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35: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
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目标分期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税收政策,既要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遵循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近期目标是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远期目标则是着重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对象分类原则。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而企业又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应本着有助于解决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的原则,分析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面临的不同问题,分别制定对应的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创新基础,税收政策主要解决其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一系列进行技术创新的制约因素,这正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过程分段原则。根据前文关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的分析,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的完整链条,税收政策应尊重技术创新规律,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链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分别给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层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独有职责,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相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特别重要的。因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应包括中央的统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机政策两个组成部分。中央出台全国统一使用的科技税收政策,应注意政策的整体效率;在被赋予地方税种上的一定减免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上述四个原则的指导下,目前的重点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现行科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相应调整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完善的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具体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一是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解决技术创新的现实困难,并提供现实的增加预期收益、减少预期成本的机会;二是培育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政策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三是对创新型人才的税收优惠,激发创新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既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又是培育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2 具体政策建议
(1)调整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纠正企业间的不平等待遇。可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展到标准较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业也能享受优惠;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适当扩展到除“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以外的其他新兴产业;可将对国内亟需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给予15%的优惠税率由特定地区转为全国的普惠。
(2)强化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环节的激励,确立研发税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虑:一是取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限定在企业r&d支出比上年增长达到10%的规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当年支出与过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并限定享受优惠的最低r&d支出额;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风险准备金,准予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当企业发生重大的研究与开发失败和投资失败时,允许用风险准备金弥补;三是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加速折旧所有单位研究开发用固定资产、缩短所有研发设备的折旧期限等措施,进一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本。
(3)创新税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在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对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转让科研成果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对购买科研成果的企业,允许其将用来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进行当年税前列支。如该企业用成果转让所得继续投资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应给予再投资抵免,作为鼓励企业再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此外,可考虑对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缩短摊销年限;而对于购人的进行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不管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均允许其按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上,应该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周期,改变逐级审批过程,采用两级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尽可能规定并适时更新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减少一事一批,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及手续繁琐等问题。
(4)制定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对于企业购入进行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的先进设备的税收优惠,现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下一步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关于设备的抵扣范围和增加对中小科技企业购买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出技术产品进行销售的税收优惠,如对其当年的广告支出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增强其竞争力;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经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形成创新性产品的企业,税务机关退还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税款等。
此外,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建议提高技术创新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对科研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取得的各种奖金、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鼓励科研人员持股,对科技人员因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鼓励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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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0.引言
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向和效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收政策的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有着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从整体上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企业经营和效益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有其重要性。
本文分为两部分内容,先通过理论分析税收政策实现过程,结合现有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影响的研究,构建税收政策变化及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产生影响的一般框架模型。其以宁波市建筑业为例,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分析并探讨税收政策变化对宁波市建筑企业经营活动和效益的影响。
1.税收政策变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理论分析
1.1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析
税收政策传导机制是税收政策工具变量经由某种媒介体的传导转变为政策目标变量的实现过程。在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各政策要素通过媒介体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1]而这一有机整体的良性运作不仅影响着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还会影响政策所作用市场的发展以及其环境中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向和效益。按照媒介体的不同,可以将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为:以税收负担为媒介体的传导机制和以税收归宿为媒介体的传导机制,具体作用过程见下表1,2。
表1 以税收负担为媒介体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表2 以税收归宿为媒介体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从上表可见,税收负担的传导作用与税收政策对象的负担能力相关,只有当两者相适应时,传导机制的作用才是有效的。而税收归宿只有在税负易转嫁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中才起传导性作用,并存在不同时期的变动特点,只有适应税收归宿的时期性特点才能产生正向传导作用。同时还可以发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不管是税收政策目标的直接对象,还是税收政策传导作用的间接对象,在这一有机联系的整体中,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效益会受到影响。
1.2税收政策变化影响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尽管近年来我国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调整和改革,从整体上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升级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各行业生产和投资结构的特殊性,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不同行业有着不同影响力度和方向。以增值税改革为例,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来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但增值税转型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对于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建材、钢铁等主要制造行业,由于增值税改革为促进企业自我投资的积累意图,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增加,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下降。[2]而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折旧率高,增值税改革的成本一次列支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的投资意愿,降低企业成本支出,提升企业业绩回报。[3]但对于如大型煤炭企业等资源性开采行业,由于其增值额比重高,实际税率高于其他行业,其增值税价格转移又受到市场制约,因此改革对此类行业却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
1.3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框架构建
从上可见,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存在影响,但具体政策内容对企业的影响与企业所在行业特性和整个经济大环境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将引起企业经营活动方向的变化,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政策目标的有效性,进而引起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一个循环的有机联系整体,因此,可以建立以下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影响的分析框架(如下图1):
图1 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框架
运用上面建立的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产生影响的分析框架,下面将以宁波市建筑业为例,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其企业的影响,发现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税收政策变化对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影响的案例研究
2.1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涉税情况
一、研究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就业形势正在不断僵化,国内劳动力供需矛盾逐渐突出。如今,怎样扩大国内就业、缓解我国国民就业压力已成为国内一大时事热点话题。讨论当前我国劳动力受税收因素的影响层面,对于有效解决就业难题、降低屡降不下的失业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截至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税收及就业的关系的分析,大多以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及就业和时展的关系为研究出发点。
(二)理论基础
总体来说,若考虑税收对就业的影响,多从以下两个方面:一、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二、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此次本文主要从前者的角度来看,包括税收影响劳动总供给量及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其中税收影响劳动总供给量主要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和影响人们行为这两方面,而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也体现在提高劳动力素质及为失业者提供资助这两个方面。
对此,有一个西方经济学中的理论曾讨论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若假定个人福利总量由收入和闲暇两要素构成,而收入和闲暇这两个要素是定义在时间因素变量范围内的,则将个人的时间用于闲暇或用于挣得收入都将为个人带来福利的增长,但每个人可以用来支配的时间是既定的,因此将时间用于任何一个因素都将以失去将时间用于另一因素的潜在收益。
除此以外,国内也有一种有关于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理论,该理论谈到:税收的收入效应指的是对人们征税后减少了人们理应的收入额度,促使其为获得理想中的总效益而放弃闲暇、选择工作的效应;而替代效应是指当征税后人们收入下降,闲暇的相对价格上升,促使人们选择相对价格更高的闲暇的效应。因此,如果某一时间内征税的收入效应>替代效应,则改时间内征税对劳动供给起到了激励作用,即人们会主动增加工作、增加劳动;但若收入效应
二、我国目前税收及就业现状分析
(一)我国目前税收现状分析
由表1(注:表1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及广义货币中用于税收的比率都在不断上升,说明近几年税负率一直在上升。
(二)我国目前就业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仍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尽管我国在危机浪潮中努力维持经济高速增长,但在国内,长期的劳动供需之间的矛盾仍在日益加深,人口增长使得劳动人口处于不断上升趋势,劳动力供给量过大,且长期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某官方统计显示,在未来的几年内,中国的城镇人口仍将每年以100万的新增劳动力速度持续增长中,若考虑历年转下的140万下岗失业人员,则代表着每年有高达240万的总劳动力需要安排就业,若再考虑加上农村转移到城市的100多万劳动力,则这一数字又加至400万人。
表2数据显示,我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基本维持在4.1~4.3%左右,这里不妨考虑一些官方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林家彬曾对此公开表示,其实在国内目前有高达2亿的人口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的状态,我国城镇人口失业率实际上远远高于官方登记的4.2%,背后真实的数字可能在10%左右。可想而知,中国社会目前就业问题的严峻程度。
三、我国现实的税收与劳动供给关系
针对目前日益困难复杂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一直在相关的税收政策上不断创新,以期利用宏观财政工具拉动国内就业。特别自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政府一方面从宏观角度继续实施向上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拉动国内就业;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通过国家巨额的财政投入及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短期内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目前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依然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涵盖税种较少,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于拉动就业的政策主要惠及在某些地方税种里,如: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而对于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其相关的优惠政策很少。这不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拉动就业的相关政策效应,也违背了当初设立政策的初衷,此外,通过减免某些地方税来拉动整体国内就业情况,这就相当于将国家财政的压力转嫁到地方财政上,这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得其反。
(二)设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跨度短
举例来说,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有一系列诸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但设定的截止期限大概为2005年12月31日,从此处可以看到国家在某阶段的确考虑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急切需要,但也反映出国内税后优惠政策的期限过短,没有放眼于长远目标,缺乏长期稳定性,因此对于时间跨度这款仍然需要逐步补充完善。
(三)目前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力较低
当前国内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以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出台,对于某些处理个案问题的优惠政策也没有形成完善、有秩序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内相关税收政策随意性太大,致使目前不少的优惠政策被错用滥用,实现不了本该有的政策效果。
四、提升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价值的现实策略
综上所述,为了缓解复杂困难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上都采取了各类措施,但要么就是收效甚微,要么就是无法完全根除问题病根。由此,我们应该在优化税收政策及其他可实施性的实际操作中入手,以真正降低我国的失业率,提升国民幸福感。
(一)鼓励中小企业壮大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减缓就业压力
近些年来,在国内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整体的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国有企业、集体和乡镇企业的就业岗位减少,而同比之下,私人企业、股份及外资企业就业岗位迅速增加。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国内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这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据了80%的极大比例,是我国解决就业的一大主力军。因此,政府应当调整税收政策方向,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降低我国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采用加速企业折旧、放宽企业费用列标等其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投资补贴以及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予以免税等。
(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第三产业所吸纳劳动力也越来越多,从大势来看,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必将成为今后的一大就业趋势。目前在发达国家,大多情况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人数高达劳动力就业总量的70%,而在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则远低于发达国家。由此,大力发展我国第三产业是解决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协调地区间不平衡发展,提倡劳动力转移至我国中西部地区
当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发展相对缓慢,由此导致诸多矛盾:例如高级管理人员、IT技术人才外流等,这些现实状况非常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长期发展,同时也给国内东部地区的大就业形态造成侧面压力。因此,政府应该考虑地区间不平衡发展现状,给予落后地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投资抵免等更多的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再生产,提升企业的创新优化能力,鼓励中西部相关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对于自愿到西部创业的有关企业和个人,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以快速促进劳动力转移至中西部地区。
(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当前出口退税政策改革
首先,应立足国内严峻实情,适度调高对外依赖度较高并且划分在就业密集型类别的相关企业的退税率,例如玩具出口、纺织等相关行业,增加该类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此类措施支持国内出口型企业的生产,以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就业现状。
(五)减轻劳动力供给并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强其就业能力
劳动力的供给量不仅取决于劳动力的人口数量,还取决于劳动力的参与率,因此一方面要控制人口数量,另一方面要降低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实现降低总人口中劳动力数量的目标。相应可供考虑的税收政策有:鼓励个人及企业增加教育投资,并落实基础教育、发展高等教育等。家庭的教育投资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列支扣除,而企业的教育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一、税收政策对我国自主创新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对于自身发展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的,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是不容小觑的。虽然从宏观的经济政策来看,税收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给予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使企业为国家产出更多的优质产品。但当政策真正投入到企业生产中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依然存在局限性,并不能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一方面,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自主创新重在“创新”,这就需要国家针对不断优化的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尽快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使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全部呈现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另一方面,要不断更新企业自身的自主创新理论,虽然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自从主创新的进程,但更多地需要企业对自身今后的发展规划以及目标,深入剖析自身的需求,再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国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我国缺少针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来看,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条例十分的分散,甚至有一部分是夹带在其他政策当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而且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同,缺少规范性却又存在差异性,很容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扭曲企业的规划和目标,从而使本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投入成本增加。也正是因为这些相关的政策覆盖范围过为宽泛,缺少了完整性和综合性,从而使很多企业完全不了解或者不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甚至有一些法规条例是专门针对生产链中的某一个步骤或环节,很难使企业将这些政策重视起来。2.自主创新前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虽然对自主创新的关注不断提高,但是在创新开展前期依然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政府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更多地关注后期的优惠调整,比如在使用一些已经具有专利性质的科研成果或者是科学技术方面,国家有较大的优惠政策进行扶持,但是对一些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的创新技术,尤其在开发前期,几乎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例如各项准备金及创新前期的投资,都有自主创新企业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渠道限制的影响,企业在购买技术设备时遇到阻碍,同时税收负担居高不下,既要投入大量资金成本,又要承担高额税负,这就会导致在创新生产的后期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既无法呈现出最终的创新结果,又会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3.鲜少有与研究人才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但是科学技术却是由人才进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的,每一项科研创新都离不开优质人才的努力和投入。在当前的经济市场中,能够很大程度激励人才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少之又少,政府可能将更多的目光放在了企业的后期发展而忽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很久以来,我们对于科学技术人才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前期的准备和投资方面,近乎于忽视,而且在优惠税率和起征点的制定方面变得更加严格。过高的约束不仅使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降低,还会使一些新兴技术人才对创新工作退避三舍。多层的消极因素就使我国科技创新的技术型人才大量缺失,企业的自主创新目标难以达成。同时,新兴力量的数量不增反减,缺少了人才之间的良性竞争,就会导致人才创新的积极性降低,从而使创新工作难以稳定进行。4.税收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情况不相适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与理论上的预期是相差无几的,但当我们真正深入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作用时却会发现,企业并没有完全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达到理论上的优惠效果。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并没有将所有的企业发展状况都考虑到,同时也由于一些因素的限制导致优惠政策无法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各项需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对等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由政府着手制定的,而政府无法顾及到所有的企业,所以政策在细节上对一些企业的影响是极小的甚至是消极的;另一方面,由于优惠政策设计得不够全面,某些难以为继的企业就会选择一些投机取巧的方式来逃避税负,从而使财政资金出现问题。
三、针对自主创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企业要坚持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则
企业相关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的时候,必须要贯彻落实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原则,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保证实现自身的税收筹划目标。企业的纳税人在落实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能够获取一部分税收的收益,这就一定会为该方案实施所付出相关的税收筹划的成本。当企业所付出的税收筹划成本比自身所取得收益小的时候,这一个筹划的方案就是合理的。所以,企业所实施的任何一项筹划方案,必须要对方案里面所包含的成本进行充分考虑,在保证了这一项税收筹划成本比所获得收益小的时候,这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能够接受并且合理可行的。企业自身所选择税收的筹划方案必须要在企业税收负担比较小的基础之上,企业取得最大整体利益的一个方案。
企业提升自身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消费的理论分析
要分析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需要从消费函数理论入手。著名的消费函数理论有两个,一个是凯恩斯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D,其中,C为消费,c为边际消费倾向,YD为即期私人可支配收入;另一个是弗里德曼的消费函数,公式为C=cYP,其中,c为长期平均边际消费倾向,YP为长期平均收入即持久收入。从这两个公式中可以看出,消费总量主要受边际消费倾向c、即期可支配收入YD和持久收入YP的影响。税收政策可以通过改变边际消费倾向、即期可支配收入和持久收入等因素对消费总量构成影响。
1.税收政策对边际消费倾向的影响
(1)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收入分配状况。众所周知,对于人均收入水平一定的国家而言,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越高,而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收入分配状况。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改变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不同收入、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人群的收入状况,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形态,进而改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2)税收政策可以改变未来不确定性。如果税收制度可以筹措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从而形成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私人就会因未来不确定性的降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2.税收政策对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的影响
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YD=Y+TR-TA,其中,Y为收入,TR为转移支付,TA为税收。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转移支付TR和税收额TA两个因素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起着关键性作用,而税收政策对这两个因素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税收政策对转移支付TR的影响。转移支付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主要是税收收入。因此,转移支付的规模除受政府财政支出政策的影响外,税收收入的多寡也是制约转移支付数量的重要因素。
(2)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税收政策对税收额TA的影响体现在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上。若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则最终产出中属于政府的份额将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就会相应减少。
3.税收政策对居民持久收入的影响
居民持久收入主要取决于收入的稳定程度,而影响收入稳定程度的因素众多,如经济的波动、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就业的稳定性等社会性原因及个人素质等个人原因,其中就业的稳定性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一个人只有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才能取得稳定持续的收入。税收政策能够通过其自身或者通过其他积极因素对就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的影响上。
(1)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税收对劳动总需求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经济发展是增加就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扩大劳动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主要是通过对于企业多雇佣人员或者多雇佣特定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进行税收优惠来实现的。。
(2)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对劳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劳动价格下降、闲暇价格上升,促使人们以闲暇代替工作。另一方面,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劳动的供给结构是指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各种劳动的构成,主要是指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教育程度等等。税收对劳动供给结构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一般而言,失业人群主要由素质较低的劳动者构成,税收政策可以通过鼓励教育和对劳动者的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二是为失业者提供资助,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给工作的人免除后顾之忧,增加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不同税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
具体到不同税类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收入来源阶段,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课税制度及合理费用扣除办法,可相对减少高收入阶层收入,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在收入使用阶段,通过消费税抑制高消费,进一步调节可支配收入;在财富占有阶段,可以通过财产税等调节收入的存量,避免财富过度集中,鼓励即期消费;在未来收入阶段,通过社会保障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预期,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增加即期消费。
三、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费的效应分析
近年来,为了刺激居民消费,我国相继进行了税收政策的改革与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1.消费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取消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加了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税目,降低了小排量汽车与汽车轮胎的税率。通过改革,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税负,提高了人们的消费,同时通过对高档消费品的征税,调节了贫富差距。
2.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抑制居民的储蓄欲望,增加消费,同时也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于1999年11月对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为了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免征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此项政策使中国约2000余万人因为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1600元的纳税标准,因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可支配收入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水平,增加即期消费。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以使全年居民消费的增长速度超过0.5个百分点。
3.农村税费改革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十五”(2000年~2005年)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农业税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一方面,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减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另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可大大增强购买能力,使其潜在购买力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4.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刺激居民消费的积极效应
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给予定期免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2005年底即将到期的有关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三年执行,规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实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生活得到极大改善,消费能力有所提高,同时也稳定了社会大局。
当然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在刺激居民消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不够科学,未能更好地引导合理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健全,未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相关财产税仍然缺失,未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无法筹集到足额、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城乡税制不统一,农民仍然承担较高的税负;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不完善。今后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刺激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使税收这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促进居民消费稳定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一、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力军和推动者。近年来,广东的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从民营经济发展趋势上看,民营经济已经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据统计,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23 336.44亿元,同比增长11.9%,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1.8%。同时,民营单位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也不断提高。2011年,广东民营单位有46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达110.83万户,个体工商户348.48万户;民营单位户均创造增加值为49.8万元,户均上缴税收为7.94万元。在出口方面,民营出口高速增长,高端产品成为其出口主力军。广东民营出口总额为1 321.71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22.44亿美元和250.95亿美元,同比增长29%和37.9%,占民营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66.1%。另外,民营企业在税收上的贡献也逐年加大。2011年,广东民营经济实现税收收入3 718.96亿元,同比增长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低。据2010年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500强中,作为民营经济总量第一大省的广东只有13家,而浙江、江苏两省合计309家,占据榜单60%的席位。从专利技术看,至2008年底,广东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连续12年居全国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业仍然与专利无缘。据统计,广东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参与科技自主创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营工业企业只有3.4%。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浙江占了19家,广东则只有8家。以上事实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的日益壮大和其科技自主创新竞争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决。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颁布,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础上,国家将继续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税收支持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以使广东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这一举措,成为“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大战略任务。
二、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影响实证分析
(一)税收政策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是采取税收政策,其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政策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二是税收政策的规范性最强;三是税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较低。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民营企业可能的风险成本,提高在此过程中科技创新预期收益,为民营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研发投入、创新成果转化等因素影响很大,所以,在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种激励手段中,税收优惠政策是效果最为明显的首选调控手段,它影响着民营企业创新的各个环节,并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