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研究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4 09:35:5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国际法学研究,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国际法学研究

篇1

再证之科学发展的历史,几种相关学科交叉而综合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或称边缘学科,或称交叉学科甚至称为综合学科者,其例并非鲜见。在自然科学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现象的研究也不断出现新的突破,终至形成各种跨学科的新兴学科者,有物理化学、仿生学、生物化学、生态学、生物物理学等等。在法学中也不乏先例,如国际海商法学又是在长期实践中,随着海商事业的发展,综合国际海商和条约及各国海惯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独立的法学分科。所以,国际经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发展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科,又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国际有关商品与资本流通的各种法规、法制及有关的法律问题,还可细分为关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国际劳务协作乃至国际经济组织等的法规及法制的问题。但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的法学学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几点值得注意:

篇2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内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试点在22所法科院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逐步展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的培养依托具体行业,结合行业特色的办学优势,围@着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与法科院校在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方面,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布局。

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科国际竞争力有限

目前国内法科学科定位明确、优势较为显著的行业特色型大学主要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学科的国际竞争力不足成为多数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普遍障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学学科不具有面向行业优势学科的先天优势,在学科发展的战略规划上缺少顶层设计的明确定位,没有全面深入思考本校法学学科发展的优势、劣势、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机遇,容易陷入传统学科同质化的盲目发展困境,影响了与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特色科研成果的国际认可度、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建设、学科积淀等,进而制约了法学学科国际化办学能力的有效提升。

(二)培养目标单一

目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的学术型培养模式注重单一的学术素养训练,轻面向具体行业法律实践需求的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两类法科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差异,导致学术型人才科研能力的下降,难以满足特殊行业用人单位的人才市场需求,最终引起法学研究生整体教育质量的下滑。在中国面临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倒逼的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从“一带一路”战略、环太平洋亚太经济合作等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战略视野出发,透过行业领域中的国际法律风险外部表象,培养法科研究生融入到特定国家地域文化探求可被理解的规则制定的文化背景和多元制约因素的洞察力和执行力。

(三)培养模式模糊

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清晰程度直接影响高层次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国内行业特色型大学现有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没有将协同创新的培养理念融贯到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培养过程没有有效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尤其是缺少利用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在内社会资源开展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现实路径。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接轨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养课程设置不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和涉外跨文化比较需求,课程形式多为讲授式的单一模式,师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不适应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这些都亟待通过构建行业特色型大学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评价指标体系来统一评价行业需求的社会适用度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单一精英式的资源倾斜性投入,影响了法科的国际竞争力

行业特色型大学依托行业发展形成的传统优势学科长期以来得到了学校持续性的重点支持,在国际化办学方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本科优秀生源的规模优势、校企产学研的协同优势以及外部强势的政府资源,获得了精英式的资源持续倾斜性投入。法学学科建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优势学科卓越攀登的辅助地位,学校和社会对其人才培养的期待也远逊于优势学科。法学学科的发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科研团队和教学团队的单打独斗,缺少立足本校特色、利用优质社会资源、政府资源跨越式发展的多方资源,难以在国际化办学方面有所建树。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性发展战略选择,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定位

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受到学校自身办学基础、学科结构、外部社会需求、内部领导决策机构的适时决策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过于偏重学校的办学条件、学科结构的现有差异性,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对学校学科发展布局调整带来的影响,缺少足够的洞察力。学校内部领导层在对差异性发展战略作出符合特色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战略调整,往往滞后于行业国际化发展的社会需求,进而影响了对学校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的有效调整。

(三)办学资源内部整合利用度的不足和外部发展的协同创新度有限,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绩效

办学资源的内部跨学科协同整合与外部校际之间、校企之间、国际之间的协同发展资源共享成为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抓手。内部法学学科与行业特色优势学科之间的资源整合缺少促使各方主体整合资源的动力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保障机制,使得校内法学与其他学科资源之间的整合利用度不足。对外进行行业办学资源争夺的法科研究生培养在与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地方性大学等院校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竞争中,并不具有面向行业得天独厚的优势,难以通过行业资源的反哺形成优质的科研成果,吸引行业提供优质社会资源,进而导致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不突出,不能适应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限制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办学空间。

三、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对策

(一)依托行业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

内修外联,多措并举,拓展办学空间,提高校内外的资源整合利用度和发展协同度,建设国际化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一方面,以法学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为龙头,把握法学学科前沿发展的时代脉搏,形成扎实全面的法学基础学科体系,练好内功,夯实学科基础,增加学科积淀;另一方面,以国内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依托形成高认可度的法学科研方向,围绕传统优势学科,确定校内法学跨学科的协同创新方向,通过协同创新渠道,优先发展具有国际行业发展需求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利用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产出在国际行业法律人才市场的资源争夺中积累资本,以国家推进国际化办学的政策为契机,通过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培养国际高校联盟、项目制的合作办学、短期研修等形式交流经验,集中建设科研平台,以优秀的科研成果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国际化研究生培养的协同创新。

(二)确定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培养目标

引导法科研究生获取必要的行业、技术知识,运用法律思维,具有国际法律知识和实务、金融、贸易等法律外的技能。确立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的培B目标,旨在从行业和区域出发,围绕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探索如何参与构建起一套和国际接轨的公平、规范和透明的新制度体系。因此,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为培养“中国立场、国际视野、特色鲜明、专业典范、协同创新”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中国立场,指理解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国家战略,维护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中国国家利益,公平地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国际视野,指善于跨文化的沟通与交流,形成让别人理解的智识;特色鲜明,指培育法科与优势特色学科的交叉生长点,着力培养有行业特色和工程技术特色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专业典范,指着力培养有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思维、批判思维和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技巧的研究型人才;协同创新,指引入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跨国企业、涉外法律实务部门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协同创新培养研究生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三)构建“六位一体”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协同创新培养模式

1.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培养理念

应变原有的“单打独斗式” 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为“社会资源协同创新式”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结合学校行业特色优势,多措并举促使法学学科和校内其他优势学科的协同创新、校际间的协同创新、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协同创新以及国际间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改革与发展放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中进行考察。在学科发展和组织管理方面,树立文理兼顾的平衡发展理念,促使法科研究生教育发展与行业特色型大学整体国际化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2.培养方案应统筹学科基础和行业特色

考虑到国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专门性和培养的连续性,应建立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和中外合作培养等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复合型培养方案。全面重视国际法律人才的能力培养,廓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包括运用外语从事法律服务的能力、对国际法或外国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独特的跨文化沟通交流的逻辑思维能力。根据培养规格和目标,设置国际法课程模块体系。在此基础上,突出行业特色和学校优势,增加与特色法学学科相关的交叉课程。此外,灵活设置课程的学时,便于海外教授学者来校从事短期的学术交流授课。

3.师资国际化建设应坚持优化存量与增量

一是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三轨制,即双院长制、双系主任制、双导师制。申言之,有条件的实行校内外、海内外的院长制、系主任制、双导师制。校内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负责研究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学业指导,校外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属于名誉院长、系主任、导师。二是助推年轻教师海外经历化。通过海外访学、短期培训等方式,开拓教师的国际视野。鼓励支持部分教师开设双语课程,并为教师开展双语课程教学提供教学发展机会。三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课程教师。海外学者来校授课按照规范的教学流程展开,从选题、教学大纲、教学素材、目的设置、教学考评等环节让国际学者直接参与到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中。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以课程为单位引进国际上最新教材及参考资料,选择适合教学实际需求的外文原版教材,注重跨文化交流沟通和实务技能的培养。传统专业课程融入比较法、外国法的前沿知识和论点。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模式。通过授课与研讨相结合、中外研究生合班授课、国内外教授联合授课等多种教学模式,有效培养研究生的英文思维习惯。加强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诊所为代表的实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训练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5.培养对象的国际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在行业型大学与政法院校之间、大学与企业之间、大学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搭建大学联盟平台。联盟形式可以采取:合作办学、共建实习基地、相互接收短期实习留学研究生、实现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学分互换互认等。一是招收海外留学生。通过特色法学学科与优势学科的协同形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校留学。二是派遣本国学生到国外留学。通过行业型大学联盟的平台,为研究生创造出国出境学习的机会,大力推进与国外高校联合开办学位课程,探索开展学位和双学位课程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师生交换、联合办学、学术合作等。

6.培养质量评估保障应坚持标准化和动态化相结合

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体系。应当针对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特殊要求,设计专门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便日后调整培养方案。在宏观的法学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的教育管理层面,可以选择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等领域,建立内部标准化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管理体系。在微观的人才培养层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应由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和国家政府涉外部门的负责人来参与,在与学科点评估硬指标相对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培养单位的办学优势、学科积淀、科研成果、行业特色,力求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评估的流程可以采取由培养单位自行确立评估标准进行自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估。培养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整改。

篇3

我国的司法会计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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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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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界一致公认国际法学起源于荷兰人胡霍·格老秀斯。他把国际法归入两个不同的渊源:自然国际法的渊源是理性,实在国际法的渊源是缔约国的意志;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处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它们通过自然法中要求国家遵守条约的唯一桥梁联系在一起。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研究路径方面是二元论的研究方法,形成格老秀斯二元论的学派(费德罗斯,1981)。

(二)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格老秀斯以后国际法学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学派和纯粹的实在法学派。穆埃尔·普芬道夫是纯粹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普芬道夫采纳了霍布斯的理性自然法学说。他们认为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自然法,由纯粹的理性原则构成,否定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效力(费德罗斯,1981)。在法学方法论上自然法学派采取价值判断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即从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推演出整个国际法的体系、规则。自然法学派构建整个国际法体系时运用的是唯心主义先验的演绎方法和路径,其致命弱点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是不可靠、不清晰的。在这种研究方法中,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其想证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实在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实在国际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完全相反,在批评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理论的不确定、含糊不清的怀疑声中,实证主义国际法路径、方法适应了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取代自然法学派。实在国际法学派继承了英国学者苏支的观点,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它否认自然国际法本身的存在(劳特派特,1989)。实在国际法学派将意志作为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将国际法建立在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它把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确定为国际法的渊源,以此彻底与自然法学派划清界限。各国明示承认的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各国默示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才能成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范,实在国际法已经将各国在法律上的确信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前提;而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确定的某项规则的司法判例未获得各国的确信,因此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至多是解释国际法规则的辅助资料。

(四)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

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实在国际法学派的方法论,发达国家只要坚守以同意和确信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就可以维持原来的国际法体系,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法的新建议,发达国家只要不同意,就没有新规则产生。为了打破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建立新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发展和研究国际法的第三世界路径和方法。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侧重于对现代国际法的欧洲中心论进行研究,对其不公平性进行批判,并试图构建公正、公平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同时它也是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思想政治运动(李洪峰,2011),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批判主义方法论。

(五)国际法研究的其他新方法

1.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二战后法学家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学而产生的,它以效率为中心,分析法律制度的交易成本,论证法律制度的性质、必要性、合理性,将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纳入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下,以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钱弘道,2006)。国际法学者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国际法的领域(DunoffandTrachtman,1999),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学研究方法,使得国际法研究得到技术规范的支持,考虑国际法规则在合理化选择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可以集中在相应变量上,提出假设,然后对假设进行合理性论证,这样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成为缔结条约与国际组织、确定国际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性的工具。当然,经济分析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这种方法的应用研究尚待深入,但是在国际司法权设置、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适用经济分析方法出现难以量化的困境(潘德勇,2010)。

2.建构主义方法

建构主义是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3个主流学派和主要方法之一。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国际结构和国际体系是由一系列的身份和利益的要素组成,如身份、知识、规范、观念、意识、文化等等,其功能的发挥需要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国际结构(国际体系)就是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刘志云,2009);国际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际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源于自身,来源于道德、理性、人类良知。实在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自于国际社会成员的认同与确信,来源于制裁。国际法的制裁是非常软弱的,因此,实在国际法学派有时怀疑国际法是否是法律。自然国际法学派的观点是先验主义、形而上学的,缺乏客观的依据。而实在国际法学派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一个国家不能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区别对待国际法规则的确信问题。建构主义主张国际结构机制需要从文化要素中推导出来,它有一定的缺陷:正如它的反对者提出的那样,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关键在于国家如何确信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的约束力产生于一系列文化要素,如果这些文化的要素,比如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资源优化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等规范,能够被各国所认同,受其约束,那么国际法规则的产生、遵守就不会产生问题。建构主义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即国际社会整体高于个体。建构主义学派认为,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不仅仅规定了国家原则,还规定了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的身份,为其设置了国际体系中处理与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判断标准,提供了外交语言。二是国际法的社会功能(刘志云,2009)。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由文化要素推演产生,这个过程需要经过价值判断和文化比较学习。当今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形成的社会,多元文化与多元价值观是平等的,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以达成共建和谐世界的目标。建构主义学派的整体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普遍国际法原则、规则、规范的建立和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国际竞争逐步成为经济的竞争和科技的竞争。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主要通过自然人和法人开展,法律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因此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1.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突破了国际法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范围,因此出现了经济的国际法和跨国经济法的区别。以斯瓦增伯格为代表的经济的国际法学派,即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学派,属于实在国际法学派,因此其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的方法,是归纳方法。20世纪50年代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塞普提出了跨国法的新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跨国说”学派采用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比较法等研究方法,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跨国法或第三法律秩序的概念概括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

2.主流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学派秉承国际法规范研究的传统,在20世纪国际法领域将经济方面的原则、规则、规范纳入传统的国际法体系,将国际经济法概括为经济的国际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主流学派持“广义说”,尽管其主张的研究范围超过“狭义说”,但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管是“狭义说”还是“广义说”,主要采取国际法第三世界批判方法和路径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和“广义说”均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特征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它建立了以美元为世界通用货币的国际货币体系,以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体系,以及以无条件、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的自由贸易体系;该体系虽然结束了国际经济的无法律状态,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绝大多数亚非国家未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未考虑大部分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利益(王铁崖,1981);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美元享有国际货币的霸权,对发展中国家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的贷款申请提出苛刻的条件限制,美欧国家通过加权表决制操纵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权,市场出现以富欺贫的现象,以无条件互惠、大幅削减关税的自由贸易体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显失公平,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长期殖民主义形成的不合理的国际生产分工体系,使得新独立的国家仍是畸形经济的原材料产地,极不公平的国际交换体系使得它们继续遭受发达国家“贱买贵卖”的掠夺(陈安,1998)。这样建立的属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和殖民主义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严重地妨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应当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替代。因此中国国际经济法界,包括“狭义说”和“广义说”均主张主要通过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汪暄,1982)。由于“狭义说”试图建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存在法律渊源的问题,①同时也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停留在文字上,并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

3.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需要新的路径和方法

国际法著名学者斯瓦曾伯格在谈到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时说:方法只不过是一些工具,而工具则应该考虑到它们所应用领域的特殊性而采用;考虑不同的研究任务,应考虑对不同的研究任务采用不同的方法。斯瓦曾伯格研究国际法学科的思路在今天对我们研究国际经济法学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77国集团在联合国大会、贸发会议等范围内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与美欧发达国家发生了长期的对峙,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南北关系的高度分裂。虽然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维持原有国际经济体系已经力不从心,权利逐步从7国集团转向20国集团,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三驾马车的旧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然占据统治地位,金砖五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力还不足以撼动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格局和国际经济实力对比的现实需要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合作博弈的新路径,改造现有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能一味地采取批判主义立场,这种方法不能有效地解决现有国际经济体系中存在的南北严重对立,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中国不仅仅要批评,更重要的是正面提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观点、体制和方案,以及提出适当的策略、路径和行动方案,主导国际经济体制和秩序的发展方向。当代国际法的产生有3条路径,其一由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产生,其二由国际习惯的方式产生,其三由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产生。在当前国际经济关系面临南北观点严重对立、国际社会严重分化的情势下,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产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能接受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是不可能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当运用西方国家惯用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占领国际伦理道德的制高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建设性方案,走一条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新路径——建构主义的道路。这条建构主义道路就是依据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各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建立新的、普适性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建构主义道路

只要国际经济法以同意作为唯一的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依据,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国际经济法新体系和新秩序就不可能产生,而原有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照一般国际法规则还要继续适用。建构主义的方法论也许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条解决以上难题的路径和方法。建构主义方法论并不否认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有效性,同意和确信应当是当今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它是物质的、客观的;建构主义方法论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它是思想意识的、主观的,但是它能够构成国际社会普遍同意的思想基础,在国际社会存在高度分歧的情形下,是国际社会进行沟通的最佳方法和路径;建构主义不同于自然法学派,其演绎和推理基础不是虚构的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建构主义方法论不同于批评主义方法论,不是一味地批评,不是破坏者,而是合作博弈者,是建设者。

(一)用共同价值观和国际经济伦理作为先导占领道德高地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构建中国国际经济学的最基本的评价标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仅仅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而且它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国际经济规则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界定规则,另一类是交易规则。国际经济法的权利界定规则已经基本确定:国际社会各国家是平等的、独立的,它们拥有国家经济,拥有航行自由、交易自由,拥有平等参与制定国际交易规则的权利。各国开放门户、自由贸易及自由投资政策、国际货币体制等都是交易规则,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各国参加国际经济体制,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主要动机,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是构建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的基石。在国际范围内,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会产生效益,但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的分布不平衡,自然禀赋不同,各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存在不利益的情形,所以,自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应当是一般原则,但是还是有必要对个别情况进行调整。按照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的规则,在生产要素和自然禀赋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家占领了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交换中取得了较大的收益,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则通过征收本国企业海外贸易和投资的税赋获得巨大收益。但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对于一般劳务输出和一般自然人流动是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没有权利到发达国家就业,没有资格享受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征税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世界政府,不能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机制对国际收益公平分配进行调解,因此国际社会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场为原则,实行效率优先,而第二次分配就需要以公平来调节。这就是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发达国家将其国民收入的0.7%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法理依据。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呼吁其成员在提高产品环保标准、服务贸易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法理依据。这就是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的人类社会正义的理论必然的逻辑结论。为了修正国际社会的上述“不公正”,各个国家不能将所有的交易机会交给国际市场,它们需要有所保留,需要在开放市场方面进行利益的平衡。各国遵循“静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以优势产业建立国际分工,同时又根据“动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实行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和产业扶持政策,开展国际竞争。各国贸易与投资的市场开放与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发展之间的合作博弈,需要价值伦理标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贸易谈判中立场正义性的评判标准。

2.国际经济伦理是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的理论先导

国际经济伦理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判定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体制道德价值和正当性的标准,是协调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行为和国际机制正当性的依据。正当的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应当符合以下的国际伦理标准:(1)平等、不歧视平等原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同样的原则、同样的标准必须适用于任何一个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美国要求中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那么货币市场化就应当贯彻到底,其货币发行利率也须市场化。各国汇率市场化而货币发行和利率无须市场化原则的实质是:美国倚仗美元的实力,通过自由发行美元、控制利率以及强制各国汇率市场化,就可以绑架和操纵国际货币体系,违反国际通行的平等和不歧视规则。另外,美国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市场,却频频向外国企业市场准入痛下“国家安全”封杀令,这种只要本国国家安全、不要他国安全的做法是典型的歧视政策。(2)合作博弈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国都可以有其合理的诉求,都可以参加国际公平的竞争;各国通过国际分工形成规模经济而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取得比较利益(周钟,2002)。按照“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各国展开合作博弈,包括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规则制定的合作博弈。按照“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市场主体在寻求利益最大化时可以损人利己,但是不能损人不利己。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反对国际合作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3)投资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全世界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这个原则不能由于某些国家市场竞争力强时就要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规则,而某些国家市场竞争能力减弱的领域就要改弦更张,实施所谓“公平贸易”。“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4)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市场交换是国际经济交往主要方式。在自由贸易投资的国际环境中,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比较利益将大于竞争力弱的国家。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竞争力弱的发展中国家同意采纳的自由贸易体制为发达国家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提供了市场,提供了机会,否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发达国家就不能从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巨大的效益和利益,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必须重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周钟,2002)。(5)公平竞争自由的国际市场竞争可能产生垄断,同时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卡特尔协议合谋形成垄断,从而妨碍和消除竞争,阻碍科技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垄断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国际社会利益的最小化;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扰乱国际市场秩序。国际社会必须超越个别大国利益,实行全面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制定国际竞争规则。

(二)中国关于改革国际经济体制和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立场和策略

1.改良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或国际经济秩序

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性,虽然它还存在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和新秩序的实力,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国的立场不是选择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新秩序,而是团结其他金砖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改良。中国可供选择的目标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扩大金砖五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份额,美国和发达国家应当缩小其份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救援制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中国可以与其他金砖国家协商成立金砖国家基金,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作为的合理补充;同时美元作为国际货币量化宽松政策以及利率政策应当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美国同意美元接受国际监督,中国可以同意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如果美国不同意,中国则可以团结其他金砖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伺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议将特别提款权提升成为真正的国际货币。(2)世界银行应当增加资本金,扩大发展中国家份额;发达国家不同意的话,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有理由成立亚洲开发银行和金砖银行。(3)世界贸易组织应当进行改革,不仅把纺织品纳入自由贸易的行列,而且农产品、一般劳务输出、一般自然人流动都应当纳入自由贸易、自由流动的行列;对高技术产品不能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自由贸易,否则发展中国家有权将能源、资源、金融、信息产业列入国家安全考虑的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应当确定一个全体成员都能适用的市场经济的定义,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

2.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

中国支持贸易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安全不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应当将其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非市场经济”的认定不能作为滥用“反倾销”手段的工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与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反对过度保护;支持投资自由化,反对以任意的“国家安全”为借口拒绝外国投资。

3.公正、合理地分配人类的共同财产

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内,我们主张制定交易规则,应当适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权利界定方面,则应当适用公平优先的原则。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海洋(包括北冰洋)、空气空间(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陆地(南极)、外层空间(包括月球、空间轨道)等应当界定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能占为己有。人类应当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方式予以分配。分配应当“以人为本”,不论肤色、种族、宗教、性别,应一视同仁。国际海底资源、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等方面的分配,应当按照世界人口人均分配。对于地球同步轨道等稀缺资源,应当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预留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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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展经济学;中国;经济;发展模式

前言

目前,很多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现阶段研究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显得有点过早。与此同时,发展经济学也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为了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必要对过去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成就进行总结,并且结合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一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旨在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1.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经济发展模式

1.1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

较早以前,很多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区分出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区别,甚至很多经济学家都认为这两者是统一的。但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更加成熟,人们不仅认识到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明确知道了两者间的关系。因此,在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早期,经济增长优先发展模式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关注,随着经济优先增长发展模式的实施,我国东部沿海等地区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模式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随着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一定要促进其他地方的经济共同发展。

1.2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

在任何时代,经济学家都十分关注经济投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主要是由于经济学家普遍认识投资带来的资本积累始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甚至有的经济学家认为资本积累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唯一因素。通过投资驱动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投资驱动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竞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先天条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发展我国经济的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均衡发展。在这种环境下,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被提出并被实施,很明显,沿海先行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取得了重大成就,当时沿海先行经济发展模式的构想是指优先发展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然后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带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旨在最终能够实现全国范围的经济均衡发展。

2.新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战略思路

2.1中国发展模式取得的成功与带来的问题

随着优先经济发展模式在我国的实施,我国的经济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采取优先经济发展模式正确性。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近年来,我国的GDP总量已经超过日本,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第二,我国已经实现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加快了我国城市工业化的进程。第三,我国的经济逐渐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第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取得了显著的提高。

2.2增长优先发展战略向增长与公平并重发展战略转变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初期,采取优先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及其正确的,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至少在当时解决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环境下,优先发展经济的模式必须要实现转变,进而实现公平并重的经济发展战略,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3沿海先行发展战略向区域平衡发展战略转变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和人口较大,采取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改革开发初期我国必要的措施。当时,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取得了优先发展的机遇,因而沿海城市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沿海城市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必须要实行沿海先行发展的经济模式向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转变。

3.总结

总而言之,对发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旨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分的,因而发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也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完善。(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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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247-03

伴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属于应用经济学的国际贸易学科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了。国际贸易学科在我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为建国前的引进阶段、建国后至1978年的探索与建立阶级、1978年至今的发展与繁荣阶级(朱廷1994)[1]。但新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学科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而国际贸易学科建设与改革迫在眉睫。

一、关于学科及专业的定位问题

我国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及相关课程,主要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1998年)的要求设置和制定的。在国际贸易学(020206)中指出:“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地区)间商品与劳务交换的理论与方法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很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1998年,国家教育部调整新的专业目录,将国际贸易专业更名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目前,国际贸易学科在理论、政策和实务方面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

专业定位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专业建设是高等院校最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工程,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格局和办学水平。因此,科学地规划专业建设是每所高校谋求发展,形成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的一项战略型任务(屈海群2007)[2]。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开设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业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多年来形成了重点综合院校重理论、专业外贸院校重实践,而一般普通院校无自身特色的局面(张辰利2007)[3]。但是,不同的高校有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而专业特色是学校特色的一部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重实践及涉外性特点决定了其须努力发挥特长,以差异化竞争策略重塑专业特色,从而赢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一)人才培养目标

孙云辉(2007)[4]认为,要想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必须首先对学校进行定位。也就是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实力和条件,要基于明确的培养环境和培养主体。按照当今世界上通行的高等学校类型分类标准,我国的高等学校一般可分为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四大类。各类型的高等学校承担着不同规格人才的培养任务,所培养的毕业生要能够为社会需要的各种职业岗位服务。同时,人才培养目标也要针对专业进行定位,“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国际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的结合,体现了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兼顾的指导思想。因此,人才培养目标仍需结合学校特色及专业的特点来确定。

根据明确的专业定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5]。通常情况下,国内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一般都确定为:掌握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和预测能力,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专门知识,能够从事外贸实际工作。在人才定位上,各校表述有所不同,有的采用“高层次人才”和“研究应用型人才”的提法,也有的强调“应用型”或“实用型”人才的培养。

李爽(2006)[6]认为,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努力构建“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业务与管理人才。王涛生则认为,正确定位国际经贸专业培养目标必须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分别为必须考虑学生现行就业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考虑外贸行业岗位群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必须考虑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7]。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定位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制定国际贸易学科的培养目标,需要在按照学校的发展及办学特色并明确具体专业目标的前提下因材施教,体现人本思想。

(二)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在特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针指导下,根据各级各类教育单位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为实现这种结构、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寻舸(2005)[8]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包括培养思想、培养阶段、培养途径与方式、培养效果评价等几个方面。

孙云辉认为,在制定教学计划、设置通识课程和选修方向时,强调加强灵活性,强化数学、外语以及计算机教学,力图拓宽专业口径,实现一专多向,使学生打好基础,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发展后劲,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沈文莉(2000)[9]提出,人才培养模式的确立则取决于人才需求市场的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影响。未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规格和专业教学目标应该是力求培养适合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的、以经济理论为基础,以外语为工具,以计算机为手段、以自然科学知识为支撑的经济贸易人才。

蓝伟东(2009)[10]在《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应建立以学生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调动起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认为要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好,就必须正确对待学生,建立起多层次的专业培养体系,积极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同时,学校也应该在教务服务和评估体系上作出适当的调整,齐头并进,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最终培养出合格的国际商务人才。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在人才培养上,既要保证本科人才的基本素质,又要具有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特征。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途径主要为开发具有应用型特点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以应用型能力培养为目标的教学活动;把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点[11]。

三、关于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课程体系则是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的具体体现。由于历史原因和受原专业设置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结构过于专和窄,即专业主干课方向偏专,专业选修课过窄。目前,许多高等院校已对专业课程体系与设置作了一些调整,在拓展学生理论视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课程结构上依然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已成为众多高等院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在课程体系的构建方面,根据应用型能力培养的要求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要让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将思想品德知识、外语计算机技能以及经济管理理论基础知识,作为第一阶段的前期基础教学模块(也称素质模块)。其次,从专业能力上应注重进出口贸易活动的综合能力培养、经济理论学习及外贸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12]。

龚锋(2009)[13]认为,在对我国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时,为适应国际经贸发展新趋势对高层次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应增补或删减一些课程;适当增加应用性、实务性课程,减少纯理论性课程;开设关于当前国际经贸领域出现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的课程(可以以专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现实问题、热点问题;重视人文艺术类课程的设置,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能力。但是,课程体系的优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同时课程体系的优化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师资力量、教材、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的配套才可行。

四、关于教学模式、手段

我国高校教学正从传统侧重于理论为主逐渐向培养实际应用型人才转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具有专业性强、实践要求高的特点,近年来,国内学者针对国际贸易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研究比较广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身就是一个涉外型专业,要求培养的人才必须具备国际交流能力并具有国际竞争力,这不仅需要专业课程体系与国际接轨,同时还应训练学生与国际同步的专业意识和创新性的思维模式。张红霞(2009)认为,双语教学法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应用,对于培养创新型国际竞争人才、提升学科教学的国际同步化水平、促进课程建设的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在课程中通过渐进式增加课堂外语使用比例,开展“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研讨等活动提高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等,可以较好地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双语教学的应用效果。

孙阁斐在《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学改革探索研究》一文中认为,国内高校传统的教学方式是填鸭式的教学,在教学中忽视了学生创造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提出见解能力的培养。课堂上教师多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师生之间双向互动较少,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教育的社会性。作为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调动和培养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采取启发式教学。

除了教学理念需更新之外,有学者提出革新教学手段,建议对国际贸易专业进行实验教学。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内容,从动态的角度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验教学模块系统,符合开放性教学的要求,能提供培养复合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技能平台和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业务平台。这不仅是理论教学的验证和补充,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14]。詹晶(2008)则提出立体化教学模式,认为立体化教学模式改革是以科学的教学理论为指导,从学生和教师的实际出发,通过合理安排和组合教学各要素,有效利用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优化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果的过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立体化教学模式具有教学目标的立体性、教学内容的兼容性、教学过程的互动性三个基本特征[15]。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国内大专院校普遍设立的专业之一。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于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对人才的需求较大,国内很多院校均根据时展要求不断对原有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先进教学模式,培养具有“扎实专业知识、高技能综合素质、应用型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成为各大高校进行专业改革的主要目标。目前,关于国际贸易学科发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并最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学科的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 朱廷.国际贸易学科发展的若干思考[J].兰州商学院学报,1994,(3):81.

[2] 屈海群.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初探[J].高教论坛,2007,(2):54.

[3] 张辰利,卢江.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问题探讨[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7,9(4):49.

[4] 孙云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林业教育,2007,(1):16.

[5] 罗双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J].当代教育论坛,2009,(6):45.

[6] 李爽.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8):31.

[7] 王涛生.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与改革[J].大学交易科学,2009,(1):80.

[8] 寻舸.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研究[J].中国林业教育,2005,(3):11.

[9] 沈文莉,赖明勇.关于21世纪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新体系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有色金属高教研究,2000,(5):70.

[10] 蓝伟东.关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丽水学院学报,2009,(2):97.

[11] 陈宏付.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及对策[J].科学大众,2006:20.

[12] 赵静敏,范苑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2):180.

[13] 龚锋.对优化我国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体系的探讨[J].高教论坛,2009,(4):60-61.

[14] 黄海蓉.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验教学模式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6,(2):27.

[15] 詹晶.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立体化教学模式的思考[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8,(2):21-22.

Research summary of the problem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subject development

LIU Jun-xia,MA Zhen,CHU Ling-li,LI Na

篇8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累起来的成果。本书被列为"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回顾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面对这种科学发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密切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累创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讨经典作家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与李光灿老前辈合编,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宁法律思想史》(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讨西方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两卷本(与谷春德教授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纵向的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横向的课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89年出版);探讨中国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现论法学原理》(与公丕祥教授合编,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间的桥梁》,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气公开发表自己关于法哲学整体性看法的论文是《法哲学体系论纲》(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4期)。此外,还发表了一批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另一位主编即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对于法哲学的探讨是颇受学界瞩目的。据我所悉,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在报纸杂志上撰写的、直接阐发法哲学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在他编著的书和主编的《外国法学研究》期刊上,也广泛地涉及法哲学问题。我从他那里受益匪浅。再者,读者从《法哲学论》的作者名单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带培的博士研究生们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值得称道。本着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精神,我与他们彼此之间就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多年的锲而不舍和反复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见解亦凝集于书中。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从《法哲学论》写作提纲的拟定到清样的校对,王振东副教授都耗费了许多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熊成乾编审、张玉梅副编审,不仅在编书技术上给予我们精心和周到的帮助,而且又同我们一起就书中某些理论表述进行了有益的、启发性的商讨。我们向他们表示深切的谢意。

虽然《法哲学论》的付梓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鼓励,但我们绝不把它当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称其中构筑了什么法哲学的理论体系,顶多只能说是我们在探索法哲学奥秘过程中的一个初步的记录。我们深知自己才疏学浅,法哲学研究的征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有鉴于此,我们坦率地承认,书中的不成熟之处、欠当之处乃至错误之处,很可能比比皆是。我们恳切地希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无保留地提出批评。

吕世伦

1999年 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引 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掌握群众。而所谓彻底,就是触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个民族如果缺少理论思维(即哲理思维),既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跃居文明的顶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坚持法学理论的彻底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培养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思维。因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人类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结晶。它赋予我们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体悟和追寻其中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开展法哲学研究,还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得以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武装起来,为法律工作者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铺路搭桥,开辟广阔天地,避免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显然,这些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和走向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许多复杂的法理问题,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学问题;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和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归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各个部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突破和创新,亦都有赖于相关的法哲学方法和理论之功力。因此,为了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跃上新台阶,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别是值此世纪之交和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和全面进步,更需要强化和高扬法学的科学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确规划和顺利实施我国法制发展战略,总结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和法学而努力,这些都离不开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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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7-0603-01

急诊急救医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渐渐形成的临床医学专业,也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门新的跨专业的学科,是一门多学科专业,涉及多种医学专业。急救医学是一门由多专业综合的科学,用于是处理和研究各种急性创伤和急性病变,需要在短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对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意外疾病和灾伤,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的科学。急救医学不处理伤病的全过程,是把重点放在处理伤病的急救阶段,其内容主要包括是:心、肺和脑的复苏以及因循环功能所引起的体克、急性创伤,还包括多器官功能的衰竭和急性中毒等等。此外,急救医学还需要研究和设计现场抢救、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所急救医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院前处理(急救中心)、医院急诊室和危重病人监护病房(ICU)三个部分,急救设备也是急诊急救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对急诊和急救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也随之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健康,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床医学发展是分不开的。在1979年,急诊急救已经被国际上公认为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果。急诊急救工作是否做到了及时和妥善对伤病患者的生命安全和预后恢复都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急诊急救工作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预防水平的标志。

1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概说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急诊急救医学事业发展历经的阶段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五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期,第二个阶段为八十年代至今。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范围广泛、医护人员素质提高快、急救医学发展速度快,理论研究也基本适应了我国的急诊急救医学的发展所需,在硬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县以上的医院,急诊急救已经配备了专用的呼救电话、人员、车辆,具备监护功能,在软件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效,相关的医护人员对急诊急救足够的重视,使得急诊急救医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主要的特点有这样几方面。

(1)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医疗卫生部门向多功能的救护机构扩展和渗透,初步具备了能够在现场及时有效的开展对病患的脱险救治工作,具备了医学监护下的能够很好的运输病人的能力。比如装备现代化的救护车、救护飞机、医疗救护舰船和直升机等运输交通工具。

(2)专业急诊急救机构由单一的城市和地区向着若干组织联合逐步发展,初步形成了城市和地区的专业急诊急救网络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这样就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人类交往所造成的频繁的特点和需求。

(3)为了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这也为国际紧急救援机构的发展和建立创造了条件,有了跨州跨洋远距离的急救运输,也包括参加紧急救援的商业性的组织,以我国的卫生部的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为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4)在比较全面的对现代急诊急救医学和人类的生活生产关系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予有力的支持,有利于急救资源的发展,也加强了社会民众的急救活动和急救意识。

(5)随着灾难事故的增加也是的灾难救援医学在急救医学方面起了很大的扩充,形成了院外救援医学的发展。

(6)现代医学在学术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主要由院外急救主要包括有医学监护运输和灾难医学,院内危重急诊急救监护医学等学科逐渐形成了现代急诊急救医学体系和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也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急诊急救工作的管理模式分析

我国医院的急诊急救大多是建立在急诊室的基础之上的,在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医院分级管理对急诊科和急救中心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县以上的医院基本都有急诊科,在大中型城市还建立了急救中心。总的来看,我国的急诊急救模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独立模式,比如北京的急救中心也称作是北京模式;行政模式,也就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急救通讯指挥中心,比如广州的急救中心也被称作是广州模式;院前模式,也就是以院前急救作为重要任务的急救中心,这种急救中心没有床位,比如在天津、南京和上海等也被称为是上海模式;依托模式,是以大中城市的一所综合性的大医院作为依托,建立急救中心。比如在青岛、郑州、重庆和海口等建立的也被称作是重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备有强大的急救医疗后续力量,也充分的发挥了院内、院前和ICU等比较完整的急救医疗功能,这也是我国目前发展比较好的重要模式;指定模式,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所当地的医院为急救中心,这在我国的中小城市和县级和区域医院比较常见;自由模式,是由各级各类的系统医院自发组织和建立的急救中心。

3急诊急救医学的未来发展研究

(1)逐步形成以城市和地区为依托的立体交叉城市交融的急诊急救网络和体系,这会缩短急救的反应时间,对抢救工作是至关重要的,要逐步发展功能完备的医疗急诊急救交通。

(2)努力加强和完善急诊急救的医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要在医学教育中专门开展急诊急救的相关课程,强化专业教育,在有条件的地区专门成立急救医学研究中心,以更好的研究现代城市的急诊急救体制、加强网络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方向等,要争取在短时间内研究危机生命的重病急危的院外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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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7-0097-02

国际经济法是国贸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在专业培养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门极具专业特色的课程源自西方,很多经典权威的教材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加上目前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国际贸易也趋于日常化,因为目前绝大部分高等本科院校在制定培养方案的时候都对这门课程采用了双语教学的授课方法。但在具体的实践和教学过程中又存在着诸如教学授课手段和模式滞后,教学师资力量不足,教材选取不科学合理,考核手段过于单一等问题,本文基于这些问题,在授课方法和课堂教学改革,如何训练师生的专业英语水平以及如何采用多手段、多模式的考核方法和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以期待为本科课程的双语教学的发展提供一些提示性的建议。

一、目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课程教学模式单一,授课方法单调,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模式和授课方法单调,主要采用照本宣科和逐字逐句翻译的方式讲解,主要注重对文章内容的机械性重复和翻译,没有形象的描述和过多的专业阐述。这种授课方式容易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觉,让他们觉得不是在学国际经济法而是在学习英语,因此时间一久,学生就会逐渐迷失自己的学习方向,在简单枯燥的翻译中失去学习和上课的积极性。

2.师资力量充足,英语与专业能力都很突出的教师比较少。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过程对教师的要求极为苛刻,他们不但要具备完整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同时应具备深厚的英语基础功底和流利的口语水平,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教学。但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团队建设上发展不够,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专业教师英语水平不足,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够熟练用英语口语进行教学,二是英语水平很高的教师专业水平不足,在教学过程中无法做到跨专业的讲解和穿插,讲解过程十分牵强,很难达到教学要求。

3.教材选取不科学合理,主观随意性太大。在国际经济法教材的选取上,国内很多高等本科学院主要采用原版的英文教材,但是国外的教材种类繁多,作者编写水平相差很大。一方面,在选取上很多选教材的科研人员随意性太大,在选教材之前和之后都没有经过严格的思考和学习,致使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诸如教材错误或者教材中的内容与大纲严重不符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英文教材一般篇幅太大,受学时的限制,一般是只能学到很少一部分;并且案例一般以国外为主,专业讲师在讲解过程中还需要挑选国内案例,大大增加了专业教师的负担。因此在选教材时要注重基础性,注重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教材。

4.考核手段过于单一,主要以考试做题为主。在当前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核中,主要采取直接考试看分数的做法。这种考核方式使得学生不注意平时课堂的学习和积累,仅仅在考前做突击训练就可以通过考试,甚至有的学生直接不去上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质量,也不符合大纲对这门课的要求,使得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基本的知识储备都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二、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1.参与法和沉浸法融入课堂,积极探索课程教学和授课模式改革。在双语教学的授课方式和课堂教学中建议采用参与法和沉浸法,积极探索有益于提高学生学习热情和积极性的教学模式,改变以前单一单调的翻译型授课。参与教学法的核心就是采用启发引导式教学使得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学,在课上积极思考,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国际经济法的知识解决每一节课上老师提出的子模块。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老师主要采取引导的方法使学生循序渐进地理解问题,这样学生学到的知识更加牢固,下面简单举例说明参与教学法的具体应用。比如在讲课国际贸易理论中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的时候,我们可以引导学生用以下思路来思考问题。如果一个国家要素丰富的话会导致什么呢?价格是高还是低呢?如果价格低会引起什么后果呢?具有生产和出口该要素产品的优势,这回如何呢?将导致出口增加要素使用增加要素相对价格上升要素价格均等。这样学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参与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而沉浸教学法的核心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对于基础的知识和理论采用全英文授课,在讲解的过程中要做到语言简练、言简意赅,对于知识的讲解到位贴切,学生能够在很随和的英文环境中学到核心的知识点。同时,对于专业性极强的术语要用汉语做简单的辅解释,注意汉语占的比例不易太多,点到即可。

2.注重教师英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使得师资配备充足,以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和专业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培养的过程中,不但要加强教师的英语水平,同时也要提高教师的业务专业水平,提高复合型教师在专任教师中的比重,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具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可以选派一些经济学专业基础良好,但是英语基础和口语都不是很好的老师专门到欧美国家进行专业训练,争取在短时间之内突破自己的英语“瓶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对英语应用自如。其次,对外语基础和口语水平非常不错的老师针对个人情况,分模块对教师进行经济法方面的培训,迅速提高自己的水平。最后,专业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点滴素质的提高,比如参加有关双语教学的培训班和讨论会,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3.对现行的中英文教材进行整合,尽量使用针对性强的自编教材。针对目前很多高校在教材方面选材随意,内容和针对性都不科学合理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建议采用自编教材,原汁原味地保留经典案例,同时老师翻译一部分中文案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能吸取西方优秀的思想文化精髓,又不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让学生不仅能够很好地学习到知识点,而且还能体会中西方案例的不同,吸取他们之间的所长,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上会有很大的帮助。

4.丰富考核手段,针对不同模块和章节采用不同的考核模式。针对国际经济法考核方式以单一的考试方式作为最终的期末考试分数的问题,在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过程中,为了满足国家应用型人才发展目标,灵活运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等考核方式,综合考察学生各方面的应用能力。由于我们是双语教学,因此在考核方式中我们还需要增加考试中口试的比重,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发言质量和水平也都被计入最终成绩,以此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水平以及知识掌握程度。同时我们注重平时的测试,通过测试反馈教学信息,指导教学实践。

5.以学生为课堂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双语教学主要是为了提高学生正确运用英语知识获取专业知识的能力,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体会原汁原味的英语思想,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也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基于以上教学目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开创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为教学环节的重中之重,就此提出以下建议,旨在为课堂营造和谐的师生互动,让学生体会本专业的学习乐趣,以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目的。首先,应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动机,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和对专业知识的促进作用。其次,让学生认识到大学里的学习不像初中、高中时候,任何课程的学习都不是孤立的,让学生以学习到的英语知识为基础,以专业的国际经济法知识为载体,在专业学习过程中提高自己的英语运用能力,在英语环境中体会专业知识的英语表达,双面促进教学效果。再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的基本状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学生学习遇到的困难和困惑,鼓励学生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双语教学,消除恐惧心理,然后与学生一起总结适合每一个人学习的方法和模式,做到循序渐进、主次分明,让学生在递进式的学习环境中提高学习效果。最后,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营造和谐的师生互动,使得学生能够在轻松柔和的环境下和老师交流,为以后灵活运用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针对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授课方法和课堂教学改革,如何训练师生的专业英语水平以及如何采用多手段、多模式的考核方法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以期待为本科课程双语教学的发展起到提示性的作用,同时为我校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尽一些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