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5:46: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费金融行业市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 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所谓的金融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在能够承担金融行业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购买金融商品,或者是接受金融行业的各种服务,而在金融市场获得一定收益的人。金融消费者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一个特殊意义的群体。
对于法律而言,金融消费者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意思。首先,为了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不能是法人组织,只能是普通的自然人;其次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能是在生活方面上的各种消费,对消费者消费本身的需求层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定,表现出在金融行业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既涵盖对商品的消费,也包括对各种服务行业的消费。
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在消费者这一较大的群体中,金融消费者有着特殊的意义。金融消费和普通的消费有所不同,金融消费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能够产生很高的收益。根据与普通消费者进行比较,归纳出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特点。
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对象比较特殊,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例如证券、基金以及不同的理财产品等这些方面,在进行这些方面的交易时,金融消费者不是独自进行的,是需要通过将消费者自身的个人银行账户、资产状况等个人金融信息托付给金融行业进行的,这些都是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金融消费者处于一种劣势地位。由于在金融行业存在的复杂性这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不能够辨别金融商品的真假性。加之,在金融市场中,销售对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方面的诱导以及没有经过全方位介绍,使得金融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经过全方面的认识或者对商品没有正确的认识,使消费者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
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行业的稳定性需要借助金融消费者来进行维持的,如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行业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此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那么金融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对金融行业失去信心,离开金融市场,这样就会降低金融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大群体。
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保护制度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内容。金融消费者除了具有普通消费者群体所具有的权利之外,因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还具有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应该具有三种特殊的权利,分别是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下面对着三种权利进行具体的解释和介绍。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前面提到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一种劣势地位,主要是因为金融消费者在进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是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没有经过对其全方面的认识,使金融消费者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不够,使消费者有一种被忽悠的心理。针对这些情况,金融行业应该确保金融消费者有一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金融产品的信息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服务。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将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承担风险的程度,而不至于使金融消费者进入购买的误区。能够让消费者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各种信息,进入消费者的知情权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金融消费者应该有的隐私权。所谓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方面的信息有不公开透露,不被他人利用、知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和普通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同,它主要指的是和财产方面相关信息。在金融行业的市场中,金融信息和金融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金融消费者应该保证自身的隐私权,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前提。
金融消费者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遵循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在向金融机构如金融单位、保险公司等形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关系时,金融机构能够不勉强提供金融服务,不违反法律法规,使金融消费者享有一种公平、公正的权利。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而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此外,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能力较弱,但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金融消费者主要具有三种和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殊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经过保护,才能确保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一方面是倾斜保护。要想消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不平等关系,就必须给予金融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以扭转这种不平衡的趋势,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还应做到公法保护制度。因为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很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有医生程度的损害,有很多难题尚未达到解决。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大力量,不断从立法、执法等多种角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促使更多的消费者向金融消费者转变。
此外,还应遵循效率的保护制度。所谓做到遵循效率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困难,以降低这一过程中对金融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单纯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不能够就代表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所以应该不断地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制度,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2-03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一)金融消费者析解
2000 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法案中以立法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概念。①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对“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虽然我国尚未有直接定义金融消费者的法案,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有明确规定。②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范畴内,我们只能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类型,使其借用消费者的概念,并在金融领域有所延伸。即消费目的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消费对象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主体为个人投资者这三个要素的自然人。
(二)现状与立法缺失
如上所述,我国当前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其核心保护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余相关规定散落在各部金融法案中,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由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对金融消费者的规制与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不强。相较于发达国家出台单独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国内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以至于权利受损时,其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一方面给现有法律适用带来问题,另一方面也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损。其次,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证券、保险等各个法案分别就监管做出规制,平级法案之间协调不足,上下位法之间甚有冲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相互重叠交叉,要么监管重复,要么监管真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均无所适从,监管机构往往也因为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而“无所作为”,严重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操作性和指导性欠缺。最后,司法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最后救济手段,始终存在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责任难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很难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一)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
一直以来,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市场竞争,其手段并不是通过限制竞争,相反是通过建立有序竞争来实现市场秩序。在经济学范畴内,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在国家的各种经济政策中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它被定义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政策是以维护竞争机制的路径最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为宗旨。因此,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是以消费者福利为评判标准,即其购买垄断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对其(将)产生的后果为基础建立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群体性伤害这一标准是竞争政策制定、执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1.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层次性
从竞争政策的目标程度来看可分为终极或直接目标。通过竞争政策使市场内大多数行业形成有效竞争,是竞争政策的直接目标。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定位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和实现消费者利益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必须在直接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而其间消费者福利更是所有目标的真正落脚点。从操作性来看,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比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更加现实。消费者既是“转嫁竞争损失的终端”,也是竞争政策的最终受益者。
2.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
从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来看,以实施竞争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在长远和近期阶段相区别,不同阶段目标在消费者群体和企业群体之间的政策倚重有所不同。从长远看,消费者群体从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是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也是其长远目标;而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发展必须得到重视,相应的,从近期来说,企业要在特定时期内从社会整体福利的分配中占据较多的部分。待到整体经济实力有了显著提升,竞争机制得到了体制、文化等多个层面的确立之后,竞争政策目标就会相应地进入新的阶段,社会福利的分配则应当更倾向于消费者群体,消费者也将成为市场竞争最大的受益者。
3.金融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金融竞争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金融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本国合法权益,在拓展金融市场的同时,保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增强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和世界影响力。中国金融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强大的自主性和实力,这与国内建设具有吸引力、执行力和创新力的金融竞争生态环境不可分割。良好的金融环境会在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因此,金融竞争政策的健全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引入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主体,向金融市场注入新的竞争元素,激活市场竞争潜力是促进本国金融市场与时俱进,实现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此外,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法律制度体系也要不断完善,以实现规制金融垄断行为,优化金融竞争环境,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度目标。
三、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一)金融市场妨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金融市场中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以一直被诟病的金融业霸王行为为例,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显而易见。金融垄断助长了权力寻租、贪污腐化,并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滥用市场优势,新增多项收费,引起公众强烈不满;①此外,金融机构滥用主导地位,在交易过程中强制使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1.控制金融集团化及内部限制竞争协议
提供多元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的产物。其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集团内部各个法律实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或现实威胁。金融集团往往通过限制竞争协议尤其是集团内部的限制竞争协议,以安排达到逃避竞争的目的。金融集团内部限制竞争协议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极大,根据“企业内部共谋理论”,有必要对金融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必要的规制。②
2.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
传统的银行业“太大不能倒”原则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太大不能倒”原则最初是建立在银行系统重要性与公共性基础上的,从社会稳定角度上有其合理性。但该原则的适用同时带来道德风险、破坏竞争、财政负担等巨大负外部性。美国在《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强调了大型银行清算程序,作为美国金融市场放弃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标志,并反映出美国银行监管的由“系统风险优先”向“公共利益与系统风险并重”的价值取向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实质上体现的是消费者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
3.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无论是控制金融集团化、破除金融行业内部限制竞争协议,还是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这些竞争政策都说明了现有竞争政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持有正面的、积极的导向。也就是说,现阶段金融业发展已经到达一定规模,整体实力也有所提升,对于已经从经济发展过程中谋取了福利的金融机构来说,促进建成金融业合理竞争秩序,一方面是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竞争政策对消费者福利的体现。
四、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影响
(一)通过竞争政策协调效率与利益的关系
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些利益通常是趋于一致的,然而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存在冲突。一旦出现冲突,其法律实施则必须依照原则的引导和解释。例如,当提高效率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发生冲突时,在多大程度上将获得的经济效率转移给消费者,就需要在增强或减弱经营者提高效率的动机问题上进行权衡;当金融行业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国家的竞争政策及其阶段性目标进行明确定位。
目前金融市场中存在行业之间与行业内部的竞争,前者如证券、银行、保险业甚至民间融资机构之间的竞争,后者则如国有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良好的竞争能避免垄断带来的信息不透明、共谋、恶意定价、搭售等现象,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使得金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达到竞争的效果,最终实现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标。然而,过度的竞争也易带来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合理竞价使得金融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的运行,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我国执法体制的特殊性,存在着竞争执法与行业监管协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现象。这就尤其需要在竞争政策的统一影响下,协调金融市场效率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
现阶段的竞争政策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也需要区别规范,一些成熟的行业或业务,如银行的常规业务,应该加强竞争,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标,而证券、融资担保等则首先以行业成熟为主。这并不是说这样的领域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而是说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应该是在竞争政策的导向之下,由竞争政策先来协调清楚效率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才是保护的具体措施制定。
(二)通过竞争政策影响具体保护标准和制度的确定
金融消费者有群体性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的个体消费者,而且关键在于其损失与加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因此在保护措施方面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发散性正当利益,与一般消费者的指向性正当利益有所不同。所谓指向性正当利益,即某一消费者个体不受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消费者个体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私益。所谓发散性正当利益,即是某一范围或地区或一定范畴内的消费者组成的集体不受相关经营者个体(或其联合)发散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由带有某种身份归属(行业、地区等)标签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所组成的集体即“群”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公益。金融消费者利益与竞争政策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两者属性存在内在同一性,即“群”的特点,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政策的导向。
在金融市场竞争政策的导向下,金融消费者利益基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保护过程中应该要注重“群”的利益,途径就是建立集体维权机制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消费者利益,比如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此外,由于群体越大,群体内部越难做到信息共享以及相互协调,因此与利益侵害方谈判的成本也越大,所以可以在竞争政策的指导下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早在2007年4月,新世纪房贷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次级抵押信贷市场危机初露苗头。接着就是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并演变成一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具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公司破产,让危机严重程度一度达到了顶峰,美国政府几经波折通过的救市方案,仍没有恢复股市的信心,道琼斯跌破万点,坠入2004年以来的最低点。
美国金融危机迅即扩散到世界各地以及各个行业,欧洲各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地区均未能幸免,汽车行业则被再次卷进灾难的漩涡。
有望明年春季实施的250亿美元贷款,恐怕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美国9月份的惨淡销售数据让美国汽车市场更显得风声鹤唳。
北美市场第一次所有汽车公司的销量都出现下滑,整体市场平均下滑26.6%,创下了50年来的最惊人纪录。克莱斯勒、福特、丰田、本田、通用、日产、奔驰、现代、大众、宝马无一幸免。
同时,日本、欧洲市场也陷入持续低迷,宝马公司就曾经警告称,全球金融危机将导致该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盈利减少2.36亿欧元。英国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协会负责人也表示,英国汽车业正面临17年来最困难的经济形势。而一直被视为汽车界盈利强劲的丰田汽车,也自2008年以来冻结新人录用计划,并将日本国内工厂员工裁减两成以上。
世界汽车行业遭遇的已经不仅仅是来自于原材料带来的成本上涨压力,也不仅仅是油价一度飙涨带来的市场消费结构与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带来的是整个世界市场财富的大幅缩水,以及因此而来的消费水平的大幅下滑。而动荡的市场更让市场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那里可能隐藏着可以吞噬一切的无底黑洞。
当今的汽车行业,全身上下已经浸满了金融的细胞,金融已经成为支撑汽车行业发展的流不停歇的血脉。但是,依赖愈深,危害愈甚。
不像中国刚刚起步的汽车消费信贷,欧美市场的消费信贷占有整个消费额度的绝大部分,在欧洲是60~70%,在美国则高达80~90%。如此高额的比例,在金融市场状况好的时候,自然成为繁荣汽车市场的功臣,但是面临严重的金融危机,汽车消费信贷当然也如釜底抽薪,汽车市场下滑在所难免。
金融危机影响的不仅仅是消费信贷,金融危机的表现之一还在于企业信贷环境恶化。现代企业的正常运转几乎离不开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但是,金融危机,把这条生态链硬生生地割断,断了资金支持的汽车企业,却面临着原材料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以及消费者因应油价上涨而转变的消费观念带来的企业的产品技术研发向节能环保的转型,而这些都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汽车企业被逼到了一个资金供求的死角。
以通用为例,摩根大通曾经预测通用今明两年将需要180亿美元的流动资金,通用虽然希望出售包括悍马资产等压缩成本的措施以筹措所需资金,但是9月的销售数据足以让通用的资金需求捉襟见肘,250亿美元的美国政府贷款支援,估计分到通用头上的,也是杯水车薪。刚届百年的通用汽车,能否延续下一个百年辉煌,着实让人有些担忧。
一直被希望能够担当避风港的中国市场,这次恐怕也帮不上这些汽车巨头的忙。连续数月市场销售出现下滑的中国市场,已经自顾不暇。
王银成: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客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都是以契约和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愈发达,对信誉和声誉的要求越高、依赖性越强,这是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信用缺失现象,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对声誉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声誉问题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行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声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维系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哈佛大学演讲时说道:“如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引擎,那么声誉就是使之运行的燃料”。对于企业而言,声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是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的集中体现。声誉对企业的影响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从社会网络理论来看,社会网络不仅能够带来社会资本,而且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在各种社会网络参与者中的声誉是形成稳定网络的黏合剂,其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如果由于某种事件使得自身声誉受损,他与其他参与者的稳定网络便会断裂,之前所获得的社会资本、资源共享、信息传递等节约交易成本的网络关系优势便不复存在。从博弈论角度看,良好声誉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是经营者获取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只有经过无数次博弈拥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才能吸引各种资源,产生持久的磁场效应,这种效应不仅给企业带来利益相关者的吸附效应,而且产生了吸引高质量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效应和自我加强效应。纵观现代企业的兴衰沉浮,那些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公司,十有八九是因为企业声誉和信用受到了质疑或否定所导致的。
《》:声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维系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良好声誉是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对于金融业来说,声誉又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和影响?
王银成:金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核心,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信用和声誉作为其生存的基础和准则。失去信用,不仅损害了金融业的声誉,更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从美国次贷危机到全球金融海啸的爆发,与其说是经济的危机,不如说是信用危机,归根结底是信用环境恶化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金融业来说,信用和声誉是可持续发展的命脉,良好的声誉是指引我们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重振金融信心的关键。
以保险业为例,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业的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声誉更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命脉。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采取的是一种以多帮少的经营方式,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必定是少数人才能获得赔付,享受到保险利益。这种情况是由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业态能够长久存续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获得赔付的客户,我们应该做好宣传引导,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保险的基本属性,正确对待保险消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保险的完整性只有通过理赔才能体现出来,没有理赔过程,消费者就难以深切感受到保险的价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需要切实关注消费者的诉求,全面做好理赔服务,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完成赔付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才能体现保险价值,使行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此外,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客户的分类管理,对接细分客户的需求,对于没有出险的客户,提供差异化、人性化的增值服务和客户关怀,以此来提升行业声誉。
概括而言,声誉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声誉风险是保险业最大的风险。当保险企业或从业人员从眼前利益出发,误导消费者或者不守信用的时候,它所破坏的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形象,更是整个保险业的秩序和声誉,这种损害比其他风险造成的破坏危害更大、影响更持久。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评价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未来前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功能是否正常发挥,其依据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数目、保费总量,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声誉。
《》:当前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对金融业声誉建设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银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意识、生活态度的变化,当今市场已经逐步从以企业为主导的消费步入到由责任消费引领的新消费时代。责任消费时代,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拥有更多话语权的时代,它开启的是一种新的顾客与企业间的消费互动方式。在责任消费时代,消费者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责任理性和社会关怀,他们在选择企业的时候,不仅仅关注企业的产品本身,而且更关注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很少会去选择与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合作,从而使自己陷入社会舆论的旋涡中。
与此同时,企业与消费者的互动方式也从过去单一的企业主导,逐渐演变为消费者与企业共同参与,消费者不再是单方面的市场习惯接受者,而企业也不再能简单地支配市场运行,消费者与企业将成为商品交易中平等的参与者。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网络应用的深化,企业经营更加“透明”,企业的行为往往成为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在责任消费的新时代,对于依赖消费者选择而生存的企业来说,良好声誉对企业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经济意义。一是良好的声誉可以增强产品的市场号召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面对的是生产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市场,企业的声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好坏是由消费者做出评价的。只有赢得顾客,才能占领市场。二是良好的声誉可以提升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总是相辅相成的。对企业而言,声誉的丧失不仅意味着作为声誉投资的沉淀成本失去了,而且与此相匹配的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大大受损。三是良好的声誉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在时间和空间的跨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的时间、精力和人力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和声誉依赖性更强、期望也越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体系面临着重塑信誉、重振信心的问题,声誉建设成为金融业摆脱危机的最有效的良方。从保险业发展看,新消费时代的消费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中国保险市场带来新的深刻的变化,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一个更加开放、透明、智能化的市场,社会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更加对称,沟通更加顺畅。在此背景下,保险业的竞争将不再局限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服务竞争,声誉的竞争将成为行业竞争的新趋势。良好的声誉不仅给予客户重复购买和质量保证的信心,从而促进客户忠诚度的建立,更是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实现企业新的成长的有效途径。声誉将在未来的消费市场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良好的声誉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那么,您认为良好的行业声誉又从何而来?
王银成:良好的声誉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更关系到行业的长远发展。建立行业良好的声誉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积累过程,需要全行业的共同参与和行动。
一是金融行业和企业首先要牢固树立诚信文化、合规文化,诚信立业,规范经营,因为诚实守信和规范经营是建立信誉的基础,没有规范经营,公司经营就不可持续,声誉也必然受损。
二是金融业应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把客户作为公司经营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以高品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口碑和行业声誉。
三是金融行业应该倍加珍惜行业声誉,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合作,在行业内倡导按规律办事。市场主体是行业声誉建设的主导力量。从保险业发展看,声誉风险产生于保险主体的不正当行为,需要从主体自身的角度去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金融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将声誉管理作为董事会的最高决策内容。增强声誉管理意识,把声誉管理纳入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严格自律,规范经营,主动解决消费者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约束和惩戒力度,确保自律规则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是监管机构应着力加强有效监管。监管机构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建立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企业声誉风险意识,持续改善公共关系,不断引导全行业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行业声誉,营造公平透明的经营氛围。从保险业发展看,自中国保监会成立之日起,不断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初步构建起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等为三支柱的现代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减少了行业非理性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行业的形象明显改善,行业声誉不断提升。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自觉性。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公众沟通的信息平台及时接纳并反馈群众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和谐有序的发展氛围。
五是金融业应着力加强宣传沟通,培育行业良好的声誉。有效的宣传和沟通是塑造行业良好声誉的有效途径。金融业要主动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及时沟通,澄清事实,可以尽可能确保对正面形象的关注,进行客观报道,正确的引导舆论。特别是在声誉事件发生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及时挽回声誉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负面影响。
《》:作为国有保险骨干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树立企业声誉,维护行业形象和利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面对经济社会和保险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人保财险又将采取哪些新的举措?
现代经济学对银行监管的原因、必要性及其应达到的目标的解释,主要建立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之上,特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运行过程中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为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和信息不完备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做的制度安排。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看,主要有两个基本分析视角:一是基于银行系统的宏观视角,主要着眼于银行系统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外部性效应,认为银行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殊商品外,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对整个经济体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从而使得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业是高风险聚集的行业,同时银行风险会引起系统风险,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通过外部监管来限制银行倒闭的不利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另一种视角则是基于银行合约参与者——存款人的微观视角,主要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人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Kareken,1986)。认为在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银行而言,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时过于冒险、损害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因此,银行监管对中小存款者而言具有公共品性质,供给严重不足,需要政府承担这一公共品的供给。
作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和关注视角,尽管在最终监管要求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是基本统一的,两者异曲同工,都要求被监管行尽可能稳健经营,避免其过度涉险,进而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监管,常常可以获得对维护系统稳定有用的信息,而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标的监管,也照样可以甚至必须对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王君,2001)。然而,基于两种不同的目标和关注视角,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冲突,如基于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考虑,在银行业出现一定问题时,出于担心整个市场崩溃的角度考虑,监管者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从存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讲,显然具有一定的“欺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利于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目标冲突,相当一批经济学家主张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Wallman,1977;Taylor,1995;Goodhart,1998)。但在具体方案的设计方面,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模糊分类方案认为,各类金融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对维护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并且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密切,因而应当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而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特征比较明显,可以由相应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但在这一框架下,对于某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常常难以同时兼顾不同的目标,只能有所侧重。如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只以维护系统稳定为重点,有时不可避免地难以顾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证券业的监管,则主要顾及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主次的冲突,泰勒(Taylor,1995)提出了一种“双峰”论(Twin Peaks)的观点,认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两个相应的监管机构。两者的监管对象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只是前者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商业营运监察”性的行为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诈或机会主义行为,保护知情较少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应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对象,而负责稳定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应以支付系统为对象。
二、银行业监管目标体系的确定:中国的选择
监管目标的确定与划分,既应当遵循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的体制安排、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环境等国情实际,从既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又有利于保证体制改革平稳推进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具体设计、安排。
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看,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央银行除了在传统的货币政策职能之外,还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而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从理论上讲,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一方面是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有限责任制而导致的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另一方面可能的损害基本与一般企业类似,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产出,侵犯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促进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稳健经营,加强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行为之间也具有相互模仿和影响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通过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2107-0095-02
一、竞争性管制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的二重性决定了金融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也需要竞争性管制
金融业的二重性指其脆弱性和强势性。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概括为:(1)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与金融合同的复杂性和不完全性的共同作用;(2)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金融创新的冲突;(3)负债与资产期限上的错配;(4)金融活动的溢出效应与传染性;(5)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管制成为必然,以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这种以稳定为目标,基于金融业内在脆弱性的管制。称为审慎性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金融业另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特性是其强势性。它源于金融市场的特殊结构特征:(1)短边市场特征。人们对金融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短边市场特征,即显著地供小于求;(2)供应边刚性。供应边刚性多由管制产生,它创造了金融业高的“特许权价值”;(3)高转换成本。转换成本通常出现在那些重复消费的市场上,金融市场就是这样一个需要重复消费的市场,它有弱化替代品竞争的效应。金融业强势性的存在,决定了金融业需要竞争性管制,它通常由一国竞争权威实施(在有些国家,竞争性管制由审慎性权威实施)。
(二)对竞争与稳定关系看法的转变
长久以来,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条是,竞争与稳定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过度竞争可能会导致银行破产、恐慌等后果。不少国家早期都将金融业作为反垄断适用除外情形,美国直到1963年才真正实施反垄断,而欧洲则到1981年才有真正的反垄断,原因在于人们认为过多的竞争有损于金融业的稳定。“特许权价值”假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假说认为:竞争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强了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动机。但实证研究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假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竞争与稳定并不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适度竞争有助于金融业的稳定和一国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各国重新开始加强对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管制。
(三)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需要竞争性管制
三十年金融业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塑造国内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约束和规范跨国金融机构的不当竞争行为,保护我国金融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
(四)美国掠夺性借贷的实践表明金融业的稳定需要竞争性管制
美国“次贷”危机中,银行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明知这种贷款有很大的违约可能,但由于它可以将这些贷款打包设计成抵押贷款证券(MBS)的形式卖给投资银行,而且即使违约,它可以获得借款者的房产作为补偿,只要房产的价值高于贷款总额,它总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商业银行有动机实施掠夺性借贷。政府部门拒绝制订恰当的管制规则去遏制掠夺性借贷,也没有采取行动打击它,所以造成了商业银行肆无忌惮地大量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
(五)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更需要加强竞争性管制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表现在:(1)中央银行是否承担竞争性管制职能并不明确;(2)缺乏管制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指南;(3)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欺诈、信用卡欺诈和银行违规收费等的投诉时有发生;(4)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准人和退出规则;(5)没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6)缺乏对金融机构反竞争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专业人才。
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对策
(一)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
从世界各国竞争性管制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由反垄断局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也有的国家是由一国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职能。还有的是两个权威共同承担。就我国现实来看,由于我国2008年才颁布《反垄断法》,反垄断的实施主体还不明确,特别是对金融业来说,金融业是否实行差异性的反垄断政策,是否应由特别的机构来执行竞争性分析的职能,这些都不明确,鉴于此,建议可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职能,因为中央银行的管制更加权威、更有信息优势。
(二)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1、消除不当的规制性准入障碍,适度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银行业。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的重大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竞争。
2、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二是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四是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和事后评价制度。
(三)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
1、制订针对金融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经济分析人才。
2、降低金融业不合理的转换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有些转换成本是合理的,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品牌、声誉等导致的转换成本:但有些转换成本是不合理的,如对跨行刷卡收费的规定、对使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限制、阻止顾客转换的捆绑销售等,应明文予以禁止。
3、健全信息登记,加快金融标准化建设步伐,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消费者保护
反思始于2008年的那场金融危机,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众多的改革举措中,虽然美国的力度最大,但是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已有百年历史,其较为完善的法规和保护措施值得借鉴。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介绍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层次多元化和集中统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将消费者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沟通。这三方面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中都得到了重要体现。
(一)依法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机构
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组织规则见长。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二)出台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操作细则
2001年6月,FSA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2006年l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确定了衡量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依据,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成立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投诉人在向其投诉之前,首先得向金融机构投诉.适用金融机构内部争议处理程序。只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处理,才可向FOS投诉。若消费者对FOS的最终裁定持有异议,还可诉诸法律,进入诉讼程序。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该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它们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五)重视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在消费者教育方面,一是FSA为消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二是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英国的义务教学大纲中含有深入的金融教育内容。三是强化政府主导推动。在财政部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四是进行金融消费者调查,找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宜,以及最为渴求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改革
尽管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金融危机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为此,英国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Banking Act 2009),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改革。
(一)通过《2009年银行法案》并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英国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了微调,主要表现在:一对FSCS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白皮书提出以后应考虑金融行业对FSCS更充分的事前融资,以避免本次危机中金融机构犯错却要纳税人买单的情况,维护“谁出错谁买单”的过错方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白皮书提出,在提供服务时,金融机构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在产生纠纷时,要更快捷地解决消费者投诉,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权益补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应该对存款保护安排做进一步的改进。三要通过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机构的全新风险。四是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以防止系统风险的扩散对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二)提出金融产品“合适并且合理”原则
一是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的变更。二是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FSA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再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付期限,简化赔偿程序,确保客户在七天内得到赔偿。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四是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诉专员署)联合了《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FSA、OFT和FOS在公平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责任,强调建立各方合作机制,首次提出应对新兴风险和大规模投诉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费者信心。
(三)更加重视金融教育
通过深化校园教育、加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继续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一是继续加大财政支持。英国财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预算就达1150万英镑,危机后更是逐年递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7%左右。二是扩大教育覆盖范围。危机后日益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教育,加强政府推动和财政支持,扩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但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正视,比如: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目前各国和各地区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则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立法,明确监管目标,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列入监管目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该金融监管目标应适时地进行调整。为使金融监管机构能严格地履行该项职责,我国金融立法机构应明确地将该项职责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中,但还没有使用更直接更明确的表述。相对而言,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就十分明确规定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署的监管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了解,维护公众对金融制度信心,减少各类金融犯罪”。
(二)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英国的金融立法值得我国很好地学习。英国的金融监管以“自律”著称,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很好地实现立法意图。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 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我国需要制定具有良好操作性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同时,立法机构应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
英国银行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完善的自律机制,而我国银行业协会虽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机制、监管方面的诸多原因,目前还没有在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实质作用。因此,这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金融业的自律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自律组织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上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消费习惯与消费观念上的错觉
在我国加入WTO前,银行业相对封闭、未与国际接轨,针对居民的存、贷、汇、兑等基本金融服务基本上都是廉价的,甚至是免费的,引导广大居民形成了免费、廉价的金融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成熟的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观念和意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加入WTO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国际上通行的银行服务收费模式引入我国,对我国广大储户和企业的传统观念形成巨大冲击。最为典型的是2002年3月花旗银行的储户因为花旗银行开户收费而花旗银行。这一诉讼事件引发广泛而深入的舆论讨论,直接促成国内居民形成了金融消费要付费这一金融消费观念,付费消费成为国内金融消费的常态。始于2002年的第一次社会舆论讨论,仅仅解决了消费观念、消费习惯与国际不接轨的问题,老百姓基本接受了付费消费的金融消费观念。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拥有决定优势的市场地位
然而,2010年以来银行“乱收费”的社会舆论,显著不同于2002年开始的舆论讨论。新一轮的舆论矛头直指金融服务不透明、质量不高,存在过多的“霸王”服务条款。事实上,银行收费项目繁多且不透明的“乱收费”现象,并不是我国独有,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直至现在的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来自美国官方和民间的两份调查报告均显示,即使在法规相对健全、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由于银行和储户之间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以优势的市场地位向消费者提供不透明、质量不高的金融服务,导致大量的消费投诉。而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我国,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自2010年初以来,大量的新闻报道反映银行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不透明、任意提高收费价格。对此,中国银监会俗称为“七不准、四公开”的通知,要求银行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及其价格。
银行的企业化与外部监管驱动银行收入收益结构的多元化
如果以2005年10月27日建设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为分水岭,在此之后,我国银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银行成为竞争性企业,银行的商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到2010年7月15日农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五大国有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部实现股票上市。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大中型股份制银行,一方面,它们作为上市公司,市场化的盈利动机得到彰显。另一方面,它们必然面临着资本市场的估值压力,驱动银行获取持续增长的更高收益。内部的盈利动机和外部的估值压力,都驱使银行管理层朝向边际收益最高的方向配置资源。因此,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银行,通过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服务质量、增加非利息收入,是银行管理层的必然选择。
与此同时,自2002年初开始,我国部分银行开始试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到2010年,大中型股份制银行全面实施了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Ⅱ”要求为目标的发展转型,建立了以节约资本耗费为导向的经营模式,驱动银行积极发展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在当前国内银行的各类业务中,由于传统的信贷业务资本耗费高,但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费用却是低资本耗费的业务。因此,随着银行业转型发展的深入,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服务创新的步伐加快,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能力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技术含量和服务质量显著增强。与此同时,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也不断扩大、收费标准也有所提高,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也进一步加剧;而且,银行的规模越大、收费相对较高的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根据银行的信息披露,大中型股份制银行收费目录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普遍的超过小型银行。实际上,我国银行业出现的这种“大银行、高收费(big banks, bigger fees)”的现象在美国也广泛存在,根据U.S. PIRG的2011年度报告,花旗、大通、汇丰等大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高于小型、区域性银行。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导向的服务收费制度
确立居民的金融消费者主体地位
自2002年以来,我国住户存款持续增长,从2002年的8.69万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5.20万亿元;同期的非金融企业存款从6万亿元增长到31.40万亿元。住户存款持续增长并超过企业存款,预示着我国老百姓拥有的财富总量超过企业,成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户存款总量持续超过企业存款总量,充分预示这拥有庞大存款财富的我国老百姓,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可开发利用的金融消费资源。面对这个现实,我国应该在政策法律层面上,把老百姓的金融消费和汽车、家电等耐用品消费,餐饮、食品药品等服务消费同等对待,在当前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把老百姓作为独立的、合格的金融消费主体,把金融消费作为一类独立的消费行为,纳入国家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
将金融服务分类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实行差异收费
金融服务,如同电信服务一样,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服务,具有较强的大众性和普遍性,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不仅是反映国家发展水平的标志,而且反映作为企业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大国,存在大量的中低收入家庭。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电信领域实施普遍服务的方式,将金融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两类,其中基本服务专指面向居民和企业提供的基础性金融服务,如存取款服务、电器与住房等消费贷款服务、汇兑服务等;增值服务专指面向部分居民和企业群体以增加财富为目标的金融服务,如投资理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对于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应该实施差异定价。对于基本服务,银行业应以社会责任为重,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没有地域差异、质量差别、收费歧视的金融服务,特别是要提供低收入居民和小微企业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收费。对于增值服务的收费价格,由银行和金融消费者自由议定。
当前我国施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中,将服务分为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类;其中政府指导定价的服务,基本上属于基本服务的范畴,市场定价的服务属于增值服务范畴。而且,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在2011年3月9日联合发文,要求国内银行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部分服务收费。这些被免除收费的11项服务,均属于反映强烈的基本服务内容。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1月20日下发《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离收费业务和信贷业务,禁止收费业务与信贷业务挂钩,并引入媒体监督,目的在于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我国的金融消费资源,防止涸泽而渔。事实上,我国监管部门从2003年首次对银行收费立规、到2012年再立新规,都显示国家的监管导向是非常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强化银行业社会责任,并且通过分类处理、差别对待的方法,引导促进银行业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服务,提高增值服务能力。
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公允的定价机制
最近20多年来,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d costing, ABC)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金融服务定价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核心观念是“作业消耗资源、资源必有成本”,其基本方法就是按照作业所耗费资源的成本,分摊到各个服务活动上形成服务活动的成本,以该成本对金融产品与服务定价。比如ATM机存取款服务的作业成本,就需要计量ATM设备的硬件与软件购置费用和寿命期内的维护费用、ATM使用期内(年计)的人工费用与现钞管理费用等,将这些成本项目汇集并分摊到每笔存取款服务上,形成每笔存取款的作业成本,以该成本就可以确定存取款服务的价格。
在美英等发达国家,作业成本法是银行业服务成本管理的标准方法。各大银行都建有基于作业成本法的成本会计系统,并能在价格听证会上向政府、监管部门及金融消费者提供基于该法的成本会计数据。在我国,作业成本法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用还不普及,使得国内银行对外披露收费价格时缺乏科学合理的数据依据,难以以理服人。因此,国内银行业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广普及作业成本法,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的公允性数据,制订金融服务收费价格,引导金融消费者形成服务收费价格的社会共识,减轻金融消费者和媒体对银行业的舆论压力,为银行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风险属性的突出特征,特定情况下会影响金融消费者的财富水平,这是餐饮娱乐、电信等服务业所不具有的。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等重要事项,都有别于有形产品、并与其他消费服务存在较大差异。然而,我国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其立法背景主要是家用电器、餐饮食宿等传统产品消费的大量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是有形产品消费、餐饮娱乐等服务消费,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具有风险属性的金融服务。自2002年以来,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上主要消费类型之一,金融消费者成为重要的消费主体,而现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消费需求的不断提升。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援引的法律是《商业银行法》、《价格法》,并没有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且主要是从价格监管的角度来规范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范围和收费价格。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发的银监发[2011]22号文、银监发[2012]3号文显示,政府的监管导向出现了明显的转型,从价格监管转向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然而,监管部门虽然利用现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了有效的市场监管,有效地促进了消费权益的保护;但从长远来看,不断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解决金融消费与服务收费的矛盾。
国际先进经验已经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国家金融稳定息息相关,严格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自2011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对国际金融危机、金融稳定的深刻认识与把握。因此,我国应该在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把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单独的消费主体,在立法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引导监管部门依法建立完善的行政规章,建立健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行政规章为配套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三道防线”
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的日益“金融化”,金融服务消费的迅猛发展,金融消费者已经成为独立、庞大的消费主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消费者自身的需要,也是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因此,我国应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服务管理体系,引导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放在首位,科学开发利用国内庞大的金融服务消费资源,既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又保障国家金融体系的持续稳定。
网民数量已经超过6.32亿是全球之最,手机网民已经超过5.27亿,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25.9小时,网购市场达3000亿美元成为全球之最,网购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7.9%,腾讯微信的月度活跃用户达4.68亿――埃森哲全球副总裁兼大中华区主席李纲近日在主题为“数字融合市场,中国企业跨界增长指南”的媒体见面会上指出,数字化消费驱动商业转型,而中国是全球数字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埃森哲认为,在这一背景下,新型市场生态和行业竞争格局正在中国兴起:数字化降低了很多行业的市场准入壁垒,帮助企业实现跨行业经营,如一些互联网或其他行业企业迅速进入到原来门槛很高的银行业,海尔在线供应链金融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支付等金融服务;数字化降低了渠道成本和研发成本,使得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购市场;数字化还不断改善消费者体验,促进供需之间的匹配,如租车服务应用和各种打车软件的涌现。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到中速增长的新常态,众多企业都在自身行业以外的全新市场寻求跨界经营机会。中国企业高管普遍认为,数字技术能够开辟新的销售渠道、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并且提升客户体验,因此获取数字能力是实现跨界发展的关键环节。
总而言之,很多企业正在试图通过数字技术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沟通渠道,消除中介,基于消费者洞察提供价值服务,实现跨界经营,争取新的市场制高点。埃森哲将这种数字化促生的新市场生态和行业融合称为数字融合市场。
在数字融合市场中,数字技术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发现消费者的需求,并以新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新的产品。因此,一方面新的竞争者不断涌入这个市场,以创新的模式获取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传统企业也在借助新兴技术谋求发展和转型,它们围绕着消费者形成了比原来更大、更复杂的生态圈。在数字融合市场中,新兴企业和传统企业既有竞争也展开合作,原有行业和市场的价值链逐渐重组,形成新的价值组合。
四大领域数字融合市场兴起
埃森哲认为,相比美国,数字化对中国市场增长的推动作用更大。到2020年,中国数字融合市场的增速将比美国高出约5%~7%,市场规模差距将明显缩小。
埃森哲对主要发达国家市场的研究发现,数字融合市场已在教育、医疗、制造、金融服务和交通等领域蓬勃发展。但在中国,数字革命主要由消费者推动。和其他产业市场不同,中国的消费市场非常开放,具有高度竞争性,为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无限可能。埃森哲观察认为,中国的数字融合市场已在支付、购物、视听、出行至少四个领域兴起和发展。
在支付领域,支付融入端到端的消费互动中,移动支付将成为主流,除金融服务机构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非常活跃。非金融服务行业企业通过移动设备、社交媒体和其他数字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灵活多样的数字化支付手段、创新的业务模式和全新的消费者体验。
在购物领域,零售市场的跨渠道融合成为大势所趋。很多非传统零售企业都能借助电子商务直接参与到零售市场,零售商则通过数字技术为消费者提供无缝购物体验。
在视听领域,消费者热衷于多屏互动。围绕消费者在多种屏幕上的收看、收听习惯,传统内容提供商和数字内容提供商都试图通过互联网提高目标受众的黏性。
在出行领域,交通出行正在变得越来越人性化和智能化,人们通过数字技术可以更加轻松地安排旅行和使用交通工具。各类出行服务商合作互联,以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高效出行的需求。
李纲认为,在这四个融合市场中,传统的核心行业依然是市场主导者,但是借助数字技术进入到这个市场中的生态链行业正在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取得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在生态链行业中,有作为数字化使能行业的高科技、电子、电信等行业,也有借助数字化使能行业而进入到该市场的其他行业。以支付市场为例,金融服务业依然是支付领域的核心行业,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但是来自互联网、电信、零售等多个行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在分享支付市场的份额。
六点启示
埃森哲认为,决定商业模式的要素有两个:其一是企业如何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价值主张),其二是企业如何创造价值(挣钱)。而数字化正在改变这两个要素。
“决胜数字融合市场的关键并非赢者通吃,而是以数字能力和新商业模式形成新的增长战略。”李纲说。
埃森哲认为,要想制胜数字融合市场,企业必须深刻理解数字化如何改变自身的商业模式和所在市场的生态,通过产品创新向细分市场领域拓展,进入新的市场领域。基于对中国、美国、英国和德国数字融合市场的比较和综合分析,埃森哲认为,数字融合市场给企业带来六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企业需要具备卓越的数字能力。无论是老牌企业,还是初创企业,都要以技术创新为利器,迅速颠覆市场业态;而那些来自业务接近行业的企业也可能通过大数据获取客户洞察并采取相应行动,对本行业企业构成威胁。
第二,数据是新的竞争命脉。企业间流动着数据供应链。无论哪家企业,只要有能力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合理决策,便会受到数字融合市场的青睐。同样,应用数据的速度也非常重要。用最短的时间把数据交到决策者手中,并且建立支持快速执行的后端流程,将是制胜的关键。
第三,消费者洞察成为建立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如今中国消费者最期待的是超凡体验,而提品或服务的企业却不那么重要。可见,中国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较低,这就为寻求进入新市场的企业提供了绝佳机会,也给行业领先者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数字化企业需要在获取消费者洞察的基础上进行正确定位,围绕消费者的价值主张提供超越期望值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