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业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5 17:35:1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行业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收行业管理

篇1

1、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效率性和针对性。

税收风险管理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对和处理)等手段,对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造成税款流失进行确认并实施有效控制。税收行业管理主要通过建立行业税收管理制度、行业税收分析、行业评估模型等管理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归类和分析,揭示同行业、同一税种税负的弹性区间和行业税收管理特征规律,以期达到控制行业税负,防止偷骗税行为发生,防范税收风险的目的。因此,两者的目的是殊途同归,目标一致。将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应用到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可使税收管理目标更具针对性和效率性。

2、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透明性和公平性。

公平理论从心理学理论研究的角度主要着眼于公平感,而不是绝对的公平。公平感由三维构成: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分配公平指对资源结果的公平感受;程序公平则更强调分配资源时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平性;互动公平关注的是执行程序中人际处理方式的重要性,即包括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广大纳税人特别是跨国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骨干、重点企业,通常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程序、办税事项的流程、环节等希望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和服务中更加公平、透明、高效。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透明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透明还包括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的纳税人,如对依法纳税的企业、操作性失误的企业、筹划性遵从的企业和恶意偷漏税企业进行分门别类的甄别,区划对待,税务机关采取相应的应对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鼓励和纠正。这样更能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税收执法环境和纳税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税收管理更具互补性和协作性。

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是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同行业同税种税负弹性区间。两者的共性特征是整合分析纳税人各种涉税申报数据指标,包括各项销售收入指标,各项财务分析指标、投入产出指标、物耗、能耗指标等动态、静态指标,利用税务机关构建的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一定的数理模型来计算、分析、预测和评价一个企业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或背离正常的指标体系,判断和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并为纳税评估、检查、审计、反避税等提供案源和线索。为此,将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更能体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监控管理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同时,也符合“两个减负”的根本要求和税源管理联动运行机制的根本宗旨。

4、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使纳税人更具税法遵从性,纳税服务更具普惠性。

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一般可概括为自觉性遵从、筹划性遵从和对抗性遵从。从这几年的税收实际工作来看,广大纳税人随着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税收宣传和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增强,考虑到自身的企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以及税收风险带来的税收成本等因素,往往选择自觉性遵从和筹划性遵从的纳税人越来越多。但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还有一定的比例,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依法遵从度高的企业,授予a级信誉等级,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办理有关优惠政策审批、发票增量扩版等方面,应给予更为便捷的鼓励和扶持。对于采取对抗性遵从的纳税人,则应给予强有力的监管和打击。但不管是对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还是遵从度低的企业,纳税服务的普惠性原则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查漏纠错必须并举。在日管中,更应体现对存在税收风险的企业,通过及时预警提醒,下达管理建议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管理措施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法遵从度,规避征纳双方税收风险。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可促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对税法的遵从性,纳税服务的普惠性。

二、实现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1、建立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要从市局到分局到科建立起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要求下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根据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济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监控和指导。基层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形成税收风险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走势,对同类型、同税种、同行业的企业的全面纳税情况、税负状况和税收风

传奇小法师 绝世游戏 篮球,风云再起的岁月 高中篮球风云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险隐患特征特性进行归类、剖析、评价、整改,探索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新方法、新措施。其次,要在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进行整合和创新。目前无锡市局在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流转税行业分析、所得税行业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管理基础和管理实践,要将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再创新,形成符合无锡工作实际、基层工作实践的长效那*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管理制度体系。第三,要将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统筹安排,既能体现阶段性工作措施和成效,又能展示长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引领工作方向。

2、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结合无锡国税现有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行业评估模型)、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应用情况,逐步构建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可分三步走来实现这一目标。第一步,充实、完善跨国公司税收风险管理信

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的符合无锡经济行业特点的预警监控指标和行业税负区间值,实施实时重点监控。第二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制的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进行归并整合成一个管理系统平台,这样既有利于管理的统一性,又能为明年的汇缴工作奠定基础,同时为开展所得税行业管理铺平道路。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将现有的跨国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和无锡国税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归并整合,优势互补,建立既体现风险管理特征又展示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全面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第三步,在实践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平台,融入风险管理特征与行业管理特性的行业风险管理系统再进行大整合、大调整,全面形成对各税种、各行业、全方位、有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

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实例分析、应用推广。

其实,无锡市国税系统在这几年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应用实践中,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实例,如江阴三分局的毛纺化纤、纺织行业评估模型、宜兴局铸钢用废行业风险模型管理、无锡市局的涉外税务审计行业指南、市局稽查局的行业检查指南、跨国公司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税源监控与风险管理模块以及流转税行业分析系统等,基层税务机关在应用这些模型、指南、系统过程中,则是各侧重点反映的效果和程度不同,但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加强税源税基监控力度,减少和防范税收风险。因此,我们要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练实施风险管理与行业相结合的、形成管理合力和效应的实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上交流、演示剖析、点评讲解、推广应用,使整体税收管理水平得以提升。

篇2

所谓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行业管理等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以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湖北省恩施州地方税务局自2009年5月从科学界定岗位职权、明确工作目标、理顺工作规程、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机构扁平化为突破口,将县(市)局机关职能从“组织指挥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 较好地解决了“由谁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征纳信息严重不对称,推行征管方式变革势在必行。笔者就恩施州地税扁平化模式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制约因素、基本思路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推行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湖北省恩施州现行的税费管理模式

各县(市)局设税费管理一、二、三科,税费管理一科、二科管理县(市)城区税收,税费管理三科管理乡镇税收,城区科内分片、组。有的县税费管理二、三科管理乡镇税收。税费管理科管理人员均各有自己的“责任田”,独管一片,直接从事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源及日常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由于每个管理员的业务熟练程度、能力强弱不同,遇到征管问题特别是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单兵作战,无法发挥团体力量和业务素质强的管理员优势,难形成征管合力,导致征管不到位带来执法风险。通过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化解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税源管理的不同特点,把税收管理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管理职能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岗位之间进行分工,使复杂的管理活动简单化,粗放的管理方式精细化,重复的管理过程流程化,资源比较优势最大化,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活动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管理员事务缠身,质效不高的现象。

(三)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构架的需要

税收管理员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显现,管理员工作的被动性、盲目性、无序性以及权力过于集中、税收执法风险加大、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尤为突出,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已是事在必行。

(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税源的差异性,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方式再也不能只搞“一人统管”的征管模式,必须要按照各行业税源运行的内在规律,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否则,会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的现象。

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征管范围因素

由于地税征管税种多,承担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13个地方税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6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税种计税依据和征管要求各异,完全按税种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难度较大。

(二)管辖地域因素

山区县(市)域范围内,城区与乡镇之间,乡镇、村组,点多面广线长,在管户数量、分布密度、税源结构、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给打破传统的地域管辖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尚不具备彻底打破属地管理格局,实行完全意义上专业化管理的条件。

(三)征管手段因素

近年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工作步伐不断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手段日臻完善。但对推动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支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是基础信息质量不高。二是信息加工能力不强。三是专业化软件性能不稳,许多软件的现有功能尚不能完全满足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四)人员素质因素

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收入总量不断攀升,日常工作量不断加大,税收征管要求不断提高。加之人员年龄结构老化,部分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税收管理员职责的要求,难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

三、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基于上述制约因素的成因,笔者认为,山区县(市)地税部门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决不是简单地将横的“划片”管理改为纵的按“行业”,更不可一个模板、一个标准,而是要结合本地现已实施的扁平化模式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专业化管理方式。税收专业化管理的目的是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水平。

其基本思路:

(一)完善税收管理岗责体系

重组属地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能,把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重点税源、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行业性风险监控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把制度性安排、事务性管理等服务职能保留其中。改进原有属地管理单兵“独管一片”的模式,改为按“团队作业”的模式,按行业设置大责任区,实现从“一人管多户”向“多人管多户”转变。

(二)调整税收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在确保管理机构扁平化下机构数量和整体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机构职能,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内部分工,实施税收分级管理。根据税源结构特点,“抓大管小”选择几种方法的组合,分别在县(市)局范围内实施。如城区税费管理科的纳税户数多、税源集中、行业门类相对齐全,即在科室范围内实行以分规模为主,分行业、分事项为辅的管理模式;随着两路的开通、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开放开发、武陵山试验区的建立。旅游业、房地产、现代服务业等必将成为我州各县(市)局的重点税源,在现有科室内增设重点税源管理科(或一科两牌专人),集中实行专业化管理。乡镇税费管理科的纳税户数少、税源相对分散,则以属地管理为主,辅以分类管理。同时,根据各类别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管理难度和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科学配置税务管理资源,优先保证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将业务素质较高、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的干部调配到业务相对复杂的专业化税源管理岗和纳税评估岗;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部调配到业务相对单一的日常税收事项(税源)管理岗,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数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扭转税收管理员“一人多责”、“一人多权”的局面,提升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三)完善提升纳税评估成效

按照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将纳税评估从属地责任区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合理归并原来的责任区及管理员直接纳税评估、直接实施税务检查的相关职责,建立专门纳税评估机构(挂靠法制科)或增设岗位“纳税评估岗”,专职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择到专门从事专业化综合评估和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以行业为对象分为若干评估小组开展专业化分析评估, 实现纳税评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收入型向管理型转变,由查处型向服务型转变,切实提升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与成效,实现“以评促管”。

(四)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特殊税源实施个性化管理

篇3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篇4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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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二)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三)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四)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五)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六)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二)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税负模型,完善纳税评估。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同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情况,建立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以进一步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一方面,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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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6.14.183

1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的特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投资项目大多有规模巨大的特点,另外也有资金投入数额巨大且回收期长等行业特点。

(2)当前房地产企业多采用分期分项目分批次、滚动式的方式开发,并且跨城市、跨地区经营成为常态、开发形式各异等,这都是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复杂的主要原因。

(3)企业房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土地的交易、土地平整,房屋的建造、销售以及持有出租等多个开发销售的环节,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收环节也较多、涉及的税种繁多复杂,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若干个税种。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房地产业是一项较高风险的产业,其开发的产品单位价值高,负债经营程度也高,同时作为国民经济的风向标,房地产行业受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面对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譬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都会对房地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决策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开发产品滞销,商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资金链断裂,令企业陷入困境。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2.1 内部原因

(1)部分税务人员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征管不够重视、经验不足,专业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譬如税务部门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等。房地产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相当复杂,专业性强,对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税务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很高。而在实际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接触较少,有的在管理上简直就是感到力不从心。

(2)税收征管精细化程度不高,税务部门内部大多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也没有建立独立的台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销售不动产业务都没有在税务部门专门开发的“两业”系统进行详细登记,没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对企业的开发、销售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未能做到有效监控。

(3)征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管理手段单一,纳税信息掌握不对称,信息受限,造成税收征管不到位,特别是在核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更是容易造成部分证据无法取得或者是虽然可以获取到有关凭证资料,但却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整体上影响了税务核查工作效果和最终成绩。

(4)税务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的工作,相对地说,管理工作的开展比较滞后,税务部门未能在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立项之初即时介入,这方面的不足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成本的核查方面带来了较大难度。

2.2 外部原因

2.2.1 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纳税意识不强,财务核算不健全,税款容易流失

部分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不够准确,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会人员配备不足且素质普遍不高,企业法人税法意识淡薄。比如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帐款”等科目的情况,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缴;或者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采取通过关联企业转移收入、多开成本费用发票等方式,造成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状况,造成税款的流失等等。

2.2.2 目前在建筑安装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依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工程,往往存在着前期工程施工总量被后来的施工所覆盖、隐蔽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反而因专业方向的差异,对建筑施工业务不太熟悉,这样,税务部门这一软肋往往就会被房地产开发商所利用,他们会为了增大税前扣除,而在建安环节虚列工程成本,从而降低利润额,以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

2.2.3 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征管难度加大

现阶段,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仍不够到位,并且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等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各种利益引诱下,少数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企业伪造虚假的房地产项目结算审核书据提供各种便利,以上种种的因素都给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加大的难度。

2.2.4 税收征收管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协税护税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国土、房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协税护税机制还不够完善,造成了部门配合不力的情况,部门间涉税信息不能共享,取证困难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不尽如人意,就会更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3 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3.1 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以及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得到不断提高

要结合实际加强税法宣传,通过上街摆摊、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介、税局公开网站上增设税收政策宣传专栏,或在QQ、微信等电子媒介上宣传以及举办税收培训班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及时、迅速地将国家房地产政策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等告知企业,传送、告知每一个企业法人、财务核算人员、办税人员等,确保其吃准吃透政策,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促使其自觉遵章依法纳税。

3.2 加强对税务人员和企业账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日常管理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税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不但精通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另外除加强对税收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外,更要增加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特别是要注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相关的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知识的涉猎,以满足税务核查的需要;二要调配各税务部门的业务能手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的法人和财务人员等进行纳税辅导,提高他们的财务核算水平和对税法认知度,减少房地产行业企业的纳税风险。

3.3 对房地产开发产品实行项目化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鉴于同一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开发项目,其所发生的工程成本、财务费用等支出都很难划分清楚,通常有成本费用的结转与登录的主营收入不匹配的情况,另外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基于以上的不良状况,应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对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管理可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法,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的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来归集成本费用,建立健全的项目台账,比如包括项目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可售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费用分摊等,充分利用好“两业”系统资源,完整登记相关信息,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3.4 强化重点税种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强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重点税种的管理。一是关注收入结转的及时性和成本结转的配比性等,并对几大税种的计税依据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以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预警率,对税负低于最低预警率的企业要及时介入,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原因。三是在土地增值税征管方面除了要随同流转税(增值税)预征外,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是要加强存量房出租增值税的监控。

3.5 紧密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关联行业,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无缝对接

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多是集团公司或家族企业,同时经营着建筑安装、装修和房地产开发等多元化业务。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关联企业或者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或者关联关系,虚列工程成本或转移营业利润,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善关联行业和关联企业的管理,从而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同时,依托计算机技术,搞好纳税评估。根据区域内房地产及关联行业纳税情况的相关历史数据,开展关联行业税负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按期进行纳税评估,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有效控管。

3.6 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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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的进步。我国财政的重要来源就是税收,其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依据。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规划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税收筹划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两者在内容、职能、目标以及经济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关性。因此企业在规划税收时,必须要以财务管理理念为依据,对风险、货币价值以及成本收益加以综合考虑,这样能使得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减轻企业税收的负担。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相关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09

在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财务管理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管理中的各个环节。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变量,对财务决策以及财务管理活动的进行有着直接的影响[1]。

1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相关性分析

1.1内容关联性

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筹资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股利分配四个板块。这四个板块对税收筹划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一般在筹资活动中,由于筹资方式不同,税收法规对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管理与筹划时,必须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融资方式[2]。此外,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必须要确保节税和投资净收益的最大化,综合考虑投资地点、投资行业以及投资方式等方面。在进行生产生活经营时,要想有效增加筹划的空间,可以选择恰当的会计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政策会制约利润分配以及累计盈余。总的来说,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环节,并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1.2职能统一性

税收筹划在财务决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对各方面的税收信息进行收集,并充分利用决策理论与方针,从而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一般而言,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财务规划以及预算的具体表现,税收筹划与财务规划彼此影响,相互促进,财务规划对税收筹划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税收筹划又为财务规划服务,以财务控制为依据而进行。企业的财务控制有利于税收筹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因此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必须要对纳税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对税金的支出进行监督;同时要以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经营的顺利进行[3]。

1.3目标递进性

税收筹划作为理财活动和策划活动,从学科角度而言,税收筹划结合了税务会计以及财务学的相关知识;从目标和作用角度而言,其属于财务学。税收筹划作为理财活动,在实际活动中,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在选择和设计税收筹划的方案时,其往往以财务管理的最高目标为依据而进行。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以及方向,是由财务管理目标决定,其必须要服务于财务管理目标。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的目标时,必须要确保其层次性与科学性,与财务管理目标相契合,从而有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4经济活动融合互动性

税收筹划的技术性以及政策性较强,其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要想保证税收筹划执行效果的提高,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在财务管理中及时有效纳入税收筹划,并利用各环节的互动,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有效保证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的融合互动,由于财务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往往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一般而言,税收筹划的提高会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进步,同时财务管理的实施有利于税收方案的改进。

2财务管理理念在税收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2.1成本收益

一般税收筹划在获得一定的税收效益时,也必须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税收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以及风险成本三部分。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了使税收款项节省而消耗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其主要包括税收方案的实施成本以及设计成本。机会成本是指企业在实施某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时,对其他税收筹划方案的最大效益加以放弃,具体而言,不同的筹划方案会有不同的优势,如果选择一种筹划方案,则必须要失去其他筹划方案的优势。风险成本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因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须要以经营成本为依据,合理选择和使用税收筹划方案和筹划方式,对比分析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确保其预期效益高于筹划成本,从而实现良好的筹划效益。

2.2货币时间价值与延期纳税

一般货币时间价值是指在资金周转过程中,时间增长时,货币价值会相应增值。货币时间价值理念广泛应用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如净现值法以及内含报酬律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有效应用货币时间价值,在不改变纳税总额的基础上,初期上缴较少的税款,后期上缴较多的税款,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3风险分析与控制

税收筹划虽然有利于企业的节税收益,但是也会使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能会面临不成功的风险。如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在认定税收筹划时存在的风险、错位运用和执行税收优惠规定、错误理解税收政策等。如果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重视这些风险,结果往往会背离最初预测的目标,因此企业必须要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经营环境具有多样性以及复杂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加强风险控制,对筹划风险保持警惕性。此外,企业可以建立相应地税收预警系统,确保系统科学、高效地运行,从而对税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经营的状况、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等进行深入分析,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有效规避风险。企业要想保证税收筹划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建立和完善预警控制体系,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税收筹划的实施效果。

3结论

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其主要表现在经济活动的融合互动性、目标的递进性、职能的统一性以及内容的关联性。一般而言,税收筹划具有多样性以及复杂性,涉及的范围较广,比较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因此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合理制订税收筹划方案,对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同时企业也必须要科学应用财务管理理念,从而有效提高企业财务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率,确保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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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篇9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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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与税收筹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国家税收不断更新征收体制的管理,逐步增强了对企业的税收约束。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合法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为企业赢得一份可观的利润。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管理层面,管理者必须在全面熟悉企业各个运营环节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运用税务征收方法、合法合规的针对每一项业务领域进行涉税分析与筹划。因此,税务筹划可以说在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同时,为企业寻求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税收筹划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的筹划,它不论处在国内还是国际、哪一个税种、什么样的主体,它的本质上是一个方法体系、息息相关、环环相扣。从企业的缴税过程来说,企业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纳税筹划,维护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以达到减少税费支出,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力。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可能对税收政策理解得不够全面、不够清析,在实际纳税时导致某些税收应该享有优惠政策的反而未能享受或未能够全面享受;在企业初建时间确定企业经营方式、核算方法时未能经多方面的分析研究,作出实行税负节省的最佳筹划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运用合法合规的手段来享有合法的权益。以下从公司的发展必然所经历的生命周期来划分四个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分析。

(一)新建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首先,注册地址的选择,国家宏观调控为改善地区性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成立了很多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很多地区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上施行了税收免税或者执行地区区域的优惠政策,如:沿海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西部开发区、“老、少、边、贫困”的地区、特区经济、关税保税区等,结合企业的产品特点及技术要求可以选择税收优惠多的地点作为企业的注册地,来达到税负降低的效果。其次,在产业发展上,市场是衡量产业发展标准尺,国家常为鼓励新型方面、环保方面、节能减负方面等产业的发展,推出一系列对这类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集成电路行业施行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税收政策,高薪技术企业中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15%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产业优势来选择税收政策的优惠,使之降低税负。最后,按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多种类型。公司类型不同而纳税身份不同,税收的待遇不同,比如,在所得税的税率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制所得税按25%、个体户按9档税率计算等。这些方方面面的事项都需要企业成立前分析国家税收政策,找到最适合的本企业在行业中以及区域里最有发展前景的方法,做出税收筹划方案,确定税负最低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发展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首先,结合企业产品成本构成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就增值税征收方式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后征收,后者采用简易征收直接用当月的收入乘以税率。基于这两种计算税收的差异结果,企业具体在选择时就要考虑,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主要用的原材料、消耗品、生产设备等的来源能不能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的成本所占的比例有多大;比如,一家来料加工的企业,抵扣的范围只有水电费和一点消耗品,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为3%,采用一般纳税人税负远远超过3%。因此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条件进行选择,以此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次,企业货款的结算方式可以来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出货时直接收回货款、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采肜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等,使得企业现金入账时间与纳税人义务时间一致,有些还晚些。这样一下来企业就有足够的现金缴纳税款,也相当于为企业借到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最后,发展时期两个方面的投资选择,一方面:直接投资生产线、生产项目等,在这个投资之前必须要考查好投资产品的市场份额,寿命以及投资成本收回的期限,这些直接影响当期和后期的税负。另一方面是对外投资,这个时候企业就要权衡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行业自身的性质与在所占的市场份额、本次投资的意图和投资管理人员的喜好,以及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承受风险方式,分析企业承担经营风险还是投资风险;从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重来划分的直接控制、重大影响等确认会计核算方法,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所产生的税收不同,如:权益法下的投资账户要按期调整,成本法下的投资账户就不需要,因而可以递延纳税;财务战略中的股利分配方面有一种税负差异,如:股份制企业股东们最不喜欢发放任何一种股利,因为发放股利、股息,股东们要缴一笔可观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他们一般通过提高股票价格来间接增加他们的财富。

(三)稳定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稳定期在企业生命周期内是最为理想的时期。它给企业带来大额的收益。第一,缴纳所得税的筹划,账面上有以前年度亏损,将盈余弥补亏损,税法允许用当年税前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时间为5年,超过5年的不可以再补亏,没超过5年的可延续补亏。免缴企业所得税,多利用当年的新优惠政策,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比如:2015年的税法优惠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减少税的负担。第二,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的税收筹划,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时利用节能、降耗等设备,以增大设备购置当年的抵面额,同时,有些地区还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节能设备改造的补贴。比如:在深圳的项目中只要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就可以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的补助,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同时为企业争取了一笔额外的收入。第三,税后利润股利分配的税收筹划,分配股利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两种方式比较,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所得,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从经营整体上看不是多交税就一定不好,发放现金股利会激发股东们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应多方面考虑,结合企业的特点筹划发放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比例。

(四)收缩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

因产品技能更新换代达不到市场的需要,或者产品供过于求,企业的销量、利润连续下降,保持负增长时,增大负债压力,经营困难日益增加等。纷纷出现的各种状况时说明了企业已进入了收缩期,这个时候企业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企业改变经营战略及经营方向,税收筹划按照创立期进行;另一种可能是兼并破产,唯一方法加强财务控制减少资金流失。

三、结语

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的行为意味着经营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规范了核算制度,加强了核算能力,提高了管理水平。另外,灵活运用退税法与延迟纳税法以及更新设备获得政府扶持,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利便,不仅合法合规而且不用任何息费成本,因此税收筹划也可以说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财的一个重要方式。

作者:戴春花 单位:深圳市华辰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成贤.财务经理必做100件事[M].中国致公出版社,2002.

[2]谭志军.做好税收筹划的36个策略[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3]国注册税务师执行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税务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