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5 17:35:2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管理案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管理案例

篇1

第二,分配案例课程中学生的各项工作,根据学生的知识特长对学生进行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熟悉合同,让施工技术课程掌握较好的学生扮演承包人角色,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整体建设程序掌握较好的学生扮演发包人角色,对法律知识、政策文件较熟悉的学生扮演政府监督(合同备案机构)角色,各小组5~6人,设组长一名。因课堂时间有限,各小组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准备资料,在课堂上课时间则主要设计为组长向教师汇报资料准备情况,各组之间按建设程序的推进步骤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教师观察并点评。

第三,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大致需要签署工程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各合同的策划过程、谈判过程、订立过程均应在案例教学课程中体现,学生根据各自的分组、角色进行资料准备、风险分析、合同谈判、合同备案,在资料准备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养成查询资料、独立思考的习惯,指导学生阅读法律、合同范本类的书籍,到图书馆查阅资料,利用互联网电子阅览平台查阅,各小组应将沟通情况、查阅资料情况、分组会议讨论情况形成记录并最终报给教师,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求知欲望、课堂表现力等进行评语、打分。

篇2

1从思想上重视合同管理

对于水电建设单位的建设者来说,不仅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重视合同管理,公司领导应该更加重视,只有单位领导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才会大胆去管好合同。作为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不但业务要精,知识面要广,并且要熟悉现场施工情况,施工工艺,施工难点,预控在施工中将要出现的经济纠纷并且在合同中有预控措施应对,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法制意识和文字处理水平。

首先,合同管理工作者要熟悉和理解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部分要逐条学习,理解后有的还要在专用条款中细化、补充;其次,在签订合同时文字使用要严谨,对于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要反复推敲,咬文嚼字,避免一个条款有多种理解或意思表达。如“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前者是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包干的,结算不作调整,而后者是以工程量计价方式,工程数量是可以按实调整,单价不变。还有些条款多一字或少一字也相差千里,如“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与“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年返还”,按照这两种说法分别去操作,对于保证金的时间价值和财务费用来说应该是相差很大的。地质缺陷的处理、灌浆量单价的划分、超挖超填的预控、设计变更处理原则等等不可控因数,都必须根据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事前明确,避免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甚至对簿公堂。

2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维护招投标成果

有人会伺:招投标阶段合同还未签订时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专业人士应该知道,需招标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拟定的,且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因此,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严格审查,对条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应提出修改意见,若等中标订立合同后就很难监管和修正。合同备案管理主要是审核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没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补充条款,严格控制在备案阶段就产生的“阴阳合同”,维护招投标成果,切实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发文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应督促双方签订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备案环节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像构皮滩水电站这种大型工程建设施工期较长,在施工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合同双方可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三大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除外),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公式法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调价公式为么P=P()(A+BIFrl/Fol+B2Ft27F02+B3Ft3/F03一l)式中,么P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A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份的权重);P0为工程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合同中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Bl、BZ、B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份的权重),权重系数值经双方确认后列人合同专用条款,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之总和为l;Ftl、FtZ、Ft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取调价期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可调因子的合同价基期价格指数,取第一年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i第一年不进行价格调整。以后价格调整每一年进行一次,价格指数采用国家行业部门确定颁布人工、材料、机械折旧费三项价格指数(价差结算不计息)。在计算出的调价金额基础上加上应计的税金。除此之外其他因素影响合同价格均不作调整。

3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

当前,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为合理低价中标,工程利润普遍微薄,而且前期施工阶段承包人要垫资投人,给流动资金不足的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能够制约合同双方不正常、不应该的违约行为。

目前工程建设中常发生的担保类型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前两种担保已在实际工程广泛使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能真正实施。因此建议在局部领域强制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如在一些经营性项目上,可以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必须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工程全额担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段担保,这样既可以实现担保目的,又可以缓解双方资金压力。对于担保的额度,双方无论采用何种担保形式,应该是对等的,充分体现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4结合现行计价体系,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各方主体管好工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0201)中的三种合同价款类型均不是很适合,应该及时补充一种固定单价合同类型以及一些附属条款,以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工程结算原则等,不要使有些人认为综合单价就是包括一切风险、综合单价是绝对固定单价的错误观念。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如广东、江苏等地,已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稳步推行。同时在重要合同条款的约定要加以适当的引导与规范,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应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相对固定,工程数量按实计算,当然对固定单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于有些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①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工程。②该工程在招标时施工图设计深度完全能满足施工要求的。③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算工程量而报价的或招标人留给中标人足够时间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的。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所包括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和发生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的方法。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合同主管部门应限制其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方式,或者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来平衡固定总价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篇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向国际化接轨。这就要求在工程承发包与工程实施阶段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知识是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让建筑工程专业的学生掌握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知识技能,《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根本目的应该是让学生理解、掌握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运用合同法、经济法等相关基础法律。很明显,如果按照一般的教学方法,一来学生的兴趣不能充分地激发出来,二来学生不会主动地去思考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模式的探讨过程中,我一直在想,是否能够结合案例,引导学员自主学习、独立思考、集体讨论呢?

一、传统教学法的优势及缺陷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共同活动的方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根据学科特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

(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招投标概念、原理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运用的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二)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

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可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使得教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许多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弱点,亟须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应实现由教给学生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这些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应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等。在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过程

在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还涉及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离不开案例,司法案例非常多,但是关于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并不常见,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这是引入案例教学的第一步。包括搜集案例和选择案例。搜集案例可以从国内外各种信息渠道中间搜集案例资料,特别是互联网上的相关网站及论坛能够找到现行而实用的案例。

案例选择好后,紧接着第二步就是教师要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必须先将案例精髓吃透,作深刻剖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既要指出司法案例的优点,也要指出其不妥之处,以利于课堂教学时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对篇幅和难度较大的案例,也可以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二)学生的准备工作。

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课堂上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做。一是布置案例,让学生课前预习。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不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上再花时间看案例,这一过程应在课前完成。明确提出预习的要求,使学生熟悉案情,带着问题上课,实现由被动向主动角色的转变。二是注意选择提供给学生的材料的范围。案例教学目的重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案例本身可能并无绝对正确的答案。因此,在给学生提供案例材料时,可以将案例结论部分隐去,允许学生自己分析得出各种结论性意见,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课堂教学,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和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培养创新的思维能力。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尝试采用以下二种形式。

1.模拟开、评标案例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招标和投标当事人,一般为模拟工程的施工实际招标投标中的开、评标案件的教学活动。这种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公开性、应用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但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拟发包工程的概况要适当,规模不能太大,也不要太小。2)在模拟案例之前要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3)布置任务,分头准备。这是模拟工程开、评标教学活动的重要阶段之一。在这一阶段,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指导,注意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过程出现的问题。4)模拟工程开评标现场,指导学生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工作,并草拟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2.课堂案例讨论形式。这种形式应在传统的讲授基础上进行。传统讲授与案例教学两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可发挥交融互补的作用。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课堂讨论即可水到渠成。在时间分配上,可将每节课分为三个阶段。具体比例可以是1∶1∶1,也可以根据学生对案例难易程度的认识,将时间分配调整为1∶2∶1。第一阶段,专门讲授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针对典型案例让学生讨论。尤其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针对具体情况也可以事先安排重点发言对象,让其描述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通过观察学生讨论,更好地了解学生在哪方面存在不足,以便及时调整课堂教学重点,使教学更有针对性。第三阶段教师归纳总结。点评学生的观点,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学生由于真正参与教学活动中,并充分进行了思考,因此能够更深刻地理解理论问题的精髓,同时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使今后的学习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篇4

某核电工程是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能源建设项目,采用我国自主品牌的压水堆核电技术(CPR1000)及其改进型技术,关键设备国产化率超过85%,将连续建设6台百万千瓦及核电机组。作为我国核电规模化、系列化、标准化发展的标志工程,受国内设备制造、设计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安装工程的上游条件经常出现设计与现场位置不符、甲供设备或材料供货滞后、到货存在缺陷等问题,从而引起工期的延误或额外的资源消耗;在施工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变化、施工逻辑不对应,同样会造成各种修改、返工或者改进性的工作。因此,作为核电施工承包商,做好合同变更的工作,对项目的经营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就该核电的3、4#常规岛的安装施工所产生的合同变更管理过程,浅谈核电安装承包商的合同变更的特点、程序以及方法。

一、核电安装施工变更的特点

核电安装施工与一般工业安装施工相比各有异同。共同之处在于二者均需要消耗资源、运用技术、管理方法来完成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之处在于核工业安装的规模之大、工期长、专业分工之精细、行业执行标准的精严、基于公共安全的需求等等。对承包商来说,核电安装施工变更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变更索赔工作量大

根据该核电3、4#常规岛安装过程中业主发出的现场指令及各种变更文件,自10年开工至15年12月底,统计得出如下数据:

变更数量6200份之巨,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文件亦接近5000份,即平均每收到5份变更文件就有4份需要提出合同价款变更。

(二)涉及专业及上游因素众多,相互交叉影响

与常规火电厂安装类似,核电常规岛安装牵涉机务、电气、仪表自动化、管道、通风空调、油漆防腐、保温等众多专业,且施工工序繁杂,设备、管道、电缆位置冲突而避让修改、拆除后重新安装等例子不胜枚举;同时施工现场受上游的核岛土建、核岛安装、常规岛土建的施工活动,或设备厂家等外部单位现场组装作业的影响,工程边界有所冲突、施工逻辑扰的情况亦时有发生。以上情况均会导致承包商变更结算的过程中定责任、找依据、计算工程量等工作难度增大。

(三)工期长,工程变数大

如今大部分核电常规岛均偏向以建安一体进行工程发包,以一期两台机组而论则总工期可达50多个月,单论安装工期亦需40多个月,期间人工、材料的波动无疑会影响工程的直接成本;同时随着时间推移,技术发展而导致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提升,亦会增加施工单位的直接成本的消耗。

二、核电安装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旦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事件,作为承包商应提出三个疑问:是否承包商责任?是否合同范围内?将导致多少资源的增减?若对这三个问题有了清晰的答案,承包商即可积极地对业主提出变更建议。一般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为响应业主的指示提出的变更建议,即业主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而签发书面指示要求承包商修改、删除或增加任何工程内容或调整合同进度,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指示及要求,详细阐述此变更造成的合同价格、进度或其他方面影响,并提出对合同价格、进度等方面的书面更改建议;二为承包商自行提出的变更建议,即当承包商认为业主的任何指示、决定或者任何的不作为将对承包商履约造成合同费用或进度上的影响,承包商对该费用或进度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及建议。

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书面文件后,业主将组织相关专业的人员进行技术及商务等方面的审查,审查期间业主可随时要求承包商提交进一步的详细资料,或者针对变更建议中的技术及商务等方面的问题与承包商会晤,进行澄清。

若承包商对业主不予接受的变更建议存异议,则将出现两种情况:一为就之前处理的变更建议补充新的依据,提交新的变更建议;二为提出仲裁,按合同的争议仲裁条款执行。总结整个过程如图2.1所示。

三、核电安装施工合同变更的管理方法

(一)做好合同的总体分析工作

实际上,除了在签订合同、执行合同需要作合同总体分析,在变更过程中更需要明确合同中业主及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和权力、工程范围、质量标准要求、合同价格、计价方法、工期要求与约束、工程验收方法、违约责任、变更方式、争议解决措施等,并对应合同条款落实都具体变更事项中,做好总揽全局的第一步。

(二)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氛围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额外补偿这一概念的理解都有所不同,对施工方来说索赔属于正当权利,但对某些业主来说意味着宣战而导致反感。作为施工承包商的经营者,明智的做法是营造并维持一个富有建议性的工作氛围。这并非要求承包商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外进行一些商务应酬或者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而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以自身资源、技术力量正面为业主解决工程上的问题,不论是合同内义务或者合同外委托;同时还需要让业主意识到与承包商合作将会达到付出代价小、收获效果大的结果。甚至承包商适时地“让利”于业主,出于补偿心理业主也可能适当让步。达成“利他”则容易达成“双赢”。

(三)合理动员人力投身变更管理工作

从工程专业及计价方法的多样性、计价依据的复杂性来看,除了需要精通施工工艺、熟悉现场状况的“施工专家”外,还需具备文书起草、财会知识、法律知识、谈判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管理者很容易将“施工专家”与“非施工专家”对立区分开来,甚至在分工上有意区分,要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专心于现场,商务人员专心于商务文件编制及商务谈判上,该做法无疑很大程度上影响合同变更工作的效率。作为有见识的经营者,应该将上述两方面人员相互渗透、协助,使得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熟知合同条款,从现场施工信息挖掘变更机会;同时使得商务人员了解现场施工信息,掌握现场施工关键流程及资源情况,以便扩大变更索赔工作成果。

(四)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及事件跟踪管理系统

每一个工程活动背后都牵涉到大量的工程技术资料、资源消耗信息及证据,当这些资料及信息均按成千上万倍的幅度放大时,完善有效的文件记录手段及事件跟踪方法会提高变更管理工作的效率。一般建议承包商建立工程量签证台账、业主变更文件台账及承包商变更发文的记录台账。三者联动管理,及时更新,可极短时间内掌握目标事件的信息、签证状态及发文跟踪状态。有条件者甚至可以结合企业的电子办公管理系统,开发变更管理模块,方便上级直接查阅,对人员流动性大的工程项目更有帮助。

四、核电安装施工合同变更案例

(一)某仓库区场地回填平整

在该核电项目开工不久,某仓库区剩余2000平方米的仓储用地未进行处理,业主口头要求承包商对该地进行回填及平整,并承诺按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进行结算。待承包商施工完成提交变更申请后,发现业主承诺的做法将违反其公司规定,经多番谈判仍未改变现状。由于该工作所用的回填土是外部单位的弃土,而回填及平整过程消耗的人工及机械费用亦只有几万元,承包方的商务经理为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作出让步,向业主明确放弃该次变更费用,但要求业主将其后的合同外委托工程尽最大可能让承包商承担,作为放弃该变更费用的补偿。业主认可此做法,同样作出让步,将该场地划归承包商作露天堆场使用;并确切在日后的外委工程,如1、2#机组的某些修改及某些BOP小厂房的改进项目均以指令的形式直接委托该承包商,结算金额均以百万元计,远超于当初的仓库区场地的变更费用。“其欲取之,必先予之”,该承包方的商务经理的经营方法值得称道。

(二)对签证及变更结算实施奖励政策

由于涉及金额的现场指令及技术变更文件数量庞大,且事件定责及定量工作有一定的难度,该项目决定以奖励的形式鼓励工程师及技术员积极开展签证工作,计算方法是从每个签回来的日工单中按每个日工奖励一定金额,以及对合同部门按实际结算费用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该奖励政策效果明显,至2015年底累计已签回10万多个日工,预估金额可达3000至4000万元,而作为奖励的成本也仅占几十万元。除此以外,由于对合同人员的奖励方式是按比例计取,该政策鼓励合同管理者对结算成果进行最大化:如现场工程师按日工单顺利签回一定日工数量,但经过计算,某些工程量按合同价计算结算金额更大,合同人员便将该日工单签证改为清单工程量签证。以某外委厂房的通风空调施工为例,现场签回的日工单金额约为17万元,但经过合同工程师结合合同工程量清单,改签为工程量签证,实际结算金额达32万元。能造成如此大的经济效益,这其中人员的因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项目的政策实施到位,积极的奖励政策无疑是项目的经营的极大推动力。

参考文献:

篇5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或者恢复,因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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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甲方管理责任

1.负责办理人事档案接收手续,保留存档人员原工作身份,人事档案调出甲方时按原工作身份介绍到新的档案接收单位(存档人员为非北京户籍人员的,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后,档案不得在北京市内调转,其档案须转回原籍人才服务机构或变更新的委托单位,重新签订存档合同)。

2.保管人事档案,负责向有关组织、单位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材料。

3.负责按档案记载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相关人事服务和管理。

4.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应存档个人要求改变存档合同、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人事证明。

5.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及保险责任。

三、 乙方管理责任

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负责收集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交甲方归档。

3.乙方对聘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一年)满后应及时到甲方领取转正定级表,做出考核鉴定意见后,送交甲方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4.存档个人到甲方办理各种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向甲方出具介绍信。

5.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协议规定支付人事费。如发生欠费,须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或档案要求转出时补齐费用。

6.乙方与存档个人解除聘用关系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甲方规定的书面格式通知甲方,同时出具存档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鉴定,交回此合同并注明存档人员存档费缴纳截至时间。

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篇8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link of maintaining the market order and social relations, contract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document of economic activities of enterprise, also the important evidence to solve various disputes.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manage the contact archives and bring its role to effect under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Basing on analyzing the existing deficiency of managing the contract archives, the article describes several method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Key Words: Enterprise contracts; Contract Achives; Achives Management

1 引言

在现今社会大环境下,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都越来越重视合同的签订。合同作为维系市场秩序和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不仅成为了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也是解决各种事务纠纷的重要凭证①。正因如此,注重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发挥其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据此,本文根据合同建立的必要性,结合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进行阐述。

2 企业合同档案建立的必要性

企业合同是指该企业合同承办部门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依照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和规定,代表该企业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企业合同档案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而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②。提高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水平,保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有利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作为一家核电企业集团下的二级子公司,涉及的合同大多数是以核电技术服务合同为主,与核电厂的运行和服务工作都密切相关。因此,做好本企业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1 外部环境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全球大环境日新月异,市场竞争力的日益增强,近年来,国家提倡大力发展核电,对本企业的发展势必带来重大影响。国家引进、消化、吸收AP1000和发展CAP1400第三代核电,作为承载着第三代核电任务的本企业,管理层在顺应时展潮流,尊重客观规律,增强法制法律观念,处理国际关系时,需要取长补短,汲取精髓,遵循规则,增加自身合同风险化解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时会签订许多合同协议。众多的合同文本需要保存, 势必会产生合同档案, 因此,企业需建立完善科学的合同档案管理机制③。

2.2 内部发展的需求

企业每一项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的签订,合同是由签约双方或数方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它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受任何限制④。本企业的合同主要以技g服务为主,当然也有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其他合同种类。不论是哪类合同,一旦出现任何纠纷或问题,当事方都需要通过利用合同档案进行处理和解决。为此企业要发展,要保持稳定,遵照合同规章履行相应条款,必须要建立合同管理办法⑤。

3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合同收集归档不及时

目前,企业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是由负责商务活动的部门进行管理,而采购合同是由业务需求部门自行负责。基本上,合同审批流程是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在起草、审核、审批以及履行合同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环节。这样,合同文件管理就相对比较分散,且在走流程时所花的时间不确定,周期长短不一,易出现文件遗失或保管不全等现象,从而导致后期合同文件收集归档就比较困难。企业合同归档是是由合同管理部门按年度向档案部门进行移交的,但往往移交归档不及时,甚至发生两年后才归档的情况出现。

3.2 合同档案的管理不规范

现国家对合同档案的管理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和办法,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合同档案的管理缺乏相应宏观性的依据文件和具有指导性的工作指南。企业对合同档案的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及开发利用工作等没有形成明确的规章制度,企业现仅对合同文本进行了管理,而且归档的合同文本也是各式各样,有正本,有副本,还有的加盖了印花税,究竟应该归档哪个文本,没有明确的说法。至于与之相关的合同前期谈判文件、合同审批文件、要约书、意向书、承诺书、担保书、抵(质)押书、资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鉴证书、公证书、合同变更、转让、终止文件材料及合同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会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这类文件,尚未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也就是合同档案的完整性还远远不够。

3.3 合同档案质量有待加强

现阶段,企业对文件的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把控,虽然企业有设置质量管理机构,但其职责并不对企业的文件模板、格式、内容进行负责。部门里设置的质量工程师岗位,是兼职身份,而且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企业没有文件对岗位进行明确描述。所以,部门里形成的文件,有的是五花八T,书写不规范、格式不齐全,合同编号出现重复等现象,也使得合同文本生成质量大打折扣。

4 深化企业合同档案管理的工作思路

4.1 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活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凭证⑥。企业根据档案相关规定,需制定一套与本企业相符合的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构建和完善企业档案管理体系,提高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合同档案管理规定需明确合同文本格式、所包含附件清单、合同编号原则和合同档案归档范围、合同档案归档要求等,以保证企业合同档案收集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按照国家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把合同档案纳入到综合档案管理的轨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⑦。合同档案不仅是合同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更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体现企业技术水平、经济实力、资质、信誉的有力证明和充分反映。通过建章立制,使合同档案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明确合同档案收集范围、归档要求、提供利用等要求,使之成为企业文档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规范。

4.2 规范企业合同档案科学管理

现企业里的合同档案是作为企业档案中的一个专门的独立类别来管理,对已要求归档的合同文本要加强质量把控,明确文本格式和归档符合规范要求外,还需要加强管控合同前期谈判文件,审批文件等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附属内容,以确保合同档案的成套性、内容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需要得到企业领导大力支持时,档案部门也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规范,并能有效利用,使管理层认识到企业合同档案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若在发生事务纠纷或问题时,通过利用合同档案时,使其合同档案的特性能充分发挥出来,能为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也就能让领导管理层体会到合同档案管理好坏所带来的意义和结果会大不相同。为此,需要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对合同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等规范化,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以便需要时,能准确、快速查找和安全利用⑧。

4.3 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合同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水平

“信息的价值正在于传播,而不在于储藏。”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通过档案信息化建设,把分散的信息以信息化的形式存储起来,实现档案信息处理计算机化、信息存储数字化、信息采集实时化、档案利用网络化、使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利用一体化。以这种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利用网络连接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样,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对合同的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和盖章、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编号及档案管理工作都实现网络平台的在线处理和管理,完成实现合同管理一体化的目标,保证合同档案信息的齐全、准确,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同档案⑨。

企业在办公平台上纳入了合同管理系统,从合同准备、订立、执行和合同关闭等都实现了文件追踪查询,但其基础信息录入还待加强,合同变更或取消后,引起的一系列变化,都要进行更改;另外,对纸质文件也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同步管理。

4.4 加强宣传,树立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

近年来,企业加大了对部门兼职文档员和档案人员的培训力度,但对企业合同档案方面的培训相对比较少,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加合同档案方面的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大家了解合同档案的重要意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增强企业经营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感;另一方面加强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为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除此之外,努力推进档案宣传的常态化,将宣传渗透到日常工作中。

4.5 处理好合同档案利用与保密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许多合同档案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当事人的一些重要机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资金秘密,对合同档案中这些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档案利用的审批权限和正确界定合同档案的利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发合同档案资源,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⑩。

5 结束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背景下,合同管理有助于信用档案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加强重视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经营合同管理人员的效率意识和效益意识,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经验合同档案的管理水平,最终提升企业业务纠纷法律抗风险能力。如果纠纷一旦发生,我们可以及时运用合同档案记载的内容和原始依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企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沈红 《刍议合同档案管理》科技与企业 2013(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卢丽云 《刍议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问题和改进措施》 企业文化 2014(04)

[4]李玮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问题浅析》 黑龙江档案 2013(01))

[5]蔡夏 罗 玛 《论企业的合同管理》 知识经济 2012(09)

[6]周颖 《加强合同档案管理 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兰台世界 2009 (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DA/T42-2009,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S]. 国家档案局

[8]陈健静 李珉俊 《关于企业合同档案精益化管理问题与分析》商情 2012(32)

[9]樊抒婷 《论档案信息化建设》 长安学刊 2010年第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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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遵循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情况下也随之发生自由承包或流转以解放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务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为基础和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寻找一种合法、合情的档案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亟须规范化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4.注意安全保管,完善信息管理

合同和档案的原始材料一般都是纸质媒介,如果遇到潮湿、水浸、燃烧等就会完全损坏,所以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具体做法如下:(1)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设置专橱,分专人负责,防止人为损坏、遗失;(2)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虫、防火、防水、防化学药品、防污染等工作,防止非人为的破坏和损失;(3)不具有保管权限的档案盒材料应及时交由相关法定部门进行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完善条件或暂交由上级部门协助保管。比如,县、乡(镇)两级档案须依法在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完整地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以上是笔者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及策略要点。笔者认为档案管理除了科学、合法的管理制度以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尤其要加大对乡(镇)和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防止土地承包档案损毁和丢失。对档案管理不善和违规反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南京市档案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J].兰台世界,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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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档案 传统档案 档案管理 利弊

随着社会的发展,日常办公逐渐趋于自动化、网络化和标准化,日常办公几乎属于无纸化,不再需要纸和笔,而是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所以,一般都是电子文件多于纸质文件。随着电子档案的增多,电子档案管理成为必然,如何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以防文件的损坏和丢失,实现电子档案管理的高效、准确、安全是我们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电子档案的特点

电子档案管理不仅要管理电子信息,还要将电子信息与实体档案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识别、处理,并要求能够在网络上传递。电子档案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信息不能人工识别,传统纸质档案在记录时都是采用人工可识别的符号,而电子档案要通过计算机转换才能够被人识别;第二、信息的存储具有高密度性,节省了存储的空间;第三、信息管理具有方便快捷性,电子信息与载体之间无必然联系,随时可以分离,能够复制存储于不同介质之中,方便进行异地之间的传输和管理,节省时间;第四、方式多样性,电子档案与传统档案单一的文字记录不同,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记录档案,保持了档案的生动性[1]。 电子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相同之处

电子档案管理是在传统档案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电子档案的记录必须要依附于传统档案的真实记录才能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可靠;电子档案管理的原理基本与传统档案管理相同,只不过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将其整合,提高了效率;电子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所包含的内容相同,电子档案管理是对传统档案的信息进行归纳,扩大了信息容量,实现了资源共享,能够快速读取信息。 电子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不同之处 电子档案在归档时间上不同于传统档案

电子档案的管理能够根据文件完成的时间随时归档,而传统档案管理要在整个过程结束后制定一个标准的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在时间上缺少灵活性。由此可见,电子档案随时归档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因时间问题而造成的文件丢失,保证了归档的完整性。 电子档案在归档方式上不同于传统档案

电子档案都是采用编码对其管理,但是由于载体的不固定性和可修改性,很可能造成电子档案的准确性、真实性缺失,而传统档案都是按照一定的次序进行编目之后,人工归档,保证了文件的真实、安全和完整。因此,在进行电子归档时,必须要随时进行加密和认证,以保证其真实有效。 电子档案在保管方式上不同于传统档案

电子档案的保管主要是以光盘或磁盘为载体,但是这类载体易老化变质,而且在更换介质的过程中可能会影响文件的可读性,而传统档案的保管需要保证纸质文件不受损坏,在转移的过程中不丢失,对人工的要求比较高[2]。因此,在对电子档案进行保管时,要求有关部门使用统一的格式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传输,必要的时候可以打印一份纸质档案作为备份。 电子档案的查询方式不同于传统档案

电子档案在查询使用过程中,可以在获得权限之后,登录档案管理中心查阅相关信息,而传统档案在查询过程中,需要先向上级申请,获得批准后通过档案号人工查找,浪费了大量时间,影响了工作效率。 电子档案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利弊

采用电子档案管理节省了大量时间,可以有效提升档案管理的效率,方便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而且在查询使用中更加方便快捷。除此之外,电子档案管理符合当今社会的低碳环保理念,无纸化办公在节约了资金的同时,减少了树木的采伐,保护了森林资源[3]。

然而,任何一种管理模式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弊端。由于我国电子档案管理起步晚,在法律监管上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电子档案管理面临着很多挑战,如何保证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电子档案还存在着易丢失或因时间问题无法读取的问题,所以在管理过程中要注意对文件予以保护和备份。此外,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背景下,电子信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各种病毒和黑客威胁着电子文件的安全,这就对管理人员的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对电子档案采取加密和设置防火墙等措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办公的效率,而且有效节约了森林资源,但是与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相比还有其不足之处,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档案管理。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研究,推进电子档案的标准化、安全化、准确化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