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14:43: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所得税流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足额入库,而且关系到吸引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涉外企业税收基础管理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近期,总局已经实现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衔接并下发了软件升级补丁,各级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信息中心、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工作安全进行,共同做好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做好申报期间的纳税服务。为了配合各地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总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总局将通过服务器或其他形式下发),从每张申报表的填表目的、口径、栏目逻辑关系和电脑操作作了说明,对每张申报表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示,并强化了申报审核软件的政策提示功能。各地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使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本领。要通过各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更高层次、更为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他们解决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好年终税款的决算申报,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核实户管情况,夯实征管基础。税源户籍管理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应以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为契机,切实摸清辖区内的正常企业、非正常企业和筹建期企业的真实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管的各类信息,保证户管情况统计的准确性,夯实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除按规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外,确保其他企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四、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数据共享。为进一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总局已组织开发了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接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业务工作流程(见附件1)。各地应重视数据接口程序的应用,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前期各项准备事项,严格按照软件衔接业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税政股。
主任:
工作人员:
(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税政股: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推广运行工作方案的制定、监督与落实;组织《省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操作规范》相关培训;收集、汇总、整理并组织协调解决或向市局上报推广运行期间涉及的业务问题。
征管股:负责企业所得税软件执行中相应的工作及协调配合。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安装运行维护;收集、汇总、整理并组织协调解决或向市局上报推广运行期间涉及的软件技术问题。
征收分局、全职能分局: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及相关工作。
软件主要功能和涉及的岗位
(一)软件主要功能
该“软件”以信息化管理手段为依托,以征收管理系统为基础、按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要求,从税基管理、审批(备案)管理、备查管理到企业所得税税源查询、报表查询和统计分析,实行无缝隙管理、全过程数据跟踪监控。
1.规范了工作流程。程序明确,责任清晰,杜绝了“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发生。
2.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对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均可根据需要随时查询,既可以按辖区、按时间、按行业、按纳税人,也可以组合查询;为征、管、查及决策分析提供了极大便利。
3.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所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审批全部实现软件管理,各种涉税信息全部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减少了相互传递手续,也避免了以往的重复上报和重复统计,而且数据一致。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次重复使用。
4.提高了管理的实效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各种查询、统计、分析,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或实地核查,提高单税种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软件功能涉及的岗位
“软件”的功能和内容共涉及省、市、县、分局(所)税政、征管、管理等20多个岗位,共50个模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软件推广工作安排
此次软件推广工作共分成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12月28日-12月31日)
第二阶段:数据补录阶段(12月28日-2013年1月10日)
各单位需完成数据补录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2010年度以来已审批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0年度以来已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各项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
3、福利费结转情况。
4、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情况。
5、坏(呆)账准备金。
6、创业投资抵扣额。
7、广告费等。
在数据补录阶段,新的减免及备案事项暂停审批。省局定于2013年1月11日以后,将停止使用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模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模块,所有的企业所得税文书使用新软件审批。
第二阶段:正式运行阶段(2013年1月11日以后)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分局务必按照推广工作方案安排的时间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制定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将每一项具体工作逐一落实到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和上机演练,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及软件操作水平
根据以往经验,新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属于操作人员对业务流程、软件结构及功能不熟悉、操作不熟练造成的问题,因此,要求各单位在上级统一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分岗位培训和在培训环境下的上机演练,保证各岗位人员在试运行前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业务流程、软件操作。
(三)建立例会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为保证软件推广运行工作顺利完成,县局软件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归纳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推广好的经验,安排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推广运行任务。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软件平台工作原理及成效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10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09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11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10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些账务处理未符合企业所得税要求出现费用列支渠道错误、有些会计科目设置不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取数据导致税企意见出现分歧等现象。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注重相关性以及配比性原则,从而导致在不同的费用范围之内,在其税前和税后的列支顺序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如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没有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分账记录,而是同日常费用记在一起,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遇到困难。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与税务局检查意见出现分歧,主要是会计科目的设置未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举的条目分析设置,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需重新从帐套中摘取数据进行分析填列,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时税企双方出现分歧。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其解决措施就是进一步对企业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进行细化,同时对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参考相应的税收法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与税务局的沟通,也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相关费用进行列支,对其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清晰的了解。依照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相关流程,同时还必须依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纳税进行计算。再次对于企业亏损弥补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的时候一定要依照会计实施的相关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进一步进行规范。
监管问题的处理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税收法规的制定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怎样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的基础,有关规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种各样的税法文件中,很难正确把握,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会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其和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这要求税收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详细的实施准则和方法。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的监管力度。没有一个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实施过程中,再完善的会计准则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对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度,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力度。
为了顺利完成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审计工作,需明晰审计工作关键步骤:
一、制定企业所得税的审计计划
制定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目标,为实现企业所得税审计指明方向;确定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审计程序,使企业所得税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及时对企业所得税业务控制审计,对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控制进行审计,对企业所得税涉及的会计科目控制进行审计,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审计。
重视对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检查各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性。慎重地选择企业所得税的切入点,确保企业所得税审计目标的实现。
对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本年的收入、支出、费用、利润、亏损和以前年度所发生的问题等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二.明确被审计方责任
被审计方有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以确保贵单位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依据的就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所以被审计方提供的资料对审计的结果十分重要。
三. 明确审计方责任
审计方责任是,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国税发〔1999〕第193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鉴证,并发表审计鉴证意见。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询问、观察及测试,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查,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采用检查、观察、监盘、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以及抽查会计凭证等必要的审查程序,并在已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
审计方所出的审计报告一般要求报送税务部门,所以必须要运用正确的职业判断和方法做出正确的审计结果。
四.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实质性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并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规定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会计准则执行。
(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举例企业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万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6000元;本纳税年度收入总计100万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5000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5000元,所以纳税调整增加1000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核
我国税务系统每一次大的税制改革、政策出台、机构整合、新工作方法的推开,都会在税务基层产生大量的培训需求,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次。现今,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税种,该税种计算复杂,不易管理,对相应岗位税务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极高,因此所得税干部轮流集中脱岗学习、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提升就有了现实的需要,同时也给专业施教机构的师资团队带来了项目升级和课题研发的迫切任务。下面以国家税务总局某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办的系统内各层次企业所得税培训项目为例展开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税收专业化人才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满足各层次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需求。
一、税制改革后所得税专门业务培训的特点
(一)培训需求呈现稳步上升态势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培训中心承办了多期总局、省局及其他各地方国、地税局委托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醒目。这些培训项目有的以企业所得税作为培训主题或核心内容,更多的则是将所得税作为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他业务培训开展的同时补充学员的所得税业务知识,为更加有效的实施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2008年-2012年培训中心承接的以所得税为主题的培训项目统计表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总局项目 1 1 1 1 2 6
省局项目 4 1 2 7
地方项目 1 1 5 7 11 25
合计 6 3 6 10 13 38
(二)同类培训项目学员需求各有侧重
从2008年至2012年培训中心承办的所得税专项培训38期,其中总局主办处级干部所得税业务培训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所得税业务科室负责人培训4期,各地市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32期。由于各期培训班对象不同,学员构成差异较大,因此课程设置也有所区别。现仅以2010年7月15日-29日全国地税系统处级职务人员所得税管理研讨班、2011年3月31日-4月29日A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2012年8月22-31日B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为例,分析学员构成对课程设计的影响。
2010年总局处干所得税业务培训班,共计48人。男学员37人,女学员11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1人,施教机构教师1人;省局所得税处处级干部8人,地(市)局分管所得税业务的处级干部39人;50岁以上10人,40-50岁35人,30-40岁3人。
2011年A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共计50人,30天。培训对象为全市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业务骨干,其中各县区局长、科长副科长28人,科员22人。男学员37人,女学员13人。
2012年B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共计122人,10天。B省各地地市所得税科科长级县区分局长41人,其余为业务骨干。
对参训学员通过填写需求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训后评估等方式,我们发现,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学员关注点不同,以上述总局处干班和地方业务骨干班为例:
1.总局处干所得税班,参训对象多为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分管所得税业务的局领导,因此,学员对课程的总体要求偏重于宏观,学员希望了解国内外经济走势及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税制改革的前沿信息及所得税管理的理念与思路,对具体操作层面的课程需求程度较低。
该项目共计涉及14个专题,除适应处级干部培训而设计的管理类专题5个以外,其余7个专题均与所得税业务相关,包括《宏观经济与税制改革》《所得税政策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争议协调及案例分析》、《关联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会计信息在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这些专题的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2.地方业务骨干班,参训学员以税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科长、业务骨干及区县分局局长、股长为主,从事具体的所得税业务办理工作,需要详细了解政策规定、业务流程、行业经营特征及相关会计知识,需求较为具体。此类培训班的培训目标,即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骨干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完善知识结构,促进能力的提升及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所得税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此类培训通常包括《会计准则精讲》、《成本会计》、《房地产业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部分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会计报表涉税分析》、《财务指标在纳税评估中的应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衔接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务》等,根据培训时间长短有所取舍,但以上课程在业务骨干培训班中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三)培训项目评估结果
1.培训总体满意率
通过对以上38期所得税业务培训班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绝大多数培训班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培训总体满意率在90%以上。但个别班级总体满意率偏低,主要原因是学员基础相对较低,学员所在地所得税管理以核定征收为主,接触到企业所得税业务单一,因此,对相应的会计知识、所得税政策相对生疏,影响了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2.评估结果启示
通过举办所得税业务培训,我们深刻领会到,着力造就一批能够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精通各类企业业务、长于税收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思维与视角的高素质人才,是当前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培训中心应着力在所得税乃至各业务岗位高素质人才业务培训的项目完善上进行深层次挖掘,方能更好地发挥专业施教机构在成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二、所得税培训项目的完善设想
为应对需求愈发严苛的培训市场,我们需要跳出常规业务培训的局限,多角度,深层次的挖掘税收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着重在项目课程设计和内容组织方面进行质的突破。
(一)紧贴培训需求开发新课题
仍以上述所得税培训项目为例,在项目需求分析中很多税务系统处级干部提出,需要在法理上了解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与原则,例如如何对税法没有确切规定的所得税交易事项做出理性的判断,如何理解所得税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时间上的对称和第三方对称原理等,通过这些法理培训可以使税务干部更加正确的应用税法,也为不断地完善税法奠定理论基础。同时,在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潜在的高端课程需求,如部分学员提出IPO是企业资本运作的典型行为,企业在准备IPO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会计、税务方面的调整和处理,学员渴望通过培训,了解IPO公司财务会计问题,了解相应的调整事项,解读有关税收政策等等。
由于培训时间和师资的限制,在以往的所得税培训班中很多潜在需求并没有形成对应的教学资源,但随着培训中心教学力量的不断充实,专业师资们也正将关注点转移到这些课题的开发上来,从而逐步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所得税高端培训。
(二)适时更新原有课程内容
1 企业所得税的理论体系
1.1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涵
所得税是一个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企业所得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当期所得税,第二种是递期所得税,第三种是应纳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所上缴的所得税是根据当地应缴纳的费用进行核算的。
递期所得税是指企业由于暂时性的变动或者差异而导致的转回资金进行核算。
应纳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的收益,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进行计算必须缴纳的一部分费用[2]。
1.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确认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为应付税款法,这主要是指一个企业要确定当期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费用,不能使用递延所得税计算的费用。另一种是负债法,这主要是如果一个企业使用负债法,那么就必须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要确定递延所得税费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属于企业会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为了避免出现企业偷税、漏税、假账等问题,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1.3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
国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企业确定递延所得税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业资产负债计算是所得税计算的基础;
第三,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的确认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确认和计算,从而做好衔接工作。
2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从国家、社会、企业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够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
企业是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细胞,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因此提高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能够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场准入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良好的政策能够有利于企业后期持续发展,同时还能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做出贡献[3]。
2.2 能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企业所得税属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过收取企业相应的所得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减少行业差距、个人差距,对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团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协调好各个部分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如果能够按时缴税,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方案,还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反之,则会影响企业长远利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4]。
3 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3.1 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利润,获取更高的盈利,经常会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提高企业受益。例如:账外账、偷税、信息失真、漏水。这些行为都是由于企业会计工作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所得税工作管理人员在相关管理负责人的同意下,把应该向国家缴纳的企业税费利用体外循环、现金交易等方式隐藏起来,或者当做企业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个企业成功的进行了违法活动,就会有很多企业纷纷效仿,导致整个行业出现不良的连锁效应,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扰乱征税的正规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获得了上市的资格,因此会向社会随意虚假信息,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获得违法的企业的利润。
3.2 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市场评估体系不完善
企业所得税评估体系是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指定的相关法定,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按照国家下发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税务费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鉴定,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对于所得税的概念认识不清,评估内容不清晰,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在实际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草草了事的现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不完善,对纳税企业资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单一,使企业所得税失真[5]。
3.3 企业所得税公开信息透明度较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然处于半透明的状态,税收的传递、采集仍然处于人工状态,导致信息不畅通,企业工作效率较低,很多管理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税软件老化,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
3.4 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单一
很多企业还在沿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单一,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工作难以顺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很多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掌握不熟练,缴费软件应用不娴熟,经常会出现滞后等现象;
第三,企业乱用优惠政策,这往往会导致税收等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钻空子等现象时有发生。
3.5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人员自身水平不高,企业责任心不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日复一日的税收工作,导致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缺乏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降低了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4.1 提升所得税管理人员的自身素养
人才是一个企业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一个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整体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提升企业所得税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是十分必要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分工,组织对员工进行再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因材施教,从而提高企业工作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在培训的基础上还应该提高其实践能力,将理论知识与工作实际二者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监督机制
一方面国家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企业金融交易实名制制度,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纳税责任,禁止出现假名账号、匿名账号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还应该提升自身素质,转变过去落后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避免偷税漏税、制造假账等情况出现[6]。
4.3 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体制
企业资源不仅仅指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内容,信息也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可利用资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该积极构建所得税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形象,建立一个高效、完整、科学、合理的信息共享体系,这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市场的动态,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更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已成为企业财务的工作重点之一。从账务的处理到税务报表的编制再到企业所得税的事前事后备案工作,都要求会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和企业的账务处理要合理准确。本文就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会计人员素质需继续提高问题的处理措施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质量就是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尽管近几年来会计人员的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和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力度的加强,这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会计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其进行评估、判断,同时对其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行相应的总结 。为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和应对税务检查的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已刻不容缓。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可以有以下途径:1、对会计人员进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培训。比如如何编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报表,如何理解“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含义和区别,如何正确运用与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法规等等。2、参加一些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这类培训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人才激励措施由企业组织,,给会计人员提供技能提升的机会。3、鼓励会计人员进行一些诸如职称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类的考试。在会计人员自身技能提升的同时,企业也会受益。会计人员通过以上途径得到了提高,其在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时候,才能进行准确的把握。
二、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有些账务处理未符合企业所得税要求出现费用列支渠道错误、有些会计科目设置不利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取数据导致税企意见出现分歧等现象。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不注重相关性以及配比性原则,从而导致在不同的费用范围之内,在其税前和税后的列支顺序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如企业在账务处理中没有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分账记录,而是同日常费用记在一起,导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不征税收入政策遇到困难。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与税务局检查意见出现分歧,主要是会计科目的设置未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举的条目分析设置,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需重新从帐套中摘取数据进行分析填列,导致税务机关检查时税企双方出现分歧。
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其解决措施就是进一步对企业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进行细化,同时对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参考相应的税收法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到一目了然,既方便了与税务局的沟通,也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相关费用进行列支,对其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清晰的了解 。依照我国目前现有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相关流程,同时还必须依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纳税进行计算。再次对于企业亏损弥补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企业在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的时候一定要依照会计实施的相关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进一步进行规范。
三、监管问题的处理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税收法规的制定部门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困难。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形成专门的文件来规范怎样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的基础,有关规定大多都分散在各种各样的税法文件中,很难正确把握,在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需要会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税收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其和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是不同的,需要单独对其进行计算。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部分会计人员没有清晰地理解所得税会计方法,这要求税收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加强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详细的实施准则和方法。
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的监管力度。没有一个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实施过程中,再完善的会计准则也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对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度,必须要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力度。
四、结语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长期性以及多变性,因此一定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实施制度,从而为企业所得税会计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桂花,宋晴. 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 2012(06):46-48
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19号)1明确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了财税[2009163号文(以下简称“63号文”),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为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铺平了道路。从总体上看,有关的政策内容基本沿袭了此前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方案,但在一些细节方面略作修改。
・63号文明确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63号文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由此前苏州工业园区试行方案中的五大类归并为以下三大类,并对其中某些类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63号文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每一种类型服务的具体范围。总体上看,可认定的技术仍集中在信息技术与软件、数据处理与管理、研究与开发、业务流程设计等领域,但比之前的试点范围略有扩大。比如,在ITO服务的信息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中,增加了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服务;在KPO服务中,明确提出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亦在适用范围之内。
・63号文的政策内容
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6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放宽
63号文也基本参照了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但具体标准有所放宽,如先进技术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为50%以上,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而此前的试点方案中,这两项的标准均为70%。
在认定与管理的具体程序方面,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63号文进一步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由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予以认定。
・企业可采取的应对策略
1,相比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在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得较为宽松,而且从事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的收入还可享受营业税的免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早申报,积极争取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节约税务成本。
2,相关企业可对照有关标准,认真检视自身的业务状况以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惠及范围。对于个别条件不符合的企业,可考虑是否需要通过重组等方式达到相关标准。由于文件规定标准仍存在不清晰之处,比如企业在示范城市之外的分公司取得的部分业务收入是否应分区域划分收入以计算相关的量化指标,哪些国际资质认证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等等,且63号文对具体业务适用范围的描述较为笼统,因此可能某些企业尚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可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判断,并据此准备相关的申请文件或考虑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3,审批与认定通常都有一定时间期限,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省市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的时间,及时提出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和企业所得税不同,营业税是分季或分月缴纳的税种,企业越早取得有关认定,可越早享受离岸业务的免税优惠,因而申请与认定时间对企业的营业税可能会有较直接的影响。
4,即使企业取得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一旦该企业不再符合有关条件,有关仍可暂停或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需要始终保持对自身业务状况的关注,保证企业有关指标满足认定条件。
(财税[2009]63号;200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函[2009]212号文作了进一步规定,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一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时限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
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境内、外转让备案资料不同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函[2009]212号;2009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1号文是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计算预缴与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方法、适用税率、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等问题。
・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竟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分别按总、分支机构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第四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未按以上方法计算预缴税款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将税款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补缴、扣减。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企业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3,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4,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即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5,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目前对于企业进行2008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各地税务局做法并不一致。企业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国税函[2009]221号;2009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八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税发[2009]89号;2009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0号:2009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9]87号:2009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09]62号;2009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拥日、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
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税函[2009]255号;2009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2009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