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17:16:2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水利工程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受自然和社会条件制约,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有材料、机械、方法、管理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最根本的着眼点是兴利除害,造福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建设质量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切实把工程质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要依法照章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质量控制与管理。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1.设计水平有待提高,缺乏创新意识。设计人员水平有待提高,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由于时间紧迫,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缺乏实践经验。
2.项目法人行为有待规范。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尚不规范,就项目法人方面讲:1)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勤务员建设。2)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3)资金落实不就位,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跟不上,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甚至要求承包方先垫资,随意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施工压缩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政府批建拨付资金没有全部投入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之中。4)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
3.施工不按规范,出现“豆腐渣”工程。1)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剥皮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浆砌石体不密实出现蜂窝,干砌石体出现空洞,外观好看,里面虚假不坚实,粗制滥造很难避免。2)无牌无证无资质及农村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致使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把关不严格。
4.环境因素。环境条件是指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环境因素,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工程技术环境,施工现场作业面,劳动设施,光线和通讯条件等作业环境,以及与各方关系等人文环境等。
5.材料因素。水利工程材料泛指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各类工程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理条件,因而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材料选用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材质是否经过检验,保管使用是否得当等,都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结构刚度,强度和耐久性,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外表及观感,材料不合格,严格时还将危及整个工程的安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机械、设备因素。施工机械、设备田野实现施工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工程进度,质量均有直接影响,机械、设备的选用对工程类型、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机械设备性能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实现机械设备合理装备,配套使用的重要工作,是实现工程高质量、高效益的重要途径。
7.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
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措施
1.加强前期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1)加强前期勘测质量控制管理,前期勘测质量控制管理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问题,面对当今空前的水利建设投资规模和前期工作相对滞后的实际状况,要切实组织动员勘测设计技术力量与前期费用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加快前期规划,勘测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要引入设计市场竞争机制,严格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杜绝借卖图章图签等违纪设计行为,要严格设计审批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与等级,按照水建(1998)479号文件中关于大中型水利枢纽,堤防等防洪工程设计技术审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阶段设计工作审查、审批。2)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较其它项目的建设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工程失事后危害性极为惨重,因此国家对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专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建设程序,具体包括流域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投产准备与试行、竣工验收、建后评比等九个基本建设阶段,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以上基建成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前的勘测设计审查审批工作。
2.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质量决定工程质量的首要环节。1)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踏勤,加强编制勘察纲要,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洪水位、地基处理等资料的质量负责。做好设计方案比较,图纸会审。2)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人员要做到精心设计。敢于创新、不要照搬照套,防止不合理的设计返工,造成工程的损失。3)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件》,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水利工程部分条款。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提高设计资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3.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以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工效的提高,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技术,依据规范的工法和作业指导书施工。
三、结束语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工程,投入大、公益性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更是国家经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体现,因此,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创更多优质工程,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杨仕耀.水利水电项目施工质量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3).
我们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实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各施工单位,广泛宣传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了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坚持跟踪落实到位,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切实履行好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三、齐抓共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会产生效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参建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设方代表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责,设计方负有设计安全职责,监理方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负有行使与落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在建水利工程自开工至今,参建各方均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能,为工程实施创造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项目法人单位。为切实履行好我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局和小(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在建的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我县在建的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均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技施设计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件(独田水库)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任务。在几个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是在隧洞的设计中,配备了钢支撑和竖井的锁口,有效的减少了安全隐患,并且使安全设施有了资金来源。
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局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将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局就严格按照三合同制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按照水利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个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没有无证上岗情况。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水利局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总结第2页
生产教育,并按照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正常。并且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我县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于10月21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5105万元;小平地水库于3月开工,已于8月完工;高桥、独田、木马河和夜起莲四件水库于10月开工建设,于10月完工;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于2月开工,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各工程的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开工至今未出现过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工程于2月份才开工,目前维的水库正在组织防洪堤基础及大坝坝坡基础开挖,幸福及大血厂水库由于技施设计尚未到位,主体工程仅进行控制测量及复核,因此,对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均已经制定且较完善,对组织施工的维的水库基础开挖和大血厂水库进库公路等附属工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厂水库施工单位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防火保证金,提前预防和防范。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县在建的各件水利工程从开工建设以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通过此次安全生产自查及平时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二是工程安全检查记录不规范,很多安全注意事项在检查过程中已经提出,但没有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痕迹管理还有待于加强。
我们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实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各施工单位,广泛宣传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了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坚持跟踪落实到位,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切实履行好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三、齐抓共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会产生效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参建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设方代表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责,设计方负有设计安全职责,监理方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负有行使与落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在建水利工程自开工至今,参建各方均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能,为工程实施创造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项目法人单位。为切实履行好我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局和小
(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在建的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我县在建的8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均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技施设计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件(独田水库)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任务。在几个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是在隧洞的设计中,配备了钢支撑和竖井的锁口,有效的减少了安全隐患,并且使安全设施有了资金来源。
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局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将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局就严格按照三合同制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按照水利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个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没有无证上岗情况。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照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正常。并且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我县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于10月21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5105万元;小平地水库于3月开工,已于8月完工;高桥、独田、木马河和夜起莲四件水库于10月开工建设,于10月完工;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于2月开工,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各工程的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开工至今未出现过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工程于2月份才开工,目前维的水库正在组织防洪堤基础及大坝坝坡基础开挖,幸福及大血厂水库由于技施设计尚未到位,主体工程仅进行控制测量及复核,因此,对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均已经制定且较完善,对组织施工的维的水库基础开挖和大血厂水库进库公路等附属工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厂水库施工单位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防火保证金,提前预防和防范。
水利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是一项十分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工程结构设计的综合文件,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依据,为了确保概、预算文件的编制质量,本人浅谈一下在概、预算编制过程的体会:
1.了解工程概况。从事各阶段概预算编制工作的人员要熟悉上一阶段的设计文件和本阶段的设计工作,从而了解工程规模、地形地质、主要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技术数据,以及工程兴建地点、海拔高程、对外交通条件、工程布置形式、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工程内容等等。这样有助于造价员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和编制出有效工程造价文件。
2.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编制原则及依据。工程造价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水利部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和规程,水利部颁布的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总[2005]389号文补充定额,以及当地政府和职能机构的补充规定和相关文件。
3.正确采用工程量。现工程量虽然是由设计人员提供并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但造价员也要熟悉设计图纸要认真核对设计图纸及有关表格,要复核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如:工程特性一览表、工程量汇总表等。要注意工程量的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与定额的计量单位一致。如道路工程定额单位为m2,而设计人员给出的是m3,伸缩缝定额单位为m2而设计人员给出的是m3,有些虽然工程量与定额单位相统一,但存在一定的换算关系,如土石方松实系数。其计量单位分别为自然方、松方和实方编制单价时,宜按设计提供的干密度、空隙率等有关资料进行换算。该系数能否正确运用将极大影响工程造价。另外原定额砼浇筑中含有模板用量,而现行定额将模板制作、安拆定额单独计列,不包含在砼浇筑定额中,设计人员提供工程量时容易漏掉此项,当设计图纸上的工程细目数量不能满足概、预算编制要求时,还需做必要的计算或补充,若有不明确或遗漏的部分应另行调查,以保证概、预算的准确和合理。
4.基础单价的编制。基础单价是编制工程单价时计算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所必需的最基本的价格资料。是编制工程概予、算的最重要的基础数据。很多造价员往往忽略基础资料的重要性。要做好现场的调查工作,要了解当地材料(的价格、材料的来源、运输的路径、运距附近的情况、土石的来源弃土点的距离;施工用电是电网还是自备电源供电。除了运用电话、网上等快捷工具询价外,有条件的话要深入实地调查材料来源、施工技术、工程所在地区有关规定及工程具体特点等编制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用风、水、电、风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砂石料单价及混凝土料单价,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基本依据。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按工程所在地编制的价格水平计算,认真、慎重地计算、确定基础单价。
5.工程单价的编制。工程单价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工程总投资的准确程度。进行工程单价分析时,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结合。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会计算出不同的单价,通过技术经济的分析比较,以起到优化设计的作用,节约了投资。在工程单价分析套用定额时还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定额的专业专用。水利水电工程除水工建筑物和水利水电设备外,一般还有房屋建筑、公路、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永久性设施。水工建筑物和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应采用水利、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其他永久性工程应分别采用所属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二是工程定额与费用定额配套使用。在计算各类永久性设施工程投资时,采用的工程定额应执行专业专用的原则外,其他费用定额也应遵照专业专用的原则,与工程定额相适应。三是吃透定额的有关规定。由于各系统之间的标准、习惯有差异,故使用定额前应先阅读总说明和有关章节说明、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切忌按自己的习惯“想当然”。
6.工程定额的选用。使用现行定额时,必须熟悉定额的总说明、章节说明及定额表附注,如果设计的要求、工作内容及工程项目、完全与相应定额的工程项目符合,则可直接套用定额。如现行中没有的工程项目,可编制补充定额。对于非水利水电专业工程,按照专业专用的原则,执行有关专业部颁发的相应定额,如果定额参数(建筑物尺寸、运距等)介于概算定额两子目时,可用插入法调整定额,若采用了新技术、新方法使设计施工内容与定额工作内容不符,可做出补充定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套用。
7.独立费用和预备费的编制。对整个建设项目来说,在编制概算阶段,除建筑安装工程概算价格以外,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与工程建设有关而不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价格的各项费用(称为独立费用)和必要的预备费用。下面说一下主要的一些独立费的取费标准:工程管理费—农财发[2003]38号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工程勘测设计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工程招标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关于招标收费标准》的规定;工程监理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7]670)号文;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计算方法: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年限和地质条件等不同情况,按工程一至五部分投资合计的百分率计算。项目建议书阶段基本预备费率到15%~18%;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基本预备费率取10%~12%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为5%~8%。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因施工年限较短一般不计取此项。
8.工程单价的阶段系数。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根据编制阶段的设计深度,要乘以相应的阶段系数。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应采用投资估算指标;如采用概算定额要扩大10%的系数,即无估算指标又无概算定额时,当使用预算定额或补充定额时应乘以13%的扩大系数。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最高限额文件,编制此阶段概算时采用概算定额;如采用预算定额一般采用的扩大系数为1.03。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就采用预算定额。三阶段系数要准确,否则会影响整个工程的投资的正确性。
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概预算的编制方法与一般建筑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要求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设计内容,了解建设条件,掌握基础资料,正确引用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及设备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符合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才能编制出高质量的概、预算文件。才能为建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黄河水利出版社
[2] 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黄河水利出版社
[3]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黄河水利出版社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经营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括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图签等。
第七条 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未经年检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在征得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签订录用合同,领取《淮南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必须持当地建设市场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营业管理手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的登记手续、领取《外地进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承包工程,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劳动部门征明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跨地区施工的手续。
不论外埠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市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外埠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企业等级和进淮人数,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资金标准为:一、二级企业每人600元;三、四级企业每人400元;非等级企业每人200元。
进入城镇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资金为每人100元。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或进入城镇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在离淮或返乡时,凭市建筑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建设银行应将保证资金及利息全部退还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和外埠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企业等级或隶属关系,以及停业、歇业时,必须提前30天到原批准或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偏袒,不准索贿受贿、不准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承发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标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并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后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总包与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实行工程总包制。允许将单项工程项目分包给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其他施工企业;分包企业不准再问外分包。总包企业要参与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以及原材料的检查验收;并承担其经济、技术、法律责任。分包企业要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与分包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四级以下施工企业不准向外分包工程。
严禁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工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定额标准。严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任意压价、压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工程业务为名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向无经营活动极以及超越营业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年中年末合同报表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回执单制度。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战的检查和质量等级认定。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成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和保修制度。经认定为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图签和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的;
(六)违反定额管理规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压价、压工期而获得不正当收入的。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经营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手续须承发包合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市场赏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对承发包双方处以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设计、施工或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除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外,并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或经检查认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别处以责任双方1000-5000元罚款。
未经验收的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工程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人员,必须佩带和出示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执行罚没应使用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依据本规定收取的一切罚汲款,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有关单位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100-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则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赎职的,由其上级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6-0138-03
1 工程概况
三古水库位于广宁县江屯镇大岗村委会,距县城38.0km,水库于1968年建成和投入使用。水库现最大坝高为4.0m,坝顶长58.0m,坝顶宽2.0m,坝顶高程300.0m,总库容10.5万m3,属小(二)型水库。大坝为均质土坝,坝坡平均坡率:迎水坡1:1.3,背水坡1:1.6。加固后坝顶高程302.0m,校核洪水位300.84m,相应总库容14.3万m3;设计洪水位300.38m,相应设计库容13.3万m3;正常蓄水位299.0m,相应正常蓄水库容7.6万m3;死水位296.50m,相应死水库容1.4万m3。广宁县江屯镇三古水库工程的主要施工项目有进库公路开挖、坝体土方填筑、溢洪道工程、反滤体、管理室等。下面我谈下以下几个工序的施工方法:
工序1:进库公路土石方开挖
施工顺序:清除草木测量放线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弃土。
施工方法:清除杂草、竹木,测量放线,填筑施工道路,机械设备进场,请监理工程师验线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该进库公路主要是土方开挖,但是遇一坚硬大岩石不能用挖掘机开挖。经研究,决定用爆破的手段实现。具体施工方法分析计算如下:
本爆破适合加强抛掷爆破,故爆破作用指数n=r/w>1。设计进库公路宽度为6米(上图标注R),所以如拟定漏斗半径r为5米,药包埋置深度为4米,那么满足n=r/w=5/4=1.25>1。查爆破手册K表值K=1.5kg/m3,那么根据公式:
Q=(0.4+0.6n3)KW3(2-1)
=(0.4+0.6×1.253)×1.5×43
=150.72(kg)
所以解得所需埋设炸药150.72kg,爆破达预期效果,R为6.2米。
技术措施:
(1)机械开挖时,基底预留15CM用人工修整,其高程、尺寸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开挖过程中,先由中轴线分层开挖到底,再挖边坡。同时测量人员随时控制开挖深度和边线,防止超挖或欠挖。
(3)在开挖区内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排除施工区内积水以保证施工。
(4)主体工程基坑开挖完成后,按水利水电工程技术规范及验收规程进行检验,并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
(5)施工排水:在临时道路旁开挖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为防止基坑积水,拟在坡脚外4米处(左、右)各挖一条排水沟,沿线每隔50米设一个集水井,使水汇流于集水井内,用水泵排出基坑外引入原河道。
(6)质量要求:边坡符合设计标准;基础尺寸和高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开挖测量剖面图成果自检后,报监理检查,签字认可。
工序2:坝体土方填筑计算
由土料场取样检验得知,土料为中等密实粘土,属III级土。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开挖填筑强度4500m3/d,每天两班施工。而施工队拥有2m3正铲挖掘机,8吨的自卸车。正铲每分钟循环次数为2次(转角为90?),汽车生产率为65m3/h。
由以上已知条件可以计算得:
(1)经开挖后的土料松散体积:
V=KsV1(式中Ks'为土料的松散系数)
=1.3×4500=5850(Ks'取1.30,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表6-1查得)
(2)挖掘机生产率,及确定挖掘机的数量:
生产率:2×2×60=240m3/h;
5850÷16(两台班)=366m3/h,366÷240=1.52,故取2台2m3挖掘机施工。
(3)配合一台挖掘机所需汽车数量n,其总生产率应略大于一台挖掘机的生产率,即:
Pa≥Pc/n
式中:
Pa——一部汽车的生产率,m3/h
Pc——一部挖掘机的生产率,m3/h
故n=Pc/Pa=240÷65=3.7,取n=4台,即1台挖掘机配套4台汽车。
技术措施:
(1)现场开挖的土料经检验合格和向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回填土料。
(2)施工工艺,表面清理验基(合格)土料运输碾压验收。
(3)施工方法,采用5T自卸车运到填筑部位,卸土铺平。
填筑前进行碾压试验,压实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土料铺筑时,分为若干直填区或条带区,按刨毛、铺料、碾压次序进行。采用59KW推土机铺土,铺土宽度超出设计边线两侧30CM,厚度为30CM,分层统一铺盖,统一碾压,连续进行,每段作业长150M。
压路机碾压时,行走方向与坝堤轴线平行,碾迹搭接宽度:平行轴线为0.5M,垂直轴线为3M,碾压不到的部位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雨后,对压实土面积水排除干净,铲除表面,使土料风干,含水率合要求即进行土料填筑施工。
压实土体不出现松土、弹簧土,光面应一致。
斜坡结合面,坡面经刨毛处理,压实时跨缝搭接不小于3M。
每填一层土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再请监理检查,合格后方能铺填新土,以使层间结合紧密。
质量要求:
(1)检测基土、回填土压实指标,保证工作面无积木。
(2)按技术规范对土料力学性质进行抽料检查,并定期检查土料的含水量。
(3)对填土厚度,压实度指标,上下层结合连接质量进行检查。碾压参数和碾压成果经监理认可。
(4)用烘干法测定土料含水量,环刀法测定回填土的密实度。每2000M坝堤长抽一个断面,每个断面抽二层,每层不少于3个点。
工序3: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计算
在混凝土浇筑前14天,将拟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提交给监理人审核,资料内容包括材料来源、强度、骨料级配、混合料级配、水灰比、骨料与水泥的比例、坍落度,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改变经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
已知设计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为C:W:S:G=1.0:0.45:2.5:4.5,水泥用量为300kg/m3。而该水库施工现场所用的砂和碎石的含水量分别为3%和2%。工地用的出料容量为500升的搅拌机搅拌。试计算施工中拌和一次所需的水泥、砂和碎石的重量。
计算:设计配合比:C:W:S:G=1.0:0.45:2.5:4.5
=300:135:750:1350
由于砂和碎石的含水量分别为3%和2%,所以:
S=750÷(1-3%)=773.2kg
G=1350÷(1-2%)=1377.6kg
W=135-(773.2-750)-(1377.6-1350)=84.2kg
由此可得施工配合比为:
C:W:S:G=300:84.2:773.2:1377.6
即是,
C:W:S:G=1.0:0.28:2.58:4.95
而现在是出料容量为500升的搅拌机搅拌,所以搅拌机完成一次搅拌所需的材料为:
水泥:300×(500升/1000)=150kg
水:84.2×(500升/1000)=42.1kg
砂:773.2×(500升/1000)=386.6kg
碎石:1377.6×(500升/1000)=688.8kg
所以,该工程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为1.0:0.28:2.58:4.95,搅拌机搅拌一次所要投入的材料水泥为150kg、水42.1kg、砂386.6kg、碎石688.8kg。
混凝土浇筑要求:(1)混凝土浇筑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地基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等是否按施工详图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开始浇筑作业。(2)浇筑前,应清除留在模板表面和预埋材料表面结壳的砂浆或液浆。(3)已浇混凝土表面的清理:
新浇混凝土与老混凝土结合表面,必须人工打毛。施工缝的表面在覆盖新混凝土或砂浆前,应是干净潮湿的,并清理干净所有的乳浆皮、疏松或有缺陷的混凝土、涂层、养护剂及其它杂质。所有施工缝表面,包括老混凝土表面应用气、水混合射流清洗;混凝土浇筑前要清除干净表面上的积水。
浇筑:
(1)浇筑混凝土: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拌好的混凝土不得重新拌和。凡已变硬而不能保证浇筑作业的混凝土必须清除,浇筑混凝土每层厚度不超过50cm。
(2)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3)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清除,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结构物设计的顶面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使其平整,高程应符合施工详图规定。
(4)浇入仓面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5)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已浇好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25Kg/cm2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混凝土表面应用压力水、风砂枪和刷毛机等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捣实:
(1)每一位置的振捣时间以混凝土不再显著下沉、不出现气泡并开始泛浆时为准,应避免振捣过度。
(2)振捣器距模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振捣器有效半径的1/2,不得触动钢筋及预埋件。浇筑的第一层混凝土以及在两罐混凝土卸料后的接触处应加强平仓振捣;凡无法使用振捣器的部位,应辅以人工捣固。
养护:混凝土的养护在浇筑完毕后12~18小时内开始进行,用水养护14天,在干燥、炎热的气候条件下,延长至28天。养护用水及材料不能使混凝土产生不良外观,提供的覆盖材料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同意,不论采取何种养护措施,在拆模前应连续保持湿润。
工序4:钢筋代换计算
在溢洪道交通桥钢筋制安施工中,交通桥主梁受拉钢筋设计是3?22,但水库工地缺少这种钢筋,库存有足够的?16钢筋。设计部门已同意代换,下列计算钢筋的代换:
(1)设计钢筋面积:As=(22/2)2×3.14×3根=1140mm2
(2)计划用6根?16钢筋代换:
As'=(16/2)2×3.14×6根=1206mm2
代换后钢筋的面积As'>As,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但考虑到代换还应满足构造方面的要求,如钢筋的间距等,钢筋的安放与设计也作如下改变:
2 结语
近年全县的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通过加固工程全县的水库的防洪能力和经济效益得到大大提高。水库工程的施工工序比较繁多,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着重抓住重点和关键工序,以点带面。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三者之间找其平衡点,使整个水库的施工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200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
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
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
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
(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
(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
(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
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
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
(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54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54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2级(含2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4级(含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
第五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
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
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
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
(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
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51号)执行。
第六章建设监理管理
第三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
第三十八条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的规定执行。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
(二)流域机构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或国际河流的2级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四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
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五十一条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
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五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
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十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
(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
(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七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