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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需求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5 17:35: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创业投资需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创业投资需求

篇1

二、创业投资评估推动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开展

鉴于创业投资评估的专业性,大学生在创业实践中应对创业投资评估理论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将其作为有益的理论支持,认识到其对大学创业实践的促进作用,学会正确使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科学性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支撑,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比较明显,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满足科学性要求。

(二)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性

从当前大学生创业实践来看,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运用,使大学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在整体效果上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创业投资评估对保证大学生创业实践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创业投资评估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合理性

对于大学生创业实践而言,科学性合理的投资计划是创业成功的一半。基于这一认识,创业投资评估理论的出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完善的理论支持,保证了大学创业实践更加合理。

四、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投资管理手段

(一)创业投资评估实现了对大学生创业实践资金规模的评估

在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运用,不但解决了投资资金规模计算问题,同时也提高了资金规划评估的准确性,保证了大学生创业实践获得了有力支持。

(二)创业投资评估正确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资金需求

利用创业投资评估手段,大学生创业实践中的资金需求得到了量化处理,对满足大学生创业实践需要和资金需求计算具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作用十分突出。

(三)创业投资评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了先进的资金管理手段

从创业投资评估手段来看,该手段作为一种专业的资金管理手段,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只有正确了解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特点,并保证创业投资评估手段的有效运用,才能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篇2

创业投资的特殊性在于它对所在国家的资本、人才、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等环境都有相当高的要求,而政府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作为经济组织的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尤其是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政治强制力或市场仲裁权,能够通过颁布各种扶持政策干预市场。因此,政策扶持研究对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促进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政府扶持在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作用不同,所采用的扶持手段也存在差异。政府扶持大体可以划分为政策扶持与制度供给两种,前者多为直接的、临时性的非市场化干预,而后者一般为间接的、长期的市场化手段。直接性扶持多见于创业投资发展起步阶段以及快速发展阶段,该阶段一般是政府主导行业的发展,各种直接性的政策优惠不断吸引私人资本进入该领域,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间接性扶持一般是在稳步发展阶段,该阶段私人资本是创业资本的主力军,而且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也相对完善,政府的作用在于维持创业投资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本文所研究的财政补贴即属于政策扶持范畴。

一般来说,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理论研究重点侧重于间接扶持手段,如创业投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以及双重委托问题的克服等。而创业投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研究重心在直接扶持手段的作用机制和效率等方面,而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就表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的需要,对间接政府扶持政策,特别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但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少,文献主要集中在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间接扶持手段上。特别地,关于政策扶持的分析也多数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但在不对称信息下政府采取直接补贴方式是否仍然有效,此时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又是如何,这些问题还鲜有人涉及。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以期填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同时加强对现实政策的理解并提高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补贴政策的定位精度。

2 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 & 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 & 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 & 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 & 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

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3 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3.1 经济学分析:外部性

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 et 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

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

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

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 Private 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 Private 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

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 Social 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

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3.2 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

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 Equilibrium 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3.2.1 模型设定

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

p=p(a,g),■>0>■,■>0,p(0,0)=p0>0,■p(a,g)<1

据定义,记p′■,p″■。

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滓,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滓)Q,净利润为(1+?滓)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滓)Q-b-(1-z)K。

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滓)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则机会工资成本为aw,因此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1-s)pQ(1+?滓)-aw-I,即:

∏=(1-s)pQ(1+?滓)-aw-b-(1-z)K(1)

对应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为:

c=spQ(1+?滓)+b(2)

把上式代入(1)式,记得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的另一种表达式:

∏=pQ(1+?滓)-aw-(1-z)K-c(3)

而政府提供的产出补贴、设备投资补贴以及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则政府在每个创业投资项目上的期望支出为:

G?滓pQ+zK+g(4)

综上所述,一个创业投资项目产生的净收益流出为:

∏+c+aw-?滓pQ-zK-g=pQ-K-g(5)

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3.2.2 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

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

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滓)+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

令?兹=sQ(1+?滓),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后的期望收入为c=p?兹+b。为了简化分析,假定相对风险规避系数为1,即创业企业家的效用函数为对数形式:

u(y)=In(y)(6)

由此,创业投资人面临的最优化问题为:

■c=pθ+b(7)

s.t.(PC):pIn(θ+b)+(1-p)In(b)≥In(w)

(IC):pIn(θ+b)+(1-p)In(b)≥In(b+(1-δ)w)

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兹=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 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

?兹=b(δ-1/p-1)(8)

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

■=-μ■<0,■=μ■(2+■)>0 (9)

其中,弹性μ=-■■,满足:

μ=■In(■)>1,■=■-■=■(■-1) (10)

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滓,(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滓)Q]。由(9)式可以看到,?鄣?兹/?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

①c′=θ+p■=θ(1-μ)(11)

②c″=(1-μ)■-?兹■=■(12)

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兹;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3.2.3 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

①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人的影响

已由(3)式知,创业投资人的期望收益为:

∏=pQ(1+?滓)-aw-(1-z)K-c

即创业投资人在一个成功概率为p的创业投资项目上的先行投资成本c(p)+aw+(1-z)K。假定每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均为p,从统计平均意义上说,创业投资人要保证至少有一家创业企业取得成功,至少必须付出的先行投资总成本为:

m=■(13)

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

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

■=-■■<0,■=-■<0,■=0(14)

上式表明,由于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政府外部增值服务和设备投资补贴会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在市场均衡(零利润)下,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而只反映在需求价格Q上。结合(14)式,由市场均衡下的零利润条件可得:

dQ=-■■dg-■dz-■d?滓(15)

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

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

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

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

D(Q)=p(a,g)E时,D(Q)>0(16)

由此,创业投资市场均衡要求的d(pE)=DdQ。需求弹性为η-QD′/D,结合(15)式,对(16)式求微分得:

■=(η■-■■)dz+η■+(η■■-■■-■■)dg(17)

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

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4 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

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创业投资发展初期,财政补贴是重要的政策扶持手段,本文认为在具体执行财政补贴政策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如下三个问题:首先,重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加大创业企业的认定资格审查,把财政补贴分配给最需要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创业企业,特别要避免某些企业伪装创业企业套取政策优惠,进而提高综合资源配置效率。其次,注意采取恰当的财政补贴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激励。与定额补贴相比,与产量等市场绩效指标挂钩的比例补贴可能激励效果会更明显,尤其是这个补贴比例是累进的。最后,建议进行定期的补贴效果审计以考核财政补贴绩效,并及时抽撤不良项目的补贴资金并转移到其他更有优势的投资项目上。

篇3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

跨国创业投资具有高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性。首先,创业投资的过程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而跨国界因素又带来了附加风险,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高成本等。其次,在创业资本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资本的两级委托问题,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创业企业运营中引起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作为一种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资本增值收益是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创业资本而实现的,所以创业资本的退出问题独具特点。因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直接投资,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条件更具复杂性。

1. 内部动因。折衷理论是解释国际直接投资动因的一个经典理论,折衷理论认为,当投资主体具备了企业优势(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内部化优势(内部交易优势)和投资区位优势时,就会导致国际直接投资行为。我们认为,这三种优势也是跨国创业投资的必要条件:第一,企业优势。跨国创业投资主体主要是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和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两者都具有雄厚的资本优势:一是由于投资业绩显著形成的声誉品牌所带来的强大融资能力;二是由于长期经营自身积累的资本或母公司强大的资本支持。创业投资运营的特殊性使得创业投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投资主体凭借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其管理能力优势不仅体现在跨国创业投资整个过程的系统管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上。所以说,跨国创业投资的内在动因首先是企业具备了跨国界投资的能力,其表现就是资本优势和管理优势。第二,区位优势。投资主体在选择投资区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地区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环境以及创业资本退出的环境。因为只有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大量的创业投资活动才会产生对外援资本的需求;而跨国创业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创业资本的退出而获利,所以资本退出环境是区位分析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投资主体的投资偏好和投资战略的不同,对投资区位的选择也各有偏重。例如对行业投资的偏重,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偏好,投资主体全球投资战略的统一部署的需求等。第三,内部化优势。内部化优势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产品关联和技术转让等。当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进行跨国创业投资经营时,内部化优势就会体现出来,例如在创业资本退出时可以通过公司系统内部转让或并购,减少了交易成本,还可以满足公司总体投资战略的要求。

另外,风险分散理论、寡占理论和学习期权理论也可以解释跨国创业投资的动因。第一,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客观上需要利用国际化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已获取较稳定的收益。第二,作为一种投资战略,跟随竞争对手进行跨国创业投资以维持寡占平衡,是投资者保持市场地位的一种策略。第三,为了保持在某个领域里的技术优势,投资者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搜寻最优的技术创新项目,甘愿冒着一定的风险进行跨国前期投资,以获取技术创新的投资选择权。

2.外部环境。如果说内部动因是决定跨国创业投资的主观因素,那么外部环境则是影响跨国创业投资的客观因素。与一般国际直接投资相比,跨国创业投资的特殊性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更为苛刻。第一是国际投资环境。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运动使得全球经济壁垒逐渐降低,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创业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更加通畅;其次,对技术创新的追求增加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相应地也拉动了创业资本的供给,国际创业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得到了改善。第二是东道国创业投资环境。东道国对创业投资的规制和国内创业投资业的活跃性是吸引跨国创业投资的基础。基于对创业投资重要性的认识,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项政策以吸引国际创业资本;东道国创业投资业的发达程度和集聚效应(区域集聚和行业集聚),对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第三是创业投资退出环境。创业投资是靠资本的退出来实现其投资收益的,所以对退出环境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退出环境一般包括资本市场特别是IPO市场、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和国际环境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国际创业资本从东道国国内渠道和国际渠道退出的选择和效益。

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

国际直接投资的进入模式指的是投资方的资本、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进入他国市场的途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主要有绿地投资、合资企业和跨国并购,这三种进入模式都是将东道国的资产置于跨国公司(投资方)的控制之下,都涉及到一国企业对另一国企业的管理控制。相比而言,跨国创业投资的进入模式显然有其独特性:首先,跨国创业投资不追求对所投资创业企业的资产控制,而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特别的股权安排来投资;其次,投资方通过创业投资家对所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创业资本的运营效率,使得投资方和引资方的合作关系更为密切;再次,跨国创业投资要依靠创业资本的跨国退出来获得投资收益,对引资方的资本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环境要求较高。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认为跨国创业投资主要的进入模式有以下几种:

1.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不大的情况。这里的环境因素主要是项目搜寻,跨国投资风险控制,资本退出渠道等。根据投资方数量的多少,我们还可以把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独立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单独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跨国公司附属的创业投资公司大多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其投资目的主要是满足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安排,而且独自直接投资其经营战略明确,资本退出比较容易(必要时可以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专业创业投资公司进行独自直接投资时,主要是对项目的投资预期看好。第二是联合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联合其他创业投资者对东道国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联合方既可以是境外创业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东道国的创业投资公司。联合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一是分散创业投资风险,二是拓宽资本退出的渠道。这种模式一般用于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和分阶段投资的项目,这样既分散了资本投资的风险又增加了阶段投资的融资能力,而且还能充分利用东道国和其他国家的资本退出渠道。

2.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以间接投资于东道国创业企业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间接投资进入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国和东道国创业投资行业环境差别较大的情况。由于投资环境差别较大,创业资本的进入、运作和退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随之加大,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方通过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的方式进入。根据合资方式的不同,我们亦可以把间接投资进入模式分为两种:第一是联合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合资成立新的创业投资公司。新创业投资公司的优势体现在双方资金和管理优势的联合,其主要投资对象是东道国内的创业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境外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量。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在开始进入一个国家市场时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稳妥。第二是委托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本国注册创业投资基金而委托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这种间接投资模式的目的一是充分利用东道国创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发掘该国有潜力的创业企业,二是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通常是投资者资本规模较小或者投资经验较少时采用这种方式;另外有些专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在东道国,而本国的资本退出便利,这种情况下委托间接投资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跨国创业投资产生的影响

创业投资已经成为新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Kortum和Lerner(1998)以美国20个产业三十年来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创业投资对产业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某一产业中,创业资本增加会带来专利发明数量的增加,虽然近几年来投向研究与开发的创业资本比例不足3%,但估计创业投资对产业的创新贡献率可达15%。美国国家创业投资协会(NVCA)2003年公布了一份文件,分析了创业投资三十年来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在1970―2000年间,美国50个州的创业投资家总共向16278家企业投入了2733亿美元的创业资金,其中在1995―2000年间的投入就不少于1920亿美元;在2000年,创业企业雇用的员工为760万人,总销售额为1.3万亿美元,分别占全国职工总数的5.9%和国家GDP的13.1%;平均每3.6万美元的创业投资就会创造一个新的工作岗位。欧洲创业投资协会(EVCA)2002年了一份调研报告,基于351个创业企业5年来的资料,总结了创业投资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报告显示:95%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它们将不能生存或者发展缓慢;60%的企业认为没有创业资本的支持肯定已经倒闭;平均每个企业增加了46个工作岗位,总数达到16143人。可见,创业投资的作用正日益凸现出来;那么,跨国创业投资对于东道国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强力推动技术进步。创业投资的范围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跨国创业投资首先为东道国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巨大的资金支持,使这类高风险性产业得以生存和壮大;其次创业投资家提供的增值服务,大大提高了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科技生产力。国外创业资本和管理资源的输入,强力地推动了东道国的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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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6-0104-03

我国创业企业投资无论是投资规模还是投资数量都很薄弱,如何改善创业企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为投资主体,构建多样化的投资模式,能够扩展创业企业投资渠道,促进创业企业加快发展。

一、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

创业企业投资涉及较多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如何将这些投资主体有机联系起来为创业企业投资服务,需要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资模式。

(一)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由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是我国创业企业投资选择的模式之一。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创业企业投资行业而言,该模式是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看,政府的作用应当逐步弱化,转而在税收、投资审批等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鼓励民营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家的积极参与,从而逐步形成政府和市场双重动力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政府的积极支持抓住大量投资机会。

(二)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在投资过程中引入大学或科研院所正越来越受到创业投资企业重视。大学或科研院所的作用体现为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拥有大量的技术发明及专利,而这些机构却又缺少市场经验、资金和能力。因此,将大学或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联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能够快速市场化,并获得投资回报。在这种投资模式构建中需要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的支持。由于大学或科研院所属于公益性机构,受政府的管理和经费支持,因此与之联合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和支持。不仅如此,政府的参与还能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商业银行的作用在于为创业投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分担一定的风险。

(三)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是影响创业企业投资的重要瓶颈。发达国家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等拥有雄厚资金的机构引入到投资活动中,很好地解决了创业企业投资的资金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都未被允许参与创业投资。因此,中央政府可以针对某些行业或领域,如新能源、绿色农业等迫切需要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政策上允许这些机构适当地进入,并设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继而通过逐步开放的方式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企业投资模式,这既能解决投资资金来源问题,还能拓展证券或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范围,促进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模式选择

在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在资金需求、风险水平和投资回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创业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较热衷的高技术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特征更明显。

(一)种子期

种子期主要是产品的概念开发阶段,包括对产品的实验、样品制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分析过程。种子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需求量不大,但风险较高。这一阶段创业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自有资金或亲戚朋友资助。由于此阶段产品和市场尚不明确,风险高,创业投资企业一般不愿意介入。因此,在种子期需要政府的直接支持,设立相关的投资引导基金,帮助创业者度过难关。此阶段采用的具体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二)创建期

创建期是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已进入市场阶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实现从无到有的过程。创建期的特征表现为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同时该阶段的市场和产品的前景已经开始显现,能够带来高回报,但同时风险也很大。由于创建期的创业企业本身刚刚进入市场、交易记录缺乏,获得银行信贷的困难极大,而此时对资金的需求却持续加大。因此,这一阶段的投资应当继续由政府引导。政府应注重利用有限的引导来调动其他可利用的资金,并给予创业企业政策支持。同时,对那些市场前景广阔的高技术企业则应重点关注。此阶段可以采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者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三)成长期

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进入稳定的高速成长期,企业市场前景明朗,销售额持续增长,组织结构逐步完善,企业潜能很容易被挖掘,风险相对较小,回报高,但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因此,该阶段也是创业投资企业最愿意参与的时期。由于成长期的巨大资金需求。政府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可以弱化,但需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政策支持。在这一阶段可以综合采用由“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大学、科研院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或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四)成熟期

成熟期的创业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和产品较为成熟,并且具有稳定的利润,具备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但还需进一步提高声誉。此阶段的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方式较多,风险较低,且获得银行信贷相对容易。引入创业企业投资并不必需,而应注重提升企业知名度、完善公司治理和为上市做准备。因此,该阶段可完全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较为容易地完成投资。该阶段可采用由“中央政府——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构成的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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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创业投资绩效:宏观层面研究综述

1.1.1杠杆效应

政府创业投资“杠杆效应”是指政府供给风险资本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导致一国创业投资产业规模增加。“杠杆效应”作用机制:①得到政府风险资本支持后中小企业得到发展,增加对私人风险资本的需求;②政府通过风险分担、跟投等方式,降低私人创业投资公司的风险,增加其收益,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产业;③政府创业投资如美国SBIR项目等投资某个中小企业后,产生CertificationEffects,向外界传递信号,该企业是一个有投资价值企业,吸引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向其投资;④政府通过直接投资取得的成功产生财富效应,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看到创业投资的高收益特征并参与其中;⑤政府创业投资项目通过输出优秀的创业投资人才,促进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政府创业投资“杠杆效应”经验研究主要集中在存在性方面。Leleux等进行因果关系检验后发现政府参与导致更多的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欧洲国家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杠杆效应”。杨大楷等认为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杠杆效应”。

1.1.2引导效应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效应”是指政府通过供给风险资本,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市场失灵领域的投资。“引导效应”作用机制: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增加早期投资的规模;引导民间风险资本增加对高科技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增加高科技投资的规模;引导民间资金增加对落后地区风险企业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需要的资金少,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其的资金额小,换取股份少,但挑选、尽职调查和监督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花费的费用支出和投资发展期或者成熟期企业的费用支出一样多。政府通过补贴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引导后者对该市场失灵领域的投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效应”的经验研究面临很严重的问题:即使自变量“政府创业投资”和因变量“早期投资”或“高科技投资”正相关,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创业投资是因、早期投资或者高科技投资的增加是果。Rin等面板模型的因变量是创投机构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重或投资于早期企业的比重,风险资本供给量(不是政府创业投资的数量)是自变量,回归后认为政府增加风险资本不会显著增加早期投资或者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他们没有进行因果关系检验。Cumming认为Rin等人因变量选择错误,结论也有问题。

1.2政府创业投资绩效:微观层面研究综述

政府创业投资微观层面研究主要通过搜集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投资的风险企业微观数据,研究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对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前和投资后中小企业专利申请量、就业数量和销售额等的变化。JoshLerner搜集1985~1995年1435家接受SBIR资助企业的就业和销售变化数据,发现在风险投资活动比较多的地区,接受SBIR补贴的企业比未接受补贴的集成电路类企业容纳劳动力更多、产品销售更好;而在风险投资活动少的地区,该结论并不成立。DouglasCumming认为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nnova-tionInvestmentFunds)增加了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起阶段和早期阶段的投资,也增加了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增值服务。Brander等发现政府投资占比例不超过一半的企业在创业投资退出时的估值更高,发明专利数量更多。

2政府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与国有银行和证券市场相比,政府创业投资项目投资额更大、运作风险更高、管理难度更大。并非所有国家的政府风险投资项目都目标明确、设计良好,有的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已经偏离原来设定的目标和用途。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是指政府创业投资运行偏离政策目标的风险。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管理包括对政府创业投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政府创业投资的风险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利益驱动下未良好设计的政府创业投资可能产生两类宏观风险:“挤出效应”和“Dead-weightEffect”。政府创业投资运营的微观风险分布在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运行的各个阶段。政府创业投资的宏观风险可以通过搜集政府创业投资总量、新注册企业数量、利率和证券市场指数等宏观经济变量,借助宏观计量经济学测度其大小,辨别因果关系方向;而单个政府创业投资项目微观风险需要借助微观计量方法进行个案研究和逻辑判断。

2.1政府创业投资宏观风险研究综述

2.1.1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政府供给风险资本和对创业投资的干预,导致一国风险资本总量减少。“挤出效应”可能发生在创业投资周期的各个环节。政府在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人才、项目退出等方面和私人创业投资机构竞争,进而使私人创业投资公司的利润减少,投资意愿降低,导致创业投资规模减小。此外,一些表现不佳本该倒闭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投资得以存活,与没被补贴但产品质量高的企业展开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后者发展,降低了企业对私人创业投资资金的需求。经验研究中如何界定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学者们有不同观点。Cumming等认为,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为正且显著则存在“挤入效应”;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不显著则意味着100%的“挤出效应”;如果“政府创业投资”变量的系数为负且显著则意味着大于100%“挤出效应”。Engel等则认为如果政府挑选风险企业的标准和投入的管理水平和私人创业投资公司一样,则政府创业投资和私人创业投资公司存在竞争,产生“挤出效应”。大多学者认为存在“挤出效应”。Cumming等以加拿大LSVCC项目为研究对象,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后发现变量LSVCC的系数为负,政府创业投资数量增加导致加拿大风险资本总量减少,产生“挤出效应”。每年联邦政府LSVCC项目的设立导致加拿大全国创业投资项目减少400多项,大约10亿美元。“挤出效应”作用机制:由于投资LSVCC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投资者更愿意投资LSVCC项目,而投资其他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减少,投资者期望收益率也比投资于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低;LSVCC项目可以更高的价格投资中小企业,挤出私人创业投资公司。Engel等认为德国政府创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Armour等指出,如果政府创业投资的比例超过20%,则导致风险投资融资额下降0.05%~0.1%,风险投资退出额下降0.03%。杨大楷等认为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存在“挤出效应”。

2.1.2Dead-weightEffect

“Dead-weightEffect”是指中小企业不是由于接受政府创业投资后产生科研创新,而是因为中小企业有了科研创新才吸引到政府创业投资。尽管大量经验研究的文献都认为政府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研发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但大多没有通过计量经济学方法验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方向,没有回答是政府创业投资导致中小企业研发更多,还是研发多的企业受到更多的政府创业投资。很可能政府创业投资只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政府创业投资不是“因”,只是“果”,即存在“Dead-weightEffect”。

2.2政府创业投资微观风险研究综述

政府创业投资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参与者目标不一致及由此派生的人问题,导致实际运行出现许多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产生一系列微观风险。刘健钧详细阐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五类风险:偏离支持创投发展政策方向的风险、政府管理人员风险、委托风险、扶持子基金的管理风险、财务风险。Brander等以加拿大LSVCC项目为研究对象,从创业投资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专利申请数量变化等方面,对比研究加拿大LSVCC项目和私人风险投资机构的绩效,发现加拿大LSVCC项目绩效更差。

3研究评价及研究方向

3.1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国外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时间长,创业投资数据比较齐全。国外学者对政府创业投资的研究大多是建立在现场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和计量经济分析基础之上,多采用面板数据模型、联立方程、Probit回归、多项Logit回归、Bootstrap抽样和蒙特卡洛模拟等研究方法,具有坚实的实证基础。国外已有研究大多是将政府创业投资作为虚拟变量加入回归方程并估计系数大小。国内现有的统计及研究还是以传统创业投资研究为主,缺少针对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特殊群体———国有创业投资的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研究在数据搜集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差距。国内文献大多只关注国外政府在支持创业投资产业发展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比如政府直接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府信用担保和政府采购政策等,没有对这些政策措施引入中国后可能产生的绩效和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就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可以复制到中国使用。另外,个别国内文献通过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一个成功投资案例、或者统计部门统计的某个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倍数,就得出结论认为政府创业投资是有效的,以点代面,证据不足。近些年,国内学者如杨大楷、李丹丹等搜集宏观数据建立面板模型,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虚拟变量或者国家扶持政策累计个数等引入模型进行研究。国内研究很少使用Probit回归和联立方程等计量方法,缺少微观层面的研究。自变量“政府创业投资”和因变量“一国风险资本总量”或“高科技投资”可能存在相互因果关系,实证模型存在内生性问题,但已有研究很少关注该问题。另外,已有研究还存在面板数据的可混合性等问题。伴随一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政府创业投资对私人风险资本的影响可能存在系数大小变化、U形或倒U形关系,存在门槛效应。这就需要实证分析时将创业投资发展成熟国家(地区)和未成熟国家(地区)的数据分开处理,不能混在一起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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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高效对接的障碍

(一)市场运行机制不顺畅

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投融资有效渠道,但是,从我国现有的运行状况分析,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运行机制还不顺畅。一是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对接缺乏政策的支持。自2007年我国实施《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后,国家行政机构就再没有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对接的行为标准和行政支持;二是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供求不均衡。创业投资的资金供给严重滞后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三是原有的行业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有情况的需求。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都缺少行业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监督管理制度、自我监督制度等;四是创业投资在与中小企业对接后退出渠道不完善。由于我国上市条件比较严格,上市门槛高,中小企业难以顺利上市,导致了大量的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投资融资期限到达后,创业投资不能通过有效的渠道退出。

(二)资金来源范围小

资金多少决定了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平台建设的规模,相比国外创业投资的融资来源,我国的融资来源明显范围比较小。政府出资促进了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早期发展。但是我国严格限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等机构将资金投向创业投资。资金来源范围小,严重影响创业投资与中小企业资金的供求平衡。政府投资和国有法人投资是创业投资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缺乏高效约束激励机制,导致投资资金运用效率不高。

(三)创业投资内部运行制度不完善

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时间较短,创业投资的内部运行制度完全参考国外创业投资的内部结构进行设置。内部组织缺乏科学化,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在组建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导致创业投资机构部门设置不完善;创业投资投资决策不健全,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普遍缺乏投资决策的监督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没有响应的激励机制,在我国创业投资由于其股份是以初始出资而决定,导致创业投资没有多余的股权激励员工。

(四)投资方向不均衡

在我国由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运行方式不够成熟,再加上我国的经济结构目前依旧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导致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总量上依旧有很大一部分投向传统的工业企业。随着创业潮的到来,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方向上就更加显现的不均衡。

(五)VC、PE投资存在无序性

随着我国VC、PE对中小企业投资范围和资金额度的增加,创业投资通过VC、PE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无序性也凸显出来。在投资方向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偏好周期性短、收益性高的高新技术企业,这样的投资结构,使VC、PE面临较大的风险冲击。在投资额度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虑,随着我国对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开通和扩容,VC、PE更愿意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那些即将上市或者已有条件上市的中小企业之中,从而忽视了对需要资金的初创企业的投资。在投资区域范围方面,VC、PE的无序性表现在集中投资在某一特定地域范围,从2015年我国VC、PE投资范围来看。我国VC、PE在“北上广”投资占总投资额度的50%以上,地域范围投资的不均衡导致中西部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到VC、PE资金支持。

二、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对接平台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不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导致目前我国创业投资不仅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更是面临巨大的政策性风险。所以要完善我国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创业投资法,为创业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国务院应根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制定更适合当前情况的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应出台一些鼓励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行政管理办法。同时,适当放宽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创业投资的限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实行优惠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激发民间出资人的投资热情

在我国创业投资成本主要表现在创业投资费用和税收两个方面。对创业投资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投资费用,以提高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取消或者降低不必要的费用,比如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选其一,降低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平,提高免征费用限额标准等。调整创业投资的应纳所得税额,将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两年调整为12个月;降低对持有满两年创业投资股权税收等。同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降低管理运营费用和顾问成本。

(三)完善担保监管制度,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

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桥梁,必须要完善担保监管制度,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在完善担保管理机制方面,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保护担保方、被担保方和第三方的权益不受侵害;二要完善监督管理机构,保障投资担保公司不会爆发内部风险。在推进政府性担保机构方面,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担保公司,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四)提供高效的投资服务政策环境,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的畅通是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合作的基础,现今,信息不对称依然困扰投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要解决信息的不对称必须要提高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投资服务政策环境。完善政策,建立公平的政策环境;完善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备选库,为投融资平台提供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平台等。

(五)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有推进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首先要从中小企业下手,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遵循在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和职工监管制度,内控制度有利于中小企业防止出现企业内部风险,职工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内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最后要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披露办法,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披露办法,可以帮助创业投资了解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六)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在我国创业投资的形式基本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设立的,单一的组织制度容易阻碍行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创司。首先,创司可以建立项目终身责任制度。所有项目人员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或项目环节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提高决策的精度,严格控制风险。创业投资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这种风险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创投企业应该把握非系统性风险,加大风险控制,减少或者消除一些人为的风险。再次,若投资失败,也可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后,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可首先从管理合伙人的收入中扣减;不足以弥补时,用管理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弥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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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风险分布在与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受创业运作机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2.1与创投行业运作机制相关的风险

2.1.1政府在创业投资事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决定了其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2.1.2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单一,抗风险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创投资本增长缓慢。创司在整个创业投资领域势单力薄,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少,运作效果也欠佳,对于高风险的项目很难把握,往往容易导致运作过程中资金链断链,抗风险能力偏低[1]。

2.1.3转轨中的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不完善,现在又遇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还没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从竞争中求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新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不高,技术风险很大。二是产权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我国的股票和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流动不畅。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生产要素短缺现象。四是我国的高科技市场长期被外国产品占领,使得本国的创投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

2.1.4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一方面挫伤了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运作风险,让创业投资机构在甄选投资项目的时候,心生忧虑。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网络

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企业应变能力低,增加了技术风险。

2.1.6创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各种管理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业体系不完善,规范不统一,项目甄选过程不严谨,投资后往往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2选项过程中的风险

2.2.1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在选项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本身的经验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错误判断该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没有对项目的产业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作系统考虑和量化分析,导致选择项目失误[2]。

2.2.2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创业投资最大的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术成熟度低,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产权市场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2.3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创业投资涉及的多数是高科技项目,其中又以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开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就使得投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其他市场更加严重,创业投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2.3.1种子期的风险

种子期即企业技术发明与酝酿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属于种子期风险,主要有: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高,影响因素很复杂,且不易估测。种子期的风险需要创业投资机构拥有完善科学的选项体系,富有技术经验、市场经验、财务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3.2导入期的风险

导入期又称创建期,即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进行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定位,开始确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框架,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仍然存在,同时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此时,技术风险比种子期大大降低,技术风险主要来自其技术结构缺陷,财务风险在这一阶段最为突出,因为这一阶段的资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导入阶段可能会产生经济效应,,但效益是不确定的。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或者市场风险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断退资[2]。

2.3.3成长期的风险

成长期风险,即技术发展和生产扩大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已不是技术风险,如何既保持技术先进又尽享市场成果,成为市场与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此阶段,已基本完成产品创新,逐步形成经济规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尚需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和开拓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创立品牌,并形成主导型的技术产品。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已成为次要矛盾,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矛盾。此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技术替代风险,它会使该产业丧失原有的技术优势而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该阶段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风险,主要是产品能否适应消费者千变万化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竞争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和企业的经营能力能否适应市场扩张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

2.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创业投资在成熟期时的主要风险。成熟期是指技术已经成熟、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随着各种风险的大幅降低,这一阶段是创业投资的收获季节,也是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创业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成为最大风险。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兼收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若创业资本不能适时、顺利的撤离,滞留的资本将使创业投资主体陷入投资的死循环,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并进行新的投资。

3创业投资的风险对策分析

3.1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

3.1.1正确界定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间接引导作用

在我国,创业投资一向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应该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职能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导方面,而不应该直接投资经营。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方面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补助;(2)税收优惠;(3)政府担保[1]。

3.1.2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投资本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政府资金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各类资本积极向风险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个人和家庭的资本;(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3)金融机构及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本;(4)国际风险资本[1]。

3.1.3加强法律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募集方式、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例,或者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制定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解决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改变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资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修订《证券法》,制定与并购和企业回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并购和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资本;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导。

3.2创业投资风险的分阶段控制

3.2.1选项阶段

重点要评估风险。调查并选择信誉度高、具有权威性的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尽量保证目标项目及企业相关信息充分、及时、准确、有效。

3.2.2投资阶段

(1)种子期:针对此时期的技术风险,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反复论证其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掌握该技术最新发展动态,改善R&D条件。

(2)导入期:针对存在的财务风险,需要投资主体组成辛迪加方式联合出资;针对本时期技术风险,通过大量实验排除风险;针对市场风险,需要通过产品试销检验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3)成长期:重点在于市场风险,需要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细分市场,增加营销投入,完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

3.2.3退出阶段

重点评估风险(退出方式及时间选择)。需要实施投资过程的动态评估;将受资企业分为三类:成功、一般、失败。对于成功的企业,要加快培育辅导,尽早公开上市,以获得最大利润并及时退出;对于一般的企业,要保持稳定发展,通过并购、次级转让等方式退出;对于失败的企业,要及早提出预警,协助其改变经营方向或选择破产,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3创业投资风险的系统管理方案

3.3.1集合出资,实现风险共担

创业投资主体一般分为:长期性基金(如养老金、保险金)、风险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大企业及富裕家庭和个人等创业资本提供者。由确定或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进行“集合出资”,能够较好地保证创业企业适时、足额的资金需求,同时能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还能够在创业公司的未来上市方面提供多方协助。

3.3.2进行分阶段投资

创业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将资金进行分阶段投入。其最初投资额比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再不断跟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吗,通过这种策略把风险降至最低。

3.3.3实施动态评估机制

要使创业资本低风险运作,实施动态评估机制是其根本保证。投资前,能否从大量项目中筛选出,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估,是进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它包括产品技术评估、经营计划评估、市场营销评估、财务及投资报酬预测等。投资后,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实施分段、分期的动态评估,以确定下一步是继续追加投资还是中止或退出投资。

3.3.4适度集中产业领域

今天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任何单个的创业投资机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领域,只能选择优质,相对熟悉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利于:一,在自己熟悉的专业投资领域,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价值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投资的方向和动机;二,在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3.3.5对项目投向的组合管理

创业投资主体可以对不同阶段的多个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为避免对一个企业投入过多精力,更好地把握创业投资机构的战略发展,同时为了发挥其他股东特别是创业企业的积极性,创业投资机构主体一般不单独控股,通常只占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的10%~30%。

3.3.6财务风险的管理

资金的风险贯穿创业投资的全过程,一般可以采取以下3种策略来降低财务风险:尽量投资多个企业资金需求的不同阶段,以免造成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的无谓闲置;在项目的组合上,将项目的投入和退出时间尽量错开,以方便资金的流动运作;在整个的资金运用中单独划出一块进行短期资金运作,在保持适度流动的同时,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3.7进行创业投资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者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它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保险转移是指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将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非保险转移指创业投资主体利用其他途径将风险转移,如合同担保等。

3.4强化投资后的管理

3.4.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管与控制主要分为事前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决策方案、监管跟踪与事后风险评估。

3.4.2构建投资后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使管理层尽力去增加企业价值,从而使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得以实现。

3.43完善投资后的激励机制

对投资后的管理,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实施积极的激励机制,即通过激励安排来激励管理层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防止牺牲投资者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或管理集团利益。

3.4.4做好投资后的管理服务

篇8

2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创业投资的核心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这些风险分布在与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受创业运作机制等相关因素的影响。

2.1与创投行业运作机制相关的风险

2.1.1政府在创业投资事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决定了其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政府的规范化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大力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但是却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2.1.2资金严重短缺,投资主体单一,抗风险能力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单一,社会化程度不高,导致我国的创投资本增长缓慢。创司在整个创业投资领域势单力薄,筹集资金的渠道很少,运作效果也欠佳,对于高风险的项目很难把握,往往容易导致运作过程中资金链断链,抗风险能力偏低[1]。

2.1.3转轨中的市场体系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一直不完善,现在又遇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还没有真正走向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从竞争中求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一是技术市场发育滞后,研究者和生产者在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新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率不高,技术风险很大。二是产权市场不健全,创业投资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是否有完善的风险企业产权或股权转让的市场,我国的股票和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流动不畅。三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生产要素短缺现象。四是我国的高科技市场长期被外国产品占领,使得本国的创投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1]。

2.1.4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环境还很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一方面挫伤了高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无疑增加了高科技在商业化过程中的市场运作风险,让创业投资机构在甄选投资项目的时候,心生忧虑。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1]。

2.1.5缺乏高效的信息流网络

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造成企业应变能力低,增加了技术风险。

2.1.6创投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我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形式不一,名称各异,各种管理咨询公司和投资公司名目繁多,造成行业体系不完善,规范不统一,项目甄选过程不严谨,投资后往往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2选项过程中的风险

2.2.1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在选项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本身的经验或水平的局限性,或者错误判断该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可能性,或者没有对项目的产业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作系统考虑和量化分析,导致选择项目失误[2]。

2.2.2投资对象本身的风险

创业投资最大的投资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技术本身由于其前期的技术成熟度低,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产品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技术效果的不确定性,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产权市场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等,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2.2.3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创业投资涉及的多数是高科技项目,其中又以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开市场上的企业信息很少,并且信息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就使得投资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其他市场更加严重,创业投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

2.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2.3.1种子期的风险

种子期即企业技术发明与酝酿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属于种子期风险,主要有:高新技术的技术风险,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风险。这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高,影响因素很复杂,且不易估测。种子期的风险需要创业投资机构拥有完善科学的选项体系,富有技术经验、市场经验、财务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2.3.2导入期的风险

导入期又称创建期,即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在这个阶段,开始进行产品的二次开发、市场定位,开始确定企业经营管理的框架,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仍然存在,同时市场风险开始显现。此时,技术风险比种子期大大降低,技术风险主要来自其技术结构缺陷,财务风险在这一阶段最为突出,因为这一阶段的资金量需求大增,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导入阶段可能会产生经济效应,,但效益是不确定的。一旦风险投资者发现不可克服的技术风险或者市场风险超出其自身所能接受的程度,就有可能果断退资[2]。

2.3.3成长期的风险

成长期风险,即技术发展和生产扩大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已不是技术风险,如何既保持技术先进又尽享市场成果,成为市场与管理风险的重要来源。此阶段,已基本完成产品创新,逐步形成经济规模,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但尚需注入大量资金进行工艺创新、管理创新和开拓市场,建立起完善的营销网络、创立品牌,并形成主导型的技术产品。这一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已成为次要矛盾,市场风险成为主要矛盾。此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技术替代风险,它会使该产业丧失原有的技术优势而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该阶段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风险,主要是产品能否适应消费者千变万化的需求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竞争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市场营销策略是否合理和企业的经营能力能否适应市场扩张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2]。

2.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是指创业投资在成熟期时的主要风险。成熟期是指技术已经成熟、产品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随着各种风险的大幅降低,这一阶段是创业投资的收获季节,也是创业投资退出阶段。创业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成为最大风险。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首次公开上市(IPO)、兼收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若创业资本不能适时、顺利的撤离,滞留的资本将使创业投资主体陷入投资的死循环,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并进行新的投资。

3创业投资的风险对策分析

3.1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创业投资制度创新

3.1.1正确界定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间接引导作用

在我国,创业投资一向被认为是政府的事情,国家应该成为创业投资的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创业投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本质上说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在创业投资中的职能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扶持和引导方面,而不应该直接投资经营。发达国家政府在创业投资方面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政府补助;(2)税收优惠;(3)政府担保[1]。

3.1.2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投资本来源渠道

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在解决风险投资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广开投资渠道。结合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的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政府资金的基础上,应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吸引民间各类资本积极向风险投资领域,主要包括:(1)个人和家庭的资本;(2)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资本;(3)金融机构及契约性金融组织的资本;(4)国际风险资本[1]。

3.1.3加强法律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运作机制

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募集方式、投资限制、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例,或者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制定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解决个人投资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改变公司制创业投资公司在吸引社保基金资金方面的不利地位;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修订《证券法》,制定与并购和企业回购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并购和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资本;逐步完善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为创业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提供法律指导。

3.2创业投资风险的分阶段控制

3.2.1选项阶段

重点要评估风险。调查并选择信誉度高、具有权威性的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尽量保证目标项目及企业相关信息充分、及时、准确、有效。

3.2.2投资阶段

(1)种子期:针对此时期的技术风险,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反复论证其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掌握该技术最新发展动态,改善R&D条件。

(2)导入期:针对存在的财务风险,需要投资主体组成辛迪加方式联合出资;针对本时期技术风险,通过大量实验排除风险;针对市场风险,需要通过产品试销检验市场的容量和潜力。

(3)成长期:重点在于市场风险,需要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细分市场,增加营销投入,完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占有率。

3.2.3退出阶段

重点评估风险(退出方式及时间选择)。需要实施投资过程的动态评估;将受资企业分为三类:成功、一般、失败。对于成功的企业,要加快培育辅导,尽早公开上市,以获得最大利润并及时退出;对于一般的企业,要保持稳定发展,通过并购、次级转让等方式退出;对于失败的企业,要及早提出预警,协助其改变经营方向或选择破产,以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3创业投资风险的系统管理方案

3.3.1集合出资,实现风险共担

创业投资主体一般分为:长期性基金(如养老金、保险金)、风险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大企业及富裕家庭和个人等创业资本提供者。由确定或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进行“集合出资”,能够较好地保证创业企业适时、足额的资金需求,同时能共同分担成本和风险,还能够在创业公司的未来上市方面提供多方协助。

3.3.2进行分阶段投资

创业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将资金进行分阶段投入。其最初投资额比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再不断跟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吗,通过这种策略把风险降至最低。

3.3.3实施动态评估机制

要使创业资本低风险运作,实施动态评估机制是其根本保证。投资前,能否从大量项目中筛选出,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科学评估,是进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它包括产品技术评估、经营计划评估、市场营销评估、财务及投资报酬预测等。投资后,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实施分段、分期的动态评估,以确定下一步是继续追加投资还是中止或退出投资。

3.3.4适度集中产业领域

今天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任何单个的创业投资机构都不可能涉及所有领域,只能选择优质,相对熟悉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这样利于:一,在自己熟悉的专业投资领域,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和市场的价值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投资的方向和动机;二,在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可以大大降低投资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3.3.5对项目投向的组合管理

创业投资主体可以对不同阶段的多个企业进行组合投资以分散和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为避免对一个企业投入过多精力,更好地把握创业投资机构的战略发展,同时为了发挥其他股东特别是创业企业的积极性,创业投资机构主体一般不单独控股,通常只占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的10%~30%。

3.3.6财务风险的管理

资金的风险贯穿创业投资的全过程,一般可以采取以下3种策略来降低财务风险:尽量投资多个企业资金需求的不同阶段,以免造成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或资金的无谓闲置;在项目的组合上,将项目的投入和退出时间尽量错开,以方便资金的流动运作;在整个的资金运用中单独划出一块进行短期资金运作,在保持适度流动的同时,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3.7进行创业投资的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者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它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两种。保险转移是指创业投资主体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将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保险公司来承担。非保险转移指创业投资主体利用其他途径将风险转移,如合同担保等。

3.4强化投资后的管理

3.4.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监管与控制主要分为事前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决策方案、监管跟踪与事后风险评估。

3.4.2构建投资后的约束机制

约束机制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监控使管理层尽力去增加企业价值,从而使投资者的期望收益得以实现。

3.4.3完善投资后的激励机制

对投资后的管理,一方面要采取科学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实施积极的激励机制,即通过激励安排来激励管理层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防止牺牲投资者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或管理集团利益。

3.4.4做好投资后的管理服务

篇9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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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6]尹茂生.中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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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的阶段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运作是按照资金筹措、投入、撤出和再次投入的方式来循环进行的,对于创业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资金的退出,此时,创业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前期投资资金,如果项目运作成功,投资者还可以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基于此,我国要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机制,使创业投资者在退出时具有多种选择,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