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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响水县隶属江苏省盐城市,地处江北部沿海地区。近年来,该县全力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扎实抓好防汛物资规范化管理,取得一定的成绩,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1江苏响水县防汛物资管理现状及不足
(1)防汛物资管理体系逐步健全。针对全县8个乡镇、3个工业园区防汛工作实际需要,根据“集中储存、统一管理、高效调度”的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方针,先后建成“1个中心、2个基地”,既保障了物资供给的规模效应,又极大改善了以往防汛物资“储备量小、调拨缓慢”的状况。
(2)物资采购模式更加规范。从以往的物资合同采购、招标采购逐步发展到目前的政府集中统一采购。不但规范了物资采购程序,而且保证了资金高效利用、杜绝了采购中的暗箱操作。
(3)防汛新材料不断推广。从原来的以群众性抢险为主的防汛物资储备转变为以专业防汛抢险为主的物资储备。装配式围井、挡水子堤、土工、滤垫等新型防汛物资大量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了防汛抢险工作效率。
(4)防汛物资储备力度不断加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2000年以来,该县每年都加大防汛物资储备力度,2001-2006年投资1100万元防汛物资资金,2007-2013年防汛物资投资达到1900万元。截至2013年底,响水县防汛物资储备共有块石近8万t、编织袋100余万只、木材9800m3、彩条布95万m2、土工布50万m2、钢丝笼1万只、救生衣近5000件、冲锋舟15艘、橡皮船21艘、灯具600只、移动灯塔10只、发电机10台套、钢管310t、装配式围井1200片、挡水子堤1000m、滤垫近5000块、应急灯500只。
响水县防汛物资管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信息化程度不高,物资储备统计工作繁琐;二是物资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到物资使用寿命;三是规范化程度不高,有关管理工作还不够精细;四是清仓盘点工作不够,影响到部分物资保存质量;五是定额不精确,影响到防汛工作科学开展。
2江苏响水县防汛物资规范化管理对策措施
2.1推广信息化技术,实现人力、物力、资金科学调配
要开发防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在内部局域网上应用具有“盘点、出入库、调库、数据审核、文件审批”功能的防汛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既实现仓库物资日常管理的精确化、规范化,又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防汛物资管理业务模式,使日常对防汛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存期、破损、统计、分析等管理工作变得简易可行、精确无误。还要开发防汛物资管理调度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直观了解和掌握物资储备的动态情况,实现防汛物资动态查询、统计,并为汛期物资调度提供决策依据。物资管理调度平台可与全县相关机构的数据库对接,从而实现政府、部门和物资仓库数据互通,使防汛物资管理工作步入信息化通道。
2.2贯彻因地制宜方针,切实加强防汛物资保养工作
防汛物资保养是物资储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应当针对各种防汛物资的特性,结合本地气候特点、仓库存放条件,对物资采取科学的保养措施,确保物资存放完好无损。要做到防汛物资管理“3清、2齐、3一致”,即存放物品的数量清、质量清、规格清;仓库环境整齐、堆放整齐;物资的财帐、卡、实物互相一致。还要合理确定防汛物资存放位置,将物资存放地点与编号统一起来输入管理系统数据库,做到便于管理、查找和调库。
2.3严格把握标准,加强防汛物资规范化操作
在现有对防汛物资保护、人工、仓库等相关管理费用按照总成本的7%进行拨付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标准,对防汛物资管理成本实行精细化管理。还要积极推行防汛物资汛前检查制度、防汛物资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为防汛物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2.4加大防汛物资清仓盘点力度,确保防汛物资质量
一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各国政府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竞争,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不满,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在此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思想主张概括为:一是在公共服务中,把公众视为顾客,建立顾客导向型政府,将顾客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府工作质量的标准;二是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结果,注重效率和质量,力求投入最小效益最大,强调绩效管理;三是强调市场导向,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从而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重新明确征纳双方定位,视纳税人为顾客,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税务机关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把纳税人看成监督的对象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
在税收工作中,税务机关应该找准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位,同时,应努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咨询、举报及投诉和建议的途径,并切实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经济、便捷的服务。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税务机关从内在机制上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的系统,是以遵守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依托现代化管理和科技手段,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和保障,通过不断充实合创新各种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工作体系。
二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承担淮安市淮阴区范围内地方税收、基金(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任务。淮阴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靠制度强管理,用文化聚人心,以创新求突破,着力营造依法治税的政策环境、和谐高效的服务环境、管理规范的体制环境、争做一流的人文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连续7年在全市地税系统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税务机关必须转变以往“重监管、轻服务”的做法,树立“大服务”观念,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纳税人。基于这样的认识,淮阴地税局注重以人为本,树立征纳双方平等地位,坚持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在深化纳税服务,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服务手段更加先进,服务效能更加凸显。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在税法宣传方面,依托报纸电视等资源扩大宣传渠道。抓住每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材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宣传。
第二,在纳税咨询方面,将全区地税局咨询电话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初步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12366纳税服务综合性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在办税服务厅建设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大厅功能进行划分,分为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区,等候休息区及柜台叫号管理系统,营造了简洁高效、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氛围,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第四,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淮阴地税局于2009年4月成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2009年5月成立了“纳税人之家”,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等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第五,在建立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方面,通过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加以回复。此外,按照行业将个体户及企业分类进行管理,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重点税源企业加大需求管理力度。
第六,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改进纳税申报和缴款方式,积极推行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为一体的“税库银联网”实时在线,大部分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
第七,在社会协作方面,税务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初步建立了与税务行业如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促进了整体纳税服务效率的提高。
该局在加强征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有力的促进的征管质量和纳服效率的提高,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各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表现在:服务观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各项纳税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收咨询辅导工作不到位;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不高、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及需求把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淡薄。部分税务人员对优化税收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服务及平等服务的意识,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纳税服务体系缺乏各种相应完善的配套措施。主要表现在,缺乏纳税服务相应的宣传及咨询机制,把握纳税人的需求不到位,纳税服务程序缺乏规范性,纳税服务流程繁琐,缺乏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和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税收服务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制约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税务人员职业修养和素质能力还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税务业服务尚未深入开展等。
三
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以纳税人为顾客导向的纳税服务理念,建立顾客导向型税务机关,从思想上改变原来的把纳税人看成是监督打击的对象,变成为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
首先,以纳税人为本,树立全新的税收服务理念。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增强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税务管理观念要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税收征管工作也要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化,这是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方向。因此,必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牢固树立“顾客意识”,将立场转移到纳税人一方,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逐步建立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
其次,建立相关纳税服务配套机制及相应措施。
第一,建立税法宣传机制。采取适合不同纳税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和办税流程。依托办税服务厅建立“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办新办企业辅导班,提高企业自主办税能力。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宣传工作机制,整合宣传资源,结合本部门税政,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在电视、电台投放公益广告,做好江苏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淮阴区地税“蓝色快车”服务品牌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不仅局限于每年的税收宣传月。采取多种形式发放不同类型的宣传品推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服务。增强宣传品的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以生动、形象、感染力强的形式传播给纳税人。
第二,建立纳税服务咨询机制。完善升级12366纳服热线平台和短信平台,推行网络咨询,规范统一功能模块,拓展12366服务功能,形成集电话、网络、短信服务渠道为一体,融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内容为一身的12366综合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涉税信息,综合查询,涉税提醒和接受涉税举报和投诉,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地税机关的建议等。淮阴区纳税咨询工作重点就是要找准纳税人的需求,并规范咨询制度,并将全区咨询电话全面纳入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全面建设江苏地税12366“统一入口、分类处理、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集中式咨询服务模式。
第三,完善办税服务厅各项制度的建设。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倡导经济、效率、效能的理念,在整合我们办税服务资源时,应充分体现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统一规范业务流程。淮阴地税局在严格执行《淮安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已经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并设值班长坐席。建议目前急需设置专门咨询岗位,受理前来大厅办税的纳税人各种涉税问题。
二是完善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及评价机制。以往税务机关十分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对纳税服务考核目前还是空白,为了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内部管理效率,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淮阴区地税局引入公共管理系统,窗口人员过系统管理软件,实现排队叫号机与服务质量评价器及窗口计算机一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激发一线人员的办税热情。
办税服务厅在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价机制。新公共管理则倡导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尤其是纳税服务的评价,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始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因此,完善现阶段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应从纳税人的满意度为基础,认真倾听纳税人的呼声。
三是建立培训学习制度,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窗口人员是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具体执行者,工作人员的素质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水平,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用人环境,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并倡导团结、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为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提供更优的人才保障。
第四,建立纳税人权利保护平台并完善纳税人需求机制。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起贯穿税前、税中、税后全过程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包括“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和“纳税人之家”,发挥其畅通纳税人维权渠道,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定期开展税收政策辅导、交流座谈会、税收论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切实解决最直接、最现实和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新公共管理注重把握顾客的需求,这一理念体现在税务部门即在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中,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也是税务部门的顾客。顾客导向型的税务机关必须密切关注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从把握纳税人的需求出发,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获取纳税人需求信息,掌握需求的变化,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措施,以此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因此建立一套灵活反应、多渠道、个性化的纳税人需求机制尤为必要。
第五,建立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已有的纳税服务应用系统,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功能齐全、数据共享、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税服务厅”。采用省级大集中模式,统一内外网站两个税收服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网上办税、信息查询、业务咨询、等多项功能的建设,使其成为覆盖全区、内容丰富、功能实用的网上服务厅。进一步整合各种纳税服务平台与征管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效率。通过“智能化”服务,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信息同步。
第六,完善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推进纳税服务产品市场化。新公共管理理念倡导在政府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可以展开竞争,创造更加高效的机制,更好的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在税务部门引入市场化,加大社会化进程,使税收服务走向市场,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也是十分必要的。淮阴区地税局在纳税服务社会化方面的进程,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它们熟悉财税业务实践,而且还应具有较强责任感、办事严谨信守职业道德等素养。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事务所合作,尽快建立地区之内的税务行业准入制度,并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谢少华.从新公共管理的兴起看西方税收管理理念的转变―兼议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J].涉外税务,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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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前言
税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指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是处在征方税务局和纳方纳税人的中介,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我国税务则属于新兴行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税务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就目前而言,我国税务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税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税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税务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税务是顺应纳税人的客观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税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税务市场的启动、税务的全面推行和税务的逐步规范,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1.税务市场的启动
我国税务起步于税务咨询,从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启动。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机构,主要从事财务、会计、税法咨询工作,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1988年,在借鉴国外推行税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局在全国逐步开展了税收征管改革,在辽宁、吉林等地进行了税务的试点。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开展税务的试点工作,税务市场初步启动。
2.税务的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税务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对于改善税收执法手段,加速税收法制建设,规范行为,广泛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开展协税护税,保证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大环境,组织国家财政收入,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寻求税务的客观需求越来越迫切。为规范行为,提高质量,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行业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制度,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税务的逐步规范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199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指出,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机构,必须按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税务逐步开始规范管理。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国的税务业指明了前进方向。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和义务公告中,首次提出“委托税务权”。随着税务的逐步规范,我国税务必将迎来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当前我国税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机构的独立性差、税务法制建设不健全、税务内部管理不规范和税务人员素质较低下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税务机构的独立性差
在税务发展过程中,税务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完全独立的组织。但在现实中,税务机关、税务人、纳税人三者之间关系不明、职责不清。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与税务职能相互交叉,把税务机构视同隶属于税务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把它看作税务机关的第三产业,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搞“强制”,严重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聘请税务人的积极性,使税务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正是由于税务人员要依靠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开展业务,而并非靠自身的优质服务来赢得客户,机构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企业中很难树立信誉,企业对其提供的服务自然也持怀疑的态度。
2.税务法制建设不健全
对税务机关来说,新时期的税源建设,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涉及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应当说,税源建设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税收目的的保障,分析和研究税源建设的状况和发展,对新时期税收工作有着极其重要地意义。
一、当前税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源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本建立起了与税源结构和税源变动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促进了税收事业发展。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出台,税源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迅猛发展,要求税源建设不断深入。从目前情况看,税源建设在某些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突出。
税务机关在当前的税源管理工作中,仍然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将征纳双方的关系定位在强制与被强制上,缺乏权利、义务意识,多数税务机关仍沿袭着传统的税源管理方式,即坐等业户上门的静态管户方式。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约束和控制纳税人的缴纳行为,存在较大的执法漏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现象也变得纷繁复杂,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使得纳税人变化频繁,也使得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数量空前增加。流动税源、隐蔽税源、零散税源、非法税源的大量出现给税务机关传统的管户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日趋严重的漏征漏管现象。
2.管理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闭塞。
近几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而且较之以前有了显著进步,但是与其他经济部门间的网络连通一直未能实现,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网络连通也未实现,信息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信息来源渠道少,速度慢,数量小,无法满足税源管理的需要。例如在税源管理的税务登记环节,我们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有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开始正常经营,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只办理国税或者地税部门一家的税务登记;有的企业只办理其经营所用发票对应的税务机关的登记就开始营业,不办理营业执照。这就造成了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根本无法吻合,差距很大,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失真。在税源管理的税款解缴入库环节,我们可能遇到过企业在税务机关正常申报而未按时解缴税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往往要等一个月后,税收会计月结记账完成后才能发现,而且无论什么原因引发的税款未按时解缴入库,都已无法弥补,企业欠税已经既成事实。由此可见,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它还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3.管理模式单一,时效性差。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模式只有一种,即事后管理。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对税源的日常管理停留在短期性、阶段性的突击清理整顿上,缺乏长效动态预警管理。二是税务机关当作查补税源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的税务稽查工作属于税源管理流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环节,而且侧重于检查纳税人已经完结的申报资料、账表资料的税源管理漏洞信息,事后分析和检查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缺乏前瞻想和预见性。三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分析、收入分析时,利用的基本都是税源的事后数据和情况资料,税源动态情况和发展趋势性的资料利用的很少,预测分析结果偏离事实较大。
4.管理手段缺乏,在应对新型经济发展及经济组成形式的挑战中处于劣势。
首先,网络经济发展,给税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税源管理手段无法应对。其一,在网络经济时代,商品销售的直接表象是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期间可能存在若干中间者,但是确定难度很大,因此原来可以向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的课税,现在很可能只能向消费者征收,但是即便如此,也会因随机出现的纳税人数量大幅增加,税源管理难度加大。其二,在网上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虚拟市场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资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还有加密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情况,税源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其三,企业组成形式的频繁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难度。企业通过重组、兼并、重新发起成立新企业等形式不断变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频繁业务往来,都有可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隐匿收入,从而逃避纳税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公司逐步渗入我国的各个地区和领域,而且数量急速膨胀,这给本来就落后的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5.发票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
一是假发票泛滥严重。由于发票具有销售和经营凭证的功能,直接决定纳税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税发票集销售和纳税凭证于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买卖假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半公开甚至公开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公安机关因假发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7.5%。例如,2003年破获的浙江史长令团伙,从1992年起一直从事制贩假发票活动,仅2001年至案发的两年内,就制贩假发票100万份,造成税收损失50亿元以上。二是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套开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许昌市47家货运发票领用企业,有27家涉嫌虚开发票,数量多达14415本,虚开金额27.03亿元。此外,转借或借用他人发票二次使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已刻不容缓。
(二)税源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割裂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税务人员重管理、重执法、重督导,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完全兑现,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些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税的请求不能被及时批复;多缴税款退税的申请不能按法律规定办理,总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税务机关重收入,轻服务。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许多合法权益被损害。甚至出现征“过关税”、“过头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2.税源服务不细致、不深入,“重形式、轻内容”,流于表面。
一是税法宣传走过场,只注重宣传形式,不注重宣传效果。当前,税法宣传形式主要拘泥于集中宣传、答复纳税人咨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长效、具体、实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方式。二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税务机关都非常注重纳税服务厅的服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电子触摸屏、饮水、老花镜、雨衣雨伞等项服务措施,而且一应俱全。但是一些地方电子触摸屏正常情况并不打开,只在迎接检查时作作样子或者基本没有什么内容;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经久不换,无法饮用等。三是咨询服务差强人意。要保障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从事纳税咨询岗位的人员素质非常关键。回复咨询的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就会节省纳税人很多时间,使纳税人减少办税环节、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服务窗口,我们了解到从事咨询服务的多是税务机关的征收岗位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税政和征管法规部门人员鲜有被安排进行咨询服务的,更有少数税务机关,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竟是聘请的临时人员,回复咨询的质量很难保证。如此以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的“首问负责制”、“零距离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谈。
3.税源服务存在“重企业、轻个体、重大企、轻小企”的错误倾向。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对待所有纳税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一般比较注重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中型税源大户企业的税源服务,有时还主动上门,在办理减免税、退税方面更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小型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则缺乏服务热情,甚至该办的事情也久拖不办,态度生硬、粗暴。
4.税源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首先,从客观意义上讲,接受服务的一方最有权力评价服务质量的优劣,纳税人最有权评价税务机关服务质量的好坏,但是由于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又是执法对象,而且纳税人没有选择不同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客体地位的纳税人,不便做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评价。其次,虽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也普遍给予关注,但是其关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服务行为,即便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情况予以监督,由于不直接接受服务,也很难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不断加强和深化税源建设是时刻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上我们分析了当前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搞好税源建设,关键要深刻理解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辨证关系。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体现,税源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责任的体现。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对税源行使监控管理权,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税源的发展壮大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
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
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制度。推行税务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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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
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
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
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
(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网络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美国联邦税务局建立了税务系统现代化工程、税收和工薪简明报告系统、税收电子支付系统等项目,使税款的申报与缴纳更加及时与便捷,大量的人工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另外,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充分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将纳税人所咨询的问题进行收集、归类、总结和分析,以支持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服务决策。
(四)多样化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美国建立了对纳税服务的效果进行严格监督的考评机制。除了税务部门内部加强监督外,还建立了强大的外部监督考核机制,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质量打分,并将纳税人的评议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又如英国,建立了结果导向的个人绩效评估体系,明确职责规范和工作标准,把目标完成与薪酬紧密联系起来,以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如加拿大,建立了一系列的工作评价机制,主要包括客户服务时限、网络服务工作标准、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和纳税人评议制度等。在每年年终的时候,都要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汇报,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要达到纳税人满意度的各项指标参数。
(五)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争相建立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例如,英国一直开展“税收志愿者行动”,并于1998年初,成立了低收入者税制改革委员会(LITRG),这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组织。会员们以电话回复、上门办理形式为老年纳税人办理税务手续;同时,此委员会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群体发放办税指南并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为低收入者争取应享有的税收优惠项目。
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了税务顾问部门,主要负责税收遵从、审计支持、税收筹划、税务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等工作,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在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和律师的相关资格后,才能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该部门的设立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除此之外,美国也设立了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如助老税收咨询委员会,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或老年人免费提供税收咨询的,普遍受到各国纳税人的欢迎。
三、对纳税服务国际经验的借鉴
由于我国关于纳税服务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纳税服务的实践现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和阶段。与国际上先进的纳税服务的管理经验与实践成果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在现阶段,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的先进经验,对于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至关重要。
(一)树立纳税服务理念
在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应加快角色的转变,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首先,在实际税务工作中,要深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理念,使税务管理逐渐从监管性质向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性质转变,纳税人从被监管对象向顾客转变,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管理转变。其次,税务部门应着眼与社会整体效益,努力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纳税服务法律制度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努力着手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纳税人的主要权利、税收征纳双方矛盾的处理原则与方法等内容,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同时,也要增强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逐步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充分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有效的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其为纳税服务的高效进行提供了技术保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要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科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各级税务部门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标准一体化、网络一体化、硬件一体化和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体系。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具体各类答复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
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
第三章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并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业务衔接。
第二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第二十五条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申报纳税、综合服务两类窗口或一类综合窗口。
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发票管理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企业发票领购资格和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缴销、验旧、挂失等。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第二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确定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窗口的数量,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二十七条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办理涉税事项。
第二十九条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统一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共享号码资源,不得变相更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应当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税务机关不得向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省级税务机关应当规范和完善税务网站的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网上办税、涉税公告和公示、投诉举报等服务功能,加强与纳税人互动,及时更新服务内容,准确涉税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与下级税务机关的网站应当相互链接。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税务人员负责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纳税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规范流程。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共享12366纳税服务系统、税务网站、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同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纳税服务数据的统计、分析、维护和管理,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出现了对政府行政职能新的需求,政府担负起促进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责任,因此,行政不再仅仅是国家实现法律与行政事项目标的手段,更主要的是应发挥积极服务的职能。于是,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提出了“服务行政”的理念。服务行政是指以服务为特征,以全社会人民为服务的对象,政府应平等地提供良好的服务。由于税务部门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服务的理念也应随之不断地发展与深化。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最先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其是指征税主体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方式为纳税人服务。这一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利的尊重,也符合了现代服务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很快辐射到了北美、拉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并成为了一种国际潮流。
二、国际纳税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与借鉴
(一)政府立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西方国家注重对纳税利的尊重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纳税人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为例,1996年6月30日,美国签署通过了新的《纳税利法案》,新法案对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以及在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有效地保证了美国联邦税务局能够在纳税人负担最小的基础上,公平高效地执行税法,现已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1997年7月,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纳税人》(Taxpayers’Chatter),该是由联邦议会委员会提议,联邦税务局通过对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工商界人士、税务执业者和其他政府机构广泛咨询后完成的。此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规范的纳税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以“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
美国国内收入署(IRS)把“为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一项“使命宣言”,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的保证了纳税服务质量。例如:国家税务系统每年将税务经费的10%至15%用于为纳税人服务;在全国开通免费的服务热线用于税收咨询;建立全国统一的联邦税务局网站,方便纳税人查询下载相关信息、表格、出版物。
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称作“Customer”,其出发点是要深入树立顾客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都设有税务咨询中心,直接为纳税人查询、解答一般的纳税事宜,同时,还设有翻译,方便使用不同语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认为,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在纳税服务内容、手段和时限上,都确立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三)税收征管过程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技术网络
在新加坡税务局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税收过程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共设立了四个信息科技系统,分别为: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这四个系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一体化程度较高,数据信息高度共享。它们首先对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进行重组,进而,对原有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数据处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申请、数据图像扫描录人以及信函咨询的回复等纳税服务工作。
我国注税行业萌生时,主要以从事涉税咨询业务起步。进一步发展到1991年,突出向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税务业务拓展,也就是1992年国家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近年来,为了发挥该行业服务的涉税鉴证作用,税务部门试着并明确了一些涉税鉴证业务。这种注税业务的演化,表明注税行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性。对当前执业的业务范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涉税服务业务。“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涉税鉴证业务。“可承办……(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仅按涉税业务的作用属性划分为两类,即服务业务和鉴证业务;注税行业涉税业务范围尚没有明确的、排他的专营业务,即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或“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是否可以办理,并无明确的限制。显然,目前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没有确定意义的专营业务,不能保证注税行业的独立生存与发展。
二、注税行业必须有专营业务
注税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涉税的服务与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须对其执业的资格与资质能力,从业范围和管理体制与监督等,有严格的划分和规定。这是注税行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严格管理、规范发展的依据与保证。因此,注税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服务的独立行业,必须有确定的专营业务,并且要以该行业的本质特点、社会定位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根据,切实予以科学把握和合理确定。这是因为:
其一,注税业务知识与操作技能具有专业性。注税业务与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紧密相连,执业者既必须熟知,又要具备很强的计算操作技能,这是涉税业务固有的专业化特点。当然,也需要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会计、经营管理和其他法律等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但是归根结底,涉税业务的专业性是注税行业应有专营业务的根本依据。
其二,注税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正是由于中介服务行业受业务的专业性所决定,应该有专营业务,并要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承办,也就决定了各中介服务行业是独立的和不可随意替代的。注税行业是由注册税务师为主体组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执业的,受其专业化的执业技能和质量保证所系,其他行业执业者是难以和不能替代的。
其三,对注税行业管理具有专门性。要保证注税执业的规范、有序和健康运行,在管理上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根据、行政监督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三个层面的管理相结合,以多层面的职责来保证管理的针对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否则,使管理错位、缺位、越位、不到位,甚至出现碰撞或混乱,影响管理的效率。
其四,业务专营能确保实施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效性。不同中介行业有各自确定的专营业务,执业者实行独立经营,管理者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使不同行业间形成互有联系、互为补充、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保证各行业都能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客观、透明地执业,可以防止混融执业的作弊行为,不至于产生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还当“运动员”的现象。
总而言之,只要注税行业有了确定的专营业务,既能保证其为独立产业,又能依其职能作用来保证优质高效的执业,还可以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这既是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所必需的,更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条件与根本保证。
三、确定注税专营业务的构想
就目前所规定的注税行业业务范围,要具体确定其专营业务,须按业务的职能作用、服务对象和执业的专业性、管理的专门性来分析并划类,具体可将注税服务业务分为三类,即涉税鉴证业务、税务业务和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的法定业务或准法定业务。执业者出具的鉴证证明,能以得到服务客户、行政管理者和社会的允诺与认可,方具有确定的公正性,故它是判定执行的遵从依据。如果被判定为证明有误,由执业者承担责任,据以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务业务是按照市场规则,由执业者受服务客户即纳税人的委托,按双方协议代为办理与纳税有关的具体业务事宜。这类业务的办理过程涉及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的相互关系,即形成由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注税执业者协同办理完成的局面。显然,三者虽各负其责,但却紧密相连,不可分离。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是除上述两类业务之外的一些涉税服务性业务,它是由服务双方意愿确定,与征税主体没有直接的管理关系,故也不完全受业务专营性制约,是较为机动灵活的。
以上对三类涉税服务业务的分析,注税行业的专营业务应是涉税鉴证业务与税务业务两类,其他非注税行业是不能兼营的;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可以作为注税行业的辅营业务,其他非注税行业执行者,只有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条件,也可以承办。照此划分确定注税行业的专营业务与辅营业务,应该是合情合理和可行的。
四、需要明确和注意的问题
当前,无论税务机关和注税行业,均应对已明确的涉税中介业务具体实施作为工作重点,需严管细抓,确保落实;但从长远发展考虑,对于应该和能够拓展的涉税中介服务业务,应该进行研究探索,在具备条件时即推出执行。为此,须明确和注意抓好如下几点:
⒈税务行政主管机关须对已定涉税鉴证业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要确保能具体贯彻实施,必须分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涉税鉴证为例,应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明确:业务承办的准入规范,操作规程的规范,注册税务师承办的责任和由其提供的鉴证证明,以及其他中介行业可承办的具体业务事项和通过何种形式获取等。只有据以遵照办理,才能使注税行业完成该项业务的鉴证服务工作。
⒉注税执业者要提高承办鉴证业务的资质能力。对已确定的鉴证业务,执业者要能确保承办,必须熟悉业务知识和具有操作能力,并有紧密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关系等,从这些方面做好准备,方有条件接办完成。同时应该注意,凡是客户要求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如已为该客户作为业务进行了服务,就不得再予承办鉴证服务,以防止违反监督制衡机制和作弊行为的发生。这是注税行业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切实注意掌握和认真做好的工作。
⒊将税务业务明确为注税行业专营业务。根据涉税业务的范围,针对具体业务项目,通过分析,确定为注税专营业务,并保证优质高效的完成好。与此同时,还要积极接纳与承办好其他涉税辅营业务,以拓展注税执业的空间。
积极研究和明确其他应办的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要发挥税务的鉴证类服务,须加快税务行政职能转变的进度,把该交由中介行业的业务,尽量交给注税行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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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中税协)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的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全国一级社团组织,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民间自律管理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与多个国际同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于2004年11月加入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AOTCA),成为其正式会员。
一、税务课程的相关基础课程
1.基础会计实训
通过基础会计实训,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传递、会计账簿的登记和管理,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程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为专业课实训打下良好基础。
2.财务会计实训
通过财务会计实训,使学生系统地完成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全部会计业务的账务处理,并能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程序,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
3.财务管理(ERP沙盘)实训
通过财务管理(ERP)沙盘)实训,使学生熟练地掌握企业理财的基本程序,进一步掌握财务预测、决策方法,以及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系统中的重要地位等。
4.会计信息系统
通过会计软件应用实训,使学生能正确地组织基层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系统地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并能运用会计核算软件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关决策信息。
二、税务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生熟练了解税务的概念、特性及原则,税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熟悉税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掌握税务的范围与形式,税务登记的基本内容,熟悉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掌握企业税务登记和企业特定税种与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的办理方法,具备相应的能力。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熟悉发票领购管理规程,发票开具要求,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掌握领购发票操作要点,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和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发票领购、填开和审查的能力。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熟悉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掌握记账操作规范。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建账建制的能力。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流动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了解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内容;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操作规范;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熟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掌握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了解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概念,熟悉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形式,掌握税收筹划的分类、范围及基本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树立起税收筹划意识,为从事税务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三、税务课程在高职院校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小企业招聘会计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企业对所招聘的一般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素养,能够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熟练操作电脑,能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会网上报税。而刚毕业的会计专业学生大部分找不到会计工作,得不到企业的信任,主要是因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太差,不能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不知如何进行网上报税。从最近几年各高等职业院校的会计实践教学的现状来看,纳税实训存在严重不足。
造成纳税实训存在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教师缺少纳税实践经验。很多会计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学校任教,没有在企业从事过会计工作,虽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实践经验匮乏。教学中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而且实践教学中不能很好地针对企业实际会计工作情况设计实践教学内容,缺少灵活性、针对性。而有些专业教师本身就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当然也就无法指导学生进行纳税申报实训。二是没有模拟实训设施,缺少必要的实训条件。如果要让学生掌握熟练的纳税申报技能,必须让学生在一个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实训。现在的纳税申报基本上都是网上申报,与以往的申报方式有很大区别。有些税种的网上申报需要配备相应的申报软件。
四、税务课程改进的措施
1.加强《税法》课程的教学,掌握常见税种的正确计算一般企业,每月上报的常见税费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有的企业还涉及到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学习税法知识时,专业教师应重点指导学生准确计算各种税费,并对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各项目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对纳税申报表有一个初步认识。
2.鼓励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掌握纳税申报操作技能纳税实训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专业教师的指导。虽然纳税申报操作程序比较简单,但是如果会计专业教师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进行过系统地、真实地操作,在指导学生进行纳税实训时,可能会出现偏差,误导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一些没有纳税申报经验的专业教师,可以采取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参加短期培训的方式,促进专业教师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操作技能,为做好实践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建立模拟实验室,在仿真的环境中进行纳税实训校内的模拟实训在会计实践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校内模拟实训,可以让学生掌握规范的会计核算操作技能。进行纳税模拟实训,也要有配套的实训设施和操作软。有些纳税申报软件的使用比较复杂,可以聘请税务部门的人员来校对师生进行指导、培训。在进行纳税实训时,可以模仿实际的纳税情景进行操作,从而能够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设计实用的纳税实训材料,学以致用不同行业的企业,纳税申报有所不同。对于所有企业,一般都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工商企业还要交纳增值税,餐饮、旅游、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企业要交纳营业税,有些特定商品的销售,还涉及到要交纳消费税。在进行纳税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要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纳税申报情况设计不同的实训内容。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04.20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的总体要求,税务机关将提升服务水平作为一项主要工作。纳税咨询服务作为税收服务的重要内容,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税收咨询服务为切入点,进行国际借鉴探讨,尝试探索一条更现代化、更便捷、功能更完善、成本更低廉的税收咨询服务系统建设路径。
一、税收咨询服务系统涵义
狭义纳税咨询仅指税务机关的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税务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资源,为纳税人提供针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答疑解惑。本文着重研究狭义的税收咨询。
狭义范围下,税收咨询服务系统是以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因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不清造成的不遵从行为为目的,依托“12366”特服电话和网络平台为载体,人工坐席通话和自动查询相结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的综合咨询服务系统。
二、税收咨询服务系统的共性问题
1.咨询渠道分散,资源亟待整合。目前,纳税咨询模式是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等多部门为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咨询答疑。由于目前的咨询渠道分散,造成了“答出多门”,导致首问负责流于形式,纳税人无法获得统一的规范答复,进而衍生出纳税咨询与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对统一问题答复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危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12366热线进步明显,首次接通率仍需提升,服务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国家税务2012年和2013年一季度统计的指标数据显示,12366热线服务流程中各项指标达标率较去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问题解决等服务环节提升较为明显。但监测结果同时也显示,12366热线仍旧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热线的拨通率未有明显提升,而接待礼仪方面仍然是热线服务的短板,话赵狈务能力需更加系统的强化培训。
3.功能较为模式化,缺乏突破。全国各省市税收咨询服务功能定位及方式较为相近,在近几年没有大的突破。模式化的思维将热线和网络咨询功能局限在有限范围内,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研发人员和发展规划制定者需要打破思维,突破发展瓶颈,在大胆的设想下,积极参考,勇于实践。
4.各项功能服务缺乏精细化分类和专业化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社会分工越细化,目前咨询热线由于人员有限大都是一人多能,很难做到对某项问题的深度了解,更无法做到全面掌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专业会计或电子报税系统技术等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的情况。在管理上各省咨询热线大都是省局服务处的一项工作内容,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对管理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繁杂的工作和庞大的人员设备很难由某人或某个处室管理,需要成立专业化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流程。目前大部分地区采用外聘形式雇佣接线员,由于外聘人员不能完全对接征管系统,纳税人提出的许多税收信息,诸如申报情况、税种鉴定、登记等查询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影响了咨询平台的服务质效,制约了咨询平台的查询范围和功能。
5.信息技术支撑较为滞后,没有和征管系统全面对接,不能满足纳税人税收信息查询需求。在高科技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24小时即时进行人工服务的网上咨询平台已非常普遍,诸如普遍运用于网络终端的云智能系统,是未来终端客服的发展趋势,目前部分省市12366网络平台还处于较原始的网上邮件咨询形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时代需求。
三、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发展建议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建议,旨在拓宽大家思路,对咨询系统发展路径进行大胆设想。在不断横向拓宽服务半径的基础,进一步加深纵向管理、细化工作分工,采用更新、更便捷的服务手段,最终形成功能完备、手段先进、使用便捷的立体化全方位税收咨询服务系统。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一量化管理、细化分工,设立三级投诉机制
建议成立国家、省级两级专门机构。以北京全国呼叫中心为中心,构建各省国地统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体系。扩大现有12366平台规模,由专业人员全职对咨询工作进行管理,在保证人员配备的基础上提高接通率。国税务总局在集中管理的基础上,统一操作平台、文件数据库及功能定位。在统一管理制度和知识库的前提下,进一步统一软硬件设施,由国家统一配备操作系统,或对各省配备硬件制式做出统一规定,确保资讯平台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精细化分工的,在分化出热线和咨询网络两个工作方向下,进一步总结归纳资讯大类,进行分工,咨询人员要在基本全面掌握的基础上,确定主攻方向,或通过专接专项业务专家的形式确保问题解答准确率,对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在热线内就能及时解决。量化服务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制度,如要求30秒内接通率90%等,考核内容引进社会评议标准,直接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在挂机前打分,并把纳税人评议结果与部门负责人业绩直接挂钩。
建议设立三级投诉制度即省级“12366”部门主管、省级主管领导、国家“12366”主管部门,在电话咨询中对服务不满意的可不挂机直接按号拨打省级部门“12366”部门主管负责人进行投诉,对投诉意见处理不满意的向省级主管领导电话或邮件投诉,对省级处理均不满意的直接拨打国家“12366”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每级投诉都明确处理时限,受理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处理要进行跟踪督导,处理意见要及时回馈,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不断提升信息化科技水平,研究开发税收服务分析系统,尽早实现咨询系统与征管系统对接
建议进一步研究开发国家级“12366”服务平台税收服务分析系统,在及时更新税收政策实现数据共享。为领导者或管理层决策等提供第一手数据,同时方便其他部门及内部接线员参考,在数据平台开放的前提下可随时供纳税人查阅。
目前各地区资讯平台的咨询热点问题均采取人工归纳总结的方式,受理电话数量不多时尚可使用,一旦国家级咨询平台全线开通很难通过人工方式对数以万计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这就要求有高科技的统计分析系统,及时对各项问题总结分析,不仅避免了人工统计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的缺点,同时也能够将不常见问题及时收入数据库。通过不断充实积累有效问题,强大数据库功能。
建议研发出符合时代潮流的税收服务咨询云系统,对分布的、海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共享,同时能够智能的按照客户端信息自主分类提供服务,诸如针对某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咨询问题按行业或规模进行分类,自动发送相关政策信息。最后,将云服务器同纳税人的有网络服务的诸多终端连接,如电脑、IPAD、手机、网络电视机等。为了配合云数据管理技术必需能够高效的管理大量的数据,建议对省以上的12366数据进行存储共享,通过云系统筛选分流,对普遍问题由计算机在30秒内自动回复,筛选出特殊问题转交人工回答,避免重复劳动的资源浪费,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建议加快信息化水平,实现征管和咨询平台同步对接。目前由于信息技术支撑不够,某省每月将征管信息发送至咨询平台,信息存在滞后性,咨询人员不能有效使用征管系统的查询功能。建议在推进金税三期全国征管系统对接的过程中,加快研发咨询平台和征管平台的关联共享功能,通过咨询平台能够直接共享征管系统查询功能,扩大咨询平台的查询范围、丰富查询内容,不断满足纳税人的各项需求。
(三)借助新兴现代化信息渠道,开展多种方式的纳税咨询服务
以云系统为平台整合网络咨询、QQ咨询、短信咨询、微信、微博等信息渠道,开通24小时不间断税收咨询服务,降低人工成本。同时借助云系统分析功能,将限期内答复的咨询问题自动生成至12366纳税咨询平台,统一处理,发挥咨询平台效能最大化。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企业QQ群等信息化媒介优势,将系统限期答复的结果及时向咨询人推送。推送尽量做点、面结合,共性问题照顾大面全体推送,个性问题要分类以点推送。
(四)结合纳税人知情权和信息保密相关制度,细化咨询平台查询功能,规范查询流程,开发出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查询功能模块
建议进一步细化查询功能,在满足纳税人横向、纵向知情权的基础上,分为内部信息查询和外部信息查询。研究开发便捷高效的自动查询系统,通^网络和热线平台输入税号和密码进入内部自动查询系统,可查询到申报信息、登记信息、欠缴税情况等相关内容,同时可查询申请办理业务流转情况,如申请减免税、退税已审批到哪个环节。外部查询分为政策查询、发票查询、其他企业信息查询,在其他企业信息查询中要结合保密制度有效滤除信息,对能够公开的信息例如纳税评估情况要公开查询,便于纳税人横向比较。在自动查询系统不能查询的转人工查询,信息查询要规范查询流程,经过有效身份验证方能获得信息,动员已登记企业签订公开信息同意书,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最大化公开、透明企业信息,增强企业信誉度。在同时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共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五)完善12366服务水平 ,引入客户服务理念
尽管目前网络功能日益强化,但12366人工坐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服务仍是需要不断强化的重点。美国在对IRS帮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中,对纳税人认为“非常重要”的咨询服务百分比进行了统计,热线服务在2011年的需求率仍保持在80%,远远高于网站或面对面服务需求率。
(以上数据来源:维普网,市场经济下中西方的税务咨询业比较)
借鉴美国税务部门服务模式引入客户服务理念。根据欧洲、北美、非洲和亚洲的10000家企业的调查显示,客户服务和商业成功有着广泛的联系,在过去半年内获得收益增长的企业里,60%是将客户服务放在关键地位。将客户服务理念(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引入税收服务,就是是一个不断加强与纳税人交流,不断了解纳税人需求,并不断对服务进行改进和提高,以满足纳税人需求的连续过程。在咨询工作中具体体现就是主动研究纳税人的咨询需求和习惯,掌握服务和监督的重点人员名单,从而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宣传,最后定期安排主动回访服务和调查,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六)增设电话、网络调查功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
美国国税总局在大型民调的基础上形成了《纳税服务蓝图》,真实地反映出纳税人需求,有效指导税收服务工作。电话、网络不定项抽查式调查,具有省时省力,简便易行,公正可靠性强等特点。某省曾通过“12366”开展对税务干部使用文明用语电话调查和向纳税人了解决税务机关日常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的调查。调查工作收到多份回复报告,为基层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收集了很多信息。
建议将调查问询功能纳入“12366”服务内容。通过“12366”开展定期调查活动,包括纳税人服务方式偏好调查;纳税人进行纳税咨询、纳税申报的服务偏好调查;纳税服务资源与服务方式了解度调查;纳税人市场细分调查。通过调查闻讯掌握纳税人需求、偏好,明确改进纳税服务的重点。为制定发展规划掌握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