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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模板(10篇)

时间:2023-05-30 14:43: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

篇1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目前在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形成一定规模,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2007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相较于原《合伙企业法》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的概念,并且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担任合伙人。而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资金募集、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在组织成本、监管环境等方面的优势而备受青睐。

虽然有限合伙制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税收立法明显滞后,对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并不完整,对某些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不尽相同。本文对现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做一个梳理与分析,暂不涉及外商投资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国合伙人的税收问题。

一、现行税法下合伙企业层面所得税处理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反映了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的特点。

此后,2007年生效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该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先分后税”的原则。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原则。

二、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合伙人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缴纳。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缴纳。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以及财税[2000]91号文相关规定,“自然人合伙人获得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处理

新《合伙企业法》规定,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可以担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的还包括各类企业、民间组织、政府机构、社保基金等法人和其他组织。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上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该项规定解决了原合伙企业税制仅适用于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的问题。

但财税[2008]159号仅原则性地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收入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所得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如若根据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时,不同类型收入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那么法人合伙人获得的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按照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而通过合伙企业获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四、管理人层面所得税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的法律形式一般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如果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普通合伙人担任,那么除了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资本承诺比例的1.5%-2.0%),其收入还包括基金的收益分成(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基金的管理费属于“服务收入”,按照税法“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如果采取合伙制形式,应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如果采取公司制形式,应就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收益分成这部分收入,当基金管理人采取合伙制形式时,所得税由合伙人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当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司制形式时,如果根据上述合伙企业“透明纳税实体”的特征,向合伙人分配时,不同类型收入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收入需按照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较低、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比较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成为目前主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但是当前合伙制企业税收法规却相对模糊和滞后,亟待国家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合伙制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新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国家层面立法尚待完善,自然人合伙人税负偏高。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的所得税的缴纳方案,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的处理方案中最具争议性的。上述税收政策出台时,合伙企业只是被用于小规模生产、贸易的经营方式,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计税率,合伙人获得的收入超出5万元的部分就要以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资金量日益庞大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蓬勃兴起,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往往远远超过5万元,按照上述的税收政策,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率几乎等同35%,税赋相对过重,不利于行业发展。

二是地方出台政策混乱。值得关注的是,部分省市如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对于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收取20%的统一税率(比照“财产转让所得”)。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其中:中央60%,地方40%),所以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在制定此类地方法规时涉及了适用税率种类的改变(即从5%至35%的累进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而并非仅仅降低了税率,此类做法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其余各地出台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重复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8月上海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中对上海市的所得税税收政策按照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进行了细分,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政策做了相应的补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上海出台的政策在普通合伙人的税收上却比国家的规定更为严苛。上海市的政策中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收入一律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没有把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性质作出相应的区分。

同时,浦东新区根据该通知的指导精神,随后出台了《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新区鼓励的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这意味着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获得50%的税收减免。此外,《实施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租房和购房补贴。

但2010年底上述《实施办法》到期后,浦东新区废除了税收奖励政策,仅保留了比照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人才一次性奖励和租房购房补贴政策。

随后,在2011年5月上海市的政策修订版中,把之前关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细分已全部删除,至此,上海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政策又完全回归到国家层面已有的规定上来。

(二)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比对《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针对我国合伙企业税收立法较低、稳定性较差的特点,建立立法层级较高的完善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从国家层面将存在争议、不够详细明确的相关税收问题加以规范。如根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以及所得性质的不同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税收政策,而非适用完全一致的税收标准。

二是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当前,金融业在推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实体经济的繁荣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落实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合伙制企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无法享受到税收扶持政策。虽然在个别区域比如上海浦东新区有过一定时期的优惠政策,但是政策覆盖面小、稳定性差等特点也困扰着广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国家应统一出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扶持政策,更加充分地发挥行业积极性。

参考文献:

篇2

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种投资基金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简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不同点为:前者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后者则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范围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各个阶段(包括孵化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以及预IPO期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对不良债权及不动产的投资。但按照投资阶段侧重点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预IPO资本(如过桥资金)、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基金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范畴(多数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风险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

2.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其优势是治理结构较为清晰,缺陷是面对双重征税处境,即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并以个人名义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建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其优势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信息透明度较高,缺点是运作程序较为复杂。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前两种类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在这种架构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同时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5%,一旦出现损失,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弥补损失缺口;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上;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不承担管理责任,只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 私募基金的运作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大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具体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投资方通常从管理层素质、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发展战略、预期回报和3-7年内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资对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一家企业,且对新兴市场预期回报率有特殊要求。二是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设计或改造事项。三是选择合适的渠道实现股份退出获利。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出让或者管理者回购等方式。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则相对简单,包括选择投资策略,构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以证券市场各种投资品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往往较为密切,且能够有效影响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选择,因此在监管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手段更加丰富,变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监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约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篇3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正确投资,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其原因并不仅仅因为中国的各个产业领域已经成为国际资本的“蚕食”目标,更重要的是民间资本发展过程的自主需要。在我国,民间充裕的资本,多数时候都是以借贷、私下募资、股权扩充、合伙创业等途径来达到快速积累的目的,我们把这称之为“自由民间资本管理方式”。随着现资管理理念的深入和运用,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方式逐渐被引入我国民间投融资体系。

私募基金:民间资本下一个热潮?

当一种管理方式伴随一个产业迅速发展时,必定是社会需求快速膨胀使然。通常每个国家的投融资体系,都是放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的,无论是银行、信贷、证券、保险、典当等,都是以国家资本和大型合法合规的集团资本为主构架投融资体系,除此以外,则可能产生违背法律法规的地下钱庄,或其他通过非法集资等超出法律底线的途径、违规运作的资金组合。法律底线的存在,制约了民间资本自由走向规范途径。这并非只发生在中国,全世界都不例外。但大量民间资本以游资的方式自由流动,不能有效地纳入国家投融资体系内进行监管,会给国家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带来无穷的风险与后患。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几乎可以用“应运而生”来形容,其在国际上逐步试行、推广、流行、规范也是顺势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它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后来,“创业”的概念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由此出现了“企业并购基金”。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这几类基金形式组成了现在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外延。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发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她的表述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的典型性描述。私募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并获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者与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私募则意味着这类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只能通过私下定向募集股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民资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资本流动的实质在于保值和增值,资本流动方向以产业投资为基石、以市场投资为导向。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资本投资市场,为民间投资开拓了全新的局面,为民间投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未来的民间资本,必将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长久存在和发展下去。以下三个方面不可避免地成为近阶段民间资本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重点:

首先,整合产业将形成细分产业链中的产业龙头,抢占这些行业龙头,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铺路搭桥。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现代高科技产业,都有自身发展的空间。国际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中, 英联、霸菱投资了蒙牛、李宁,华平基金给国美投资1.5亿美元等,都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联想控股为实际投资人的广源传媒,是一家生产3G通信列车电视技术为主的高科技企业,获美国私募股本基金莲花注资1600万美元。

其次,融合资本,梳理民间资金流动方向,倡导先行理念,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创立积蓄力量。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中星资本在对青岛软控(002073)实施了五年的辅导和支持后,已使后者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浙江的网盛科技也以“中国第一概念股”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可见证券市场是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领域。索罗斯在1995年投资海南航空约2400万美元,取得14.8%股权后,又于2005年10月对中国海南航空增加投资2500万美元。

最后,有效跨接,把握产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规范出入制度,全面服务于产业投资市场和证券投资市场的对接。 被称之为“美国总统基金”的凯雷投资集团, 管理着总额超过 89 亿美元的资产,旗下共有 26 个基金产品。按照计划,凯雷收购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机械则持有徐工科技19367.94万股国有法人股,并通过控股子公司徐州重工持有徐工科技4103.15万股境内法人股,合计约23471万股,约占徐工科技总股本的43%,仅仅通过徐工科技的10送3.1的股改对价方案,凯雷投资集团就可以获得直接账面价值1.8亿人民币。

若按照凯雷投资对徐工科技的下一步包装上市计划,一旦徐工机械在美国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其产业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市场对接,就使凯雷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篇4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收益双高的游戏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按照募集资金的用途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或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PE三类。投资起点比较高,经常为几百万、上千万,但由于其高收益的特性,在财富爆炸的时代,受到渐多的投资者关注。

类型 投资标的 适合阶段 风险与收益

天使投资 股权 创业公司 最大

风险投资 股权 处于扩张阶段的公司 中等

PE 股权 即将上市公司 较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炙手可热

一般来说对于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适合选择私募股权来进行投资,当然这样的产品风险较大但收益也颇丰。对于一般的中产阶级来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点经常在100万,相对私募股权起点较低,更适合投资。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是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因为没有最低持仓比例的限制,因此比公募基金更具有灵活性,在震荡和下跌的行情下该类产品可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仓位和投资比例,以规避风险,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因而在今年以来的震荡下跌行情中,备受关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标的不同,一般分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例如修建高速公路、飞机场、房地产等项目)、结构类挂钩产品(例如部分挂钩债券,部分挂钩黄金等)以及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类产品,另外在市场震荡较大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套利方式获取收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一般人眼中比较神秘,但相信大家一定对其中一部分走到阳光下的阳光私募耳熟能详。阳光私募是指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这种通过信托机构发行组织运作的基金就称为阳光私募基金。阳光私募的全面研究、筛选推荐正是展恒理财为您提供的服务之一。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雨后春笋

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业务是基金公司面向高端客户推出的一款颇具特色的服务,其产品设计较为灵活,也更细化,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设计出相应的不同收益风险的投资组合,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有“量身定做”的感觉,一般基金公司已经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所以相对而言其投资理念和策略更容易让投资者认可和接受。

篇5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65-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

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

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

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

(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

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

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四)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7 238家,管理基金11 763只,管理规模43 535亿元。

参考文献:

[1] 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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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1-0081-03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投入到创新的、高成长的、核心能力强的企业中的一种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股权性资本。我国本土私募基金行业肩负着扶持民族栋梁产业、振兴民族经济的社会责任,因此加深对本土私募基金的了解与认识,对其发展历程以及面临的形势和机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模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ly Offered Securities Invested Fund,简称PS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市场向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个人等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低,以2年~5年为投资周期,包括融、投、退三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等组织形式。PS基金主要投资于在股票市场上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通过买卖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并在价格的波动中获取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E基金)是一种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以5年~7年为投资周期的,通过非公开市场向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募集资本,包括融、投、管、退四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PE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涵盖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例如针对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VC);针对成长发展、扩展期的发展资本;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兼并重组的并购基金或夹层资本,也包括投资于即将上市企业的Pre-IPO和对已经上市的企业实施退市重整的并购等等。

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私募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的。基金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LP为基金提供资本,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者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对基金的债务风险敞口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也应LP的要求以自有资金持有少量基金份额。这种组织架构安排,从法律上保障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应承担的无限责任,同时也具有税务上的独特优势,即私募基金作为合伙组织本身不是缴税主体。私募基金的LP作为基金投资人按约定做出投资承诺,并将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完全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被要求投入基金一定比例(1%~5%)的资本从而促使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利与基金保持高度一致。在投资失败时,以LP投入资本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风险敞口,要由GP承担无限责任。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对于GP的激励机制也是明确有力的。在分配机制方面通常是实行“2/20规则”,即:基金管理人GP按照LP出资额2%左右的比例提取基金的年度管理费用,在基金达到协议预定的投资收益水准时,GP要按20%左右的比例参与利润分成。这个机制实质上承认了GP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允许GP按资本的方式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这进一步强化了LP与GP的利益一致性,从另一方面也更有助于吸引到更多的有能力人才加入私募基金管理团队,成为GP或GP的顾问。正是在所有者(LP)与经营者(GP)之间进行了这样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使得私募基金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而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1999年到2005年,是黑暗中摸索阶段。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摸索本发展规律,共同探索多元化退出的方法。在2005年初,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2009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并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之路上大踏步前进。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2004年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渐形成雏型,处于摸索发展阶段,2004年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的诞生标志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到初创发展阶段,2009年末开始,随着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在酝酿从初创期到中期发展阶段的过渡。

三、面临的主要形势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形势:

第一,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成功实现V型反转,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我国GDP的高速增长直接减缓了世界经济衰退的幅度,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同时也为实业界和资本界带来了许多发展机遇。

第二,创业板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创业板十年磨一剑,为众多高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支持的广阔舞台,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指引和支持,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重要的落实平台,也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

第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完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出台时机正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尾声的阶段,它是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象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2009年,我国IPO顺利重启,创业板成功推出,资本市场再融资、企业并购重组非常活跃。2010年,一是我国IPO数量和融资规模创造新记录,二是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舞台,三是全流通标志着国内股票市场的所有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这三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

第五,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为世界主流资本市场。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融资额排名整体上升。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2009年香港交易所一跃成为融资额最大的资本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上交所排第三,巴西圣保罗交易所排第四,深交所排第五位,纳斯达克排第六。而在2008年,香港交易所排名第四,上交所排第五,深交所排第六位。2010年上半年,深交所排第一、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东京证券交易所排第三,上交所排第四。中国成为全球IPO最活跃的国家和融资金额全球第一的国家。

第六,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根据清科集团统计,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人民币;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规模在1.1万亿元以上,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在400亿元。深圳私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都占全国的1/3,已经成为了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

第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五大变化。(1)政府引导基金成为全国热潮,国有与民营之间取长补短、互相融合,通过国有对民营的引导和带动,形成了“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2)本土LP的意识有所变化,逐渐认识到股权投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商业模式,自己管理不如交给职业管理人来管理。(3)海外资金踊跃进入国内,粥多僧少,找到合适和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很困难。(4)行业竞争空前激烈,项目和人才的抢夺严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5)创业板开通,中小板加快发行,调动了企业家创业和进行资本运作的热情,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许多2006年后新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机构逐渐进入收获期。

第八,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四大变化。(1)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私募基金规模将会直追公募基金。(2)公募和私募基金不断融合,互相学习。(3)在目前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下,高端人才不断涌入。(4)私募基金的第三方机构蓬勃发展,有利于搭建信息传递平台,监督行业规范运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面临的机遇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机遇:

第一,优秀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资金逐渐涌向少数优秀私募基金。对行业规律掌握比较透彻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规模将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在未来几年内,百亿规模的阳光私募必将出现。

第二,私募基金的资金供给充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超过26万亿元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的投资需求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

第三,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截止2009 年底,登录创业板的36家企业中有20家企业曾获31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平均回报倍数为8.39倍。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6个月内平均收益达120.02%,在近24个月内平均收益为-1.54%,均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业绩比较优秀,将更加重视长期的价值投资和精准投资,为投资者获取更高的回报。

第四,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异军突起。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中国企业在IPO数量和融资总额方面都出现激增。2010年上半年共有216家中国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约348亿美元,IPO数量占全世界的33.3%,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33.1%,2009年共有187家中国公司通过全球资本市场IPO募集资金约505亿美元, IPO数量占全世界的29.1%,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41.7%,而在2008年冠军还是美国。众多优秀中国企业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遇。

第五,私募基金上下游之间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整个私募基金行业要想成为大巨人,行业上下游之间要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不但要对各自的领域精通,也要能全局把握整个资本市场的脉搏。

第六,私募基金要增强增值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私募基金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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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邓志雄,格日勒图. 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对新世纪企业资本制度兴衰现象的分析与解释(二)[J]. 国有资产管理,2010(8):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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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ituation and Opportunity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s in China

Geriletu1,2

(1.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Theoretical Economics,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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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属于法律约束下的自律监管体制,是一种介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之间的模式。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于1929年经济危机,既强调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管理。在这种体制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并下设专门的投资监管部门对基金设立行为进行监管。同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是最主要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它通过对成员资质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各个环节的自律监管。

美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范,在通过了全国范围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形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不过美国政府的干预很少,力图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创造自由的空间,如为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载体、产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场的自身力量发挥监管作用。

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几乎可以豁免注册和信息披露,但自从金融危机后,美国也在不断改变监管侧重点,倾向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为重点监管对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出台后,全美从事证券事务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促进法》《投资顾问法》的要求在SEC注册并报告其管理基金的有关情况(包括资产额、杠杆水平、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交易头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有权与美联储拟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分享这些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是否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而必须加以监控;约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的收入,并对其附带权益征收较高的资本利得税等。

笔者认为,美国这种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微妙关系使得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滥用权力或放松监管。这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体制设计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这也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能够健康、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英国作为现资基金的发源地,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形成了在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模式。这种以自律监管为主,法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强调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质的民间行业协会,并由协会制定规章制度和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控制、约束和管理。

在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是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BVCA)和金融服务局(FSA)。相比之下,英国更注重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BVCA)的监管作用。该协会已经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为权威代表之一,为行业呼喊、谈判,增强社会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认识与理解,促进投资行为清晰透明,向投资者、政府、欧盟、国际媒体、贸易联盟和普通民众推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成员,BVCA根据会员性质及其需求的不同,将成员分为五类,通过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协会成员采取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真正实现协会自律监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管机构是金融服务局(FSA),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在英国成立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经金融服务局批准,这样有效降低了市场风险,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运行。英国的主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时强调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笔者认为,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相比,英国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更加灵活,管理者拥有更多的自决权,有利于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较之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具有以下的优势:首先,自律监管范围宽于政府监管,体现在可以对本质上没有违法但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义。其次,灵活性高,协会行业组织在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门要迅速。再次,自律监管贴近基金市场,能更敏感地察觉基金市场的变化,洞悉基金市场的问题根源和运行规则,保护会员利益,促进市场有效运转。最后,自律监管的成本低,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交易活动本身而非政府拨款。

(三)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

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制体现在政府对基金监管权控制的严格性上。具体来说,在日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由金融厅集中行使,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定。

金融厅是日本证券市场的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证券市场监督权和统一管理权,金融厅下设监督局具体负责监管工作。《证券投资信托法》第6条规定“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须获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审批核准在内的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活动都要处于金融厅的管理范围之内。日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导和宏观调节下,同时其取得的成绩与政府的严格监管与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及启示

由于美、英、日三国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市场成熟程度、法律体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方面也不尽相同,但这三国的监管模式对构建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监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因此,我国目前也应当加速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PE监管法律体系。通过英国的监管模式启发我们应重视自律监管体系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监管模式启示我们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国,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监管很难达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远不及英国,因此过多地采取自律监管模式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所处的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我国的资金来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监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因此,应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现状,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现状与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以风险创投的形式在中国逐渐展开,在21世纪初出现了称之为PE或重组并购基金的形式。经过近20年的自由发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就开始了行业自律监管的破冰之旅,近几年我国在政策法规上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稳步发展的必要支撑。但是,这些公布出台的行业规范与法规可操作性较差,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极大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处于无序的状态中,缺乏一个具体统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还面临的问题包括监管思路混乱,监管不力;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健全;二级市场不健全,资本流动不畅。政府监管方面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尴尬;数量急剧膨胀,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发展缺乏高素质PE专业人员;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外资PE占据主导,本土PE竞争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暂停含私募在内的投资类企业注册。此后,河南省暂停私募基金注册;山东、上海、杭州辖区内的个别工商局已暂停注册,上海自贸区也已暂停注册;成都除个别区可以注册外,多数区需要报备后才能注册;宁波梅山港目前还能注册,但需经招商局副局以上领导签字同意……据一些私募机构反映,目前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的速度放缓,审查标准与以前相比严格很多。至此,私募机构快速增长进入“冷静期”,各管理机构“放缓”速度,调研问题,研究规范,私募机构也在利用“冷静期”自我检查、自我规范。

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明确,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明确暂停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并对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此后,证监会继续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2015年私募基金检查执法情况通报》,披露了检查发现的五类问题,分别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资金募集行为违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违法犯罪;公布了对30家机构、8个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情况。同时,证监会明确表态,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日常监管和检查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岁末,基金业协会接连公布了多项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导或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运营。至此,监管层强化私募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私募规范运行要求的态势已经非常明确、清晰,规范运营将成为未来中国私募机构长久发展的王道,也是应当首要考虑和重视的问题。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

加强监管、强化规范,会使“自由”惯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感到不适,会使心怀鬼胎的私募机构胆战心惊,但规范可以促进优者更优、劣者淘汰、违法者被拒之门外,从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必然是好事。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原则

第一,保护投资人利益原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规定投资人资格,或制定相应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达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适度监管原则。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以效率优先,可以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对市场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场以及基金内部控制机制加以协调,而不能过度监管,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第三,借鉴国外经验,符合中国实际原则。第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协同原则。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监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监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个监管主体对基金主体和私募发行行为进行监管的方式,后者是则是指由不同监管主体分别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多元监管模式”更符合我国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结构,先选择一个最适当的主要监管机构,明确其具体的监管程序与职责,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予以相应的协调配合,确保监管体系的一致性,从而依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继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作机制

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发展思路,以长远发展角度来制定相关政策,同时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种优惠机制,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按照同行业监管标准统一的功能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开展的私募投资业务建立操作性强的行业标准与规则;尽快颁布与《私募办法》相对应的监管细则;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暂行条例》,提升私募市场监管法规的权威性。

(四)加快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培养对于行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建议政府侧重于完善人才引进的政策与引导,制定鼓励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吸引境内外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才。建议行业协会组织着眼于加强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外资基金的内部管理方式和投资经验,以期提高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运作水平。同时,建议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数据库,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倡自律诚信和依法运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耿佳、焦祺森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贺迪单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作者简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学与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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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范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现在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四十余项。虽然有关私募股权的法律很多,但是对私募股权发行和豁免制度的法律还不够完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形态基金纳入规范范围,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我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现阶段我国以及我区私募股权立法偏重于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方面的偏少。并且新《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份限制较多,使通过回购方式来退出私募股权投资难度加大。而且现有法规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二)企业缺少正规的私募股权

融资渠道和退出渠道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初生阶段,没有统一的私募股权交流渠道,没有专属的行业协会,大多投资靠本地区企业个人间的交流来达成,少部分融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来实现。大多投资的形式不正规,产权不明确。我区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在引导民间资金和我区金融机构资金投资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理论上来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通过企业上市来退出,但是我区的中小企业上市前景并不明朗,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很高,我区中小企业要达到这个要求需要积累很长时间的资本,期间的风险也非常大。

(三)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高

我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我区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质量也不高。企业规模小,资金基础薄弱,风险承受能力差。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连续3到4年盈利,但是只要有一年投资失误就有可能使企业破产,使投资者血本无归。高风险使中小企业很难找到投资者,除非是通过私人朋友间的相互购买。另外一个被投资者所青睐的投资热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尚处于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很少,给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更少。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私募股权市场十分火爆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也基本没有。所以就现阶段我区实际情况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还不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们的首要投资目标。

二、解决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1.加快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私下募集以及私下投资的特点,所以没有证券法律在私募发行豁免条件的支持是不行的,并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般投资的特性。因此,未来应考虑通过修改《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作为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制的法律基础。应在《证券法》等法律中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豁免条款,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以豁免监管为原则的私募股权监管模式。破产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在所难免的,修改《企业破产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的退出办法,减少资金退出流程的繁琐性。使投资者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减少企业破产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损害。企业回购股权在我区中小企业上市困难的情况下也是资金退出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而现行《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权的限制很严,如果投资者想通过回购方式退出十分困难。所以,希望可以修改《企业法》,放宽企业收购自身股权的条件。现在不只是在我区,全国的很多地方私募股权投资方式都在向主流投资方式发展,修改《企业法》才能适应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2.针对日益发展的私募集资方式

尽快成立相应政府管理部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作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自治区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各项私募投资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成立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3.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投资者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区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还可以在某些经济较发达盟市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试点,给予地区性政策支持。

(二)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

1.中小企业完善自身股权管理

完善股权结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使中小企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经营权与所有权不相分离,投资者就无法有效地投资企业,因为如果投资者对一个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就会希望企业盈利,从而收回投资,所以投资者就会对所投资企业提出种种改善经营提高收益的改革建议,或者提供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支持,再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生产。这样一来就与很多中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重合的情况发生了矛盾,如果企业不放权将很难吸收到大规模高规格的投资。明确企业自身的产权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产权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后续发展是很不利的,解决了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明确了这个企业谁做主才能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引资计划,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注意。

2.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扩大资产规模增强

自身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能否获得投资的关键。只有能赚钱,盈利大,资产规模庞大的企业才能吸引到充足的资本。所以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强与弱,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了使企业尽快成长,需要政府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给中小企业制定税收政策支持,对从事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和再生能源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的补助,为旅游业的产业化经营制定大规划。给企业提供一个沟通良好的网络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商机。还需要经营者有敏锐的目光把握机遇,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规模下滑的情况下找准盈利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聚集核心竞争力明确企业经营方向。

(三)加快私募股权基金建设

1.筹划建立政策性母基金

我区政府应该筹划建立一支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性母基金。由我区私募股权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我区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东部地区和国外资金,扩大引导资金规模,带动本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母基金对于引进大型优秀项目,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分散民间投融资风险,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有重要意义。由政府出面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也有助于使我区活跃的民间信贷从非正规的地下交易向正规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集中民间富裕资金进行正规投资。并且现阶段我区经济正在从资源型向新兴能源综合利用型转变,很多新兴高技术中小企业需要资本的注入,由政府筹划建立的母基金可以很好的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植有上市潜力的企业。

2.吸引或培养更多私募股权方面

专业人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基金管理人,缺少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是我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重大障碍。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初期,可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区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区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对于引进基金管理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或企业,可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3.增加内蒙古本地区资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我区民间资本充裕,如若政府可以有效引导绝对会成为我区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力。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初期,由于本地区经验有限,不可能不与其他地区或者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合作。但是其他地区的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注入我区企业获得这些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是对我区经济长远发展不利的,而且我区现在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从事能源综合利用或旅游景区开发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将来我区经济的主力军,如若被外资所控制将会对我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控制外资对关键行业的注入,发挥本地区资本的作用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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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在我国,PE主要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与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PE通过私募方式投向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向资本市场,包括股权与债券;PE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属于中长期投资,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为中短期投资,期限较灵活;在资金来源上,PE资金来源广泛,包括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机构投资者以及保险公司等,而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来自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组织形式上,PE以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为主,证券投资基金则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

二、PE的组织形式对比

2.1 公司制PE

公司制PE即采用公司法人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即作为公司的股东,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公司形式存在。公司制PE涉及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和管理层两部分。公司制PE一般会存在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

2.2.信托制PE

信托制PE即采用信托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现阶段实际只能采用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该形式PE一般涉及投资人(受益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基金合同基础上的信托关系。

2.3 有限合伙制PE

有限合伙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的经营,在有限合伙中往往只充当监督者的角色。

表1.1三种形式PE的综合比较比较项目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信托制PE组织结构和资本稳定性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资本和“知本”结合,稳定性介于公司和信托之间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稳定性比较好基于一系列合同存在,稳定性较差约束和激励机制普通合伙人负责以及合伙协议安排,普通合伙人与基金成败息息相关,有效实现激励和约束投资者与管理者追求目标和利益不一致,极易出现风险信息存在不对称,投资期限较长,市场回报激励有限,存在管理者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受益与成本设立成本较低,企业不用缴所得税,不存在双重税负设立和运营成本较高,且组织结构较复杂,双重税负设立成本较低,且管理费和托管费一般定额,可以控制运作效率一般普通合伙人自己决定,效率较高决策程序较为严格复杂,有“三会”决策,效率有限管理者具有较大主动权和决策权,效率较高目前,中国PE机构以有限合伙制PE为主,是因为具有以下优点:

1 拥有避免双重纳税;

2 运作管理简洁有效;

3规避了国有股转持等相关规定;

4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5激励机制与决策机制灵活有效,,风险管理约束力强;

三、中国PE行业发展现状及路径探讨

在2011年的“全面PE”热后,中国PE市场进入发展转型期,尤其在最近IPO窗口紧闭的情况下,传统的以IPO为主要退出渠道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中国VC/PE产业在经过一轮高速发展后,已经进入整合期和转型期,具体表现在:(1)抢项目,疯投,竞争多于合作;(2)企业要价高,投资价格高;(3)投资集中在Pre-IPO;(4)退出渠道单一;(5)投后管理缺失

因此,在进入2013年后,PE行业面临转型,无论是投资模式,还是投资管理方式,都需要作出调整,回归价值投资,让PE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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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全世界的发展,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基金进入中国,并促进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在中国也越来越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后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06-02

一、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称为PE信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类型。它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信托方式成立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近年来,随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与壮大,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得到了越来越迅猛的发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起因于2007年3月新两规的颁布。银监会负责出台的新两规明确指出其会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的尝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由此得到了迅猛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其发行渠道的增加以及其规模与投资领域的扩大上。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目前主要以银行推介为主。一般发行渠道主要分为自身推介,第三方推介和银行推介。由于前两个发行渠道由于受到银监会的管制,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更多地选择了银行推介的模式。银行推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银信理财产品形式和信托公司与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合作的形式。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性与银行私银部门客户的高净值性匹配度高,所以此类合作发展迅猛。

其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信托公司恢复营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产品并募集金额了7.5亿元资金,开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先河。之后几年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都是缓慢增长的趋势。但总体来说,2007年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增长较慢,但2007年新两规出来后,加快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张。从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成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来看都产生了积极的变化。由2007年的发现规模62亿元以及发行数量34只陡增至2012年发行规模1025.98亿元以及发行数量298只。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正在不断迅速发展扩大。

第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根据目前的披露信息,我国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投资领域有金融行业,新材料,新能源,房地产等。其中,“中信锦绣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产品都在推介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信托资金将用于金融领域。“常州华光股权投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将信托资金用于对房地产企业增资。此外,“平安财富绿色资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更是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投资目标。

最后,我国目前加大了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评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越来越朝“阳光化”发展。根据用益信托评级系统的统计,截止2013年,共有530只阳光私募信托基金产品参与用益评价体系2013年度评级。获得最高等级5星级的产品有27只,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用等级提升,我国信托公司对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快速发展在最近几年有一个更全面和理性的认识,这将能够持续推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业的“阳光化”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市场的退出机制十分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靠证券市场的IPO 的方式退出。理论上,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已经健全,但是证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采取限制政策,通过IPO方式退出还是存在障碍。信托投资的最主要退出渠道被堵塞,导致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很难通过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常退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有效登记等制度的缺乏

信托登记制度针对的是信托的公示。尽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有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保密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保密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对于单个信托计划,由于其较高的隐私级别,没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不必要公示,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然而,集合资金信托往往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有着密切的联系,委托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投资主体的标准,所以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公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信托登记环节的缺失会使得信托关系中的股权无法正确地进行所有权的确认,这将有可能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不完备

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中,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和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者一般不会参与,由此会造成了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信托市场需要进行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披露远远不如公墓基金要求严格。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较为规范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会以季报、年报的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活动情况的披露,有些信托公司则未能做到,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增加潜在的风险。

(四)专业管理能力的障碍

信托公司初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较缺乏项目的实践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判断的专业能力。包括数据的筛选,现场施工和检修水平,可行性研究,经济计算等。2.行业经验。包括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识别,相应的投资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定价能力等。3.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所有的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控制,企业财务结构优化,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行业整合的机会把握能力和执行能力。4.资本市场对接能力。包括投资项目资本扩张途径的安排、上市等项目退出渠道的实施能力。总体而言,国内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还是比较依赖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专业管理能力上还是和国外有很大差距。

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投资退出的障碍,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信托资金和投资管理顾问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投资、以信托资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回购机制、将退出通道与产权交易所勾连衔接等多种方式的对策。另外,在 IPO 道路遇阻的同时,信托行业还可以考虑另外一条道路,即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交易市场,这样不仅能够加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样也能降低开放后集中赎回的压力,有利于长期投资的稳定性。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选取适合自己的方法,想方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登记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登记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并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保证交易安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有关的法规。(2)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3)明确信托财产登记范围。(4)明确信托财产登记事项。

信托公司除了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还要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全面披露之外,赋予投资者合理的知情权,使其拥有实际合理的行使手段,实现其最终表决的权利。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应积极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增强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督,强化对信息披露效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发展氛围。

(三)增强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我国在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的方面还很欠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1)引进专业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要通过引进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弥补自身的缺陷。(2)完善受益人大会制度。信托公司应促进投资顾问,受托人,受益人大会或投资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3)扩展和多方的合作机会。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与有经验有实力的相关机构的合作机会,汲取丰富经验,加强人才引进,从中获得锻炼和进步。另外,为了保证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必要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信托公司应将管理者的报酬与其经营绩效相挂钩,以确保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和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致并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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