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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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也成为各国政府贸易保护的重点,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应运而生。在各种壁垒中,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新兴而富有特色的一种。与传统贸易壁垒相比,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更复杂,作用更严厉,影响更深远,发展更迅猛,它已扩展到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并将取代传统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体和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当前,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针对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还很少。因此,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
一、服务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 服务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以及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没有实体接触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服务交换。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由于国际服务贸易在跨国界移动时是以人员、资本、服务产品、信息等的流动为载体,一般不进行海关登记,所以,利用高关税保护本国服务业一般难以奏效,而利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服务者的服务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产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据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达2000余种,常见的服务贸易壁垒有:限制开业权,限制数量,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差别待遇,不承认外国颁发的教育证书等资格证书,限制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的国际流动,实行外汇管制,规定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只能购买本国的服务等。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生产与消费同步性等特点,这导致服务贸易壁垒更具刚性和隐蔽性,并与投资壁垒、政府管制联系更为密切,政策保护的目标也更为广泛。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形式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其表现主要形式一是技术法规,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等方面;二是技术标准,包括生产、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标准的技术差异经常作为贸易保护的措施,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三是质量认证,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四是绿色壁垒,各国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和环保资金的投入的差距造成了实际上的贸易障碍;五是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有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目的在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上设置重重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产品形上涉及初级产品、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产品生命周期上涵盖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产生机理
(一)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当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是从生产和货物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领域渗透,已扩展到金融、投资、信息、知识产权等领域。这是因为服务业和科技的发展使服务的技术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促使标准化活动也突破了传统的技术领域向服务领域扩展,服务的可标准化对服务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出:标准是文件化的协议,包括技术规范或其他特殊准则,目的是作为法规、指南或特性定义而系统地使用,以保证材料、产品、加工或服务适用其目的。服务标准化的目的是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其安全,统一服务企业和行业的标准,降低服务成本,增强竞争力,也便于不同系统之间互相兼容,有利于服务贸易。但服务贸易也会出现因服务标准化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技术标准和特殊就业条件已成为服务业重要的贸易壁垒形式。
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分为兼容性标准壁垒和最低质量标准(MQS)壁垒两种。兼容性标准主要涉及作为中间投入的生产者服务和依托高新技术存在一定网络效应的有关服务。技术进步使得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一方面,所提供的中间服务也被要求符合一定技术标准;另一方面,能够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服务提供者范围越来越广,而成长于不同环境的服务提供者必然存在操作方法、所用材料等多方面差异,从而客观产生标准化的迫切要求和有关服务的标准冲突,这要求所提供服务规格一致,以便比较与通用。最低质量标准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贸易似乎更普遍,如电子商务服务所要求的现代化通讯网络设备,特定规格航空运输服务所要求的机场基础条件,不同档次住宿服务的星级要求,某些专业提供者的学历要求等。
(二) 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机理
服务进口国的服务水平如果领先于出口国的平均服务水平或相对于出口国的服务具有网络优势,或为了约束进口服务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增进本国福利和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来衡量,那么进口国服务标准的制订会高于出口国所能达到的服务标准,从而为出口国的出口制造了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即服务技术标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转化主要有三种机理。
一是由于服务、技术水平差异和传统习惯造成的转化。各国服务、技术发展水平、风俗习惯、文化制度差异使各国服务业的形式、内容、技术标准、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如果服务进口国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高于或异于出口国服务的技术标准,出口国服务业一时达不到进口国的水平或标准,这种由各国经济、技术水平构成的差异便在客观为出口国出口带来不便,技术标准就转化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针对服务品质本身,还可能表现为对服务提供者或过程的规范。如各国的会计服务准则、规范、内容和从业资格的差异成为会计服务贸易的壁垒。
二是消除服务消费外部性造成的转化。各国关于提供服务技术化程度的有关服务标准,比如为限制各领域服务消费导致的外部性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些服务行业在消费时具有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负外部性,对于达不到进口国相关技术标准的国家来说,技术标准就转化成技术性贸易壁垒。有些服务行业如电信、计算机和信息处理存在规模、效率、安全等技术门槛,较高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地消除负外部性,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导致这些行业的服务技术化程度和对服务品质要求越来越高。
三是以贸易保护为宗旨的转化。有些服务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质,有些则可能影响整个社会,这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为了保护本国弱势行业或者受到进口威胁的重要行业,增加进口商的生产、运输、管理等成本,超过所需最佳标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服务市场而制订的国内法规可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一种贸易保护。随着服务贸易知识化和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以行业规范为目的的国内法规越来越多地成为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源泉。
三、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随着服务贸易从运输服务、工程承包等传统领域转向资本、知识密集型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愈益成为阻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最重要障碍:首先,它会限制市场准入。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在不断扩大,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其次,削弱了我国服务产品的竞争力。我国服务业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企业为达到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更新设备、引进专利、培训人才、通过国外进口商指定的费用高昂的服务质量认证,这势必增加我国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价格竞争力。此外,在越来越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前,我国部分服务贸易市场可能会萎缩。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也可利用它使之成为规范国内市场的非歧视性政策工具。WTO/GATS和其他国际协议都允许采取诸如技术标准之类的非歧视性政策规制国内市场以增进经济效率。一方面,如果我国采取最低质量标准(MQS)政策,我国低质量服务提供者不得不额外投资于技术开发以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想要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竞争者面临我国低质量提供者的质量改进,从而与其提供服务的替代性增强,价格竞争激化,而被迫改进技术,提高质量,与低质量提供者拉开差距以保持竞争优势,市场上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了。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通过制订高于我国服务企业水平的最低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贸易壁垒,如果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战略贸易伙伴关系,或者制定与实施能够包容我国较低质量服务提供者的最低质量标准,不会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造成太大的质量扭曲,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发达国家较高质量服务提供者进一步的技术进步,降低超额垄断利润,对双方都有利。我国可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磋商,争取在发达国家提供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相对较低质量服务。
四、我国跨越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
(一)积极参与服务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建设
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标准总体水平偏低,覆盖面窄;参与国际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能力较低,影响力小;法规、标准机制不完善;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还没有成为制定各级服务标准的主力军;国际标准化人才短缺。因此,首先要认真研究发达国家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积极参与和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企业参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把我国的意见、要求和技术标准纳入国际标准,打破由发达国家制定标准而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二是完善国内有关法规,调整我国标准结构,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根据WTO/TBT协议中关于标准制订的原则,整合各技术分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功能,形成一个服务标准化网络,使我国的服务标准尽快接近国际先进标准。同时,充分利用WTO/TBT有利条款,制订保护我国传统工艺和特有服务产品的技术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三是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及时了解国际先进服务和技术,提供服务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服务技术的进步,从而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此外,还要加大对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二)建立服务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
国外技术标准和法规经常修订,因此,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制定标准的动向,建立WTO/TBT查询点及咨询网络,逐步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在某种服务产品出口之前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此种服务能否出口、出口之后如果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该如何处理。这要求预警机构充分利用WTO各成员方在WTO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国家通报咨询点、国内外各种信息系统以及我国驻外商贸、科技机构收集相关信息,编印、翻译、出版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材料并及时最新动态。
(三)企业应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
采用国际标准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这不但可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标准水平和服务竞争力,还有利于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首先,要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包括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使企业服务达到市场准入标准。服务企业应按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作业,淘汰落后的服务技术及工艺,完善服务的质量检测手段,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步伐,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在企业积极推进ISO9000和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认证,以应对质量壁垒和绿色壁垒。此外,要进行服务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对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的监督和检验。各类检验、监测机构要以科学、公正、公平为准则,达到国际互认的目的,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四)企业应主动收集有关服务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
企业除了向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构咨询外,自己也要做好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细化主要进口国贸易壁垒对企业具体服务产品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企业要充分掌握有关进口国关于服务产品的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的标准及法规,熟悉有关的合格评定程序及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本企业服务与贸易对象国的各种标准及法规相比较,分析研究其差距,为改进服务提供现实依据。此外,还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贸易协议中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免遭发达国家歧视的保障条款,争取应该享有的权利。
(五)企业应逐渐提高服务的技术含量
提升服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关键。服务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服务创新转换服务结构。这一方面要加强对服务创新的投入,通过专门机构跟踪国际领先技术、最新专利走势,为提高技术含量打下基础,并开发有自主产权的专利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最终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发特别是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服务的新工艺、新方法,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吸收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科技水平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此外,还可以利用技术转移即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模仿和扩散等示范效应带动整个产业链的升级。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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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灵燕、计东亚:技术壁垒作用机理及其在服务领域的表现――一个基于MQ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财贸经济》,2005年第7期。
程蕾:《技术标准到技术壁垒的转化机制分析》,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目前,12国签署的TPP协定全文尚未公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一个TPP协定官方概要,介绍了TPP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首要的亮点就是TPP协定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即TPP要求所有协议国实现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减免税收外,各国还要促进政策改革,包括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在纺织和服装方面,免除纺织和服装业的关税,且多数关税要即刻免除。在电子商务方面,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但无论是现代物流园区还是综合物流园区都只是泛泛的描述。这种物流园区定位是很含糊的,对物流园区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利的。
任何一种形式的物流园区项目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商业计划)都会涉及到物流园区定位,物流园区定位远比物流园区的布局重要得多,物流园区的布局是“画”,而物流园区定位是“魂”。因此,笔者提醒一些物流园区的投资者,不要因为过分地关注物流园区的布局(图)而忽略了物流园区定位。如果物流同区没有准确的定位,那么,物流园区发展就没有明确的方向。
为了更好地对物流园区进行定位,本文结合物流园区的分类来探讨一下物流园区定位问题。
为什么要探讨物流园区的分类呢?在物流园区定位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物流园区的类型。物流园区定位最后的落脚点就是要明确指出物流园区所属的类型,对其进行定性的描述。也就是说,要明确项目报告中的物流园区是哪种类型的,这种类型的物流园区具备哪些特征或特点等。通过物流同区的分类,能够提供更多的物流园区参照系,使得物流园区定位就更加准确。为此,下面介绍国内外关于物流园区的分类,为物流园区定位提供多个参照系。国内物流园区的分类
1 国家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GT/21334―2008《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给出了四种不同类型的物流园区,详见表1: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因此,在物流园区规划和设计巾,《物流同区分类与基本要求》是一个仅供参考的标准而非必须执行的标准。
2 其他物流园区类型
在《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之外,国务院各部门其他文件中也提出了不同类型的物流园区(或物流设施),具体内容如下。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2009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可见文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也是一个具备物流园区功能的物流场所。
“国际贸易服务型”物流园区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有针对性地建设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的物流园区”。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除了提到《物流同区分类与基本要求》规定的几种物流园区外,又提出了“国际贸易服务型”物流同区,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解释。顾名思义,国际贸易服务型物流园区是服务于商品和劳务国际转移的,服务于进出口贸易的。
商贸物流园区
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供销总社印发了商商贸发[2011]67号《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建设、改造一批仓储、分拣、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齐备的商贸物流园区,促进商贸物流产业适度集聚。
《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对商贸物流园区的功能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对比《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的“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会发现“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和“商贸物流园区”是不同的。
保税物流园区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指出: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同时,文件明确了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开展的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实际上,保税物流同区是“国际贸易服务型”物流同区的一种,所不同的是保税物流是在特定的区域内实现的。
国际物流园区的分类
1 欧洲物流园区的分类
《FV-2000一一货运村结构和运作的质量》提出了两种主要类型的货运村,即综合型的货运村(Integrated Freight village)和非综合型货运村(Non lnlegratedFreighl village)(详见连载1《欧洲是如何发展物流同区的?》)。
2 联合国的港口物流中心分类
联合国的研究报告《作为物流中心的区域性港口商业开发》巾提出了一个竞争优势矩阵,在此基础上,将港口分为三个不同水平(类型),依托不同类型港口的物流中心其功能和服务水平也分出了相应的类型和层级(见图1)。
通过对欧洲物流园区分类和联合国物流中心分类的研究,我们发现其分类方法与国内的物流同区分类方法是不同的,国内的物流园区分类是“横向的”或“平面的”,而国外或国际的物流园区分类是“纵向的”或“立体的”。这一点值得国内在今后完善物流园区标准中借鉴。
如何对物流园区进行定位
物流园区项目规划的甲方有的是政府,有的是企业,所以,其关注的方面也不同。比如,政府主要关注物流园区的社会效益,而企业则关注物流园区的企业效益。因此,对于不同的物流园区其定位所考虑的因素也有所不同和侧重,本文试图寻找一种普适性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兼顾政府和企业项目。
那么,如何对物流园区进行定位呢?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战略方向
物流园区定位要明确与物流园区项目有关的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战略目标,并将其落实到物流园区定位中,也可以将其作为物流园区定位的指导思想。
2 基本条件
物流园区定位要明确物流园区发展所依据的条件,包括经济、交通、产业、市场、其他产业同区以及周边经济区域等。
3 概念框架
物流园区定位要明确物流同区的概念框架,即物流同区包括哪些中心和哪些平台,这一点对于规模较大的物流园区尤为重要。
4 类型和特征
根据本文一、二两个部分的分析,物流园区定位要找出至少一种(一般情况应当是两种及以上)与项目所适用的物流同区类型,并指出其主要特征。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0)21-5689-02
Trad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Perspective from SaaS
ZHOU Li-fen,LIU Kun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unified international market has been formed. Competition among enterprises has become an enterprise supply chain and rival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supply chain, which requires the need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ies, trad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the need for certa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ifficulties. This departure from this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aaS, SaaS model of the object model based on atom trade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Key words: SaaS model; trade enterprises; atom
传统的ERP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是以企业用户自身为中心来购买和部署,这种模式给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如软件使用许可证费过于昂贵、承载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费过于庞大、软件及其所产生数据的维护及备份工作成本开销等问题[1],只有大型的企业才可以考虑建管理企业的ERP,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企业,要在市场中获得核心的竞争力,就不得不进行业务创新、管理创新,而每一次创新都得重新做系统,这样信息化建设的成本就很高。对于软件生产商而言,还需要考虑维护、版权等问题。
最近开始兴起的一种完全创新的软件应用模式(SaaS模式),它是一种通过Internet提供软件的模式,厂商将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通过互联网向厂商定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按定购的服务多少和时间长短向厂商支付费用,并通过互联网获得厂商提供的服务,且无需对软件进行维护,服务提供商会全权管理和维护软件[2]。
贸易行业是一个国家产品流通的重要行业,是国家对外的一道经济窗口。而贸易行业又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做贸易的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产品,主要是做某种品牌的销售业务,另外就是企业就是有自己的产品也是简单加工组装的产品,实际基本上还是某品牌的。同时贸易这个行业它又是直接面临国际市场同行的竞争。因此做贸易行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就很重要。
1 SaaS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能对整个贸易型企业的人力、物流、票据流、资金流、财务以及所有业务流提供大量的智能化处理并实施有效监控管理,要求涵盖几乎所有工作人员如市场营销、采购、销售、货运、仓管物流、报关、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各类主管等的日常业务处理工作,全面满足贸易企业的应用需求。不同类型和不同行业的贸易企业对这些日常业务的处理需求又不一样,因贸易企业之间的这种差异,直接导致SaaS软件服务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需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必须为不同的企业用户提供不同的系统界面、不同的业务逻辑、不同的企业用户提供逻辑上不同的逻辑结构、提供企业可以定制的业务和界面功能等。
2 系统的设计
2.1 数据模型的设计
数据模型是数据库中用于抽象、表示和处理现实世界的,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能比较真实地模拟现实世界;二是容易为人所理解;三是便于在计算机上实现[3]。在开发实施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时候,根据模型应用的不同目的,有两类模型,一个是面向问题领域的模型叫概念模型,一个是面向设计领域的模型叫DBMS支持的数据模型。第一层信息抽象用传统的方法是E-R模型,而我们在做设计的时候,现实世界的信息由以下几种抽象概念构成:
信息原子:指不可继续划分的基本信息单元。
原子属性:信息原子的特有性质,是信息原子本身来维护的,并且任何两类信息原子的原子属性是不重复的。原子属性也可称为数据项。
原子类型:具有相同原子属性的信息原子属于某一类型,称为原子类型。
原子关系:信息原子之间是有关系的,可分为包含关系和分配关系。包含关系指描述对象的所有信息原子之间的集合关系。分配关系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映射到信息原子之间的关系。关系有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三种。
我们把由信息原子构造的模型暂称为对象原子模型。E-R模型是将对象自身包含的所有信息转化为对象的属性,而对象原子模型是将对象包含的信息进行归类并抽象形成各个独立的信息单元,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如何构造的。下面以实例说明贸易企业的资源对象客户的数据模型的构建。
资源对象客户是贸易企业中的管理对象。一个客户对象首先被映射成一个客户信息原子,该信息原子不包含任何客户的属性,而通过链接其它信息原子来扩充客户相关信息。关于客户的信息包括部门ID、客户标识、客户信息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归类,可分解出5个信息原子与客户信息原子链接,如图示1所示。图1中客户划分是动态信息原子,其它的都是静态信息原子。区别静态与动态信息原子的依据是该信息原子是否在对象发生状态改变或者对象与其它对象相互产生作用。
2.2 元数据结构
在给信息原子定义元数据结构的时候,我们是这样定义的:一个原子的定义包括属性列表、事件列表、方法列表、原子编号、原子标题、原子状态、原子类型。其中列表用于存放原子属性、事件、方法。原子编号在系统中唯一标识一种信息原子类型。原子标题是信息原子的名称。原子状态表示该类型的信息原子是否在数据模型中可用。原子类型指该信息原子所包含的数据属于何种类型。
原子的属性我们是这样定义的:某个原子的原子属性有唯一的编号和名称。属性的状态表示值是否需要存储。如果原子定义中原子状态为不可用,那么该原子包含的属性也不可用。对于那些属性是对象的唯一标志的情况,我们就采用在属性元数据结构中增加标识项,用于标识是否作为主键。数据类型项描述了某个具体值的数据类型。原子关系由关联原子、关系类型、约束三部分定义。关联原子指与本原子相关联的原子,以原子编号形式存储。关系类型定义本原子与关联原子的关系。约束项则定义了原子与原子之间的特殊约束。在定义的时候我们发现原子属性和原子关系的元数据结构很类似,我们就增加属性类型项来区别一般的属性和原子关系。
原子定义中还包括了事件和方法的定义。一般地,当原子状态或原子属性发生改变时,原子将发生一些事件,通知系统作相应的处理。原子方法定义了针对原子对象的操作及数据处理。
2.3 数据库的设计
用关系数据库设计的理论,实体或对象将转化为一张二维的关系表。而在我们的设计中,对象是由若干个信息原子组成的,就把问题即转化为存储原子和原子关系的问题。每一类信息原子与一张关系表对应,关系表的字段与原子属性相对应。
对象方法调用执行的第一步是读取映射关系,即确定原子属性与原子关系在关系数据库中的存放位置。如表1所示。表2是存储原子对象的关系表,表中的一条记录描述了一个原子对象的所有属性和所有的一对一原子关系。表3存储了多对多的原子关系。
表1 原子属性、原子关系与关系表的映射 表2 原子对象对应的关系表表3 多对多的原子关系表
3 系统的功能及开发工具
3.1 系统的功能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有:销售链管理,采购链管理,库存管理,物流管理,报关管理,统计报表,工资管理,固资管理,业务账款,业务核算,预测管理,财务总账,客户关系等。以采购链管理为例,采购链管理系统又由采购计划单、询价单、供应商报价单、采购合同、采购收货、采购发票采购付款等功能模块组成。这些功能模块中能提供背景图片、操作界面布局、组织机构、用户权限、数据辞典、数据字段、单据流程、查询条件组合、报表设计、智能提醒、出库方式、库存计价、打印输出、统计查询、数据库维护设置、价格策略、业务财务接口等100多项自定义功能,以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2 系统的开发工具
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客户端/服务器端(C/S)架构,使用.NET作为前台开发工具,后台数据库使用SQL Server 2000,并利用VPN技术实现对系统的远程访问。
4 总结
本文给出了SaaS模式下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提出了一种基于原子对象模型构建贸易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方法,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对SaaS模式下系统的架构、配置与实现进行阐述,本系统已经正式投入运行,运行的过程中还是有一定问题,比如需要异地办公的时候,就实现不了,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亿民.互联网和软件融合成就SaaS[J].软件世界,2006,(15):31.
目前,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的主要类型有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型、出口加工型、保税仓储型。
自由贸易园区并没有具体的功能,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赋予其在保税状态的不同名称和不同功能。例如,在英国自由贸易园区,货物进入园区内不需要交纳进口税;在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除四类特定商品(汽油、烟草、白酒等)外,进入自由贸易港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新加坡自由贸易园区主要为该国大量的转口贸易提供服务和设施。
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制度保障等5方面提出了改革的9项任务和措施,并对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社会等6个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提出18条优惠措施。
无论从类型、定位还是优惠措施看,上海自贸区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典范,它既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也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先倚重货物贸易发展制造业的定位,而是着力于发展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致力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和升级。这既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选择,也是对国际惯例的创新。它向国际社会释放出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信心。
海关特殊监管
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是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园区。中国的11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近900个保税监管场所,都属于国际上的自由贸易园区范畴。根据《京都公约》和中国创新改革实践,自由贸易园区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这一点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可: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对全球自由贸易园区进行排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荣膺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第一。2011年11月11日,《第11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在上海举行。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协会主席马瑟先生表示,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自由贸易园区与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本质特征相同,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部分政策更加优惠。第一,业务功能相近。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所具备的功能以及开展的业务来看,园区内可以开展仓储、物流、加工等业务。而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可以开展仓储、物流、加工等业务,与各国的自由贸易园区并无差异。
第二,海关监管相似。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海关的监管分析,中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与其他国家海关对园区的监管基本一致,体现在封闭式围网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账册式管理等方面。
第三,优惠政策类同。目前,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部分优惠政策优于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的政策。
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的税收政策包括:境外设备、货物入区免税、保税;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以及所需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等;区内企业之间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存储不设存储期限。
上海自贸区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发展。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出台了《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展服务贸易以及多元化发展的方向,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有效载体,上海自贸区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升级版”。
上海自贸区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创新发展保税服务贸易。当前,在货物贸易领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已较为充分,下一步发展重点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改革。同时,要拓展业务类型,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方向多元化发展。上海自贸区将重点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以及金融、外汇等方面改革上开展先行先试。
二是创新提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成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的试验田,下一步,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简化办理流程,同时完善审查制度,构建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三是创新海关监管。上海自贸区以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基础设立,海关的监管思路必须做出调整,监管手段必须不断提升,监管方式必须不断创新,才能不断适应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发展定位,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发挥其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扩大开放试验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提出必须落地才有其现实意义,何况,中央已经明确提出,要使上海自贸区成为推进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此,上海自贸区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作出贡献。在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建议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促进贸易便利化。可通过简化上海自贸区“一线”进出口通关手续、实施高效保税货物流转管理、落实选择性征税等政策和措施,为上海自贸区内企业提供贸易便利。
二是创新发展新兴业态。上海自贸区既要发挥货物贸易的传统优势,又要不断创新发展新兴业务,实现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的发展方向转变。要针对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业务,如推动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加快发展,促进保税展示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等,并出台相应的支持举措。
论文关键词: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具体承诺
本文重点对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规则进行评析,以期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签署,2008年10月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
一、规则概述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模式,即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及相应的附件中。协定第九章是对自然人移动进行规定的专门的一章,共计十个条款,逐项规定了定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临时雇佣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联系点、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该章规定了自然人流动的一般条款和基本纪律。
中国与新西兰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包括中方承诺和新方承诺。附件十一是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仅含新方承诺。在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中,新方对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承诺。其中,关于技术工人的入境,所规定的职业选自新方的技术短缺部门。此承诺适用的部门将在双方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构成了自然人流动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规定,自然人移动委员会每5年将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
此外,中国和新西兰还对“假期工作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了谅解。
二、规则评析
中国和新西兰均是WTO的成员方,适用WTO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和双方的具体承诺。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和具体承诺存在诸多不足,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谈判也迟迟未能达成协议。较之WTO,《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及承诺有着较突出的改进,这为中新自然人流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制度支持,也为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然人流动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
(一)确定自然人的类型并明确相关术语
在WTO成员方的承诺表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术语和定义,这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并构成了壁垒(JosephineFrawcisco,2002)。其中,对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尚没有一致的分类和界定。何为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分为哪些类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含有模糊术语的承诺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实际是成员方在对自然人流动放开本国市场的同时暗地的构筑壁垒。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明确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划分为五种类型: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技术工人、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协定对这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经理、专家,进行了界定。
依协定的规定,商务访问者包括商品销售人员、服务销售人员、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其中,雇员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雇主为公司或合伙时,在服务消费国境内需无商业存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限于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技术工人指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旨在按照与该方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具备从事该工作的适当资格和/或经验。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是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或维护服务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
(二)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列入承诺表的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体现了承诺的整体性,它规定了一成员方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基本规则。《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水平承诺较之双方在WTO中的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据自然人临时入境中方承诺,新西兰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间为6个月。而我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贸易协定阔宽了准入的自然人类型,商务访问者不仅包括服务销售人员,还包括商品销售人员和投资者。另一方面,准入的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延长了约一倍的时间。这使得新西兰的商务访问者有了相对更充裕的时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商品销售谈判或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
(三)深化了部门承诺
部门承诺是针对特定部门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灵活性,是水平承诺的必要补充。在WTO的现有承诺中,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以水平承诺为主,在部门承诺中大都规定“除了在水平承诺部分指明的约束外,不受约束”,部门承诺形同虚设。这便无法发挥部门承诺的作用,难以满足特定服务部门的特殊需要。服务部门种类繁多,各个部门有其特殊的情况,光靠水平承诺显然是无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过对协定的研读,可以发现在中新贸易协定中,部门承诺成为了水平承诺的有益补充。譬如,在我国对自然人临时入境的承诺中,中方对以下服务部门做出了部门承诺: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教育服务(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国家义务教育)、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国际货运和客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这些部门承诺针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做出了较之水平承诺更具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四)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
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很有必要,这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规定。临时雇佣入境是指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以期按照根据接收方的法律订立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兰就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与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所采取的水平承诺与部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是针对具体职业做出的。新方对从事六类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分别是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前五种职业比较具体明确,这些职业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与语言相关,中国人在从事这些职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新西兰人很少有人能从事上述职业。因此,允许从事上述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并不会挤占新西兰人的工作岗位,扰乱其国内劳动力市场。相反,它能丰富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为新西兰人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
随着服务业在全球的崛起,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 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 从而引发了全球服务贸易研究大热潮。此次谈判的重要结果是产生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归纳为商业、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讯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服务12大类。同时,根据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有以下四种方式: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成员国增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通过一成员国的服务实体而向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机构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nel)――指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服务。说得确切些,就是允许其他国家的人员进入本国提供服务。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实现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增长。过去10年中,我国服务出口年增长速度均保持在9%以上,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据统计,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增长迅速,逆差规模显著下降,进出口总额达2509.1美元,比2006年增长31%,增幅提升8.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216.5美元,增长33%;进口1292.6美元,增长29%;出口和进口分别居世界第七位和第五位,比2006年分别提升1位和2位。服务贸易逆差为76.1美元,比2006年下降15%。从地区看,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和韩国为我国前四大服务贸易伙伴。
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专家分析,虽然增幅较大,但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依然较低。以2007年为例,我国进出口总额为21738美元,服务贸易占比不足12%。而据WTO统计,2007年,全球范围内服务贸易占国际贸易的比重已超过23%。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要达到4000亿美元。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长期逆差,国际竞争力差。自1992年中国服务贸易首次出现贸易逆差,除个别年份(1994年)外,中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尤其是近年来,贸易逆差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服务业落后使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从总体上看,我国服务业的竞争力不如工业,除旅游等少数行业外,多数服务贸易领域处于逆差状态。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为660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28700亿美元的2.3%。而同期美国服务贸易总额达4735亿美元,占全球的16.5%,是我国的7倍多。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服务贸易逆差有可能进一步扩大。
这说明,我国服务贸易整体上国际竞争力弱;目前比较优势仍主要集中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服务,而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劣势明显。
2.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世界服务贸易结构已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与科技有关的服务业和以高科技为手段的服务贸易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远洋运输、旅游、建筑等传统产业和部门,而在全球服务贸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行业,尽管其出口增速高于全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均增速,但目前这些行业规模偏小,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构成。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
4.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缺乏、分布不均衡。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属性是一种人力资本密集型。在全世界范围内,服务产业的发展正处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人力密集型转变过程。而我国服务贸易方面的人才奇缺,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外向型高级人才更是缺乏。一部分地区的教育普及程度仍然不高,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不能很好地转化为人力资本,这是一种潜在的人力资本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而我国的人力资本往往聚集在经济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教育水平还较低的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出现了服务贸易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1.立足比较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服务贸易在旅游、运输、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国内政策可以适当向旅游、运输等优势行业倾斜,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可以通过改善旅游环境,提高劳务输出素质,使我们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一国要确定自身的对外贸易优势,仅仅靠比较优势是远远不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竞争优势。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要有创新精神,通过对服务的需求的分析,以及对服务市场的细分,努力开拓新市场,在新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第二,企业要主动与竞争者竞争,通过竞争换取效率与进步。第三,引进国外的先进的服务技术和经营理念,提高现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国际间服务部门的合作和交流。第四,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方面的素质,从而提高服务产业的整体素质。
2.保持和促进原有优势产业,同时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产业升级。我国的优势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务和旅游这两大方面。这两方面总的来说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科技含量比较低。但是对我国来说,他们却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服务贸易应实现由粗放型,外延型到集约型,内涵型的转变,使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的出口收入的增长真正建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而不是靠一般劳动力的大量投入。同时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在发挥优势,进一步扩大劳动密集型服务的出口时,也要对那些尚处于“幼稚”状态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产业加以适当的保护,使其尽快发展并渐进对外开放。
3.有步骤、分层次的放开国内服务贸易市场,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比,起步晚,总体发展水平低,许多行业仍处于幼稚时期。同时服务市场发育不完全,服务企业竞争力弱,再加上服务业本身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不可激进的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是有步骤的逐渐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在既考虑国际惯例、又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来确定服务业的开放度和保留度。一是分行业有选择地进行开放。积极推进旅游、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会计、法律咨询的开放试点范围;有步骤、有控制地进行开放金融和通讯领域的试点。二是分地区有选择地开放。我国各地服务业发展并不均衡,东南沿海地区尤其上海、深圳,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比其他地区较大,应在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方面先行一步;在后进地区,可通过试点试验,减少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风险。同时,要适当加快对国外第三产业的投资,通过设立服务行业的海外机构,拓宽服务贸易发展的渠道。
4.努力构筑科学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服务贸易涉及金融、保险、电信等诸多服务业部门,这就需要建立中央、地方、部门、企业之间统筹协调,相互联动的管理体制。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核心管理型、分工协调型和服务推进型。核心管理型是指服务贸易的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某一政府部门。美国为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分工协调型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具体分为立法机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统计机构及咨询和促进机构四大部分。这种类型设多个管理部门,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很重要。服务促进型是以服务贸易促进为主、服务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管理的实际,借鉴世界各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成功经验,建立以服务贸易管理主管部门为核心、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协调管理体制。通过加强宏观规划、调查统计、市场促进、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等工作,使服务贸易管理工作更加务实、高效。
五、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展望
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潜力是巨大的。潜力1:服务业发展前景广阔。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中国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影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2007年,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39%,远低于发达国家72%的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52%的平均水平。随着近年来中国政府重视发展服务业,中国服务业快速发展,年平均增速为15.4%,远远高于中国经济的平均增速,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
潜力2:服务贸易领域开放还有很大的空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还不是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占全国的19.4%。而外资服务企业占有的中国市场份额一般仅为百分之几。比如在金融领域,截至2007年12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随着服务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服务业领域的外商投资比重将逐步增加。
潜力3:服务贸易出口大有可为。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够合理,多集中于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而在金融、保险和专利使用等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领域则比例偏低,许多部门出口远小于进口,滞后于我国产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另外,在服务外包、服务企业走出方面我们也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预计2009年,随着货物贸易规模的扩大、跨境人员流动的增长,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服务贸易收支规模将继续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维持一定规模。其中,运输和旅游等传统服务行业收支规模进一步扩大。保险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主要服务贸易逆差项目的收支也会继续稳步增长,逆差规模有可能缩小。咨询、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等项目的收支将保持稳定的增速。
参考文献:
[1]张婧:国际贸易原理与实务[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4 P7 P18-20
[2]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tradeinservices.mofcom.省略/index.shtml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1-0014-03
在全球贸易逐渐一体化的格局下,服务的出口贸易同样的实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在我国现代服务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对其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不得不提的是,服务贸易出口的结构对贸易出口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在出口结构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着这种情况,如何优化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及其实现途径,这对于制定可持续的并且适应我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服务贸易出口政策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服务贸易作为与人力资本和知识技术资本紧密联系的贸易形势下,不断地扩大和积累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才能不断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良好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的现状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因此,服务业结构同样也与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存在着必然的关联。虽然由近些年的数据(表1)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今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有着十分旺盛的生命力。
然而,运输服务、建筑服务这两种服务的贸易出口额在近些年来是处于逐步下降的趋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相对应的国家政策:在上个世纪,我国科技力量比较单薄,但是地大物博,特别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劳动成本比较低下,所以政府只能大力扶持发展这些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以改变我国落后的生产水平,满足人们的基本消费需要。然而近些年来,因为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升,已经基本脱离了单纯的依靠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局面,慢慢完成了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服务业的转变,因此这两项出口额才会逐渐下降。
而相比于这两个龙头行业,其他几个行业则是蓬勃发展的状态。目前它们的增长速度是稳定而且明显的,人们的基本物质消费需要都能得到满足,便逐渐转向精神方面的消费需求,所以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消费便开始逐渐发展;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服务业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也是在不断的优化升级,这些高附加值的服务贸易的发展也是蒸蒸日上。但是虽然这些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它们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的比重却是依然很小,毕竟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的不合理之处,并且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二、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服务与现代服务新旧交替
从表面意义上来说,现代服务通常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中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且根据原有服务业不断衍生而出的服务业,在服务的高度科技化水平方面以及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重要性方面均有所体现,人力资本含量、技术含量、附加值都很高是它的基本特征,而新技术、新形态、新方式是它发展的态势,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是它的比较优势。另外一方面,现代服务业也不全是静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内容也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现代服务业,在未来就很有可能也变成传统服务业。按照服务业的内部含义上来说,现代服务业是随着现代社会工业水平的不断发展而随之产生的,现代管理理念的发展和科学信息技术的提升是其发展的主要原因,服务与信息技术共同催生了现代服务业。而传统服务有非常大的一部分是在我国历史上很久以前就出现的,主要是为了向人们日常的消费生活提供服务,饮食行业、酒店行业就是很常见的两类传统服务业。在现代服务业的概念上,主要分为以下方面:其中一类是随着现代信息化和科技水平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服务;另外一类是随着原有服务业发展产生的,加以应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即从传统服务业衍生过来的现代服务业。它们具有加快社会各种资源流动,调节分配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功能。
(二)生产与消费比例失衡
生产指的是那些为了提高社会生产水平、促进社会生产能力的提升、保障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的服务行业。它与工业制造直接挂钩,主要是为制造工业提高相应的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保障社会生产能力以及为其他产业服务。生产业贯穿了整个制造业生产流程的全过程,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而消费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产业,因为它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产品及服务,与生产不同的是,它是直接向人们提供相应的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它与普通人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正在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优化与转型,因此,就必须统筹兼顾,发展消费型服务业。
(三)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型服务存在冲突
在产业经济学的定义中,主要包括劳动、技术和资本这三种主要类型,这是目前为止较为科学的划分方法。而这种划分产业类型的方法是根据不同的产业中占据其主要地位的资源和其中投入的主要资源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来区分的。那么,同样来说,服务业也可以基本分为技术、劳动和资本这三种主要类型。虽然前者是在整个产业经济学中的范围内对产业进行的分类,而后者是在服务业的范围内对服务进行分类,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来说是成立的。
那么通过以上对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型服务的划分区别可以得到下面的结论:技术密集型服务与劳动密集型服务从划分标准上来说可以说基本是互相冲突的,在它们两者之中,一种服务不可能同时属于他们两者(当然也不能绝对的排除存在特别的例外情况);而资本密集型服务与劳动密集型服务同样从划分标准上来说基本是互相冲突的,在它们两者之中,一种服务也只能被划分到其中一个生产要素密集型服务当中;并且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与资本密集型服务没有特别显而易见的冲突关系,在我国服务的划分中,一个服务存在同时划分为这两种服务类型的可能。
(四)国内区域协调性有待增强
在比对了全国各地的数据我们也不难发现以下结论:在全国所有的省、市以及自治区中,北京和上海的服务发展水平最高,可见我国服务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性是非常大的;在我国东部地区,除了河北省与海南省之外,东部地区的其他省份的服务发展水平及服务贸易出口水平均在我国名列前茅,是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主力军。而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各个省份,无论是服务发展水平,还是服务贸易出口额上来看,都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因此,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服务发展水平及服务贸易出口额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差异性,东部地区有着非常好的服务发展基础及实力,因此其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有着巨大的优势,这就出现了我国东部力压其他地区,差异性过于明显的局面。
三、优化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的对策
(一)加快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型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们的文化水平和素质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喜好都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以前陈旧的传统服务已无法再让消费者们的消费需要得到充分的满足。同时,我国的人力资源成本也不再具有优势,因此,我国的传统服务需要转型,这样才能促进其发展。此外,随着现代科学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促使了很大一批新型产业的出现,这就对传统服务造成了非常巨大的冲击,以前的传统服务中有些也开始逐渐的模糊化,开始走向融合,还有的已经开始消失。
因此,我国传统服务必须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吸收新信息、新元素,主动地与新兴的互联网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从而完善自我,有所创新,完成向现代服务的转型过程;而不能迂腐的不知道变通,一味的坚持以前的陈旧道路,这样的做法只会让自身的竞争能力越来越薄弱,最后不可避免地走上消失的道路。
同时,我国政府也要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顺应全球经济的大潮流,为我国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转型制定相应合理的政策,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二)宏观统筹生产与消费比重均衡
在现代服务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的现状下,如何优化与完善现代服务的结构就成为了一个非常必要的论点。而要改变目前的现状,最重要的是改变我们自身的想法。不能一直停留在“生产比消费重要”的陈旧理念上,要学会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到消费对于经济的重要作用;其次,应该认识到消费的优缺点,毕竟其作为与人们息息相关的行业,在盈利能力上是较为薄弱的,因此要想促进它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不然单纯地依靠其自身的能力,就可能陷入一种比较困难的境地。
(三)调整不同生产要素密集型服务的比例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人力资源的价值也在逐年攀升,因此,相对于我们周边的一些其他国家,如东南亚的一些人力资源价值比较低廉的国家,我们的优势已经逐渐衰退甚至消失了。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优化我国服务生产要素密集度的产结构,使其更加有利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该主动将一些劳动力密集型服务调整升级为知识技术型服务或者将其迁移出我国,移至更适合其发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必须大力发展资本与知识技术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服务,引进新的科学技术与管理理念,逐渐使它们占据主导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增加其附加r值,使我国整体的核心竞争力有所上升,促进其良好发展。
(四)协调国内服务区域之间的差异
东部地区现在的服务贸易出口比较发达,但是同时也说明了东部地区的服务贸易出口的潜力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处于劣势,根据各地方海关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近年来的服务贸易出口增速放缓,甚至有出现增速为负的情况,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中西部地区虽然目前来看服务贸易出口额比较小,但是说明其未来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巨大。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贸易出口额一直是在稳定的增长之中,如果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相关政策能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那么必定会有非常大的上升空间。因此,必须统筹全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发挥连锁带动作用,通过东部地区的优势带动中西部地区服务产链的共同发展。政府的宏观统筹对于协调国内服务贸易区域差异性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而中西部地区也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与东部建立联系,谋求共同进步。
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会;
第三类:是政府主导型,如日本与韩国。
本部分主要选取三种类型商会的代表,即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商会组织,分别分析它们组织形式、职能及运作模式,以期对我国外经贸商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商会类型
1、大陆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法国
欧洲大陆型商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依据成文的法律规定,明确商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商会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可以说是法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特色。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
(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法国商会同其他国家的商会一样,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商会的协调职能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
二是协调商会的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是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
四是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五是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
六是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法国商会还向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法国商会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还有一项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
法国商会的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税金的收入;二是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工商业者通过到商会注册交纳税金,是商会的财政来源。只有纳税企业才能享有商会服务。企业交纳事业税(地方税)的一部分(5-6%)交纳给商会。从近年来的收入结构来看,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是法国商会收入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作为大陆型商会典型代表的法国商会有关于商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商会的组建和运作都有明确的规范。商会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为会员和社区提供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因此,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2、市场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美国
美国商会是以服务为宗旨自愿设立,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的民间团体。商会是依据民法中公司法设立的非盈利法人,其中小规模商会则以非法人化的任意团体居多,工商业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商会,政府一般不介入商会的活动。
美国的商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遍布全国各地的专门性团体,主要服务于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会员,如费城商会、半导体制造商协会等;
二是更大地域或行业范围的商会,主要吸收小型专门性商会团体作为联合会成员,如电子行业协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等;
三是全国性的经济团体,主要由大公司、财团的代表组成,如美国商会。下面主要介绍作为全国性的经济团体美国商会的一些具体情况。
美国商会是一个全国性商会联合会组织,设有数十个专门委员会和数百个专题研究小组,主要侧重于以下活动:
(1)国际业务:
同美国和世界各国商界和政府合作,从事调查和提出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问题,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管制、多边贸易发展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
(2)立法活动:
美国商会在立法方面的行动,主要是对公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结果发生影响,商会代表经常在国会作证并进行院外游说,经常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商讨有关法律、公众政策。美国商会还组织力量从事重大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研究,向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性研究报告。
(3)政治活动:
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美国的政治活动,协助民间企业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涉及商界利益的重要问题。
(4)司法活动:
美国商会通过其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在联邦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代表美国商界表达有关公众政策性的立场。这个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政策法律事务所,由大约1000多个成员“交纳会费、赞助和支持”。
(5)为中小企业服务:
美国商会设立了一个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心。依据有关规范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传播媒介,向国会、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向公众、政府和新闻媒体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个中心还同地方商会和美国商会派驻各地区人员合作,就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出口贸易、政治活动等,举行全国性的讨论会和座谈会。
美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商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美国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上缴。
可以看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会性质、职能的法律规定,但从商会的设立和运行来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独立,活动自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促进贸易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实现。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并在制订有关工商业政策时需要征求商会组织的意见。
3、政府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日本
日本商会在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大陆型商会的功能作用,也广泛吸收了英美型商会的特点,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政府监管则接近于大陆商会。
日本的商会总体上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和专业性两大类。综合性的商会以全国发展为目标,是由全国或地区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日本贸易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全国商工会联合会、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专业性商会即行业协会类经济团体,以促进本行业协作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目标,并由本行业的商工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产业机械工业会、日本钢铁联盟、日本电子工业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在外经贸领域则有各种以商品命名的进出口组合。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是日本协调进出口业务的行会组织。过去日本贸易会有18家大型综合商社或准综合商社成员,其成员每年经营的贸易额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60—70%,高时达到80%;经营的批发零售业务也占全国总量的大多数。因而在日本流通领域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综合商社经营普遍不好,经过资产重组已不足18家企业,但其在行业领域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日本以商品命名的各个进出口组合60、70年代最兴旺,其产生背景与对外贸易摩擦有关。在政府的授意下,日本成立的进出口组合,为建立市场秩序、协调各种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进入停滞期,贸易也不能发挥领头羊作用,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退出进出口组合者不在少数,现多数已经名存实亡。
日本行会组织严密、以擅长协调著称,但也因限制了竞争而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日本行会擅长协调与日本民族文化、价值取向关系密切,其中有许多不需文字规定、法律条文,大家一拍即合,这些外国往往只能学写皮毛。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职能归纳起来与我国商会许多方面相同,但因其协调容易,所以不需许可、配额、签章等管理手段。其行会会长、理事在行业领域均由威望高、大企业领导担任,他们在行业领域往往也有较大威慑力,一言九鼎。当然,日本的这些团体组织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健全的运作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督职能。
二、国外商会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商会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但其职能中的某些特点及其运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却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1、依法成立
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商会是一独立的中介组织
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服务至上
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
(2)信息和咨询功能;
(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4、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
自贸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是指国家或地区划出特定的区域,允许外国商品在该区域内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一种自由港的关税隔离区,也叫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典型的如德国汉堡港、新加坡樟宜等。而广义的是指自由贸易协定区(FreeTradeAgreement),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定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是跨国界的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协定组织。如北美自贸区、东盟自贸区等。
目前世界上已有1200多个大大小小的自由贸易区,其中发达国家有425个,占35%;发展中国家设立了775个,占65%(2006年)。
这些自贸区按照不同功能定位可分为多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香港、新加坡为代表的零关税自由港型,这种类型的自贸区对进口商品、当地消费和转口输出都不征收关税;第二种是转口集散型,这种自贸区是主要利用区位优势进行港口装卸、货物储运、货物商业性加工和货物转运等业务,典型代表是汉堡和巴塞罗那;第三种类型是以菲律宾马里莱斯为代表的贸工型,集加工贸易与转口贸易于一身;第四种是出口加工型自贸区,以出口加工为主,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出口加工区;五是保税仓库型,可不办理进口手续就连续长时间处于保税状态,以意大利罗马的免税仓库为代表。
虽然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具体功能和管理政策有差异,但通用的规则包括:(一)进入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园区的商品无需缴税;(二)自由贸易园区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监管更为简便和宽松;(三)商品进港后,可以进行各类加工、处理,也可以与外国或国内商品混合重新出口。如需运进所在国国内其他地区,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即可;(四)对进出区的活动不加限制,已纳税的进口货物可以从纳税地进入区内与其他货物混合后,再免税进入纳税地等。
此外以实际发展来看,目前各种自贸区的功能正由单一性转向综合性,在区内不仅原材料、零部件甚至成品都可以自由进出,同时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贸展销、金融服务等各种深化服务都渐渐汇集,功能完备化后的自贸区运行效率也大大提高,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地的自贸区通常会发展成为所在区域贸易中转枢纽的原因所在。
我国需要尽快推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