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43: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女性生育权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业队伍中,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这带来了劳动力市场的巨大变革,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业状况上仍存在显著差距,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如不能将其及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必将给女性劳动者带来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害。为有效遏制并改善这种状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等相关措施。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但是要遏制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多方努力,特别是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措施的研究和出台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及保护其平等就业权的紧迫性
“性别歧视”是歧视的一种,指仅仅是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工作种类和级别的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晋升的歧视、劳动报酬的歧视等等1。而“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的,即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在女性求职者具备完成工作的相关知识、能力及技能的条件下设置就业门槛,或依据性别因素给予女性职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为。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情况较为严重。除了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农村妇女、城镇下岗女工等因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因素遭受就业歧视之外,拥有高学历的女大学生也摆脱不了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遭遇,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业准入歧视、行业歧视、工作类别歧视、待遇歧视、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视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和劳动积极性,长此以往,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在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明社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2 我国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者系统的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规定又呈现出过于原则、界定模糊、保护范围过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异大、积极保障措施不足、救济途径缺乏、监督体制不完善、惩罚力度小、执行困难等问题。与之相对的是,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状况颇为严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缺失愈发明显,在就业准入、职业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视现象。但由于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的立法现状,女性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常陷于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很少有人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抗歧视;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诉无门,没有相应的解决机构;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为难以举证或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而被法院驳回。某种程度上,法律在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强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反就业歧视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单独立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现象进行系统的、详细的规定,运用积极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使法律从操作层面维护其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让反抗性别歧视的维权行动得到具体的法律支撑。其二,强化法律制裁措施,严惩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为歧视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视女的成本。这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放弃歧视行为。同时,还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规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要设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没有负责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专门机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对这两个机构如何监督,程序如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就业性别歧视日益严重,相对于雇主,求职者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例如,我国劳动部门可设专门的保障救济办公室,劳动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与妇联等广大民间妇女组织联手协作,使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诉渠道,歧视发生时有专职部门解决,而不是让女性劳动者求助无门。此外,还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纠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尽可能减少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将性别亏损的责任由社会承担。政府要改革旧的生育保障制度,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企业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5目前,我国应在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下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取消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实际行动,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即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方面,用人单位覆盖范围扩大。将以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组织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他城市和地区也应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最后,须努力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异观念,建立以人为中心,以两性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的先进性别文化,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7倡导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劳动、共同分担家庭责任,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定势,让男人介入妻子分娩过程的照料和喂养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变把生育和护理孩子仅仅看作是女性责任的观念。使人们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两性健康和谐地共同发展,为女性就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当然,作为女性群体自身也应该逐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中解放出来,不断加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提升人格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化水平,从而为进入社会、参与合理的职业竞争储备足够的内在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姗姗:《妇女就业性别歧视与公共政策研究》,重庆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05年,第6页.
2刘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0年,第7页.
《奇异的插曲》是“美国现代戏剧之父”尤金?奥尼尔中期最重要的剧作之一,“是标志着奥尼尔走向全面成熟的第一部剧作,奥尼尔对此剧所倾注的精力比对过去的任何剧作都多。”[1]剧本发表后立即成为全国的畅销书,奥尼尔因此第三次荣膺普利策奖。在这部被奥尼尔称为“我的女人剧”的剧作里,女主人公尼娜普遍被评论家称为是一个“狡诈地操纵她的男性崇拜者[2]”的“妖女”。笔者认为,尼娜是一位敢于追求自我实现、自身幸福的有强烈女性意识的现代女性,她对女性从属地位的大胆抗争及最后对男权中心文化的无奈屈从揭示了西方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困境。
1 抗争
年轻时的尼娜朝气蓬勃,勇敢坚强,是西方现代新女性的典型代表。她敢于突破传统思想的窼臼,大胆地去追求美好幸福的生活。她不受门第观念影响,不顾父亲利兹教授的反对,与出身贫穷但十分优秀的学生戈登相爱奥尼尔,憧憬着与他共同迈入幸福的婚姻殿堂。当父亲的暗中干涉使她未能如愿而抱憾终身时,尼娜便以一个敢于反抗男权的独立女性的姿态出现,指责父亲对自己人生幸福的破坏和扼杀,“我决定马上从这儿搬出去[3]”。这句话斩钉截铁地表明了尼娜冲出家庭牢笼、摆脱父权控制的渴望免费论文下载。在后方医院,尼娜将自己纯洁的身体献给伤兵,让他们快乐,为心中对死去的戈登怀有的负疚感而自我“奉献”、自我惩罚。虽说这是一种“道德沉沦”的表现,但却是对以利兹教授为代表的清教主义清规戒律的一种大胆的叛逆,是尼娜受其压抑而采取的抗争行为。
经历了失去爱人的痛苦,尼娜并没有像传统女性那样自怨自艾,反而以一种更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探索新的生活道路。她以自己的方式构建了一个“戈登神话”。为拥有一个孩子成为孩子的母亲,她选择跟自己不爱的萨姆结婚。这同传统的男性一直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完全相悖;尼娜要在满足自己的需求中完成男女两性角色的转换;当萨姆的家族病史阻止她成为母亲时,她又选择了达莱尔,就在达莱尔完成她做母亲的心愿的同时,尼娜从他那里找到了现实生活中情感的寄托。尼娜还使父亲的学生马斯登填充了父亲死后她所缺失的父亲角色的空白。丈夫萨姆、情人达莱尔、父亲的替身形象马斯登及儿子小戈登,是尼娜死去的心上人的四个分身和替补,是他们成就了尼娜不死的“戈登神话”,实现了她心目中所追求的作为女人最完美的境界,如她所言,“我应当是地球上最骄傲的女人!我应当是世界上最快活的女人!”[4]
作为剧本中唯一重要的女性角色,尼娜虽势单力孤,却依然不失为一个勇于把握自己命运、抗拒男权的女性形象。在为争取自己的独立与幸福、争取同男人平等生活的权利进行大胆抗争的同时,尼娜也在积极努力地寻找着自我、成就着自我,展现着一个同男性具有平等地位的普通女性的生存价值。
2 屈从
“19世纪的美国社会只为女人提供了一种得到社会尊重和接受的角色——贤妻良母奥尼尔,一种要求女性不断自我牺牲,一心满足他人的角色。这样一来,不论处于什么心理状态和知识层次的女人都不得不极力使自己符合这个规定的角色。有关生育的书籍、上流社会女性杂志、儿童文学也不无要求女性无私地放弃自己的理想,将自己的希望和能力托付给她们生活中的男人。”[5]剧中尼娜便生活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虽然她不甘于传统的束缚,大胆于命运进行抗争,可她毕竟是一个普通的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情人和母亲,“尼娜过着这些人的生活,戴着这些人的面具,扮演着这些人的角色。”[6]在男权中心文化的控制下,尼娜只是一个性别意义上的“女人”,只拥有性别层面上的身份定位,无法拥有男人们具备的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的缺失和男权中心文化在礼教文化等层面上对女性的种种约束制约了尼娜个性的发展,剥夺了她的生存发展空间,使她只能借助于男人寻求自我的实现,注定了她最终也只能无奈屈从于男权统治对自己命运的主宰。
在父亲面前,尼娜是女儿,除了经济上依靠他外,还有传统礼仪上的孝义亲情。纵使她深爱戈登,女儿的身份却使她不忍以伤害父亲的感情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她只能屈从于父亲的意志免费论文下载。尼娜同萨姆结婚本是想利用他满足自己成为母亲的愿望,可妻子的责任却促使她为了给有家族病史的丈夫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而和达莱尔通奸生下了小戈登。后来,萨姆事业的发达使尼娜在经济上无条件地听命于他,致使尼娜一步步放弃个性奥尼尔,成为了按丈夫意愿行事的女人。作为尼娜情感和精神上双重依赖,尼娜的情人兼精神病医生达莱尔给她开的走传统女性之路的处方将她的命运引向了情感和婚姻两分的尴尬境地。尼娜的一生自此陷入无休无止的精神折磨之中。儿子小戈登是尼娜情感上最大的依赖,尼娜曾试图跟儿子的心上人玛德琳争夺儿子的感情,却被达莱尔以精神病医生的身份宣布处于更年期的她精神不正常。尼娜抗争命运最后的努力也以失败而告终。身心俱疲的尼娜再也没有同命运抗争的勇气了,只求同那个父亲式的丈夫马斯登回到儿时的家里,在宁静中死去,以此来结束她人生的一段插曲。
结语
面对强大的男权统治,尼娜生活的角色只能围绕“女人”而定,生命也只能依赖男人而延续。无论她怎样抗争,都无法摆脱男性权威的束缚和禁锢,“她每一次的努力都绷紧了自己周身的羁绊[7]”.虽然尼娜的最终归宿再现了西方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困境,但她追求幸福、抗争命运的勇气却也呈现了普通女性寻求自我、成为自我的梦想。忠实于自己的梦想,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这正是尼娜代表的精神所在,也正是她的可贵之处。
参考文献:
[1]特拉维斯??博加德.尤金?奥尼尔的剧作[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2.
[2]Robinson,James A. The Middle Plays [C]. Michael Manheim.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Eugene O’Neil.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3][4]尤金?奥尼尔.奥尼尔剧作选.欧阳基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4.
[5]SmithRosenberg, Carroll. Disorderly Conduct: Vision of Gender in Victoria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6]詹姆斯?格林.尤金?奥尼尔的《奇异的插曲》[M].纽约:纽约市君王出版社,1965.
论文摘要:职业性别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做了深入研究。职业性别歧视不仅是经济现象,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视角解释了这一现象,且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政策当仁不让地担负起其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职责。
劳动力市场同样受“供需关系”的掌控,但现行中国显然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雇主的价值、偏好将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果。学者赵耀对雇主雇佣行为调查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坚持不选择女性,认为女性不能兼顾家庭和事业,生育和照顾家庭会影响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调查者“同意”或“很同意”这种观点。还有部分对雇主对女性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动的应变性表示担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虽然每年的调查结果有所变动,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职业性别歧视,社会学以独特的视角弥补了经济学纯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释力。
一、社会学理论的解释
1.女性劳动就业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化以及对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影响到女性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而且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也会影响雇主的招聘行为。
2.个人偏见理论。该理论是由贝尔克(Becker)创立,是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贝尔克的话说就是,“如果某个人具有歧视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某种费用。他认为,这种偏见来自雇主、雇员、顾客三个方面。(1)雇主歧视。假设一些雇主对一部分人具有主观的偏爱或对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恶情绪,而与其技能无关。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对女性雇员抱有偏见,即使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他们也只愿雇佣男性,除非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到足以抵消对女性的偏见的程度,才会雇佣女性。(2)雇员歧视。这与工作职位的竞争、工作中的磨擦、人们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健康等的认识的不同有关。例如,大多数白人对有色人种持有偏见,有些男性雇员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领导,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残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们能够胜任。(3)顾客歧视。顾客有时对被服务的对象也会有偏见。如外科医生、机械工程师、司机顾客喜欢男性提供的服务;护士、导游、空中小姐,顾客喜欢女性提供的服务。
3.互动理论。斯坦福大学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释两性职业和报酬不平等的问题时提出这一理论,她认为,人们生活在互动的交往中,在求职、应聘、面试时都会有直接和间接的互动。基于性别的显著差异,互动过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优于女性,更胜任工作的观念影响下,造成具有与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对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时,男性利用占据权威位置的机会,故意忽视或消除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评价职业报酬时,人们通常较少选择异性参照群体,更多的采用与同等任职资历的、同样性别的人相比较的方法。这种通行参照群体的选择,导致社会网络的同性化和职业性别隔离。
4.激进女权主义的自行就业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从强调私生活领域的问题出发,认为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们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们提供的战略便是使女性与男性分离,鼓励女性去创建自己的产业,如商店、银行、企业、饭店、医院、书店等,以做到自行就业,免受社会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转贴于
二、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建设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女性就业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值得借鉴,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美国(“一揽子职业中心”)、法国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很多发达国家积极介入女性就业,财政拨款补贴公立职业介绍所,为妇女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大力兴办公共工程,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制订了明确的支持政策,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走在前列,取得显著成效。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我国社会需要制订《反就业歧视法》,依靠法律的强制来保证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当前,不少中小私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劳动者,法律要制定细则予以纠正。第二,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照顾家庭两大社会责任,女工生育保险应尽快转变为社会统筹,实现企业的成本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生育哺乳费用以及生育保险金。第三,应该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长期失业和下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帮助她们寻找就业机会,开展再就业服务,把保障和服务结合起来。第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象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女性从业人员,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能够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条保障线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业女性的贫困状态能够得到缓解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赵耀.中国劳动力市场雇佣歧视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国人已不再谈性色变。但是由于男权思想的残留和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对性生殖等仍是讳莫如深。虽然《婚姻法》、《刑法》已将妇女的性权利在某些方面予以规定和保护,但是在实际婚姻关系中,女性的性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本文将限缩视角,仅探讨正常婚姻关系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问题。换言之,首先,就是排除了非常态两性关系中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如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性与非配偶的其他女性的两性关系,以及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性与非配偶的其他男性的两性关系等。其次,就是将妇女的身份固定为在医学,社会学角度都没有争议的女性性别身份,排除了变性人,两性人等非常态身份。最后,之所以讨论婚姻中妇女的性权利保护问题,是因为中国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以及在大部分两性关系的发生中,男性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天然优势导致女性在性权利的享有上一直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一、妇女性权利的《婚姻法》保护现状
(一)性权利的概述
性,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一直饱受争议。武秀英在《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利》一书中所持观点为:性是一项从属于人身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化。不能简单地认为,结婚后妻子的性权利理所应当归丈夫享有。因为这样文字表述的后果是,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剥夺了一项原本从属于自身的基本人权,这有违法理的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性权利说有更多的理论支持。性权利,是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延伸。性是一项行为,通常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为或者不为这项行为,都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选择决定。也就是说,性权利从属于人身,权利人有自由支配排他的权利。积极为之或者消极不为,权利人都有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从属于基本人权,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成一种义务或者变换了原本的权利主体。
(二)妇女性权利的《婚姻法》保护困境
《婚姻法》中涉及到性权利的原文表述有:1、总则部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2、家庭关系部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分析法律条文,可以做出如下解读:“同居”是夫妻任意一方的权利,也是向对方的义务,这样说来,“同居”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为《婚姻法》表述得很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决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这些都是义务说的表述。换一种说法,是不是说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互相享有彼此的同居权?这样的话,结婚之后的男女就只剩下同居的义务和享有对方同居权的权利。这对于公民的人权,是保护还是限制?
“忠实”狭义理解为性忠实,不细述。相同的问题,结婚之后的男女是不是丧失了原本只属于自身的性权利?
计划生育,简单说来就是生儿育女,这个条文既响应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又含蓄地表达了夫妻的性生活之实。笔者认为,这是整部《婚姻法》中对性权利的唯一还算比较清晰的表述。
婚姻中妇女的性权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而任何一项权利,都是由法律赋予并设置具体的下位法条文予以保护。一旦离开法律,权利就成为空谈,性权利也不例外。是故,笔者认为应将妇女的性权利在《婚姻法》中予以明文规定,并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对具体形况下的具体操作细则予以明示。
二、婚姻中侵犯妇女性权利的行为类型
(一)丈夫强迫妻子发生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这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虽然刑修九后,猥亵罪的受害主体就不再仅局限于妇女,但是关于罪的受害主体却还是妇女。进一步论述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是否构成罪?因为男性身体强壮的身体特征以及几千年男权社会的遗迹,女性尤其是已经结婚的女性,在支配丈夫身体或方面很难有决定权,强迫极大地损害着女性的身心健康。
首先,《刑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罪的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婚姻法》并没有赋予妻子必须在随时随地满足丈夫需求与其的义务。性应该理解为一种权利,并且是一项只属于每一个公民自身的基本人权,妻子的性权利不因婚姻关系而被丈夫绝对享有。其次,《婚姻法》中规定的,同居不以发生性关系为必要,“忠实”和“计划生育”也没有将性归为丈夫的绝对权。再次,退一步讲,罪惩罚的是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在夫妻之间,即使丈夫拥有性权利,但是他并没有控制妻子意志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的罪,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的合法化和合理化,惩治的不是本身,而是丈夫强迫妻子意志的行为。最后笔者认为,婚内的强迫属于罪的特殊范畴,因为它与普通的罪不同,惩罚的只是丈夫强迫妻子意志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作为惩罚对象,那么应该在强迫妻子到达一定程度,并且造成一定损害后再作为罪予以认定为宜。在司法实务中,也鲜有将婚内的性强迫行为认定为罪的先例。
(二)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
自古就有“男阳刚,女阴柔”之说,加之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残留以及男性体格的强壮和在生理构造上的天然优势,男性在两性生活中往往更具有主导型,攻击性和暴力型。
由于性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行为,不仅侵害女性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伤害到女性的心理健康。香港《性权宣言》中规定了性自由权,性快乐权等性权利的具体分类。这些具体分类对于性暴力持绝对否定的态度。性关系的发生是夫妻双方两情相悦、互相尊重的两性融合。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是性暴力,关于性关系发生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妇女都有选择的自由。性暴力是对妻子人身的伤害,精神的摧残,更是对和谐婚姻关系的破坏。
三、对《婚姻法》中妇女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性权利立法具体化
笔者认为,需要具体化的《婚姻法》条文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首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建议将这条具体化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发生,应尊重对方的性自由。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建议将这条具体化为: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尊重对方的性自由权。
(二)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立法完善活动的进行,在充分保障婚姻中妇女性权利的前提下,也应考虑中国特有的性文化背景。让具体法律条文在实践操作中真正可以发挥作用,也不超出大众的可承受能力范围。(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孟广伟.《谈谈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J].载《法学杂志》.1984(1):18-19.
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具体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农村女性树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生存意识。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
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农村女性文盲人口已占农村女性总人口的16.89%,教育是农村妇女素质优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关注弱势群体的女性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开展形式不同的教育。对于学龄阶段的女性,要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雨绸缪,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先期的教育不足会导致后期能力发展的缺陷,基础教育可以提高最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素质,这有利于其现代经济、政治、文化意识的树立。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根据当地的产业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农业或手工业的一技之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规模庞大的女女流动人口的形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当前全国女性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7385万人,占据全国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女性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千千万万的男性流动人口一样,离开家乡,告别故土,融入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潮中去。鉴于此经济现状,我们必须打破行业性别歧视,为农村妇女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对于劳动力富庶的地区,在进行专门的培训之后,可以组织农村妇女进入当地城镇从事一些餐饮、服务、加工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为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提供机会,使农村女性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增强其经济自主能力。同时获取接触城市开放文化的机会,开阔视野。对农村妇女自身而言,不仅要配合基础教育,同时要有意识地寻找各种渠道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例如通过电视农业频道听取一些农业致富“经”。 二、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作为农村妇女最主要的生存财富和保障的土地,一旦失去,妇女的经济状况会急剧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经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不尽人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实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以为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基础。只有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树立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意识。
XX年是各级妇女组织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能力建设,取得工作新业绩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团结广大妇女群众,践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年。一年来,我校女工委员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妇联职能,努力为妇女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维护妇女权益,开展各项主题活动,促进妇女发展,各方面工作成绩显着。
一、做学习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职工的文化素质。为每位教职工征订了杂志读物 。组织好读书读报小组,按年级组为单位,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做好文章摘抄,写好读书笔记,每位教师还写好反思和案例分析,进行了读书交流。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才艺比赛,如,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电脑打字、多媒体课间制作、信息技术于课堂教学整合、卡拉ok等比赛。暑期及期初,党支部和工会向教师推荐了一些关于师德建设和业务方面的优秀书籍,每位教师写了读后感。
二、做创业的女性 进一步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把广大女教师、女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谋求发展中来,组织动员全辅导区女教师积极开展爱岗敬业,拼搏进取、岗位成才、岗位创业、岗位创优、岗位建功活动,促进行风建设和教育发展。不断激励女干部、女教师的进取精神,在学期中开展 “讲学习比进步,讲政治比觉悟,讲正气比党性,讲理想比贡献,与时俱进争一流”,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职能作用,自加压力,勇于争先,创一流工作业绩的活动。本学期又有两名女教师发展为预备党员。女教师争开研究课、公开课共计100多节。还有二、三十篇论文在《滨湖教育》、《无锡教育》、《小学语文教师》、《小学青年教师》等区、市、全国级刊物上发表或各级评比中获奖。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学期妇女工作结合学校孝心结合学校创省绿色学校的大好时机,女工委员会配合工会开展“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校的孝心教育活动在广大女教职工开展“争当孝心好园丁”活动,评出了十佳孝心好园丁 。同时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开展了以“感恩”为主题的班会及孝敬活动。活动对象为全体师生,或自制一份礼物,或写一份“重阳”贺词,或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动帮妈妈(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洗洗脚、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长辈落实到行动上。通过活动让学生充分了解母亲,从内心感受母亲对家庭的付出,对自己的关爱,培养学生尊敬长辈、孝敬妇女的传统美德以及关心他人、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四、做美丽的女性 在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款及有关政策法规,把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之中。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每位女教职工发放生活用品。学校为每位一份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妇女妇科普查,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好一张表统计妇科普查后的基本情况,有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好,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有点问题 。平时,看到有女同志生病就去探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合法权利。 进一步了解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达到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每次活动有记录或小结。做好各方面妇女宣传工作,记好小白卡和综合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表。每月发放好避孕药具,确保无计划外生育,无婚前生育。
一、前言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三期”中不得辞退女职工。然而,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仍是以市县为统筹范围,参加的市县不到全国的一半,大部分的非国有企业尚未参加。法律法规及其解释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非常具体,然而各公司企业存在的违法歧视孕妇的现象也不少,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不少单位在女性三期内辞退女工,或者把怀孕女性调离原有职位,让他们做一些低级工作,故意刁难,使得怀孕女性忍无可忍,从而自动请求辞职。究其原因是我国职业女性在怀孕期间法律保护的价值缺失,需要引起我国的重视。
二、研究现状
之前的学者对中国女性三期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定研究,探讨我国女性在孕产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及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的计算与发放,也有学者提出我国现有保障三期女性权益的法律缺失及完善策略等。本文的重点在于通过借鉴台湾在保护孕产期职场女性方面的部分成功经验,力求找到可借鉴的有效措施。经过整理,保障女性三期权益的相关法规主要如下:
(一)孕期
我国法律规定,孕产期妇女享有不被辞退、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并禁止其从事铅汞苯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对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
在产期规定方面,女职工在产期内享有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如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妇女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三)哺乳期
对于哺乳期对女性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如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其工资。对于哺乳期的妇女不得从事国家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普如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从事夜班劳动等。
三、研究设计与实施
本文采用访谈法对四类人群进行访谈,他们分别是三期妇女(包括已过产期三年以内的妇女)、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从中了解台湾及大陆对于女性职工三期的保障情况及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在访谈对象的选择方面,分别对学校、事业单位、劳工局、私部门等工作的怀孕女性及主管人员进行深入访谈,获得访谈问卷20份,其湾的问卷13份,大陆的问卷7份。针对大陆和台湾的公部门及大型企业中的三期女性与中小企业中的三期女性进行比较研究,观察分析女职工在三期待遇及保障的差距,行业上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对行政人员进行细致分析,试图达到研究目的,即(1)公部门及大型企业的女职工与中小型企业的女职工在三期得到的工作权益保障差距是否较大,原因为何;(2)台湾的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与大陆私部门的中小型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权益的保障方面是否也有较大的差距,原因为何。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通过文献查阅法及访谈法对台湾职场女性孕产期权益保障情况的相关研究,访谈了四个群体的对象,分别为孕产期女性(包括已过产期3年以内的女性),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研究了解台湾及大陆现有怀孕女性保障法规的颁布及执行情况,从访谈结果中得到大陆与台湾在怀孕女性权益的保障法规的执行方面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可以借鉴台湾的立法及相关怀孕妇女保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的制定和执行两个角度提出对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立法层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对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或不利于保护怀孕妇女生育权益的条款加以纠正或取消,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细则。改革我国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对孕产期妇女权益的一种保障,然而生育津贴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该加快生育保险立法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法律规范,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可以去遵守。还要扩大生育保险的适应范围,坚持生育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方向,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机制,实现生育费用共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后,还应提高生育保险的规范化程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第二、从用人单位层面来说,应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定期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通过采访了解到台湾的企业对于《劳基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等法律的遵守情况要好于大陆对于相关法规的遵守程度,台湾会为孕产期女性保留原有职位,基本不会将其提前解雇或签订怀孕条约。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采取“同仁分担法”,在怀孕妇女产假的三个月时间,其工作由同小组的同事代为处理,直到孕妇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当然,此项举动在大陆的推行会有所困难,因为我国人口密度之大、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加大了就业压力,企业有着绝对的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为怀孕女性保留一份工作实际上很不容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人权意识会慢慢增强,我国会慢慢转入“人性化”、“同理心”的社会,我们可以向着这个目标迈进。
第三、从怀孕妇女层面来说,可制定相关法律让孕妇自行承担一部分“生育保险”费用。台湾对与怀孕妇女产假期间的保障实施情况很好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台湾少子话现象严重,加上台湾人口较之大陆稀少很多。相关部门出台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女性怀孕生子,企业也会落实《劳基法》等条款中的法规为孕妇提供相应保障,孕妇个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但是中国大陆的情况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采用多年,近年来对生育的控制稍有成效,所以才渐渐放开二胎政策。可见台湾与大陆的政策背景全然不同。而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很难坚固如此多的怀孕女性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社会统筹的部分也很难满足每一个孕妇的需求。因而笔者建议我国的生育保险也应有孕妇自行承担一定比例,这样的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的方法不但可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二)执法层面
第一、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与监管机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于进行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协调、总结,没有一定的权威性,造成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没有具体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从而各部门相互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申诉管道较之大陆畅通许多,设有市和县的劳工局解决相关权益问题。台湾如果出现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情况,可以首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反应情况,人事部门会查实情况是否属实并尽快给与解决。如果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民众也可以直接向市或县的劳工局反应情况,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解答和帮助。不了解的职场女性,也可通过直接拨打市劳工局电话,会有专门部门负责解答。因此,在我国设立独立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是提高女性职工孕产期权益保障的必然手段
之一。
第二、应对聘用一定数量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或税务补偿。台湾的企业会争相履行对三期女性的权益保障,提高企业口碑,好在招录人才的时候吸引更加优秀人才;市劳工局也会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和申诉检查,确保企业有效履行法规中的各项规定。而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督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良好地贯彻落实,政策实施的背景与台湾截然不同。由于人口多竞争激烈,企业更加看重“效率”,这种“效率优先”的观念占据主流地位。如果政府可以补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给予雇佣孕产期女性的企业以特殊补助,便可解除雇主的后顾之忧。
第三、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三期女性的法律保障门类很多,也比较全面地保障女性职工在三期内的工作权益,但是为何还会频繁出现用人单位在女性分娩前借故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与我国在法律制定的同时没有同步完善相应的罚则有关,且惩罚力度不够。台湾在《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六章专门一个章节用来规定“罚则”。“雇主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三十六条规定者,处罚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惩罚力度之大,可见台湾对于法规执行的重视,我国也应进一步完善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惩罚的金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参考文献:
[1]陈梦群,论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权益保护[J].科技经济市场,2007(08).
[2]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A].人口学刊,2002(02).
[3]鲁振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革[A].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8(06).
本次研讨会主要对以下4个主题进行了讨论。
一、学科建设研究
关注妇女/社会性别学学科建设一直以来是研究者们的重要学术关际,这方面的研究积累为妇女/社会性别学融入主流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体现了妇女/社会性别学为推进联合国提出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所进行的扎实工作。
因为要融入主流,学科化是必不可少的。妇女/社会性别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科设置中的缺席直接限制到教学与研究的开展与发展,章立明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涉及到三个重要论证:第一,妇女,社会性别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第二,中国妇女学能否对全球妇女学建设作出重要甚至是独特的贡献?第三,在全球化语境中,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学?她认为学科建设要以解构与建构并重为原则,20多年来通过海外留学与培训,中国妇女学已经拥有了一大批通晓与熟悉西方妇女学的师资队伍与研究人员,使中国妇女学建设进程得以缩短与促进,但单向度建设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妇女学的建设目标,使之成为西方女权主义的附庸,陷入被动建设的境地。蔡慧玲也认为女性学虽然经过了三次发展浪潮,但发展至今仍在学科地位、发展动力和学科价值等方面存在某些问题,而女性学要发展必须处理好理论借鉴与本土创新的关系、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研究热情与学术规范的关系、女性学研究与男性研究的关系。刘文菊在评述祝平燕、周天枢和宋岩编写的《女性学导论》时特别提出,要把女性问题置于性别关系的结构和社会制度中进行分析,并且在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时要坚持性别分析与其他分析视角的结合,防止出现性别研究与其他研究的人为隔离或者简单化的“性别万能趋势”。
课程建设及教学法研究也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议题,而且在更多公共课中引人性别视角与专业课程中引入社会性别研究成果同样被关注。本次会议方刚、王宇等人带来了他们在这个方面的探索经验。方刚不仅将所在学校的“女性心理学”改造为“性与性别心理学”,在“民俗与人类学概论”课程中加入了性别教学,还以女性主义教学理念为原则,设计了独特的社会性别参与式教学:让学生走进与社会性别有关的特定情景中,进行角色扮演,激发学生对社会性别研究的兴趣,帮助学生通过自我感知与觉悟来完成社会性别角色意识的成长;教师则通过具体教学诠释和践行了女性主义教学的原则:反对权威,强调平等,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重要地位。王宇的《女性健康管理概论》是在高等医药院校开设的一门女性主义与健康问题相结合的通识课程,尝试在高等医药教育领域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体现了教学实践的创新性和多样性。尽管将社会性别概念引入高校课堂,有利于青年学生提高社会性别觉悟,但如黎君所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社会性别学课程不是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主流课程;教师对课程内容把握不够;教学过程的方式方法单一;学生的参与程度不高。所以还要努力从各方面提高社会性别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刘文菊针对传统大学语文教育的性别盲视,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为大学语文课程开启了一扇新窗,拓展了文学理解的新视野。
此外,陈亚亚还以女权在线网站为例,讨论了国内网络女权主义组织发展现状、组织特征、发展前景以及目前遇到的阻碍等。她认为,以传播文化理念为宗旨的网络女权主义组织在国内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国内女权主义学术研究从理论转化为实践、提升大众的女权意识具有特别且不可替代的意义。
二、人文学科分支研究
作为主流学者对性别研究的回应,欧阳康在所作的“社会性别的实质及其意义”的演讲中提出了“社会性别的基础是什么,人的自然性问题何以转化为或演化为社会性问题,社会性别问题的研究者为何多为女性,社会性别问题在东西方的差异尤其是当代差异以及当前中国社会性别问题的时代特点如何”的哲学追问,他认为从让所有的人都能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意义上看,社会性别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时代问题,它不仅有很多实践问题需要探讨,更有很多深层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王宏维提出女权主义的历史唯物论是当代国外和女权主义立场理论相结合的产物,它显示了边缘群体对知识生产平等权的正当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历史唯物论的基本方面,并试图在既有框架里对历史唯物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女权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何以可能、或何以不可能的探讨,并不能以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它所引发的是对在当代何以发展的深层思考。戴雪红关注女性主义及后殖民话语对主体和主体性的建构问题,她认为研究女性主体性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女性在历史变迁中的双重角色――既是受害者,也是能动者;二是必须充分认识到女性之间的差异,若以“受害者”角色集结女性群体也容易看不见甚至掩盖了这些女性的主体性,必须跳脱同质化群体的概念来看待第三世界女性在其处境中的异质性。倪志娟通过女性主义“知识考古”进一步挖掘了文本中的单一男性话语是如何建构两性对立的基本思想框架和范畴体系,在二元思维模式中,女性和女性的经验被排斥在外,男性按照自己的思维构筑关于世界的抽象理想。这种追求一方面给西方文化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对现实世界起到了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却又造成了心与物的分离,带来人性的分裂。这是人性的特点还是男权文化传统褒扬精神世界、贬抑物质世界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恶果?如果精神理想与现实世界可以和解,和解又该从哪里开始?而这正是女性主义知识建构的根本任务。方亚中则对吕西・依利加雷的性差异伦理学做了译介工作。性差异伦理学强调两个性别之间的差异性和非等级制,要求承认不同的利害关系,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认识视角。依利加雷性差异伦理学非“一”的意象具有丰富的内涵,体现了解构和建构的相结合,一方面试图冲破“一”的束缚,使女人不被“一”整
合或同化,同时通过三组合解构二元对立;另一方面积极建构女性主体性,发展女性自己的空间,努力实现男女共存的局面,创造两个主体的文化。
历史学科的性别问题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分析与解读,来阐发研究者对历史文本中的妇女地位和女性道德、价值的思考。在厘清史料、揭示和趋近史实方面,张超考察了女留法勤工俭学生作为为女性解放而摇旗呐喊的女性先贤们最后成为有高度觉悟的男女平等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过程;李洪河通过研究建国初期因实施新婚姻法这一变革举措所造成的大量的妇女死亡问题,说明仅靠大的社会运动不可能迅速改变旧有的传统习俗,因为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罕见地使汉代法律的部分原始条文得以重现。夏增民由此从法律角度判别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图最大程度避免因史料缺乏而造成的偏颇;付翠莲则从古希腊史诗及希腊哲学著作中寻得古希腊人妇女观的倒金字塔式的嬗变轨迹。他们的探究所呈现的传统史学与妇女史的对话与合作,突显了社会性别视角对历史中的女性及历史本身的观察分析。
作为文学学科分支的性别研究,主要关注点仍在性别写作与文化意涵分析方面。其中吴迪对耽美作品及同人女群体作了考察,提出作为一种女性实践,同人女通过创作和欣赏耽美作品,表达了自身对纯爱、自主、平等的向往,但在表达了自主诉求的同时,却显现了男权主导下的女性自卑心态;耽美中“攻方”“受方”关系是女性构建的理想情感关系,也反映了她们无法摆脱渴望得到保护的依赖心理;耽美现象是性别不平等的男权社会的产物,诉求表达本身背负了男权文化的深深烙印,从中可见女性的无奈和挣扎。王浩认为网络文学中表现出的性别倾向十分明显,男性作者的创作似乎显得很“传统”,一方面一定将男性塑造成强者,同时又穷困潦倒,似乎显示出网络读者特别是男性心里的脆弱。女性作者的书写则透露出一种对于父系文化的强烈反驳与颠覆,一些书写常带着一股女性特有的哀怨和病态,也有回肠荡气的侠女豪情;还有通过对丑女的刻画,来表达对男性审美观念的颠覆和对传统美学定势对“身体”界定的反叛,反映出其个体性别主体意识空前高涨,这似乎也表明网络的开放环境下女性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自由。陈力认为东北民间二人转中男弱女强的文化设置和传统文化规定的“男主女从”的两性模式迥然不同,它似乎为女性提供了一种精神释放,创造了一种不同于传统主流文化的女性文化,折射出一种文化现象、社会观念、文化追求,它说明在民间有着与官方文化不同的性别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与来自西方的性别观念不谋而合。除此之外,马藜、胡雪、鲁红霞等都对文学文本加以分析,从中看到女性的生存图景和可悲可叹又可怜的悲剧命运,胡雪对张爱玲小说冷静地审视女性本体,肯定女性的本质及其价值给予了肯定,认为张爱玲为女性意识的开掘开辟了一条道路,为后来的女性作家更好地表现女性意识作出了贡献。樊欢欢通过对《发现母亲》的批判,表达了对塑造双性化的新型父母角色的期待,她认为“母亲神话”及其对女性利益的隐形侵害在于,打着维护孩子利益的旗号,单方面规制女,抹杀女性的个体价值,夸大母性的作用以苛责女性,将“母亲”和“家庭教育”划等号,加重了女性的负担和责任。其实这种性别气质的刻板期待也是对男性的伤害。
三、现实问题研究
本次会议研讨议题最为集中的即是对现实的性别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剖析,反映了与会者对女性主义的政治诉求与价值关怀的认同以及对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的思索。内容主要分为4个方面。
1 婚姻家庭问题
王金玲通过家庭权力的分析力图证明,家庭权力是一种立体网状分布,且至少存在着婚姻、代际、个人这三个维度:由于在权力空间中的集聚点不同,占据的权力领地不同,家庭成员拥有的权力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家庭权力性别分布的变化与整个社会一文化大背景相伴随,具有本地化和受多种机制运作控制的特征,即使是女权的扩展,也并不一定就是纯粹的妇女的胜利。她认为,今天中国家庭权力的性别格局就总体而言仍呈男强女弱的不平等态势,在不同维度和权力空间存在着较大的性别差异。贺艳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伦理剧对“夫妇之伦”的建构而言,一方面在伦理表达上,自由伦理被吸纳入传统的责任伦理之中;另一方面在性别建构上,通过对男性、女性的刻板形象的再次演绎,家庭伦理剧这一当代中国最为流行的大众文化文本正传播着男女两性的性别“神话”,而这正是女性主义学者所要剖析并抵制的。关于婚姻家庭,林秀玲等人对潮汕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所作的社会调查,让人看到在潮汕地区根深蒂固的男权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潮汕女性的婚姻家庭地位虽较以往有所提高,相对男性却依然极其低下,而最让人心忧的是大多数女性默认自己的客体地位,依附于人,因此呼吁要以教育和法律为根本手段,使女性实现经济和人格的独立,成为家庭社会真正的主体。隋悦、李兴艳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下的女方权益给予了关注。
2 生育问题
骆桂花在资料梳理与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探析了回族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国家话语与回族生育文化的性别观念、回族生育文化的变迁等层面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影响因素。她的研究表明,有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生育观在回族民众的头脑中丰富而具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人们生活、生产的各个层面都引起了变化,国家政策引导在相关领域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在传统回族社会,生育不仅仅只是生育,而是连带着人生的终极意义,不能纯用世俗的成本效益来加以衡量。对农村回族妇女来说,生育的冲动是发自内心的。这种内心的冲动是在几千年文化习俗的深深影响之下,内化到心灵深处的。她们把生育当作人生最主要的使命,把生育上的成就看成是自己人生事业的最大成功。正是这些观念的作用,使得回族社会新型生育文化的形成变得更加迁延。苗青青提出了中国在应对生殖道感染时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由于妇女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生殖健康方面知识的欠缺,使女性对生殖道感染的认知较弱;而且社会性别差异也造成了妇女长期以来处于生殖道感染防治的不利地位,阻碍了感染的防治,很多妇女由于经济、权力等方面的劣势,没有自主能力,而无法获得安全的保障。社会规范与传统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两性的关系,影响着双方享有的权力和各种资源,与男性相比较,女性往往更缺乏正确的性健康信息。因此对生殖道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更需要从医学、经济、社会和心理等多方面考虑。马藜认为当下影视剧中传播的生育文化、生育观给女性施加着压力,影响着女性的命运,女性在承担繁衍人类生命的同时,接受传统生育文化的规范,逐渐地放弃了母亲自己的权利和需求。而作为参与社会发展的人,保持自我意识是争取权利的基础,是选择健康、寻求幸福及和谐发展的条件。因此人们对影视剧所传播的内容应有所思辨,生育不是女性的全部。齐佳的“尴尬的代母怀孕技术――代母怀孕技术在中国的尴尬处境及其解决途径的思考”揭示
了代母怀孕技术作为现代生殖技术发展的产物在中国两难的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和市场需求,并且积极服务于不孕人群;另一方面,它面临着来自伦理道德的声讨和法律政策的禁止,从而引发了社会的激烈争议,而对照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中国代母怀孕技术也应采取有限合法化并严格限制的政策,进一步关于规范代母怀孕技术的运用。
对于中国出生性别比逐年升高的问题,周全德、李怀玉认为,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女性在公共生活领域乃至日常生活领域被某些特异的社会因素推向边缘化的一种自身地位下降或自我和群体价值缺失的显著标志,是妇女社会边缘化状态的自然结果。从生活政治的角度看,出生性别比升高与日常生活中性别政治的潜网之功能和作用不无关系,而由这张潜网所促成的家庭性别关系的倾斜及其依附恰是妇女社会边缘化状态得以形塑的必要条件。因此,治理高出生性别比问题,关键在于真正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政府决策主流,造就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和道德规范,以保证实行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社会政策,以改善女性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
3 农村问题
赋予解除贫困以性别公正、政策公平、赋权妇女的含义是陛别研究与农村研究结合的研究取向之一。与会者不同层面的调查报告反映了农村女性的现实困境。尹旦萍对湖北省Dc乡新农村建设公共政策的研究发现,价值目标中女性的工具化、性别定位中复制传统、性别意识的缺失导致新农村建设在推进城乡公正的同时忽略了两性的公正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赋予妇联监测公共政策的权力,提高女性决策者的数量和影响,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并加强对现实社会性别问题的调查研究,以研究促决策。金梅认为农村女性文化贫困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传统性别歧视文化、社会机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农村女性的文化贫困对女性自身发展和农村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已日趋严重。丁玉认为母亲作为孩子最亲近的人,给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远的,留守儿童在家中的监护人多为爷爷奶奶,这对农村儿童教育的发展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孔海娥也看到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母亲外出打工,年迈的婆婆成为年幼孩子的抚养者,成为孙辈们的“二度母亲”,由此而带来的是农村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重大改变。刘丹的调查显示,农村妇女的从属地位表现在婚姻赋予的意义相对男性来说要重要得多,婚姻是她们人生意义的基石,妇女的一切幸福均是海上蜃楼,一旦婚姻解体,不管是责任方还是受害方,妇女都将面临各种来自社会的压力,而很多时候妇女对自身的无意识压迫,也加重了她们自身的困境。
4 就业问题
围绕女性人力资本研究与妇女经济参与研究,女性就业与女陛职业发展成为研讨的热点问题。方英认为改革开放前国家依靠强大的政治力量和资源支配能力,通过单位制推行一种“男女一个样”的性别秩序;在市场转型时期,国家的政治理念由追求社会公平向追求经济效益转变,随着单位制的改革以及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市场根据“经济理性”的原则对女性就业造成挤压和排斥。这种急剧的转变使得国家的“男女平等”政策在就业领域面临困境,使中国城市女性在工作中面临的性别秩序发生了很多独特的变化,开始面临就业排斥、职业隔离和女性工资相比男性增长下降等一系列问题。石彤、王献蜜的研究弥补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的大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时所缺少的性别维度,并从就业率、薪金、就业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熊倩认为社会分工是现代社会必须的,男女因差异可能从事不同职业,但并不代表可以将女性置于弱势地位。女性对家庭的贡献不能被看作是私人领域的事情,而应该注重其对整个社会的贡献。韩梅认为家政服务实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事实上质疑了无薪家务劳动的合理性,肯定了家务劳动价值,家政服务也是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座桥梁。关于女性职业生涯发展受阻问题,通过对玻璃天花板含义及成因的分析,张营认为女性自身、企业及政府等各方面都应正视两性差异,应给予女性公平的职业发展起点与机会。为了分析知识阶层女性职业发展窘境产生的外部因素,王瑁以一所研究型大学为例,重新审视并理解大学组织文化所蕴涵的性别意识形态,深感大学组织制度表面上的平等与中立背后可能隐藏更性别化的本质。对此,黄约、赵秀娥通过对女性主义的劳动性别分工的解读来分析在传统性别结构及性别文化框架下科技价值的异化,或许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四、文化研究
从教育现状看,女大学生数量在不断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中国,据《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报告,1995~2004 年, 全国普通高校的女生比例由35.4% 升至45.7%,提高了10.3 个百分点,女硕士、女博士生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比1995 年分别提高了13.6%和15.9%[1]。进入2014 年,全国各地高校女生增多甚至超过半数的形态已非常明朗。如广东省统计局的《2013 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3 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继续提高,高校女生比例连续4 年超过男生[2]。对此,学术研究又相应呈现怎样的态势呢?
二研究现状及局限
笔者在知网CNKI 数据库上,以“高校”“女生”为主题,不限年份对核心期刊进行搜索,一共有146 篇论文。其中,2000年以前(包括2000 年)34 篇,2000 年后直至2014 年11 月共112 篇。
若对这些论文按照研究内容进行划分,具体为:教学(以体育为主)88 篇;卫生知识21 篇;生育与婚恋7 篇;外形6 篇;就业5 篇;健康4 篇;心理4 篇;性别4 篇;其他7 篇(其中阅读2 篇、女大学生增多1 篇、宿舍管理1 篇、专业取向1 篇、人格1 篇、教育管理1 篇、女生贫困群体研究1 篇)。
由此可见,国内学术界对高校女生的研究,教学方面(主要是体育教学)的研究居多,占总额的60.27%;其次为对高校女生所需具备的卫生知识的探讨,占已有研究论文的14.38%。
其余占比较小。
从具体内容看,体育教学方面的论文虽多,但均是具体技术层面、操作的探讨,未能提出具有规律性、宏观性的认识或观点,在此不一一阐述。对高校女生卫生知识的研究,也多为高校女生健康教育细节的探讨,系统性的阐述不多,仅张艳提出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应有目的地为未婚高校女生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妊娠患者的心理评估及心理教育体系[3]。
国内高校女生生育和婚恋观念的研究有一定的创新性。
前者视角较创新,如刘兵等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发现高校女生生育观念总体趋于理性,其“二孩生育观”倾向明显,生育孩子的性别偏好差异不明显,理想生育年龄多数倾向在25~29 岁之间,生育动机中满足自我情感需要等因素比重增大,也发现学校在生育知识教育方面力度不够等问题[4]。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影响的一面。后者则在观点、认识上一针见血且较贴合实际、全面。如苗翠环提出针对高校中道德责任逐渐弱化、功利性越来越强的趋势,应对高校女生采取相应的德育措施,对其进行性道德教育,社会性别教育,爱情观、价值观教育[5]。邓云则认为目前在校大学女生普遍存在着为恋爱而恋爱的非理性心态,要从人文视角来关注,也有赖于整个社会意识的人文化和现代化[6]。
高校女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在性别观的背景下因与文化传统及“弱势”这个字眼联系而显得日益敏感。吴琼通过分析高校女生就业困境,进一步对女生就业困境进行归因,最后从培养健康就业心理等七个方面提出解决高校女生就业困境的对策[7]。童路明则从女性主义和性别视角来观照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认为可以从社会文化、法制体系建设及推进女性创业等方面入手改进[8]。李海波关注到了以部分高校女生、贫困生、农村学生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上体现出“优势效应”,认为通过加大宣传这一现象,是有效地引导和帮助各类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就业的理性选择[9]。
在对高校女生性别的相关探讨上,李敏智的成果比较系统化和集中。他不仅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公共教育内容的选择、教育的目的和意义等有争议之处作出回应和分析[10];同时立足社会性别和参与式发展等理论,以性别平等为核心,剖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相关内容和有效策略,以期促进性别平等教育思想的传播和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达到强化女性主体地位的目的[11]。李菲,李保强则认为,应当通过开设社会性别教育系列课程,鼓励女大学生对性别行为进行自我纠偏,调适不平衡性别氛围对自身的不良影响等解决女大学生“中性化”问题[12]。
其余研究,如女生对形体的关注、生理和心理健康、宿舍管理、专业取向、女生管理等,均有一个共性:在视野和认识上均能由点及面,而非就“点”而论“点”。但它们或缺乏可代表之作,或作品总数太少,成果单一而分散。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目前学者对国内高校女生群体的探讨呈现相对集中、局部分散的态势,已有的成果与当前这一群体不断扩大的形势不相吻合、无法匹配,无论从研究成果数量看,抑或探讨层次、程度、创新上,都仍有太大的空间可挖。众所周知,认识的缺失、不到位将直接作用于行为及选择的失当及理性的缺乏,这对高校女生群体自身如何更好完善自我以及高校如何培养好这一群体以实现持久良性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反观之,这也正是学术的意义所在。但目前围绕高校女生群体的这种学术困境的形成,要归咎于何处、问责于何方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未能客观看待高校女生群体数量剧增的这一事实、对女性群体乃至高校女生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等。但究其根本,乃是源于研究者性别观的偏差。对高校女生这个群体的研究者,多为高校教师。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学术困境又主要缘于一部分教师仍旧在性别认识上复制着传统观念,如贤惠、勤俭、温柔仍是其判断女性的重要标准;女生“读书无用”,应更多侧重家庭等。这种复制可通过时下一些现象进行反观。如一说到网购消费,人们直觉便认为女生花费应会多于男生,因女生在妆扮仪表上更为侧重,但数据调查显示,高校男生的网购消费却要大于女生。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性别观念的延续和惯性会直接造成研究者对女生群体重要性的认识偏颇,从而不能客观地、与时俱进地看待女大学生这一群体及其相关现象,进而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术研究的局限。
要知道,教源性的性别平等是女生教育工作的关键。教育既可能是减少或消除社会不平等的途径,也可能反而会成为增加或放大社会不平等的因素,或者是可能是在减少与消除某些社会不平等的同时,又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13]。教源性的平等与否就首先决定了女大学生教育是否健康并持续地良性发展。我们一些国内大学就存在有教源性不平等的现象。如一些高校团委通过对女生活动的审批和经费控制以及对女生部成员每学期末的评价等消极影响女生部的性别观[14]。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高校女生群体研究相比日益增加的数量上的“侏儒”局面,就要从根本上纠正研究者的性别观,真正顺应社会性别观与高校教育的日益容纳、融合,以新的开放姿态对待这一群体,从更高更广的视野投入到高校女生群体的研究中来。
三研究趋向及超越
据妇女绿皮书《2008~2012 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中国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女生研究者必须顺应这一形势及走向,认识到以下几点,才能实现高校女生群体研究上的超越。
首先,研究者的性别观要更具开放性与兼容性。从历史发展态势来看,社会性别观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呈现出的是一种相互渗透以至慢慢容纳、融合的关系。承载高等教育的大学便是性别新思想、新学说传播、反思、拓展的重要据点。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高校原有的阻隔功能逐渐减弱,学校文化与大众文化不断交叉重叠,高校受社会性别观的影响将日益明显。而社会性别观念经由高校吸收、融合后,通过学校形象、改革举措以及个体言行等,将会转换吐纳出更新、更成熟的理念并为社会所接受,从而对社会性别观产生反发酵影响。随着价值观逐渐多元,更具开放性和兼容性的性别观与传统性别观的对垒日益分明,传统观念的延续和惯性、新观念的冲击,无疑会史无前例地冲击着人们的头脑,但这种复杂性和综合性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研究者们还是可以在开放兼容的基础上选取一个中立点。
其次,要对教源性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教源性的性别平等,是开展高校女生群体研究的基础。教师在对待性别问题上是否平等而公正、对人类性别观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是否有深刻了解及预测、在对女大学生持续教育的重要性是否认可等,就决定了其研究立场是否公正、是否能如实接触到客观的女大学生现状、视角和观点是否正确。只有做到客观认识、平等对待,才能认识到性别教育中的“同”与“不同”,重视女大学生个性化的利益诉求与角色期待并赋予其话语权,进而形成相关问题上一些正确的规律性认识。
参考文献
[1]《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发表[N].人民日报,2005-08-25(10).
[2]马汉青.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广东高校女生比例连续4年超男生[N].羊城晚报,2014-11-28.
[3]张艳.某市3196 名未婚高校女生生殖健康状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7(2):109-110.
[4]刘兵.新时期高校女生生育观多维视角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4):66-67.
[5]苗翠环.高校女生婚恋观念的调查与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3(8):189-190.
[6]邓云.在校女大学生婚恋观的人文思考[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56-59.
[7]吴琼.高校女生就业困境与对策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2):172-174.
[8]童路明.女性主义、性别视角与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10(6):131-133.
[9]李海波.加强宣传“弱势群体”的就业“优势”效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视角[J].中国报业,2012(12):47-48.
[10]李敏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略探[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9):79-80.
[11]李敏智.寻求平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48-51.
第一部分,以新晋日剧《萤之光》为楔子,引出“干物女”这一名词,并通过网络p刊物中与之相关的川柳pBBS(网上论坛留言)以及干物度(“干物女”的级别)的检验等“干物女”文化现象,阐释“干物女”究竟为何物?
第二部分通过对传统日本女性生活状态的描述,进一步探索“干物女”的与众不同之处,并对二者进行比较。
第三部分通过对现代中国女性中“女强人”生活状态的描述,对比中日女性生活状态的异同。
【关键词】干物女;家庭生活;女强人;劳动力
前 言
本论文就中日两国女性生活状态进行比较论述。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国,有着许多相似点,对于女性的生活状态也有不少相同或相似之处。
本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前一段时间在日本走红的电视剧《萤之光》引出“干物女”这个词语。第二部分是通过对传统的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的描写寻找“干物女”的特别之处,并将传统与现代进行一番对比。第三部分描绘了现代中国女性中的“女强人”,并搜寻两国女性生活状态之异同。
本论文致力于寻找中日两国女性生活状态之异同,并尝试加以分析。通过一番比较,在理解差异的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甚至触及更深一层的问题。
1.“干物女”现象与“干物女”文化
最近,邻国日本流行这样一部电视剧《萤之光》剧中塑造了以职场OL雨宫萤为代表的一众“干物女”形象。该剧在日本广受赞誉。
1.1何谓“干物女”现象
《萤之光》是由藤木直人、绫濑遥、加藤和树等人主演的一部电视剧。所谓的“干物女”即指年轻女性放弃恋爱的生活。剧中的雨宫萤(绫濑遥饰)即为“干物女”的代表。尽管她已经27岁,但仍然不愿谈恋爱,而且对此并不介意,轻松度日并乐在其中。在公司里一派标准的OL装扮,可是私下里却是懒散邋遢的生活作派。没有男生缘,假期也都是在睡梦中度过。与三十岁左右的女性为不至成为“丧家之犬”而拼命努力四处相亲不同,完全是不思进取的一类人。
“干物女”一词是日本漫画作家日浦悟在其作品《萤之光》中的首创。针对作品中27岁的女主角雨宫萤的生活进行了入微的刻画描写。使得“干物女”一词成为在日本年轻女性中超具人气的词汇,进而在2007年最流行词汇排行榜上名列第七。
2.传统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及与“干物女”现象的比较分析
2.1传统日本女性的生活状态
日本的劳动时间很长,男女的职责分担意思很强,女性在生育、培养孩子方面承担相当大的责任。丈夫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平均下来只有20分钟。其结果使男性形成了这样的价值观,即:“并不反对女性工作,但是家务和育儿绝对是妻子的责任”。因此在日本有这样的职责分工意识“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则负责家务和育儿”。想必大家立刻就能够联想到日本电视剧中温柔的妈妈形象吧。
不过因为家庭主妇的工作一般来说只是扫除、洗衣、烧饭、教育子女,因此地位要低于在外工作的丈夫似乎也是理所当然的。在日本,甚至有某些政府官员将女性比喻为“生育机器”。而也有不少人认为专职家庭主妇=无职业=无收入=无能。
针对主妇的权力和生活的丰富等诸多社会问题,昭和20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了“日本主妇联合会”。该组织从女性立场上,立足高度成长的经济社会,端正种种歪曲社会生活的行为,并以21世纪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和世界和平为目的。活动内容有:组织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主要针对老年人和非健全人口等);以实现健全的家庭生活和消费生活为目标的活动;以维护世界和平为目标的活动;举办各种演讲、研究、展览、参观等活动;机关报“日本主妇新闻”的发行及图书出版物的推广等活动等。
2.2二者的比较分析
传统的日本女性将“家庭”摆在首要位置,即:与自己的事情或者说与 其它一切事情相比,家庭是第一位的。与此相对,“干物女”则是凡是以自己为中心,对结婚兴趣缺缺,不喜做家务,每天下班后,做自己喜欢的事,如:看喜欢的电影、电视剧,吃可口的食物、比起恋爱更喜欢电视剧和书。
凡事只要自己喜欢就好。而这与传统的女性相比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没有束缚,随时将自己的感觉摆在第一位,不过无有责任感,无论对什么事都不感兴趣,以至生出各种问题。比如:没有朋友,滋生心理问题等。
3.当代中国“女强人”的生活状态及与“干物女”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3.1当代中国“女强人”的生活状态
根据某项调查显示,当代中国女性对未来充满希望、而且不过分苛求自己。她们为梦想尽全力、不断充实自己、紧紧握住机会。若是发现自己的弱点,会采取乐观的态度,善于积极地调整自己。当代女性是不畏惧变化与竞争,采取优雅的态度,紧紧抓住各种机会并用于迎接各种挑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社会得到长足发展。中国女性也开始直面各种新的挑战。当代女性与从前女性的最大不同点就是对待生活的态度。自信、优雅地待人处事。“女强人”在日语里即为“职业女性”的意思,指专心从事工作的女性。
3.2 二者的比较分析
现今的中国年轻女性中,虽然也有“干物女”这样的人,但是这当中更多的是将工作摆在第一位的“女强人”。她们无一不是对工作充满热情。这些人中的一部分除了拥有称心的工作外,还拥有美满的家庭以及幸福的生活,而这与“干物女”完全不同,是生活态度的截然不同。一方是追求完美的工作与生活,另一方则是追求自由、无束缚的生活。
结 论
本稿将“干物女”与传统日本女性和中国当代“女强人”进行了对比,比较不同处,分析相同处。(1)与传统日本女性相比,今天的年轻日本女性们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2)因中日两国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两国的女性对于生活存有不同的态度。(3)“女性在充分正确认识自身责任与义务的基础之上所选择的生活状态是最好的。
事实上,当今日本社会中,除去“干物女”现象之外,还有“干物男”、“电车男”等名词。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压力越来越大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主因。本稿中对改革开放后当代中国女性的生活状态也做了描述,而在现如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无论是对待工作还是生活无一例外地采取认真积极的态度也许才是最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千野阳一.1988年.《良妻贤母》.平凡社
[2] 小山静子.1991年.《良妻贤母之规范》 .劲草书房
[3] 雷 海涛.2001年. 《热眼近观东瀛记事十五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