厚度有均匀度要求。
(6)与弱电系统相互连接的电器控制箱应作好弱电电缆引入开孔及柜内接线端子排的设计,并明确标出互连的强、弱电电器的工作电压。
(7)须由消防子系统实现联动控制的机电设备,设计院的强电设计人员与弱电设计人员应仔细核对、衔接得当,确保控制的准确实现。
(8)设计院要提交整个设计的电子文档,至少要提供能使弱电各个子系统进行招标与深化设计的电子文档。
(9)对弱电各个子系统招标后由工程承包方所作的深化设计,应由设计院负责审核、会签或出图。
(10)设计院对弱电各个子系统的招标与施工要注意的重要事项,要作出明确的文档说明,以便于建设方及监理方对工程的监管。设计院应参加对弱电系统集成商施工组织方案中质量保障程序的审核。
(11)设计院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建设功能与用途,根据外部接入环境,合理的选定弱电控制中心与网络通信中心机房的位置。
(12)设计院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强电设施、弱电系统某一项实行设计变更时,特别是土建与结构的设计变更,设计院要组织其他相关方的设计工程师,作相应变更设计。避免发生土建与机电设备安装、土建与弱电安装、强电与弱电安装相互脱节,相互冲突的事件发生。不然,若因设计院各设计方协调不好,造成建设方经济损失的,业主可要求设计院赔偿。
3有关弱电招标及合同签订的管理
(1)招标的需求说明与技术要求,先由弱电专业工程师讨论、拟稿、修改、初定稿,然后组织专题听证会评议,听证会应有强电工程师和相关领导参加。
(2)招标前建设方的弱电工程师应对可能参加投标方的各种供货品牌进行对比,要对其功能、特点,对本工程的适应性有较清楚的了解,要对投标方以往的工程实例,对他们服务支撑能力进行考察,提供书面评估报告。
(3)招标时,对各个系统的设备选型要考虑其开放性,即采用其作为主控设备时,该系统对其他公司产品的兼容性。以减少对某一公司、某一种品牌的依赖性,这能使今后的维护更加方便与经济。
(4)投标书应阐明投标人对项目质量要点的理解,阐明其质量保证措施与建议。评标时要将此列为对投标方工程实施经验的考察内容。
(5)投标书中不仅应有计划的建设工期,还应注明完成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6)签承包合同时,要签一份详细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应包括系统结构、系统原理设计图、设备明细表、应用环境、监控对象;应包括与其他相关的强弱电系统的硬、软件接口界面、系统操作界面、软件的功能(特别是维护功能、组态功能);应提供的文档资料应包括培训、质保、软件升级等服务承诺。
(7)要恰当的安排弱电各个系统的招标时间。消防、安防、楼宇、布线这些系统深化设计较扩初设计可能会有较大的变动,施工的隐埋工作量较大,其招标工作最好在地下一层顶层施工前完成,以保证隐埋作业的顺利实施。
(8)招标文件要明确申明,业主对工程内容有权进行增减修改,增减后,工程费用按中标订价标准,相应予以增加或减少,工程承包方必须接受,并按要求施工。
4对土建、装饰应作配合的管理
这一配合管理是弱电工程实施中最麻烦的地方,在土建、装饰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应对以下各条予以明确规定。
(1)对所有地下、穿墙、沿柱石、墙面预埋的线管、线槽工程,当甲方委托土建方施工时,土建方应按合同计费标准(或工程定额标准)承接,按要求完成。
(2)土建工程总承包方要保证弱电施工的供电、供水、要安排好弱电工程施工方的临时场地或仓库,土建方要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现场协调管理,总包方应协调好土建工程各方,实施与弱电工程具体的施工配合。
(3)土建方对要隐埋线管、线槽的层面,在土建施工前要及时通报监理与甲方,便于相关单位作业的跟进;土建施工方要加强检查、测量,保证面层厚度尺寸与面层均匀度达到设计要求,以保证隐埋的线管、线槽能正常嵌入。
(4)装饰工程方要预先向监理、甲方通报吊顶,通报地面、墙面装修的施工计划与进度,为弱电施工留下应有的时间与作业空间,装饰工程方应负责安装弱电设备时装饰面板相应位置处的开孔
(5)土建总包方与装饰工程方都应设专门负责协调工作的责任人。
5有关弱电系统与机电设备、强电工程相互配合的管理
(1)机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发电机、高低压柜、冷冻机、空调机、锅炉、电梯、电气控制箱、水泵、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招标,采购应由弱电工程师提出相应的弱电技术条款,投标方、供货方应明确对这些条款的满足与偏离情况。合同签约与设备验收时一定要对此进行仔细核对与检查。
(2)强电电气控制柜(箱)的订货、制作、安装要保证弱电电缆能够正常接入,并在柜(箱)内予留有相应的安装空间。
(3)土建、装饰、强电、弱电承包方在工程安装时都要保证不损坏其他方已完工的工程,若有损坏,责任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的经济损失。
6对弱电工程监理的管理
(1)监理方应有专业的弱电监理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监理。建设方应对其学历、职称、资质、资历进行核查,并对弱电工程师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对相关国家标准的了解程度进行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建设方有权否决。
(2)监理工程师上岗前应向建设方提交其监理岗位职责。
(3)监理方应定期(按月或按季)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计划。
(4)对重要工序的监理要事先向甲方进行通报,过程检测记录要及时向建设方通报,或通知建设方参加检测验收。
(5)对隐埋线管、线槽来说,在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相应弱电工程承包方质量负责人,要在现场督查、核对,保证不漏不少,保证用材合格;检查实施隐埋工程的责任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相应的隐埋作业完工后,要即时进行通断合格检查,及时组织相关验收。
(6)监理方应结合工程实际,另行设计统一的弱电工程监理记录文档(最好同时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7)—隐蔽工程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检测抽样方案的确定应符合GB50300第3.0.3、第3.0.4和第3.0.5的规定。
7对弱电项目系统集成方的管理
(1)弱电项目中标方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深化设计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在甲方及设计院审核、修改,确认后出图作为正式施工图实施。
(2)弱电项目系统集成商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操作性好的质量保障程序,甲方应组织设计院和监理对其进行审核。
(3)弱电系统集成商要设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员和独立的质量检查员,上述人员要有明确、详细的岗位职责;弱电承包方应将上述人员的学历、职称、资历相关证件报送甲方;甲方或委托监理方应对上述人员与项目相关的管理知识、质量知识、安全常识进行考试或考查,甲方及监理方有权否定不合格上岗人员。
(4)弱电承包方要向甲方通报班、组一级负责人学历、资历并接受甲方的相关检查。
(5)弱电承包方要对其施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责、技能、质量与安全知识的上岗培训,发上岗证。持证上岗人员应通过承包方组织的考试,甲方应检查其考试内容。
(6)承包方应在开工报告中,将整个工程按工序、按场地进行工序拆细,注明每一道工序的质量要点和保障措施,注明要求的作业环境与配合条件。
(7)承包方应在开工报告中将整个工程按工序、按场地进行工序、作业的拆细,量化每一道工序,作业的工作量(需多少个工日)、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8)承包方要在施工的不同阶段根据需要,按周或按月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度、现场施工人数、进度调整计划。
(9)承包方对非承包原因造成的施工计划的变更和工期顺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方和监理方。
(10)承包方要按统一的文档格式向建设方与监理方提交上述文档。
8对竣工验收的管理
竣工验收是项目质量保障的最后一个环节,绝不可因工程临近完工,因人员的变动草草收兵。
(1)首先应由系统集成商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执行大纲,验收报告应附有系统集成商完工的目标测试记录与结论,若需先作试运行的还应有试运行记录。
(2)验收执行大纲应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技术协议的要求,应符合有效的设计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的要求;验收执行大纲应遵循国家标准GB50300、GB50307,应遵循与该项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政府的法规文件。
(3)验收执行大纲应包括验收执行程序、检测验收的目的;检测的内容应包括验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测试工具应包括测试结果的处理分析、测试结论及处理方法、验收结论等内容。
(4)验收执行大纲应由甲方技术责任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做逐项审阅、修改,经项目验收小组组长认可后报建设方技术总监批准执行。
(5)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建设方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有建设方项目技术责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系统集成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6)项目验收小组可根据需要下设验收测试组与资料验收组,参加人员由项目验收小组指派,资料验收组要有建设方专职资料员参加。
(7)所有测试记录格式都应规范化,便于查阅与管理。验收测试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准确、详细地做好测试记录。
(8)项目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测试数据进行分析,作出合格,不合格结论,对需要返修、返工的工程应责成系统集成商按时整改,整改后再对系统进行全部或部分验收。
(9)竣工文档应包括:
工程合同技术协议;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所包含的子系统、系统监控对象、系统规模容量、系统功能、性能指标;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设计原理图、系统结构图、设备布置及布线平面图、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监控室设备布置图等;
依据技术协议应提交的软件(包括程序与所有应交软件文档);
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手册以及重要设备的安装手册、维护手册;
系统验收文件。包括系统验收执行大纲、系统验收的所有测试记录、系统验收结论;
其他文件。包括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设备清单、设备开箱检查记录、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出厂质量检测报告、进口设备的原产地证明书、海关报关单等;
工程预算报告。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保证了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管理模式有“代建制”模式和“工务局”模式。但由于基层政府投资管理受多重因素影响,管理难度大,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顺应政府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找出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在项目建设管理上,我国结合国内实际,并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了项目审批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重大项目稽查制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许多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重视可行性研究。相当一些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有的项目已经开工,而初步设计甚至可行性报告还未审批或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甚至有“三无”工程(即无立项、无报批、无图纸)出现。如2008年5月1日《楚天都市报》登载的黄石大冶湖一号老桥改造工程就是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
(二)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效率较低。质量、进度、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许多项目由本地的设计院或建筑公司承建,建设单位完全依靠经验,而非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项目管理,使这三方面的控制失调,从而导致工程质量较低。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招投标还存在有的地方或部门、行业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或不依法招标、招标不规范、串通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工程监理制贯彻不到位。
(四)合同执行不严格、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做法
2003年10月在对上海、深圳、珠海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荆门市成立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在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其核心就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按照“投资、建设、监督、使用”四分离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着力规范政府投资工程运作程序,对建设单位、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具体为: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主要履行资金筹措、项目委托及监管等业主的职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从范围上讲,目前只是在城区范围内推进;从项目上讲,我们先将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共设施工程以及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纳入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三)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其一以合同为基础,明确各方责权利。我们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坚持以合同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其二以法规为依据,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主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把好工程投资关;严格招投标制,把好工程发包关;推行风险包干,把好工程签证关;实行联审直达项目,把好资金拨付关等措施着力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其三以制度为保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我们逐步完善了从工作人员职责,一直到与业主、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关系,内部运作模式及施工管理过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推行了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审查制度、投资控制制度及有效监督制度。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摸索适合各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社会开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三)设计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设计人员要多深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认真地考虑设计方案,做好经济评价分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高于施工、便于施工。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往往投资少、施工快、效果好,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拆迁协调;施工图设计也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对路基处理、土石方比例、排水出口等要详尽明确,避免工程造价增加。
(四)选择素质高的施工队伍。目前有的招投标项目限制了一些优秀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招标方案中投标报价的比例占得很大,实际上到最后比的是预算编制人员的预算水平,而且拟派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参与进来,为以后的工程施工带来很大变数。中标的有些并不是综合素质很高的队伍,管理起来费心费力,效果并不好。
(五)监理要切实发挥作用,要对施工内容、设计图纸等相当熟悉,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对工程施工要有很好地控制能力,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后频频返工,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好的监理要多走、多问、多汇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
(六)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很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能力 ,既要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又要保障工程质量,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管理软件或计算机管理网络来很好地控制工程进度,也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工程最新进展情况。
(七)做好资料归档。每年管理项目多且杂,涉及到很多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图纸会审、领导指示、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只有有效的对工程造价全程进行控制,才能提高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实施效率,所以务必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要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交流,只有在第一时间准确的掌握了工程的运行状况,才能保证工程偏差分析的正常进行。第二条原则,按要求将实际状况与预期计划进行对比,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工程偏差,并及时进行偏差分析,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项目的有效进行。在进行工程造价全程控制的时候,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固定时间,以便将计划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时间则需根据工程的长短加以设定。第三条原则,工程必须时刻按照计划的要求来实施,工程造价全程控制的基本及核心是工程的计划,只有将工程计划作为依据,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当然计划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状况适当调整。
1.2 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中应用的基本流程
无论采取何种应用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中都需要包含投入、转变、分析、改正等基本环节。一旦其中缺少某一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工程不完整控制,从而降低实际操作的效率。而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中应用的基本流程如下,首先设定工程的预期计划,并及时了解工程实际运行的状况,其次应用偏差分析理论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修改,最后就是将状况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第二个阶段,在发现工程与计划存在偏差时,一定要及时寻找原因,以便能够预计将来的发展趋向,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采取完善偏差的行动一般有两个方式,第一种就是不采取措施,因为问题较小,对工程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二种就是调整计划,比如在按照预期计划进行的基础上增加人力,添加仪器等。
2 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中的应用
2.1 偏差理论在获取信息阶段的应用
获取预期计划文件中的有效信息是工程造价全程控制工作的重要环节,因为计划文件中包含了所有预期工作安排和计划,对整个工程而言都起到了建设性的意义。假设没有应用偏差理论,经常会在遇到突发状况时不知所措,不有够及时采取工程造价全程控制的应对办法。在对信息进行获取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造价管理和实际评估报告进行数据记录,以便对具体某一个超标问题的根源及时分析,寻找解决方案。实际评估报告中所含数据众多并且较为复杂,所以在进行信息收集工作时需要加以重视,对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实用性高度关注,这样便可以将评估报告作为工程造价全程控制的重要依据。而这其中所应用到的偏差分析理论则起到了度量的作用,由于运用该理论得到的数据和结果都具有普遍性与科学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评估企业工程实施效率的重要依据。
2.2 偏差理论在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开展项目中的应用
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的控制指标、预测计划以及度量情况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所以需要通过运用偏差分析理论对工程进行分析和改进,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完善,以防止出现造价超额支出的现象。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开展项目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工作内容,在进行工程造价全程控制过程中需要制定控制要求与标准,以此作为判断分析工程偏差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设定的标准和要求是按照预期计划来进行的,通过采取建立图标的方式对实际度量状况、造价控制的界限以及控制目标进行分析,有利于偏差理论的应用。这其中工程造价全程控制的目标是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虽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项目临时调换现象,但是之前设定的目标不能发生改变,必须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控制管理模式,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工程的正常实施,也可以确保有关利益者能够更深入的了解企业的实施进展,并一同参与其中。
3 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3.1 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论述一下在控制费用使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在控制工程造价全程中所涉及到的费用过多并且较为复杂,出现各种费用总计有四十多项的现象,尤其是针对跨地区的工程而言,所以很难进行统一的控制。长期以来为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全程,便会采取间接控制费用的方式,虽然能有效避免较大出入的现象,但是会出现繁琐的间接费用,不能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各地控制模式往往不同,所以在控制费用使用方面浪费了大量时间,也没用技术可言。在预期计划与实际控制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预期计划很难适应实际人力和机械等价格的变化,为了达到预期的工作效果,就必须引入新的资源,这样一来往往会造成超额支出,如何做到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是现在炙手可热的话题。
3.2 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全程控制应用中存在的主要影响因素
下面论述一下在企业控制工程造价期间需要对以下环节加大力度管理。在应用偏差分析理论之前,首先要对工程造价全程的质量标准、投资状况以及实际操作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防止出现实施效率较低、投资力度不足等现象。近些年来我国重大项目都把分析经济偏差、制定方案当做主要的工作目标,因为一旦出现项目流程不明确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出现预期估算与实际操作存有较大出入,偏差分析理论不利于应用的情况。由此看来,必须采取合理的控制方法与科学的实施措施,才能确保工程造价全程的控制正常进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控制造价的企业首要任务就是对预期计划深入研究,增加应用偏差分析理论的准确性。
4 对于目前偏差分析理论在工程造价运用情况应采取的措施
目前西方国家具有着成熟的市场竞争模式和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所以众多投资者对工程中具体环节较为注重,我国也要将实施完善管理制度作为首要目标,让政府机关采取的行为公开化,这样才能给控制工程造价全程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如何做好人力安排工作,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选拔成熟人才的机制和提供信息分享平台是效果比较明显的方法,可以大幅度的提高控制工程造价全程的实施效率,在把握时机和抢占市场方面也有较大优势。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为发包方,施工企业为承包方,依据基本建设程序,为完成特定建筑安装工程,协商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
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如何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或应诉。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分包人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
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
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或应诉。
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确认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1、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不能按一般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考虑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对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例外,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照规定确定施工人的资质。
2、确认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同所有的合同一样,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部分无效或可申请撤销。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过年检,施工单位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对外承揽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还要经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办跨省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有效。
几种特殊主体承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需注意的是同一建筑工程签订有两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其他合同也应视为有效,如设计变更合同、施工变动合同、附加协议等。又如国务院1988年9月26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审批;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1990年1月5日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城建字(1990)4号文“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无效。”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合法总分包的条件:
(1)总包合法;(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3)对外分包须有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建设单位)许可;(4)对于施工总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来完成;(5)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就变成了变相转包)。
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
倒卖合同主要是承包人无履约能力,高价转卖。与转包的区别主要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倒卖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转包除获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问题;转包的合同价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价款,倒卖的合同价款一般高于合同价款;倒卖主观恶性较大,承揽民事责任后还可予以一定的刑事处罚。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该条是关于是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转让合同以牟利,因此转让合同被视为倒卖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转让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现象,当事人不仅会因获取利润的需要转让合同,而且会因经济因素以外的其他需要转让合同,合同转让不再受到法律的禁止。值得注意的是,单独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转让合同义务应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要件,仅对转让合同中的义务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不能发生整体转让合同的效果。依该条的规定,合同转让为一单独的法律行为,不能分解为转让合同权利加转让合同义务,应以全面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要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约定的概括转让涉及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两方面转让,因而应分别适用合同权利转让及合同义务转移的规定。如对前者,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后者则需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另需注意的是约定的概括转让适用的前提是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继受。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就完全继受了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主体的聚合。当事人分立,则属于当事人主体的分化,原则上合同当事人的分立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分立后的各方当事人具有连带债权债务人的地位,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债权人可针对一当事人或针对各当事人之全体主张权利,其主张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例外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如就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分立后的各当事人则可摆脱连带债务人的地位,按双方协商的分担数额,按份承担义务。同样,债权人分立后,各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任一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的分享达成一致。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分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有效建筑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有效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定
1、有效合同处理中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有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表现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1)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过错是构成违反有效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
(2)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表现形式。
(3)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
(4)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办证责任。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4)物资保证责任。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9)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隐蔽工程经双方验收认可后,承包人继续施工而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有过错的,应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发包人拒绝验收的,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双方对半承担。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导致无法进行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
(10)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又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质量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一)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过错责任承担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在审查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有过错。如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相应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未办理相邻用地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负次要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程,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能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可以比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讼。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赔偿数额与损失数额不是同一概念。损失数额与应当赔偿的数额分别确定以后,一般可以采用抵扣工程款的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案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关于“半截子”工程(也即“烂尾工程”)的处理问题。
对“半截子”工程能否结算已完工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有效,应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已投入的施工费用据实结算;有效合同主要是计算已完工的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以此确定工程款的数额。如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
对“半截子”工程在具体处理中应灵活,一般不能判决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可先行裁定另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未完工程。
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体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筑工程的委托鉴定问题
1、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的三个原则:
(1)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办理工程结算,签定工程结算书的,在审理中原则上以双方签定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一方对该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在发生工程款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就工程的数额达成协议,而事后也未就聘请鉴定人就工程款进行鉴定问题达成合意,应由双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就工程款问题提供证明。
(2)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鉴定并依法做出裁判的,二审期间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委托鉴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根据2001年11月16日并实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3)质量鉴定原则上以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质量评定书为依据。
2、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鉴定部门的确定。
①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②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
③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直接依据,除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有此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有权进行审计监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造成了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处罚、制止、责令改正,如果发现交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机关也有权予以处罚。审计机关如发现此类问题并在审计结论中作出了认定,该认定的事实也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因素加以考虑。审计监督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做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后,需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也应由专门鉴定机构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否则,与审计机关的职责明显不符。当然,审计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成为法院定案的参考,但不能将意见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3、对委托鉴定部门的资格审查。
(1)审查有无法定鉴定资格;(2)审查核发执照的营业范围;(3)审查鉴定资质、技术力量、信誉等;(4)审查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4、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
(1)委托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亦称专家意见或鉴定人意见(区别于普通证人的证言),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法院的指派或委托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
(2)效力认定。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后,确定其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①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能力;②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手段是否科学;③鉴定人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④鉴定人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⑤要将鉴定结论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判断,看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如不一致,就要认真查证,不能采取简单肯定或否定的态度。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指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二)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三)关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问题
1、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2)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出事先约定,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为约定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有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是法定损害赔偿金。
2、损害赔偿金范围的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1)可预见规则限制;(2)减轻损失规则限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适用。(1)单独适用,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2)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弥补损失。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该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造成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系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可用三句话概括:一是原则上不并存;二是就高不就低;三是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四)关于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质量责任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国务院1983年8月8日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发包方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其责任在发包方,承包方不予认可,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自己承担。《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是为了加重发包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管,但新的《合同法》颁布后,上述规定就需作修改了,笔者认为: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返工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五)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本条的性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研究员认为,该条从设计、起草、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在法定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有四:一是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二是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应予优先确保;三是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的资金清偿还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四是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
我们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人员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的权利的性质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而非法定抵押权或留置权。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一般优先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优先权为特别优先权。该定义表明优先权有以下含义:
(1)、优先权是法律根据立法政策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而赋予特种债权的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是对个别的特殊各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而不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对某一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优先权主要有公益费用优先权、受雇人用劳工薪金优先权、劳工意外死伤补偿费用优先权、送葬费用优先权、最后医疗费用优先权和债务人及其家属生活费用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
(2)、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物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它不同于由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质权,而类似于留置权。但优先权不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
(3)、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特定财产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标的物既可能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可能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4)、优先权多是无须公示的担保物权。民法上担保物权的设定,原则上需要以公示为等效要件,否则,担保物权不能成立或者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优先权基于其权利的法定性,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其无须登记,也不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公示要件。
(5)、优先权属于价值权、变价权。笔者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法定优先权行使的前提
关于法定优先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法定优先权权是否需要登记,以及法定优先权的行使是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
笔者认为,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理由有二:一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没有作出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也是法定优先权区别于一般抵押权的一个重大方面;一般抵押权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二是如要求承包人进行登记也有一定困难,因为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成立时不可能知道发包人是否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甚至在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也不得行使法定优先权,依据法律规定承包人须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只有在催告以后,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才能行使法定抵押权。
关于法定优先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行使法定优先权有其现实意义,因为只有在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全部质量情况才能判明,整个债权数额才能确定。如果一发生拖欠就行使权利,再发生再行使,不但会使问题复杂化,而且违背常理。但实际上这种限制是不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的。根据建筑行业交易习惯,以及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一般应包括工程预付款(也称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又称工程款,一般在履约过程中按形象进度支付至90%左右);履约过程中因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获得发包人确认的签证款;工程完成后的结算款以及应归还的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担保性质的工程价款5种。这5种不同形态的工程价款可能发生在工程完成后的结算过程中,也经常发生在中途停建的“烂尾”工程中,认为工程竣工方可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实践中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仅仅表现在竣工后。
3、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和起算点:
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促使承包人尽快行使优先受偿权,主要目的是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保护银行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对行使优先权规定了期限,船舶优先权为1年,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为3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综合考虑承包人、发包人及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起算点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已完工工程,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对未完工工程,俗称“烂尾”工程,则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由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因而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时不会想到期限的问题,而且合同法施行后、《批复》施行日前,许多工程已经竣工或者按照约定已经竣工,因此为了公平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批复》又在第五条规定,《批复》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批复》施行于2002年6月27日,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相应从2002年12月27日起施行。
4、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最高院司法解释观点)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笔者认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称“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但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及于房屋因装潢而增值部分。)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5、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若干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发包人尚拖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法院亦不应适用《合同法》第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凡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或停工的,均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的施工虽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但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存在抵押权的,应按权利成立的先后定其次序,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2)无效工程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即建设工程属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如下类型:①国家公有工程,如国家机关、军工国防工程;②社会公用、公益工程,如图书馆、医院、学校、道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工程设施;③土方工程、地下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
(4)商品房开发工程,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为优先保护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裁判承包商享有优先受偿权。
(5)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工程非为发包人所有,不适用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工程自始为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委托发包人进行发包营造;二是工程原为发包人所有,第三人依法受让取得。
(6)优先受偿权利过了除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的期限为6个月,过该期限应不予以准许。
(7)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导致社会利益严重失衡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带资、垫资承包问题
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一个手段。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突出。
我国现行法律对带资、垫资承包问题没有禁止,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6月5日的银发[2003]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
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特别是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开工建设的项目更是如此。带资、垫资施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A、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正式文本中明确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B、合同正式文本中无垫资施工条款,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垫资义务;C、合同正式文本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付工程款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
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相对于中心地理论所构建的城市体系,在城市群这种城市体系结构下,城市不再是均匀的分布,城市的地理分布集中,城市间的空间距离较短,是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之间相互联系的城市平面集群;每个城市不存在市场的六边形分割,即所有的城市都面临城市群范围内的共同市场,体现出城乡互动和区域一体的发展特征;城市间的分工日益密切,互相提供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不同等级、不同分工、不同功能之间相互补充的城市立体网络。因此中心地理论对城市群的形成和发展缺乏解释力,这就需要进一步用理论来探索诠释城市群形成和发展的机理。来源于/
一、分工理论的演进
斯密(A.Smith)[2]在《国富论》中对企业分工作了充分的论述,并将它看作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原因。斯密强调,不仅在各个不同的生产活动或部门中都存在分工,而且在各种工作中,乃至同一个工作中,也都存在专业化分工。他认为分工有三个好处:第一,劳动者熟练程度的增进;第二,节约时间,否则会损失从一个工种到另一个工种的转移时间;第三,机器的发明帮助工人简化了劳动、节省了时间。斯密视技术进步源自于劳动分工的发展。他在第一章开篇就指出,“劳动生产力最大的改进,以及劳动在任何地方运作或应用中所体现的技能、熟练和判断的大部分,似乎都是劳动分工的结果”,紧接着用制针业的故事加以说明。斯密认为分工与城镇的形成有直接的联系:“农民常常需要锻工、木匠、轮匠、砖匠、皮革匠、鞋匠和缝匠的服务。这类工匠,一方面因为要互相帮助,另一方面又因为不必要像农民那样有固定地址,所以自然而然地聚居一地,结果就形成了一种小市镇”。
如果说斯密对分工与空间集聚联系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直观、朴素层次上,马歇尔则是直接提出分工的“外部性”原理,并将它视为产业区形成的主要原因。马歇尔一方面开创了新古典研究程序并集其大成,另一方面清楚地认识到经济系统的动态性质,试图在其一般均衡框架之中处理报酬递增现象,从而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分工思想。马歇尔对分工经济思想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报酬递增与工业组织上,将分工的网络描述成了经济组织,他认为,有机体的发展,无论社会的和物质的,一方面包含它的各分离部分之间功能的子分工的增加,另一方面包含它们之间更紧密的联系。每一部分越来越少自给自足,它的福利越来越依赖于其他部分。马歇尔[3]首次提出了“产业区”概念,他认为在这种产业区内集中了大量种类相似的中小企业,他们规模经济较低,但专业化程度较高,联系十分密切。“产业区”导致的生产集中是城市形成的重要条件。
杨格重新阐述了斯密关于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的思想,他第一次论证了市场规模(范围)与迂回生产、产业间分工相互作用、自我演进的机制,从而第一次超越了斯密关于分工受市场范围限制的思想。杨格关于“内涵的市场规模”累积扩大的论述真正使劳动分工“动态化”了。杨格认为:第一,只考察单个厂商和一个特定行业的规模变化效果时,递增报酬机制可能被误解。因为累进的行业分工和专业化才是实现报酬递增过程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把整个产业的经营看作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第二,报酬递增取决于劳动分工的发展,现代形式的劳动分工的主要经济是以迂回或间接方式使用劳动所取得的经济。劳动分工水平的大小是由个人专业化水平、间接生产链条的长度及此链条上每个环节中产品的种类数综合决定的;第三,劳动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动分工;第四,需求和供给是劳动分工的两个侧面,每个人的需求都是由其供给决定的,杨格称之为“倒数需求律”。杨格关于劳动分工水平与市场规模互相决定、自我演进的思想被称为“杨格定理”,而市场的形成和规模的扩大又是城市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标志[4]。以杨小凯[5]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将个人的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的网络大小内生化,扩展了杨格的思想。他们在阐述内生分工与报酬递增形成的过程中巧妙地回避了市场结构难题,通过“消费者—生产者”一分法的假设保证了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报酬递增与市场竞争均衡相容。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分工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交易效率是交易规模的增函数。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各种生产活动都没有经验,生产率低,人们付不起交易费用,只好选择自给自足。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慢慢地在各种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或人力资本,能够付得起一定的交易费用,于是选择较高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市场的择业自由和自由价格,这些自利决策的相互作用会使整个社会的分工水平上升,市场也因此出现。由于升高的专业化水过来加速了人力资本或经验的积累,使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从而人们能够支付得起更高的交易费用,反过来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专业化和分工水平。杨小凯利用超边际和边际分析的方法对城市最优科层结构进行了分析和量化,认为最优城市结构的层次数是分工水平的增函数,是城市规模收益、城市间的距离和每单位商品运输效率的减函数。当分工水平上升时,城市的分层结构层次增加。而当城市规模收益越显著时,层次数会减少,这意味每个城市的最优规模会上升。当运输效率改进时,层次数也会减少。
二、专业化分工视角下的城市群的形成
(一)分工演进与城市的形成
城市群是城市的集合体,对城市群的研究需要从单一的城市开始。城市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综合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城市形成的原因可能不同,这其中有一些特殊的甚至偶然性的因素在起作用。例如有的城市主要产生于政治因素(行政中心),有的城市主要产生于战争的需要(要塞),有的城市产生于地理因素(渡口),但就本质而言,城市的出现乃是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空间聚集的过程,而人类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又对经济活动的空间聚集和城市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社会分工是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的单一的生产群体分化为互相独立而又互相依赖的部门。人类在从蒙昧向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一次社会大分工都为城市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畜牧业和农业的分离是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使得农业产品和畜牧业产品的交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活动,直接导致了固定交换场所的出现,这就是人类社会集市的萌芽;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是人类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不仅形成了与农业相互依存的原始制造业,也大大提高了农牧业的劳动生产率,可供交换的产品大量增加,从而使得产品交换的频率增加和范围扩展,也扩大了交换场所的规模。从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集市与城郭相结合的趋势。商业和农业、畜牧业以及手工业的分离是人类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使人类在生产之外进入了一种全新的经济活动领域—流通领域,这是早期城市形成的重要条件和标志。正如马克思[6]所说的:“某一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商业劳动和农业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早在商代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专门的交易市场和手工作坊,因此有学者就以此为依据论断我国的古代城市产生于商代。
现代城市的产生是在工业大革命以后,社会大分工的深化推动了产业集群的形成,产业集群又促进了现代城市的形成。使得行业日益增多,随着分工的增加,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费用会上升,交易效率会下降;各个行业的企业将面对更大更复杂的市场,企业买卖的伙伴关系日益扩大,企业买卖的产品在品种、花色和数量上日益增多。在本区域交易的产品和到外地交易的产品,花费的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同的。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共享公共设施,减少不确定性风险,企业的自利决策行为,有本能地聚集在一起的偏好,以降低分工带来的交易费用;当分工发展到专业化程度时,交易集中在同一地点要比在多个地点进行多个双边交易有效率,此时就出现了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内的企业会雇用大量的工人,工人及其家庭为了节约通勤费用和通勤时间会选择在企业的附近集中居住。为工人及其家庭服务的交通运输业、文化娱乐业和教育业也会应运而生,这些行业又要雇用工人,生产和人口会进一步的集中,从而标志着现代城市的产生。
(二)产业链的区域分工与城市群的形成
产业在同一个地区集聚后,将产生以下三种市场效应,本地市场效应、价格指数效应和价格竞争效应。地区产业集聚水平越高,则销往本地区的产品运输成本越少,该地区的名义工资率也就越高,即为本地市场效应。同时产业集聚区内不需要运输成本即可获得的中间和最终产品种类就越多,从而降低了整体价格指数,提高了实际工资率,即为价格指数效应。而这两个效应使得制造业中心具备高于其他地区的工资水平以吸引劳动力并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然而,随着中心地区制造业份额的进一步增加,传统理论描述的不可移动要素价格上升(如土地价格、拥挤成本等),被概括为价格竞争效应。本地市场效应、价格指数效应构成了城市的向心力,价格竞争效应构成了城市的离心力。当价格竞争效应大于本地市场效应和价格指数效应,即由于产业和人口的聚集引起了土地及原材料价格上涨、交通拥挤和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带来的聚集不经济大于产业聚集给企业带来的正的外部性时,就会出现产业扩散。
产业扩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整体迁移,另一类是企业分蘖[7]。所谓企业分蘖,是在保持企业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将企业的具体运营组织机构(总部、研发、管理、采购、生产和销售机构)进行分设,在地区和空间上进行重新分布,大部分的产业扩散都是以企业分蘖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将知识密集型环节例如总部、研发和销售部门布局在城市中心,因为知识密集型生产环节对土地的需求量较小,土地等要素价格的上涨对其影响不大,而该环节从城市产业聚集产生的知识和技术外溢中的受益很高。而企业的生产环节需要建立大型的工厂,使用大量的土地,城市内土地价格的上涨无疑将大量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会将其生产环节布局到城市以外的地区。以北京市内的企业为例,大多数企业的总部和管理、销售部门都设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等中心城区,研发机构则设在海淀区和朝阳区,而生产部门则设在通州、石景山、顺义等周边地区。来源于/
企业分蘖会推动产业链的区域分工[8],即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分布在其拥有其所需要素条件较好的地区中,以充分利用各地区的比较优势,从而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企业分蘖是产业链区域分工的微观基础,产业链的区域分工是社会分工的空间组织形式和分工深化的必然结果。产业链区域分工的结果就是在城市周围形成若干个城市亚中心,这些城市亚中心和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的产业关联。产业扩散有就近扩散、跳跃式扩散等表现形式,产业扩散的方式不同会导致城市亚中心在地理位置上的不规律分布。就近扩散是企业、人口和资源由聚集地区向周围地区的扩散。一般而言,与聚集地区相邻的地区有着相似的外部环境,并且与聚集地区联系方便,有利于产品和原材料的运输以及信息的获取。产业的就近扩散会导致城市亚中心和主城区紧密相连。跳跃式扩散是产业从聚集地区越过周围的地区而直接扩散到其他地区。导致跳跃式扩散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接受扩散的地区虽然与聚集地区在空间不相邻,但是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具备接受扩散所需的良好条件,因而就能对聚集地区的企业、人口和资源产生吸引力,吸引他们直接进入到本地区。二是接受扩散的地区存在某些方面的发展机遇或潜力,在众多的地区中成为聚集地区进行扩散的优选对象。产业的跳跃式扩散会导致城市亚中心离主城区距离较远。如美国洛杉矶的28个城市次中心,距离洛杉矶市中心最近的仅4.9公里,最远的为40.7公里[9]。城市亚中心与主城区形成的产业链区域分工吸引着拥有不同素质的人口和资源在主城区和城市亚中心之间不断的分化和聚集,这种分化和聚集不断强化的结果就是城市亚中心和主城区之间形成明显的比较优势,使城市亚中心和主城区在不同的产业链环节上形成各自的产业聚集。城市亚中心的产业聚集又会导致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在这种循环累积因果效用的作用下,城市亚中心演变为边缘城市,与中心城市一起共同构成了城市群。
(三)城市群促进分工的发展
城市群打破了地区分割和行政垄断,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鼓励要素合理流动,逐步形成统一的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和完善的中间产品和终端产品市场,市场范围从单一城市扩大到城市群及其周边区域,市场范围的扩大又要求更广阔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继续推动分工的深化。
城市群加快了城际交通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降低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成本,加快了城市与城市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要素流动,满足了资源的共享、知识的扩散和产业链上的相互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推动了分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