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督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6 17:16:3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监督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监督管理

篇1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依法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鉴证经济合同;

(五)依法办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文书、电报、电传、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当场难以检测商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定点印制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制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与转让。

第八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中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模须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订立经济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信情况不明的,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协助查询,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出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订立经济合同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选择一项)

第十二条企业财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或者公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鉴证机关为经济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应当提供经济合同文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济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经济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手续时,必须按照有关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虚构法人主体或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称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3、使用不能兑现或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签订经济合同。

4、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经济合同,谋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汇票、支票或空头支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走私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必须接受和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金融等部门查询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封存或扣留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货物;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

第十九条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获款项和财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2

一、我所结合XX区域内的特点,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旅游、房地产等行业,查看是否存在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通过摸底排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问题条款,规范合同行为,确保专项整治落到实处。

二、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上门指导,今年来,我所对掐区内的旅行社采取上门检查指导的方式,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加强宣传,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

篇3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077-02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治国方略,在国家法律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组织和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否则就会受到损失和影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而企业的所有活动、所有责任、所有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都表现为法律活动、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越来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认识到没有合同管理内容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是完备的管理。让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企业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减少或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杜绝经济违法违纪行为,是深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必然要求。现仅就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强化各级领导的法制化观念

体现企业经济活动的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全过程,都有权力在起作用。如何运用好权力,固然在于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法制意识的强弱,道德水平的高低,执行规章的态度,但最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对权力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他们应具备的现代法制观念。各级领导首先要有法制权威观念,也就是必须破除“人治”观点,淡化权力意识,摒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权本位思想。在权力与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循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权力源自于法律,权力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为法律服务,而不能有任何与法律抵触的情况存在。同时,各级领导要有权力受制观念。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就权力本身而言,它总是要显示出它不愿受到限制的无拘无束的一面。但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监督,权力只有受到限制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对权力的滥用而滋生腐败。因此,各级领导应该挤出一定的时间,腾出一定的空间,分出一定的精力来容纳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调研、注视、跟踪,切切实实地在教育的强化、制度的健全、责任的落实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推进企业法制化进程中,真正地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工作获得企业全体员工的满意和信赖,这样,合同履行监督工作将会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廉政建设的双赢。

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加强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普及知识需要培训,更新知识更需要培训,持续不断的培训学习,是开发员工智能和技能的基本途径,能进一步加强员工对本职工作的正确认识,稳定其对自身工作的情感,从而能巩固原先良好的思维定式,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制度的建立和相关人员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此是“硬件”。不失时机地从不同层面,通过不同的形式抓好合同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促使规章制度的全面落实则是企业需要不断开发的“软件”范畴。实在而适时的思想教育对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顺利地履行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合同履行监督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不同的思想偏差以不同的形式表露出来。其一,对法规、制度不完全清楚,但又不去或不愿意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发了,制度订了,有的人就是不看不学不贯彻,理由无非是时间紧、工作忙,一旦出了差错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推说对某规定不知道、不了解,显然,以此作为托词是底气不足的。岗位是与责任并存的,不按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怎么能上这个岗干这份差呢?至于有的人从一开始就心存混水摸鱼的念头,出了问题,那将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因此,对合同相关人员除取得上岗的资质证书外,不失时机地思想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其二,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心中有数,可就是不严格执行。他们把自己或部门的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主观上对监督管理有抵触情绪,对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要求不置可否,工作中往往我行我素,循陈规,走老路,如果被指出有做得不妥或不够的地方,就认为是跟他过不去,这是道德和责任意识低下的表现,其结果是容易脱离监督网,扰乱经营秩序,破坏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三,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对不合规定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总怕得罪人,认为反正问题不在我,何必多操那份心。有的对自己该认真把关的却草率行事,不认真审查、核实,盲目附和,认为有那么多人签字把关,不会出什么问题,即使有了什么差错,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思想上对监督工作认识不足,其结果易导致齐抓共管齐不管,使监督工作名存实亡。以上思想偏差的产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相当有害的,归根结底是少数人缺乏对企业的情感和主人翁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他们而言,企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并没那么重要,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证和保护,只把企业当成衣食父母,不愿对企业承担责任,只知向企业索取,不谈为企业奉献。这就要求企业在抓合同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教育,以充分发挥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思想教育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对难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时事教育,多样化、多渠道地弘扬企业精神,才能全面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他们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企业合同履行监督网络健康有序地运作,让合同责任追究率降至最低。

三、完善监督体制,加强综合监督力度

切实有效的监督对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弱化或抵消来自激烈竞争中的利益诱惑和腐蚀。如何强化监督力度呢?首先,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续,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不断地修订、补充、健全制度可使其涵盖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减少死角,在客观上为顺利履行合同提供安全保障。当然,立制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原则性条文,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刚性和可操作性,使监督工作更加具体化,避免矛盾、模糊、弹性过大等条款。其次,监督体制的设置要具有权威性,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监督纪律和规章制度,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和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将失去强有力的后盾,无法树起监督权威的大旗,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另外,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对监督工作切不可只重口头,不重实际,只重形式,不重效果,要切实营造一个强化监督的氛围和有效的监督网络,该表扬激励或曝光处罚的,要一步到位,步步到位。第三,要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部门之间要做到完全的配合,使之产生强大的监督合力,促使监督程序闭环,提高监督效率。另外,还要从制度上保证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道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督的条件,改变因关系不太明确而造成的监督主体缩手缩脚,只做表面文章的状况,让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开展。第四,监督网络要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通过厂务公开制度增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参与企业管理,把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庭监督等结合起来,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重点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权、利交易,引导全员监督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第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廉政协议,敦请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好双方形象,把好廉政建设关。向对方强调只能用优良的服务、过硬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良好的信誉在竞争中取胜,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手段贿赂、腐蚀本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醒他们牢记党纪国法、廉政规定,设身处地的考虑本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如果发现对方有不轨行为,则可按照协议的规定,使其从合同的中标单位中出局。

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就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而防范是重点。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使问题被提前发现并化解,这样,既杜绝或减少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保护了可能犯罪或犯错的企业员工,也免除了发生问题后严格追究、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处置成本,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需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需要企业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与爱护。但更主要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要自觉地依法履行合同,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任何环节都要做到行为端正,心怀坦荡,这样才能让企业放心,自己放心,家庭放心,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利明.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篇4

项目合同是建筑工程十分重要的文件,关系着合作双方的经济利益分配情况。在建筑项目合同管理方面,企业不能仅局限于正面上的管理措施,还要学会从侧面不同的角度开展合同管理[1]。“审计监督”则是最近几年建筑行业常用的管理方式,通过审计监督能不断加强建筑单位的市场竞争力量。

一、合同管理,问题日趋显现

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施工活动的法律文件,可为建筑项目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建筑合作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因而,建筑单位常常将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但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1、条款,不实际。建筑单位在编制合同条款时未能全面考虑,导致了合同内条款内容与实际工程存在偏差。根据企业的状况看,虽然管理人员通过加强审核能处理好建筑项目活动的相关问题。但在合同条款的编制上常常会遇到内容不符的问题,这就给合同的执行带来不便。

2、分配,不科学。作为建筑项目工程的法律文件,合同时刻约束着建筑施工双方的行为。从建筑合同结构形式上看,企业在合同管理时未能科学划分工程任务。工程项目规模扩大、业务宽广、销售增长,其面临的合同项目更加复杂,若依旧处于这种分配模式显然行不通。

3、财务,不合理。合同文件在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要高度重视,而管理人员对合同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内容审核不清,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带来损失[2]。如:合同中对于工程收益的财务收支情况未明确规定,常会造成竣工后利益分配上发生纠纷。

4、效率,不理想。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仅仅局限于小规模的建筑企业经营,对于大型企业或业务项目众多的企业则难以保持整个操作流程的畅通。由此,合同管理上的实效则造成了企业的工程施工进度无法适应现实需要,给工程作业带来了影响。

二、审计机构,优化账务形式

审计部门人员通过对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综合评估,有助于工程单位的科学经营。市场经济在不断更新调整的同时,企业账务形式正朝着“电脑帐”方向发展,审计人员需将传统的手工帐转为电脑帐,以提高审计效率。

1、改革形式。电脑帐是审计部门参与财务监督的新方式,也是衡量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若企业能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坚持电脑帐操作,逐渐摆脱传统手工帐,能够为审计部门的工作带来方便[3]。今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企业将会运用计算机核算代替人工核算,电算化的作用会更加突出。

2、提升效率。只有减轻审计部门的工作量,才能保证工程单位监督效率的提升。电脑帐的运用为会计人员创造了更好的工作平台,使会计能在电脑上完成相应的操作处理账务。审计机构人员通过把手工帐信息转为在电脑上处理,能降低审计人员的工作难度,提高了对企业内部核算的效率。

3、引进技术。建筑行业从兴起到发展,本质上都是各方面技术的更新变化过程。建筑项目的审计监督也是如此,优化审计监督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模式,能够为审计部门提供多方面的帮助。电脑帐的推广能够让建筑企业重视审计工作,保证各项合同指标都能符合国家监督要求。

4、增强竞争。对建筑行业广泛开展审计监督,根本上还是为了让企业的经营秩序规范化,保证建筑单位能具备足够的实力参与竞争。国外经营理念的先进性,使得企业认识到电脑帐的优越性。审计机构人员的监督工作也需要遵循社会发展主流,提高建筑行业竞争力量。

三、注重核算,提升监督效率

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建筑单位的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审核监督,以规范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为了更好地适应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应该不断调整内部核算方式,做好对企业财务内部工作的调整控制,重点搞好财务核算方式转变,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审计部门的监督效率。建筑单位需从以下方面调整财务:

1、审核标准。审计机构通过财务核算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经济活动状况,对于审计机构制定审计、监督策略可提供参考信息。而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核算能否发挥应有的价值,根本上还是要坚持客观的核算标准。审计部门在调查建筑单位内部经济活动时,应该不断优化审核标准。

2、收支资金。资金是企业长期经营的根本,也是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物质基础。因而,在审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现有的资金实施全面核算,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引导企业对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审计人员需要重视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

3、监督效率。提高财务核算的效率是保证监督管理效率的基础,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核算水平,让审计机构对工程各项资金收支情况都能及时掌握。审计单位重点工作需集中在固定资产的规划处理上,同时对整个经济收入状况有力监督,在人力安排、财力分配、物力调控等方面加强监督[4]。

4、财务服务。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者,审计机构应该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不断优化改进自己的服务指标,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更好的经营指导策略。作为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核算指标、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等方面优化改进,以更加细致、全面的监督企业经济活动。

四、科学规划,稳定审计秩序

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于工程单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建筑单位或者审计机构,都应该对自己的工作科学规划,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审查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在合同管理以及审计监督时,对于一些重点方面需要给予重视,具体包括:

1、规划明细。建筑单位在合同管理时常会忽略一些细小的财务方面,如:编制的财务报表上项目明显不清,包括:项目类别、产品数量、收支明细等,导致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不足。而审计环节中,审计人员要对这些潜在的项目明细严格审查,绝不漏掉一个经济活动。

2、规划报表。当所有的财务信息处理完后,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制定一份完整的数据表格以更加直观的显示企业财务状况。在制作报表时企业常出现不同的缺陷,如:报表不规范、内容不全面等[5]。审计单位应审查合同中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必须要涉及到建筑项目的各方面内容。

篇5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all walks of life,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information systems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covers a wide range, which covers a number of areas of computer engineering, network engineering, software engineering, computer room construction, systems integration,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 large amount of information covering a wide range. Penetrate into all aspects of supervision, is an indispensable element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activit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gress control of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and information system supervision.

Keywords: Information systems, supervis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chedule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N948.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网络化、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大型信息系统的开发已经成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投资大、周期长、高技术、高风险。因此,对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进行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至关重要。由于开发单位往往由于其技术力量有限,无力对项目的技术、设备、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因此在系统的开发方与委托方之间引入第三者——监理,这是信息系统工程中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项目实施成功的要素之一。

一、信息系统监理中信息管理的若干问题

1.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监理

目前在信息化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知识密集、高风险的系统工程,行业新颖、人员年轻、科技含量高、智力密集、所涉及的领域宽广、对实践经验要求高。但信息系统工程的市场不规范、政策法规不完善、缺少监督监理机制,致使不成功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屡见不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而信息管理作为信息系统监理“四控、三管、一协调”中的其中一项对信息系统监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通过介绍,希望能够使人们认识到信息系统监理中信息管理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息管理是人类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社会活动。简单地说,信息管理就是人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管理。

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信息的使用。它是信息管理活动的目的,同时也是检验信息工作成效的主要途径。

信息系统监理作为服务性行业是受业主方委托,代表业主的利益,保护投资、控制质量、确保进度;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公平对待工程各方,确保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信息系统监理与生产性行业相比没有产品成果,但在信息系统监理过程中监理文档是记录监理工作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监理项目部的主要工作成果之一,同时作为档案对信息系统工程及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监理文档作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更能体现出在信息系统监理工作中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信息系统监理中信息管理方法

编制监理文档是信息系统监理工作中信息管理的主要手段。监理文档编制过程中应使文档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生存期,同时还要保证文档的可管理性,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各方对文档的可读性,对专业性文档应标识文档标准。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监理工作水平,促进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以后监理工作做好基础,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文档的管理工作。监理文档应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建立,按类别及时整理归档,要求真实齐全、纸张统一,编有检索目录,便于查询。

监理单位所编制的正式或非正式监理文档都是重要的,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包括文档计划、编写、修改、分发和维护等各个方面。

此外监理文档的格式应该统一,监理单位结合自身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档案管理相关的要求来统一定义文档格式,这样便于对监理文档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监理过程中信息管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监理文档应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2)监理文档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3)监理文档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4)监理文档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息系统监理的进度管理

监理人员主要是对进度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进度进程的完成情况,以及进度的调整与改进对策等。

1 进度计划制定的监理

进度计划主要是对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目的在于为评价实际进度提供一个可靠的尺度。任何过紧或过松的进度都不足以反映开发方的工作情况。进度太紧会导致项目为了赶工而损害质量,提高成本,进度太松对于开发方没有压力,也会影响质量。合理的进度计划及要给各方一定的压力,要使其通过努力达到既定的目标。

1.1 进度计划书的规范性

篇6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仅仅依靠传统的单纯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应对。然而,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观念却把环境保护工作仅看作是政府的任务,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公众有环境管理的参与权,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要么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施舍”,要么虽然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但参与的范围非常有限,环境保护多数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再加上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都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完善以及执行较好,取得的效果显著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欧盟和美国,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欧洲国家的环境协议和美国的环境协议项目制度在实践中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我们必须在理解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合同制度。

一、环境合同制度缘起与发展概况

1.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及发展

环境合同制度是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此制度的典型是1964年的横滨方式的公害防止协定,又称为“横滨模式”。“横滨模式”的出现,是由日本当时的经济政治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日本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矿业在“富国强兵”的国策号召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矿业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矿害成了主要的环境公害。枥木县的足尾铜山矿毒事件是日本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公害事件之一,其与这之后的别子铜山烟害事件以及日立矿山烟害事件等都是随着矿山的开采而发生的矿害问题。后来随着经济的急剧发展,公害程度不断上升,范围不断扩大,在日本的各工业地带连续的发生各种公害病。到了20世纪60年代,公害事件在日本已经成为民众最大的痛苦。日本也成了世上有名的“公害大国”,日本的公害预防和治理破在眉睫。再加上20世纪日本实行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具有所谓地方政府的性质,是国家内部的一个组织,即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央对地方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财政来予以控制的。日本的这种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地方环境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在此之前,日本对公害的防治主要依靠法律,但当时的法律对公害防治制度的规定非常不足,能够依靠法律调整的范围很小,只能限于“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范围内实施,所以起到的作用也微小,而公共团体依据行政事务条例制定的制度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法令,否则就无效而不能实施。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就避开了中央法令,创造了公害防止协定制度。1964年,日本横滨市让进入根岸湾人工造地的企业都承诺采取各种公害防止措施,这成为公害防止协定方式的开端。此后,让企业和公共团体签订采取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并受该协定约束的做法通常都称为横滨模式。这种方式迅速成为各地公共团体的效仿对象。到了1997年10月,日本全国市府当局仅这类协议就签署了13000份。

采取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使地方公共团体避免了法令的抵触问题而又能够实施有效的公害预防对策,与企业方面进行交涉在其自愿的同意之下,让其实施严格的防止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害防止协定是未在法律制度得到认可,而作为一种脱法性控制手段产生出来的。 有关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问题,学术界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三种:君子协定说;民事契约说和行政契约说。很容易看出来,君子协定说是认为公害防止协定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企业家的态度,没有可以约束双方的机制;而后两种观点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在协议具体的条款上是有约束力的。在日本,最初的处理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不能采取行政上的强制手段,但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司法法院的判决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地强制其履行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公害防止协定是民事(私法)契约还是行政(公法)契约。在实务上,判例也在向承认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效力的方向发展,其中甚至还出现了明确宣布公害防止协定是公法上的契约的判决。

2.公害防止协定的发展

现在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已经成为与法律及条例并存的第三种公害防止行政上的管理制度。日本不断出现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以及居民团体缔结的协议。尽管后来日本的公害控制的法律制度得到完善,但公害防止协定仍在被广泛使用。如1969年《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制定后,就使各地的公共团体相继的制定出比法律的限制更加严厉的控制内容的横向型的公害防止条例,即使这样,公害防止协定的适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在区域内选址的有主要公害发生源的企业,几乎都与当地的公共团体签订了公害防止协定。而且如果没有公害防止协定,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害控制简直就无从谈起。随着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广泛应用,不管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都出现了此种协议,主体也更加广泛,关键是创造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机制,使各种协议能够有效实施。根据日本环境厅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书》统计,1956至1999年这43年间日本共签订了54379个公害防止协定,公害防止协定制度与日本的中央法律、地方条例、行政指导并称为日本“四大公害规制手段”。日本在较短的时间内,从一个污染公害大国转变成一个清洁的国家,公害防止协定的应用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不仅使日本能更好的应对环境问题,而且使民众的环境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取得的良好实施效果,使该项制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环境问题纷纷采取了相似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p#分页标题#e#

3.欧美国家的环境合同制度

在欧洲,环境协议或称为环境合同,适用环境合同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荷兰、法国和德国。根据欧洲委员会及欧洲环境局的官方文件,欧洲学者认为环境协议的核心特点是“以自愿为特点的一份协议或者一个自我管制行动,其相关当事人中至少一方有国家,作为实施环境法律和政策乃至更高目标的替代措施或者策略,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荷兰是欧洲第一个使用环境合同的国家,其称之为环境自愿协议,而且到目前为止已经签署了200多份协议,其中最著名的协议是荷兰的“目标集团盟约”。在荷兰,环境合同的主要形式是集体环境合同,而且这种形式的环境合同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并在实现荷兰的环境政策目标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集体环境合同是中央政府(主要是环境部部长)和工商业以行业为单位签订的旨在集中消减污染物的合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或他们的代表组织签订的旨在处理环境问题的协议,通常包括执行环境政策的资金筹备等;一种是单个的行政机关和单个的企业之间签订的,要求企业消减其排放的污染物。

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也是行政合同的创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 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主要有三类,即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和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合同又分为特别行政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企业团体的合同两类,特别行政合同是工业界在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特别行政合同以达到控制公害污染的目的,这类合同以水污染的防治为主。而行政机关和企业团体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政府的财政援助;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合同主要是为了落实中央的政策,政府会对这些机关予以一定的补贴,此类补贴合同对于防治公害,特别是噪音防制、资源保育及整治河川有很好的效果;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督促国营事业单位加强防污自制。1982年7月1日一方面由环境部与能源部,另一方面由环境部与法国电力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合同内包括明示对水、空气、噪音、生物、景观及使用地区保护义务及应有的措施,并应对上述资源研究,以配合履行义务的充分达成。

美国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所以美国的环境合同也就没有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的区分,都笼统的称为环境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是指通过在利益主体之间协商和达成可执行的协议来调整环境问题的方法。环境协议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环境合同的分类是按照合同当事人的不同而分为三种: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为政府机关的环境合同以及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企业实体的环境合同。学者相对应的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美国的环境合同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签订的,美国的环境协议包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和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其法律依据是《有毒物质控制法令》所规定的“新利用规则”,这项规则鼓励公司与地方社团达成协议,如果某项协议经协商达成,法令就授权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一项重要的新利用规则,以确保签署者的遵守执行。 自1991年美国环保局在联邦强制性的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基础上发起了“工业有毒物质项目”后,美国大力推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制改革,鼓励使用各种环境管理创新手段,包括通过谈判协议与州、土著部落和企业、社区等建立新型伙伴关系。 20世纪中后期的XL项目和随后的“共同观念创制项目”都是在这种协议管理模式下建立的,只不过XL项目是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由环保局和利害关系人与特定的公司和企业进行谈判,包括其他行政机关、整个社区等,对企业采取创新的环境管理、审计和报告项目等给于一定管制上的放松;“共同观念创制项目”是建立在对特定行业的管制基础上的,此项目是将多方利害关系人召集在一起,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管制方式较其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和有效,美国很多州都开始使用环境协议的方式来保护环境。如1991年的新泽西《污染控制法令》(PollutionPrevention Act)要求大约700家工业企业工厂准备污染防治局计划,计划和总结涉及十分重要的细节,必须每五年更新一次。法令同时授权环境部制定10~15家工厂首先实施“灵活宽泛的许可方案”。 根据该方案,参加公司将利用一种污染防治方法与政府合作,促成一项全面的计划,以满足或者超过所有许可证的要求。作为回报,参加者将获得一项统一的许可——而不是像参加该方案之前需要申请60~100项许可。

从这些国家适用环境合同的情形可以看出,任何一种调控手段得以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在环境保护中寻找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借鉴外国的做法,必须要深入了解这些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求找出更加适合我国环境的环境保护机制。

综上,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产生与发展是由日本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背景以及社会形势所导致的,在横滨模式得到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对日本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其他管理模式所不能及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承认它的效力,但协议本身使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了信赖,在此基础上公害防止协定本身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经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环境合同制度在欧洲国家广泛使用,与各国的国情也有密切的关系。荷兰的政治文化传统决定了环境问题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成为大家共同的责任,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渊源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而美国的环境协议得以广泛应用和取得良好效果,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美国的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享有较为宽泛的权利,使环境协议能够很好的实施,纠纷也能很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美国的环境公益组织很多,这些环境组织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其适用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再加上美国有很成熟的和解协议形式,法律诉讼有时也成为协商谈判各种目的环境合同的一种形,其实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环境合同是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签订的旨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协议,此协议能“因地制宜、因业制宜”,使企业能够根据此协议自愿承担比制定法上更高的义务或制定法所没有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于环境合同的性质,学者之间还存在诸多的争议,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合同研究的成果进行分析,弄清环境合同的相关理论知识,奠定环境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合同性质的争议与确定

环境合同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人们对各国不同类型的环境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究竟环境合同是什么,我国要构建的环境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还是另有内涵,这些都必须正确的界定环境合同的含义以及分类,这样才不会因为理论研究的缺失而导致实践的困难。

(一)代表性观点与评析

公害防止协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以,学者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到我国的环境执法实践,学者较多的是研究环境行政合同,但随着国际上环境协议的新发展,环境协议的主体有所扩大,已经不再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因此,又有很多学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合同、既有民事合同性质又有行政合同性质的环境保护协定等概念,显然,环境行政合同无法包含后面的协议类型。对于这三种关于环境合同的概念,有必要进行分析。

1.环境行政合同

基于环境协议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我国的大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公害防止协定属于环境行政合同。而且不仅在日本,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也已经成为环境与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我国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也得到广泛应用,再加上我国近年来在环境资源立法及实践中有些采用了市场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有效利用,比如土地出让合同、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合同、旅游资源利用合同等,所以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行政合同,并提出很多构建环境行政合同的设想。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实践源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是我国最早的环境行政合同。

环境行政合同,学者认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管理监督职能,与行政相对人就环境事务中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这里的行政机关不是有些学者所指的环境行政主体,也不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只要是行政主体即可,以及还有学者认为的政府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均可,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在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就可以认定为具有签订环境行政合同的资格。 这种环境行政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对所有的环境法领域都能适用。但是随着环境行政合同的研究和实践,他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了。首先,环境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限于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和相关的企业,适用范围较窄;其次,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传统民法和合同法中的一些私法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都应该适用,正如学者指出的“行政合同的出现标志着行政法正趋向于体现一种私法的精神或本质。” 依此来说,合同法的很多制度,行政合同都是能够适用的,这样又会面临一个问题,“姑且勿论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或到底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仅就其适用而言,它是否适用于合同法或将来的民法典,这是必须要探讨清楚的问题”。 如此的话,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自由协商关于环境治理的问题,而且双方是否有选择权,企业能否与行政机关讨价还价等,而我国出现的环境目标责任协议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环境行政合同,以及环境行政合同与合同法、民法的关系如何,将来能否适用民法典等等,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深入的思考。

2.环境民事合同

张炳淳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就环境民事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就此观点而言,环境民事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协议的内容只涉及到环境方面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这将大大的缩小了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手段,但将环境法领域中的合同界定为环境民事合同,此种概念显得过于保守,现在的环境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已经有很大的差异,民事合同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但当国家对合同进行强制性的干预时,合同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而且,当意思自治在合同中不占主导地位时,此类合同就不能称之为民事合同了。相对与传统的民事合同,现代合同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强制缔约的发展、格式合同的应用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契约的再生》中,内田贵教授探讨了关系契约法与当代美国契约法以及日本民法之间的关系。内田贵指出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还是第二次契约法重述,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仍然处于核心地位,而执著于现代化和单发性的规范,无论如何引入关系契约规范都是有限度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解除这一限度,更多的契约关系构成独自的领域,这导致了契约法缩小的现象。 “对当事人基于自己意思而缔结的契约给予司法上的干预乃至立法上的干预,还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领域上的广泛责任”。无疑,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协议称之为环境民事合同,也无法适应和涵盖现代环境合同制度的发展,虽然我们可以专门的给环境民事合同赋予特定的含义和内容,如在环境民事合同中将公法性义务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条款等,而与其这样,不如给这类合同一个更科学的名称和含义。

3.环境保护协定

蔡守秋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协定是指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与所在地居民或当地政府为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发生,基于双方合意,协商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纠纷处理方式和其他对策的书面协议。”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协定较之于环境民事合同和环境行政合同而言,具有主体广泛性,环境保护协定从性质上看这类协议包括的范围较前两种合同类型较广,其性质既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还有行政合同的性质。由于这种环境协议的性质较特殊,所以对其救济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执行委员会处理、行政机关处理和诉讼的途径得以实现。环境保护协定制度利用合意的方式促使污染源单位基于其自身的自主性而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一种“合意性手段”。环境保护协议的主体虽然较宽泛,但它适用的范围从定义可以得出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而并没有涉及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p#分页标题#e#

众多概念的提出和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环境法通过合同方式来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公共利益和环境私人利益的目的,但对这类合同下个科学的概念,还需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以及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

(二)环境合同性质之我见

据上分析,这类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可以称之为“环境合同”,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名称而缩小了这类合同的外延;其次叫环境合同也有别于其他合同,能较好的处理和合同法的关系,使这类合同既能适应现代合同制度的一般的原理和规则,又能使其具有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的特殊的适用规则;而且其主体包括民众,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在一定的意志自由下签订的,是国家环境管理权、公民环境权和企业的发展权相协调的结果,环境合同更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吸收民众参与到合同中,容易被民众接受和采纳。 “环境合同”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用来指代环境法中的合同,它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环境合同有其特殊性, 环境合同中政府的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共同意志与民事合同中的合意也有很大的不同。环境合同也不属于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仍然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约定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仅限于相关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这种合同比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这里行政机关仍然是享有特权的机关,其处理问题的方式仍然脱离不了传统的行政行为在管理行政事务中的局限性,这种方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利于全面提高企业和公众的友好合作。环境合同不同于此类行政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更广,解决问题的方式更加灵活。行政机关的特权受到很大的限制,有利于吸收更多的企业和民众的加入。

由于学者对环境合同的认识不同,概念也有别,导致对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类也不同。主张环境行政合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环境行政合同作了很详细的分类,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环境内部行政合同和环境外部行政合同,区别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与行政主体和非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又可分为承包合同(如环境保护承包合同)、执行合同(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书)、出让合同(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等;根据环境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污染源限期治理合同、环境保护建设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使用排污合同和环境资源保护合同等。 也有学者专门就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了分类,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等。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荒漠化防治合同、生态恢复合同、小区美化合同等。研究环境民事合同的学者,认为环境民事合同是一个“类”概念,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它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名称,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此的分类有,根据适用对象可分为污染治理合同、固体废物服务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根据目的可分为环境分配类合同和环境消费类合同。这些分类由于仅局限在特定的定义之下,如前面分析的概念的缺陷一样,只是对现实出现的有关环境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归类,不具有开放性,环境合同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会出现更多的类型,所以对环境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找出其适用的统一的规则,对环境合同制度的构建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将我国环境法实践中出现的有关环境资源的交易现象,结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再加以抽象和深化,这对于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以及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和引进国外的先进制度,促进我国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里对环境合同的分类不是根据主体进行的,而主要是从实现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沟通与协调的角度对环境合同进行的分类,即结合合同制度对国家环境管理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之间的协调把环境合同制度主要分为环境分配合同和环境消费合同。依环境合同的的目的将环境合同分为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和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这种分类相对来说比较科学。在我国,政府间的环境资源交易也是实践,如浙江东阳和义乌两个市政府间的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协议,也是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的,也应该属于环境合同的范畴。

(三)环境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1.环境合同的内涵

本文所构建的环境合同,是通过对前面各种有关环境领域的合同的分析和总结,结合合同制度认为,环境合同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环境合同涉及的范围很广,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问题;主体也广泛,除了政府、企业,还包括与一定环境有关的公众。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环境保护蕴含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所以环境合同这种制度既要使环境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他们的经济价值,同时又要在开发利用中维护当地的生态环境,避免环境的恶化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环境合同制度必须要兼顾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环境资源的分配到消费,环境合同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有些情况下也可是企业)与企业和当地的公众(通常是地方的环保民间组织或团体)共同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根据学者的观点,这种只以合同的形式来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最广义的合同,或者说这类合同是指可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的合同,发生什么样的效力,则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能简单的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关涉到国家管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综合问题,不能简单武断的用一种方式解决。环境合同制度能够最有效的达到三者的统一。#p#分页标题#e#

2.环境合同的特点

环境合同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当事人是三方,这三方是国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和当地的民间环保组织或自发成立的环保团体,甚至包括一定区域的社区,民众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环境合同制度里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环境合同区别于其他环境管理方式的重点所在。建立环境合同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构建和谐的环境发展模式,公害防止协定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在荷兰的环境保护合同也是其传统的不同的争执利益团体和不同的民间组织协商文化的体现;美国的环境合同的最终达成也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包括社区和工作利益团体的参加,这些共同的特性告诉我们,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和人类的和谐相处,所有的关于环境问题的处理必须要有民众的参与,把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公众和团体作为环境合同的一方,能够更好的发挥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同时,这样的环境合同具有很大的透明性,对于环境问题可以做到事前调整,避免大的环境问题的发生,这是环境合同中最重要的特点;

二是这三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具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地位是不同的,例如在环境资源分配合同中,环保组织或团体主要处于监督的地位,在环境消费合同中,企业和公众是合同的主要当事人,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是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一方;

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防止污染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达到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经济的发展仍然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损失;

四是环境合同以协商和行政指导及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方签订合同要以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知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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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01

现代企业以经济管理为中心,资金的流动性使财务管理贯穿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企业与外界签订的经济合同,最后都要涉及到财务部门,落实到资金的收付,合同管理与财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联系紧密。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堵塞不合理的开支,保证企业有限资金的正确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应该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减少经济纠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一旦确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和监督。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企业对外业务联系日益增多,而经济合同是在客户管理中最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当事双方权利的法律依据,同时合同也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由于合同起草、审批和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如何对各类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降低成本,保护企业利益,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为确保各类合同的规范、高效运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应设置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专业审查,依合同结算”的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实行全过程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合同选商、立项申报、签订申报、审查审批、签订、变更、解除、付款申请、履行结果填报等均在合同管理系统上进行。

合同管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许多方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利用经济法则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仅靠合同管理部门,难以完成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管理,而依合同结算,就是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财务管控,促进合同有效管理

在企业中,一切涉及资金的收支活动,都与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企业内部各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很少见,每个部门都会通过资金的使用与财务部门发生联系。每一个部门也都要在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费用支出方面接受财务部门的管理、监督,通过资金收支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控,促进企业合同管理。

除一些特殊事项外,企业的对外经济业务都要订立书面经济合同,订立合同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同时反映了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程度。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财务部门的资金管理平台、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系统和业务部门的标准办公平结起来。实现了相互的数据转换和信息共享,资金管理平台可以及时获取合同信息,使资金结算有据可依,合同管理系统可以及时获取财务结算信息,掌握合同履行情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事务过程。

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作用,可以有力的保证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依据合同付款时,财务部门要查验相关的合同和结算资料,与合同核对合同标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等重要内容,要求与合同系统完全一致,并实现对合同付款按合同标的、预付款比例、质保金等进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结算,通过资金付款环节的控制,使合同管理系统的控制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企业的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奠定了基础。

将财务监督加入合同管理体系,对不符合企业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不仅保证合同管理顺利实施,协助各专业部门对企业内部分管事项的管理控制,可以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加强了企业对内部各单位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对外承揽工程(或销售产品)等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明确收款事项,也会加快收款速度减少应收账款额度降低财务风险。

三、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可以把互相依赖的生产单位之间及生产与科研、销售单位之间联系起来,减少经济纠纷,巩固协作关系,推动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同时,合同也是有效组织生产活动的方法措施,能够使企业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避免盲目生产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组织管理。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审核责任的追究,保证审核质量。建立同类事项合同的模板,法规部门要对合同中的法律条款进行指导,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及事项的前瞻性。在日常经营中个别单位还存在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没有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现象,在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无据可依,或者合同文本不规范,引起经济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失。通过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的协调控制,可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合同管理系统严格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要求设计,相对固化业务流程,规范化运作程序,法律审查和结算管理成为合同签订、履行中不可逾越的环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提升合同管理意识,逐字逐句对合同条款进行推敲,做到定义清楚,用语准确、严密,全面认识和理解合同条款,规范经济合同文本,避免经济纠纷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的结合,会促进企业各单位加大合同管理力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都能够按制度规范进行,同时为了及时结算,企业各单位会加快合同审查审批速度,规范合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合同部门和财务部门等其他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监控,合同的流转的各个节点都会留下痕迹,责任清晰易于追究,合同签订、履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实现了法律风险的可控、在控,保障了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通过财务系统和合同管理系统的结合,保证了合同系统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基于合同系统数据可以对合同系统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相对人等信息进行定期分析,正确评价合作方的信誉度,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制作各类统计分析图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查找管理上的问题,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实践证明,将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协调控制企业经营风险是行之有效的,二者构筑了一层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好地解决了合同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效率低、准确性差等诸多实际问题,实现了合同的高效运作管理,满足了有效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对于企业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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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企业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控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有利于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会计监督是企业加强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是企业财会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责。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最终结果都要反映到企业财会部门。企业财会部门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外,还需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并始终将其贯穿于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本人现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管理应贯穿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一套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再加之会计监督滞后,在该过程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无书面协议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有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存在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业务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将无据可依,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忽略对准合同对象的资格审查,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其他潜在风险。

(三)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

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忽略合同重大问题或在重大问题上做出不当让步,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将会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合同文字表述不严谨准确,则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可能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如违约条款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一旦发生违约,将容易引起争议,并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合同审核不充分或未严格执行审核意见

企业合同审核人员可能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合同起草人员没有根据合同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

(五)诉讼时效过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未及时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超过了诉讼时效而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六)合同结算条款未严格执行

可能存在违反合同条款,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等。

(七)合同管理游离于会计监督之外

财会部门未能参与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可能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影响决策;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影响企业发展。

二、如何做好合同管理中的会计监督

针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财会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履行好会计监督的职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与会计监督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控制风险。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在合同管理中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并将其贯穿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做好合同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从而有效地控制合同风险,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京.合同风险管理攻略[M].中国商务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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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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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rom 2007 to2012 railway construction had hitherto unknown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With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market is progressively and ope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market is by extensive model to intensive, standardization direction change.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industry invite public bidd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2007,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ine cases fifty-sixth" standard construction bidding documents for construction contract", the standard,2010Ministry of Railways for the railroad industry characteristic released" standard construction bidding documents supplement the text"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speci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position grow with each passing day. But in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problems gradually exposed, railway audit department was identified during the audi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ists many problems, therefor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management project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udit conclus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attention points, thus fundamentally change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reduce the contract contradictions and errors, improve our country rail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合同定义及分类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指双方(或数方)当事人关于建设项目事宜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分为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又分为施工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又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服务合同包含合同,可研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审图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各种检测合同等。物资采购合同分为材料供应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建设项目合同中内容最复杂、标的最大的要数与施工相关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合同,故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合同审计将是建设项目审计中的重点,下面从审计角度谈谈铁路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合同管理问题,以引起项目合同管理决策者的重视。

2.铁路施工标准合同文本出台背景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合同本文进行了规范,2010年铁道部针对铁路行业特点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合同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除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还应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内容有: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索赔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工程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专业分包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合同,主要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其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作为施工合同另一个附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2010年铁道部针对铁路行业特点了《标准铁路物资招标文件》,里面对物资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主要看看从审计角度如何把控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3.合同审计要点

3.1施工合同审计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事项、权限等;合同的内容及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重要要素是否约定清楚。主要包括合同中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及工期,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期目标能否实现; 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范围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条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程序是否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条款内容是否表达清楚,定价原则是否合理;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工程财务方面的约定。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款是否完整,付款办法及支付时间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付款提出改进意见;索赔条款内容是否完整,索赔事件及程序是否与有关规定相符;工程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式是否一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是否符合《铁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

3.2专业分包合同审计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专业资质是否与所委托的专业项目要求相符,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及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承包人在专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专业分包合同不得与总承包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如有冲突矛盾,应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2)合同重要要素是否约定清楚。 合同中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及工期,质量标准及工期应满足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承包人对于专业分包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责任及义务是否清楚,是否与总承包合同一致;

(3)合同财务方面的约定。专业分包人应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规费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由总包代扣代缴还是分包给总包提供完税证明。专业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承包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扣留或拒付专业分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承包人扣除分包工程款应得到监理单位、发包人的认可。

3.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利和行为能力,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能力应满足本次采购的要求;

(2)合同重要要素的约定。主要包括合同中应明确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应满足总承包人总体进度的要求,采购数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与定额消耗量计算,超出的数量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合同中应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将通知承包人与监理人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材料、设别供应商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承担此增加的费用。

四、结束语

目前,铁路市场的放开,各施工企业全面进军铁路市场,铁路建设单位也在逐步规范合同管理,而作为进军铁路市场的各施工单位也应调整思路,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并加强合同前审查、合同中动态管理以及合同后评估。作为每一个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者要从审计角度去提前把关合同,避免设计风险,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把问题想在前面,逐步规范合同,把合同管理真正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的排头兵。

参考文献:

[1]何伯森. 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2]郝杰忠.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标投标分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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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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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书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实务[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6.

[7]余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