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要素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8 09:25: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管理要素,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管理要素

篇1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明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关系就是一种贵、权、利进行规定。通过制定程序性条款,确定双方的工作程序、制约双方的不良行为,通过制定责任性条款分清双方对于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应负的贵任。这样一旦出现诸如:实际地质状况与劫察报告有异,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出图不及时,业主指定的特殊专业施工队工程进度滞后、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情况时,就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合同关系明确了就直接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这样可进免以后双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工作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情况时,就可以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合同关系明确了就直接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这样可避免以后双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工作。

二、合同管理职能的要点

1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进入项目首先作合同分析,它控制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过程。它由合同分析、合同资料、合同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组成。它们构成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统。

3合同管理与其它管理职能,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看作是工作流,即工作处理用序关系,又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信息流通和处理过程。

三、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成因

1 合同条文不完整和不严密所引起的理解失误

首先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风险都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缺乏风险控制意识,没有预计到在工程施工中会发生的各种情况。这就会导致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过分激烈,合同的约定与签署都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流程,最终导致承包企业的损失,或者是由于合同中的条文不清而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失误。例如在一些合同中会设置这样的条款 “承包企业为施工方便而设置的任何设施,均由他自己付款。”这种提法对承包方很不利。

2建设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及影响工期的合同约定风险

就发包人而言,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较为重要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不明必然给发包人带来巨大风险。《建设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对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发包人必须对此做出详尽的研究,避免承包人顺延工期的风险。比如,开工条件的约定,若对开工条件做出不利于发包人的约定,将导致承包人以施工场地达不到施工条件而要求顺延工期的风险。

3发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一些业主的合同履行能力差,无法支付工程款或者故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 特别是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工;由于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低,没有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或者发出错误的指令,都有可能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损失。

四、制定法规以规避风险

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对合同的主要内容、鉴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如:美国的《建筑统一条例》,日本的《建筑业法》等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如由德国建筑工程承发包委员会(DVA)偏制,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DIN)审定作为工业标准颁发,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条例(简称VOB),是进行工程承发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据,虽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属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种条例。但是,它规定一切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此条例。

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国际仲裁惯例是或裁成审制,即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且结果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仲裁不执行属地原则,而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进行,由法院保证其得以强制执行。

尽管仲裁或诉讼不是合同争端采用最多、最合适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存在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造势作用。在这两种方式中一般国家都强调尽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且多数标准合同条件都有专门的仲裁条欲,合同双方会在专用条款中将所选要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国际仲裁机构都有一套自己严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规

则和程序。

五、全过程动态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现在很多工程项目都采用承包方式进行招投标,因为这种总承包方式减少了业主平行发包的数量以及由于平行发包引起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受到业主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总承包,这些矛盾和问题客观地又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对建筑企业而言,需要不断加强管理以适合变化着的市场。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学会全过程共动态的进行。在早期签订合同时要减少合同隐患,中期要加强跟踪、诊断,后期要进行总结评价。

完警合同文本。在选用合同时人们往往习惯选用一些通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主耍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在《协议书》中除了要说明工程概况、质量标准、合同工期、工程造价等主要内容外,还要进一步明确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文件的解释顺序。《通用条款》是遵照法律法规,同时考虑了工程惯例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通用性。但针对某些工程而言,格式合同中往往有许多通用条款工程是不适应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尽量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甚至可能隐含有对建筑企业不利的因素,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要贪图使用的快捷,必须详加分析,在《专用条款》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剔除《通用条款》中不公平的条款,重新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的约定,对缺少的内容增加合理的专用条款,使合同能得更好的理解。

六、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投标担保(Bid Bond/Tender Guarentee):反行担保(Perforoence Bond):预付欲担保(Advance Paymant Guarantee);雄修担保(I(sintenance Hond):付软担保(PaysentBond):业主支付担保: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s):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一些国家规定。该国发包的某些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如需进口的,可以免交进口税。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的主要作用是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应将临时进口的施工机具设备运出工程所在国,如要求其留下,便应照章纳税。这样就可以避免承包商借免税之机,将进口有关物资用于其他非免税工程或卖掉而牟利。这种担保是政府要求承包商提供的。

七、结语

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是保证工程顺利开展首要任务,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因此, 必须十分重视合同风险管理,才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确保承包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篇2

一般资料187例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105例,其中住院78例,门诊27例;男59例,女46例;年龄40~69岁,平均(57.15±5.38)岁;病程20天~15年,平均(6.55±2.32)年;血压(95~140)/(64~95)mm Hg,平均(132±14.27)/(77±15.22)mm Hg;劳累性心绞痛72例,自发性心绞痛33例。对照组82例,其中住院52例,门诊30例;男45例,女37例;年龄42~69岁,平均(58.77±5.01)岁;病程18天~17年,平均(5.98±2.51)年;血压(104~145)/(60~94)mm Hg,平均(128.2±16.3/77±13.58)mm Hg;劳累性心绞痛57例,自发性心绞痛25例。所有患者心绞痛发作均每周>2次,两组患者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治疗方法两组患者均用西医常规治疗,治疗组同时加服速效救心丸(天津第六中药厂生产)6粒/次,3次/日。对照组同时加服复方丹参滴丸,6粒,次,3次/日。两组疗程均为2周。

观察指标 治疗前后临床症状、心绞痛发作频率、硝酸甘油用量情况、心电图等。

疗效判定标准疗效标准参照1979年中西医结合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及心律失常座谈会中的《冠心病心绞痛及心电图疗效评定标准》。

心绞痛症状①显效:症状消失或显著减轻;②有效:疼痛发作次数、程度及持续时间明显减轻;③无效:症状基本与治疗前相同;④加重:症状与治疗前相比加重。

心绞痛心电图 ①显效:心电图恢复正常或大致正常。②有效:ST段回升≥0.05 mV,但未达正常水平;T波改善,由平坦转为直立。④无效:治疗前后心电图无明显改善。⑤加重:治疗后ST加深≥0.05 mY;T波倒置加深,由直立变平坦或倒置。心电图疗效直接采用计数方法。

统计学方法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结果

两组患者心绞痛症状疗效见表1。

两组患者心电图疗效见表2。

两组患者硝酸甘油应用情况 两组中部分患者服用硝酸甘油,这部分患者经分别加用速效救心丸和复方丹参滴丸治疗后,硝酸甘油停减率见表3。

篇3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21. 058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21- 0113- 04

1 实施背景

深圳供电局(以下简称“深圳局”)成立于1979年,承担着深圳市(蛇口除外)1 952.84 km2的电力供应任务,服务客户约256万户。深圳局作为南方电网创先试点单位,按照网公司部署,学习和借鉴香港中电、法国EDF等国际先进供电企业管理经验,勇于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创先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持续改进的问题,一是业务规范性不足,如制度内容冲突、运转冗长、部门职责不清、工作指引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二是业务协同性不足,如业务流程对接不畅,横向协同性差,协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业务断点、组织断点等问题。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深圳局根据战略引领、业务驱动的原则,以流程体系为载体,厘清战略、业务、制度、岗位、绩效、风险与流程之间的关系,按照流程梳理、制度标准匹配、岗位职责匹配、绩效指标识别、风险管控融合的实施路径,构建了多要素整合的流程管理体系,以推动管理的规范协同发展。

2 具体做法

2.1 梳理各管理要素,搭建体系模型

制度、标准、风险等体系是企业员工在日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做事的依据和标准;表单、信息系统、管理术语等体系内容是工作中重要的载体和参考依据。为了实现各体系内容与流程的有效融合并同时保持体系内容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结合企业自身已构建的制度、标准、风险等体系现有成果,在流程管理平台上分别搭建组织、制度、标准、风险、表单、信息系统、管理术语等体系模型。如下图1所示。

2.2 以流程为核心融合各管理要素,规范业务过程

将体系中的各管理要素的相关内容与对应的流程、流程节点进行匹配。

(1)制度、表单、信息系统匹配:将制度中对流程环节有指导作用的具体条款匹配至对应的流程环节。将流程相关的输入、输出表单、信息系统与对应的流程环节进行匹配。

(2)风险匹配:依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现有的成果,识别流程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风险按全面风险的标准进行定义和评估,在流程中识别风险的关键控制节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可以避免控制措施不能落实到流程进行执行、无法成为岗位的工作职责等问题。

(3)岗位匹配:由于公司的组织架构不断调整,而流程相对稳定,为了建立岗位与流程之间的松耦合关系,在进行岗位匹配时采用“流程-角色-岗位”的间接匹配方法。流程的角色设计是从业务流程出发,切分流程职责并授权到对应岗位的一种方法,可以从流程角度清晰地展现出流程职责的划分、实现脱离组织架构的束缚进行职责切分;建立职责与岗位之间的清晰但“相对变化”的松耦合关系,便于流程到岗位的职责落地,也支持岗位的职责分析。

图2为一个具体匹配示例。

2.3 流程浏览平台,从不同视角展现管理内容

为了满足以流程为管理对象,结合需求从不同视角查看相关知识和规范的需求,公司开发了可以与现有OA门户集成的流程浏览平台,见图3。

流程浏览平台主要包括个人界面、组织界面两个界面。组织界面为管理者了解目前企业管理体系的整体情况提供了一个易用的平台,通过组织界面既能够看到单独的业务,也能够看到体系化的管理内容,同时通过引入“部门、科室、班组”三个管理视角,可以使不同层级管理者快速、清晰的看到其管辖范围内的业务及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个人界面可以将员工涉及的所有流程、流程步骤、制度、表单等内容集中进行展现,大大提升了员工查询的方便性和用户体验。通过流程体系浏览平台,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个人都很便捷地查阅公司的所有制度规范,从而把各项工作要求转化为员工可以理解和执行的具体行动,也即:在企业管理活动中,与“我”相关的流程和职责是什么、与“我”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制度是什么、与“我”相关的考核指标有哪些,见图4。

以计量中心运维班班员岗位为例,明确了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如何管控等一系列问题。即这岗位执行的流程17条,制度5项,业务指导书7项,考核指标5个,需要注意的风险点5个。通过流程体系的设计,得以将制度标准、岗位职责、指标绩效、风险管控等管理要素匹配到流程节点中,确保每个员工在岗位工作中落实所有管理要求。

同时通过以流程为载体的管理要素整合,可以从中抽取满足不同管理视角所需要的管理文档。如以岗位为视角,可生成《计量中心运维班班员岗位手册》,计量中心运维班班员营业员通过查询手册,就能明白自己的所有业务及要求,能很快掌控自身的业务。以流程为视角,可生成《计量自动化终端故障处理流程》,流程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流程手册明确流程的所有管理要素和职责分工。以风险管控或指标的视角,可生成相应的《风险管理手册》及《指标体系手册》等。

2.4 穿接关键业务的端到端流程,打通业务协同

通过穿接关键业务的端到端流程,梳理发现各部门在协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业务断点、组织断点等问题,从而打通横向业务协同和贯通纵向业务衔接,全面提升业务和组织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

在深圳局的客户全方位服务体系中,建立了面向客户的跨部门、跨专业高效协同的作业流程和服务机制。横向协同方面,形成从“客户需求―业务流程―作业操作―结果反馈”的横向闭环(紧紧把握客户需求,以客户需求作为所有业务的触发点)。如构建了:高压业扩端到端流程,其由18条流程构成, 从“报装受理流程”开始,到“电费收费流程”结束,实现客户报装、方案制定、业扩收费、停送电管理、计量检定、抄表核算、电费收费等业务的横向协同。原传统定义的需求就是让客户“用上电”,从接受报装开始到装表接电结束,见图5。而通过端到端流程的构建,把“服务好”的战略目标落实到高压业扩用电需求的具体定义上,让客户“用好电”,涵盖了从客户提出的用电需求,到初次缴费等完整过程,真正体现“服务好”的价值导向。

纵向贯通方面,从上到下,形成从战略―流程―指标的纵向贯通。承接集团公司战略,并将战略指标分解为业务指标和流程指标,业务指标由客户关系管理、营销服务、生产运行、规划建设各业务模块承接,流程指标由各业务模块下的具体流程承接,再向下进行指标归集,形成指标库,通过运营分析与监控进行指标的分析和展示。目前,该体系建设的相关系统已同步上线,营业网掌厅、服务调度、营销移动作业全覆盖应用及运营监控等功能均已实现。以服务调度功能为例,服务调度基于营配主数据管理和实时数据信息,贯通主配网停电信息,将多系统信息高度集成,实现故障情况下,应急处置过程可视化操作、复电情况全过程监控、重要客户信息及时。

3 实施效果

3.1 整合核心管理要素,形成了工作规范

以流程体系为载体,厘清流程与各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把制度标准、岗位职责、指标绩效、风险管控四项管理要素匹配到流程节点上,确保每个员工在岗位工作中落实所有管理要求,理清“做正确的事”,管好“正确地做事”,控制“事情做正确”。

3.2 构建了端到端流程,提升了业务协同性

在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构建端到端流程(即从“需求提出”到“满足需求”),实现价值有效传递,探索解决业务业务界面不清晰、流程协同效率不高、跨业务不协同的问题。

总而言之,通过流程体系的建设,将各管理要素有机地融合,把职能管理的“线”理清楚了,管理顺畅了,基层的“针”则能具体干好活了,企业管理正逐步实现“理清楚”和“管起来”。

主要参考文献

篇4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同市土地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让金额为8045793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1206868.95元人民币作为合同的定金;泰丰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泰丰公司赔偿;泰丰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给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两项合计400万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泰丰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长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履行合同,泰丰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大同市土地局将该决定通知书于1994年10月24日送达泰丰公司。泰丰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请求报告中主张过权利,但均无结果。

为此,泰丰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单方撕毁合同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约定出让的土地确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辩称:从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792万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经无能力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决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另外原告泰丰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审判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还。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没收原告泰丰公司已经交纳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于法无据,依法应予返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以该部分土地出让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超过原告所付定金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丰公司所诉利息一节,因导致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辩称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节,因原告泰丰公司在法庭审理中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张过权利,故据此足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泰丰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辩无据为证,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的,其对泰丰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让金依法是不予退还,而不是没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虽未明确规定在受让方违约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部分出让金,但也未规定应该退还;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定金和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泰丰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时间中,泰丰公司向我局提出过的要求是重新受让土地,始终未主张过退还出让金。泰丰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诉,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所述“原告主张权利”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我局与泰丰公司同为平等民事主体,泰丰公司主张权利只应向我局主张或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向别的人或上级单位主张。 泰丰公司答辩称: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转让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递交过请示报告,主张过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同市土地局与泰丰公司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泰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约定交清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大同市土地局对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所依据的《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超越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3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故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称泰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泰丰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张权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门,故应视为与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张权利有同等效力,应认定时效中断。综上所述,对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是: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有效合同的标准。本案中,原告泰丰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所以说泰丰公司与大同市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原告泰丰公司在与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丰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清土地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泰丰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定泰丰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是正确的。

三、原告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否应予退还 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为对泰丰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但该条规定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实际造成对于未足额交纳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而言,交的出让金越多,损失越大,即违约轻的惩罚重,违约重的处罚轻,该条规定不应适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还泰丰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还泰丰公司土地出让金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按: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篇5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9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催收国家定购粮,追究拒交国家定购粮行为人的责任,均属国家行政职权范围。虽某些地区将农民应上交国家的粮食定购数额写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这并不影响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向农民征收定购粮。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属于国家计划定购,除依法减免外,应作为义务完成定购数额。因此,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定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

                                     (89)宁法研字第5号

篇6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履约意识不强、项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每个开发楼盘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决定了资金回收的速度、企业产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业的获利空间。项目在开发过程中的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各种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一、项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合同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计划和实施有决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着工程任务,具体地规定着工程任务相关的各种问题,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由签订的各合同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合同确定了项目的组织关系,规定着项目参加者各方面的经济责权利关系和工作分配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项目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形态和运作;合同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据,是工程项目各参加者之间经济关系的调节手段,也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和解决双方争执的依据。

(二)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合同标的涉及的范围宽、内容复杂、金额巨大,通过合同管理,能够落实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将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目标有效统一起来。工程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严格合同管理,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项目的运营,只有严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质地完成工程项目。

二、建立项目合同管理系统

房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会涉及建设单位、设计部门、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银行、保险、政府职能部门等众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公共关系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的关键。因而需要一些专业扎实、业务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后,识别企业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要素,系统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科学的合同要素网络,合同要素网络要确保建设项目合同在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各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建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依据。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应能确保提供对合同文本和条款的拟定、研究、审查、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的总体原则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体系的框架应能有效保证在合同“两期”内合同要素网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一)合同形成期

坚持“遵守、补充、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签订的各类合同从过程体系上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1)遵守各类合同标准文本的合同条款,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特点,保证签订合同的总体方向,维护合同各方基本的责、权、利关系;2)补充合同条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保证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时期、不同签约方签订合同的差异性,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3)审核补充条款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责任人提出,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参与会签,以保证合同补充条款在合同日后顺利履行。

(二)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合同标的,实现合同目标。

1.确定合同执行责任人,明确责任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同时期的管理目标,并要求合同责任人根据目标制定完成管理目标的工作计划。

2.建立合同责任部门定期汇报和合同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制度,从宏观上监督责任人按计划履行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

3.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标准和指标纳入企业部门绩效考核体系中,激发合同责任人的工作潜能,保证合同网络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

三、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标准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建立一套适应企业目前发展状况的比较完善、切实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调动各合同管理责任人积极性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管理标准强化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能够有效堵塞各类漏洞,避免企业在签订、履行、变更合同时遭受经济损失。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转变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将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达到责任人;在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落实各合同规定,有利于协调各合同关系,明确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力,执行合同档案管理,监督合同实施过程,调解合同争执,处理索赔与反索赔,从而对工程实施跟踪诊断,来实现对工程进度、成本、质量控制。

1.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设计上除要考虑按标准编号收发、归档、保存合同外,还要记录合同从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一系列过程,为合同后评价提供原始素材;

2.合同签订管理程序:要明确各类合同实施的目的,充分考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坚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合同签订管理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合同执行的方向,保证签订的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3.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为及时预测、发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追踪、反馈各类合同信息,必须在坚持全面履行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合同目标管理与合同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并优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证项目相关的各个合同按计划高效率地执行,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保质地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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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72

[中图分类号]E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1 装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环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已无法满足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环境不完善成为装备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强,在装备合同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严肃性不足,部分条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无法切实履行,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合同违约的仲裁力度不够,造成拖、降、涨等情况屡有发生;第三,行政干预较多,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预定目标也很难实现。

1.2 合同乙方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目前的情况上看,相对于军方,装备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结构不健全。多数合同乙方没有统一规范的机构和标准对装备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能力较弱,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审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经过厂内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有的在现场直接由市场部人员签订,没有厂内流程;第二,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不管装备合同是否走厂内流程,都存在对签订合同条款认知不充分的情况,这说明装备合同条款的签订存在“盲点”,只关注重点条款,忽视辅助条款;第三,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能力水平层次相差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别,对合同的重视程度有差别。

1.3 采购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统化、科学化的全寿命管理理念,受经费来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旧等因素的影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在装备科研、生产、使用、维修、报废等不同阶段均由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在装备采购过程中,各部门以合同形式明确与承包商之间的权责,使装备采购合同出现分段签订情况,严重削弱了装备合同管理各阶段之间的紧密联系,导致合同管理缺乏整体性、连贯性,不利于实施装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2 解决装备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方法

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制定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例如:完善《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如果从完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各个阶段上看,则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比如:完善《装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装备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装备竞争性采购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管理办法》《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装备采购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等法规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上述法规细则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够使装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和统一,而且还能有效弥补装备采购合同法律环境薄弱的问题,有助于增强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预,杜绝弄虚作假及拖、降、涨情况。

2.2 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机构

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是实现装备采购合同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当前的装备建设情况,应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机构并由其全权负责装备采购合同的监督、审查,同时,可在该机构下设立一些相关组织,如法律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分别行使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个系统也应建立起专门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机构,以此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可以将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等职能从组织上分开,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监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机构权力集中的问题。此外,还要对乙方合同订立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与军方进行合同管理交流学习,促进合同订立质量与水平。

2.3 运用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

针对当前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问题,应运用科学的方法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对装备的采购经费进行统筹协调,将所有经费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以此来提升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可将装备采购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视作一个整体,实行科研、订货、维修、保障的一体化管理,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购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应对传统的几大要素(如质量、价格、进度等),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应对涉及装备系统的特殊要素(如装备的可靠性指标、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购的装备质量获得整体性提升,而且还能使相关要素之间得到平衡,进而获取装备的最佳效能。

3 结 语

在装备采购项目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装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环境、健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机构中各部门的职责、提升人员素质,实现对装备采购过程的统一化、系统化管理,从而促进装备建设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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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建筑设计企业合同是明确建筑设计企业与业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设计任务完成的法律凭证,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建筑设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形式进行。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涵盖相关规范、责任、权利、质量、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合同管理的成败会对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的的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筑设计企业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

一、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和配套制度对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市场公平竞争、合同权益维护、合同管理职能、合同制度完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

(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技能,各个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积极作用。

然而,许多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合同管理知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束之高阁,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交流,造成合同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脱节,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全面实现,给企业造成损失。

(2)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

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设计单位。市场经济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中标、谈判、签约、结算、缺陷维护等一系列过程中,合同是维系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约束各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准绳,更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效益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筑市场活动中,一些业主钻法律的空子,打球。抓住建筑设计单位拓展市场、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违规变更设计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置陷阱,或者在支付设计费的过程中百般刁难,迫使建筑设计单位违约。由于合同管理中法律意识不强,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建筑设计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设计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志愿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业主、设计单位等合同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组织人财物等资源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确保项目合同完全履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当前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普遍不够完善,未建立系统的合同资格审查、合同评审等程序。合作对象的选择随意性较大,不能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合同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建筑设计企业内部常常好事大家抢,权利大家争,责任大家推,问题久悬未决。甚至由于惯性思维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对仅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也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现象时有发生。

(2)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应围绕合同履行全面展开,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核心,贯穿于工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对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保障作用,对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往往重视合同的签订,轻视合同的管理。注重工程设计的实施,忽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合同管理粗放,重干轻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现象屡见不鲜。干赢了工程设计,却输了经济利益。

3、履行过程监督不力,合同履行效果不佳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合同作为约定各方主体责权利关系的重要文件,是对合同当事人争议判定的法律依据。建筑设计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一般责任、工期、质量、款项结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设计内容变更、合同争议、违约、索赔等都有明确界定。

建筑设计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直接采用标准建筑设计合同范本,却忽略了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未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在责任约定上不明确、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给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了漏洞,埋下了祸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合同约定事项消极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不履行。由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导致建筑设计企业索赔过程艰难,经济利益受损。

工程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变更过程难免引起合同主体权利、责任、义务的变化。往往会因此出现合同争议,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设计企业经济利益也会遭受损失。

二、加强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合同签约等过程。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合同潜力,实现信息化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企业才能保持良好信誉,规避市场风险,顺利实现经营目标,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状况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应设置法律咨询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性基础管理工作之中。

建筑设计企业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合同管理局域网,开通合同管理服务专线,用合同管理论坛、QQ群、微信群等方式普及合同管理知识。树立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全员合同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减小企业损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能

随着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企业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合同管理工作应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新局面。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管理,专项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评审程序、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并通过行政监察、纪检监督、审计等办法加大制度执行力的检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能,使合同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3、动态监控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

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选择标准合同文本,做好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档案,分类分级建立合同登记管理台帐。对涉及工期、款项结算、质量登记、业主特殊要求等管理要素进行系统归类,设置合同管理要素预警线。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与作业、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部门沟通,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全过程。一旦发现进度延误、质量缺陷、款项结算等要素有突破预警线的征兆,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纠偏措施,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行业政策环境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要充分研究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正确认识合同变更的利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落实合同变更相关工作,为合同变更索赔准备事实依据。

三、结论

现代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合同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资源需求多样化、系统的、复杂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的动态变化过程,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企业只有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合同管理风险意识,贯彻落实全过程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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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和配套制度对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在市场公平竞争、合同权益维护、合同管理职能、合同制度完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1)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技能,各个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合同管理的积极作用。然而,许多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合同管理知识,素质不高,业务不精,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束之高阁,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交流,造成合同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脱节,不能及时处理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导致合同目标不能全面实现,给企业造成损失。(2)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不强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设计单位。市场经济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中标、谈判、签约、结算、缺陷维护等一系列过程中,合同是维系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也是约束各方主体行为的法律准绳,更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部分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效益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建筑市场活动中,一些业主钻法律的空子,打球。抓住建筑设计单位拓展市场、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违规变更设计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置陷阱,或者在支付设计费的过程中百般刁难,迫使建筑设计单位违约。由于合同管理中法律意识不强,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建筑设计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筑设计合同在合同当事人志愿的前提条件下,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业主、设计单位等合同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建筑设计企业必须组织人财物等资源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确保项目合同完全履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当前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普遍不够完善,未建立系统的合同资格审查、合同评审等程序。合作对象的选择随意性较大,不能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实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合同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建筑设计企业内部常常好事大家抢,权利大家争,责任大家推,问题久悬未决。甚至由于惯性思维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对仅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也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的现象时有发生。(2)重合同签订轻合同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应围绕合同履行全面展开,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核心,贯穿于工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对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保障作用,对企业经济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往往重视合同的签订,轻视合同的管理。注重工程设计的实施,忽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合同管理粗放,重干轻管,先干后算、干而不算等现象屡见不鲜。干赢了工程设计,却输了经济利益。

3、履行过程监督不力,合同履行效果不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行业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多。合同作为约定各方主体责权利关系的重要文件,是对合同当事人争议判定的法律依据。建筑设计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一般责任、工期、质量、款项结算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设计内容变更、合同争议、违约、索赔等都有明确界定。建筑设计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直接采用标准建筑设计合同范本,却忽略了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未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在责任约定上不明确、不规范,用词不准确,给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了漏洞,埋下了祸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合同约定事项消极履行、不完全履行、预期不履行。由于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建筑设计企业对合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导致建筑设计企业索赔过程艰难,经济利益受损。工程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变更过程难免引起合同主体权利、责任、义务的变化。往往会因此出现合同争议,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设计企业经济利益也会遭受损失。

二、加强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发出要约、做出承诺、合同签约等过程。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合同潜力,实现信息化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企业才能保持良好信誉,规避市场风险,顺利实现经营目标,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增强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在市场状况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应设置法律咨询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性基础管理工作之中。建筑设计企业可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合同管理局域网,开通合同管理服务专线,用合同管理论坛、QQ群、微信群等方式普及合同管理知识。树立合同管理理念,提高全员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工作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减小企业损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能随着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建筑设计企业现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合同管理工作应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新局面。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管理,专项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评审程序、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合同管理职能,配备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推动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并通过行政监察、纪检监督、审计等办法加大制度执行力的检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能,使合同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3、动态监控合同履行过程,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建筑设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合同洽商、草拟、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涵盖了设计规范、责任、权利、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工程项目实际选择标准合同文本,做好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要完善合同管理档案,分类分级建立合同登记管理台帐。对涉及工期、款项结算、质量登记、业主特殊要求等管理要素进行系统归类,设置合同管理要素预警线。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与作业、财务、法律咨询等相关部门沟通,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全过程。一旦发现进度延误、质量缺陷、款项结算等要素有突破预警线的征兆,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纠偏措施,确保合同内容顺利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行业政策环境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变化、合同主体变化都会造成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建筑设计企业要充分研究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正确认识合同变更的利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落实合同变更相关工作,为合同变更索赔准备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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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管理理论、意识控制等方面的原因,部分企业合同的管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合理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1 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合同归口管理不到位,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不明确。合同管理实际运行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无任何部门或个人能掌握合同总体情况。②合同样式不符合要求,要素表述不清晰。在合同样式方面,有正式书面的格式合同,也有简单的传真件;在要素描述上有些条款缺少关键表述,有的对会签意见大而化之等等。③合同动态管理如会签、授权、履行监控程序缺失。许多企业在合同静态管理、谈判等前期阶段能够高度重视,但对合同签订之后的合同履行阶段,则往往存在重视不足、管理不到位等情况。④合同执行后验收、评价工作缺失。企业往往缺少对年度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2 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与合同管理风险辨识

2.1 指引第16号指出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①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②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③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2.2 从企业合同管理环节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①合同准备阶段,包括合同策划、调查、初步确定商业对象、要约、谈判及拟订合同文本等程序。②合同签署阶段,包括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按照权限分部门审核、会签,签署合同文本等。③合同履行阶段,包括合同履行,跟踪监督,变更或终止、纠纷的处理等程序。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④合同履约后管理阶段,包括合同履约情况总体评价、风险防控、归档保管等程序。建立合同履约后评价与考核评比奖惩制度,把履约效果与奖惩挂钩,把存在的问题不足与风险管控结合,推动合同管理PDCA机制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公司对外经营的竞争力与诚信度。

2.3 基于内部控制理论的合同管理风险辨识。①内控观念的局限性。受内部审计环境影响,部分企业一直将企业的内部控制过多的理解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但对企业运营联系最密切的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控制缺少足够重视。②内控流程设计的局限性。部分企业或合同承办部门认为企业内部控制流程的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经营效率,对于效益的改观没有太多帮助。③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目前很多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利制衡的效果。合同管理流程被架空,内部控制干扰因素过多,内控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违规的遮羞布。

3 内部控制基本理论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

3.1 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大致分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20世纪,内部控制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制度的设计和审计方面。如美国相继成立了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和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的委员会。

3.2 内部控制五要素与合同管理。①控制环境。任何企业管理的核心都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而人又是构成环境的最重要要素。明确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这种组织思想有利于将企业的所有员工团结一致,使其主动地维护及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②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建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对经济活动中各层级所面临的风险加以管控。③信息与沟通。围绕合同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必须建立与合同管理控制活动相关的信息与沟通系统。通过信息的交换与分析,对监督、控制进行调整,使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趋于完善。④内部监督。在成本与效益原则下,企业合同管理控制过程必须施以恰当的监督,通过监督考核机制对违规现象加以修正。

3.3 合同管理环节的风险防控。①合同准备。签约主体风险防控。签约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签约主体风险的结果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②合同谈判。合同谈判风险防控。谈判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下,磋商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过程。③文本起草。合同形式风险防控。合同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符合法律或有关部委审查备案的要求。如《合同法》规定,对借款合同、建设合同等应采用书面形式。④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前有关部门必须对文本进行审查会签。合同文本审核是合同签署的关键环节,其风险主要有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审查人员的职业技能与操守,审查意见或建议是否被采纳。⑤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风险防控。经审核后的合同签订稿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授权委托制度不健全,签署权限不明确而造成越权签订;合同印章管理不当,随意加盖合同印章。合同签署后被篡改等。主要管控措施: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签订授权制度、专用章使用与保管制度。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⑥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企业应诚实守信的履行合同约定,并按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⑦合同变更(解除)。合同变更(解除)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变更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变更签证不规范,涉及合同变更协商的书面协议未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等。主要管控措施:合同变更程序上应参照新订立合同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明确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信息通报。⑧合同争议。合同争议是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条款履行提出质疑并要求予以解决处理。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首先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尽可能避免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以及以后合同义务的履行。值得关注的还有合同终止后有关质保金与售后服务的继续履行。⑩合同后评价。合同后评价是对合同管理各个过程一个整体的、综合性的评定,通过评价有助于分析、总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不足,推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后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11}合同归档。合同归档保管是完善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合同资料的编号、统计、分类、归档和借阅进行管理,保证合同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监控视频材料等)的完整性,避免合同资料缺失或被泄密、滥用。主要防控措施: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职责,规范合同资料归档范围、借阅审批、归还手续等有关要求。

4 结束语

合同作为企业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需要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控制,并建立一系列制度体系和机制保障,促进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当然,内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基于内控规范下的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