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5:46: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劳动法的价值,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劳动合同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放弃了传统民法在对待双方当事人问题上追求在法律上的形式公平和平等的所谓“中立”态度,而是旗帜鲜明地站在劳动者一边,明确地表明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上文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劳动合同法》作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使进一步平衡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保护,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的重要表现之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提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并进一步平衡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逐渐从“斗争”关系解脱出来,进而向更为和谐的方向转变。在明确侧重保护劳动者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另外,从法律条文制定来看,劳动合同法也始终贯彻了这一立法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最后,这一价值取向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二、推进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进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强化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的需求日渐提高,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工会赋予了较高的地位,通过工会与雇佣单位的集体谈判签订相应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虽不能完全弥补个人合同的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发挥了保护作用。但近年来,工会的地位与力量有被削弱之势,因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个人劳动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对劳动合同形式、期限、内容及其履行、解除、经济赔偿和违约条款等进行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得到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和规范。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7-0025-05
一、关于“劳动”的新思维
坚持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坚持的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整个的基石,这块基石坚决不能丢掉。恩格斯曾经指出:马克思一生有两大发现,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一是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正是以这两个伟大发现为基础创立了政治经济学。所以,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而剩余价值理论又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础,而政治经济学又是马克思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整个理论体系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而,只要动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足以动摇整个理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是科学的、革命、建设的理论,更是发展的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就是要通过对商品、价值以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等经济范畴的分析揭示无产阶级受剥削的秘密和贫困的根源,从而揭示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客观必然性,它是科学的理论,革命的理论,建设的理论。然而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劳动的发展变化,我们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精神,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问题。希望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来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而达到继续保持它的科学性、革命性和建设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具有拓展的空间,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必将促进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丰富理论宝库。
二、实践的发展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深化和发展的要求
时代环境的变化促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就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而言,我们置身其中的时代环境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高科技产业异军突起,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更趋完善,工人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有很大提高等等。这些变化,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不可能占有的“材料”。比如,尽管马克思当时已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一切国家和民族都卷入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看到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但他未曾料想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如此之快,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关系的影响如此之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虽然对世界市场及国际价值作用的形式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到位。因而,在新形势下我们有必要开拓劳动价值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发展和完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经济形式和体制的变化促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发展。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经济形式主要是以“工业经济”为主。如今, “以知识为基础”、“以科技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式或经济形态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大量的科技知识密集型的高新科技产业,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第三产业的劳动在价值创造中作用越来越大,因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需要向前发展。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主要分析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预测或设想仅是以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如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远远超过了马克思当年的设想,我国实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对马克思当年设想的一种超越,所以,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化促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向前发展。
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于社会和人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运用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指导我国经济的发展。比如强调经济效益,注重商品质量,就是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体原理的具体运用。在生产中,一方面在具体劳动上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质量高、耗量少的产品;另一方面,在抽象劳动上缩短劳动时间,减少劳动消耗,降低商品成本,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就是坚持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仍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原理。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则必须依靠市场,在流通过程中得于实现。所以,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从近年不少案例中可以发现,中职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不清楚实习及用工期间的劳动保障,不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五险一金”的签订,不懂得工伤事故的认定、不懂得职业防护,不懂得如何讨薪维权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虽然国家关于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的制订工作进展相当快,这可以从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可以看出,这为中职生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相关环节的法律实施仍不完备,如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就存在学生就业时跟用工企业之间仍有没有签订书面就业劳动合同的现象;学生就业以后签订“五险一金”的情况也不完全,现在合同当中能够确定有“五险”的只占到70%,而“一金”——住房公积金由于没有法律来要求,从签订的情况来看只能达到36%。
另一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中职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缺乏,学校的教育宣传跟不上。从我校的抽样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相当薄弱,入学之前很少进行过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学习,许多学生对劳动者年龄的法律规定尚未知晓,更不论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了。而中职学习期间也有误区,不少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学好就行了,其他的不重要。这就造成了现实中,中职学生在整个就业过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按法律办事,也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认为,中职三年期间,学校应加强劳动及社会保障法方面宣传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可根据年级特点分层次让学生多了解认识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中职生劳动法规知识的教学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在中职教学过程中,应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两方面着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切实保护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㈠、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近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劳动关系,缓和劳动矛盾,劳动法也作了适时修改,并且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全面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中职生在学习劳动法规方面在基本法当中至少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制度
劳动法中规定了国家采取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了实行就业平等的原则。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首先就关注了平等就业问题,规定反就业歧视条款。就业平等不只限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的规定,还包括除了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对就业条件作出规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因素作为人员录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典型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另外,法规还规定保障残疾人、农村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应教会学生如何面对用人单位的招工限制,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其次,让学生在教学中清楚政府在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问题,劳动力市场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专项设立,政府部门应对各种岗位进行按需培训并杜绝非法用工现象。再有就是明确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知道就业援助制度,知道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95年劳动法确立的,十几年来,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以及执行得不好,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因此在教学中,应给学生强调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主体认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与劳动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不允许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的劳动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期间就涉及一个劳动者实际身份的认定问题,即目前中职生就业实际上有两个阶段,一是顶岗实习阶段,二是正式就业阶段。在顶岗实习的一年期间,他们的身份仍是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出现权益受损事件,只能借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处理。所以在教学中应强调学生对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三分协议书的重视。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条款问题。应注意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让学生明确合同期限不同、工种不同试用期有相应长短的规定。另外,学生应明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否则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工资制度
关于工资制度方面,其一应让学生掌握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机制,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清楚目前国家关于休息休假及期间加工工资的给付问题。其二应让学生知晓国家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维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4、劳动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在教学中应让学生明确国家制定的生产和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明确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
5、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应强调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学生掌握解决劳动纠纷的合法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劳动纠纷。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可按照法律规定“或裁或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应“一裁终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㈡、掌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应知识
一、知识经济与价值
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指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人对价值财富的创造很可能形成知识价值论,即知识创造价值。其主要理由是:
1.知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本身包含着价值,它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在劳动过程开始以前对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办法达到某种效果,就已在劳动者的观念中存在着。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渐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腊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这就是说,人的劳动过程首先是一个思维过程。在第一项具体的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劳动者的头脑中必需积累足够的有关知识,并以这些知识为基础,对劳动过程进行构思和设计。通过构思和设计,形成如何通过人的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知识。只有在这种知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各种具体的劳动。因此,劳动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知识积累和知识使用的过程,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人的劳动能力,即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在人的大脑中积累的如何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知识,每个人的知识积累,都是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而得到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无疑都是一种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学习过程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探索过程则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知识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已有的全部相关知识,知识量往往是相当大的。越是重要的新知识,使用的知识量越大,因此新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就越大。
2.知识价值转化的倍加效应。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且在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能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可以说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能创新,而人类创新的原动力就是知识。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基础研究的科学发现,应用研究的原理探讨和开发研究的技术发明,三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转换周期日趋缩短,并日益成为融合一体的形式。知识产品在其创新的过程中往往是一种或几种使用价值的探索过程,但在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过程中,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往往呈现出倍加效应。如最早人们在开发计算机的时候只是想加快运算速度,但自从本世纪40年代计算机问世以后,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今天上至航天航空,下至工农业生产,科技文卫几乎无所不包,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呈几何数膨胀。
二、劳动价值论与知识经济价值观的差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由于知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产劳动将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体。
关于这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预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劳动显示出不那么值得继续包括在生产过程以内了,因为人只是以看守者和调节者的地位和生产过程发生关系。”其次,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的关系也有所变化。马克思指出:“随着大工业的继续发展,创造现实的财富已经不再依靠劳动时间和应用的劳动数量了,而是依靠劳动时间以内运用的动源的力量,而这种动源自身的生产上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根本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程度式或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这实际上道出了随着工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取决于“动力源”,进而取决于科学水平及技术进步程度,亦即知识。
由马克思对价值创造的预设到知识经济在现实社会中迅速发展的情况,不难看出,劳动价值理论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太狭义。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这种劳动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的。显然至今人们还没有找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时间上价值的换算方法。
2.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实指经济价值,不包括无形的价值财富,比如专利,信息等。
3.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变化的。
4.价值与直接劳动时间的关系也不是不变的,而是富有弹性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差异:
1.基础不同。劳动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为主体和基础的;知识价值论则是以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
2.过程不同。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过程;而知识形成价值的过程则主要在知识的开发、应用、传播和扩散等过程。
3.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不同。前者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一般不高;后者则因以科学技术为主体,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4.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方法不同。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量决定的。
5、价值实体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知识。
6.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量总是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最新知识来决定的,并且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知识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
1.劳动的过程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又是知识创新的过程。
一、知识经济与价值
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指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人对价值财富的创造很可能形成知识价值论,即知识创造价值。其主要理由是:
1.知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本身包含着价值,它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在劳动过程开始以前对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办法达到某种效果,就已在劳动者的观念中存在着。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渐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腊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这就是说,人的劳动过程首先是一个思维过程。在第一项具体的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劳动者的头脑中必需积累足够的有关知识,并以这些知识为基础,对劳动过程进行构思和设计。通过构思和设计,形成如何通过人的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知识。只有在这种知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各种具体的劳动。因此,劳动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知识积累和知识使用的过程,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人的劳动能力,即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在人的大脑中积累的如何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知识,每个人的知识积累,都是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而得到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无疑都是一种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学习过程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探索过程则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知识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已有的全部相关知识,知识量往往是相当大的。越是重要的新知识,使用的知识量越大,因此新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就越大。
2.知识价值转化的倍加效应。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且在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能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可以说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能创新,而人类创新的原动力就是知识。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基础研究的科学发现,应用研究的原理探讨和开发研究的技术发明,三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转换周期日趋缩短,并日益成为融合一体的形式。知识产品在其创新的过程中往往是一种或几种使用价值的探索过程,但在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过程中,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往往呈现出倍加效应。如最早人们在开发计算机的时候只是想加快运算速度,但自从本世纪40年代计算机问世以后,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今天上至航天航空,下至工农业生产,科技文卫几乎无所不包,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呈几何数膨胀。
二、劳动价值论与知识经济价值观的差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由于知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产劳动将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体。
关于这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预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劳动显示出不那么值得继续包括在生产过程以内了,因为人只是以看守者和调节者的地位和生产过程发生关系。”其次,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的关系也有所变化。马克思指出:“随着大工业的继续发展,创造现实的财富已经不再依靠劳动时间和应用的劳动数量了,而是依靠劳动时间以内运用的动源的力量,而这种动源自身的生产上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根本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程度式或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这实际上道出了随着工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取决于“动力源”,进而取决于科学水平及技术进步程度,亦即知识。
由马克思对价值创造的预设到知识经济在现实社会中迅速发展的情况,不难看出,劳动价值理论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太狭义。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这种劳动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的。显然至今人们还没有找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时间上价值的换算方法。
2.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实指经济价值,不包括无形的价值财富,比如专利,信息等。
3.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变化的。
4.价值与直接劳动时间的关系也不是不变的,而是富有弹性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差异:
1.基础不同。劳动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为主体和基础的;知识价值论则是以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
2.过程不同。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过程;而知识形成价值的过程则主要在知识的开发、应用、传播和扩散等过程。
3.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不同。前者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一般不高;后者则因以科学技术为主体,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4.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方法不同。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量决定的。
5、价值实体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知识。
6.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量总是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最新知识来决定的,并且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知识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
1.劳动的过程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又是知识创新的过程。
知识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同实物产品和劳务产品一样,在其生产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和活劳动。其中耗费的物质资料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旧价值部分;活劳动使用的知识量则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部分。
知识产品的过程,是对未知世界进行探索和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升华的过程。与一般的实物产品和劳务产品不同的是,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产品在劳动力的头脑中还是未知的,生产过程需要多长时间也是未知的。也就是说,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性劳动是使用已有的知识而生产新知识的劳动。
知识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实际上是知识从一个人的大脑向另一个人的大脑中转移的过程或者说是知识的复制过程。这一过程是由传授知识的劳动过程和学习知识的劳动过程共同组成,因此也统称为教育劳动过程。在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量并不增加,也就是劳动中使用的知识量就是被转移的知识量,因此在再生产的知识产品中,活劳动形成的价值虽就等于转移的知识量。在知识的再生产过程中,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如教学设施、设备,教学人员和学习者的生活资料等,这些物质资料的价值都要转移到再生产的知识产品中去,形成产品价值中的旧价值部分。
2.知识价值论为劳动价值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我国理论界有的观点为了论证服务也创造价值,认为:“首先,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使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日益分解的趋势……原来由单个工人独立完成的劳动,现在分解为‘总体工人’的共同进行的劳动,由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并且,这种多样化劳动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把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也纳人了‘总体工人’的范围,从而他们的劳动也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川这就是说,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原因是:其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其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成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然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从社会方面看,只是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以新兴科技为生产力的产业、行业、企业发展起来;至于“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从社会方面看,也就是社会分工的依赖关系大大增强。这些都没有超出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的范畴。从企业的“总体工人”方面看,“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使企业“总体工人”的人员结构和结合方式在质和量上都发展了,但也没有超出马克思的企业“总体工人”的范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大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分工变为企业的内部分工,比如,跨国公司兼并其他企业将其作为自己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商品买卖不是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商品买卖关系,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种控制形式),也可以使企业的内部分工变为社会分工,比如子公司从跨国公司中独立出来。但这同样没有超出马克思所阐述的社会分工与企业内部分工的相互关系规律。上述理论界的观点“把一些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者也纳人了‘总体工人’的范围”,这要么是把社会分工纳人企业内部分工的“总体工人”之中,要么是把社会分工本身看成“总体工人”。然而这两种情况要实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不能只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这种生产力的条件,它还必须具备生产关系的条件。马克思阐述了这个生产关系的条件:“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二者不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有本质的区别。” “社会内部的分工以不同劳动部门的产品的买卖为媒介;工场手工业内部各局部劳动之间的联系,以不同的劳动力出卖给同一个资本家,而这个资本家把它们作为一个结合劳动力来使用为媒介。” “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冈因此,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要纳入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总体工人”范围,他们就必须和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联系不以商品买卖为媒介,而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为媒介,否则就不能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总体工人”。再说,即使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物质生产领域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也不能成为该企业创造价值的“总体工人”,因为马克思的“总体工人”范畴是指参加“直接生产过程”的“总体工人”,而他们仍不是“直接生产过程”的参加者,如:企业雇用的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购销人员、记账会计、经理的秘书、电话服务员、保安、门卫等,更不用说企业的独立董事了。同样,如果要把整个社会分工看成是一个“总体工人”,那就必须取消作为社会分工的各企业之间的商品买卖的联系,把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所有者手中,否则也不能成为“总体工人”。可见,上述理论界的观点忽略了马克思指出的社会分工和企业的“总体工人”的本质区别。
上述理论界的观点还认为:“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和商品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从而价值存在的形式当然也呈现多样化。……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人创造价值的范畴。”是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商品存在形式,从而价值存在形式多样化,但这种“多样化”仍然是马克思所概括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困。因此,要说明什么劳动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应从单个商品的分析开始,从而应用“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来说明,而不能从商品或价值存在形式的“多样化”作为分析的开始,并以此来直接说明。
上述理论界观点认为:“再次,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为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因此,只要是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这一要素的劳动,也都应该是属于创造价值的范围。”社会经济对劳动力的要求会高到什么程度,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会多到多大范围,马克思早已论述过:“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用那种把不同社会职能当作互相交替的活动方式的全面发展的个人,来代替只是承担一种社会局部职能的局部个人。” “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不仅为当时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发展所证明,而且为现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的发展所证实。马克思认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要求是劳动力的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内容就是劳动力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内容。恐怕没有比这对劳动力的要求更高和对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有更多的内容了。但是马克思认为教育不创造价值,认为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而进行的服务劳动不创造价值。
为了论证服务创造价值,理论界还有的观点认为:“由于服务的劳动对象是被服务者,因此服务劳动凝固在人身上,劳务就是物化在人身上的服务劳动。”“现代服务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主要不是体现在物质商品中,而是主要凝结在非物质形态的服务商品中;主要不是以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物质担负物,而是以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物质担负物。”“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由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
首先,服务劳动并不会凝固或物化在被服务者身上。从服务的具体劳动来看,它在训练、保持和改变被服务者的劳动能力或形态的同时直接被服务者消费掉。从服务的抽象劳动来看,由于在服务劳动进行的同时被服务者对该劳动进行直接消费,因此,同一服务的抽象劳动也不会凝固或物化在被服务者身上。
其次,不管服务如何现代化,如:教师不用粉笔而用多媒体教学,医生不用笔而用电脑开处方,服务劳动都不可能以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为“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就是服务的具体劳动的现在进行时,同时,同一服务的抽象劳动也处在运动形式中,所以,抽象劳动不可能形成价值,从而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也就不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如果认为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那就等于说活的抽象劳动本身是价值。然而,马克思说,劳动……本身没有价值。
再次,“服务的价值”与“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服务的价值”是指服务劳动者的劳动力本身所包含的物化形式的价值,而不是指“服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关于服务的价值,马克思说:“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这就是说,服务的价值是服务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而不是服务劳动者创造出的新价值。马克思认为服务是不创造价值的,“他们不生产商品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商品本身从来不是直接的消费对象”。
近年,我国理论界有的观点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由此,引用者便认为:其一,服务本身是商品;其二,服务也创造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点理解是不符合马克思这段话原意的。
首先,服务本身不能直接是商品。因马克思这段话中的“服务”是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不是像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那样去生产物质性的商品,而是直接用活劳动进行服务(虽然有的服务也生产物质性的产品,但不是商品),而活劳动本身不能是价值。马克思所说的服务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另一种含义是指服务价格,就像原始土地没有价值而有价格从而不是商品而称之为商品一样。马克思指出,服务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与收入直接交换,称做个人服务;二是劳动与资本直接交换,称做生产资本的服务。个人服务的交换价值就是提供服务者的劳动力价值—“以服务直接同收人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的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这就是说,由维持他们的生活或者说把他们生产出来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决定。”而生产资本的服务的交换价值就是服务价格;这种服务价格一般是由物质生产领域里的资本雇佣的生产劳动者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所创造的v+m(假定价格等于价值,下同)来决定的(假定上述这两种服务的生产资料都是由用收人购买服务的顾客提供的,这不会改变服务报酬的决定规律。下同)。当然,不管是提供个人服务,还是提供生产资本的服务的劳动力都是指能大量再生产的劳动力;不能大量再生产的劳动力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是由供求关系直接决定的。
其次,服务不创造价值。不管是个人服务,还是生产资本的服务,向顾客提供的都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因而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说: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人的对象。马克思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服务不创造价值。一种是顾客用收入购买女厨师的劳动,即请女厨师到家里烹调肉食等等。这种服务的劳动也物化在物质产品即肉食中,但一般不构成价值;只是由于顾客不中意这些肉食等偶然原因,才可能将其卖出而成为商品;但这种可能性是偶然的东西,不是顾客购买女厨师服务的目的,不是顾客为了消费自己的收人,因此必须把这种可能性排除,才能把握服务的实质。马克思说:“如果女厨师为我烹调肉食等等,我购买女厨师的劳动,不是为了把这个劳动当作一般劳动来获取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把它当作这种特定的具体劳动来使用;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劳动就是非生产的,虽然这种劳动也固定在物质产品中,而且同样可能成为(从结果来看)可以出卖的商品,就象它对饭店老板来说确实是商品一样。可是,这里仍然有重大的差别(实质上的差别):女厨师并不补偿我(私人)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因为我购买她的劳动,不是把它作为构成价值的要素,而完全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她的劳动不补偿我用以支付她的基金,即不补偿我给她的工资,这就好比我在饭店里吃的一顿午餐本身,不能使我再购买和吃一顿相同的午餐一样。”如果女厨师提供的是个人服务,那么,顾客支付给她的服务的报酬是她的劳动力的价值,虽然她得到的工资所包含的劳动量比她创造的物质产品这种使用价值上所固定的劳动量少。如果女厨师提供的是生产资本的服务,那顾客支付给她的服务价格一般就由她在她的老板的店里所生产的同类同量的肉食商品中她所创造的v+m来决定。
另一个例子是,“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的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医生的服务(只要他能保护健康,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即劳动能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也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即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如果医生和教师所提供的是个人服务,那么,“很明显,医生和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用来支付他们报酬的基金,尽管他们的劳动加人一般说来是创造一切价值的那个基金的生产费用,即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如果教师和医生是向顾客的收人提供生产资本的服务,那么其服务价格一般就由资本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所雇佣的类似的复杂劳动者在相等或相似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下所创造的v+m来决定。
为了论证服务也创造价值,理论界有的观点引用下面一段话:“但是,对劳动的物化等等,不应当像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于是引用者得出结论:没有生产出物质性的使用价值的服务,也能创造价值,因为不应当像亚·斯密那样按苏格兰方式去理解劳动的物化,价值的存在是与商品的物质性的使用价值毫无关系的。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马克思对亚。斯密这段批评的原意。
亚·斯密的“苏格兰方式”的缺点是什么呢?马克思指出:“亚·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但是,这在他那里是次要的事情,只是表达不当。”斯密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像制造业工人那样,“……劳动固定和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而这个对象或商品在劳动结束后,至少还存在若干时候。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像家仆的劳动那样,“劳动不固定或不物化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马克思针对斯密认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应“留下某种痕迹”这种“只是多少过于草率的”的理解,指出:“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在这里,马克思首先指出具体劳动是“使商品产生出来的”,即创造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的具体劳动;其次指出在该种“商品”上具体劳动可能不留痕迹,即不留“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但劳动仍可物化为价值。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具体劳动既要生产出物质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又不留痕迹。为此,马克思举了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自80年代以来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并越来越成为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与此同时,形成了对传统思想观念特别是传统经济理论的冲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同样遇到了新的发展观的挑战。无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依然是理解经济发展的一把钥匙,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但是,坚持不等于固化,发展观的变革需要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作出新解释,这既是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具体地说,至少包含以下3个方面:第一,生态持续发展。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使人类发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力之内。第二,经济持续发展。不仅重视数量,还要改善质量,优化配置,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第三,社会持续发展。以改善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满足需要为目的,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三者相互依存、促进,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而传统发展观在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认识上,却存在着片面的认识,即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经济发展中就不可避免地采用粗放式、资源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无疑,这种发展是以资源的任意浪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实际上也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的部分人的发展。而在新的发展观看来,所谓人的发展不是指少数人的发展和当代人的发展,而是指包括后代人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新的发展观特别重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主张的发展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是自然、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
由建立在“征服自然”基础上的传统发展观到人和自然和谐的新发展观,是人类认识上的伟大飞跃,也是20世纪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思想成就之一。可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却同这种新的可持续发展观不相适应。按照传统观点,自然物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就没有价格,一些以自然资源为原料的产品的价格也由此而降低,并以此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实践,出现了很大的偏差,造成资源的滥用,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自然资源的更新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这种否认自然物价值和价格的观点是同可持续发展相冲突的。正是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只要是需要通过劳动才能得以恢复和更新的自然物,就是应该有价格的,这个价格也就是自然物价值的表现—是由再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
在这里,关系到价值决定的基本问题。按传统的一般表述,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自然物视为具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这当然有利于对商品的理解和对劳动价值论的把握。但我们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应该赋予其更深层次的表述和新的解释,即一是视自然物为商品,使用自然物非但要补偿为获取自然物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要综合考虑补偿再生产该自然物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是在高速发展的当今世界,应该突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针对劳动生产率的发展变化反复强调,价值是抽象劳动凝结。决定价值的,不是已经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再生产这种商品即现在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在现在尤具意义。一方面由于科学的发展,技术的飞快进步,生产某些商品的原材料可以用更简单的工业方法再生产出来,其补偿费用必然降低,且下降的周期越来越短;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物的日趋减少,且再生产该类物又困难,其补偿费用将会不断提高。因此,我们突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一是在现代经济的情势下,希望决策者在决策某项投资或参与竞争的时候,有个理性的预期;二是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强调和突出商品价值是再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价值决定形式,根据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观,把自然物纳人商品范畴。因为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所以,这种的强调和突出并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增多一个再字,而是赋予其新的解释和更深层的表述。同时在实践中,在对待自然物的使用上,应切实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本着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合理地补偿耗损的自然力,在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保护好人们自身的生存环境下,求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的分析,鉴于土地这一自然物的稀缺性和土地资源耗损的不可再生性的特点,我们有必、要着重提出有关土地这一问题,看看什么是地租,它是由商品价值的哪一部分形成的?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指出资本主义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同时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形式。级差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它是由较优土地上生产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由劣等土地生产的产品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无论租种好地坏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它是由农产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在马克思看来,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土地之所以有价格,不过是因为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
但是依据经济发展的脉络,根据我们前面对价值和自然物价格的见解,对地租也必然注人新的解释。按照我们的看法,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而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以往的劳动而是由再生产它的劳动决定的,因此,为人们所利用的土地也应当是有价值而有价格的。 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土地以及其自然力的损耗,应视同其它生产资料一样,进行计价,打人成本。在资本主义以前,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的再生产,一般是不存在问题的。农作物收割和消费后的残渣废料,又回到土地,使土壤的肥沃程度得以保持和恢复,水、空气和其他自然条件也都能依赖自然本身的力量得以恢复和更新。所以可以这样说,那时并不存在土地等自然物耗损的补偿问题。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一方面对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和保护生产的自然条件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土地及自然力的消耗,其价值也随同转移到产品中去,从而成为商品成本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计入商品价值。如果在生产中不计人这部分费用,被消耗的自然物的补偿就没有保证,就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造成再生产的困难。
其次,在核算一个企业、一个生产单位的资金时,应该把土地价格计算在内,并同其他资金一样形成相应的利润率,而这个由土地资金利润率决定的利润就是地租。诚然地租收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多被土听有者占有,供其挥霍,未能转变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但按其经济实质来说,地租应是用于扩大和改变土地的投资。所以地租不因土地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恩格斯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去的形式—转交给社会”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证明,在消灭私有制后,土地和其他自然物仍然具有价格,人们不能免费使用。从整个过程来看,不仅使用土地及自然物的消耗(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应计作成本,予以补偿,而且土地占用资金也应如同其他生产资料占用资金取得利润和利息一样,也应取得地租。否则,土地和自然条件的优化、改良和扩大的投资就失缺可靠的来源。但这样的结果会理所当然地增加各部门的支出负担,并相应会缩减投资份额。这在形式上看似乎影响和限制了现实的发展,然事实上正是这种限制,为人和自然的和谐、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从一个长时段上看,这样做非但不会影响和限制发展,而且更加有助于发展的持续性、全面性、可靠性。不然,如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只有索取,而无偿还,那就势必带来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滥用,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自然力的恢复更新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困难,甚至于会影响和威胁人自身的生存。事实也正是这样,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仅只是在农业上如马克思所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伺.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而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资本主义财富的增加是以自然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随着人类应用科学技术改造和征服自然活动的不断扩大,人类已经开始遭受到自然的无情报复。土地的侵蚀,资源的衰竭,水和空气的污染,动植物的大量毁灭,已经造成了人与自然平衡发展的现实威胁。
当今,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珍惜土地,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如此。我国已经把珍惜爱护土地、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及抓好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当今的科学技术亦已创造基本能够消除这种危害的能力,并且国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拨出相当的款项用于土地的改造和环境的治理。但是,现实的情况还是不够理想,维护治理很难补偿损害破坏,土地改良、优化环境的费用总是捉襟见肘,无法保障。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再生产土地和自然物的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实践告诉人们,土地和自然物只有同其他生产资料再生产一样,才能通过自身职能取得收人,补偿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才会有可靠的保障。
明确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赋予新的解释,其实质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坚持。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
劳动价值论是指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价值论的合理内容,建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可高度概括如下:一是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是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它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其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是价值的源泉,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即无差别的人类脑力体力的耗费,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但它不是价值的源泉;三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活劳动,即正在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物化劳动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物,在新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彻底的一元价值论。
二、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要性
(一)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与现时代存在巨大的差别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科学原理都是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的分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产生于130多年前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劳动形态、商品形式和财富构成等都与当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对那个特定时代特点的分析,概括地讲,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客观历史条件主要如下。
第一,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体力劳动。工业化初期,社会生产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例相对较小,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生产中的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虽然马克思也涉及到对非物质生产领域(服务贸易行业)的分析,但由于当时这些部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影响力微乎其微,所以当马克思在谈到服务贸易时说:“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这些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第二,劳动过程的知识含量不高。工业化初期知识、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劳动过程的脑力支出、知识含量不高,简单的、以体力支出为主的、按时间计算的劳动是主要的劳动形式。因此,马克思还不可能对科技创新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独特作用加以系统论述。
第三,指挥、管理劳动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形态。工业化初期,随着产业革命和生产力发展,一边是资产者财富的积累,另一边是无产者贫困的加深,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之初,面对的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尖锐斗争,劳动价值论创立的使命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不合理性和被新社会制度取代的必然性。在当时,指挥、管理主要还是资本家的职能,而资本家行使指挥、管理的职能与剥削目的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被指挥、被管理、被剥削的。因此,马克思就不可能把指挥、管理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独立劳动形态来研究。
(二)当代劳动特征的变化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涌现出来,社会劳动出现了许多新特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了新的实践土壤。但是,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服务性劳动、科学研究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经营管理劳动,由于都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都不创造价值。这一原创含义,与现实经济活动存在着巨大的矛盾,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遇到了一系列挑战。
第一,服务性劳动。第三产业又被称为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从事的劳动可称为服务性劳动。第三产业问题,是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为了研究的方便而抽象掉的经济现象。第三产业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迅速发展,则是马克思未曾预料到的经济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已成为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据统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第三产业产值所占的比重已达60%}70%。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占到GDP的1/3以上,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大大提高,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比重日益增大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向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服务性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是否都创造价值?
第二,科学研究劳动。当代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在进人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更是如此。科研人才的多少和水平的高低、科技创新能力的大小、科技对生产的装备应用程度和在经济生活的普及程度,早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科学研究工作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提高已有产品的生产效率或发明出新的产品,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使全社会的商品价值总量大大增加。如果坚持认为所有科学研究方面的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就会严重压抑和打击这些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与当时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马克思重在研究和论述物质生产劳动。马克思也提过“精神生产力”这一概念,但没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述。现代经济条件下,人们物质生活的消费得到了较大的满足,消费结构从温饱型向发展型和享受型转变,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文化生活上的满足和享受,精神产品的生产部门得到很大发展,也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生产任务,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精神劳动是一种艰辛的、探索性的复杂劳动,它创造了精神产品,而这种精神产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对于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应当把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作为重要的课题来研究和探讨。
第四,经营管理劳动。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范围扩大,产品日益精细、丰富,就越来越需要科学的组织与管理,经营管理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高科技时代,对管理的要求更高,现代经济社会的管理者,必须具备专门化的知识储备。同普通工人的简单劳动相比,管理活动是管理人员从事的复杂劳动,管理劳动不是一般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而是高级的脑力劳动。因此管理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其创造的价值会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
三、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可行性
(一)劳动价值论中的经济范畴会随着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同历史上的经济学家,特别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分水岭在于:马克思认为,经济范畴是经济现实关系的科学抽象,而随着经济的现实关系的变化,经济范畴也应当相应发生变化。马克思指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结构、生产方式都不是“结晶体”,而是一个“变化的机体”。因而,人们认识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变化规律的范畴,也不是永恒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和否定的过程中。有些经济范畴的内涵,会随着经济现实的变化不断更新其内容和性质,有些经济范畴只说明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现象,随着历史的发展,实质上它已不再适用,这时它只会作为人们认识经济现象的历史痕迹保留下来,而一些新的经济范畴会代替旧的经济范畴。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立足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理论反映。没有商品经济社会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劳动价值论。我们应该看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是长期的、有阶段性的,这一发展过程必然决定着劳动价值论要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地向前推进。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对商品经济现实关系的一种确切反映,是科学体系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马克思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马克思有关生产劳动的论述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启示,为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留下了广阔的理论空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他接着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马克思又同时指出,“但是,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他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上面论述表明: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也是随其研究间题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社会化大生产总体劳动中,生产劳动的范围不只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还包括不一定要自己动手的科研、管理工作等。
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即同劳动独有的特殊性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马克思在考察服务劳动时,曾明确指出,服务是“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在今天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含义也应当有所发展和变化,必须探讨和重新认识服务性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三)我国学术界的五次争论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建国以来的五十多年,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有五次,包括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规律”和“生产劳动”等劳动价值论基本内容的前三次讨论,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间题、世纪之交由“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认识”再掀热潮的后两次讨论。
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五十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尽管每次争论的主题不完全相同,但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取得的成就来看,劳动外延的扩大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科技人员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企业主的劳动是否也有创造价值的一面,这些间题从马克思的有关社会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二重性的论述中都可以找到支持的证据。而且从逻辑的推演和历史演进的角度,这些劳动成为价值的源泉并不真正构成问题。几十年来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争论取得的重大进展,为“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理论财富,为创新劳动价值论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四、对“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展望
(一)发展和创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底线是“价值创造一元论”
马克思主张劳动价值论,但间题是,如何理解劳动?如果把劳动理解成活劳动,那么就是价值创造的一元论;但如果把劳动理解成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那么劳动价值论实际上等同于多元价值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与其说是在捍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如说是否定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为马克思明确讲过机器不创造价值,再者,如果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我们该怎么理解马克思对要素价值论的批判?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不在于研究怎样促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而在于揭示商品的社会属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于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从这一目的出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然是一种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价值创造一元论”,否则,如果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就无法揭示商品交换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劳动的交换,也无法揭示剩余价值的源泉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对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超过其自身价值以上的价值的无偿占有。如此一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失去了科学的基础,从而陷人“破产”的境地。
劳动价值论自创立至今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是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当时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行深入探索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曾经形象的比喻道,”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但是,劳动价值论产生于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受当时的社会经济等诸多客观条件限制,肯定存在着不完善或与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不相匹配的地方。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的主要挑战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种科学扬弃,是反映劳动者利益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点。但是任何一种理论也不免有其历史局限性,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它的普遍适用性也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和质疑。概括来讲,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新时代条件下面临的主要挑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动概念范畴的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根据不同的角度,劳动有不同分类,比如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等。关于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马克思是把能否生产物质产品作为区分二者的基本标志。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形成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体力劳动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成为脑力劳动者,从事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信息生产等活动,所以以信息技术和知识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成了极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在马克思时代都是缺乏预见性的质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逐渐成为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工作不仅成为相对独立的劳动形态,而且在现代社会化生产中已成为最重要的劳动,同时经营管理已成为仅次于科技劳动的重要劳动形态,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限已被打破,劳动的性质已经被重新界定,内涵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二)价值源泉的变化。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物质生产部门分为两大部类,即第一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第二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物质生产部门是价值的创造源泉,而非物质生产部门只能是转移和占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然而,随着产业结构的迅速升级,第三产业在一国经济产值中比重越来越重要,各种旅游服务业发展迅猛,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产值甚至超过了物质生产部门,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即使在物质生产部门,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者也大幅度减少。部分非物质生产部门创造价值已成为现实,对服务类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已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经济特征。
(三)分配制度的变化。劳动价值理论体现到分配领域的基本原则便是按劳分配,即价值只能在创造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过分强调体力劳动者的作用,而忽略脑力劳动的作用。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者创造价值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此时,价值创造非但没有减少,而且创造的更多,这当然不是机器在创造价值,而是由于高水平的技术人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所提供的劳动是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问里创造了更多的价值。所以,在这里,技术人员的劳动、管理人员的劳动,不仅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是通过提供复杂劳动成为了新时代的先进生产要素之一。同样的,脑力劳动的提供者获得了财富的分配,甚至在当今社会脑力劳动者获得了更高的回报。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扬弃
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我们一方面要做好继承,继续坚持该理论中最核心、最基本的东西;另一方面要不断发展,根据时代的变化来对该理论进行深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