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43: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应运而生,通过市场的手段促进了节能,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方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改造医院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从而提供有效的服务,分享节能改造利益回收的一种商业模式,本文将就能源合同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进行相关探析。
0 引言
在建筑节能的统计和研究中可以得出的是楼宇占据了大量的能源,几乎占到全球能源的百分之四十,并且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高,直接影响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建筑节能方面来说目前我们重视程度不够,数据表明在我国约430 亿平方米的建筑中,仅有4%的建筑采用了先进的能源效率改进措施。
在市场化的减排机制中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应用范围较为拘束,不能有效地应用到建筑行业当中。
1 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现状
1.1 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目前来说我们的招投标程序主要面对的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用建筑,对于这种建筑形式来说要采取公开的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司的选择,避免在招投标程序确定之后有些公司由于利益相关放弃了改造项目,造成经济的损失。
1.2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在设计管理程序问题上由于很多管理工资没有相关设计资质,不能出具相关设计文件资格证明,这就造成了有些公司为了获得项目采取挂靠的形式,从而造成了质量得不到保证,这就需要对这些公司选择科学的管理方式,避免对资质的硬性要求造成问题。
1.3 节能改造工程监理机制问题对于建立机制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例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的要求,需要对改造项目直接纳入监理工作,这种情况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复杂性,增大了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这就需要对监理机制进行科学的选用,从而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性。
1.4 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工程验收时工程最后的质量保障,采用了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造之后的项目如何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和形式如何采用,这些问题目前来说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就造成了验收过程中无据可依,对于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目前采用只要达到预期效果即为合格,但是在各项管理和验收政策中需要不断的完善,从而保证在相关验收工作中保证工程质量。
2 完善管理措施
2.1 政策支持政策是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有效也必须的支持,首先来说建筑节能建造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体系,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从技术方面、资金方面和服务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相关的政策进行扶持,不断的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和应用效果,具体来说就需要在已经明确的政策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建筑节能问题对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服务产业进行细化,从而对建筑节能工作不断的推进,需要做的包括,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能够降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项目风险,保障企业的初期发展条件,不仅如此,对于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的贷款方式也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降低融资的门槛要求,对融资渠道不断的扩大和畅通,最重要的一项包括对该项目加大宣传和强制推广力度。对于节能效果以及节能意识的了解和提高需要宣传才能扩大范围,加大对用能单位的宣传,提高其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知和认可度,同时对公共机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高耗能建筑应强制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从而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释放更大的市场空间。
2.2 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断实施过程中,对于建设程序进行了简化,促进了改造项目的快速有效进行,但是这种简化工作不能对合同能源项目的改造质量要求降低,必须依旧保证质量要求,首先是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其次是对相关改造产品以及材料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于技术指标和使用年限要严格控制,另外对于质量后期的保修制度也要有效的确立,避免合同能源公司出现利益问题。
2.3 简化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要求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在投入和应用当中的风险来说,对相关单位来说没有承担风险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合同能源管理应用中的成本较高,对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就容易不能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从而造成经营风险问题,这时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一是采用竞标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公司的选择,第二是对一些以建筑改造为主的产品技能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来说对公司的审核要以技术为主,避免对设计施工进行无用的审核,最后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验收程序进行有效的简化。
2.4 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于建筑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合同的完善,从合同双方的角度出发,从而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正和指导,对于建筑节能项目特点进行节能量的核定,具体的核定方式要根据具体的建筑要求进行选择,对已经经过改造的建筑进行总结和分析,结合建筑应用的具体现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气候行为方面因素,对核定方法进行确定,保证核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在现有的单位基础上对第三方的节能核定机构加快培养的力度,对于机构的工作范围以及程序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改造措施以及改造技术进行不断的细化,明确节能方式和节能效果,从而在选择的时候能够更有针对性,能够更便于核定和应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理念,从而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的效果,促进建筑节能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元圆,陈展.合同能源管理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意义[J].环境保护,2009(4):53-56.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并与企业分享节能效益,以此取得节能服务报酬和合理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实现零投资、零风险、高回报,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升设备系统能效,同时建立企业绿色形象;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资金优势实施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提升公司业绩及市场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登陆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2003-2013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2012年,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1]。随着国内、国际的能源价格都在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成本,而国内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和能源管理与使用模式的落后也大大增加了中国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节能降耗是中国现阶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说明了国内节能服务产业、能源管理技术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1]。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对合同双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意义重大。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20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诸多风险点,如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或是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或是节能服务合同的不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产生纠纷及问题;或是金融和财务风险,如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等问题导致对项目预期产生偏离;最后是技术方面,选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未达到预期测算的节能效果,导致无法产生节能效益的情况[2-4]。由于缺少合理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有限。本文主要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筛选、模式分类选择,以及影响项目收益等角度出发,给EMC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法。旨在通过这些方法提高EMC项目的普及率,为我国节能减排大事业做贡献。
1、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项目筛选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合同期限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前期项目选择上需要慎重,尽量选择优质的项目,从源头上避免因项目选择的不合理造成的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1)建筑规模及能耗费用总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点是“节能”,节能效益=项目收益,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尽量选择建筑面积及能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实施节能改造或优化才能有较大的空间,同时能耗基数较大抵御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能力更强。(2)建筑能耗强度较大且存在较好的节能潜力选择同类型建筑中能耗强度明显偏高或处于中等水平,且用能系统在效率提升和运营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化潜力的项目。(3)建筑产权较为清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需签订长期的节能服务合同,若建筑产权不清晰或多产权人,后续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4)有较好的支付能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用能企业定期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因此需要用能企业有较好的支付能力。(5)有较好的运行数据记录节能效益预测的准确性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建筑具有较完备的能耗账单及历史运行数据,据此来测算节能效益可大大降低节能效益预测风险。(6)建筑业态及业务量较稳定建筑业态的调整及业务量的变化会对建筑能耗产生明显的影响,若业务量大幅度提高会增加改造后能耗,使项目节能收益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在项目选择时尽量选择业态和业务量较为稳定的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模式分类及适用性
根据公共建筑的建筑类型、建筑功能、采用的节能技术形式及效益分享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分类。
2.1建筑类型划分
根据建筑是否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可将其划分为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应用较为普遍,新建建筑受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较难确定等因素的影响,较少采用,仅在照明系统和分布式能源类型项目试点应用。
2.2建筑功能划分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每种类型的建筑又细分成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功能及特点,给出公共建筑EMC模式的适用性建议,表1中打√的建筑类型可结合建筑规模和用能情况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改造技术划分
根据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形式,可分为采用单一节能技术和集成节能技术,常见的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性分析如表2所示。
2.4商务模式划分
按照不同的商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如表2所示,目前较为常见的是采用效益分享型和保证型,以及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3、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收益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3.1用能企业的风险
(1)信用风险。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恶意隐瞒、转移项目收益、拖延支付节能收益、提前终止合同期、企业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后新任领导不愿意履行合同等风险,建议将此类信用风险对策在合同中予以明确。(2)经营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改造后设备达不到预定负荷导致节能量相对下降、客户从事非法经营导致停业或关闭等风险,建议在前期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对此类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开展EMC节能改造,对于采用EMC模式的项目在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对策予以明确。(3)使用权限。项目可能存在用能企业的建筑产权和租约关系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使用权限和时限进行充分评估,对于产权不清晰和使用期限较短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4)合同风险。项目可能存在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收益风险。如未考虑天气、业务量、使用习惯、不可抗力等可变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能耗基准及节能效益验证方法、付款时限和方式、设备所有权等。建议在合同中结合项目可能存在的技术、商务、所有权等风险因素,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2项目自身风险
(1)金融和财务风险。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国家税收政策,合同期内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汇率变化等风险因素需充分考虑。(2)设计及技术风险。系统设计在满足现有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设计是否经过优化比选,所选用的技术或产品的高效性和成熟度等技术风险需全面评价。(3)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在采购设备时需充分考虑设备能否正常运行、设备性能是否达到预期、运行是否可靠、售后维护是否及时可靠等风险。(4)工程施工风险。工程能否按照预定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完成,后期系统调试、操作培训、运维管理等均会对项目总体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用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过程,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运维管理不能有效衔接。改造系统竣工验收后,务必对改造系统进行节能优化调试,保证系统和设备达到最佳运行状态,同时对用能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操作培训,并制定节能运营管理手册指导后续节能运行。(5)业态及业务量风险。在节能改造前后,业态调整或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会对项目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对可能存在业态调整和业务量变动风险较大的项目,不建议采用EMC模式。(6)节能量界面风险。改造前后所改造设备功能范围应完全一致,设备数量、开启规律、室内环境应基本一致,改造前充分调研评估原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此类风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7)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风险。改造前双方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测量与验证方法,前期节能量预测的准确度,以及后期评估机构和用能企业对验证标准和内容的认可度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方法要尽量规避改造系统之外的因素对节能效益产生的影响。(8)原有系统或设备利用风险。节能改造可能会利用部分建筑原有的辅助系统或设备,原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维护保养情况、效率衰减及使用习惯等都会对项目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改造前要充分评估考虑此类风险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9)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造成的节能效益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建议尽量采用固定的能源价格,避免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风险。(10)投资风险回报。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期限、用能企业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补贴等)、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风险需谨慎评估。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1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十一五”期间,住宅与房地产业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了国民经济发展,正在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目前是我国住房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性阶段,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现在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10平方米,实现千人住宅竣工20套。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7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综合配套水平都有了较大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我国住房供应极度短缺的时代基本结束。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这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的气候特点关系很大。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1月平均气温我国东北要低14~18℃,黄河中下游要低10~14℃,长江以南要低8~10℃,东北沿海要低5℃左右;而7月平均气温,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却要比同纬度地区高出1.3~2.5℃。由此可见,我国冬冷夏热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而人民生活越是改善,越不堪忍受寒冬酷夏的折磨,因而耗能问题也就越突出。我们不得不承认,建筑物是用能大户。
我国有40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但目前的障碍是这笔巨大的改造费用由谁出资,由谁受益。纵观国外这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管理模式,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际上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针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与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相应的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服务或者是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等部分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组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改造项目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取得本公司的利润,如果改造后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综合节能服务,拥有项目(包括设备)的所有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EMC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解决了我国目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系统运行节能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等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客户投入少风险低。既有节能建筑改造中的一个难点是改造的资金来源。针对改造资金问题,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能够得到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而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就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前期投资,以克服客户的资金障碍。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改造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投资回收期一般为3~5年,而且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客户因为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收益,因此能从节能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先前为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相关的服务费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技术成熟而且使用设备规范可靠,并有在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的承诺与保证,而且在能源合同中规定了如改造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建筑节能公司全部承担。这样客户所承担的改造项目的风险很低,甚至趋于零。
2.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建筑节能公司为客户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并保证节能项目的质量;在项目运行后提供最优服务方案等,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的总体的节能解决方案及集成化的节能服务。这种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将会形成节能改造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有效地降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促进建筑节能向产业化发展。
3.多方共赢。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主要有:EMC、客户企业、工程施工单位、银行、节能设备制造商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实现多方共赢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可以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而收回先前支付的改造投资并取得可观的利润。而客户企业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能从节能收益中分享属于自己小部分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客户因此获得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其次,银行因为可以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而获得银行自身的收益。再次节能设备制造商也可以因为节能产品和设备而实现他们的收益,等等。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方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节能成为了参与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类型
我国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保证节能量型、节能效益共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保证节能量型。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客户筹措节能改善计划与过程资金,而EMC即保证依计划执行,保证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可抵偿客户之债务偿还。假如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未达到客户债务偿还金额,即由EMC负责偿还其差额。如果节能金额超出先前的承诺保证额,超出部分则依据双方同意的方法在客户与EMC之间分配。
2.节能收益共享型。这种模式是EMC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因受贿投资的时间要比保证节能两合同场,所以合同期限也较长,风险也较大。
3.项目融资合同型。项目融资合同型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收取一笔固定费用,作为回报,客户可以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
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建筑能效审计、合同签订、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实施改造、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检测评价以及分享节能效益等。如图1所示。
1.建筑能效审计。
第一步,与客户初次洽谈业务,了解客户要求,与客户讨论节能改造的潜力;进行初步的能效审计,初步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所需要的投资和节能改造的经济效益,并向客户提出节能服务的具体建议,与客户签订意向书。
第二步,进行详细的能效审计和经济分析。根据改造前客户的设备特征和运行状况进行项目的能源审计、确定工程技术方案,分析项目所需的投资、运行费用及节能收益。
2.合同签订。与客户商议合同的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后即可签订合同。
3.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EMC与客户合作执行合同。具体包括:a.确定改造前的能源消耗量,监测技术和办法,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以确认改造后的节能量;b.工程设计和施工。EMC自行设计/施工,或委托其他公司设计/施工,EMC负责这期间的管理和费用;c.交付使用。确保施工质量,验收后交付并培训客户正常使用;d.项目维护。根据合同提高设备维护服务。
4.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检测方式进行节能量的监测,确定节能效应,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分享节能效益。
人们目前对于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已经达成了共识,即在30%以上。这样大的比重,超过了所有其它的行业。而建筑节能可实现的幅度也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我国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是最低也要节能50%以上,而且很多大城市已将次标准提高到了65%以上。任何其它的行业都不可能有这样大的节能幅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对于我国整体节能减排的贡献是巨大的。
建筑节能所面临的困难就是节能改造的投资与收益归属问题。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北美和欧洲已经进行了超过30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合同能源管理既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有序进行,又因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使政府得到了解脱。
我国已经局部开始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3年前在邯郸的某个小区进行了节能改造。该项目由当地政府和国际机构共同出资。改造完成后由出资方和居民共同益。该小区的居民一开始对节能改造不完全理解,认为施工会妨碍正常生活,且担心改造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在当地政府的耐心工作下,人们认识到节能改造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技术,不会伤害房屋。施工虽然会对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将来通过节能所能得到的收益,居民们最终对节能改造非常支持,积极配合。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2年了,各方已经开始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收益。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间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帮助减少业主的能源消费,而减少的能源费用,则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
推广EMC政府掏腰包
根据北京最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区别不同类型予以政府资金支持。据了解,政府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北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用能单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与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挂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15%至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这一举措出台,用北京市政府参事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的话来说:“就是政府掏腰包,鼓励企业更多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模式。”
“这种机制十分有助于推动技术上的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沈龙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继上海之后公布实施的第二个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对于北京市政府该项举措,光大证券分析师王海生表示:“北京的政策将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鼓励政策的出台或意味着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的启动。如果按照30%的补助额度,节能改造投资平均回收期将由3年降至2年!”
目前北京分属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委员会EMC会员共有113家,占据全国三分一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业,交通等三大领域。这些公司中,近半数的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的有13家,部分公司已经具备了良好的资信等级,多数公司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直至融资的一条龙服务。近几年,北京市场共完成合同600个,投资总额9亿多元,年节能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的节能方式,但在中国,仍存在着市场认知度不高节能服务公司不多且融资难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混乱以及企业对于节能意识缺乏等多个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窦铮说:“很多效益好的企业并不重视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又缺乏资金开展节能项目,无法分享节能受益。”他同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投资渠道还不通畅,市场上缺少对节能服务公司简洁有效的担保方法,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困难。另外,在评价标准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
柴晓钟告诉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北京市政府还将搭建个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服务强度,同时搭建两个服务机构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能量监测机构库;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情况,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合同范本,指导规范节能服务市场;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困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量审核状况也将得到改善。据介绍,此次北京市政府将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引入第三方进行节能量审核,要求项目申报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及项目实施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同时,采取后扶持方式,即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节能量核定后安排扶持资金拨付。
对于资本方来说,他们看到了很多新的投资机会。据当天参会的一位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的出台除了将刺激用能企业积极节能,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获得快速发展,还将带动带动节能诊断、设计、节能产品生产、安装施工,节能运行管理和融资等产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投入节能改造。在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的同时,取得社会节能效益。
谁将最大受益?
6月15日,在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12家企业在北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意向合作金额近亿元。其中,北京唯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外企服务总公司签订了3000万元的节能改造合同,西门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意向合同,这两个千万大单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作为建筑节能空间最大的北京市场,这两个千万大单均出自建筑节能领域。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不管在哪个领域,上千万的大单并不多见,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节能意识不够,最重要的还在于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先掏腰包,即便是首期改造,资金量也使很多公司负担不起;但此次签约中以大单居多,让他们也看明白了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在北京的建筑节能市场非常有前途。
合同能源管理是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重要模式,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其中,合同节能管理解决方案运用于建筑,可以实现节省能耗10%-30%。
伴随着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出台和各种优惠细则的陆续亮相,有业内人士分析,北京市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面积仅占民用建筑的5.4%,但全年耗电量却高达33亿度,接近全市居民生活用电的一半,将会成为此次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旦高达万亿的建筑节能市场大门渐次开启,那些积极拓展合同能源业务的上市公司如泰豪科技以及以智光电气,荣信股份等为首的节能设备制造商将最大受益。
欧盟委员会近年来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刺激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国际层面上,欧盟引入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限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第二,在欧盟内部层面上,成员国政府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对已形成的电力、燃油等能源市场秩序进行改造重建,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拓展了市场渠道。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在1990年的排放基准上,从2008年到2012年减少8%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消费从而达到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在欧盟的发展。另外一方面,欧盟实行了电力、燃油等能源市场进行自由化改革,使得能源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加剧,如何降低能源消费价格成为能源供应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能源损耗,成为各能源供应商青睐的解决方案。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发展水平、市场结构各不相同,各国间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也有较大差别。在欧盟内部,有的成员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已经相当成熟,法律政策也相当完善;有的成员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制度还有缺陷。欧洲各国能源服务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差异,大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高度发达的国家,如德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第二个层次是中等发达的国家,如法国,瑞士,意大利,捷克;第三层次是发展欠缺的国家,即其余的欧洲国家。[1]
一、德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节能服务产业在德国出现以后,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在德国不断发展,目前德国已经成为欧洲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节能服务市场。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一直致力于建立高度市场化的节能市场,并不断开发清洁能源,注重保护环境。德国已经在节能服务领域形成完善的法制体系,并且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节能市场的监督管理。为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德国出台了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执行标准和合同范本,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采购设备、节能改造设计等环节予以规制。同时,德国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刺激节能服务市场的发展,对节能市场的相关性企业减免税收,对采用节能服务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极大的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在德国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1995年德国在柏林设立节能伙伴机制(Energy Savings Partnership,简称ESP)。节能伙伴机制要求政府等公共部门必须加入到节能市场之中,对公共建筑和设施进行能源管理外包。之后又在在节能伙伴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节能伙伴附加计划(Energy Savings Partnership Plus),附加计划使得节能伙伴机制不仅局限于公共领域,而是推广到更多的相关领域,例如医院、写字楼、私人住所等。
在节能服务公司发展方面,除了私营的节能服务公司外,德国还有所谓的“交互模式”(Interacting Model),即公共机构内部节能服务部门(Public Internal Performance Commitments,PICO)。该部门承担公共机构内部节能服务职能,相当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行组织实施节能措施,并自行融资。这种机制在基金多来源于市政基金,缺少节能承诺和约束,但是,有助于开展大量的节能活动。[2]
二、奥地利
尽管在欧洲众多国家中,奥地利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较晚,但是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奥地利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很快,目前已经跻身欧洲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领导者行列。奥地利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开始于1998年,到目前为止,奥地利已经有几十家节能服务公司,其中五家主要的节能服务公司占整个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份额的70%以上,合同能源市场投资潜力大约在5亿欧元。
奥地利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主要模式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并且主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由公共部门参与的项目,例如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等。从1997年到2005年,奥地利有超过1000个公共建筑进行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在2004~2005年度,就节能改造大约800个公共建筑。奥地利公共部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持续的时间也在10年左右,可以保证20%左右的节能效益。对于私有部门,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缓慢,但是最近几年,奥地利政府对于私有部门的节能市场发展也越来越重视。
在奥地利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率先参与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来,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其次,在政策制定上,政府规定对于节能效益较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补贴、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诸多政策优惠。此外,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节能效果,奥地利的一些地区对于公共建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环节也有所规范,要求必须进行严格的能源审计,同时规范能源审计的方法。
参考文献: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创新”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扶持培育5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形成1—2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三)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四)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七)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使其发展成为产业龙头;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初审,满足省备案条件的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评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国家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并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
(九)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有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并作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建设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及时准确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十三)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适当放宽贷款担保受理条件。
(十四)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符合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将节能服务纳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规定承担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费用从同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六)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用能企业用于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十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市级科技经费资金要向节能技术研发项目倾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后,各级政府部门给予高度关注,许多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把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区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我国政府逐年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文件,从财政上、税收优惠上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在全国聚力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面临重大历史发展机遇。
从地方层面上来说,我区正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和“8337”发展思路,加快实现“把内蒙古建成保障首都、服务华北、面向全国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及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目标。我区政府2013年安排了8.01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我区是煤炭大省、能源大省,煤炭产业依然占主导地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实施在工业领域,可改造项目较多,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大,节能空间广阔。我区完成的33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超过16万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年节能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有15个,占总数的45.45%。
2013年底至2014年初,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印发了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报备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项目备案和申报、节能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等制定了标准、明确了程序,为下一步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尽管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区拥有广阔发展前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相较其他省市,我区注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实施项目数量少、业务范围窄
从获得国家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数量上看,北京市累计达448家,上海市382家,河北省102家,山东省284家,我区仅20家,占全国备案总数的0.6%。据调研,上海市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总规模达100多亿,从业人员3万多人,年均完成项目200余个,节能服务范围涉及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相较之下,我区4年内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33个,业务范围在工业领域,其他领域均未有所涉及。这些项目中,区内注册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改造的项目仅2个,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实力较弱。
二是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起步较晚,部分配套政策尚不完善
我区在2013年明确了全区发改部门及财政部门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全区合同能源管理开始走向有序发展。但其它配套政策,如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细则、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等尚未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三是地方财政奖励扶持力度不大,仅奖励符合国家申请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我国部分省市采用国家奖励政策和地方奖励政策两种模式,加大力度支持本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在中央财政奖励标准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北京市对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对非工业领域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地方配套财政奖励为36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160元/吨标准煤。符合地方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采用地方奖励政策模式,北京市地方奖励标准为450元/吨标准煤,上海市为500元/吨标准煤,山西省为350元/吨标准煤。
目前我区只采用国家奖励政策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地方配套财政奖励资金仅为60元/吨标准煤,扶持力度偏低。自2013年至今,国家仍未开展第六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工作,我区很多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因不能在国家备案而无法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对这些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我区也未出台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几点建议
为了营造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引导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借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抓紧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四大平台”
1.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我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争取尽快落实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加快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合同能源管理专家库,以便有关部门、企业查询应用;二是建设网络申报系统,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报备、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等网上申报、审核和回复,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实施推荐“优秀”目录制度,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推荐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与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建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建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节能中心、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形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对接服务平台,每年定期举办自治区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峰会,以不同主题、不同形式举办“供需见面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会、银企对接会、节能环保展览会等,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建筑大户、节能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活动,推进我区合同能源服务市场化建设。
3.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服务平台。银监会《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要求银行业切实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到银行经营活动之中,积极支持绿色、循环和低碳产业发展。2013年,上海市有关部门与13家银行签署百亿授信合作备忘录,推出“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百亿绿色信贷”服务,创新了10项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并承诺在“十二五”期间以未来收益权质押形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130亿元的绿色信贷。我区可参考上海市相关做法,联合银行业内人士开展相关调研、召开座谈会,探索研究、协商洽谈,创新推出有利于我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绿色信贷产品和融资方案。
4.建设合同能源管理信用评价平台。借鉴上海市开展节能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经验,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与合同能源项目相关的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信用等级评级,促进企业及相关部门自律,为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全面和全程的信用评价,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各方提供保障。
(二)抓紧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1.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力度。为了鼓励我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建议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地方配套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提高地方财政奖励额度。符合国家财政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资金由6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260元/吨标准煤;制定我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我区扶持范围的项目,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
试点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承担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平台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管理,项目监督检查等。
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BESCo主要来自于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附属于设备供应商、公用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的节能服务机构[3]。其中设备供应商下属的子公司,一般是专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其市场份额最大。日本的BESCo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BESCo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属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专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节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又有综合性的服务;那些附属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产和经销产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因此它们被列入服务行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我国的BESCo大多为中小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新设立的公司,专门提供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另一种是建筑设备、楼宇自控等产品生产商,它们开发、研制和推广其节能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节能产品安装、调试及能效检测等服务;提供节能建筑设计、施工承包服务的企业也属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此外还包括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等[4]。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BESCo在节能服务运营资本和经营规模上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建筑节能服务和节能设备供应商双重身份。它们被税务部门简单地作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本应按服务税计税的节能服务业务,被视为设备销售业务,按增值税纳税。
企业服务对象与市场开发在美国,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和联邦政府部门(简称MUSH机构)是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用户群,它们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且有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根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NAESCO)2010年的研究报告,2008年针对MUSH机构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服务收入就占企业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是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欧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最大用户,因而欧盟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办公楼或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目前,我国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和商业建筑的私营业主,而非政府部门,住宅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也屈指可数。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建筑节能服务的主要市场还没有释放出来。
项目运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节能项目运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普遍得到应用。从数量上看,美国、78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类型主要是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项目有比较明确的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需求方负责筹集,项目风险由节能服务的需求方和BESCo共同承担,因此有利于BESCo的发展。然而,我国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建筑节能标准和能效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主。在这种合同模式下,BESCo不得不独自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同时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会出现节能改造所产生的大笔现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现金周转速度变慢,这无疑不利于BESCo的成长[6]。
项目融资渠道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资金供给比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银行降低了节能服务业的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长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美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能得到REEP(Ratepayer-fundedEnergyEfficiencyProgram)专项基金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6]。近年来,美国开始利用清洁能源房产评估债券为节能改造项目融资[7]。日本的BESCo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节能专项资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等多种渠道获得节能项目资金[8]。德国复兴银行对节能建筑给予贴息贷款,联合银行利用国家担保和补贴建立专门的资金、重建信贷机构推出“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项目”为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在资金上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住宅节能领域投资[9]。目前,我国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节能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BESCo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承担了项目融资的全部压力。由于从政府获得的项目资金十分有限,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只能从银行或民间借贷。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留在客户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另外,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作为新兴产业还未广泛被公众所了解,许多民间资金的投资者对其态度比较冷淡。
美国传统上没有与建筑管理对应的联邦管理机构,建筑标准一般是地方城市的管理任务。联邦政府不负责建筑的管理。地方政府(一般为州政府和市政府)负责制定建筑管理政策。目前,美国能源部是建筑节能领域发挥最大作用的政府机构,但是,也并不从事全责制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支持技术传播、制订标准和组织科研工作。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管理主体包括联邦部门(能源部、环保署、财政部)、州政府监管管理者、地方管理机构(如加州能源委员会等)、行业协会(如暖通空调工程师协会、绿色建筑委员会等)、大学、节能产品制造商等。值得一提的是,以上各个机构并不是从属关系,彼此之间的活动不是依靠行政命令,而是依靠手中的资源和经费的使用。各个部门虽然不相互从属,也没有单位和个人在全局上的协调,但是,都会按照默认的行业规则进行工作。比如,行业协会中美国暖通空调协会每年都会在没有联邦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依靠工程师自愿编制大量的行业规范,各地政府也往往自觉采用这些规范而不是自己重新编写。
(二)美国建筑节能政策与标准
美国的建筑节能政策包括能源使用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和2008年经济危机后出台的美国经济恢复和再生能源法案,其中,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非常有特色,涵盖了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等多个行业。以商业建筑节能的减税而言,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新建或已有建筑,只要通过安装室内照明、围护结构、制热、制冷、通风和热水系统,标的建筑总能耗比美国暖通空调工程师协会标准90.1-2001所规定的最小能耗小50%,那么此建筑每平方英寸可获得1.8美元的减税。此项政策主要给予建筑业主,但是也同样适用于进行了结构扩建的房客。”美国建筑节能还拥有诸多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中又包括商业建筑标准、居住建筑标准等多项细分标准。比如,美国早在2005年就推出了美国能源管理计划,根据相关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新建大楼至少应比现有建筑条例节能30%。自愿性标准包括中小型办公楼先进节能设计指导、绿色建筑标准等,其中,在全球较为有影响力的标准是绿色建筑标准(LEED),此标准适用于所有建筑类型——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评估、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并且除了建筑之外还涉及邻里地区。具体包括“新建和改造项目分册、既有建筑分册、商业建筑室内分册、学校项目分册、住宅分册、社区规划分册、商店分册、疗养院分册”等诸多细分内容,内容针对性强且极具实操性。
(三)建筑节能行业协会
美国建筑节能行业协会众多,包括能源效率经济委员会、太阳能学会、暖通空调工程师协会、机械工程师协会、建筑性能模拟学会、绿色建筑委员会等众多专业协会,他们都是没有政府背景、自负盈亏的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展、出版行业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及对行业人员的培训。其中,暖通空调工程师协会的影响最大,在全球有51,000名会员,100个分会,每年都举办两次会议,积极发展青年工程师和尖端节能技术的交流与培训。近年来,绿色建筑委员会凭借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认证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全球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
(四)建筑节能市场
美国建筑节能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其中,合同能源管理在美国建筑节能市场中占据了较大比重,这是一种以节省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美国的能源管理产业以平均每年24%的增长率高速发展。能源公司主要由楼宇设备和控制公司(如霍尼韦尔、西门子等)、电力、燃气公司等和独立的中小型能源管理公司组成,其中前两者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而且,就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对象看来,公共客户群体是主体,中小学校、政府、公立医院等占据了50%左右的市场,其他公共客户占据了24%,而私有客户群体比例仅为26%。因此,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体市场。
(五)社区建筑节能的社区节能
美国的建筑节能没有局限在建筑本身,而是扩展延伸到使用人群和社区,因此,节能活动不仅体现在技术节能方面,更围绕业主的使用习惯展开了诸多深层次的竞赛。比如,美国西部的萨克拉门托市就组织社区业主进行能源节约比赛,通过报名或随机挑选,在100个相同居住面积,相同取暖热水燃料系统的家庭进行能源节约竞赛,在网上公布胜利者的名字与相片,比赛内容包括扔弃废物,取暖热水燃料,电力和食品。此外,物业公司在节能知识普及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在美国东部的一些社区进行少扔垃圾的比赛,物业公司会具体地告诉小区业主怎样减少垃圾,比如,不要买有包装的食用品而是尽可能买散装的食用品、购物不用一次性塑料袋等,该地区的生活垃圾减少了30%。
二、美国建筑节能管理发展对我国绿色物业管理的启示
美国与中国相比,具有不同的政治管理体制和国情,消费者的消费认知和消费习惯也有较大差异,但是,纵观美国建筑节能管理的具体情况,从管理主体、政策标准、行业协会、技术支持,到市场发展和社区延伸管理,对我国绿色物业管理行业的推广仍然有诸多启示。
(一)政府综合政策强力支持,中央与地方共同发力
美国联邦政府重视节能管理,制定了多项政策,其中,以经济激励作为调整和刺激的核心手段,采取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相关主体实施绿色物业管理的积极性。而且,积极制订了相关节能标准,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并分别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相比之下,我国政策过于倾向于宏观和中观,经济刺激政策较少,缺乏明确可实操的标准。我国各地政府在节能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方面差异较大,在绿色物业管理方面全国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仅有深圳于2011年6月颁行了《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2013年4月1日印发了《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细则(试行)》,目前也在试运行中,全国其他地市的绿色物业管理有待全面展开。
(二)全生命周期、全类型的建筑节能管理
绿色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和设计单位、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房地产开发等多个环节,只有通过政府的推动才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从美国的经验看来,美国政府非常注重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节能,既注重开发规划设计,又关注后期管理,还鼓励既有建筑的改造。反观我国,却过于注重前期规划而忽视了后期的管理。相关数据显示,“自2008年开始至2013年3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共有611项,其中568项获得设计标识,43项获得运营标识”。这就给我国推动绿色物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而且,从美国节能管理的经济刺激政策和美国绿色建筑协会推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认证内容看,节能的对象不仅包括商业、公共物业,还包括住宅、工业等等。而在我国,绿色物业管理主要应用于商业和公共物业,在住宅和工业方面的应用较少,技术含量较低,尤其缺乏系统的节能标准。尽管国家颁布的绿色建筑标准有关于住宅和公共建筑运营的指标,但是相关指标不够完善,缺乏细致分类,难以反映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的特点和目标,有待于制订更为细化、针对性强的全生命周期、全类型的绿色物业管理标准,促进后期物业管理与前期规划、设计与施工的融合。
(三)建筑节能协会组织的积极推动
正如前文所言,美国拥有多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协会,而且,各个协会都积极制订相关行业节能标准并且通过会员活动、展会、培训加以推广,这些协会成为美国节能管理知识传播和发展的重要载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要协会,目前,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有相应的分会,并在推动绿色物业管理方面组织了多次交流活动,并将重要文章刊登在其会刊上,但是,相比于美国相关协会和我国绿色物业管理发展的现状,中物协有必要作出更多努力,比如成立专门的发展绿色物业管理的专业委员会,研究制订适合我国行业需要的绿色物业管理的服务规范、标准,与电力、暖通、机械、光能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中心合作,推广更多有效的节能技术,指导各地协会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绿色物业管理活动提供行为引导;建立和完善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包括评价办法和评价技术细则,尤其是在增进行业交流和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资金扶持等方面开展更多的工作。
(四)政府采购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共服务采购占据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较大市场,即从政府层面保证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我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刚刚起步,政府采购实施能源管理的项目还只在深圳、北京等少数一线城市开展。主体市场在商业项目和住宅项目,只是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手段,并未真正在全社会取得节能降耗的共识,相关政策激励不足。在现实中,住宅小区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面临业主大会授权难、改造回报周期长、风险大导致物业公司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商业中心的开发和运营商也往往因为担心影响运营效果而拒绝实施。导致既有建筑改造的管理体制不太完善。
1.智能建筑中能源管理与控制的现状
一般而言,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可以分为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上的管理,其中微观层面主要是通过对智能建筑日常运行维护和用户耗能行为实施有效的管理,还有就是通过节能改造和能效改善实现节能;宏观层面主要是指由政府主导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在建筑设计中贯彻节能标准来对智能建筑项目的节能进行审核、评估、监管和验收等。
毋庸置疑,目前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1)不少智能建筑节能的措施是运用建筑自控系统预先编排的时间程序对建筑电力等能源供应进行限时控制,这种方案无法对突况进行有效处理;(2)对建筑能耗的跟踪监测不完善,不利于节能方案的进一步完善;(3)能源管理公司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的对象还多是集中在改造项目上,新建工程难以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在节能效率的确认上;(4)在智能建筑节能方面虽然有一定的投入,但是关注度不够,并且部分智能建筑在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运行维护方案没有跟进,使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成为摆设。随着节能要求的日益提高,传统的BAS系统已经难以满足智能建筑节能降耗的要求,为此对智能建筑的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进行研究就迫在眉睫。
2.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设计
2.1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架构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结构一般分为现场层、网络层和管理层(见图1),其中现场层包括各种现场设备(如执行器、传感器、电表等智能仪表),其通信采用现场总线标准,较为常用的有M-BUS、RS485等;网络层是现场层和管理层间相互通信的桥梁,负责将现场层采集到的数据信息上传给管理层,同时将管理层发出的动作指令发送给现场层,让现场层执行相应的操作指令;管理层负责对现场设备进行统一监视、控制和管理,同时将现场设备运行产生的数据存储到服务器中,用以记录设备的日常运行日志和打印故障设备的报警信息等。
2.2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反馈控制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运行方式的核心为反馈控制:首先现场层的传感器和执行单元采集原始运行数据,通过总线和网络通讯层将采集到的数据传送给管理层;其次管理层对现场层传输来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构建系统运行数据库,并将数据库集成在管理层系统软件中;再次,当设备运行时,现场层对其运行数据进行再次采集并反馈给管理层,管理层通过系统软件进行对比分析,计算出系统运行的曲线,以判断系统是否处于节能运行状态,如果系统处于节能运行状态则正常运行,如果系统没有处于节能运行状态则对异常运行部位进行确定并发出告警。
2.3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分项计量设备
分项计量设备位于现场层,负责采集智能建筑中各个能耗设备的用水、用气及用电等数据,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别:
第一是远传水表。远传水表安装在各分项水管主干和支道上,采集各分项水量消耗并上传至本单位数据管理中心。远传水表的测量范围包括智能建筑内的公共区域用水、生活用自来水、楼宇总用水量等,其安装要考虑到管径、管路长度及弯曲等因素,避免造成读数的误差。
第二是远传电表。远传电表一般是通过在各分项电路回路安装网络直读电表来采集各分项电量能耗,并上传至数据管理控制中心。远传电表的测量范围包括智能建筑内的电梯用电、空调设备用电、照明用电、专业设备用电及其他用电等,用以对智能建筑内各主要设备的电能消耗量及消耗方式进行准确反映。
第三是远传气表。以智能建筑内天然气的使用为例,远程气表可以对特定区域(如厨房)的用气情况进行采集并上传至数据管理控制中心,方便能源管理者对某一段时间内的用气情况进行准确掌握。
第四是其他远传计量设备。除上述远传计量设备,智能建筑中还有远传热冷量表等其他远传计量设备,用于对智能内其他能源的消耗情况进行采集。
2.4 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的应用实例
(1)照明设备的智能控制
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可对照明设备的运行方式进行如下改进:整个建筑的照明设备控制系统通过局域网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中央控制系统通过多级控制进行管理,结合调光/开关控制模块、智能探测器、液晶显示面板等自动化设备,实现中央监视控制、就地面板控制、光感探测控制、人感探测控制、场景功能控制和能源计算的智能化管理。例如人体活动探测,自动开关工作区域灯光;照度动态监测,与智能遮阳百叶窗系统相协调,通过光感探测器并根据不同日照情况、不同房间朝向来实现自然采光与灯光照明的自动调节。
(2)空调的智能控制
能源管理与控制系统可对空调的运行方式进行如下改进:①根据室内外实际问题来调节空调系统供水温度,设定合适的供水温度来减少系统主机的过度运行;②对楼内冷热源主机、泵机、风机设备进行等时间交替运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③运用温度-时间延续方法,依据智能建筑室内温度保持的延续时间,提前对空调进行停运,实现节能的目的;④运用定时方法,依据智能建筑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对空调进行启动与停止;⑤运用经济运营方法,如果智能建筑室外温度可以达到13℃,那么可以直接把室外的新风当成回风;如果智能建筑室外温度已经到达24℃,那么可以直接把室外新风送至室内。在这样的情形下,系统能够节约系统进行送风与回风处理的能源;⑥采用变风量系统,通过改变送风量的方法来控制不同房间的温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空调设备的容量,节省设备的投资,而且也可以满足人们对舒适度的要求
3.结论
随着智慧城市的构建,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已经不仅仅只是针对单个建筑而言,而是面向城市的综合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无论是城市用能单位,还是城市用能单位主管部门,都需要构建智能建筑能源管理与控制体系,促进智能建筑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S].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