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5:42: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人力资源合同管理,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企业生存的保障,对企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如何有效地招揽、储备高素质的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稳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化,进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然而,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缺乏监督,妨碍了劳动合同发挥其应有的规范雇佣双方行为的作用。
只有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才能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留住优秀人才,打造高素质团队。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单面性、缺乏彻底性,续签、变更、解除不及时且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许多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单面性表现在,企业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没有健全的双方协商制度,而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不给员工以选择余地,员工缺乏话语权,导致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
缺乏彻底性表现在,企业一些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未签或漏签现象;临时雇佣关系的员工,虽然存在事实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但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企业同劳动者之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管理的随意性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员工在企业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时,存在劳动合同不能及时进行相应变更或变更了并未与员工进行及时沟通的现象。
第二,存在由于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劳动法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签订、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由此便产生了许多劳动关系不清晰的人员。如临时雇佣人员、长期外借人员或借外单位人员、档案关系挂靠人员等。
第三,还有一些员工未通过规范的渠道辞职,没有办理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使得劳动合同有名无实,给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 劳动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
第一,企业缺乏量化管理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工具和方法,缺乏考核监督机制来确定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企业难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也很难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第二,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等原因,一些电力企业存在无法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虽然表面上需要定期续签劳动合同,但除非员工触犯法律或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否则,企业一律同员工续签合同,无论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如何,对企业是否有价值。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不合理,企业不能根据岗位性质、生产需要及员工特点等方面灵活设置劳动合同期限,而是,一律给予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便无法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管理和激励员工。
第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成不变,不能根据不同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甚至,有些合同条目存在表达不够准确、不严谨等问题。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大多使用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而不同类别的电力企业,如供电、电建、修造、施工等用人单位的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工种的不同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然而,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根据自身状况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使合同内容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的劳动合同条款又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三、解决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对员工切身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让员工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地宣传将会逐渐改变员工的思想意识,从而提高雇佣双方对合同签订的理解和重视。
2.加强劳动合同条款管理
第一,要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重视程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的绩效方面的条款,要做到尽量能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要尽量做到详细、严谨,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具体且可实施。只有制定了更加明晰的劳动合同条款,才能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使雇佣双方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合理的权利。
第二,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繁简得当,对《劳动合同法》有详细、具体规定的内容,可注明出处,依法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更要做到条款具体而明晰,例如一些涉及员工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要做到雇佣双方对其无异议。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行业特点、岗位特殊需求、专业特殊需要的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三,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准确、清晰、严谨的词句,尤其对于合同中比较关键的条款,要力求词句表达不产生误解或歧义,确保劳动合同文本所表达的含义与雇佣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四,劳动合同中涉及责任的部分要明确。只有做到对双方责任明确的划分,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时,才不会发生互相推诿使事故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商机制
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企业和劳动人员的协商来约定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及条件、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体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加强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续签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应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保持一致;对于掌握企业中长期需求的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或满足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学历人才,可以与其签订较长合同期限;对于企业短期需求的专业和一般性人员及临时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较短合同期限。
对于到期合同的续签,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甄选绩效优良的员工,严格从优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与其续签长期合同;对于表现一般、没有突出贡献但也没有重大错误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同时继续观察其今后的表现,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再与其续签的依据;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对于企业不需要的人员、表现不佳及有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员,在其合同到期后要坚决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5.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考核,通过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绩效评估实施劳动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实行优胜劣汰用人的制度。
另一方面,要成立劳动合同履行监管部门,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由工会、员工代表、人资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按月或按季度对监督结果给予评估并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可以通过引进劳动合同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充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培训机制,进行内部挖潜和自我提升,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并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其他行业甚至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需熟知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最新的形势变化和最新的管理理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劳动者对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在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供足够的支持,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成为电力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069-01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雇佣关系的必要过程,该合同需明确的反映双方之间的职责与义务,如员工的岗位、薪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在双方出现矛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按照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务来解决矛盾。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劳务合同管理的目标应该是确保企业发展,帮助管理者进行人才的选拔与培训,因此,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需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及长远规划来灵活开展。
一、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的优势
1、有助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其反映的内容是员工的职责,它是进行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虽然电力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借助清晰的责权界定,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可得到提升。责权清晰的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帮助解决雇佣期间出现的问题,这对于提升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十分有利。
2、便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人力管理与开发,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将自己所需要的聘请标准明确的表述出来,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标明雇佣期限,且提出相应的违约惩处方法等,这样既可以稳定员工,同时可结合员工的表现来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员工的流失问题可得到相应的控制,企业运营成本降低。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劳动合同是在遵守劳动法前提下制定和提出的一系列合作前提,它可清晰的反映双方之间的关系与享受的权益,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矛盾。通过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可顺利开展,管理者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开提升其管理水平,更好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占据有利位置。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的优化策略
1、加大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对员工切身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让员工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地宣传将会逐渐改变员工的思想意识,从而提高雇佣双方对合同签订的理解和重视。
2、加强劳动合同条款管理
第一,要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重视程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的绩效方面的条款,要做到尽量能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要尽量做到详细、严谨,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具体且可实施。只有制定了更加明晰的劳动合同条款,才能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使雇佣双方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合理的权利。
第二,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繁简得当,对《劳动合同法》有详细、具体规定的内容,可注明出处,依法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更要做到条款具体而明晰,例如一些涉及员工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要做到雇佣双方对其无异议。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行业特点、岗位特殊需求、专业特殊需要的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三,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准确、清晰、严谨的词句,尤其对于合同中比较关键的条款,要力求词句表达不产生误解或歧义,确保劳动合同文本所表达的含义与雇佣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四,劳动合同中涉及责任的部分要明确。只有做到对双方责任明确的划分,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时,才不会发生互相推诿使事故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商机制
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企业和劳动人员的协商来约定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及条件、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体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加强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续签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应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保持一致;对于掌握企业中长期需求的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或满足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学历人才,可以与其签订较长合同期限;对于企业短期需求的专业和一般性人员及临时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较短合同期限。对于到期合同的续签,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甄选绩效优良的员工,严格从优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与其续签长期合同;对于表现一般、没有突出贡献但也没有重大错误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同时继续观察其今后的表现,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再与其续签的依据;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
5、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考核,通过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绩效评估实施劳动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实行优胜劣汰用人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成立劳动合同履行监管部门,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由工会、员工代表、人资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按月或按季度对监督结果给予评估并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6、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团队的综合实力
人力资源管理关系到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出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的优势,在不同阶段企业都应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开发计划,并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深入解读,从细节中优化和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总结: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对于员工和企业自身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者需逐步规范化内部的劳动合同管理,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风险。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人才管理与委任,帮助企业打造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核心团队。在不同时期,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应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的优势发挥出来,更好的促进电力企业发展。
1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签订劳动合同
1.1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2 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用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陪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照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就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工资较低的新员工,以此降低劳动成本。而按照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员工,多支付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3 违约金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这次《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争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里应用几个案例说明违约金制度该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应聘到深圳某企业任研发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核心技术是商业秘密,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支付3-10万元的赔偿金。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同意,且公司发现李某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等的情况,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支付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10万元。仲裁委决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4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分析,劳动者的辞职权力是受倾斜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这条赋予了劳动者实体上不受约束的解除权,只要符合程序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1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简介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就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评估绩效薪酬和有效激励,以满足学校和个人的需要,并有效地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最佳的组织性能。即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组合合理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3]
2 十二师信息中心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2.1基本信息开发
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学历、学位、部门、职务、人员状态(在职/兼职/离职)、图片(正装照、二代身份证扫描、最高学历证书扫描)需要在系统显示出来,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定义院系、有何专业特长等等,简单的员工基本信息需求字典如表1所示。
表1 当前用户表
2.2 员工履历管理需求
记录员工履历信息,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工作信息,便于领导了解员工的历史工作情况。对于十二师信息中心来说,有以下需求:人动的部门、职位、学历、工作内容、业绩、开始和结束时间。
2.3 员工合同管理需求
十二师信息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标准的合同管理台帐,如和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修改、续签等活动。它主要包括合同类型设置、合同信息管理、合同数据分析等。
3 设计目标
十二师信息中心人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目标是要以开放的建设思路为设计总目标,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坚持统一设计,均匀设计,模块化结构,便于扩展,分步实施的设计理念,确保高度的可扩展性,开放性。具体的系统设计的总体目标如下:
3.1 灵活的资源分类系统
采用Web方式以及跨平台、跨数据库等技术,系统整体应具有适应不同操作系统、数据库的优势,充分保护已有投资。管理员最终用户使用资源库和对媒体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是资源分类系统,分类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系统管理员在资源管理效率以及最终用户的复杂程度。对与用户使用资源库和媒体资源库的管理这两方面的考虑,系统尽可能的提供了灵活的按类别类管理的措施,来满足不同类型教学素材以及不同用户对素材的分类的要求。[4]
3.2完善的后台管理系统
系统应提供操作性好、安全性高的人力资源管理平台,使管理员可通过该后台对人力资源进行编辑资源、添加资源、删除资源以及资源整个文件的上传等通用操作,并针对一些用户上传大量人力资源的需要,可以提供人力资源的批量上传的功能。
3.3可靠的用户认证系统
使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可以注册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注册的用户检查认证。管理员可以对用户进行添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3.4全面的权限管理系统
权限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管理重要的一个方面,根据的用户的不同,权限也不相同,比如对管理员用户可以删除全部资源,而会员只能删除自己上传的资源,而普通用户只具有浏览资源的权限。
3.5基本的交互功能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可以通过留言板、论坛、在线QQ等和用户进行互动,使之具有基本的交互功能。[5]
3.6系统安全
安全性是任何应用系统都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在方便管理以及使用的前提下,应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
3.7功能模块开放性
功能采用模块化设计的优点在于在核心模块外,还可以根据用户不断的新需求进行开发、定制功能、扩展新的功能,快速搭建具有符合我中心本身的中职教育教育资源管理平台。[6]
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1.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员招聘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人员招聘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劳动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从而起到有效保证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劳动企业没有按要求与劳动者签署合同,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新规定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不支付节省劳动社保费用和经济赔偿等费用,极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者合同试用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人事企业的劳动者合同试用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严格限制劳动者合同试用期的时间和次数,为有效保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内,事业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一改以往的劳动使用制度,极大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变化引起了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
(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期限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提出,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劳动期限合同,劳动事业单位不得干预,这极大提高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劳动法的这一改变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劳动者满足劳动解除条件时,事业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论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极大提高了人力资源的灵活度,劳动者对劳动期限的有效管理决定,极大提高了劳动者对企业的选择力度,这一改变可以有效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2《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日常管理的影响
1.2.1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的协商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时,劳动者具有协商权,这极大提高了劳动者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极大提高了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团结。《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企业制定有关劳动者自身相关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得完全有自己决定,而是要邀请劳动者代表,参与规章制度的设置,赋予劳动者制度协商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极大保证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同时,促进了劳动者融入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极大提高了企业的民主性。这一做法的另一个好处是,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由劳动者亲自参与制定了,这会使得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制度,从而极大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2.2《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方面的影响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劳动合同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劳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欺压劳动者。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极大提高了劳动者的力量,从而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更加均衡,事业单位将会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极大的益处。
1.3《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1.3.1《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方面的影响
合同法规定,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企业可适当扩大裁员范围,并对优先保留的部门进行了科学的规定,对于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在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可优先保留;对于在企业经济成分中比重较大的部门,企业可适当优先保留;相反,对于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部门,企业要及时予以淘汰。在企业进行人员裁员时,要确保保留能力高的人员,裁出能力低的人员,确保裁员的科学性。
1.3.2《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在劳动人员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改变,新劳动法规定,事业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人员,可适当进行一定期限的劳动延期,以确保劳动者不会立即失业,给劳动者提供了找工作的时间,这一规定十分人性化,极大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
2.企业适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办法
2.1《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用人管理的有效措施
2.1.1人员招聘方面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人员招聘合同签署方面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劳动人员招聘的时候,要加强对劳动法的认识,提高招聘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招聘人员对劳动合同签署重要性的认识。要积极与劳动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署流程,同时,要加强对招聘的科学化管理,提高招聘的水平。
2.1.2对合同期限的有效制定
劳动事业单位在签署劳动期限和同时,要充分结合劳动的需要,与劳动者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限合同签署过程中,可将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合同科学搭配,合理签署;同时,事业单位要制定劳动期限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劳动期限合同的有效管理;规范劳动期限合同签署流程,确保合同签署的合法性、有效性。
2.1.3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有效制定
在事业单位制定劳动者试用期的时候,要加强对劳动试用期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预判,对能力足够高的劳动者,可以适当减少劳动者的劳动试用期,对于劳动能力过低的劳动者,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这部分劳动者剔除出去,以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综合能力。
2.2将《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日常管理中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监管力度,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办法,规范制度行为。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科学制定劳动报酬
在劳动报酬方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可以种种理由来进行违约金的收缴,违约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的人员技能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薪水发放过程中,企业可以结合劳动者的综合能力,根据劳动者的业绩进行薪酬发放;在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支付方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足量发放加班薪酬,充分维护好企业员工的自身利益。从而有效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4根据《劳动合同法》,利用好绩效管理
企业必须要积极适应劳动合同法,必须要把绩效考评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其落实力度,建立公平的绩效考评机制。在企业采用绩效对员工进行考评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员工在经过岗前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对员工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好员工的绩效考评,因为这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凭证。
3.结束语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力度,针对《劳动合同法》给企业人力资源各方面管理中带来的巨大影响,企业要积极适应劳动法,不断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性,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有效提高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科]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286-02
1 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一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定期合同和无定期合同相互补充、有机结合、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陪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尽可能将劳动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是照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目前,不少企业故意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就可以解雇原来的员工再招聘工资较低的新员工,以此降低劳动成本。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劳动者本人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补偿金。这是针对近年来许多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而制定的特别保护劳动者权益得条款。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签订长期合同,否则企业就要补偿员工,多支付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连续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款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如果企业总是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新员工,还要对合同到期的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3 违约金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这次《劳动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件,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争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在当前就业环境不宽松、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条款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里应用几个案例说明违约金制度该如何使用。
案例12005年6月,李某应聘到深圳某企业任研发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核心技术是商业秘密,如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按照泄露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赔偿支付3-10万元的赔偿金。2007年6月,李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没有同意,且公司发现李某在项目谈判过程中有泄露公司技术秘密等的情况,2007年7月后,李某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遂神情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支付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10万元。仲裁委决定:李某支付公司泄露技术秘密赔偿金4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出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分析,劳动者的辞职权力是受倾斜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这条赋予了劳动者实体上不受约束的解除权,只要符合程序规定,该解除权的行使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故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2)劳动者解除权的存在并不抵触违约责任的产生。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责任,给用人单位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保密义务,理应对用人单位作出赔偿。
案例2:王某于2005年7月应聘到北京一家民营企业任研发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6年4月,公司因开发一种新产品,准备送王某到澳大利亚进行3个月的培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从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如提前辞职,需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培训经费+职工的日工资*脱产培训的时间。2007年6月2日,王某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辞职。2007年7月2日王某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张某向公司支付培训费4.5万元、培训期间工资1.5万元,共计违约金6万元。仲裁委裁决:王某支付公司培训费3万元,驳回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例分析:
(1)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延续期限,但在此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劳动者违反这种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服务的,因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在服务期未满情况下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特殊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受公司的委派参加培训,也属公司安排的工作和任务的一种形式,公司要求赔偿培训期间工资是不合法的。
(3)违约金数额应当受设于服务期与原定服务期之比例的制约。即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定服务期中的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王某服务期为三年,实际只履行一年,故只需赔偿培训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部赔偿。
总之,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得恰当,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凝聚力等效力。如果处理得不好,将会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N].光明日报, 2006-03-21.
[2]任鸿升. 社会保障法制化与构建和谐社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 (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劳动合同的立法中,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大幅度地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投资环境则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是极为不利。但是,若是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意义。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了,才能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
1.1 在劳动合同签订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这种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面临强大的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忽视或者故意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使自己面临被严厉处罚的局面。
1.2 在员工试用期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的更加严格地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都给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新进员工在约定试用期的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3 对企业员工招聘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类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大幅增加,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都应由企业提供证据。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各种档案、制度的建立都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企业招聘员工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进来的职工不合适,要辞退就得额外支付赔偿金。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关,在员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 在劳动法规定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新劳动法的实施下,更是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行为,科学合理地应用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持久获利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形成注重发展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调和员工的价值观和信念。实施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态度、树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以维持组织的不断发展。
2.1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把关新员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进新的员工是企业保证新的血液和运行的重要程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必须更加注意新进员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员工的招聘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企业和部门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标准,找出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的工程,部门之间有具体的分工,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负责的招聘、培训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连贯性,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2.2 组织劳动合同的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薄弱环节有清醒的认识。在出现相关劳动纠纷之前,就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还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低级的合同管理错误。
2.3 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因此,要想在现代激烈的市场搏击中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力量,加强人才的管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人才。在企业的人才管理中,必须要加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培训机制。在企业中,要建立健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实际运作中,单纯的依靠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员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和多方位的激励手段。传统的薪资激励在现代自我价值观有所改变的今天,这种制度并不能充分满足人才发展的需要,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中,需要对传统的薪酬制度上,进行完善和改观。人才的培养对现代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的重要,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必须与企业的发展同步。培训应该是系统化的,培训的内容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培养出自己的员工。另外,培训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技术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企业文化,个人精神方面因素的培训,使企业员工在培训中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技术技能,而且还增强了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结论: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人力资源的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人力资源的管理必须适应合同法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更多的细化和灵活性。人力资源的管理应该在借鉴各行业经验管理的同时,认真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企业的现状,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企业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 孟宪魁.浅谈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J].铁道工程学报,2006,(03).
一、实施合同法前旅游企业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状况
1.基本不订立劳动合同。在旅游企业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较普遍,在旅行社行业几乎不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也只约束劳动者而不约束企业本身,酒店行业相对做得较规范,但同样存在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事件。旅游企业普遍没有组建工会,涉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内容缺失,造成他们维权难,这个现象在旅行社行业尤为突出。有些旅游企业即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问题极为普遍。还有些旅游企业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应付劳动监察的手段,根本不按合同的约定办事。
2.实际工资低于合同工资。旅游企业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往往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工资说明,有些旅游企业虽然签订合同时做了工资说明,但却以种种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使其实际工资达不到合同工资。整体上,旅游市场上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就旅行社行业中的导游人员来看,很多城市的导游人员基本没有固定工资待遇,只有带团补贴,而酒店中的服务员有的还达不到酒店所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大量使用廉价实习生。由于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迫切的实习需要,所以旅游企业可以随意的使用在校学生,这种现象在酒店业里比较突出,而且这些在校实习生在旅游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严重损害学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实习的需要,学生往往都选择沉默,就更加放纵了旅游企业的行为。
4.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在实施前,很多旅游企业研究了新劳动合同法,对即将对旅游企业产生影响的各方面在法律实施前就做了大量的改变工作。比如为了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与原有的非核心部门的员工终止长期合同,改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不直接与劳动者签合同,而将旅游企业与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关系,使得“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严重。如酒店里正式员工和未签订合同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差距较大,不能在酒店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应享有的权利,比如旅行社要求劳动者加班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却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的薪酬等现象较突出。
二、实施对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影响
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应该按照人力资源从进入企业到退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分类,即按照人力资产“投入-工作-发展-退出”的行进过程进行成本项目的分类。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应该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和离职成本五大类。
1.对人力资源管理取得成本的影响。取得成本是企业在招募和录用人力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严格限制、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扩大和对劳动者解雇保护的提高等变化,都使得旅游企业必须加强对劳动者入职环节的管理,增加了旅游企业的劳动力取得成本。但同时,合同法对合同期限等的规定,也可以使劳动者的流动性减少,从而可减少保障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使得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社保费用和经济补偿金而逃避此项定约义务,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严厉处罚。
2.对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影响。为提高人力资源的技能而发生的费用称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包括岗前培训成本、岗位培训成本和脱产培训成本等。劳动合同法对旅游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在岗派遣人员培训要求的规定,将增加旅游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但是另一个方面,旅游企业可以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为员工提供专业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并要求员工为旅游企业服务,员工违约则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等,这些规定可以为旅游企业挽回一些培训损失。
3.对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影响。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企业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调剂成本和奖励成本。劳动合同法中对最低工资、加班情况等的规定,会导致旅游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
4.对人力资源保障成本的影响。保障成本是包括健康保障、劳动事故保障、退休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费用,作用是保障人力资源丧失使用价值时的生存权。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硬性规定,会导致旅游企业对员工的保障成本增加。当然它的存在使得在职人力资源有安全感,从而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使得员工更加积极地努力工作,产出的效益增加,从而给旅游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同时旅游企业可以通过更好地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使劳动事故保障成本降低。
5.对人力资源离职成本的影响。离职成本是指由于任职者离开组织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包括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低效成本、空职成本等。留住优秀人力资源是降低这一成本的最好方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时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这使得企业解约成本加重,扩大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同时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三、结论
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成本在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劳动法对一些地方规定不具体,可能旅游企业还“有机可乘”,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旅游企业就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当然,劳动合同法不只是给旅游企业带来危机,同时也给旅游企业带来了机遇,从另一个侧面讲,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减少员工流动性,旅游企业将能更好地培训和使用员工而不怕培训完后员工流失,这正是旅游企业一直以来都想解决的问题。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旅游企业都“惧怕”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对人力资源的负面影响的,对于一些真正需要和善于开发人力资源的旅游企业来说,将更具有竞争优势,这些企业会更加希望劳动合同法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所约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更能增加旅游企业与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普遍应用,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本文就以其中的几点条款为例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法律中对试用期的影响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以及薪资待遇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致使企业在选择人才的时候就更为谨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整体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煤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其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才的选拔,同时还要对试用期的人才进行全方面的考察。煤炭企业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招聘技术过硬的人才,因此说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岗前培训的方法变招聘员工为招生,这样能够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二)法律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产生影响
一些煤炭企业的用工制度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将会在二次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企业则会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煤炭企业内部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对人员的构成进行合理的分类之后再签订。
(三)法律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放宽了许多,同时相应的增加了员工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若企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合同,或者是续签的合同提供的薪资待遇等条件比之前合同差时,企业需要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规定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员工的实际利益,这种情况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便会更加谨慎,这样就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煤炭企业用人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随意性的情况,从而提高了煤炭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增强了其依法办事的意识。
二、《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
煤炭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行业,由于其内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没有将人力资源的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虽然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政策法规使得企业的人才流动更为便利,但是更多优秀的人才并不能够受到重视,因此说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于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法律中还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要实施同工同酬,即企业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且付出等量劳动取得同样成绩的劳动者要给与同样的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由于煤炭企业之前第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着欠缺,不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今后相关管理者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在保证员工劳动报酬的同时也为煤炭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二)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实现宽带薪酬体系
宽带薪酬指的是在压减薪酬等级的同时拉大等级内薪酬的浮动范围,解决员工不用换岗位就能够获得较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时还能够通过这种改变薪酬模式的方法增加薪酬的激励机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同档员工的最低工资,而实行宽带薪酬管理体系之后,能够利用职位之间的级别差距避免煤炭企业在施工期期间支付过高的工资。同时法律中还规定合同条款中还必须要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确保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为此煤炭企业在进行管理时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便能够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而对于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煤炭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煤炭企业本身属于高危行业,员工也具有特殊性,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要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能够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加大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就能够有效的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约管理成本的支出。
三、结束语
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也需要紧跟时展潮流进行适时的调整,尤其是企业要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行人力资源的恰当管理。本文从《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管理措施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今后煤炭企业的管理起到帮助作用,使企业更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发展至今,愈来愈强调通过对管理目标的战略性管理来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因此管理涉及的范围逐渐宽广和细致化,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分支逐渐剥离出来,形成一门专业学科。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指对人事工作的管理,可定义为“通过确定劳动力的需求,储备招聘到的人员,招聘和选拔人员,安置、提升、考评,对业务做出计划、定报酬以及培训或培养在岗位上的和待补充的员工,是他们有效地完成这些工作,以补充并不断充实组织机构中的职位。”[1]
时展至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等诸多方面做出改进,与企业战略目标管理合为一体,形成了一种深层次的新型管理形式。
一、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历程
从理论角度来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大约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工业革命时期,集中生产直接促使人类变自然生产为自觉组织生产力,对生产事项的管理成为时代的客观需要。直至十九世纪末期,管理学科快速发展,人力资源随之进入第二阶段。在这一时期,古典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雏形出现,以“事”为中心的管理职能独立出来,在作业人员之外设立专职人员承担对其的管理工作。
直至二战后期,管理学派理论纷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融合各家所长,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迈入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除了强调管理职能之外,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结合社会行为与人际关系理论,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将生产效率与人的自我实现两个二维目标结合在一起,最具代表性的理论由以梅奥为代表的人及管理理论、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赫茨伯格的激励理论等等。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模式的研究趋于细化,这一领域的又有了较大突破。此时,人力资源效果、人力资源政策、利益协调、对个人与组织的长期影响等都成为其研究的侧重点,并随之结合管理储备、激励机制和战略目标等共同构成现代企业日常管理内容。
二、传统人事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共同之处
(一)管理目的殊途同归
虽然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型涉管事项事无巨细,绩效评估手段愈加先进,但与传统人事管理在根本目的上仍然保持一致。在此,二者都以完善单位管理和保证单位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的, 力求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下, 充分利用“ 人” 这一能动资源, 实现人、财、物的最佳配合, 提高效率, 使员工实现自己的价值, 为单位、社会创造最大的财富[2]。
(二)管理对象相同
所谓人力资源是指劳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起源于对劳动力的管理,因此,无论从现代还是传统理论来看,这一学科的管理对象离不开人。在企业经营运作当中,人力资源管理承担起对组织内部劳动力以及其所蕴含的生产能力进行管理。宏观角度,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组织、培训、管理、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以达成经营目标。而微观角度,人力资源管理则继续计划、组织、协调人与经营事项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潜能、实现创造价值。
(三)管理任务相同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激励、考核员工绩效,例如负责培训考勤、职务升降、考核奖惩、绩效管理、工资福利等等。二是组织绩效,也就是通过组织生产率来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以及企业的经济增加值,例如。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可以说始终围绕这两个维度来展开工作,因此,无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朝何种趋势发展,其管理任务并不贵有本质上的改变。
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之处
(一)管理模式的改进
管理模式多元化、人性化可谓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特色之一。近几十年来,西方管理学大师针对企业经营特点设计了多种全面、深入、有效的管理模型,将传统的管理员工模式转变为服务于员工的模式,有别于传统人事管理对员工呆板的制度化管理,而是用现代的刚柔并济的心理式管理[3]。现代管理模式下,人力管理的重点放在整体资源与潜能的开发上,善于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与规范严谨的制度来提升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服从度,更有利于发挥出人才潜能。
(二)对“事”管理转为对“人”管理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侧重于在对事物的管理,善于使用制度控制和物质激励等方法,而容易忽略员工心理满足与职业发展。对比之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理论基础中纳入心理学、社会行为学和管理学方面的内容,在管理当中充分照顾到员工情感、个人价值以及职业生涯等,能够从精神层次来稳定员工情绪,从而增加对企业组织的忠诚度,提高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这种由“事”到“人”的转变体现出企业的长期管理规划,与战略目标相结合将非常有利于企业在人才方面形成长期战略优势。
(三)管理内容覆盖更广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除了要负责传统的如招才纳贤、整理保管人事档案、职位调动、薪酬制定与核算等员工事物之外,管理的内容更加广泛。由于对“人”的管理优先于对“事”的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整个环节,职业规划、技能培训、潜力挖掘、创造力的激发、战略实施、组织构架优化等等都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俨然成为企业管理的一大方面。
(四)强调战略目标管理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分域,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配合企业的战略目标,以战略为导向部署劳动力资源,协调人际关系、灌输企业文化,从而使整个团队配合协作来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本质上来讲,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可以看作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与企业价值增值、战略规划密切相关[4]。
四、强化管理,构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新图腾
虽然近年来对管理学的研究日趋火热,但我国在此方面仍然没有形成较大优势,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手段仍然显得陈旧、低效,其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效果仍然大有改进之处。因此,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升企业内部聚合力对企业发展来说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可从建章立制、薪酬激励、人员晋升、绩效考核以及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五个维度出发,根据企业经营特点,结合西方先进管理模型,从而设计出一套科学、系统、全面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此同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企业战略目标,深入挖掘劳动力资源的潜力,将价值增值管理与人员绩效考核评价融为一体。
现代市场环境下,已经不容企业忽视其内部劳动力的管理,只有充分吸收相关管理理论精髓,紧抓实践,才能促使现代人力管理理论转化成企业经营的核心优势。
参考文献:
[1] 王雷.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28):1517.