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7:16: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施工方合同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工程项目的这一特性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难度。相对于国外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我国仍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合同管理模式确定的风险。
无论是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还是BOT和EPC合同管理模式,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识缺失是导致合同不平等条款的主要原因。业主方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制定者,迫于竞争压力,很多施工单位对合同中的很多不平等条款采取隐忍态度。同时很多合同为了回避业务或者是嫁接风险未能采用国家标准的合同文本增大了合同风险。
1.2 承包商的风险。
转发包是施工合同的常见现象,由于承发包商管理水平或信誉缺失,都会加大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
1.3 索赔的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期性与复杂性是工程索赔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索赔对于工程项目的业主方或是承包方是一种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方式。在建筑市场混乱的管理环境中,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索赔这一维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1.5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方面的缺陷。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专业性的人才来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现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有经验的高素质人才,人才事物缺失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发展。信息化程度不高也是制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
2.造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原因
2.1 施工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重视不够,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
在具体的过程当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习惯于经验管理。执行意识薄弱,不能对合同从签订之前到履行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
2.2 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风险识别、评审以及应对方法不健全。
首先是风险识别系统不完善,尽管采取了一些风险识别措施,但是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因此造成风险识别时容易忽略一些引起合同风险的关键风险因素。其次是风险评审制度不健全。
2.3 施工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不严谨。
施工合同一般是由业主起草说明的,往往其中隐含大量的风险。如果在签订的过程当中不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就可能使得施工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2.5 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不足会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混乱,不合理的合同文件不断流出,形成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控机制会使得各种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3.施工企业防范合同管理风险的措施
3.1 谈判权、审查权、决定权的“三权分立”。
三权的独立与制约来减少可能存在的合同漏洞和暗含的霸王条款。笔者认为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使用建设部所出台的建筑工程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有利于合同使用过程中的动态管理,也有利于纠纷产生后的法律保护。
3.2 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严密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项较为复杂、严密的体系,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管理过程中应明确合同的范围、合同的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较为合理的合同框架体系,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对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方法以及调整幅度和范围等进行明确的定义,避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笼统的、模糊性的字词或条款。进度、时间与费用是项目管理的三大主要目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中应明确做出三大目标的界定,避免当发生纠纷时两者进行扯皮。
3.3 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风险评估。
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在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后,要配套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在通过对责任承担单位进行信用等级分析后,对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实施动态风险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含及时预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实际生产中,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利益方面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合同中报价较低的项目,要认真询问造成低报价的原因,并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
3.4 强化人才培养力度。
对于合同管理而言,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制度,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随着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要优先选拔具备合同管理和信息技术双面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合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4.施工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4.1 有利于施工企业的稳定经营和良好发展。
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充分的意识到面临的潜在风险以及损失的严重程度,从而进一步帮助施工企业采取应对的措施,进而控制和避免损失,能够使得施工企业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经竞争中获得一方土地,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2 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坚持的是“利益原则”。就是说服修改某些比较苛刻的款项,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进而通过对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合同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企业形象,本着依法治理企业的要求,对于合同管理要牢固树立其法制观念、对于合同管理义务要自觉进行履行和熟知、对于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要提出一系列避免措施,并制定相关方案,从而应对企业在市场中所面对的一系列竞争,有力保证企业的应变能力,保护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其次,从施工企业的管理角度层面上讲,定期组织一系列有效的检查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措施等经济活动,以保证合同管理游走于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且在施工和结算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差错和漏点,合同管理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它保证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强化全员的管理意识
作为一项重要经济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它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如此重要的管理工作,它的设计面比较广,因此要将合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即人人都重视、人人都有着强化管理的意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将管理意识进行规范化,确保合同管理的高度重视性,并且在全员范围内形成合同管理的强化意识和人人参与意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实行管理落实到位的措施,紧密衔接好合同管理全过程,做到落实到位、控制有效、检查到位、反馈及时,将合同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好。
二、抓好合同管理的签约和履约
合同管理过程必须保证是规范化管理的,并且管理措施贯穿于全过程中,规范管理主要应该做好:
1.订立合同前的管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针对方主要是工程建设方,即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相关评审,且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好对于项目经理、合同管理人员等的相关培训工作,开展合同管理法的法律和法规教育,可以邀请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做此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施工企业要进行合同法律法规内部宣传工作,将重合同守信用工作进行到底。
2.合同谈判签订的管理。发包人所对应的程序是施工企业建设合同谈判和签订,由于发包人是企业谈判的对象,所以发包人也是合同签订的对象。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本着平等一致、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实质性的合同谈判,并且在谈判之前,对于发包人是做过调查和了解的,即认定其的项目工程承担能力方进行谈判。施工企业逐条研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承诺性。鉴于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繁多的内容,大多情况下对于发包人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谈判的。在与发包人谈判时,在依据通用条款的条件下,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进行,对于承包人所承担的义务条款项,应该引起充分重视。谈判后,如果双方对于合同管理的各项条款没有见解,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文件便可立即签订。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所以在进行施工合同的履约方面,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包含在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对于合同管理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为确保合同管理的圆满完成而依法实施。(1)执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部门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权力和义务等,对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方应该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反馈内容:招标文件、图纸、招标资料和合同文本等。对于变化的合同文本,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工程洽商记录的办理工作,收集有关双方的变更资料。对于项目部所反馈的信息,经营处和法规处要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如果出现大的误差,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收付工程款情况、合同重要内容等也要及时进行汇报,对于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况是由于非施工方造成的,必须及时报送建设规划部门,研究原因,找出责任人,具体内容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2)合同履约过程管理。一是项目部要做好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资金方面的控制工作,切实履行好施工方的义务。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期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方案、组织好有关进度的工作,如果中间出现延误,必须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赶工措施,以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进行。要严格依据合同管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制度的执行,以应对发包人、建立的质量检验工作,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工作要保质保量进行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对于施工项目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办理工程的竣工结算,工程款进行结清。同时,还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此外,对于质量保修期必须履行到位。二是对于履约期间产生的一系列动态管理,必须严格加强和管理,以防违约事件的发生。项目部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合同的实施和进行状态进行跟踪对比,及时纠正错误,本着效益为先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向施工单位提出承包价格,做到有理可依。三是加强合同履约期索赔与反索赔管理。承包商为了减少项目损失,依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客户根据合同管理规定将工期的拖延、质量问题无法弥补的和责任人事故进行反索赔。对于项目管理工作施工方必须在签约后及时进行,对于一些技术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管理,重要性的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客户代表进行签证,变更性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双方签订,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的保证依据。
三、建立健全网络管理
将合同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落实到位,以层层建立合同领导小组的方式进行,确立相关管理部门,如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经营处)、配合部门(法律处)。研究的可行性内容是:首先,做好调查工作,即施工方主题资格性的合法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依法注册和登记。其次,做好施工方资信和履约调查工作,即施工方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和资金保障。再次,做好施工活动的合法性调查工作,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具备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进行。
合同的签订过程漏洞是避免不了的,所以要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的漏洞,确保严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合同管理,采取施工合同的三权相对对立(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企业经营处人员在办理合同谈判和形式洽谈权前要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办理合同权限办理以内的合同谈判;对于洽谈所形成的的合同文本,施工处法规人员和顾问要进行审查,然后交由企业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企业经济处人员进行对外签订合同手续的办理工作。
总之,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的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势必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作为建设方和发包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进行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合同管理方法得当,措施切实有效可行,严格化、标准化进行运作合同管理法,确保建设施工期间不必要事件的发生,使得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下去。
参 考 文 献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事后合同”
所谓“事后合同”, 就是承包单位( 施工企业)施工作业开始后才补签的合同。出现“ 事后合同”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反映在企业发生的紧急项目方面, 如发生事故, 必须立即进行检修、维护, 如果按照合同管理程序来签订合同, 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其次, 施工企业对工程合同没有引起重视, 施工完毕后, 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同结算付款时, 才想到签订合同。第三, 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活都干了, 合同早签晚签没什么关系”的错误思想。
2. “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 对同一标的签订的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 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 或一方当事人持有) , 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 称为“白合同”, 仅由双方( 或一方) 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要求投标者承诺, 中标后以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进而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而依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只作为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是部分企业实行一级法人、总分公司的体制,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 分公司的工程建设和检修、维护需要总公司拨款, 重大合同还需要向总公司备案。
3. 带资、垫资承包
实践中, 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 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 二是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 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而由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但在履行中存在一旦承包人承揽到工程并进行少部分施工后,不同意继续垫资, 就会造成工期延误。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手段。
4. “挂靠施工”
所谓“ 挂靠” 是指没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高) 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并且施工, 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形式主要有: 一是部分企业的附属单位或关联企业能够承揽大量内部的工程项目,一些小的施工队伍挂靠在这些附属单位并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 附属单位收取管理费。二是一些企业的关系单位承揽到工程, 但其又没有相关的资质,便借用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三是一些机电设备是非标准设备, 需要特定厂家加工定做, 但一些加工定做的厂家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 便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由于一些设备在国内能进行加工定做的厂家非常少, 处于卖方市场, 建设单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挂靠施工的形式。
5. 不重视违约索赔
在合同谈判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只关注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结算条款, 对于其他条款特别是对违约金条款, 合同双方都没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工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为空白, 或者是象征性地填写标的金额的1%甚至更低。一旦承包人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建设单位将不能得到快捷、充分的赔偿。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合同谈判人员缺乏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石化企业索赔方面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是, 一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在确定责任和索赔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往往互相推诿, 使索赔变得异常艰难。
二、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 杜绝“事后合同”
“事后合同”由于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约定, 在工程质量、结算付款、损害赔偿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 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杜绝“事后合同”, 建设单位首先应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管理制度上要禁止不签合同就进行施工的情况, 并对违反制度的情况进行处罚。其次, 要推行合同网上审查, 使合同审批时间为计算机系统默认时间。第三, 对急需抢险维修的工程,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签订年度合同。在年度合同中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遇紧急工程, 可以按照年度合同进行施工作业,以避免“事后合同”的发生。
2. 事前要进行深入的法律论证
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一旦合同双方对“黑白合同”产生争议, 法院将会依据中标的“白合同”进行裁决。由于“黑白合同”标的额一般都较大, 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法律一般也不会支持“黑合同”。企业经理层在决定签署“黑白合同”前一定要经过深入的法律论证,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产生纠纷。采取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 总公司在做项目预算时应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下达的预算与合同的实际标的金额不应差距太大, 以免逼迫分公司签订“ 黑白合同”。
3. 将承包人垫资行为纳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1996 年6 月4 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由于带资、垫资问题的普遍存在, 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垫资不予认定有效, 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承包人揽到工程后, 以资金短缺为由中断施工的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人的垫资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中, 同时对这类合同应在违约条款中相应增加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这类合同对石化企业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 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
4. 坚决取缔“挂靠施工”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的资质和条件, 很难保障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而且极易滋生腐败, 应给予坚决取缔。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管理, 禁止其他施工队伍挂靠在附属单位。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实际履约能力进行深入调查, 包括员工素质、设备、资金等情况, 从源头上杜绝无资质的施工人进入建筑市场。
三、结语
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在工程监理工作开展中,监理合同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尤其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环节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着监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为此,监理方必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合同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监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问题
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着暗箱操作、明招暗投、幕后交易等现象,扰乱了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加之,监理单位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监理单位为了取得工程项目合同,经常听从建设单位的安排,使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签订前期丧失了与建设单位公平谈判的话语权。在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过于强调自身权利,尽量减少自身的制约性条款。而对于监理单位而言,部分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的义务、违约、赔偿等方面作出了苛刻要求,导致合同双方在签订环节未能处于公平的地位。
(二)合同履行问题
在监理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建设方仍占据主导地位。建设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工作内容之外增加监理工作量,但是却没有增加相应的监理服务费,损害了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部分建设方对因施工方或建设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通常以总价包干为借口拒绝支付监理方延期费用。基于上述原因,监理单位为了降低总成本支出,实现利益目标,被迫采取减少监理人员数量、降低监理工程师层次等方式控制成本支出。
(三)合同跟踪管理问题
在监理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应全面掌握建设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将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但是,由于监理方的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只是重视对建设方在合同签订前期的资产规模、信誉、注册资本等情况的调查,而不重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一旦建设方出现重大变动,则直接影响到监理合同的顺利履行,给监理方带来经济损失。
二、监理合同管理中的优化方式
(一)完善监理合同内容
为有效避免监理合同纠纷风险的发生,应完善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一是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在监理合同中,要详细列明监理方负责监理的工程情况,如工程面积、结构、层数、室外工程、室内工程等监理工作范围。二是明确监理工程的内容。在监理合同中,要明确监理方所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信息、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监理服务,并在附加协议条款中尽量详细表述各项具体工作,避免工作描述过于笼统、责任界定不清。三是明确监理期限。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的起止时间,若合同中未能明确监理期限,则根据《建筑监理工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将监理方派驻监理机构到施工现场时间作为监理时间的起算点,将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方的时间点作为监理终止时间。
(二)明确监理费用增加的合同约定
在解决因非监理方因素导致的工程延期、延误而产生的监理费用纠纷问题时,应在监理合同中针对具体原因作出相应的明确约定,具体如下:一是针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延期,要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相应损失与费用;二是针对因业主方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工作量增加,要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一定标准计算监理费用的增加额度,并且该项计算标准不应超过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标准;三是针对因施工方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监理工程量增加,为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应适当下调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计算标准。
(三)规范阴阳合同的监理费用结算
针对阴阳合同产生的监理费用结算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种情况,针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串标、投标人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签订的阴阳合同,其阳合同无效,在结算监理费用时应选择阴合同作为结算标准,即根据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进行价格结算;第二种情况,针对强制招标投标项目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阴阳合同,其合同均无效,在结算监理费用时应选择阴合同作为结算标准,即根据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进行价格结算;第三种情况,针对先行招投标,后在同一天内签订两份合同,或后续签订阴合同和阳合同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1条的规定,将中标备案的阳合同作为监理费用结算标准;第四种情况,针对非强制招标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阴合同和阳合同,视同第三种情况进行监理费用结算;第五种情况,针对无须经过招投标签订的阴合同和阳合同,应根据债法理论进行监理费用结算,即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三、结论
总而言之,监理合同管理是关系到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目标实现以及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一种重要工作。监理方要建设高素质监理工作队伍,加强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实施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有序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1工程概况
山口水电站工程是新疆某河流干流梯级开发的最末一级,主要承担发电任务,其次是反调节任务。工程规模属大(2)型,工程等别为ii等。电站厂房、尾水渠等其它永久建筑物的级别为3级。厂房采用坝后式布置,由主厂房、副厂房和开关站组成。采用3台机布置方案,总装机为3×47mw,单机流量157.30m3/s。
2建设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作为山口水电站监理部发电厂房分部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中,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贯穿始终,通过对施工合同全方位管理,较好的实现了工程预定目标。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监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
2.1合同责任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施工合同的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严格按照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发挥监理的指导作用。山口水电站发电厂房监理部严格执行以下原则:一是检查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若与合同法条款规定相抵触,建议业主对条款予以更改,使之符合合同法规定;二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解释时,要按照合同文件的先后排列顺序,有序安排,防止忙中出错;三是监理工程师对文件之间的歧义的解释,不能随意修改文件中原定的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对于固定总价承包项目,严格按照总价予以结算,不再吸纳各方提出的任何主客观理由,实属各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五是对于合同规定模糊之处,执行大局利益和业主利益等方面周全考虑,协调好多方面的关系。
2.2工程进度的合理控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审批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计划,同时,严格按计划进行监理,但是,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组织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应过多干涉。特别是由于业主的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①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②承包人的赶工措施;③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④赶工费用和奖金,以及专用条款相关具体规定。以便提高承包方工作积极性。
对于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的,严格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的条款区别对待,特别是如由于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专用合同规定百分比的,不可抗力原因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工等任何干扰或阻碍,要认真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
2.3工程价款支付的监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项目时,严格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协助业主按期审批工程款,工程款项支付不搞官僚,找理由拖后支付,厂房监理过程中,未有滞后支付工程款现象,确保了承包方按期得到应得工程款,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
2.4工程的变更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对工程的变更管理。对于由于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工作量;改变使用功能、质量要求标准和产品类型;任何部分施工顺序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工程变更令,从提高工程效率出发,避免造成管理混乱。
2.5工程分包的监理根据施工合同的通用条件规定,对于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项目,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对于业主同意分包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要按标准审核分包商的资质,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特别是当承包商与业主对分包商的选用发生矛盾时,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按质、按期、按量完成。对未经监理批准的分包商,监理应执行不准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之权利。
2.6合同争议与索赔管理
2.6.1合同争议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时,作为建设监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二是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第三方调解解决;三是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本人查阅很多合同时就存在专用条款并无规定,但山口水电站合同中就已作了约定,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协助业主签订合同时应提醒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便合同发生争议时妥善处理。
2.6.2索赔管理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施工合同索赔的成立条件是:①与施工合同对照,已造成承包商超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②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责任;③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条款时,应认真审核以下项目:①对某一事件的影响可能涉及到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是否合理;②承包商的取费标准是否正确、合理;③分清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之间是否有出入,防止出现经济黑洞。
3 几点建议
结合山口水电站厂房监理实践存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引起同行关注:①重视金结、机电设备订货与土建进度不协调及滞后现象;②重视金结、机电设备安装与土建协调工作;③重视材料供应;④重视处理索赔及时处理。实践证明,本文论述方面,工程监理中能够引起重视,必将对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国内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应该调整。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中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
3.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要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及时。
3.2 工程量签证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的变化,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及时签证。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3.3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让工程量有误,将在今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在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因此,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影响的严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建设市场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进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据2002年建设部对部分建筑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5106家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亿元,全国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亿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1.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压价、肢解分包等,这几种行为均是发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但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承包人的,其中较多地强调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导致发包人强调造价一次性包死,又不计风险包干费;对施工合同周期内的政策性价款调整不承认,使最后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不相符。同时,风险合同现象严重,一般来讲,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风险总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的管理,致使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如: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认为彼此“关系不错”,不应在订立合同上“较真”,草草订个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说,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能依照合同办理,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3)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和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08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08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08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08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五)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要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执法检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建设"平安河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出发点,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率先实现现代化为奋斗目标,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交通综合协调部门职能作用和公安建设部门的主力军作用,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等突出问题,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群众交通文明素质,为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20__年河东区确定在全区普遍开展畅通工程活动。总体工作目标是:构筑起社会化的城市交通文明建设和实施"畅通工程"的工作框架。进一步加大交通管理软、硬件投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改革城市交通勤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提高城市交通组织、指挥、疏导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执法水平;全方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构建畅通、快捷、安全、环保的绿色交通系统。达到B类城市三等管理水平。
三、评价项目
20__年评价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的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请记住我站域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__年版)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创建目标,要按照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及畅通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完善城区各类交通设施,搞好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共同整治维护城区交通秩序,达到预定的创建目标。
(二)初评阶段
各部门根据畅通工程评价体系标准做好自评工作,自评结果和自评的文字材料于20__年7月5日前报送到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评和省级评价验收。
(三)总结阶段(20__年10月-12月底)
根据检查结果和各单位全年的创建活动,对实施畅通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措施,解决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畅通工程"作为形象工程、系统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形成公安、建设、宣传、规划、教育、交通、环保、工商、广电、安全等多个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抓好"畅通工程"。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及时报道实施"畅通工程"的情况及效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宣传活动,使交通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任务再分解,加强量化考核。结合本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城市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畅通工程"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再分解,逐一落实。要精心部署,量化考核,抓好落实,及时纠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各单位要把交通管理科技化工作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以交通管理示范城镇建设为突破口,更新思想观念,改革管理模式,加大科技和设施投入,科学调整交通流量,提高管理效率。要将近期的工作措施同长远的工作目标有机
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加快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要认真抓好驾驶员信息卡发放工作,确保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落实。
(五)坚持建管并重的方针,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全面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要集中力量打通一些卡口和瓶颈,使城市交通局部路段拥阻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公交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认真落实公交优先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要发挥城建监察队伍的作用,加强执法检查。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重点整治小商小贩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或沿线乱搭乱建广告牌、不按规定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规范营运等问题。
(六)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确保畅通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强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努力减少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实施畅通工程,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六、组织领导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不确定因素,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合同风险防范从以下几个阶段解读:
一、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的防范
投标阶段要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等主体信息;要对工程项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金落实情况等标的物的状况进行确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对对方合同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确认。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要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具体地逐条地确定合同内容,把握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实地了解情况,仔细研究审查图纸,认真复核工程量,并与项目经理部认真确定各个子项的单价和各项技术措施费用并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二、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防范
1、选派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参与合同谈判。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切实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必须对等,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2、要对合同中基本条款进行审查。对合同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表述的内容进行确认,包括工期、图纸、进场要求、工程变更结算、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了解熟知。
3、固定总价合同或垫资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人需承担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和工程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例如:泰达现代服务产业区G2地块项目机电供应安装工程是一个总价包干合同,其中,工程单价项目第二条规定: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不应因永久或临时工程的材料或消耗性储存品价格、燃料或电力价格、运费或保险费、工资或津贴、货币兑换率升降、政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税费或其它收费等变动而调整。第三条规定: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不应对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规章的更改或增订而导致的价格升降而作出调整。这样的条款把通货膨胀的材料价格风险转嫁给承包商。
4、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审核有无承担该分包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对材料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考察,工艺流程、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能满足要求,产品也经过了3C强制性认证,可签订合同,否则不能签合同。
5、诚信守法,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
防控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关键是转变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项目部领导班子以及经营管理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提高全体职工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增强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提高管理人员的谈判水平。通过提高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意识,为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
三、合同履约过程中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合同签订后,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将工期、质量安全职业健康、文明施工、付款条件、工程洽商变更结算、违约及赔付等等各方面对要进行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这是合同履约的必要条件。
现场施工管理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严格控制,避免因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人员、材料、设备浪费带来的风险。
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法律基础,承包人的主要任务,发包人的责任,合同价格,施工工期,违约责任,验收,移交和保修,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
2、强化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的制度保障。公司制定严格的内部合同管理办法,通过制定或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及其职责,对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等予以说明,并做好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
3、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体系。针对项目部现有工程特点,做好人员分工,明确各管理人员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实现合同管理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因此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体系,可以为防控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组织保障。
4、加强索赔管理,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已方损失。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强有力的证据。索赔证据有:会议纪要、施工日志、工程照片、设计变更、指令或通知、气象资料、造价指数等等,注意和重视索赔资料的收集,及时合理地提出索赔,是使工程法律风险合理合法转移的有效措施。作为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外,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要求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努力促进索赔制度得到健康地开展,把开展索赔工作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5、业主违约,拖欠工程款。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业主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而使公司遭受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和影响了工期的,就要依法索赔,
6、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签订一定要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分摊项目风险。对分包付款,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及现场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确认,在项目内部逐级进行审批,按照项目部收款情况支付分包工程款,做到以收定支,合理使用资金,规避项目风险集中化,分摊项目风险。对于分包合同外变更签证要与承包合同结算情况一致,必须一一核对,分包合同内外的增项变更一定要有现场主管施工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附必须的辅助说明及相关资料,杜绝后补情况发生。分包结算必须在承包结算完成之后进行,并依据分包合同及承包结算内容进行核实增减项。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并学会科学的防范和控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经济效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四、泰达现代服务产业区G2地块项目机电供应安装工程合同风险分析及其防控措施
1、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拿到的施工图工程量相差很大,按照合同价大约486万元,这部分损失我方已经通过和设计院、业主做工作,转变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合同内精装修风口问题。合同内的精装修区域风口非我方采购和安装,实际合同中标价约为7000万元,而非7139.5800万元,我方经过多方努力,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依据,认为即使我方不做这部分工作也不能扣除合同价。
目前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业主答应给我方风口材料款。
3、工程款的风险。G2项目开始,我方就垫资很多,资金压力很大,但前期工作只是预埋和预留,按照合同基本很难拿到工程款,我方就和业主做工作,解决材料款的问题,按照合同规定材料款需要把采购合同、发票、专项证明给业主,实际上这些问题涉及商业秘密,所以我方商务人员进一步和业主商谈,以工程进度为主,为了不影响工程顺利开展,业主答应材料到现场就给材料款,在抢工期的2个月内,我方收到工程款3700万元,解决了资金压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