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43: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儒家思想的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儒家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儒家最重视的就是礼,所以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礼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礼不仅对中国传统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从生到死,从衣食住行到穿衣戴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对形成民族的心理、性格、思想和社会风俗等诸多方面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要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对儒家所谓礼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春秋战国是人们常说的理性时代,当时的杰出思想家不仅对构成人类生活环境的宇宙的本质产生了一种理性认识,而且能站在理性的高度,把现实的人作为独立的认识对象加以认识。在寻找人类自我的本质、人的价值和意义时,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把人还给了社会,认为人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就是人的本质属性,这种道德属性的最高范畴就是礼。在他们看来,礼是人区别于禽兽及世间任何其他动物的标志。
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亦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这里所说的“敬”就是礼的主要内容之一。“孝”、“悌”作为礼的重要内容,是通过血缘从纵横两方面把氏族关系和等级制度联系起来的,也被孔子视为人的本质:“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论语·学而》)君臣父子、等级尊卑是礼所规定的,不守礼,无君无父,则和禽兽无异。如孟子所说:“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君无父,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饱食烂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如果不懂得或不遵守礼所规定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诸种关系,人便是禽兽或近于禽兽。苟子也认为人禽之别就在于人是血缘人伦关系中的一员,能遵守礼所规定的尊卑等级,远近亲疏。“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苟子·非相》)和动物相比,人具有礼的规定性,这确实是人高贵的一面,但礼强调等级尊卑,所以对人又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而先秦儒家把这种具有较大强制性和束缚力的礼看成是人的本质,是人禽之别的标志,说明他们对人在世界上的地位有着清醒的理性认识,也暴露出他们对个体的人的认识上的弊端。
先秦儒家所强调的人,是社会人群中的一员,个人完全被限制在血缘人伦关系的网络中,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也只存在于这种礼所规定的血缘人伦关系中。所以,在先秦儒家文化中独立的个人是不存在的,每一个人都只不过是在人伦关系网络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已。人只能向社会人群认同和皈依,脱离社会人群便没有意义和价值。但是,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向我们表明,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社会化和个体化,即必须认识到作为个体的人,既不能与人类人群分离,又是一个与任何其他个体不相重复的完整而独立的世界,他有着独特的思想感情和创造性的才能。能够把人我区别开来,才是人的个体意识自觉的标志。
先秦儒家把人所具有的道德属性看成人的本质属性,使每个人无时无刻不是处在礼所规定的人伦关系网络中,处在一个固定的等级位置上;使人们从言谈举止、思想感情、衣着服饰各方面都必须以礼的规定为标志,严格恪守礼的规定,这无疑具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孔子所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思不出其位”(《论语·宪问》)等等。
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看来,人对富贵的追求,人的进退出处,都必须符合礼的规定,以礼为标准。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笃信善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这里的“道”就是礼所规定的一种和谐的上下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人不能突破这种秩序率性而为。君子就职与离职也必须看国君是否以礼相待而定。孟子说:“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古之人未尝不欲仕也,又恶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孟子·滕文公下》)意思是说,君子务仕,思播其道,达义行仁,须待礼而后动。非礼勿动,动则非。此言虽有局限之处,亦足体现出礼在先秦儒家心目中是高于一切的。
先秦儒家认为人的言行违背了礼,就没有意义和价值,就是不正当的。所以孔子说:“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人的言行应该“约之以礼”。(《论语·雍也》)孟子说:“非礼,无行也。”(《孟子·离娄下》)苟子说:“礼者,人也所履也,失所履,必颠厥陷溺。”(《苟子·大略》)所以礼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人的立身之本,人若不依礼而行,就元以在社会上立身成名。孔子在《论语》中的好几处都强调礼与“立”的关系说:“不知礼,无以立。”(《论语·尧日》)“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苟子也说:“人无礼不生。”(《苟子·大略》)
在孔孟的思想中,即便是“仁”、“爱”之类的思想行为也必须符合礼的规定。他们所谓仁爱都有等级性的。他们反对那种没有等差的,不符合礼的规定和仁爱。很明显,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所以孟子认为墨子不顾亲疏等级,一律兼而爱之的行为同于禽兽;孔子则认为违背等级的爱是一种不正当的“侵”的行为,①(《韩非子·外储说上》这种行为不仅无助而且有罪。
先秦儒家只允许人们在礼所规定的范围里思想和活动。他们希望通过礼对人的束缚来求得家庭关系的和谐,进而求得社会群体的稳定。但是这种和谐并不是平等的,而是恪守等级秩序的。所以孔子强调“克已复礼”,即尽量约束自己的思想行为,使之符合礼的规定。因为先秦儒家认为不对人的原始欲望加以约束和控制,天下就会纷争不已。如苟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苟子·礼论》)要消除社会人群的纷争,改变春秋战国的混乱局面,使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秩序,就必须用强制性的礼来约束每个人的言行举止和思想感情,使其符合礼的规定。在先秦儒家看来,不合礼的思想言行是没有意义和价值的。
按照当代的哲学观点来看,人的行为不仅包括道德价值,而且也包括求知、审美、创造、奉献等多种价值。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他的活动遍及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层次和领域,而且人最基本的活动就是人对外部自然世界的改造,亦即生产活动。而先秦儒家过分强调人的行为应符合礼的规定,应符合道德,而忽视了决定人的行为和思想的价值和意义的其他重要标准。先秦儒家只强调人的行为价值作为社会群体关系调节手段的意义,而忽视了人的本质就体现在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语)忽视了人的行为的价值作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的意义。秦秋战国之际是我国古代政治思想最发达、最辉煌的时期。这一时期,天下大乱,各家思想却蓬蓬勃勃,如雨后春笋,但各家思想的主旨都是为了寻找治国安民之道。道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儒家虽然不完全反对法治,但认为礼治比法治更理想,主张以礼治为主,以法治为辅,将礼视为治国安民的根本大纲。
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出现以前的西周社会是以“周礼”来治理国家的,而“周礼”又是周代统治者损益夏商的礼发展而来的,周朝统治者通过“周礼”那种宗教性的约束力,将其社会群体组织起来,按一定的社会秩序和规范生产和生活,以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和活动。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以承继和恢复周礼为已任,极力维护西周以来的伦理道德和等级制度。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在孔子看来,要改变当时天下“礼崩乐坏”的局面,就必须恢复周礼的权威,使上下都按周礼行动,使具有不同等级名分的人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对于一个以伦理等级为基础维系着的封建国家来说,规定君臣上下的等级尊卑,分别家族、亲戚的亲疏远近是必要的,丧失了这些区别,破坏了等级和尊卑秩序,就会出现各种犯上作乱的僭越行为,国家便会大乱而不治。所以孔子主张“为国以礼”,“礼让为国”,(《论语·先进》)“齐之以礼”。(《论语·里仁》)孔子对不以礼治国是非常不满的,认为这是国将亡的征兆。
根据杨伯峻统计,《论语》一书中记载孔子讲“仁”的次数比讲“礼”的次数还多,所以学术家一直存在孔子恩想是以礼为中心还是以仁为中心的争论。孟子主张仁政,对仁的强调与孔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先秦儒家所强调的仁是先秦儒家极力推崇的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礼的核心。它是先秦儒家在新形势下对周礼的继承和发展,是通过总结当时社会的经验和教训,而对周礼加以“损益”的结果。
孟子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其实是先秦儒家以礼治国主张的一种具体作法。他认为“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孟子·粱惠王上》)要使国家治而不乱,实行仁政是必要的,所以他提出了一整套具体措施。如“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粱惠王上》)劝家蚕桑,薄其税敛,施教于民,任用贤者等等。如果统治者不行仁政,违背礼的规定,不爱其民,肆意残暴百姓,那么百姓也将背礼而不忠不敬,犯上作乱,使社会秩序混乱,国家不能治理。
为使民不僭越礼的规定,各安其位,各守其分,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谐,使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必须以礼治国,必须行仁政。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因为经界既正,从上而下,从尊到卑都在礼所规定的范围内生活,各爱其所爱,互不侵越,社会秩序自然稳定和谐,国家自然治而不乱。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
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
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
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
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
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
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
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的需要。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这样,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一个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个符合理想的社会。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中图分类号:K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2-0005-03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含了丰富的管理智慧,对现代管理活动有着极大的启示。挖掘、探寻儒家管理思想的源流,吸取儒家文化精神中的现代价值,推动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与现代体育管理的融合、交汇,对体育管理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
1.儒家文化中以人为本、尊贤尚能管理思想
儒家认为,人作为万物之一而生存于天地宇宙之中,具有超然万物之上,最为天下贵的卓越地位和尊贵价值。因此,儒家十分重视人的因素,主张尊贤尚能、知人善任的管理思想。从“尚贤”方面而言,儒家智者深刻的洞悉了“管理之道,归于用人”的至理;从“择贤”方面而言,儒家主张选拔若干才、德兼备的人,《论语》中有“无求备于一人”,只要在品德方面大节无亏,在工作能力方面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并且忠于职守,勤于任事,即使有某些缺点该选拔的扔选拔,该重用的仍重用;从“用贤”方面而言,古时就有“知人善任”、“用人如器,各取所长”的原则,因才任使,像对器具一样,什么样的器具派什么样的用场。
2.儒家文化中的经、权管理思想
儒家的管理谋略最突出表现为尚“权变”的思想。力主“执经达变”的管理方略,不变的是“经”,“经”是管理的目的和原则,以“经”作为判断事物的准绳,仁、礼合一的仁道原则构成了“经”的内涵;变化的是“权”,“权”是管理过程的具体操作运用,以“权”来达到最好的决策。“执经达变”是管理的策略,其特点和追求在于实现和谐的管理境界。儒家主张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管理模式,管理应及时分析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出决策,采取措施,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的确立还要对管理要素的全面考虑基础之上,不拘泥于某种模式,亦不排斥某种模式,而是根据某种情形做出合适的选择。
3.儒家文化中礼、法相济的管理思想
儒家文化中极为重视“仁政德治”的管理思想,但在强调“道德礼仪”的管理方法的同时也主张采用“政令刑罚”的管理方法。孔子主张“德、法并用”,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提出“礼”、“法”相结合的治国思想,“治之经,礼与刑”,认为礼治与法治相结合比单纯的法制有更多的优越性。礼实际上也包含了法的内容,在《荀子o.王霸》中有“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仲长统也强调“德教与刑法并用”,《群书治要》中指出“情无所指,礼为之检;欲无所齐,法为之防,越礼宜贬,逾法宜刑。”晋朝的袁淮言:“夫仁义礼之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变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礼、法相济、恩、威并施对于管理活动,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礼治与法治相结合,可弥补只有一种管理方法的不足,两者相互补充,使管理机构得以高效运转。
4.节用的管理思想
儒家文化也蕴含了极为丰富的“节用”思想。孔子谈到治理国家的措施时,明确地提出了“节用”管理思想。荀子在《儒效》中有:“凡事行,有益于理(治)者,立之;无益于理(治)者,废之。”《荀子・天论》中“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强本节用,开源节流,能过实现民众的富裕,增加国家的财富。元代金履洋人为“天地自有无穷之利,有国家者亦本有无穷之财,但勤者得知,怠者失之,俭者裕之,奢者耗之。故传之四语,万世理财之大法也。”
5.行政管理思想
在制定为政的方针政策时,儒家智者认为管理者应把握管理工作的总纲领,掌握工作的中心和重心,分清工作的主次,而不是去处理日常小事或从事被管理者所应从事的事情。荀子指出“主道治近不治远,治明不治幽,治一不治二。主能治近则远者理,主能治明则幽者化,主能当一则百事正。夫兼听天下,曰有余而治不足者,如此也,是治之急也。”及“君者,论一相,陈一法,明一指,以兼复之。”儒家特别重视管理中的责、权一致的理论,“正名”思想就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儒家所主张的“君君”、“臣臣”是指作为君、臣的道德和才能,君主和臣吏要各守其位,各行其权,不能逾越这种责、权一致的思想,就是孔子所说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虽然儒家的行政管理思想是服务于当时的封建统治阶层,但仍对现代体育管理具有极大的启示。
二、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对现代体育管理的启示
1.以人为本、重视人才是现代体育管理中的核心
以人为本、尊贤尚能的价值导向是儒家管理思想的精华,也是现代体育管理的新动向。体育事业要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认真的选拔、培养人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能动性。体育的发展需要具备长远战略眼光和全局观念的领导者,需要有一支综合素质高、训练经验丰富的教练员队伍,更需要有一批优秀的运动员,还需要有大量事业心强、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工作人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运动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与管理部门“大胆选择,着力培养领军人物”有直接的关系;重视教练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造就了一批德才兼备、又红又专,对运动项目的训练规律有较高认识的教练员密不可分。优秀的教练员必然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宽运动员的培养渠道,建立国家、社会、集体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各尽所能。人是体育管理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在体育管理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才能科学、合理的任用人才,并且建立各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2.把握管理的“经权观”是现代体育管理的取得成效的保证
借鉴儒家的“经、权”管理思想,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前提。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国际体育发展的趋势和规律,而制定了《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两大发展战略。针对两大“计划”在不同时期内体育发展的目标,制定了相应的计划、策略。为实现特定的奥运目标,根据竞技体育的制胜规律,准确预测,确立以奇材制胜、科学与经验相结合的选材方案;确立以新制胜、以特长制胜的训练原则,探索科学的训练规律;竞赛中有效的发挥本方的潜能,运用心理战的竞赛策略,采取有效的战术抑制对方。为保证“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全民健身的研究,构建全民健身内容体系的,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管理体系,并构建了一系列新的战略部署。因此,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的管理战略的制定,到教学、训练计划的制定,管理者都需要做出合理的决策使之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3.礼治与法治相结合是体育管理的必经途径
儒家的“礼”与“法”相结合的管理思想运用于体育管理领域,对体育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几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体育法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这些法令、制度对于保证必要的体育管理秩序,调节体育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把体育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促进体育管理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体育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必须健全体育法规、制度。此外,体育法规、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特点决定了在体育管理活动中只运用法律的方法难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对体育组织人员进行人生观及道德观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能提高组织人员的素质,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掘人们的精神动力,管理效率必然会得到很大提高。在体育竞赛中用法律、规章制度来维持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而用道德来维持公平竞争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有的运动员、教练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体育的法规与职业道德,做出一些越轨的事情,如使用兴奋剂、假球,黑哨等现象,运动场上蒙上了一层行为失范的阴影。还体育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已刻不容缓,加强体育制度和法规建设,把体育中的失范行为纳入到合法的轨道之上,同时使体育的职业道德深入人心,发挥体育法规与道德对体育的规范作用。现代体育管理应遵循“礼、法相济”的管理原则,一方面加强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将“礼治”与“法治”相结合运用于体育管理之中,对各项体育管理活动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节俭办体育的理念
在体育管理中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注重管理的效益。在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我国的体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不可能把全部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体育事业中,投入到体育事业的财力是有限的。因此,体育管理者需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有限的物力和财力,将其用到最需的地方,发挥有效的作用。我国对于足球事业的投入可谓之大,可我国的足球事业屡屡让人失望,体育管理者要重新审视“投入――产出”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财力,促进我国足球事业的发展。举办奥运会给举办地留下是物质的和精神的、现实的和长远的财富,国际奥委会提出了节俭办奥运的理念。雅典奥运会节俭的举办却依然给雅典带来了五十多亿的经济赤字,增加了雅典人民的经济负担。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给我国带来机遇与挑战,应探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模式,树立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体育大国形象。在体育场馆建设本着节俭的原则,尽量节俭开支,对于奥运会后将面临资源的闲置和场馆的维护给予高度的重视,让奥运会留给北京的是一笔财富而不是一种负担。体育管理者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兼顾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之达到最佳的预期效果。
5.加大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
我国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型体育管理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不发达,体育结构单一的情况下,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我国的体育事业,在世界舞台上确立体育大国的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举国体制出现了许多弊端,影响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因而,体育管理者应借鉴儒家智者在行政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体制。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责、权、利相一致,每个在岗人员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顺利实现管理目标。此外,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级体育管理者要确立“敦本务实”的思想,以确保体育管理改革路轨不偏离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方向,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三、小结
借鉴儒家文化中的尊贤尚能的管理思想、经权管理思想、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管理思想、节用管理思想、行政管理思想运用于体育管理领域中,对于体育管理的各项活动以极大的启示。使我们不再盲目的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而是挖掘、探寻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智慧,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聚友.儒家管理哲学新论[M].济南:齐鲁书社,2003
[2]韩冬.曹莉.孙晋海.体育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3]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4]孙汉超.中国竞技体育得益于五大管理对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5,(1):12
[5]孙洪涛.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体育科学,1997,(5):27-29
长期以来,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功能和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对思想工作在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中的意义却认识不高,这是很多地方、很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应该换个角度,即不但从政治角度,而且从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的角度来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价值。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华民族的振兴,也是我国走向世界,参与国际范围的经济竞争。我们要发展经济德育论文,要走向世界,就必须立足于人才的培养。人之成才重在素质,人之素质贵在完善,人的完善的素质需要培养。当前,人才素质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是一个民族参与国际竞争和实现社会现代化的决定力量。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人是社会的人。人要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作用,为社会做贡献,必须具备完善的素质。所谓素质完善,就是人的体力、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全面的和谐的充分的发展。社会需要的人才素质结构大体上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物质的,即人的身体条件;二是精神的,即人的心理面貌。人的心理面貌又可分为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两个方面。因此,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德)、科学文化素质(智)、身心健康素质(体),构成人才的素质系统。在这个系统结构中,德智体等是辩证统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辅相成论文格式模板。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解决人的思想问题的具体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然而,由于思想政治工作价值的特殊性和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很容易造成一些人的错觉,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德育论文,从而有意无意地贬低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权威和效果,影响了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情绪。因此,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其意义不仅在于使人们对这项实践活动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而且还在于使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能够正确认识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从而更加自觉地把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更好。
要正确评价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价值。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其意义更加宽泛。马克思曾经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就是说,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价值只有在人与客观世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只要这个人、这项工作对他人、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就表现出价值。所以,价值的本质是能够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它的社会效果上,而且也体现在它的实际作用上,是作用和效果的统一。
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与物的价值不同,也与其他工作的价值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表现为人的价值的迭加,它直接体现在人的价值即每个人为社会所做贡献的大小上。由于人具有主体和客体的两重性,因而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具有重大差异。物的价值是以它的属性来直接满足人的需要德育论文,但作为客体的人的价值,却主要不是用自身的属性来满足主体的需要。此外,人既是价值的创造者,又是价值的享受者,而物则只能是价值客体,根本不可能作为主体而存在。人的价值问题,实质上是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体或群体对社会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所做的贡献。社会价值的高低,关键在于人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多少。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做人的思想工作,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使个人或群体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说,思想政治工作价值的表现是人的价值的迭加。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无形价值和有形价值的统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既不同于物的价值,不同于一般经济管理工作的价值。经济管理工作的价值,是直接反映在生产物上,而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它首先作用于人的思想,产生出无形的精神价值,然后再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价值。所以,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无形和有形的统一,即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的统一。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动力价值与导向价值的统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在提供精神动力的同时德育论文,还要发挥导向作用,即把我们事业的每一项工作都引导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这是它的导向价值论文格式模板。一般来说,思想政治工作的动力价值比较明显,易于被人们看到和接受,因为它最终要在实践中体现出来,转化为物的价值。然而,它的导向价值却往往被人所忽视,或者不被人理解,似乎有了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不经过艰苦细致的灌输和引导工作就可以为群众自发接受。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领域矛盾和斗争的复杂性,各种腐败没落的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错误思潮还会不时地影响人们的思想,经常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争夺阵地。那种幻想人们的正确思想可以自发地形成,错误思想可以自发地消失的观点是根本不现实的。崇尚自发性就等于放弃思想政治工作,也就等于自动放弃和社会主义思想阵地。
第四,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是宏观和微观价值的统一。思想政治工作的宏观价值指的是它在全社会的价值,比如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等等。思想政治工作的微观价值,指的是它在每一个具体单位产生的价值,表现为这个单位员工整体的政治方向、思想水平、精神风貌,以及生产、工作的效果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德育论文,凡是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它的宏观价值和微观价值必然是一致的,只要把一个单位的小气候治理好了,人心凝聚了,生产效益提高了,实际上就等于具有了社会宏观价值的意义。如果一个单位的发展与社会整体要求发生了偏离,那可能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或者是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所致。凡是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其社会价值和单位价值应该是统一的。
《文心雕龙》的内容比较复杂,但其基本思想主要是儒家思想,魏晋时期,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批评在其历史发展中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在《文心雕龙》中得到了反映。儒学思想对刘勰的一生都有着深厚的影响,他的儒学思想重要反映在他的文学理论巨著《文心雕龙》中。全书贯穿着儒家思想。纵观全书五十篇,都体现了儒学的内容。
一、儒家思想对刘勰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文心雕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据《梁书·刘勰传》记载,刘勰字彦和,东莞莒人,祖灵真,宋司空秀之弟也。刘勰早年家境贫寒,笃志好学,终生未娶,曾寄居江苏镇江,在钟山的南定林寺里,跟随僧佑研读佛书及儒家经典。《二十二史札记·南朝经学》:齐高帝少为诸生,即位后,王俭为辅,又长于经礼,是以儒学大振。从齐建国到永明四年刘勰二十岁的六七年,正是刘勰笃志好学之际,当时的儒学大振和文学渐兴,对他儒家思想的形成和从事文学研究都有深刻的影响。由以上得知,儒家思想对刘勰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儒家思想在《文心雕龙》中的体现
刘勰的思想属于儒家思想,《文心雕龙》全书都体现了儒家思想。《序志》篇中,唯文章之用,实经典枝条,五礼资之以成文,六典因之致用,君臣所以炳焕,军国所以昭明,详其本源,莫非经典。后世文章讹滥,就是因为离开了儒家经典的本源所造成的,因此要根据儒家圣人的教导来写论文。这无可辩驳地说明,《文心雕龙》这部书的确是以征圣,宗经的思想为依据,也说明刘勰崇拜的是儒家圣人。
《文心雕龙·风骨篇》从创作过程强调了“风骨”作为文章内在生命力的特点和重要性。“风骨”所强调的“刚健”、“遒劲”、“有力”正是儒学对真正人格的要求,它和中国古代文人崇尚高洁的情操、刚正不阿的骨气是分不开的, “风骨”是古代的一种诗学精神,它的文化根源是儒家对于刚健中正人格的强调。儒家思想的中心即是“人”,在儒家看来,刚健中正才是真正的人格,是文人精神品质非常可贵的一面。《征圣》篇中,“征之周孔,则文有师矣,主张写文章要以“圣人”为师。这个“圣人”,即周公、孔子。所以,他说:“征之周孔,则文有师矣。”刘勰认为,作家进行文学创作要以“圣人”们为学习榜样,以“明道”为己任,以教化为目的,充分发挥文学的政治作用。
三、刘勰对儒家思想中文学理论的继承
刘勰继承了儒家的文论观,突出文学的教化功能,提出文学对人的性情有陶冶功能。在《明诗》篇中,刘勰阐释了诗歌的意义和作用,“诗者,持也,持人性情;三百之蔽,义归无邪,持之为训,有符焉尔。”诗歌可以端正人们的思想感情,无邪就是没有邪念,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思无邪。意谓诗三百中没有不正当的思想感情。儒家思想认为诗歌具有兴观群怨的教化功能,这和刘勰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刘勰赞赏子夏监侚素之章,子贡悟琢磨之句。肯定孔子对他们的评价。另一方面他更突出的主张诗歌要政序相参,发挥顺美匡恶的作用。刘勰继承前人“诗言志,歌咏言”之说,认为诗歌是感物言志的,亦即表现在外物的触发后所产生的思想感情。
《文心雕龙》继承了儒家以内容为主,形式为内容服务的观点,文学内容与形式,《论语·雍也》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心雕龙》作为一部自成体系的文学理论批评专著,它主张文质并重,以质为主,强调内容为主,形式为内容服务,在《情采》篇中:《孝经》垂典,丧言不文;故知君子常言,未尝质也。老子疾伪,故称美言不信;而五千精妙,则非弃美矣。庄周云辩雕万物,谓藻饰也。
四、对《文心雕龙》中儒家思想的评价
《文心雕龙》标榜儒家经典为样板,举出儒家思想的旗帜,我们要以客观的态度来评价这部作品,充分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首先我们认为,对于经历了很多发展变化的儒家学说来讲,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孔子的学说,部分方面是落后的,但是又含有很多积极的因素,比如对教育的重视,强调文学的现实功效等,这对古代文学的发展是有好处的,所以我们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对孔子的学说补充进新的内容。
我国封建社会的作家思想家都难以摆脱儒家思想的支配,刘勰也不例外,对于刘勰表现出来的儒家思想,要联系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刘勰出生于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自幼好学,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影响是深远的,刘勰面对当时战乱不堪的社会现实,他站在地主阶级的立场上,深为统治阶级担忧,他迫切希望改变这种社会现实,为本阶级寻找出路,所以他希望用孔子的儒家思想进行统治,施行仁政。
总之,刘勰的《文心雕龙》许多思想都继承了儒家思想的许多观点,并把儒家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但是刘勰征圣、宗经,并非泥古不化,言必经典。刘勰批评纬书其伪有四,无益经典,但由于它事丰奇伟,有助文章,并没有否定它,而是推崇它,成了他论文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刘勰的征圣、宗经以及崇拜儒家经典,其目的是为文章服务,而不是盲目地服从儒家经典。
参考文献:
[1]穆克宏.略论《文心雕龙》的基本思想[N].福州: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78.
[2]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3]詹瑛.《文心雕龙》的思想体系[N].广州:暨南学报,1989.
[4]韩立新,主编.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陆侃如,牟世金.刘勰和文心雕龙[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想在世界上占有更高的地位,如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必须要有我国的艺术设计特色,而我国特色的核心之一就是儒家美学思想。儒家美学思想对艺术设计产生的影响,体现在人们对造物的价值观念形成,使得造物成为中国伦理哲学的物化表现。诞生于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始终与我国社会共存共兴。时至今日,没有被时代淘汰,主要是其吸优吐劣的自我升级能力。深刻了解儒家美学思想对中国现当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更深层次、更全面的挖掘中国古代美学思想的精华及其哲学根源,让儒家美学思想更好的为当代代环境艺术设计服务。
一、设计理论价值
1、“仁”是基础
儒家美学思想的核心是“仁”,实质是追求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现代社会,“仁”是在思想上积极催人向善的因素。当代环境艺术设计理念是以人为本,儒家思想中的“仁”和“爱人”就是以人为本的有力支撑。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首先是在功能性、艺术性上要以人为基础,要服务于人。反之,设计师也无从谈起合理的设计理念。
2、“礼”是标准
儒家美学思想中的“礼”是维系封建社会秩序、共生和谐的道德规范与保障。“礼”的最终实质就是规矩、秩序和遵循的代名词。在我国古代艺术设计的发展中,“礼”以固有的数字、颜色、纹理、式样、陈设等形式展示在各个角落,维护着封建社会等级、秩序和宗法。“礼”作为当代环境艺术设计理念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设计理念由过去服务于封建法统的角度,而演变为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设计中的材质、数理、装饰样式等元素,达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作用。
3、“天人合一”是设计理念
中国最为古老的哲学命题之一就是“天人合一”,它不是哪一个固有思想流派的专利,但却是每一个思想流派不可回避理念。孔子提出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来论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最为完善,最为科学、最为合理、最具智慧的中国哲学思想。追求环保理念是环境艺术设计必然遵循的理念,而儒家思想的“天人合一”理念正是讨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关系,存在着对人本身和看待自然两个方面的要求。
二、设计实践价值
无论是中国古典风格、还是当代的新中式风格,都是利用中国元素中的图腾、花纹、色彩、陈设等外观装饰形式来营造环境艺术设计的外观表现。
1、“和”为贵
“和”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和”为贵是儒家美学思想最重要的核心理论之一,是中国最早形成的哲学思想,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体现了儒家美学思想的平衡观念和内敛性格。儒家思想看待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内容实质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世间万物和谐共生。这一理念一直伴随民族发展至今,一直全方位影响着社会。当代环境艺术设计应呈现出折中、平衡、内敛的主体趋势,这一趋势也应成为未来环境艺术设计的主流。
2、“天地人相参”
“天地人相参”集中表达了人与自然之间相处的观念,体现了人类中心论的同时,倡导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应对态度。儒家美学思想中人化自然的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长期存在,不仅在过去有其辉煌的历史,也会在未来散发出吸引人的光彩。当代环境艺术设计是建立在人生存活动的自然环境当中,应利用自然的同时顺应自然规律,这以理念不论在当代还是未来,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内圣外王”
儒家思想中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内圣外王”,这是儒家思想中提倡强大自身,影响外界的方式,是对“修齐治平”思想的延伸和设想。然而在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中主要是指,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三、设计教育价值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源伟人,更是一个影响世界的教育祖师。所以儒家美学思想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各个时期,对教育的影响根深蒂固。儒家思想在当代中国环境艺术设计教育中影响尤为重要。
1、克制“急功近利”
对环境艺术设计从业人员思想教育,应该符合儒家思想提出的“厚积薄发”的循序渐进理念,环境艺术设计的学习和实践和其他科学一样,不能速成与复制,需要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2、消除“见利忘义”
儒家思想至高的道德、礼教、政权要求就是两个字:“忠”和“义”。在商品社会中,环境艺术设计是通过创造科学、艺术、合理的环境,来获得劳动报酬。这使得环境艺术设计人员在专业技术上应具备相应的高度,同时在职业操守上更要保持高要求。
3、塑造“职业精神”
儒家美学思想创造出中国的儒雅高尚“士”阶层、日本的忠勇忍义“武士”阶层、韩国的“贤人”阶层。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人员教育中,儒家思想强调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在思想上要有独立的人格、踏实的作风、诚信的态度和团队的合作精神。
四、结论
儒家美学思想是我国历史、民族心理的重要投影和重要潜流。在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对未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设计理念、设计风格、对外影响和传播以及环境艺术设计教育等体现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作者:颜文明 单位: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杨志刚和谐社会与构建现代礼仪之邦[C].见:朱贻庭主编.儒家文化与和谐社会,学林出版社,2005.
[2]姜林祥薛君度儒学与社会现代化[C].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
[3]汤常鸣儒家文化对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的三个价值[J]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
[4]梁思成建筑文萃[C].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明式家具的形制及结构深受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东林学派思想的影响和熏陶,无论是在审美观念还是在表现手法上都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这种精神表现出来的简朴、空灵、内敛、优雅也深深地影响着当今的设计理念。
一、儒家思想中“中庸 ”、“礼”的体现
博广的儒家思想的审美情趣和思想内涵在 明式家具中得到充分体现。中庸之道在形式上重视“中正”、“中行 ”,在内涵上主张凡事都不要过度 ,要含蓄,以免适得其反。孔子说:“兴于诗,立与礼,成于乐 ”,“礼”主张社会上的人要区分名分,如君和臣、父和子、夫和妇等,然后又指 出了各种身份之间应该遵循的礼仪、处事规范等。
明式家具的设计中处处体现着这种内敛、中庸、礼法有度的观念。如明式圈椅对称式的整体构架、外扩内敛式的椅圈及扶手、鼓腿彭牙式及内翻马蹄式 的腿足等等不仅传达出中庸、含蓄的思想内涵,也体现出儒家思想中的“礼有法度”对人性的束缚。
礼法中讲究礼貌的坐姿 ,要保持上身挺直、双脚放在椅子的前面或放在脚凳上,或盘足而坐。在明式家具许多椅子的设计中,靠背与坐面垂直或接近90。有些椅子的坐面和扶手都比较高宽,尤其是主要陈列在厅堂 的椅子的造型浑厚冼练 ,稳重大方,端庄中正。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礼”制,除了满足“坐”的基本功能,更作为一种礼教尺度,规范人们“行得稳,坐得正”显示了封建社会的理性伦常和家长气度 。
二、 “有用之学 ”东林学派思想的体现
明中期以后东林学派在思想文化领域倡导“有用之学”饷实学,提倡改革,鼓励创新。文人的参与为家具赋予了更多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情趣,他们刻意追求的是“高逸”、“雅致”的生活意境,要求制作工艺要一丝不苟,装饰要简洁脱俗。明式家具中大量采用带有吉祥寓意的纹样,如缠枝纹寓意吉祥幸福、忍冬纹寓意延年益寿、莲花纹寓意圣洁等等,题材寓意大多比较雅逸,颇有”明月清泉 ”、”阳春白雪”之类的文儒高士之意趣 。“有用之学”的思想变迁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造就了明式家具经久耐用的榫卯结构及重俭轻繁的艺术特征。榫卯结构不用钉和胶,充分利用材料本身的特性,结构牢固,百年不松动;同时便于拆卸和组装,利于修复时更换部件而不伤整体,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顽强的生命力,是审美功能和使用功能完美结合。
三、 “天人合一”、“普遍和谐”的道学思想体现
道家思想是中国最为重要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哲学思想之一,明式家具的形制和艺术特征同时也受到道家思想的影响。道家 尚“无为”,重 “天然 ”,追求 “天人合一”和 “普遍和谐”的宇宙观,从明式家具的一些设计上也反映了这种朴素的哲学思想。
1.追求天然材质 “反璞归真 ”
老子说 : “道之 尊,德之 贵,夫莫之命而常 自然 ”,认为美在本真。选择使用天然材质,追求天然材质本身的美感,强调与大 自然的和谐共处 ,体现 了老子 “天人合一”的思想 。明式家具的用材大都是木质坚硬致密,色泽沉穆幽雅 ,纹理优美生动的珍贵木材。如黄花梨木性适中,便于雕刻不易变形是制作硬木家具的首选材料且材质温润如玉,受到文人雅士青睐;紫檀木质地坚硬细腻,适于精雕细刻,多得达官贵人喜爱。不同材质的运用体现出不同文化内涵,这也是明式家具的特殊文化现象。在加工工艺上,大多采用通体光洁处理,突出木材纹理的自然美。在许多传世 的明式家 具上 ,都把纹 理最美 的木材用在显眼部位 。此外 ,也有利用不 同木材 的质地和色泽拼合搭配,达到一定的装饰效果。更最重要的是在制作时多打蜡少髹漆 ,从而充分展示了木材木身的质感和纹理,这也正是道家 ”返璞归真”思想 的完美体现 。
2.崇尚阴柔之美的线型
《老子·七十六章》中写道 : “坚强者死之徒 ,柔弱者生之徒 ”。 道家崇 尚阴柔之美,认为 “柔”是生命之初的外象,富有无限的潜力 。这种柔美的哲学在明式家具上也得到了体现,明式家具的许多构件 ,本身就是线条,这些线型与家具一脉贯通,自然流畅,协调统一 ,优美动人。在扶手椅、圈椅、桌、案、几等家具造型中,有不少使用圆材,使其弯转有度 ,精巧流畅,以表现曲线美 。如明椅靠背最上的横木——搭脑,其线形的起伏变化丰富,或翘 或垂,或仰或倾,或出或收,或曲或直,或刚或柔,都各具神韵。通过各种直、曲线的不同组合,线与面交接所产生的凹凸效果,体现了以柔克刚、予动于静的哲学要义,极具回转灵动的生命气韵。
总之 ,明式家具的设计理念是一种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化,家具风格独特之处实际上也表现了社会、文化及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认知。而从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加 以分析探讨家具风格 的成因,可以找寻出明式家具形式之外的精神思想 ,从而掌握其设计思想的精髓,希望这能给 中国现代家具的创新设计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小汾.明代文人与明式家具.观察与思考,2003.4
Abstract:In view of Ezra Pound’endeavor to reinforce Confucian values in modern western thought,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his interpret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Canto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of Pound studies.This paper studies how Ezra Pound approached to the Confucianism,and how he,finally,constituted his own Confucian thought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culture,and how he illustrated his Confucianism in the Cantos.
Key words:Confucianism; Cantos; Society; Chinese culture
作为庞德的代表作,《诗章》展示出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困境以及庞德所认为的解决之道。庞德用了将近一生的时间完成的这部作品,晦涩难懂,而其中最难理解的主题则是中国的儒家思想。本文通过对《诗章》中儒家思想体系的系统梳理来分析庞德理想中的儒家社会,分析研究作为诗人的庞德如何为处于混乱世界的人类寻求解脱的途经。
一、早期《诗章》中的儒家思想
庞德的《诗章》以奥德修斯的故事为线索,对充满了神话战乱通奸和谋杀的古希腊历史进行了回顾,之后,在第十二章中,庞德却开始描写现代世界,而且把这种现代的社会比喻成平凡人类幸福生活的扼杀者:
统治者和以及高利贷通过公司,/教会执事,占有了财富,/这种化名为高利贷的事物的实质,/是变相的剥削劳动力(《诗章》 第十二章)
无论是奥德修斯的故事,还是Malatesta的传奇,抑或是对现代社会的诅咒,庞德的描述都毫无逻辑和紧凑性。这种嘈杂的叙述本身就映射出庞德的如同当时的西方社会一样,混乱无序的思想。这标志这庞德对西方社会能够自救的幻想的破灭。
出于对这种混乱无序社会的深深失望,庞德突然转向中国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为了表示自己无以言表的尊敬,庞德把孔子称为Kung。
孔子经过大理寺,/走进松林墓地深处,/沿着小溪走出墓地,/陪伴他的颜回与冉雍,/同他低声谈论着(《诗章》 第十三章)
这是《诗章》第十三章的开篇,也是《诗章》中出现儒家思想的开端。这章描写的是圣贤孔子和他的弟子在讨论问题的场景。他们在讨论如果帝王让他们提建议,他们应该怎么做。弟子们说了很多自己的想法,但孔子没有评价什么。随后,他们的对话变得更加有序,,人人能够互相尊重。总之,《诗章》的第十三章介绍了一些基本的儒家思想教义,庞德用这些理念与混乱的西方社会相比较。尽管没有更加细致的儒家思想的介绍,但这一章中的儒家理念已经可以让处于困境中的西方人民看到希望。
对于处于混乱和无序社会中的人民来说,只有在庞德用儒家思想所构建的理想社会中才能看到一丝希望。儒学的思想则主要通过孔子和他的弟子的交谈中体现出来。
二、中期《诗章》中的儒家思想
庞德在《诗章》中也不是空泛的讲解和分析儒家思想理论。在《诗章》创作的第二阶段,他大量引用中国的传统故事和历史典故以论证儒家思想的重要性。
儒家思想关注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和谐发展。庞德在第四十九章中对这种观念进行了阐述。
《诗章》的前几部分介绍了古希腊历史、中世纪欧洲历和美国史,之后从第五十二到六十二章被称为《中国诗章》,庞德介绍了很多中国历史典故和神话故事。如果说儒家思想给庞德创造了一个“和谐、有序”的世界,那么中国历史则证明了儒家思想的有效性。
《中国诗章》描绘了中国五千年的文明,从尧和舜到到18世纪的雍正时期,“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那些繁荣的社会时期都有着深刻的儒家思想根源”。(Pound,1973)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庞德把介绍中国历史当作是介绍儒家思想,他认为当代西方人应以儒家思想中的人物为鉴,受到儒家思想启发和教育。
实际上,第五十二章大部分内容是从《礼记》的引述。庞德在第五十二章中描述这些祭奠以强调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然而庞德对中国历史的描述是从第五十三章开始的。庞德从中国历史中学到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秩序”。首先个人要“有序”;其次,家庭会和谐“有序”;而最后,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儒家思想人为,只有在家庭和睦有序的情况下,人民才会为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国家而做出贡献。庞德描述中国历史意在让西方人以睿智的中国古代统治者为榜样,用儒家思想建立和谐、平静的世界。
三、后期《诗章》中的儒家思想
二战中,庞德对法西斯的态度是扭曲的,他无视法西斯的各种毁灭性的、无人道的行径而疯狂地鼓吹对美、英进行打击,他认为法西斯可以建立一个和谐繁荣的社会,但随着二战的结束他的这种幻想被打破了。
《诗章》后期,儒家思想主要通过表意文字的方法展示出来,庞德使用了大约六十个汉字,他用这些汉字暗示了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以及处事原则。
庞德的经济观念是:“金钱本身没有价值,它仅仅是财富交换的有效工具,如果这种金钱用于流通而非囤积,就可以准确地衡量出一个国家的财富,这样的话分配就能达到平衡”。他在这段话旁边写了一个很大的汉字“道”加以说明,只有在经济体系正常的情况下,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繁荣,他对“道”的理解是“道的解释是,脚印和脚支撑着头,而头则指挥着脚的运动,使脚在智慧的指引下有序地行动。”(Pound,1971)。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庞德认为有“道”才能公正,有序。
《诗章》中反复出现的中国汉字以及引用的儒家经典著作的片段都表明了庞德想要构建儒家式的理想社会的迫切愿望。在《比萨诗章》的开篇,庞德写道:
我与世界争斗时,/失去了我的中心,/一个个梦想碰得粉碎,/有一个画好的天堂在其尽头,/没有一个画好的天堂在其尽头。(《诗章》 比萨诗章)
而在《诗章》的结尾,庞德还写道“我试图建立一个乐园”(索,2003),这些都表明了庞德要在《诗章》的最后用诗歌构建一个“天堂”。对庞德来说,这个“天堂”是他的精神依靠,尽管他对政府很失望,他仍然关注社会,关注国家,关注人类文明。为了逃离混乱无序的当代西方社会,庞德利用儒家思想,仿照古代中国的繁荣社会,在《诗章》中构建了自己理想中的“天堂”。
随着社会科学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目光从人类的物质生活转移到精神生活上,开始强调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人们寻求一种真正可以使人类获得解脱的方法。最终,人们关注到儒家思想。庞德是早期研究儒家思想的几个西方文人之一,分析庞德的作品对于理解中西方文化的互动是很有意义的。庞德,作为一个西方诗人,对儒家思想在西方的传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得西方社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人们开始反思社会的意义、人的价值等等,虽然最终庞德还是没能改变整个社会,但他所付出的努力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Pound,Ezra.Personae.New York:New Direction,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