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5-30 14:43:1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企业集团税务管理

篇1

由于企业集团具有组织结构庞大,信息化程度高,业务相对复杂,税收筹划意识强等特点,因此涉税环节、涉税种类、税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税收管理的难度较大。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

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又先后组织对所管理的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这无疑都体现了税务风险管理成效已经成为检验企业集团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的定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解读: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地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

二、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

目前,企业集团往往更偏重财务指标,尚未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尽管各单位一直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但大多数都是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事宜,因此职责相对淡化,税务管理观念较为落后陈旧,缺乏涉税合规目标。这不仅导致相关岗位人员对税法及相关税务法规的认识不足,往往会由于政策把握不到位或政策执行差异受到税务部门的相关限制和处罚,而且各单位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停留在被动执行税法规定的水平上,税务信息相对屏蔽,距离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还有较大差距。

(二)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的管理难度大

企业集团普遍规模大、层级多、分布广,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各单位在平时工作中不能及时梳理和传递涉及生产经营、基建、投资等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集团内部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造成同样的业务,在全国各地的执行标准可能不完全统一。

(三)税负受地域经济影响较大,部分行业税负较高

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影响, 企业集团分布在各个地区的单位承担着调节当地政府税收收入的重任。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或是较为落后的省份或地区,当地政府税源非常有限, 企业的税收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地财政收入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企业集团往往多元化发展,涉及的行业、板块较多,从而导致税负不均衡。以水电行业为例,水电企业的平均综合税负超过20%,其中增值税税负占整体税负的三分之二左右。部分大型水电企业作为国家标志性工程,除了发电效益外,还承担着防洪、航运等巨大的社会责任。由于这些水电企业的建设、投产期正处于国家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没有享受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而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水电企业的成本费用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折旧及财务费用,维修材料费很少,可抵扣的增值税更少,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压力。

三、企业集团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税务风险管理的方案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大企业司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是继2009年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后的又一次系统性、全面性税收风险管理检查,是对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再检验。因此,各单位应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梳理税收法规、理顺税务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契机,按照要求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各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大企业司要求全面开展各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相关人员要确保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三)深入开展工作,如实反映问题,确保税收风险管理见到实效

企业集团系统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逐级报告制度,确保畅通的联系渠道。总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要将掌握的税收自查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各二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及所管理企业的了解,及时向企业集团总部汇报;各基层单位要对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提纲,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部涉税事项进行合规性检查。

四、加强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内控,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

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企业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防范税务风险而建立的税务风险防范自律性制度和程序,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企业集团承担税务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科学、合理防范政策遵从风险、准确核算风险、税收筹划风险、业务交易风险,力争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的目标。总部税务管理部门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紧密跟踪变化趋势,指导、协调所属各单位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以规范集团纳税行为,规避税务风险;要为企业集团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对资本运作事项做好税务风险分析和税务风险控制,并跟踪监控相关税务风险;要不断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依法妥善处理集团各项税务事宜。各单位的税务管理部门则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按时编制纳税申报表,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的基础上,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并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提高意识,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化工作标准

企业集团应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理念,高度重视企业税收风险管理。通过综合运用信息系统,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同时,企业集团还应对目前税收管理的流程进行再分析,对可能形成税务风险的关键环节加强控制,不断提升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企业集团应分别在生产资料归集、生产资料消耗及销售环节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化工作标准,特别是在合同审查、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基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工资薪酬和个人所得等方面建立符合企业集团实际需要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如在合同控制方面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在合同拟定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各个专业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合同正式签订以后,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会同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对企业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划分印花税应税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在采购和付款方面,通过设置控制点,准确计算进项税额并作账务处理;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订单合同等相关凭证严格把关,保证从外部取得票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划分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发票等。

(三)加强学习,提升税务管理岗位人员素质

企业集团应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积极鼓励不同层次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学习活动,不断提升税务管理岗位人员素质。税务管理人员一方面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正确核算和反映经济事项,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税会差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四)有效沟通,维护税企关系和谐发展

篇2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篇3

企业集团是一个利益性的整体组织,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决策都是根据其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促进企业未来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基于这一情况,企业中的财务管理需要对其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予以深入,以此来对企业的经济资金使用予以管理。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其目标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联系。现阶段,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立以及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实现企业经济的合理化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内的资源能够更好地整合利用,实现资源优化。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的事,而且是企业内控体系全过程全员参与规划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赢,企业发展战略达成下,政务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规僻涉税风险,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对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体以及长远的眼光对企业承担的税负问题予以承担[1]。税收筹划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这一情况,相关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对员工进行定期有效培训,积极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对法律进行遵从和敬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统筹已经成为企业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业具备较为雄厚的资金并且在调度上存在优势,因此在实施这一战略时,相比之下较为单一的企业优势较为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相关特性分析

税务风险在企业的风险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区别于其他风险,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质更具复杂性,在集团发展中,涉及的组织结构以及税务制度,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增加集团运行中的税负风险;其风险属于客观性存在,要求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管理队伍的税务风险意识不强情况下,其内部机制会存在缺陷,并且相关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也会增加集团的税务风险问题,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其经济效益增加。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一)利用企业的不同模式作为持股平台,为股东解决税负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是目前最受青睐的一种作为持股平台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优势为,有利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实现公司控制和高效决策,有利于融资以及解决处理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问题,利于节税。通过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持股平台,支持企业发展中的税负问题解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从转让所得中取得的分红,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缴纳双重税。为股东和高端人才减少税负,同时站在税务筹划角度也是一种合法的事前规划。

(二)合理选择税收洼地,实现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弱化

1.不同产品转让定价,错配僻税,使利润流向低税负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跨国垄断公司为确保集团整理利润的前提下,利用对上下游产品生产的控制优势,根据集团内部关联方所在地实际税负率情况,制定不同类型产品交易的价格。让实际税负率低的公司产品价格畸高,利润保留此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高的公司产品价格畸低,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2.集团每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一方面减少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把特许权使用费转移到税负低的集团公司,从而支付相对较低的税费。3.资本弱化,通过关联企业资金拆借,实现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公司。因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这样集团内部税务筹划就有了很大空间。因业务需求拓展或生产线等增加,资金的缺口,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拆借,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实现税负低利润高的公司拆借资金短缺一方,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资金短缺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实现低税负缴纳。

(三)关联企业的资金借款

1.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分析

关联企业之中实现拆借,资金的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税法也大同小异[2]。首先资金来源确定为自有资金基础上,拆借到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中相关规定需要针对资本弱化问题出台相应规定,细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前者基础上,需要进行资本弱化调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关联方中,企业实现债权性投资,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资,投资规模超过了相应的标准,出现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过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以及权益性投资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账面金额进行平均确定。特殊情况下,资本弱化调整例外,相关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相应调整时,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方式调整法,在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需要另一方调整支出,实施税前扣除,这种方式对双方的税收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关联双方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并不进行纳税的调整。

2.关于利息收入确定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其相关条例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放贷款,针对未逾期贷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结合贷款合同,确认实际利率以及结算利息期限,以此为根据计算利息。针对逾期贷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实际收到钱款的日期,或者是没有实际收到,但会计确认利息收到的日期,确定收入实现。金融企业确定利息收入为应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个月后仍然没有收回,并且会计已经冲减当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收回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高新技术税务筹划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实施税务筹划,以此节省税收开支,在产业中享有基本权利,并且实施产业转型以及经济转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予以积极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保证其拥有更加广阔的税务空间,但其中的更高风险性影响也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风险[3]。

(五)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税务筹划

1.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运用是非常关键的。企业收入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很大。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的推迟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减免也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确认的必要性。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及当下税务政策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以此来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性,其之后的销售成本也会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对所得税的当期应纳数额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伴随着存货的不断流通,一部分存货会转入企业的亏损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与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具有正比意义的[5]。

3.有关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的税务筹划

在集团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折旧是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团的收入确定,折旧金额越大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就会相应地降低[6]。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 号),疫情期间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需及时了解,及时、灵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7]。

结语

篇4

(一)财务管理框架体系往往落后于企业发展的需求

民营集团企业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从不断地扩充规模到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其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财务管理方法,然而随着规模的不断膨胀,组织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在其内部财务管理中将会遇到诸多困难, 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股份制经济的日益成熟,现代民营企业将不再局限于单一结构的经济组织,而是向多个分支机构组成的联合体发展,多以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的模式形成集团企业,而这个组织形式对于初期的民营企业是个全新的形式,所以当不变的财务体系遇上不断变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时,企业的财务管理就容易发生混乱。企业需要在原有的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使得改革后的财务体系能够适应当前集团企业的发展需求。

(二)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定位模糊,部门设置不合理

民营集团企业多是家族化的经营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在企业的管理者手中,因此,当企业的管理者在经营初期只追求收益最大化和钱入口袋即可时,企业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并不十分关注。我国目前许多民营企业对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定位比较模糊,设置的部门也比较单一,从人员设置来看,主要包括负责核算事项、组织程序的财务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日常财务工作的财务主管及负责日常业务记账、报账的会计及负责日常现金收支的出纳。从部门设置来看,主要是企业财务部,负责集团的日常财务核算和反馈。从财务制度来看,主要包括现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印鉴保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等。缺乏对财务风险的控制机制,审计部、风控部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有时等同虚设。

(三)融资需求量与可融资途径的冲突

成长中的民营集团企业因为自身的规模扩张和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量相对初期来说比较大,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撑其业务的扩展,然而民营企业的高风险性使得其从金融机构间接融资比较困难,同时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因此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自有资金有限,而民间资本的成本很高,这些在资金需求方面的困境严重阻碍了民营集团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企业内部纳税筹划意识薄弱

民营集团企业的财务体系本身的不健全及不能及时跟上规模发展使得企业的财务局限于现金、支票等基本的管理,而对于成本控制,特别是通过合理降低税负从而降本增效这方面,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大多民营企业并不会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部,为节约开支,实际上却可能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孰不知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规范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所以,对于缺乏依法节税意识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会无形地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综合收益水平和长期稳定的发展。

(五)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处于起步阶段

发展初期的民营集团企业因为机构设置简单,经营单一,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而且企业的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虽然规模扩大后的民营集团企业开始着手从管理体系、内部控制等方面加强内部隐形资产的建设,但是由于没有历史底蕴和管理基础,其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也比较少,所以导致处于起步阶段的集团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举步维艰。

二、提高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策略

(一)制定完善的财务规划和发展战略

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强制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发展中的民营集团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符合企业实际的财务规划和发展战略,这一系列的规划包括专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其职责范围覆盖企业的资金融通、财会管理、现金出纳、固定资产、工资核算以及预算编制、决算等工作的实施;其次是要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采购、现金、稽核、报销等各项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模式;同时也要重视考核制度的建设,强化监督机制。

2007年,华为实施了财务转型,为以后的利润增长打下了基础,之前的华为和大多民营企业一样,财务部门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财会角色上,还没有参与每个产品定价和成本核算。规模小的时候,公司还可以人为控制风险。但是,就华为来说,当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业务已经全球化,供应链越来越长,客户差异性越来越多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全球化的财务管理,财务风险将难以控制。于是,转型中的华为把原来跨业务部门的销售模式调整为现在的按业务块划分的结构,它把原来的统一销售部门打散,划归到各个业务部门中,形成按业务单元把产品部门和销售部门、服务部门完全一条龙结合在一起的、类似于事业部式的组织结构,这样的财务规划和发展战略在以后几年的发展中得到了认可。

(二)重视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合理设置

企业要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成本必须要明晰、控制要到位。若是没有合理的财务部门的设置,就缺乏对企业营业收入、资产状况、利润增加情况、成本控制等的准确认识。中国民营企业需要真正做到把财务管理体系深入运营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比如差旅费、办公费、营业税、技术服务费等,进而达到每一个单知道赚不赚钱,赚多少,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做好决策、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成长中的民营集团企业而言,完善的财务部门设置对于未来的企业发展尤其必要。发展中的民营集团企业应该避免财务部门的单一性,将单一的财务核算扩充为多方面的财务管理,例如可以增设企业资金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同时关注内部的财务风险,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做好事后控制。从每一笔财务支出的每个时点进行追踪,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完善性。

(三)扩展融资渠道,及时筹集所需资金

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要素――资金是现代经济运行的“血液”。所以解决融资难问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未来发展后劲来说很有必要。若不尽快解决融资难问题,民营企业很容易被市场淘汰出局。对于融资困境中的民营企业,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借助大企业的信用为其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不断向银行通报企业经营情况,让银行能够把握住企业资金的流向,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并按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企业的各项制度,积极争取AA以上的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另一方面,经营必须强化诚信观念,主动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四)遵循会计准则,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先进管理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将“会计”和“财务”混为一谈,从企业管理来看,财务管理从属于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的内容也往往仅限于营运资金管理。在财务管理已取代生产管理成为企业管理核心的今天,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通过对财务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运用,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这些财务人员的责任不仅限于对企业资金、资产的记录,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已有资金的控制、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对企业的投资、筹资进行合理的管理上,应能从较高的理论角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成长中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

快速成长中的民营集团企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控制不好很容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纳税筹划能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秀的民营集团企业有条件,也有动力来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纳税筹划水平应该与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管理水平相互统一。因此,对于成长中的集团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纳税筹划意识。

财务管理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稳定增长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优化成长中民营集团企业的理财环境,提出财务管理的战略地位,健全财务管理机构,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才能推动民营集团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景龙.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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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理由

陈国钢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之一,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实践。陈国钢参与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使中化公司顺利地度过了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的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中化公司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其中,陈国钢参与策划的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大型骨干企业之一,前身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立于1950年。中化公司已先后16次入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在2005年的排行榜中列第287位。中化公司在石油、化肥、化工领域实施全球化运作,是中国四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化肥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化肥供应商和主要的磷肥生产商,旗下上市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证50指数企业。

中化公司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辉煌,也饱尝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亚洲金融危机和自身管理粗放所带来的无奈与阵痛。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使公司险些栽倒在中国市场经济变革的征途上。

1998年的劫难,震碎了长期罩在中化人头上的光环,击碎了中化人抱残守缺的黄粱美梦。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劫难面前,中化人挺了过来,他们找出自身内部控制环节薄弱这一主因,进而励精图治,构建中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迅速提高管理素质,追赶上中国经济前进的步伐,取得了事业的大发展。从1999年以来,中化公司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净利润年平均增长23%,当年新增逾期应收账款逐年下降,2004年控制在当期利润的1%以内,经营质量和经营现金流明显改善。对此,2003年国资委给予了较高评价,充分肯定了中化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取得的经验。

成绩的背后,总有辛劳。中化公司这些成就的取得,有一个不能不提到的人物――陈国钢。

陈国钢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1991年起,他就进入到中化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摸爬滚打了十多年。在1998年的解难中,作为财务管理的主力之一,陈国钢和财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原因,共同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特别是自2000年12月起,陈国钢作为中化公司的总会计师,分管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兼任中化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预算及评价委员会主任,全面参与中化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推动和领导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确立了中化公司“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推动和领导中化公司的流程优化,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打造中化公司旨在控制财务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国际融资与资本运作平台,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为公司获取和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5年,陈国钢又主要参与策划了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沪市:600500)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构建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在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化公司开始了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艰难起步。陈国钢领导财务部门通过不断摸索,目前中化公司已逐步建成一套基于价值创造、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点、线、面”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多方面、多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控,从而有效保证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他们彻底改变了公司管理失控、滥用财务资源、损失浪费惊人、资产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谓“点”,指风险控制对象,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员工道德风险等风险点;所谓“线”,指风险控制流程,前(业务审查)中(风险管理)后台(财务监督)分立制衡,依托ERP系统,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经营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所谓“面”,指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建立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多个职能参与、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在“点、线、面”相结合的内控体系中,全面预算管理是核心,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推行事前(预算制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事中(预算监控:分析实施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事后(绩效评价:平衡记分卡-落实绩效责任-奖励与处罚)的预算管理程序;另一方面实行涵盖多方面(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薪酬管理等)内容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既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结构优化等反映战略导向的指标,也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反映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存货、风险控制额度等反映经营质量和风险承受度的过程控制指标,还包括资金、薪酬等资源配置指标。整套体系强调价值创造、风险可控、资源优化配置、全方位内部控制。

在陈国钢的推动和领导下,中化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有效保证了企业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了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公司市场化战略的推进。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中化公司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美国GE公司)的先进经验,根据内部控制体系的需要,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从组织形式上将原来的集团总部财务部分拆为资金管理部(资金集中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会计管理部(会计政策与信息化)、分析评价部(预算管理与过程控制)、财务综合部(财务人员集中管理与财务战略规划),实行专业化管理;从管理职能上将过去集团总部财务部只单纯管理总部核算、资金事项以及简单汇总分析全系统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体制转变为“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实行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和财务人员管理统一,构建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与经营业绩分析评价体系,形成中化公司大财务管理体系,卓有成效地实施财务监督与服务,中化公司实现了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三、创新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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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具有多家子公司的团体企业,集团企业作为一个大型的组织机构其税务管理质量对于集团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税务改革与创新能够有效的降低税负并且规避涉税风险。提高集团企业的竞争力。

一、我国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集团企业目前税务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集团公司目前大多规模庞大,有的企业户头很多,资金流庞大,而且过于分散,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由于权力过度集中,使税务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并且具体执行起来,又湿得缺乏统筹,过于分散。而且目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有些盲目,而且税务管理一体化的程度不足。当前,税务管理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体系和整体的规划方针,缺乏系统性和科学化的现代税务管理体系,这就导致了目前税务管理出现很多漏洞和问题,使之不能够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二、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方式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能够有效地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具体说就是通过税务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来实现从集团企业的全局性战略出发,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减轻集团整体性税负、增加集团净收益,通过对整个集团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事先分析、筹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

因为集团企业的构建需要长时间的发展,需要进行联合、兼并、分离等形式的改制重组,这样一来势必会导致企业产权的转移、隶属关系变更等一系列变化,均涉及到大量的税收问题,需集团企业仔细确认和统一协调。如果不能够克服当前管理方式上的存在的问题,实行有效地税务管理,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潜在税务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方式方法

1 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化的全面税务管理体系

要发挥母公司的决策权和对内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的资源一体化优势与管理协同效应。想要实行税务改革,母公司和子公司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一体化,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集团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同时,集团企业的资产规模大、资本链长、管理跨度宽、地域分布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必须向多层次化的方向发展。要构建一个全面税务管理的体系,发挥集团资源一体化管理、实现整体资源配置高效性,在采购、生产和营销方面都要贯穿着税务管理的全过程,要将税务管理纳入公司的战略目标之中,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从制度上避免税务管理权力集中和漏洞的出现。

2 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

集团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集团税费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和管理公司的税务事务,要建立多层次的税务维护和考核体系,建立内部控制和定期实行内部考核,各子公司要做好基础的税务管理工作,针对传统管理的问题,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形成激励机制,鼓励成员单位自觉进行税务管理,在全员参与的情况下,全面考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务管理情况。

3 构建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战略

(1)做好筹资税务管理

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集团公司要设计优秀的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的比例,降低资金税务的成本。

(2)做好税务投资管理

集团企业在设立子公司时可以直接利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与管理,这样既符合国家的税务管理计划,也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集团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尽量满足税收优惠政策。

(3)产权重组税务管理

当前,产权重组是集团公司的一种常见行为,主要包括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和资产转让等,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所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从所得税和综合税的角度进行综合的税务管理。

(4)企业内部业务定价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的方法,在根据资源制定产品的价格,可以实现减少成本,降低整个集团税务负担的目的。

4 集团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创新

集团公司由于其规模庞大,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但是目前集团企业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在税务风险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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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4-0080-02

1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

(1)税收筹划的内涵。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对其有系统、正确的认识,把握其内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税法和其他经济法律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帮助,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合法性是指它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事先性是指由于纳税义务发生即应计算纳税,这就为纳税筹划提出了“事先”的要求和“事先”的可能;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要选择的是总体收益最大的纳税方案而不是税额最小的方案。可见,它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手段。

(2)税收筹划与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同。对税收进行筹划绝不能理解为采用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甚至骗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甚至骗取未缴税款的行为,这些不正当的手段运用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要承受法律制裁,而且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出现诚信危机,使企业难以继续生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唯有精明者筹划税收。

(3)税收筹划与避税、节税不同。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钻税法的漏洞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是合理但非法或违法的,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等经济行为的调整,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的选择空间。税收筹划是在节税的基础上,从企业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以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且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研究税收筹划的风险,可能放弃“最佳”而选择“次优”,不是以节税而是以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行为。

2 各国对偷税与避税的法律界定

(1)在美国,偷税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避税则被广泛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化的技术。美国制定了许多反避税条款。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主张,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偷税紧密相关,一般应予以制止。

(2)在澳大利亚,避税和偷税往往相提并论,理由是避税如果合法化,必将破坏税收的公平原则,所以理应在道义上受到遣责。但是人们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偷税与避税泾渭分明,前者指的是纳税人为减少纳税义务而采取的非法行为,后者则是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安排其事务,以避免纳税义务的发生。

(3)意大利对避税的法律界定比较简略。避税通常指的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使某一应税项目不包含或较少包含应税项目,或以任何方式使税收负担减轻;偷税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使已构成应税的事实掩盖成为非应税,或改变账目以隐瞒利润,或不向税务机关呈报申报表,或呈报虚假的申报表。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偷税这一概念所下定义基本是一致的,避税是在产生应税行为之前,而偷税是指应税行为已经成立,但纳税人未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节税一般包括的范围更广,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义务减到最小限度,但并非偷税。避税同进包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节税”行为。所以这些行为其中属于正当避税的称之为“税务筹划”。

3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

(1)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就要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订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3)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4)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树立良好信誉诚信,只能靠企业集团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积月累。不讲信用则害人害己,最终被社会所抛弃。

(5)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心理风险。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

4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

(1)政策的变化。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务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2)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地讲,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务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法的认定。

(3)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有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4)投资扭曲行为。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纳税人不会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已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纳税人却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A方案而改为次优的B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的投资扭曲行为。

(5)经营损益的变化。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赢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5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措施

(1)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无论是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务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2)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3)注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集团整体税基的降低和平衡企业集团各企业间税负,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集团的全部经济利益。

(4)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集团在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时,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而产生机会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5)搞好企业集团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同税收管理者搞好关系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即在税法规定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严,企业集团谋求这种威严为我所用。适时提出对税收管理者有建设性的建议会增强征纳双方的好感,从而使企业集团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或者主动出击,由于企业集团是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职能,企业集团的兴衰对当地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集团(电力企业,通信企业、交通企业、生物制药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培训当地政府官员,使其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企业集团的政策。这样既可以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很快的打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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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的业绩评价法主要是根据财务指标来进行评价,其优点是数据真实且容易获取。但容易忽视不可计量的非财务因素,而后者对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企业集团的品牌形象、与政府的关系等。

(2)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法是一种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有机结合对企业业绩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强调非财务指标的重要性,但不可避免地受非财务指标本身的缺陷(即不能量化,数据不易获取等)的限制,因此,实际运行成本比较高。

上述两种种评价方法各有优点,对其进行改进和融合来建立符合税务筹划要求的业绩评价体系是可行途径。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即在业绩评价方法选择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应以业绩评价产生的效益为限。

(2)战略符合性原则。税务筹划业绩评价应以实现企业集团战略总目标为起点,实现集团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一致。

(3)协调性原则。业绩评价指标应促使集团成员之间协调发展,而不是人为的造成冲突。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活动。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价体系是以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结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务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实现预期的战略管理目标。评价指标据此可分为两类指标:一类是财务指标;另一类是为非财务指标,如下:

(1)财务体系指标

①显性(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企业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直接的资源耗费,包括税务筹划的设计和实施成本。前者包括集团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获得的工资报酬等;后者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支付其他费用。税务筹划的直接收益是指企业因为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的税款。该指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率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②隐性(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和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是指由于集团开展税务筹划而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为获得税收收益而相应地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成本。税务筹划的间接收益是指由于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而产生的除节约税款以外的其它可计量的收益包括当地政府的补贴收入及相应地调整原有经营范围等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收入。

③实际税收负担率,即企业应纳税收与应税收入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实际的税负水平。企业集团一般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多个税种,法定税率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税负轻重。只有确定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率,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税务筹划策略以及评价税务筹划的实际效果。

④税法遵从度,即企业集团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需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占企业集团总的应缴纳税款的比率,体现出企业集团对当地税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企业集团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态度。

⑤集团税务筹划与管理目标的偏离程度,即企业集团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方案改为次优方案从而改变财务行为带来的机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与企业集团管理目标出现偏离程度。

(2)非财务体系指标

①企业在当地的品牌形象。这一指标体现了企业在当地的认可度和社会责任感的强弱,为其在当地长期投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获得税收优惠,又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企业的信誉增强。

②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对企业而言,主要在于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如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就可以减少税务机构的反避税调查和价格调整。不少跨国公司特别强调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在受到政府的好评的同时也为获得税收利益和谋取其他利益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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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集团税务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出发,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它与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过程可以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即1+1>2;

2.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统筹安排以达到控制和协调的作用;

3.企业集团下辖多个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多种商品,横跨多个行业,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各成员企业的自身优势,平衡各成员企业间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目标

一方面是在企业集团现行产业结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过程选择合理的记录方法而达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企业投资、债务重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层。

1.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款支出占到企业成本支出的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效果,因此,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第一层目标。

2.资金成本最大化和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对于企业来讲无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税款金额越大,推迟时间越长,企业的资金运作时间价值表现会越明显,因此,合理安排推迟纳税时间是税务筹划的第二层目标。

3.恰当合理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标,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以及避免因涉税而造成对企业的名誉损失,这是税务筹划的第三层目标。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缩小整个企业集团纳税税基。缩小计税基础一般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主要表现为降低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迟确认收入,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等加大可据实列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财务会计手段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组织结构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如:电脑生产企业,生产每台电脑原材料1000元,销售3000元,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拆分成一个销售公司,将企业生产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拆分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为3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业集团税额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未拆分前税前可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是3000元,而拆分后税前可扣除费用限额基础是5000元,扣除基础提高税前可扣除限额增加,相对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2.制定企业集团转让定价实现税负转嫁。企业集团转让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是集团最常用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税区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减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下降。

税负转嫁虽然不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企业成员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故税负转嫁成为税务筹划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原材料可以较低的价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物流公司,运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税务筹划。现行税法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税收规定,例如:高新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免税农产品经营者增值税优惠以及消费税单环节增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立足点。因此,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合理的选择运用,做好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安排,达到企业集团的税务整体下降。

如:庆丰酒厂生产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价为300元,应纳增值额为(300-100)×17%=34元,应纳消费税额为300×20%+0.5=60.5元,而如果庆丰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对于集团来讲应纳的增值额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税没有变化,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0×20%+0.5=40.5元,应纳消费税降低了20元。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讲消费税负担降低比例高达30%,故合理应用税法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4.企业集团整体延期纳税期限。不同时点的资金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对于企业集团推迟纳税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税额越大,推迟的时间越长企业获得的收益将越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预缴税款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费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资产,利用租赁形式代替资产购置,推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等等,总体不突破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达到合理调整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从而整体推迟纳税时间。

结论: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远不止本文提到的内容,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篇10

(一)模式概要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借贷双方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双方的资金往来不确认利息与利息支出。

(二)税务风险

资金出借方:需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5%缴纳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产生利息,资金出借方账务一般不确认利息收入,也未缴纳相关税费,从而存在税务风险。

(三)税务成本

可能会因税务风险造成补税、罚款、滞纳金,增加税务成本。由于双方没有确认利息,接受资金方,如果土地增值税是按查账方式缴的,由于没有利息支出,在清算过程中,会提高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从而多缴土地增值税。

(四)解决方案

1、股权投资

A公司有资金,B公司有土地开发项目。双方可以合作开发,即增加股权投资,以解决B公司资金困难。同时也避免了双方因资金拆借带来的税务问题。

2、代建开发

B公司有土地开发项目,A有资金。双方可签定委托代建协议,即:B公司提供土地、项目,B公司办理好前期手续后,交A公司代建,项目建成后交B公司销售。整个过程相当于管理外包。但在代建过程中,A公司可以为项目代垫资金。资金的使用可以不确认利息,双方可适当约定代建管理费,两个公司整体而言,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影响,在营业税方面A公司需按管理费缴纳5%的营业税。从而避免直接拆借资金的税务风险。

二、确认利息模式

(1)模式概要: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双方确认利息收入、支出。收到利息一方开具利息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利息支付方凭利息发票入账,所得税前准予列支。

(2)税务成本:收取利息方需要按利息总额的5%缴纳营业税;

(3)模式优点:税务风险低:如果能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特别纳税调整法》的要求,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利于土地增值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按查账方式清算的,在开发成本中,确认了利息支出,但由于未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则可以按5%的比例计算扣除。这样降低了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三、统借统还模式

(一)模式概要

房产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房产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税务优势

1、营业税

统借统还的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可依据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0]7号文件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

统借统还的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可依据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准予列支。

国税发[ 2009] 31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