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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每年上市公司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投资者重要的信息来源,同时也是股东评价管理层管理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但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层在聘用和报酬方面存在依赖性,使会计师屈从管理层的意志,丧失应有的独立性。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出现有利地促进了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促进审计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在理想环境下,一个基本的审计关系模式包括审计人(注册会计师)、被审计人(管理者)和审计委托人(所有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者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大多数情况下,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不止所有者即股东,还包括企业的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和政府等,这些人也希望真实获知企业的经营情况,他们不仅要求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保持独立,而且要求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保持独立。
但在现实情况中常常造成审计关系模式的残缺。首先一种情况是审计委托人由管理者充当,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因而很难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第二种情况是审计委托人是财产所有者,但不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例如企业为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进行的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形成了利益集团,就降低了对外部审计独立性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超然独立的执行审计委托人的角色,弥补审计关系的缺陷。
二、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对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成熟的标志是《萨班斯法案》的。下面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两个方面来看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如何保障外部审计独立性的。
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人事任免等享有绝对的权利。具体而言,发行证券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对于受雇于公司以编制、出具审计报告为目的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薪酬以及监督,包括公司管理层同审计方关于财务报告差异的协调负直接责任,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直接向该委员会报告,即规定设计委员会在雇佣和解聘审计师方面是唯一的权威。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独立的担当了审计委托人的角色,从根本上遏制了外部审计师屈服于管理层或董事会的可能。
通过审计委员会制度促进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外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在聘用外部审计师时保持独立,《萨班斯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除了作为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外,不能从证券发行公司收受任何咨询费用、顾问或其他报酬,也不能成为发行证券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我国上司公司应该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我国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对外部审计的监督和控制较少。
首先从职责来讲,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限。虽然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深受《萨班斯法案》影响,却没有秉承其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宗旨。《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聘请并支付酬劳给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就充分保证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却没有明确外部审计机构的酬劳由谁支付,从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对委员会成员约束较少,无法确保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市场非常不成熟,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聘任、考核都无市场考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
四、建议
(1)健全和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是借鉴美国公司治理经验设立的,但是从诞生之日起就不具备审计委员会的本质职能―独立的审计委托人。目前我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几种在内部审计方面,在外部审计方面功能有限,这也是我国审计委员会不能承担起独立审计委托人角色的根本原因。
(2)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质。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市场不成熟,独立董事制度形式化、荣誉化。我国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仅要求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人独立董事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要求不高,有必要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参考文献
[1]凌江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谢德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在会计监督的程序中,《会计法》并没有作相关的规定,再加上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系存在弊端,使得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监督弱化。
对市场主体的会计监督主要通过法律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再监督;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统一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管规则,并侧重于对国有单位的会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方面的问题无法忽视,必须迅速建立起有效的强化政策,完善会计监督,而外部监督的完善更是重中之重,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完善刻不容缓。
在外部监督中,国家监督的完善决定了监督环境和监督程序。
(1)完善法律制度。虽然《会计法.》中明确有着规定和条例,但实际情况中,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仍层出不穷,因根据这些年的案例更改完善法律中不完善或不适合的条例,把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况相结合,制定出更完善健全的条例,使得“有法可依”。
(2)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并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其适当,合法,有效。大的条件环境确保,给监督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的依据,执法凭证;同时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和培训执法人员的素质,思想;两方面同时的强化,确保执法的质量,从而保证监督的实施,建设合理,合法,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社会经济所需的法制环境。
(3)协调政府监管主体,完善配套措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应致力于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建立并完善各生产要素市场。在现行法律法规授权审计、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都可以对财会资料实施检查的基础上,统一监督检查的标准,实现功能交叉互补,改善“你查我也查,都管都不管”的局面。集中管理、多头监督,加强各外部监督部门横向信息沟通,做到信息互相利用,构建良好的监管信息网络,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4)开展会计诚信教育。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和国内会计诚信教育的不足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通过诚信教育让会计人员懂得职业操守和立足之本,承担责任是一切公共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会计师职业肩负着为市场活动参与人提供真实信息的职业责任,会计师必须牢记自己所承担的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一责任,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外部监督中,社会监督的完善决定了监督广度和监督成效。
(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因违规执业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舆论信息失真。培养会计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良好职业道德。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丰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增强他们处理和解决不断变化的经济业务的能力,提高其会计监督水平。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会计监督机构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
(2)深入研究总结我国传统会计监督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理论基础上,在建立健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借鉴西方会计监督经验教训,整合,协调会计监督权力资源,构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制。在国外,注册会计师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维护经济秩序离不开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有效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监督抓起。其一,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杜绝为招揽生意而牺牲审计质量的不当行为;其二,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使其敢于“独立、客观、公正”地发挥作用;其三,要加强对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实现监督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与对称。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和模式
现代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认知的、内生性的、决策中各方遵循的规则。因此,我们认为现代企业财务总监(cfo)制度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公司中,财务总监与公司其它权力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层)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进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规则。
在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财务经理下设财务司库和财务控制员。财务司库的任务是管理公司现金,募集资本,同银行和股东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络;财务控制员主要职责是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在预算框架下运转。规模较大的公司,如企业集团中,董事会中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力的“财务经理”就是首席财务执行官(英文简称cfo)。从广义上理解,财务总监(包括财务经理和cfo)应是受托,包括受股东委托、受集团企业管理层等其他委派,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这个定义中有三层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财务监督职能,三是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有别于一般的财务管理人员。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着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又可以分为美国、德日和东南亚等三种模式。
二、我国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意义
财务总监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属于财务监督的范畴。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财务总监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却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国有企业里,尤其是大中型国企,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背离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穷庙富方丈不胜枚举。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将极大地妨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度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财务总监制度吸收了总会计师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弥补了总会计师在职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和内部审计制度滞后性的缺陷。此外,企业的监事会虽然也是监督机构,但其职能主要是事后监督,人员也并非专职,而财务总监则是对国有企业的整体财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业专职监督。
(二)财务总监制度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应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保证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度的监管。这种监管首先体现在对经营者的选择,即选择最适当的人担任总经理;其次是对经营者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审定和制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的行为未受到应有的制约,由此导致国企的种种腐败,因此,规范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和发展。
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权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两权互相制约的机制。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上最大限度地体现所有者的意志,这也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做法。
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尽管财务总监所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企业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虽然财务总监是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以独立的身份进入企业的,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决策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组织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有效经常、自觉的特点,显然,这种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都无法实现的。
现论认为更有效地监督应该是对企业实施事前与事中监督。但是,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不可能详细、全面和及时,他们只能审查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财务报告。企业的内部审计由于审计人员的任命、考核、待遇等问题直接受制于企业领导,所以无法发挥制衡作用,财务总监制度则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这是因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行政职权相当于企业副总,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因此,财务总监对总经理及经理层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确保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会监管的好办法,不少地区和部门在一些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度,收到了比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能够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础;摸清了企业的家底,为企业正确决策创造了条件;通过资金运作的联合签名,正确把握了资金的流向;能及时发现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企业主要领导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模式探讨
从目前发展阶段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起着主要作用,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中央经济工作的重心和难点。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财务总监制度模式应采取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行,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监督。
(一)财务总监与企业总会计师的关系
从委派的主体上看,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上述委派人负责。企业总会计师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虽然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对企业财务有监管职能,但实践中,总会计师往往受制于经营者,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而且总会计师来自企业的内部,与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会更多的维护经营者的利益。而财务总监来自于企业外部,又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不受经营者的领导,可以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从双方的职责上看:总会计师执行总经理的指令:组织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的日常工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并参与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财务总监不主持企业的财会工作,他的主要职责监督国有资产的营运是否能保值增值;企业账目的完整性、真实性;重大财务、经营决策以及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鉴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设财务总监,仍采用总会计师单轨运行制,则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失控等问题就很难解决:如果用财务总监制完全代替总会计师制,那么,财务总监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而不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特长,又削弱了投资人的监督,最终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应同时运行。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于2002年7月颁布,该法案使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不但要通过书面形式表明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存在及有效运行,而且将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此外,法案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出具的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进行鉴证。
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主要在法案第301条款体现,其中(1)为审计委员会设立的规定,(2)―(4)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规定,(5)―(10)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为:(1)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2)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独立;(3)不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4)不是上市公司或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5)对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讨论并提出质疑;(6)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评价;(7)评估公司对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预测信息的质量;(8)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运行;(9)负责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给事务所支付报酬并监督其工作,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0)接受并处理本公司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方面的投诉。
(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在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通常由3―5名成员组成,美国证券市场的上市规定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在个别情形下,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需要满足额外的、更为苛刻的独立性标准。委员会成员除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员是财务专家),对其综合能力要求也非常之高,成员在工作中需要协同所有的董事,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风险组合,凭借其业务经验,对委员会负责的提案进行独立、严格的判断。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非常重大,董事会选择成员时往往会考虑某位候选人兼职的情况,除非认定兼职情况不会影响该人能有效地提供服务,一般要求成员不可以在超过3家的上市公司同时从事同类型工作。
为了了解《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实施后的效果,Cohen etal(2003)针对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检验,Lai(2003)对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进行研究,两项研究结果表明: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出现明显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上升,公司的审计独立性得到提高。
二、中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后,欧洲各国、日本、澳大利亚等纷纷借鉴萨班斯法案,修订本国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借鉴美国的做法,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要求,其中中国证监会联合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7日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基本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准则中涉及审计委员会的规定有两个条款,其中第52条规定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54条规定是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二)中国的审计委员会现状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截至2007年12月31日,深市488家公司中有91.80%即448家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而沪市上市的862家公司中则有95%(816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数据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绝大部分深沪市上市公司中已经建立。
2.审计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在深市的448家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报告期内,平均发表了2.67次意见,若扣除2007年年报必需的一次,则说明审计委员会参与公司决策的次数偏低。
3.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将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规程加以细化,从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沪市上市公司已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
三、分析
一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没有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关于这点,我国部分学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削弱了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降低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设立审计委员会必然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正是兼顾到部分中小企业的成本而未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且2007年在深沪市的上市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超过90%,并且预计还将继续增长,证明审计委员会的推行效果较好,任何政策的推行不是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至于是否该在我国的《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对审计委员会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时就将其以重要的法律形式来体现未免有失妥当。
二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保证审计委员会独立性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和其他报酬,且不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机构的关联人员等。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要求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这样的规定无疑难以保证审计委员会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利于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三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描述是:委员会成员须具备一定的财务背景,且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正因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涉及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一系列必须具备财务知识才能完成的内容,所以我国准则的规定显然决定了审计委员会缺乏完成其职责所必备的专业性。
四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泛泛而谈,且其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规定与监事会的职责有所交叉,从而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两部门分工不清,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互相推诿的问题。
五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聘请并支付酬劳给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就充分保证了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却没有明确外部审计机构的酬劳由谁支付,从而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建议对其进行修订。
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保障其独立性,使其专业性与职责相适应。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
三是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监管部门等作出详尽规定,以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四是加强对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考核,对因审计委员会未尽职责而存在财务舞弊的公司,应当加重追究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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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以《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开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改革的探索。该法案通过设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来对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自此之后,PCAOB选择怎样的审计质量监督模式以达到其监管的目标,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及审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同样处于重大转型期的我国近些年来,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督有关的诸如猴王集团、银广厦等等一些审计失败案例频频发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提出了挑战。尽管导致这类案件发生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如何借鉴美国SOX中的精华,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深入地改革成为相关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一、PCAOB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与监督问题
PCAOB主席曾经说过PCAOB的工作是以富有建设性的方式向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指导,同时扮演一名严格的监督者,可见PCAOB想在指导与监督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而这往往会导致PCAOB将自身置于矛盾地位的尴尬现象的发生,既然是教练员又如何做好裁判员呢?所以,分清指导与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搞清楚哪一点才是自身的主要职责非常重要。PCAOB的建立是为了解决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失败问题,因此,其主要的责任当然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量监督,通过其拒绝注册会计师职业合伙人的加入,同时其管理层主要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执法部的前监管人员组成,足以说明了PCAOB代表美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职责。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质量监管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我监管为辅的方式,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萨班斯法案》的精华,但是该种监管模式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在政府监管上,我国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由谁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但相应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影响监管部门监管力度;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政府部门较多,比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政府部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都可以对事务所实施检查,从而造成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的问题,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监管成本,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监管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利的分配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进行惩处的是政府部门,使其对审计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较为有限,多为通报批评、惩戒、责令改正等,影响了自我监督的力度;同时,一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存在权利过大的问题,引发一些不良的现象,诸如审批资料造假、业务检查流于形式等等,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增加了该行业的混乱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根源问题
寻找审计失败的根源是我们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现象发生的关键,以往的一些研究表明,审计失败的原因存在很多,比如,监管力度不足、审计人员业务素养较低、服务的客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性等等,但是这些问题往往是在我们审计失败之后才会发现的原因,而实际上,所有审计的失败一定是由于审计过程中某一个环节的错误或者处理的失当而引发的,以上单个、孤立的原因并非是审计失败的根源。如果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没能发现服务客户会计报表中存在舞弊现象的原因,就要分析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工作,事务所内部风险控制和检查工作是否到位,质量监管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专业判断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上存在着不足,必然加大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三、审计质量监督是业务导向还是控制导向
PCAOB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的监督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审计业务为主,每年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若干数量的审计项目的抽取,进而对这些项目进行全面、详细及从深层次的检查,检查这些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另一种是以审计风险为导向,也就是说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进行监督的重点是以审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为出发点,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而PCAOB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督上所采用的正是以业务审计为主的监督模式,而这种监督模式在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上所提供的保障使非常有限的,他并不能保证审计失败会发生在未被抽到的审计项目中,而且一旦未被抽取的审计项目在后来被发现审计存在严重问题,那么PCAOB则会面对来自各方的谴责。而且从审计失败的根源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体系上存在漏洞与缺陷可知,要想真正解决审计失败的问题,则必须从其失败的根源出发,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系统存在的问题,选择控制导向的审计质量监督模式。在我国,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存在的缺陷问题,则必须遵循“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管思想,建立以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系。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监管的责任,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的依据,对其多个监管主体进行权责的明确划分,使其各司其职,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增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性,提高其监管效率,定期组织各监管部门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行业监管信息交流沟通,共同监督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违规造假案件进行处理处罚,以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内部整顿力度,防止职权滥用、现象的发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设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另一方面,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监管上,应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各项业务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对现行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通过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使其为协会的各项活动提供参谋与咨询,为协会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的建议。同时,协会应该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化解审计服务和咨询的冲突、会计师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较好地维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将行业处罚与法律制裁进行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对注册会计师的失职行为具有预防效果。
综上所述,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困境的重点应该放在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监督体系上,质量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是其生存的根本与发展基础,而外部监管只能作为行业质量控制体系的最后一环。
作者:翟俊芳 单位: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邯郸分所
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62年制定的《荷兰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另外,由于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也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员,因此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欧盟关于其成员国的一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执业准则、、培训以及资格互认等方面),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也要遵守。
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
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实行的是行业自我管理为主的模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事务部,其他部门如财政部、司法部等也会在某些方面对行业进行监督。这些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监督指导,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章制度必须经经济事务部部长批准。(2)如果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他决定与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触时,皇家法令将判令其延缓执行或者废止。(3)协会应于每年1月1日之前向经济事务部部长提交协会上一个财政年度经济活动的报告。(4)在协会外部设立行业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但惩戒程序的适用、修改与废止要听取财政部与司法部意见。不服协会惩戒委员会做出的自律处罚,可以向行业管理组织上诉法院申请上诉。(5)在协会外部设立注册会计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簿记咨询工作)和考试委员会。经济事务部部长决定这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并对成员进行任命。
根据1962年注册会计师法,荷兰注册会计师可以加入两个协会,即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Royal NIVRA)和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NOvAA)。Royal NIVRA全称可译为荷兰皇家特许会计师协会,是根据该法关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而设立的故此本报告为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其规模和要比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大得多,荷兰注册会计师中绝大多数都加入了这个协会。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2)注册会计师的培训;(3)执行惩戒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的纪律处罚决定,并公布执行结果;(4)依法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章制度;(5)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6)向会员提供服务;(7)向政府机构指派行业代表;(8)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共同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执业。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1)设置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热线,解答会员提出的;(2)行业专业技术问题并及时公布、出版最新研究成果;(3)建立图书馆并向协会会员开放,也有条件地向公众开放;(4)向会员提供后续教育服务;(5)举办年会及各类研讨会,确定不同时期行业重点研究课题并组织研究; (6)每月向会员提供一期《会计师》杂志;(7)建立机信息中心,解答会员有关咨询;(8)每年向会员提供最新会员名录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成与运作
按照荷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具有公共性质的组织,与民间自发组成的具有私人性质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同。同时由于荷兰领土较小,协会不设地方分会,而且只有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其会员来源主要有:公共会计师、公共部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财务管理人员(包括总会计师、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大学教师。截止到2001年8月31日,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共有13191名会员。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组成。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但不应少于7人。理事会成员由每四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从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与副会长由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从理事会成员中任命。
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召集会员大会。40名以上的会员可以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时理事会会议才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会员大会没有制定的与理事会运作相关的细则;(2)领导协会并管理协会的财产;(3)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协会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并将提交给理事会的书面建议提请委员会注意,再以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协会规章;(4)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交协会财务报告、预算草案及说明;(5)收取协会履行职责所需各项费用;(6)执行惩戒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做出的纪律处罚;(7)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工作等。
会员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为履行协会的职责而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2)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良好执业,制定道德规范和专业准则;(3)制定与其运作或与理事会运作相关的细则;(4)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5)批准协会预算;(6)指定会计师对协会每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等。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履行其职责下设各种委员会。协会秘书处现共有80名工作人员,设10个部门,分别为:行政管理部、人事部、财务部、法律部、会员注册部、后续教育部、专业标准部、对外宣传部、信息部和图书馆。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荷兰注册会计师的会籍管理与资格管理是合并在一起的。要成为注册会计师,必须到协会理事会(包括会计簿记咨询委员会)注册,一旦注册即成为协会的会员。协会的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会员和在其他机构从事工作的会员;非执业会员主要是指已退休的会员。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务信息审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增资或合并等特殊经济事项的审计、提供管理咨询等。注册会计师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不需要另外取得其他资格或者条件。,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准备出台关于强制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每个执业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到考察时止,还没有出现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被送进监狱的情况。在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时,审计准则发挥重要作用。如果能够在案件审理中说服法官遵守了审计准则,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在审理审计诉讼案件时,法庭成员中要求必须有注册会计师。如果遇到专业问题,也可以另外聘请专家。
截止到2000年8月,荷兰共有848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都比较小,有560家会计师事务所只有1名注册会计师,超过100名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5家。在荷兰,没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但有一点要求必须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投票权)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掌握。实际当中,出于承担责任的考虑,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管方面,协会外部有惩戒委员会,协会内部有监管委员会,行业内实行同业互查制度。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执行有关处罚决定和组织同业互查。安然事件以后,荷兰政府也准备仿效美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但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即使成立这样的专家机构,实际上与现状不会有多大区别。因为这样的专门机构也是由专业人士组成,在组织检查时同样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并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来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意大利: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3年颁布的《意大利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另外,意大利是欧盟成员国,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国际组织及欧盟关于其成员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些共同规定,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也要适用。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类似荷兰,也是实行行业自我管理为主模式。不同的是,荷兰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是经济事务部,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职能主要包括:(1)协会全国理事会设在司法部;(2)协会理事会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定以及注册簿名单等要报备司法部,有些重要事项还必须在司法部官方报纸上公告;(3)协会规章制度须经司法部批准;(4)不服协会作出的注册等决定或者自律处罚,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等;(5)由政府部门行业执业准则;(6)注册会计师要从事审计业务须到司法部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1)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行业;(2)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3)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罚;(4)应会员要求调解会员纠纷;(5)收取各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费用并管理协会财产;(6)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建议;(7)向国家机构或者国际组织指派行业代表;(8)负责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9)拟定行业执业准则;(10)向会员提供服务等。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成与运作
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早成立于1911年,但真正管理行业是从1953年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时开始的,目前共有41500名会员。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样,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公共性组织,不同于民间自发成立的私人组织。协会只有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协会地方分会理事会注册后才能执业。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全国总会与地方分会两级,目前共有124个地方分会。注册会计师加入了地方分会就等于加入了全国总会。
意大利在每一个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区划设立一个地方分会,不足15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要到全国理事会指定的相邻地方分会注册。地方分会理事会成员由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从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一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每个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1名会长、1名秘书、1名财务总管。如果理事会成员超过7人,还须选举产生1名副会长。地方分会会长至少每两个月召集一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将丧失理事资格。地方分会会员大会由会长根据需要召集或者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召集。地方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并审批分会年度预算和财务报表。
全国理事会有11名成员,由地方分会理事会从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会员中选举产生。每个地方分会理事会只能指定1名候选人。全国理事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1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全国理事会成员不得兼职地方分会理事会成员。会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理事会。另外,只要有5名以上理事要求召开,会长也应该召集理事会会议。
全国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立法建议;(2)协调和推进地方分会的活动;(3)监督地方分会对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4)负责会员注册簿的合并与归类;(5)向国家组织和国际机构指派行业代表;(6)为其自身运行而向注册会员每年收取会费;(7)处理不服地方分会做出的注册、不予注册、取消注册的决定以及自律处罚决定和地方分会理事会选举结果等所提出的上诉;(8)制定上诉案件处理及其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有关规定等。
地方分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1)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和培训;(2)负责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进行自律处罚;(3)应要求调解会员纠纷;(4)向地方组织或者机构指派行业代表;(5)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6)执行全国总会制定的各种规范等。
注册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
注册会计师的会籍管理与资格管理也是统一的,即注册会计师在协会注册簿中登记注册同时取得会员资格后才能执业。如果因违法违规而被协会取消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也丧失了会员资格。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有两种:在注册簿中注册的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在协会特别名录上登记的因在其他机构工作而不能兼职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对商业公司的普通审计和法定审计;专业评估和咨询;赔偿费用的清算;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和定期损益表;账目、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可靠性的审查和调查;商业公司、不动产或者单项资产的管理或清算;政府检查和政府审计;税务咨询等。根据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做以下职业活动:公证员,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从事任何宗教的传教者、职业记者、经纪人、外汇经营、彩票经营、公共活动的承办者、征税员以及税务管理工作等。同一注册会计师也不得对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
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协会也没有特别要求。由于意大利90%的为中小企业,所以,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也都比较小,一般情况下只有3-4人。另外,协会非常重视执业准则中关于中小企业审计等方面的制定,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参与较多。行业执业准则一般采用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只有当国际会计准则与意大利法律有冲突时才对国际会计准则略做修改。
启示:
荷兰与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有近百年的。其间形成了行业自我管理为主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两国都非常成功。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没有因为自我管理而放松自我约束,也没有因为自我管理而侵害公众利益。相反,通过行业协会高效、严格、的自我管理,加上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本国的专业服务领域中都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在两国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我管理都不是国家完全放任的自我管理。两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有政府部门主管,并都有具体的监督指导措施。归纳起来,两个国家对行业的监督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并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2)制定或者审批行业重要管理规范并监督其执行。(3)行业协会重要机构由政府部门派员参加。(4)行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及重要文件报备政府主管部门。(5)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报告。(6)不服行业作出的决定及处罚措施可以向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上诉等等。
荷兰和意大利的行业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究竟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由该国的国情所决定,离不开该国行业历史发展状况,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可以不仅限于为会员提供狭义的服务。
关于行业协会的组成、产生与运作机制
在荷兰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运作并履行职责的公共组织。作为行业组织,两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很多共同之处:(1)协会机构都主要由会员选举产生,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个别人选,这样就使协会作出的决定能够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和政府依法监督指导的前提下充分反映行业意志。(2)协会的领导机构或者决策机构是由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或由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协会秘书处只是理事会聘用人员组成的执行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办事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行业主管部门不干预协会日常事务的运作。这两点做法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机构的组成、产生与运作机制以及协会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荷兰和意大利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执业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自律责任为主,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两个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都实行自我管理,政府部门只是监督和指导,所以,两国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没有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两国行业协会都认为,以追究民事责任为主,自律责任为辅,尽可能少用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责任构成比较适合专业服务行业。
相比之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式则有较大不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这种责任构成的弊端是,行政处罚机关的人力、财力和专业能力都有限,因此,依靠有限的行政处罚手段来行使其监管能力难以满足规范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另外,行政处罚措施中往往以对师或所实施资格处罚或者停业处罚为主,而这种处罚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后果或往往超过处罚本身。其结果是,一个专业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或者一个整体执业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很可能因为一起执业疏忽而被吊销资格或停业处罚,从而难以继续执业,甚至彻底在业内消失。实践证明,这种责任构成难以适应专业服务领域。因此,积极借鉴荷兰、意大利两国经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构成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会员服务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诞生与发展过程中,审计一直是其传统主导业务,审计业务是其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半政府性质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审计业务,而且能提供运用和加工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的增值服务,如管理咨询、税务等。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也越来越重,审计对于审计委托人也不再是其唯一的需求了。在需求方有需求和供求方也有能力提供满足需求方要求服务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业务应运而生并且不断扩大。
一、非审计服务发展现状
通过表1给出的1999-2005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入构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从1999-2005年期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从1999年的52.3亿元到2005年的183亿元,其中审计收入也一直是稳步上升趋势,都在总收入的70%左右。非审计服务收入发展所占较绝对数与比重较小,如咨询服务从1999年的3.1亿元上升到了2005年的9.1亿元,相对比重大致徘徊在5%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业务发展单一、滞后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的特殊背景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挂靠单位到后来的独立运作与经营,其成立时的特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早期业务主要由主管部门指定。在一定的行业、一定的行政区域有稳定的市场份额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如验资主要集中于工商部门的事务所,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基建预决算审计主要集中于审计部门的事务所,税务主要集中于税务部门的事务所,这足以保持或维持事务所基本的生存,事务所缺乏拓展其业务的动力。市场化运作以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随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成本不低。因此即使市场化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也是有一定保障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非审计服务的收入高低影响不大。
(二)现有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政府主导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专长于某些领域,如税务部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对税务咨询与,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管理咨询服务则不一定能胜任。同时我国政出多门,各方要求、标准不一,要做到各方满意是很艰难的,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有时候显得非常的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中,没有哪个企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行业都是专家。这种人为的市场格局很不利于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也不利于吸引其留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撑。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变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候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其成立后的发展变迁也同样有着“无形的手”的强大影响。从挂靠到脱钩,从从业资格的认定到业务的划分,一系列的强势改革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也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剧烈的动荡变革期,业务拓展能力与精力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显然,事务所本身的动荡也不利于非审计服务的发展。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淀有限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发展上升期。不可忽略的现实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发展只有短短的20多年,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大部分力量都用在拓展现有审计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意识与营销能力和多元化服务人才,积累的人才与技术有限。因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基本条件的审计业务发展都十分有限,更何况非审计服务!
(五)缺少行业管理组织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市场的推动和促进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主要是管理机构,较少涉及业务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的推动。
可见,无论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历程还是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都是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发展有限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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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环境及岗位情况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是企业设立验资、变更、增资;各类企业年度审计、工商年检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具查账报告;资产评估(含房地产);企业跨区、歇业清税查账;财税顾问、培训、设立会计制度;税务、记帐、会计咨询、投资分析及海外公司注册(离岸公司)等。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0多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5名、注册税务师8名、注册评估师5名、高级会计师1名、其它专业人员11名,并聘请了多名资深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与各类经济管理专家、学者担任常年顾问。拥有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内部操作规范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能确保我们的服务切合客户的需求,公司有完善的服务标准和信息沟通系统,能够保持与客户的双向沟通和信息反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周,我就跟着会计师到一间物流公司查账做审计报告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虽然自己什么都还没清楚要做什么,但会计师很有耐心的讲解给我听怎么做,第一次就负责了检查他们公司的帐目有没有白条,而会计师就在做审计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协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这些都是在事务所里协助老师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第二周开始,我跟着注册会计师出外勤,完成年度审计业务和所得税清缴,客户有科技园、惠普电子有限公司、柏盛堂医药有限公司等。
之后的时间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昨天现场工作的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这样,我在广州德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番禺业务部为期8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同时,作为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看到了很多的账本账册,也体会到了作为企业或者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对于登账: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另外,财务,审计本身就是比较烦琐的工作,面对那么多的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时常会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错漏百出,而愈错愈烦,愈烦愈错.必须调整好心态,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公司主要业务是企业设立验资、变更、增资;各类企业年度审计、工商年检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具查账报告;资产评估(含房地产);企业跨区、歇业清税查账;财税顾问、培训、设立会计制度;税务、记帐、会计咨询、投资分析及海外公司注册(离岸公司)等。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0多名,其中:注册会计师15名、注册税务师8名、注册评估师5名、高级会计师1名、其它专业人员11名,并聘请了多名资深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与各类经济管理专家、学者担任常年顾问。拥有自己的客户服务标准和内部操作规范以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能确保我们的服务切合客户的需求,公司有完善的服务标准和信息沟通系统,能够保持与客户的双向沟通和信息反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证。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现按照时间进度将实习内容报告如下:
第一周,我就跟着会计师到一间物流公司查账做审计报告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了,虽然自己什么都还没清楚要做什么,但会计师很有耐心的讲解给我听怎么做,第一次就负责了检查他们公司的帐目有没有白条,而会计师就在做审计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老师的指导下做一些测试工作,协助完成工作底稿.起初,比较生疏,就先自己翻看客户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凭证,总分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表等等.然后开始进入抽查凭证工作,开始由老师写出需要抽查的内容和项目凭证号,我们实习生只负责查找凭证是否相符,尤其是涉及大额支出项目,计提折旧项目以及涉及税金项目.抽查凭证工作是审计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很多问题都是在抽凭时发现和暴露出来的.在我们逐渐熟悉抽查凭证的原则和方法后,便独立完成抽查工作,决定抽查的项目并签署审计抽查意见.在此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凭证号不相符合,原始凭证不完整等等,在经过老师确认指导后我们写下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完成这一工作中,虽然抽凭并不难,但查找对照比较烦琐,而且责任重大,让我有较深刻的体会。
这些都是在事务所里协助老师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第二周开始,我跟着注册会计师出外勤,完成年度审计业务和所得税清缴,客户有科技园、惠普电子有限公司、柏盛堂医药有限公司等。
之后的时间我们在事务所协助完成昨天现场工作的后续工作,整理完成工作底稿,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装订成册,直到送到客户手中,心中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感觉,因为那里面包含着自己的工作,包含着自己的努力,也包含着自己的成就感。
这样,我在广州德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番禺业务部为期8周的实习就结束了,时间虽短,但内容丰富,让我受益很深。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同时,作为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看到了很多的账本账册,也体会到了作为企业或者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对于登账: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另外,财务,审计本身就是比较烦琐的工作,面对那么多的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时常会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错漏百出,而愈错愈烦,愈烦愈错.必须调整好心态,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
为了将会计的理论知识再实践中得以应用和检验,同时也为了加强我自身的会计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我来到了xxxx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五个月(1月——6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xxxx联合会计事物所于XX年1月11日经xx省财政厅陕财注(XX)21号文件批准成立。几年来的发展已使我所人员和设备出具规模,所内现有专、兼职注册会计师21人,注册资产评估师8人,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各3人。我所业务人员均具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3岁,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掌握电算化技术,基本上做到快速、高效、准确。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全部业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我所还积极申办相关专业资质,经建设部审核批准,我所创办的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物所有限公司已被授予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造价相关业务。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取得了资产评估资质。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取得了司法鉴定资格。经陕西省建设厅批准取得了工程招标资质。此次实习我主要在财务审计部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审计、会计咨询与、验资及年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企业破产审计。
三、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按照要求和公司安排主要完成以下实习工作任务:
1、了解会计师事物所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基本业务。刚上岗时,通过公司里的岗前培训和自己的不断学习及努力,从而对公司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明确了公司各岗位的职责规范和业务流程。这对我个人来讲,帮助不小,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形成了比较良好的习惯,在开展相关的工作和业务时,能够保持比较准确的高效的状态。尤其是对我们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来说,这方面应值得重视。
2、分别熟悉事物所各种会计业务的操作流程,行业规范,协助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各类业务。主要包括资信审计业务、验资业务、报表审计业务、年检审计业务、资产清查业务等等。
3、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种办公室日常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元月14号参加xx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xxxx年年度报表审计。
2 元月16号至二月17号协助注册会计师完成数百家公司的资信审计。
3 二月26号至三月30号主要负责年检审计。
4 三月31号至四月20号参加xx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5 四月22号至五月1号参加xx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四、收获与感想
通过这次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使我在即将毕业前学到了很多东西,很多课本上没有而工作以后又必须具备的东西。
明白事务所工作的主要职责范围,机构构成,学到了一些必备的办公室事物处理,了解了最近的会计政策法规,并逐渐熟悉了审计业务的流程以及关键步骤。
体会到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职责的重要性,无论从社会发展还是企业生存,完善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肩负着外部审计这一重任。而作为事务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同时应具备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很好的适应并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
同时,作为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看到了很多的账本账册,也体会到了作为企业或者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对于登账: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另外,财务,审计本身就是比较烦琐的工作,面对那么多的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时常会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错漏百出,而愈错愈烦,愈烦愈错。必须调整好心态,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
对于这次实习,同样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那就是由于所学知识有限,不足以对事务所所有业务都有一完整的了解,对于审计业务也是浅尝辄止,没能接触到更多业务类型;还有在时间中,体现出来我对所学的知识掌握的不牢固,以至于碰到有些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对于以上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学习过程或者工作过程中注意改进和解决。
思考与建议
1、会计和审计的关系 :
审计就是审会计的,这一点在这次审计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审计是看会计的做法是否正确和合理,会计的业务核算流程是否正确。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会对会计处理提出疑问,处理错误的话就要调整和修改,这也是很麻烦的事,更是丢面子的事,审计必须和会计人员关系处理好,让会计人员既要修改又要心服口服,审计人员必须熟悉会计,更要倒算会计,做会计的老师。当然审计的课本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差距的,实际的要松一些,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cpa。
2、审计态度 :
认真、细致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认真、细致才能发现问题、思考问题。遵守职业道德,对于公司的隐私不要问得太多。
3、审计专业性 :
只有在熟悉会计的基础上,应用审计的思路和方法才能做好审计。审计重在实务和职业判断能力,必须得不断的实践和摸索,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套路。
4、功能由记帐向财务分析转变 :
现在公司财务部的定位还只是记好帐,提供会计信息。缺乏的是对报表的财务分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行评价,比如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等财务指标,并给出指导性建议。
5、特点有针对性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