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7:16: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变更管理程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出让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事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核准后即可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使用,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准出让合同的变更事项,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利用中心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时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的事项如下:
1.出让土地受让方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银行帐号变更的;
2.出让土地的范围未变化,只是因公安部门审定门牌或地名办核准变更地名而变更的;
3.出让合同根据地价办公室会审定地价水平签订,因局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地价水平变更出让合同的;
4.已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可以该出让合同多交地价款冲抵另一出让合同地价款,在办理另一出让合同地价冲抵时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
5.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我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号)及其他关于变更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限制性规定,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增减额在原出让建筑面积的20%以内,不涉及地价水平变更的。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报我局批准。
六、出让合同变更的简化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申请受理属于可按简化程序变更的,填写变更事项表与其他要件同时报送我局。
2.受理中心经审核符合收件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可直接转利用中心办理。
3.利用中心收件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将加盖利用中心印章的变更事项表,返还出让土地受让方。
七、利用中心应每月制作《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上述无须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八、我局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利用中心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
九、对于报我局备案后或抽查中发现的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情况,予以撤销;对于欠缺要件而予以核准的,要求土地出让受让方限期补齐要件,逾期不能补齐要件的,予以撤销。
十、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基于现有社会发展形式的特殊性,在后续控制和应用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明确合同管理形式。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管理人员素质低的情况。高速公路建设本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以合同应用形式为目标,实现应用程序的合理化控制。但是由于公路建设过程中受到的干扰因素比较多,直接对应用形式造成影响,合同的重要性得不到体现。此外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差,忽视了合同的制约性和保护性作用。其次合同管理缺乏专业性管理人员,如果存在风险,无法及时发现,进而对后续管理形式造成严重的影响。
1.2合同管理程序不合理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在后续控制过程中必须及时对合同进行专业的审查和分析。但是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存在合同管理程序不合理的情况。承包单位在整个建设进程中必须发挥指导性意义,但是由于过于以合同为主,对合同内容和应用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后续应用程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其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将合同发放到相关部门,但是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系统控制和应用形式不合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缺少按合同约定收集索赔或反索赔资料的意识,对合同内容不认真学习、研究,施工管理中体现出主管意识的复杂性。
1.3很难实现合同索赔
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和获得利益是基础性保障,基于当前施工单位建设和控制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明确风险控制因素,强化合同管理。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存在理赔形式难实现的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合同认知度比较少,导致实际享受的合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索赔无法实现,则合同管理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如果工程体系发生变更,则会出现额外工作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施工单位证据不足,进而很难实现索赔。
2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现有的合同管理程序对整个施工程序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为了发挥项目应用形式和管理体系的最大化作用,必须将合同管理体系落实到实处,履行现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管理程序是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如果高速公路工程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则必须以合同为应用依据,体现出后续设计形式的最大化作用。因此合同在规范应用形式,解决争执中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具体控制过程中必须对合同形式有正确的认识,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效益。其次当前受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具体控制过程中需要保证高速公路行业的有序发展,不断增加企业管理的综合能力。合同管理形式能保证高速公路行业的有序发展,不断增加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综合竞争力,进而取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3高速公路合同管理措施分析
3.1强化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体管理阶段,需要对工程管理形式进行分析,满足后续控制模式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涉及到的招标形式、合同内容进行有效的分析。由于合同管理比较复杂,要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采用合理有效的训练形式,强化职工技术和工程造价的整体性管理。合同管理理论受到的干扰因素比较多,在实践中要锻炼他们的综合素质,保证合同管理程序的有序进行。在合同签订前,需要了解合同内容,确定规范性控制形式,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性。此外比开展各种工程管理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
3.2做好合同监理工作
在合同整体化管理阶段,合同监理工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后续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在整个管理阶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必须明确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有效的杜绝工程不合理情况。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形式的合理性,必须树立独立的监理部门。在建设标准的要求下,监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对高速公路发展机制有一定的影响,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合同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将合同作为依据,满足后续控制形式的要求。基于施工形式的复杂性,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合同管理机制为基础,实现建设形式的合理化控制。
3.3重视合同理赔工作
高速公路整体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比较多,在整个控制阶段,必须重视合同理赔工作的有序进行。施工企业必须积极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经济效益。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整体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经营、估价、法律体系等知识,要求专业性工作人员明确组织结构的类型。合同理赔通常发生于工程变更后,为了保证理赔形式的合理性,要求专业性理赔工作人员深入到施工场地,了解和收集施工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合同管理和理赔对高速公路整体发展形式有一定的影响,在后续控制和干预过程中,必须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包括合同理赔、费用索取等工作,必须明确项目管理程序的应用特点,进而发挥企业管理形式的最大化作用。
二、工程施工阶段风险导向审计程序设定
包项目合同是总承包商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工程合同的管理能力是项目管理团队必备的能力之一。因此,本文提出了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进而实现项目管理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
1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及现状
抓住合同管理才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对工程企业来说,良好的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据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对工程造价的高低有20%的影响。尽管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但对于合同管理的研究,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当前我国的项目管理中,普遍采取的是美国项目管理协会的PMI管理体系,研究重点也是以下九大问题的管理: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为核心的目标管理,以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组成的资源管理,以及以集成管理、范围管理、风险管理组成的综合管理上。合同管理之所以没有被列入PMI管理手册,并不是因为合同管理不重要,而是因为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经济建设的基础,FIDIC中的每一条款都必须要落实到合同中,按合同文字说话及执行项目已经成为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工作习惯。然而,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人情关系代替法制的现象普遍,所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权威性很难树立。有些中方企业会因无法遵守合同而被业主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并追偿巨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EPC合同模式下的风险分配机制和游戏规则,贸然签订EPC合同,没有公平公正的履约基础加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导致。
2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以FIDIC合同为例,工程承包合同是不单指合同协议书,其主要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是: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款、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其他协议和文件。所以合同管理工作围绕以上内容,要包括:(1)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及检查。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时监控及检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同归口管理程序、合同管理考核程序、合同用章管理程序以及合同归档程序。(2)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包括合同造价、履约率、纠纷次数、原因、变更次数及变更原因分析等。
3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特点
由于现代工程项目较庞大,结构复杂,工程参加及设计的单位和分包较多,对技术、质量要求的标准高,所以,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过程中,会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合同管理有一些更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其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值量大,合同价格高,所以合同管理的经济效益更加显著。其二、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干扰因素更多,合同变更会更加频繁,稍大点的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可能会有几百项,因此,合同管理是动态的,要按照变更后的情况不断地调整管理工作。
4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及意见
4.1动态化地进行合同管理,实时监督调整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内在及外界的干扰因素影响,合同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偏离初定的总目标,因此要用动态化的方法,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实时调控合同管理的目标。但每次合同的调整或者变更的产生,都必须做好必要的原始数据整理及汇总工作。按照FIDIC合同条件中的要求,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严密的计划、及准确、详细的现场记录,可以给后续合同变更管理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以周为单位制定施工计划、现场施工记录组织每日会签。这些记录是合同管理的基础数据,同时是施工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最原始的证据。基于这些基础数据,可以更准确地分析施工进度与合同偏差所在及偏差产生的原因,进而采取调整措施。
4.2将合同事件及目标分解
项目开始初期,项目管理组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熟知合同条款,使大家熟悉合同的内容,了解承包商的合同职责和工程范围。然后将项目的总体目标明确,并将各个项目事件的责任分解到各个专业、各个时间段。这样,工程的总目标及任务被分解成各阶段、各小项,对这些小目标分阶段、分工组的进行质量、工期、技术掌控,进而实现项目的总体目标。
4.3合同管理要专业化、科学化
除对项目管理人员组织必要的合同条款培训,实行全员参与合同管理,更重要的是,每个总承包合同需要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工程经验并学习过法律,其职责是对合同资料、工程资料的跟踪、整理、及存档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合同管理程序及编号程序,建立数据库对合同统一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另外,随着项目的执行,分包合同及资料的不断累积,需要管理的数据会急剧增长,单纯依靠人工方法无法更准确便捷地查找资料,不能依赖回忆来维系各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还应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的有关技术,加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盘活项目的信息资产。
总之,合同管理是目前我国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总承包市场的一大障碍。本文以FIDIC合同条件作为理论依据,探讨了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希望能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第1版.
核电厂的建设需要大量设备,如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泄压箱、水泵、阀门、管道、电缆、汽轮发电机组、应急柴油机单元机组等,其中大量关键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核电厂核安全和正常运行。因此对核电厂设备的质量管理被核电厂业主、供方、监管当局予以极高的关注。质量管理是通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为实现规定的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策划,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开展质量改进等活动予以实现的。如何开展核电设备制造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成为了核电厂建造阶段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各相关方关注的焦点。
1质量保证
项目核电厂业主一般会在合同中从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供方资格管理、质保分级、不符合项控制、报告六个方面向供方提出明确的管理。
1.1质量保证体系
供方制定和实施满足《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HAF003,1991版)及其相关安全导则和业主质保要求的项目质量保证大纲(QAP)和专门的项目管理程序。为验证项目质保体系建立情况和运转有效性,供方制定内外部监查计划提交业主备案,业主选择参加其对分供方的监查活动。业主有权组织实施对供方和分供方的质保监查监督活动,并要求供方以及分供方对发出的纠正行动提出了纠正措施实施方面的要求。供方将定期管理部门审查实施、报告、整改措施、实施验证结果向业主提交验证。
为了规范核电项目的多方接口管理,供方和业主制定在双方合同执行过程中用于接口管理的共用项目管理程序。这些程序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领域,包括质量保证、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调试、进度计划和文件记录管理领域。
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实际审查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如下:(1)政策与授权声明:质保大纲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没有包含项目合同,有的甚至写出其他项目合同;没有授予质保验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职责和权利;缺少承诺组织对大纲实施状况、适用性管理部门审查;没有明确质保大纲的审查认可单位。(2)质量保证大纲的管理:缺少项目质保大纲和专用程序对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培训的要求;缺少定期对项目质保大纲和程序评价和修订的要求;供方组织机构重大调整后没有修订项目质保大纲;供方没有对自己或分包商开展项目质保大纲的评审。(3)组织机构:一个部门双重或多重领导;部门名称和职责前后不一致;与外部(含监管部门、顾客、分供方等)接口关系图缺少或不完整;缺少外部联络的管理要求;没有针对项目合同、质保大纲、管理程序等方面开展专项培训。(4)文件与记录控制:缺少文件变更控制的要求;缺少电子文件控制的要求;缺少文件翻译的要求;缺少文件保存的期限要求或保存期限不符合IAEA50-SG-QA2质量保证记录的要求(如:射线检查结论和射线底片没有永久保存);射线底片的保存环境不符合规定;制造完工报告范围与双方商定的管理程序要求不符(如:缺少设备运行维修手册)。(5)设计控制:缺少设计验证的部门、方法独立性的描述;缺少对设计软件控制要求;缺少设计变更控制要求描述。(6)采购控制:未能说明负责供方评价的组织部门与参与部门。(7)物项控制:物项领用、装卸、运输、制造时控制要求与措施缺少。(8)工艺过程控制:设备制造质量计划缺少质保级别、安全级别的要求。(9)检查和试验控制:检查试验负责的部门不明确;要求独立实施检查的部门,实际没有独立;缺少制定和实施检查试验大纲的要求。(10)不符合项控制:不符合项分类、编码、审查和处理流程不符合合同要求。
1.2供方资格管理
要求供方建立其供方资格管理程序并开展分供方的资格审查活动,并向业主提交供方资格评价报告及主要附件进行审查与认可。该供方资格评价报告一般包括:发证机构所颁发的资格证书、分供方的技术能力、商务状况、供货经验、评价的结论、待供货设备范围(包括安全和质保级别)。供方建立并维护项目合同相关的合格分供方清单并定期向业主提报备案。业主有权对分供方进行源地评审与工作表现评价。
为确保与供方合同中适用的条款延伸至分供方供方,要求供方按照合同要求与项目质量保证大纲要求对分供方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应保证业主对分供方拥有业主对供方同等的权利。
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供方对分包商的资格评价报告提交业主审查的不及时、供方资格评价报告的供货范围(安全等级、质保等级)与实际供货范围的不一致。
1.3不符合项控制
要求供方对不符合项分类、识别、审查、处理与验证进行规定,并制定不符合项管理程序提交业主审查与认可。为确保不符合项分类的统一性,项目合同一般直接给出不符合项分类原则、编号、审批规定。
实际工作实施过程中,不符合项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1)设备制造厂不符合项的数据库信息不完整,对重要设备竣工文件验收发现在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没有全部放入竣工文件,甚至提供的不符合项报告没有编码。(2)设备制造厂不了解不符合项的处理状态。(3)不符合项的审批时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限的要求,没有签署相应的审批时间而无法核实。(4)提交业主审查不符合项报告的语言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 加强经验反馈和总结
及时收集和整理已发生过的质量事件或质量监督中的经验,反馈到相应设备或工序的监督过程中去,质控人员在开工前研究这些经验,把这些经验反馈到监督计划中,并在开工前反馈给制造厂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对典型质量事件和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经验反馈,质保人员深入分析研究,寻找体系上存在的问题,形成质量体系上的预防点,在质保监查时对设备制造进行宣贯,进行系统性预防。
参考文献:
[1]HAF003-19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S].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建设期;施工招标
Key words: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construction bidding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041-01
0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期间,由于对工程所在地自然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工程结构设计的适应性和新颖性缺乏深入的理解,故会导致缺乏相应的概、预算定额,不能准确估算完成项目建设活动所需的资源投入,加之项目建设期间社会宏观市场较大幅度的变化,也造成工程造价在执行中不能完全按照主观管理控制局面。由此可见,我国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一直是工程管理的弱项。
1严格执行合同,是建设期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工程造价才可得到有效控制。
1.1 严格制定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与管理程序为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切实执行招标文件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工程管理文件与管理程序,与工程招标投标文件配套使用。包括对工程造价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程序,如工程计量管理、工程变更审核管理、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管理等,从而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招标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规定,使管理更规范。
1.2 谨慎处理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有关工程结构的变更、技术质量等级要求的变化、新产品应用等,尽可能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并在招标文件引用的设计施工图中加以明确。工程进入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工程构造、品质功能改进等方面的设计变更,以免造成工程投资的失控。
1.3 统一并规范计量、变更、结算等审核管理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普遍规模浩大,建设周期较长,且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较多,如同工程建设其它管理一样,造价需实行精细化管理,以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规范和细化全桥的计量支付表式及台帐、工程变更索赔费用申报流程及资料等,并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如健全工程计量支付例会制度,通报一个时段的各施工标段工程费用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操作过程中的问题,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提出下阶段管理目标,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等。
1.3.1 计量支付实行初审制。要求承包人在每期计量申报时,同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计量初审稿及电子版计量台帐,监理与业主汇总初审意见,反馈承包人进行完善后,提交计量支付正稿,在业主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会签后支付费用。实行计量支付初审制,避免了计量支付稿因不符合同规定而引起修正、涂改错误数据等情况,提高了计量支付按合同规定操作的正确性。
1.3.2 合同费用与变更费用分别计量。工程计量中实行变更费用与合同费用分别计量,已批复的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清单之内的工程量计量有效分开,避免出现“清单之内工程量和清单之外的工程量(变更)混淆”。
1.3.3 建立统一的计量台帐。建立统一的计量台帐,极大降低了计量审核的工作量,减少了重复计量和漏报计量的几率,保证了计量支付的准确性,提高了审核工作效率。
1.3.4 按合同规范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或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做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实施变更时一般规定以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为依据。但变更指令涉及变更费用的确定,而实际施工中许多变更费用的审定往往比变更工程实施滞后。本工程采用在变更方案批复后,监理下达《变更通知单》;在变更费用业主审批完毕后,监理下达《变更令》;如无变更费用的发生,监理直接下达《变更令》。以此解决变更工程实施与变更费用不能同步的矛盾。
1.3.5 变更、索赔费用审核严格执行招标规定。
2对施工招标及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管理的若干建议
2.1 关于工程招标时是否设定标底的建议施工招标设置标底与否应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工程结构特殊,质量要求又高,施工条件又恶劣,新结构、新技术应用又较多,而符合相应施工技术能力要求的承建单位不多、不能充分形成市场竞争的施工项目,根据本工程招标经验,设置标底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垄断竞争与哄抬标价。一般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成熟,施工不受特殊情况的约束,同时工程招标投标又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施工招标时一般不需要设置标底。
2.2 招标文件要尽可能严密与严谨招标文件的严密与严谨有助于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执行合同内容的扯皮现象。作为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投入资源进行工程施工,这是其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获取最大利润使企业得到发展是每个施工企业的最终目的。承包人研究利用招标文件条款,设法寻找条款的瑕疵与矛盾,以此作为向建设单位进行变更、索赔的依据,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应严密与严谨,对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不失为一种堵漏节支的良好方法。
2.3 建设单位内部应加强沟通建议对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在执行部门之间进行交底,执行部门就合同实施中的问题,再与相关联的部门进行提醒与沟通,这对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狭义地说,通过交底使执行部门对条款的特殊部分引起注意,并在建设单位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与思想,使管理层面上的步调一致,这对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很有必要。
2.4 明确各职能部门造价控制管理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团队管理的协作精神。理顺部门之问的关系,充分发挥众人专业之长及作用,减少推诿与扯皮,避免损失与浪费,这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以及工程的顺利进展。
在煤炭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合同管理风险指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利益损失或损害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贯穿于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涉及到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存在合同自身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合同标的的实现,同样也制约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一)合同准备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策划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策划的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或者业务目标不一致;故意规避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高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二是确定合同对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对象之外。三是谈判风险,主要表现为:对合同标的、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技术标准、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地点等涉及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核心部分,乃至关键细节等忽略或做出不当的让步,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之事项的忽略。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等问题;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二是审核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正确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三是合同正式签署风险,主要表现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不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等。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一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降低或丧失的风险。在煤炭经营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客观环境的变化与影响,与其相关的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往往会出现对方履约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可能性,从而对煤炭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二是合同变更或转让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三是瑕疵履行带来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等因素会发生变化,但由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责任较低,违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违约责任的代价时,对方就可能降低履约质量或者直接违约,从而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四)合同履行后的风险
一是履约完毕后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存在的风险。对合同相对方分析评价客观真实的缺失,给以后合作埋下长期的法律隐患;在合同执行评价中未进行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造成评价失真。二是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合同保管不善或丢失,涉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面临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不能提供原始证据、非原件证明力不被采信等举证风险,导致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二、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责任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合同管理,担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监督防范责任
内部审计通过参与合同谈判、审核合同文本以及查阅合同履行结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分析判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的风险,在准确及时识别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原则,反映问题,规避防范,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担负监督责任。
(二)总结评价责任
无论是管理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都会围绕着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开展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的阶段构成、形成原因、损失程度作出分析,根据不同风险严重程度逐级排序,为下一步的风险处理提供决策基础。内部审计须加强自身人才队伍建设,具备专业化系统化的评价方法,科学有效地担负起风险评价的责任。
(三)咨询服务责任
咨询服务是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创新功能,也是内部审计转型的重要方向。由于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要对风险的相关因素采取措施,识别、化解和转移风险,规避防范,分担和降低风险损失的影响,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也同样如此。煤炭企业内部审计应抓住这一转型机遇,积极拓展企业内部咨询服务业务,关注并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应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在合同管理中提供帮助、健全管理,更好地履行咨询服务责任。
三、内部审计参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路径
(一)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化
无论是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贸易企业,其经济活动大都以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和实现。重大合同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策略以及经济效益,合同条款众多、金额巨大,稍有异动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建立重大合同审计制度,内审部门既担负起了监督的责任,也发挥了参谋的职能,能够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审查到事前预防的职能转变。
(二)合同风险预警及时化
在对煤炭企业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当发现重要的合同风险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履约资格、合同相对方财务状况不佳以及诚信缺失、合同个别条款变更后致使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制度及时提醒业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级管理者,并在预警的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对方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以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of cost control management program quality measures
yu jie1,jiao li-xian2
(1.hi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handong laiyang tender agency ltd laiyang shandong 250013;
2.management engineering, 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 jinan jiangsu 250013)
【abstract】construction phase of cost control 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is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under the premise of guaranteed cost control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udget through reasonable construction design, so that the total project cost control within the tender cost.
【key words】contractor;claims;construction contract
1. 前言
1.1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的目标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在施工预算之内,通过采取新工艺新材料,并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使项目总成本控制在投标成本以内。根据我在施工现场施工的一个工程进行总结——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程序.质量措施。应明确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职责、风险、目标及重点。要确定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值,包括项目的总目标值、分目标值。并作层层分解,明确各环节、各岗位、各人员应承担的职责,要能贯彻、监督与检查,落实到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的支出,将实际支出值与投资控制的目标值进行比较、分析及预测,加强对各种干扰因素的控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对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目的是使投资控制目标永远处于最佳状态和切合实际。但应注意,调整既定目标应严肃对待并遵循规定程序。
图1 流程图
1.2 施工阶段目标控制分两部分:
(1)控制本项目总投资不得超出计划投资额,作为绝对控制的目标值。由此相应制订各分目标的控制值。(2)除了上述控制总投资目标值以外的投资控制环节,相应制订控制分目标值。确保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突破投资控制目标值。要想达到目标值的控制主要是依靠我司管理人员长期积累的经验、经历,发扬其敬业精神与智慧。
2.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程序(详见流程图1)
2.1 施工前工程保险单及履约保证书的审核工作程序:.承包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程保险单及履约保证书上交工程部——工程部对承包商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齐鲁医院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审核意见——工程部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审核意见——财务部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备案。
2.2 工程款支付工作程序:承包商(供货商)提出工程款(货款)支付申请。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监理公司对已完工程提出质量、清单工程量、单价进行详细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及扣款建议,对工程款(货款)支付申请审核——工程部对已完工程提出质量、数量审核,对工程款(货款)支付申请审核确认——齐鲁医院对工程款(货款)支付申请中计算过程、数据运用等进行审核——工程部对工程款(货款)支付申请中计算过程、数据运用进行审核确认——委托方内部会签确认后返监理签认,履行支付手续。
2.3 收集整理反索赔资料(质量和工期方面)工作程序:委托方、监理公司、齐鲁医院要收集关于工期和施工质量方面的监理例会记录——例会记录严格要求各参会方签字确认——委托方、监理公司、齐鲁医院要及时告知承包商违反合同工期和质量标准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委托方在发现承包商有拖延工期时要用例会和文件等多种形式、多次提醒和告知有关各方并请各方签字确认事实。
2.4 材料认价单审核工作程序:承包商根据合同内容及需要重新认价的变更依据提出单价确认单,暂估材料单价确认单需附不少于3家的厂家报价单;综合单价确认单需附上重新认价的变更依据,上报工程部及监理——工程部对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规格、质量、档次标准审核确认,根据材
设备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考察,并5日历天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工程部——监理公司对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规格、质量、档次标准审核确认,对材料设备价格、综合单价审核确认,监理公司 3天审核完毕——工程部将需要认价的材料提交齐鲁医院,齐鲁医院根据合同内容判断该单价是否需要重新认价,对材料设备价格、综合单价审核确认。监理公司 7天审核完毕——工程部根据合同内容判断该单价是否需要重新认价,对材料设备价格、综合单价审核最终确认。
2.5 变更洽商结算审核程序:施工单位对涉及价款调整的变更洽商内容进行完整计算,在14日历天内将变更结算文件交监理公司,同时附上已完变更确认单、变更依据及计算底稿——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待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后签署意见,在4日历天内将变更结算文件交工程部——工程部对监理公司提交的该变更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5日历天内将该变更结算文件交委托方工程部——工程部提交齐鲁医院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部对齐鲁医院提交意见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内部会签,相关部门会签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返还监理公司。
3.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
3.1 组织措施:(1)建立造价管理的认证体系,在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投资跟踪、现场监督和控制)的人员,明确任务及职责,对已完工程的计量、支付款复核、处理索赔事宜,进行投资计划值和实际值比较,运用报表的方法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2)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详细工作流程图。(3)每一项任务需专人检查,规定确切的完成日期和提出质量要求。
3.2 经济措施:(1)进行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的计量或复核,对未完工程量的预测。(2)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备料款和预付款及其合理回扣数量的审核、签证。(3)在施工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动态控制和分析预测,对投资目标计划值按费用构成、工程构成、实施阶段、计划进度进行分解。(4)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造价控制报表、投资支出计划与实际分析对比。
(5)编制施工阶段详细的费用支出计划,依据投资计划的进度要求,并控制其执行和复核付款账单,编制资金筹措计划和分阶段到位计划。(6)及时办理和审核工程结算。(7)制订行之有效的节约投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3.3 技术措施: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和审查。
3.4 合同措施:(1)参与处理索赔事宜时,以合同为依据。(2)参与合同的修改、补充、管理工作,并分析研究合同条款对投资控制的影响。(3)监督、控制、处理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时,以合同为依据。流程图(见图1)。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从2003年起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该模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将各种经济、进度、质量等因素充分考虑到“活单价”上来,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在建设领域不断形成,在国家的工程造价相关规范要求,建设工程的动态成本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出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同时首次将工程量计算规范独立出计价规范,形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个不同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13清单规范的施行,开发商对新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今后开发的项目都将以 “13规范”为依据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管理、编制招标控制价以及项目成本管理。以下结合项目管理方式对新规范模式下的成本管理变革进行探讨。
一、设计阶段成本管理
一个项目一旦投资决策后,成本控制的工作关键在于设计阶段,据统计,工程项目开发中,设计费约占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的1%-2%,但这不到2%的费用基本决定了后续过程的所有费用。目前,大多数开发商与设计公司所对接的主要前期策划部门采取了钢筋含量限额设计方式,对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3规范”对清单的工程具体项目名称、特征等的描述作了强制性规定。在设计阶段,相应部门应考察委托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进一步从多种指标来推行限额设计,确保其所设计的产品深度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标准相适应,设计的详细程度达不到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或者清单编制人员没有深化设计的能力,这样编制的清单中会出现未标明的模棱两可的部分,导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可能性增大,后期招投标、项目施工也会受到影响。
建议相关前期策划部门建立和完善施工图会审、发放流程和制度,对图纸的发放、更换按图纸目录、工程类别、图纸编号、版号、出图时间进行备案,编制台账,保证施工图纸的更新无误;对发放的施工图加强审查,尽早通过施工图审,避免清单编制、施工建设时形成较大设计变更,防止施工图设计失误对预算编制、工程施工造成的返工或经济损失,也控制了设计成本。
二、招投标阶段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管理是工程建设中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成本管理是动态的、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成本过程管理中的重要意义突出的体现在招投标阶段。
1、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阶段
建筑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它的价格计算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征:单件性、多次性、复杂性。“13规范”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招标过程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同时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造价。所以,在新规范的指导下,为了提高招投标工作管理效率和控制工程造价,预算成本部必需充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这里需强调的是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08清单之上强制性的规定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并应该单列。今后项目中工程部可参考“13规范”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有利于监督、管理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2、招投标阶段
关于招标文件,13版清单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化了开发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预算成本部需仔细审核工程量清单,再发送工程部,由工程部对外。
根据13版清单7.1.1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新的清单规范约束下,开发商作为业主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预算成本部应会同工程部、材料部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甲供单价等做出合理的约定,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而且在评标环节中,合理分析各投标单位商务标和技术标部分,淘汰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相矛盾(特别是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投标单价)的单位,以防止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违背,损害开发商的利益。
3、合同签订阶段
工程量清单对合同管理的主要影响体现在计价方式和风险分配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13规范对合同的签订有指导性意见,对开发商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与承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详细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约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另外,13清单规范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对比13清单规范和08清单规范,计价风险的承担原则是一致的,可看出: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这些计价风险原则应一一体现在合同条款中。
三、工程施工阶段成本管理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若不结合现场合理进行成本控制,会对最终工程造价产生很大影响。
1、索赔类
工程索赔项目中,“13规范”约定了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考虑到项目开盘等原因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项目部人员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赶工补偿费确定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现场签证
从“13规范”可看出,现场签证也是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因素之一。处理好现场签证,是衡量项目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13清单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签证的主体,即业主方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提出了签证的前提、处理程序和支付时间,详细说明了现场签证的处理流程与计算规则,见如下流程表1。
表1 现场签证生效程序
时间是变更和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或短期内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的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并办理签证和设计变更确认手续,这样才能避免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避免引起和施工单位的结算纠纷。开发商现场造价人员应当要改进工作方法,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配合项目部在开工前完成成本控制管理程序的交底工作,宣传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阶段成本控制管理程序,让施工单位首先了解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及现场签证管理程序,在事前办理手续,或在事中完善手续;对重大设计变更和签证,要及时了解掌握进行测算、提出程序审核建议;工程部对现场签证项目要及时全面,尽量做到一事一签,及时处理,防止遗漏;现场签证内容要明确真实,实测实量,要素齐全。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成本控制管理程序上建议作出进一步的调整,在已有的变更签证审批权限要求上,增加办理时限要求,统一结算资料整理、审核文本模式,完善和细化竣工结算审核程序,降低结算资料审核的复杂性,提高结算审核的时效性,也利于及时掌握和反馈工程实际变化情况。对于场地平整、土方挖运、临时道路、管网综合等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确定和修改的签证项目,因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施工单位较多,一般在组织论证后,建议由现场项目部统一制图划分各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复核确认,避免范围不清造成结算认定困难甚至重复结算。
3、进度款支付
由于建设工程通常具有投资额大,施工期长等特点,工程合同价款的履行顺序主要通过“阶段小结,最终结清”来实现。
根据规范约定,进度款可实行按月支付或分段支付。目前大多数项目主要采用年度编排资金计划,依据工程进度来支付的方式,开发商项目负责人员在审核、支付进度款时,应新增对甲供材料款、索赔及签证款的审核、支付处理。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期应扣减的金额;现场签证和已确认的索赔应列入本期应增加的金额中。同时,开发商工程部在签发任何支付证书后,发现有错、漏、重复数额,有权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属实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四、结算阶段成本管理
注意依据13规范,不再将招标文件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审核依据中,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在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再将竣工图纸单独列入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采用竣工图重算法的结算方式。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可以减少后期承包方与预算部、工程部关于结算项目争议的处理事宜,也增强了签证等过程结算的时效性。
五、13清单规范的格式化应用
13清单规范除正式条款外,还有11个附录,共计42个表格或规范性文件,完整的提供了招投标工程计价表、合同价款支付申请表、现场签证表、材料设备表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相关计价表格,具有较大的参考性和可执行性。结合开发商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管理制度和正在实行的成本管理应用软件,适当修改或调整现有表格,达到规范化、信息化处理工程计价资料和档案的目的,使数据资料更具可导入性、实用性和延续性,便于今后成本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
13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刚刚实行,对工程的全过程各个阶段都有影响作用,这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紧跟形势,第一时间熟悉和掌握新规范的精髓和操作要领,未雨绸缪,提前对规范的变化和调整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开发商尽快应对国家规范变革,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改进成本管理方式和水平,同时加强新开发工程的全过程成本管理和控制,在13清单规范应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形成反馈,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力。
1 核设施建造过程简介
从立项到完成商业运行或试验任务后关闭,我国核设施①一般经历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几个阶段。
在行业主管部门对营运单位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评,认为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有足够措施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后,将颁发建造许可证,同意营运单位开始建造活动。核设施建造阶段一般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工作。本文仅介绍及讨论核设施土建施工中相关内容,其中涉及的单位包括核安全监管部门③、营运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核设施在建造阶段的核安全,具体表现为土建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的工程质量。核安全是目标,而质量控制是保证核安全所采取的手段。做好施工质量控制,才能提高核设施的本质安全度,为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核设施系统复杂,工程量庞大,且由于行业特点及国家发展战略等原因,设施建造大多是“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这就更加导致了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频繁。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造阶段的工程质量缺陷将会对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隐患,可能导致厂区人员、公众遭受过量辐射,环境被严重污染。
2 案例介绍
在某次国家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检查组的专家对营运单位质量保证大纲④及管理程序中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有关内容提出质疑。
该营运单位编制了土建施工活动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程序,并分别定义如下:
设计变更:指原设计需要优化,或已出版的供正式使用的设计文件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或则选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由设计单位提出针对施工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工程变更:指提出变更的起因与设计无直接关系,但因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的需要,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而要对原设计进行的变动。
根据管理程序要求,在该工程现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执行的流程如下:
对于与设计图纸相关的问题,施工单位编制设计澄清单,由设计单位回复设计澄清单对设计问题进行回答澄清,或则发送设计变更单(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对于程序定义的工程变更内容,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设计代表、营运单位等负责审批。营运单位、施工单位认为现场很大一部分变更都与设计无关,工程变更申请单上的设计代表签字也只是从设计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无法改变变更是否实施。
而专家认为,营运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核安全法规要求,将工程现场任何变更都纳入设计变更管理,任何修改或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都归设计单位负责。并且,营运单位的管理程序也将“工程变更”定义为“……而对原设计进行的变动”。
专家提出质疑的依据是《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HAF003)规定,“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对这些变更必须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计控制措施”。另外,法规导则《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规定,“所有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和制造厂变更,都必须按《规定》5.4节的要求进行管理。”“引起变更的因素可列举如下:建造期间的问题;构筑物、系统或部件不能满足功能要求;不符合项的处理;国家核安全法规或其他要求的变更;设计改进。”
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3.1 设计变更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是国家核安全法规,民用核安全设施均按其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对于“设计”的定义:“制定核电厂及其组成部分的方案和详细图纸,进行支持性计算并制订技术规格书的过程及其成果。”因此,设计变更是指施工图编制出来以后,对原设计进行的局部修改。设计变更仅包含因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缺陷、错误或其他原因而对原设计技术资料的修改、补充工作。
设计变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善性变更,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图纸出现差错,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这类变更数量上占较大比例;一类是实质性变更,即真正的涉及功能、结构、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的有利变更,如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增减工程内容,改变使用功能等。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
3.2 工程变更
从广义上讲,变更是指对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变动,既包括工程实施中形式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工程合同条件的修改。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对变更的定义,发生以下情形时采取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3)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4)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因此,营运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能引起工程变更:
(1)营运单位改变本工程结构物的型式、标高、强度等,或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
(2)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供电、供水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变更,设计人员的错误或疏漏所引起的变更。对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发生这类变更的可能性更大。
(3)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原设计的局部小修改。
(4)地质条件、气候、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经济条件也能引起工程变更。
(5)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无法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而提出变更申请,但没有监理的变更指令,不得自行对工程进行变更。所以施工单位的变更纳入监理引起的变更范围。
通过对二者定义及引起变更的原因的对比,产生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均属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额外的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的范畴。现场还可能出现材料代用、改变施工顺序、施工错误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变动应属于工程变更。
3.3 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关系
《核电厂质量保证规定》(HAF003)第5.4条规定“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法规相应导则《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第9条规定“所有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和制造厂变更都必须按《规定》5.4条的要求进行管理。”此处的“现场”是指“核设施建造工程现场”,看似将工程现场所有变更都划入“设计变更”范畴。
但营运单位作为业主,虽然核无小事,但营运单位需要从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设计单位提出了一个更优化的合理建议,但涉及庞大的资金投入,而当前的设计也满足功能性要求,相信营运单位会拒绝采取修改。所以某些变更因其范围相对更广,涉及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绝对不可能由设计单位一家之言而作为定论。
国家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6.3.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从上述描述中也可看出,设计变更实为“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从属于工程变更,且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也与核安全法规(HAF003)保持一致。
因此,比较设计变更与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涉及范围,以及分析上述国家规范的描述,可以看出,设计变更应从属于工程变更。但由于核安全法规有明确要求,设计变更应按法规要求采取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如何有效实施控制
笔者认为,在核设施建造过程中,营运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控制,都是为了保证变更得到最优化的处理,保证核设施建造的施工质量。
在某核设施施工现场,通过核安全监管部门、营运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讨论与交流,结合工程建设实践以及核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决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建造过程中的变更,笔者认为较为有效:
首先,将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变更,明确归类。凡是需要设计单位主动对设计图纸提出修改的,属于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均属于工程变更。
其次,现场所有变更,一律从“变更申请单”开始。变更单中变更类别分为“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两类。
营运单位、监理单位原则上不主动提出变更,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认为需要设计单位修改图纸,由营运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由原设计小组负责设计变更;对于设计图纸无误,仅仅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或改变施工顺序,施工中出现错误,材料代用等其他变更,则由监理单位审查,得到营运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指令,在此过程中现场设计代表可给出施工意见或建议,但仅供参考,不影响监理单位、营运单位的意见。
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无法按图施工,或对设计图纸有疑义,尚无法判定是否需要变更的情形,则通过设计澄清单的形式,直接发送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给予澄清。若需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则在告知施工单位情况下,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发送营运单位。
【参考文献】
[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S].
[2]《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S].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S].
[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S].
注释:
①核设施:通过核反应的变化,合理利用核能的设施,主要包括包括核动力厂;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涉及核反应或核技术利用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