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研究分析模板(10篇)

时间:2023-05-30 14:43:1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数字货币研究分析,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数字货币研究分析

篇1

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数字货币技术已在经济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现有的经济体系中,围绕以电子商务为核心,在储存、支付、清算、汇兑等一系列的交易中,数字货币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支付方式。与此同时,数字货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数字货币为研究对象,旨在研究数字货币在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对其存在问题的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本文从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及特征出发,以数字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对比,研究其在信息时代的所具有的各种优势。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的文献和专著,对数字货币的特征进行了深刻的把握,并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本文的资料来源于国内外的专业文献和专著,以及专业的研究论文。

一、数字货币及其特征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是货币的一种电子形式,它的承载物为既不是纸币也不是金属物。是一种支付手段,也是一种程序。数字货币本身的特征将其与其他货币区别开来。

(二)数字货币的特征

1.网络性

网络性:数字货币是在电子信息技术(IT)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数字货币的特征与信息技术和网络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数字货币是从货币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是从信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货币和特殊的信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数字货币将会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当人类进入一个高度发达的网络经济时代之后,数字货币将会完全取代传统货币(纸币)。网络是数字货币实现其货币职能的基础,是数字货币体系的基础,中央银行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实现全方位货币管理,传统货币管理中的现金发行方式、传统金库制度、假币问题和传统银行将不复存在。

2.数字性

数字性:数字货币实际上是存储于各网络银行账户上的一组数字。这组数字象征着拥有其所有权者拥有这组数字(数字货币)所代表的一定量的财富或价值,运用这组数字(数字货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网上投资、网上交易。

3.高效性

高效性:数字货币的产生使得货币履行其职能的效率几乎达到了一个十分完美的境界:从现金的发行与管理方面看,货币管理当局从发行现金到回笼现金都不必要采用传统的设计、印刷和运输工具进行,而是直接在网络上实现现金的发行和回笼。这样可以完全避免在纸币本位制度下存在的诸如高成本问题、假币问题、安全问题和现金供应量难以确定的问题。

数字货币支付的便利性,使得其发展前景比传统的货币要优越。

(三)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比较

与数字货币相比,纸币和硬币则愈发显示出奢侈性。在美国,每年搬运有形货币的费用高达60亿美元;在英国,需要2亿英镑。世界银行体系之间的货币结算和搬运费用占到其全部管理费的5%。

对于防止伪造,纸币在当前日益发达的仿真和复印技术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在不久以前,造假者还需千方百计地寻找一位技术高超的刻画师来制作一系列的模子以印刷纸币;而今天只要有一位热衷于绘画的美术学生,再配以完备的技术设施就能做到这一点。数字货币系统具有多层加密措施,伪造一组随机产生的密码要比伪造现金、伪造签名难得多,而且使用数字货币有据可查、有踪可寻。

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昂贵的运输费用,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投资较大。数字化货币与信用卡和电子支票也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多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接银行网络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顾客,并具有不可跟踪性。

数字货币有如此多的优点是在货币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所产生的,没有货币的生活是寸步难行的,货币的产生与不断发展致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由此我们更要了解货币的发展史,从而不断展望货币的未来。

二、货币发展历程与数字货币的产生

篇2

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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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1-0023-05

一、文献回顾

传统经济学将其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之上,其中理性人假设处于核心地位。理性人具备高超的计算能力,可以准确、快速地完成数字计算,而不受备选项外在形式的迷惑。然而货币幻觉的存在却对理性人在计算能力方面的假设形成了挑战。费雪(1928)认为货币幻觉源于行为者忽视购买力变化的心理错觉;haberler(1941)则认为货币幻觉是选择行为违反了里昂惕夫“齐次性假设”的结果;marschak(1943)利用多元回归方法构造了需求函数,验证了货币幻觉的存在。richard dusansky和peter j. kalman(1974,1980)则把名义收入和价格同时引入效用函数,证明了需求函数的非齐次性;ernst fehr和jean r tyran(2001,2005)认为在给定的博弈中,即使行为者能够通过不断学习消除货币幻觉,但只要其他对手行为存在不确定性,那么货币幻觉仍将对均衡结果产生影响。在行为经济学领域中,shafir,diamond和tversky(1997)认为人们脑中的 “决策框架”使其在选择时关注更加明显、简单的备选项。gamble等(2002)则通过实验发现消费者普遍倾向于认为以大单位小数字货币计价的商品看上去更加便宜,以小单位大数字货币计价的收入看上去更丰厚。raghubir和srivastava(2002)发现,人们在对以外国货币标价的商品进行估值时,往往无法充分考虑汇率的影响。desmet p和jonas等经济学家(2002)通过实验发现,由于欧元的价值高于马克的价值,当商品价格用欧元来标识的时候,人们认为商品变得更便宜了。mishra et al(2006)发现,相对于持有少量大面值的购物票,消费者在持有总额相等但数量更多的小面值购物票时的购物意愿更强。

尽管行为经济学家的实证结果表明货币幻觉源于人们固有的认知偏差,但缺乏相关的数理分析使其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经典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本文通过构建“主观货币函数”,运用约束条件下求最优解的方法,实现了对这类认知偏差行为的数理化分析,为货币幻觉奠定了微观基础。

二、显性数字与隐性数字

在主观货币函数中,自变量不再是数量本身,而是表达数量的数字符号,它由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两个部分组成,它们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任意货币备选项。显性数字是指相对容易辨认的数字符号形式。例如:价格标签10.00美元中的“10.00”,购销合同20 000欧元中的“20 000”等。隐性数字则是指相对较难辨认的数字符号。例如:对于10.00美元和69.00元人民币的两种货币形式,隐性数字就是它们的汇率,其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到。如果假设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恰好为6.9∶1,那么隐性数字值分别是6.9和1(或1和1/6.9)。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并不是两个绝对的概念,在某种货币形式中是隐性数字,在另一种形式中则可能变成了显性数字。两者的区分依赖于给定的表达形式是否便于行为者的理解和计算。如图1所示:22l中的“l”,在这里是隐性数字,因为它表达的数字含义不如“22”明显。但是,如果写成“贰拾贰l”时,l就成了相对容易识别的显性数字。

三、主观货币函数

六、行为实验检验

1. 行为实验的目的。第一,人们对于显性数字部分和隐性数字部分的弹性随着消费值的增大而递减;第二,对数量相等的备选项,人们对显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大于对隐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

2. 行为实验的方法。有90名18~22岁的学生参加了该项实验。实验要求每个被试者都把自己设想成一个日用品零售商。一位知名洗涤液公司的营销人员来到他们的店里,告知被试者正在为公司的新产品进行容量定价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被试者了解到,该洗涤液公司将产品的容量设定在500毫升~3 750毫升,并且公司已经为500毫升的产品定价为10元人民币。他们需要做的就是为剩下的容量确定建议出售价

格。问卷共分为2个类型:第一类问卷的数值用隐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中国汉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表示成“二百毫升”,2l表示成“二升”等;第二类问卷的数值则用显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2l等。

此外,实验规定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90人分成两组各45人分别填写这两类问卷。第二,要求每个人在阅读完实验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6分钟内填完。由于每份问卷一共包含12个子项,因此要求每个选项平均在30秒的时间内被填写完毕。第三,问卷里容量的数据是随机设定的,即容量不一定是按照从小到大或者从大到小等有规律的顺序列示的。第四,主观货币的弹性用价格变化的百分比除以容量变化的百分比近似表示。

3. 行为实验的结果。根据实验数据计算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的弹性,图3呈现出明显的弹性下降趋势,并且大部分显性数字弹性高于隐性数字弹性。通过计算,显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1.36,隐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0.82。

分别对容量值和价格进行对数换算,以价格的对数作为因变量,容量的对数作为自变量,利用spss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得到线性回归后的系数,如表1所示。显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43,t=11.46,而隐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11,t=28.67。显然,回归得到的结果也表明,人们对显性数字的敏感度高于对隐性数字的敏感度运用方差分析,比较显性数字形式和隐性数字形式下被试者对各个容量设定的平均价格结果(如表2所示)。显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明显大于隐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f(2,21)=7.488,p<0.05)。此外,从图4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洗涤液容量的增大,定价的差异越来越大。因此,实验的结果再次验证了货币幻觉现象的存在,并且支持了文中关于主观货币函数的弹性差异化和弹性递减假设。

七、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建立主观货币函数并进行约束条件下最优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货币备选项的不同表现形式会对人们的选择行为产生影响,对于实际值相同的不同收入形式,行为者偏爱显性数字较大的形式;第二,货币幻觉的程度取决于人们对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敏感性的差异,当隐性数字弹性绝对值大于显性数字弹性绝对值时,差异越大,货币幻觉越明显。

未来的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扩展:首先,当选择者面对表现形式更加复杂的备选项时,如复合货币形式?姿n1u1+(1-?姿)n2u2,?姿?塬∈(0,1),他们的行为将会表现出何种特征?其次,经济计量工作可以被用来估计特定环境下的主观货币函数参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定量分析人们在该环境下的行为。最后,主观货币函数也可以被纳入到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框架中,从而为价格粘性现象进行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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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数字货币正在以狂暴的速度逼近我们,数字货币将改变世界的展望已经十分清晰,互联网极客、互联网创客、金融巨头等纷纷投身数字货币世界中,各国政府也加入进来。2017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的召开意味着数字货币走进公众和政策的视野更快了。但世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与讨论目前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一些前瞻性的应用研究也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或者集中在B端客户,对C端客户的应用研究才刚刚开始。本文将通过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的方法拓展数字货币的应用市场,融合B端客户和C端客户的需求,创建一个立体化的数字货币应用场景,帮助数字货币更早走进人们的生活。

一、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数字货币必须有具体丰富的应用场景

?底只醣沂歉鼋鹑诓?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如果数字货币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虽可以提高社会运转的技术效率,但将无法提升整个社会运行效率。数字货币必须有具体的应用场景,告诉人们在何时、在何地,如何更好地使用,如何更好地服务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具体应用场景的开发与使用需要一个真实的落脚点,而区块链金融小镇可以是数字货币应用的聚集地,可以不断创造数字货币更多的应用场景。

(二)数字货币的功能必须全面开发

货币除了必须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两种基本功能外,还具有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功能。数字货币要被广泛使用也必须拓展丰富的功能应用场景,仅仅单一的功能无法让数字货币走的更远。数字货币可以对区块链金融小镇居民的工作进行价值尺度,可以用于小镇居民的购物消费,帮助实现价值流通,也可以对价值进行贮藏用于未来的消费,或者进行投资增值,还可以与小镇外部的世界进行贸易结算和金融结算,与国外的金融小镇实现价值交换。

(三)区块链金融小镇可以囊括丰富的社会元素

小镇一般指县以下人口集中而且有商业的居民点,小镇内可以有包含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完整产业内容。区块链金融小镇可以在数字货币体系的基础上,实现小镇内居民餐饮、购物、教育、医疗、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完整的应用。区块链金融小镇就是个以数字货币为基础的“小社会”,既可以让小镇更具最新科技感,成为前沿先驱,也可以让数字金融更具落地感,增加数字货币的实用性,这将是数字货币与社会生活的完美结合。

(四)区块链金融小镇是政府可控范围内的试验田

数字货币的崛起离不开其去中心化的特点,现在接受度最高的比特币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但去中心化的特点与政府中心化管理存在天然的矛盾;所以,现在区块链分化出公有链和私有链两种类型,各有优缺点,两条链未来争夺的焦点是到底谁的效率更高,理论层面的分析最终需要经过现实的检验,正如创业的成功必须经过N次的试错,数字货币的成长也必须经历真实市场的考验。区块链金融小镇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试验场,因为小镇是最小的行政单元,是在政府高度注视下和行政管理范围下进行的一次数字货币改革尝试。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难点

(一)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技术壁垒高

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过去十分钟内所有数字货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区块链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一种新形式,将建立人脑智能和机器智能的全新接口和共享界面。区块链技术涉及密码学、人工智能等跨学科跨领域的前沿技术,一般的技术人员短期很难掌握。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还必须在完全掌握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前提下,开发出适用于普通技术人员创建应用的第二层或第三层应用技术平台。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人才难觅

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建设不仅需要众多的技术人才,还需要大量懂金融、房地产和商业运营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短期是很难培养出来的。这类人才需要大量的社会实践能力,需要具备极强的多学科学习能力,需要边干边学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需要集合良好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总结能力和创新能力。数字货币是科技与金融的完美结合,这两个领域的人才都是高端人才,小镇建设与运营是个传统行业,这个领域的人才是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应用人才,所以,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需要端得起来又能放下身段的综合人才。

(三)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资金筹集挑战强

区块链金融小镇是个融合科技、金融与地产的创新型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将非常大,此项目的特点决定了运用传统的投融资方法无法解决资金问题。区别于传统的住宅地产,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多元化业态决定了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项目是“运营型”和“创新型”,而非“抛售型”,这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加了融资的难度,短期无法确认盈利模式和规模,更符合风险投资者的偏好。区块链金融小镇项目未来的想象空间巨大,但风险性也较大的,使得项目融资的挑战性极强。

(四)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项目管理难度大

区块链金融小镇是个从零开始的项目,从规划到建设,再到运营,中间每个环节都要加入数字货币的应用,让项目的管理难度大大提高。区块链金融小镇项目管理涉及到多目标多主体多维度的管理,需要平衡好各种项目资源,在做好资源优化的同时,必须时刻强调数字货币的应用创建,丰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所以区块链金融小镇项目管理是在时间、资源和创新的三重约束下进行最优化探索,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组织方面的问题;需求控制方面的问题;计划和控制方面的问题;项目执行方面与项目估算方面的问题。

三、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系统构建

(一)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技术系统

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技术系统需要包括四个层面的技术:技术源码层、智能合约层、系统开发层和商业应用层。首先,区块链的技术源码层是建立在共识机制(POW、POS、DPOS)上的源代码,目前最成功的是Bitcoin的源码,结合未来区块链金融小镇的需求,可以编辑出适合小镇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层可以自动化帮助各项交易快速实现,目前市场主流是瑞波(Ripple)和以太坊(Ethereum)开发的智能合约系统;系统开发层是在前两层的基础上为区块链金融小镇搭建出完整的架构系统,为数字货币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商业应用层是数字货币在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具体应用,可以涉及工作、生活与消费的各个方面。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人才系统

一方面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建设与运营需要大量的人才,另一方面金融小镇本身也是个人才的汇集地,所以区块链金融小镇的人才系统可以包括:人才学习系统、人才交流系统、人才评定系统和职业拓展系统。人才学习系统是指与小镇相关的所有人都可以学习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知识,未来可以成立区块链小镇社区大学,服务于此体系;人才交流系统是指小镇人才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相互交流,区块链和数字货币都具有互联网开放和透明的特?c,加强交流,共同提高人才的各项能力水平;人才评定系统是指为各种不同人才和人才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帮助发现最大的价值工作空间,帮助人才找到最适合的工作岗位;职业拓展系统是帮助人才全面成长,拓展其在区块链金融小镇和数字货币应用领域更宽广的舞台。

(三)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资金管理系统

区块链金融小镇的资金管理系统包括:融资系统、投资系统和营运资金管理系统。融资是区块链金融小镇资金管理系统的首要功能,政府、机构、个体将成为融资的主要对象,区块链金融小镇服务于国家的“数字金融”战略,需要国家资金的支持,区块链金融小镇也是个独立的商业项目,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机构和个体的投资;投资方向包括区块链金融小镇的物理空间建设、数字货币网络系统建设、数字货币应用系统建设和市场运营方面的投资,每项投资都必须结合时间进度管理和投资收益分析管理,提升投资的效率和效益;营运资金管理系统是对整个区块链金融小镇的现金流进行管理,保证小镇健康有效地建设与运营。

(四)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项目管理系统

区块链金融小镇的项目管理系统包括:工作分解(WBS)系统、关键路径(PDM)系统、进程管理系统、资源优化系统、项目评估系统。工作分解系统是对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工作体系进行分拆解析,确定核心工作、重要工作、次要工作的性质,并责任到人。关键路径系统是构画出区块链金融小镇建设与运营的路线图,有序有效地推进工作进程。进程管理系统是在上述两项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时间管理,确保小镇如期建设运营。资源优化系统是整理区块链金融小镇的所有相关资源,优化资源的配置,帮助创造最大价值。项目评估系统是在项目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展开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或发现问题,为更多更快更好地建设区块链金融小镇储备知识经验。

四、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运行机制

(一)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价值贡献机制

互联网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区块链将改变价值传播的方式,随着数字化的发展,人们所持有的价值形态正在转向数字资产。在区块链金融小镇获得数字货币的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在区块链金融小镇的工作进行价值贡献。小镇的工作涵盖了建设与运营等多个方面,可以申请在小镇进行全职工作,也可以利用业务时间帮助小镇完成部分工作,每份工作根据市场行情运用数字货币进行计价,实现价值创造过程。二是小镇的相关供应商或合作者也可以根据贡献获得小镇的数字货币。三是直接购买,区块链金融小镇是个小的试验田,离不开整个社会大市场,用现在通行的货币直接购买数字货币,也是对小镇价值的一种认可。

(二)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价值交易机制

在获得数字货币后,区块链金融小镇必须建立价值交易机制,帮助每个小镇居民更好地使用数字货币,这种价值交易的用途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生活消费,每个人可以用数字货币在小镇内进行餐饮、购物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消费。二是教育医疗,用数字货币可以在区块链金融小镇购买到这种特殊的社会产品,帮助居民安心愉快的在小镇内生活。三是投资理财,数字货币作为金融产品,也必然具备投资理财的特性,区块链金融小镇可以挖掘金融需求,为小镇居民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构建区块链金融小镇拓展数字货币应用的价值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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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1.0是可编程货币,是与转账、汇款和数字化支付相关的密码学货币应用。

区块链2.0是可编程金融,是经济、市场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应用,例如股票、债券、期货、贷款、抵押、产权、智能财产和智能合约。

区块链3.0是可编程社会,是超越货币、金融和市场的应用,特别是在政府、健康、科学、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应用。

根据申万宏源的研究分析,目前,数字货币已经比较成熟,拥有较多用例。区块链2.0时代中,数字资产记录登记和金融领域的应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有较大概率成为后续最容易大范围落地的应用领域(如图1、图2所示)。

区块链1.0:可编程货币

通过这一层次的应用,区块链技术首先起到搅动金融市场的作用。大型金融机构诸如纽交所、高盛、芝交所、花旗、纳斯达克等都在过去的一年中进入了区块链领域。目前全球70多家机构已经加入了区块链联盟R3,其核心任务是进行区块链技术的概念验证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区块链在证券市场的潜力也引起了各大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在纳斯达克公布区块链平台Linq以后,欧洲证券市场的机构也纷纷跟进。

2015年11月1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法国兴业银行、瑞银集团(UBS),以及欧洲清算中心(Euroclear)等机构联合成立了区块链集团,探索区块链技术如何改变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式。据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7年世界GDP的10%将被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上。

这一层次应用的另一个影响是构建新型货币体系。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当前,数字货币(digital money)尚没有统一定义,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存储的功能,但它并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也没有政府当局为它提供担保,只能通过使用者间的协议来发挥上述功能。而电子货币是将法定货币数字化后以支撑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交易,因此二者并不等同。目前数字货币的主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体系可以解决传统货币体系的3大弊端。

第一,区块链体系由大家共同维护,不需专门消耗人力物力,去中心化结构使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数据的公开使得在其中做假账几乎不可能。

第二,区块链以数学算法为背书,其规则是建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数学算法之上,能够让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人群获得共识,实现跨区域互信。

第三,区块链系统中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具有极好的健壮性。

目前,区块链已被多家央行视为实现数字化货币的关键技术。英国央行2016年宣布将数字货币RSCoin代码并进行测试。这是一款完全基于央行的需求而设计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目前由伦敦大学学院(UCL)研发并进入了初步测试阶段。同时,荷兰央行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种被称为“DNBCoin”的数字货币,韩国、俄罗斯央行也表示密切关注区块链技术。我国央行也在2016年年初表示将探索发行数字货币,并于12月15日完成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交易平台测试工作。

区块链2.0:可编程金融

除了构建货币体系之外,区块链在泛金融领域也有众多应用机会。基于区块链可编程的特点,人们尝试将智能合约添加到区块链系统中,形成可编程金融,其中以智能合约为代表。

智能合约的核心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执行合同。这些合约需要自动化的资产、过程、系统的组合与相互协调。合约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要约、承诺、价值交换,并有效定义了新的应用形式,使得区块链从最初的货币体系拓展到金融的其他应用领域,包括在股权众筹、证券交易等领域开始逐渐有应用落地。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大力研究区块链技术,以期与传统金融应用相结合。

股权众筹

区块链技术在股权众筹领域具备两大优势:第一,更加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信息对投融资各方更加对称,记录难以篡改、伪造、删除;第二,促进股权流通和资源共享,股权转让和登记更安全便捷,众筹平台之间投资人和项目可共享。

股权登记管理 区块链独特的身份账户体系,可以作为电子凭证。现有非上市股权管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人工处理纸质股权凭证、期权发放和可换票据。如果出现频繁的股权变更,股东名册的维护将变得烦琐,历史交易的维护和跟踪也变得困难。区块链技术将会对这一切进行数字化管理,使其变得更加高效和安全。区块链众筹股权登记,将充分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

股权转让流通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传统的OTC场外股权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交易平台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在区块链中,股权交易必须要所有者的私钥签名才能验证通过;交易确认后,股权的变更也会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众筹合约

区块链可确保合约履行中不被篡改。在股权众筹发起初期,由发起人、众筹平台、领投人、保荐人等多方共同签署一份众筹合约,来约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份合约可以变成智能合约的形式存入区块链中,由区块链确保合约履行中不得被篡改。

证券交易与发行

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将大幅节省交易费用。以证券的交易结算为例,使用区块链系统,买方和卖方能够直接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结算和清算。由于录入区块的数据不可撤销且能在短时间内被拷贝到每个节点中,录入到区块链上的信息实际上产生了公示的效果,因此交易的发生和所有权的确认不会有任何争议。而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传统模式下公司想要IPO,需要有专门的审核流程并由投行机构进行承销。而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这个过程,就不需要任何中央机构来运营和管理,交易过程完全公开透明,能够真正实现点对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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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5-0158-02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标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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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婓维玲.网上数字化商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J].国际商务,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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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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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区相关部署和任务,继续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以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为抓手,积极主动融入一体化发展进程,为实施“营商环境联建、重点领域联管、监管执法联动,市场信息互通、标准体系互认、市场发展互融,逐步实现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信用治理、统一市场监管”的“三联三互三统一”工程,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         “十四五”期间重点任务

1.合力打造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落实市场准入政策共享和“放管服”改革协同,为地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实现业务流程、条件要求、解释口径、办理时间“四个统一”。加快实现证照管理一体化,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相同、改革措施相同。协力推进“一网通办”建设。共同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构建跨区域政务服务网,强化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完善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文书归档等功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运用场景。按照市级的统一部署设立地区“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加强政务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提供区域性一体化受理、收件、查询、发证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2.合力打造一体化的市场监管环境。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创新,营造规则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环境,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落实一体化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双随机公开”、抽查检查等信息在区域内充分共享应用,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企业信用修复规则、实现信用监管标准互认结果互用。对重点监管领域和对象实施精准监管,对守信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联合惩戒。落实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创造、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鼓励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地区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配合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满意消费行动,共建区域内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推动经营主体自律,配合打造统一的消费投诉公示平合。推进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协同监管网络交易。充分发挥全省网络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平台作用,注重整合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基础信息、经营信息、监管信息等信用数据,开展研究分析,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地区网络、合同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协同破解新形势下的网络监管难题。

3.合力打造一体化的质量供给环境。配合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建设。在信息、业务、资源各方面配合推进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协同联动、效率共同提升。配合建设和华东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促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整体水平提升。培养计量技术人员,互派计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交流互动。推动特种设备监管一体化。推进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信息互查互享,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运用。

4.合力打造一体化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全面建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程监管更加科学,“党政同责”、“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社会满意度全面提升的食品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遏制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等行为,杜绝和控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较大及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继续巩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成果,积极配合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继续深化食品安全“四项治理”行动,全面推进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小摊贩备案管理。保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公开违法违规、虚假欺诈产品和企业信息。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推动实现顺向可追、逆向可溯、风险可控的地区食品领域全产业链追溯体系。不断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        “十四五”期间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做好“十四五”规划工作和“十四五”期间各项重点工作。“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心得体会2800字范文稿当前,以信息技术和数据作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经过近年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大国。“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准确研判“十四五”时期国际政治经济地缘新特征新变化新趋势,对于维护延长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增强提升国际塑造力影响力引导力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把握数字经济战略机遇,加快推进“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增强社会前进动力,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抢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强国建设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加快发展数字科技,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坚强基石。尽管我国是数字科技应用大国,却不是数字科技研发强国,很多核心技术依然受制于人。因此,须加强数字科技关键技术攻关和布局,以数字科技大突破带动数字经济大发展。

一是采取清单制梳理我国数字科技的短板软肋,短期内寻找可靠的替代源和备份源,使“卡脖子”技术不因外国的封锁而断供。

与此同时,发起专项研发计划,集中力量攻克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工业软件等短板,补齐数字科技研发链。

二是面向数字科技前沿领域,设立国家或世界实验室,牵头发起全球大科学计划或工程,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主动嵌入全球数字科技创新链条和生态系统,吸引和积聚全球创新人才。

三是支持数字科技试点应用,积极利用智慧城市、智能工业、智慧医疗等发展契机,推进数字新科技先行应用,为数字科技应用提供试验平台和应用场景,在应用中不断完善技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数字基建,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在发展数字基建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而言比较滞后。由此,应科学决策、统筹布局,把数据中心、场景中心、区域中心、应用中心有效结合。

一是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要有战略导向和规划牵引,前瞻布局数字基础设施,与此同时,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把“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紧密结合,共同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二是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设施标准、规划布局、互联互通等,引导数字基础设施的有效投资和有序建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充分考虑本地发展情况和财力承受情况,尤其要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数字基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注意避免一哄而上,形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是正确处理好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以需求为牵引,把应用场景建设置于数字基建的重要位置,鼓励大型龙头企业和平台企业依托自身需求参与数字基建,并开放为社会使用,实现数字基建供给和需求精准匹配。合理跨区域布局数字基建,将数字基建同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等渠道打通,形成产业链应用生态。

加快发展数字贸易,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强大引擎。随着5g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b2b为主导的产业互联网推动的企业间数字贸易将成为拉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另一强大引擎。须顺势而为,充分发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行优势,依托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双轮驱动数字贸易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效益与质量。

一是继续做大做强消费互联网驱动的数字贸易,利用数字技术“在线化、无接触、可传输”特性,进一步提升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数字娱乐、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新兴业态,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更多高端便捷的消费选择。加大主要电商平台的全球化战略布局,通过收购或自建本土化网站,建设更多海外仓、展贸中心和营销服务中心等,带动更多中国产品与服务进入海外市场,形成国内国外双循环,拓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空间。

二是培育壮大产业互联网驱动的数字贸易。制订实施产业互联网国家战略,构建多层联动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更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打造“研发+生产+供应链”的数字化产业生态,共享产能、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等,促进产业互联网带动的新型数字贸易快速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

稳步推进数字货币,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有力抓手。当前,各国高度重视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实践,竞相加快央行数字货币布局。对于我国而言,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零售支付体系发达,同时,较早启动了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加快了央行数字货币试点落地步伐。展望未来,须顺应全球数字货币发展趋势,及早谋划、动态应对、争取主动。

一是加快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人民币数字化与国际化工作,实现国际国内同步部署,强化央行数字货币与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的联动发展,助力人民币更好承担国际贸易、跨国投资的计价、支付、结算职能并发挥世界储备货币角色。

二是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先进地区整体落地,及时总结央行数字货币发行、运营与管理经验,有序推动央行数字货币多场景推广应用进程。与此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央行数字货币与其他零售移动支付方式联动互促、协同发展的模式与路径。

篇8

以移动支付为首的支付创新是否彻底改变了全球支付市场的结构?可以大致观察到2015年全球支付市场内部结构。从市场参与者来看,新的移动支付供应商不断进入该市场,原有的由几家主要机构(如Paypal、MasterPass、支付宝等)分割市场的局面已经被打破,新的赢家也不断出现,市场结构不断转换。仅中国市场,就出现了多家机构共同主导移动支付市场的局面,包括支付宝、银行卡、银联在线、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百度支付、苹果支付等等。从支付工具结构来看,据《全球支付报告(2015)》大致统计,2015年年初全球支付市场的主要工具支付额及其市场份额大致如表1。从区域支付市场来看,全球主要地区的支付市场内部结构大致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信用卡支付方式在全球支付总额中仍然位居首位,其次是新兴的电子钱包,市场份额排名第三的是借记卡。具体而言,北美和拉美地区的信用卡支付量(分别为40%、42%)在其市场总额中最大,在全球也是排名第一。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是借记卡(29%),也是全球使用借记卡最多的地方。亚太地区则是全球新兴移动支付的领头羊,电子钱包34%的使用量位居全球首位。从银行卡支付量来看,北美地区在全球最高,信用卡和借记卡总支付量约占市场总额的65%,接下来是拉美地区的49%,第三是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42%,最后是亚太地区的39%。

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北美地区,其银行卡支付量却在全球排名第一;而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亚太地区,其银行卡支付量却在全球位居末位。可以看出,支付市场的发展结构与一国金融结构不一致,银行卡支付量没有突出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银行卡使用量不能完全代表该地区商业银行的发展实况,原因很明显,支付竞争背后是各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支付涉及的金融机构远远不止是商业银行,如各类信用卡发行机构、收单机构等。因此,才会出现上述情况。

在支付方式发展方面,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比如,直接借记和电子发票的支付方式,只在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存在,北美、拉美和亚太地区没有此两类支付方式。根据《全球支付报告(2015)》的数据推测,各地区未来支付市场发展有一些共同的趋势:银行卡支付量减少,银行转账支付量略增。其他支付方式发展则存在地区差异,如电子钱包在拉美之外的地区均可能出现支付量上升,而现金、预付方式在各地区的发展趋势则可能完全不同。

总体而言,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电子钱包的支付量会不断增加,或位居全球支付量首位,但速度可能没有预期中那么快。随着支付体系内部竞争和结构变化,传统银行卡支付(借记卡和信用卡)或会借助近场支付等新型技术,稳定其市场份额,从而在未来5~10年占据全球支付市场的重要地位。

支付技术开发和应用继续升级

移动支付技术和各种分析算法的发展,彻底打破了全球支付行业固有的结构。在哪里购物和消费、如何支付,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且开始被深度挖掘。全球多国在支付等金融技术上面的投资不断增加,数字化货币技术更加成熟。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技术投资总额呈现每年三倍的增速,2013年约为29.7亿美元,2014年,全球金融技术投资总额已高达120亿美元。到2020年,其投资总额大约能增加至200亿美元以上。其中,亚洲国家(如中国、日本等)因为消费者对互联网+服务的接受程度比较高,其金融技术投资也随着回报率提高而不断增加。支付技术的发展速度是否可以被准确预测(比如当初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度就曾遵循所谓的摩尔定律)?从硬件来看,智能手机俨然已经成为主要的移动支付载体,集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于一身,其他移动支付工具(智能手环等)也不短出现,但尚未打破其主导地位。从软件技术来看,未来移动支付发展的主要趋势包括:

近场支付(简称NF C),已成为重要的移动支付技术。NFC由1983年发明的沃顿发明的非接触式射频识别技术演变而来,其可以为多个设备如数码相机、PDA、计算机和手机之间进行交换资料。NFC移动支付随着2012年NFC智能手机投入市场后开始发展,已经成为手机运营商和移动支付平台比较成功的商业模式创新。目前全球知名手机品牌商、Visa等卡组织是NFC移动支付的最新引领者和竞争者。

生物特征识别(Biometrics Authentication)或成为重要的移动支付安全技术。随着移动支付越来越便捷、高效,与之相关的个人隐私、个人财务数据安全隐患不断产生,由此,准确识别个人身份信息成为保障移动支付安全的重要前提。自1891年产生的指纹识别技术已来,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断升级发展,目前最新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包括DNA、指纹、声音、面部特征、静脉识别等。其中,指纹机和手形机的商业应用最为成熟。越来越高效的点对点支付模式,需要高度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技术,曾经用于高度机密场合的生物识别特征目前是最佳选择之一。虽然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市场化,但其发展势头比较明显,各大手机运营商、支付机构等都在投入研发此项安全技术。

移动云计算,已经开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自2007年以来,云计算概念开始出现并流行。NFC等创新支付技术直接挑战计算能力有限的移动工具,也因此给移动工具之外的移动云计算新的发展机会。做为独立的计算平台,移动云计算能为移动工具中的各种应用如支付,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数据储存、处理、交换等服务。随着移动支付等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云计算将凸显其强大的功能,不断为智能工具计算减负。当然,其对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也是目前的网络发展趋势。

复杂支付体系悄然形成

支付,已经不仅仅是公共的金融基础设施,近年来,其已经逐步成为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市场营销的新手段。市场竞争远没有结束。新的玩家(如第三方支付和各类手机支付、网络电子钱包如Android Pay等)不断进入支付市场,原有的玩家(如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并没有被击退,而是通过技术合作、商业合作等方式,以新的形式(如银行网络电子钱包)重新回到市场,支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目前,移动支付技术、信用卡体系、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传统商家之间深化合作形成了复杂支付体系,为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

当各类支付机构共同掌握了前沿支付技术时,都具备提供高效支付的能力时,支付场景(远程支付和现场支付)的争夺战就不可避免。而消费者对某一类支付场景的偏好、适应性和黏着度越高,提供该类支付场景的机构也将成为未来支付体系的主导者。互联网电商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最早打破传统的线下现场支付场景,并围绕第三方支付做加法,涉足金融理财等服务,强化了自身的服务能力。在越来越多的线下商业机构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邀约提供现场第三方支付服务时,传统信用卡市场及其营造的传统现场支付场景真正开始受到猛烈冲击。在此之前,商业银行也依托其银行卡支付服务,设立了电商等商业服务机构,试图营造新的远程支付场景。但这一举措并没有提高其客户黏着度,因此,在一波又一波的支付场景竞争中,几乎被完全淹没。

而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了大量资金、有了扩张商业信用的必要资本之际,同时依托移动支付新技术,各类传统信用卡的替代工具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结果,例如美国Paypal旗下的Affirm公司、Applepay等,国内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等,都可以在消费者进行消费交易时直接提供支付便利的信用贷款。既可以直接提高商家的销售额和利润,又为消费者节省延迟消费带来的成本。当然,消费者必须为此高效率的服务支付对应的利息。这种创新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客户逐渐降低对银行信用账户的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增强;其长期影响是侵蚀经济体系原有的商业模式,改变金融结构和商业社会规则,增强数字化货币实现的可能性。信用卡替代工具及其便利的支付服务对传统信用卡是致命的冲击。于是,可以看到,信用卡供应商也开始奋力反击。2015年,借助新的近场支付技术,全球信用卡供应商试图重新提升客户对信用卡的使用量和黏着度。美国支付市场的行业调查问卷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在《2015高级支付报告(The AdvancedPayment Report 2015)》问卷中,问题 “认为哪些机构拉动了移动支付增长”?得到的答案显示,拉动移动支付增长的机构排名大致如下:卡网络如美国运通等(82%)、手机等通信供应商(78%)、Paypal(76%)、第三方支付机构(73%)、新型互联网公司(72%)、银行和金融机构(72%)、谷歌(68%)、商家(63%)、Start-ups(62%)、移动网络运营商(53%)。简而言之,从2015年的情况来看,美国移动支付新的增长引擎是信用卡机构,其次是手机制造商,再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后是移动网络运营商。这也大致反映了目前全球支付市场竞争结构。当然,各国具体情形有所细微差异。

数字化货币的长期生存基础不断夯实

无论支付市场的内部结构如何改变,至今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移动支付技术等创新带来了更高的支付服务效率,夯实了数字化货币的长期生存基础。

数字化货币最初出现的基本目的是脱媒,即减少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多重货币交换环节(如现金与非现金账户转换、货币之间的兑换等),以节省货币交易成本,提高交换效率。无论哪种数字化货币,若要长期存在并被消费者接受,都需要对消费群体培养一些最基本的消费习惯,如非现金化支付消费,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数字化货币交易的依赖程度。比特币在很多国家的交易并不成功,源于其投机易量远远高于基本的消费易量,本末倒置,没有培养出对其高度依赖的消费者群体,没有形成坚实的生存基础。

在全球,移动支付带动的数字化货币运营机构(商业银行、信用卡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手机制造商等)都正在经历深刻的创新过程。而在其对立面的消费者,也对数字化货币有了切实体验。数字化货币不再是一种理论上的新奇事物,也不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讨论和大宗金融交易,而是开始深入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并呈现蔓延之势。虽然经济水平发展程度高低是一国数字化货币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并不是唯一因素。而今,这种数字化货币创新都已经触及到各国的终端消费者。全球数字化货币发展也迎来了“春天”,很多国家已经尝试实现了无现金社会,更多的国家跃跃欲试。大部分国家在鼓励移动支付创新的同时,在稳步发展各项金融基础设施,总体提升一国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总体来看,全球移动支付创新大大夯实了数字化货币发展的基础,推动更多的国家未来进入无现金社会。表3是花旗银行编制的全球数字化货币指数排名,其中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如3所示。花旗银行将各国所处的数字化货币阶段,按照分数排名分别列为 “实质性准备期”( 第1~23名)、“过渡期”(第24~45名)、“形成期”(第46~68名)、“初始期”(第69~90名)。

各国在数字化货币进程中的得分指数高低与其国内相关政策和金融基础设施紧密相关。以进入实质性准备期的各国为例,在发展数字化货币方面,名列前茅的各国各有优势:如排名第一的芬兰,国内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于支付技术等金融创新的适应性非常强;第二名新加坡则对于商业机构、政府资金流的数字化等拥有良好的监管规划,以及高度发展的信息交互技术(简称ICT)基础设施;第三名美国拥有富有活力的创新环境、最新技术在消费者和商业机构中的高扩散率,快速发展的B2C电子商务,美国消费者基础多样化导致其数字化货币适应性较差;瑞典具有广阔的ICT基础设施,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创新的适应性非常强;中国香港拥有良好的ICT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监管自由化,电信部门和零售部门对数字化货币的适应性强,准备程度高;挪威排名第六,零售业对数字化货币高偏好,消费者对新技术的高偏好;英国的零售商业机构和消费者偏好数字化货币,政府出台数字化货币过渡政策,但其目前的ICT对创新的承受能力较差;荷兰政府财政资金数字化程度高,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创新适应力强,但与英国相同,ICT承受能力弱;日本具有竞争性的私人企业和电信部门,但文化偏见导致其现金使用率依然很高;瑞士拥有良好的ICT基础设施,商业机构对创新接纳程度高,但其他市场ICT承受能力不强;丹麦排名第11,零售部门对数字化货币高接纳度,并通过提高金融服务承受能力提高其数字化货币声誉;德国本地市场竞争适度,商业机构对各类创新适应能力强,但其现金使用率依然很高;奥地利本土市场竞争适度,电信部门对数字化货币准备程度高,通过本土创新和企业关系提高其名望。加拿大对数字化货币监管自由度高,金融服务可得度高、承受能力强,但同类市场的ICT基础设施承受能力弱。

篇9

一、引言

比特币诞生于2009年,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匿名数字货币。它不依赖于第三方政府机构的发行和管理,而是通过加密和对等网络(P2P)技术解决虚拟经济中的信用问题,从而实现用户自治,共同管理。比特币颠覆性的创新,很快引起了全球关注,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尤其是近两三年,比特币发展的研究成果数量有较大增长。纵观几年来比特币的发展研究,主要聚焦于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经济性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

二、比特币的本质属性研究

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数量有限、可分割性、可追溯性、开放性、全球通用性、无伪钞、交易不可逆、交易费用低等特点。比特币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本质属性界定不清,学者们都各有各的说法和道理,比特币是货币、商品、支付手段还是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等等,一直以来都是比特币发展研究中的一个课题。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比特币货币属性的探索上,大都采用定性研究。孙启明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具备实体货币的全部功能,能够充当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贮藏手段,为未来世界货币的构建提供了有益思路和借鉴。贾丽平认为比特币是国际货币发展史上的一场革新,它虽然具有货币功能,但是也不能完全断言是货币,比特币未来能否成为货币取决于它的信用机制。盛松成认为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基础,而且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放弃货币从而丧失对宏观经济的管控,所以比特币只不过是技术主义和自由主义者的乌托邦而已,不会成为现实中的法定货币。王素珍从货币的本质和比特币的特点进行研究,认为比特币具有货币的某些特征,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杨涛从比特币缺乏信用基础、不能反映特定生产关系、购买力不确定和缺乏货币资产需要的安全保障四方面分析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

国外对比特币本质属性的研究视角较为开阔,研究方法也较为丰富,既有定性分析也有实证研究。Reuben Grinberg对于比特币是否是证券、货币、商品、资产进行了争论和分析,提出比特币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货币,在微支付和虚拟经济世界中扮演重要角色。Benton E. Gup从货币演进历史进行分析,指出公元前2200年前就出现了钱的雏形,货币的演进从具有内在价值的商品比如金、银到银行发行的法币,支付手段也演变为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电子支付。比特币作为一种最具创新的虚拟货币,它虽然看起来具有钱的功能但却不是法定货币,没有内在价值,它未来会成为全球的一种支付手段。德国法兰克福大学Florian Glaser等人通过对2011―2013年mtGox交易平台和维基等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剖析比特币用户使用比特币的真正意图,指出更多的人把比特币当做是一种资产或者购物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货币。美国纽约大学David Yermack研究认为比特币不能满足货币标准来充当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价值储藏,它更像是一种投机性投资而不是一种货币。因为比特币用于现实的交易量很少,波动率太大,汇率与黄金和法币相关性几乎为零,风险管理和业主收益对冲困难,用户面临较大的短期风险,同时比特币面临日常盗窃的风险,而又缺乏银行系统存款保险,亦不能用于消费信贷和贷款合同。

三、比特币发展的经济性研究

1、比特币市场发展研究

自2009年比特币产生以来,价格跌宕起伏,交易范围逐步扩大,配套体系逐步完善。总体而言,比特币的市场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以“技术共享修订”需求为主导的“挖矿”游戏内测期;以投资需求为主导的商业模式构建期;以投机需求为主导的市场泡沫凸显期。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涵盖比特币的生产、存储、兑换、支付、消费及其相关的金融服务,其中比特币的交易平台是当前的市场核心。比特币市场发展如此迅速,一些学者采用实证研究对市场模型尤其是价格形成以及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了较多的研究。表1列出了比特币市场研究的部分典型成果。

2、比特币对金融的影响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比特币对现行货币和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主要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在对货币是否有影响的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比特币目前用户群小,对货币的地位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研究方面,很多学者认为比特币的出现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颠覆。张超认为比特币一方面促进了新兴电子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比特币有可能影响国家的铸币税收入,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和货币传导机制。高卫民指出比特币的出现符合互联网金融开放、民主、自由的发展特点,能够更大程度地促成小微金融,一旦受众人群增多,建立新的虚拟货币体系,现有的经济秩序和传统货币理论都将被改变。陈岩、周烨研究指出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对现行的货币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造成的挑战仅仅限于意识层面,不可能撼动现有的货币体系,但却为现行货币体系改革提供了一种新思路。Abdur Chowdhury等人研究指出比特币是一种廉价的金融转账系统,未来可以为全球提供廉价的金融服务,为全球资金转移提供快捷通道,为中小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新的途径,为提高世界贫穷国家的生活质量提供可能,为资本控制严格的国家的人民生活提供救济;比特币创新的金融平台对金融的未来发展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四、比特币未来的展望研究

国内外部分学者对比特币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性专题研究,大部分学者对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充满憧憬。郭帝认为从长远来看,创立一种可靠、成熟、合法的电子货币是货币的终极目标。张超认为比特币是未来货币发展的一种方向,有可能会替代传统货币。马广奇、陈雯敏研究指出比特币可能消亡也可能前途光明,这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比特币在实际应用方面的发展。Abdur Chowdhury指出利用比特币协议可以很容易地开发金融和法律服务,用于股票、投资和一些敏感信息,并实现纠纷调解、保证合同、智能特性等,为金融创新提供平台。Kay Noyen等人研究提出感知即服务(Sensing-as-a-Service,简称S2aaS)是物联网产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如果把比特币技术应用于S2aaS,结合比特币匿名性、去中心化、支付费用低、可编程、密码验证等特点,能够帮助S2aaS建立足够多的可追溯的感知节点,并实现传感数据的低成本微支付,从而推动物联网的快速发展。Simon Barber等人指出比特币未来可以通过脚本实现丰富的金融契约与机制形式,如存款、托管、调解纠纷、保证合同等。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比特币未来会有一些局限性。Ferdinando M. Ametrano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对比特币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比特币让数字加密货币和传统货币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但是比特币内在的特性造成通货紧缩导致价格极度不稳定,这将阻碍比特币成为一种好的数字加密货币,并设计了一种“哈耶克钱”克服比特币的价格变动问题。Evans,D.S从公共账平台角度研究指出,随着记账货币生态系统的进化,会出现金融服务企业和加工分类企业,这些机构面临监管,而比特币记账平台不能有效运行这些设计选择,所以比特币现有的公共记账平台不可能成为通用货币的公共记账平台,比特币未来只会成为一种支付方式。

除此之外,笔者通过行业调研,发现国内外的比特币业内公司和学术机构开始对比特币的关键技术――区块链技术进行研究和部署。研究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实现存款、托管、纠纷调解、证券、保险、贸易、小额交易和存在性证明,能促进智能交易、分布式股权、资产转移和版权认证等,将对未来的整个人类社会造成深远的影响。

五、简要述评与研究展望

1、简要述评

通过对文献的总结梳理与归纳分析,可总结出比特币的发展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比特币发展的研究内容呈现多样化,包括比特币的特点与本质属性研究、比特币经济学研究、比特币未来发展的展望研究,为全球比特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较大的实践价值。第二,比特币的诞生背景和实现方式决定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跨学科性,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等学科交叉应用于比特币发展研究中,拓展了比特币发展研究的理论成果。第三,研究中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通过调研和统计公开数据,应用多种数理分析进行建模和统计分析研究。

2、研究展望

通过对比特币发展研究成果的全面剖析,发现还存在很多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研究内容方面。比特币经济学研究不够全面。第一,缺乏对比特币市场发展全方位、多视角的系统研究。目前对比特币的市场研究主要聚焦于它的价格形成,而其他方面,比如比特币投融资、比特币现货期货交易、比特币硬件产品(硬件钱包、ATM等)、比特币软件应用、比特币的支付市场等方面都有待全面、系统的研究。第二,比特币对金融和经济的影响研究有待细化和深化。除了对货币体系的影响,比特币对资源调配、资本流通甚至对就业是否产生影响是研究的空白。

(2)研究方法方面。比特币是用技术解决经济问题,它本身就是交叉学科的产物,所以比特币的研究必须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充分借鉴经济学、法学、数学、计算机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成熟理论对比特币发展进行研究。同时,也应该对比特币相关观点进行进一步深化和凝练,以指导比特币发展的研究。

目前,国内对比特币发展的研究主要采用定性研究,国外有一些学者采用定量研究方法。我们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的定量研究,以更准确地了解和规划比特币发展。目前比特币的数据采集大都来自公开数据,除了采用宏观层面的统计数据外,还应该从微观层次对比特币用户和企业这两个主观客体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而采集和挖掘更丰富的数据。

(注: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特币的发展及其风险研究”(编号:14CJY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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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

自有文字、数字以来,可观察的会计记录和会计计算均采用语言符号形式。

19世纪末,弗雷格(G·Frege)把语言问题提到了哲学研究的首要地位,甚至把全部哲学问题都归结为逻辑—语言问题,引发了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陈波2000)。无独有偶,20世纪60年代,以法国结构主义为代表的后现代人文主义思潮,将符号学引入人文学科并发展成为人文学科流行的方法论,形成了人文学科的符号学转向(张斌峰 黄华新,2004)。人文学科的符号学转向是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的逻辑发展。

会计记录和会计计算的语言符号形式,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人文学科的符号学转向,这些给当代会计学的启示是,传统会计抑或可以从语言学角度加以研究。为此,本文对现代会计系统的构造基础——会计账户作语言学分析,以提供一个基于语言学视角的会计研究新视野。

一、基于语言学视角的会计账户性质

会计账户的基本结构,可以用T形账户简约表征。

T形账户——会计账户基本结构简约表征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账户自其初始构造迄今,所有会计账户均为T形,无一例外。

以T形为基本结构的会计账户,其结构构件是“符号”。对构造会计账户的结构构件——符号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文字符号;数字符号;T形符号。

从语言学角度看,语言分为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自然语言也称日常语言,是人们进行和表达日常思维的语言。人工语言是人类为特定目的,通过严格定义的方式专门创立的语言(陈慕泽余俊伟2003)。例如,数学语言是一种典型的人工语言。人工语言区别于自然语言的重要特征是前者排除歧义。基于“自然语言”、“人工语言”观点,考察会计账户的构造符号:构成会计账户的文字符号和数字符号,属于自然语言符号;构成会计账户的T形符号,属于人工语言符号。就整体而言,会计账户是一个以人工语言符号T形为架构,内含自然语言符号的一个语言符号串,称其为会计账户语言符号串。

着眼会计账户体系,一个会计账户语言符号串是整个会计账户体系的构成个体,因此,可以认为会计账户个体是会计账户体系的一个语言符号单位。

对照语言学人工语言定义,作为一个语言符号单位的会计账户:文字符号是为簿记特定目的专门构造;数字符号有其严格的定义并为会计界认同和遵守;T形符号其运用约定俗成,排除歧义。因此,会计账户符合人工语言符号特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语言符号串的会计账户,其符号串整体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整体。简单地说,会计账户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是为基于语言学的会计账户新定义。

二、基于人工语言符号定义的会计账户功能

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一个符号系统,语言反映客观对象。

会计账户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会计账户体系是由会计账户人工语言符号个体构造的一个人工语言符号系统。会计账户、会计账户体系反映客观对象。会计账户、会计账户体系反映的客观对象是“会计对象”。会计账户、会计账户体系与 “会计对象”之间是反映与被反映关系。由此,即可逻辑推出:会计账户、会计账户体系具有“反映”功能。与当代会计学认为的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反映”相契合。

基于会计账户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还可以从语言符号的“语形”角度对会计账户加以研究。从语形角度看,所有会计账户均为T形。会计账户所构造的T形,将会计账户分为左方和右方。在采用印度计数制度和十进制下,会计账户左方、右方的数据在纵向上是分别可以直接相加的一个计算“式”。同时,左方与右方相加后的总量可以相减,可以计算左右两方的“净量”。受计算式的制约,计算式中的量必须统一计量单位,经验地,会计选择了货币计量单位,即使选择其他计量单位,在同一账户(计算式)下,也需是口径相同的计量单位并同时记录货币计量单位。由此,会计账户T形结构构造了一个主要以货币计量的可以连续记录和连续计算的“式”,且连续不受限制。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账户的连续记录和连续计算,则形成了永续货币记录和永续货币计算。由此,会计账户具有“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两种基本功能。会计账户的“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功能,与当代会计学的“永续盘存制”相契合。

综上所述,以语言学为基础理论,可以得出会计账户的性质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由会计账户是一个人工语言符号的性质可以逻辑推出会计账户的基本功能是“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这是本文的直接结论。不仅如此,基于会计账户的基本功能是“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因会计账户是会计账户的个体,其整体是会计账户体系,因此,可以得出会计账户体系同样具有“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功能;又因会计账户体系是现代会计的基础,由此可以得出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现代会计“永续货币反映”和“永续货币计算”基本职能,是会计反映和会计计算区别于其他反映和其他计算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 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